永龍天禹煤礦安全管理十八項製度彙編(迎接檢查)
目 錄
安全教育與培訓製度 25
02manbetx.com 隱患排查與整改製度 30
安全監督檢查製度 36
安全技術審批製度 38
礦用設備器材使用管理製度 50
礦井主要災害預防製度 58
02manbetx.com 應急救援製度 70
安全獎罰製度78
入井人員管理製度 96
安全舉報製度 99
煤礦領導下井帶班及安全監督檢查製度 102
安全操作管理製度106
安全責任追究製度 108
安全生產責任製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深入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安全生產方針,牢固樹立“用心做事,追求卓越”核心理念和“從零開始,向零奮鬥”安全理念,落實和明確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保障員工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範、標準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對安全生產責任製的製定、落實、監督、考核和完善進行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產責任製的製定
第三條 公司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製,各級領導和員工有責任和義務參加各種安全管理(技術)的教育和培訓,不斷提高自身的安全生產意識和安全生產技能,遏製02manbetx.com 的發生。
第四條 安全生產責任製是公司對各部門、各級管理人員和各類員工所規定的在他們各自職責範圍內,應負的安全生產責任的製度。它是貫徹安全生產方針的重要保證,是落實“管生產必須首先管安全”、“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具體措施,是確保安全生產的重要組織保證,也是實現安全管理目標的有效手段。
第五條 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采用分級負責製。公司設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是公司安全生產管理的最高機構,統管公司有關安全生產製度、目標的製定、落實、監督、考核、完善和改進;安檢科負責對各部門安全生產製度、安全目標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考核;各分管領導、業務科室負責人是安全生產業務保安責任人,負責執行、落實公司製定的安全生產製度、分解目標,並監督、檢查、考核執行情況;各區隊、班組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從而形成層次分明、分級管理、監管有序的管理架構。
第三章 安全生產責任製的落實
第六條 各級領導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和管理權限內,負責組織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部門的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企業的規章製度,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工作的時候,必須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第七條 各級領導、職能部門和員工要認真履行公司製定的安全生產責任製,做到分工明確,責任到人,落實到位,並實行一級對一級負責,真正把安全生產工作落到實處,實現全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第八條 為督促各級管理人員履行各自崗位的安全生產職責,對各級人員進行定性考核,形成架構嚴謹的安全生產管理製度保證體係,考核辦法適用於公司各個部門、各級管理人員及各類員工。
第九條 安全生產責任製的考核,實行分級考核的辦法。即:總經理負責對副職、科室、區隊負責人考核;各科室負責人負責對科室人員考核;區隊負責人負責對班組長考核;班組長負責對本班組工人進行考核。
第十條 由於安全生產責任製不落實造成傷亡02manbetx.com 或重大經濟損失者,除追究其個人行政責任和經濟處罰外,直到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製度與上級規定相抵觸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製度適用於公司各個部門、各級管理人員及各類員工。
第十三條 本製度由安檢科負責監督、落實。
第十四條 本製度解釋權屬永龍天禹(登封)煤業有限
公司。
第十五條 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安全會議製度
第一條 公司每月召開二次安全會議,地點定於公司二樓會議室,時間定於每月5日、15日17:00(若有變動另行通知)。
第二條 公司安全會議由總經理主持召開(總經理因公出差或其他特殊原因未能正常主持召開會議時,會議召開時間另行通知)。
總工程師、生產經理、安全經理、機電經理、副總工程師、各科科長、基層單位負責人等相關人員參加。因出差或其它事由不能參加安全會議的,必須向總經理請假。
第三條 會議時間原則上應控製在2小時之內,其中:安檢科發言原則上應控製在8分鍾之內,其他職能科室發言(生產技術科、機電科)原則上應控製在5分鍾之內,副總工程師發言原則上應控製在5分鍾之內,分管經理發言原則上應控製在8分鍾之內,總經理發言原則上應控製在30分鍾之內(特殊情況下發言時間可適當延長)。
第四條 會議議程:
1、職能科室通報上月及本月近階段安全工作情況。
2、分管業務經理、副總工程師傳達上級有關安全文件精神,並結合分管業務總結、部署安全管理重點。
3、總經理作總結講話。
第五條 安全會議內容:
1、通報上次安全會議安排工作落實情況。
2、學習貫徹安全生產方針及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上級(公司)有關的安全生產政策、規定、指示。
3、聽取有關單位安全工作彙報和建議,總結本月安全工作,布置下月安全工作。
4、研究03manbetx 當前存在的安全問題和安全隱患,提出解決的措施、辦法,並落實到有關單位和人員。
5、對有關事故進行03manbetx ,通報事故責任處理結果,製訂防範措施,防止同類事故發生。
6、通報上月“雙基”建設情況,總結“雙基”建設工作中好的做法和存在的問題,03manbetx 、研究和解決存在問題的措施和辦法。
第六條 相關要求:
1、安檢科負責安全會議的召集及安全會議的記錄工作,並在當天形成會議紀要,由安全經理審核後,於1日內發布在永龍天禹(登封)煤業有限公司辦公係統網上,並及時進行全公司公示。
2、自安檢科公示安全會議紀要之日第3天起,安檢科利用3天時間,對全公司各單位安全會議內容貫徹學習及領導安排重點事項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安檢科將各單位會議貫徹學習及各項重點工作落實情況納入當月“雙基”考核。
3、會議期間不許竊竊私語,談論與會議無關的事情,手機必須設到關機或震動狀態,若有特殊情況者、請示後方可到外麵接聽電話。
4、參加會議人員必須認真做好會議記錄,嚴格落實會議上安排部署的工作。
第七條 安全會議實行簽到製(會前五分鍾簽到完畢),所有參加會議人員必須按照要求的會議時間、地點準時參加會議;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最遲在會議開始前半小時向礦長履行請假手續。
第八條 對未經批準擅自曠會或不按規定進行簽到的人員罰款100元,對遲到、早退的人員罰款50元,會議期間發現手機鈴響的罰款100元。
第九條 本製度與上級規定相抵觸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十條 本製度適用用公司領導班子成員、副總工程師、各科科長、基層單位負責人和其他被召集的需要參加安全會議的人員。
第十一條 本製度由安檢科負責監督、落實。
第十二條 本製度解釋權屬永龍天禹(登封)煤業有限公司,文件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年 月份安全會議落實項目整改反饋表
單位(蓋章):
序號安排部署人員重點事項重點事項落實整改情況整改責任人
監督落實人員(簽字):
安全目標管理製度
第一條 為建立現代企業管理製度,堅定不移地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安全生產方針,不斷創新安全管理,卓有成效地搞好安全目標管理,實現我公司安全生產形勢的長治久安,依據我公司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安全目標必須根據集團公司下達的安全指標和公司安全生產發展水平,結合生產計劃製定,充分體現先進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三條 公司每年根據安全工作的實際情況提出本年度的安全生產指導思想、奮鬥目標、工作要點。
第四條 各業務部門對本職範圍內的安全目標,要進行逐級分解,落實責任,形成自下而上一級保一級的安全保證體係。
第五條 各級安全第一責任者對安全目標管理負全麵責任,必須製訂規劃措施,保證安全目標的實現。
第六條 安全目標主要包括以下指標:
1、全公司安全奮鬥目標為0。
2、杜絕重傷及以上人身事故和一級非傷亡事故。
3、井下輔助及地麵單位消除輕傷及以上人身事故和二級及以上非傷亡事故。
4、其他安全指標。
第七條 保障措施:
1、結合實際研究製定月度安全工作計劃,確定安全工作目標、思路和重點,加強月度考核兌現,指導安全生產。
2、根據季節和節假日等階段性工作特點,積極開展百日安全競賽、安全生產月等安全活動和冬、夏季“三防”工作,增強安全工作的針對性和時效性。
3、加強安全生產“雙基”建設,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完善安全生產管理製度,積極開展自主保安和業務保安,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一崗雙責”抓安全工作的原則,逐級落實各級領導幹部、業務部門、群監組織和各個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製。
4、保證安全投入,堅持“裝備、管理、培訓”並重原則,積極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競賽等活動,不斷改善職業安全衛生條件,提高安全生產保障水平。
5、嚴格隱患排查治理製度和重大危險源監控製度,建立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重點演練,堅決遏製重大事故,努力控製一般事故,並最大限度減少事故損失和影響。
第八條 本製度與上級規定相抵觸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本製度適用於公司各單位、各級管理人員和所有員工。
第十條 本製度由安全科、調度室、企管科負責監督、落實。
第十一條 本製度解釋權屬永龍天禹(登封)煤業有限公司。
第十二條 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安全投入保障製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安全投入管理,保證我公司安全生產設施長效投入機製的有效運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製定本製度。本製度所稱安全改造項目,是指以投資補助和貼息方式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的煤礦安全技術改造項目。
本製度所稱安全費用,是指企業按原煤實際產量從成本中提取,專門用於礦井安全生產設施投入的資金。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二條 成立永龍天禹(登封)煤業有限公司安全改造項目和安全費用管理領導小組
組 長:總經理
副組長:總工程師
成 員:各分管經理 副總以上人員 企管科、安檢科、機電科、生產技術科、財務科、供銷科、通風科等部門負責人。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企管科,企管科科長兼辦公室主任,辦公室成員由有關人員組成。
第三條 領導小組職責
1、根據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有關政策,組織編製公司安全改造規劃,審核安全改造可研報告和實施方案,負責向集團公司上報安全改造規劃和實施方案。
2、負責組織實施安全改造計劃,負責項目實施的過程監管,參與對項目的驗收、考核,建立項目檔案。
3、負責上級安全改造項目實施的檢查工作。
第四條 小組成員責任分工
1、總經理對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負總責。
2、總工程師對安全費用中一通三防、防治水、巷道維修等使用管理負責。
3、安全經理對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負監督、落實、控製、審核及綜合協調等。
4、機電經理對安全費用中機電設備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供配電係統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電費、運輸(提升)係統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等使用管理負責。
5、其它分管經理對分管業務範圍內安全費用的使用管理負責。
6、企管科負責安全費用及安全改造項目(國債項目)的年度計劃彙總、上(申)報,編製項目實施計劃,月度結算、對全礦安全費用的計劃、使用管理、總體協調負牽頭責任,負責月度計劃的上報和下達、監督落實,年度項目完成統計報表,參與安全技術改造項目驗收,分別建立安全費用、安全技術改造項目管理檔案等工作。
7、安檢科負責安全培訓投入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安全費用的監督落實,參與項目驗收等。
8、財務科負責安全改造項目的資金籌措工作,對安全費用提取、單獨建帳等財務管理工作。
9、生產技術科負責安全費用中一通三防、防治水、巷道維修等項目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10、機電科負責安全費用中機電設備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供配電係統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運輸(提升)係統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電費核算等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11、供銷科負責安全費用中物資的計劃、采購、儲備、供應等日常管理工作。
12、通風科負責通風係統、瓦斯監測係統的日常管理工作。
13、其它相關單位對分管業務範圍內安全費用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
第三章 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準及使用範圍
第五條 我公司提取標準為15元/噸,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安全費用提取標準不得隨意變動,確需變動的,上報永龍公司備案同意後統一製定新的提取標準。
1、主要通風設備更新改造支出。
2、完善和改造瓦斯監測係統與抽放係統支出。
3、完善和改造綜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支出。
4、完善和改造防滅火支出。
5、完善和改造防治水支出。
6、完善和改造機電設備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
7、完善和改造供配電係統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
8、完善和改造運輸(提升)係統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
9、完善和改造防塵係統支出。
10、其它與公司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四章 安全費用的管理
第六條 安全費用必須設立專戶管理,按規定範圍安排使用。年度結餘資金可結轉下年度使用,當年計提安全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公司提取的安全費用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列支。安全費用的提取和使用情況需報永龍公司備案並接受監督。
第七條 公司提取資金全部上交財務科,月度需用資金由公司各相關部門提出使用計劃,企管科彙總後交財務科統一向公司提交資金申請報告,公司審批撥款後由企管科統一安排在計劃內使用,保證專款專用。
第八條 每年永龍公司關於編報下一年安全費用計劃的通知下達一周內,公司各單位按照安全費用的使用範圍將下一年度本單位安全費用項目列表報送企管科,要求內容項目齊全。企管科根據各單位報送計劃,按照安全費用範圍及實際情況進行初步審核篩選,並經安全經理審核後統一彙總編製計劃,並提交公司平衡會討論,確定正式報送永龍公司項目,經總經理批準後再行上報。
第九條 年度安全費用資金計劃下達後,企管科按永龍公司批準的計劃安排使用,並納入全麵預算,確定項目,落實資金、完成時間和責任人,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對安全投入情況進行檢查,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通報並提出整改意見。負責季度、月份安全費用的計劃編製上報和監督落實,負責辦理結算、編製統計報表。在生產過程中,凡計劃內項目,由公司安檢科負責逐月監督實施;計劃外需要投入的安全支出,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請,由生產、機電相關部門審核,分管領導批準後,經企管科審核後報送安全經理,總經理審批同意,提報永龍公司申請安全資金計劃。
第十條 安全費用使用計劃應與生產經營計劃同時編製,應根據輕重緩急的原則,優先解決安全生產急需的重大和關鍵問題。
第十一條 經永龍公司批準的安全費用計劃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報公司審批。未列入計劃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辦理有關合同簽訂、采購訂貨、付款及財務結算等。
第十二條 計劃外追加項目所增資金不超過本單位年度計劃的,可自行處理,但須報永龍公司計劃部、安監局備案;超過年度資金計劃的必須報永煤公司批準後執行。安全生產急需項目,可先實施,後報批。
