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火工品使用管理製度彙編
目 錄
1、火工品管理辦法 2
3、火工品采購申請製度9
4、火工品檢查製度 10
5、火工品管理例會製度 12
6、火工品使用審批製度 13
7、火工品出入庫檢查、領退、保管、登記製度 14
8、侯甲煤礦涉爆人員培訓及考核製度 15
9、火工品管理防範措施和02manbetx.com 應急預案17
10、火工品的購買、儲存及運送管理製度22
11、爆破材料丟失的處理辦法 24
12、放炮工工作製度 25
14、爆破材料銷毀製度和爆炸材料丟失處理辦法 37
15、雷管撿除、保管、上交、獎罰製度40
第一章 火工品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火工品的管理,規範火工品管理程序,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確保煤礦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結合我公司實際,特製定本辦法,望有關單位及各煤業有限公司(礦井)認真遵守執行。
第一節 組織機構
為促進火工品管理工作的進行,從組織上保證火工品的管理,經領導同意決定成立火工品管理領導組。
組織機構
組 長:總經理
副組長:總工程師
成 員:各副總經理 副總工程師各部(室)部長
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通風科。
辦公室有一通三防部部長(兼)。
辦公室電話:5264766
第二節 組織機構職責
一、煤業公司總經理是煤業公司火工品管理工作的主持者,對煤業公司火工品管理工作負全麵責任,是煤業公司火工品管理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者;負責貫徹有關火工品管理有關規定;負責煤業公司火工品管理機構的設置及完善;責成煤業公司經理層做好火工品管理安全工作;解決煤業公司火工品管理工作所需的人、財、物等問題。
二、煤業有限公司總工程師負責煤業公司火工品管理安全技術工作;負責組織審查批準各煤業有限公司(礦井)按規定報批的安全技術措施、方案等技術性文件;是煤業公司火工品管理技術工作的第一責任者;組織製定煤業公司火工品管理工作的年度工作計劃。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火工品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指導參與火工品重大02manbetx.com 的搶險處理工作。
三、副總經理在經理的領導下,負責做好各自分管業務範圍的火工品管理相關工作。
四、煤業公司副總工程師在總工程師的領導下,對火工品管理技術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協調;協助總工程師審查火工品管理製定安全技術措施;參與火工品02manbetx.com 的處理和調查03manbetx ,並提出改進措施。
五、一通三防部在煤業公司總工程師領導下,嚴格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中有關火工品管理的規定,並認真組織落實;對各煤業有限公司(礦井)的火工品管理業務進行指導,並協助解決火工品管理安全技術問題;按規定權限審查火工品管理方案和措施,並製定礦井火工品管理技術文件,審批製度;協助解決火工品管理工作中的疑難問題;參與火工品02manbetx.com 搶險救災工作。
六、安全監察部部火工品管理負責貫徹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指令中有關火工品管理相關規定,並嚴格落實;負責對火工品管理管理規定及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落實;對煤業有限公司(礦井)存在的火工品管理重大隱患及時提出處理意見,並督促整改,消除隱患。
七、生產技術部嚴格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規章中火工品管理的有關規定,並認真組織落實;督促檢查礦井生產過程中有關火工品管理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負責及時提供可靠的地測資料,為火工品管理技術管理提供依據;參與公司火工品管理事故應急預案的製定。
第三節 地麵運輸及井下運輸
第三條、火工品到本礦後,供應部門及時通知保衛科協同對火工品進行驗收入庫。
具體分工為:保衛科負責火工品專用車卸車現場至火工品庫房的警戒和看護,供應部門火工品保管員負責火工品數量、質量的驗收入庫。
第四條、在炸藥、雷管運送過程中,必須遵守《煤礦安全01manbetx 》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 驗 收
第五條、爆炸物品到貨後,保衛科認真登記數量,由供應部門組織火工品保管員對爆炸物品的外觀、包裝、質量、數量進行驗收。
第五章 貯存、保養
第六條、火藥、雷管庫房存儲必須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火工品必須按品種擺放整齊,標識清晰。
第八條、火藥庫的庫存數量、品種、規格要做到日清月結,帳、卡、物相符。
第六章 領 退
第九條、發放爆炸物品時,守庫員、火工品保管員要認真核實安全員、放炮員的證件是否有效,人員與證件是否相符。
第十條、炸藥、雷管的發放憑《領取火工品申請單》,經施工隊領導、值班礦長逐級審批後方可發放,領取單位要用大寫數字認真逐欄填寫有關數字,不得塗改。
第十一條、火工品保管必須認真檢查《領取火工品申請單》的簽字和簽章,齊全後方可發放。
第十二條、放炮員、安全員要按每班每次使用火工品的數量認真填寫《炸藥、雷管使用情況登記表》,簽字留存相關單位備查,保管員月底須向生產技術科上報當月火工品入庫、消耗、庫存數量,以便考核和製訂下月計劃。
第十三條、《炸藥、雷管使用情況登記表》不得塗改、撕毀。
第十四條、當班剩餘的炸藥、雷管由放炮員、安全員親自退回庫房。嚴禁移交下班和私自存放。火工品保管員要對清退回庫的爆炸物品及二聯單認真清點、核對,在確認無誤後和放炮員、安全員互相履行退庫簽字手續。
第十五條、火工品保管員要建立雷管、炸藥編號及領取人員台賬,以備公安部門檢查。
第七章 現場使用管理
第十六條、現場使用時,班組長、安全員要對放炮員進行現場監督,嚴格按照《煤礦01manbetx 01manbetx 》的要求作業。
第十七條、火工品領取流程:施工單位開具《領取火工品申請單》後,由施工單位負責人、當日值班礦長簽字審批後,調度室通知放炮員、安全員、保管員等到場,放炮員、安全員到火工品保管員處登記並開具《火工品領退單》,各方簽字後方可領取火工品,火工品領出後由保衛人員安全護送至井口。
