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縣富潤煤礦安全生產獎罰管理規定
2012年度
目 錄
第一章 獎勵管理辦法
二 “三違”舉報獎勵管理規定
第二章 懲罰管理辦法
一 懲罰管理規定條款
(一)通用部份
(二)采煤部份
(三)煤岩掘進部份
(四)“一通三防”部份
(五)放炮、火工品部份
(六)機電部份
(七)提升運輸部份
(八)工傷02manbetx.com 的處罰
(九)對“三違”人員處理規定
二 “三違”行為種類
(一)共性“三違”行為
(二)回采作業“三違”行為
(三)掘進作業“三違”行為
(四)放炮作業“三違”行為
(五)機電專業“三違”行為
(六)提升運輸專業“三違”行為
(七)通防專業“三違”行為
(八)領導幹部違章行為
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以人為本,預防安全生產02manbetx.com 發生,杜絕重傷以上的人員傷亡02manbetx.com ,及重大機電運輸02manbetx.com 的發生,規範在職員工的行為規範,確保礦井安全生產順利進行。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01manbetx 》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礦實際情況,製定安全生產獎懲管理規定。
第一章 獎懲管理辦法
一、 安全獎勵管理規定
1、各掘進隊、采煤隊當月未發生重傷以上的人身傷亡事故、輕傷事故、兩人以下(含2人)事故,以及未發生提升運輸事故,由礦獎勵掘進隊500元,采煤隊1000元。
2、各輔助區隊當月未發生重傷以上的人身傷亡事故、輕傷事故、一人事故,以及未發生機電、運輸、通風設施等較大設備、設施損壞事故,由礦獎勵機電200元,通風隊500元,運輸隊300元,保運隊300元。
3、全年礦井未發生人身傷亡事故,礦將對全體在職員工視在安全工作中不同工作崗位發放一定數額安全獎,以資獎勵全體員工對全年安全生產所作的貢獻。
4、任何人員在工作中發現事故征兆,重大事故隱患,立即采取應急措施或及時向有關部門彙報,避免發生人員傷亡或設備、設施等財產損失,礦將根據有可能造成事故損失的大小給予一次性100元~500元的獎勵。
5、當礦井發生各類事故時,對積極參加現場搶險、救助人員的有功人員,礦將給予一次性50元~300元的獎勵。
6、發現違章指揮,違章冒險蠻幹,施工中偷工減料、有意浪費各類材料、破壞礦井各種設備、設施等違規行為時,能及時製止或向礦有關領導彙報,經調查屬實後,將給予有功人員一次性獎勵50元~600元;
二、“三違”舉報獎勵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加大對“三違”的打擊力度,扼製“三違”行為,控製各類事故發生。全年幹部、職工人人都享有對“三違”的檢舉權和製止權,任何人不得阻撓或打擊報複。發現“三違”行為,可采取任何形式彙報,接到舉報後必須對舉報人姓名保密。
(一)獎懲辦法
7、根據舉報內容,經追查核實後,對舉報個人一次性給予50元~200元的獎勵。
8、泄露舉報人姓名,除一次性給予100元~500元處罰外,並調離崗位。
9、對舉報“三違”的人員打擊報複,除一次性給予100元~500元處罰外,情節嚴重者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10、禁止捏造“三違”有意陷害他人,一經查實,將對捏造者進行重罰。
11、公司管理幹部、科室管理人員舉報“三違”原則上不給予獎勵。
第二章 懲罰管理辦法
一、 懲罰管理規定條款
(一)通用部份
12、礦井招收井下職工年齡必須在50歲以下,並且本人需持有效證件,桐梓縣醫院的身體健康檢查表,經礦人力資源部同意,出具證明、相關部門培訓考試合格後,方能上崗作業。私自安排人員上崗的將追究相關部門負責人責任,並對責任人一次性處罰200元~1000元。
13、酒後入井者罰款50元,並對檢身員罰款50元,攜帶煙火入井者一次罰款300元,並作辭退處理,並對檢身員罰款50元;入井人員未戴礦用合格安全帽,一次罰款10元,穿化纖衣服、未穿礦用膠靴,入井者罰款20元,並對檢身員罰款10元;如礦庫房未能提供合格的衣服、礦帽、礦用膠鞋,將對責任人罰款50元。入井人員未攜帶自救器和礦燈,領導幹部、班組長及特殊作人員未攜帶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罰款20元,並對檢身員罰款20元。非工作人員嚴禁亂摸亂動井下機械、電氣設備,否則罰款30元。
