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山煤業(煤礦安全規程第五章)試題
1. 木料場、矸石山、爐灰場距離進風井不得小於(80)m。木料場距離矸石山不得小於(50)m。
2. 礦井必須設地麵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係統。井下消防管路係統應每隔100m設置支管和閥門,但在帶式輸送機巷道中應每隔(50)m設置支管和閥門。地麵的消防水池必須經常保持不少於(200)m3的水量。如果消防用水同生產、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應有確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3. 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20)m內,不得有煙火或用火爐取暖。
4. 井筒、平硐與各水平的連接處及井底車場,主要絞車道與主要運輸巷、回風巷的連接處,井下機電設備硐室,主要巷道內帶式輸送機機頭前後兩端各(20)m範圍內,都必須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5. 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須製定安全措施,並遵守下列規定:
1)指定專人在場(檢查)和(監督)。
2)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前後兩端各(10)m的井巷範圍內,應是(不燃性)材料支護,並應有(供水管路),有專人負責噴水。上述工作地點應至少備有(2)個滅火器。
3)在井口房、井筒和傾斜巷道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時,必須在工作地點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設施接受火星。
4)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風流中,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隻有在檢查證明作業地點附近(20)m範圍內巷道頂部和支護背板後無瓦斯積存時,方可進行作業。
5)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完畢後,工作地點應再次用水噴灑,並應有專人在工作地點檢查(1)h,發現異狀,立即處理。
煤層中未采用(砌镟)或(噴漿)封閉的主要硐室和主要進風大巷中,不得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
6. 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變壓器油必須裝入(蓋嚴的鐵桶)內,由專人押運送至使用地點,剩餘的汽油、煤油和變壓器油必須運回地麵,嚴禁在井下存放。
井下使用的潤滑油、棉紗、布頭和紙等,必須存放在蓋嚴的鐵桶內。用過的棉紗、布頭和紙,也必須放在蓋嚴的鐵桶內,並由專人定期送到地麵處理,不得亂放亂扔。嚴禁將(剩油)、(廢油)潑灑在井巷或硐室內。井下清洗風動工具時,必須在專用硐室進行,並必須使用(不燃性)和(無毒性)洗滌劑。
7. 井上、下必須設置消防材料庫,並遵守下列規定:
1)井上消防材料庫應設在(井口)附近,並有(軌道)直達井口,但不得設在井口房內。
2)井下消防材料庫應設在每一個生產水平的(井底車場)或主要(運輸大巷)中,並應裝備(消防列車)。
3)消防材料庫儲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種)和(數量)應符合有關規定,並定期(檢查)和(更換);材料、工具不得挪作他用。
8. 井下工作人員必須熟悉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並熟悉本職工作區域內滅火器材的(存放地點)。
9. (每季度)應對井上、下消防管路係統,防火門,消防材料庫和消防器材的設置情況進行1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10. 煤的自燃傾向性分為(容易自燃)、(自燃)、(不易自燃)三類。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必須采取(綜合預防煤層)自然發火的措施。
11.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薄煤層除外)時,采煤工作麵必須采用(後退式)開采,並根據采取防火措施後的煤層自然發火期確定采區開采期限。在地質構造複雜、斷層帶、殘留煤柱等區域開采時,應根據礦山地質和開采技術條件,在作業01manbetx 中另行確定采區開采方式和開采期限。回采過程中不得任意留設設計外(煤柱)和(頂煤)。采煤工作麵采到停采線時,必須采取措施使頂板冒落嚴實。
12.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時,必須對采空區、突出和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預防性灌漿)或(全部充填)、噴灑(阻化劑)、注(阻化泥漿)、注(凝膠)、注(惰性氣體)、(均壓)等措施,編製相應的防滅火設計,防止自然發火。
13. 在灌漿區下部進行采掘前,必須查明灌漿區內的(漿水)積存情況。發現積存漿水,必須在采掘之前放出;在未放出前,嚴禁在灌漿區下部進行采掘工作。
14.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時,在采區開采設計中,必須明確選定自然發火觀測站或觀測點的位置並建立(監測係統)、確定煤層自然發火的(標誌氣體)和建立自然發火(預測預報)製度。所有檢測03manbetx 結果必須記錄在專用的防火記錄簿內,並定期(檢查)、(03manbetx )(整理),發現自然發火指標超過或達到臨界值等異常變化時,立即發出自然發火預報,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15. 采用放頂煤采煤法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厚及特厚煤層時,必須編製防止采空區自然發火的設計,並遵守下列規定:
1)根據防火要求和現場條件,應選用注入惰性氣體、灌注泥漿(包括粉煤灰泥漿)、壓注阻化劑、噴漿堵漏及均壓等(綜合防火)措施。
2)有可靠的防止(漏風)和有害氣體(泄漏)的措施。
3)建立完善的(火災監測)係統。
16. 任何人發現井下火災時,應視火災性質、災區通風和瓦斯情況,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滅火,控製火勢,並迅速報告(礦調度室)。礦調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災報告後,應立即按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通知有關人員組織(搶救災區人員)和(實施滅火工作)。
礦值班調度和在現場的區、隊、班組長應依照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的規定,將所有可能受火災威脅地區中的人員撤離,並組織人員滅火。電氣設備著火時,應首先(切斷其電源);在切斷電源前,隻準使用(不導電)的滅火器材進行滅火。
搶救人員和滅火過程中,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塵、其他有害氣體和風向、風量的變化,還必須采取防止(瓦斯、煤塵)爆炸和(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
17. 永久性防火牆的管理應遵守下列規定:
1)每個防火牆附近必須設置(柵欄)、(警標),禁止人員入內,並懸掛(說明牌)。
2)應定期測定和03manbetx 防火牆內的(氣體成分)和(空氣溫度)。
3)必須定期檢查防火牆外的空氣溫度、瓦斯濃度,防火牆內外空氣壓差以及防火牆牆體。發現(封閉不嚴)或有其他缺陷或火區有異常變化時,必須采取措施及時處理。
4)所有測定和檢查結果,必須記入(防火記錄簿)。
5)礦井作大的風量調整時,應測定防火牆內的(氣體成分)和(空氣溫度)。
6)井下所有永久性防火牆都應編號,並在(火區位置關係圖)中注明。
18. 封閉的火區,隻有經取樣化驗證實火已熄滅後,方可啟封或注銷。火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時,方可認為火已熄滅:
1)火區內的空氣溫度下降到(30)℃以下,或與火災發生前該區的日常空氣溫度相同。
2)火區內空氣中的氧氣濃度降到(5.0)%以下。
3)火區內空氣中不含有乙烯、乙炔,一氧化碳濃度在封閉期間內逐漸下降,並穩定在(0.001)%以下。
4)火區的出水溫度低於(25)℃,或與火災發生前該區的日常出水溫度相同。
5)上述4項指標持續穩定的時間在(1)個月以上。
19. 啟封已熄滅的火區前,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啟封火區時,應(逐段)恢複通風,同時測定回風流中有無(一氧化碳)。發現複燃征兆時,必須立即停止向火區送風,並重新封閉火區。
啟封火區和恢複火區初期通風等工作,必須由(礦山救護隊)負責進行,火區回風風流所經過巷道中的人員必須全部撤出。
在啟封火區工作完畢後的(3)天內,每班必須由礦山救護隊檢查通風工作,並測定水溫、空氣溫度和空氣成分。隻有在確認火區完全熄滅、通風等情況良好後,方可進行生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