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煤集團井下爆破管理細則
作者:未知
2012-06-13 16:46
來源:本站原創
晉城煤業集團井下爆破
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民用爆炸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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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條例》、《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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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煤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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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相關規定,進一步嚴格規範集團公司井下爆破
管理,杜絕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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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對晉城煤業集團井下爆破
管理特製定作如下規定: 第二章 爆破工管理 第二條 從事礦井井下爆破作業的人員必須經人力資源、公安、通風部門審查個人材料,參加培訓和考試,取得相關合法證件(包括:特種作業操作證、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及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係統IC卡)後方可從事爆破工作。 生產礦井通風部門按下列要求對爆破工和爆破業務進行統一管理: 服務於生產礦井炮掘隊組(如:開拓隊、炮掘隊等)的專職爆破工統一歸礦井通風部門,由礦通風部門對人員、業務、薪酬進行管理。 服務於生產礦井綜掘、綜采等隊組零星爆破作業的兼職爆破工,由各單位負責人員、薪酬管理,由通風部門負責爆破業務管理;礦安檢、生產、通風等部門負責監督管理,並有處罰權。 依據晉煤集人字〔2011〕139號第十一條規定宏聖公司“特殊工作人員:安監工、炮工、瓦斯工由生產礦井派出,薪酬福利由生產礦井支付,其他獎勵事宜由宏聖公司和生產礦井雙方協商”。在生產礦井井下從事承包工程的此類隊伍均按此條規定執行。 生產礦井中存在井下基建工程時,所需爆破工按生產礦井管理規定執行。 基建礦井井下工程所需爆破工由工程承包單位進行管理,建設單位有權進行監督管理。 生產礦井每半年對爆破工進行一次人員核定,核定報告需經礦人力資源、通風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最後由礦負責人簽字批準。核定報告應附有爆破工明細表及爆破工個人簽字。每年的一月、七月前上報集團公司通風部門備案。 第三條 各礦通風部門、職教部門必須建立爆破工個人檔案。 爆破工個人檔案須注明:姓名、所在單位、采掘工齡年限、獲得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和爆破工特種作業操作證時間、證件號碼、培訓時間、籍貫、家庭住址等事宜。 第四條 通風部門根據生產作業
計劃,每班指定爆破工到生產隊組進行爆破作業。從事零星爆破作業前,由所在生產單位提出爆破作業申請,並同時報送經審批的相關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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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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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經通風部門值班幹部審查簽字後,通風部門方可派爆破工到該隊組作業地點實施爆破。 第五條 生產礦井爆破工必須參加通風部門召開的班前會,下班後必須及時向通風部門值班人員彙報作業情況。 第三章 爆破器具的管理 第六條 爆破器具包括發爆器、爆破母線、運送爆破材料的專用箱(包)、工作麵存放爆破材料的專用箱。發爆器、爆破母線由集團公司物資裝備公司統一采購;運送爆破材料的專用箱(包)、工作麵存放爆破材料的專用箱由各礦統一采購或製作;爆破器具要符合
