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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盛煤業地質地測技術管理製度彙編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2-07-02 14:30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目 錄

  地測防治水部門生產安全聯係製度3

  地測防治水02manbetx.com 03manbetx 及獎懲製度3

  資料定期整理、03manbetx 、保管、提供製度5

  地測防治水設備、工具、使用、保管、發放及報廢製度6

  水害03manbetx 、預報、跟蹤管理、檢查製度 7

  水害隱患排查治理製度 9

  礦井水害預測預報製度 13

  水害防治技術管理製度 18

  地測防治水資料、技術報告等的審批製度 19

  “三下”采煤技術管理製度 20

  礦井防治水安全評價、風險評估和預警製度 44

  礦井探放水規定 47

  水害治理工程設計審查批準製度 53

  祥盛煤業“三個煤量”管理製度 54

  地測科現場安全檢查製度 56

  地測防治水部門生產安全聯係製度

  1、地質測量與設計、施工、回采、通風等部門或人員相互協作,相互配合,相互監督。有關業務聯係必須通過委托書、通知單、會議等進行。

  2、設計人員需地測組提供資料時,必須事先聯係,提交委托書,並由公司總工程師簽字,具體規定如下:

  (1)、掘進各類巷道所需的地質測量資料,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地測組,地質測量資料在設計前十五天交付。

  (2)、回采工作麵所需的地質測量資料,應在采麵掘出來後五天內提交。

  (3)、零星小型設計所需的地質測量資料事先聯係,商定提交期限。

  (4)、 重要井巷貫通工程,設計人員應提前12天向地測組提供設計圖,並在公司總工程師主持下通過業務會議共同確定貫通允許偏差,保證地測人員有足夠的製圖、測算時間。凡口頭聯係,地測人員有權拒絕。

  3、與施工的業務聯係:

  ⑴、地測組需向施工區隊提供掘進地質說明書,作為編寫作業01manbetx 和施工的地質依據。

  ⑵、各類巷道開口,生產人員需提前三天填寫委托書,通知地測組準備資料,以便按要求放線,停頭或複工也應提前通知地測組。

  ⑶、各施工區隊應建立班組長延線製。各類巷道的中腰線標誌,施工單位必須妥善管理和正常交接,遇有損壞整形或懷疑時,應及時通知地測組。

  ⑷、施工單位在測量給線、地質調查和超前鑽應密切配合,提供方便。地測組應將隨時獲得的情況通知施工區隊。

  地測防治水02manbetx.com 03manbetx 及獎懲製度

  1、煤礦地質測量所有技術工作,都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政策的有關01manbetx 執行。凡不符合01manbetx 、規定要求的,都必須重做或補做。如發生地測02manbetx.com ,要從總結經驗、吸取教訓的態度出發,實事求事,認真追查落實。

  2、地測組對向設計、施工、采回等部門提供的地質、測量資料的質量全麵負責,如出現與實際情況有出入時,負責重解釋或重新調查。

  3、每個掘進工作麵,都要實際及時編錄、整理,如發現疑難問題,及時向公司總工程師彙報,共同分析、研究,提出處理意見,使生產正常進行。

  4、經常分析研究周圍已采工作麵工作資料,結合現工作麵的地質情況,預報未開拓區的地質變化,每季度末對該季度內的地質預報的準確程度做一次全麵總結,為下一季度地質預報提供借鑒。

  5、每一工作麵回采結束後,都要認真進行采後總結工作,對提供的掘進、回采地質說明書的準確程度做出評價

  6、送巷過程中,如發現所送巷道與地質變化不相適應,將要造成廢巷時,應及時向技術科和總工程師反映,及時糾正錯誤。

  7、掌握工作麵的地質變化規律,經常分析研究工作麵有無影響回采的各種地質隱患,若有應及時提出補救措施

  8、根據巷道設計方案和工作麵的地質情況,結合通風、運輸、排水采煤方法等,分析設計方案是否有利於提高煤炭資源回收率,並提出修改意見。

  9、地質人員要從地質角度分析全部需要貫通的巷道在貫通範圍內有無構造等變化,防止貫通02manbetx.com 發生。

  10、測量外業觀測、內業資料計算從起始數據、原始資料、成果計算到填、繪圖必須經過嚴格的校核或對算,未經校核的資料圖紙不準使用。

  11、測量原始資料與成果計算,必須嚴格按《煤礦測量01manbetx 》的規定執行。

  12、所有測量記錄薄和成果台帳均應有校核簽字,取消或重算部分要加以說明,在備注欄繪出必要的草圖。

  13、施工測量前,應熟悉設計圖紙,驗算與測量有關的數據,核對圖上的坐標係統,高程係統、幾何關係及設計與現場是否相否等。當對設計圖紙有疑問時,應及時向有關部門聯係解決,同時對標定工作所需要的測點及其成果也進行檢查。

  14、主要巷道開口後4~8米左右,應用經緯儀標定,測出開口給線的方位角,巷道每掘30~200米必須用經緯儀跟測,並計算出給線的偏差值,當偏差值超限時,應及時糾正。

  15、單位工程結束後,實際標定值都應與設計資料比較,計算偏差是否在誤差充許範圍內,若誤差較大,要查找原因,總結經驗教訓,為以後工作提供借鑒。各單位工程完工後要提交書麵總結。

  16、因地質測量工作造成的工程質量事故,要認真查找原因,提出補救措施。損失無法挽回時,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並報礦處理。

  17、對因人為原因造成的工程事故,對責任人進行300~500元罰款,並給予通報批評。

  18、對於大型巷道的貫通測量,貫通精度符合要求的給予500~800元獎勵。

  資料定期整理、分析、保管、提供製度

  1、資料要定期分析,對測定成果精度進行審定,以便為我礦采掘提供正確的資料。

  2、按規定定期裝訂成冊,裝入櫃子,相對集中,符合防火、防潮要求。

  3、 帳、卡相符,文字部分與基礎數據一致。

  4、上級下達及本部門回複、上報的各種函件、審批文件報表等專用櫃子和管理手段,信息傳遞和反饋及時。

  5、 資料儀器專人負責管理。儀器使用後及時擦拭,放儀器室集中保管。

  6、 大型貫通、探放水、排放瓦斯要提供相應的資料,提供應保證煤礦正常、安全生產。

  7、地質資料技術報告整理、審批製度使用專用的記錄本填寫水文地質觀測實驗記錄,並分頁編碼,附必要的草圖,寫明觀測地點、日期、觀測者姓名、使用儀器及編號。

  8、同時記錄影響觀測資料精度、質量的各種因素和主要原因,供分析資料時參考。

  9、每次測試所用記錄本要按時間順序進行編號,注明目錄索引後,存檔保存。

  10、原始資料的計算,必須由兩人對算、複核,發現問題及時核實或 補測。記總表要經技術負責人審核。

  11、填寫各類台帳和成果表時,必須使用鋼筆或碳素筆,要求字跡工整,圖文清晰,數據準確,影響觀測資料精度和因素的也應同時填寫在各注欄內。

  12、礦井水文地質測試台帳應按標準化規定的內容填寫。

  13每一種成果表或台帳填寫後必須進行校對,並需經技術負責人簽字。

  14、每種技術報告完成後需經礦技術負責人簽字。

  地測防治水設備、工具、使用、保管、發放及報廢製度

  1、地質、測量所有儀器設備及工具必須建立技術檔案、資料、台帳,包括儀器的規格、性能、附件、精度鑒定、操作記錄、修理記錄以及使用時所特別注意的事項。

  2、對本組使用的儀器應編號。對發放使用日期進行記錄,分配到個人使用的儀器和工具,人員調出時,要歸還交礦。否則,不予出調出手續或作價賠款。

  3、對於所使用、保管的儀器和工具,要經常保養和維修,使儀器處於完好狀態。充分發揮作業能力,並使其延長壽命,如不按01manbetx 作業造成損壞的,視損壞程度給予責任者處罰。

  4、儀器設備的借用、專借、調撥與報廢等,應有一定的審批手續。儀器工具的借出必須經科長同意,總工批準,歸還時進行檢驗。如不經批準或損壞的,視其情況給予罰款。

  5、新鋼尺在使用前,必須逐段檢查刻劃數字是否清晰和準確無誤。使用後應及時用棉紗擦拭,並擦拭機油。

  6、經緯儀、水準儀在下井前要對各主要部件進行檢查,在井下行走時,應避免劇烈的擺和碰撞。使用後要用絨布輕輕地擦拭儀器上的灰塵、水氣、油汙,遷站時,儀器和三角架必須分開搬運。夏季在太陽下使用儀器時,必須用傘遮住,防止日曬。

  7、激光定向儀的現場管理和維護由施工單位負責,測量人員進行監管,光束調整和核驗由測量部門負責。

  8、各種儀器、儀表、工具應存放在清潔、幹燥室內架上或台上,不準靠近暖氣和火爐。對使用的儀器要負責日常的保養和校正,精度達不到要求時,應及時送廠維修,以保證儀器的完好性。

  9、對過期或淘汰的儀器或設備要向主管領導提出申請,及時更換,並推廣使用先進設備、新技術。

  水害分析、預報、跟蹤管理、檢查製度

  1、每年年初礦成立防治水領導小組,礦長任組長、安全副礦長、生產副礦長、機電負責人任副組長,成員由各科科長及各隊隊長擔任,下設防治水領導辦公室,安全負責人任辦公室主任。

  2、每年必須編製年度防治水計劃,對中長期防治水計劃進行修改補充並由礦總工程師簽字下發。

  3、在總工的領導下,不斷的更新和淘汰本礦在防治水方麵的設備、設施,提高礦井的防災、抗災能力。

  4、每年汛期前由技術部門編製《汛期防汛預案》,成立防汛隊伍,由防治水辦公室負責準備必要的防汛工具,如:鍁、鎬、雨衣、沙袋等,組織相關人員對地麵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嚴防地麵洪水進入井下。

  5、礦井的排水能力和水倉容積,應嚴格按照《汛期防汛預案》的要求,定期檢修排水設備和清挖水倉,並在雨季前進行一次聯合排水試驗。

  6、礦井必須配備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本礦實際需要的探放水工具,成立探放水隊伍,配備足夠的探放水水人員,探放水人員經過培訓合格做到持證上崗。

