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職業病危害告知製度
第一條 為了有效預防、控製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切實保護公司員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順興煤礦為員工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第三條 順興煤礦與已招聘、新招聘的員工簽訂職業病危害勞動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員工,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未與在崗員工簽訂職業病危害勞動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應按國家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與員工進行補簽。
第四條 順興煤礦員工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順興煤礦應向員工如實告知現從事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並簽訂職業病危害因素勞動變更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補充合同。
第五條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部門,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製度、01manbetx 01manbetx 、職業病危害02manbetx.com 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對作業人員進行告知。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第六條 順興煤礦安監站定期或不定期的對各部門職業病危害告知製度的實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確保告知製度的落實。
第七條 順興煤礦安監站每年對員工進行職業病危害預防控製的培訓、考核,使每位員工掌握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預防和控製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