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興礦“一通三防”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彙編
關於下發鶴煤東興礦 “一通三防”管理規定的
通 知
礦屬各單位:
為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理念,杜絕煤礦瓦斯、煤塵、火災等重特大02manbetx.com 發生,根據《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煤礦安全01manbetx 》、《鶴煤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規定》,特製定東興礦“一通三防”管理規定。
附件:《禹州鶴煤東興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規定》
東興礦“一通三防”管理規定
東興礦一通三防齊抓共管責任製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強化東興礦“一通三防”現場管理,杜絕瓦斯煤塵重大02manbetx.com ,確保礦井安全生產,特製訂東興礦“一通三防”齊抓共管責任製。
一、礦長職責
(一)礦長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責任者,負責建立健全“一通三防”機構和管理製度,並對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及上級有關部門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文件、指令,將“一通三防”作為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來抓。
(三)每月組織召開一次“一通三防”專題會議,平衡解決“一通三防”工作所需人力、物力和資金,確保“一通三防”工程按計劃、設計施工。在礦井瓦斯綜合治理工程、隊伍、資金和時間上給予充分保證。
(四)負責礦井投入生產前的驗收,確保“一通三防”係統完善、通風工程到位。
(五)每日批閱通風瓦斯、安全監測日報,掌握礦井通風瓦斯動態,並簽署具體的處理意見。
(六)嚴格按照上級主管部門核定的通風能力組織生產,嚴禁超通風能力生產。
(七)負責“一通三防”特殊崗位人員配備,確保不影響正常工作。
(八)按規定提取“一通三防”維簡、成本等資金;保證集團公司所轉撥的各種資金和獎金及時兌現
(九)負責組織“一通三防”02manbetx.com 的搶救和處理
二、礦總工程師職責
(一)在集團公司技術負責人和礦長的領導下,對礦井“一通三防”工作進行管理。
(二)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部門有關“一通三防”的法律、法規、文件和指令,在礦井規劃、設計及生產過程中組織實施。
(三)負責組織製定礦井“一通三防”安全措施,從安全技術措施上創造有利條件,防止重大瓦斯、煤塵02manbetx.com 的發生,促進安全生產。
(四)協調礦井“一通三防”工作所需人員、資金和物資,組織完成“一通三防”技術業務工作,優化礦井安全生產條件,為職工創造良好的作業環境。
(五)組織編製、審批、實施、檢查年度成本、維簡計劃,“一通三防”工作規劃、計劃和措施。負責製定礦井瓦斯綜合治理規劃、措施。
(六)負責組織製定礦井“一通三防”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開展技術革新和技術推廣活動,普及“一通三防”安全知識。
(七)負責采掘工作麵設計和作業01manbetx 的審查審批關,作業01manbetx 和“一通三防”安全技術措施符合規定要求。
(八)按規定進行隱患排查,每月至少組織召開一次通風例會,並按“三定四簽字原則”落實會議內容,處理隱患。
(九)每日批閱通風瓦斯、安全監測日報,並簽署具體的處理意見,接受通風工作彙報,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十)每月至少組織一次“一通三防”安全大檢查,對查出的重大隱患,及時停產進行整改。
(十一)參與組織“一通三防”事故的搶救和處理。
三、生產礦長職責
(一)負責及時補充調配“一通三防”工作所需人員,優化勞動組織,穩定職工隊伍。
(二)負責安排督促采掘生產過程中出現的“一通三防”隱患問題的整改,做到不安全不生產。
(三)參加“一通三防”專題會議,及時將會議精神貫徹落實到分管部門。
(四)認真檢查分管範圍內“一通三防”規定、措施的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五)安排、布置、總結生產的同時,安排、布置、總結“一通三防”工作。
四、機電礦長職責
(一)對按有關規定審批的分管業務範圍內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負管理責任。
(二)協調機電業務部門,及時供應“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設備和配件。
(三)保證主要通風機正常運轉,局部通風機電源穩定可靠。對因供電係統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事故負管理責任。
(四)對掘進工作麵未實行“三專”、“雙風機、雙電源、風電瓦斯電閉鎖”供電方式負管理責任。
(五)負責組織井下設備驗收移交,確保機電設施安裝質量滿足“一通三防”要求。
(六)保證礦井安全監控係統供電穩定可靠。
五、安全礦長職責
(一)監督檢查“一通三防”責任製度的建立、健全和落實情況。
(二)監督檢查“以風定產”執行情況,對超通風能力生產負責令停產責任。
(三)參加“一通三防”工程設計、技術改造和重大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查。
(四)對 “一通三防”管理製度、安全措施的執行情況負監督檢查責任。對經總工程師組織編審的“一通三防”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負管理責任。
(五)組織、參加“一通三防”事故的追查處理,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六)對瓦斯超限、煤與瓦斯突出等“一通三防”事故、隱患的彙報負監督責任。
(七)負責爆破、巷道維修、瓦斯檢查等隊伍建設及專業技術、特殊工種人員的配備。
(八)對爆破、巷道維修、瓦斯檢查等製度、規定的落實負管理責任。
(九)落實對“一通三防”工作的獎勵和懲處措施。
六、礦通風、安全、生產(采煤)、機電、地測、技術等副總工程師職責
(二)協助總工程師審批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和“一通三防”安全技術措施。
(三)組織落實本戰線“一通三防”技術管理工作。
七、通風科科長職責
(一)對礦井通風安全工作負全麵責任,對業務範圍內安全技術措施落實負監督檢查責任。
(二)建立健全“一通三防”各工種崗位責任製和技術01manbetx 01manbetx ,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礦井、采區、工作麵通風係統調整按規定組織編製措施並嚴格落實。采掘工作麵和硐室供風量達到規定要求。局部通風機安裝位置合理、風量配備符合規定。
(四)負責巷道貫通前通風設施的構築和貫通後通風係統的調整。
(五)采掘工作麵發生瓦斯異常,負責及時組織製定針對性的防治措施。按規定審查通風瓦斯、安全監測日報,對當天存在的“一通三防”隱患及時組織處理,並向有關領導彙報。
(六)負責礦井防塵管路係統完善、各種防塵設施和隔爆設施齊全以及防塵、測塵製度的落實。
(七)負責開采自然發火煤層預防性措施的編製和落實。按規定處理盲巷、封閉結束采麵。
(八)負責按規定對分管業務範圍內安全儀器儀表進行維修、更換和計量檢定。
(九)負責組織礦井通風質量標準化工作,製定礦井“一通三防”質量標準化達標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十)參加“一通三防”事故搶救及處理
八、安監科科長職責
(一)對“一通三防”安全技術措施落實負監督檢查責任。
(二)負責“一通三防”事故的追查、03manbetx 和處理。
(三)負責“一通三防”事故、隱患的定期排查及彙報。
(四)對業務範圍內“一通三防”安全工作負全麵責任,對業務範圍內“一通三防”安全技術措施落實負監督檢查責任。
(五)對爆破、巷道維修、瓦斯檢查等製度、規定的落實負監督檢查責任。
(六)組織編製在嚴重塌落區、獨頭巷道、水威脅區等特殊地點巷道維修專項安全技術措施,並對措施的現場落實負監督檢查責任。
(七) 參加事故搶救和組織事故追查。
九、機電科科長職責
(一)對業務範圍內“一通三防”安全工作負全麵責任,對業務範圍內“一通三防”安全技術措施落實負監督檢查責任。
(二)保證主要通風機正常運轉,局部通風機電源穩定可靠。對因供電係統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事故負監督檢查責任。
(三)對掘進工作麵未實行“三專”、“雙風機、雙電源、風電瓦斯電閉鎖”供電方式負直接責任。
(四)對“一通三防”電氣設備定期防爆性能檢查負業務保安責任。
(五)參加事故搶救和處理。
十、地測科科長職責
(一)對業務範圍內“一通三防”安全工作負全麵責任,對業務範圍內“一通三防”安全技術措施落實負監督檢查責任。
(二)按規定及時做好地質預測預報工作,采掘工作麵遇到地質構造帶、煤層變化帶等異常狀態,加強地質素描工作。
(三)負責為石門揭煤、巷道貫通等提供準確地測資料,並及時發出地質預報。
十一、生產技術科職責
(一)貫徹《煤礦安全規程》、煤炭技術政策和有關規範,進行采掘工程設計時,保證通風係統的合理、可靠、經濟。
(二)保證生產設計、生產銜接等工作符合通風管理要求,杜絕盲巷、不合理通風等現象出現,及時安排“一通三防”方麵所需的工程項目。
(三)在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審批過程中,要優先審查“一通三防”有關內容,確保“一通三防”內容符合規程規定。
(四)及時足量劃撥材料,滿足礦井通風需要。
(五)按照礦井通風能力安排生產,杜絕超通風能力生產現象。
(六)井巷設計中,必須為設置通風設施留有足夠的位置。
(七)生產設計銜接及巷道驗收,必須經通風科技術主管核準後,方能生產。
(八)向通風部門及時準確提供巷道貫通距離,直通小窯位置、地質構造位置、煤層瓦斯含量等地測資料。
(九)向通風部門提供礦井通風管理必需的圖紙資料。
(十)協助通風部門完成必要的工程設施測繪、勘探任務。
(十一)參加通風設施的移交工作。
十二、礦調度室職責
(一)及時傳達上級有關“一通三防”工作的指示、指令、通報等文件,及時組織有關人員聽取上級有關“一通三防”方麵的電話會議內容
(二)參加礦每月的“一通三防”例會,及時貫徹落實“一通三防”有關規定和措施。
(三)調度會上,在安排生產的同時,安排有關部門及時處理“一通三防”方麵存在的隱患,必須落實到具體單位,並明確負責人及解決時間。
(四)發生礦井主要(局部) 通風機停風、瓦斯超限事故後,及時按照《煤
礦01manbetx 》規定下達停工、撤人的命令,按規定程序彙報有關領導和部門,
及時安排落實有關單位處理,做到隱患處理不完不準生產。
(五)工作麵移交時,必須經通風科檢查驗收“一通三防”設施的完好情況,由通風科開具“一通三防”驗收合格單後,方可移交。
(六)巷道貫通時,負責通知貫通巷道所在采區內的生產隊組停止一切工作,通風係統調整完畢,風流穩定後,通知有關隊組恢複生產。
(七)參加事故搶救和事故追查。
十三、礦值班人員職責
(一)礦值班人員必須掌握“一通三防”基本知識,了解礦井通風係統和施工隊組作業地點及人員安排,熟悉礦井避災路線.
