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礦安全培訓機構管理辦法
加入時間: 2008/8/1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省煤礦安全培訓機構的監督與管理,規範煤礦安全生產培訓工作秩序,根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第3號令)、《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第20號令)、《山西省煤礦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山西省行政區域內所有從事煤礦安全培訓的機構。
第二章 培訓機構
第三條 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從事培訓活動,必須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並在資質規定的範圍內進行煤礦安全培訓活動。資質證書分四個等級。煤礦安全培訓機構一級、二級資質證書,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審批、頒發;煤礦安全培訓機構三級、四級資質證書,由山西省煤炭工業局審批、頒發。
第四條 取得一級資質證書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中央煤礦企業的總公司(總廠)或者集團公司(及中央以下各類)的煤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煤礦安全評價(谘詢、檢測、檢驗)工作的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和一級以下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教師的培訓工作。取得二級資質證書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省屬(及省以下各類)煤礦企業和中央煤礦企業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屬煤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煤礦安全評價(谘詢、檢測、檢驗)工作的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和二級以下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教師的培訓工作。取得三級資質證書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煤礦企業特種作業人員和B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取得四級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除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煤礦企業從業人員的培訓工作。上一級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下一級煤礦安全培訓機構的培訓工作。
第五條 煤礦安全培訓機構申請三級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費50萬元以上; 、(二)有專職或者兼職的管理人員;(三)有健全的機構章程、管理製度、工作規則;(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學曆的專職或者兼職教師,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煤礦主體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且經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專職教師;(五)有能夠滿足同期90人以上規模培訓需要的教學及生活設施,其中專用教室使用麵積180平方米以上;(六)安全培訓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煤礦安全培訓機構申請四級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費30萬元以上;(二)有專職或者兼職的管理人員;(三)有健全的機構章程、管理製度、工作規則;(四)有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學曆的專職或者兼職教師,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煤礦主體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且經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專職教師;(五)有能夠滿足同期60人以上規模培訓需要的教學及生活設施,其中專用教室使用麵積120平方米以上。
第七條 省局每年定期集中受理三、四級煤礦安全培訓機構資質申請,統一安排評估驗收工作。由所在市級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布局和需要,初審並簽署意見後報省局。凡在申報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一律不予受理,並且一年內不再受理其資質申請。
第八條 申請三、四級資質證書,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 具備資質條件的申請單位,按隸屬關係經市煤炭工業局簽署意見後,將安全培訓機構資質申請書、安全培訓機構設置批準文件或者企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和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材料報省局。(二) 對於已受理申請的機構,由省局組織不少於3人的專家組,按照初次認定標準進行現場評估。初次認定滿分為100分,滿足必備條件且評估得分80分以上者,現場評估合格。(三)省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有關標準完成審查工作。符合條件的,頒發相應的資質證書;不符合條件的,書麵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九條 已經取得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名稱發生變更的,必須在變更發生一個月內到發證部門備案,換發資質證書;培訓範圍變更、機構合並或者分立的,必須重新申請資質;停業、破產或其他原因終止業務的,注銷資質。
第十條 培訓機構管理要建立優勝劣汰機製,每三年對取得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進行一次複審考核。複審考核依照複審考核標準進行,在滿足初次認定標準必備條件的同時,按初次認定指標得分的40%與複審考核指標得分的60%之和計算,最終得分80分以上者保留資質;60分至79分者限期整改;60分以下者注銷資質。對培訓不規範、達不到質量要求的培訓機構,將立即取消資質,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審批認定要建立會審、公示和公告製度,切實加強對煤礦安全培訓機構資質審批和複審考核工作。
第十二條 煤礦安全培訓機構的教師應當接受專門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執教。
第十三條 煤礦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不得出借、出租給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煤礦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期滿需要延期的,應當於有效期滿前30日內向省局辦理延期手續。逾期3個月不辦理延期的,資質證書自行作廢。
第十四條 對煤礦安全培訓機構的考核發證,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五條 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必須自覺接受各級煤炭工業局的業務指導、管理,嚴格按照培訓資質規定的培訓對象和範圍,搞好煤礦安全培訓工作。
第三章 安全培訓
第十六條 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山西省煤礦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的規定開展安全生產培訓工作。
第十七條 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加強檔案管理工作,為上級管理部門提供真實、有效、完整的培訓信息和數據。
第十八條 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從事煤礦安全培訓教學活動,不得搭售與培訓內容無關的書籍或學習輔導資料,也不得向學員推銷其他用品、用具。
第十九條 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必須保證參加培訓學員的學習時間,不得借培訓之名占用學習時間組織學員進行參觀、旅遊等活動。
第二十條 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應保證學員在培訓期間的食宿安全及衛生,不得利用危房進行教學和實習活動,嚴禁黃、毒、賭等違法活動。
第二十一條 煤礦安全培訓機構要不斷改善硬件設施,建立健全學員管理、教學管理、檔案管理、後勤管理和信息反饋製度,保證培訓質量。
第二十二條 煤礦安全培訓機構要按照素質優良、規模適當、結構合理、專兼結合的原則,建設適應需要的師資隊伍,不斷提高專兼職教師的業務水平,支持教師進行教學科研、實踐活動及知識更新。
第二十三條 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應當每年向省煤炭工業局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內容包括教學設施設備投入完善情況,各種人員培訓情況,教學方法創新情況和工作經驗等內容。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級煤炭工業局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加強對煤礦安全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山西省煤炭工業局負責全省行政區域內煤礦安全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各市、縣(市、區)煤炭工業局、國有重點煤炭集團重點煤炭企業、省監獄管理局對所轄(所屬)區域內煤礦安全培訓機構負有日常監管職責。日常監管包括以下內容(一)學員管理;(二)教師隊伍;(三)硬件設施;(四)教學教務活動;(五)檔案管理;(六)培訓質量;(七)收費;(八)其他。
第二十六條 各級煤炭工業局對培訓機構的監管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黨組製定的九條紀律和雙五條規定,堅持政府與中介機構分開原則,公務員一律不得在煤礦安全培訓機構中兼職,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安全培訓機構的經營活動,不得以任何名義獲取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提供的報酬或其它利益。
第二十七條 參加評估的專家要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的有關規定,自覺接受被評估機構和社會各界的監督;不得接受被評估機構提供的任何報酬或其它利益,不得收取評估費;嚴格遵守保密製度;與被評估機構有利害關係的,要主動回避。
第二十八條 培訓機構要嚴格按規定組織培訓,堅決杜絕亂辦班、亂收費、亂發證。煤礦安全培訓機構要嚴格培訓收費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合理收費,收費項目和標準要向學員公開,堅決執行收支兩條線。
第二十九條 培訓機構要對照認定標準定期開展自評工作,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對於不接受複審或複審弄虛作假、未經批準設立分支機構、轉讓或出租(出借)資質、複審不合格繼續從事安全培訓活動、整改驗收不合格以及培訓業績達不到要求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取消資質。凡被取消資質的,三年內不受理其資質申請。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本管理辦法解釋權屬山西省煤炭工業局。
第三十一條本管理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