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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防治水規定》培訓課件一

地測防水 2012-06-13 0
軟件名稱: 《煤礦防治水規定》培訓課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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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時間: 2012-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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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集二礦 《煤礦防治水規定》 主講

2010年2月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煤礦防治水規定》已經2009年8月17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1984年5月15日原煤炭工業部頒發的《礦井水文地質規程》(試行)和1986年9月9日原煤炭工業部頒發的《煤礦防治水工作條例》(試行)同時廢止。




一、充分認識實施《防治水規定》的重要意義,增強做好防治水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三是近年來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體製發生了變化,製定《防治水規定》,提升為部門規章,有利於加強對煤礦企業防治水工作的監督檢查。

各有關單位和相關人員要全麵學習、準確理解《防治水規定》的各項內容,提高實施《防治水規定》的自覺性,增強做好防治水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促進煤礦安全生產。

二、認真培訓學習《防治水規定》,著力提升防治水技術和工作水平




同時,要針對轄區內煤礦的實際情況,製定學習培訓方案,結合事故案例,對企業從事防治水工作的有關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進行全麵培訓。要注重學習和培訓的效果,做到不走過場。

(三)各煤礦企業相關管理部門和二級生產單位要組織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全麵學習,按照《防治水規定》要求,認真開展防治水工作。同時要采取不同形式,對職工進行防治水知識的教育和培訓,確保職工能夠掌握必要的防治水知識,具有抵禦水災和緊急避險的能力。


三、以實施《防治水規定》為契機,全麵加強防治水基礎工作


(二)編製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煤礦企業應當根據井田內受采掘破壞或者影響的含水層及水體、井田周邊老空水分布狀況,礦井湧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規律,礦井開采受水害影響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難易程度,編製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確定礦井水文地質類型,並依此類型製定防治水措施。各煤礦企業應在2010年9月底前完成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




(四)開展水害隱患排查和治理。對於采掘工作麵受水害影響的礦井,應當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的原則,進行充水條件分析,落實“防、堵、疏、排、截”綜合治理措施。每年初,要根據采掘接續計劃,結合礦井水文地質資料,全麵分析水害隱患,提出水害分析預測表及水害預測圖。在采掘過程中,對預測圖、表逐月進行檢查,不斷補充和修正;一旦發現水患險情,及時將受水害威脅地點的作業人員撤到安全地點,並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水患。



地方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督促煤礦企業按照《防治水規定》要求,認真做好防治水工作。特別要督促企業按要求配備專業技術人員、探放水設備,建立健全防治水基礎地質資料,嚴格執行各項規定,開展水害隱患排查治理,製定水害應急救援預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煤礦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減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礦職工生命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製定本規定。

本條是關於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據的規定

《煤礦防治水規定》(以下簡稱《防治水規定》)是在現行的《礦井水文地質規程》和《煤礦防治水工作條例》的基礎上製定的,主要是為了適應當前煤礦水害防治工作的新情況、新變化,進一步規範煤礦防治水工作,有效的防治礦井水害。




三是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進步,水害探測儀器與技術、防治水工程與裝備、礦井防治水理念與預測評價方法和綜合機械化采煤方法與工藝等已經有了長足發展和進步,需要對防治水技術標準進行修改完善。

四是今年來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體製發生了變化,製定《防治水規定》 ,提升為部門規章,有利於加強對煤礦企業防治水工作的監督檢查。

《防治水規定》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對防範重特大水害事故規定更加嚴格。

針對近幾年發生的重特大水害事故,《防治水規定》在內容上做出了相應補充和完善。


二是對防治老空水害規定更加嚴密。

據統計,老空透水事故占煤礦水害事故的80%以上,主要原因是探放水措施不落實、在有透水征兆的情況下仍違規作業。為此,在《防治水規定》中對探放水設計、工程施工以及探放水設備都做出了明確規定。

