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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龍煤礦安全處罰條例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2-06-24 14:32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馬龍煤礦安全處罰條例

  為加強安全管理,各級管理人員可根據具體情況對以下現象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罰。

  第一條 勞動紀律

  一、嚴禁在崗位睡覺,違者罰款50元。

  二、堅守工作崗位,私自脫離崗位者罰款100元。

  三、必須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發現一次不按規定交接班,罰交、接班人員各10元,正點後30分鍾不能到交接班地點接班,加罰接班人員10元,接班人員還沒到交接班地點,交班人員離開,加罰交班人員10元。

  四、全礦每一名幹部職工必須遵守各級各部門製定的管理製度,否則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第二條 生產管理

  一、生產調度室值班人員,必須隨時調度礦井生產情況,做好記錄(尤其02manbetx.com 記錄),否則將給以20元~100元的處罰。

  二、對於影響全礦生產1小時以上的生產02manbetx.com ,調度員必須及時通知值班領導和有關負責人,否則將給以調度員員不低於50元的處罰;對處理不及時涉及的有關負責人調度員應給以不低於100元的處罰;調度主任必須對02manbetx.com 按“四不放過”(即02manbetx.com 原因03manbetx 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人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範措施不放過、責任人得不到處理不放過,以下同)的原則進行處理,防止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並將處理結果交安全科存檔。

  三、對於影響某係統生產2小時以上的生產事故,調度員必須及時通知值班領導和有關負責人,否則將給以調度員不低於50元的處罰;對處理不及時涉及的有關負責人調度員應給以不低於100元的處罰;調度主任必須對事故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防止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並將處理結果交安全科存檔。

  四、對於影響某采掘隊生產3小時以上的生產事故,調度員必須及時通知值班領導和有關負責人,否則將給以調度員不低於50元的處罰;對處理不及時涉及的有關負責人調度員應給以不低於100元的處罰;調度主任必須對事故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防止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並將處理結果交安全科存檔。

  五、必須保證各單位通訊暢通,否則將給以電話維修人員不低於20元的處罰;因通訊不暢造成事故擴大時,按“四不放過”的原因對電話維修人員進行處理,並處以不低於100元的處罰;對損壞通訊設施的人員按線路或設備價格的2倍進行處罰。

  六、生產科認真製定年度、季度及月生產計劃,必須嚴格掌握采掘生產進度,防止采掘失調,否則將給以負責人不低於500元的處罰。

  七、對因設計不合理造成無效進尺的責任人視損失大小由礦務會做出處理決定。

  八、生產技術人員必須根據具體情況製定相應的安全措施或“作業01manbetx ”、“01manbetx 01manbetx ”等,嚴禁套用,否則將給以技術負責人和製定人員不低於100元的處罰;因措施或“作業01manbetx ”、“01manbetx 01manbetx ”等製定不當而造成重大事故(包括生產事故、安全未遂事故、安全事故)者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九、嚴格執行措施、《作業規程》審批製度,製定人員必須逐級報有關部門負責人進行審批,否則將給以製定人員不低於100元的處罰。

  十、措施、《作業規程》、《01manbetx 》等製定人員必須認真進行貫徹,達到作業人員人人能夠熟練掌握,如貫徹不力,將給以製定人員不低於50元的處罰。

  十一、嚴格按照《作業規程》或措施進行施工,巷道淨高、淨寬、中腰線不符合要求的罰負責人10元/米,並責令返工。

  十二、不按《作業規程》或措施施工對作業人員處以20元以上罰款。

  十三、支護不完整(如折梁、斷柱、錨杆不符合要求)罰當班班長20~100元。

  十四、對於木棚支護的巷道,棚距不合格罰作業人員5元/架。

  十五、空頂距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施工單位嚴格遵守,采掘工作麵嚴禁空頂作業,否則空頂1米罰當班班長50元,並責令其停止其它一切工作,立即進行支護。

  十六、不及時使用超前支架罰當班班長10元。

  十七、堅持敲幫問頂製度,排除隱患,否則對施工負責人或當班班長罰款20~100元。

  十八、嚴格執行“有疑必探,先探後掘”的方針,對於施工中地質條件有明顯變化地區,施工單位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彙報生產技術負責人進行處理,否則造成事故時,將按“四不放過”的原則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十九、嚴格掌握掘進進度,測量人員必須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對生產、安全等有關部門下達貫通通知書,各部門接到通知書後必須嚴格製定貫通措施,並在施工中嚴格執行,否則將給以有關責任人(測量、生產、安全等負責人)不低於100元的處罰;對因措施製定不當或措施執行不力造成事故的部門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二十、不準回收廢豎井和傾角大於30°的廢井巷內的支護材料,如果必須回收時,應有礦長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在傾角小於30°的廢井巷或平巷內回收支護材料,必須由裏向外進行,並維護好退路。否則將給以有關責任人和施工人員不低於100元的處罰,造成事故者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二十一、回采工作麵初次放頂必須製定專門安全措施,主要領導幹部要跟班,保證初次放頂的安全,否則將給以有關責任人處以不低於100元的處罰,造成事故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第三條 機電管理

