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集煤礦衝擊地壓煤層安全開采實施細則 (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加強衝擊地壓防治工作,確保安全生產,特製定《張集煤礦衝擊地壓煤層安全開采實施細則》(暫行)。
第2條 本規定以《煤礦安全01manbetx 》、《衝擊地壓煤層安全開采暫行規定》、《徐州礦務集團公司衝擊地壓煤層安全開采實施細則》和上級頒發的有關規定、文件及通知為依據,針對張集煤礦具體情況進行編製。
第3條 衝擊地壓是國內外正在研究的技術難題,衝擊地壓煤層開采,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管理、裝備、培訓”並重的原則,堅持應用先進成熟技術與科研攻關相結合的指導思想,依靠科技進步,進行綜合治理。
第4條 衝擊地壓防治工作的基本程序是:
衝擊傾向鑒定→采取防範措施→衝擊危險預測預報→實行解危措施→進行效果檢查。
新采衝擊地壓煤層必須采取防治衝擊地壓的安全技術措施。在有衝擊危險區進行開采作業時,必須遵守防治衝擊地壓的基本程序,采取防治衝擊地壓的專項措施。
衝擊地壓煤層進行采掘作業前,必須編製包括防治衝擊地壓內容的掘進與回采作業01manbetx 與專項防治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批準,報集團公司防衝辦公室備案。
第5條 在編製礦井建設規劃、安排生產計劃時,必須同時安排衝擊地壓防治工作計劃。
第6條 發生衝擊地壓02manbetx.com 後,礦長、總工程師、生產副礦長、安監副處長、副總、防衝擊地壓小組成員及相關單位黨政主管必須立即組織人員進行搶救、處理,調查03manbetx 02manbetx.com 原因,總結經驗,吸取教訓。
第二章 衝擊地壓防治責任製
第7條 為加強衝擊地壓防治工作,礦成立防衝管理領導小組,礦長為組長,總工程師、生產副礦長、安監副處長、經營副礦長、黨委副書記、安全副總、采掘機運通及地質副總為副組長,防衝科、安全監察科、技術中心、機電科、供應科、培訓中心、通訊科等有關科室負責人為成員。防衝辦公室負責衝擊地壓防治日常管理與研究工作,通風工區設置專職防衝隊負責進行衝擊危險區域的解危工作,基層各單位行政主管是協助防衝辦公室和防衝隊在施工現場進行衝擊地壓防治的負責人。礦井生產技術、安全、地質等專業管理人員均具有相應的防衝責任,確保衝擊地壓預測預報及防治措施的落實兌現。
第8條 為落實防衝工作,建立各級人員(單位)防衝管理崗位責任製。
一、礦長防衝工作崗位責任製
1、對礦井防衝管理工作全麵負責。
2、負責配備防衝所需的人、財、物,建立防衝工作隊伍並健全管理體係,聽取防衝管理人員的工作彙報,檢查防衝管理的各項工作。
3、衝擊地壓02manbetx.com 發生後,組織對02manbetx.com 進行搶險和處理。
二、總工程師防衝工作崗位責任製
1、負責礦井防衝技術工作,對防衝工作負技術責任。
2、負責配備技術力量,確定技術崗位責任。
3、組織衝擊地壓防治的科研工作,推廣應用先進技術。
5、衝擊地壓事故發生後,組織對事故進行搶險和處理。
三、生產副礦長防衝工作崗位責任製
1、負責防衝安全技術措施的現場落實。
2、督促防衝管理人員崗位責任製的執行。
3、督促有衝擊傾向的區域開展防衝工作。
4、參與組織各類衝擊地壓事故的調查03manbetx 與處理。
四、安監副處長防衝工作崗位責任製
1、負責監督檢查防衝管理人員崗位責任製的執行情況。
2、負責監督檢查衝擊危險區域的安全技術措施的兌現情況。
3、組織各類衝擊地壓事故的調查03manbetx ,並監督落實相應責任。
五、經營副礦長防衝工作崗位責任製
1、負責對防衝工作所需的人、財、物的投入。
2、參加礦長組織的衝擊地壓防治03manbetx 會。
六、黨委副書記防衝工作崗位責任製
1、負責組織安排對全員進行防衝知識的教育培訓。
2、負責對防衝專業技術人員每年進行防衝知識的更新。
3、參加礦長組織的衝擊地壓防治分析會。
七、安全副總工程師防衝工作崗位責任製