14、拒絕檢查或打罵、報複檢查人員罰款100元,特殊工種不持證上崗罰款100元。
15、未經允許,不堅守工作崗位,脫崗、串崗;不服從分配和管理,消極怠工和玩忽職守;從事與本工作無關的其它操作罰款20元;大型設備、要害崗位人員(礦燈充電工、絞車司機等)脫崗罰款100元。
16、未經允許私自找人帶班,對找人帶班者按曠工處理,帶班者罰款20元,特殊工種不在現場交接班、交班不清楚罰款50元~200元。
17、擅自進入柵欄或有“嚴禁入內”牌子的地區罰款200元;打開風門不隨手關閉,損壞通風設施和安全標誌罰款50元,並負責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停風後,瓦檢員或班長未能及時撤出作業人員罰款100元,如屬故意行為罰款500~1000元,並開除。
18、入井人員必須愛護礦燈、自救器,如私拆卸礦燈、自救器;敲砸礦燈、自救器除賠償礦燈、自救器外罰款50元,出井後立即將礦燈交回礦燈房,否則視情節輕重進行罰款50~1000元。
19、不組織召開班前會一次罰款10元,無記錄一次罰款5元。
20、對查出的隱患不安排處理,或調度會議落實的工作不安排處理,未向有關人員彙報,將對有關人員進行100元~300元罰款。
21、中央變電所非工作人員不準入內,違者罰款100元,瓦檢員假檢、漏檢,睡崗罰款1000元,並開除處理。
22、任何人不準在井下打架鬥毆,違者罰款300元,情況嚴重的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二)采煤部份
23、工作麵兩順槽超前20米清理不淨,對班長罰款20元,並清理幹淨。
24、斷梁、折柱、懸矸或空幫、空頂作業,對班長罰款20元,並處理達到要求。
25、巷道內有浮煤或浮矸、雜物清理不幹淨、堆放不整齊,對班長罰款20元,並清理幹淨堆放整齊。
26、采麵上、下安全出口超前20m範圍內無超前支護或支護不完整,對班長罰款100元,並立即加強支護完好。
27、支柱要求排距、柱距整齊、迎山有力、不失效,對支柱排列不齊、迎山無力、空位、失效將處罰班長、支柱工100元,並重新打支柱。
28、通風防塵、機電設備設施、電纜擺放懸掛完好整齊,如果設備設施、電纜等損壞或不規則,除賠償外對使用連隊罰款50元,並擺放掛好。
29、安全出口支護完整,保持暢通無阻。存在隱患不及時處理罰班長20元,並對安全隱患進行處理。
30、回柱工站在采空區回柱,對班長罰款50元,回柱工罰款100元。
31、貼幫柱架設不及時,罰款班長100元,並立即架設。
32、整修回撤下來的材料、雜物不及時外運或不按要求堆放,罰班長20元。
33、回采工作麵特殊支柱,不按規定架設,或架設不合格,對班長罰款100元,支柱工罰款80元,並按要求整改合格。
34、臨時柱子先撤後支,對班長罰款100元,並立即支護。
35、控頂距不合作業01manbetx 要求,對班長罰款100元,並立即改正。
36、煤壁不平直,不與頂底板垂直,出現超過規定的傘沿,對班長罰款100元,安全員罰款50元。
37、用刮板機、皮帶機運送材料者,對班長、跟班隊長各罰款100元。
38、乳化液泵司機堅守崗位,未接到通知開泵、空載運行、乳化液箱長流水,對泵司機罰款50元。
39、亂動液壓膠管造成損壞,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40、泄壓的單體支柱或斷裂鉸接梁不及時更換,對班長、跟班隊長各罰款100元。
41、用單體液壓支柱頂電機或其它設備,將對操作者罰款20元,如造成損壞將賠償設備價值。
42、支柱初撐力、迎山、棚梁、背板、柱鞋、柱窩不符合作業01manbetx 規定,對班長罰款20元。
43、煤電鑽使用完畢後,應到安全地點盤放好,並切斷電源,否則對打眼工罰款20元。
44、做機頭機尾時,保證安全出口的寬度和暢通,反之罰款50元,並求做好。
45、刮板運輸機往前推移時,必須打好壓尾柱,反之罰款50元。
46、刮板機、運輸機無人開機罰款100元。
47、采麵支架必須用鏈條連接,反之罰款100元。
(三)煤岩掘進巷修部份
48、掘進巷道接班後,班長必須對作業地點的安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隱患及時安排處理,否則將對班長罰款50元,並立即進行處理。