  一、礦井供電標準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杜絕設備失爆,否則每發現一處失爆或不合格現象將對責任人處以不低於50元的處罰,並責令立即進行整改。

  二、檢修人員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時間對各級線路和各種設備進行檢修、維護,並認真做好檢修記錄,不按規定時間進行檢修對責任人處以不低於50元的處罰,記錄不清或不詳,對責任人處以不低於20元的處罰。

  三、電氣作業人員必須熟練掌握觸電急救方法,搶救時禁止注射強心針。否則,取消電氣作業人員的作業資格,並給以單位責任人處以不低於50元的處罰。

  四、電氣設備可能被人觸及的裸露帶電部分,必須設置保護罩或遮攔及警示標誌等安全裝置,否則將給以單位負責人不低於100元處罰。

  五、礦井必須有防止雷電波入井的安全措施,防止雷電波入井造成事故,否則將給以機電負責人處以不低於100元的處罰。

  六、保證大型設備保護裝置、信號裝置齊全,且靈敏可靠,否則將給以機電科領導不低於50元的處罰;給以設備維修人員不低於100元的處罰。

  七、大型設備的保護裝置,尤其提升人員的絞車、罐籠、人車等保護裝置必須按《煤礦01manbetx 》規定定期進行檢查,並認真做好檢修記錄,沒按規定時間進行檢修將給以責任者不低於100元的處罰,記錄不詳罰檢修人員20元;每次運轉前司機必須對各種保護裝置進行試驗和設備的完好情況、油量等認真進行檢查,並做好檢查記錄,發現問題不得啟動設備,否則強行啟動設備將對司機處以不低於50元的處罰;釀成事故者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八、大型設備司機和維修人員每班必須認真做好巡回檢查,並填寫運行日誌,發現問題立即彙報和處理,嚴禁帶病運轉,否則因處理不及時釀成生產或安全事故時,將按“四不放過”的原則對責任者進行處罰;運行日誌不清或不全,給以設備司機不低於20元的處罰。

  九、大型設備硐室各種規章製度、01manbetx 圖紙、防護用具、消防器材、警示牌板、照明、采暖降溫措施等必須符合《煤礦01manbetx 》規定,否則發現一項不合格將對責任人處以不低於50元的處罰,並責令限期整改。

  十、掘進機、采煤機司機必須經過嚴格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操作,其它人員不得操作,否則將給以沒有證件而上崗的司機處以不低於100的處罰,並責令立即停止作業;給以使用該司機的單位負責人不低於50元的處罰;對違章操作的掘進機司機,發現一次給予不低於100元的處罰。

  十一、掘進機必須使用專用工具開、閉電氣控製開關,專用工具必須由司機保管,司機離開操作台時必須斷開電氣控製開關和掘進機上的隔離開關,否則將給以掘進機司機不低於100元的處罰。

  十二、掘進機在檢修切割頭、更換截齒時,必須打開掘進機上的隔離開關,否則將給以掘進機司機不低於100元的處罰。

  十三、經常檢查掘進機各部油溫情況,按規定換油、注油,避免油溫過高發生火災事故,否則油溫超過規定時將給以掘進機司機不低於100元的處罰;釀成事故者,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十四、掘進機司機和維修人員要經常檢查電纜的損傷情況和接地保護裝置,防止觸電事故的發生,否則電纜不合格將按責任對司機或檢修人員處以不低於100的處罰。

  十五、有鏈牽引采煤機在傾角15°以上的工作麵使用時必須配用可靠的防滑裝置,否則將對責任人處以不低於100元的處罰。

  十六、永久性中央變電所和其它機電設備硐室,應砌镟或用其他可靠的支護方式。采區變電所應用不燃性材料支護。硐室標準及硐室內設備標準應符合《煤礦01manbetx 》規定,否則將對責任人處以不低於100的處罰。

  十七、采區變電所應設專人值班,無人值班的變電所,必須關門加鎖,並有巡回檢查值班人員,否則將給以機電科負責人不低於50元的處罰。

  十八、礦燈應完好,如果有電池漏液、亮度不夠、電線破損、燈鎖不良、燈頭密封不嚴、燈頭圈鬆動、玻璃破裂等情況,嚴禁發出,否則將對礦燈維修人員和發燈人員不低於20元的處罰。

  十九、發出的礦燈,最低限度應能夠連續正常使用11小時,否則將對機電科責任人和發燈人員不低於20元的處罰。

  二十、嚴禁在井下拆卸礦燈,收發燈人員必須嚴格檢查,發現礦燈有拆卸現象時立即彙報機電科負責人,對拆卸礦燈人員不低於100元的處罰。

  二十一、電纜懸掛不整齊罰單位負責人10元/處。

  二十二、電氣設備接地線必須符合《煤礦01manbetx 》規定,否則對責任人不低於20元/處次的罰款。

  二十三、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私自停用漏電保護裝置,否則對責任人處以不低於100元的處罰。