1、對防衝技術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2、協助總工程師審批衝擊地壓煤層的采掘作業01manbetx 及防衝的安全技術措施。
3、積極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開展防衝調研,組織科研攻關。
4、組織各類衝擊地壓事故的調查分析與處理。
八、采掘機運通副總工程師防衝工作崗位責任製
1、負責防衝安全技術措施的現場落實。
2、協助總工程師審批衝擊地壓煤層的采掘作業01manbetx 。
3、督促有衝擊傾向的區域開展防衝工作。
4、參與各類衝擊地壓事故的調查分析與處理。
九、地質副總工程師防衝工作崗位責任製
1、參與衝擊地壓的發生機理及其預測、分析方法的研究。
2、負責地質構造分析,參與衝擊區域的劃定,采掘工作麵臨近及通過大型地質構造、采空區、煤柱等其他集中應力區及時提供地質預報。
3、積極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開展防衝調研,組織科研攻關。
4、參與各類衝擊地壓事故的調查分析與處理。
十、防衝辦公室工作崗位責任製
1、根據礦井年度生產計劃編製防衝規劃及年度工作規劃。
2、推廣防衝管理經驗及新技術、新裝備,參加衝擊地壓防治的科研攻關。
3、落實煤層的衝擊傾向性鑒定工作,組織衝擊地壓危險煤層預測預報的實施及資料、數據記錄、收集與分析,進行衝擊危險程度等級劃分。
4、參加審查有衝擊地壓危險煤層采掘工作麵作業規程中的放炮、采麵支護和頂板管理等方麵的防衝安全技術措施,負責審批並落實煤層注水、放頂卸壓、打卸壓鑽孔、超前鬆動爆破及誘發爆破等措施。
5、對衝擊地壓危險監測與防治情況要經常進行分析,做好相應記錄。
6、對發生的衝擊地壓進行原因分析和機理研究,井下衝擊地壓發生後,除參加事故的搶險工作外,還要對衝擊地壓事故發生的征兆、發生經過、有關數據及破壞情況進行全麵、準確調查分析,填好衝擊地壓記錄和統計表,報送集團公司防衝辦公室。
7、衝擊地壓資料要建檔保管,經常分析整理,探索防治規律。
8、對礦組織的各種與衝擊地壓防治工作有關的會議做好專項記錄。
十一、技術中心防衝工作崗位責任製
1、參與衝擊地壓的發生機理及其預測、分析方法的研究。
2、參與預測預報係統有關數據的分析。
3、負責提供有衝擊地壓危險煤層的地質資料。
4、負責地質構造分析,參與衝擊區域的劃定,采掘工作麵臨近及通過大型地質構造、采空區、煤柱等其他集中應力區及時提供地質預報。
5、在編製生產計劃時,同時參與編製衝擊地壓防治計劃(包括具體的防治區域、措施等)。
6、負責防衝費用的年度計劃編排。
7、負責衝擊地壓煤層的開采設計。
8、負責組織地質、防衝辦、生產、安監、設計等專業人員每年對礦井衝擊危險區進行分析。
9、衝擊地壓事故發生後,參加事故的搶險工作及地質資料的搜集、報告。
十二、安全監察科防衝工作崗位責任製
1、對開采有衝擊地壓危險煤層的設計、措施進行審批,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負責對礦井相關人員防衝知識培訓情況和效果進行監督檢查。
3、參與審批、驗收衝擊危險區域的劃定。
4、監督礦井年度的衝擊地壓防治費用的使用情況。
5、組織衝擊地壓事故發生原因初步調查分析,並提出處理意見。
十三、機電科、通訊科、培訓中心、供應科防衝工作崗位責任製
1、供應科負責落實防衝工作所需要的設備、材料的供應。
2、培訓中心負責對全員開展防治衝擊地壓基本知識的培訓,使施工地點的所有職工熟悉衝擊地壓發生的原因、條件和征兆、應急措施以及發生衝擊地壓時的撤人路線。
3、通訊科負責微震係統的日常維護等工作。
4、機電科負責微震係統電源配備並進行搭火等工作。
十四、通風工區(防衝隊)防衝工作崗位責任製
1、參與衝擊地壓防治區域防衝措施的編製。
2、對衝擊地壓防治區域實施煤層注水工作,同時落實防衝措施中相關條款。
3、衝擊地壓事故發生後,積極參加事故的搶險工作。
4、負責危險區域的解危措施(如煤層注水、卸壓爆破等)的現場實施。
十五、總調度室防衝崗位責任製
1、負責協調防衝日常工作中的相關工作。
