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家梁煤礦安全儀表計量檢驗製度
作者:佚名
2012-06-03 14:10
來源:本站原創
第一條安全計量器具的檢定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強製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二條安全計量儀表必須送具有計量計量器具檢定資格證書的檢定機構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授權的檢定機構。
第二條 每年年初必須製定,計量器具年度送檢計劃,並上報企管科。年度送檢計劃的製定必須切實可行,不可因計量器具的送檢而導致使用量不足。因送檢及備用量不足而導致的使用量不足的要給予責任人每次200元罰款。
第四條 每次儀器檢定後要及時作好記錄,並建立相應的台帳,以備後查。
第五條 每季度要將檢定完成情況,及時上報企管科。
第六條 將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回收不得繼續使用,並做好相應的儀器報廢工作。
第七條 需要送檢的計量器具必須按檢定周期進行送檢,沒有及時進行送檢的要給予責任人每次100元的罰款。
第八條計量器具使用單位必須在儀器送檢前一周將儀器送至送檢單位。因儀器使用單位未按時送檢的要給予使用單位責任人每次1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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