49、掘進工作麵未按作業01manbetx 要求的巷道斷麵、支護要求水溝尺寸等施工,如斷麵不夠、架設支柱不合格、噴漿厚度不夠等,將對班組長罰款100元~200元,並返工達到要求。
50、掘進工作麵放炮後,經瓦檢員檢查同意施工後,班長必須先到作業地點處理好安全後,方能安排人員進行施工,否則對班長罰款50元。
51、掘進工作麵不使用前探梁或臨時支護不架設,空頂超過規定,對班長罰款50元,並立即改正。
52、掘進工作麵支護失修或支護質量不合格,存在安全隱患,不停止作業處理安全隱患,繼續施工罰款100元。
53、掘進工作麵架設格柵拱,沒有按作業規程要求打結構錨杆、超前錨杆、頂拱、兩邦用木料充填,噴漿後沒有灑水養護後段噴拱段等,對班長罰款50元,班組100元。
54、掘進工作麵架棚支護,沒有按作業規程要求背邦背頂或不牢實,未加設撐木等,對班長罰款50元,班組100元。
55、掘進工作麵開掘下山時,要安設阻車器或擋車欄,並確保合格可靠,提升運輸時,人員撤到躲洞或安全地點,如沒有躲洞可在正頭退後5m處擋車裝置等,否則,將對班長罰款50元。
56、掘進工作麵開掘上山時,用倒滑輪提升運輸時,必須將滑輪柱固定牢固可靠,否則,將對隊長罰款50元。
57、各作業地點使用的調度絞車必須固定牢固可靠,操作人員需持證上崗,非操作人員嚴禁操作,否則,將給予50元罰款。
58、掘進工作麵軌道兩側堆放材料、設備及衛生狀況髒、亂、差,對隊長罰款50元。
59、掘進工作麵軌道不按規定完整鋪設枕木,軌道連接不用道夾板或螺栓,高低偏差較大,鋪設質量較差,罰款30元。
60、作業人員撞倒支架,損壞通風設備、機電設備、電纜等生產安全設施,視情節輕重,罰款50元~200元。
61、作業人員施工時,不按中線、腰線施工,隨意抬高或偏移支架和水溝造成積水、牆水、工程質量不合格,罰款100元,並改正。
62、施工作業過程中,嚴格執行“敲邦問頂”,若造成人員傷亡,設備材料損壞,將根據情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並處100元~500元罰款。
63、巷道維修人員違反操作程序或多處拆換,罰維修人員、班長50元,並立即改正。
64、巷道維修人員、維修前沒有對施工地點前後5米範圍內的支護進行有效加固,對班長罰款20元。
65、巷道拆換支架作業或放頂時,要安排有經驗的人員監視頂板並找好撤退路線,設好警戒,對沒有人監視、撤退路線不暢等,對有關人員處罰30元。
66、巷道出現斷裂、支柱變形、巷道變形嚴重,維修人員施工結束後,頂、邦封嚴,頂、邦活麵撬掉,煤矸清運等,否則將對班長罰款30元,並整改合格。
67、嚴格執行從外向裏、從上往下的維修原則,上山維修需在下部設置2~3處擋閘,嚴禁前麵掘進,後麵拆換維修,否則,將對班長或指揮者罰款100元。
68、巷道施工、維修時架設支架,一架未架完中止工作,罰款20元,並架設完工。
(四)一通三防部份
69、手動風門,不用手用車撞風門或其它方式使風門損壞,將進行100元罰款。
70、未經指定擅自停、開局扇,罰款100元~500元,放炮前停風機罰款100元。
71、工作不慎損壞風筒,造成漏風,罰款100元,對故意損壞風筒,造成漏風,罰款300元,並開除處理。
72、局部通風機停運,不通知撤出人員,不設置臨時柵欄,對班長、瓦檢員罰款100元,並教育改正,三次違規開除。
73、局部通風機安設位置不符合規定,固定不牢固,對安裝人員進行50元罰款,並從新安設固定。
74、掘進工作麵風筒距正頭煤巷不大於5m,半煤巷不大於8 m,岩巷不大於10 m,由於風筒不到位,而造成瓦斯積聚,對瓦檢員罰款100元。
75、停風、停電作業地點,恢複送電後,未經瓦檢員檢查同意,私自送電開動電氣設備者,將對責任人罰款100元~1000元,情節嚴重者除罰款外作開除處理。
76、人為造成無計劃停風停電,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元~200元,情節嚴重者除罰款外開除處理;瓦斯超限不彙報,不責令停止處理,對瓦檢員罰款100元~1000元,情節嚴重除罰款外開除處理;瓦斯超限不責令停止作業,而繼續違章蠻幹,對相關人員罰款100元,並強製停止作業。
77、推、拉礦車時,同時打開兩道風門,造成風流短路,對責任人罰款50元~100元。
78、瓦斯或二氧化碳超限地點,不及時撤離受影響區域的施工人員或強令工人冒險作業,對瓦檢員或現場指揮人員罰款100元~1000元,情節嚴重的除罰款外作開除處理。
