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放炮人身傷害事故案例彙編
煤礦放炮人身傷害02manbetx.com 案例彙編
1、大明一礦“1994.12.26”放炮02manbetx.com
1994年12月26日20時,大明礦613采煤隊在東三西六炮采工作麵作業時,驗收員在放炮後告訴放炮員劉×有剩餘的殘炮,但由於放炮員劉×安全意識差,在沒有找到殘炮腳線的情況下,沒有通知任何人,導致打眼工黃×在打眼過程中將殘炮引爆,造成黃×雙眼和麵部崩傷。
02manbetx.com 原因:
1、放炮員劉×安全意識差,在沒有找到殘炮腳線的情況下,沒有通知任何人,是造成02manbetx.com 發生的主要原因。
2、打眼工黃×自主保安能力低,在打眼前沒有認真檢查是否存有安全隱患,是造成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3、現場跟班幹部、班組長安全管理和檢查不到位,也是造成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
防範措施:
1、放炮員放炮後如出現殘炮現象,必須及時通知班組長和打眼工,並按規定處理殘炮。
2、打眼工在打眼前必須認真檢查現場情況,待確認無安全隱患後,方可打眼放炮。
3、加強職工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訓,提高職工安全素質。
2、曉南礦“1999.11.26”放炮事故
1999年11月26日9時45分,巷修隊二班在W2四層集中上風眼和回風中巷翻換棚,回風中巷側由馬××小組負責,此側頂板已挑完、刹好,但下麵貨較多有1.5米左右高,由於沒有空車,即進行折貨找柱窩,找出柱窩見不夠深,於是組長馬××決定進行打眼放炮,現場放炮員董××在入風側距打眼地點10米左右密閉處,打眼位置在翻過貨的回風側,打完炮眼後,組長馬××安排裝藥放炮,副組長付×從貨上爬過去,首先從放炮員處將雷管、火藥遞給馬××,之後又從放炮員處將母線捋開遞給組長馬××,隨後到放炮員處,放炮員說“你先把炮線捋出去吧”,付×即拉著炮線往外走,此前副組長付×已將回風側警戒派出(由張×擔任),付×將炮線拉到位(集中上風眼側擋車器處),約2分鍾,放炮員也捋著母線到了,吹了三聲哨,放炮員隨即擰動了放炮器,之後即聽見裏麵喊“來人呐”,付×等人立即跑過去,發現組長馬××仰麵躺在地上,麵目血肉模糊(現場血跡距炮窩3.2米),經搶救,馬××被送往局總院,當日右眼手術摘除。
事故原因:
1、放炮員嚴重違章作業,不執行“一炮三檢”、“三人連鎖”放炮製度,不進行自聯自放,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2、組長違章連炮、副組長在人員沒有撤淨的情況下,違章拉出放炮母線,且在放炮員吹哨放炮時,誤以為組長去另一側放炮員處,這是事故的重要原因。
3、隊幹部對違章行為熟視無睹,管理不到位、現場檢查不到位是事故的原因之一。
編者按:現放炮管理執行“一炮四檢” 、“四人連鎖” 製,並且在放炮警戒上執行“去二回一” 的規定。
3、大興礦“2000.2.24”放炮事故
2000年2月24日白班,選煤廠、救護隊聯合清選煤廠成品倉,11點20分,救護隊書記孫××接到倉上電話放倉,放完後,關好倉嘴。通知選煤廠專門負責放倉工作的那××撤出要放炮,那××問倉嘴是否留200mm,孫××說不留,那××剛走兩步炮響,被放炮震動下的倉壁水泥片打傷頭部,送公司醫院治療。
事故原因:
1、救護隊書記孫××在放倉人員未撤到安全地點就通知放炮,救護隊隊長王××未接到準確回答就放炮,是造成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2、措施貫徹不到位,選煤廠沒有認真貫徹措施,使其安全管理不到位。
3、兩家作業協調不利。
防範措施:
1、應嚴格執行放炮的有關規定,確保所有人員撤到安全地點。
2、嚴格按措施施工,並對措施進行嚴格貫徹,不留死角。
3、在有兩家以上的作業現場,要有專職的協調人員,防止相互間不通氣,造成意外事故。