(二)必須及時組織處理當天發現的“一通三防”隱患,當班沒有處理完成的,必須向下班人員交清。
(三)發現瓦斯監控係統傳感器發生報警時,必須及時組織查明原因進行處理。發生瓦斯超限時,必須命令立即切斷該區域電源,停止作業,撤出人員。
(四)發生主要通風機停風或發現重大通風瓦斯隱患時,必須立即召集相關礦領導及“一通三防”專業技術人員,研究製定辦法進行處理。
(五)嚴禁超通風能力組織生產。
十四、財務科職責
(一) 按計劃支付礦井“一通三防”所需材料、儀器、儀表等購置及維修資金。
(二)按規定及時支付礦井“一通三防”方麵的技術谘詢、業務交流、職工培訓等所需費用。
十五、通風隊隊長職責
(一)對業務範圍內“一通三防”安全技術措施的貫徹落實負直接責任。
(二)負責通風設施質量、位置符合規定,損壞後及時維修處理。采掘工作麵風量及時調整,配備符合規定。
(三)組織隊伍及時處理盲巷、封閉結束采麵;按規定進行自然發火預測預報和井下火區管理工作。
(四)負責防塵係統完善,管路安設符合規定。負責分管區域內防塵設施齊全、完好,使用正常;隔爆設施水量充足,距離符合規定。
十六、采煤、掘進隊隊長職責
(一)加強通風管理,愛護通風設施,避免風流短路,杜絕無風、微風作業。
(二)嚴格執行“一炮三檢”、“三人連鎖放炮”及“三專兩閉鎖”管理製度,對於“兩閉鎖”裝置要保持完好,正確使用,嚴禁將其線路短接或甩脫。
(三)當班值班長、跟班隊領導及其它有關人員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認真搞好工作地點瓦斯檢查。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有關瓦斯管理措施及我礦通風瓦斯管理辦法,聽從瓦斯檢查員的指揮,預防和避免瓦斯事故。
(四)搞好瓦斯監控裝置的移交、接收、維護、管理工作,充分發揮其功能。
(五)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作業規程》及我礦“一通三防”管理製度中有關綜合防塵的規定,負責安裝、使用、維護、管理本部門轄區內的防塵、隔爆設施,負責衝洗、清掃轄區內的巷道及工作麵的粉塵。
(六)接收所轄區內構築好的通風設施,並負責轄區內通風設施的管理。
(七)參加事故搶救和處理。
十七、運輸隊隊長職責
(一)負責分管範圍的巷道清掃、衝洗、刷白工作。
(二)負責分管範圍轉載點防滅塵工作。
(三)負責大巷隔爆設施的維護和管理。
(四)做好大巷及主、副立井口防火工作,防止煙霧灌入主、副立井;負責井下消防器材庫的管理。
(五)承擔為通風部門及時運送“一通三防”所需材料的任務
十八、修護隊隊長職責
(一)對業務範圍內“一通三防”安全技術措施的貫徹落實負直接責任。
(二)對巷道維修工作製度、規定的落實負直接責任。
(三)對在嚴重塌落區、獨頭巷道、水威脅區等特殊地點施工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的貫徹落實負直接責任。
十九、自救器校驗工職責
(一)負責自救器的檢查和校驗工作,持證上崗。
(二)按規定及時對自救器進行氣密、稱重檢查,並做好記錄。
(三)對上架的自救器要經常進行外觀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彙報給班長進行處理。
(四)檢驗中若發現有不合格的自救器,要作好記錄,並及時彙報給班長,及時更換。
(五)保持室內及校驗儀器的清潔衛生。
(六)遵守各種規章製度,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二十、報警儀校驗維護工職責
(一)負責報警儀的檢查、校驗和維修工作,持證上崗。
(二)對使用和備用的儀器要定期校驗(一旬一次)。
(三)對出現問題的儀器要及時、認真維修,如本人不能維修的要及時送檢。
(四)每天堅持到發放室對所有儀器進行外觀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五)做好一年一度的儀器鑒定工作。
(六)遵守各種規章製度和勞動紀律。
(七)負責校驗室的衛生工作。
二十一、通風安全監測工職責
(一)負責井上、井下安全監測裝置的調試、安裝、維護、修理和回收等工作,持證上崗。
(二)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監測裝置傳感器進行調試校正,保證監測數據準確無誤。
(三)定期對監測裝置進行巡回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四)負責對24h監測的信息進行03manbetx ,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向領導和調度彙報,迅速查明情況並進行處理。
(五)做好各類原始數據的整理、登記、彙總上報工作。
二十二、自救器管理員職責
(一)負責全礦自救器的管理發放工作,做到每兩小時對自救器架上自救器記錄一次。
(二)定期對自救器進行增重和氣密性檢查。
(三)認真填寫卡片,及時做好報表及上報工作。
(四)負責自救器房的衛生和管理。
二十三、風筒工職責
(一)負責局部通風工作,保證管轄區域內風速適宜,及時稀釋瓦斯、礦塵和炮煙,為現場作業人員提供良好的作業環境。
(二)監督施工單位對風筒及時延接,出風口至迎頭距離符合有關規定。
(三)風筒吊掛平直,環環起勁。
(四)接頭嚴密不漏風,有洞及時修補。
(五)拐彎處必須設專用彎頭,異徑風筒要用過渡節,先大後小,不準花接。
(六)監督風筒的轉運和回收工作,對井下“一通三防”存在的隱患及時彙報處理。
(七)對領取、回收的風筒、彎頭進行登記。
二十四、瓦斯檢查員職責
(一)持證上崗,負責井下指定區域的瓦斯檢查工作,及時掌握該區域的瓦斯變化情況,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向通風部門彙報。
(二)熟悉並嚴格執行通風、瓦斯、防塵、防火的有關規定,負責管轄區域內通防設施的監督檢查工作。
(三)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詳細交待本班通風、瓦斯等檢查情況,並認真履行交接班手續。
(四)嚴格執行瓦斯巡回檢查製度,認真填寫記錄手冊、牌板和班報,做到“三對口”,嚴禁空班漏檢,弄虛作假,每班必須向通風值班人員彙報兩次。
(五)施工地點出現停電、停風時,應立即通知施工人員撤到安全地點,並切斷電源,設置柵欄,揭示警標。
(六)對管轄區域內出現的盲巷、冒頂區進行瓦斯檢查,做好記錄,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向有關領導彙報。
二十五、測風員職責
(一)持證上崗,負責井下測風工作,熟悉並嚴格執行《煤礦01manbetx 》有關通風、瓦斯、煤塵的規定。
(二)熟悉礦井通風係統和設施設置情況。
(三)每月根據礦井采掘生產計劃變化情況提出通風係統配風方案及通風係統調整建議。
(四)每月至少三次對礦井風量進行全麵測定,並根據需要及時測定有關巷道風量情況。
(五)認真檢查通風設施完好和風流、風量變化情況,發現“一通三防”隱患時,要及時檢查原因並按規定及時彙報。
(六)認真填寫測風日誌,做好旬報、月報和上報工作。
(七)參加礦井通風阻力測定、礦井反風演習、瓦斯鑒定以及正常自檢工作。
(八)按規定定期校驗儀器、儀表。
(九)定期標填通風係統圖、避災路線圖。
二十六、防塵工職責
(一)負責主要專用回風巷的防塵裝置安裝、維護、回收及巷道煤塵清理工作。
(二)指導和監督采區及各主要進回風巷、回采工作麵兩巷、掘進工作麵隔爆設施的安裝、維護和回收工作。
(三)監督和指導回采工作麵溜子道防塵水管的安裝、維護和回收工作。
(四)監督和指導井下各運煤係統轉載點、卸載點噴霧裝置的安裝、維護和回收工作。
(五)監督和指導井下煤巷淨化水幕的安裝、維護和回收工作。
(六)監督檢查有關單位防塵設施的維護和使用情況。
(七)衝刷巷道時不得直射現場工作人員,各種電氣設備上積塵要用棉紗和掃帚清掃,嚴禁用水衝洗。
(八)負責防塵設施的登記和管理工作。
二十七、通風設施維護工職責
(一)負責建立、維護井下風門、擋風牆、風橋、調節風量窗等通風設施,以保證井下各需風地點的風量要求。
(二)負責按期封閉采空區和盲巷,以控製采空區漏風或氣體湧出現象。
(三)嚴格執行《煤礦01manbetx 》及鶴煤公司、礦有關通風設施和防滅火方麵的各項規定,熟悉掌握並嚴格執行通風設施質量標準。
(四)熟悉全礦通風係統和采、掘工作麵分布情況,準確掌握井下各采掘工作麵風門、風量調節、擋風密閉等通風設施維護所需材料,搞好維護準備工作和回采工作麵結束時的封閉。
(五)按建築標準和通風部門要求的進度進行施工。
(六)及時進行通風設施的維修、保養,損壞的設施及時更換,保證設施完好。
(七)配合技術人員進行礦井通風係統的調整及工作麵風量的分配工作。
(八)不斷學習技術,提高業務技術水平,積極向通風科、通風隊或通風技術人員推薦設施改造方案。
二十八、測塵工職責
(一)負責粉塵的測定工作,持證上崗。
(二)嚴格按規定選擇、布置測塵點。
(三)認真填寫各種報表、台帳,做到全、清、真,並按規定上報。
(四)負責測塵儀器的維修和保養,並有記錄。
(五)負責監督和反映防塵設施的使用情況。
(六)真實地反映產塵情況,為鑒定防塵效果提供依據。
(七)認真鑽研業務技術,熟練掌握各種儀器的性能和使用、維修方法。
(八)各項規章製度,服從領導安排。
二十九、監測主管技術人員職責
(一)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負責監測係統的技術管理和軟硬件技術工作。
(二)認真學習“三大規程”有關規定,了解全礦巷道布置和通風係統,協調技術與管理方麵的業務關係,審核有關技術措施、報表等工作。
(三)掌握所用係統運行情況及井上、下環境參數的概況,為正確使用監測係統設備提出指導性意見,負責積累係統資料,為本礦安全生產提供可靠信息。
(四)指導與協助軟、硬件技術人員做好編輯、數據03manbetx 等工作。
(五)組織技術培訓,加強與外單位聯係和技術交流,對監測係統的開發和新技術應用提供建設性意見。
三十、監測技術人員職責
(一)在主管技術人員的領導下,負責全礦安全監測係統各類傳感器的安裝、設計與使用維修中的技術工作。
(二)認真學習“三大規程”,並能熟悉掌握有關操作程序。
(三)了解分管範圍內巷道布置和通風係統,按采掘工作麵搬遷和巷道變化情況,及時標圖。
(四)根據生產及安全需要,及時編製監測裝置安裝措施和拆除措施,並深入井下現場,檢查措施落實情況,向分管領導彙報。
(五)參與組織監測電工和監測人員的業務學習和培訓工作,負責保管係統技術資料和填寫月度圖及報表。
礦井通風係統管理製度
一、礦井必須有完善的獨立通風係統,並做到穩定可靠、簡單合理。改變全礦井、一翼或一個水平的通風係統,必須報公司總工程師批準;改變一個采區的通風係統時,必須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在安排年、季、月度工程計劃時,應同時考慮合理的通風係統。
二、每一個生產水平和每一采區都必須實行分區通風。準備采區時,必須在構成全通風係統後方可掘進其它巷道;新采區投產移交時,必須在采區上(下)山做到位後,方可進行回采。
三、實行分區通風:通風係統中不得出現不符合《規程》的串聯風、擴散風、采空區通風;采區進、回風巷必須貫穿整個采區的長度或高度,嚴禁采區進回風巷一段為進風,一段為回風。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或易燃煤層的采區都必須設置一條專用回風巷道。
四、井下主要機電硐室等地點,必須有獨立通風係統。
