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龍煤礦通風、瓦斯、煤塵管理實施辦法
第5條 采掘工作麵的進風流中,按體積計算氧氣含量,不低於20%,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0.5%,否則,罰通風科500元。
第6條 加強掘進巷道的通風管理,風筒距掘進迎頭不得超過5米,違者罰款100元;
第7條 巷道內風筒吊掛必須平直,禁止直角轉彎和從夾縫中穿過,否則,罰款100元,無掛鉤及少鉤1個罰20元。
第8條 同一局扇的風筒必須使用同一規格型號,保證接頭質量和過風斷麵,減少風筒漏風,禁止大小風筒混接,否則,罰款100元,對破損風筒不補,造成漏風一次罰100元。
第9條 井下局扇安裝符合《01manbetx 》規定,進風巷距離回風口不少於1O米,距地表高度不少於0.3米,違者罰通風科每次2O0元,班直接負責人100元;風門按規定開啟或關閉,違者罰100元,損壞或撞壞風門罰500元。
第10條 主要進、回風大巷和采區回風巷必須按《01manbetx 》規定設置足夠數量隔爆水袋,否則,罰款200元。
第11條 主、局扇保持經常運轉,不準隨意關停,須停局扇必須經當班安全員或專職瓦檢員批準,違者罰款200元;須停主扇必須經分管副礦長批準,違者罰款1000元。
第12條 采區煤層運輸巷、回風巷掘進,必須配相應的超前巷(中間通過聯絡巷相連),通風上山必須雙巷掘進(通風、運料、溜煤分開),違者罰款100元。
第13條 臨時停工的地點不準停風,因停電或出現故障造成停風的必須設置柵欄,揭示警標,懸掛瓦斯記錄牌板;柵欄必須上鎖,並實行雙人連鎖,由安全員、瓦檢員分別保管鑰匙,否則,每項罰款2OO元。
第14條 嚴禁瓦斯超限作業,總回風巷瓦斯濃度必須控製在O.75%以下,采掘工作麵進風流瓦斯控製在0.5%以下,其他地點瓦斯必須控製在1%以下,瓦斯超限時必須停止工作,立即撤出人員,派專人處理,否則,視為重大違章,每次罰款當事人1000元,並扣所交風險金本金的50%。
第15條 采掘工作麵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必須停止電鑽眼;放炮地點附近20米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到1%時,嚴禁放炮;局扇或其它開關地點附近20米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運轉,撤除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否則,視為重大違章,每次罰款當事人1000元,並扣所交風險金本金的50%。
第16條 井下盲巷(閑置巷道)必須按密閉要求掏槽密閉,抹麵處理,懸掛瓦斯記錄牌板,每班必須按時檢查瓦斯及其變化情況,確保不因密閉質量問題造成密閉牆外口局部瓦斯超限,否則,每項處罰區域範圍內安全員(隊長)每次500元。
第17條 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麵及采區進回風巷,每班作業前必須進行灑水降塵,控製煤(粉)塵飛揚,在煤塵飛揚較大的地方(漏煤眼、裝轉載點、溜子巷)必須實行不間斷降塵,違者罰當班安全員(隊長)100元。
第18條 所有井下采掘工作麵和回風巷維修作業點,必須懸掛瓦斯報警儀、瓦斯記錄牌板,瓦檢員必須不間斷適時監測瓦斯,嚴格執行瓦斯“三級”管理,否則罰款500元。
第19條 安全員或專職瓦檢員下井工作,必須隨身攜帶光學瓦檢儀,不帶瓦斯鑒定儀一次罰款500元;丟失儀器或損壞者,照價賠償。超出使用期(一年)獎勵300元,未到使用期(1年)懲300元。
第20條 嚴格執行瓦斯排放管理製度,井下若因特殊情況需停風或因停電等造成停風,在恢複通風過程中,必須經安監站、井口負責人、通風科及當班安全員(隊長)專職瓦檢員、電工簽字後,方可入井排放,違者罰款500元,並有瓦斯排放安全技術措施記錄,無措施記錄罰款200元,由井口、通風科當班值班員收集整理,否則處罰當班通風科及井口值班人員100元。
第21條 必須按規定配足、配齊各類傳感器,傳感器的設置、懸掛符合《01manbetx 》規定;定期對各類傳感器進行調校、維護,並做好記錄,否則,每項罰款200元。
第22條 發現瓦斯超限,監測監控值班員必須向礦領導報告及時按規定進行處理,將超限的真實原因和處理情況報局信息調度室,並做好記錄;監測監控係統發生故障,數據無法上傳後,必須立即報主管領導采取安全措施並迅速排除故障,並將故障真實情況及安全措施報局信息調度室,否則,每次罰款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