  7、采掘工作,必須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後掘“的探放水原則。

  8、防治水辦公室組織人員,定期對井田範圍內井下、下水文地質展開調查,準確掌握地表河流,井、泉水變化及井下各湧水點水量變化,並建立台帳,記錄建檔。

  9、必須定期把水文地質情況標注到相關圖紙上。

  10、積極與鄰近煤礦協商,了解掌握其井下采空區的位置,在送巷時應注意留設各種防水煤柱,嚴禁挖采防水煤柱。

  11、 每月應定期對井下各出水點的水量、水溫、水質進行測量分析,建立台帳,繪製水量變化曲線圖,為水害防治提供科學依據。

  12、水情、水害預報應做到年有年報,月有月報,必要時做到臨時預報,並裝訂成冊。

  13、預報人員必須認真收集現場一手資料,根據資料認真分析,對其所造成的影響加以說明,所報資料必須提前經技術負責人審查,否則嚴禁對外預報。

  14、預報後必須掌握一手資料,一旦發現與預報情況不符,或有其它情況發生時,必須及時彙報領導進行補充修正。

  15、為保證水害防治工作有序不間斷的開展,礦成立防治工作領導督察組和經過培訓的探放水隊伍,根據作業規程和圖紙上圈定的積水線和探水警戒線位置,嚴格做好探放水工作。

  16、防治水機構負責人全麵負責防治水工作的具體實施與落實,明確責任人,若因失職造成水害事故,要按職責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者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水害隱患排查治理製度

  為進一步加強煤礦防治水工作,促進煤礦安全生產形勢進一步穩定好轉,現特製定我礦專項水害隱患排查治理製度:

  一、認真落實水害防治責任

  增強做好煤礦水害防治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將水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明確水害防治工作職責。各相關科室、部門要針對安全生產專項行動中查出的煤礦水害隱患召開一次專題會議,分析情況,提出措施,對重大水患立即整治除險。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要承擔起煤礦水害防治工作的技術責任。要加強煤礦防治水工作,配備水文地質技術人員,設立專門的煤礦防治水機構、建立健全水害預測預報製度、水害隱患排查治理製度、水害防治技術管理製度、配備齊全的探放水設備和專業隊伍等,不斷促進礦井防治水工作製度化、規範化。

  二、加強煤礦防治水基礎工作

  礦井要按照“預測預報,有掘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的原則,認真開展防治水工作。采用適合本礦井的物探、鑽探、化探等先進適用技術,查明礦井或采區水文地質情況;定期收集、調查核對本礦及相鄰煤礦的廢棄老窯情況,編製《礦井綜合水文地質圖》等基礎圖紙和資料,準確掌握礦井水患危險的情況,對礦井生產區域的地質構造情況、水害類型等進行預測預報,提出預防和處理水害的針對性措施

  三、加大重大水患排查治理力度

  煤礦企業要認真排查治理礦井及其周邊受威脅的水害隱患,特別是安全生產專項行動中發現的重大水害隱患,要分類定級,建立檔案,按規定向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報告;同時要製定專門治理計劃,做到人員責任、整改措施、整改資金、整改期限、應急預案五落實。嚴禁超層越界等違法非法開采,嚴禁采掘防隔水煤柱。凡存在嚴重水患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要立即停止生產,排除隱患。

  四、認真落實防治水措施

  煤礦企業要認真落實“防、堵、疏、排、截”五項綜合治理措施。礦井開拓巷道過導水斷層、裂隙(帶)、陷落柱等構造地帶時,必須探水前進。礦井如受底板承壓水威脅時,要進行疏水降壓,保證安全開采;無法保證安全開采時,必須進行底板加固注漿。水體下采煤必須按設計進行試采,確保安全。

  礦井受老空水威脅時,要分析查明老窯的空間位置、積水量和水壓,確定探水警戒線,並準確填繪在采掘工程平麵圖上,編製探放水措施,堅持先探後掘;探放水要由專業人員使用專用探放水鑽機進行施工,保證探放水鑽孔的超前距離,探放水鑽孔必須打中老空水體,並要監視放水全過程,直到老空水放完為止;探放水時,要撤出探放水點位置以下受水害威脅區域的所有人員,發現有突水預兆時,必須立即撤出所有受威脅區域的人員,並采取有效措施,水患消除後方可繼續施工。

  五、加強煤礦職工安全培訓和教育

  礦井要結合典型水害案例分析,加強對職工水害防治知識的培訓和教育,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和綜合素質。製定並不斷完善《礦井水害應急預案》,加強應急預案的演練,使職工掌握逃生的路線。特別是要讓職工牢記:當發現井下有突水征兆時,必須停止作業,立即撤到安全地點,並及時報告調度室。煤礦安全管理人員及相關崗位必須經培訓持證上崗。

  六、建立完善水害應急救援預案

  礦井相關科室、部門要製訂完善水害應急預案,建立健全區域搶險排水基地建設和運行機製,增置排水設備,定期對設備進行檢修,保證設備完好,以提高搶險救災能力和效果。大型煤礦企業要儲備足夠的搶險物資和設備,確保搶險救災時能夠及時到位並發揮作用。

  煤礦企業發生透水後,要立即啟動《礦井水害應急預案》,並按規定及時上報有關部門,積極開展救援工作。

  七、進一步加大水害防治的監管監察力度

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認真履行對煤礦水害的日常監管職責,加強對轄區內煤礦的監督檢查力度。礦井必須配備地質或水文地質專業技術人員,配備探放水設備和隊伍,製定落實防治水措施,開展水害隱患排查治理、製定礦井水害應急預案。對存在重大隱患的,對發生水害事故的礦井,要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進一步落實防範措施。

  八、加強礦井水害預防的有關措施。

  1、 加強礦井排水係統的管理,確保礦井排水係統暢通,排水設備運行可靠。必須杜絕由於排水係統故障造成采空區積水無法排出而導致礦井水災的情況。

  2、 每年在洪水季節來臨前進行一次中央水泵房水泵並聯運行試驗,在礦井水量突然增大時具備較強的排放能力,以延緩礦井水災,為災變時人員安全撤離提供盡可能多的時間。

  3、 加強對周邊小煤礦的監測,取得準確的資料,為礦井後期開采的礦井水防治提供依據。

  4、 加強對礦井周邊及井田範圍內已經關閉的老窯采空區的提防。在接近時必須製訂專門的措施在掘進工作麵提前進行探放水。情況不明時,嚴禁采掘作業。

  5、在本礦井掘進巷道貫穿相鄰采空區時,必須製訂專門的探放水措施,或在貫穿措施內編製專門的探放水內容。

  6、采掘工作麵過鑽孔時,必須進行探放,在采掘工作麵揭露出鑽孔後必須及時進行封堵。

  7、 每年汛期前的地麵“三防”檢查,對礦井五個井筒井口周圍地表的穩固情況、井口附近防洪溝渠的設置及其是否暢通等均要作係統的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杜絕地表水形成的礦井災害。

  8、 對井下職工進行礦井水災避災技術培訓,使每一個職工都知道本工作地點的避災路線,以及本區域或礦井受水災後自己的行動要求。

  9、對掘進工進行探放水技術培訓,提高對老窯水危害的認識,在接近老窯采空區和本礦井采空區時提高警覺,遇到異常情況(煤、岩鬆軟、濕潤,或鑽孔內有水滲出)不能慌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將鑽杆固定在孔內,將人員撤退到大巷內,向調度站彙報並聽從調度站安排。如果水沿鑽孔潰出,無法控製,則立即啟動救災程序,按發生礦井水災處理。

  10、工程技術人員必須提高警惕,在預計可能出現礦井水害的區域,必須認真調查研究,及時製訂可靠的技術措施,確保礦井安全生產。

  11、 礦井防治水領導組要定期牽頭組織有關科室、單位參加礦井防洪設施的檢查,檢查資料報礦有關領導和部門,查出的問題和隱患要限期整改。

  12、年雨季前對各水泵房水倉進行一次全麵清掏,確保水倉有足夠的儲水容積。

  13、水泵房的供電線路、供電設備要在雷雨季節前停電檢修一次。所有零、配件均應補充齊全,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

  14、加強水文地質勘探工作,掌握較為準確的水文地質資料,要按期對礦井湧水量進行測定,並將資料報生產技術部。

  礦井水害預測預報製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水害預測預報是煤礦生產建設中不可或缺的基礎工作,也是提高地測防治水保障能力的重要手段。為了進一步加強礦井防治水工作,充分發揮地質“尖兵”作用,超前、準確地為礦井安全生產提供地質和水文地質資料,結合礦井生產實際,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章 職責劃分

  第二條 地質測量科職責

  1、負責水害預測預報日常管理工作,製定落實《水害預測預報管理製度》。

  2、編製礦井年度、月度《水害預測預報》及臨時預報,並跟蹤驗證分析和總結。

  3、負責《水害預測預報》的審批及向集團公司的上報(傳)工作。

  4、負責督促施工隊按照水害預測預報或臨時地質預報編製作業規程或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5、負責施工隊超前探放水、地質鑽探、物探等指令性工作任務的安排。

  第三條 調度室職責

  1、負責井下開掘及回采過程中出現地質條件變化時信息的傳遞。

  2、負責地質構造、探放水、物探施工的有關協調工作。

  第四條 通風(防突)科職責

  負責提供各采掘開頭麵實測瓦斯和二氧化碳湧出量數據、分析預測結果,用來作為水文地質預測預報資料。

  第五條 施工隊職責

  1、根據水害預測預報編製作業規程或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2、根據職能部門的指令安排,負責(配合)本單位作業頭麵超前探放水、地質構造的鑽探施工。

  3、負責在掘進或回采過程中水文發生異常時,及時向礦調度室和地質測量科彙報。

  第三章 預測預報的主要依據

  第六條 水害預測預報的依據

  1、根據《地質報告》中已經查明的地質構造包括斷層、陷落柱、衝刷帶、褶曲、薄煤區,查明的水文地質情況等進行預測預報。

  2、根據現有物探技術查明和實際揭露的地質構造,主要是斷層、陷落柱、褶曲、衝刷帶、薄煤區和積水區等進行預測預報。

  3、根據巷道在掘進、回采過程中實際揭露水文地質情況,利用地質構造和水文地質規律,對相鄰巷道或工作麵進行預測預報。

  4、利用物探設備,如地質探測儀、直流電法儀等物探手段在井下巷道進行超前物探,結合井田地質構造發育規律對富水等物探異常區進行預測預報。

  5、根據超前鑽探探查結果,發現地質構造或富水區,進行補充臨時水文地質預報。

  6、根據精查地質勘探查明井田水文地質情況進行預測預報。

  7、根據井巷施工過程中實際揭露巷道頂板淋水情況進行預測預報。

  8、利用有關水文地質科研成果進行預測預報工作。

  9、探查井田地質構造的導水性,總結地質構造的導水規律,預測預報礦井湧水情況。

  第四章 預測預報工作及程序要求

  第七條 預測預報工作要求

  1、地質測量科按《煤礦防治水規定》及《地測防治水安全質量標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的要求,收集當月礦井地質、水文地質等原始資料,作為開展預測預報的基本工作內容。