2、 發生衝擊地壓事故時, 負責在5min之內通知井下所有人員撤離災變事故地點。
十六、采掘單位的防衝崗位責任製
1、主動配合防衝專業組按要求做好鑽屑法、圍岩變形觀測法等各種數據檢測及有關信息的收集工作,每天進行衝擊地壓初步分析並報防衝辦公室。
2、配合通風工區做好危險區域的解危措施(如煤層注水、卸壓爆破等)的現場實施。
3、為防止衝擊地壓事故危害的加劇,在日常施工中,要強化工程質量的管理,按防衝要求組織生產。
4、對發生衝擊地壓事故的現場,積極配合礦組織的事故調查和搶險工作。
第三章 衝擊傾向鑒定
第9條 當礦井延深至新水平時,必須進行衝擊傾向鑒定。
第10條 煤層的衝擊傾向鑒定以采區為單位,鑒定試驗工作委托有資質的單位負責。
第11條 開采具有衝擊傾向煤層的新水平、新采區,必須編製包括衝擊地壓防治措施的專門設計,其中新水平部分的設計須報集團公司審批、備案。
已開采的煤層一經確定為衝擊地壓煤層,礦井對正在開采的水平,必須在三個月內補充編製專門設計。
第四章 開采設計
第12條 開采設計應參照以下原則:
1、在有衝擊地壓可能發生的區域,如果具有開采解放層的條件,應首先開采解放層。在開采煤層群的條件下,首先開采沒有衝擊傾向,或衝擊危險性較小的煤層,由於受其采動影響,使有衝擊地壓危險的煤層在采掘過程中不再發生衝擊地壓。
開采解放層時要合理安排開采順序,充分利用解放效果,避免形成應力集中,在解放層內保證整個塊段回采幹淨,避免留設煤柱,否則要對煤柱進行預處理。
2、開拓巷道及永久硐室布置在岩層或無衝擊危險的煤層中,服務期不超過2年的硐室可以布置在解除了衝擊危險的煤層地段內,保護帶寬度不得小於3.5倍采高。
3、各煤層、各水平、各階段和各采區應按合理順序開采。不得形成對煤體應力分布有不良影響的孤島殘柱。在向斜構造中應從軸部開始回采、在盆地構造中應從盆底開始回采;合理安排采區開采順序、回采方向、速度和距離,使解放層走向方向上保持足夠的超前距離。在已形成的孤島煤柱、高應力區內進行掘進和回采前,必須製定專門的防治衝擊地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後實施,並報集團公司備案。
4、采區一翼內各工作麵應向同一方向推進,避免相向回采。回采工作麵均應背向采空區方向推進,避免形成孤島煤柱,斷層附近的回采工作麵應背向斷層方向推進或麵向斷層的斜交方向推進。在構造應力較大的情況下,巷道的方向最好與構造應力作用方向一致,使巷道周邊應力分布較為均勻。
5、開采衝擊地壓煤層,應盡量選擇不留煤柱、少掘巷道,避免大麵積懸頂的冒落法管理頂板的長壁開采方法。
6、對緩傾斜或傾斜煤層在采取行之有效的安全措施的前提下應采用無煤柱護巷。
7、開采煤層必須留設煤柱時,煤柱形狀應規則不得有銳角處。
8、開采衝擊地壓煤層在回采前應進行煤層預注水,注水參數應在防衝措施中明確規定。若現場發現注水量沒有達到規定要求,對相關責任人給予嚴厲 考核通報。
9、按照防治衝擊地壓的要求,合理確定頂板管理、支護、放炮等回采工藝。
第13條 開采衝擊地壓煤層的專門設計,應包括設計說明書和工程圖。
設計說明書除一般采掘工程設計的內容外,應包括下列內容:
1、地質條件:煤層的地質年代、賦存情況、地質分層及其衝擊傾向和有關物理力學性質、頂底板的岩性和厚度,地質構造。
2、開采條件:開采範圍、儲量、開采程序、采煤方法和巷道布置、上下煤層及本煤層相鄰的開采情況(包括遺留煤柱、開采邊界、工作麵錯距、開采時間等)。
3、衝擊地壓危險程度:根據本地區開采條件,過去發生衝擊地壓的情況,相鄰地區及地質開采條件相似地區發生衝擊地壓的情況,評價本地區的衝擊地 壓危險程度。
4、防治衝擊地壓的生產技術措施:
(1)根據第12條規定的開采設計原則,按照衝擊地壓防治的要求,合理選擇開拓方式、開采順序、推進方向、采煤方法和巷道布置等。
(2)根據第五章的規定,按照防治衝擊地壓的要求,合理確定頂板管理、支護、放炮等采煤工藝。
5、防治衝擊地壓的專項措施:
(1)計劃采取的衝擊危險預測方法(鑽屑法)—規定鑽屑法的實施地點、時間、機具、危險指標及預測預報的工作製度。
若采用微震監測方法、電磁輻射監測法或頂板動態觀測法等預測方法,也必須在設計中規定相應的製度。
