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一井瓦斯排放安全技術措施
一、排放地點概況:
1、 排放地點名稱:+1113水平14#上山
2、 巷道施工長度:L= 米 ;巷道斷麵 :S= 3.6m2
3、 巷道支護形式及完好情況:梯形木棚 支護完整 局部上幫有片幫
4、 瓦斯積聚情況
1)、積聚濃度CH4%:C= %
2)、積聚體積V=SLC= m3
5、 排放工作麵瓦斯考核結果: 低瓦斯工作麵
6、 瓦斯積聚原因:局部片幫至使風筒脫節造成局瓦斯集聚超限
二、排放時間: 2010年 月 日
三、排放組織領導及人員分工
四、受排放影響的14#采掘工作麵情況: 綜合防塵、監測監控完好
五、瓦斯排放風流流經路線: 14#上山――→ 14#運輸巷 ―→
14#~12#石門 ――→12#回風上山 ――→+1280水平12#回風巷 ――→地表
1、排放前,由熊世軍按《煤礦安全01manbetx 》和排放措施規定製定並講明行動計劃。並將通往1165水平的進風調小1/3已增大+1113水平入風量。
2、排放前,由熊世軍、陳應寶戴便攜儀進入排放巷道探查瓦斯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及支護情況。無呼吸器的情況下。當瓦斯濃度大於1.5%時嚴禁深入巷道內體察。
3、排放人員必須穿戴整齊,佩戴的礦燈和瓦斯檢定器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確認完好後方可入井使用。(礦燈由機電防爆人員李俊生負責檢查)。
4、排放前,以下排放風流流經路線內及被排放風流切斷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麵必須停止作業、撤出人員 +1113水平14#~12#石門以西 工作麵及回風線路 。
5、排放前,排放瓦斯停送電電工張清國負責從變電所和配電點同時切斷下列巷道中的一切電源(包括電纜線):+1113水平14#~12#石門以裏 工作麵及回風線路 。
6、排放前,必須指定專人在以下地點設好警戒,警戒人員由排放負責人熊世軍親自接送,嚴禁擅自離開崗位。警戒設好後,由排放負責人檢查警戒範圍內人員是否全部撤出,且警戒人員應站在距排放風流不大於10m 的安全處(位置如圖所示),嚴禁站在排放風流中。警戒點為: 1、+1113水平14#~12#石門與14#回風交彙點點;2、+1196水平12#運輸巷與12#回風上山交彙點;3、+1280水平回風井;4、12#外回風上山與回風平巷交彙點。
7、排放前,必須在排放風流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1113水平14#進風運輸巷)安設甲烷傳感器,其報警點≥0.8%、斷電點均為CH4%≥1%、複電點為:CH4%<0.8%,並實現瓦斯與局部通風機電源閉鎖。必須在排放風流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掛設二個便攜儀以監測瓦斯排放濃度。
8、排放瓦斯必須由李德奎、李漢春戴機逐節延長風筒直至掌頭,嚴禁“一風吹”或“間斷停開局部通風機”排放瓦斯,必須利用風袖控製瓦斯排放量、使排出的風流同全風壓風流混合處的瓦斯濃度不超過0.8%,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
9、隻有當斷電、撤人、警戒、設置風袖、甲烷傳感器安設等工作就緒,並經排放負責人熊世軍檢查無誤後,現場指揮熊世軍方可下達排放命令,並指揮排放工作。所有參加排放的人員,必須聽從命令、服從指揮,當排放工作未能嚴格執行排放措施或排放中發現有隱患時,現場指揮和監督人員必須立即停止排放工作進行整改。
10、用於排放瓦斯的局部通風機,必須指定專人張清國看守並按現場指揮的命令停、開。局部通風機啟動前必須檢查瓦斯,隻有當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M範圍內瓦斯濃度小於0.5%時,方可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嚴禁風機抽循環風。
11、排放結束後,必須由李德奎檢查驗收瓦斯排放巷道及排放風流流經區域內的瓦斯,特別是巷道寬幫、高頂處的瓦斯,隻有在瓦斯濃度小於0.8%,二氧化碳濃度小於1.5%時,方可通知排放瓦斯停送電電工恢複供電。
12、因瓦斯排放受停電、停風影響的14#掘進工作麵,在恢複係統供電後,該掘進工作麵局部通風機在供風前必須指定專人檢查停風巷道內的瓦斯,隻有在瓦斯濃度小於0.8%,二氧化碳濃度小於1.5%,且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瓦斯濃度小於0.5%時,方可人工啟動風機,恢複供風,否則必須及時彙報,重新編製措施按規定製度進行排放。
13、排放工作結束後,現場指揮熊世軍要及時向礦總工程師丁兆才彙報,得到準許後,排放人員方可撤離現場。
14、參加瓦斯排放的人員升井後排放負責人要認真填寫瓦斯排放記錄,技術礦長康聰銀負責審查。
15、排放負責人必須及時向礦調度、礦總工程師彙報參加瓦斯排放人員的升、入井人數、時間、排放情況。
16、 未學習本措施和學習未鑒字的人員,不得參加瓦排放工作。
通風係統及警戒布置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