五、消滅不符合規程的串聯風、擴散風、采空區通風,避免角聯通風;串聯風措施要嚴格按照規程的程序進行審批。采區內為準備新區段構成通風係統的掘進巷道或采煤工作麵遇到構造必須重新開掘巷道,布置獨立通風有困難時,可以采用一次性串聯通風,但一次性串聯通風必須預先製定安全措施,由礦總工程師、礦長審批簽字,並報公司備案。采區內為準備新區段構成通風係統的掘進巷道或采煤工作麵遇到構造必須重新開掘巷道,布置獨立通風有困難時,可以采用一次性串聯通風,但一次性串聯通風必須預先製定安全措施,由礦總工程師、礦長審批簽字,並報公司備案。井底車場附近、主要進風大巷或采區進風石門中施工岩石巷道,確實不能避免的一次性串聯通風,掘進工作麵的回風流串入全礦井、一翼、一個或幾個采區的,必須在施工前20天預先製定安全措施經礦總工程師、礦長審批後再報公司審批,未經批準不得施工。
六、堅持以風定產的原則,做到合理的集中生產,嚴禁超通風能力組織生產。
七、礦井各用風地點的需風量計算,嚴格按照規程和有關規定執行。
八、堅持每旬一次全麵測風製度,測風報表必須報技術負責人審閱。采掘工作麵和其它用風地點,根據實際需要隨時進行測風,以掌握井下各用風地點的實際風量,根據測風結果采取措施,合理調節風量。
九、保證所有進、回風巷的有效通風斷麵,要保證風速不超限,盡量減少通風阻力,巷道失修率控製在標準以內。
十、新礦井投產前,必須進行礦井通風阻力、主要通風機測定工作,礦井通風阻力以後每3年至少進行1次阻力測定,主要通風機以後每5年至少進行1次測定。在礦井轉入新水平生產或改變一翼通風係統後,都必須重新進行礦井通風阻力測定和通風係統優化工作。
十一、采空區必須及時封閉。隨采麵推進逐個封閉通至采空區的連通巷道。采區開采結束後45天內,必須在所有與已采區相連通的巷道中設置密閉牆。
十二、每年應進行一次通風能力核定,按實際供風量核定礦井產量,嚴禁超通風能力生產;煤礦井下出現風速超限、瓦斯超限、不合理串聯通風的,等同超通風能力生產;超通風能力生產的礦井、采區、工作麵,必須立即減少產量,重新調整生產布局及通風係統,把產量降到核定通風能力範圍內。
十三、礦井內部有效風量率不低於85%,各巷道交叉口要懸掛瓦斯、煤塵、火災、水災避災路線標誌牌。
十四、建立通風係統定期檢查製度,發現隱患及時處理,確保礦井通風係統完整、穩定、可靠。
局部通風管理製度
一、安裝要求
1、編製單位在編製掘進工作麵作業規程過程中,必須有局部通風設計;風量計算必須嚴格按瓦斯湧出量、巷道風速、施工人數等確定,保證風量滿足瓦斯和風速符合規程規定。
2、通風科具體審核作業規程中局部通風設計,無通風科把關的施工巷道一律不準開工。
3、局部通風機由施工單位負責安裝,施工單位必須按措施規定的安裝位置(距回風口不小於10米)、型號,正確安裝風機。
4、局部通風機要吊掛(或穩裝)平穩、設備齊全,風罩、整流器高壓部壓有襯墊,不漏風,離地高大於0.3m,有消音罩,且明確責任人。
5、采用雙風機、雙電源、風機自動倒台,一路電源接風機專用線,另一路可接生產電源。所有掘進工作麵必須實現“三專兩閉鎖”。
6、風筒直徑要符合要求,平直吊掛,逢環必吊,拐彎處設彎頭,異徑風筒要設過渡節,嚴禁一台風機向兩個正在施工的掘進頭供風;嚴禁使用3台以上的局部通風機同時向一個掘進工作麵供風。使用2台局部通風機同時向一個掘進工作麵供風的,無論哪一台局部通風機停風,都必須執行風電閉鎖。
7、風筒出風口距迎頭距離:煤巷不大於3m,岩巷及半煤岩巷5m,並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距離。風筒末端必須設置風筒圈,並用鐵絲吊掛牢固。一般風筒吊掛高度距巷道底板不小於1.5m。
8、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風筒接頭漏風、風筒破口必須及時粘補,風筒出風口風量必須滿足使用要求,柔性風筒百米漏風率必須符合下表要求。
柔性風筒百米漏風率的規定
通風距離m<200200~500500~10001000~2000>2000
L100 %<15<10<3<2<1.5
二、責任劃分
1、使用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風機及迎頭30m範圍內風筒的日常檢修、維護、風機倒台試驗及管理牌板的填寫工作,以及局扇的安裝、回收工作。
2、通風隊負責自局扇到距迎頭30m處風筒的標準化吊掛工作以及檢查風量、風流情況,負責檢查施工隊迎頭風筒的鋪設管理工作,並負責監督檢查風機使用和維護情況。
3、安檢員每班接班後必須將所管轄風機運轉情況、自動倒台、風筒吊掛、風量情況、管理牌填寫情況,風筒末端出口距迎頭及風筒備用情況全麵檢查一遍,發現問題及時彙報並責成有關單位解決。
三、管理規定
1、備用風筒一律上架、掛牌管理,不得亂扔亂放。
2、錨噴巷道由施工單位每5m打一個吊掛眼,並拉鐵絲吊掛,風筒做到逢環必吊,拐彎使用彎頭。風筒破口要及時補帖。
3、施工單位和通風隊要派專人管理風筒,風筒實行編號管理。
4、風機管理牌板由通風隊統一製定,內容包括安裝時間、地點、型號、功率、供風距離、供風量、管理人、檢查日期,由使用單位領用、設置和認真填寫(供風量由通風隊測定填寫)。
5、局部通風機在井下連續運轉1個月,由使用單位電工全麵檢修一次。檢修前辦理申請手續,並有記錄。
6、局部通風機要按掘進裝備係列化一類標準,要求裝置各類設備(如雙風機、雙電源、風機自動倒台等),並安裝風機開停傳感器。
7、所有入井風機,必須經機電管理部門嚴格檢查,確保部件齊全,集流器、保護柵完好,不失爆,規格符合要求。對旋風機前後節必須同型號、同廠家,運轉靈活,聲音正常。並有入井合格證方可入井。
8、風機運輸和安裝過程中,要文明運輸,禁止撞碰、淋水。
四、局部通風機停送電管理
1、局部通風機的停送電工作,必須有計劃,並填寫申請單,經有關單位審批後,由調度室通知:停電檢修單位、風機使用單位、掘進隊、通風科、安檢科,並嚴格按計劃,在允許的時間範圍內停電檢修。
2、工作麵停電檢修設備,要確保風機的正常運轉,同時要有防止風機停電措施,檢修期間不得生產,安檢員要詳細檢查通風、瓦斯情況。
3、若停電檢修必須停風時,要製定停電停風專項措施,嚴格按程序審批後實施,送電啟動風機前要嚴格按措施,進行通風、瓦斯檢查,隻有符合開啟條件方可啟動風機,嚴格按《瓦斯分級排放規定》執行,有關單位領導要現場指揮。
4、所有局部通風機,一律嚴禁無計劃停送電,日常風機自動倒台檢查,隻準安檢員和責任電工、局扇司機同時進行,安全檢查也須由施工單位的機電人員在場試驗,其餘人員無權隨意停開。
瓦斯防治技術管理製度
一、貫徹落實“先抽後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的瓦斯治理方針,控製特大瓦斯事故的發生。
二、礦井每年必須按規定進行瓦斯等級鑒定。
三、礦井嚴禁瓦斯超限作業,發現瓦斯超限作業的,應當組織03manbetx ,追查處理。
四、煤礦必須建立運行可靠的監測監控係統。監測監控係統和傳感器的安裝、使用、維修、瓦斯濃度的設定,必須符合《煤礦01manbetx 》規定的要求;對監控係統中心站必須配備經安全培訓合格的專職人員24小時值班。值班人員發現井下瓦斯超限報警時,必須立即向值班礦領導和調度室、通風部門彙報。發現井下大麵積瓦斯超限時,必須立即通知停電撤人。
五、礦井應當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和技改設計要求布置采掘工作麵,防止不合理集中生產和突擊生產。
六、煤礦必須每年核定礦井通風能力,保證以風定產,嚴禁超通風能力組織生產。煤礦井下出現風速超限、瓦斯超限、不合理串聯通風的,等同超通風能力生產;超通風能力生產的礦井、采區、工作麵,必須立即減少產量,重新調整生產布局及通風係統,把產量降到核定通風能力範圍內。
七、礦井必須建立和落實瓦斯檢查製度。 煤礦井下所有作業地點和容易積聚瓦斯的地點,必須定人、定時進行瓦斯巡回檢查,要製定瓦斯檢查計劃,並采取防止瓦斯檢查員空班漏檢的措施。
八、 低瓦斯礦井中的高瓦斯區域嚴格按高瓦斯礦井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九、對停工停風的管理規定
1、臨時停風的地點不得停風,否則必須切斷電源,設置柵欄,揭示警牌,嚴禁人員進入,並向礦調度室報告;停工區內瓦斯濃度達到3%或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不能立即處理時,必須在24h內封閉完畢。
2、恢複已封閉的停工區或采掘工作接近這些地點時,必須事先排除其中積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
3、嚴禁在停風或瓦斯超限的區域內作業。
4、礦長、礦技術負責人、爆破工、采掘區隊長、通風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跟班隊長、班長、流動電鉗工、安全檢測工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
瓦檢員巡回檢查製度
瓦斯檢查一般規定:
1、礦長、總工程師負責按規程規定配齊瓦斯檢查員;瓦斯檢查員按區域劃分巡回檢查,高瓦斯區或瓦斯湧出異常的采、掘工作麵每班必須配備專職瓦檢員檢查瓦斯濃度。
2、每月由通風科負責擬定礦井的瓦斯檢查點,經總工程師批準後,交瓦斯檢查部門執行。
其檢查地點和次數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采煤工作麵需要測定瓦斯和二氧化碳的地點有:
①、工作麵進風流(指進風順槽至工作麵煤壁線以外的風流);
②、工作麵風流(指距煤壁、頂(底)板各200mm和以采空區切頂線為界空間風流);
③、上隅角(指采煤工作麵回風側最後一架棚落山側1米處);
④、工作麵回風流(指距采煤工作麵煤壁10米以外的回風順槽內不與其它風流彙合的一段風流);
(2)、掘進工作麵需要測定瓦斯和二氧化碳的地點有:
①、掘進工作麵風流(指風筒出口到掘進工作麵的一段風流);
②、掘進工作麵回風流(指風筒口後到巷道口的風流);
③、局部通風機前後各10米以內的風流;
④、局部高冒區域。
(3)、礦井總回風或一翼回風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測定在各測風站內進行;
(4)、采區回風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測定在該采區各分區風流彙合後的測風站內進行;
(5)、硐室的瓦斯和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氣體的測定在各硐室內進行;
(6)、設置有電動機(如小絞車、水泵、采煤機、掘進機、移動變電所等)的采掘工作麵進風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檢查應在以電動機為中心的進回兩端各20米範圍內的巷道內進行。
(7)、放炮地點檢查瓦斯的部位有:
①、采煤工作麵放炮地點的瓦斯檢查應在沿工作麵煤壁上下各20米範圍內的風流中進行;
②、掘進工作麵放炮地點的瓦斯檢查應在該點向外20米範圍內的巷道風流中及本範圍內的巷道內局部瓦斯積聚處進行。
(8)、 礦長、礦技術負責人、爆破工、采掘區隊長、通風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跟班隊長、班長、流動電鉗工、安全檢測工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瓦檢員佩帶光學瓦檢儀及便攜式瓦斯檢測儀。
(9)、采掘工作麵瓦斯濃度檢查次數:
①、礦井采掘頭每班至少三次,