(2)計劃采取的衝擊地壓治理方法(煤層注水)--規定煤層注水的實施時間、地點、鑽孔布置及注水參數、煤層含水量增加值以及注水的工作製度;規定卸壓爆破(包括超前鬆動爆破、誘發爆破)、卸壓鑽孔、頂板注水,或強製放頂等減緩應力集中程度的措施,製定施工設計、規定實施的時間、地點、相應的工藝參數以及檢查實施效果的方法。
(3)計劃采取的特殊生產技術措施--第九章所規定的特殊開采措施。
專門設計的工程圖應有:
a、 采掘工程圖與地質構造圖--應標明本區及相鄰地區開采情況及地質構造等。
b、上下煤層對照圖--應標明上層、下層的開采情況、遺留煤柱的位置與尺寸、上下煤層中遺留煤柱和開采邊界對開采煤層的影響範圍等。
c、防治衝擊地壓專項措施的工程圖--應標明預測預報、防治方法和生產技性專門措施的實施地點、實施順序與實施方法等。
d、地質剖麵圖和柱狀圖。
第14條 開采煤層群時,應盡可能首先開采無衝擊地壓煤層作為解放層。
當衝擊地壓煤層的頂底板方向都有解放層時,應優先開采頂板方向的解放層。
當全部煤層都是衝擊地壓煤層時,應盡可能首先開采危險性最小或厚度最小的煤層。
第五章 掘進和回采
第15條 衝擊危險區內的掘進與回采工作,必須始終在保護帶內進行,保護帶的寬度一般為3.5倍采高(或巷道高度)。
第16條 煤層應力高度集中時,必須進行解危處理,否則不得進行回采與掘進工作。如若由於基層單位不予配合防衝隊進行解危工作而造成事故者,按重大隱患進行處理,並由礦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17條 在煤層內掘進巷道時, 在頂板條件允許情況下, 應采用寬巷掘進(巷寬大於4m或斷麵大於10m2),岩巷掘進時必須施工水溝。
沿采空區掘進巷道時,應不留煤柱或少留煤柱。
應避免在支承壓力峰值區掘進巷道,否則必須采取卸壓措施並經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18條 嚴重衝擊地壓厚煤層應避免雙巷同時掘進,否則兩平行巷掘進工作麵的前後錯距不得小於100m,兩巷道之間的煤柱不得小於8m,聯絡巷同兩平行巷應成直角。
開采衝擊地壓煤層時,在同一煤層的同一區段集中應力影響範圍內,不得布置兩個工作麵同時回采。兩個工作麵相向掘進,在相距50m時(綜采機械化掘進時為60m),必須停止其中一個掘進工作麵,以免引起嚴重衝擊危險。否則按重大隱患處理。
停掘的巷道要加固, 繼續掘進的巷道除加強支護外,衝擊地壓危險嚴重時,必須采取解危措施。
第19條 開采有衝擊地壓的煤層,巷道支護嚴禁采用混凝土支架、金屬剛性支架和木支架,巷道支護要用帶整體性結構的可縮性金屬支架。
在下列地點必須加強支護:
1、掘進工作麵和巷道交叉口。
2、回采工作麵煤壁前方的巷道。
3、衝擊地壓特別危險區。
在破碎頂板條件下,支架間頂幫必須插嚴背實。
第20條 開采有衝擊地壓的煤層,回采工作麵附近應力集中區的老巷,在使用前及停產3天以上的工作麵恢複生產前1個班內,應鑒定分析可能發生衝擊地壓危險程度,並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21條 在衝擊地壓煤層中進行回采,同一煤層的相鄰工作麵向同一方向推進時, 錯距不得小於150m, 其他情況下相鄰工作麵(如厚煤層相鄰分層的工作麵或近距離煤層的相鄰工作麵等)的錯距,由礦總工程師決定。
第22條 回采時,在采空區中不得留有煤柱,否則必須由礦總工程師批準,並將煤柱尺寸和位置及其影響範圍標明在采掘工程圖上。
第23條 回采工作麵應盡量保持直線。
第24條 厚煤層分層開采時,分層順槽、開切眼及停采線應內錯或鉛垂布置。
第25條 衝擊地壓煤層的回采工作麵,必須用冒落法管理頂板,采空區懸頂超過規程規定時必須采用人工放頂等有效措施。
回采工作麵必須提高支護強度和穩定性。必須采用液壓支架或單體液壓支柱;大傾角工作麵、俯采工作麵還應增加防支架傾倒、防抽頂等穩定性措施(具體方式由施工單位在措施中明確規定);斷層處必須采取打木垛等加強支護的措施;回采工作麵必須提高上下端頭和切頂線及工作麵前方的支護強度。
