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龍煤礦後勤管理管理實施辦法
作者:佚名
2012-06-02 21:57
來源:本站原創
第115條 按規定做好各類文件的收發、保管、存檔及上報工作,凡出現丟失文件,按每件罰款100元處理。
第116條 按規定收發各種報刊雜誌及信件,不出現錯發及丟失現象,違者罰款50元。
第117條 不按規定公布當月生產經營活動情況、工資核算情況,缺一次罰款100元。
第118條 按時做好半年及年度的工作總結,向礦領導提供必要的數據和資料,缺一次罰款100元。
第119條 協調好礦內各科室及部門的關係,熱情招待外來人員。按規定安排住宿,出現失誤,每次罰款50元。
第120條 認真做好礦區安全保衛工作,確保煤礦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不受外界幹擾。化解職工之間的各種矛盾糾紛,妥善處理好礦區與當地鄉、村關係,做到不出現嚴重的違法亂紀行為。礦區內出現偷盜現象,每次懲保衛科100元,並納入年終考核,保證各種物資、材料、煤炭不丟失。若出現物資丟失,財產損失,處責任人1-5倍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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