三是對強化防治水基礎工作做出規定。

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水文地質勘探等工作是搞好防治水工作的基礎。為此,《防治水規定》專門增加了諸如地麵和井下物探等相應補充勘探內容,






第二條 煤礦企業(礦井)、有關單位的防治水工作,適用本規定。

現行煤礦安全規程、規範、標準等有關防治水的內容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規定執行。

本條是關於本規定適用範圍以及本規定與現行有關防治水規程、規範、標準等關係。

在中國境內開辦的各類煤礦企業(礦井),以及從事煤礦防治水的地質勘探單位、設計單位、科研院校、中介機構等單位都必須按照本規定要求認真開展煤礦防治水工作。

無論何種類型的煤礦,在防治水方麵都要依照本規定做好水害防治工作。




可能構成水害威脅的區域,采用物探、化探和鑽探等綜合探測技術手段,查明或排除水害。

“先探後掘”是指先綜合探查,確定巷道掘進沒有水害威脅後再掘進施工;

“先治後采”是指根據查明的水害情況,采取有針對性的治理措施排除水害隱患後,再安排采掘工程,如井下巷道穿越導水斷層時必須預先注漿加固方可掘進施工,防止突水造成災害。




本條是關於煤礦企業、礦井的主要負責人和總工程師在防治水方麵責任的規定。

做好防治水工作,必須要有人力、物力和資金等的大力支持,因此,將煤礦企業、礦井主要負責人(含法定代表人、實際控製人,下同)規定為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煤礦防治水工作技術性較強,因此,規定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下同)負責煤礦防治水技術管理工作。總工程師要按照本規定的要求,提出防治水機構設置、人員配備、技術裝備和專項資金等建議。組織對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製定防治水各項規章製度,組織編寫防治水規劃、專門防


治水設計、措施等。定期組織開展水患排查活動,研究製定治理措施。

煤礦防治水工作第一責任人要全力支持總工程師做好防治水工作,遏製重特大水害事故發生。

本規定有關防治水設計、方案除個別由企業負責人組織審批外,大部分設計和方案在《防治水規定》中明確由企業總工程師、礦井總工程師負責組織審查實施。

企業總工程師指集團公司負責技術的總工程師,下同。

煤礦企業(礦井)分管領導按照職責分工承擔相應的防治水責任。


第五條 煤礦企業、礦井應當按照本單位的水害情況,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建立專門的探放水作業隊伍。

水文地質條件複雜、極複雜的煤礦企業、礦井,除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外,還應當設立專門的防治水機構。

本條是關於煤礦(礦井)配備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與探放水設備、隊伍,以及機構設置等方麵的規定。

為加強煤礦防治水基礎工作,要求所有煤礦企業、礦井必須配備專門負責防治水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是指受過正規院校地質、水文地質專業教育的技術人員。水文地質條件複雜、極複


雜的煤礦企業、礦井配備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3人,其他煤礦企業、礦井可配備1 ~ 3人,以滿足工作需要為標準。

大部分水害事故都是由於探放水措施不落實造成的,所以,要求煤礦必須配齊專用探水設備,建立專業探放水隊伍,不能用煤電鑽代替專用探水鑽機。如果探放水任務少的煤礦,探放水隊伍可與探放瓦斯的隊伍合在一起。探放水作業人員必須經培訓上崗。

按照本規定的要求,確定為水文地質條件複雜、極複雜的煤礦企業(集團)、礦井要設立專門防治水機構(可與地測部門合署辦公),專業技術人員擔任防治水機構負責人,以保證防治水工作得到充分重視,各項工作能夠順利開展。




第七條 煤礦企業、礦井應當編製本單位的防治水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本條是關於煤礦(礦井)編製防治水規劃及實施要求的規定。

防治水工作具有專業性和係統性較強的特點,煤礦企業、礦井要組織專家廣泛收集礦區和礦井資料,編製中長期防治水規劃(5~10年),分析水情和水害特點,提出目標和保障措施,分步組織實施;同時要及時總結規劃實施效果,並不斷修改完善規劃。每年年初要有年度計劃,落實資金和工程項目等,並及時進行總結驗收,研究水害形成和防治水規律,提升防治水整體工作水平。