79、瓦斯超限強行送電罰款1000元,並開除處理。
80、進入有危險標誌的無風區(棚欄)裏閑座罰款100元~1000元,情節嚴重除罰款外作開除處理。
81、定期校驗“一通三防”儀器儀表,到期未校查造成檢測數據失真,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罰款50元。
82、停風或暫不施工的盲巷,應設置臨時棚欄或臨時密閉,如未設置,將對有關人員罰款100元;密閉工程質量不合格,對有關人員罰款50元,並從新做合格。
83、巷道貫通前,應製定貫通後通風係統調整,風量分配的有關措施,如無措施,貫通後未及時調整風量,致使係統紊亂,造成瓦斯積聚,對有關人員罰款50元。
84、不得隨意改變瓦斯監測探頭吊掛位置或堵塞防護罩,致使檢測數據失真,否則將對瓦檢員或操作者罰款50元~500元,情節嚴重的作開除處理。
85、瓦斯檢查員必須認真檢查所負責區域的硐室、密閉等通風設施及作業地點的瓦斯、二氧化碳濃度,並作好“一炮三檢”,不低於三次的瓦斯記錄、彙報時間地點,嚴禁弄虛作假,漏檢漏報,堅持現場交接班,否則,將對瓦檢員罰款500元—1000元,情節嚴重除罰款外作開除處理。
86、瓦斯檢查員按規定吊掛風筒及各種牌板,認真填寫,並作好瓦斯日報填寫工作,如不按規定吊掛填寫或填寫不清、不全、數據不準、缺項,將對瓦斯檢查員罰款200元。
87、瓦檢員發現循環風,不及時處理也不報告,發現風筒破損不及時處理,風筒接頭不合規定,對瓦檢員罰款100元—500元。
88、掘進工作麵停風或啟封密閉需進行瓦斯排放地點,要製定瓦斯排放措施,如排放人員未按規定進行操作,對排放人員罰款100元~1000元,情節嚴重的除罰款外作開除處理。
89、礦井必須設置防塵水池、入井防塵水管,吊掛符合要求,按規定設置叉管出口,並在主要巷道、裝車站、皮帶機裝載點等要求安設噴霧,並保證各作業點防塵灑水管路到頭。如未按規定吊掛設置,缺一處罰款30元,並按規範安設,安裝後被使用單位損壞罰使用單位50元,由安裝部門安裝更換;使用單位不按規定使用一次罰款20元,並教育改正。
90、定期清洗巷道堆積煤岩粉塵,每月至少一次,如不定期清洗,對責任人罰款30元,並立即清洗。
91、凡是規定入井需攜帶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特殊工種、管理人員未攜帶入井使用者罰款20元,如因數量不夠處罰有關人員40元。
(五)放炮、火工品部份
92、不執行“一炮三檢”製度和“三人連鎖”放炮製,對瓦檢員、放炮員、班組長各罰款100元~1000元,情節嚴重除罰款外開除處理。
93、放炮員放完炮後,不及時填寫記錄或弄虛作假,班長不在火工品使用欄簽字,致使火工品流失,對放炮員、班長罰款一發雷管100元,一節炸藥50元,情節嚴重報送公安機關。
94、對井下偷盜、私藏雷管、炸藥者放炮後不彙報,一經查出,將對偷盜或私藏者、放炮員進行處罰,並追究法律責任。
95、放炮員憑調度室開據的火工品使用單到火工品庫房,庫管員根據放炮員的編號,分別發給炸藥、雷管。放炮員將炸藥、雷管分別存放在炸藥、雷管專用箱內,並上鎖。放炮員在施工地點放炮結束後,經班長在使用冊上簽字,放炮員憑使用冊到庫房進行消耗清退,庫管員根據實際使用量進行登記。放炮員將雷管、炸藥專用箱上鎖存放在火工品庫房內,否則,將對有關人員進行50元~500元罰款,情節嚴重將移交公安機關。
96、井下放炮工必須有經過公安機關專門培訓,並取得放炮合格證的專職放炮員擔任,任何人員無權指派沒有放炮合格證的人員放炮,如有違反將對有關人員罰款50元~500元。
97、嚴格執行采掘工作麵炮前、炮後灑水製度和放炮使用水炮泥或足夠的黃泥,否則,將對班長、放炮員、瓦檢員罰款20元。
98、火工品必須到經公安部門同意指定的廠家購買,任何人不得私自變更供應渠道,否則追究法律責任。
99、井下采掘地點放炮,不堅持“三人連鎖放炮製度”,不攜帶瓦斯便攜儀罰放炮員50元。
100、放炮前,班組長沒有向通往放炮地點的通道上指派警戒人員罰50元,沒設警戒放炮罰放炮員50元,警戒人員失職罰50元。
101、放炮必須采用《01manbetx 》規定的放炮線進行放炮,放炮距離符合規定(岩巷100米,半煤岩80米),用雷管腳線、鐵絲等做母線進行放炮的放炮線長度不夠的,每一項罰款100元。
102、放炮距離和掩護放炮員的安全地點違反有關規定,(以作業規程為準)罰放炮員50元。
