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豐煤礦入井檢身與出入井清點製度
一、指導思想
為全麵落實集團公司2010年各項安全工作意見和上級有關文件精神,規範井口及大巷行走秩序,準確掌握井下作業人數,確保井下作業人員始終處於有效監控之中,根據《肥城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肥礦集團安字〔2010〕2號)要求,特製定《源豐煤礦入井檢身與出入井清點製度》。
二、組織領導
礦成立出、入井清點與井口檢身領導小組。
組 長:張忠祥
副組長:陳聖峰、孔向陽
成員:安監處信息辦公室人員、信號把鉤工。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安監科,張格華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具體考核。
三、出、入井清點製度
(一)區隊值班幹部要準確掌握下井人數,如實填寫當班所有下井人數,並根據工種分類填寫報表,由跟班區長將名單報(井口)信息中心。
(二)各單位所有下井人員,下井前要做到衣帽整潔,自覺遵守井口秩序,由跟班幹部帶隊排隊到達井口等候大廳,由統計員清點好人數與報送人數無誤後方準下井。不能立即下井的人員跟班幹部必須向清點人員講清完下井的原因及下井時間。
(三)輔助單位下井人員(包括在老副井下井的)按礦規定的開鉤時間提前1 5分鍾到達新井,采掘單位按礦規定的開鉤時間到達新副井等候大廳,列隊等待統計員清點人數。
(四)各單位特殊人員(運料工、七五點維修工、三八製運料工、機電大筒工等)在規定時間外下井的,必須持由單位值班人員填寫的“大班人員送報單”,並注明下井人員的姓名、工種及上、下井時間,經統計員核實後方準下井。
(五)各級管理人員下井前必須填寫個人日誌,注明下井時間、要去的工作地點,上井後1小時內填寫上井時間、工作內容及發現解決的問題。統計員做好記錄,整理統計報表歸檔。
(六)外來人員需要臨時下井時,必須經調度室同意,並由調度室做好下井人數和下井地點登記工作,相關單位人員陪檢,井口統計員嚴格把關,及時登記並進行人員統計,否則一律不準下井。
(七)統計員利用“井下人員管理係統”實時監控各單位人員變化情況,發現井下人數與報送人數不符時,及時與區隊聯係,查明原因,並按規定彙報調度室和安監處再進行清點、核實。
(八)人員上井時,由井口統計人員清點人數,與井下射頻考勤人數核實後將核實表進行歸檔。發現清點人數不符時,及時與區隊聯係,查明原因,按規定彙報調度室和安監處。
(九)小班安監員按所包區隊,提前到井口維持秩序,幫助工長清點人數,並與工人同時下井,下井後工長在前、安監員在後監督,自覺維持好大巷排隊行走秩序。不按規定執行的,罰跟班幹部、安監員各30元,對責任者罰款50元。
(十)所有下井人員必須按照規定執行,不進行清點的一律不準下井,經查出違反製度的給予50—100元的罰款。
(十一)紀委、幹部科、工資科、組織科、安監處查崗小分隊分三班到井口檢查井口秩序、精神文明、幹部作風、統計執行情況,發現違反規定人員給予50—100元的罰款並及時進行通報。
(十二)統計員必須嚴格執行下井人員清點製度,不能脫崗、離崗,發現一次罰款30元,發現一人沒有登記下井的,扣罰當班統計員50—100元。
(十三)凡是捎卡、捎燈、弄虛作假,不下井考井下勤的,發現後在礦規定罰款的基礎上再加倍處理。
(十四)所有下井人員必須配合井口統計人員履行統計職責,語言要文明,否則給予罰款50元;打罵侮辱統計人員的給予嚴肅處理,罰款50—200元;造成統計人員傷害的,給予留用察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十五)本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四、入井檢身製度
(一)入井檢身由運搬區和安監科共同負責,安監處運輸安監員協助檢身工工作。
(二)安監處有關人員負責對井口檢身工的勞動紀律、上崗人數、井口檢身、上、下井秩序和井口運輸安全等進行監督檢查,運輸安監員上、下井時間協助井口檢身工維持井口秩序,共同做好檢身工作。
(三)井口檢身工必須按規定參加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取得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並按時參加有關安全技術培訓和安全活動,不斷提高技術素質和業務工作能力。
(四)檢身工必須自覺遵守勞動紀律,嚴格執行各種管理製度,維護正常的上下井秩序,著裝要整齊,統一穿安監製服。
