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風安全技術對策措施
(1)井下空氣成分應符合《01manbetx 》規定。
(2)進風井口以下的空氣溫度(幹球溫度,下同)在2℃以上。
采掘工作麵空氣溫度不得超過26℃,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30 ℃;當空氣溫度超過上述規定時,應縮短超溫地點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
采掘工作麵的空氣溫度超過30℃、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超過34℃時,應停止作業。
(3)礦井需要的風量應符合有關規定。
(4)按實際供風量核定礦井產量。
(5)礦井應有完整的獨立通風係統。改變全礦井通風係統時,應編製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
(6)掘進貫通巷道時,由專人在現場統一指揮。停掘的工作麵應保持正常通風,設置柵欄及警標,經常檢查風筒的完好狀況和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應立即處理。掘進的工作麵每次爆破前,應派專人和瓦斯檢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麵檢查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應停止作業,處理瓦斯。隻有在2個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在1.0%以下時,掘進的工作麵方可進行爆破作業。每次爆破前,2個工作麵入口處應有專人警戒。
(7)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每個聯絡巷中,應砌築永久性風牆;需要使用的聯絡巷,應安設2道連鎖的正向風門和2道反向風門。
(8)礦井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的回風,應引入總回風巷或主要回風巷中。
(9)生產水平和采區應實行分區通風。準備采區,在采區構成通風係統後,方可開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麵在采區構成完整的通風、排水係統後,方可回采。
(10)采、掘工作麵應實行獨立通風。
(11)采掘工作麵的進風和回風不得經過采空區或冒頂區。其他特殊情況,工作麵應有足夠的新鮮風流,工作麵及其回風巷的風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應符合有關規定。
(12)采空區應及時封閉。隨采煤工作麵的推進逐個封閉通至采空區的連通巷道。采區開采結束後45天內,在所有與已采區相連通的巷道中設置防火牆,封閉采區。
(13)控製風流的風門、風橋、風牆、風窗等設施應可靠。傾斜運輸巷中不應設置風門;如果設置風門,應安設自動風門或設專人管理,並有防止礦車或風門碰撞人員以及礦車碰壞風門的措施。
(14)礦井采用機械通風。主要通風機的安裝和使用應符合下列要求:
①主要通風機應安裝在地麵;裝有通風機的井口應封閉。
②主要通風機應保證連續運轉。
③應安裝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風機裝置,其中1套作備用。備用通風機應能在職10 min內開動。在建井期間可安裝1套通風機和l部備用電動機。
④主要通風機的出風井口應安裝防爆門。
⑤主要通風機應裝有反風設施。
⑥主要通風機房內應安裝水柱計、電流表、電壓表、軸承溫度計等儀表,有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發現異常,立即報告。
(18)因檢修、停電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風機運轉時,應製定停風措施。變電所或電廠在停電以前,將預計停電時間通知礦調度室。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時,受停風影響的地點,應立即停止工作並切斷電源,工作人員先撤到進風巷道中。
(15)應采用抗靜電、阻燃風筒。嚴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風機同時向1個掘進工作麵供風。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風機同時向2個作業的掘進工作麵供風。
(16)使用局部通風機通風的掘進工作麵,不得停風;因檢修、停電等原因停風時,應首先撤出人員並切斷電源。恢複通風前,應對瓦斯進行檢測。隻有在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lO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不超過O.5%時,方可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
(17)井下機電設備硐室應設在進風風流中。井下個別機電設備硐室,可設在回風流中,但此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O.5%,並應安裝甲烷斷電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