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驗電工安全操作規程
第一條 試驗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取得合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第二條 試驗現場應設遮欄或圍欄,懸掛“止步、高壓危險!”標示牌,試驗時並派專人看守,試品兩端不在同一地點時,另一端還應派人看守。
第三條 高壓試驗工作不得少於兩人,指定試驗負責人,試驗負責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開始試驗前,負責人應對全體試驗人員詳細布置試驗中的安全事項。
第四條 因試驗需要斷開電氣設備接線頭時,拆前應做好標記,恢複連接後應進行檢查。
第五條 試驗器具的金屬外殼應可靠接地,高壓引線應盡量縮短,必要時用絕緣物支持牢固。為了在試驗時確保高電壓回路的任何部分不對其它接地體放電,高壓回路與其它接並保證有兩個串聯斷開點和可靠的過載保護設施。
地體(如牆壁、金屬圍欄、接地線等)的距離必須留有足夠的空間。
第六條 試驗區內禁止使用汽油、稀料等揮發可燃性材料,以防火災的發生。
第七條 試驗裝置的電源開關應用明顯斷開的雙極閘
刀。
第八條 在高壓操作時,試驗人員必須穿好絕緣靴,
戴好絕緣手套,並且站在絕緣台上。
第九條 耐壓試驗時,加電壓前必須認真檢查接線,表計量程,確信變壓器在零位及儀表的開始狀態正確無誤,並通知有關人員離開被試設備後,在取得試驗負責人許可後,方可加壓,加壓過程中應有專人操作。
第十條 任何加壓過程中,應精力集中,不得與他人閑談,隨時警惕異常現象發生。
第十一條 設備試驗參數嚴格執行國家統一標準,不得隨意對參數值進行改變。
第十二條 變更接線或試驗結束時,應首先降下電壓,斷開電源,放電,並將升壓裝置的高壓部分短路接地。
第十三條 特種電機試驗時,電機底腳必須固定可靠,以防設備運行傷人。
第十四條 試驗人員的安全防護用品,儀器、高壓拉杆使用前必須認真檢查接線,設專人保管,嚴格執行定期檢查試驗製度。
第十五條 試驗設備檢修和開始運行時,需停送電必須遵守停送電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未裝地線的大電容試品,應先放電後再試驗,進行高壓直流試驗時,每告一段落或試驗結束後,應將試品對地放電數次,並短路接地後方可接觸。
第十七條 試驗結束時,試驗人員應拆除自裝的接地短路線,並對試品進行檢查和清理現場。
操作人員活動範圍和帶電設備的最小允許距離:
電壓等級(KV):6—10、25—35、、60—10、220
防護距離(M):0.7m、1.0m、1.5m、3.0m
第十八條 試驗後詳細記錄:包括試驗項目、測量數據、氣象條件及試驗時間等等。然後整理好試驗報告以便抄用和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