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豐煤礦勞動保護用品配備和管理製度
為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和有關勞動保護政策,進一步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和管理,切實做到按規定及時合理發放與使用,保障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促進我礦安全生產和雙基建設的發展。根據《山東省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標準》和肥礦轉發《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以及《肥城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結合我礦實際,對勞動保護用品配備和管理規定做如下規定:
一、發放範圍
凡與本礦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動協議的職工,均屬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範圍。
二、發放原則
(一)認真執行國家上級有關規定和標準,按時、按期發放勞動防護用品不得無故拖延,影響職工使用的原則;
(二)嚴把勞動保護的進貨關,凡發現無安全標誌的、無產品合格證的、不符合國家(行業)標準的、職工不能正確佩戴的和超過使用期限的勞動防護用品,不予發放的原則;
(三)發放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嚴格執行《山東省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任何人不得擅自擴大發放範圍和提高發放標準的原則;
(四)嚴格按照發放標準規定的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放防護用品,不得用其他用品替代的原則;
(五)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與職工的實際出勤、從事的勞動條件掛鉤的原則;
三、發放標準
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嚴格按照《山東省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執行。對全礦職工勞動保護用品進行配備和發放登記,並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登記卡製度,實行一人一卡,憑卡領取。具體發放管理標準為:
(一)采煤崗位的職工月實際出勤20天,滿200天者(10個月)發工作服一套,膠靴一雙,其它小護品月實際出勤不足10天者不予發放(毛巾、手套、肥皂);掘進崗位的職工月實際出勤20天,滿200天者(10個月)發放工作服一套;月實際出勤20天,滿160天者(18個月)發膠靴一雙;其它小護品月實際出勤不足10天者,不予發放(毛巾、手套、肥皂);井下輔助職工月實際出勤20天,滿240天者(12個月)發放一套工作服、膠靴一雙,其它小護品月實際出勤不足15天,不予發放(毛巾、手套、肥皂);對其他崗位人員一律按照配備的標準、出勤情況及時配備發放。
(二)對於職工長期借用、休傷病假、修養或脫離生產崗位三個月者,應視不同情況,停發防護用品或順延使用時間;對150天以上的病假、事假本年度不享受勞動防護用品;依上年度考勤為準,全年欠勤30天的停發一年勞動防護用品。
四、發放規定
(一)工資科負責全礦的勞動防護用品的配發與審核工作,要嚴格執行發放範圍、發放標準,不得任意擴大發放範圍和提高標準,並且要建立健全防護用品的賬冊,及時記錄職工所任工種,護品發放名稱、數量、時間周期等情況。
(二)對於本礦職工調出人員,屬本局以內的調動,要辦理勞動護品轉移手續;屬本局以外的調動,原領用的勞動護品不再回收,一律按采購價和使用年限折價處理給本人。
(三)對本單位調換職工的崗位,改變工種的要及時通知工資科。
(四)如遇特殊情況及臨時工作的需要,須經分管礦級或工資科科長簽字方可發放;特殊型號工作服由單位提供規格、數量、型號、樣式的計劃,經礦長同意簽字後報工資科備案,供應科負責采購或定做。
五、管理責任
為加強勞動保護用品的管理,礦成立勞動保護用品管理領導小組,
組長:張忠祥;副組長:鄧效華、唐少龍、劉文義;小組成員:工資科、工會、財務科、安監科、地安科、企管科、機電工區等單位負責人,唐少龍任辦公室主任,劉文義為辦公室副主任,具體負責有關部門的管理和落實情況,各部門具體職責是:
(一)工資科負責全礦勞動防護用品審批核準,審批不得任意擴大範圍及提高標準。
(二)供應科負責采購勞動防護用品和回收工作,購買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嚴格按照文件中規定的條件采購,不得采購和使用無安全標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以及不合格或超過使用期限的勞動防護用品,采購的防護用品供應科必須證件齊全,妥善保管。
(三)總務科負責做好職工的工作服公管化工作,要及時更換、洗滌並修補破塤工作服,為職工提供良好服務。
(四)工會、工資科、安監處、地安科要監督執行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佩戴、使用等情況,並做到不定期的檢查。
(五)各單位要嚴格執行本文件精神,確保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佩戴發放等情況,切實做好職工的勞動保護工作。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