②、備用麵、停采麵、采區回風和主回風巷每班至少一次。
(10)、每檢查一地點,都必須檢查瓦斯及二氧化碳濃度和溫度,檢查牌板要統一標準製做,其牌板設置應符合:
①、采麵設置在回風巷30m以內,內容包括采麵風流、上隅角、回風流的瓦斯、二氧化碳濃度、溫度、檢查人及檢查時間。
②、掘進頭設在躲炮位置(掘進頭5m外)風流,回風流(回風口15m以內)的瓦斯、二氧化碳、溫度、檢查人及檢查時間。
③、機電硐室設在值班人員處。
④、臨時停風巷設在回風口處。
⑤、總回風設在回風口5m處。
說明:③、④、⑤均檢查瓦斯、二氧化碳和溫度,需增加檢查的內容由礦總工安排。
(11)、檢查牌板必須同時顯示每次檢查的數據、檢查時間及檢查人,同時瓦檢員要攜帶不小於2m長的膠管對死角、深部、高頂、冒落帶等易積聚瓦斯的地點做詳細的檢查。
(12)、瓦檢員必須經常培訓,並持證上崗,嚴禁空班、漏檢、假檢等弄虛作假的行為,並按規定填寫手冊、牌板、台帳,做到“三對照”
(13)、瓦斯變化異常的采掘工作麵,必須設專職瓦檢員。
(14)、瓦檢員除檢查有害氣體和空氣溫度外,每次巡回檢查必須檢查“一通三防”設施,發現問題及時向通風部門及礦調度室彙報,由礦總工程師負責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瓦檢員彙報製度
一、瓦斯檢查員必須在交接班和班中向調度值班人員彙報瓦斯和“一通三防”隱患排查、整改情況,由值班人員做好記錄。
二、瓦檢員發現瓦斯超限或“一通三防”設施、儀器或設備不健全,且已影響安全生產的,有權立即製止人員作業、停電撤人或立即要求有關區隊現場處理,即有權先停止作業後彙報。
三、瓦斯檢查員發現瓦斯異常、有毒有害氣體增大、監測監控設備失靈等其它重大隱患情況時,必須立即向調度值班人員和有關領導分別彙報,並根據有關領導的指示認真落實處理。
瓦檢員交接班製度
一、瓦斯檢查員在井下交接班目的是為了防止瓦斯檢查員遲到、早退、使分工區域出現無人檢查、監視的空崗狀態,以至不能及時發現、處理瓦斯積聚等各種隱患而發生事故,所以瓦斯檢查員必須嚴格執行瓦檢員交接班製度。
二、井下交接班地點。配備有專職瓦檢員時,采煤工作麵在上隅角處交接班,掘進工作麵在掘進迎頭附近交接班,巡回檢查的瓦檢員在井下指定地點交接班。接班後,應立即彙報,同時必須在手冊上簽名表示交接班地點、時間、接班人等。
三、交接班內容。交接班時,交班瓦檢員要交清本班如下幾個內容:
1、分工區域內的通風、防瓦斯、防塵、防火、放炮、局部通風和生產情況有無異常,是否需要下一班處理及應采取的措施。
2、分工區域內的各種通風安全設施、裝備的運行情況,是否需要維修、增加或拆除。
3、分工區域內出現的“一通三防”隱患,當班處理的情況和需要繼續處理的內容。
4、有關領導交辦工作的落實情況和需要請示的問題。
四、遇到下列情形時瓦斯檢查員不準離崗:
1、發現瓦斯超限和積聚未處理結束,沒有交接班;
2、排放瓦斯工作未結束,接班瓦斯檢查員未到;
3、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止運轉,未查明原因和未進行處理;
4、發現工作地點風流不正常,未查明原因;
5、發現其它“一通三防”的隱患,未查明原因。
五、交班時,如果下一班的瓦檢員未到崗,交班瓦檢員必須請示值班領導,由值班領導決定是由交班瓦檢員繼續進行下一班的瓦斯檢查工作,還是由地麵另派瓦檢員。無論采取何種方式,都不能造成空班漏檢現象。
六、交接班地點一般應靠近有電話處,以便井上下聯係,瓦檢員不到下班時間不得提前去接班地點,更不準提前離開交接地點。安檢科和通風調度要不定時或不定期用電話查崗或現場監督查崗。
瓦斯排放管理製度
一、瓦斯排放措施的編製、審核和貫徹
因各種原因(停電停風、掘進巷道貫通老巷、停風區、啟封盲巷密閉等)造成瓦斯積聚需排放瓦斯時,都必須有礦總工程師組織,按有關的要求,編製針對性的瓦斯排放安全措施。就地排放措施由施工單位在作業規程中編寫,集中排放措施由通風部門編寫。排放瓦斯安全措施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采取控製排放瓦斯的措施,要計算排放瓦斯量、供風量和排放時間、製定排放瓦斯的方法。要在排放瓦斯與全風壓風流的混合處設有聲光瓦斯報警儀。
2、確定排放瓦斯的流經路線和方向,風流控製實施的位置,各種電氣設備的位置,通訊電話的位置,瓦斯探頭的監測位置和設崗警戒的位置等必須做到文圖齊全。
3、明確停電撤人範圍。凡受排放瓦斯影響的硐室、巷道和被排放瓦斯風流切斷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麵,必須停止作業,停電撤人,指定警戒人員位置,禁止其他人員入內。
4、排放瓦斯流經的巷道內的電氣設備,必須指定專人在采區變電所和配電點兩處同時切斷電源,並設警示牌和專人看管。
5、成立排放瓦斯領導組,明確排放瓦斯人員名單。地麵總指揮由礦總工程師或副總工擔任,現場指揮由通風科(隊)長擔任。
6、瓦斯排放措施中明確排放瓦斯的方法。
7、瓦斯排完後,指定專人檢查瓦斯,隻有排放瓦斯的巷道及排放路線的瓦斯濃度不超過1.0%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且穩定30分鍾後瓦斯濃度沒有變化時,方可由調度室指揮人員下達送電命令,井下指定專人恢複供電。
8、由礦總工程師批準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必須由通風科(隊)長負責組織貫徹實施,責任落實到人。排放瓦斯前,參加排放人員必須集中貫徹措施,進一步明確每個人的任務和職責。
二、瓦斯排放分級管理規定
掘進頭臨時停工停風,封閉或未封閉的盲巷在恢複通風前,都必須首先檢查巷道內的瓦斯濃度,確定是否需要排放瓦斯和排放瓦斯的等級。根據《規程》的規定,結合礦井生產實際,特製定瓦斯分級排放措施。
1、一級管理:因故停風的巷道,巷道內瓦斯濃度不超過1.0%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 %且局扇和開關附近10m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超過0.5 %時,可由施工單位的當班負責人會同瓦斯檢查員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就地進行排放。
2、二級管理:停風區內瓦斯濃度超過1%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但最高瓦斯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3.0%時,必須由通風科(隊)製訂排放措施,由礦總工程師審批,並成立由生產科、通風隊、安監科、調度室、機電科、施工區隊負責人組成的排放小組嚴格按措施排放。專門排放措施應包括:排放風流經過的區域、撤人停電範圍;警戒地點;控製風量的方法;預計排放時間、預計排放量、防護措施等。並明確專人分工負責,采取控製風量的方法進行排放。控製風量有四種方法:(1)掐斷風筒,使風筒兩端逐漸靠近;(2)把風筒掐掉,然後逐節向裏延伸;(3)用繩捆紮風筒,然後慢慢放鬆;(4)“T”型排放法。在排放時,瓦斯檢查員要時刻檢查全負壓混合風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使不超過礦井規定。
3、三級管理:若停風區內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0%時,必須由通風隊製訂排放措施,由礦總工程師審批,並成立由生產科、通風科(隊)、安監科、調度室、機電科、施工區隊負責人組成的排放小組嚴格按措施排放。專門排放措施應包括:排放風流經過的區域、撤人停電範圍;警戒地點;控製風量的方法;預計排放時間、預計排放量、防護措施等。並明確專人分工負責,嚴格檢查排出風流與全風壓風流第一混合處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使之不得超過礦井規定。
4、所有恢複通風的巷道,隻有當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超過1.0%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時,且穩定30分鍾後瓦斯濃度沒有變化時,方可向巷道中的電氣設備供電,並做好排放記錄。
5、臨時停工的地點,不得停風,否則必須切斷電源,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人員進入。停工區內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達到3.0%或其它有害氣體濃度超過《規程》規定,不能立即處理時,必須在24h內封閉,安檢科監督。
6、恢複已封閉的停工區域或采掘工作接近這些地點時,必須事先製定排放瓦斯的措施,且認定的瓦斯排放等級和排放方法要符合本措施的要求。
三、排放瓦斯的其它規定
1、嚴格掘進通風管理,局扇必須保證正常運轉,局扇不吸循環風,嚴禁隨意停電停風造成瓦斯超限。
2、計劃內機電檢修或更換局扇、風筒等情況,涉及掘進工作麵停電停風時,必須事先編製針對性的停電停風措施和排放瓦斯專項措施,經礦有關部門和礦總工程師審查批準後,按規定組織好排放瓦斯人員,做到發生瓦斯超限時及時按措施排放瓦斯。不論機電檢修或更換風機、風筒,必須做到事先充分準備,盡可能縮短停電停風時間,達到不發生瓦斯超限或減少瓦斯超限濃度。
3、在排放瓦斯之前,必須首先檢查瓦斯,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地點附近1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開動局部通風機。
4、掘進工作麵停電停風造成瓦斯超限時,瓦檢員負責在瓦斯濃度達到1%的地方以外斷開風筒,然後才能恢複局扇通風,並按規定排放。
5、排放瓦斯嚴禁“一風吹”,必須嚴格控製風量和排出風流的瓦斯濃度,確保進入全風壓風流混合處瓦斯濃度不超過礦井規定。掘進巷道剛開口,未形成全負壓通風的地點排放瓦斯時,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能超過0.5%。
6、高瓦斯工作麵原則上不得串聯通風。經過批準的串聯通風工作麵,因停風造成瓦斯超限需要排放時,必須製定措施報公司批準。排放串聯通風地區瓦斯時,必須嚴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應從進風方向第一台局扇開始排放,隻有第一台局扇排放巷道瓦斯結束後,後一台局扇方準送電進行排放。
7、在停風巷道有風筒的,可采用在局扇和盲巷口之間風筒錯口排放或由外向裏逐節錯口排放;排放巷道內無風筒的,要由外向裏,逐節延續風筒和錯口控製風量。
8、任何地點發生瓦斯超限進行排放前後,都必須向有關領導和調度室彙報。
瓦斯超限追究製度
一、堅持瓦斯超限就是事故,是事故就要必須追查的原則,礦井必須嚴格執行瓦斯超限追究製度。
二、瓦斯檢查人員或其它人員發現井下瓦斯超限,必須立即向礦調度室彙報,調度室在得到值班領導或總工程師指示後立即通知通風部門查找原因,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處理。
三、監測監控係統發現井下瓦斯超限,監測值班人員必須立即通知附近瓦斯檢查員,查明原因,因監控係統故障報警的要做好記錄並由附近監測維護人員及時處理,因瓦斯超限的按第二條執行。
四、試驗瓦斯電閉鎖時必須提前向監測值班人員回報,並做好記錄。
五、根據瓦斯超限情況按以下規定進行瓦斯超限事故追查。