防治水規劃編製、實施可采取現場專業技術人員與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專家合作的方式。



本條是關於煤礦(礦井)對職工進行防治水知識培訓、教育的規定。

煤礦企業、礦井有責任和義務對煤礦職工進行防治水知識的教育和培訓,使職工了解做好防治水工作的基本知識,掌握井下透水征兆的有關知識,組織井下職工開展水害應急救援演練,提高職工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禦水害的能力。區隊長、班組長必須經過防治水知識培訓後方可上崗。

第十條 煤礦企業、礦井應當加強防治水技術研究和科技攻關,推廣使用防治水的新技術、新裝備和新工藝,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水文地質條件複雜、極複雜的煤礦企業、礦井,應當裝備必要的防治水搶險救災設備。


本條是關於煤礦(礦井)使用、推廣新技術、新裝備和配備救災設備的規定。

企業是科技創新的主體,為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煤礦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要加強與科研院所合作,攻克防治水技術難題,積極推廣應用新技術、新方法、新裝備和新工藝,同時,要不斷總結防治水規律,遏製重特大透水事故發生。

為了及時、有效地對透水事故進行救援工作,水文地質條件複雜、極複雜的煤礦企業、礦井,應當裝備防治水搶險救災的配套設備。其主要設備要包括:適合礦井救災的排水泵、排水管路以及配套的電纜等。

我國煤礦水害類型及分布





第二章 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 及基礎資料

第十一條 根據礦井受采掘破壞或者影響的含水層及水體、礦井及周邊老空水分布狀況、礦井湧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規律、礦井開采受水害影響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難易程度,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為簡單、中等、複雜、極複雜等4種(見表2-1)。


注:1.單位湧水量以井田主要充水含水層中有代表性的為準。

2.在單位湧水量q,礦井湧水量Q1、Q2和礦井突水量Q3中,以最大值作為分類依據。

3.同一井田煤層較多,且水文地質條件變化較大時,應當分煤層進行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

4.按分類依據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確定礦井水文地質類型。




(三)分類應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反映近年來煤礦水害事故發生的特點以及在防治水工作中的經驗教訓,力求簡單明了,便於實際應用。

(四)本類型劃分所考慮的各種因素(指標)具有同等地位,並且為了煤礦生產安全,類型劃分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則。

(五)同一井田內煤層較多且水文地質條件變化較大時,應分煤層進行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

第十二條 礦井應當對本單位的水文地質情況進行研究,編製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並確定本單位的礦井水文地質類型。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負責組織審定。


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礦井所在位置、範圍及四鄰關係,自然地理等情況;

(二)以往地質和水文地質工作評述;

(三)井田水文地質條件及含水層和隔水層分布規律和特征;

(四)礦井充水因素分析,井田及周邊老空區分布狀況;

(五)礦井湧水量的構成分析,主要突水點位置、突水量及處理情況;

(六)對礦井開采受水害影響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難易程度評價;

(七)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及防治水工作建議。



故。此外,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現在認為很難解決的某個礦井防治水問題,也許未來不再是什麼難題。概況來說,這就是為什麼要對礦井水文地質類型進行修訂的原因。本條規定;“礦井水文地質類型應當每3年進行重新確定。”要求礦井必須根據過去3年礦井掘進、開采過程中所發生的實際水文地質問題,對礦井防治水工作進行總結分析,在先前水文地質類型劃分的基礎上進行重新確定,可能與原來類型基本一致,也可能比原來簡單或複雜,使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更加符合本礦的實際情況。





(一)礦井充水性圖;

(二)礦井湧水量與各種相關因素動態曲線圖;

(三)礦井綜合水文地質圖;

(四)礦井綜合水文地質柱狀圖;