  二十四、禁止帶電檢修或搬動任何電氣設備(包括電纜和電線)。檢修或搬動前,必須切斷電源,並將導體完全放電和接地。否則,將給以責任人不低於50元的處罰。

  二十五、嚴格執行停送電製度,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私自停送電,否則對責任人處以不低於50元的處罰,因停電造成事故者將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二十六、在斷電的線路上作業時,該線路的電源開關把手,必須加鎖或設專人看護,並懸掛“有人作業,不準送電”的警示牌。隻有執行該項工作的人員,才有權取下警示牌和送電,否則將對不按該規定作業的責任人處以不低於50元的處罰,造成事故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二十七、對影響安全或生產的機電事故,要嚴肅追查責任,對責任人處以不低於100元的處罰。較大的機電事故必須寫出事故報告,召開礦務會提出處理意見,並通報全礦。

  第四條 設備管理

  一、溜子配件不齊全罰責任人5元/處。

  二、井下所有的電氣設備必須防爆,不防爆的機電設備嚴禁下井使用,堅決消滅明接頭、雞爪子和羊尾巴,設備失爆罰包機人100元/台,並責令停止使用。

  三、煤電鑽不完好(包括小電纜)罰包機人20元,停止使用。

  四、對於設備損壞、丟失的賠償及處罰按以下標準執行:

  1、對於電機燒毀處罰:

  40T電機每台2000元;

  調度絞車電機每台1000元;

  潛水泵每台1000元;

  煤電鑽每台500元;

  幹式變壓器每台500元;

  局部扇風機電機每台500元;

  噴漿機電機每台500元;

  損壞減速機每台2000元。

  2、對於丟失的設備配件處罰:

  40T電機護罩每個200元;

  11Kw電機護罩每個200元;

  30Kw電機護罩每個200元;

  開關缺絲每條10元;

  丟失或損壞開關接線咀每個100元;

  丟失或損壞各種電機接線咀每個100元;

  丟失錨杆機配件每件100元,損壞每件500元;

  丟失或損壞接線盒接線咀每個100元;

  丟失或損壞幹式變壓器或局扇接線咀每個100元;

  設備丟失按新設備價格的全價賠償。

  注:以上處罰標準如有變動應按設備庫發布的最新標準執行。

  第五條 運輸管理

  一、行車行人者罰10元,對上下把鉤工罰10元。

  二、各個運輸大巷的聲光信號必須齊全,信號把鉤工必須看準、聽準、發準信號,發現信號裝置不全或不靈敏時及時彙報本單位負責人及時修理,嚴禁帶病運轉,否則將按責任對把鉤工或維修人員處以不低於50元的處罰。

  三、乘坐罐籠或安全人車嚴禁超員,否則將對把鉤工或人車跟車人員和超員本人處以20元以上的處罰。

  四、乘坐罐籠或安全人車時,人身及所攜帶的工具和零件嚴禁露出罐籠或車外,否則將處以不低於20元的處罰。

  五、罐籠或安全人車尚未停穩,嚴禁上下人員,否則將處以不低於20元的處罰。

  六、巷道內應裝設路標和警標,否則將對責任人處以不低於10元/處的罰款。

  七、蹬鉤扒罐者罰20元,乘坐皮帶、溜子者罰款100元。

  八、無論皮帶輸送機或刮板運輸機是否運行,都不得在上麵行走,否則將處以不低於20元的處罰。

  九、跨越輸送機的地點應架設人行過橋,否則將給以責任者不低於50元的處罰,並限期安裝到位。

  十、在開動輸送機前必須先發出信號,防止傷人,否則將對輸送機司機處以不低於50元的處罰。

  十一、在傾斜井巷內必須能夠將運行中斷繩、脫鉤的車輛組織的跑車防護裝置;在各車場安設能夠防止帶繩車輛誤入非運行車場或區段的擋車裝置;在上部平車場入口安設能夠控製車輛進入摘掛鉤地點的阻車器;在變坡點處安設能夠阻止未連掛的車輛滑入斜巷的擋車裝置;在變坡點下方略大於一列車長度的地點,應設置能夠防止未連掛的車輛繼續往下跑車的擋車裝置等。上述阻車器和擋車裝置必須經常關閉,放車時方準打開。沒按規定設置阻車器或擋車裝置對負責人處以不低於50元的罰款,阻車器或擋車裝置失靈對負責人處以不低於50元的處罰,有阻車器或擋車裝置而不使用對把鉤人員處以不低於20元的處罰。