103、放炮時放炮鑰匙放炮員沒有隨身攜帶,放炮母線連接腳線檢查線路和通電工作,沒有執行放炮員一人操作的,放炮時沒有首先發出放炮警號,再等5秒鍾放炮的,放炮後未立即摘下鑰匙,未將母線摘下並短結,每一項罰放炮員50元。
104、班長不按規定程序清點人數下達放炮命令或因此造成事故,對班長罰款100元~1000元,情節嚴重作開除處理。
105、不聽警戒員勸阻闖入警戒區域為罰款1000元,並作開除出處理,警戒員不經班長呼喚,擅自解除警戒,罰款50元。
106、放炮員不按規定加工引藥、亂扔亂放或坐在藥箱電器設備處加工引藥,對放炮員罰款50元。非放炮員加工引藥,對放炮員、非放炮員各罰款100元。
107、炮眼未按規定掏粉塵就裝藥,未使用竹木炮棍推藥,炮眼封泥不滿或不裝水炮泥、支護材料、黃泥、水炮泥不到位加工火藥放炮,不按規定處理瞎炮、殘炮,放炮員對當班留下的殘炮,剩炮不向下班交代清楚。對上述違章行為每項罰放炮員200元。
108、工作麵缺棚少腿放炮或崩倒支護不扶,支護失修不處理就放炮,對放炮員和班長各罰款50元。
109、掘進工作麵20m範圍內未清理幹淨,或雜物堆積較多就放炮,對放炮員、班長各罰30元。
110、未使用放炮器放炮,對放炮員罰款500元,並開除。
111、井下采用糊炮、明炮或多芯線電纜放炮,罰款100元~500元,情節嚴重除罰款外作開除處理。
112、放炮線明接頭必須進行包紮,放炮線誰放誰收,不準設置固定放炮線,否則,對放炮員罰款50元。
(六)機電部份
113、礦井購置的防爆設備,沒有防爆標誌、生產許可證號、檢驗合格證,對有關人員罰款50元,並追究責任。
114、礦井購置的防爆設備雖有“三證”,但失去防爆性能或在運輸、搬運過程中損壞,繼續使用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視情節輕重情況給予50元~200元罰款。
115、礦井購置的設備、材料不合格或質量較差,除無條件退貨外,將對有關人員罰款50元。
116、礦井購置的各種設備、材料,未經生產技術、機電部門作質量防爆驗收私自入庫,將追究庫管員責任,並罰款50元~200元。生產技術、機電部門沒有驗收,罰款100元~200元。
117、入井的各類電氣設備必須經防爆員驗收 ,出具入井防爆許可證後,方能入井,否則,將對有關人員進行50元罰款。
118、安裝人員安裝前,需檢查是否有入井許可證,是否與接線電壓和設備的容量相適應,設備的外形結構是否完整,防爆性能是否良好;設備內部是否損壞,如有一項不合格,可拒絕安裝,將追究有關驗收、運輸部門的責任,並罰款50元。
119、安裝人員安裝設備,必須消滅電氣失爆,否則,將對安裝人員罰款50元~100元,連續三次開除處理。
120、安裝人員安裝設備,未按完好標準進行,設備未上架或不平穩、牢固有傾斜和震動現象;有積水和滴水現象,將對安裝人員罰款30元,並進行改正。
121、礦井所使用的低壓電纜,必須采用礦用橡套不延燃的銅芯電纜,凡井下使用不合格低壓電纜,對有關人員進行50元罰款,並進行更換。
122、井下防爆開關,用鐵絲或銅絲作保險絲,對有關人員罰款50元~100元,並改正。未按設備容量選用保險絲,對相關人員罰款20元,並改正。
123、井下電氣設備失爆一台,罰責任人50元,(包括五小電器、礦燈),並立即進行處裏。
124、凡是運轉設備外露旋轉部位,需裝設安全護罩,沒有裝護罩一台,罰責任人30元,並改正裝設。
125、局部通風機必須裝設風電、瓦斯電閉鎖,缺 一項閉鎖罰有關人員100元~500元,並改正。
126、監控設備安裝不合格,瓦斯超限不能聲光報警,切斷受控區域電源,對相關人員罰款150元,並改正。
127、搞好設備的預防性檢修工作,對未定期加油、檢修,造成設備損壞、燒毀,將對有關人員進行50元~500元罰款。
128、電鉗工、電焊工、車工等特殊工種,嚴禁穿拖鞋上班,嚴格按本工種的操作要求進行操作,否則,對違規人員罰款20元~50元,並教育改正。
129、電氣設備檢修實行停電工作票製,對突發電氣設備故障需停電時,先請示調度室同意後,方能停電。否則,將對違反者進行罰款50元~100元,並教育改正。
130、各類設備由於檢修或安裝質量不好,造成設備損壞,將對責任人罰款50元~200元。
131、堅持使用漏電保護,每天進行一次跳閘實驗,並記錄對停用斷電保護,一次罰款100元,未進行跳閘實驗一次罰款20元,未記錄一次罰款10元。
132、堅持使用煤電鑽綜合保護裝置,每月對煤電鑽電纜進行一次剁頭其長度為150~200mm,並記錄保存,未使用煤電鑽綜保,罰款300元,未進行剁頭記錄一次罰款50元~100元。
