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操作和維修聯合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設備操作和維修聯合作業安全技術01manbetx 01manbetx
一 設備點檢
第一條 設備點檢人員到達現場後,首先要向操作人員明確點檢負責人,同時操作人員要向點檢人員明確操作負責人。
第二條 點檢負責人為本台設備當班點檢工作的安全總負責人。
第三條 在多工種、不同車間同時對同一設備進行點檢時,由主設備點檢鉗工包機負責人統一協調指揮。設備上隻有單一工種單獨對設備進行點檢時,則由本工種點檢包機負責人指揮點檢。
第四條 點檢開始前,點檢負責人應檢查設備停放位置及其周圍環境是否安全可靠,是否需要采取打垵或其它防護措施,內燃設備必須熄火,電動設備必須停止運轉。確認安全後,點檢人員向設備操作人員了解設備運行狀況,查看設備運行記錄。由點檢負責人在設備駕駛室內啟動開關上掛點檢工作牌,並告知操作負責人開始點檢工作。雙方負責人在點檢卡上簽字,並注明點檢起始時間,然後開始點檢工作。
第五條 操作負責人不在崗,不進行設備點檢。
第六條 在有就地啟機裝置的部位(如卡車)點檢時,點檢負責人必須在就地啟機開關上掛點檢工作牌。
第七條 設備點檢期間,操作負責人要積極配合,未經點檢負責人書麵允許,嚴禁啟動設備。
第八條 需要對設備進行動態檢查(包括試車)時,由點檢負責人與操作負責人取得聯係,雙方在點檢卡上簽字確認並記錄準確時間,確認設備及其周圍無人或其它障礙物時,在點檢負責人的指揮下,做好呼喚應答,由操作負責人啟動設備。
第九條 地麵係統的膠帶機在檢查和試驗時的啟動工作由維修負責人負責。
第十條 在設備隱蔽處、轉動部位等危險部位進行點檢時,由點檢負責人指派專人監護。監護人員要嚴密觀察人員及設備動態,確保安全。
第十一條 點檢結束時,點檢負責人負責清點人員和工器具,確認安全無誤後,方可摘下點檢工作牌,並通知操作負責人點檢完畢。
第十二條 操作負責人必須逐項認真監督維修人員的點檢工作,確認所有點檢項目完成後,在點檢卡上簽字,並標明點檢結束時間。操作負責人確認點檢人員全部撤離後,方可啟動設備。
第十三條 設備點檢完畢,如果存在需要觀察運行的問題,維修相關車間的主管應該將觀察內容和技術要求在本班內以書麵形式通知采礦作業部相應的主管,由采礦作業部相應的主管負責布置和跟蹤。
第十四條 設備點檢期間,設備操作人員在取得維修點檢負責人同意並保證不影響維修點檢工作的前提下,認真按照設備01manbe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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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的項目對設備進行班前檢查。
第十五條 油脂取樣人員抽取油樣前,首先要確認設備停放安全可靠,內燃設備必須熄火,電動設備必須停止運轉。然後由取樣負責人在設備司機室內啟動開關上掛取樣工作牌,並告知設備操作負責人,由設備操作負責人在取樣單上簽字並注明取樣開始時間。征得操作負責人同意後,方可抽取油樣,取樣完畢由取樣負責人摘下工作牌,並通知操作負責人取樣完畢,由設備操作負責人在取樣單上簽字並注明取樣結束時間。操作負責人確認取樣人員全部撤離後,方可啟動設備。
二 設備維修保養
第一條 設備維修人員到達現場後,首先要向操作人員明確維修負責人,同時操作人員要向維修人員明確操作負責人。
第二條 維修負責人為本台設備當班維修工作的安全總負責人。
第三條 由多工種、多層次聯合進行維修作業時,要確定維修總負責人,維修總負責人負責各工種之間的協調配合。操作負責人、起重工、輔助設備司機(吊車司機隻能聽從起重工指揮)必須聽從維修總負責人的指揮,其他人無權指揮。
第四條 在開始維修工作前,設備操作負責人要向維修負責人詳細描述設備狀態和故障情況,指出所有缺陷;同時維修負責人向設備操作負責人了解設備運行情況,查看設備運行記錄,對照設備保養任務單及增加的維修項目,統一安排維修工作,並將維修計劃詳細告知操作負責人。
第五條 維修工作開始前,維修負責人應檢查設備停放位置及其周圍環境是否安全可靠,是否需要采取打垵或其它防護措施,內燃設備必須熄火,電動設備必須停止運轉。確認安全後,由維修負責人在設備駕駛室內啟動開關上掛維修工作牌,並告知操作負責人開始維修工作。雙方負責人在維修工單或保養單上簽字,並注明維修起始時間,然後開始維修工作。
第六條 在有就地啟機裝置的部位(如卡車)進行維修作業時,維修負責人必須在就地啟機開關上掛維修工作牌。