第26條 在預測煤層有衝擊地壓危險,進行爆破作業時,應符合下列要求:躲炮時間30分鍾以上;躲炮半徑在150m以外;躲炮地點必須寬敞,支護必須完整可靠,人員應站立口張開,不得撤在巷道交叉口及設備集中處。
第27條 掘進與回采作業規程應包括作業地區衝擊危險程度的預測、地質構造說明與簡明圖表、上層采動邊界位置與影響範圍圖、掘進與回采方法、爆破作業製度、防治衝擊地壓的措施以及發現嚴重衝擊危險時的應急措施(包括撤 人路線)。
第六章 衝擊危險的預測預報
第28條 建立衝擊危險預測預報製度,並報集團公司防衝辦公室備案。
工作地區衝擊危險程度的預測結果和相應處理意見由礦總工程師批準後交有關部門執行。
第29條 工作地區的衝擊危險程度可以用經驗類比分析法、鑽屑法、電磁輻射法、微震監測法和含水率測定等方法確定。
第30條 通過綜合分析各種影響衝擊地壓的地質因素、開采技術因素,確定各因素的影響權重,然後將其綜合起來,就可建立衝擊地壓危險性預測的綜合指數法。
在進行采區設計、工作麵布置、采煤方法選擇時,都可運用綜合指數法進行衝擊危險性評定工作。
用綜合指數法評定待采區衝擊危險級別時,應著重考慮地質條件及開采技術條件,對衝擊危險程度按衝擊地壓危險狀態等級評定的綜合指數法定量化地分為五級,見表1:
對於中等衝擊危險區域進行采掘活動,必須製定專門的防治衝擊地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對於強衝擊危險區域及不安全區域進行采掘活動,必須編製防治衝擊地壓的專門設計,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後實施,並報集團公司備案。
第31條 采用鑽屑法、含水率測定法、圍岩變形觀測法等預測衝擊危險方法時必須確定衝擊危險指標。
衝擊危險指標由防衝科負責測定,並不斷優化,報集團公司批準。衝擊危險指標以采區為單位,按煤層分別測定。
第32條 采用微震法預測衝擊危險時,應記錄該區域發生的礦震及爆破誘發震動,分析震動發生頻次、能量及位置,以每日接收的信號為依據,根據震動信號的頻次、能量、位置變化趨勢來對衝擊地壓的危險程度提出預測預報。
第33條 在被認定為衝擊危險區或已經發現有衝擊地壓現象的地點,應實施煤粉監測。
檢測指標由煤粉量、深度和動力效應組成。
1、鑽孔時,應采用小直徑(Ф=41~50mm)鑽孔。
2、鑽孔應盡量布置在煤層采高中部、平行層麵、垂直於煤壁。
3、鑽孔的布置和超前監測範圍:
(1)采煤工作麵:工作麵上下順槽兩幫,孔距10~30m,超前範圍60m;工作麵孔距10~30m,全麵監測,對重點區域必須重點監測。
(2)掘進工作麵:正常掘進每天施工一預測孔,該預測孔距底板0.6~1.0m;過應力集中區和嚴重衝擊區域每班施工一預測孔。
(3)鑽孔孔深:確定衝擊危險最大檢測深度一般孔深為3.5倍采高或巷道高度,在此範圍內如已確定衝擊危險可停止鑽進。
4、監測時間:一般情況下采掘工作麵順槽兩幫間隔時間3~4天,采煤工作麵間隔時間為3個循環(三班為一循環)。掘進工作麵根據循環進尺,保證掘進進度處於監測範圍。
5、預測衝擊危險的鑽孔應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布置在根據推測最可能發生衝擊地壓的地點。在地質構造變化帶,按實際需要適當減少孔距、縮短檢測間隔時間。
6、正常鑽孔煤粉量指標測定。正常煤粉量在支承壓力影響帶範圍以外測得的煤量。測定煤層正常鑽孔數不少於10孔、並取各孔煤粉量的平均值。
7、工作地點衝擊危險性判別、危險指標參考表1。
注:鑽粉率指數=每米實際鑽粉量(kg)/每米正常煤粉量(kg)
衝擊危險指標由防衝專業組結合實際情況按煤層分別測定。確定衝擊危險指標應通過科學試驗,現場實測驗證並報礦務集團公司批準。
沒有確定衝擊危險指標前,由防衝專業組根據實際經驗,參考表 1 規定臨時的衝擊危險指標,並報礦務集團公司防衝辦公室備案。
8、煤粉監測使用普通煤電鑽和分節麻花鑽杆,鑽進速度要均勻,推力和鑽孔成一條線。
9、稱重采用杆秤或彈簧秤,用鐵篩把 3mm 以上的煤粉篩出來並過秤,做好現場記錄,把監測對間、地點、每米的煤粉量及孔內衝擊、卡鑽等現象填在表上,同時記錄附近發生煤炮、來壓等宏觀礦壓現象。
