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旺煤礦自救器管理製度
新旺煤礦自救器管理製度
根據《煤礦安全01manbetx
》和國家局《關於加強煤礦礦用自救器監督監察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煤礦[2006]73號)文件要求,結合我礦實際,為確保自救器的規範管理和正確使用,製定本製度:
一、一般規定:
1、每一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自救器,自救器的配備必須滿足所有入井員工每人一台,並保證有不少於10%的備用量。
2、礦設置專門的保管和收發場所,每天專人檢查自救器的完好情況。
3、檢查、維修自救器的工作場所應清潔,以避免粉塵、油脂等進入自救器。
4、檢身室必須對每一入井人員進行檢查,對於不隨身攜帶自救器的人員有權禁止其入井,並彙報安全科按“三違”進行處理。
二、自救器的采購:
1、需采購自救器時,由礦通風科作出計劃,經礦長審核後報公司采購部。
2、采購的自救器必須有煤安標誌、檢驗合格證、使用說明書等相關證件,由驗收人員負責把關。
三、自救器知識培訓:
1、每一入井人員和自救器收發員上崗前必須進行自救器使用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並能在30秒鍾內正確佩帶,方可發證上崗。
2、礦培訓中心每年至少組織一次自救器使用知識的全員培訓,並進行考試,考試不合格的應責令其脫產培訓,直至考試合格為止。
四、自救器的保管與收發:
1、自救器的保管與收發由儀器發放室負責。
2、自救器收發員在發放和收取自救器時,必須及時予以登記,並檢查自救器的外殼是否完好,否則不予發放。收取時如發現損壞或丟失現象,書麵報告通風科(按損壞現象和損壞程度,給予30—100員的處罰,丟失照價賠償)。
3、儀器發放室必須建立自救器台帳,對自救器的總數量、損壞數量、新增數量,必須如實上報通風科。
五、自救器的領用:
1、入井人員在領取自救器時,必須檢查其外套、封條、外殼是否完好,否則應要求自救器收發員予以更換。
2、入井人員必須愛護自救器,嚴禁私自拆卸,另作他用或隨意損壞。
3、新到貨的自救器投用前需進行氣密性檢查,發現不符合標準時,嚴禁投入使用。
六、自救器的檢測:
1、礦井必須配備自救器檢測儀器。
2、自救器的檢測由監控中心負責,每季度進行一次,並有記錄可查。
七、自救器的報廢:
1、自救器收發員必須經常檢查自救器的完好狀況,發現損壞和到期,應及時予以報廢。
2、凡封條破壞或已開啟過的自救器,無論時間長短,都應報廢。地麵倉庫存放超過5年或井下攜帶超過3年的,應予以報廢。
3、對於報廢的自救器,應及時通知公司庫管部門,按照相關程序進行處理。
八、本製度從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