(五)礦井水文地質剖麵圖。

其他有關防治水圖件由礦井根據實際需要編製。

礦井應當建立數字化圖件,內容真實可靠,並每半年對圖紙內容進行修正完善。

本條是關於礦井必備的五種防治水圖件和圖件數字化的規定。

為了有針對性地做好防治水工作,防止誤揭地質構造、誤穿老空區導致事故發生,本規定要求礦井必


須編製礦井充水性圖、礦井湧水量與各種相關因素動態曲線圖、礦井綜合水文地質圖、礦井綜合水文地質柱狀圖和礦井水文地質剖麵圖。

水文地質條件複、極複雜的礦井還應根據受水害威脅的情況,編製專門圖件,如帶壓開采評價圖、注漿堵水平麵及剖麵圖和水化學分析圖等。

防治水圖件是做好防治水工作的基礎,所編製的圖件內容要真實可靠,並數字化。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及時對收集的資料和井下揭露的地質、水文地質情況反映標注在各種圖件上,並進行綜合分析,總結水害形成的規律和防治水措施。礦井不得建立兩套真假圖件應付檢查。繪製數字化圖件主要是便於及時修改,礦井應當至少每半年對相關圖件進行修改完善1次 。


第十六條 礦井應當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礎台賬:

(一)礦井湧水量觀測成果台賬;

(二)氣象資料台賬;

(三)地表水文觀測成果台賬;

(四)鑽孔水位、井泉動態觀測成果及河流滲漏台賬;

(五)抽(放)水試驗成果台賬;

(六)礦井突水點台賬;

(七)井田地質鑽孔綜合成果台賬;

(八)井下水文地質鑽孔成果台賬;

(九)水質分析成果台賬;



新建礦井應當編製下列主要圖件:

(一)水文地質觀測台賬和成果;

(二)突水點台賬、記錄和有關防治水的技術總結,以及注漿堵水記錄和有關資料;

(三)井筒及主要巷道水文地質實測剖麵;

(四)建井水文地質補充勘探成果;

(五)建井水文地質報告(可與建井地質報告合在一起)。

本條是關於新建礦井在移交生產時應提交水文地質資料的規定。

建井期間應收集的主要資料包括:水文地質觀測台




存在的充水水源、通道、積水量和水位等情況的分析評價;

(二)閉坑對鄰近生產礦井安全的影響和采取的防治水措施。

閉坑報告(包括圖紙資料)應當報所在地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備案。

本條是關於廢棄礦井應當提交閉坑報告的規定。

大量關閉的廢棄礦井是煤礦安全生產的重大隱患,特別是廢棄積水礦井,構成了對煤礦安全生產的嚴重威脅,曾發生過多起重特大水害事故,引起了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


本規定要求所有礦井在關閉前必須編寫閉坑報告,其主要內容包括:閉坑前礦井采掘空間分布情況,對可能存在的充水水源、通道、積水量和水位等情況的分析評價;閉坑對鄰近生產礦井安全的影響和采取的防治水措施。

閉坑報告(包括圖紙資料)應當報所在地煤炭行業主管部門備案。目前已關閉的礦井未進行編製閉坑報告的,地方政府要安排專項資金,收集關閉礦井資料,補充編製報告,存檔備查。

第十九條 礦井應當建立水文地質信息管理係統,實現礦井水文地質文字資料收集、數據采集、圖件繪製、計算評價和礦井防治水預測預報一體化。

本條是關於礦井建立水文地質信息管理係統的規定。


建立水文地質信息管理係統,可以提高防治水工作效率,提高防治水工作決策水平,所以,本規定要求礦井建立水文地質信息管理係統。其主要內容有:水文地質文字資料收集、數據采集、圖件繪製、計算評價和礦井防治水預測預報等。

礦井可分步實施,如先建立水文地質資料數據庫、計算機繪圖等;下一步再建立水文地質數據自動化采集、計算評價、預測預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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