10、打鑽地點出現以下情況,先將人員撤到安全地點,待壓力穩定後,經跟班人員檢查,確認無危險後,再進行煤粉監測。
(1)有較大的煤炭突出,煤壁突然外臌。
(2)出現煤壁有連續聲響、煤炮聲不斷、圍岩活動明顯加劇、支架變形等現象時。
(3)壓力持續增加時,要先放炮卸壓,解危後再進行打鑽工作。
第 34 條 頂板衝擊型衝擊礦壓煤層開采時, 必須進行頂板運動規律的觀測與分析,在摸清頂板運動規律的同時,摸清其引發衝擊礦壓的規律。在工作麵回采過程中,還應做好工作麵直接頂垮落及老頂來壓(斷裂或失穩)的實測記錄,作為相臨區段回采時衝擊礦壓分析預報的基礎資料。
第 35 條 根據監測及綜合分析,衝擊危險區要設立警告牌、限製無關人員進入。
第七章 衝擊危險的治理
第 36 條 工作地區的衝擊危險可以選用以下方法予以解除或減緩:
1、煤層卸壓注水。
2、煤層爆破處理。
3、煤層卸壓鑽孔。
4、頂板注水。
5、強製放頂。
6、具有解危效果的生產技術措施。
第 37 條 開采衝擊礦壓煤層,必須在回采前進行煤層注水。由於生產地質條件不能進行注水時,需經集團公司批準。
第 38 條 注水參數及注水措施
l、煤層預注水的實施指標為含水率增值(或總含水率)以及煤層濕潤時間。實施指標由礦井防衝專業組負責,通過科學試驗和研究,對井田內不同煤層分別確定,並報集團公司防衝辦公室備案。
2、所有具有衝擊傾向的煤層必須采取注水卸壓措施,提前注水時間不少於30 天,超前注水距離工作麵不少於 60m。
3、注水孔垂直煤壁,布置在采高的中部或巷道斷麵中心,避免穿過斷層帶及破碎帶。
深孔注水:孔深為待注水煤體的 2/3 以上,或待注水煤體長度減 15m,短孔注水:孔深為 3.5 倍采高加預定推進度。
注水孔距:煤體透水性較好取 20m,較差則取 10m,特殊地點的注水孔布置應在措施中規定。
4、對有衝擊危險的煤層注水時要安裝高壓低流量注水泵,注水壓力取 6~12MPa,要緩慢加壓,每次增壓 0.2MPa,每次增壓 20min,逐步增加到所定壓力。每孔流量 1.5m3 /h。
5、注水量根據注水孔承擔的濕潤煤量按下式計算:
Q=K.L.S.M.r.W
Q——一個注水孔的注水量,m3 ;
L——待注水煤體長度,m;
S——注水孔間距,m;
H——注水孔附近煤層平均厚度,m;
r——煤的容重,t/m3 ;
w——預計含水率增值,參考值 1.5%~4.5%;
K——富水係數,一般為 1.2~1.5。
注水時間根據需要注水量和實際注水量計算。
6、封孔根據實際情況,可選用水泥封孔、膠筒封孔器、膠墊封孔器和橡膠膨脹封孔器等封孔方法,封孔深度按最大注水壓力和煤層條件確定,以不漏水、不崩孔為原則,一般不應小於 5m,
7、注水效果檢查:采用煤層預注水方法時,對不同的注水參數和施工條件以及不同的煤層條件,均應分期進行含水率分布情況實際測定,以檢查注水效果。
實測工作在工作麵推進過程中進行,在不少於 3 個注水孔注水範圍內。
工作麵每推進 5m,沿工作麵傾斜方向每 5m 按上中下三個位置用鑽孔方法取三個煤粉樣品為一組,鑽孔深度為 0.5m,測出每組樣品的平均含水率,在煤層平麵圖上繪製含水率分布圖,圖上標注鑽孔位置等注水參數。
若平均含水率或平均含水率增值未達到要求,或在大範圍內(150 ㎡ 以上)含水率不增加時,應改進注水參數或施工方法,以改善注水效果。
8、注水孔要均勻布置,不得出現注水盲區,特殊情況出現注水盲區要補打注水孔,或者采取其它卸壓措施。
9、煤層開采時,每 10 天左右應在注水部分用鑽屑法等手段檢驗注水效果,如果有衝擊危險還要采取其它卸壓措施。
10、打鑽孔時須防誘發衝擊傷人措施:
11、加強對注水工作管理,注水應編號,要配備流量計和壓力表,由專人管理,並填好班報表、為防止注水誘發衝擊礦壓,注水初期,注水人員應在距注水孔不少於 30m 處工作。
第 39 條 煤層爆破處理是在煤層中進行爆破以消除或減緩衝擊礦壓危險的一種治理措施。
l、煤層爆破按實施目的與後果分為超前鬆動爆破、卸壓爆破和誘發爆破。
超前鬆動爆破是在待采煤體前方支承壓力峰值區以外地區用爆破方法改變煤體結構,消除或減緩形成衝擊危險條件的一種防範措施。
卸壓爆破對形成衝擊危險的煤體,用爆破方法減緩其應力集中程度的一種解危措施。
