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龍煤礦培訓教育及會議管理實施辦法
作者:佚名
2012-06-02 21:56
來源:本站原創
第106條 每年由安監站會同辦公室組織不少於4期全員培訓、複訓,複訓率達100%,組織開展“六月安全月”教育活動,否則,缺一期罰款100元。
第107條 凡不參加礦上組織的培訓或輪訓,按曠工處理並罰款100元;遲到或早退者罰款5O元;考試不合格者(職工)罰款100元,並補考,補考仍不合格者,予以辭退。
第106條 新工人入礦按規定培訓15天,並經考試合格,安監站方可安排工作,按工種指定有經驗的老工人帶領3個月後方可單獨作業。否則,予以辭退。
第107條 經礦決定派出學習和培訓的各類人員,結業考試不合格者,培訓費用自費處理。
第108條 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未經考試合格者,不準上崗,違者罰款200元。
第109條 每月由安監部門組織三次自檢自查及安全辦公會議,機電部門組織一次機電安全辦公會,技術部門組織一次安全技術03manbetx 例會,缺一次罰款300元;每天由隊長或安全員組織一次班前會,凡缺會一次者,罰款50元。
第110條 凡屬礦通知召開的各類會議,必須按時參加,認真做好會議記錄,否則每次罰款5O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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