1、凡因管理不善、無計劃停電停風、設備故障等原因造成瓦斯超限的,由安檢科主持,相關業務科室、礦級領導、當班瓦斯檢查員、造成瓦斯超限和瓦斯超限單位的有關人員參加,進行追查處理。
2、生產過程中由於放炮、落煤造成瓦斯超限的,由總工程師主持,相關業務科室、當班瓦斯檢查員及現場施工單位的有關人員參加,進行追查處理,製訂防範措施。
3、有計劃的停電、停風、巷道排放瓦斯措施等造成的瓦斯超限;因監測監控係統發生故障瓦斯濃度在1%以下,持續時間在3min以內或試驗瓦斯電閉鎖的瓦斯超限,均不作為瓦斯超限事故進行處裏。計劃停電、停風、排放瓦斯的必須提前製定安全措施,經總工程師批準後方準實施。
4、瓦斯超限必須在24小時內拿出分析報告:分析報告應包括事故經過、原因、防範措施、吸取教訓、事故責任、處理結果等內容。
5、瓦斯超限分析報告必須下發至全礦各個單位,由各單位認真組織學習。
6、瓦斯分析報告有安監科歸檔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一年。
瓦斯日報審批製度
一、礦上要指定人員每天填製“瓦斯日報表”。內容包括當日采掘工作麵及井下瓦斯檢查地點的有害氣體濃度、溫度、瓦斯超限否,較為重大的“一通三防”存在問題及處理情況。
二、安全監控室每日打印“監測監控係統日報表”,內容包括:各采掘麵瓦斯傳感器的當日濃度情況、趨勢圖等,值班員打印後要對照係統運行記錄注明瓦斯超限、校驗的故障等情況。
三、負責打印填製瓦斯日報的值班員,必須在日報上簽字,由隊長或主任簽字後,報總工程師、礦長逐級審閱。
四、礦審閱日報的領導要對反映出的“一通三防”問題,監測係統存在的問題等,明確批示處理意見。
五、安監科負責將領導批示及時通知分管領導、調度室和有關單位,調度室督促、協調問題的處理落實。
瓦斯監控係統管理製度
為了充分發揮礦井監測監控係統安全監測作用,規範監測管理,確保礦井安全生產,根據《礦井安全監測監控係統使用管理規定》,製定我礦安全監測監控使用管理製度。
一、係統功能及傳感器的設置
⑴.我礦采用KJ95N型煤礦安全生產監控係統,係統包括中心站、分站、各類傳感器及供電、傳輸線纜等。
⑵.監控係統必須具備以下功能:
①瓦斯超限自動報警及全電壓斷電功能;
②其它各種模擬量傳感器的報警功能;
③故障閉鎖功能;
④斷電狀況和饋電狀況監測、報警、顯示、存儲和打印功能;
⑤具有防雷電功能,避雷裝置必須經機電科測試合格後方可使用;
⑥不間斷備用電源保證係統不小於2小時的正常運行功能;
⑦監測數據實時顯現及曆史數據處理功能;
⑧各種圖表打印功能;
⑨數據傳輸聯網功能。
⑶.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及《AQ1029---2007行業標準》的有關規定配齊各類傳感器,傳感器裝備率要達到100﹪,備用量不小於20﹪。
⑷.監控設備之間必須使用專用電纜連接,嚴禁通訊線、動力線等共用,以確保其本質安全性能,並保證監控信號電纜發生故障時,還可通過電話及時了解井下現場瓦斯濃度信息。
⑸.除按《煤礦安全規程》要求設置傳感器外,回風立井必須設置瓦斯傳感器、負壓傳感器、風速傳感器,進行局部通風的工作麵及暫時停止生產的采煤工作麵必須按要求使用瓦斯傳感器。采掘機、電機車、采煤工作麵上隅角設置便攜式瓦斯檢查儀(由采煤隊設置管理)。
二、監控設施的安裝使用及維護
⑴.生產技術科在進行水平、采區和工作麵設計時必須同時進行相應的監測監控設計,編製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時,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要求對作業地點的監測監控設備的安裝種類、數量、位置、報警斷電參數設定、信號電纜和電源線敷設、控製區域等做出明確的規定,並繪製詳細的設備布置圖。
⑵.安全監控設備的使用單位應根據已經批準的采區設計、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的有關內容,填寫《安全監控設備申請單》並報請通風科負責人審批後,交由機電科負責執行。設備斷電控製部分接線必須由施工單位或機電部門人員進行操作,監測人員現場監護。
⑶.安全監控設備電源取自地麵及采區變電所,並通過專用線路向分站供電。安裝前要做如下準備工作:
①檢查防爆殼內外有無鏽皮、油漆脫落及鏽蝕嚴重現象,有此情況不得下井使用。
②清理設備內腔的粉塵和雜物。
③清理接線腔和內部電器元件及連接線,要求完好齊全,各插件接觸接觸良好,各緊固件應齊全、完整、可靠、同一部位的螺母、螺栓規格一致。
④檢查設備絕緣程度、合格後方可使用。
⑷.通電測試各項性能指標:
①新開箱或檢修完畢的設備,要通電烤機,經48小時通電後分三個階段進行調試:
粗調:對設備的主要性能做大致的調整和觀察。
精調:對設備的各項技術指標進行調試、觀察和測試。
檢驗:嚴格按照設備出廠的各項指標進行檢驗,如發現問題,則按隔爆檢查步驟進行處理,通電時間要從問題處理完後重新計算。
②烤機完畢後,拆除電源等處連接線,蓋上扣蓋,作好標識,入庫備用。
⑸.設備的安裝必須按下列規定進行:
①井下分站應置於便於觀察、調試、檢修、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的地點,並且用專用箱吊掛,其顯示窗高度為1.5米.瓦斯探頭必須置於專用盒內垂直懸掛,距頂板(頂梁)不得大於300mm,距巷道側壁不得小於200mm.
②監測專用電纜必須敷設在電力電纜上方保持0.1米的距離,與管路同側必須在管路上側0.3米以上的距離,與同電壓等級的電纜保持50mm的距離,懸掛點間距不得大於3米,中間不允許盤圈和盤“8”字型.
③電纜連接要按規定使用接線盒,接線盒內電纜芯線要整齊,接點插接要可靠;電纜與設備連接時,要先測定設備的輸出電壓等級,確認無誤後方可接線,各電纜及插頭與設備連接要緊固。
④係統安裝完畢,通電15分鍾後方可進行調試。
⑤監測電纜的吊掛必須實現一條線。
⑹.安全監測係統安裝完畢後,由礦總工程師組織通風、機電、生產、調度、安監等部門進行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新的水平、采區或工作麵未安設監控設施或設施達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得投入生產。
⑺.檢修、拆除或改變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電源線、控製線時,必須事先通知監控部門,若這些過程可能造成監控設備停止運轉或部分監控功能喪失,還必須事先征得礦值班領導同意,並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後方能實施。
⑻.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報警儀、至少每隔7天必須使用標準氣樣和空氣樣調校一次(周校);對於瓦斯湧出異常或瓦斯濃度經常處於臨界狀態地點的瓦斯傳感器,應適當縮短標調周期;其它模擬量傳感器按規定周期進行標校。瓦斯超限斷電功能(斷電濃度、斷電範圍、複電範圍、複電濃度等)至少每隔7天檢查測試一次。井下使用的所有瓦斯傳感器至少每四個標校周期必須升井一次。進行全性能測定及相應的維護工作。其餘周校可以在井下進行,每次標調要做好記錄。更換井下瓦斯傳感器後,要先對傳感器預熱,時間不少於20分鍾,待示值穩定後,方可進行測量調試工作。
⑼.傳感器標校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程序進行,甲烷傳感器標調必須使用標準氣樣或校驗氣體和流量計,標準氣體采用具有國家承認資質廠家或部門所提供的各類瓦斯標準氣樣。
⑽.瓦斯傳感器和便攜式甲烷測量儀表的允許誤差規定為:CH4濃度範圍在0—1.0﹪時,誤差小於±0.1﹪; CH4濃度範圍在1—2.0﹪時,誤差小於±0.2﹪; CH4濃度範圍在2.0—4.0﹪時,誤差小於±0.3﹪.
⑾.井下分站、傳感器 、斷電儀、電纜等監控設備,分屬於采掘生產區域內的,由采掘隊組管理並由機電科向采掘隊組辦理移交手續。其它無人作業地點(如礦井總回風道、瓦斯尾巷、空巷等)由機電科管理。采掘麵的瓦斯傳感器,隻能由采掘隊班組長一人挪移。設備、電纜如有損壞、丟失必須及時報機電科進行修複或補充。隊組搬家時要提前通知機電科辦理移交手續,將其移交給機電科管理。
⑿.機電科要建立定期巡檢製度,至少每旬應對井上下監控設備、信號電(光)纜、分站等進行一次全麵的檢查、檢查結果填入巡檢記錄。瓦斯檢查員(監控人員)必須對當班轄區內的監控設備的完好情況和運行情況至少進行一次全麵檢查。瓦檢員在每次檢查瓦斯的時候,必須使用光學瓦檢儀與甲烷傳感器顯示數據進行對照,將對照結果記錄在版板及圖表上並彙報通風科。當兩者誤差大於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采取措施,同時通風科應立即將超差傳感器的地點通知機電科值班人員,由機電科值班幹部安排維修人員下井,在8小時內對兩種設備調校處理完畢。
⒀.相關調校設備及器材齊全,按井下使用瓦斯傳感器數量每10台不少於一套校驗裝置配置。
⒁.嚴格瓦斯監控係統斷電後井下設備的複電程序。凡因瓦斯濃度超限而切斷電源的電氣設備,嚴禁自動複電,隻有在傳感器監測瓦斯濃度降到規定濃度以下,且經現場瓦檢員檢查核實後,方可由值班領導下達複電命令,否則按違章追查處理。
⒂.瓦斯傳感器的拆除或監控設備的停用,必須事先報請礦總工程師同意,並履行相應的報批手續。監控機房要嚴格中心站主機內的定義設定,井下無需監控地點的瓦斯傳感器在當班拆除後,必須當班將其注銷;新投入使用的瓦斯傳感器,必須及時在軟件中做好定義設定,以確保傳感器正常,數據準確;否則,不得投入使用。當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進行處理,並填寫監控裝置故障記錄表,故障期間瓦檢員必須加強故障地點的瓦斯檢查,具體故障分為當班處理及當天處理:
需要當班處理完的故障有:
①瓦斯傳感器故障;
②因通風設施損壞或其它非故障原因造成瓦斯傳感器報警;
③係統所配接的所有分站通訊中斷;
④分站運行狀態在中心站顯示不穩;
⑤因監控電纜短路或傳輸電纜斷開,造成無數據信號或傳輸失敗等。
需要當天處理完的故障有:
①中心站主軟件損壞:(要求備機時刻處於完好待命狀態,同時及時彙報鶴煤公司,礦要積極與廠家聯係組織處理)
②機房設備故障;
③井下分站故障等。
⒃.凡掘進到位的工作麵,沒有形成全負壓通風係統的獨頭工作麵,監控設施不得回收。
⒄、加強監控係統的管理,要建立設備台帳,反映設備使用維護狀態,使用設備必須建檔,井下連續使用6個月的設備必須升坑檢修,並且要有詳細的記錄。
⒅.機電科負責采掘生產工作麵監控線的延接和逐段回收工作,並作好記錄,多餘電纜必須妥善纏繞在專用電纜盤上。
三、地麵中心站管理製度
⑴.地麵中心站每班至少應有1名值班員值班,地麵機房值班人員應忠於職守,遵章守紀,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設置好各麵的測點定義,任何人不得擅自變更。
⑵.認真監視終端機屏幕所顯示的各種信息,詳細記錄係統各部分的運行狀態,認真填寫出中心站日誌,統計當班井下分站、瓦斯傳感器信號傳輸的故障情況,及時彙報礦值班人員和通風科。
⑶.值班人員必須對當日獲得的信息進行分析整理,將主要情況、問題及處理意見寫在監測日報上,打印並報送通風科、礦長、總工程師審閱。
⑷、值班人員對瓦斯變化異常地點要詳細跟蹤監視。
⑸、值班人員配合好監測工搞好係統的調整工作。
值班人員要穿潔淨工作服,拖鞋,不得將磁性和帶靜電材料絨線和有灰塵的物品帶進機房,保持室內文明衛生.