  十二、不使用攔罐繩罰操作者20元。

  十三、巷道內軌道鋪設質量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十四、斜巷運輸應根據巷道傾角,確定礦車裝煤(渣)量以防滾落傷人或造成跑車事故,否則將對作業人員或班組長處以不低於20元/罐的處罰。

  十五、礦車的連接裝置和保險鏈,應經常檢查並定期更換,有問題的連接裝置和保險鏈不得修複使用,必須更換,否則發現一處不合格對管理責任人處以不低於20元的處罰。嚴禁用木棍、錨杆或其它不符合標準的金屬物體代替罐車插銷,否則將對責任人處以不低於50元的處罰。對不按規定執行而造成事故時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十六、提升機的安全製動裝置,除可以有司機操作外,必須能自動製動,製動時應能使絞車自動斷電,否則將對責任人處以不低於50元的處罰。

  十七、除專職司機外,其它人員不得執行提升機司機任務,見習司機隻許在司機的親自指導下練習操作,但人員上下井時不得練習,否則將對專職司機處以不低於50元的處罰。

  十八、鋼絲繩的使用和檢查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否則將對責任人處以不低於50元的處罰,使用時發生斷繩事故必須按“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追查事故原因和進行處理。

  十九、主要巷道內的膠帶輸送機的機頭前後兩端各20米範圍內,都必須使用不燃性材料支護,並備有足夠的滅火器材,否則將對責任人處以不低於50元的處罰。

  二十、對刮板運輸機啟動前要發出信號,先斷續點動,隔幾秒鍾再正式啟動(一是檢驗刮板運輸機運行是正轉還是反轉,二是斷續點動代替警戒信號,警示在刮板運輸機附近工作或行走的人員),否則將對司機處以不低於20元的處罰。

  二十一、沒有安全措施,私自用皮帶、溜子運送物料罰作業人員50元。

  二十二、每位運輸設備司機都必須做好各種運行記錄,現場交接班,否則將對司機處以不低於20元的處罰。

  第四條 放炮管理

  一、炮線不夠長度罰當班班長5元/米。

  二、放炮器鑰匙不隨身攜帶,罰瓦斯員20元。

  三、放炮母線不收罰爆破員20元/次。

  四、必須按《火工品管理製度》規定根據炮眼深度正確充填炮眼,保證封泥長度符合要求。嚴禁使用可燃性材料充填炮眼,必須使用專用的炮泥封裝炮眼,炮眼充填不合要求罰爆破員10元/眼,或不用炮泥罰爆破員10元/眼。因炮眼封裝不合要求造成事故的處以不低於500元的罰款,並按“四不放過”的原則對當事人進行處理。

  五、不用炮棍裝炮罰爆破員100元。

  六、在井下進行放炮作業,裝藥方法必須采用正向裝藥法(即炸藥的聚能穴向裏,引藥在最外邊,引藥以外不準再有蓋藥,因為蓋藥多數不爆炸,有時還能引起爆燃),否則將對放炮員處以不低於50元的處罰。

  七、嚴禁在電器、電纜附近做藥,以防雜散電流引爆雷管,否則將對放炮員處以不低於50元的處罰。

  八、做引藥時,必須將藥卷揉鬆,用小木棍在藥卷的平麵的一頭紮眼,將電雷管全部插入藥卷中,嚴禁將雷管綁在藥卷外邊、斜插雷管或將雷管插在藥卷聚能穴的一端,否則將對放炮員處以不低於50元的處罰。

  九、做引藥和裝藥時必須將雷管的腳線擰結在一起,防止雜散電流引爆,否則給以放炮員不低於20元的處罰。

  十、間距小於20米的兩個平行巷道同時掘進,其中一個巷道進行爆破時,另一個巷道工作麵的人員必須撤至安全地點,否則,將給以放炮員和單位負責人不低於100元的處罰。

  十一、爆破前,所有人員必須撤至安全地點,躲炮距離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否則將給以班組長不低於100元的處罰。

  十二、放炮前,必須按安全措施或《作業規程》的規定設立警戒,防止人員誤入放炮區域,否則將給以班組長不低於100元的處罰。

  十三、放炮前,放炮員必須發出音響和視覺信號,使在危險區的人員能夠聽到、看到,並至少再等5秒鍾才可放炮,否則將給以放炮員不低於50元的處罰。

  十四、已裝藥的炮眼當班一定要放完,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全放,放炮員必須同下一班放炮員在現場交待清楚,否則將給以放炮員不低於50元的處罰。

  十五、處理瞎炮時,嚴禁用手拽或鎬刨,必須在班組長直接指導下,平行於瞎炮炮眼方向另打炮眼,先將瞎炮處理後方可進行其它作業,應在當班處理完畢。如果當班處理不完,放炮員必須同下一班放炮員在現場交接清楚,並在瞎炮炮眼處作出明顯的標誌。否則,處理瞎炮的方法不當時將給以班組長不低於100元的處罰;造成事故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十六、對於放炮後沒有爆炸的炮眼,使用瞬發電雷管時至少等待5分鍾以上才能進入工作麵,使用毫秒電雷管時至少等待15分鍾以上,否則容易造成緩爆的炸藥炸傷人員。沒按規定時間強行進入放炮地點,將給以班組長和進入的人員每人不低於50元的處罰,造成事故將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十七、在放炮地點20米以內的巷道裏,如有煤和矸石、礦車或其他雜物阻塞了巷道斷麵的三分之一以上時,不得放炮,否則將給以放炮員不低於50元的處罰。