第十三條 各單位計劃中單項工程超過50萬元的項目(正常的煤層底板加固除外)、單台(套)超過20萬元的設備,必須經永龍公司有關部門組織技術論證後實施。
第十四條 形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質量監督和工程、設備管理。工程竣工和設備到貨後,應及時進行驗收交接。未按規定程序驗收的計劃項目,財務科不得付款。
第十五條 各單位必須專人負責安全費用項目的管理,建立安全費使用管理台帳;每月24日向企管科上報下月安全費用使用計劃(備案),每月3日前向企管科上報上月計劃完成情況統計報表。虛報、瞞報、拒報、遲報者,將納入“安全雙基”考核。
第五章 安全費用考核及獎罰
第十六條 各單位必須按時上報安全費用計劃、完成情況等資料,每推遲一天罰單位負責人100元。
第十七條 安全費用計劃、完成情況等資料必須按照規定要求上報,數量、規格型號、用途等都要詳細,有漏報、錯報的罰填報人50元/處。
第十八條 安全費用的使用必須符合安全費用使用要求,各單位嚴格按照安全費用使用範圍進行列支,安全費用列支錯誤的罰填報人50元/處。
第十九條 公司組織相關人員對各單位安全費用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考核以礦年度安全費用計劃為依據,進行年底考核。
年底考核:對完成月度計劃90%及以上的獎勵單位負責人及具體工作人員1500元;完成60%~90%的不獎不罰,完成30%~60%的罰單位負責人及具體工作人員500元;完成30%及以下的罰單位負責人及具體工作人員1000元。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製度與上級規定相抵觸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製度適用於公司各單位。
第二十二條 本製度由永龍天禹(登封)煤業有限公司安全改造項目和安全費用管理領導小組負責監督、落實。
第二十三條 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解釋權屬永龍天禹(登封)煤業有限公司。
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製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安全質量標準化是安全生產工作的基礎,為不斷鞏固安全質量標準化基礎地位,實現安全高效型、本質安全型礦井建設目標,按照“抓係統、係統抓”的安全管理方法,特製定本管理製度。
第二條 公司安檢科是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的綜合管理部門,具體負責下發通知、檢查人員組織、檢查情況通報以及表彰獎勵等。
第二章 考核標準
第三條 前提條件:
1、公司達到省三級標準;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測防治水、調度、爆破專業達標。
2、公司實現安全文明生產,杜絕重傷及以上人身事故,力爭杜絕二級以上非傷亡事故。
3、鞏固已達標的亮點工程。年底井下大巷、生產采區主要上下山、機電硐室達到亮點工程標準。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四條 公司成立安全質量標準化領導小組
組 長:總經理
副組長:公司班子成員
成 員:副總工程師 生產 機電 安檢 調度 供銷
企管 通風等單位主要領導
領導小組下設安全質量標準化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檢科。
辦公室主任:安檢科科長(兼)
辦公室成員:安檢科副科級管理人員
第五條 安全質量標準化辦公室職責
1、牽頭組織迎接上級安全質量標準化驗收工作;根據規定與驗收掛鉤,兌現獎罰;負責驗收問題的落實整改工作。
2、負責牽頭彙編年度和季度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規劃資料,彙總和上報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資料。
3、監督檢查各專業的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與省局標準的符合性,對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差的專業或單位,及時通報並督促整改。
4、負責對各區隊安全質量標準化的考核工作;負責質量標準化專項獎勵資金提取,按考核期內實際產量噸煤不少於1元。
第六條 專業組職責
1、各專業組內部製定出年度和季度的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規劃及內部檢查評比獎罰辦法。
2、根據現場實際,每季度製定本專業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規劃,每季度牽頭組織一次專業內亮點工程驗收評比工作。
3、負責月度內本專業的質量標準化檢查評比工作,並根據檢查評比結果提出獎罰意見。
4、每月底前填寫三份本專業各地點檢查表格和專業得分定級情況,一份本專業內部保存,兩份交給安檢科(其中一份由安檢科上報至永龍公司安監局)。
5、組織本專業組成員迎接上級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工作。
6、逐月填充專業內的圖紙資料,季度結束以前修訂一次《河南省國有煤礦生產礦井和地麵廠(處)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試行)》(2007版)規定的圖紙資料。
7、編寫月度、季度和年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總結。
第七條 生產技術科職責
1、編製本單位年度、季度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規劃。
2、嚴格按照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月度規劃組織實施,開展亮點工程建設,做好日常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3、嚴格控製安全質量標準化費用,按照預算數額投入使用,不得浪費或挪作它用。
4、工程技術人員參加專業組內部的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做好公平、公正合理性的監督工作。
5、按照礦統一安排部署,迎接上級組織的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
第八條 企管科職責
製定安全質量標準化資金預算和使用計劃、支出台帳。質量標準化專項資金提取,按考核期內實際產量每噸煤不少於5 元。
第四章 考核細則
第九條 亮點工程考核辦法
1、製定亮點工程示範區。根據我公司生產實際,每季度對采、掘、機、運、通等專業,各製定1~2個亮點工程,主要包括:副斜井、主皮帶巷、軌道下山、皮帶上下山、開掘巷道、回采工作麵、機電硐室、通風示範區。亮點工程驗收結果於每季度第一個月的3日17:00前報至安全質量標準化辦公室,由安全質量標準化辦公室統一上報永龍公司。遲報或不報的單位,給予單位主管領導100~500元罰款,專業負責人50~100元罰款。
2、亮點工程條件:(1)達到三級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2)亮點工程單位不得出現輕傷(二級非傷亡事故)及以上事故。
3、同一地點不得重複申報(巷道一次性檢查不得少於300m,車場、硐室、新掘巷道以實際巷道長度為準),經公司檢查驗收達90分以上的工程方可定為亮點工程。經安全質量標準化小組驗收,凡達到亮點工程的區隊獎勵2000元(獎勵金額由區隊製定分配方案,自行分配)。
4、亮點工程通過公司驗收時,給予亮點工程的區隊獎勵5000元,驗收不通過的按照獎勵標準的50%處罰。
5、亮點工程要做到驗收一個,鞏固一個,凡出現下滑的給予對等處罰。
6、2011年亮點工程達標實施規劃。
項 目季度分解驗收單位
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
軌道大巷一條機電科
皮帶大巷一條一條機電科
軌道上下山一條機電科
皮帶上下山一條一條機電科
開掘巷道一條一條生產技術科
回采工作麵一個生產技術科
機電峒室一個一個機電科
通風示範區一個一個通風科
第十條 月度考核辦法
一、月度安全質量標準化自檢驗收辦法
月度由生產技術科、機電科、調度室、供銷科、通風科等單位,分別組織相關專業人員驗收安全質量標準化,並將檢查驗收結果、原始記錄及月度總結於每月30號17:00前報至安全質量標準化辦公室,安全質量標準化辦公室彙總後,每月5日之前統一上報永龍公司安監局,遲報或不報的單位,給予單位主管領導100~500元罰款。自檢標準依據《河南省國有煤公司生產公司和地麵廠(處)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試行)》(2007版)。
二、旬、月度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獎懲及報送辦法
1、旬質量標準化驗收評比會議,每旬11、21號15:00召開,由安全經理召集,分管領導、專業負責人和區隊負責人參加,生產技術科、機電科、通風科通報本旬專業內考核情況及區隊亮點與不足,提出下步改進措施。旬質量標準化考核得分,納入月末綜合考核(紙質版單位主管簽字加蓋公章及電子版)。
2、月度安全質量標準化按照生產技術科(月末工程質量驗收)、機電科(月末機電互檢)、通風科(月末通風質量標準化評比)等打分情況,對區隊進行百分製綜合量化考核,相關專業檢查驗收結果(紙質版單位主管簽字加蓋公章及電子版),於每月4號12:00前報至安全質量標準化辦公室,遲報或不報的單位,給予單位主管領導500~1000元罰款。
3、采、掘區隊中各專業所占權重為:生產技術科采、掘專業占50%,機電科機電運輸專業占30%,通風科通風爆破專業占20%。各區隊參與考核獎勵的基本條件為:無重傷(或二級非傷亡事故)及以上事故發生;若區隊發生重傷事故在其安全標準化總得分扣20分,發生輕傷事故在其安全標準化總得分扣10分,發生輕微傷事故在其安全標準化總得分扣5分,然後納入評比。
計算方式:安全質量標準化綜合得分=(2次旬平均得分×0.5+1次月得分×0.5)×專業所占權重。
4、在月度安全質量標準化評比中,前二名進行獎勵,最後一名進行處罰。對采煤組、掘進組、開拓組第一名正職獎勵1500元,第二名正職獎勵1000元,對采煤組、掘進組、開拓組倒數第一名正職罰1000元。因當月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或其他特殊情況,專業組內參評單位為兩組時,獎罰取正數第一名和倒數第一名。
5、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單位取消評比資格,並罰單位正職1500元。
6、以上所涉及到的獎罰,副職按正職的80%執行,下文技術員按副職的80%執行。
三、月度文明施工考核獎勵辦法
1、每月安檢科根據各單位施工地點的變化情況,及時劃分文明施工責任區,並及時公示。
2、月度文明施工評比分為安檢科安檢員日常檢查打分占70%,月度文明施工專項檢查打分占30%,安檢科安檢員打分實行每5天一通報,月底統一彙總考核,兌現獎懲。
計算方式:文明施工綜合得分=(日常檢查平均得分×專業所占權重)+(專項檢查平均得分×專業所占權重)。
3、月度文明施工評比獎罰標準如下。
(1)采煤組:第一名正職獎勵2000元,第二名正職獎勵1000元,倒數第一名正職罰1500元,當得分≥75分不予處罰。
(2)掘進組第一名正職獎勵2000元,第二名正職獎勵1500元,倒數第二名正職罰1000元,倒數第一名正職罰1500元,當得分≥75分不予處罰。
(3)開拓組(含巷修隊)第一名正職獎勵2000元,第二名正職獎勵1500元,倒數第二名正職罰1000元,倒數第一名正職罰1500元,當得分≥75分不予處罰。
4、文明施工現場打分中,跟班負責人拒絕簽字,按現場打分50%執行。
5、以上所涉及到的獎罰,副職按正職的80%執行,下文技術員按副職的80%執行。
第十一條 季度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辦法
公司檢查時礦井達到一級(特級)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時,獎罰辦法如下:
1、季度公司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中給予參檢區隊獎勵10000元,地測防治水、爆破參檢區隊減半執行(業務科室除外)。
2、永龍公司季度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結果中,在本部公司專業內評比為第一名時,給予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專業參檢區隊獎勵30000元;地測防治水、爆破專業參檢區隊獎勵15000元;調度專業獎勵8000元;業務科室分管領導(含通風科)按3000元/人進行獎勵(不含調度專業)。
3、季度公司考核評比中,專業取得第二名時,獎勵標準按照第一名標準50%執行。
4、季度公司考核評比中,專業取得第三名時,獎勵標準按照第一名標準20%執行。
5、季度公司考核評比中,專業為第四名時,其處罰標準為: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專業參檢區隊15000元處罰、地測防治水、爆破專業參檢區隊7500元處罰、調度專業4000元處罰(以上罰款全部落實到單位領導,主管領導不低於2000元)。業務科室分管領導(含通風科)按1500元進行處罰(不含調度專業),分管領導按1000元進行處罰。
6、生產技術科、機電科科長獎勵標準為:取本科室分管領導平均數的1.5倍執行。罰款標準為:取本科科室分管領導的平均數的1.0倍執行。
7、在季度公司驗收中礦井取得第二名或以上名次時,安檢科科長按安檢員的4倍執行,安檢科正科級按安檢員的3倍執行,副科級按安檢員的2倍執行。季度公司驗收中礦井為第四名時,按上述獎勵的50%處罰。
8、在季度公司驗收中礦井取得第二名或以上名次時,企管科科長按安檢員的2倍執行,其他科室科長(主任)按安檢員的1.5倍執行,正科級按科長的90%執行,副科級按科長的80%執行。
9、礦井季度安全質量標準化取得第一名時給予副總工程師4000元/人獎勵,取得第二名時給予3000元/人獎勵。
10、機電或運輸專業在公司季度評比中取得第二名及以上名次時,給予機電科負責包隊的一般管理人員600元/人獎勵;地測防治水專業在公司季度評比中取得第二名及以上名次時,給予生產技術科地測防治水一般業務人員600元/人獎勵;調度專業在公司季度評比中取得第二名及以上名次時,給予調度員600元/人獎勵;爆破專業在公司季度評比中取得第二名及以上名次時,給予爆破管理員600元/人獎勵;在季度公司驗收中公司取得第二名或以上名次時,給予安檢員600元/人獎勵。
11、參加公司組織季度安全質量標準化互檢人員,按照貢獻大小,給予300~500元不等獎勵。
12、季度質量標準化當天檢查驗收時,陪檢組組長、副組長、成員以及參檢區隊隊長或技術副隊長(技術員)必須現場檢查、地麵內業等全程陪同。否則,給予500元/人罰款,並扣除單位“雙基”0.5分。
13、年度安全質量標準化評比中礦井取得第二名及以上名次時,給予井下單位人均300元獎勵,給予地麵單位人均200元獎勵,給予安檢科、生產技術科、機電科、調度室人均300元獎勵,給予企管科200元獎勵,給予其他科室150元獎勵(人員出勤結合當時實際情況製定)。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製度與上級規定相抵觸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製度解釋權屬永龍天禹(登封)煤業有限公司。
第十四條 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安全教育與培訓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根據《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的要求,以全麵提高煤礦職工安全素質為目標,以培養企業文化,打造團隊精神,提高職工業務技能,推進安全文明生產,消滅重傷及以上人身事故和重大工程、機電非傷亡事故為目的,以安全質量標準化為基礎,以《煤礦從業人員培訓大綱》為依據,規範培訓管理,創新培訓方法,提高培訓質量,嚴格培訓製度,落實培訓責任,為公司安全生產提供人才保證和智力支持,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全體職工必須定期接受安全教育與培訓,未經安全培訓和教育,或考核不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
第三條 各單位必須深入開展安全教育,紮實推進安全培訓工作,普及安全生產技術知識,倡導安全文化,使培訓工作製度化、經常化、科學化。
第二章 培訓原則
第四條 安全教育與培訓堅持“管理、裝備、培訓”並重原則,堅持“強製培訓、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實施、統一標準、考核發證”和“教考分離、嚴格考核”的原則,加強管理,落實責任。
第三章 培訓方式
第五條 實行集中與分散培訓相結合、全員培訓和特殊培訓相結合、內部學習培訓與上級培訓相結合、理論與現場相結合、科技創新和參觀學習相結合。
第六條 采用課堂教育、崗位教育、實物教育、事故案例、模擬試驗等方法進行。
第七條 對技術較強的工種采用請進來或送出去的方法進行培訓。
第八條 與大專院校結合對安全生產係統管理人員進行理論強化學習,取得相應資質,以適應現代化礦井發展的需要。
第四章 培訓對象、時間、內容
第九條 在職從業人員每年必須接受安全教育再培訓。
(一)三項崗位人員(煤礦五職礦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殊工種)必須參加年度再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書後,方可持證上崗。對考試不合格者,再培訓一切費用全部自理。
(二)其他從業人員每年接受安全教育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三)特種作業人員在通過專業技術培訓取得資格操作證後,每年接受一次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4學時。
第十條 新工人必須進行煤礦安全知識培訓,任何單位不得安排未經培訓的人員下井作業。招收新工人時,各用人單位嚴格按照入礦手續辦理,安檢科嚴格按照《煤礦安全培訓教學大綱》的規定,組織新工人接受不少於72學時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方可辦理入礦手續。新工人下井,必須在老工人帶領下實習3個月,經鑒定考核合格後換發上崗證,方可獨立上崗作業。
第十一條 職工轉崗後與原工種不同或差別較大的,必須進行不少於48學時的崗位培訓,重點學習新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01manbetx 01manbetx 、作業過程中的可能風險,應急救援知識。經考核合格後,登記(或變更)培訓檔案,換發上崗證,方可持證上崗作業。