(五)正常上、下井時間,檢身工必須帶齊必要的檢身設備,堅守崗位,禮貌檢身,非正常下井時間,檢身工必須首先把大門鎖好後,方可幹其它工作,非正常下井時間確需下井的,必須持有安監處或調度室發放的“準許入井證”或相關證明。
(六)熟練掌握《煤礦安全01manbetx 》中有關入井規定,掌握有關管理製度對本工種崗位的要求,熟悉崗位工種所需要的各種儀器(飲酒檢測器、金屬探測器)的原理及使用技巧,能排除簡單故障,並能正確使用。
(七)人員下井時檢身工必須按照《煤礦安全01manbetx 》對入井人員的有關規定嚴格檢身,入井人員攜帶的物品、工具、配備滿足要求。發現不符合規定的一律不準入井,並及時向安監處彙報、做好記錄。《煤礦安全01manbetx 》中有關入井人員的規定:必須佩戴安全帽、礦燈和自救器,嚴禁攜帶煙草、點火物品、穿著化纖衣服,嚴禁攜帶無措施的噴燈、焊機入井,飲酒者不得入井等。
(八)對“四超”物品下井,必須嚴格按措施執行,無措施、無“四超”物品運輸管理牌嚴禁下井,嚴禁違反01manbetx 和措施規定的物品從井口進行運輸,有措施無專盯人員的不準下井,不合格礦車不準下井。
(九)不準非工作人員在井口棚內逗留,嚴禁任何人在井口往井下扒瞧,嚴禁任何人從罐下通過,嚴禁入井人員從東、西大門進入井口棚內。
(十)任何人員不得與有爆炸性、易燃性或腐蝕性的物品同乘一罐,交接班及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運送爆炸材料。
(十一)電雷管和炸藥必須分開運送,裝有爆炸材料的罐籠內,除護送人員外,不得有其他人員,升降爆炸材料時,必須事先與井上、下把鉤工聯係,嚴禁在井口和井底附近存放爆炸材料。
(十二)無礦規定工號或無“準許入井證”人員不得入井。外單位入井人員必須要有礦派專人帶領,並遵守有關規定。
(十三)禁止在距井口20米範圍內抽煙和用明火裝置。隨時檢查距井口20米範圍內抽煙和用明火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勸其離開或責令立即改正。
(十四)發現升井人員盜竊國家財產和炸藥雷管者,要立即彙報安監處或保衛科進行處理,情況屬實者予以獎勵。
(十五)遇到緊急情況,必須及時彙報,采取停止絞車運行等應急措施。
五、考核規定:
(一)信號把鉤工當班人員負責把井口檢身工人員名單填寫在當班分工表上,注明主要檢身負責人(即負責用儀器檢身並填寫檢身記錄的人員,新、老付井各一人),安監處依據分工表上的人員名單進行考核。當月出勤符合區隊和礦有關規定,主要檢身負責人每人每天補助15元,其他檢身人員每人每天補助 10元。
(二)不得隨意更換井口檢身人員,否則對區隊管理幹部進行扣罰,每隨意更換一人次罰區隊管理幹部50元,並責令改正。特殊原因需要調換人員時,必須提前向安監處提出申請,同意後方可實施。
(三)井口檢身工按立井把鉤工勞保用品標準發放勞動保護,工作服規定為“標準安監服”,上崗佩戴“井口監察”袖標標誌,其他按正規裝束(膠靴、礦工帽、腰帶束腰),檢身工必須隨身攜帶礦燈、自救器。不正規著裝每項扣罰10元;不佩戴相關標誌每次扣罰10元。串崗、玩崗、脫崗、睡崗、工作不負責的,第一次罰款100元,第二次調離工作崗位。
(四)不按規定數指派井口檢身工的,罰區隊值班幹部50元。
(五)檢身工檢身期間不攜帶測酒器和金屬探測儀的,每少帶一件罰款50元,對下井人員不正常檢測每次扣罰10元,井下發現有酒後下井人員扣罰100元,發現攜帶煙火下井人員罰款200元,井下發現有穿化纖衣物人員每人次扣罰10元。
(六)井口檢身工必須愛護檢測儀器,按時充電,嚴格交接班製度,,並及時填寫檢測記錄,檢測結果不及時填寫罰款50元,檢測儀器損壞,按原價賠償。
(七)所有井口檢身人員每人每月反違章數不少於一起,完不成指標的從當月個人補助中加倍扣罰。
(八)正常檢查下井的礦車及礦車封車情況,井下出車側發現壞車或封車不合格的情況,每輛扣罰30元。
(九)對“四超”物品和爆破物品進行檢查,無措施、無“四超”物品運輸管理牌或不按規定下井,每次扣罰50元,無專盯人員罰款50元。
(十)發現有在井口附近燒焊或攜帶燒焊器具下井人員,必須檢查其有效的燒焊措施。否則必須停止燒焊或下井,發現無措施燒焊或下井現象罰款50元。
(十一)非工作人員在井口棚內逗留,入井人員從東、西大門進入井口棚內的,每人次罰款10元。
(十二)維持上下井人員秩序,不得出現擁擠現象,井口不得出現不係帽帶、不戴礦工帽、不穿工作服人員現象,否則每發現一人次扣罰10元。
(十三)月度內被礦領導查處井口檢身工串崗、玩崗、脫崗、睡崗、工作不負責的,聯責處罰井口檢身領導小組組長每人50元、副組長每人30元,其他人員每人20元,月度內井口檢身工作整體表現較好,無違章、無違紀的,給予井口檢身領導小組成員適當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