誘發爆破是在特殊情況下,利用較多藥量進行爆破,人為地引起衝擊礦壓,使衝擊礦壓發生在限定的時間和地點,從而避免更大損害的一種解危措施。
實行煤層超前鬆動爆破、卸壓爆破和誘發爆破時應采用深孔(孔深>5m)爆破方法。卸壓爆破、誘發爆破時孔深應到達支承壓力峰值區。
2、進行煤層爆破處理,必須編製專門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批準實施。
3、實施煤層爆破處理時、爆破孔布置、實施間隔時間、起爆方法、同時爆破孔數等應在措施中明確規定。
4、煤層爆破處理的裝藥量按不超過孔深的一半計算。藥卷可用非金屬材料綁紮。用安全導爆索連接。
鑽孔不裝藥的部分必須填滿水炮泥或粘土泥。
5、所有爆破參數均應按生產地質條件和衝擊危險程度進行選擇和調整。
6、施工措施中要有加強作業地點支護強度、支護可靠性的措施,要對發生衝擊礦壓後的撤人路線及發生衝擊危險後的應急措施作明確規定。
第 40 條 煤層卸壓鑽孔是利用鑽孔方法消除或減緩衝擊危險的解危措施。
采用卸壓鑽孔方法時,要製訂防止誘發孔內衝擊傷人的專門安全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批準。
l、煤層卸壓鑽孔直徑Ф80~300mm,孔深應達到高應力區。在工作麵上孔深為 L≥3.5M 十 a;在巷道兩幫孔深 L≥4M,一般為 10~50m。
L----孔深,m;
M----采高或巷道高度,m;
a——兩次卸壓之間的進尺,m。
2、孔間距:在回采工作麵上或巷道兩幫打卸壓孔時,孔距 5~10m;在掘進工作麵打卸壓孔,每 10~12 ㎡ 斷麵一個孔,孔應打在采高中部或斷麵的中心位置,方向要和煤壁平行或按措施規定的方向。
3、打卸壓孔之前,一定先打煤粉監測孔,以查清壓力帶的範圍、狀態和危險程度。
卸壓孔打完之後,也要利用煤粉鑽法進行效果檢查,若煤粉量仍然超限,就要再增加卸壓孔個數,卸壓後的檢查煤粉孔,要布置在兩個卸壓孔之間,距原卸壓孔不小於 1~2m,深度 7~8m,方向要平行卸壓孔。
4、為了預防誘發的衝擊礦壓傷人、要加強對鑽機操作人員的培訓。
5、打鑽時伴隨嚴重動力現象時,要抽出鑽杆,待壓力穩定後再工作。卡死鑽杆後要在該孔的附近另行打鑽(孔深應適當減小)並施行卸壓爆破工作。
第 41 條 頂板注水是向待采煤體前方的頂板內注水,減緩煤層應力集中的一種措施。
頂板注水至少應提前一個月進行。注水孔應避免與裂隙和斷層相通。工作麵端頭及局部懸頂時可進行放頂處理。
第 42 條 工作麵端頭及局部懸頂時可進行強製放頂處理, 強製放頂是利用爆破方法使采空區頂板冒落以減緩工作麵應力集中程度的措施,包括頂板預裂爆破、步距放頂和斷頂等。
進行強製放頂時,操作人員應在支架完好的安全地區內作業。
采用步距放頂措施時,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初次放頂步距和日常放頂步距。
采用斷頂措施時,爆破溝應有足夠的長度、寬度和高度,保證采空區頂板充分冒落。
第 43 條 工作地區的衝擊危險還可以采用調整工作麵錯距、 推進速度和推進方向、改變落煤工藝以及其它生產技術措施予以解除或減緩。
第 44 條 每項治理措施的實施參數必須根據生產地質條件采用科學試驗的方法確定。
第 45 條 實施治理措施應有記錄。記錄內容包括實施措施的時間、地點、人員、實施方法和具體參數等。
治理措施實施後必須進行效果檢查。檢查的方法及指標與預測衝擊危險的方法及指標相同。
第 46 條 采取治理措施後未能解除衝擊礦壓危險的必須停止作業, 直到采取有效措施,解危後方可恢複生產。
第 47 條 由於衝擊礦壓發生時,大量煤體被瞬間壓出,瓦斯湧出劇增,且由於衝擊波作用,容易產生大量粉塵,破壞通風設施,因此,開采衝擊礦壓煤層,必須采取相應的防瓦斯、防塵、防通風設施破壞的措施。
第八章 防護措施
第48條 根據監測及綜合分析,衝擊危險區要設立防衝警示牌,執行“限製人員進入製度”。
第49條 進入衝擊危險區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衝擊地壓知識的教育,熟悉衝擊地壓發生的原因、條件、征兆、應急措施及避災路線,並服從防衝管理人員的指揮和安排。