第十八條、火工品清退流程:當班放炮員、安全員清點剩餘退庫的雷管、炸藥,並彙報調度室,調度室負責通知保管員到庫清退火工品,通知保衛人員到井口協同當班放炮員、安全員把退庫火工品安全護送至火工品庫,由火工品保管員現場清點、登記並開具《火工品領退單》,各方簽字後由保衛人員護送至火工品庫房入庫。
第八章 廢舊民爆器材的銷毀
第十九條、廢舊炸藥、雷管應及時進行銷毀。廢舊炸藥、雷管銷毀工作必須在縣公安局的領導、安排下進行,銷毀完畢,所有參加銷毀工作的人員應在記錄上簽字、蓋章,記錄交供應部門和保衛科備案。
第九章 考 核
第二十條、違反下列情況之一的,一經查出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一)非炮掘工作地點查出私藏火工品的;
(二)對火工品使用不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三)嚴重違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的。
第二十一條、違反下列情況之一的,責令使用單位停產整頓,直到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一)對沒有嚴格按照“一炮四檢”“三人連鎖”放炮製度操作的;
(二)未懸掛作業牌板,違反礦有關炮掘作業程序規定的;
第二十二條、違反下列情況時拒絕發放:
(一)無證領取;
(二)證件與本人不符。
第二十三條、違反下列情況之一者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進行嚴厲處罰:
(一) 當班剩餘火工品沒有及時退庫或私交下一班者,罰款500元;
(二)退庫的火工品數量與領料單填寫數目不符,除要查明原因外罰款200元;
(三)日期、班次不符罰款200元;
(四)簽名與證件不符罰款100元;
(五)違反入庫製度私自進入庫內罰款100元。
火工品安全管理製度、崗位安全責任製度
火工品安全管理製度
1、保管員負責煤礦購進材料的驗收入庫,領用、發放登記,在礦長領導下工作。
2、必須熱愛本職工作,堅守崗位,按時上下班,不得擅離職守。
3、必須對購進器材、設備認真按照發票名稱、數量、單價、金額驗收入庫,防止票實不符。
4、必須對爆炸物品妥為保管,嚴禁雷管、炸藥混放,領用庫存餘額應保持平衡,如有差錯,應及時查對。
5、必須堅持收發、領退、保管製度,堅持八不發放製度。
6、必須掌握材料消耗情況,製定購買計劃,同時對庫房內物資應進行分類堆放,隨時盤點。對庫存材料心中有數,帳實相符。
7、必須服從領導安排,端正服務態度,全心全意為生產服好務。加強對政策、法律、法規的學習,不斷增強法律意識和提高業務水平。
8、以上各條款與工資掛鉤,如有違反,根據情況處罰5—20%工資。
崗位安全責任製度
1、礦每旬由火工品管理組長組織一次礦井火工品管理工作的檢查,並不定期抽查,對查出的問題,按規定進行處理。
2、每旬火工品管理小組,召開一次專業例會,總結上旬火工品管理情況,排查火工品管帶中的薄弱環節,研究炸藥消耗定額的完成情況,製定合理的措施。
3、每年組織一次火工品管理人員即“四員”的複訓和安全教育,提高“四員”的業務素質和保安能力。
4、采掘工區每班組必須配備有兩名經過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的放炮員負責本班組的爆破任務及爆破物品的管理工作。
5、區隊長是本區隊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凡一個季度內出現三次不按規定管理火工品的單位,單位的主管區隊長,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處理,並予通報。
6、煤礦井下放炮,嚴格執行“十不準裝藥,十不準放炮”製度。
7、嚴格執行采掘工作麵“一炮三檢”、“三人連鎖”放炮製度,執行瓦斯員和班長對放炮管理的安全檢查製度。
8、嚴格執行放炮員上崗必須持放炮合格證,及攜帶瓦斯便攜儀製度。
9、嚴格執行采掘工作麵炮前炮後灑水製度和放炮使用水炮泥製度。
10、各采掘放炮地點,必須懸掛有放炮爆破作業圖表,配備炸藥箱、雷管盒,並加鎖。
11、各單位使用的炸藥箱、雷管盒等物品使用期為一年,中途損壞自行修理,損壞嚴重重新發放並按價賠償。
火工品采購申請製度
一、使用火工品的煤礦企業申請購買民用爆炸物品,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購買申請,並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1、提供安全員、爆破員、保管員等相關責任人、礦分管領導、礦領導、上級公安機關簽字生效的臨時使用爆炸物品審批表。
2、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銀行賬戶。
3、購買的品種、數量和用途說明。
4、煤業公司火工品管理領導組同意購買火工品的批複文件(必須經煤業公司經理簽字批準)。
二、我礦購買火工品,應通過銀行賬戶進行交易,不得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交易。
三、我礦購買火工品,必須到市縣公安局指定的廠家購買,不得私自變更供應渠道。
火工品檢查製度
火工品的貯存應保證煤礦生產的需要,滿足發放和清退的方便,應加強管理。本礦特製定製度如下:
一、火工品庫應為平房,庫門應安裝兩層。
二、守庫人員嚴禁穿化纖衣服,必須穿棉布或抗靜電衣服。
三、嚴格按照庫房存放數額存放,不得超量存放。
四、庫房裏要用不燃性材料砌隔牆,隔牆的厚度不得小於24㎝,各種不同的爆炸材料貯存在不同的隔間內,各隔間內要有帶單獨出口的套間。
五、雷管和炸藥要分開存放保管,禁止混裝、混運、混放,必須按規定的標準堆放,堅決遵守規程,確保安全無事故。
六、火工品實行當班領退製度,火工品領退由安全員、放炮員憑調度室出單共同到火工品庫房領、退。電雷管必須由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領退火工品時,安全員、放炮員、火工品庫房管理人員要詳細核實火工品數目、編號、種類等後簽字認可,同時由安全員在安全員報表上紀錄領退數目,放炮員簽字認可。
七、嚴格執行火工品發放“十不準”:
1、無批準手續不準存放;
2、無計劃不準發放;
3、手續證件有塗改的不準發放;
4、無批準領運人員不準發放;
5、炸藥箱、藥箱無鎖不準發放;
6、雷管無編號或編號不清不準發放;
7、運輸工具不合格不準發放;
8、超期變質的火工品不準發放;
9、酒後領取火工品不準發放;
10、違反上級其他有關規定的不準發放;
八、嚴禁非工作人員進入庫房,嚴禁煙火,未經領導批準任何人不準進入庫房,需進庫房的必須遵守規定,並做好出入登記。
九、火工品管理人員負責入庫質量監督,火工品要妥善保管,堅決杜絕非法購買、製造、轉讓火工品行為。
十、嚴禁將易燃、易爆物品帶入庫區;嚴禁電瓶車、拖拉機及其他車輛進入庫區。
