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機電與運輸提升安全管理
教師:潘連業
第一節 煤礦供電係統及安全要求
一.煤礦企業對供電的要求
⒈供電可靠
⒉供電安全
⒊供電質量要好
⒋供電經濟
二.煤礦供電係統分級
⒈一級用戶
⒉二級用戶
⒊三級用戶
三.礦井供電必須符合的要求
1.礦井必須是雙回路供電。
2.礦井兩回路電源線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負荷。
3.礦井的電源應采用分列運行方式。
4.10kv及其以下的礦井架空電源線路不得共杆架設。
5.礦井電源線路上嚴禁裝設負荷定量器。
6.對井下各水平中央變電所、開采主排水泵和下山的采區水泵房供電線路,必須雙回路供電。
7.主要通風機、提升人員的提升機 、抽放瓦斯泵必須雙回路供電。
8.嚴禁井下變壓器中性點直接接地。
9.井下各級配電電壓和各種電氣設備的額定電壓等級,應符合下列要求:
①高壓,不超過10kv。
②低壓,不超過1140v。
③照明、信號、電話和手持式電氣設備的供電額定電壓,不超過127v。
④遠距離控製線路的額定電壓,不超過36v。
⑤采區電氣設備使用3300v供電時,必須製定專門的安全措施。
10.井下低壓配電係統同時存在2種或2種以上電壓等級時,低壓電氣設備上應明顯地標出其電壓額定值。
11.硐室外嚴禁使用油浸式低壓電氣設備。
12.40kw及以上的電動機,應采用真空電磁啟動器控製。
13.井下高壓電動機、動力變壓器的高壓控製設備,應具有短路、過負荷、接地和欠壓釋放保護。
14.低壓電動機的控製設備,應具有短路、過負荷、單相斷線、漏電閉鎖保護裝置及遠程控製裝置。
15.礦井高壓電網,必須采取措施限製單相接地電容電流不超過20A。
16.礦井低壓饋電線路上,必須裝設檢漏保護裝置或有選擇性的漏電保護裝置,保證自動切斷漏電的饋電線路。每天,必須對低壓檢漏裝置的運行情況進行一次跳閘試驗。
17.煤電鑽必須使用設有檢漏、漏電閉鎖、短路、過負荷、斷相、遠距離啟動和停止煤電鑽的綜合保護裝置。每班使用前,必須對煤電鑽的綜合保護裝置進行一次跳閘試驗。
18.井上、下必須設防雷電裝置。
四.對采區變電所及變電硐室的有關要求
1.采取變電所應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2.變電硐室長度超過6m時,必須在硐室的兩端各設一個出口。
3.機電硐室入口處必須懸掛“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的警示牌。
4.采區變電所應設專人值班。無人值班的變電硐室必須關門加鎖,並有值班人員巡回檢查。
5.硐室內的設備,必須分別編號,表明用途,並有停送電的標誌。
第二節 礦井電網保護
一.過電流保護
1.過電流的概念
2.過電流包括:短路、過負荷、斷相。
3.過電流的危害
二.漏電保護
1.井下漏電的性質
①集中性漏電
②分散性漏電
2.漏電的危害
3.對漏電保護裝置的要求
①安全性。包括人身安全、設備安全和整個礦井安全。
②可靠性。靈敏可靠、不拒動、不誤動、並有自檢功能。
③選擇性。切除漏電故障部分、非故障部分繼續運行。
④靈敏性。對臨界漏電故障具有較強的反應能力。
⑤全麵性。指漏電保護範圍應覆蓋整個供電係統,沒有死區。
三.保護接地
1.保護接地的概念
2.保護範圍。電壓在36v以上的電氣設備金屬外殼、構架、鎧裝電纜的鋼帶、鉛皮、屏蔽護套必須有保護接地。
3.應裝設局部接地極的地點
①采區變電所。
②移動變電站。
③低壓配電點或有三台以上電氣設備的地點。
④裝有電氣設備的硐室。
⑤單獨裝設的高壓電氣設備。
⑥高壓電纜接線盒。
第三節 礦井供電安全管理
一.嚴格執行相關管理製度和安全技術措施
1.工作票製度
2.工作許可製度
3.工作監護製度
4.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製度
5.停電、驗電、放電、裝設接地線、裝設遮攔、掛標識牌的安全技術措施。
二.操作井下電氣設備應遵守的規定
三.檢修、搬遷井下電氣設備、電纜應遵守的規定。
四.井下用好、管好電纜的基本要求
1.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選用。
2.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連接。
3.合格懸掛,不埋壓、不淋水。
4.采區應使用分相屏蔽阻燃電纜,嚴禁使用鋁芯電纜。
5.盤圈、盤“8”字形電纜不得送電使用。(采掘機組除外。)
五.機電係統違章行為
1.違反停送電規定,機電設備檢修時不停電、不掛牌、不閉鎖。
2.使用失爆的電氣設備。
3.對計劃大範圍停電檢修或高壓電氣設備停電檢修,無停電措施就施工。
4.電工高壓作業人員無人監護。
5.多種電氣設備無標牌或標牌與實際不符。
6.對故障未排除的供電線路強行送電。
7.防爆電氣設備不經檢查並簽發合格證就入井使用。
8.機電設備運行檢查及交接班記錄滯後填寫。
9.局部通風機不實行“三專” (專用變壓器、專用開關、專用線路)供電,掘進工作麵動力設備不實行“兩閉鎖”(風電閉鎖、瓦斯電閉鎖),或雖然有但失靈。