第十二條 安全培訓以外的其他類型的培訓、學習參觀等,必須經礦長簽字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組織,否則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公司概不負責。
第五章 培訓組織與管理
第十三條 各單位正職對本單位的培訓工作負責,班組長對本班組培訓工作負責。
第十四條 各單位接到培訓通知後,必須認真組織並將參加培訓人員名單報安檢科。每期培訓人員不得低於20人,每期培訓的第一天,各單位培訓負責人必須按上報名單帶領參加培訓人員參加培訓。所有參加學習培訓人員,必須遵守培訓製度。
第十五條 基層班組、區隊等必須針對本單位實際情況,開展經常性的安全技術知識和崗位操作技能培訓及崗位練兵活動。每月以班組為單位組織學習,時間不得低於8個學時。每次學習必須有記錄,詳細記錄培訓時間、地點、內容、學習人數及學習人員名單等內容。
第十六條 安檢科不定時對各基層單位學習情況進行抽考,一般工種,合格率不得低於96%,特殊工種作業人員的崗位操作知識、避災自救知識達100%。
第十七條 安檢科對各工種進行定期考核或不定期崗位抽查,督促各崗位人員養成自學提高自身技術素質的良好風氣。對於考試或崗位抽查不合格的人員,自學一星期後參加補考,補考仍不合格者,停班待崗。
第十八條 建立健全職工培訓檔案。每次培訓或舉辦的安全活動,安檢科都要建檔,詳細登記培訓的崗位、時間、參加培訓人員名單、培訓內容、授課教師、考試試卷等。
第十九條 特殊工種必須參加上級組織的培訓或複訓,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後方可上崗操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安排無證人員上崗,不得調換持有操作證人員的崗位。
第二十條 入井前30分鍾班前會安全教育,由區隊幹部及班組長組織實施,並由當班班組長認真填寫班組安全學習記錄,做好保管、存檔。
第二十一條 安檢科按照上級規定的《培訓教學大綱》、安全技術培訓教材,製定教學年度計劃。
第二十二條 安檢科按年度培訓計劃組織培訓學習。
第二十三條 根據培訓崗位的需要,安檢科可抽調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授課,被抽調授課的人員在合理安排工作後應做好備課、授課,不得無故推托。
第二十四條 學員的考勤冊、成績登記、學員考勤、電子信息檔案管理由安檢科培訓負責人負責。
第二十五條 考核合格後的證件建檔工作由安檢科負責。
第六章 培訓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六條 安全教育培訓實行考核登記製度。必須建立職工安全教育培訓檔案,沒有按規定參加安全教育培訓的職工,不得上崗作業,否則按“嚴重三違”處理。
第二十七條 師資配備。安檢科可根據情況在公司幹部和員工中挑選所需的教師,凡被選中的教師必須接受教學任務,遵守培訓有關製度,寫出教案。教案必須闡明教學目的、教學內容及教學要求。教案紙張統一采用A4紙,並提前3天送安檢科審核,授課後教案交安檢科存檔備案。
第二十八條 每期學習結束,由安檢科和聘任教師命題、出卷,學員考試由安全生產係統等單位進行監考。
第二十九條 在職幹部、職工外出學習,按照礦有關規定執行,否則,不予報銷學費。
第三十條 證件管理。對於三項崗位人員(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殊工種作業人員)的有效證件由安檢科負責人統一管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製度解釋權歸永龍天禹(登封)煤業有限公司。
第三十二條 本製度適用於永龍天禹(登封)煤業有限公司所有從業人員。
第三十三條 本製度由安檢科負責監督、落實
第三十四條 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事故隱患排查與整改製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製,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維護職工切身利益,保障礦井生產安全。依據《國務院關於預防煤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6號令),結合我公司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二條 公司成立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領導小組
組 長:總經理
副組長:公司班子成員
成 員:副總工程師 安檢科 機電科 生產技術科
供銷科 保衛科 企管科 財務科 通風科等單位負責人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檢科,安檢科長(兼)辦公室主任。事故隱患排查領導小組負責全公司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的組織領導和協調指揮。事故隱患排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礦井事故隱患的統計、03manbetx 、上報等日常業務。
領導小組職責:
1、總經理對全公司的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全麵負責。保障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所需資金的有效投入,監督、檢查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措施的落實,組織製定和實施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方案。
2、總工程師對全礦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技術負責。根據排查出的事故隱患,負責組織有關部門技術人員編製、製定整改治理技術措施和應急預案。
3、分管經理對管轄範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負責。組織所轄範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監督,檢查所轄範圍內的一般事故隱患整改。
4、專業副總對專業隱患排查治理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和專業人員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專業事故隱患排查,監督、檢查專業事故隱患的整改。配合總工程師編寫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措施和應急預案。
5、安全經理負責全公司事故隱患的管理、監督檢查、督促落實工作。
6、業務部門配合分管領導組織相關專業事故隱患排查,並負責隱患的整改落實、隱患建檔、複查和隱患分析、上報等工作。
第三章 隱患排查分級
第三條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是指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01manbetx 和安全生產管理製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條 依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6號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分為一般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
1、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2、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並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公司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參照國務院446號令與《河南煤業化工集團重大隱患認定辦法》(河南煤業化工【2009】223號)文件執行。
3、主要排查內容: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管理的失誤、設計的缺陷、通風、抽放、安全監測、供電、運輸、防治水、調度指揮應急反應等生產安全係統、采掘接替、勞動組織、安全裝備、設備運行狀態、技術管理、安全管理方麵存在的問題和“六大係統”、“五大”災害方麵的不安全因素,重點是係統管理。
第四章 隱患排查與報告
第五條 公司每月要進行一次綜合排查,由總經理組織,分管公司領導及相關業務部門主要負責人參加的隱患排查會議,對排查要有記錄,並形成會議紀要。
第六條 每半月由各專業分管領導或(專業副總)牽頭,各專業工程技術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參加,對所分管專業內的事故隱患,逐頭逐麵排查一次。各專業每月底將檢查的事故隱患問題及分析結果報安檢科備案。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均有權向安檢科彙報,安檢科接到報告後,應立即組織核實。經核實的重大安全隱患向礦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領導小組彙報。同時安檢科、調度室、業務部門做好登記台帳。
第八條 每月底由安檢科按照要求彙總、統計、分析,並按要求及時向永龍公司和上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上報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第五章 隱患排查治理
第九條 一般隱患確認後,能現場整改的,必須現場進行整改。現場不能整改的,必須嚴格按照《永龍天禹(登封)煤業有限公司安全隱患檢查治理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條 重大事故隱患確認後,業務科室要提出初步意見,組織有關部門和技術人員製定相關的安全技術措施,報總工程師審核、總經理批準等。需要申請永龍(永煤)公司給予技術、資金支持或編製施工計劃、設計進行報批的,業務部門按程序報永龍(永煤)公司批準後組織整改,整改結束後提請永龍(永煤)公司或上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驗收。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前及整改過程中無法保證施工人員安全的,要立即停止作業進行彙報,並組織撤出危險區域內的作業人員。
第六章 隱患責任追究
第十一條 對存在的重大隱患,必須按照“五定”要求及時進行處理和整改。凡發現存在重大隱患未建立檔案、未製定計劃、未按照要求期限整改的,嚴格比照事故給予以下責任追究:
1、在本公司隱患排查時,一次查出未列入整改計劃的1條重大隱患,對跟班隊長罰款200元;已列入整改計劃無故未按期整改的,對單位負責人罰款200元;查出1條主要隱患對相關責任人罰款200元,單位負責人和跟班隊長罰款100元。
在永龍公司或永煤公司隱患排查時,一次查出未列入整改計劃的1條重大隱患,對跟班隊長罰款500元,對單位負責人罰款500元;已列入整改計劃無故未按期整改的,對單位負責人罰款500元;查出1條主要隱患對相關責任人罰款200元,單位負責人和跟班隊長罰款200元。
2、在本公司隱患排查時,一次查出單位內未列入整改計劃的2條重大隱患,對跟班隊長罰款500元;已列入整改計劃無故未按期整改的,對單位負責人罰款1000元;給予其他有關責任領導相應處罰。
在永龍公司或永煤公司隱患排查時,一次查出單位內未列入整改計劃的2條重大隱患,給予跟班隊長1200元罰款,給予單位負責人1200元罰款;已列入整改計劃無故未按期整改的,給予單位負責人1200元罰款;給予其他有關責任領導相應處分,情節嚴重的,直至給予降職或免職處分。
3、上級部門排查出專業係統內有1條重大隱患,未列入整改計劃的,給予業務科室分管負責人300元罰款,業務科室主要負責人300元罰款,並納入科室“雙基”考核。
4、上級部門排查出專業係統內有2條重大隱患,未列入整改計劃的,給予業務科室分管負責人800元罰款,給予業務科室主要負責人800元罰款,並納入科室“雙基”考核。
5、凡被上級部門查出應整改而未整改的隱患,如果是力所不能及的隱患,且已經及時彙報到了上一級,而該級領導未及時安排處理,那麼該級領導應付主要責任,比照給予責任追究。
6、各業務科室、基層區隊,未按規定建立重大隱患檔案的,分別給予單位主要負責人、隱患分管負責人200元罰款。
7、對於重大隱患的製造者,比照上述最高標準給予處罰。
第十二條 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領導小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相關責任人行政警告或記過等處分:
1、對本公司重大事故隱患掌握不清的;
2、重大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未采取監管措施的;
3、對編製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未及時審批的。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製度與上級規定相抵觸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製度適用於公司各單位、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十五條 本製度由公司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領導小組負責監督落實。
第十四條 本製度解釋權屬永龍天禹(登封)煤業有限公司。
第十五條 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安全監督檢查製度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及時發現並消除各類事故隱患,確保公司正常安全生產秩序,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安全監督檢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檢查相結合、專項與綜合檢查相結合”和“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
第三條 綜合性安全檢查組織方式:由公司安檢科牽頭組織,公司領導及各業務科室配合參加。
綜合性安全檢查日期:公司每月不少於一次。
第四條 安全監督檢查以現場為主,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1、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條例及有關文件、會議貫徹落實情況。
2、各級管理人員安全責任製和工人崗位責任製落實情況。
3、作業01manbetx 、01manbetx 01manbetx 的編製審批、各項規章製度及施工安全措施的貫徹落實情況;。
4、機電設備和生產係統的各類保護、儀器儀表、監測裝置及各類安全設施的安全使用情況。
5、工作現場文明生產及環境狀況、職工個體勞動防護佩戴、使用狀況。
6、安全專項費用使用和計劃進展情況,應急預案製定及演習情況,重大隱患排查治理進展情況。
7、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及工作開展情況。
8、各級管理人員和職工安全教育、培訓情況。
9、各類事故分析處理及彙報情況。
10、生產現場安全管理情況。
11、其它需要監督檢查的內容。
第五條 檢查人員對檢查出的問題,統一用紙質版彙總至安檢科,由安檢科下發隱患整改通知單,責任單位按“五定”整改表進行整改閉環,業務科室負責複查落實。
第六條 各單位應積極配合組織的安全檢查,並對檢查提出的問題認真落實整改。被檢查單位不予配合甚至拒絕、阻撓的,或單位負責人拒絕整改簽字的,納入公司月度“雙基”考核,情節嚴重的責令單位停產停業整頓,並追究被檢單位主要負責人責任。
第七條 本製度與上級規定相抵觸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八條 本製度適用於公司各單位、各級管理人員、各類安全生產技術人員。
第九條 本製度由安檢科負責監督落實。
第十條 本製度解釋權屬永龍天禹(登封)煤業有限公司。
第十一條 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安全技術審批製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安全技術是煤礦生產全過程中為保證安全生產所涉及的技術。為加強公司生產技術基礎管理工作,規範安全技術審批行為,實現公司安全技術的編製、審批流程化、規範化、標準化,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方針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製定本製度。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二條 公司安全技術審批管理領導小組
組 長:總經理
副組長:總工程師
成 員:副總工程師、生產技術科、安檢科、機電科、調度室、通風科、供銷科等有關科室或區隊技術人員
總工程師為安全技術審批管理分管負責人,日常審批管理工作由生產技術科具體負責。
第三條 安全技術審批管理領導小組職責
(1)負責安全技術日常審批管理工作,組織會審、審批。
(2)負責對安全技術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負責安全技術審批製度的修改和完善工作。
第三章 安全技術審批內容
第四條 安全技術內容分類
安全技術常規內容:包括安全技術發展規劃,安全技措計劃,安全技術方案、設計,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
安全技術按涉及的範圍、時效性、工程量,分為重大安全技術問題,重要安全技術問題,一般安全技術問題。
重大安全技術問題是指對公司生產環境有根本改善,工程量大,工程實施後時效性長的安全技術問題,需經公司領導班子討論通過並上報批準。
重要安全技術問題是指對整個單位工程起作用,時間從單位工程開工至竣工,需經公司總工程師批準的安全技術問題。
一般安全技術問題是指對工程局部起作用,不涉及生產安全係統構建,時間短的安全技術問題。
第五條 重大安全技術問題包括以下內容:
(1)采區設計、開拓延深設計;
(2)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鑒定報告;
(3)地麵建築物、河流、鐵路、防水等煤柱留設及變更;
(4)調整全礦井通風係統的措施;
(5)采用專用瓦斯巷解決采煤工作麵瓦斯的措施;
(6)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7)試驗涉及安全生產的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措施;
