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條文說明
《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條文說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煤與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預防煤礦突出02manbetx.com ,保障煤礦職工生命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的特別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製定本規定。
【說明】說明了製定《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目的和主要依據。
煤礦企業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必須消除危險,預防02manbetx.com ,確保職工人身不受傷害,國家財產免遭損失,保證生產的正常進行。這是煤礦安全生產的一項基本任務。煤與瓦斯突出(以下簡稱“突出”)是煤礦嚴重自然災害之一,在02manbetx.com 02manbetx.com 中,瓦斯事故無論在事故總次數還是死亡人數,僅次於頂板事故。而在煤礦瓦斯災害中,因煤與瓦斯突出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所占的比例大,而且一旦發生突出事故,往往都是較大、重大或特別重大事故。突出是煤礦一種極其複雜的動力現象,其影響因素多,隨機性大。屹今為止,突出機理仍處於假說階段。在當前條件下要完全控製這種災害還有一定的難度。因此,必須製定具有一定法律法規效應的規章,從技術、管理、裝備和人員素質方麵全麵加強,以達到減少或消除突出的目的。
《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是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係中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規,它是《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的具體化。因此,《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是本《規定》製定的直接依據。
第二條 煤礦企業(礦井)、有關單位的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簡稱突出)的防治工作,適用本規定。
現行有關煤礦安全01manbetx 、規範、標準、規定等中涉及突出的防治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規定執行。
【說明】本條是關於《規定》的適用範圍及其地位。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從事煤炭生產、建設活動的主體,包括國有重點煤礦、國有地方煤礦、股份製煤礦、鄉鎮集體和個體煤礦、中外合資(合作)經營等煤礦企業; 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督與監察機構;高等院校、科研與設計單位;中介機構等。
《規定》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有衝突的,應執行國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本規定與《煤礦安全01manbetx 》一樣同屬於部門規章,但高於《煤礦01manbetx 01manbetx 》以及相關規範、標準、規定。但此前頒布實施的《煤礦01manbetx 01manbetx 》等部門規章與《規定》不一致的,則應執行《規定》。同時,相關的行業標準、規範和相關規定等不得違背《規定》,否則,應執行《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突出煤層,是指在礦井井田範圍內發生過突出的煤層或者經鑒定有突出危險的煤層。
本規定所稱突出礦井,是指在礦井的開拓、生產範圍內有突出煤層的礦井。
【說明】本條定義了突出煤層、突出礦井。以前的突出煤層定義是實際發生過煤與瓦斯突出的煤層。但由於非突出煤層沒有必要的安全技術措施,一旦發生突出非常容易造成人員傷亡,因而,等到實際發生了突出才確定為突出煤層並按突出煤層管理的做法,意味著用人員傷亡的代價來換取安全管理措施的提升,不符合我國當前以人為本、建設和諧社會的大政方針。同時,隨著技術水平的提高,煤層突出危險性預測的技術也更加完善,在實際發生突出之前提前鑒定煤層的突出危險性是可行的。因此,《規定》對突出煤層的定義中增加了經過“鑒定”(非其他的評價、論證等)有突出危險的煤層也屬突出煤層。這樣就能夠實現在實際造成損失之前即實施對突出危險煤層的防治技術和安全措施,做到防患於未然。
此外,定義中的“在礦井井田範圍內”是指經國土資源部門批準的礦井範圍。在此範圍內的煤層隻要有一處實際發生了突出或經鑒定有突出危險,則整個礦井井田範圍的該煤層均為突出煤層。
如果在礦井的生產乃至開拓範圍內存在或出現了突出煤層,則整個礦井全部為突出礦井,應按突出礦井管理。否則,如果在當前的開拓、生產範圍內不存在突出煤層,則該礦井不是突出礦井。
第四條 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及突出礦井的礦長是本單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突出礦井應當設置防突機構,建立健全防突管理製度和各級崗位責任製。
【說明】明確了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突出礦井的礦長是防突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其他人則對第一責任人負責。這符合《安全生產法》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麵負責”的規定。體現了安全生產“誰主管,誰負責”的精神;
規定煤礦企業、礦井應設置防突專門機構,建立健全防突管理製度和責任製。這同樣也符合《安全生產法》第十九條、第四條的規定。防突工作難度大、技術要求高,非專業人員不能勝任此項工作,因此,有突出的煤礦企業和礦井,完全有必要建立專門的防突機構和隊伍,以滿足防突工作的實際需要。製度是規範工作的依據和前提,也是檢查工作和進行責任追究的重要依據和尺度,為了確保防突工作有章可循,建立並不斷完善企業和礦井防突管理製度是非常必要的。
第五條 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突出礦井應當根據突出礦井的實際狀況和條件,製定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內容:
(一)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
(二)區域防突措施;
(三)區域措施效果檢驗;
(四)區域驗證。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作麵突出危險性預測;
(二)工作麵防突措施;