133、氧氣瓶、乙炔瓶在作業時必須按照規定相距5m以外,未使用的氧氣瓶、乙炔瓶要入庫保管。否則,將對有關責任人罰款20元~100元,並教育改正。
134、電纜未懸掛或懸掛不整齊,大小電纜絞在一起,鐵絲懸掛電纜同風、水管絞在一起,將電纜放在水塘、水溝裏,對機電有關人員罰款50元,並懸掛合格。
135、使用的電纜盤成“8”型或“0”型,否則對機電有關人員罰款50元,機電人員將采、掘巷道的電纜懸掛完畢後,移交給使用連隊,使用連隊不負責任,造成電纜懸掛不好,將對使用連隊的有關人員罰款50元,並懸掛合格。
136、防爆開關或接線盒內的電纜進出線接地芯線比導線芯線短,不接地線,盒內有雜物或積水,對機電有關人員罰款100元。
137、使用不合格電纜或絕緣損壞的電纜,對機電有關人員罰款50元。
138、各種設備未掛責任牌,電纜未掛牌,將對有關責任人罰款100元。
139、私自將設備的保護裝置撤出或調整過大,造成設備保護裝置失靈,對責任者罰款100元。
140、帶電檢修設備、帶電搬遷設、違反停送電規定、維修設備不驗收、不閉鎖、不掛牌或預約停送電,不嚴格執行“誰停電,誰送電”等,將對機電有關人員罰款100元。
141、未經允許擅自送電,對故障未排除就強製送電,對有關人員罰款100元~200元,造成事故的,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142、未對井下電氣設備,臨時配電點安設局部接地極,對機電有關人員罰款50元,並改正。
143、檢修電氣設備時不將電源接線蓋板蓋好,開關外殼裝好,開關閉鎖打開,強行送電試驗,對相關人員罰款50元。
144、各類設備建帳建卡,設備檢修要有記錄,設備安裝記錄,一次記錄不齊,對機電有關人員罰款50元。
145、安裝運輸設備時,要求安設信號裝置未安裝,罰款50元。
(七)提升運輸部份
146、各種提升設備,需按設備使用說明書要求選用鋼絲繩,繩頭要有不少於4個繩卡和雞心環,否則,對相關人員罰款50元,並改正。
147、礦井使用的絞車鋼絲繩,要有產品合格證,鋼絲繩有關試驗證書,否則,將視為不合格產品退貨,並對有關人員進行50元罰款。
148、礦井鋼繩檢查人員每天必須對主要提升鋼繩進行全繩檢查,對其他提升鋼繩每周不少於一次,並認真填寫記錄,機電部門領導審核簽字。否則,每缺一次罰款20元。
149、提升違反“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製度,對相關人員罰款50元。
150、凡是違章扒、蹬、跳的人員罰款500元,並開除。
151、凡無證操作提升設備者,罰款50元,並對安排人員罰款30元。
152、掛鉤工不關閉阻車器或擋車欄,擋車裝置失靈不彙報,罰款50元,擋車裝置失靈未修理,對相關人員罰款50元。
153、運送超高、超寬、超重設備或易燃、易爆品違反有關規定,對相關人員罰款20元,造成損壞將從重處罰。
154、運送材料不捆綁或捆綁不合格,對相關人員罰款20元。
155、把鉤工不檢查防冒銷裝置及連接裝置,用鐵絲圈、鋼繩圈代替連接裝置,罰款50元。
156、不按提升規定數量超掛,對掛鉤工罰款50元。
157、平巷推車不瞭望,不發出信號,兩車前後距離小於30m,對相關人員罰款50元。
158、掛鉤工處理掉道前,不發送信號或電話與絞車房絞車司機聯係,對掛鉤工罰款50元,用礦車尾繩掛車罰款100元。
159、斜井停放重車、絞車司機離崗,對絞車司機罰款50元,絞車司機做與工作無關的事,睡覺、離崗,未現場交接班,對絞車司機罰款50元。
160、提升礦車時,重車掉道拉車距離超過30m,對絞車司機罰款30元,如礦車掉道,掛鉤工不就地複位,拉車距離超過10m。對掛鉤工罰款30元。
161、深度指示器不準確,剁繩頭後未調整深度指示器,對有關人員罰款20元。
162、絞車不帶電下放,對絞車司機罰款50元。
163、絞車超負荷或帶故障運行,絞車司機彙報不處理,對相關人員罰款50元。
164、對信號不清不明,絞車司機開車,對絞車司機罰款50元。
165、絞車滾筒沒有摩擦卷,鋼繩排列不齊亂繞,絞車司機未彙報罰款30元,彙報未處理,對有關人員進行50元~100元罰款。
166、非掛鉤人員在絞車信號係統亂打信號,造成信號連接,對相關人員罰款50元。
167、掛鉤工接班後未對繩頭20m範圍進行檢查,不認真清掃道岔,由於道岔狀態不好,造成礦車掉道,對掛鉤工罰款20元。
168、凡是采用倒滑輪進行提升的作業地點,倒滑輪柱固定不牢固,裝車時未在礦車下方臨時固定礦車,對班長及有關人員罰款50元。
(八)工傷事故的處罰