10.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電纜和電線。
11.非檢修人員或值班電氣人員擅自操作電氣設備。
12.在井下拆開、敲打、撞擊礦燈。
13.井下供電電纜有“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
14.煤電鑽未安設綜合保護裝置。
第四節 防爆電氣設備的安全要求
一.防爆電氣設備的類型及標誌
1.礦用電氣設備的類型
①礦用防爆型。
②礦用一般型。
二.礦用防爆電氣設備的種類
種類:共10種。常用的種類有隔爆型(d),本安型(ia、ib),特殊型(s),以及複合型的隔爆兼本安、特殊兼本安。
3.標誌
Ex —防爆電氣設備的總標誌
KY —礦用一般型電氣設備的標誌
Ⅰ —為煤礦井下用防爆電氣設備
MA —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
例: ExdⅠ、 ExibⅠ、 ExSⅠ、 ExdibⅠ、
ExS ibⅠ。
4.防爆電氣設備的入井檢查項目
①產品合格證
②“MA”標誌
③檢查合格後發本礦的防爆合格證。
即 :防爆電氣設備入井檢查是一證一標誌,入井後檢查是二證一標誌。
5.礦用防爆電氣設備的失爆現象
①隔爆外殼嚴重變形。或出現裂紋、焊縫開焊、連接螺絲不全、螺口損壞或擰入深度少於規定值。
②隔爆麵鏽蝕嚴重,隔爆間隙超過規定值,有凹坑、連接螺絲沒壓緊。
③電纜進、出線不使用密封圈或使用不合格密封圈,未使用的喇叭口不使用規定的擋板封堵。
④電氣設備內部隨意增加電氣元件。
⑤螺栓鬆動、缺少彈簧墊使隔爆間隙超過規定值。
第五節 煤礦運輸提升的安全管理
一、提升設備的安全運行及安全檢查要點:
(一)提升係統的檢查
1、對所安裝的提升設備,經驗收後方可使用。
2、投入運行的提升設備,必須每年進行一次檢查,每3年進行一次測試,認定合格後方可繼續使用。
3、檢查和試驗結果必須寫成書麵報告,對所發現的缺陷,必須提出改變措施。
(二)提升容器的安全運行
1、立井中升降人員,應使用罐籠或帶乘人間的箕鬥。
2、提升礦車的罐籠內必須裝有阻車器。
3、罐籠內每人占有的有效麵積應不小於0.18m2 。
4、罐籠每層內1次能容納的人數應明確規定。超過規定人數時把鉤工必須製止。
5、提升裝置的最大載重量,應在井口公布。
6、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或物料的單繩提升罐籠,帶乘人間的箕鬥,必須裝設可靠的防墜器。
7、立井中用罐籠升降人員時的加速和減速度,都不得超過0.75m/s2,最大速度不得超過12m/s。
(三)提升信號及信號把鉤工
1.井口和井底係統必須有把鉤工。
①人員上下井時,必須遵守乘罐製度,聽從把鉤工指揮。
②開車信號發出後嚴禁進出罐籠。
③嚴禁在同一層罐籠內人員和物料混合提升。
2、提升信號裝置
①每一提升裝置,必須裝有從井底信號工發給井口信號工和從井口信號工發給提升司機的信號裝置。
②井底車場與井口之間,井口與提升司機台之間,必須裝設直通電話。
③1套提升裝置服務幾個生產水平使用時,從各水平發出的信號必須有區別。
(四)提升鋼絲繩
1.提升鋼絲繩做定期檢驗時,安全係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更換:
①專為升降人員用的鋼絲繩<7時。
②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升降人員時<7時,升降物料<6時。
③專為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5時。
2.鋼絲繩的檢驗周期
①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之日起每隔6個月檢驗1次。
②升降物料的鋼絲繩,自懸掛之日起12個月進行第1次檢驗,以後每隔6個月檢驗1次。
3.單繩纏繞式提升裝置所用鋼絲繩安全係數最低值要求:
①專為升降人員用時安全係數為9。
②專為升降人員和物料用時安全係數為9。
③專為升降物料用時,安全係數為6.5。
4.新鋼絲繩懸掛前的檢驗規定
①必須對每根鋼絲做拉斷、彎曲和扭轉3種試驗。
②新鋼絲繩懸掛前的檢驗,若不合格鋼絲的斷麵積與鋼絲繩總斷麵積之比,達到6%不得用作升降人員,達到10 % 不得用作升降物料。
③在用鋼絲繩的定期檢驗,每根鋼絲繩做拉斷和彎曲2種試驗,如果不合格鋼絲繩的斷麵積與鋼絲繩總斷麵積之比達到25 %時,該鋼絲繩必須更換。
(五)提升裝置
1.天輪到滾筒上的鋼絲繩的最大內、外偏角都不得超過1°30′。
2.各種提升裝置滾筒上纏繞的鋼絲繩層數的規定:
①立井中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的為1層;專為升降物料的為2層。
②傾斜井巷中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物料的為2層,升降物料的為3層。
③建井期間升降人員和物料的為2層。
