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礦提升“四超”物料安全技術措施
一、工程概況
機電科、運搬區擔負著我礦礦井提升和運輸的重要任務,尤其是副井提升係統,經常有耙鬥機、刮板輸送機、小絞車、軌道、液壓支架等超長、超寬、超高、超重等四超物品、設備、部件的下放和運輸工作,為保證在整個提升、運輸過程中所有井筒設施的安全,特製定本措施。機電科、運搬區和所有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本措施。
二、勞動組織
總負責人:調度中心
現場負責人:跟班區隊長
技術負責人:各單位技術員
參加人員:見措施貫徹記錄
總負責人協調所有相關科室、區隊。
安全負責人檢查措施的執行情況,排除現場安全隱患
現場負責人負責人員組織和現場指揮。
技術負責人負責措施的製訂、貫徹和學習。
三、安全技術措施
(一)、大件的裝車、捆綁
1、大件上車時,必須由一名工長以上管理人員現場指揮,盡量采用機械裝車的方法,機械裝車時,所有人員必須站在安全可靠的地點,避免意外02manbetx.com 發生,不能采用機械裝車的再考慮人工抬運。
2、人員抬運大件上車時必須有足夠的人員,平均承載力不得超過30Kg/人,操作人員動作協調一致,由專人喊號,做到同起、同落,輕起、輕落。
3、裝車時,要使機件的重心和平板車的重心重合,必須在平板車上墊不小於40mm厚的木板或道木,防止機件滑動,但不得超載、超寬、超高。
4、由有經驗的人員進行裝車與捆綁工作,物件與平板車的固定連接用Φ18.5mm的鋼絲繩與M20的花欄螺絲配合捆綁,並且不得少於4道,再用4股8號鉛絲,前後兩道捆綁裝車,必須絞緊上勁,保證各股絲受力均勻。
5、捆綁時,各機件的外露配合麵,突出棱角及軸頭精密件要加以包裝保護,防止運輸中碰撞損壞或出現意外。
6、捆綁易變形的部位時,必須采取措施,防止其變形,設備上的滑動部位應予以固定,以防止滑動。
7、由大件的使用單位進行裝車,使用單位班長檢查無誤後方可交運搬區下放。
(二)、起吊安全技術措施:
1、起吊大件時,必須由專人(班長或工長)指揮,指定專人對機械索具、工具器進行檢查,不完好的嚴禁使用。
2、用倒鏈(手拉葫蘆)起吊設備時,倒鏈、鉤頭和繩頭等起吊工具的起吊能力,必須大於所起吊物件重量的2倍以上。
3、起吊大件必須使用鋼絲繩或用Φ18×64mm的刮板鏈捆綁大件,嚴禁將倒鏈鏈條直接捆綁在大件上,鋼絲繩扣直徑不得小於Φ12.5mm。
4、起吊過程中,吊物周圍2米內,除起吊操作人員外,嚴禁其他人作業或逗留,起吊人員應站在與重物墜落的相反位置,距離重物邊緣下方至少0.5m。
5、嚴禁超載起吊,起吊時應先試吊100-200mm,經檢查無問題後方可起吊。
6、拉小鏈時應雙手用力均勻,不得過快過猛;起吊重物需要懸空停留時,必須將手拉小鏈栓在大鏈上。起吊中對起吊物,要穩起穩放,操作平穩,嚴禁猛拉硬拽。
7、起吊中嚴禁用手、腳直接推、拉起吊物等,起吊時要設專人觀察巷道頂板,檢查起吊件及各連接件間的牢靠情況,發現問題立即停止起吊,處理好後再繼續作業。
8、起吊人員必須聽從指揮人員的指令操作,操作得當。
9、重物起吊時,一般不得中間停止作業;設備到位或中間停止時,應放置穩固;對重心高的設備,應采取防搖動或傾倒的措施後,方可拆除起重機械。
(三)、抬運物料的安全技術措施
抬運物料時,除遵守第(一)項中相關規定外,還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人工抬運大件時,首先檢查行走路線的支護情況,如有隱患必須及時排除後,方可抬運。
2、檢查行走路線上的一切障礙,排除後方可抬運。
3、班長、跟班幹部必須親自檢查所要抬運物料的捆綁情況,必須牢固可靠,確認無隱患、無危險後方準作業。
4、抬運人員必須齊心協力、精力集中,必須同肩、同起、同放,嚴禁隨意亂扔。
5、如單人抬扛的重物,班長、跟班幹部必須指派專人,確係單人無法完成,必須多人協作完成,以免發生意外。
6、井下運輸大件前,要對軌道、絞車製動裝置、鋼絲繩、鉤頭、信號係統及安全設施進行全麵檢查,利用絞車或滑輪拖運大件前,要對絞車的負荷、鋼絲繩的承載能力、滑輪的額定載荷進行校核,確保無誤後方可操作。
7、大件的抬運時,班長、跟班幹部必須現場專人指揮。
8、裝卸和抬運鋼軌時,要配足人員(至少10人)、有現場負責人指揮,抬軌時要前後協調一致,同抬同放,不得扔放,以防止傷人。
9、下放軌道時,用鋼絲繩捆綁牢固,並用8#鐵絲將道頭的螺栓孔連接起來,以防止在斜井運輸過程中滑動、下落,每輛車裝軌道數量不得超過6根。
10、嚴禁用礦車裝運鋼軌,必須使用花欄車,並捆綁牢固,以防脫滑,運送時,要與絞車司機聯係好,確保開車平穩。
11、卸車時,在車停穩的情況下,用板皮將車支穩後再進行卸車,抬放鋼軌時,人員必須齊拿齊放,手、腳、胳膊或腿應躲開軌道底部,輕起輕落,以防止鋼軌掉落發生意外02manbetx.com 。
(四)、井筒提升
1、每次提升“四超”物件時,都要明確一名施工負責人與一名安全負責人。井口井底進車與出車側要配齊把鉤工,檢查大件的長寬高及重量,在確保不會損傷罐籠且留有一定安全裕量的情況下,方可允許將大件推入罐籠。
2、在提升和下放大件時,井口及井底應分別有一名大筒工配合,檢查大件是否影響井筒提升設施及井筒裝備,是否會對提升設施造成損害,一經發現,不許提升。
3、大件等四超物品的使用單位,在下大件前兩天提前通知機電科及相關科室,上報下(提)料計劃,機電科提前一天進行審批,以保證提升工作的順利進行。
4、把鉤工負責把罐籠內所有物件固定牢實、可靠,保證平板車不在罐籠內發生滑動。
5、大筒工在井口及井底做好檢查工作,確保大件在進出罐籠過程中不損傷提升設施。同時,在井口備好對講機,以應對解決在提升過程中出現的臨時情況或問題。
6、嚴格遵守礦上關於物料提升下放的管理規定。下大件或者長材絞車提升速度不得超過4m/s,提升過程中,保持提升速度平穩,嚴格按照提升機操作規範操作。
7、嚴格遵守礦上關於副井提升的管理規定,不許超出副井提升係統最大載重量和最大載重差的相關規定,根據防滑要求,寬罐升降最大件,窄罐必須配4個矸石車;上提或下放最大件重量(包括平板車重量)不得超過15T。
8、在罐籠上部、井筒及周圍等高空作業施工時,所有施工人員一定要係好安全帶等勞保防護設施,以保證人員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