十一、火工品庫守庫員要巡查庫區及庫房周圍,堅決製止在庫房周圍動用明火,發現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要保護好現場及時報公安機關。
十二、火工品庫守庫員要晝夜巡邏,搞好防範保證在值班時間內不酗酒、外出、不會客,嚴禁與本庫無關的人員進入庫區。
十三、火工品庫守庫員要經常檢查防盜設施和安全消防器材,隨時清除庫區及周圍雜草衛生,如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彙報。
十四、火工品庫守庫員要認真執行警衛看守製度,對一切不符合規定和製度的加以製止。
火工品管理例會製度
1、每旬由火工品管理組組長組織一次火工品管理工作的檢查,並不定期抽查,對查出的問題,按規定兌現罰款。
2、每月火工品監督管理小組,召開一次專業例會,總結上旬火工品管理情況,排查火工品管理中的薄弱環節,研究炸藥消耗定額的完成情況,製定合理的措施。
3、每年組織一次火工品管理人員即“四員”的複訓和安全教育,提高“四員”的業務素質和保安能力。
4、作業工區每班組必須配備有兩名經過專門培訓, 經考核合格的爆破員負責本班組的爆破任務及爆破物品的管理工作。
五、各工區工區長是本區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凡一個季度內出現三次不按規定管理火工品的單位,單位的主管工區長,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處理,並予以通報。
5、必須對本單位的爆破作業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倉庫管理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爆破作業人員應當經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後,方可從事爆破作業。嚴格執行放炮員上崗必須持爆破員特種工種證,攜帶瓦斯便攜儀製度。
6、嚴格執行作業工作麵炮前炮後灑水製度和放炮使用水炮泥製度。
7、各作業區,必須懸掛有放炮爆破作業圖表, 配備炸藥箱、雷管盒,並加鎖。
8、各單位使用的炸藥箱、雷管盒等物品使用期為一年,中途損壞自行修理,損壞嚴重的要按價賠償。
火工品使用審批製度
第一條、炸藥、雷管的發放憑《領取火工品申請單》,經施工隊領導、值班礦長逐級審批後方可發放,領取單位要用大寫數字認真逐欄填寫有關數字,不得塗改。
第二條、守庫員、火工品保管員要認真核實安全員、放炮員的證件是否有效,人員與證件是否相符。
第三條、火工品保管必須認真檢查《領取火工品申請單》的簽字和簽章,齊全後方可發放。
第四條、放炮員、安全員要按每班每次使用火工品的數量認真填寫《炸藥、雷管使用情況登記表》,簽字留存相關單位備查,保管員月底須向生產技術科上報當月火工品入庫、消耗、庫存數量,以便考核和製訂下月計劃。
第五條、《炸藥、雷管使用情況登記表》不得塗改、撕毀。
第六條、當班剩餘的炸藥、雷管由放炮員、安全員親自退回庫房。嚴禁移交下班和私自存放。火工品保管員要對清退回庫的爆炸物品及二聯單認真清點、核對,在確認無誤後和放炮員、安全員互相履行退庫簽字手續。
第七條、火工品保管員要建立雷管、炸藥編號及領取人員台賬,以備公安部門檢查。
火工品出入庫檢查、領退、保管、登記製度
1、爆破器材庫存放爆破器材時,各種雷管的箱子必須放在貨架上,其他爆破器材的箱袋應堆放在墊木上。架、堆之間的通道寬度應不小於1.3米。
2、禁止在貨架上疊放雷管。
3、雷管箱距上層貨架板的間距不得小於4厘米,架寬不超過兩箱的寬度。
4、貨架(堆)與牆壁的距離不得小於20厘米。
5、堆放導火索、導爆索和硝胺類炸藥的高度不得超過1.6米。
6、庫區必須設人守衛,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內。
7、爆破器材的收發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對所購進的爆破器材應進行逐箱(袋)檢查包裝情況及數量,並對爆破器材的主要性能進行檢驗;
(2)對發放的火工產品必須履行相關製度及手續,對不符合規定和手續的堅決不予發放;
(3)應建立爆破器材收發流水帳、三聯式領料單和退料單製度,定期核對帳目,做到帳物相符;
(4)變質的和性能不詳的爆破器材,不得發放使用;
(5)爆破器材應按其出廠時間和失效期的先後順序發放和使用。
蓋州煤礦涉爆人員培訓及考核製度
為全麵加強涉爆人員培訓教育工作,提高涉爆人員素質和安全技能,規範涉爆人員正確做好本職工作,特製訂本製度:
1、涉爆人員必須接受與其涉爆崗位相關的安全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考試不合格的涉爆人員,不得上崗。
2、涉爆人員上崗後同所在本礦老工人簽訂《師徒合同書》,在有安全工作經驗的涉爆人員帶領下,工作滿3個月,方可獨立上崗。
3、人力資源部負責涉爆人員培訓教育經費的管理工作,負責涉爆人員培訓教育經費的使用和審核;計劃財務科負責涉爆人員培訓教育經費的提取及使用。
4、 吊銷涉爆證件的人員要停止工作,參加“三違”培訓班學習,經考試合格後返還《培訓合格證書》,否則不準上崗。
5、人力資源部負責建立健全培訓檔案,促進涉爆人員培訓學習管理。
6、涉爆人員培訓期間工資執行人力資源部門製定的培訓工資有關規定執行,其出勤執行礦方考勤有關規定。
7、涉爆人員需按要求參加外出培訓及本礦組織脫產和業餘時間的培訓,凡不按規定培訓的,違反培訓紀律的人員,按照礦方製定的培訓學習製度執行。
8、所有在我礦上班的涉爆證件統一由人力資源部管理。
9、職工考試合格取得相關證件後,方可報銷其培訓費用。
10、職工取得相關證件後需從事相關工作崗位至少5年後方可從事其它崗位工作,若中途更換崗位(礦方安排的除外)則按實際工作年限比例在本人工資中扣除相應的培訓費用。
11、員工在培訓合格並取得相關證件上崗後,需盡職盡責,對於工作不負責任,責任心不強的員工,主管科室科長有權解聘其特殊工種崗位,同時根據工作年限扣除其培訓費用。
火工品管理防範措施和事故應急預案
為做好火工品庫應急救援工作,將事故損失控製在最低限度,確保國家人員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民間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結合我礦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預案。
一、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及時消除礦井安全隱患,特別是發生突發事件,為將事故損失控製在最小限度,特成立火工品管理組織機構:
二、潛在事故的03manbetx
(1)民用爆炸物品是易燃易爆危險品,在受到撞擊、震動、高溫或人為破壞,就可能發生燃燒、易爆事故。