  十八、炮眼內有水流出,煤壁發潮、掛水珠,工作麵發冷,可能是透水的預兆;炮眼內很熱,甚至冒熱氣、流熱水,可能透火區;炮眼內有大量瓦斯湧出,工作麵煤岩變得鬆散等,遇到以上情況,都不得裝藥放炮,必須立即報告礦生產調度室和安全調度室,采取措施後方可繼續掘進。否則將給以放炮員和班組長每人不低於100元的處罰,造成事故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十九、放炮器不完好罰當班班長20元,停止使用。

  二十、炸藥、雷管沒有入箱,罰爆破員50—100元,沒有上鎖罰當班班長20—50元。

  二十一、嚴禁放明炮、糊炮或明火放炮,否則將給以責任者不低於100元的處罰,造成事故者處以不低於500元的罰款,並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二十二、嚴禁在同一個工作麵使用兩台以上的放炮器進行放炮作業,否則將給以放炮員和班組長各50元以上的罰款。

  第五條 工程質量管理

  一、生產科技術負責人在製定《作業規程》時必須嚴格製定工程質量標準,同時考慮可操作性,使工程施工人員容易施工。質量驗收人員必須熟悉工程質量標準,嚴格按標準進行驗收。否則將對敷衍塞責人員處以不低於100元的處罰,並責令重新製定《作業規程》和驗收工作等。

  二、各級管理人員對井下的工程質量要隨時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有權對不按標準施工的工程負責人處以50元以上的處罰,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工程必須立即停止其工作,另製定專門措施進行處理,並對工程負責人處以不低於500元的處罰。

  三、每月定期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嚴格按照《礦井質量標準化驗收標準及評比辦法》進行評比驗收和執行獎罰。

  四、對於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單位負責人本月不得享受任何獎勵政策;對技術負責人處以不低於50元的處罰。

  第六條工傷管理

  一、井上、井下生產單位及生產輔助、服務單位發生人身傷害事故,必須立即向安全調度室彙報,說明事故發生經過、原因,安全調度室值班人員認真進行登記,對於謊報或不報的單位隊長和當班班長處以不低於100元的罰款。對於沒有在安全科登記的工傷事故,礦方將不予報銷一切工傷費用。

  二、發生輕傷事故,對直接責任人處以不低於20元的罰款,對所在班組罰款不低於50元。施工單位月累計5次以上輕傷事故按重傷事故進行處罰。

  三、發生重傷事故,對直接責任人處以不低於100元的罰款,對事故單位處以不低於全隊當月工資總額的1%罰款,另外對單位隊長罰款300元,跟班隊長罰款200元,跟班班長罰款100元,部門主管罰款100元,主管技術員罰款50元,當班區域安全監察員罰款100元。月累計3次以上重傷事故按工亡事故對單位進行處罰。安全科接到事故通知後,應立即到事故現場調查事故原因,並走訪事故見證人,按“四不放過”的原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寫出事故通報,通報全礦。

  四、發生工亡事故,對事故單位處以不低於全隊當月工資總額的5%罰款,對單位隊長罰款500元,跟班隊長罰款300元,跟班班長罰款200元,直接責任人扣罰當月所有工資並予以開除,主管礦長罰款300元,部門主管罰款200元,主管技術員罰款100元,當班區域值班安全監察員罰款200元,全礦取消安全獎,並及時通報上級主管部門,按“四不放過”的原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安全科接到事故通知後,必須立即趕到事故現場,保護現場,調查事故原因,並走訪事故見證人,寫出事故通報,通報全礦。

  第七條 通風管理

  一、主要扇風機及其附屬設備有機電科負責管理,必須定期檢修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轉,否則將給以機電科負責人不低於50元的處罰。

  二、備用主要扇風機必須保證能在10分鍾內正常開啟,否則將給以責任人不低於50元的處罰。

  三、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反風演習,否則將給以責任人不低於50元的處罰。對反風時發現的問題必須及時進行整改,否則將給以責任人不低於50元的處罰。

  四、礦井通風設施必須齊全、可靠,否則將給以安全科負責人不低於100元的處罰。

  五、愛護通風設施,人人有責,對於無意或有意損壞礦井通風設施者,視情節輕重給以不低於100元的處罰。

  六、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私自拆除通風設施或更改通風設施的安裝地點,因此造成風流紊亂者,必須 嚴肅處理,並處以不低於100元的處罰,釀成事故者,按“四不放過”的原則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七、嚴禁同時打開兩道風門,必須隨手關閉風門,否則罰責任人20元。