  2、地質測量科在年、月初根據礦生產銜接安排,編製年度、季度、月度《水害預測預報》,部門審核後經總工程師簽字,於下一年度、月度的第一個月3日前報送有關職能部門及礦領導。

  3、地質測量科對上年度、月度《水害預測預報》進行總結,評價預報準確率,分析預測預報不準確的原因,於下一年度、季度、月度的第一個月3日前報送有關職能部門。

  4、根據施工單位及調度室的反饋信息,施工現場出現地質構造時,地質測量科地質工程技術人員應及時深入現場觀測,編寫臨時地質預報並發放施工隊及相關職能科室。

  5、各施工單位主管技術員要認真參照水害預測預報,並納入到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中,及時向職工學習貫徹,使生產作業人員了解工作麵的水文地質情況。學習要有記錄、簽字。地質測量科要不定期檢查貫徹學習記錄。

  6、相關施工單位在預報下發後要嚴格按水害預報執行,當工作麵水文地質情況發生異常變化時,必須及時向地質測量科反饋現場情況。

  7、地質人員必須跟蹤收集水文地質資料,現場情況變化較大時,及時跟蹤補充預報。

  8、地質測量科要嚴格按地測防治水安全質量標準化要求,及時收集編錄原始地質資料、湧水資料,並分析總結規律,做好預測預報工作。

  9、地質測量科要積極與有關科研單位開展防治水科研工作,引進推廣先進的技術裝備和預測預報手段,提高預測預報的水平及準確度。

  10、《水害預測預報》必須在綜合分析各種資料的基礎上提出,要做到及時、準確,能夠有效指導生產。

  11、《水害預測預報》可以與《水文地質預測預報》合並,但重點防治水工作麵必須加強預報。

  第八條預測預報內容要求

  (一)基本預測預報內容

  1、采掘工作麵(巷道)名稱,現采掘位置,下月計劃采掘範圍。

  2、頂底板岩性,頂板裂隙發育程度。

  3、地質構造情況。

  4、對影響采掘的斷層、陷落柱、衝刷帶等地質構造要進行專門臨時預報。

  5、根據預測內容提出相應的建議或處理意見。

  (二)斷層預報預測內容

  斷層位置、性質、產狀、落差、影響範圍、含水性、導水性、建議或處理意見。

  (三)陷落柱預報預測內容

  陷落柱的位置、形狀、大小,陷落柱體與圍岩接觸部位的充填物性質和特征,陷落柱內岩塊的性質及充填物的密實程度。陷落柱裂隙和導水富水情況。

  (四)衝刷帶預測預報內容

  衝刷帶的位置,衝刷變薄帶方向和範圍,衝刷帶切割深度、範圍。富水情況。

  (五) 水文預測預報內容

  充水因素分析:預測積水範圍、積水量;預測湧水範圍及湧水量大小。根據預測內容提出相應的建議或處理意見。

  第五章 獎懲和其它

  第九條 地質測量科未按規定提供水害預測預報,每次對責任地質工程技術員處罰200元,對防治水責任人罰款200元,對地質測量科負責人處罰300元。

  第十條 有關職能科室區隊未按規定向地質測量部提供相關資料,對責任單位負責人處罰300元。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未按照水害預測預報編製或補充完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對施工單位主管技術員處罰200元,對單位負責人處罰300元。

  第十二條 職能科室及施工單位建立水文地質預測預報學習貫徹簽字記錄,未貫徹學習,對責任單位負責人處罰300元。

  第十三條 對施工隊在探放水或鑽探地質構造過程中推諉扯皮不創造施工條件、延誤工作的對責任單位處罰2000元。

  第十四條 對在水害預測預報工作中作出貢獻的單位每月給予500元獎勵,對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每月給予300元獎勵。

  水害防治技術管理製度

  根據《煤礦防治水規定》,為了查明並完善本礦水文地質資料,了解礦井井田內及周邊礦井水文情況,掌握本礦井下湧水情況,進一步為煤礦安全生產服務,特製定本製度:

  一、委托有資質單位對本礦及周邊礦井水文地質情況進行實地調查,編製水文地質圖,對本井田範圍內的地形地貌、地層構造、水文地質條件進行詳細說明,為防治水工程提供依據。

  二、加強本礦水文地質資料的收集,定期請資質部門對本礦水文地質圖及相關資料進行實地考察、編製、能夠指導安全生產。

  三、了解並掌握礦井井田範圍內地麵河流、水庫、水池、水井、機井、泉點等水體分布情況,及時測繪填寫水文地質圖,為井下采掘布置提供第一手可靠資料。

  四、掌握本礦井田周邊煤礦開采情況,了解其采空區情況,對周邊關閉廢棄煤窯進行調查,對其開采範圍、開采深度、積水積氣情況進行詳細掌握。

  五、定期對本礦采空區地麵裂縫進行觀察,對裂縫位置、走向、範圍、周邊水體、是否容易充水等等情況要詳細記錄。

  六、定期對井下進行水文觀察,特別是雨季來臨前後,要加強對井下出水地點:如井筒、本礦及相臨煤礦采空區、可疑地點等的出水口進行詳細觀察,對湧水量進行定期測定並詳細記錄在案。

  七、定期對受水害危脅工作麵進行探測,做好水情水害預報,製定加強防治水的安全措施

  八、對水文地質觀察情況進行專門記錄,附必要的草圖,寫明觀測地點、日期、觀測者姓名、使用儀器等,對可能影響觀測資料精度、質量的各種因素和主要原因要備注說明清楚,供分析資料時參考。

  九、原始資料記錄要妥善保存,要經技術負責人審核。

  地測防治水資料、技術報告等的審批製度

  1、地質、測量工作計劃、工程設計、報告、儲量變化等,必須按有關規程規定的審批製度進行。

  2、地測組每年初應根據礦下達的生產計劃和生產實際編製該年度地測工作計劃,經總工程師批準後執行。

  3、礦井地質報告每8~10年修編一次,完成後並經省一級煤炭管理部門審批。水平延伸地質報告在工程竣工半年內提交,並報總工程師審批。

  4、地測組必須按設計部門提交並經總工程師批準後訴“委托書“要求的內容認真編寫地質說明書,完成後經總工程師批準交采掘區隊使用。

  5、儲量的轉入、轉出、注銷、報損等,由地測組提供有關資料,經總工程師審查後,報礦及上級有關部門批準。

  6、地測組在年初根據礦井實際情況負責編製該年度防治水工作計劃,經總工程師批準後組織實施。防治水計劃中已批準的防治水工程設計由技術科負責編製。

  7、地麵防洪工程、汛期防水、排水、放水、堵水、探水、截水的施工與實施計劃、防治水工作總結、成果報告等總工程師組織編製,礦長審批後執行,並報上級備案。

  8、除井田邊界煤柱以外的其它各類防水煤柱以及排、放、堵、探水的施工設計由技術科編製,經科長簽字後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實施。

  “三下”采煤技術管理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煤炭是我國的主要能源和工業原料,是國家所有的非再生資源。合理開采和優化利用煤炭資源,保護受開采影響區域內的主要井巷、建(構)築物、水體、鐵路和地麵生態環境,保護礦井開采不受水體的威脅,使煤炭工業健康持續發展,適應可持續發展戰略模式,是我國煤炭工業的主要技術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規定,製定本製度。本製度適用於包括國有煤礦在內的所有大、小煤炭企業。

  第2條 本製度包括:煤礦區建(構)築物、水體、鐵路和主要井巷保護煤柱或安全岩柱的留設原則與設計方法;壓煤開采的管理辦法等。開采沉陷對地麵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原則與治理途徑;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的管理辦法等。凡煤礦礦區總體設計、礦井設計和礦井建設與生產等工作中涉及的上述問題,均應按本製度執行。礦區農業建設與生產中涉及的壓煤與開采影響問題,亦可參照本製度執行。

  第3條 建(構)築物、水體、鐵路和主要井巷煤柱的合理開采和采動對象的保護與治理,是煤炭行業和企業的計劃、設計、生產、技術、地質、測量和基本建設等各部門的共同職責。煤礦各級管理部門和企業,應根據礦區生產,建設發展需要,由總工程師領導上述部門製定有關開采、保護及治理的規劃,積極穩妥地組織實施。

  第4條 建(構)築物、水體、鐵路和主要井巷所壓煤炭資源應遵循煤炭資源。

  優化利用原則,受護對象安全原則,保護生態環境原則和企業經濟與社會效益原則,凡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丟棄後帶來永不可采或其它嚴重後果的,必須進行開采;技術條件可能,但尚無成熟經驗的應積極進行試采;在目前技術條件下難以開采,但采用搬遷、就地重建、就地維修、改道(河流)和疏幹或改造(地下含水層)等特殊措施,在經濟上合理時,可進行開采。否則應當留設保護煤柱或經有資格的技術谘詢部門評估和主管部門批準放寬回采率要求,采出部分煤量。

  第5條 本製度規定建(構)築物下、鐵路下、近水體安全采煤的原則是:在建(構)築物下采煤時,對於零散建(構)築物,受開采影響後經過維修能滿足安全要求;對於大片建築群,受開采影響後大部分建築物不維修或小修,少部分建築物經中修和個別大修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在鐵路下采煤時,經采取措施不影響列車安全運行;在近水體采煤時,受影響的采區和礦井湧水量不超過其排水能力、不影響正常生產,以及地麵水利設施經維修不影響正常使用。

  第6條 土地和耕地的破壞與保護是煤礦企業生產建設中麵臨的量大麵廣的課題,它直接關係到煤炭生產和農業生產,關係到農民生活和工農關係,政策性很強。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執行,經過技術經濟論證,本著誰損壞,誰修複,恢複利用,因地製宜、綜合治理的原則,與有關方麵協商解決。

  第7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規定,未經為煤礦企業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煤礦企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有效期間內在該土地種植、養植、取土或者修建建(構)築物。在煤礦礦區範圍內需要建設公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的,有關單位應當事先與煤礦企業協商,選擇適宜位置,並按本製度要求,采取相應技術措施,達成協議並經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煤炭主管部門批準後,方可施工。否則,煤礦不負責賠償。

