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露天煤礦礦燈領退管理製度
二00八年元月
為了使煤礦安全工作進一步規範化、製度化。促進煤礦行業不斷健康發展,使煤礦各項管理工作在原來的基礎上再上一新的台階而做出不懈努力。所以煤礦管理必須落實責任,層層負責,責任明確到人,充分調動全礦管理人員的積極性,加強緊迫感和責任感,不斷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增強辦礦科技含量,結合我礦麵臨的技術管理的薄弱環節。特製定本管理決定:
一、煤礦礦燈發放
1、煤礦統一購買防爆型雙光源礦燈,備用量不低於全礦使用礦燈總人數的10%;專人專燈,對號入座發放給井下每個管理人員和職工。
2、所有礦燈都必須編號,由充燈人員統一管理和統一發放,發放和交回時都必須有記錄,不得拿到私人家裏去。
二、煤礦礦燈管理的一般規定
1、充電礦燈煤礦分配專人負責管理,要求充電房、充燈架隨時保證室內外衛生。
2、經常檢查礦燈各部件是否有損壞,如發現必須及時維修更換,確保井下職工隨時更換和調整。
3、職工領出礦燈後,必須先檢查礦燈各部件,如發現問題,必須讓礦燈發放人員更換。
4、如井下職工在井下出現礦燈熄滅,堅決不允許在井下亂敲亂撞,必須向班長報告,再由班長分配另外職工陪同上井更換。
5、希望每個管理人員、職工保護好自己使用的礦燈,必須向珍惜自己的眼睛一樣珍惜它。
三、礦燈領收時間的安排
1、早班:7:30-8:00,中班:15:30-16:00,夜班:23:30-0:00;超過該時間的,煤礦一律按曠工處理,不再發放。
2、收燈時間
要求管理人員和職工上井後,必須在半小時內先把礦燈交回充燈房,讓充燈人員有足夠的時間將礦燈充足,達到礦燈正常使用壽命。
四、懲罰
1、若井下不論管理人員和職工,不按照自己礦燈編號領取,亂領他人礦燈,發現一次懲罰20元。
2、如在井下出現礦燈熄滅,在井下亂敲亂撞,發現一次,管理人員懲罰50元,職工20元。
3、如礦燈在領取後遺失的則照價賠償。
礦燈領退登記報告製度
為了確保煤礦安全工作正常有序開展,特製定礦燈領退登記報告製度。
一、非工作人員和不當班人員禁止發燈,礦燈不許領到宿舍照明。
二、用燈人員必須在上班前10分鍾領出,換班出井後30分鍾內及時交回燈房。
三、每盞礦燈都必須編號,經常使用礦燈的人員必須專人專燈。
四、如因礦燈修理需要更換,可臨時使用備用礦燈,並嚴格登記,說明情況。
五、來礦檢查、參觀、學習人員使用的礦燈,應使用備用礦燈,備用礦燈的數量不低於正常使用量的10%。
六、充燈人員及時填寫領燈、退燈人員名單,以及燈號和時間。
七、換班後半小時內還沒交燈的人員,充燈人員必須及時向礦領導和值班人員彙報,向礦領導和值班人員問清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