  八、掘進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必須提前兩天通知安全科,由安全科指定局部扇風機及其開關的安裝地點,未經安全科同意不得改變其安裝地點,否則將給以單位負責人不低於100元的處罰。未經安全科同意,任何單位不得私自拆除局扇,否則安全科將給以單位負責人不低於100元的處罰。

  九、安裝局扇,必須同時安裝瓦斯電、風電閉鎖裝置,否則將給以責任者不低於100元的處罰。

  十、臨時停工不得停風,因臨時停電、檢修等原因造成停風者,必須由施工單位班長負責撤出人員,切斷電源,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人員入內,違者罰款50元。瓦斯員必須監督執行,否則罰瓦斯員20元。

  十一、風筒距工作麵距離不得大於5米,大於5米對值班瓦斯員罰款10元。

  十二、對因停工停風的掘進工作麵或危險區域(影響人身安全而封閉的區域),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私自拆除密閉,因工作需要須進入時,必須經安全科同意,並采取措施後,由安全科負責拆除密閉,派專人監護方可入內,否則將給以責任人不低於200元的處罰,釀成事故責任自負。

  對以上地點安全科必須及時封閉,否則將給予安全科負責人不低於100元的處罰,因封閉不及時而釀成事故者,按“四不放過”的原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十三、無論何種原因,不得私自關停風機,否則一次罰款20—50元。

  十四、損壞一處風筒罰50~100元;致使風筒不能繼續使用時,除以上罰款外,另按風筒原價加以處罰;風筒管理按安全科製定的有關規定執行,對超耗風筒扣除使用單位的材料費。

  十五、損壞各種警標或牌板者罰20—50元/個。

  十六、堅決杜絕無風或微風作業現象,否則發現一次將給以責任者不低於100元的處罰。

  第八條 瓦斯管理

  一、重點瓦斯管理地區的變電所,需停電檢修時,由停電單位編製專門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由調度室安排具體的檢修時間,嚴禁任何人、任何單位隨意停電檢修,否則將給以責任者不低於200的處罰,因此造成事故者將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二、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否則將給以瓦斯員和當班班長不低於50元的處罰。

  三、瓦斯員在巡回檢查過程中,對發現的問題不及時處理又不及時彙報,發現一次罰款10元,對發現的重大不安全隱患不及時處理又不及時彙報,立即調離本工種,本月隻發生活費200元,因此釀成事故者,視情節輕重給以不低於500的處罰或開除處分,以至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瓦斯記錄必須做到“三對口”,否則罰瓦斯員或值班員10元/處。

  五、瓦斯檢查執行施工負責人簽字製度,施工負責人不給瓦斯員簽字,瓦斯員有權停止其工作,並彙報礦生產調度室和安全調度室,並給以施工負責人不低於20元的處罰。發現瓦斯員代簽或他人代簽字者,罰簽字者10元。

  七、瓦斯檢查堅決杜絕空班漏檢現象,發現瓦斯員漏檢一處次罰款20元,空班一處次立即調離本工種,本月隻發生活費200元。因空班漏檢釀成事故者,視情節輕重給以重罰或開除處分,以至追究其刑事責任。

  八、在下列情況下:①瓦斯(或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有害氣體濃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②瓦斯(或二氧化碳)湧出量突然增大或減小;③局部通風的巷道的供風局扇或風筒損壞嚴重不能及時處理;④井下通風設施損壞,嚴重影響本區域供風;⑤排放瓦斯;⑥瓦斯局部積聚不能及時處理;⑦巷道貫通;⑧出現煤與瓦斯突出預兆;⑨風流中出現特殊氣味(如臭雞蛋味為硫化氫氣味、煤焦油味為煤自燃嚴重出現明火時散發的氣味等)等時,任何人必須及時彙報礦生產調度室和安全調度室。本區域值班瓦斯員必須首先撤出本區域及受危害區域內的工作人員,查明原因,進行處理。否則將給以責任人不低於100元的處罰,造成事故或使事故擴大者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調度室值班人員接到彙報後,必須立即彙報值班領導及有關科室領導,由安全科或值班領導指定專人,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調度室值班人員必須認真做好記錄,並將處理結果填寫清楚。否則將給以值班員不低於100元的處罰,造成事故或使事故擴大者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井下所有安裝電動機和開關的地點附近20米範圍內,都要進行瓦斯檢查,容易積聚瓦斯的地點,禁止安裝電氣設備,否則將給本區域值班瓦斯員50元以上的處罰,對製止不聽強行在此瓦斯積聚範圍內安裝電氣設備的責任人不低於100元的處罰,並彙報主管部門領導責令其立即拆除電氣設備。

