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大型卡車維修安全操作規程
第一節 卡車維修電工安全01manbetx 01manbetx
第一條 凡從事電工的工作人員,必須熟知本01manbetx ,並要嚴格執行,經有關部門培訓,取得安全操作證後,方可進行作業。
第二條 新工人、徒工不得單獨操作,工作時必須要有技工在場指導。
第三條 電工工作前要穿好勞動保護用品,帶好工具。
第四條 在檢查、檢修、保養卡車時,應按掛牌製度規定,掛上相應的標牌。檢修完畢後取走相應的標牌。
第五條 卡車啟動時,應先鳴笛三聲,所有在車工作的人員聽到鳴笛,必須離開卡車活動的範圍,以免損傷。
第六條 不論在任何情況下,隻要在廂鬥底下作業,就必須固定廂鬥安全鋼纜,掛好後方可作業。
第七條 定檢吹風除塵時,應戴防護眼鏡,以防砂粒或其它銳物傷人。
第八條 在更換氣路上的壓力開關時,應先關閉主氣包上主氣閥,慢慢的鬆開壓力開關到一定程度,使氣路中殘存氣體釋放後,方可更換。
第九條 在更換發動機水溫傳感器時,應在停機後,且水溫降低<40℃後才能進行更換。
第十條 用電阻柵做功率試驗前,在確定線路連接正確的情況下,人員必須撤離到安全地帶。實驗時,應選擇平坦,堅實地麵,並作好防溜車措施後進行,每次實驗不要超過30秒,完畢後將所有的線頭及分流器緊固複原。
第十一條 在對插件板及電位器進行調試時,應按調整程序及規定值進行,不得任意變動,調整完畢後,應封死防止鬆動。
第十二條 必須將控製電源切斷後,方可拆卸或插入板件。
第十三條 卡車的保護或監測係統動作後,要查清原因,不得盲目解除保護或監測裝置。
第十四條 對電器係統進行絕緣測試時,必須將半導體器件短接或離開係統以防擊穿。
第十五條 在卡車上進行電焊作業時,應將所有插件板(包括輔助卡)撥出或撥出對應插頭,並將電瓶開關斷開。
第十六條 為了處理故障必須進行單電動輪運行時,必須解除故障電機電樞回路,並對地絕緣,卸掉所載負荷,可以在70%的坡度上運行,如不能卸載,路麵坡度必須小於3%,否則會損壞電機。行駛速度必須小於10公裏/小時。
第十七條 不準用萬用表直接測量主線路電壓和電流。
第十八條 故障檢修中,在發動機必須運行,而控製電源不允許切斷的情況下,應與司機配合好,如不需司機配合應讓其離開駕駛室,以免司機發生觸電02manbetx.com 。
第十九條 為應對緊急情況,在不會對卡車造成損害的情況下,對卡車電路的一些臨時性措施(如加速聯接回路的跨接等)要作好記錄、交接清楚。並及時徹底解決故障點,恢複原電路,不得在臨時性措施下,長期作業。
第二十條 在卡車上的隱蔽處作業時,如後橋、卡車腹部、發動機上部、電機上部等,應設專人監護;並在駕駛室懸掛“有人作業,禁止操作”警示牌。
第二十一條 使用叉車裝運電動輪時,綁紮安全可靠後,除司機外,其他人員必須撤離到安全位置。
第二十二條 在任何情況下,需要登高作業時,必須使用合適的平台小車或梯子,並係好安全帶。
第二十三條 在處理液壓係統控製回路時,必須確認係統壓力完全釋放後方可進行作業。
第二十四條 夜間檢修人員必須使用照明設備。
第二十五條 在檢修時,靠近旋轉部件時必須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第二十六條 在進行卡車運行試驗或故障處理時,必須站穩、扶好。
第二十七條 在檢查和維護電瓶時,必須確認附近沒有明火,方可打開電瓶箱蓋。
第二十八條 在發動機運轉的情況下,不得對主回路進行檢測。
第二十九條 在任何情況下,在後橋殼檢查或維修時,必須設專人監護;在更換電刷時,必須將發動機熄火後方可作業。
第三十條 因電氣原因需要更換電動輪時,維修電工必須嚴格執行電動輪更換檢修工序。
第三十一條 在進行舉升連鎖測試時,必須與司機密切配合,設專人指揮。
第三十二條 在更換充電機時,必須使發動機熄火後方可更換。
第三十三條 在點檢過程中,需舉鬥不掛鋼纜時,司機必須離開駕駛室,點檢人員必須站在箱鬥側麵工作。
第三十四條 動態調整卡車電氣參數時,要設專人監護,與司機密切配合,防止觸電或碰傷。
第三十五條 舉鬥點檢或檢修時,維修人員不得站在車身後側,防止廂鬥上異物滑落傷人。
第一條 嚴格執行《設備維修鉗工安全01manbetx 》並遵守本規程不得違反。
第二條 在必須啟車後,檢查卡車時,應加強保護措施,避免旋轉傷人和高溫燙傷。
第三條 在舉起的廂鬥下麵工作時,必須將固定廂鬥的安全鋼纜掛好後,方可作業,在不能掛安全鋼纜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同時設監護人。
第四條 在進行發動機功率、製動壓力、舉升壓力、轉向壓力等測試時,必須設專人監護並與司機密切配合”。
第五條 拆卸壓力係統零部件時,必須確認係統內壓力已全部釋放,並且溫度降到(<40℃),方可作業。
第六條 在檢修中,應選擇時實平坦的地麵進行,對必須在解除製動方可進行的項目,要對卡車打掩,防止溜車。在主幹道或坡道等一些有安全隱患的作業現場故障的卡車,必須在生產單位采取安全措施後,方可進行檢修。
第七條 工作完畢後,應清理好場地,收拾好工具,交接班時,填好工作日記。
第八條 對卡車總成件的更換及螺栓的堅固應按廠家規定程序及標準扭矩進行,不得盲目作業。
第九條 如需叉車和其它設備輔助作業時,必須由維修負責任指定專人指揮。吊車作業時,必須聽從起重人員指揮。
第十條 在卡車上隱蔽處作業時,如後橋、卡車腹部、發動機上部、電機上部等,應設專人監護;並在駕駛室懸掛“有人作業,禁止操作”警示牌。
第十一條 舉鬥點檢或檢修時,維修人員不得站在車身後側,防止廂鬥上異物滑落傷人。
第十二條 在多人、多工種共同作業時,必須設專人指揮監護;必須掛好各自的標誌牌,工作結束後,各自摘掉自己的標誌牌。
第十三條 叉車在裝運大型總成件時,必須確認安全、可靠,除司機外,其他人員必須撤離到安全位置。
第十四條 維修鉗工在前懸掛充氣、加油及維修時,必須使用平台小車;在調整氮缸伸長量時,同時設專人監護。嚴禁在輪胎上攀爬作業。
第十五條 夜間維修人員必須使用照明設備。
第十六條 登高作業時,必須使用登高梯子或升降車,人員必須係安全帶。
第十七條 在檢查、靠近旋轉部件時,必須注意保持安全距離。
第十八條 在檢查正在運轉的設備時,司機必須離開駕駛室。
第十九條 維修鉗工在更換輪胎時,必須設專人指揮。
第二十條 卡車維修需要支車時,必須選用專用工具墊穩、架牢,確保安全後方可作業。
第二十一條 在點檢過程中,需舉鬥不掛鋼纜時,司機必須離開駕駛室,點檢人員必須站在箱鬥側麵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