169、任何班組必須實行自主保安和互助保安,做到遵章守紀、“三不傷害”。對發生輕傷事故,有關部門組織事故03manbetx ,除對責任人進行處罰外,班組成員每人罰款20元,重傷事故,除對責任人進行處罰外,班組成員每人罰款30元,死亡事故,除對責任人進行處罰外,班組成員每人罰款50元。
170、當班的相關安全、瓦檢、區隊長、班長等生產管理人員,是每個班現場安全責任者,出現輕傷事故罰款50元,重傷事故罰款100元,死亡事故罰款500元。
171、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等均對礦上安全生產負責出現輕傷事故,每人罰款50元,重傷事故,每人罰款200元,死亡事故,每人罰款300元。
(九)對“三違”人員處理規定
172、公司要加強全員安全教育、培訓,增強員工安全意識,規範作業行為,自覺遵章守紀,抵製“三違”。
173、生產技術、人力資源、安全科、調度室、區隊必須以確保“三不傷害”為目的,以規程、措施、製度為依據,認真抓好具體工作的安排、組織、施工,堅持“安全第一,以人為本”,和“不安全不生產的原則”。
174、安全科對所有“三違”人員違章,“三違”人員必須在24小時內到安全科彙報違章事實,接受處理。
175、加強對“三違”人員教育培訓,每月由生產技術、安全科、人力資源對“三違”人員集中培訓學習,各區隊負責人根據通知時間、地點按時帶領“三違”人員參加培訓學習,否則,將對區隊長罰款50元~100元。
176、學習期間,“三違”人員不得休班、請假和上班,否則,一律按曠工處理,並罰款,學習期間發給生活費10元。
177、培訓結束後,對“三違”人員進行安全知識考試,合格的上崗,不合格的繼續學習。
178、對“三違”人員一律在板報上亮相再通報批評。
179、對“三違”人員違章,第一次按有關規定罰款,第二次出現加倍處罰,第三次出現除罰款外,開除處理。
180、對“三違”的認定,原則上以《習慣性“三違”種類》為準。
181、本管理規定未盡部份以國家法律、法規、《煤礦安全規程》為準,如遇同有關規定抵足之處,以規定為準。
182、本管理規定解釋權屬盤龍樹集團富潤煤礦礦委會。
二、“三違”行為種類
(一)共性“三違”行為
1、穿化纖衣服,不穿膠靴入井;地麵崗位工不穿工作服。
2、入井及作業人員在井口20米範圍內吸煙。
3、酒後入井,酒後值班、上崗,入井人員不佩帶自救器,不按規定攜帶便攜儀。
4、上山提升時行車不行人,上山下口及繩道有人停留或作業。
5、隨意脫、座安全帽。
6、井下睡覺。
7、崗位工無證上崗、睡崗、串崗、離崗、崗上看書、崗上幹私活,不按時交接班,打連勤。
8、無措施作業,有措施不落實。
9、帶電檢修、移動電器設備。
10、溜子缺壓柱,施工人員騎在溜子上作業。
11、微風作業,撕壞供風筒。
12、不落實濕式打眼。
13、通過風門後不關門。
14、爬重車、放飛車。
15、斜巷蹬鉤頭。
16、攜帶煙草入井。
17、井下打架。
18、現場隱患不整改,強令安排職工作業。
19、采掘施工空頂、漏頂。
20、無故不參加安全學習。
21、維修、掐接溜子時,溜子開關不打到零位。
22、設備帶病運轉,不能及時檢修。
(二)回采作業“三違”行為
1、支柱初撐力不合要求,不落實二次注液,支柱不進行初撐力監測。
2、不及時掛梁,空頂作業。
3、掛梁時用木楔代替鐵楔。
4、工作麵特殊支護不合格,托棚戧柱不齊,兩巷超前棚不足,支柱不能全承載。
5、無備用支柱、材料,提前摘柱。
6、防滑繩間斷不生根。
7、工作麵上、下出口不暢,高度不夠。
8、工作麵放煤不設防竄矸檔板。
9、上下隅角回料滯後。
10、梁子端頭不實,超高使用支柱,使用失效支柱。
11、上下端頭不使用雙揳梁。
(三)掘進作業“三違”行為
1、幹打眼。
2、不使用撅頂道,防倒裝置。
3、空頂距超《規程》規定,不及時支護。
4、空頂不接,造假頂。
5、上山掘進行人溜煤不分開。
6、檔煤板高度不夠。
7、上山上部放煤時下部處理堵塞。
8、下山施工提升時,迎頭作業人員不進入躲避洞。
9、下山提升“一坡三檔”投入不齊全,使用不正常。
10、上、下山提升定滑輪安設不牢,無明確聯係信號。
11、上、下山提升作業前,維護員、絞車司機不按要求全麵檢查提升安全設施。
12、扒矸機穩固不牢,操作中繩道及迎頭有人作業或逗留。
13、支護材料與《措施》不符。
14、停風不撤人,無風作業。
15、要害工種人員不持證作業。
16、透窩處不提前加固。
17、出貨不灑水。
(四)放炮作業“三違”行為
1、放炮警戒設置不到位。