(2)如在管理中出現漏洞,就可能發生民爆產品丟失被盜事故,這些事故一旦發生不僅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還會給社會穩定造成不良影響。
(3)火工品庫是我礦安全保衛的重點場所,特別是雨季來臨之際,如果不能將防汛工作落到實處,將會給火工品帶來重大隱患,直接影響到我礦的全麵安全生產。
三、危險警報
火工品庫內一旦發生緊急情況,立即拉響報警器報警,倉庫管理員立即集合所有庫區人員,根據事故情節組織搶救傷員,盡可能采取措施進行搶險救援,並及時向礦領導報告,礦領導接到報告後,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救援。
四、事故應急預案
火災、爆破物品爆炸事故應急預案
(一)成立防火領導小組
組 長:範慶豐
副組長:杜富山
成 員: 盧學鋒、靳樂軍、陳育兵、楊青海
1、定期組織滅火演練,培訓人員,如滅火常識、搶救傷員、消防器使用;
2、配備足夠的滅火器,並定期檢測,確保有效使用;
3、爆炸發生後根據現場情況應急處理並立即報領導小組。
(二)成立應急救援小組
隊 長:王海兵
隊 員:陳鵬飛、趙一飛、馬白亮、王慶鋒、郭王飛、郭小傑、李偉、趙 偉、楊 浩
(三)資源的配置(見附件)
《滅火器材和消防設施清單》、《義務消防隊人員名單》
項目部每月對工區綜合評比時例行消防設施、火災隱患、爆破物品管理詳細檢查。
(四)應急響應措施
1、當發生火災事故時,現場人員應采取相應措施控製事態擴大或火勢蔓延,截斷電源、限製用電。
2、現場人員同時應立即通知項目部主任、礦長和調度,並電話報項目部主任、礦長辦公室及調度室;項目部主任電話:4982361;礦長辦公室電話:4982288;調度室電話:4982306、4982375。
3、接到火災事故報告後,應立即啟動應急準備預案,組織有關人員、設備、設施及器材,趕赴現場采取有效措施控製事態蔓延和擴大,與此同時:
(1)負責組織救護火災事故而受傷的傷者的責任人認真保護事故現場,凡與事故有關的物體、痕跡、狀態,不得破壞,為搶救受傷者需要移動某些物體時,必須作好標記,應盡量對事故現場和搶救過程進行錄像或拍照。
(2)在重大火災或爆炸事故發生後,應立即通過傳真或電話報告至公司安質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公司安質部電話:2233510
公司傳真:03562233510
4、若事態不能有效控製,在應急救援小組統一指揮下,立即向當地有關部門或公司求援,必要時疏散人員。並要在當地公安機關和公安消防機構的指揮下對現場進行清理,做好受災人員家屬的安撫工作,配合公安機關和公安消防機構對火災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應急救援聯係電話:4982306
當地政府辦公室電話:4980093
火 警:119
5、若因火災、爆炸引起員工傷亡立即啟動《員工傷亡事故應急預案》,並與當地醫院聯係,安排車輛送往救治。
醫院急救電話:120
6、糾正與完善
火災或爆炸事故調查完畢後,發生事故的單位要結合現場撲救情況對該預案進行03manbetx 研究,對其進行補充和完善,並報公司應急救援指揮中心
(五)相關記錄
1、火災事故撲救應急救援小組成員名單
2、義務消防隊人員名單
3、滅火器材和消防設施清單
4、應急預案實施情況
火工品的購買、儲存及運送管理製度
1、供應部門必須到市縣公安局指定的廠家購買,任何人不得私自變更供應渠道,否則追究法律責任。
2、火工品由專車運輸,車上有“危險”標誌的黃旗和防火設施,司機按有關規定,聽從押運員的指揮,按照指定路線,限速行駛,途中不得停留。
3、火工品到礦後,由供應科火藥庫保管員驗收簽字,及時進行入庫。
4、向井下運送時,及時通知絞車司機和井上下把勾工、信號工,火工品嚴禁在井口或井下車場、巷道內停留,必須按照《煤礦01manbetx 》的規定,及時運往井下炸藥庫。
5、押運員嚴格執行條例和各項管理製度,認真押運,並親自在規定時間內押往井下炸藥庫,中途不得換人,並向有關人員交待清楚。
6、倉庫保管員持證上崗,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帳、卡、物相符並交接清楚,庫房人員不得脫崗、離崗,無關人員嚴禁入內。任何人不得攜帶礦燈進入炸藥庫,消防器材齊全。
7、專庫專存,庫房內嚴禁存放其它物品。炸藥、雷管必須按規定分別存放,並符合要求。庫存量不能超過安全庫存數量。
8、庫房內必須懸掛有公安部門核發的“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和爆破器材管理有關製度,並建立健全各種記錄台帳。
9、所有的電雷管必須在專用的導通室內導通編號,沒有導通編號的電雷管嚴禁發放。
10、嚴格執行對號發放製度。
11、變質、過期、失效的雷管、炸藥要認真收回、清理、登記造冊,根據可存數字雷管不超過500發,炸藥不超過100kg,若達到規定,及時報告火工品管理領導小組,並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及《煤礦01manbetx 》的規定進行銷毀。
12、爆破器材庫存數量、規格、品種要做到日清、旬結、帳、卡、物三相符。
爆破材料丟失的處理辦法
1、儲存爆破器材的倉庫、儲存室,發現自己保管、使用的爆破器材丟失,或者被他人盜走時,應及時報告所在地公安機關。
2、發現保管、使用的爆破器材丟失,或者被他人盜走時,應及時報告本單位保衛部門。
3、工作中發生拒爆現象時,爆破工必須按《規程》規定進行處理。收集未爆的雷管,必須於當班交回藥庫。
4、爆破器材管理工收到爆破工交回的廢雷管後,必須逐發登記廢雷管編號、數量及爆破工改名。
5、如有未收集的廢雷管,爆破工必須於當班向藥庫保管彙報遺失的雷管編號及數量,保管員對此作詳細記錄。
6、洗煤及運銷單位要指定專人負責收繳廢雷管,利用專用木箱加鎖存放,並予以登記,定期按規定程序銷毀。
7、任何人在任何地點,撿到炸藥、雷管均應及時交保衛部門或交給指定負責收繳電雷管的人員,不得擅自保存、轉送他人、做私用或變賣。
8、本礦轄區內任何人、任何地點撿到炸藥雷管均應及時交到保衛科,任何人不得擅自保存,或轉送他人私用或變賣。
放炮工工作製度
一、所有放炮人員包括放炮、送藥、裝藥人員必須熟悉爆破材料性能。
二、井下放炮工作必須由放炮員擔任,放炮的工作必須固定在一個工作麵,放炮必須嚴格執行“三人聯鎖”(放炮員、瓦檢員、班組長)和“一炮四檢”製。
三、放炮員必須有2年以上的采掘工齡,經過培訓並領取合格證的人員擔任,放炮員必須依照放炮規程進行放炮。
四、放炮必須將炸藥、雷管分別放在兩個專用炸藥箱內並加鎖,嚴禁亂擺亂放,炸藥必須放於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機械設備的安全地點,每次放炮時必須將炸藥箱、雷管箱放在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五、在成束的電雷管中抽取單個電雷管時,不得手提腳線,硬拽雷管、不得手提雷管硬拽腳線,應將成束的電雷管理順理好,提住管端的腳線將電雷管抽出,抽出單個雷管後,必須將其腳線末端扭結。