(8)安全技措工程計劃;
(9)采掘工作麵防治水方案設計;
(10)需要報批的其它安全技術設計、措施。
第六條 重要安全技術包括以下內容:
(1)采掘工程設計;
(2)采掘工作麵作業規程;
(3)“一通三防”安全技術措施;
(4)一般安全技措工程設計、措施;
(5)巷道貫通措施;
(6)涉及“一通三防”的機電運輸安全技術措施。
第七條 一般安全技術包括以下內容:
(1)采煤、掘進、巷修、“一通三防”工作的局部安全技術措施;
(2)機電、運輸安全技術措施;
(3)工程局部的變更設計;
(4)作業規程的複審意見、補充措施;
(5)有關安全生產的正常預報、業務聯係通知單(書)、技術業務委托書等。
第四章 安全技術審批程序
第八條 重大安全技術審批程序
總工程師召開專題會議說明工程的內容、目的和意義→業務科室論證、設計優化→總工程師組織會審、簽字→總經理審批→擬文呈報上級公司審批。
第九條 重要安全技術審批程序
根據業務科室的施工圖設計或安全生產需要→施工單位(一般為技術人員)編製→業務科室審查→分管副總工程師組織會審→總工程師批準。
第十條 一般安全技術措施審批程序
根據現場安全生產需要或工程的局部變更設計→施工單位技術人員編製→業務科室審批(涉及到“一通三防”的通風科也要審批)→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總工程師批準。
第十一條 排放瓦斯措施審批程序
通風科技術人員編製→分管副總工程師(或總工程師)組織排放地點的施工單位、安檢科、調度室、通風科、救護隊進行會審。
第十二條 井下電氣焊、氣割措施審批程序
施工單位技術人員編製→分管機電副總工程師(或機電副總經理)組織機電科、安檢科、調度室、通風科、施工單位進行會審、簽字→總工程師審批→總經理批準。
第五章 安全技術審批權限
第十三條 總經理審批權限
井下電氣焊、氣割、錄像、拍照安全技術措施。
第十四條 總工程師審批權限
1、回采
(1)采煤工作麵作業規程;
(2)采煤工作麵初采初放措施;
(3)回采工作麵調斜、旋轉安全技術措施;
(4)回采工作麵延長、縮短、對接安全技術措施;
(5)采煤工作麵遇頂底板鬆軟或破碎安全技術措施;
(6)采煤工作麵過斷層(H≥2m)安全技術措施;
(7)采煤工作麵過老巷安全技術措施;
(8)采煤工作麵過陷落柱、火成岩、天然焦措施;
(9)采煤工作麵過無煤帶、薄煤帶安全技術措施;
(10)采煤工作麵過鑽孔安全技術措施;
(11)采煤工作麵采煤工藝變更安全技術措施;
(12)采煤工作麵沿空留巷安全技術措施;
(13)改變兩巷端頭支護、超前支護形式安全技術措施;
(14)采煤工作麵收尾安全技術措施;
(15)采煤工作麵安裝作業規程;
(16)采煤工作麵設備回撤作業規程;
(17)“三下”開采安全技術措施;
(18)在同一采麵采用不同類型或不同性能支柱的措施;
(19)采空區強製放頂安全技術措施;
(20)采煤工作麵托偽頂開采安全技術措施。
2、掘進
(1)掘進工作麵作業規程;
(2)泵房、水倉、變電所、煤倉、火藥庫、機頭硐室等大型硐室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
(3)巷道貫通安全技術措施;
(4)巷道穿(跨)越巷道安全技術措施;
(5)巷道瓦斯排放安全技術措施;
(6)巷道透老空、老巷安全技術措施;
(7)巷道探放水安全技術措施;
(8)大傾角(≥25°)上、下山掘進安全技術措施;
(9)巷道設計變更及其補充措施;
(10)巷道沿空送巷安全技術措施;
(11)巷道施工工藝變更安全技術措施;
(12)推廣新設備、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等措施。
3、“一通三防”
(1)改變礦井通風係統的安全技術措施;
(2)改變一個采區通風係統的安全技術措施;
(3)主要通風機性能測定安全技術措施;
(4)主要通風機檢修停運、改變轉速或葉片角度的措施;
(5)主要通風機阻力測定方案及安全技術措施;
(6)工作麵串聯通風安全技術措施;
(7)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
(8)主要巷道維修安全技術措施;
(9)深孔爆破、鬆動爆破、震動爆破、崩溜煤眼措施;
(10)反風演習計劃(安全技術措施)及報告;
(11)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及季度補充計劃;
(12)事故救援應急預案安全技術措施;
(13)綜合防塵安全技術措施;
(14)井上、下防火安全技術措施;
(15)安全監控設備檢修、故障處理安全技術措施。
4、機電、運輸
(1)主要通風機單回路供電、單機運轉、檢修措施;
(2)中央變電所停電檢修安全措施;
(3)采區變電所停電檢修安全技術措施;
(4)水平大巷軌道整修安全技術措施;
(5)乘人裝置安裝與運行安全技術措施。
5、地質測量
(1)井下各水平、采區、采掘工作麵地質報告或說明書;
(2)采掘工作麵探放水設計;
(3)采掘工作麵防治水工程設計;
(4)采掘工作麵底板改造(打鑽、注漿)設計;
(5)井上、下供水孔設計;
(6)局部探放水、防治水工程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7)地質報告的修訂和完善;
(8)重要貫通測量設計或說明書;
(9)各種測量觀測站設計。
6、井巷維修
(1)井筒維修安全技術措施;
(2)井筒冬季防凍安全技術措施;
(3)開拓、準備巷道維修安全技術措施;
(4)主要井巷的報廢;
(5)從報廢巷道中回收材料與設備的安全技術措施。
7、其它
(1)水平與采區設計方案;
(2)采掘工作麵設計;
(3)采掘工作麵各係統設計及說明;
(4)車場、變電所、絞車房、煤倉、矸石倉、泵房、水倉、機頭硐室、火藥庫等單項工程設計。
第十五條 采掘副總工程師審批權限
采掘副總工程師除負責總工程師審批權限內的“回采、掘進、井巷維修、其它”安全技術審批外,還負責以下安全技術審批:
1、回采
(1)采煤工作麵遇頂(底)板鬆軟或破碎、過斷層(H<2m)、過煤柱、冒頂區開采安全技術措施;
(2)采煤工作麵(機采工作麵做上下出口、局部臥底,過斷層或遇堅硬夾矸)爆破安全技術措施;
(3)回采工作麵臨時安裝、回撤部分支架安全技術措施;
(4)采煤工作麵支柱(架)防倒安全技術措施;回采工作麵傾角≥15°時,支架防倒、防滑安全技術措施;傾角≥25°時,防止煤(矸)竄出運輸機傷人的安全技術措施;
(5)處理倒架、歪架、壓架以及更換支架和拆修頂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的安全技術措施;
(6)工作麵支架上方處理冒頂的安全技術措施;
(7)工作麵更換“三機”設備大件、支架或拆修支架部件的安全技術措施;
(8)采煤工作麵機電設備特殊檢修安全技術措施;
(9)采煤工作麵采煤工藝、勞動組織變更安全技術措施。
2、掘進
(1)巷道開口、拐彎安全技術措施;
(2)巷道交岔點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3)巷道施工硐室、車場安全技術措施;
(4)巷道過斷層、鬆軟岩層施工補充措施;
(5)巷道擴大斷麵安全技術措施;
(6)臨時工程(絞車窩、矸石硐、水窩、鑽機窩等)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7)巷道挑頂、拉底、加固和處理大塊岩石等補充措施;
(8)采、掘工作麵處理冒頂安全技術措施;
(9)掘進工作麵使用溜子、小絞車、掘進機、耙裝機等設備的安裝、使用、回收、升(入)井及檢修安全技術措施。
3、其它
(1)采、掘工作麵停、開(複)工安全技術措施;
(2)巷道維修安全技術措施;
(3)推廣新設備、新工藝、新材料等安全技術措施;
(4)巷道施工方式變更安全技術措施;
(5)爆破材料變更安全技術措施;
(6)局部施工設計修改;
(7)其它臨時性安全技術措施。
第十六條 通風副總工程師審批權限
通風副總工程師除負責總工程師審批權限內的“一通三防”安全技術審批外,還負責以下安全技術審批:
1、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期間的安全措施;
2、局部通風機運輸、安裝及臨時停風安全技術措施;
3、通風設施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4、貫通巷道時通風係統調整的安全技術措施;
5、其它臨時性安全技術措施。
第十七條 機電副總工程師審批權限
機電副總工程師除負責總工程師審批權限內的“機電、運輸”安全技術審批外,還負責以下安全技術審批:
1、超長、超重材料及設備的運輸安全技術措施;
2、固定設備自檢、事故性檢修、停產檢修安全措施;
3、機電設備安裝及回收安全技術措施;
4、采掘工作麵拉移膠帶機尾、膠帶掐接安全技術措施;
5、大巷運輸、斜巷提升運輸安全技術措施及實驗措施;
6、井下停、送電及檢修措施;
7、采掘工作麵供電管理;
8、井下電纜調整懸掛,變電所拆接電纜,調整負荷安全技術措施;
9、井下電機車架空線路安裝及檢修安全技術措施;
10、更換高強膠帶、鋼絲膠帶、鋼絲繩、硫化接頭安全技術措施;
11、用膠帶運輸設備及材料安全技術措施;
12、高空作業、起吊大件措施;
13、射釘槍、電錘使用安全技術措施;
14、其它臨時性安全技術措施。
第十八條 技術副總工程師審批權限
技術副總工程師除負責總工程師審批權限內的“地質測量”安全技術審批外,還負責以下安全技術審批:
1、鑽孔設計變更;
2、采掘工作麵地質、水文地質預報;
3、采掘工作麵水害預測預報;
4、其它臨時性安全技術措施。
第十九條 參加安全技術審批的人員必須具備技術員以上技術職稱或擔任副科級以上行政職務並有在井下工作兩年以上工作經驗。
第六章 安全技術審批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會審辦法
(1)準備會審的方案設計、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等,設計或編製單位必須至少提前2天在公司辦公係統網上發布並通知相關人員進行預審。
(2)責任科室至少提前半天通知相關科室人員按時參加會審。
(3)參加會審人員應為已對方案設計、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等進行預審的人員。
(4)有關人員對方案設計、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等進行預審時,應自行詳細記錄預審時發現的問題及預審意見。
(5)會審時,預審人員將預審時發現的問題及預審意見逐一提出,讓參加會審人員討論,讓編製人員整改。
(6)會審時,責任科室負責整理參加會審人員的意見,形成“會審意見”;設計或編製人員必須根據會審意見,落實整改,並將整改結果形成“會審意見落實情況”。
(7)參加會審人員必須對分管專業的內容簽字認可。如相關內容需要修改,參加會審人員可不簽字,待設計或編製人員修改完善後再簽字,但簽字落款日期仍為會審時的日期。
第二十一條 傳審辦法
(1)一般安全技術措施編製完成後,必須由主管科室首先審批,編製人員根據審批人員意見進行修改完善。隻有在主管科室審批人員簽字確認後,方準傳審到其它科室。
(2)傳審時,相關科室審批人員分別對分管專業內容逐頁簽字確認並將審批意見按序號寫明在“審批意見”頁中。如相關專業內容需要修改,審批人員可待修改後簽字確認。
(3)措施傳審時間不得超過一天,即所有參加傳審人員的審批日期為同一日期。
第二十二條 審批分工
方案設計、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審批時,各業務科室針對不同專業內容,分工負責。
(1)生產技術科負責
文字部分:概況、地質、水文情況、巷道布置、巷道支護、公司壓觀測、質量標準、采煤工藝、掘進支護工藝、施工方法、采煤工作麵頂板控製、循環作業、安全技術措施中的采煤、頂板管理、防治水等相關內容。
圖表部分:綜合柱狀圖、巷道平麵布置圖、剖麵圖、斷麵圖、掘進工作麵臨時支護圖、采煤工作麵支護圖、巷道開口大樣圖、炮眼布置三視圖、爆破說明表、循環作業表。
(2)機電科負責
文字部分:裝載運輸、管線敷設、供風、供水、供電、排水、運輸、照明、通訊與信號、油脂管理、安全技術措施中的各類機電設備管理、斜巷運輸管理、供電與電氣管理等相關內容。
圖表部分:設備布置圖、設備與工具配備表、供風供水圖、供電係統圖、排水係統圖、運輸係統圖。
(3)安檢科負責“安全技術措施”所有內容。
(4)通風科負責
文字部分:爆破作業、通風計算與驗算、風機選型與安裝、風筒吊掛、局部通風機管理、瓦斯管理、綜合防塵、防滅火、安全技術措施中的通風與瓦斯管理、爆破與火工品管理等相關內容、災害預防與安全避災。
圖表部分:炮眼布置三視圖、爆破說明表、通風係統圖、防塵防火係統圖、避災路線圖。
安全監測監控部分、瓦斯監控係統圖。
(5)調度室負責煤質管理、災害預防與安全避災部分。
(6)供銷科負責勞動組織與人員配備部分。
(7)企管科負責技術經濟指標部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製度解釋權歸永龍天禹(登封)煤業有限公司。
第二十四條 本製度適用於公司領導班子、各專業副總和參加編製、預審的所有單位和責任人。
第二十五條 本製度由安檢科負責監督落實。
第二十六條 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礦用設備器材使用管理製度
為加強我公司機電設備、器材的回收管理,確保設備及器材的及時升井,加快設備、器材的周轉,加強管控,減少損失和浪費,堵塞經營管理漏洞,進一步規範回收及修理驗收管理程序,特製定《永龍天禹(登封)煤業有限公司礦用設備器材使用管理製度》,現予以下發,望認真貫徹執行。
第一條 設備回收管理辦法
1、機電科應隨時掌握設備動態,閑置設備應及時回收,嚴禁井下積壓設備,回收設備應保證零、部件齊全完整,機電科及機修隊相關人員必須全麵認真檢查,並作好檢查記錄。造成設備損壞和附件丟失的要賠償,當時無法確定的設備可暫打封條,並在1~3日內由機電科、機修隊、使用單位共同拆檢後再進行處理。
2、設備使用單位(回收單位)必須把井下不用的機電設備或機電科下發回收單的設備及時運送至井上,並於當天及時交至機修隊。對設備升井後,私自亂放不及時交回的,給予該單位100元/台·天的罰款,給予正職和機電隊長各罰款50元/台·天。如果因沒有及時回收而丟失的,回收單位按設備原值的2倍進行賠償,另對單位責任人處200元/台的罰款,所有罰款從該隊當月工資總額中扣除。
3、回收設備時要將與其配套的部件一並收回,否則按100元/件進行罰款。有標誌牌(管理牌板)的必須將標誌牌一並收回,否則按100元/個進行罰款。
4、設備使用單位(或礦指定的回收單位),應按機電科下發的設備回收單按期回收,超過期限的給予單位隊長100元/台·天的罰款,直至升井為止,另按設備租賃單價的兩倍收取租金。使用單位(回收單位)回收的設備推到大巷口車場後,要及時通知運輸隊、調度室將設備運至井底車場,設備在大巷口或大巷中存放兩天以上的,對運輸隊罰款100元/台·天,直至設備升井為止。
5、對井下更換的不良設備、附件要在3天內升井進行檢修,每推遲1天給予單位負責人和機電隊長各罰款100元。發現工作麵存放有不良設備、附件的,罰使用單位1000元/件,並對單位負責人和機電隊長各罰款100元/件,當班損壞更換的除外;發現備用設備丟失時,使用單位按原價進行賠償。
6、工程施工結束後,不需要的設備應由原使用單位(維護單位) 及時拆除、升井。各使用單位應在工程結束接到設備拆除通知後,在要求期限內將設備升井,交機修隊維護保養。超過書麵拆除通知單要求期限仍沒有升井或升井後未將設備運到指定地點的單位,除按超期用設備提取租賃費外,另罰該單位各隊長100元/人 。
第二條 井下回收設備的入庫驗收程序
1、機電科根據生產接續和日常管理情況,給區隊下達設備、器材回收計劃,各單位按規定要求及時將設備、器材回收交至礦機修隊,並辦理入庫驗收手續,機修隊負責開設備、器材入庫驗收單,入庫驗收單一式四聯,由機修隊回收管理員負責將第一聯轉給機電科設備管理員(係統維護員),設備管理員負責在係統辦理退租手續,第二聯轉給機電科包隊人員,第三聯機修隊自己留存,第四聯由區隊留存,區隊設備管理員憑設備退租單到機電科包隊人員處銷除記錄。
2、機修隊同區隊專(兼)職設備管理員或材料員按設備或器材回收清單逐台(件)檢查、清點數量,查看有無損壞、丟失情況。若有損壞、缺件,要及時通知機電科設備管理員,機電科設備管理員按本礦機電設備管理處罰條例及相關規定對回收單位進行處罰。
3、機修隊同區隊專(兼)職設備管理員或材料員對入庫設備、器材零部件等進行逐項登記後,分類擺放整齊。
4、機電科每周統計各單位設備損壞情況,每月在機電例會上進行通報。機修隊對損壞的設備無法修複時,應及時提出外委修理申請,機電科修理負責人根據機修隊提出的外委修理申請進行鑒定後,及時編製檢修計劃報機電科長、機電經理審批,進而安排外委進行修理。
5、對機修隊檢修的設備,機電科設備管理員組織機修隊、回收單位進行拆檢,並按設備修理管理製度辦理相關手續。
6、機電科包隊人員應根據永龍天禹(登封)煤業有限公司設備、器材出租及退租單,及時建賬、消賬、轉移、並對設備布置圖進行及時修改。
7、機修隊設備回收管理員要及時建立設備回收台帳並登記入冊,每天向機電科反饋信息。
違反以上規定,對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各處100元/台·天的罰款。
第三條 設備修理、驗收管理製度
1、機電科為礦機電設備修理的主管部門,負責下達設備修理計劃、核定設備修理類別、質量監督檢查、驗收等工作;機修隊為我礦機電設備的主要檢修單位,所有設備均由機修隊承擔。若需外委,必須由機電隊提出書麵申請,經機電科、企管科鑒定,報機電經理批準後,方可外委修理。
2、機電科根據設備使用情況,向機修隊下達月度設備修理計劃,機修隊應按修理計劃的要求按期完成修理任務,不得借故推諉。對生產急需修複的設備,由機電科安排機修隊給予加急修複,機修隊應積極配合,否則給予機修隊隊長罰款100元;由此造成生產受到影響的,由責任人及責任單位負責,並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嚴肅處理。
第四條 設備修理、驗收程序
1、公司所屬各單位使用的機電設備需維修時,都必須由機電科以設備修理委托單的形式委托機修隊檢修,並注明檢修項目、技術要求、質量標準、修理工期等。待修設備由使用單位送至機修隊,因人為損壞應承擔各項維修費用。
2、各區隊升井設備的修理由使用單位(委托單位)、機修隊共同拆檢,並區分修複件和報廢件,價值超過800元/件的部件更換必須經機電科確認,確認無修複價值後方可更換,拆檢後需填寫設備拆檢記錄並簽字。設備維修費用、零部件損壞(丟失)的由使用單位(委托單位)承擔,有異議的由企管科仲裁。
3、機修隊對機電設備檢修完工後,應對承接檢修設備的技術性能做全麵試驗,並組織內部人員進行檢查、驗收,如實填寫機電設備檢修、驗收記錄,並作為驗收資料存檔備查。記錄內容包括:檢修內容、檢修負責人、檢修人員、檢修日期、材料配件消耗情況、檢修自檢情況、主要參數測定及試運轉情況等。
4、每周日下午17:00前機修隊應持上周檢修設備檢修、驗收記錄到機電科申請驗收(沒自檢的設備一律不予驗收)。每周一由機電科組織礦相關單位對上周檢修的設備進行集中驗收,並填寫設備內部修理驗收單。驗收單應注明檢修內容、驗收情況、驗收結果等,驗收後有關人員進行簽字。
5、機修隊持設備內部修理驗收單到機電科辦理設備入庫手續,機修隊根據設備內部修理驗收單和設備入庫手續辦理結帳手續,否則企管科不予結算。
6、機修隊必須建立質量保證體係,按照檢修標準進行檢修。機修隊班組應配備兼職驗收人員,負責本組修理設備的拆檢、驗收和有關記錄工作。
7、機修隊若沒有按設備修理程序修理設備,無委托修理單,無自檢驗收單、設備內部修理驗收單,其修理的設備不予結算,一切費用由承修單位自己承擔。
8、機修隊嚴格按拆檢記錄、委托修理單的內容進行設備修理,據實填寫設備檢修記錄,不準弄虛作假,以次充好。機電科不定期對承修單位進行檢查核實,發現與實際不符的,按零部件原值的2倍進行賠償,並扣除該台設備50%的修理費用,同時罰承修班組負責人及質量檢查員各50元/台。
