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籌備處安全質量監督檢查製度
基建籌備處安全質量監督檢查製度
1.礦每旬組織一次全麵的工程安全質量大檢查;管理人員下井要填寫檢查記錄,作為動態檢查;各部門、各單位、對分管範圍內的車間、庫房、班組、場所,要按有關規定建立月檢、旬檢、周檢、日檢、班檢製度,並嚴格執行;各級領導幹部和職能部門工作人員要堅持日常現場巡回安全檢查。
2.礦安全質量大檢查由處長組織、基建副處長具體負責,井下檢查由安全科牽頭。分管領導及相關職能部門、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負責人參加,分別對本專業責任範圍內的安全施工工作進行檢查。分管領導對所分管範圍安全監督檢查工作負責,業務保安部門對分管業務安全監督檢查工作負責。
3.安全、質量、文明施工檢查具體組織、考核、評級、獎罰按有關文件執行。
4.檢查標準:按《基建礦井質量標準化標準》和礦製定的有關安全、質量標準化、文明施工檢查標準執行。
5.對查出的問題,安全副處長要組織召開落實整改會議,安全部門負責對查出的隱患按“四定”原則((定隱患、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時間、定責任人)予以落實到位,督察整改過程和結果,及時向有關領導反饋,並通報和存檔備案。
6.檢查查出的問題和隱患,由安全科按規定時間進行複查。本礦落實不了的隱患要按規定上報,請求上級有關部門協助解決。
7. 安全監督檢查原則。安全監督檢查工作要堅持領導與群眾相結合、綜合檢查與專項檢查相結合、自檢與互檢相結合、檢查與整改相結合的原則,做到製度化、經常化、規範化。
8. 公司領導和業務保安部門要堅持日常巡回安全檢查,安全管理人員要開展不定期的日常動態安全監督檢查,突出“動態”和“二班夜班檢查”兩個特點。
9. 安全檢查主要內容:
(1)礦井基建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及安全生產管理製度的落實情況;
(2)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情況;
(3)安全投入、重點工程的完成情況;
(4)上次安全監督檢查存在的主要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
(5)現場安全施工管理情況及各要害場所安全管理情況;
(6)火工品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7)安全獎勵使用及安全罰款執行情況;
(8)各級領導幹部值班、下現場、跟班、情況;
(9)證照管理及安全培訓與持證上崗情況;
(10)應急救援體係、創傷急救體係的響應、處置等情況;
(11)其它需要檢查的內容。
10. 現場安全監督檢查中,若發現有危及職工生命安全健康的作業環境,設施等重大安全隱患,必須立即責令停止作業,撤出受威脅區域的所有人員。
11. 凡是參加安全監督檢查人員,都必須嚴格堅持“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