六、配裝引藥,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器和導電體的放炮工作地點附近進行,嚴禁坐在炸藥箱上裝配引藥,裝配引藥的數量,以當時需要數量為限。
1、裝配引藥時,必須防止電雷管受振動衝擊,折斷腳線和損壞腳線絕緣層。
2、電雷管隻許由藥卷頂部裝入,不得用電雷管代替木棍紮眼,電雷管必須全部插入藥卷內,嚴禁將電雷管斜插藥卷中部或捆在藥卷上。
3、電雷管裝入藥卷後,應用腳線將藥卷纏住,必須將電雷管固定在藥卷內,還必須扭結電雷管腳線末端。
七、炮眼封泥應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餘的炮眼部分必須用黃土填實,對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的炮眼嚴禁放炮,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和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炮眼深度小於0.6m時不得裝藥放炮,放炮深度為0.6-1m時封泥長度不小於0.5m,炮眼深度超過2.5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1m,光麵爆破時周邊光爆炮眼應用炮泥封實,且封泥長度不得小於0.3m,工作麵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自由麵時在煤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於0.5m,淺眼裝藥爆破大岩塊時,最小抵抗線和封泥都不得小於0.3m。
八、嚴禁明火,普通導爆索或非爆管放炮和放糊炮、明炮。
九、采掘工作麵的控頂距離不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支架有損傷或者留有傘簷時不準放炮;裝藥前和放炮前,放炮後瓦檢員必須檢查瓦斯,如果放炮地點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不準放炮;在放炮地點20m以內有礦車、未清除的煤、矸石或其它物體阻塞巷道斷麵1/3以上時不準放炮;炮眼內發現異狀,如溫度驟高驟低有明顯瓦斯湧出,煤岩鬆散、透老空等情況時不準放炮。
有上述情況之一者,必須報告帶班長、跟班礦長及時處理,在作出妥善處理前放炮員必須拒絕裝藥放炮。
十、放炮前,電氣設備電纜工具等都必須加以可靠的保護或移出工作麵20m以外,放炮前安檢員必須親自布置專人,在警戒線和可能進入放炮地點所有通道上擔任警戒工作,警戒處應設警戒牌,欄杆或栓繩等標誌。
十一、放炮母線必須采用銅芯絕緣線,嚴禁使用裸線和鋁芯線。
1、電雷管腳線和連接線、腳線和腳線之間的接頭都必須懸空,不得同任何物體相接觸。
2、放炮母線隨用隨掛,以免發生誤接放炮線,嚴禁使用固定放炮線。
3、放炮母線在接線和電雷管線必須相互扭緊並懸掛,不得同軌道金屬物、鋼絲繩刮板輸送機等導電體接觸。
4、放炮母線同電纜、電線、信號線應分別掛在巷道兩側,如果必須掛在同一側時,放炮母線必須掛在電纜下方,並應保持在0.3m以上的懸空距離。
5、隻準采用絕緣母線單回路放炮,嚴禁用軌道、金屬水管或大地當作回路,放炮前放炮母線扭結成短路。
十二、井下放炮都必須使用放炮器,放炮器必須采用礦用防爆型。
十三、放炮員必須最後離開放炮地點,並必須在有掩護的安全地點進行放炮,放炮地點到放炮工作麵的距離不得小於100m。
十四、放炮器的鑰匙必須由放炮員隨身攜帶,不得轉交別人,不到放炮通電時不得將鑰匙插入放炮器內,放炮後必須立即將鑰匙拔出,摘掉母線並扭結成短路。
十五、放炮腳線連接工作由放炮員進行,放炮母線連接、檢查線路和通電工作隻準放炮員一人操作。放炮前安檢員、放炮員必須清點人數。放炮要嚴格執行本礦製定的《一炮四檢製度》和《三人聯鎖放炮製度》進行放炮。
十六、井下放炮都必須采用正向引爆,嚴禁反向引爆。
十七、放炮後放炮員、安檢員、瓦檢員必須巡視放炮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瞎炮、殘炮等情況,如有危險立即處理,隻有在工作麵的炮煙吹散後,警戒人員由布置警戒的安檢員親自撤回,安檢員、瓦檢員確認工作麵無任何隱患後,人員方可進入工作麵工作。
十八、通電以後,裝藥炮眼不響時,放炮員必須取下鑰匙並將放炮母線從電源上摘下扭結成短路再等一定時間(使用瞬發電雷管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電雷管至少等15min),才可沿線檢查找出不響原因。
十九、處理瞎炮(包括殘炮)必須在安檢員直接指導下進行,並應在當班處理完畢,如果當班未能處理完畢,放炮員必須同下班放炮員在現場交待清楚,處理瞎炮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由於連線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連接放炮。
2、在距瞎炮至少0.3m處另打同瞎炮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放炮。
3、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藥或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壓風吹這些炮眼。
4、處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後,放炮員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5、在瞎炮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同處理瞎炮無關的工作。
6、間距小於20m的平行巷道放炮時兩個工作麵的人員都必須撤至放炮安全地點。
二十、放炮時遇到下述情況時,必須重新檢查瓦斯後放炮。當放炮準備工作完畢,所有人員全部撤至掩護地點處準備放炮,此時正好停風,放炮員必須立即停止放炮(放炮員應短接母線),待恢複通風後,瓦檢員、安檢員重新進入工作麵檢查瓦斯、頂板情況,特別是瓦檢員必須重新檢查放炮地點20m範圍內及回風流瓦斯濃度情況,全部符合《規程》規定,重新執行《一炮四檢製度》和《三人聯鎖放炮製度》中有關規定後方可重新撤至掩護地點重新放炮。
二十一、排除放炮母線的故障,可采用導通法,不得采用短路法進行試驗,嚴禁在盲巷內采用短路法進行試驗。
二十二、堅持一個放炮員配備一部發爆器。
井下爆破作業安全規程
一、井下放炮管理製度
1、所有放炮人員包括放炮、送藥、裝藥人員必須熟悉爆破材料性能。
2、井下放炮工作必須由放炮員擔任,放炮的工作必須固定在一個工作麵,放炮必須實行“三人連鎖放炮”製(放炮員、瓦斯員、班組長)並嚴格執行一炮四檢製。