  如果瓦斯員發現瓦斯異常情況不及時彙報或彙報不及時,將給以不低於200元的處罰,因此釀成事故或使事故擴大者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九、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私自排放瓦斯,排放瓦斯執行三級排放製度,即盲巷內積存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3%時執行“三人排放製”(瓦斯員、安全監察員、班長)、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但其它有害氣體濃度不超限時安全科製定專門措施進行排放;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而且其它有害氣體(尤其一氧化碳濃度超限)時由救護隊進行處理,否則將給以責任人不低於100元的處罰,因此釀成事故或使事故擴大者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十、瓦斯報表執行審批製度,否則將給以安全調度室值班人員不低於10元/次的處罰。

  第九條 防滅火管理

  一、每一入井人員都有責任和義務對可能或已經發生的礦井火災(包括煤炭自燃造成的內因火災和其它原因造成的外因火災)進行彙報,並采取一切可能的辦法進行直接滅火,將火勢控製在萌芽狀態,否則將對知情不報者給以不低於100元的處罰,對因耽誤滅火時機以至釀成事故者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二、調度室值班人員接到火情報告時,必須立即按照本年度《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進行處理,通知有關人員到場,根據提供的情況,提出搶救方案,積極采取滅火措施。

  三、製定《作業規程》必須同時製定防滅火措施,並在《作業規程》中寫明,否則將給以編製人員不低於20元的處罰。采煤工作麵必須采用後退式開采,並根據采取措施後的煤層自燃發火期確定開采期限;回采過程中不得任意留設設計外煤柱和頂煤;等等。

  四、采煤工作麵回采結束後必須及時進行封閉(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在封閉工作沒有結束前,必須隨時觀測采空區回風流中的有害氣體濃度,發現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限度時,必須立即采取措施,加快回收或封閉工作,否則將給以責任人不低於100元的處罰,因此造成損失將視情節輕重給以處罰,造成事故者將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五、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建立井上下消防材料庫,並配備足夠的消防材料,否則將給以責任人不低於100元的處罰。消防材料必須定期檢查和更換,不得挪作他用,否則將給以責任人不低於100元的處罰;消防設備必須始終處於完好狀態,否則每發現一台設備不完好或一種材料不齊全將給以責任者不低於100元的處罰。

  六、井下爆炸材料庫、機電設備硐室、檢修硐室、材料庫、井底車場、皮帶運輸機巷或使用液力偶合器的巷道采掘工作麵附近的巷道中,應備有滅火器材(滅火器、沙箱、鐵鍬等),並在《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中確定其數量、規格和存放地點,對配備不足或消防材料失效的地點負責人不低於50元的處罰。

  井下工作人員(尤其滅火器材存放地點的看管人員)必須熟悉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並熟悉工作區域內滅火器材的存放地點,否則將給以有關人員不低於20元的處罰。

  七、禁止在井口房和主要扇風機房附近20米以內使用明火,否則將給以責任人20~100元處罰。

  八、嚴禁攜帶易燃及點火物品入井,否則將給以責任人50元以上處罰。對因井口驗身人員驗身不力,導致以上現象發生的,除給以攜帶人100元以上罰款外,對井口驗身人員不低於50元的處罰。

  九、井下放炮嚴禁使用可燃物充填炮眼,否則一經發現,將給以責任人100元以上的處罰。

  十、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報有關部門和領導審閱簽字,並嚴格執行,否則將對私自進行以上焊接工作的單位負責人不低於200元的處罰,並責令其立即停止焊接工作。

  十一、按照《瓦斯檢查規定》定期對采空區密閉、火區防火牆內外的瓦斯、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氣等各種氣體濃度進行測定,發現問題立即彙報有關部門和礦總工程師,采區有效措施進行處理,否則,將對檢測不力的責任人處以不低於50元的處罰,對處理不及時釀成事故的責任人處以不低於100的處罰,並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追究責任。

  十二、預防性灌漿工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灌漿工作,嚴格掌握泥漿濃度,保證灌漿效果,否則將給以灌漿負責人不低於50元的處罰。

  十三、灌漿期間灌漿負責人必須派專人經常檢查工作麵及周圍巷道、密閉牆的壓力、漏漿或滲水等情況,發現問題立即彙報安全調度室,並立即查明原因,進行處理,否則將給以灌漿負責人不低於50元的處罰,造成事故將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嚴肅追究責任。

  十四、安全科必須繪製火區關係圖,所有火區和可能發火點均應在圖上注明,建立火區管理卡片、火區位置關係圖,否則將給以安全科負責人不低於50元的處罰。

  十五、嚴格按防火牆管理標準對防火牆進行認真管理,否則將對負責人處以50元以上的處罰。

  第十條 防塵管理

  一、所有防塵設施由安全科負責安裝、維修及管理,未經安全科同意,任何單位不得將防塵設施挪作它用,否則安全科將給以私自挪用防塵設施的單位不低於200元的處罰。

  二、各單位必須愛護本區域的防塵設施,對破壞防塵設施的單位或個人,安全科將給以不低於50元的處罰。

  三、其它單位從防塵管路上分接用水管路時,必須經安全科同意,否則安全科將給以單位負責人不低於50元的處罰,並給以拆除。對因分接管路而影響防塵用水時,安全科將給使用單位以不低於100元的處罰。

