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籌備處基建財務管理製度
基建籌備處基建財務管理製度
為進一步規範本礦基建財務管理製度,保證基建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和實際情況,特製定如下管理製度。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在財經方麵的統計、政策、法律、法規製度和財務製度。
二、基本建設資金要專戶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
1、按要求依據投資計劃申請開設基本建設資金賬戶(賬套);
2、按照基本建設項目設置建設資金專賬,核算每一個項目的建設成本和交付使用資產情況;
3、按規定設置獨立的財務管理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財務工作並保持人員的相對穩定,財務人員應具有會計從業資格;
4、嚴格按批複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使用基建資金。嚴格執行各項費用的開支標準和範圍,防止挪用、擠占國家資金。
三、合理使用基本建設經費
1、嚴格監督基建資金的使用情況,對資金來源、投資使用和資金完成的三個階段,認真做好日常的會計核算、記賬、報賬工作。必須做到手續完備、內容充實、數字真實準確、賬目清楚、按期報賬;
2、嚴格履行會計手續,基建資金必須按程序簽批後方能使用;
3、基建財務人員必須嚴格執行財經紀律,保護國家基建資金的完整與安全;
4、按照國家財務製度的規定,認真編製憑證及月報、季報、年終計算,做到報表及時、數字真實、內容完整、實事求是;
5、認真審核原始憑證,對違反財經製度,不真實和不符合基建開支範圍與標準的票據一律拒絕報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