⑹.中心站主機嚴禁將有病毒的軟盤插入運行。
⑺、非值班人員嚴禁操作中心站主機。
四、礦長、總工程師、通風科長應經常通過終端了解井下通風安全情況,組織有關專業人員分析研究礦井監測係統獲取的信息,結合井下采掘動態,掌握瓦斯變化規律。
五、監測中心所獲取的技術資料應保存三年以上,對井下事故狀態的記錄,並有長期保存。並建立相應的監測監控技術資料管理和歸檔保存製度。
六、通風科應建立以下圖紙、台帳及報表:
⑴安全監測設備布置和斷電點控製接線圖,圖上注明: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器、分站、電源等設備的位置、型號、斷電範圍、傳輸電纜及有關通風設施、風流方向、風量等。該圖按季繪製,按月修改,由監測機構保存,每季送鶴煤公司一份;
⑵安全監測監控設備(儀器)台帳;
⑶瓦斯監控設備故障登記表;
⑷瓦斯監控設備檢修記錄表;
⑸瓦斯監控係統巡回檢查記錄;
⑹礦井瓦斯監測監控中心站運行日誌;
⑺礦井安全監測日報表;
⑻礦井安全監控設備使用情況月報,季報表。
7、安全監測員(包括幹部)必須經過安全監測和礦井通風專業的培訓,並經過有關部門考核取得資格證後方可上崗。
8、通風安全監測設施嚴禁超期服役或帶病運轉。符合下列條件的應按有關程序辦理報廢手續。
⑴設備老化、技術落後或超過年限的老舊設備;
⑵通過修理,雖能恢複精度和性能,但不如更新經濟的;
⑶嚴重損壞,無法修理或修理後無法恢複精度和性能的;
⑷嚴重失爆,而不能修複的;
⑸國家或有關部門規定應該淘汰的設備。
巷道貫通及盲巷管理製度
一、巷道貫通管理
1、掘進巷道與其它巷道或采空區、情況不明巷道貫通時,技術科必須製定預防冒頂和防止瓦斯、煤塵、爆破、透水等事故的專門安全技術措施,由礦總工程師審批。用放炮方法貫通巷道時,措施中必須明確放炮站崗警戒位置、停電撤人範圍及通風、瓦斯檢查等內容。
2、礦地測科在炮掘巷道貫通相距20m前(綜合機械化掘進巷道貫通相距50m前),必須向礦總工程師報告,並下達貫通通知書,通知調度、通風、技術、機電、安監、掘進等部門;礦通風科在接到貫通通知書後,按照安全措施要求提前做好調整通風係統的準備工作。
3、掘進隊應根據地測科提供的情況,製定貫通的安全技術措施,準確掌握掘進進度和預計貫通時間,每天向總工程師、通風科、安監科和礦調度室通報情況。
4、不得在地質構造帶和應力集中區貫通。一般巷道貫通相距20m(綜合機械化掘進巷道相距50m時),隻準從一個工作麵向前貫通,對方工作麵必須保持正常通風,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作業人員,並切斷電源,在巷道口設置柵欄,揭示警標。按規定檢查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
5、掘進巷道即將貫通時,掘進隊必須有跟班幹部現場盯崗,通風科要派熟悉通風係統的管理幹部現場統一指揮,安監科派人員現場監督檢查。
巷道貫通後,必須停止采區內的一切采掘作業,通風部門立即調整通風係統,實現全風壓通風,並測定風量、檢查瓦斯,待貫通巷道風流穩定,風流和瓦斯濃度符合《規程》有關規定後,方可恢複工作。
6、炮掘工作麵每次爆破前,當班組長必須派專人和瓦斯檢查員共同到停掘工作麵,檢查該工作麵及其回風流的瓦斯濃度。隻有在兩個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在0.5%以下時,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要按規定安設專人警戒。
7、每次爆破後,爆破員和班組長必須巡視爆破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和拒爆等情況,如果發現有異常情況,應立即處理。隻有等雙方工作麵檢查完畢,認為無異常情況,才允許進行掘進作業。
8、間距小於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個巷道進行爆破時,兩個工作麵的人員都必須撤至安全地點。
二、盲巷管理
1、凡是井下巷道長度超過6m的不通風獨頭巷道,都叫做盲巷,出現盲巷必須在24小時內封閉完畢。
2、加強盲巷管理,礦井主要負責人要把好設計、生產布局及現場施工關,不準間歇式施工,盡快形成全風壓通風係統。臨時停工的地點不得停風,凡停工時間較長需停風的掘進工作麵,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停風必須立即斷電、同時在距離巷道口不超過5米的地方設置密閉,同時必須切斷盲巷內鋼管、軌道等金屬物體,防止雜散電流引入盲巷內。
3、因臨時停電或其他原因造成掘進工作麵臨時停風的,必須立即撤出人員,切斷電源,由當班瓦檢員負責設置臨時柵欄(掘進巷道必須在距離回風口不超過5米的地方吊掛臨時柵欄),並揭示警標。掘進施工單位必須設專人在巷道口的新鮮風流中看守,任何人不得隨意進入停風區。
4、臨時停風巷道恢複通風前,首先必須檢查瓦斯,證實停風區中瓦斯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均不超過0.5%,由當班瓦檢員就地排放;當瓦斯濃度超限時,嚴格執行實行分級排放瓦斯管理製度。
5、啟封盲巷密閉,必須製定安全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由救護隊、通風隊進行恢複盲巷通風和瓦斯排放工作;對於巷道內瓦斯積存量大,瓦斯排放時影響主要係統、涉及麵廣的瓦斯排放措施必須報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後方可排放。
6、所有盲巷密閉都必須建立台帳,每周至少檢查一次盲巷密閉牆內、外的氣體情況,並將檢查結果記入盲巷管理台帳。密閉牆損壞或牆外瓦斯、二氧化碳濃度超限,要及時彙報分管通風科長,並立即處理。
7、盲巷必須定期檢查:已密閉處理的盲巷,每周至少檢查一次密閉和柵欄的質量及密閉牆內外的瓦斯、二氧化碳濃度、溫度等有關數據。臨時停風設置柵欄的盲巷,每班至少檢查1次柵欄的質量及柵欄內1米處至巷道口這一段巷道內的瓦斯、二氧化碳濃度。
8、所有盲巷都必須及時填到采掘工程平麵圖和通風係統圖上,采掘工作麵距離盲巷20米以外時,必須排除盲巷內積存的瓦斯,並保持正常通風,每班至少檢查一次瓦斯濃度,直到安全貫通為止。
礦井綜合防塵管理製度
一、總 則
1、礦井成立礦井綜合防塵領導小組,研究、製定粉塵治理措施,實施方案和考核辦法,落實綜合防塵齊抓共管責任製。
2、礦長是防治粉塵危害的第一責任者,礦總工程師主管粉塵防治工作。礦長安全辦公會要及時研究解決綜合防塵工作的重大問題,礦總工程師每月應組織召開一次防塵專業會議,研究、總結、布置綜合防塵工作,及時解決綜合防塵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3、采掘隊組、運輸隊、機電科、通風科、礦調度室、生產科等單位必須認真執行本部門在防治粉塵危害工作中的部門責任,各有關隊組設專職防塵員負責本隊粉塵防治工作。
4、通風科負責全礦綜合防塵工作的業務管理;負責礦井粉塵濃度的測定,並按要求定期取樣送化驗部門化驗,及時取得粉塵分散度及粉塵中遊離二氧化矽含量數據;負責防塵報表填寫上報,做到報表及時、準確、真實、可靠,並將各類報表裝訂成冊,記錄存檔。
5.安監科應對粉塵防治措施計劃進行審查,並對措施計劃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者,要認真追查處理。
6.通風科必須做好綜合防塵的監督檢查工作,瓦檢員每班負責對生產班組綜合防塵工作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做為對生產班組“一通三防”質量定級的依據,並執行好沒有或不使用防塵設施停工和”幹打眼”停工的原則.通風科每旬組織兩次大檢查,根據檢查結果並結合瓦檢員的評估情況每旬對有關單位進行綜合防塵工作考核定級,並作為月底有關單位結構工資考核依據。
7.全礦井建立完善的防塵供水係統。主、副井井底車場、采區進、回風巷、采煤工作麵各巷道、掘進巷道、煤倉(溜煤眼)放煤口、卸載點等地點必須敷設供水管路,膠帶輸送機巷供水管路每隔50米裝設一個三通和閥門,其它巷道供水管路每隔100米裝設一個三通和閥門。采掘工作麵的防塵設施應與采掘設備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移交。沒有防塵灑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麵,不得生產;沒有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措施的采掘工作麵,不得生產。回采工作麵、新采區移交生產前,要由礦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綜合防塵設施和措施的驗收,不符合標準,不準生產。所有防塵水管三通閥門必須編號管理。
8、凡采高大於1.3m,煤層內在水份含量低於4%的回采工作麵都必須執行煤層注水。如因地質構造複雜、殘采等原因不能進行注水的,應報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9.各生產單位必須及時衝洗巷道,杜絕出現粉塵堆積巷道.