2、放炮前不發出放炮信號,放完炮不及時解除警戒。
3、放炮前、後不灑水,放炮不用水炮泥、封泥不足。
4、邊打眼、邊裝藥。
5、雷管腳線不扭結。
6、邊做引藥、邊裝藥。
7、放炮鑰匙不隨身攜帶。
8、放炮母線不短結、搭結放炮器上連炮。
9、不使用炸藥箱、雷管盒、雷管炸藥混放。
10、攜帶雷管、炸藥乘座人行車、電機車牽引的列車。
11、放炮線明接頭、明線放炮;放炮線長度不符合要求,聯炮期間放炮母線不短結。
12、不用起炮器起炮。
13、未通過放炮前氣體檢查放炮。
14、放炮後炮煙未散盡,停滯時間不足,就進入迎頭放炮。
15、不落實“三人連鎖放炮”。
16、放炮崩壞架棚不處理繼續放炮。
17、鎬刨、手拉、打鑽處理瞎炮、殘炮。
18、放炮後不檢查,回收未起爆的雷管、炸藥。
19、班後剩餘的火工品不清退回庫。
20、放炮線搭在電纜線、軌道上。
21、做引藥不避開電器設備及導電物體。
22、做明炮、糊炮。
23、無措施放炮處理堵塞煤倉、溜煤眼。
24、不用無靜電炮棍。
25、放炮連線,放炮員單人作業。
(五)機電專業“三違”行為
1、地麵崗位工在崗位上接見親朋,允許閑散人員進入崗位,崗上喝酒。
2、無計劃停電檢修。
3、停電未掛牌,不執行操作票。
4、設備漏電、漏查。
5、電話線明接頭,不電纜化。
6、井口作業或高空作業不佩帶保險帶,不穿防滑膠靴。
7、井下崗位工上崗不帶燈。
8、驗繩不驗保險繩,不按規定時間更換保險繩。
9、安裝絞車無護身板,繩頭無“雞心”。
10、設備檢修、安裝,回收不按措施標準作業。
11、安裝風機不安裝風電閉鎖。
12、要害場所、崗位不按規定加鎖。
13、設備不經質檢,無完好牌入井。
14、井下動火不履行批複手續。
(六)提升運輸專業“三違”行為
1、井口把勾工無信號。
2、井口作業人員不帶安全帽、不穿防滑靴。
3、井口作業人員崗位上吸煙。
4、井口提升時,隻使用一道阻車器。
5、斜巷道擋掩死無用,不關安全門。
6、斜巷提升不用馬蹬連接保險繩。
7、斜巷提升超載、超掛車。
8、斜巷提升上山下口及繩道有人逗留、作業。
9、不在停電區域停車上下人。
10、幹部隨意調動崗位工,不能保證持證上崗。
11、付井上下人員罐簾不銷,不掛。
12、檢修電機車不停電。
13、斜巷提升不檢查上下山內是否有行人,不堅持行人不行車製度。
14、溜子司機不落實開機開水,轉載水幕不用。
15、起吊溜子不打點柱。
16、溜煤上山出溜堵塞時單人作業,且不與各水平第一部溜子司機聯係清楚。
17、大傾角上山處理留煤堵塞不佩帶保險帶。
18、溜子司機進入作業地點不檢查,在失修架棚下操作。
19、溜子頭傳動部分無安全護罩。
20、溜子電機、齒輪箱高溫狀態下運行。
21、各部溜子之間無聯絡信號。
22、打開運控按鈕蓋操作。
23、馬蹄環不用螺栓緊固。
24、作業人員隨意攜帶工具,物料入井。
25、溜子司機作業點距溜子傳動部分太近,安全間距不夠。
26、溜子安裝、回收轉運溜子大件無措施。
(七)通防專業“三違”行為
1、瓦檢員不落實現場交接班,班中遠離迎頭,點名不下井。
2、瓦檢員不落實“一炮三檢”,“三人連鎖放炮”。
3、瓦檢員不執行“一管四”,發現通防設施損壞不彙報,現場放炮前後不灑水,放炮不用水炮泥不製止。
4、臨時停風,瓦檢員不安排撤人,不設置柵欄,揭示警標,不彙報。
5、防塵員不落實防塵製度,局部積塵。
6、防塵設施安裝不合格,不齊全。
7、防塵設施損壞後不及時修複、更換。
8、排放瓦斯“一風吹”,不執行“撤人、斷電、限量”。
9、不按規定時間檢查密閉區,高冒點氣體。
10、瓦檢員本、牌、班報不對口。
11、串聯通風措施不落實。
12、測風、測塵不實,編造數據做假報表。
13、通風設施損壞後不及時處理。
14、風袋出風口距迎頭距離超過規定長度。
15、瓦檢儀、便攜儀修校不準,誤差超規定。
16、采掘頭麵瓦斯檢查地點不全,次數不夠,漏檢、少檢,硐室檢查無記錄、牌板、不做入日報。
17、值班人員不及時送簽日報表。
18、瓦斯監測探頭安設位置不當,距迎頭太遠,修校不及時,讀數不準確。
19、無計劃停風,人為造成瓦斯積聚。
20、不按要求對透窩點進行氣體檢查。
(八)領導幹部違章行為
1、晚下井、早上井。
2、班中無帶班。
3、井下連續帶班。
4、無措施安排施工。
5、支柱不足仍安排施工。
6、無風、無水強行安排生產。
7、空頂不接,瞞頂後施工。
8、炮前炮後不落實灑水製度。
9、不執行撅頂製度。
10、現場存在隱患不處理等,強行安排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