9、機修隊修複的設備必須達到完好標準,設備要進行防腐刷漆。防爆設備達到防爆標準要求,並進行試運轉;電氣部分進行檢測,並記錄相關數;修理設備必須經機電科驗收合格後方可入庫。
10、機修隊對修理的設備實行保修製。采掘設備(各種低爆開關、噴漿機、調度絞車、回柱絞車、雙速絞車、乳化液泵,各種皮帶機、刮板機,各種減速器,75kW以下電機,30kW以下水泵,各種滾筒等)保修期為2個月;大型設備(75kW以上電機,30kW以上水泵,高爆開關,變壓器,移動變電站等)保修期為6個月。保修期內設備出現的問題,由機電科、企管科、使用單位、機修隊共同鑒定,因檢修質量原因而損壞的,由機修隊免費修理,造成影響生產3個小時以上的,對機修隊罰款500元/台,承修班組負責人和質檢員各100元/台;因使用單位使用不當造成設備損壞的,由使用單位承擔所有修理責任,使用單位機電隊長和責任人各罰款200元/台。
11、機修隊必須按機電科下達的修理計劃修理設備,特殊情況下安排檢修的設備必須按要求完成檢修任務。對機電科安排的檢修任務推諉不執行的,一次罰款500元。
12、機修隊不經機電科同意不得擅自發放設備,否則罰款100元/台。特殊情況下,需經值班領導同意、調度室簽字後方可發放,但第二天必須到機電科辦理相關手續。
13、機修隊拆檢的設備因缺件且庫房無配件的,應立即把缺件計劃報供銷科、公司分管領導簽字。由機電科、機修隊共同督促供銷科進貨。因常用配件無計劃或計劃不全,造成配件沒有及時到位,影響生產的,對機修隊罰款500元/次,緊急配件計劃供銷科應無條件組織,企管科應不予考核。
14、設備入井安裝後,因設備檢修質量問題發生事故的,機修隊應派人現場處理。
15、機修隊檢修設備時,不得使用不合格材料、配件;發現不合格的材料、配件要及時向有關領導、部門反映,並到供應部門退換。
16、機修隊領用材料配件時,應按設備拆檢記錄中缺、損件數量領用,其費用計入使用單位(委托單位)。拆檢記錄以外的材料配件(磨損超限零部件除外)費用由機修隊自己承擔。
17、使用單位(委托單位)升井設備當天應及時交至機修隊。否則一次100元/台。
18、機電科設備管理員要經常深入現場,檢查督促承修單位修理設備,嚴格按製度對承修單位進行考核,不得弄虛作假。否則一次罰款100元,情節嚴重者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19、所有檢修設備,經機電科和機修隊共同驗收合格、填寫《設備、器材入庫驗收單》、發放設備驗收合格證後,方準出廠或入庫。
第五條 修理的設備入庫驗收程序
1、機修隊對承修的設備、器材修理結束後,要及時通知機電科,機電科設備修理管理員組織下列單位人員參加修理設備入庫驗收:
①機電科庫房管理員;
②機電科設備管理員;
③機修隊質檢員及檢修負責人;
④企管科人員。
2、根據下達的修理任務單,對修理項目逐項進行檢查、試驗,所修理的設備要達到完好要求。防爆電氣設備必須達到防爆標準,並經防爆檢查員檢查合格後,簽發防爆檢查合格證。
3、根據檢查驗收結果,填寫設備內部修理驗收單,發放驗收合格證。
4、機電科庫房管理員根據設備內部修理驗收單辦理入庫收續,對驗收不合格的設備或器材不準辦理入庫手續,由機電科設備管理員負責辦理永龍天禹(登封)煤業有限公司設備、器材入庫驗收三聯單(在類別處標明機修隊修理),參加驗收人員簽字後,機電科設備管理員、機修隊、庫房管理員各留存一份,並做好入庫記錄。
第六條 其它
1、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外借、亂拆、亂卸設備零部件,發現一次罰款500元;並限期交回,每推遲一日罰款100元直到交回為止。如因生產急需拆卸設備部件的,由使用單位打借條,由機電科科長簽字後方可拆卸。但使用單位必須在六日內把所拆部件交回,並恢複好。每推遲一日對單位責任人、領用人員各罰款200元,直到交回為止。
2、各單位在使用皮帶機、刮板機等機電設備時,其隨機配件不經機電科批準一律不準用作其它用途,一經發現,對使用單位進行100元/件·次的罰款。
第七條 本製度與上級規定相抵觸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八條 本製度適用用公司各基層施工單位及和礦用設備器材有關的業務部門、個人。
第九條 本製度由供銷科、企管科、機電科負責監督落實。
第十條 本製度解釋權屬永龍天禹(登封)煤業有限公司。
第九條 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礦井主要災害預防製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預防煤礦瓦斯、水、頂板、火、煤塵等主要災害和機電運輸事故,保障公司安全生產,現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要求,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二條 為了加強對公司瓦斯、水、頂板、火、煤塵等主要災害和機電運輸事故的預防工作的領導,我公司特成立主要災害預防工作領導小組。
組 長:總經理
副組長:總工程師 分管公司領導
成 員:副總工程師 安檢科 機電科 生產技術科
調度室 通風科 供銷科 保衛科 等單位主要領導
領導小組負責組織製定預防瓦斯、水、頂板、火、煤塵等主要災害和機電運輸、全公司或大麵積停電停風事故技術措施和管理製度,並按照公司預防災害的需要成立相應機構,配齊有關人員,及時掌握公司災害的存在狀態和發展情況,組織、監督和落實災害預防措施,保障公司安全生產。
第三條 公司必須編製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並根據具體情況每季度進行一次修改。公司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所需要的費用、材料和設備等必須列入財務、供應計劃。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由總經理組織實施。
第三章 管理製度
第四條 頂板災害預防製度
1、采、掘工作麵作業規程中必須編製工作麵頂板管理安全技術措施。編製的作業規程必須報有關科室和總工程師審批後方可執行。
2、采煤工作麵必須及時放頂,控頂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時,工作麵禁止采掘作業。用垮落法控製頂板,頂板不垮落、懸頂超過作業規程的規定時,采取人工強製放頂或其它措施進行處理。
3、采煤工作麵必須按作業規程的規定及時支護,嚴禁空頂作業。采煤工作麵遇到頂底板鬆軟或破碎、過斷層、過老空、過煤柱或冒頂區以及托偽頂開采時,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
4、加強掘進工作麵的頂板管理工作。要求嚴格執行“敲幫問頂、一炮三檢”,用好前探梁。對掘進巷道貫通要作好防止透水、防止有害氣體超限、防止通風係統混亂、防止放炮崩透著火、防止崩壞設備、防止貫通傷人、防止冒頂等工作。綜掘當兩個掘進工作麵相距50米時,必須停止一個工作麵,實行單工作麵掘進,炮掘當兩個掘進工作麵相距20米時,必須停止一個工作麵,實行單工作麵掘進。
5、用垮落法控製頂板時,放頂與爆破、落煤等工序平行作業的安全距離,放頂區內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6、采煤工作麵必須存有一定數量的備用支護材料。工作麵嚴禁使用折損的坑木、損壞的金屬頂梁、失效的單體液壓支柱,單體液壓支柱入井前必須逐根進行壓力試驗。
7、采煤工作麵初次放頂及收尾,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放頂人員必須站在支架完整,無崩繩、崩柱、甩鉤、斷繩抽人等危險的安全地點工作。回柱放頂前,必須對放頂的安全工作進行全麵檢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頂時,必須指定有經驗的人員觀察頂板。
8、采掘工作麵要堅持有組織地進行頂板動態監測和頂板離層監測,並定期對頂板管理和監測情況進行分析和總結。
9、掘進工作麵必須使用前探梁。嚴禁空頂作業,嚴格執行敲幫問頂。
10、采用錨網、錨噴等支護時,錨杆必須做拉拔試驗,必須對頂板離層進行監測,對噴體必須做厚度和強度檢查,並有檢查和試驗記錄。
11、生產技術科要定期進行檢查、分析頂板活動規律,製定切實可行的技術措施。
第五條 瓦斯事故預防管理製度
1、建立瓦斯檢查製度,定期進行檢查。低瓦斯礦井每班至少檢測兩次。對本班沒有進行工作的工作麵每班至少檢查一次。瓦斯湧出量較大、變化異常、具有煤與瓦斯突出和瓦斯噴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麵必須設置專職瓦斯檢查員。
2、瓦斯檢查人員必須執行瓦斯巡回檢查製度和請示報告製度,並認真填寫瓦斯檢查班報。
3、通風瓦斯日報必須送總經理、總工程師審閱,並進行簽字。對重大的通風、瓦斯問題必須製定技術措施,進行處理。
4、公司必須從生產管理上對采掘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瓦斯積聚。當發生瓦斯積聚時,必須及時處理,具體按《煤礦01manbetx 》的有關規定執行。
5、井下各處瓦斯的允許濃度及超限處理措施必須符合《煤礦01manbetx 》的有關規定。
6、采掘工作麵風流中的二氧化碳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報總工程師批準,進行處理。
7、井下所有的盲巷、報廢巷道和采區必須及時封閉,打上柵欄,掛上警示牌。密閉的位置和質量必須符合有關規定,並嚴加管理。
第六條 水災預防管理製度
1、公司每年必須編製防治水規劃和年度防治水計劃。
2、公司每年雨季必須對井上、下防治水工程進行全麵檢查,並進行安全程度評估,評估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整改。
3、公司必須有水文地質和礦區範圍內老窯積水資料,對地下水有“探、防、堵、截、排”的綜合措施。
4、地麵防治水:
(1)低於當地曆年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建築物必須修築堤壩、溝渠、疏通水路;
(2)井口附近和塌陷區內外的積水或雨水可能侵入井下時,必須修築排水工程;
(3)地麵報廢的鑽孔必須及時封閉;
(4)排到地麵的礦井水,必須妥善處理,避免再滲入井下;
(5)每次降大到暴雨時和降雨後,必須派專人檢查礦區及其附近地麵有無裂縫、老窯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現象。發現漏水情況,必須及時處理。
5、井下防排水製度:
(1)井下主要水倉必須有主水倉和副倉,當一個水倉清理時,另外一個水倉能正常使用。新建、改擴建礦井或生產礦井的新水平,正常湧水量在1000m3/h以下時,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應能容納8h的正常湧水量。主要水倉的總有效容積不得小於4h的礦井正常湧水量。采區水倉的有效容積應能容納4h的采區正常湧水量;
(2)水泵必須有工作、備用和檢修的,能力要符合設計;
(3)排水管必須有工作和備用的;
(4)主要泵房至少有兩個出口,一個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應高於水泵房地麵7米以上,另一出口通井底車場,且應設防水密閉門、防火門;
(5)泵房和水倉連接通道應設置防水閘門;
(6)水倉沉澱池每年至少清兩次淤泥;
(7)在建礦井在永久排水係統形成前,各施工區必須設置臨時排水係統,並保證有足夠的排水能力。
6、井下探放水製度:
(1)井下探放水工作必須有專人負責;
(2)必須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後掘;
(3)探水作業必須編製01manbetx ;
(4)用鑽孔放水時必須設專人監測。
第七條 火災預防管理製度
1、外因火災事故的預防
(1)預防明火: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20米內禁止煙火,也不準用火爐取暖。嚴禁攜帶煙草、引火物下井,井下嚴禁吸煙。井口房和井下不準電焊、氣焊或用噴燈焊接,如果一定要在井下焊接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經批準並有專人在現場檢查和監督,而且要求事先清除附近的易燃物品,備足消防用水、砂子、滅火器等,並隨時檢查瓦斯和煤塵濃度。井下硐室內不準存放汽油、煤油或變壓器油。井下使用的潤滑油、棉紗和布頭等必須集中存放,定期送到地麵處理。
預防放炮引火:嚴格執行放炮規定,煤礦井下不準放糊炮,嚴禁用煤塊、粉煤等易燃物品代替炮泥,同時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爆破”製度。
預防電氣引火:要正確選用易熔斷絲(片)和漏電繼電器,以便電流短路、過負荷或接地時能及時切斷電流。不準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應做好井下機械運轉部分的保養維修工作,及時加注潤滑油,保持其良好的工作狀態,防止因摩擦生熱而引起火災。
預防火焰蔓延:井下應使用絕緣阻燃電纜或不延燃橡套電纜、阻燃輸送帶。
(2)井筒、井底車場、主要巷道及硐室或與大巷相連的地點必須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3)地麵和井下都要建立消防材料庫,儲備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庫儲存的消防材料要定期檢查和更換。
(4)進風井口要裝有防火鐵門,鐵門要能嚴密的遮蓋井口,並易於關閉。此外,機電硐室也應裝有防火門。
(5)地麵和井下都應建立消防供水係統及其有關設施。井下消防既可利用地麵水池供水,也可利用鑽孔壓力水供水。消防管路每隔50m或100m安裝三通閥門,以便連接水帶。
2、地麵火災事故的預防
(1)嚴格遵守有關煤礦企業地麵防火的規程要求,積極取得當地消防部門的指導,在生產過程中加強防火檢查、消除一切隱患,並做好防火的準備工作。
(2)在設計和建築廠房時,必須遵守消防條例的有關規定。有火源危險的建築物,其建築物質量要達到要求的耐火等級。在進行地麵工業廣場布置方案設計時,應當考慮地形和常年風向,將火災危險性大的廠房建於其他廠房的下風側,並且相臨建築物外牆之間應保持規定的防火距離。各建築物之間還應設有通道,其寬度應能保證消防車暢通無阻。
3、建立完善的消防係統,要按《規程》要求配備消防器材及用品。
第八條 粉塵災害預防管理製度
1、製定綜合防塵和煤塵管理責任製。
2、建立完善的防塵灑水係統。
3、必須對塵毒等進行監測、測定時間間隔為:
(1)粉塵作業地點,井下每月測定兩次;
(2)生產性粉塵中遊離的SiO2含量每半年檢測一次。
4、掘進麵必須采用濕式鑿岩,刷洗井幫巷壁,采用水泡泥、放炮噴霧,裝岩(煤)灑水和淨化通風等綜合防塵措施,嚴禁幹式打眼。
5、采煤工作麵應采取水泡泥、噴霧灑水或其他防塵措施。
6、噴射混泥土工作麵:噴射應采用潮噴或濕噴,不得幹噴。噴射前必須衝洗岩幫,工作人員必須佩帶勞保用品。
7、井下煤倉、翻罐籠裝車和其他轉載地點等都應進行噴霧灑水或設置捕塵器。井下所有的礦車都應保持完好,防止漏煤,漏岩粉。
8、井上、井下所有人員工作地點和人行道的空氣中粉塵濃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含10%以上遊離SiO2的粉塵,最高允許濃度為2mg/m3;
(2)含10%以下遊離SiO2的粉塵和煤塵,最高允許濃度為10mg/m3。
9、正確合理的計算和分配風量,使各采掘工作麵、硐室都有足夠的風量,合理風速。
10、定期清掃沉積在巷道壁上和支架上的落塵,防止煤塵堆積。
第九條 預防機電運輸事故製度
1、采用雙回電源線路。雙回路電源應滿足下麵要求:
(1)當任意回路因發生故障停止供電時,另外一回路仍能擔負礦井全部負荷;
(2)雙回路電源上不得分接任何負荷;
(3)正常情況下,如果采用一回路運行方式,另一回路應帶電備用;
(4)10KV及其以下的架空電源線不得共杆架設;
(5)電源線上嚴禁裝設負荷定量器。
2、下麵各地點不得少於兩回路供電線路,並應來自各自的變壓器和母線段,線路上不應分接任何負荷。
(1)井下各水平中央變(配)電所;
(2)主排水泵房;
(3)下山開采的采區排水泵房供電線路;
(4)主要通風機房;
(5)提升人員的絞車房。
注:(1)、(2)、(3)要求:當任何一回路停止供電時,其餘回路應能擔負全部負荷的供電;(4)、(5)要求:應各有兩回路直接由變(配)電所饋出的供電線路(受條件限製時,其中的一條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種設備房的配電裝置)。
上述設備的控製回路和輔助設備必須有與主要設備同等可靠的備用電源。
3、井下各級配電電壓和各種電器設備的額定電壓等級應符合下列要求:
(1)高壓,不應超過10KV;
(2)低壓,不應超過1140V;
(3)照明、手持式電器設備的額定電壓和電話信號裝置的額定供電電壓,都不應超過127V;
(4)遠距離控製的額定電壓,不應超過36V;
(5)井下低壓供電係統同時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電壓時,低壓電器設備(電動機、變壓器、饋電開關、起動器、檢漏繼電器)上,應明顯的標出其電壓額定值。
4、由地麵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或發電機不得直接向井下供電。
5、電氣作業進行操作時,應穿戴和使用防護用具。修理電氣設備和線路作業時,應由電氣工作人員進行。
6、供電設備和線路的停送電,必須嚴格執行工作票製度。
7、電氣設備可能被人所觸及的裸露部分,必須設置保護罩或遮欄及警示標誌等安全裝置。
8、在斷電的線路上作業時,該線路的電源開關把手,必須加鎖或設專人看護,並懸掛“有人作業,不準送電”的警示牌。隻有執行這項任務的工作人員,才有權取下警示牌和送電。
9、必須備有地麵、井下配電係統圖、井下電力設備布置圖,並及時修改。
10、所有的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及電纜配件,金屬外皮等都要接地。巷道中接近電纜線路的金屬構築物等也要接地。
11、下列地點應設置局部接地極:
(1)每一個裝有固定電氣設備的硐室;
(2)鎧裝電纜應每隔100m左右就接地1次,遇有接線盒時也要接地。
12、電氣設備保護接地係統的一般規定:
(1)所有需要接地的設備和局部接地極都應與接地幹線連接,接地幹線應與主接地極連接,形成接地網;
(2)所有應接地的設備要有單獨的接地連接線,禁止將幾台設備的接地線串聯連接;
(3)所有電纜的金屬外皮(不論使用電壓的高低)都應有可靠的電氣連接,以構成接地幹線;
(4)無電纜金屬外皮可以利用,應另敷設接地幹線;
(5)主接地極應設在水倉或積水坑中。主接地極不應少於兩組;
(6)局部接地極可設置在積水坑、排水溝或其他適當地點;
(7)每一個主接地極的接地電阻,由主接地極起至最遠的就地接地裝置止,不得大於2Ω;
(8)每台移動電氣設備至接地幹線的接地導線電阻,不得大於1Ω;
(9)當高壓係統的單項接地電流大於20A時,接地裝置的最大接觸電壓不應大於40A;
(10)接地電阻每年應測定1次。測定工作宜在該地區地下水位最低、最幹燥的雨季進行。
13、井下所有工作地點、安全人行道和通往工作地點的人行道都應設有照明。
14、在380/220v的照明線路中,中性線不應裝熔斷器或開關。
15、井下電氣信號必須能同時發聲和發光。提升裝置應有獨立的信號係統,信號電源不宜超過127v。
16、為防止非防爆設備或失爆電氣設備入井,礦井應實施電氣設備入井證製度,由機電防爆檢查組辦理。
17、編製與實施安全運輸(行車、提升)的技術組織計劃,應用係統工程理論解決運輸薄弱環節。