  第8條 礦區內現有建(構)築物及交通、水利等工程設施搬遷的新址,由礦區所在地人民政府責成主管部門主持與煤炭企業協商選定,防止重複壓煤,應盡量利用已經穩定的沉陷地作為搬遷新址。

  第9條 在勘探受水體威脅的礦區或井田時,地質勘探部門應根據勘探區的具體條件和礦井設計實際需要,並參照本製度的相應要求,安排水文地質勘探工作,獲得設計開采水體壓煤所必需的水文地質資料,並編入報告。

  第10條 在礦區總體規劃和礦井設計中,應根據礦區(井)的自然、經濟、技術和管理條件,對建(構)築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的壓煤開采,以及恢複地麵生態環境可行性進行技術論證和經濟評價。因采取專門措施所發生附加費用應分別計入基建投資和生產成本。

  第11條 對建(構)築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壓煤量大的礦井,應盡可能在井位選擇、開拓部署、巷道布置、開采程序,采煤方法和頂板管理方法等采取相應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減輕開采影響的破壞作用,實現少丟煤、少搬遷及安全生產要求。工業場地布置力求緊湊,少占地、少壓煤。煤田上方的主要建(構)築物要盡量采取抗采動結構措施。

  第12條 煤炭開采必然伴隨著發生圍岩及地表移動和變形。各礦區的圍岩及地表移動規律及有關參數具有地區特性,獲取和積累有關圍岩及地表移動的科學數據,是煤礦企業工程技術人員有關業務部門的職責。每個礦區應有計劃、有目的地開展上述科學試驗與現場監測,綜合分析,求取參數,總結規律,用於解決本區的開采沉陷問題。

  第13條 本製度是依據長壁全部垮落法或長壁分層開采垮落法為主的科學數據與實踐經驗編製的。對於其它采煤方法或特殊的地質條件可參照本製度執行。

  第一節 建(構)築物壓煤的開采

  第1條 建(構)築物受開采影響的損壞程度取決於地表變形值的大小和建(構)築物本身抵抗采動變形的能力。

  第2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建(構)築物壓煤允許開采:

  1)預計的地表變形值小於建(構)築物允許壓煤地表變形值。

  2)預計的地表變形超過建(構)築物允許地表變形值,但經就地維修能夠實現安全采煤,並符合第5條規定的要求。

  3)預計的地表變形值超過建(構)築物允許地表變形值,但經采取本礦區已有成功經驗的開采技術措施和建(構)築物加固保護措施後,能滿足安全正常使用要求。

  第3條 符全下列條件之一者,建(構)築物壓煤允許進行試采:

  1) 預計地表變形值雖然超過建(構)築物允許地表變形值,但在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的條件下,經對建(構)築物采取可靠的加固保護措施或有效的開采技術措施後,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

  2) 預計的地表變形值超過允許地表變形值,但國內外已有類似的建(構)築物和地質、開采技術條件下的成功開采經驗。

  3)開采的技術難度較大,但試驗研究成功後對於煤礦企業或當地的工農業生產建設有較大的現實意義和指導意義。

  第4條 開采建(構)築物壓煤時,應考慮的原則是:除了建(構)築物本身的允許變形能力大小外,應考慮從開采措施上隻采取單一措施或同時采取二種以上綜合措施的可能性,以及地下開采措施和地麵加固措施相結全的可能性。

  第5條 進行建(構)築物下采煤需要采取相應的開采技術措施時,根據建(構)築物及地質、開采技術條件的不同,可選用下列措施:

  1) 長工作麵、雙工作麵或階梯狀工作麵的全柱式聯合開采方法,使建(構)築物位於移動盆地的中央。同時,一般不得在建(構)築物下方殘留煤柱或出現永久性開采邊界,以減小建(構)築物所在處的地表變形值。在開采數個煤層的情況下,可在第一個煤層開采引起的地表移動基本穩定後再開采第二個煤層,從而減少采動疊加有害影響。

  2) 限製開采厚度,減少開采煤層層數或控製開采煤量等方法。

  3) 條件允許時,可采用協調開采方法(包括兩個煤層或分層之間以及同一煤層內各工作麵之間的協調開采)。

  4) 在開采煤層群時如果煤層之間的距離允許,可采用上行開采。

  5) 離層帶注漿充填方法。

  6) 開采薄煤層時,可采用壘矸石帶的頂板管理方式。

  第6條 進行已有建(構)築物下采煤需對其采取加固保護措施時,應遵守下列基本原則:

  1) 預計建築物將受Ⅱ級損壞時,一般隻需對其采取簡單加固保護措施,如設置地表變形補償溝、鋼拉杆、鋼筋混凝土圈梁以及對長建築物增設變形縫等。

  2) 預計建築物將受Ⅲ級損壞時,應采取中等加固保護措施,即除采取上述簡單加固措施外,還應增設鋼筋混凝土圈梁(包括縱、橫向梁及斜梁)、層間及簷口鋼筋混凝土圈梁、鋼筋混凝土柱等,並可采取一定的開采技術措施。

  3) 預計建築物將受Ⅳ級損壞時,應采取專門加固保護措施,必要時采取減小地表移和變形的開采技術措施。

  4) 對於地下管網,除采用臨時性地麵管網外,也可對其采取適當保護措施,如設置柔性接頭或補償器、增設附加閥門、建立環形管網、修築管溝等。

  5) 每次開采前和地表移動穩定後,均需對建(構)築物和設施及時進行檢修和調整。

  第7條 建築物下壓煤開采分高、低潛人位兩種類型,區別在於采後潛水位距地表是否小於0.8m或雨季是否長期積水影響房屋正常使用。

  低潛水位條件下的建築物下壓煤開采以抵抗地表變形為主,可按照第2條、3條、5條、6條實施。

  高潛水位條件下的建築物下壓煤開采,在厚煤層分層開采或多煤層開采條件下,先開采部分煤層,後墊高地表沉陷區,建造抗采動房屋,再開采其餘煤層;或先行墊高建築場地,建造抗采動房屋,後進行開采;在滿足潛水位標高不超限條件下,也可采用充填法開采,條帶法開采或覆岩離層帶注漿充填法等減沉措施。

  第8條 新建抗采動建築物的場地宜選擇地表移動與變形值相對較小的地方,應避開會產生塌限陷坑、台階、裂縫等非連續變形或呈現長期積水的地帶。有滑坡危險地區,不得用作建築場地。

  第9條 新建抗采動建築物的地基土應滿足下列要求:

  1) 地基土上要求均勻一致,土壤承載力不宜過高,對於承載力高的堅硬岩石,密實粘土等地基要在基礎底麵下置換300—500mm厚的砂層或軟土層。當地基土壤承載力差異較大時,應設置變形縫使其成為各自獨立的單體;在條件允許時,可通過加強建築物的剛度和強度實施。

  2) 回填土地基要密實處理,可采用分層壓實和整層夯實的方法,密實係數應為0.93—0.96;回填矸石地基應采用分層振壓或整層強夯的方法,密實係數為0.91—0.94。

  第10條 新建抗采動變形建築物設計應遵守下列原則。

  1) 在許可條件下,建築物長軸應平行於地表下沉等值線。

  2) 建築物體型應力求簡單,平麵形狀以矩形為宜,避免立麵高低起伏,必要時用變形縫分開。

  3) 建築物承重牆體縱、橫方向宜對稱布置,內牆穿通,盡量減小橫牆間距,宜采用條形基礎。

  4) 單、雙層建築物的單體長度不宜大於20m,三層及其以上的建築物單體長度以20—3 0 m為宜,過長時采用變形縫分開。

  5) 在技術和施工條件許可時,建築物應盡量選有靜定結構體係,並采用輕質高強屋麵材料。

  6) 磚混結構建築物的基礎內一般宜設置水平滑動層,同一單體內位於同一標高上。

  7) 磚混結構建築物應設置鋼筋混凝土基礎、層間、簷口圈梁和立柱,其位置、數量、尺寸和配筋量根據地表變形值的大小計算確定。牆體轉角、丁字和十字連接處應沿高度增設拉結鋼筋,門窗洞口上、下應增設拉結鋼筋。不允許采用磚拱過梁。

  8) 厚煤層分層開采及多煤層開采條件下,建築物加固設計用地表水平變形值按下式計算:

  式中i——第i個分層或煤層開采引起的地表水平變形值,mm/m;

  n——厚煤層分層開采層數或多煤層層數。

  1) 樓板各屋頂不應采用易產生橫向推力的磚拱或混凝土拱形結構。

  2) 室內地坪做法宜在砂墊層上鋪設磚、預製混凝土塊或鋼絲網混凝土板等。

  3) 地下管網應采取適當保護措施,如管接頭處設置柔性接頭或補償器、增設附加閥門、建立環形管網、修築管溝等。環境和氣候條件允許時,優先采用地麵管網。

  第11條 在地震設防地區,磚混結構建築物抗采動變形設計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隻有在地震烈度7度(含7度)以上的地區,預計地麵建築物受Ⅱ級(含Ⅱ級)以上采動損壞時,才考慮抗震與抗采動變形雙重設防。

  2)考慮到地震與采動同時發生的概率很小,采動影響區的雙重設防設計以抗采動為主,進行抗震驗算。地震荷載與采動荷載不完全疊加。

  3)建築物選址、朝向、平立麵形狀、平麵尺寸等應滿足第36條中第1)—4)款的要求。

  第12條 在開采沉陷區上方興建建(構)築物時,應對地基的長期穩定性進行評價。對淺部老采空區、小煤窯開采區、斷層露頭區,必須加強勘察、探測工作,並采取措施後方允許興建建(構)築物;對在長壁垮落法開采的老采空區上方新建建(構)築物時,宜適度采用抗殘餘變形、活化變形的加強保護措施。

  第13條 在建(構)築物受采動影響期間,還可選用下列措施:

  1) 在地表變形活躍期內,暫時改變建(構)築物的使用性質。

  2) 對建(構)築物和設備及時進行檢修和調整。

  3) 對各種管線定期切斷,消除附加應力重新焊接或安裝。

  第1條 建(構)築物下采煤設計一般應分為方案設計和初步設計兩個步驟。對於生產礦井,方案設計應在提出開采計劃後完成,初步設計則應在方案批準後編製。其基本內容為:

  一、 方案設計

  1) 建(構)築物特征及其壓煤開采的必要性、可能性和可靠性。

  2) 實現建(構)築物下采煤的各種技術方案,其中包括地表移動和變形預計,采煤方法和頂板管理方法的選擇與論證,開采技術措施,對建(構)築物影響程度的分析與估計。

  3) 方案的技術,經濟評價及費用概算。

  4) 綜合分析對比和選定。

  二、 初步設計

  1) 開采方法。應包括開采範圍、采煤方法和頂板管理方法、工作麵布置、推進方向、推進速度、開采順序,有關的巷道布置與生產係統及相關圖紙。

  2) 地表移動和變形值預計及對建(構)築物的影響程度。應闡明選用的計算公式和參數,建(構)築物所在處有關的地表移動和結構特征、現有狀況和使用要求進行綜合分析。

  3) 建(構)築物加固和保護措施。應包括采前的加固保護措施,加固構件的設計說明書和相關圖紙,開采期間及開采後的維修措施。

  4) 地表移動及建(構)築物變形觀測站設計。

  5) 設計概算及經濟效益分析與評價。

  對於符合第2條、第3條的建(構)築物下采煤設計,原則上也應按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的規定執行,但允許結合具體情況刪減有關的內容。

  第2條 進行建(構)築物下來采煤設計必須具備下列技術資料和工程圖:

  一、 技術資料

  1) 地質、開采技術條件。煤層的層數、層間距、厚度、傾角、埋藏深度、壓煤量、岩石物理力學性質、地質構造、地下潛水位,現有的開采方法、巷道布置、生產係統以及鄰區開采情況。

  2) 建(構)築物概況。建(構)築物的體型、麵積、長度、寬度、高度、層數、結構類型、基礎型式及其埋置深度,鬆散層的厚度和地基土壤的工程地質及水文地質參數;建築時間和現有狀況,使用要求,周圍地形情況;建(構)築物原設計的有關資料。

  3) 主要管線和重要設備的技術特征、技術要求及其支承或基礎埋置方式。

  4) 有關的地表移動參數,老采區活化的可能性及其對地表和建(構)築物的影響。

  二、 工程圖

  1) 井上、下對照圖。應包括地形和煤層底板等高線、地質構造的、鄰近工作麵位置及建(構)築物平麵布置。

  2) 地質剖麵圖和鑽孔柱狀圖。應標明地麵標高,建(構)築物位置,煤層的層數、厚度、層間距、埋藏深度、傾角和地質構造等。

  3) 建(構)築物的施工圖(或竣工圖)。應包括平麵圖、立麵圖、剖麵圖,主要承重構件(梁、柱、屋架、樓板、基礎等)的支座聯接方式,斷麵尺寸和配筋,管線接頭構造及重要設備基礎等。

  第3條 在建(構)築物下試采時的觀測研究工作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開采前設置地表和建(構)築物觀測站。觀測站設置及觀測工作參照《煤礦測量規程》有關規定執行。

  2) 在開采前和采動期間對地表裂縫和建(構)築物的損壞情況及時進行素描、攝影和攝像記錄。

  3) 準確測定實際開采厚度、開采麵積、采出量、采空區內殘留煤柱的位置和尺寸、工作麵推進速度及其它有關技術經濟指標。

  4) 試采結束後對各項觀測資料進行係統分析和總結,提出成果,上報不關審批單位。

  符合第2條規定進行建(構)築物下采煤或在本礦區多次成功進行過建(構)築物下采煤時,可根據需要簡化觀測內容,隻進行局部或單項觀測。

  第二節 水體壓煤的開采

  第1條 近水體采煤時,必須嚴格控製對水體的采動影響程度。按水體的類型、流態、規模、賦存條件及允許采動影響程度,將受開采影響的水體分為不同的采動等級(表2)。對不同采等級的水體,必須采用留設相應的安全煤岩柱的措施。

  第2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水體的壓煤允許開采:

  1) 水體與設計開采界限(煤層)之間的最小距離,符合第1條表2中各水體采動等級要求留設的相應類型安全煤(岩)柱尺寸。

  2) 水體與設計開采界限(煤層)之間的最小距離,略小於第1條表2中各水體采動等級要求留設的相應類型安全煤(岩)柱尺寸,本礦井又有類似條件的近水體采煤成功經驗和可靠數據的。

  1) 在技術可能、經濟合理的條件下,能夠實現改道(河流)和放空(水庫、采空積水區等)的水體或能夠實現完全疏幹,以及堵截住水源補經通道的鬆散孔隙含水層水體或基岩孔隙—裂隙、岩溶—裂隙含水層水體。

  2) 地質、開采技術條件較好,並在有條件采用開采技術措施及其他措施後,水體與設計開采界限(煤層)之間的最小距離能滿足第1條表2中各水體采動等級要求留設的相應類型安全煤(岩)柱尺寸。

  3) 地質條件允許時,可以在枯水季節進行開采的季節性水體。

  第1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水體的壓煤允許進行試采:

  1) 水體與設計開采界限(煤層)之間的最小距離,不符合第1條表2中各水體采動等級要求留設相應類型安全煤(岩)柱尺寸,但水體與煤層之間有良好隔水層,或者通過對岩性、地層組合結構及頂板垮落帶、導水裂縫帶高度或底板采動導水破壞帶深度、承壓水導升帶厚度分析,確認無潰水、潰沙或突水可能的。

  2) 水體與設計開采界限(煤層)之間的最小距離,雖略小於第1條表2中各水體采動等級要求的相應類型安全煤岩柱尺寸,但本礦區無此類近水體采煤經驗和數據的。

  3) 水體與設計開采界限(煤層)之間無足夠厚度的良好隔水層,但采用充填法或條帶法等開采方法可使頂板導水裂縫帶高度或底板采動導水破壞帶深度不達到水體的。

  4) 水體與設計開采界限(煤層)之間的最小距離,雖符合第1條表2中要求留設的相應類型安全煤岩柱尺寸,但煤層為傾角大於55°的急傾斜中厚煤層和厚煤層。

  5) 水體與設計開采界限(煤層)之間的最小距離,雖符合第1條表2中要求留設的相應類型安全煤岩柱尺寸,但水體壓煤地區地質構造比較發育。

  第2條 近水體采煤時,必須采用相應的開采技術措施和安全措施。根據水體的類型、地質、水文地質和開采技術條件,可選用下列開采技術措施和安全措施

  ⑴ 保留防沙煤岩柱和防塌煤岩柱在水體下開采緩傾斜及傾斜厚煤層時,宜采用傾斜分層長壁開采方法,並盡量減少第一、二分層的采厚,增加分層之間的間歇時間,上、下分層同一位置的回采間隔時間應不小於4—6個月,如果岩性堅硬,間隔時間應適當增加。采用放頂煤開采方法時,必須先試驗後推廣。

  ⑵ 在水體下開采急傾斜煤層時,應采用分小階段間歇回采,同時加大走向方向連續回采長度的開采方法,且第一、二小階段的回采垂高(一般15—20m)應小於其餘小階段。嚴禁超限開采設計開采範圍之外的煤量。如果頂底板岩層堅硬、為鬆軟易發生抽冒時,則在第二水平甚至第三水平開采時,也應按上述規定執行。

  ⑶ 水體下采煤時,當鬆散含水層或基岩含水層處於預計頂板垮落帶和導水裂縫帶範圍內,但煤層頂板與含量水層之間有隔水層存在時,應搞好工作麵正規循環作業,保證工作麵勻速推進,加強工作麵支護,防止工作麵頂板隔水層超水層超前斷裂;應采用使采掘工作麵利於疏排水工作,以及保持水溝暢通等措施,避免工作麵作業條件惡化。

  ⑷ 水體下采煤時,如果鬆散層底部為強含水層,且與基岩含水層有密切的水力聯係時,礦井初期應按防水煤岩柱要求確定開采上限和隻將總回風巷標高提高,待對底部含水層疏幹後再按防砂煤岩柱或防塌煤岩柱要求進行開采。

  ⑸ 在試采條件困難和地質、水文地質資料不足的情況下,可先開采遠離水體、隔水層較厚且分布穩定、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較簡單或易於進行觀測試驗的煤層,積累經驗和數據後,再逐步擴大試采規模與範圍。

  ⑹ 開采石灰岩強岩溶水體壓煤時,應在開采水平、采區或煤層之間留設隔離煤柱或建立防水閘門(牆),計算隔離煤柱尺寸時,必須注意使煤柱至岩溶水體之間的岩體不受到破壞;或者在受突水威脅的采區建立單獨的疏水係統,加大排水能力及水倉容量,或建立備用水倉。在水體上采煤時,可要用底板注漿加固等措施。導水斷層兩盤和陷落柱周圍應留設煤柱,斷層煤柱留設和設計方法按《礦井水文地質規程》規定執行。

  ⑺ 在積水采空區和基岩含水層附近采煤,或有充水斷層破碎帶、陷落柱等存在時,應采用巷道、鑽孔或巷道與鑽孔相結合等方法,先探放、疏降,後開采或邊疏降邊開采。

  ⑻ 當地表水體和鬆散強含水層下無隔水層時,開采淺部煤層以及在采厚大、含水層水量豐富,水體與煤層的間距小於頂板導水裂縫帶高度時,應采用控製裂縫帶發展高度的開采方法,如充填法或條帶法開采和限製回采厚度等措施。

  ⑼ 近水體采煤時,應采用鑽探或物探方法詳細探明有關的含、隔水層界麵的基岩麵起伏變化,以保證安全煤岩柱的設計尺寸。

  ⑽ 近水體采煤時,應對受水威脅的工作麵和采空區的水情加強監測,對水量、水質、水位動態進行係統觀測和及時分析;應設置排水巷道。定期清理水溝、水倉,正確選擇安全避災路線,配備良好的照明、通訊與信號裝置;應對采區周圍井巷、采空區及地表積水區範圍和可能發生的突水通道作出預計並采取相應措施。

  其它安全措施按《煤礦01manbetx 》和《礦井水文地質規程》有關規定執行。

  第3條 近水體采煤設計一般應分為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兩個步驟進行。對於生產礦井,方案設計應在提出開采計劃後完成,初步設計則在方案設計批準後編製。其基本內容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 方案設計

  1) 水體特征、地質采礦條件及壓煤開采的必要性、可能性和安全可靠性。

  2) 實現近水體采煤的各種技術方案。其中應包括采煤方法和頂板管理方法的選擇與論證,開采技術措施,水體受采動影響程度的分析與預計。

  3) 方案的技術、經濟評價及費用概算。

  4) 方案的綜合分析對比和選定。

  二、 初步設計

  1) 開采方法。應包括采煤方法和頂板管理方法,工作麵布置,開采順序、開采厚度、推進方向和推進速度,以及有關的巷道布置與生產係統。

  2) 采區和礦井湧水量預計。其預計方法可參考《礦井水文地質規程》。

  3) 對頂板垮落帶、導水裂縫帶高度和底板采動導水破壞帶深度、承壓水導升帶厚度及發展特征的預計,安全煤岩柱的設計,必要時應時對地表和岩層的移動與變形進行預計。

  4) 井上、下防排水工程。應包括井下排水設備、排水係統,井下探放水工程,地麵防排水工程。

  5) 井下安全措施。一般應包括保證安全煤岩柱尺寸的采掘措施,避災路線及通訊信號等。在石灰岩強岩溶水體附近采煤時,還應根據具體情況,考慮備用水倉、疏水路線及防水閘六(牆)等的設計。