煤礦井下使用規定。 第七條 礦機電部門負責對發爆器、爆破母線進行監督管理。 發爆器使用單位在支領後入井前、在使用期每半年和維修後,均必須到機電部門進行防爆性能檢查。 爆破母線使用單位支領後入井前和在使用期每季度,必須到機電部門進行耐壓性能試驗;使用過程中由使用單位進行日常維護。 機電部門應作好檢查及試驗記錄,不符合規定的嚴禁使用。 發爆器維護隻限於外觀維修,若涉及內部更換部件需送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測。 第八條 發爆器由礦通風部門統一編號管理,建立發放窗口統一進行發放,要建立發放登記台賬。 發放人員要在發放登記台賬上填寫發爆器牌號、爆破工姓名、領取時間、作業地點、交回時間、完好性等事宜,發放人員要檢查外觀的完好性,不合格的嚴禁發放。 爆破工領取發爆器時應對發爆器作全麵檢查,不合格嚴禁帶入井下;爆破工要隨身攜帶、妥善保管發爆器,每班下班後,要將發爆器及時交回發放窗口,出現故障和不完好時要告知發放人員,發放人員登記故障後送修。 第九條 發爆器發生故障,嚴禁在井下拆開自行修理或敲打、撞擊。發爆器鑰匙由爆破工保管,不得轉交他人或隨意亂放。 第十條 爆破母線由爆破工自行保管,要定期更換,保證使用爆破母線的完好。 第十一條 爆破母線要做到專人專線,井下爆破作業隨用隨收。不得多人混用同一條母線。在井下爆破母線要放在幹燥安全的地點,使用後要升井幹燥、進行完好檢查。 每次爆破前,爆破工要對爆破母線破損進行檢查,發現破損要及時修補,避免與外界相連發生漏電、短路,造成提前爆炸等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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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井下爆炸材料使用管理 第十二條 爆破工必須嚴格遵守爆炸材料領退
製度。嚴格執行晉城煤業集團爆破器材管理跟蹤卡(四聯單)辦法。 第十三條 爆破作業施工單位應根據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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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確定當班領用爆炸材料品種、規格和數量
計劃,填寫爆破器材跟蹤管理領退單,爆破作業施工單位審查後簽章再經通風部門審核後,方可入井領取爆破材料。 第十四條 爆破工攜帶有關證件和火工品跟蹤管理領退單到爆炸材料庫領取爆炸材料。領取火工品時,必須當麵檢查品種、規格和數量,並從外觀上檢查其質量,同時要核對雷管的編號是否相符。 第十五條 每次爆破作業後,爆破工應將使用爆炸材料的品種、數量和爆破工作情況等,認真填寫在爆破作業記錄中。 第十六條 當班爆破作業結束後,爆破工必須把剩餘及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處理拒爆及殘暴的爆炸材料收集起來並清點無誤後,將本班爆炸材料使用情況填寫在“晉城煤業集團爆破器材管理跟蹤卡”上,由當班
班組長、安檢工在爆破作業記錄本中簽字確認。剩餘及收集的爆炸材料及時繳回火藥庫,並由退庫人員簽章。 第十七條 由礦安監部門負責,對爆破工的出入井進行檢身、登記。登記本要注明爆破工工作單位、工作地點、出入井時間等,並由當班安檢人員、爆破工在登記本上簽字。 第五章 井下爆破作業管理 第十八條 爆破工必須持證上崗。爆破作業必須嚴格遵守《
煤礦安全規程》、《爆破工崗位作業操作
標準》和《作業規程》中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從事爆破作業的人員(包括爆破、送藥、裝藥人員)要穿棉布或抗靜電衣服,嚴禁穿化纖衣服,必須熟悉爆炸材料性能。 第二十條 由爆炸材料庫直接向工作地點用人力運送爆炸材料時,必須使用礦配發的專用箱(包),嚴禁將炸藥與雷管裝在同箱(包)內,嚴禁將爆炸材料裝在衣袋內;領到爆炸材料後,應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嚴禁中途逗留。 第二十一條 專用的爆破材料箱必須放在頂板穩定、支架完整,避開電器設備的地點,放到警戒線以外。炸藥與電雷管必須分別存放在加鎖的爆破材料箱內,嚴禁亂扔、亂放。 第二十二條 爆破工必須依照爆破作業說明書進行爆破作業,嚴格執行“一炮三檢製”和“三人聯鎖爆破製”。 “三人聯鎖爆破製”要求
班組長、爆破工和瓦斯檢查員(低瓦斯礦井為安檢工)共同完成爆破工作。 “三人聯鎖爆破製”執行“四牌製”:爆破工持警戒牌、
班組長持放炮命令牌和起爆牌、瓦斯檢查員(低瓦斯礦井由安檢工負責)持放炮牌。 爆破前,爆破工將警戒牌交給
班組長,由班組長派人警戒,並檢查警戒、頂板、支架、監測探頭等情況符合要求後,將自己攜帶的放炮命令牌交給瓦斯檢查員(安檢工),瓦斯檢查員(安檢工)經檢查通風、瓦斯、防塵等合格後,將自己攜帶的放炮牌交給爆破工,爆破工將腳線與爆破母線連結,爆破工最後離開爆破作業地點,撤至起爆地點。起爆地點要設在警戒線以外有掩護的安全地點,待爆破工到達起爆地點,班組長確認爆破準備工作無誤後,將起爆牌交給爆破工,下達起爆命令;爆破工隨後將扭結短路的母線解開,牢固的接在發爆器的接線柱上,爆破工發出爆破警號,做電爆網路全電阻檢查,等5s後方可起爆。 起爆時班組長、爆破工和瓦斯檢查員(安檢員)三人必須同時在場,否則嚴禁起爆,嚴禁約時爆破。 第二十三條 爆破後,待工作麵的炮煙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檢查員(安檢員)和班組長必須首先巡視爆破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拒爆、殘爆等情況,檢查完畢後“四牌”各歸原主。 若出現拒爆、殘爆等情況時,嚴禁撤銷警戒,班長必須立即組織處理。 第二十四條 爆破前班組長必須親自布置和檢查警戒;爆破檢查完畢後由班組長親自撤銷警戒;警戒線處必須設置警戒牌、欄杆或拉繩。 第二十五條 在煤(岩)與(二氧化碳)突出煤層中,專職爆破工必須固定在同一工作麵。 第二十六條 裝藥的炮眼必須當班爆破完畢。出現《
煤礦安全規程》第三百四十二條情況時,當班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各礦可以依據本規定,製定對爆破工獎懲辦法。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同時廢止晉煤集通字〔2008〕637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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