3提升裝置必須裝設下列保險裝置:
①防止過卷裝置
②防止過速裝置
③過負荷和欠電壓保護裝置
④限速裝置
⑤深度指示器
⑥閘間隙保護裝置
⑦鬆繩保護裝置
⑧滿倉保護裝置
⑨減速功能保護裝置
(六)煤礦安全規程對傾斜井巷提升的有關規定。
1.斜井提升容器的最大速度和最大加減速度的要
求:
①升降人員時的速度,不得超過5m/s。
②升降人員時的加速度和減速度,不得超0.5m/s2
③用礦車升降物料時,速度不得超過5m/s。
④用箕鬥升降物料時,速度不得超過7m/s。
⑤當鋪設固定道床並采用≥38Kg/m鋼軌時,速度
不得超過9m/s。
2.人員上下的主要傾斜巷,垂深超過50m時應采用機械運送人員。
3.傾斜井巷運送人員的人車必須有跟車人。
4.斜井提升時,嚴禁蹬鉤、行人。
二.帶式輸送機安全運行及安全檢查要點:
1.必須使用阻燃輸送帶。
2.巷道內應有充分照明。
3.必須裝設防滑保護、堆煤保護和防跑偏裝置。
4.應裝設溫度保護、煙霧保護和自動灑水保護。
5.在主要運輸巷道內安設的帶式輸送機必須裝設:
①輸送帶張緊力下降和防撕裂保護裝置。
②在機頭機尾防止人員與驅動滾筒和導向滾筒接觸的防護欄。
6.傾斜井巷中使用的帶式輸送機,上運時,必須同時裝設防逆轉裝置和製動裝置。
7.帶式輸送機巷道中行人跨越帶式輸送機處應設過橋。
8.帶式輸送機應加設軟啟動裝置,下運式帶式輸送機應加設軟製動裝置。
9.帶式輸送機機頭機尾20米範圍內應采用不燃材料支護。
三、電機車運輸的安全運行及安全檢查要點。
1.瓦斯礦井中使用機車運輸的規定:
⑴低瓦斯礦井進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可使用架線電機車,但巷道必須使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⑵在高瓦斯礦井進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應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
如果使用架線電機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①沿煤層或穿過煤層的巷道必須砌镟或錨噴支護.
②有瓦斯湧出的掘進巷道的回風流,不得進入有架線的巷道中.
③采用碳素滑板或其它能減少電火花的集電器。
④架線電機車必須裝設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⑶煤(岩)與瓦斯突出礦井和瓦斯噴出區域中,如果在全風壓通風的主要風巷內使用機車運輸,必須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
2、采用電機車運輸時,應遵守的規定:
①列車或單獨機車都必須前有照明後有紅燈。
②正常運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
③2機車或2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必須保持不少於100米的距離。
④列車的製動距離每年至少測定1次。運輸物料時不得超過40 米,運送人員時不得超過20米。
3、用人車運送人員時,應遵守的規定
①嚴禁同時運送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的物品或附掛物料車
②列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4m/s。
4、井下用機車運送爆破材料的規定
①炸藥和電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車內運輸,如果用同一列車運輸,炸藥與電雷管用空車隔開,隔開長度不得小於3米。
②列車的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m/s。
5、自軌麵算起,電機車架空線的懸掛高度的規定:
①在行人的巷道內、車場內不小於2米;不行人的巷道內不小於1.9米。
②在井底車場內,從井底到乘車場區域不小於2.2米
③在地麵或工業場地內不小於2.2米
6、電機車架空線與巷道頂或棚梁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0.2米
四、刮板輸送機安全運行
1.啟動前必須發出信號,示警後斷續啟動。
2.防止強行啟動。
3.用刮板輸送機運送支柱、木料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4.刮板輸送機每隔15m裝設一個急停按鈕。
5.運轉中發現斷鏈、刮板變形、機頭吊鏈、溜槽拉壞、出現異常聲音和溫度過高等事故,立即停機檢查,防止事故擴大。
6.輸送機司機必須持證上崗。
(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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