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那河聯營煤礦火工品製度彙編
編製日期:二○一二年一月
編 製 人:王鴻瀟
目 錄
一、爆炸材料裝卸、運輸製度1
二、爆炸材料的儲存、保管製度2
三、爆炸材料庫防火、警衛製度2
四、爆破器材銷毀、處理製度 3
五、爆炸材料的領發與清退製度 4
六、雷管全電阻檢查、編號製度 5
七、爆破材料獎罰製度6
八、爆破材料庫管理員崗位責任製 7
九、井下爆破管理8
一、爆炸材料裝卸、運輸製度
1、爆炸材料的裝卸地點必須與建築物、倉庫和人員集中的地點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必須有專用軌道、防雨棚和裝卸台。同一地點嚴禁炸藥和雷管同時裝卸和堆放。
2、爆材炸料裝卸時,必須有保衛科和安監處人員在現場負責安全保衛工作。藥庫負責人及物管科有關人員必須根據料單對火工品的品種,數量、包裝質量進行驗收、核對,確認完全相符後,才可裝卸。裝卸結束後,應立即下井不得停留,及時運送到爆炸材料庫。
3、裝卸和向井下運送爆炸材料的人員,必須經業務培訓,熟悉火工品的性能,運送火藥要用帶橡膠襯墊的專用木質車箱。裝卸時要輕裝輕放,嚴禁撞擊,包裝箱及捆紮繩應原封送到藥庫,任何人不準拆開包裝箱和捆紮繩。嚴禁裝車高度超過車箱邊緣。
4、為防止副井進車側電機車抵車時嚴重撞擊爆炸材料專用車,允許爆炸材料專用車從副井上口出車側入罐,但須事先通知井口上、下把勾工和絞車司機。罐籠的升降速度必須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第311條的規定。在交接班及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禁止運送爆炸材料。
5、參與運送爆炸材料的人員,必須遵守《煤礦安全01manbetx 》第311條、314條的規定。跟車人員乘坐運送爆炸材料專用車時,必須坐在尾車內,必須在車停穩時上下。
6、裝運爆炸材料的專用車,卸車後應立即打上井,並放在專用軌道和防雨棚內。
二、爆炸材料的儲存、保管製度
1、庫管員應經過業務技術培訓獲得上崗資格證書,並做到持證上崗。使用爆炸材料的單位應提前填寫計劃單,按規定要求領取。爆炸材料(包括水炮泥)的領取、使用和退庫必須建立相應台帳,並有領用退人員的簽章。庫房的各種存量(炸藥槽,待發炸藥、雷管)應做到帳、卡、物相符。
2、每次爆炸材料入庫,庫管員必須驗收登記,核對和提料單數字是否相符,包裝是否完好,如有差異,必須及時彙報,查出原因,找出責任者。
3、炸藥和雷管必須分別存放在各自壁槽內,並使標簽向外。要標明進庫日期,以便按進庫先後順序發放,不許積壓。
4、爆炸材料庫,庫內貯量要符合規定:每個壁槽貯存炸藥不得超過400公斤,雷管不得超過3000發,導通時導通室的雷管放置不得超過1000發,導通後的備用雷管每個壁槽貯存也不得超過3000發,發放台存放炸藥不得超過3箱。
5、庫房帳目必須當班記錄實發、實耗退庫及報廢數字,做到班清、日結、月底盤查,且帳、卡、物相符。有關記錄要求逐日上報區隊,及時反映消耗動態,發現超支應03manbetx 原因,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製。
三、爆炸材料庫防火、警衛製度
1、庫房內照明要符合防爆要求,任何人不許帶燈入庫。因停電或其它原因無照明時,必須要有經批準的安全措施。
2、庫房內嚴禁煙火和其它易燃物品,消防器材(滅火器、沙箱、消防水桶)必須充足、完好。出口處,必須設置向外開的防火鐵門。
3、庫房必須24小時有人值班,非庫管人員禁止入庫,檢查及參觀者入庫,必須憑保衛部門介紹信並在通風區有關人員帶領下,方可登記、入庫。
4、庫房管理人員應經常檢查各種防火設施的可靠性。如發現問題應及時更換,用後要立即補充,以保證爆炸材料庫有足夠的抗災能力。
四、爆破器材銷毀、處理製度
一、經過檢驗,確認失效及不符合技術條件要求或國家標準的爆破器材,都應銷毀。
二、銷毀爆破器材時,必須登記造冊並編寫書麵報告。報告中應說明被銷毀爆破器材的名稱、數量、銷毀原因,銷毀方法,銷毀地點和時間,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報告一式五份,分送上級主管部門,單位總工程師或爆破工作領導人、單位安全部門,爆破器材庫和當地縣(市)公安局,銷毀工作應根據單位總工程師或爆破領導人的書麵批示進行。
三、銷毀爆破器材,準許采用爆炸法、焚澆法和溶解法,其適用範圍及有關規定參照《爆破01manbetx 01manbetx 》執行。
