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井支護材料、器材、坑代用品使用管理製度
一、廢舊坑木的回收管理
1、廢舊坑木的回收主要以綜采工作麵兩順槽內可回收、以及兩順槽臨時維修巷道時可回收的坑木,回收的廢舊坑木可利用到巷道的加固維修中去,達到節約材料,提高經濟效益。
2、坑木的回收達到考核指標時,對所回收的坑木按每立方米100元獎勵綜采隊;若達不到考核指標時每欠一立方米,扣除綜采隊200元工資。
3、綜掘隊以所施工的巷道坑木消耗定額為基準,全麵進行使用管理。
4、綜掘工作麵坑木消耗的考核依據,以綜掘工作麵坑木消耗定額為基準,當坑木消耗超過定額基準時,對超耗部分每立方米處罰綜掘隊200元,當坑木消耗小於定額基準時,對節約部分每立方米獎勵綜掘隊100元,當月考核、兌現。
5、巷修隊以維修鋼梯巷道時新坑木的投入和舊坑木的回收為基準。
6、維修鋼梯巷道時的坑木消耗依據,以綜掘工作麵坑木消耗定額為基準,當坑木消耗超過定額基準時,對超耗部分每立方米處罰200元,當坑木消耗小於定額基準時,對節約部分每立方米獎勵100元,當月考核、兌現。
1、錨網支護材料回收以綜采隊為主,由隊上統一安排,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加強錨網支護材料現場回收管理。所回收的廢舊錨網支護材料由綜采隊統一裝車運至地麵,並交廢舊中心,進行整形加工投入利用。
2、考核;實行月考核,月兌現。當錨網支護材料的回收達不到考核指標時,由綜采隊按照錨網支護材料的原值賠償。當錨網支護材料的回收已達到考核指標時,可對超回收的錨網支護材料按照原值的50%獎勵綜采隊。
3、單位錨網支護材料處罰:錨杆:5元/根,托板:2元/套,鋼筋托梁:10元/付,金屬網:10元/m2。
1、綜采隊統一安排回收,裝車運至地麵卸車。
2、在地麵卸車的同時移交廢舊中心,並辦理交驗手續,納入月考核內容。
3、綜采工作麵推進中,少回收則按原值200元/根處罰。
4、對超回收部分每根按原值的50%(即100元/根)獎勵。
5、兩順槽鋼軌枕的回收管理,對超回收部分每根按原值的50%(即55元/根)獎勵,少回收則按原值110元/根處罰。
1、綜采、綜掘、巷道維修工作麵和其它地點使用單體液壓支柱,如發生丟失、損壞,按原值賠償。
2、單體液壓支柱回收時,嚴禁強性回撤,如發現強性用絞車回撤單體液壓支柱而造成支柱彎曲損壞,每發現一次,給違章回撤單體柱的人員,給予按原值30%的罰款,給使用管理單位按原值70%的罰款。並對違章回撤單體柱的人員,以及違章指揮者,由安檢部按“三違"進行處罰。
3、單體液壓支柱使用與綜采工作麵超前支護和綜掘巷道及回采巷道維修過程中加固,特殊地段確需使用單體液壓支柱,需礦主管領導同意後方可領用,使用單位領用單體液壓支柱時,必須持使用單位隊長、生產技術部部長審批簽字的領料單並在生產技術部登記上賬後方可領用。領用手續不齊全,物資供應部、綜采車間不許發放單體液壓支柱。
4、使用單位回收升井的單體液壓支柱,必須及時交綜采車間進行檢修。
5、綜采車間、使用單位應共同對交回的單體液壓支柱進行當麵驗收,驗收中如發現有零部件丟失損壞時,應如實記入驗收單中,雙方負責人共同簽字,登記建賬。
6、采掘工作麵、巷道維修地點使用單體液壓支柱、三用閥丟失率為零,如發生丟失、損壞,按原值賠償。
7、對於升井檢修的單體液壓支柱,必須在當天內移交綜采車間,否則給予使用單位每根單體柱罰款50元。
8、支護用品如∏形長鋼梁的使用,與單體液壓支柱的有關使用管理條款相同。
9、對回收升井後的所有廢舊支護材料,在生產技術部支護用品管理員的監督下,辦理相關手續後移交廢舊中心統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