(三)工作麵措施效果檢驗;
(四)安全防護措施。
【說明】規定煤礦企業和礦井應製定符合自身實際情況的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從突出發生的自然條件而言,由於各礦井煤層的賦存條件不同,則瓦斯的生成、保存和運移條件不相同,也就決定了其煤與瓦斯突出的條件不同;從突出發生的人為因素而論,由於各礦井開采方法、采掘工藝、開采範圍、開采深度、抗災能力的不同,同樣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突出發生的條件和礦井抵抗突出災害的能力。《規定》作為全國實施的部門規章隻能作出基本的、一般性的要求,不可能滿足完全滿足某個具體礦區、礦井的實際需要。因此,各煤礦企業、突出礦井應根據本礦區、礦井的地質、生產條件、特點以及人員技術狀況等具體情況,在《規定》的基礎上製定出適合本礦區、礦井的特點和滿足安全生產需要的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因而規定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突出礦井應當根據突出礦井的實際狀況和條件,製定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本規定首次提出了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這與以往的“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相當於本規定中局部綜合防突措施的內容)的提法更科學、更合理。它把綜合防突措施的使用從程序上或時空上,既而在內容上有了區別,強調了防突措施必須先從區域再到局部的分步實施的要求。
其中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包括了四項內容: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區域防突措施、區域措施效果檢驗、區域驗證。而區域防突措施則具體指開采保護層、區域預抽煤層瓦斯。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中的局部與區域綜合防突措施中的區域相對應,實際內容則是工作麵突出危險的預測、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安全防護等四項內容。同樣,工作麵的防突措施則具體指超前排放鑽孔、水力衝孔等措施。
以前,煤礦通常把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叫做“四位一體”的綜合防突措施,有時也把“四位一體”擴展到包含區域預測、區域防突措施、區域措施效果檢驗等內容。本規定確立的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各包括四項內容,也可以通俗地分別稱作區域“四位一體”的綜合防突措施和局部“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但在實施過程中,這兩個“四位一體”的綜合防突措施所包括的四項內容並非一定都要實施。例如區域預測或工作麵預測也可以不做,但應按突出危險區或突出危險工作麵處理;而經過預測沒有危險的,就可以不采取防突措施;同樣,如果沒有實施防突措施,就不存在措施效果檢驗的問題。其中唯一一項必須實施的內容就是兩個“四位一體”中的最後一項——區域驗證和工作麵安全防護措施。
第六條 防突工作堅持區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補充的原則。突出礦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頭,不采突出麵。未按要求采取區域綜合防突措施的,嚴禁進行采掘活動。
區域防突工作應當做到多措並舉、可保必保、應抽盡抽、效果達標。
【說明】 規定了采取防突措施的原則。具體要求是:
1、立足源頭治理,礦井突出災害的治理從程序上必須是堅持區域措施先行,即先采取區域性防突措施,如開采保護層、預先抽采煤層瓦斯等,力求從區域上使突出災害得到消除,在此基礎上再補充采取局部綜合防突措施,確保采掘安全施工;在以往的實際工作中,大部分礦井仍然主要依靠和大量實施局部防突技術措施。但隨著礦井深度的增加、瓦斯含量的增大,很多煤礦的突出災害越來越嚴重,以至於近幾年頻繁出現在局部防突措施的實施過程中誘發了突出傷人事故。而區域防突措施則能夠將更大範圍的煤層大幅度降低或消除突出危險,使采掘作業和實施局部防突措施的作業人員能夠遠離嚴重突出煤層,保障作業人員安全。
“防突工作堅持區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補充的原則”,就是對突出危險煤層應首先實施區域防突措施,依靠區域防突措施來大範圍、大幅度降低或消除突出危險,而對於實施區域措施後的個別仍未完全消除突出危險的局部煤層則實施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另外,作為一個礦井的防突工作的重心和主要的人力、財力、物力應該放在區域防突措施方麵,應立足於主要依靠區域防突措施進行防突,而局部防突措施僅僅作為補充、輔助措施。即區域防突措施應該是首先實施,同時也應該作為主要措施。
這一原則是《規定》基本的指導思想,也是在總結了幾十年來我國防突工作的經驗教訓、考慮了我國當前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後,對防突工作指導方針所提出的重大的革命性轉變。
2、不掘突出頭,不采突出麵。也就是說工作麵突出危險性沒有消除不許采掘。也隱含說明了防突工作必須堅持區域措施為主,局部措施作為補充的必要性。
3、末按本規定和礦井防突措施設計要求采取綜合防突措施,嚴禁采掘;
4、堅持多種措施並舉,有保護層開采條件的一定要優先開采保護層,應采取瓦斯抽采措施的都必須采取抽采措施,並要達到抽采標準或措施設計的要求。
此外,突出煤層的任何區域都要經過“區域綜合防突措施”的程序(參見第三章第一節)後方可進行采掘。
第七條 突出礦井發生突出的,必須立即停產,並立即03manbetx 、查找突出原因;在采取措施消除突出隱患、強化實施綜合防突措施後,方可恢複生產。
非突出礦井首次發生突出的,必須立即停產,按本規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機構和管理製度,編製礦井防突設計,配備安全裝備,完善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係統,補充實施區域防突措施,達到本規定要求後,方可恢複生產。
【說明】如果突出礦井發生了突出,則說明防突技術或管理出了較嚴重的問題。也可能是原來的技術措施本身不太完善,也可能是條件發生了變化,也可能是實施中出現了較大偏差等等。所以,如果問題不解決就繼續生產將可能再次發生突出事故。因此,應立即停止全礦突出煤層的采掘工作,盡快查找問題所在並采取措施解決問題。
非突出礦井如果首次發生了突出(須經鑒定或事故調查確認),則說明已升級為突出礦井。但由於原來沒有按突出礦井管理,礦井生產係統、設備、製度等均不符合突出礦井的要求,也沒有相應的機構、人員、技術措施等,即不具備突出礦井安全生產的基本條件,所以,應立即全礦停產。直到經過整改達到突出礦井安全生產的各項基本要求後方可恢複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