18、編製與實施線路、設備的檢修計劃及施工作業的安全措施,從技術上把住安全關,嚴禁不符合防爆規定的設備入庫。
19、建立設備技術檔案,進行各種設備的安全性能試驗、測定工作,提出結論性的技術結果報告,參與設備選型、改造和鑒定。
20、貫徹執行質量標準,組織開展質量標準化工作,從技術上解決質量、隱患問題,並參加工程驗收。
21、開展安全技術培訓、技術講座、交流推廣安全新技術。
22、參與事故分析,製定技術防範措施。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本製度與上級規定相抵觸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本製度適用於公司所屬各單位、各級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 本製度由公司主要災害預防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監督落實。
第十三條 本製度解釋權屬永龍天禹(登封)煤業有限公司。
第十四條 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事故應急救援製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止公司重特大事故的發生,並在發生事故時能正確啟動《永龍天禹(登封)煤業有限公司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及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有效地處理事故,阻止事故範圍的進一步擴大,迅速搶救人員和恢複礦井正常生產秩序,結合我公司實際,特製定《永龍天禹(登封)煤業有限公司事故應急救援製度》。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二條 公司成立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施領導小組
組 長:總驚恐
副組長:公司班子成員
成 員:副總工程師、辦公室、職能科室以及各區隊負責人。
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設在調度室,負責應急預案工作及監督整改落實工作。
第三條 《永龍天禹(登封)煤業有限公司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及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由總工程師負責組織製定,通風、采掘、機電、地質、技術等單位有關人員參加,並邀請專業救護隊進行指導。
第四條 《永龍天禹(登封)煤業有限公司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及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在每年開始前一個月編製完畢,並報總經理批準。
第五條 為保證預案的科學性、合理性及可操作性,在每季度開始前15天,由總工程師根據礦井自然條件和采掘工程的變動情況應修訂和補充完善一次。遇條件變化或重要人事變更,要隨時修訂、補充應急救援預案內容。
第六條 職責
組 長:負責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實施工作。
副組長:是總經理組織實施應急預案的第一助手,協助總經理製定搶險方案和落實應急處理計劃,帶領相關副總工程師、主管部門負責人和其他相關科室負責人組成搶險救援指揮部,對救援工作進行全麵指導協調。
成 員:負責應急救援預案的編製及監督落實。負責應急救援預案實施過程中所必需人員的待命組織工作,及時調整救災所必須的材料準備,嚴格控製進入危險區域的作業人員。
第三章 貫徹和執行
第七條 已批準的《預案》由總經理和總工程師負責貫徹執行。
第八條 已批準的《預案》應立即向全體職工貫徹,組織學習,並熟悉避災路線。各專業隊應負責組織本單位職工學習,並進行考試。沒有學習或考試不及格,不熟悉避災路線和《預案》相關內容的人員,不準下井工作。《預案》如有修改和補充,還應組織職工重新學習。
第九條 已批準的《預案》應報送上級公司有關領導及部門、救護隊。
第十條 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救災演習。對演習中發現的問題,必須采取措施,立即糾正。
第十一條 已批準的《預案》連同所附工程圖和表冊,應分別送交總經理、各分管經理、安檢科、生產技術科、機電科、調度室、通風科各一份。上述單位和負責人應經常或定期檢查《預案》的貫徹執行情況。
第十二條 發生重大事故後必須立即召集的單位和人員名單。
(1)總經理
(2)各職經理
(3)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施領導小組成員
(4)安監局局長
(5)安監局有關負責人
(6)救護隊聯係人
(7)定點醫院聯係人
(8)其他聯係人
第十三條 上報時限:發生死亡事故,10分鍾內報至總經理,1小時內報至主管部門並報安監、公安、保險、工會等部門;發生輕、重傷事故,10分鍾內報至總經理,24小時內由總經理報至縣安監局和保險公司;一次重傷3人以上的,同死亡事故報告程序。
第十四條 上報內容:①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死亡人數、受傷人數。②未從井下撤離的人數和位置。③生命安全受到威脅的人數和位置。④事故性質的初步判定。
第十五條 應采取的應急措施及組織措施
(1)發生火災時:
①迅速查明並組織撤出災區和受威脅區域的人員,積極組織礦山救護隊搶救遇難人員。同時探明火區地點、範圍和發火原因,並采取措施,防止火災瓦斯向有人員的巷道蔓延。
②切斷火區電源。
③根據已探明的火區地點和範圍,確定井下通風製度。
④無論是正常通風或增減風量、反風、風流短路、隔絕風流及停止主要通風機運轉等都必須:
a.不致造成瓦斯積聚、煤塵飛揚;
b.不致危及井下人員的安全;
c.不使超限的瓦斯通過火源或不使火源蔓延到瓦斯積聚的巷道內;
d.有助於阻止火區擴大,抑製火勢,創造接近火源的條件;
e.在火災初期,火區範圍不大時,應積極組織人力物力控製火勢,直接滅火。直接滅火無效時,應采取隔絕滅火法封閉火區,並規定為隔離火區而建築的密閉牆的位置和建築順序。封閉火區時,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爆炸;
f.必要時應將排水管和壓風管路臨時改為消防管路。
成立由總經理任組長,總工程師任副組長,其他分管經理及職能科室負責人為成員的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根據事故性質及災情啟動《永龍天禹(登封)煤業有限公司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及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
(2)發生瓦斯爆炸、煤塵爆炸事故時:
①迅速組織撤退災區和受威脅區域的人員,全力以赴搶救遇難人員,組織礦山救護隊探明事故地點和範圍。為了防止二次爆炸,發現火源立即撲滅,並切斷災區電源。
②迅速恢複被破壞的巷道和通風設施,以恢複正常通風,並規定為處理事故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的儲存數量和存放地點。
成立由總經理任組長,總工程師任副組長,其他分管經理及職能科室負責人為成員的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根據事故性質及災情啟動《永龍天禹(登封)煤業有限公司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及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
(3)發生透水事故時:
①撤出災區人員,及時關閉水閘門,並規定關閉順序;
②在現有排水設備能力不足時,應增設水泵和管路(包括利用其它管路作臨時排水管);
③針對具體情況進行阻水;
④在有流砂湧出時,應建築濾水牆,並規定濾水牆的建築位置和順序;
⑤必須保護排水設備不被淹沒,其中,當水和泥砂威脅到泵房安全時,在下部水平的人員撤出後,應將水和泥砂引入下部巷道;
⑥在有瓦斯從水淹區域湧出的危險時,應製定排放瓦斯的措施;
⑦防止二次透水的措施。
成立由總經理任組長,總工程師、機電經理任副組長,其他分管經理及職能科室負責人為成員的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根據事故性質及災情啟動《永龍天禹(登封)煤業有限公司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及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
(4)發生頂板事故時:
①探明冒頂區範圍和被埋壓、堵截的人數和位置;
②積極恢複冒頂區的正常通風。如一時不能恢複時,可利用水管、壓風管等對被埋壓、堵截的人員輸送新鮮空氣;
③在處理中,必須始終堅持由外向裏,加強支護防止二次冒頂。必要時,可開掘通向遇難人員的專用巷道;
④遇有大塊岩石威脅遇難人員時,可使用千斤頂等工具移動石塊,但應盡量避免破壞冒落岩石的堆積狀態;
成立由總經理任組長,總工程師、生產經理、機電經理任副組長,其他分管經理及職能科室負責人為成員的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根據事故性質及災情啟動《永龍天禹(登封)煤業有限公司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及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
(5)發生突然停電時:
①迅速製定搶險方案,指揮和協調相關單位正常開展工作;
②組織事故搶險人員及時趕到事故現場;
③及時完善調度指揮係統和通訊係統;
④緊急調拔救援物資;
⑤負責礦井發生停電事故後供電係統的停送電指揮和協調聯係工作。
成立由總經理任組長,機電經理、總工程師任副組長,其他分管經理及職能科室負責人為成員的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根據事故性質及災情啟動《永龍天禹(登封)煤業有限公司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及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
第四章 預防災害和處理事故過程
第十六條 《預案》應根據各級幹部和職工崗位責任製以及職能部門業務安全責任製的規定,明確各單位、各部門和有關人員在預防災害事故中的任務和職責,使預防事故的各項措施都能落實到每個人身上。
第十七條 發生重特大事故後,總經理是負責處理事故的全權指揮者。在總經理未到前,由值班經理負責指揮。
第十八條 處理事故過程中,各有關人員的職責:
組長:是處理災害事故的全權指揮者。在有關人員和礦山救護隊隊長協助下,製定營救遇難人員和處理事故的作戰計劃,簽發搶救事故專用的入井特別許可證。
副組長:協助總經理進行搶險救援,負責搶險救援時的技術指導工作。
成員:負責召集為處理事故所必需的待命工人,保證調集救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和嚴格控製入井人員。
礦山救護隊隊長:領導礦山救護隊和輔助救護隊,營救遇難人員和處理事故作戰計劃所規定的任務,完成對災區遇難人員的援救和事故處理;
有關采區的跟班隊長、班長:負責查明留在本采區或工作麵內的人數,並采取措施將他們有組織地撤退到安全地點或直至地麵;將在現場所見到事故性質、範圍和發生原因等情況詳細報告礦調度室,並隨時接受總經理的命令,完成有關搶救任務;
燈房負責人:根據燈牌號碼查清在井下的人數及其姓名,並迅速報告礦調度室,對沒持有經總經理簽發的特別準入證的人員,一律停止發給礦燈;
材料供應負責人:及時準備必要的搶救器材,並根據總經理命令,迅速發運救災地點;
機電科長:根據總經理的命令,負責改變主要通風機的運行方式,並掌握停送電工作和完成其它有關任務;
運輸隊隊長:負責將遇難人員及時運往井上,保證救災的人員和器材能及時運到事故地點,滿足救災需要;
值班調度員:接到調度室的事故通知後,發出事故信號,並按照《預案》中所規定的《發生事故後必須立即召集的單位和人員名單》及時按順序通知所列各單位的人員到調度室報到待命。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製度解釋權歸永龍天禹(登封)煤業有限公司。
第二十條 本製度適用於公司各單位、各部門及有關責任人。
第二十一條 本製度由公司主要災害預防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監督落實。
第二十條 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安全獎罰製度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貫徹執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保證職工的勞動安全和健康,保護國家資源和財產不受損失,保證《礦山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礦01manbetx 》和《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國家安全法規、法令的順利實施,維護職工的勞動安全衛生權益不受侵犯,實現公司安全生產目標,結合我公司實際,特製訂本細則。
第2條 各單位正職(主持工作副職)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必須模範執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保護職工勞動安全權益不受侵犯,不得強迫職工冒險作業。
第3條 職工個人是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三大規程和有關安全法律、法規、措施,認真學習安全技術知識,提高勞動技能。
第4條 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衛生製度,嚴格執行國家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5條 實行安全獎罰,要堅持以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提高職工的安全技術水平,達到安全生產、文明生產的目的。
第6條 要依靠技術進步,提高裝備水平,為職工創造一個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
第二章 獎勵
第7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單位推薦,安檢科審查,安全會議批準,分別給予500~1000元的獎勵:
1、發現事故征兆,采取措施或及時向上級報告,避免了事故或明顯減輕事故危害程度的。
2、在搶險救災中表現突出或安全科技方麵取得顯著成績的。
3、製止或舉報“三違”,因而避免重大事故的。
第8條 在安全生產方麵,主動向領導提出合理化建議,或推行先進經驗,經采納後安全生產有明顯效果的,獎勵300元。
第9條 在季度或年度質量標準化達標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分別給予獎勵。
第10條 公司實現年度安全管理目標,對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分別給予獎勵。
第三章 處罰
(第一節 采 煤)
第11條 無作業規程施工的,罰隊長和技術負責人各50元,罰施工單位2000元,工作麵在初次放頂、收尾、過斷層、過老空或冒頂區等特殊情況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否則,罰隊長和技術負責人各50元,罰施工單位1000元。
第12條 采煤工作麵必須按照《作業規程》規定及時支護,嚴禁空頂作業,否則,空頂一處罰款50元。
第13條 嚴格執行敲幫問頂製度。開工前,班組長必須對工作麵安全情況進行全麵檢查,確認無危險後,方準人員進入工作麵。否則,罰班組長100元。
第14條 采煤工作麵,應當保持兩個以上的暢通無阻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與巷道銜接處的20米範圍內,必須加強支護,巷道高度不得低於1.8米。安全出口必須設專人維護,支架有斷梁折柱時,必須及時更換。以上每條不符合規定,罰單位500元。
第15條 乳化泵站和液壓係統完好,泵壓力≥18MPa,乳化液濃度不低於2%~3%,否則,一項不合格者罰20元,回采工作麵液壓管路接頭必須使用“U”型銷子,一處使用代用品罰50元。
第16條 放炮後後,按《作業規程》要求及時串梁護頂、超過三棚不升柱,一處罰50元。
第17條 支架要橫成排、豎成線、手把方向一致,其偏差符合規定,棚距符合作業規程要求,否則,每條罰款20元。
第18條 處理冒頂時,必須製訂安全措施,否則,罰隊長和技術負責人各50元,罰施工單位500元。
第19條 單體柱完好、不漏液,不自動卸載,否則,一處罰款50元。
第20條 支柱站在浮煤矸上,支柱初撐力不符合規定或支柱失效,每根罰款50元。
第21條 工作麵缺梁少柱每根罰款50元。
第22條 工作麵兀型梁和鉸接梁,要按規定正確使用,否則,每發現一根罰款20元。
第23條 工作麵及超前支護和安全出口的支護質量不符合作業規程要求,每處罰施工單位50元。
第24條 采煤工作麵的傘簷超過作業規程規定,發現一處罰300元。
第25條 采麵上、下尾巷長度不符合《作業規程》要求,罰款300元。
第26條 放頂人員必須站在支架完整,無崩繩、崩柱、甩鉤、斷繩抽人等危險的安全地點工作。回柱放頂前,必須對放頂的安全工作進行全麵檢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頂時必須指定有經驗的人員觀察頂板。否則,每違反一條罰款100元。
第27條 回采工作麵沒有備用支護材料或備用材料不符合要求,罰款200元。
第28條 運輸機機頭機尾不按規定打壓柱或壓柱固定不牢,一處罰款500元,對責任人罰款50元。
(第二節 掘 進)
第29條 無《作業規程》施工,罰隊長和技術負責人各50元,罰單位2000元,當遇到斷層老空等地質條件較複雜時,必須製定專門安全措施,否則,罰隊長和技術負責人各50元,罰施工單位1000元。
第30條 嚴禁空頂作業,不使用前探梁,發現一次罰1000元,前探梁沒移到位罰1000元,前探梁不夠長、彎曲、沒有背實、不執行一梁三卡每項罰500元。
第31條 在作業前,必須首先敲幫問頂,將活矸徹底處理掉,方可進行其他工作,否則,罰班組長50元。
第32條 工作麵幹式打眼者,罰班組長30元,罰施工人員50元。
第33條 永久支護到工作麵迎頭的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對班組長罰款50元。
第34條 炮掘頭貫通前20米,綜掘頭貫通前50米沒下通知書罰生產技術科測量人員100元,沒有製定貫通措施罰生產技術科和施工隊正副職每人500元。
第35條 上下山掘進不按規定安裝使用防跑車裝置,罰單位1000元。安裝後不正常使用罰責任人100元。
第36條 掘進用的扒矸機必須安裝牢固,否則,罰款500元,扒矸機缺護欄罰50元,缺腿子罰50元,回頭滑輪掛到棚梁上罰50元。
