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興煤礦職業健康監護製度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順興煤礦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強加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職工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特製定我礦上崗前、在崗期間的體檢和作業場所粉塵、噪聲、有害氣體、熱輻射等的健康監護規定,希各部門認真執行。
第二條 健康體檢
(一)上崗前體檢
凡進入我礦上崗的新員工,離崗一年以上又重新上崗的員工,人力資源部必須組織到省級衛生部門批準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體檢。不得擅自到未經醫療批準的單位進行職業健康體檢。
(二)新員工上崗體檢,必須要有專人陪同到體檢單位進行體檢,並在體檢表上貼上體檢者的照片,以確保體檢的真實性。如出現弄虛作假,或失職,造成不合格人員上崗,則扣除當事人當月獎金200——500元。
(三)人力資源部不得安排未經上崗體檢的人員上崗,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職業。
第三條 在崗體檢
(一)順興煤礦對在崗人員體檢的周期規定為兩年,其中,接觸食品、抽水、鉛、苯、錳、噪聲超標的崗位人員,體檢周期為一年。
(二)如果員工不按規定參加體檢,由此造成的後果,由員工本人負責。
(三)對體檢後需要複查和醫學觀察的員工,應當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和時間,安排其複查及醫學觀察。
(四)體檢後,發現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由人力資源部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如有與職業無關的疾病,負責體檢的部門,也應將檢查結果如實及時告知本人,以便進行治療
(五)順興煤礦安監站應當按規定妥善保存好職工的健康監護檔案,不得遺失,如造成遺失,則應扣發當事人的考核分,或扣除當月獎金200—500元。
第四條 作業場所有害物質的監測
(一)順興煤礦安監站應根據作業場所的塵毒分布情況。建立衛生工藝流程圖,並準確的確定衛生監測點。
(二)作業場所粉塵、噪聲、有害氣體等的監測周期為一年,特殊情況隨時監測。
(三)對粉塵、噪聲、有害氣體超標的工序,由安監站在超標處設立衛生警示牌,警示牌上應標明標準值和超標的情況,預防措施等。
(四)對超標的場所順興煤礦應積極采取措施,進行技術改造,用新工藝替換舊工藝,以無毒無害的新藥劑替代有毒有害的藥劑,減少勞動場所的有毒有害物質。
(五)安監站要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監督使用,並做到準確發放和指導正確使用,以減少職業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