四、用爆炸法或焚燒法銷毀爆破器材,必須清除銷毀場地四周的易燃物,雜草和碎石。
五、用爆炸法和焚燒法銷毀爆破器材時,應有堅固的掩避體。掩避體至爆破器材銷毀場地的距離,由設計確定。在沒有人工或自然掩避體的情況下,用爆炸法或焚燒法銷毀爆破器材,起爆前或點燃後,參加銷毀的人員應遠離危險區,此距離由設計確定。
六、禁止在夜間、雨天、霧天和三級風以上的天氣裏銷毀爆破器材。
七、不能繼續使用的剩餘包裝材料(箱、袋、盒和紙張)經過仔細檢查,確認沒有雷管和殘藥時,可用焚燒法銷毀。
八、銷毀爆破器材後,應對現場進行仔細檢查,如果發現有殘存爆破器材,必須收集起來,進行銷毀。
五、爆炸材料的領發與清退製度
1、放炮員根據當班生產任務選用雷管炸藥,填寫在專用的火工品領料單上,經帶班區長簽字審批後,持放炮合格證及領料單到礦生產科調度室審批,沒有當班帶班區長簽字或與生產現場不相符,調度員一律不準審批。
2、放炮員持放炮上崗證、便攜儀和審批過的火藥領料單到井下炸藥庫領取火工品,否則炸藥庫發放員嚴禁發放。庫房保管員按照審批數量,如數發放,不得超發或少發。放炮員領取火工品後必須當麵核查領取的數量及編號等,否則責任自負。
3、領取火藥應有正付炮手兩人領取,有一人休班,有安全網員或班組長代替,領到火工品應按《煤礦安全01manbetx 》規定運往工作地點,並分別存放在專用的炸藥箱及雷管盒內,嚴禁亂扔、亂放、埋藏等。每發現一管藥或一發雷管罰放炮員10元,罰帶班區長5元。火藥箱必須放在頂板完好、支護完整、避開電器設備的地方,每次放炮都必須把火藥箱放在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4、倉庫保管員堅持“八不發放製度”。
(1)沒有合格證不發。
(2)放炮員不持放炮合格證,不帶瓦斯便攜儀,不對號不發。
(3)不是專用領料單,沒有審批不發。
(4)不是雙人領料不發。
(5)沒有雷管盒不發。
(6)雷管盒沒有鎖不發。
(7)雷管不導通、不編號不發。
(8)質量有問題不發。
5、認真執行火工品領發、清退製度。各單位火工品清領、實發、實耗、退庫等各項環節必須登記、造冊、簽字、蓋章。
6、各單位火工品現場用量必須在當班下班之前,經當班班長核發,在清退單上簽字後,放炮員親自退庫,炸藥庫保管員按清退單查收,若發現不按規定辦理一次罰款50元,情節嚴重者重處。
7、炸藥庫必須切實抓好火工品班後清退工作,凡放炮員無清退單或清退單填寫不符要求的,炸藥庫值班員必須及時上報安監站或炮管組,每人次給予10-50元的處罰。
8、號召廣大職工認真搜撿丟失在煤炭中的雷管,井下拾到的雷管必須交炸藥庫,由當班炸藥庫值班員出具證明報安監站;井上撿到的雷管必須及時主動的交安監站。無論是交井下炸藥庫還是交安監站,上交者必須講清拾到雷管的地點(最好有證明人),礦對上交雷管個人按每發2元給予現金獎勵。
9、安監站對收到的雷管,要做好專項記錄台帳。暫存雷管的箱子要雙人雙鎖保管,並定時送往中央炸藥庫,炸藥庫對收到的雷管必須做好記錄,要專箱存放,並查明雷管編號及使用單位。
10、安監站、炮管組、保衛科積極配合,對收到的雷管做好追查處理工作,丟失雷管至少要追查到班組。
11、凡發現私自攜帶雷管上井的,每一發罰100元,三發及以上的除罰款外,交公安部門處理,造成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搜撿到雷管不主動上交的,經查實同樣按私自攜帶雷管上井處理。
12、加強門衛管理和檢查,凡發現攜帶雷管、炸藥出礦的,一律開除礦籍,交公安部門處理。
六、雷管全電阻檢查、編號製度
1、雷管發出前必須進行導通測阻,退庫雷管再次發放前也必須進行導通,未經導通測阻的雷管不準發出。導通間、編號間、發放間應建立各類定員、定量標準。
2、雷管導通要在專用硐室內進行。雷管箱隻準導通人員打開,其它人員不準隨便打開。
3、雷管導通時必須認真填寫原始記錄,不合格的產品應注明生產日期和批號,並作為報廢雷管處理。
4、導通後的雷管在發放前必須進行編號,編號的數量要因時製宜,字跡要清晰,要做到專人專號,不準發出無號雷管。
5、編過號的雷管,及時放入櫥窗,填寫卡片,做好記錄。
七、爆破材料獎罰製度
1、井上、下接觸爆炸材料的人員(包括運輸、搬運),必須穿棉布或抗靜電衣服,嚴禁穿化纖衣服,否則罰款200元。
2、井上、下裝卸爆炸材料必須輕搬輕放,不得損壞,否則對責任人罰款100元/件。