第37條 刮板機平、直、穩、構件齊全,機頭機尾固定可靠,否則對單位主管副職罰款500元,對責任人罰款50元。
第38條 錨索錨固深度、錨固質量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一項罰100元。錨索索具不按規定及時上齊,罰100元。
第39條 錨杆安裝與巷道輪廓線及岩層裂隙麵的夾角不小於75°,托板緊貼岩麵,螺帽必須上緊上牢,否則有一根不合格罰款20元。錨杆外露長度超過《作業規程》規定罰50元。
第40條 巷道掛網不嚴格按設計標準搭接、連接,每處罰款20元。
第41條 錨杆間排距大於《作業規程》規定,每處罰50元。
第42條 錨杆數量少於設計值,每少一根罰20元。
第43條 錨杆錨固力必須符合設計要求,每一根不合格罰20元。
第44條 噴射作業時要嚴格控製水灰比,無幹斑或滑移流淌現象,不準漏網、漏筋和錨杆,基礎噴實,不準穿裙赤腳,否則每發現一處罰款50元。
第45條 噴射砼的厚度不得小於設計厚度,發現一處罰50元。
第46條 架設的支架,必須符合設計要求。背板、笆網背夠、背齊、背緊、背嚴且均勻一致,少一塊或不合格罰20元。
第47條 巷道支架架好後,不得有空幫空頂現象,發現一處罰30元。
第48條 棚腿必須架在實底上並穿底梁,柱窩深度不小於100mm,嚴禁用綜掘機掏挖柱窩,否則,每發現一個柱窩不符合要求的罰50元。
第49條 井巷工程施工前無標定中腰線、巷道不按中腰線施工,罰50元。
第50條 撐杆不少於作業規程規定,並打牢且成直線,否則,每根罰5元。
第51條 棚距必須符合設計要求,超寬者每棚罰50元。
第52條 工字鋼支架歪扭、錯口嚴重,每棚罰50元。
第53條 U型棚中的鐵拉杆必須上緊上齊,螺栓扭距不得小於設計值,否則,一處罰20元。
第54條 上下斜巷支架迎山合理,符合規定,平巷支架應垂直地板,每發現一棚不合格罰款50元。
第55條 單體支柱的初撐力及泵站壓力不得少於規定值,否則罰款20元。
第56條 砌镟巷道基礎深度符合要求,不合格每米罰50元。
第57條 料石砌镟巷道,料石縫必須灰漿飽滿,不得有重、幹縫及瞎縫,不得有空洞發現一處罰50元。
(第三節 火藥爆破)
第58條 任何人不準攜帶礦燈進入井下火藥庫,否則罰款50元。閑雜人員在火藥庫逗留者,罰款20元。
第59條 火藥庫發放的三聯單和庫存台帳必須記錄準確、清楚,火藥定期盤點,如果帳、物、卡不符,必須追查清楚原因,否則每項罰款50元。
第60條 當班剩餘的火藥、雷管,必須全部交回火藥加,否則罰50元。采掘工作麵無火藥箱,罰100元,無故將火藥箱損壞者罰50元。
第61條 不按規程規定在地麵、井口、井 下運送火藥雷管,罰款50元。
第62條 不把炸藥、雷管分別存放在合格的箱內並加鎖者罰50元。
第63條 做引藥時不用竹木棍而直接用雷管在藥卷上紮眼或捆紮在藥卷上者,罰30元。
第64條 放炮前,班組長必須清點人數,否則罰款50元,班長必須親自布置責任心強的人在警戒線外和可能進入放炮地點的所有通道上擔任警戒,否則罰款100元,隻有在工作麵炮煙吹散後,人員方可進入工作麵,否則罰款50元,警戒人員由布置警戒的班組長親自撤回,否則,罰款50元。
第65條 放炮時用的放炮母線達不到要求、不執行“一炮三檢”、“三人連鎖”放炮製的,罰款50元。
第66條 放炮器鑰匙放炮員不隨身攜帶罰款50元。不到放炮通電時間,不得將鑰匙插入放炮器內,否則,罰款50元,放炮後,必須立即將鑰匙撥出,摘掉母線扭結成短路,否則,罰款50元。
第67條 瞎炮、漏炮、殘炮當班沒處理完,又沒現場向下班交班者罰100元。
第68條 私自存放雷管、火藥者罰款1000元。
第69條 無故截取雷管腳線者,罰10元。從成束的電雷管中抽取單個電雷管時,不得手拉腳線硬拽管體,也不得手拉管體硬拽腳線,應將成束的電雷管順好,拉住前端腳線將電雷管抽出,抽出整個電雷管後,必須將其腳線末端扭結,否則,罰款50元。
第70條 雷管不編號而進行發放的,每個罰10元。
第71條 放炮打倒支架不及時修複,每架罰50元。
第72條 電雷管插入藥卷後,必須將雷管腳線末端扭在一起,否則罰款100元。
第73條 放炮前必須將母線扭結成短路,否則罰款100元。
第74條 放炮母線連接腳線,檢查線路和通電放炮,隻許放炮員一人操作,否則對放炮員、違規操作人員各罰款100元。
第75條 放炮員必須最後一個離開放炮地點,並在有掩護的安全地點進行放炮,否則罰款50元,放炮前不發出放炮警號的罰款100元。
第76條 不具備放炮條件,威逼或誘惑放炮員違章放炮,罰款200元。
第77條 炮眼間距、角度、數量,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每炮罰50元。
第78條 放炮封泥長度不夠每個炮眼罰100元。
第79條 放明炮,放糊炮,罰款500元。
第80條 不按規程規定處理瞎炮,罰款500元。
第81條放炮後,放炮員、班組長必須巡視放炮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瞎炮、殘爆等情況,如有危險情況,必須立即處理,否則,罰款100元。
(第四節 機 電)
第82條 井下機電工必須認真負責,經常巡回檢查,否則罰款50元,有隱患不排除罰30元。
第83條 要害機房或機電峒室,空崗或脫崗罰100元。
第84條 一切在用機電設備外露的轉動部分必須裝設防護罩或欄杆,否則罰100元。
第85條 礦燈在規定時間內出現紅燈,每發現一盞罰20元。
第86條 操作變配電設備,值班人員必須穿戴絕緣防護用品,按01manbetx 作業,否則罰款50元。
第87條 鍋爐工與維護人員必須按規程要求及時查看水位計、壓力表和安全閥,及時排汙,發現問題立即彙報和處理,否則一項做不到罰50元,嚴禁無證操作,違者罰50元。
第88條 無證操作扒矸機、掘進機、絞車、皮帶機、刮板機、轉載機、支架、泵站、等重要機電設備的罰款50元。
第89條 井下所有電氣設備每失爆一處,罰款500元。
第90條 綜合保護、過電流保護、漏電保護等各種保護裝置不堅持使用者,罰款500元。
第91條 有明接頭、雞爪子、羊尾巴的,一處罰款100元,多餘的電纜以“0”字型盤放在電纜車上或用電纜架以“0”字型盤放在牆上,否則罰款50元。
第92條 擅自在井下拆卸礦燈者罰款50元。
第93條 檢修或搬遷電器設備,必須切斷電源,將開關閉鎖,並懸掛“有人工作,不準送電”警示牌,並嚴格按停送電製度執行,違者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對責任人罰款50元。
第94條 主接地係統和局部接地係統一處不合格的罰款50元。
第95條 溜子、皮帶聯軸節易熔塞,不準其它材料代替,否則每發現一處罰200元。
第96條 機電設備的各種保護裝置必須堅持正常使用,並保證靈敏可靠,任何人不得隨意甩掉,否則發現一處罰款50元。
第97條 移動變電設備時,必須切斷電源,變電站在爬坡、下坡狀態下拉移或停放時,必須采取可靠措施,否則罰款100元。
第98條 井上下安裝完成或停用的皮帶、溜子等運輸設備,必須有專人管理,否則必須切斷上一級電源並閉鎖,違者罰安裝或分管單位300元。
第99條 無計劃停電,罰款100元 。
第100條 井下焊割措施不經有關領導批準罰300元。
第101條 非專業人員檢修電器設備罰100元。
第102條 停電作業時,不放電、不驗電、不按規定掛地線罰100元。
第103條 井口信號裝置與絞車房控製回路不閉鎖罰200元。
第104條 用銅、鋁、鐵等物品代替保險絲罰50元。
第105條 井底或井口安全門與信號控製回路不閉鎖罰200元。
第106條 停電作業不掛停電牌或擅自拿掉停電牌的罰100元。
第107條 過流整定不合格罰100元。
第108條 電纜拖地或懸掛不合格每米罰10元。
(第五節 提升運輸)
第109條 主副井絞車運轉時,必須一人操作、一人監護,否則罰50元。
第110條 把鉤工必須對入井人員進行驗身,否則,罰把鉤工100元,乘車人員不服從管理,不排隊乘車,擁擠打鬧者罰款200元。
第111條 皮帶托輥每少一組或失效一組罰20元,皮帶跑偏不處理罰100元。
第112條 搭乘非專用乘人裝置的,罰款500元。
第113條 主副井各種保護閉鎖裝置和設施,每天必須由專職人員檢查一次,並做好記錄和彙報工作,發現問題,必須立即處理,否則,罰50元。
第114條 礦車之間連接必須使用合格連車環、插銷,嚴禁使用鐵絲、鋼絲繩等物連接,否則罰責任人100元,罰責任單位500元。
第115條 人力推車時,按《煤礦01manbetx 》第337條執行,否則罰款30元。
第116條 小絞車使用必須打好基礎或打好四壓兩戧,否則,罰責任單位500元。
第117條 嚴禁放飛車,否則罰責任人100元,罰責任單位1000元。
第118條 采用絞車回棚或在無軌道的巷道內拖料時繩道兩側不得有人,必須有可靠的信號,否則罰50元。
第119條 小絞車無保險繩,無雞心環,罰款200元,鋼絲繩斷絲磨損超限必須及時更換,否則罰款500元。
第120條 斜巷提升運輸絞車嚴禁超負荷運行,否則罰款200元,斜巷提升不按規定設“一坡三擋”,罰責任單位1000元。
第121條 斜巷運輸,嚴格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違者罰款500元。
第122條 上下山吊車作業時,司機不得離崗,礦車前必須有可靠的擋車裝置,並用強度足夠鐵鏈或鋼絲繩將車鎖牢,否則,每項罰30元。
第123條 小絞車不完好而使用的,罰款100元,無紅燈、信號,每處罰款200元,斜巷提升不按設計要求設置躲避硐的,罰責任單位1000元。
第124條 大巷內、絞車房及斜巷提升上下變坡點處,必須設有足夠照明燈,否則罰款20元。
第125條 嚴禁用溜子、皮帶運輸物料(雙運皮帶除外)。否則,罰責任單位1000元,罰責任人50元。
(第六節 一通三防)
第126條 主付井口及主扇房20米範圍內,嚴禁煙火,否則,罰款500元。
第127條 不得在井口存放易燃材料,井口應配備防滅火材料,否則,罰款300元。
第128條 采掘工作麵應采用獨立通風,每發現一處不合理的串聯通風、擴散通風或無風、微風,罰款500元,對於經總工程師批準的符合規程的串聯通風,必須製訂專門措施並嚴格執行,否則,罰50元。
第129條 掘進巷道的貫通,通風科必須做好調整風流的準備工作,貫通時,主管通風人員應在現場統一指揮,貫通後,必須立即調整通風係統,防止瓦斯積聚,否則罰款500元。
第130條 因通風管理不善,造成用風地點風量(或風速)不符合規程規定,罰款500元。
第131條 因臨時或長期停工而產生的盲巷,施工單位和生產技術科必須及時通知通風科設置柵欄或密閉,否則罰責任單位300元,嚴禁任何人進入盲巷,否則罰款100元。
第132條 局扇安裝不符合標準規定罰200元。局扇必須掛牌管理,否則罰50元,井下嚴禁隨意開停局扇,發現一次罰50元。
第133條 事先不經有關領導(單位)批準的局扇停風,均屬無計劃停風(風筒維護工撤換風筒在規定時間內的除外),發現無計劃停風後,施工單位要執行好停風、恢複供電安全措施,並將情況彙報通風科和調度室,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200元。
第134條 無論何種原因,局扇停止運轉後,局部通風區域內作業人員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全部撤出,並及時設置臨時柵欄,揭示警標或派專人在巷道口站崗,防止人員誤入。以上每項做不到,罰當班責任人100元,其餘有關人員每人罰30元,需恢複通風時,必須由瓦檢員檢查,確認瓦斯濃度符合規定才準開風機供風,否則按瓦斯濃度高低采取相應處理措施,不查氣體濃度直接開機供風,罰款50元,如瓦斯超限,恢複通風時,必須按規定製度專門措施執行排放,否則,罰款1000元。
第135條 風筒拖地或吊掛不合格,每米罰5元。風筒出風口距迎頭的距離超限,或隨意掐斷、紮破風筒罰款50元,放炮、運輸、噴漿等工作損壞風筒時,罰款300元。
第136條 風筒漏風當班未處理時,每處罰20元,一台局扇不得同時向兩個工作麵供風,否則,罰款100元。
第137條 局部通風機必須使用風電閉鎖裝置,發現一處無風電閉鎖或使用不符合有關規定,罰200元,局扇無消音器,罰100元,局扇發生循環風罰300元。
第138條 瓦檢員不按規定巡回路線檢查瓦斯,或檢查瓦斯時弄虛作假,出現三不對口,發現一次,罰200元,瓦檢員空班漏檢罰款300元。
第139條 安全監測儀器(表)必須完好、準確、可靠,每發現一台便攜儀、光學瓦斯檢定器不合格,井下監測探頭或斷電儀出現故障後維修不及時罰維修責任人員50元。
第140條 采掘工作麵探頭吊掛不符合規定或達不到要求,每發現一處罰款50元。
第141條 風門損壞不及時修複,罰款200元,同時打開兩道風門,使風門失去擋風作用,罰款50元,風門不閉鎖罰款100元。隨意拆卸、損壞通風設施的,罰責任單位1000元,罰責任人100元。
第142條 采掘工作麵沒有防塵設施或設施不齊全,罰款100元。運輸機轉載點無灑水防塵裝置或不齊全、不完好或不使用,造成煤塵飛揚每處罰100元。
第143條 掘進機內、外噴霧霧化不好,不正確使用噴霧,發現一處罰50元,掘進機無水割煤罰50元,因維修不及時造成噴頭堵塞霧化不好或缺少噴頭不處理而繼續作業時,罰50元。
第144條 放炮前後不灑水降塵,罰款100元。
第145條 采煤工作麵回采結束後,必須在45天內撤出一切設備材料,由通風科進行永久密閉,否則,罰款500元。
第146條 不按要求設置水幕淨化風流的,罰款100元。
第147條 主要進風巷道必須定期進行衝洗,否則罰款500元。
第148條 井下機電硐室、皮帶機頭要足額配備滅火器材,否則,罰款100元。
第149條 井下吸煙或攜帶煙火違章下井者,罰款500元。
(第七節 其 他)
第150條 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要與現場相符、可行、便於操作,用詞恰當,符合有關技術政策,否則,對編製人員罰款50元,審批人員把關不嚴罰款20元。
第151條 貫徹作業規程要登記參加人員姓名、學習日期、考試成績等,否則,缺一項罰單位技術負責人50元。
第152條 木場、倉庫等重要場所必須建立完善的防火製度,否則罰100元,所使用的防火器材必須保持良好狀態,否則罰50元,木工房、倉庫內嚴禁煙火,否則罰款50元。
第153條 防雷電工作由機電科統一進行檢查布置、測試維修等,應裝設避雷設施而不安裝(或不合格)罰100元。
第154條 對竣工工程驗收不嚴,因質量不合格而危及安全使用時,罰200元。
第155條 值班車無故脫崗一次罰款50元。
第156條 井下通訊線路因維修不好造成不通話,一次罰款30元,延誤事故彙報或處理的罰款100元。
第157條 處理冒頂必須有安全措施,緊急情況下,可以口頭傳達安全措施,如有措施不按措施施工,罰款50元。
第158條 溜煤眼上口必須設置柵欄,否則罰款500元。
第159條 處理溜煤眼或煤倉堵塞,必須有安全措施,否則罰款100元。
第160條 酒後下井、特殊工種酒後上崗的罰款200元,下井不戴自救器罰款10元,不戴礦燈或礦帽的罰款200元,穿化纖衣服罰款200元,井下脫靴、摘帽罰款100元。
第161條 區隊不按規定或要求組織本單位的安全活動,罰款300元。
第162條 凡有值班任務的責任人及需要現場交接班的職工,必須遵守交接班製度,否則罰款50元。工作麵無管理人員跟班或跟班人員脫崗、睡崗、不在現場的,罰款100元。
第163條 嚴禁職工未經培訓直接上崗,安排他人無證上崗者,罰款300元,無證上崗罰款50元,不持證上崗罰款30元。
第164條 工作期間脫崗、睡崗罰款50元,造成事故的,視情節輕重,按有關製度處罰。
第165條 對於包庇“三違”或給“三違”人員講情的,群眾有權向有關領導檢舉揭發,一經核實罰包庇人員或講情人員100元。
第166條 在全礦範圍內進行安全質量檢查或安全辦公會、事故分析追查會,被通知的人員必須按時參加,遲到罰款20元,缺席罰款50元。
第167條 對各類安全檢查查出的安全隱患,沒有在限期內整改的,每條罰單位負責人30元。
第168條 安檢員抓三違、現場檢查不認真仔細,對現場存在問題每少檢查出一條罰款20元;對檢查出的問題不落實整改的罰款50元;井下睡覺、脫崗的,罰款100元。上述情況累計出現三次者,停工學習。
第16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情節輕重給予主要領導100~300元罰款:
1、不執行上級發布的指示、決定,違反“三大規程”,甚至強令工人冒險作業的。
2、由於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安全設施和操作規程不健全,致使工人無章可循,放鬆對安全工作的領導,致使現場管理混亂的。
3、不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持證上崗人員由於不會操作或不懂安全規程而造成事故的。
4、由於設備超過檢修期運行,設備有缺陷或作業環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5、作業人員因患有各種病證,應調離該工作崗位而未作調離,造成事故的。
6、在工作中發現違章作業不製止不教育的。
7、公司災害預防處理計劃,不按時編製和不按期修改、補充,不認真傳達貫徹執行的。
第四章 附則
第170條 安檢科是具體辦理本細則獎罰手續的執行部門,有權按本規定對全礦井職工實施獎罰。首先及時出示罰款通知單給受罰單位,月末統一彙總交企管科、財務科執行。
第171條 由於違反本規定,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由安檢科及所在單位提出處理意見,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第172條 全礦井任何部門組織的安全、質量檢查和各種專業性安全質量檢查,都必須將檢查情況,特別是存在的安全隱患報安檢科一份,以便於對處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173條 本規定獎罰金額專款專用,單獨設立帳戶,作為安全基金統一支配使用。
第174條 安檢科要盡職盡責,嚴格按規章製度辦事,敢於堅持原則,大膽工作,否則追究安檢科的責任。
第175條 辦公室、企管科、工會辦等部門,協助做好對“三違”人員的幫教工作。
第176條 對本規定未涉及的其它“三違”行為,安檢科有權根據情節給予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177條 本製度與上級規定相抵觸的,上級規定執行。
第178條 本製度適用於在我礦範圍內的所有單位和工作人員。
第179條 本製度由安檢科負責監督落實。
第180條 本製度解釋權屬永龍天禹(登封)煤業有限公司。
第181條 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入井人員管理製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井上下人員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司正常的安全生產,達到員工人身安全及企業財產不受損失為目的,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等行業法律法規要求,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章 入井人員檢身製度
第二條 凡出入井人員,必須接受井口檢查人員檢身。
第三條 井口20m範圍內嚴禁吸煙或有煙火,嚴禁閑雜人員在此逗留。
第四條 入井電鉗工必須將工具放入工具包內,其他人員必須將帶的長柄工器具及材料放入工具車內下井。
第五條 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自救器、佩戴安全帽、攜帶礦燈。入井人員嚴禁喝酒,嚴禁攜帶煙火和易燃物品,勞動保護必須穿戴整齊,嚴禁穿化纖衣服入井。
第六條 確因工作需要,攜帶汽油、煤油或鬆香水等危險品者,必須持業務部門審批證明,方可入井,用後要及時帶上井。
第七條 出井人員嚴禁攜帶炸藥、雷管以及其它生產資料。
第八條 運輸隊必須每班在井口設一名專職檢身人員,配備酒精探測儀等檢身儀器對所有入井人員進行檢身。