10.拆除采區防塵管路時,必須提前通知通風科,得到許可後,方可拆除,防塵管路不得改作它用。
11.礦井每延伸一個新水平,必須進行一次煤塵爆炸性試驗;井上下作業場所粉塵中遊離二氧化矽含量每年至少測定一次;每半月必須對全礦井下產塵地點的全塵和呼吸性粉塵測定一次;每月測塵點次不低於應測點次的90%,粉塵點次合格率不低於90%。
12.礦井對接觸粉塵人員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對檢查出的職業病患者,按國家規定及時給以治療、療養和調離塵害作業崗位。並按國家規定做好接觸粉塵工人健康檔案管理及職業病防治工作。
二、綜合防塵的工作標準及責任範圍
1、礦井綜合防塵設施安設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及集團公司的有關要求。
2、各種綜合防塵設施要按質量標準進行安裝,設施位置合理、固定牢靠,並在作業規程和安全措施中明確規定。
3、巷道衝洗刷白要求
礦井各進回風巷及采掘工作麵必須定期進行衝洗刷白工作,不得有粉塵堆積,衝洗刷白要有記錄,每月25日前將有關情況報送通風科。衝洗刷白周期如下:
⑴.主、副井井底車場及主要進、回風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要用石灰、白水泥等不燃性材料,刷白要均勻。
⑵.主要進回風巷每月至少衝洗一次積塵
⑶.采煤工作麵進風巷至少每5天衝洗一次積塵;采煤工作麵、回風巷距工作麵100米範圍內巷道每班衝洗一次積塵,回風巷距工作麵100米以外每天衝洗一次。
⑷.掘進工作麵30米範圍巷道每班衝洗一次積塵(炮掘工作麵放炮前後各衝洗一次),30米以外巷道每周衝洗一次。
⑸.采煤工作麵尾巷至少每5天衝洗一次積塵。
根據生產布局及綜合防塵條件劃分防塵區域:
4、采煤隊責任範圍:
⑴.負責工作麵及距工作麵30米的進回風巷道,本單位使用的管、線、設備。
⑵.搞好接觸粉塵人員的個體防護工作。
5、 掘進隊責任範圍:
(1).負責距工作麵迎頭30米內及本單位使用的管、線、設備;溜子運輸的掘進工作麵,包括溜子頭前、後各10米;上、下山掘進、溜煤的包括轉載點前、後各10米。
(2).搞好接觸粉塵人員的個體防護工作。
6、機電科責任範圍:
負責機電硐室、絞車房、變電所,非采、掘單位管理的電纜、2寸以上(含2寸)管道及臨時變電所設施、設備等。
(2).搞好接觸粉塵人員的個體防護工作。
7、運輸隊責任範圍
⑴.負責主、副井底軌道大巷、膠帶大巷、 地麵煤炭轉載點以及地麵儲煤場的防塵、隔爆設施的使用和管理。
(2).搞好接觸粉塵人員的個體防護工作。
8、通風科責任範圍
⑴.負責全礦井所有隔爆水袋、水幕等設施的安裝、使用、維護和移置。全礦采、掘、機、運單位責任區以外的所有區域的防塵。
⑵.搞好接觸粉塵人員的個體防護工作。
9、生產科責任範圍
負責在采區及采掘工作麵設計的同時,同時設計與之相配套的防塵管路及設施。
防滅火製度
一、裝備管理
1、礦井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設計和建立滅火供水係統,與防塵管路並用,並在礦井、水平和采區投產同時投入使用,並保證送到用水點時,管中水壓不低於0.4MPa;水量不小於0.6m3/min。
消防水管路的下列地點必須設置三通閥門:
(1)所有立井井口;
(2)井底車場附近的主要峒室內;
(3)井底車場、主石門、大巷、斜巷、采區其它巷道每隔100m處;
(4)膠帶運輸道每隔50m,皮帶機頭、機尾附近15m以內;
(5)采麵進回、風巷口50m以內;
(6)其它易發生火災的地點。
三通閥門的位置應便於使用和維修,必須有明顯易辨的標誌,其出口禁止射向其它電氣設備。膠帶運輸巷各轉載點要有不少於30m長軟管備用。
2、井下機電硐室、消防材料庫的出口裝設向外開的防火鐵門。
3、膠帶運輸機應裝設膠帶火災報警裝置。
4、井下機電硐室、檢修硐室、材料庫、井底車場、使用膠帶輸送機或液力偶合器的地點,都應配備合格的、數量齊全可靠的消防設施,並在《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中明確規定。
5、礦井必須在井上、下設置消防材料庫,庫內配備的消防材料品種、數量符合《規程》要求。
6、成立礦井防滅火領導小組,按《規程》規定,定期召開各單位負責人參加的專業會議,研究布置礦井防火工作,每季度對全礦井井上、下的防火設施和消防物資、器材進行一次全麵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搞好防滅火工作,每月組織一次有關科室人員參加防火隱患排查。
二、 一般規定
1、礦井必須按《規程》要求嚴格實行明火管製,建立健全明火管理製度,切實做到:
(1)嚴禁攜帶明火下井;
(2)工業廣場內的進、回風井口20m內嚴禁煙火;
(3)井下嚴禁使用燈泡取暖和使用電爐;
(4)井口和井下電氣設備須有防雷擊和防短路的保護裝置;
(5)井下和井口房電焊、氣焊作業必須按《規程》規定進行;
(6)嚴禁使用產生火焰的爆炸材料和爆破工藝。
(7)井下電纜設備必須選用防爆型、本安型,供電應做到“三無、四有、兩齊、三全、三堅持”。
2、礦井必須按《規程》要求嚴格實行可燃物管製,建立健全井下可燃物管理製度,切實做到:
(1)嚴格限製攜帶易燃、易爆物品下井,確屬井下需要者,必須符合規定,並辦理手續;
(2)井下和硐室內不準存放汽油、煤油和變壓器油。井下使用的潤滑油、棉紗、布頭和紙等,必須存放在蓋嚴的鐵桶內,嚴禁扔、灑在井巷、硐室和采空區內;
(3)井下清洗風動工具,必須在專用硐室內進行;
(4)嚴格限製可燃性支護使用範圍;
(5)井下膠帶輸送機應用不延燃膠帶。
3、凡存在可燃材料、可燃氣體和可能產生明火的地點,是嚴重的外源火災隱患地點,應製定管製和檢查措施。
4、所有井下工作人員都必須熟悉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並熟悉本職工作區域內滅火器材的存放地點。
5、一旦井下發生火災或電氣設備著火時,應首先切斷其電源。在電源切斷前,隻準使用不導電的滅火器材進行滅火。
6、礦調度室接到井下火災報告後,立即按照《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通知有關人員。值班領導人在礦長或總工程師未到達前,應立即會同保衛科長、安監科長、通風科長和機電科長等根據具體情況,組織搶救災區人員和滅火工作。
7、在搶救人員和滅火過程中,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塵和其它有害氣體和風流、風量的變化,還必須采取防止瓦斯、煤塵爆炸和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
8、一旦發生礦井火災事故,必須立即成立救災指揮部。礦長和總工程師必須立即趕到現場組織救災工作,礦長任總指揮。
9、嚴格按照《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的處理程序處理。
礦井通風安全儀器管理製度
一、一般規定
1、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光學瓦斯檢查儀、自救器、風表、粉塵測定儀和爆破器等安全儀器必須設專人負責發放和維護工作,並定期檢查和測試其性能,檢查和測試結果要有記錄,以保證儀器的正常使用。
2、安全儀器要集中統一管理,實行上架編號、下井前憑發放牌領取,上井後必須交回,嚴禁越班使用。
3、便攜儀應送有資質的計量檢定站檢定,便攜儀必須滿足《規程》規定的人員佩帶,並有20%的備用量。
4、風表由通風科專人統一管理,每半年送有資質的計量檢定站檢定,並有一定數量的備用量,滿足井下安全生產的需要。
5、粉塵測定儀由通風部門專人統一管理,每年送有資質的計量檢定站檢定,並有一定數量的備用量,滿足井下安全生產的需要。
6、安全監測監控探頭、傳感器等由監測中心統一管理,使用單位必須在作業規程和措施編製完成後,寫出書麵申請,並報通風、機電和總工批準後方可安裝。安裝使用的瓦斯探頭每周進行調校和試斷電,定期送有資質的計量檢定站檢定,並做好記錄,確保其可靠。
7、自救器發放室要保持清潔幹燥,溫度在5~40℃,相對濕度不大於80%,應遠離熱源,並不得同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混放。每天應檢查自救器外部有無損傷,如:封條損壞、外殼裂紋、穿孔等,對有問題的,應停止使用,自救器每月進行一次氣密性檢查,過期或檢定不合格的自救器嚴禁使用。礦井要按規定給每位下井人員配備自救器,並根據礦井災害程度保有不少於5%的備用量。
8、光學瓦斯檢查儀每半年送有資質的計量檢定站檢定,其維修人員,要定期對各組件進行仔細檢查和維護,做到氣球、膠管、氣室不漏氣、不串氣,開關接觸良好,各組鏡片清潔,燈泡、電池、矽膠、光譜正常。每月必須用壓力校準儀對光學瓦斯進行校正,發現誤差及時維修,校正要有記錄。
9、爆破器維修人員要每日檢查測試所有爆破器的衝能、峰值電壓、充電供電時間,各項技術指標全部符合規定後,方可下井使用。爆破員領用爆破器時,要對爆破器的性能進行檢查,以確保應用安全。使用過程中,要避免摔碰和淋水。
10、安全儀器的攜帶和使用,要嚴格按使用說明書進行操作,不得隨意損壞,發現隨意損壞或越班使用,要進行一定的經濟處罰。
二、崗位責任製
1、建立安全儀器維修人員崗位責任製,發放登記製,並備有管理台帳和檢查調試記錄。
2、安全儀器收發人員嚴格履行崗位職責,嚴格發放和交接班製度。發放時要做到“兩不發放”即發現牌子有問題不發放;發現安全儀器有問題不發放。交接班時必須做到“三對口”,即牌子與架子對口,架子與儀器對口,儀器與牌子對口。當班使用的安全儀器情況要記錄清楚,並要記錄齊全,填寫清楚。
3、收發人員要做到服務周到,認真檢查,儀器調零 電池電壓及報警值是否符合要求。確認儀器無問題後,方可發放。
4、領用安全儀器人員在領取時應對儀器進行詳細檢查,發現問題應立即調換。
“一通三防”責任劃分
劃分原則:分塊包幹,責任到人,實行隊長負責製,管生產運轉的同時管理好通風、瓦斯、防塵、防火工作,保證安全生產。
具體劃分:
1、各采煤隊負責本隊采麵、機風兩巷內及附近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及安裝和回收工作。
2、掘進隊負責服務本隊開掘巷道的局部通風機及附近(包括聯絡巷)的風門及及巷道內的監測儀表等“一通三防”設施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所屬“一通三防”設備、材料和設施及儀器的安裝和回收工作。
3、運輸隊負責所有主要軌道運輸巷範圍內的“一通三防”日常保護和管理工作及安裝和回收工作。
4、機電隊負責主扇風機房及主要機電硐室及附近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以及安裝和回收工作。
5、通風隊負責以下工作:
(1)通風設施的施工、安裝及拆除、回收;
(2)自局部通風機至掘進工作麵迎頭範圍內的風筒吊掛、修補;
(3)主要隔爆水棚的安裝、回收;
(4)通風設施的構築、維修、撤除工作;
(6)主要專用回風巷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
(7)礦井測風、測塵工作;
(8)檢查各單位“一通三防”日常管理情況,提供獎、罰依據;
(9)領導安排的其它工作。
7、通風科負責全礦“一通三防”的技術管理工作,對全礦的“一通三防”工作全麵負責,並做好平時的檢查、督促、指導和月度考核工作,兌現獎罰。
東興礦“一通三防”獎罰規定
一、獎勵
(1)各隊所轄“一通三防”製度、措施和設施保持較好,且管理達到標準化,月度考核獎勵200~1000元;
(2)對避免“一通三防”重大事故發生、及時處理隱患、搶救事故有功人員獎勵100~500元,對有功單位獎500~1000元;
(3)對在“一通三防”技術小改小革方麵成績突出,發明被投入實用的個人每人獎500~1000元。
二、處罰
1、通風管理
(1)“一通三防”製度不健全的,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
(2)作業規程無通風設計或有而不審批,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通風設計不全的,罰責任單位單位技術負責人200元。
(3)作業規程未經通風科審核和簽發開工證而擅自開工的,罰責任單位500元,罰隊長、技術員各200元。
(4)未按規定裝設局部通風機造成循環風的,每處罰責任單位500元,其中隊長200元。
(5)局部通風機設備不完好,漏風,每台罰責任單位200元。
(6)局部通風機缺少消音器、離地高度不大於300mm,罰責任單位500元。
(7)風電不閉鎖,罰責任單位500元。
(8)永久密閉周邊接煤岩不實或無0.1m的裙邊,罰責任單位500元。
(9)永久密閉(5m內)有雜物、積水、淤泥,罰責任單位500元。
(10)永久密閉沒有柵欄、警標、說明牌,罰責單位500元。
(11)永久密閉無編號管理,無檢查牌,罰責任單位500元。
(12)永久風門包邊沿口不齊或透光、漏風,罰責任單位500元。
(13)永久風門前後5m內有雜物、積水、淤泥,罰責任單位500元。
(14)永久風門周邊掏槽不夠或牆垛不平整、裂縫,罰責任單位500元。
(15)臨時密閉無警標、無檢查牌,罰責任單位500元。
(16)風橋斷麵不規整、漏風,罰責任單位500元。
(17)風橋前後5m內支護不好或有雜物、積水、淤泥,罰責任單位500元。
(18)無貫通措施或有措施不執行的,每次罰1000元。
(19)盲巷封閉未按規定打柵欄或密閉位置不對的,罰責任單位500元。
(20)對通風科安排的工作拖延不執行者,每次罰責任單位500元。
(21)放炮崩壞風筒或放車擠壓、摩擦、扯壞風筒的,每節罰款500元;
(22)破壞風門聯鎖的,每次罰款500元;
(23)施工隊無風或微風作業的,罰跟班隊長、班長各500元,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
(24)臨時停風地點不斷電、不撤人,罰責任單位1000元;
(25)拉車扯壞風機影響生產者,每次罰500元;造成停風和瓦斯超限的,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
(26)破壞柵欄、警示牌、說明牌、避災路線牌等,每處罰責任人200元對單位罰款500元;
(27)擅自停、開局部通風機者,罰款200元;
(28)炮掘20m(綜掘50m)前地測科無貫通預告的,罰責任單位500元。