  6) 井上、下水文地質長期觀測網,岩體破壞、采掘工作麵礦壓及地表移動觀測站設計。

  7) 設計概算及經濟效益分析與評價。

  第4條 完成近水體采煤設計,需根據水體的具體情況具備下列有關的技術資料和工程圖。

  一、 技術資料

  1) 地表水體的水域、水深、水位動態、流量、流速、大氣降雨量、補給水源滲漏途徑;地表洪水及防洪、排拱渠道係統。

  2) 采空區、舊巷積水區的範圍、水量,老采區的開采層數及範圍、采空區積水的水源及其動態特征,與大氣降水、地表水、地下水及上、下煤層,本煤層其它采空區和積水區之間的水力聯係。

  3) 河(湖、海)堤、庫(河)壩的材質、斷麵、標高、建造時間、施工質量、浸水深度及其與采區位置的對應關係。

  4) 鬆散層的成因類型:含水層、隔水層的組合結構及沉積特征是 含水層的厚度、富水性(單位湧水量、滲透係數)、顆粒級配、含粘量,在天然狀態下的補給、逕流、排泄條件及其在采動影響下可能產生的變化;隔水層的厚度、顆粒級配及塑性指數(液限、塑限)。

  5) 基岩含水層和隔水層的組合結構和沉積特征,岩層裂隙、岩溶、斷層和陷落柱的發育與分布規律,富水性、水質、水量、水位動態及其在天然狀態下的補給、逕流、排泄條件和在采動影響下可能產生的變化;隔水層的厚度及岩石物理力學性質,岩石結構特征和礦物成分,地質斷裂構造特征、斷層、陷落柱的隔水性和導水性,穿透含水層鑽孔的封孔質量;基岩麵標高,風化帶深度,古風化殼及其含水性評價。

  6) 成煤時代,煤層穩定性,可采煤層層數、厚度、層間距、傾角、埋深及礦井開拓、排水係統。

  7) 本礦井(區)或類似條件下的頂板垮落帶、導水裂縫帶高度,底板采動導水破壞帶深度,承壓水導升帶厚度、采掘工作麵礦壓,地表移動與變形實測數據,地表塌陷、潰水、潰砂或突水等資料。

  二、 工程圖

  1) 井上、下對照圖。應包括水體的平麵、剖麵位置,地形及標高,煤層露頭,采區周圍開采情況及采動影響範圍,地表下沉積水範圍及煤層底板等高線。

  2) 地質及水文地質圖。應包括礦井水文地質圖,水文地質剖麵圖、地質柱狀圖,主要含水層(組)水位(壓)等值線圖,主要含水層、隔水層等厚線圖、頂板或底板等高線圖,煤層頂板及基岩麵等高線圖等。對於水文地質條件複雜的井田,需增加區域水文地質圖、岩溶液分布圖、礦區地下水化學圖、富水性分布圖、富水性分布圖、斷層兩盤含水層對接補給關係圖等。

  3) 礦井排水係統圖。

  4) 礦井充水性圖。

  5) 礦井動態(水量、水位、水質)與各種因素(如降水量、開拓巷道長度、回采麵積)相關分析曲線圖。

  第5條 進行水體壓煤試采時,必須進行相應的觀測研究工作。試采中的觀測研究工作應包括下列內容:

  1) 試采區巷道和工作麵充水性,全礦井湧水量動態,分煤層、分水平、分采區、分工作麵、分湧水點的湧水量定期觀測及水質化驗分析。

  2) 地表水和地下水(包括鬆散層、基岩和風化帶含水層水)動態生長期觀測。觀測工作在采前至少進行一個水文年。地表水的觀測內容主要為水位標高、水質化驗、流量等;地下水的觀測內容主要為各含水層的水位標高、水質化驗、流速及水力聯係、補給通道等;此外,還應收集或觀測氣象資料(降雨量、蒸發量等)。

  3) 頂板垮落帶、導水裂縫帶高度、底板采動導水破壞帶深度與承壓水導升帶厚度和分布形態及特征觀測研究。

  4) 采掘工作麵礦壓、地表移動與變形觀測,地表裂縫的素描與攝影、錄像記錄。

  5) 開采厚度、開采麵積、工作麵垮落高度與特征、推進速度、老頂初次與周期來壓、頂板及煤柱穩定性和各項開采技術經濟指標的計算與分析。

  6) 岩溶液地區可溶岩層上方地表塌陷範圍、塌陷坑分布狀況和可能的塌陷監測;岩溶陷落柱分布範圍、含水情況等。

  7) 地表下沉盆地積水區範圍、水深及水量觀測。

  8) 采空區積水的水位、水量及補給、排泄情況觀測。

  9) 采掘工作麵地質異常超前探測。

  試采結束後,應對各項觀測資料進行係統分析和總結,逐級上報。

  對多次成功地進行過水體壓煤開采且掌握了規律和數據的礦井,上述工作可根據具體情況進行。

  第二節 鐵路壓煤的開采

  第1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鐵路壓煤允許采用全部垮落法進行開采:

  1) 國家三級鐵路:

  薄及中厚煤層的采深與單層采厚比大於或等於60;

  厚煤層及煤層群的采深與分層采厚比大於或等於80。

  2) 工礦企業專用鐵路:

  薄及中厚煤層的采深與單層采厚比大於或等於40;

  厚煤層及煤層群的采深與分層采厚比大於或等於60。

  3) 本礦井在鐵路下采煤有成功經驗和可靠數據的。

  第2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鐵路壓煤(指有縫線路)允許采有全部垮落法進行試采。

  1) 國家一級鐵路:

  薄及中厚煤層的采深與單層采厚比大於或等於150;

  厚煤層及煤層群的采深與分層采厚比大於或等於200。

  2) 國家二級鐵路:

  薄及中厚煤層的采深與單層采厚比大於或等於100;

  厚煤層及煤層群的采深與分層采厚比大於或等於150。

  3) 國家三級鐵路:

  薄及中厚煤層的采深與單層采厚比大於或等於40,小於60;

  厚煤層及煤層群的采深與分層采厚比大於或等於60,小於80。

  4) 工礦企業專用鐵路:

  薄及中厚煤層的采深與單層采厚比大於或等於20,小於40;

  厚煤層及煤層群的采深與分層采厚比大於或等於40,小於60。

  5) 本礦井在鐵路下采煤有一定經驗和數據的。

  鐵路壓煤試采,除自營線路外,應事先征得鐵路主管部門同意。

  第3條 在鐵路下采煤時,即使采深采厚比符合第1條,第2條的規定,但其最小深度中的基岩厚度必須大於垮落帶高度。

  第4條 鐵路下采煤需要采用相應的開采技術措施時,根據鐵路的保護等級、地質及開采技術條件,可選用下列開采技術措施:

  1) 符合第1條允許開采技術條件的緩傾斜、傾斜煤層,可采用單一長壁或傾斜分層和采煤方法,並采用全部垮落法管理頂板。

  2) 符合第2條允許試采技術條件的緩傾斜、傾斜煤層,也可采用單一長壁或傾斜分層和長壁采煤方法,並采用全部垮落法管理頂板。

  3) 對采深采厚比小於第1條、第2條規定的緩傾斜、傾斜煤層在技術上可能和經濟上合理的條件下,可采用充填法或試采。

  4) 以急傾斜煤層,如果鐵路穿過煤層露頭或其附近,必須根據煤層頂底板岩性、覆岩破壞規律,采取相應的采煤方法和頂板管理方法,保證地表不出現突然下沉。一般應采用工作麵沿走向推進的采煤方法及全部垮落、人工強製放頂或充填法管理頂板,不得采用工作麵沿傾推進的采煤方法,盡量減少一次回采的階段高度,嚴禁超限開采設計開采範圍外的煤量。如果頂底板岩石堅硬,煤質鬆軟易於發生抽冒和切冒時,則此規定除適應用於第一水平外,同樣適用於第二水平和第三水平的開采。

  5) 在急傾斜煤層條件下,如果鐵路不穿過煤層露頭及其附近,其允許開采或試采的條件基本上與開采緩傾斜、傾斜煤層相同。

  第5條 鐵路下采煤時,應對受采動影響的鐵路進行及時的維修。對於國家鐵路線的維修標準和要求應參照鐵道部《鐵路線路維修規則》、《鐵皮線路設備大修規則》等規則中有關規定執行。對於工礦企業專用鐵路的維修標準和要求可參照原煤炭工業部《煤炭工業鐵路技術管理規程》(1996年)中有關規定執行。

  第6條 鐵路壓煤開采設計一般應包括方案設計和初步設計兩個步驟。對於生產礦井,方案設計應在提出開采計劃後完成,初步設計則應在方案批準後編製。其基本內容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 方案設計

  1) 鐵路特征及其壓煤開采權的必要性、可能性和安全可靠性。

  2) 實現鐵路下采煤的各種技術方案。其中包括采煤方法和頂板管理方法的選擇與論證,開采技術措施、行車安全措施及鐵路的維修方法。

  3) 開采技術方案及維修方案的技術、經濟評價和費用概算。

  4) 方案的分析對比和選定。

  二、 初步設計

  1) 開采方法。應包括采煤方法和頂板管理方法,工作麵布置、推進改革速度和開采順序,以及有關的巷道布置及生產係統。

  2) 地表移動與變形值預計。應闡明選用的計算公式和參數,鐵路所在處地表的下沉、下沉速度、橫向移動及水平變形值計算結果及曲線圖。

  3) 鐵路路基及其上部建築的維修方法與維修周期。

  4) 鐵路其它建築物的加固與維修。

  5) 維修組織形式及人員、材料等計劃。

  6) 設計概算及經濟效益分析與評價。

  第7條 鐵路壓煤開采設計應具備下列技術資料和工程圖:

  1) 地質開采技術條件。煤層的層數、層間距、傾角、埋藏深度、開采範圍、壓煤量、上覆岩層性質、地質斷裂構造位置及落差、流沙、溶洞、老采空間位置、活化的可能性及其對地表和線路的影響等。工程圖有:井上、下對照圖,地質地形圖,地質剖麵圖及鑽孔柱狀圖等。