第三章 出入井人員清點製度
第九條 入井人員在領取礦燈後,進行入井考勤登記,升井後進行升井考勤登記。
第十條 企管科考勤員每班依據考勤情況,分單位做好當班入井職工的統計工作,對有入井考勤而未及時升井人員進行統計,並且分單位將未升井人員名單一式兩份報調度室和安檢科。
第十一條 調度室和安檢科對企管科報送的未升井人員名單,必須及時向相關單位落實職工未升井原因。
第十二條 所有入井人員升井後必須到本單位報到。
第十三條 各單位對當班職工入井人數做好統計工作,做好職工升井後的清點工作,對在井下加班人員及未升井人員(或未到隊部報到人員)及時向調度室和安檢科彙報。
第十四條 各單位井下跟班隊長或當班班長到達工作麵後,必須將本班出勤人數報調度室,調度室對各單位當班出勤人員做好統計。
第十五條 調度室和安檢科對入井後不知去向且未及時升井人員,要立即組織人員進行尋找。
第十六條 上級領導入井、升井須到調度中心填寫上級領導入井、升井登記表。
第十七條 來客入井人員須由公司陪同人員在井口考勤室登記後方可入井,升井後由陪同人員在井口考勤室登記。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製度與上級規定相抵觸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製度適用於公司所有下井幹部。
第二十條 本製度由安檢科、調度室、企管科監督落實。
第二十一條 本製度解釋權屬永龍天禹(登封)煤業有限公司。
第二十二條 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安全舉報製度
第一條 為保持公司同群眾的密切聯係,鼓勵群眾參與安全生產監督,進一步加強安全基礎工作管理,維護廣大職工的切實利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等相關規定要求,遏製瞞報事故現象,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存在以下問題時,員工有權向安檢或監察部門舉報:
1、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的。
2、瓦斯超限作業的。
3、未建立監控係統,或者瓦斯監控係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4、通風係統不完善、不可靠的。
5、超層越界開采的。
6、自然發火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7、使用明令禁止或者使用淘汰的設備、工藝的。
8、無《規程》《措施》擅自開工作業的。
9、作業範圍內存在重大安全隱患還強製職工作業的。
10、幹部違章指揮的,員工有違章行為的。
11、隱瞞事故的。
12、未遂事故發生後未及時彙報、追查和統計的。
13、不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而違章生產的。
14、由於設備存在重大缺陷或工作場所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有效治理繼續生產的。
15、未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就安排上崗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無《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而上崗作業的。
16、對舉報人員打擊報複的。
17、其它需要舉報的內容。
第三條 公司設立舉報電話。
舉報方式:電話、手機短信、郵箱等
舉報電話:0371--62787666轉8005
郵箱地址:sytyswj@163.com
地址:永龍天禹(登封)煤業有限公司(安檢科)
第四條 所舉報情況必須真實、可靠,內容應包括責任單位或個人具體違章的詳細經過、時間、地點等重要信息。
第五條 舉報情況經核實後,根據情節,給予舉報人500~2000元的獎勵。
第六條 業務部門辦理舉報事項,要恪盡職責,秉公辦事,查清事實,分清責任,正確疏導,及時、恰當、正確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第七條 在辦理舉報事項過程中,任何人不得將檢舉、揭發、控告材料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遞被檢舉、揭發人和單位。對舉報人要嚴格保密,任何人不得泄密,如有違規泄密者,給予嚴肅處理。
第八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複,否則,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或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條 本製度與上級規定相抵觸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十條 本製度適用於公司所有從業人員。
第十一條 本製度由安檢科負責監督落實。
第十二條 本製度解釋權屬永龍天禹(登封)煤業有限公司。
第十三條 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帶班及安全監督檢查製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現場安全管理,充分發揮領導幹部在安全生產中的作用,促進公司領導深入井下了解安全生產狀況,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有效製止違章違紀現象,特製定《永龍天禹(登封)煤業有限公司礦級領導帶班下井製度》,現予以下發,望認真遵照執行。
第二章 適用範圍
第二條 總經理、總工程師、生產經理、安全經理、機電副經理、副總工程師。
第三章 下井及帶班下井指標
第三條 公司黨政正職每月下井不少於10個,其中帶班下井不得少於5個,且中、夜班各1/3。
第四條 總工程師、生產經理、安全經理、機電經理、副總工程師每月下井不少於15個,其中帶班下井不得少於6個,且中、夜班各1/3。
第五條 其他公司領導每月下井不少於8個,其中帶班下井不得少於5個,且中、夜班各1/3。
第四章 帶班具體要求
第六條 公司領導帶班實行“三八製”,分早、中、夜三班,必須保證井下每班至少有一名副總及以上的公司領導帶班。
第七條 公司領導帶班表由調度室每月排定一次,並報永龍公司調度室備案。
第八條 公司領導必須堅持輪流現場帶班,並做到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帶班下井的工作時間早班8:30~16:30,中班16:30~00:30,夜班00:30~8:30,保證井下24小時有公司領導帶班。
第九條 公司領導帶班下井實行井下交接班。上一班的帶班公司領導應當在井下向接班的公司領導詳細說明井下安全狀況、存在的問題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項等。公司領導帶班入井、升井時要在副井底認真填寫《永龍天禹(登封)煤業有限公司公司級領導帶班交接班記錄》,帶班期間必須至少向調度室彙報一次。
第十條 當班沒有公司領導帶班下井的,從業人員有權拒絕下井作業。單位不得因此降低從業人員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 對無公司領導帶班下井或該帶班而未帶班的,對有關責任人按擅離職守處理。總經理對落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全麵負責。
第十二條 公司領導無論因公因私造成不能正常帶班時,調度室主任或值班領導安排副總以上人員替班,並由調度室做好記錄。
第十三條 公司領導帶班期間根據所分管的範圍進行督查,並重點關注安裝、拆除、大型設備回撤、防治水重點頭麵、貫通、初采、收尾或其它重點區域,特殊安排的由調度室另行通知。
第五章 帶班任務及職責權限
第十四條 公司領導帶班要結合自己職責仔細排查現場存在的問題和安全隱患,及時協調解決現場存在的問題和消除不安全隱患,切忌走過場。
第十五條 公司領導帶班升井後在調度室填寫《礦領導入井帶班記錄》,將下井的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意見等有關情況進行詳細登記,並由專人負責整理和存檔備查。
第十六條 公司領導入井帶班記錄所查隱患,由安檢科負責收集,根據填寫內容下發隱患整改通知單進行落實。
第十七條 公司領導帶班要把保證安全生產作為第一責任,切實全麵掌握當班井下的安全生產狀況,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險情,及時製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嚴禁超能力組織生產。
第十八條 公司領導帶班要對當班安全生產全麵負責。井下出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隱患和遇到險情時,帶班公司領導必須立即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組織涉險區域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迅速采取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並及時向調度室彙報。
第十九條 檢查各項安全管理製度的落實情況及瓦斯檢查工、安全檢查工、區隊管理人員按時上崗和特殊工種的持證上崗情況,以及履行崗位職責、安全生產責任製情況,及時發現和製止“三違”人員。
第二十條 負責當班事故隱患的檢查及落實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及時向下一班交接清楚。
第二十一條 檢查督促各項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重點是“一通三防”、防治水等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
第六章 監督考核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公司領導未按照規定帶班下井或者弄虛作假的,均有權向上級部門舉報。
第二十三條 永龍天禹(登封)煤業有限公司領導帶班下井製度及時報送永龍公司安監部、調度室及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接受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公司領導帶班下井時,其領導姓名在井口明顯位置進行公示,接受監督。
第二十五條 公司領導帶班下井情況納入公司領導“雙基”考核,具體考核標準見《安全“雙基”考核標準》。
第二十六條 每月5號之前將公司領導上月帶班下井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及時進行公示。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製度與上級規定相抵觸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製度適用於公司副總以上管理幹部。
第二十九條 本製度由調度室負責監督落實。
第三十條 本製度解釋權屬永龍天禹(登封)煤業有限公司。
第三十一條 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安全操作管理製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公司機電設備使用及維護人員的安全操作行為,全麵提升員工技術素質,提高安全操作水平,造就一支技術過硬、操作技能強的員工隊伍,創建良好的安全生產秩序,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製度建設管理
1、機電科負責全礦所有機電設備操作規程、使用標準等的審核、修訂,彙總後裝訂成冊,作為管理依據。
2、特殊時間段、特殊地點的設備操作安全事宜由機電科牽頭進行製度完善。
3、機電科負責所有設備操作類規程、標準、措施的審核及批準。
4、區隊技術人員必須編製本隊所有機電設備操作規程,經機電科及相關領導審核批準後製作成牌板並現場懸掛。
5、在多個單位操作同一台設備的地點,設備責任單位必須製定專項管理製度約束其他單位的使用權限。經機電科審核批準後製作成牌板並現場懸掛。
6、特殊時間段、特殊地點的設備操作區隊必須製定專項措施。
第三條 機電設備操作、維護及相關人員管理
1、所有設備操作人員必須經過有資質機構的相關培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
2、操作人員在崗期間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崗位責任製、設備巡回檢查製等相關管理製度,現場操作嚴格執行“手指、口述”,同時認真填寫相關記錄。
3、機電設備維修人員必須嚴格按標準進行設備檢修,杜絕設備帶病運轉。
4、區隊必須認真組織員工的安全培訓,杜絕未經培訓員工直接上崗現象。必須經常對員工進行危險預知教育,增強員工防範設備不安全因素的能力。
5、區隊必須按崗位作業標準進行操作人員配備,嚴禁一人多崗現象出現,堅決杜絕安排帶病員工上崗現象。
6、區隊管理人員在特殊作業地點的檢查情況必須按專項製度執行。
7、非設備責任單位操作人員未經允許嚴禁操作其他單位設備。
8、科室檢查人員在現場必須檢查設備存在的隱患,同時檢查操作人員的精神狀態、操作水平等事項,發現問題及時采取相應措施進行處理。
第四條 本製度與上級規定相抵觸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五條 本製度適用於各工種崗位人員。
第六條 本製度由安檢科、機電科負責監督落實。
第七條 本製度解釋權屬永龍天禹(登封)煤業有限公司。
安全責任追究製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製,嚴肅安全責任追究,保障國家財產和員工生命安全,切實遏製重特大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務院第493號令,國家監察部、安監總局《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河南省豫政【2008】51號文及《河南煤業化工集團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製度》河南煤業化工【2009】21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文件精神,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製定永龍天禹(登封)煤業有限公司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中的安全責任追究是指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機構的事故處理意見與河南煤業化工集團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製度等部門意見,由各級組織對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者或不安全行為的責任人,按照管理權限給予的行政追究處分。
第三條 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各級安全生產責任製和相關安全管理製度,並認真組織實施,進一步完善保護員工人身安全健康的安全技術措施,防止各類事故的發生。
第二章 安全管理主要職責
第四條 總經理是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製定本年度安全生產奮鬥目標及安全生產長遠發展規劃;負責安全費用投入計劃的落實;定期組織召開安全會議;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第五條 安全經理是公司分管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負責全公司各類人身事故的監督、追查、處理工作。
第六條 各分管領導要對分管專業範圍內的安全工作負責。
第七條 安檢科負責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集團公司的各項安全管理規定;負責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安全大檢查;負責權限範圍內的各類安全事故的調查與處理;負責安全費用提取、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行使安全一票否決權。
第三章 事故責任分類
第八條 事故責任分類是根據在事故發生過程中的作用確定責任的類別。通常情況下有如下幾類:
直接責任,指行為人的行為與事故之間有直接因果關係,對事故發生起決定性作用。
間接責任,指與事故之間有間接聯係,是造成事故的條件,起重要作用但不起決定性作用。
直接領導責任,指領導錯誤而直接導致事故發生。
主要領導責任,指領導過於疏忽而導致事故發生。
領導責任,對安全管理不嚴致使下屬出現事故。
第四章 事故處罰
第九條 其他處罰:
1、出現事故後現場負責人不積極履行彙報、搶救(搶險)義務的,罰款2000~4000元並停工培訓;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罰現場負責人2000~4000元;故意製造假象,影響或阻礙事故調查的,罰現場負責人2000~8000元,並追究其行政責任;故意隱瞞工傷(事故)或放任事態發展導致事故擴大的,單位負責人不及時彙報事故情況的,或不按程序彙報、治療的,延誤治療時機或造成其他糾紛的,罰單位負責人、跟班人員各10000元,並追究行政責任。
2、相關業務科室或單位負責人接到調度室通知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原則上必須在30分鍾內到礦。凡因通訊不暢造成聯係不到本人的,輕者罰款500元,重者給予紀律處分。
3、公司相關部門值班人員接到調度室通知後不按照規定及時履行職責的,對當事人罰款500元,部門負責人罰款300元。導致事故擴大或造成不良影響的,直接責任人解除勞動合同,並追究部門負責人行政責任。
4、事故調查過程中,不如實反映事故真相或提供虛假信息者,罰款1000~4000元。
5、事故追查分析、報告、統計不符合規定的,對業務主管部門責任人罰款300元,部門負責人罰款200元。造成不良影響的,追究行政責任。
6、工傷人員治療結束後必須將自己工傷治療期間的病曆交公司醫院妥善保管。否則罰工傷人員500元。
7、不經安檢科同意,擅自安排工傷人員上班的,罰責任單位隊長1000元。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製度與上級規定相抵觸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製度適用於本公司所屬各單位。
第十六條 本製度由安檢科負責監督落實。
第十七條 本製度解釋權屬永龍天禹(登封)煤業有限公司。
第十八條 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