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龍煤礦職業衛生管理管理實施辦法
作者:佚名
2012-06-02 21:57
來源:本站原創
第111條 按國家職業健康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每兩年對從事井下作業人員進行一次職業病檢查,對患有職業病的人員,應按規定調換工種,確保職工身體健康。
第112條 按《煤礦安全01manbetx 》的有關規定,不得招收和使用不適宜井下作業的人員。
第113條 每半年對澡堂、食堂、宿舍以及礦區內公共場所的清潔衛生進行檢查,凡達不到要求的應酌情處罰。凡缺一次洗澡水,罰款責任人100元,不按規定時間開澡塘門罰款澡塘管理員50元,不能按規定時間就餐,而影響上班,每一次罰款1OO元。
第114條 不愛護公共財物,損壞更衣櫃、澡堂噴頭等公共財物,罰款當事人300元,按原價賠償損壞財物。亂畫牆壁或弄髒牆壁、亂扔東西、隨地大小便一次罰款1OO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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