  四、巷道轉載點有噴霧灑水裝置而不用將給以設備操作司機20元的處罰。

  五、巷道內不得有厚度超過2毫米、連續長度大於5米的煤塵堆積(煤塵潮濕,用手能捏成團,經震動不能飛揚者不在此限),否則將給以負責巷道衝洗人員不低於10元/米的處罰。

  六、嚴格執行放炮前後灑水製度,否則將給以責任者不低於20元/次的處罰,給以值班區域的瓦斯員不低於10元/次的處罰。

  七、防塵設施安裝不到位將給以安全科負責人不低於50元的處罰。

  第十一條 培訓管理

  一、新工人上崗前,必須經過三級培訓,否則不得上崗作業,違者對新工人罰款50元,對私自批準其上崗的責任人罰款50元。

  二、每隔兩年,必須對從事井下工作的職工進行一次再培訓,無故不到者每人次罰款10元。培訓時各單位必須由至少一名負責人帶隊參加,保證人數,無負責人的給以單位負責人20元的處罰,對於缺席者給以單位20元/人次的處罰。職工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經主持人批準,無故不到者,給以本人20元罰款。

  三、培訓時參加人員必須遵守紀律,準時參加,不得遲到早退,違者給以不低於5元/次的處罰。

  四、特殊工種必須經上級機關培訓取得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工作,否則給以批準其上崗的責任人給以不低於50元的處罰,造成事故者責任自負。

  第十二條 其它

  一、物料碼放不整齊罰負責人20~100元。

  二、特殊工種不持證上崗者罰10元。

  三、不按礦規定完成某項任務時,指令不按時返回,對單位負責人罰款10—50元。

  四、對屢教不改,有前科的“三違”人員,可依據以上處罰方法進行加倍處罰,並予以辭退。

  五、下井不隨身攜帶自救器者罰款20元。

  六、井口驗身人員嚴格執行《入井人員驗身製度》,防止違禁物品出入井,否則將對其處以20元以上的處罰。

  七、對製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的人員,對揭發隱瞞事故真相的人員,對安全監察(檢查)人員進行謾罵、侮辱、毆打及借故報複者給以不低於100元的處罰,致人造成身體損害造成的損失由毆打者自負,觸犯法律者交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八、對於沒有在上述範圍內詳述的其它違章罰款,可根據情節輕重,對當事人或責任人處以不低於10元罰款,直至開除處分。

  九、各種強檢儀器儀表必須定期到國家指定的管理部門進行校驗,否則將對責任人處以不低於10元/台的處罰。

  第十三條 事故管理

  一、事故報告

  1、對於各類安全事故、中斷生產事故、未遂事故等必須隨時向生產調度室、安全調度室和主管部門彙報,各部門接到彙報後,立即按程序進行處理。

  2、重傷以上安全事故、中斷全礦生產1小時以上的生產事故、損失超過1萬元以上的未遂事故必須向主管礦長彙報。

  3、重大安全事故(一次傷亡1人以上或重傷3人以上的安全事故)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向上級主管部門彙報。

  4、對發生事故後隱瞞不報或彙報不及時者,將對責任人處以不低於100元的處罰;對因彙報不及時而使事故擴大造成不應有的損失,將視情節輕重從重處罰。

  二、事故調查

  1、輕傷、重傷事故的調查,由企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以及工會成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重大安全事故的調查,由企業主管部門同上級主管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進行調查。

  3、中斷生產事故的調查,由調度室組織有關主管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進行調查。

  4、未遂事故由礦長或由礦長指定的人員組織有關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進行調查。

  5、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①查明事故經過、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

  ②查明事故的原因;

  ③確定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④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⑤檢查控製事故的應急措施是否得當和落實;

  ⑥提出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的技術措施和事故教訓;

  ⑦今後需要研究的課題;

  ⑧對有關法律、條例、規程等的修改意見;

  ⑨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三、事故處理

  1、事故調查組在不影響事故搶救的情況下,應及時取證,查明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間接原因、過程、人員上網、經濟損失等情況。

  2、事故調查組在查清事故原因的基礎上,應分清事故的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並提出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的防止措施,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按有關規定上報,並送達生產調度室、安全調度室、辦公室存檔。

  3、主管部門收到事故調查報告後,應對事故調查報告中的事故原因、性質、責任劃分、責任者處理和防範措施等進行審核。對於調查有誤、原因不清或建議不妥的,應與糾正。

  四、事故統計

  1、安全調度室、生產調度室應每月對各類事故分類統計清楚。

  2、對沒有按期處理的事故督促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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