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龍煤礦開拓開采及維修管理實施辦法
第23條 開鑿井下巷道,嚴格按設計或計劃進行施工,具體布置由礦生產技術科負責,並達到相關的技術要求。
第24條 巷道斷麵,主要運輸巷,回風巷淨斷麵達橫梁1.8m,淨高2m,底寬3m;通風上山,溜煤眼淨斷麵達橫粱1.4m,淨高2m,底寬2.2m;一般巷道尺寸由生產技術科確定,否則每米罰款100元。
第25條 巷道支護,無前傾後仰,抬肩掉口,否則每架罰款50元;插條棵子要飽滿,插條不過江一棵罰款10元;空幫空頂一次罰款50元。
第26條 主要回風巷、石門等主要巷道,選用U鋼或工字鋼支護,支架間距50cm,違者罰50元;主要運輸巷選用砌镟支護,支護斷麵規格必須符合要求;回風上山、超前巷、聯絡眼選用坑木時直徑不小於12cm,支架間距50cm,違者罰款50元。
第27條 巷道的方位、坡度。所有井巷開鑿位置、方位、坡度均由生產技術科現場安排,各班組不得自行其事,否則違反一次罰款200元;傾斜巷道迎山角為3-5度,不合格者每架罰款100元。
第27條 采掘工作麵都必須編製有針對性的《作業01manbetx 》及《01manbetx 01manbetx 》,報上級部門批準後,組織工人學習後實施,不製定《作業01manbetx 》、不組織學習,一項罰款200元。
第28條 壁式工作麵的推進工作,由壁采領導小組全權負責指揮管理,除認真組織工人學習《作業01manbetx 》及《01manbetx 》外,應加強日常工作的管理,違者罰款200元。
第29條 每個采區、壁式工作麵必須具備上、下兩個安全出口,加強工作麵支護及頂板管理,違者罰款1OO元。
第30條 壁式工作麵支護應規範,達到“兩直一平”(即工作麵直、煤壁直,煤壁與支柱平行),柱距不超O.7m,排距不超1m(摩擦支柱、單體液壓支柱1.2m),違者罰100元;對摩擦式金屬支柱,應按規定進行定期校驗,初撐力不得小於50kn,d單體液壓支柱初撐力不得小於90KN,且無壞柱、活柱及死柱,支柱迎山角為3-5°,違者罰款100元。
第31條 采煤工作麵初次掘進開切眼,初次放頂,穿斷層過采空區等,必須製定相應的安全技術防範措施,並認真組織采煤工學習、實施,否則,不製定安全技術措施、不組織學習一項罰款500元。
第32條 工作麵回采時,應按規定留夠保安煤柱,嚴禁冒險蠻幹或自行其事,違者罰款500元。
第33條 回采工作麵結束後,對采空區、超前巷、聯絡巷進行封閉處理,違者罰款500元。
第34條 回采工作麵穿越采空區、破碎帶或有老窖積水地帶,應先探後采,並做好超前支護,嚴禁垮頂或透水,違者罰款500元。
第35條 采煤工作麵及運煤線路上的浮煤,應在當班前清理幹淨,違者罰款100元。
第36條 巷道維修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否則,罰款200元。
第37條 巷道交叉口及獨頭掘進時,支架不得出現連斷折斷的情況(斷腿、斷梁),檢修巷道必須從外向裏進行,違者按一根木腿或一根頂梁,罰款100元處理。
第38條 經常保持巷道暢通無阻及清潔衛生,各班應定期進行處理;負責維修的井巷,所垮落的矸石,煤渣及其它雜物、積水,應進行徹底清理和疏通,違者每項罰款1OO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