第50條 衝擊危險區工作人員應時刻注意周圍環境變化, 如發現煤炮聲突然頻繁、煤壁有連續聲響、煤壁突然外鼓、圍岩活動明顯加劇等現象時,應以最快的速度撤出該區域,並設好警戒,同時向調度室彙報。
第51條 在衝擊危險區的工作人員應執行遠距離作業製度。為減小傷害,人員應避開應力集中區,應盡可能站立,不要蹲下,禁止平躺。
第52條 衝擊危險區的工作麵或掘進巷道應盡量減少各類物料碼放,保持巷道暢通及足夠的斷麵,確需存放的設備、材料應采取固定措施,碼放高度不應超過0.8m;電纜吊掛留有垂度;各類管路吊掛高度不應高於0.6m。
第53條 在強衝擊危險區可設置衝擊地壓避難硐室,配備急救器材。
第九章 特殊開采
第 54 條 開采衝擊礦壓煤層時,下列情況必須作為特殊開采處理。
1、回收煤柱。
2、采掘工作麵臨近大型地質構造帶或采空區。
3、采掘工作麵通過上層遺留煤柱或采動邊界影響帶或其它集中應力區。
4、石門揭開衝擊礦壓煤層。
5、其它嚴重衝擊礦壓危險的情況。
第 55 條 進行特殊開采,必須製定專門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批準,報集團公司備案。
特殊開采專門措施的內容,除第 27 條的規定以外,還應說明衝擊危險程度的評定依據和進行開采的理由,用文字和圖表規定特殊開采的範圍、各項防治措施的施工時間與地點以及這些措施與生產工藝配合關係等。
第 56 條 進行特殊開采,必須及時采用鑽屑法探測衝擊危險程度,也可以同時采用其他預測方法。
第 57 條 特殊開采時,必須至少采取下列措施中一項,並使實施效果符合第 17 條的要求:
1、爆破。
2、煤層卸壓鑽孔。
3、煤層注水。
第 58 條 回收煤柱時,應采用後退式回采,少掘巷道,加強安全出口的支護,所有不使用的巷道必須及時封閉。
第 59 條 在嚴重衝擊危險區進行特殊開采爆破作業時躲炮時間應在 30 分鍾以上,放炮撤人距離應根據實際考察結果確定,但至少不能小於 150m,躲炮地點必須在指定的安全地點,同時要防止衝擊波的傷害。
第十章 衝擊礦壓的記錄統計
第 60 條 必須建立衝擊礦壓記錄卡和統計表,衝擊礦壓發生後及時報送礦務集團公司防衝辦公室。
第 61 條 衝擊礦壓按破壞後果分三類記錄統計:衝擊礦壓事故、破壞性衝擊礦壓和一般衝擊礦壓。發生衝擊礦壓事故後,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現場調查,填報記錄卡,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發生破壞性衝擊礦壓後,由防衝科負責進行現場調查,填報記錄卡。 一般衝擊礦壓由防衝科負責記錄。
第 62 條 衝擊礦壓的顯現強度應及時與附近的地震台聯係獲取資料。若用地震儀或微震監測係統的觀測記錄確定,則用裏氏地震級表達,觀測記錄的準確性也應每季與國家地震台網核對一次。
第十一章 罰 則
第 63 條 在具有衝擊地壓傾向的煤層中施工時,有單位不主動配合防衝科開展防衝工作的,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員一次罰款 300 元,由此發生事故的,由礦追究相關責任。
第 64 條 在防衝區域進行回采或掘進的單位要及時報送當天預測鑽記錄報表,未實施鑽孔時要說明原因,無故不報者對其所在單位區長、技術主管分別考核 50 元/次。
第 65 條 通風工區應在具有衝擊地壓傾向煤層中開采時,按要求時間、深度、注水量等實施注水卸壓措施,否則每拖延一天或鑽孔質量達不到要求的,一次罰款 200 元。
第 66 條 已實施的防衝卸壓鑽孔和預測鑽孔要實行掛牌管理,防衝科應對現場及時進行檢查,發現違規現象當場指出,並視情節給予考核。
第 67 條 防衝科無故未按要求采取卸壓措施防治衝擊地壓 1 次罰款 100元,由此導致事故發生的由礦追究相關責任。
第 68 條 相關單位的監測工作中,無原始資料和監測台帳的,對責任人一次罰款 1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