  2) 被采動鐵路的技術特征。鐵路等級、股道數量、運輸量、每晝夜列車通過對數、最高行車速度、最小行車間隔時間、線路路基及上部建築物的構成,線路標高、變坡點、坡度以及線路直線段、曲線段和緩和曲線段的位置。曲率半徑、曲線長度、道岔、信號和通訊設備及線路周圍地形等。工程圖有:線路平麵圖和縱、橫剖麵圖等。

  3) 鐵路其它建築物的技術特征。例如對於鐵路橋,應標高橋梁及橋墩、台的結構、材質、建築年月、過水斷麵、橋下最高洪水位及流量等。工程圖有:橋梁的平麵位置圖,橋梁、墩、台的結構圖,支座構造圖等。

  第8條 在鐵路下試采時,必須對線路進行相應巡視及觀測研究工作。在符合第1條規定進行鐵路下采煤時,或本礦井多次成功進行過鐵路下采煤時,可根據具體情況隻作局部或單項觀測。

  鐵路線路觀測的主要內容有:線路下沉量、下沉速度及縱、橫向水平移動等。其它各項觀測研究工作及鐵路車站建築物的觀測研究工作按第16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試采結束後,應對各項觀測資料進行係統分析和總結。

  礦井防治水安全評價、風險評估和預警製度

  為進一步加強防治水工作,根據《河南省煤炭工業管理局關於在全省煤礦實施水害預測評價的通知》(預煤行[2008]440號)要求,特製定防治水安全評價製度、風險評估和預警製度。

  一、 建立機構,明確責任

  成立礦井防治水安全評價領導小組:

  組 長:礦長

  副組長:總工程師 生產副礦長 安全副礦長

  機電副礦長

  成 員:各副總工程師 各生產科室正職

  領導小組下設防治水安全評價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地測科,地測科長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電話:

  防治水安全評價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組織審查礦井各采掘工作麵的水害安全評價情況;核實各采掘地點是否存在突水的可能性:對防治水措施提出指導性意見;通報水害綜合評價結果;指定重點監控項目,並將監控項目落實到人;定期督促檢查水害隱患處理情況。

  二、 預測評價範圍

  礦井所有采、掘工作麵,一律實行水害安全評價,先評價後施工。

  三、預測評價內容

  采掘影響範圍內的施工層位、頂底板含水層、地質構造、老空區邊界、老空區積水量、水壓大小、物探異常區、封閉不良鑽孔、地表水體、采動裂隙帶高度、突水可能性,湧水量大小、防排水設施、通訊設施、防治水設計及措施。

  四、 預測評價的組織和實施

  (一)采掘工作麵水害安全評價分為礦井自評、集團公司審核和確認三個階段。

  每月25日前,根據我礦下月生產計劃安排,以采、掘工作麵為單元,以生產為單位進行水害安全評價,評價結果滿足安全生產需要時,報集團公司確認。

  (二)我礦水害安全評價管理實行科室分工負責製,各業務科室分工如下:

  1、地測科

  (1)負責采掘工作麵的施工進度及防治水工程質量管理。

  (2)負責采掘工作麵的地質、水文地質預測預報、防治水工程設計和措施編製和指導。

  (3)預測判斷可能揭露的斷層、褶曲、陷落柱等地質構造,並對可以造成的危害進行評價。

  (4)預測判斷采掘工作麵周圍是否存在老空、老巷、各種含水體及導水通道,並對湧水範圍、位置及水位、湧水量作出分析判斷和危害評價。

  (3)對物探書異常區分布情況及危害程度進行評價。

  (4)針對采掘工作麵及開口巷道前方水害因素進行分析,提出有針對性的防治水措施。

  2、機電科負責采掘工作麵防治水工作中的供電、排水設施(電纜、水泵、管路)的選型和管理工作。

  3、安監科、安全中心負責對對礦井防治水設計、安全技術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4、通風、防突科及相關單位負責對探放水工程實施時對瓦斯、二氧化碳、硫化氫等有害氣體的檢查監測和治理工作,並負責探放水各鑽場的防滅火工作。

  五、 預測評價的監督和考核

  要把水害預測評價作為“一把手工作來抓”,要抓細、抓好,徹底解決礦井水文地質資料不清,防治措施不力,技術管理弱化,冒險蠻幹的問題。地測防治水管理人員要把水害預測評價作為日常工作中的重點去做,多深入現場,搜集第一手資料,認真分析,刻苦鑽研,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探測手段,把地質情況分析透徹,預測準確,防範到位,措施得力,有效防止各類水害事故的發生。

  製定完善的管理製度,堅決做到先預測評價後施工,不預測評價不施工。要對預測評價的操作流程、責任分工、績效考核、獎懲辦法等都要做出明確細致的規定,保證預測評價工作能夠順利有效的開展下去。

  (一)總工程師負責水害安全評價工作,評價出的水害隱患及措施必須落實到人。凡沒有參與評價或未通過評價的掘進工作麵,開拓科不準發放施工通知單,地測人員不予放線,沒有參與評價或未通過評價的采煤工作麵不準回采。生產過程中發現地質及水文地質條件變化,必須立即組織修訂防治水方案措施,重新進行評價和審核,及時調整水害監控重點。

  (二)安全監檢部門對采掘工作麵的水害評價和防治水措施的執行進進行監督落實,發現沒有評價或評價未通過及安全技術措施執行不到位的采掘工作麵,要求施工單位必須停止施工。

  (三)預測評價要實行誰評價(審核)、誰簽字、誰負責的技術管理責任製。同時要製定相應的技術責任。

  礦井探放水規定

  一、 礦井防治水管理機構

  根據《許平公司煤礦防治水規定實施辦法》、《煤礦01manbetx 》及集團公司有關的規定,探放水工作應配足專業水文地質技術人員 ,探放水工作由礦長負責和領導,由礦總工程師主抓,地測科為防治水業務保安的主要部門,負責具體的探放水工作。

  二、探放水安全技術管理規定

  1、認真落實《煤礦01manbetx 》、《礦井水文地質規程》、《平煤股份公司煤礦防治水規定實施辦法》的規定,使礦井探放水工作順利開展。

  2、各級礦領導必須把礦井探放水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充分認識礦井探放水工作在煤礦安全生產中的重要性,嚴格執行《礦井水文地質規程》、《平煤股份公司煤礦防治水規定實施辦法》,堅持水文地質條件不清楚不生產,探放水措施不落實不生產,水害隱患未解除不生產。

  3、礦長對礦井探放水工作負領導責任,總工程師對礦井探放水工作負技術責任;生產、開拓副礦長對本戰線施工的礦井探放水工程負安全管理責任;機電副礦長對礦井排水設備及相應設施負安全管理責任,地測科對礦井探放水負工作管理和業務保安責任。

  4、礦井探放水工程必須建立嚴格的設計、審批製度。大型探放水工程必須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組織審批後方可實施。各項探放水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必須編製施工安全技術措施,並經總工程師組織地測科、安檢科、開拓科等部門審查批準後,嚴格按設計和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執行。若需修改設計或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必須按原審批程序進行。

  5必須配備專職水文地質人員從事防治水工作。水文地質人員要認真做好礦井探放水技術管理工作, 並配合安檢部門,監督落實礦井探放水工程施工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對未達探放水條件的不予探水。

  6、地測科要根據每年采掘接替情況編製防治水年報,根據每月生產情況,進行礦井水害隱患排查,排查結果要報地測處。對需探放水的地點應控製好探水位置、進行預報,及時下發有關的領導及安檢科、開拓(技術)科、調度室、生產施工單位等。

  7、必須將礦井探放水工程列入礦井年度計劃,重大探放水工程,應在物資和資金上予以保證。

  8、采掘工作麵探水前,地測科應當編製探放水設計、確定水警戒線,通風科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危害等安全措施。探放水鑽孔的布置和超前距離,應當根據水頭高低、煤(岩)層厚度和硬度等計算確定。探放水設計由地測科提出,經礦總工程師組織初審後,報集團公司審批。

  9、采掘工作麵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進行探放水:

  (1)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積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鄰煤礦;

  (2)接近含水層、導水斷層、暗河、溶洞和導水陷落柱;

  (3)打開防隔水煤(岩)柱進行放水前;

  (4)接近可能與河流、湖泊、水庫、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斷層破碎帶;

  (5)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鑽孔;

  (6)接近水文地質條件複雜的區域;

  (7)采掘破壞影響範圍內有承壓含水層或者含水構造、煤層與含水層間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楚可能發生突水;

  (8)接近有積水的灌漿區;

  (9)接近有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區。

  探水前,應當確定警戒線和放水線並繪製在采掘工程平麵圖上。

  10、探(放)水線的確定應遵循下列規定:

  (1)探(放)水線應根據上述原則計算確定,便最小不得小於20m。

  (2)探(放)本礦老空水應確定警戒線和放水線。警戒線應按距預計老空積水區最外緣外推60m確定,進入警戒線要執行超前探水措施,探明積水的實際位置;放水線原則上應按老空積水的產際位置確定,但不得小於20m,進入放水線,要進行探放水施工。

  沿空送巷進入放水線後,嚴格按標高每降低1m進行一次探放水施工;

  (3)在小煤礦、廢棄小窯采空區及其采動可疑區域采掘時,堅持有掘必探的原則,保持超前距不小於30m、側幫控製距離不小於20m;

  (4)探斷層水、含水層承壓水、岩溶陷落柱水、鑽孔水的探水線按第一條執行。

  11、布置探放水鑽孔必須遵循下列規定:

  (1)探放老空水、陷落柱水和鑽孔水時,探水鑽孔成組布設,並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麵和豎直麵內呈扇形。鑽孔終孔位置以滿足平距3 m為準,厚煤層內各孔終孔的垂距及與煤層頂底板的垂距均不得超過1.5m。開孔位置應根據煤(岩)柱強度及完整情況保持適當距離;

  (2)探放斷裂構造水和岩溶水等時,探水鑽孔沿掘進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底板方向的鑽孔不得少於2個;

  (3)煤層內,原則上禁止探放水壓高於1MP的充水斷層水、含水層水及陷落柱水等。如確實需要的,可以先建築防水閘牆,並在閘牆外向內探放水;

  (4)上部存在水害危脅時,原則上不得上山施工;確實上山施工的,應當進行雙巷掘進,其中一條超前探水和彙水,另一條用來安全撤人。雙巷間每隔30~50m掘1個聯絡巷,並設擋水牆;