3、放炮員必須有2年以上的采掘工齡,培訓並領取合格證的人員擔任,放炮員必須依照放炮規程進行放炮。
4、放炮必須將炸藥、雷管分別放在兩個專用炸藥箱內並加鎖,嚴禁亂擺亂放,炸藥必須放於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機械設備的安全地點,每次放炮時必須將炸藥箱、雷管箱放在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5、在成束的電雷管中抽取單個電雷管時,不得手提腳線,硬拽雷管,應將成束的電雷管理順理好,提住管端的腳線將電雷管抽出,抽出單個雷管後,必須將其腳線末端扭結形成短路。
6、配裝引藥,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距電器設備和導電體20米外進行,嚴禁坐在炸藥箱上裝配引藥,裝配引藥的數量按規程措施規定。
(1)、裝配引藥時,必須防止電雷管受振動衝擊,折斷腳線和損壞腳線絕緣層。
(2)、電雷管隻許由藥卷頂部裝入,不得用電雷管代替木棍紮眼,電雷管必須全部插入藥卷內,嚴格將電雷管斜插藥卷中部或捆在藥卷上。
(3)、電雷管裝入藥卷後,應用腳線將藥卷纏住,必須將電雷管固定的藥卷內,還必須扭結電雷管腳線末端。
7、炮眼封泥應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餘的炮眼部分必須用黃土填實,對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的炮眼嚴禁放炮,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和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炮眼深度小於0.6m時不得裝藥放炮,放炮深度為0.6-1m時封泥長度不小於0.5m,炮眼深度超過2.5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1m,光麵爆破時周邊光爆炮眼應用炮泥封實,且封泥長度不得小於0.3m,工作麵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自由麵時在煤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於0.5m,淺眼裝藥爆破大岩塊時,最小抵抗線和封泥都不得小於0.3m。
8、嚴禁放糊炮、明炮。
9、掘進工作麵的控頂距離不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支架有損傷或者留有傘簷時不準放炮;裝藥前和放炮前,放炮後瓦斯員必須檢查瓦斯,如果放炮地點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不準放炮;在放炮地點20m以內有礦車、未清除的煤、矸石或其它物體阻塞巷道斷麵1/3以上時不準放炮;炮眼內發現異狀,如溫度驟高驟低有明顯瓦斯湧出,煤岩鬆散、透老空等情況時不準放炮。
有上述情況之一者,必須報告帶班長、跟班礦長及時處理,在作出妥善處理前放炮員必須拒絕裝藥放炮。
10、放炮前,電氣設備電纜工具等都必須加以可靠的保護或移出工作麵20m以外,放炮前安全員必須親自布置專人,在警戒線和可能進入放炮地點所有通道上擔任警戒工作,警戒處應設警戒牌,欄杆或栓繩等標誌。
11、放炮母線必須采用銅芯絕緣線,嚴禁使用裸線和鋁芯線。
(1)、電雷管腳線和連接線、腳線和腳線之間的接頭都必須懸空,不得同任何物體相接觸。
(2)、放炮母線隨用隨掛,以免發生誤接放炮線,嚴禁使用固定放炮線。
(3)、放炮母線在接線和電雷管線必須相互扭緊並懸掛,不得同軌道金屬物、鋼絲繩刮板輸送機等導電體接觸。
(4)、放炮母線同電纜、電線、信號線應分別掛在巷道兩側,如果必須掛在同一側時,放炮母線必須掛在電纜下方,並應保持在0.3m以上的懸空距離。
(5)、隻準采用絕緣母線單回路放炮,嚴禁用軌道、金屬水管或大地當作回路,放炮前放炮母線扭結成短路。
12、井下放炮都必須使用放炮器,放炮器必須采用礦用防爆型。
13、放炮員必須最後離開放炮地點,並必須在有掩護的安全地點進行放炮,放炮地點到放炮工作麵的距離不得小於100m。
14、放炮器的鑰匙必須由放炮員隨身攜帶,不得轉交別人,不到放炮通電時不得將鑰匙插入放炮器內,放炮後必須立即將鑰匙拔出,摘掉母線並扭結成短路。
15、放炮腳線連接工作由放炮員進行,放炮母線連接、檢查線路和通電工作隻準放炮員一人操作。放炮前安全員、放炮員必須清點人數。放炮要嚴格執行本礦製定的《一炮四檢製度》和《三人連鎖放炮製度》進行放炮。
16、 放炮都必須采用正向引爆,嚴禁反向引爆。
17、放炮後放炮員、安全員、瓦斯員必須巡視放炮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瞎炮、殘炮等情況,如有危險立即處理,隻有在工作麵的炮煙吹散後,警戒人員由布置警戒的安全員親自撤回,安全員、瓦斯員確認工作麵無任何隱患後,人員方可進入工作麵工作。
18、通電以後,裝藥炮眼不響時,放炮員必須取下鑰匙並將放炮母線從電源上摘下扭結成短路再等一定時間(使用瞬發電雷管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電雷管至少等15min),才可沿線檢查找出不響原因。
19、處理瞎炮(包括殘炮)必須在安全員直接指導下進行,並應在當班處理完畢,如果當班未能處理完畢,放炮員必須同下班放炮員在現場交待清楚,處理瞎炮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由於連線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連接放炮。
(2)、在距瞎炮至少0.3m處另打同瞎炮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放炮。
(3)、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藥或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壓風吹這些炮眼。
(4)、處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後,放炮員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5)、在瞎炮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同處理瞎炮無關的工作。
(6)、間距小於20m的平行巷道放炮時兩個工作麵的人員都必須撤至放炮安全地點。