第七條 需要進廠維修保養設備時,操作負責人應在維修包機負責人的指揮下,將設備停放在指定地點,不得隨意停放。
第八條 設備維修期間,操作包機人員應該跟班監修並積極配合,未經維修負責人書麵允許,嚴禁啟動設備。
第九條 在修或保養的設備無包機操作人員的,由采礦作業部負責人指派監修人員,並書麵通知維修負責人,監修人員必須對維修工作進行全程監督驗收並配合維修。
第十條 設備維修期間,需要運轉設備時,雙方負責人在維修工單或保養單上簽字確認並記錄準確時間,並確認設備及其周圍無人或其它障礙物時,在維修負責人的指揮下,做好呼喚應答,由操作負責人啟動設備。其他人員無權要求操作負責人啟動設備。
第十一條 地麵係統的膠帶機在維修、檢查和試驗時的啟動工作由維修負責人負責。
第十二條 維修人員在設備隱蔽處、轉動部位或帶電進行維修作業時,維修負責人要指派專人監護。監護人員要嚴密觀察人員及設備動態,確保安全。
第十三條 嚴禁與維修工作無關人員進入設備維修場地。
第十四條 嚴禁維修人員代替設備操作負責人啟動和操作設備。
第十五條 在特殊環境下進行維修作業,如有毒、有害、高溫、高壓工作環境,以及大型故障檢修及膠帶硫化等,維修作業前應由車間製定書麵檢修方案,確定檢修總負責人和安全監護人,並將方案送達采礦作業部,方可檢修。檢修負責人必須由主管以上人員擔任,並全程跟蹤,確保安全。
第十六條 在設備檢修時,維修人員變動過位置的按鈕、開關或檢修更換過的按鈕、開關,應該告知操作負責人。
第十七條 維修結束後,維修人員要保證設備所加注油、水、脂等達到規定刻度,並由維修負責人清點人員、工器具,確認維修人員、工器具、維修輔助設備、廢舊材料、配件全部撤離現場後,由維修負責人摘除維修工作牌,並告知操作負責人維修完畢,雙方負責人再次簽字確認,並注明結束時間。
第十八條 對於維修完畢的設備,操作負責人必須按照維修保養工單的項目進行驗收,並按班前檢查項目對設備進行詳細檢查,確認完好後,並確認所有維修人員已經撤離現場,方可啟動和使用。
第十九條 設備維修保養完畢,如果存在需要觀察運行的問題,設備管理部相關人員應該將觀察內容和技術要求以書麵形式通知采礦作業部的相關人員,由采礦作業部的相關人員負責布置和跟蹤。
第二十條 設備進出廠程序:
1、設備發生故障,要盡量在現場維修,如需要進廠維修保養,應該經過隊機電工程師和車間負責人同意。
2、維修結束後,由維修負責人要確認車間鉗工、電工、焊工等維修工作全部結束後,通知調度室。
3、維修負責人要確認所有的維修工作全部結束,設備可以出廠時,簽發書麵的設備出廠通知單,通知采礦作業部。
4、采礦作業部所派操作負責人向維修負責人領取出廠通知單後,方可啟動設備出廠。
第二十一條 進入維修場地的非本單位人員,嚴禁動用礦業公司的任何設備和工器具。
第二十二條 設備點檢維修時的停送電:
1、當維修人員點檢、維修設備,需要供電單位對設備停電時,由維修負責人向設備當班操作負責人提出申請。
2、當維修負責人提出停電要求後,設備當班操作負責人應立即在《設備運行記錄本》上寫明停電檢修內容和要求停電時間(年、月、日、時、分),並簽上自己的名字,同時申請停電的維修負責人必須簽字認可。
3、當申請停電的維修負責人簽字認可後,設備當班操作負責人即可與本設備當班運行工長聯係停電,確認停電後告知維修負責人。
4、負責停電的供電人員按照有關01manbetx
規定切斷該設備的電源,並拔開該設備電纜尾線的耦合器。
5、設備停電後,維修負責人應該指派專人按照有關01manbetx
進行放電、驗電,確認無電後,掛好接地線方可進行維修作業。
6、維修作業完畢,維修負責人負責對設備和周圍人員進行全麵檢查,操作負責人對設備機組人員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後,維修負責人應該指派專人取下接地線,並當麵要求操作負責人聯係送電,這時操作負責人應在《設備運行記錄本》上寫明申請送電時間(年、月、日、時、分),並簽上自己的名字,同時申請送電的維修負責人必須簽字認可。
7、當維修負責人簽字認可後,設備當班操作負責人即可與本設備當班運行工長聯係送電,送電過程應該按照有關規程做好呼喚應答。
8、申請停電和申請送電簽字的維修負責人必須是同一個人,否則操作負責人應拒絕執行停送電作業。
第二十三條 如果維修人員需要維修設備上的局部電氣回路,維修負責人應該首先指派專人切斷設備上相應回路的斷路器,進行放電、驗電,確認無電後,掛好接地線,並在開關旁邊張掛警示牌,條件許可時應該上鎖,方可進行維修作業。停送電時必須是誰停電誰負責,並與在場人員做好呼喚應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