  (5)探放水壓高於1MP的充水斷層水、含水層水及陷落柱子水時,必須計算確定最小的安全距離,以保證有足夠的下套管安全距離。如不具備下套管安全距離,必須調整設計,確保套管能安全下入,否則,不準施工。

  進下探放水必須使用專用的探放水鑽機,嚴禁使用煤電鑽探水。

  12、在安裝鑽機進行探水前,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加強鑽場附近的巷道支護,並在工作麵迎頭打好堅固的立柱和攔板;

  (2)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溝。探水鑽孔位於巷道低窪處時,必須配備能力與單孔最大放水量相適應的排水係統, 並進行試運行;

  (3)在打鑽地點或其附近完善三條命線(專用電話、供水管、壓風管);

  (4)依據設計,確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時,由測量人員進行標定。負責探放水工作的人員親臨現場,共同確定鑽孔的方位、傾角、深度和鑽孔數量,鑽孔參數一旦確定,不得隨意變動;

  (5)在預計水壓大於0.1MPa的地點探放水時,預先固結套管。套管口安裝閘閥,套管深度在探放水設計中規定。預先開掘安全躲避硐,製定包括撤人的避災路線等安全措施,並使每個作業人員了解和掌握:

  (6)鑽孔內水壓大於1.5MPa時,采用反壓和有防噴裝置的方法鑽進,並製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7)探放老空水、小窯水時現場必須有專職瓦檢員測定瓦斯及其它有害氣體情況:

  (8)排水泵和鑽機電源應分開控製,相互不能幹擾,保證供電係統穩定可靠:

  (9)各種必要的備品、備料、安全設施齊全、有效:

  (10)探放水領導小組現場負責人到場落實各項技術措施。

  探放水鑽孔除兼作堵水或者疏水用的鑽孔外,終孔孔徑一般不得大於75mm。

  13、探水鑽孔超前距離和止水套管長度,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探放小煤礦、廢棄小窯老空積水的超前鑽距,根據水壓、煤(岩)層厚度和強度及安全措施等情況確定,但最小水平鑽距不得小於30m,止水套管長度不得小於10m;

  (2)探放本礦老空水的超前距套管長度可根據水頭大小及煤柱寬度確定,但最小不得小於3m;

  (3)沿岩層探放含水層、斷層和陷落柱等含水體時,按下表確定探放鑽孔超前距和止水套管長度。

  岩石中探放水鑽孔超前鑽距和止水套管長度

  水壓(MPa)鑽孔超前鑽距(m)止水套管長度(m)

  <1.0>10>5

  1.0~2.0>15>10

  2.0~3.0>20>15

  >3.0>25>20

  14、在探放水鑽進時,發現煤岩鬆軟、片幫、來壓或者鑽孔眼中水壓、水量突然增大和頂鑽等透水征兆時,應當立即停止鑽進,但不得拔出鑽杆;應當立即向礦井調度室彙報,派人監測水情。發現情況危急時,應當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區域的人員到安全地點,然後采取安全措施,進行處理。

  15、探放老空水前,應當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體的空間位置、積水量和水壓。探放水孔應當鑽入老空水體,並監視放水全過程,核對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為止。探放老空水除需確認疏放的靜水量外,還必須確定是否有補給動水量,必須保持最低點附近的有水鑽孔暢通,防止老空水重新積聚。

  16、當鑽孔接近老空時,預計可能發生瓦斯或者有害氣體湧出的,應當設有瓦斯檢查員或者礦山救護隊員在現場值班,隨時檢查空氣成分。如果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有關規定,應當立即停止鑽進,切斷電源,撤出人員,並報告調度室,及時處理。

  17、鑽孔放水前,應當估計積水量,並根據礦井排水能力和水倉容量,控製放水流量,防止淹井;放水時,應當設有專人監測鑽孔出水情況,測定水量和水壓,做好記錄。如果水量突然變化,應當及時處理,並立即報告礦調度室。

  18、經有兩個以上在原出水孔下方的近距離鑽孔無水、鑽孔透風、透孔或測水壓等方式證實某一標高無水後,方可結束該標高的放水工程。

  19、每次或每循環探水結束,要及時發出允許掘進通知單或水害預報通知單。

  水害治理工程設計審查批準製度

  一、礦井應當及時編製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確定本單位的水文地質類型,根據確定的水文地質類型製訂防治水規劃、措施並認真組織實施。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和類型確定,需上報集團公司審定。

  二、所有防治水工程如勘探工程防治水設施、排水係統工程、探放水工程、注漿工程等均需編製方案或設計,並按規定上報公司審批。大型防治水工程(如疏水降壓、帷幕注漿、三下采煤)必須組織專家谘詢論證後,由集團公司組織審批後方可實施。各項防治水工程實施前,施工單位必須編製施工安全技術措施,並經集團公司總工程師組織地測、安監等部門審查批準後,嚴格按設計和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執行。若需修改設計或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必須按原審批程序進行。

  三、工程完成後。必須提交成果資料、圖紙和技術總結,並經公司主管部門組織鑒定和驗收。不符合要求的必須返工。

  四、防治水工程驗收辦法:由施工單位向礦井提出申請,礦井向公司提出書麵驗收申請;驗收人員由相關部室,礦井對口單位、施工單位等相關單位施工人員組成,由地測部負責組織。申請驗收單位要提供工程設計及批複意見、批準的預算、施工合同、施工日報表、施工等技術資料和和圖紙等作為驗收標準和依據。驗收分定期驗收和不定期驗收,每次驗收應出具驗收結果,作為工程決算的依據。

  五、礦井地測部門要根據當年及當月生產接替安排分析編製年、月、水情水害預報。若遇特殊水情水害,應隨時預報,經總工程師審批後,通知相關單位和部門。

  六、采掘工作麵生產前要做好水文地質工作,提供的地質說明書要包括祥細的水文地質說明書。如有水害威脅,必須製定防治水害的具體措施。采掘地質說明書必須經總工程師簽字後,通知並發放到相關單位和部門。

  七、受底板岩溶裂隙承壓水威脅的采掘工作麵需進行物探超前探測,並及時根據物探探測結果,編製地質及水文地質預報,經總工程師審批後,通知相關單位和部門,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處理。

  八、受水害威脅的采掘麵,由總工組織進行突水係數及安全水壓的計算,凡水壓及突水係數超標的頭麵,嚴禁開采;水壓及突水係數不超標采掘頭需報公司,經公司會審批準後,方可進行開采。

  祥盛煤業“三個煤量”管理製度

  為了加強對礦井的開拓、準備和回采三個煤量(簡稱三量)的管理,保證礦井采、掘正常接續,特製定四礦“三個煤量”管理製度。

  第一條 三量可采期限規定:

  1、 開拓煤量的可采期限為三至五年以上;

  2、 準備煤量的可采期限為一年以上;

  3、 回采煤量的可采期限為四至六個月以上。

  第二條 三量實際可采期計算公式:

  第一條 三量的解釋和計算規定

  1、 開拓煤量:係指已完成開采所必需的主井、副井、風井、井底車場、主要石門或采區石門、集中運輸大巷或運輸大巷、集中下山或采區下山、主要溜煤眼和必要的總回風道等的開拓、掘進工程所構成的煤量。計算公式如下:

  開拓煤量=(煤層兩翼已開拓的走向長度×采區平均斜長×煤層平均厚度×煤的容重-地質損失-開拓煤量可采期限內不能開采的煤量)×采區回采率

  2、 準備煤量:係指在開拓煤量範圍內已完成開采所必需的采區運輸巷道、采區回采風巷道及采區上下山等掘進工程所構成的煤量。計算公式如下:

  準備煤量=(采區走向長度×采區斜長×煤層平均厚度×煤的容重―地質損失-呆滯煤量)×采區回采率

  3、 回采煤量:係指在準備煤量範圍內為采區上山、中間巷道(工作麵運輸巷、回風巷)和回采工作麵切眼四麵所切割的煤量。計算公式如下:

  回采煤量=工作麵沿走向的可采長度×工作麵沿傾斜的可采長度×采厚×煤的容重×工作麵回采率

  第二條 定期計算、分析三個煤量可采期限,並上報礦領導及上級管理機構,為礦井采掘計劃提供科學數據。

  地測科現場安全檢查製度

  為了搞好煤礦安全工作,進一步加強礦井現場管理,杜絕02manbetx.com 的發生,地測科針對井下現場地質、水文和測量工作,特製定本製度。

  一、地質人員現場檢查製度

  1、井下遇有地質構造異常、地質條件複雜時,地質人員要深入現場,並根據現場情況及時下發地質預報,嚴防頂板、瓦斯等事故的發生。

  2、過斷層時,地質人員要檢查施工單位是否按給定腰線施工。

  3、在保護層開采時,為防止誤揭突出煤層而發生瓦斯超限或突出事故,地質人員要認真做好“三探一防”工作。

  二、防治水人員現場檢查製度

  1、水文、地質人員要負責所擔負工作範圍內的水文觀測工作,以現有異常現象要及時向領導和技術負責人彙報,並根據現場情況進行處理。

  2、水文、地質人員要隨時檢查各采掘工作麵排水管路的敷設情況是否完好,是否安要求形成完善的排水係統。

  3、水文、地質人員要對開采工作麵通過或接近地麵河流、水塘及切割河流的大構造斷裂時,均應對河流、水塘的水位進行觀測。

  4、對於采掘工作麵采取“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的原則,對於庚組煤寒武係灰岩水采取以“疏水降壓”為主,局部底板注漿加固為輔等措施,執行“物探先行,鑽探驗證”的超前循環探測措施,保證不帶壓開采。

  5、水文、地質人員及時下井,深入現場,主要對分管的各生產係統、區域的地測、防治水的各種隱患進行全麵排查,根據排查結果,認真填寫隱患排查卡,排查台帳,將排查卡反饋至各生產區隊,由區隊負責人認真填寫整改情況,整改日期,反饋至地測科,地測科去現場驗收。

  6、對於有探放水的采掘工作麵,水文、地質人員人員及時下井,檢查施工單位是嚴格執行了探放水距離,是否按探放水措施施工。

  三、測量人員現場檢查製度

  1、測量人員給定中腰線要及時準確,掌握掘進進度,杜絕測量事故的發生。

  2、測量人員要不定期檢查施工單位是否按中腰線施工,如果沒有按中腰線施工,要責令施工單位按要求整改。

  3、巷道貫通、透老巷、透窩時,測量人員發放通知單,檢查施工單位是否按給定距離施工。

  4、跨巷時,當層間距較小時,測量人員檢查施工單位對老巷進行了加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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