20、放炮時遇到下述情況時,必須重新檢查瓦斯後放炮。當放炮準備工作完畢,所有人員全部撤至掩護地點處準備放炮,此時正好停風,放炮員必須立即停止放炮(放炮員應短接母線),待恢複通風後,瓦斯員、安全員重新進入工作麵檢查瓦斯、頂板情況,特別是瓦檢員必須重新檢查放炮地點20m範圍內及回風流瓦斯濃度情況,全部符合《規程》規定,重新執行《一炮四檢製度》和《三人連鎖放炮製度》中有關規定後方可重新撤至掩護地點重新放炮。
21、排除放炮母線的故障,可采用導通法,不得采用短路法進行試驗,嚴禁在盲巷內采用短路法進行試驗。
22、堅持一個放炮員配備一部發爆器。
二、一炮三檢製度
1、凡是井下所有放炮地點都必須有專職瓦檢員負責檢查瓦斯。
2、專職瓦斯員必須思想素質高,責任心強,按章辦事,身體健康,不怕惹人。
3、專職瓦斯員必須經縣以上專職培訓機構培訓並領到合格證者擔任。
4、專職瓦斯員必須在打眼前檢查工作麵瓦斯,當瓦斯濃度在規定範圍內時,方可批準打眼工打炮眼。放炮員裝藥前進行檢查瓦斯,當瓦斯濃度在1.0%以下,即可批準放炮員進行裝藥。放炮員裝藥完畢,瓦斯員再次對放炮地點20m以內進行檢查,20m以內瓦斯濃度全部在1.0%以下,放炮母線連接要符合要求,通知工作麵人員撤到安全地帶,設好警戒,完全符合放炮規定後,方可換發放炮交換牌。放炮員接到放炮交換牌後方可放炮。放炮後,炮煙散盡,瓦斯員同放炮員一起進入工作麵檢查瓦斯,工作麵瓦斯濃度全部降到規定濃度以下方可進行工作。
5、專職瓦斯員必須隨時將檢查的瓦斯濃度,二氧化碳濃度記到自己的筆記本和一炮三檢卡片中,並及時填寫到一炮三檢牌板上,做到“三對口”,讓工人隨時知道瓦斯濃度情況。
6、專職瓦斯員負責本轄區內的通風設施的管理,發現問題及時處理,處理不了的問題立即彙報調度室。
7、專職瓦斯員每天下班後,必須將“一炮三檢”表、瓦斯日報表填寫上報通風科。
三、三人聯鎖放炮製度
根據《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放炮必須實行三人連鎖放炮製,結合我礦的實際生產組織形式,規定為:放炮時,由放炮員、班組長、工作麵專職瓦斯員三人進行連鎖放炮,現將放炮員,班組長,工作麵專職瓦斯員各自責任明確規定:
1、放炮員在檢查連線工作無誤後,將警戒牌交給班組長。
2、班組長接到警戒牌後,在檢查頂板、支架、上下出口風量、堵塞物、工具設備、灑水等放炮準備工作無誤,達到放炮要求條件時,負責布置警戒,組織撤出人員到規定的安全地點待避。班組長必須布置專人在警戒線和可能進入放炮地點的所有通路上擔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員必須在規定距離的有掩護的安全地點進行警戒,警戒線處應設置警戒牌欄杆或拉繩等標誌。
3、瓦斯檢查員在檢查放炮地點附近20m內風流中瓦斯濃度在1.0%以下,煤塵符合規定後,將自己攜帶的放炮牌交給放炮員。
4、放炮員接到放炮牌後,才允許將放炮母線與聯接線進行連結,最後離開放炮地點,並必須在通風良好有掩護的安全地點進行放炮。掩護地點到放炮工作麵的距離,拐彎不少於70m,嚴禁直線放炮。放炮員、警戒人員和放炮躲避人員都必須躲在有支架、物體等掩體和支護、通風良好的安全地點。
5、放炮通電工作隻能由放炮員一人完成,放炮員接到放炮牌後,連線最後離開放炮地點,人員全部撤出放炮地點後,放炮前放炮員必須先發出放炮警號,至少再等5s,然後再放炮。
6、工作麵專職瓦斯員負責工作麵的打眼前、裝藥前、放炮前、放炮後的瓦斯檢查,發現瓦斯超限,立即停止其工作,並監督工作麵的支護,放炮母線、充填炮泥是否符合規定,煤電鑽是否失爆漏電。
7、班組長負責組織並監督工作麵支護、撤人、設警戒工作,直接指導放炮員處理瞎炮。
8、放炮員負責工作麵裝藥、放炮、火工品的領退、運送和保存。處理瞎炮、放炮母線連線腳線,檢查線路和通電工作,隻準放炮員一人操作。
9、放炮後,工作麵專職瓦斯員、放炮員、班組長必須巡視放炮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幫、支架、瞎炮、殘炮等情況,如果有危險情況,立即進行處理,隻有在工作麵炮煙吹散,警戒人員由布置警戒的班組長親自撤回後,人員方可進入工作麵工作。
爆破材料銷毀製度和爆炸材料丟失處理辦法
銷毀
1、凡列入報廢範圍的爆炸物品,必須經有主管部門和保管人員按照報廢登記表冊進行登記造冊,闡明理由和原因,經有關聯合鑒定,確定後方可準許銷毀。
2、報廢的炸藥在銷毀前,主管部門必須按照申請報廢銷毀單填寫報告,早明報廢銷毀的品種、數量、原因、時間、地點、方法、操作人、負責人的安全措施。
3、經有關部門核實後,主管負責人簽字同意。並與當地公安機關聯係方可進行(如該單位不能處理,可報告上級公安部門,經與火工廠聯係辦理移交手續後由火工廠銷毀)。每次銷毀炸藥數量不得超過50kg,雷管不得超過500發,銷毀爆炸物品的操作者,必須是經過培訓的持有合格證的人員進行,有關部門應指派現場監護人、警戒人、負責人在場,並對所有參加人員逐一登記備查。
4、銷毀爆破器材時,除必須遵守《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條例》中的相關規定外,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⑴ 經過檢查確認失效的及不符合技術條件要求或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爆破器材都應進行銷毀。
⑵ 嚴禁將應銷毀的爆破器材用於采掘生產、開山取石、炸魚或狩獵等活動。
⑶應建立爆破器材銷毀場,場地應布置在有自然屏幛的安全地段,並報當地公安機關批準,也可將爆破器材的銷毀工作交爆破器材製造廠執行。
⑷ 銷毀場地不得設置待銷毀的爆破材料貯存庫。銷毀場應設置人身掩護體,也可以設置為銷毀時使用的點火件或起爆件的掩體。掩體應布置在銷毀作業場地的常年主導風向的上風方向,掩體出入口應背向銷毀作業場地,掩體距作業場地邊緣距離不得小於50米,掩體之間距離不得小於30米。
⑸ 銷毀場地應設置圍牆,其材料可根據當地情況選定。圍牆距作業場所邊緣距離不應小於50米。
⑹ 要銷毀的爆破材料,必須由爆破器材管理倉庫登記造冊,並編寫書麵報告,報礦長批準。經過批準的報告,必須抄送礦安全監察部門及當地分安機關或經公安機關同意審查此項工作的企業保衛部門,銷毀工作的安全措施應報技術負責人批準。
⑺ 銷毀爆破材料必須在常用的銷毀場地進行,銷毀場地及其附近地麵,不得有石塊和含塊狀物的土壤,處理前必須先清理場地的易燃物、雜草等。
⑻ 采用的銷毀法稍大根據銷毀炸藥的性質、情況而定。
⑼ 采用炸毀法時,一次最大量不得超過2kg,采用燒毀時,一次最大量不得超過200kg。
⑽ 采用炸毀法或燒毀法時,銷毀場地邊緣距周圍建築物的甲基離不得小於200m,距公路、鐵路不得小於150m。
⑾ 銷毀電雷管時,必須將腳線剪下,雷管放入包裝盒內埋入土中,不得銷毀無任何包裝的電雷管。
⑿ 銷毀爆破材料時,必須彙同公安、安全監察部門的工作人員共同進行,銷毀時應按規定距離做好警戒,除銷毀人員外其它無關人員一律不得進入工作區,銷毀人員和警戒人員取得聯係後,方可點火起爆。
⒀ 不得夜間及雨、雪、大風天銷毀爆破器材。
爆炸材料丟失處理
1、儲存爆破器材的倉庫、儲存室,發現自己保管、使用的爆破器材丟失,或者被他人盜走時,應及時報告所在地公安機關。
