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場、排土場聯合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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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無關人員和設備未經允許不得擅自進入挖掘機作業半徑範圍內。
WK-20作業半徑為21.06米;
EX3600作業半徑為15.22米;
第二條 挖掘機司機必須時刻注意有無設備和人員進入作業半徑內。
第三條 挖掘機司機聽到相關設備鳴笛,必須停止操作,停機瞭望。
第四條 挖掘機要求清理工作麵,應將鏟鬥置於不影響推土機作業的位置,並將鏟鬥落地,鳴笛示意後推土機方可進入;推土機清理完畢,鳴笛示意,挖掘機司機確認推土機已退出作業半徑以外,方可開始作業。
第五條 嚴禁挖掘機鏟鬥在卡車駕駛室和其它設備上方通過。
第六條 挖掘機做好裝車準備後,應提起鏟鬥置於正常裝車位置並鳴笛示意,引導卡車倒入裝車位置。
第七條 當卡車倒入裝車位置時,若倒入位置不當,挖掘機鳴笛示意重新調整位置。
第八條 卡車開到裝車位置停穩後,挖掘機方可裝車。
第九條 卡車在接近挖掘機作業區時,必須注意觀察作業區的情況,避開其它設備、車輛、電纜等障礙物。
第十條 卡車排隊待裝時,前後車距不得小於15米,在挖掘機司機鳴笛示意卡車倒入裝車位置前,不得進入挖掘機作業半徑內。
第十一條 卡車在進入裝車位置前必須瞭望確認前方卡車已經離開裝車位置。
第十二條 卡車進入裝車位置時,應觀察進車線路上是否有影響卡車進車的障礙物,若有須鳴笛或使用通訊工具聯係推土機清理。
第十三條 當推土機需進入工作麵清理時,卡車必須等待。
第十四條 當卡車進入裝車位置時,必須由挖掘機鏟鬥引導倒入裝車位置。
第十五條 卡車司機在倒車和裝車時,嚴禁將身體的任何部位伸出駕駛室,也不允許其他人員上下車和檢查、維修車輛。
第十六條 挖掘機裝滿卡車後鳴笛示意,卡車司機須前後瞭望確認安全後鳴笛駛離。
第十七條 正在裝車的卡車必須給上製動。
第十八條 在排土場,卡車與推土機前後距離不得小於20米,左右距離不得小於7米,進入排土場排卸時,應從左邊駛進向右轉彎進入排棄位置。
第十九條 清理挖掘機工作麵前,應先鳴笛示意,取得挖掘機司機、卡車司機同意後,方可進入清理,清理完畢後鳴笛並退回到安全地帶。
第二十條 推土機不作業時,應停放在安全地帶,司機不得離開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