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家梁煤礦安全儀表計量檢驗製度
第一條安全計量器具的檢定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強製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二條安全計量儀表必須送具有計量計量器具檢定資格證書的檢定機構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授權的檢定機構。
第二條 每年年初必須製定,計量器具年度送檢計劃,並上報企管科。年度送檢計劃的製定必須切實可行,不可因計量器具的送檢而導致使用量不足。
第四條 每次儀器檢定後要及時作好記錄,並建立相應的台帳,以備後查。
第五條 每季度要將檢定完成情況,及時上報企管科。
第六條 將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回收不得繼續使用,並做好相應的儀器報廢工作。
第七條 需要送檢的計量器具必須按檢定周期進行送檢。
第八條 計量器具使用單位必須在儀器送檢前一周將儀器送至送檢單位。
第九條 通風儀器儀表專人負責管理,儀器儀表應設置專用存放時進行保管及保養。
第十條 通風儀器儀表的領用應登記清楚,做到誰領用誰負責。
第十一條 使用儀器儀表前應檢查一次,查看是否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更換,不得隨意更改一起儀表各項參數。
第十二條 所有儀器儀表應建立使用管理台賬和設備管理卡,做到賬、卡、物相符。
第十三條 損壞的一起應及時修理校正,對到期送檢的儀器應及時送檢,嚴禁通風儀器儀表的外界或流失。
第十四條 無辜損壞或流失儀器儀表者,應照價賠償,並視情節輕重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