2、工作中發生拒爆現象時,爆破工必須按《規程》規定進行處理。收集未爆的雷管,必須於當班交回藥庫。
3、爆破器材管理工收到爆破工交回的廢雷管後,必須逐發登記廢雷管編號、數量及爆破工改名。
4、如有未收集的廢雷管,爆破工必須於當班向藥庫保管彙報遺失的雷管編號及數量,保管員對此作詳細記錄。
5、洗煤及運銷單位要指定專人負責收繳廢雷管,利用專用木箱加鎖存放,並予以登記,定期按規定程序銷毀。
6、任何人在任何地點,撿到炸藥、雷管均應及時交保衛部門或交給指定負責收繳電雷管的人員,不得擅自保存、轉送他人、做私用或變賣。
7、本礦轄區內任何人、任何地點撿到炸藥雷管均應及時交到保衛科,任何人不得擅自保存,或轉送他人私用或變賣。
雷管撿除、保管、上交、獎罰製度
撿除、保管、上交
1、處理殘爆後的火工品或其它原因造成火工品丟失的必須到保衛科登記存檔。
2、檔案中必須明確有火工品丟失原因、地點、時間、數量等。
3、對火工品丟失後因未到保衛科登記而造成事故的要嚴格追究責任。
4、任何人在任何地點,撿到炸藥、雷管均應及時交到礦保衛科或交至安監部門,不得擅自保存、轉送他人、做私用或變賣。
五、工作中發生拒爆現象時,爆破工必須按《規程》規定進行處理,收集未爆的雷管,必須當班交回庫房。
5、爆破管理人員收到爆破工交回的廢雷管後,必須逐發登記廢雷管編號、數量、爆破工姓名。
6、如有未收集的廢雷管,爆破工必須於當班向藥庫管理人員彙報遺失的雷管編號及數量,保管員對此做詳細記錄。
獎罰
1、由生產科牽頭,安檢科、供應部門、通風科參與,每半月對爆炸材料庫雷管測試、打號和爆炸材料發放管理台賬、記錄等情況進行抽查,每次抽查1~2名爆破工庫存的雷管,發現不合格的雷管必須及時揀出,否則,對責任人處罰200元/發。雷管測試的場所、儀器的配備及儀器日常維護保管由爆炸材料庫庫管員負責。爆破工或抽查人員測試完畢後,及時填寫測試台賬,將測試結果和出現的問題及時向礦調度室反饋,由調度室向有關礦領導彙報。凡發現庫房內台賬與實物不符,每次對責任人處罰200元。
2、通風隊建立爆破作業管理台賬,詳細記錄井下爆破作業存在的問題,每月30日以前報生產科,由生產科向有關礦領導彙報。
3、爆破工有責任對工作麵炮眼進行檢查,施工單位現場第一負責人必須對爆破工的驗孔、裝藥、連線、爆破、處理拒爆(殘爆)進行全過程配合和監督,並且在執行好每一個環節後在爆破工“一炮三檢”本上簽字認可。施工單位拒不執行,爆破工及時向調度室彙報,由調度室協調解決。不按規定執行,對責任人處罰200元/次。
4、爆破作業全過程由現場第一負責人與爆破工共同負責;每次爆破後施工地點的第一負責人必須與爆破工共同在現場認真檢查爆破情況,確認無拒爆(殘爆)後,當班現場第一負責人(或授權的班組長)簽字後爆破工方可離開。施工單位不配合進行驗炮,一經爆破工舉報,由生產科組織施工單位、通風隊、安檢科、調度室進行追查,一次對當班跟班隊長或班長處罰500元。
5、如施工區隊當班沒有進行爆破,在出碴過程中發現拒爆(殘爆)時,施工區隊必須停止一切作業,保留現場,設置好警戒,彙報調度室,調度室通知安檢科,安檢科就近聯係井下安檢員到現場監督拒爆處理;通風隊就近調配爆破工,爆破工接到通知後必須及時趕到,和施工單位班組長共同對拒爆(殘爆)按規定進行處理。否則,發現一次對責任人處罰200元。
6、施工區隊的當班責任人現場交接班時,必須把有無拒爆(殘爆)作為交接班的一項重要內容。否則,發現一次對責任人處罰200元。
7、施工單位每班計劃炸藥量不得超過實際用量的1.2倍,超過時給予計劃人員100元的處罰,通風隊每月對每一個施工區隊的爆破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統計向生產科提供,作為“一通三防”質量標準化考核的一項內容。
8、施工區隊爆破時實際裝藥量與作業規程規定裝藥量不符時,裝藥量一般不得超過規定藥量的20%,若裝藥量超過20%(當班可以爆破),施工區隊必須在兩個小班後製定補充措施,通風隊按補充措施執行。不按規定執行,一次對責任人處罰300元。
9、特殊爆破地點、零星工程當班爆破,施工單位必須當班把碴出淨,以便及時驗炮和處理拒爆(殘爆)。岩巷掘進巷道扒矸機以後及煤巷掘進巷道滯後30米以外的零星工程需爆破時(如挑頂、拉底、鑽窩、泵窩),必須製定措施,並在措施中編製爆破圖表,明確炮眼數量及每眼裝藥量。零星工程爆破裝藥和連線隻準爆破工一人操作,裝藥和連線的檢查由爆破工和現場負責人共同進行。不按規定執行,一次對責任人處罰300元。
10、凡是動用風鎬的施工場所(施工小井、水溝、鑽窩、泵窩等),爆破後首先檢查附近有無殘眼、殘藥、殘管,確認無誤後方可動用風鎬。不按規定執行,一次對責任人處罰300元。
11、對崩掉的直徑大於500mm的大塊矸石及工作麵凸出的可疑地點是驗炮的重點,發現問題必須及時處理;每個工作麵每次爆破結束,都必須進行驗炮;否則每次對施工單位現場負責人、爆破工各處罰500元。
12、在施工現場,一旦發現施工單位辱罵、毆打爆破工,一經查實對跟班隊長(或班組長)處罰1000元,並停工到安檢科學習15天。爆破工必須嚴格按技術措施或作業規程規定進行裝藥、爆破,嚴禁刁難、違章操作等影響正常安全生產的現象發生,一經發現按嚴重“三違”處理。
13、安檢員必須對所負責區域的爆炸材料管理及爆破工作進行有效的監督、檢查。
14、礦保衛科應每月組織一次,由安檢科、服務公司參加,對升井人員、更衣室、洗衣房、單位宿舍等地點私存爆炸材料進行突擊檢查,不按規定對責任單位處500元罰款,對責任人處200元罰款。
15、通風隊給爆破工配足備用腳線,嚴禁在爆破過程中出現掐斷雷管腳線的現象,否則對通風隊處罰2000元,對爆破工處罰200元。
16、采掘工作麵爆破後出矸、出煤過程中發現殘藥和殘管,應由施工隊當班班長和爆破工負責回收,由爆破工統一交到爆炸材料庫。
17、在地麵拾到的雷管、炸藥要及時交安檢科,由安檢科會同保衛科進行追查,並由安檢科轉交爆炸材料庫進行登記。對拾到爆炸材料主動上交的人員,每發雷管獎50元,每炸卷藥獎50元。
18、嚴禁私自攜帶爆炸材料升井,保衛科要會同安檢科不定期對升井人員進行檢查,發現有私自攜帶爆炸材料升井的,對攜帶雷管者處5000元/發的罰款,對攜帶炸藥者處3000元/卷的罰款,勞務工開除,正式工開除留用一年,並對所在單位處10000元的罰款(每發、卷),對單位領導處1000元的罰款(每發、卷)。
19、各單位辦公室、宿舍、職工更衣箱內發現存有雷管、炸藥的除按第18條處理外,構成犯罪的按私藏爆炸物品交公安機關處理。
20、井下職工揀到爆炸材料後,及時交到井下爆炸材料庫,由爆炸材料庫庫管員出具證明,上井後把證明交到安檢科,對拾到爆炸材料主動上交的人員,雷管獎50元/發,炸藥獎50元/卷。
21、井下爆破作業地點所有底板炮眼必須使用阻燃膠帶,不按規定使用,每次罰施工單位200元,罰爆破工100元。
22、入井以前爆炸材料管理由保衛科負責監督檢查,入井以後爆炸材料管理由安檢科負責監督檢查和處罰,保衛科、安檢科、生產科每月彙總對各單位處罰情況後,交企管科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