(29)通風係統管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單位罰款1000元,對責任者罰款200元:
采麵設備、材料未按對定擺放,堵塞巷道斷麵超過1/2的;
采麵上下出口和動壓區通風斷麵低於原設計斷麵2/3的;
掘進工作麵未及時出渣,堵塞巷道斷麵超過1/3的;
風門聯鎖裝置不能正常使用的;
通風設施質量不符合標準的;
巷道風速不符合規程規定,且未采取增加或降低風速措施的。
(30)通風係統及通風設施管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單位罰款1000元,對責任者罰款200元:
敞開風門不關的;
煤倉或溜煤(矸)眼放空導致風流短路的;
看風門人員擅自脫崗的;
永久風門未實現聯鎖的;
永久風門未實現聯鎖而又未設專人看管的;
安設單道分門或應設永久風門而設臨時風門的;
風門損壞不及時維修的;
采掘工作麵進風或回風經過采空區、冒頂區的;
井下充電硐室未按規程規定實現獨立通風的;
巷道貫通未嚴格執行措施,貫通後造成通風係統不穩定、不可靠的;
主要回風巷嚴重失修,發現一處爬行巷道的;
未按規程規定設置測風站、點進行測風的;
未按規定的周期和頻次進行測風的;
主要通風機不能在規定時間實現倒台的。
(31)礦井主要通風機的使用和維修必須符合規程規定;否則,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無故停風1次,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對責任人罰款500元;
不及時填寫運轉記錄、發現異常情況不及時彙報,對責任人罰款100元,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
(32)每發現一處(次)風量不足、局扇吸循環風、與規程要求不符的串聯通風、迎頭超過6m長度的擴散通風,對責任人各罰款200元,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
(33)必須按規定進行測風,對風量變化異常的區域要找出原因並及時向有關領導彙報;否則,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34)局扇的安裝和使用必須符合規程要求;否則,按下列規定罰款:
嚴格執行“三專兩閉鎖”,實現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倒台。每班由瓦檢員監督,安排施工單位進行風機倒台試驗一次,發現不能正常使用的,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風筒口到迎頭的距離超過規定,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
局扇和啟動裝置必須安裝在進風巷道中,距回風口不小於10m;否則,對責任人罰款200元,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
局部通風機停止供風或主、副風機任一台不能正常運轉未向通風管理部門和生產調度彙報的,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對責任者罰款300元。
(35)風筒損壞、接口不嚴、反壓邊使用不好、吊掛不平直、脫節影響通風的,每發現一處對責任人罰款100元,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
(36)一台局扇同時向兩個作業的工作麵供風或使用兩台局部通風機同時向一個掘進工作麵供風的,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對責任人罰款300元;限期不整改的每天處以500元的罰款。
(37)掘進工作麵任何時候都不能停風,如因計劃內檢修、停電、更換風筒等原因停風時,必須向通風管理部門申請並製定相應措施,撤出人員,切斷電源並安排專人放警戒,瓦檢員、安全員負責監督檢查,禁止一切人員進入;否則,對責任人罰款300元,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
(38)井下出現無計劃停電、停風的(未造成瓦斯超限),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對責任人罰款300元。
(39)井巷恢複通風前不按規程要求排放瓦斯和啟動風機的,對責任人罰款500元,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
(40)停工區域內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達到3%或其它有害氣體濃度超過規程規定不能立即處理時,必須在24h內封閉完畢;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對責任人罰款300元。
(41)對損壞通風設施(風門、風牆、風筒、風帳、柵欄、風門聯鎖裝置等)對責任人罰款300元,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
(42)井下作業地點嚴禁出現無風或微風作業,無風或微風作業一次,對責任人罰款500元,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
(43)井下局部通風機(主風機)必須實行采掘分開供電,局部通風機必須使用消音器;否則,對責任人罰款300元,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
(44)局部通風機未按規定設專人看管或未設置管理牌板的,對責任者罰款100元,對單位罰款500元。
(45)要愛護好安全監測係統,損壞監測設施按破壞安全生產論處,視其責任大小給予責任單位1000元以上罰款,對責任人給予300元以上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瓦斯管理
(1)風量不足,造成瓦斯超限的,罰責單位1000元。
(2)瓦斯報表、通風報表未及時報送的,每次罰責任人100元,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
(3)因安排施工不周或設計原因造成盲巷的,每次罰款1000元。
(4)瓦斯超限不撤人或不服從瓦斯檢查員安排仍作業者,每人罰款200元,對單位罰款1000元;
(5)無計劃停電、停風,造成瓦斯積聚的,罰責任人500元,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
(6)無批準措施排放瓦斯,罰責任人300元,罰責任單位1000元;
(7)破壞監測設施的,按設施分類,罰責任人300~1000元;
(8)瓦斯探頭懸掛位置必須符合要求,否則,對責任人各罰款200元,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人為毀壞探頭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對責任人罰款500元。
(9)應攜帶而未按規定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入井的,對責任者罰款100元。
(10)不按規定使用便攜式瓦斯檢測儀,對責任人罰款100元,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
(11)井下瓦斯監測裝置的使用管理及維修不符合規定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
(12)瓦斯超限作業,對責任人罰款100元,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因無計劃停風、造成瓦斯超限,按三級非傷亡事故處理。
(13)井下采掘工作麵出現瓦斯濃度超限,接報告後未及時采取措施處理的,對責任人罰款300元,對單位罰款1000元以上。
(14)瓦檢員、安全員脫崗,不按規定程序進行檢查彙報或未實行現場交接班,由他人代填瓦斯記錄和牌板的,對當事人罰款500元,情節嚴重的,給予解除勞動合同。
(15)采掘工作麵每發生一次計劃外瓦斯超限,對單位罰款1000元;隱瞞不報的,對單位加罰13000元,同時追究瞞報人員的責任。
(16)瓦斯檢查未做到牌板、手冊、台帳三對口的,對責任人罰款300元。
(17)瓦斯情況發生異常變化,瓦檢員不按規定時間向調度室及通風區彙報者,每次對瓦檢員罰款300元。
(18)瓦檢員不執行瓦斯巡回檢查製度和請示製度,假檢、無檢、漏檢,一旦發現,對其罰款300元,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19)安全監測裝置的安設種類、數量、位置、報警點、斷電點、斷電範圍、電纜敷設都應符合規定;否則,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20)在用安全檢測儀表未按規程規定檢驗標校的,對責任者罰款200元。
(21)對擅自移動和破壞瓦斯報警斷電裝置的,給予罰款500元,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解除勞動合同。
(22)排放封閉區的積存瓦斯必須製定專門的排放瓦斯措施,並經公司總工程師批準,由救護隊和安監、通風部門參加,嚴禁一風吹;否則,對責任人罰款500元,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以上。
(23)瓦斯管理要落實“先抽後采,以風定產,監測監控”的十二字方針,堅持“瓦斯超限就是事故,失爆就是事故,微風作業就是事故”,是事故就要分析原因,追查責任,嚴懲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千方百計杜絕瓦斯事故的發生。
(24)未執行“一炮三檢”爆破製度的,對責任者罰款200元,對單位罰款1000元。
(25)未按規定設置瓦斯檢查牌的,對責任單位罰款2000元,對責任者罰款300元。
3、防塵管理
(1)生產礦井每延深一個新水平都必須進行一次煤塵爆炸性鑒定工作;否則,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2)衝塵不及時,造成積塵超過5mm的,罰責任人100元,對單位罰款1000元。
(3)破壞隔爆水棚的吊掛及水袋者,每個水袋罰責任人200元,對單位罰款1000元;
(4)不按規定佩戴個體防護用品的,對責任者罰款100元。
(5)未采取綜合防塵措施,以下條款每發現一項對責任人罰款100元,對單位罰款1000元:
未采用濕式鑿岩的;
裝煤(岩)不灑水的;
爆破作業地點不按規定進行灑水滅塵的;
放炮不使用水炮泥的;
無淨化水幕或不能使用及安裝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不采取隔爆措施(隔爆水棚或水量不足)的;
轉載點無噴頭或噴頭不到位的;
不按規定使用灑水噴霧裝置的;
不按規定衝刷巷道,有煤塵積存的;
防塵灑水管路不健全或管路漏水嚴重,水量不能滿足要求的;
采麵工作麵未按規定進行煤層注水,或注水效果達不到規定的;
沉積煤塵超過標準的;
未按規定進行礦井粉塵測定的;
未按規定進行礦井粉塵分析、化驗的;
采煤工作麵未按規定安設架間水幕的;
運輸大巷、采區進回風巷、采掘工作麵等無灑水管路或有管無水的;
(6)粉塵超標不治理或治理不符合要求的,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對責任者罰款200元。
4、防滅火管理
(1)皮帶機機頭無滅火器或滅火器不夠,罰責任單位1000元。
(2)非阻燃皮帶、延燃電纜、延燃風筒下井者,罰責任單位1000元。
(3)未按規定使用皮帶機“綜保裝置”,罰責任單位1000元。
(4)井下無措施進行電氣焊、噴燈作業,罰責任單位1000元,對責任人罰款300元;
(5)入井人員不佩戴自救器或入井穿化纖衣服的,對責任者罰款200元。
(6)未按規定檢查自救器,發放不合格自救器,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7)井下各巷道交叉點必須設有避災路線標誌牌;每缺一處對責任單位罰款300元。
(8)必須按規程規定設置井上、下消防材料庫,且備足消防器材;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
(9)對發現火災不積極搶救或不及時彙報造成事故擴大、延誤搶救時間的,給予責任人罰款500元,直至解除勞動合同和追究法律責任。
(10)回采工作麵結束後,按規程規定時間內必須清理完畢,並砌築永久密閉;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11)采空區的密閉牆要有專人負責檢查,並建立檢查記錄;否則,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12)采區進風道,主要回風大巷都必須安設淨化水幕,並實現自動化,水幕應封閉巷道的整個斷麵,霧化好,靈活可靠,使用正常;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13)現場防滅火措施不落實的,對單位罰款1000元,對責任者罰款200元。
(14)防滅火管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對責任者罰款200元:
井口房、通風機房、庫房等嚴禁煙火的場所發現有煙頭或火源;
井上下使用的油脂、棉紗、布頭等易燃物品不按規定存放處理的;
井下進行電、氣焊和噴燈焊接工作時,安全措施不落實的;
未按規定配備滅火器材或滅火器材過期失效的;
井下巷道、硐室等場所違反規程規定使用可燃性支護材料的。
(15)防滅火管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對責任者罰款200元:
攜帶煙草、火種入井或井下拆卸礦燈的;
井下硐室利用燈泡、電爐等取暖的;
膠帶輸送機發生摩擦冒煙事故的;
井下電氣設備(電纜)出現冒煙或明火的。
(16) 防滅火係統沒有正常使用的,對單位罰款1000元,對責任者罰款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