4、小青礦“2003.3.14”放炮事故
2003年3月14日白班,通風隊付××、裴××、孫××負責安設W13#上山風門。14時30分,班長付××到礦建隊W1-447回風眼上借鍬,準備釘第一道風門,當時礦建隊工作麵有5、6人作業,付××問:“你們還放炮不?”有人說:“都幾點了,不放了。”付××拿鍬走時,叫瓦檢員去協助釘風門。14時45分,當裴××踩在關著的右扇風門橫帶上釘上三角子時,忽聽一聲巨響,放炮的衝擊波將右扇風門衝開,把裴××撞傷。
事故原因:
1、礦建隊未執行集團公司“一炮四檢”、“四人聯鎖”的放炮製度,在瓦檢員不在現場的情況下擅自違章放炮,是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2、通風隊在安設風門時沒有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措施中防止風門突然開啟的規定,是事故的另一原因。
3、通風隊班長付××在沒有和礦建隊幹部共同確認清楚施工地點是否放炮的情況下,就安排瓦檢員和他一起去處理風門。
防範措施:
1、放炮時必須認真執行“一炮四檢”、“四人聯鎖”放炮製度,否則不許放炮。
2、嚴格按《作業01manbetx 》施工、作業,釘風門時搭好作業平台,並設好警戒,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3、多家作業時,由雙方施工負責人相互勾通、協調、安排好現場的安全工作。
5、大明礦“2006.12.15”放炮事故
2006年12月15日12時許,大明礦綜掘二隊第一遍炮打了40個眼,第一次放炮聯了31個眼;7個頂眼、2個頂幫眼沒聯。放炮後,班長劉×、放跑員丁×、安監員孟×、瓦檢員梁×四人進入工作麵檢查爆破效果和頂板情況,準備放第二次炮。班長劉×、放炮員丁×在檢查中發現中間3個頂眼,每孔掉落1個藥卷,班長劉×想在第二次放炮中將右側硐室底跟岩石突出部分處理掉,便向放炮員要了一枚雷管、三個藥卷,自己將雷管腳線短接後裝配了一個引藥,將另兩個藥卷放在底板上,又向放炮員要了一枚雷管,放炮員將第二枚雷管腳線短接後交給劉×,劉×把已裝配好的引藥和第二枚雷管一同握在左手中。放炮員去掌子頭將震落的藥卷餘孔填加黃泥。12時15分,現場3人突然聽到一聲炮響,大家急忙轉身查看,發現班長劉×蹲在硐室門口,右手握著左手腕,左手被崩掉。
事故原因:
1、劉×在接過第二枚雷管轉身去裝藥過程中,雷管腳線可能刮到了底板岩塊,被拉拽引爆,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2、放炮員沒有親自裝配引藥,班長劉×在裝配引藥工作中操作不規範,沒有在安全地點加工引藥,在思想上有重生產、輕安全現象。
3、班長劉×不應將加工好的引藥和單獨雷管握在一起,腳線在裝藥前提前打開,造成落地,刮到了底板岩塊,被拉拽引爆,引起引藥爆炸,加劇了危害威力。
4、作業人員沒有認真執行“一炮四檢”和“四人聯鎖”製度,安監員、瓦檢員沒有嚴格監督作業人員裝藥的全過程。
5、施工單位作業01manbetx 違反掘進巷道放炮必須一次起爆的規定,改為兩次起爆,增加了在第二次聯炮中的危險因素。
6、對爆破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力度不夠,使爆破作業人員對火工品的安全性能知識缺乏了解、掌握不夠。
防範措施:
1、放炮員必須親自裝配引藥,嚴禁其他人員替代。
2、放炮員裝配引藥必須在安全的指定地點進行,必須設柵欄、掛牌,並懸掛火工品使用說明書,實行定置管理,在放炮員裝配引藥過程中其他人員嚴禁入內。
3、掘進巷道放炮作業必須嚴格執行一次爆破的規定,嚴禁二次起爆。
4、放炮作業必須嚴格執行“一炮四檢”和“四人聯鎖”製度,安監員、瓦檢員必須嚴格監督放炮作業的全過程。
5、加強全礦爆破工對火工品安全知識的教育和培訓,並對爆破工進行全員考試,使所有爆破工熟練掌握火工品的安全知識,做到安全操作,確保萬無一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