3、井筒運輸必須專罐運輸,另一罐嚴禁乘人。不準超速,否則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4、大巷運輸時雷管車、炸藥車間距,機車速度必須符合規定,否則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5、井下爆破材料庫炸藥、雷管必須按規定分別存放,否則對責任人罰款100元。爆破材料庫管理帳、卡、物不對照,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6、井下爆破材料庫發出的電雷管必須經過導通檢測。失效的炸藥、雷管嚴禁發放,否則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7、炸藥雷管必須由放炮員按照管理規定程序領取,雷管必須由放炮員親自運送,中途嚴禁轉交別人,炸藥可以在放炮員的監護下由其他人員運送,否則,對放炮員罰款100元。嚴禁炸藥、雷管私自攜帶升井,否則,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給予當事人所在單位1000-10000元的罰款。
8、井下作業地點炸藥、雷管必須分別裝入專用的箱內並加鎖,嚴禁二者混放,火工品不入箱對放炮員罰款100-200元,雷管箱、炸藥箱不上鎖管理,對放炮員罰款100元/次;炸藥雷管混放,對責任人罰款200元。藥管箱放炮時必須放在放炮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否則,對放炮員罰款200元,對班長罰款100元。
9、不具備放炮條件或在無專項措施的情況下違章放炮,對放炮員罰款200-500元。
10、當班未使用完或不能使用的火工品不按規定退庫,對放炮員罰款100元。
11、庫管員、放炮員不持證上崗罰款200元/次。
12、對爆炸物品在運輸、管理、使用過程做出積極貢獻,且沒有發生安全02manbetx.com ,礦井將給予有關的單位和個人一定的獎勵。
八、爆破材料庫管理員崗位責任製
1、嚴格執行爆破材料管理製度,嚴守工作崗位,把好爆破材料保管關。
2、庫管人員和領用人員進入庫房應穿棉布或抗靜電衣服,謝絕人員參觀,因工作檢查人員進入庫區需持安檢科證明,不準帶礦燈,並填寫來客登記表。
3、負責井下爆破材料及炸藥箱的發放與回收。認真進行收發點數,嚴格執行爆破材料領退製度,保證收發及時無差錯。
4、做好雷管的導通測試和編號工作,對號發放,不得混淆。經常對庫存爆破材料進行檢查清點,做到帳卡物相符。
5、嚴格監督爆破材料的進庫卸貨工作,取運爆破材料時必須輕拿輕放,不得撞擊、重壓。
6、爆破材料庫的消防器材應經常檢查,保持良好待用狀態;庫內通風窗要勤開關,清除排水溝,保持庫房幹燥,通風良好。
7、認真填寫日報表,並按及時上報。
8、負責清理室內衛生,保持室內清潔。
九、井下爆破管理
第一條、爆炸材料的選用
各使用單位應根據礦井瓦斯等級選用相應的爆炸材料,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三百二十條規定。
第二條、爆破人員的要求
1、井下爆破工作必須由專職爆破工擔任,統一歸通風區管理。爆破工必須經專門培訓,獲得上崗資格證書,並做到持證上崗,爆破工具齊全。
2、參與爆破工作的送藥人員、裝藥人員、警戒人員必須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煤礦01manbetx 》的有關規定。
3、在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層中,專職爆破工必須固定在同一工作麵工作。
4、專職爆破工使用的雷管必須專人專號,不得轉借,當班親自領取,用不完及時退庫,不得在工作地點存放。
5、專職爆破工必須使用發爆器進行爆破作業,爆破母線必須是絕緣良好的雙線,不允許有破口或明線頭。發爆器要隨身攜帶。
6、爆破工必須堅持現場交接班製度。
第三條、做引藥與裝炮
1、裝配引藥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器設備和導電體的地點進行,不得坐在炮藥箱上裝配引藥。電雷管腳線必須扭結短路。嚴禁斜插管,半腰管和雷管綁在引藥外麵。
2、裝炮必須按照作業規程中爆破圖表的規定進行,生產技術部門應根據井下現場條件的變化情況及時修改爆破圖表。
3、裝藥前,爆破工要與班隊長、瓦檢員對工作麵及炮眼進行全麵檢查,嚴格執行”十不裝”的管理規定,其具體內容為:
①裝藥地點2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不裝;
②裝藥地點20米範圍內有煤塵超過規定而未處理時不裝;
③工作麵風量不足或風向不穩未改善通風前不裝;
④空頂距離超過規定時不裝;
⑤工作麵支架、頂板不安全未經處理時不裝;
⑥炮眼深度、角度不符合要求時不裝;
⑦炮眼內有異狀、有壓力水、瓦斯突增、溫度聚高驟低,炮眼變形時不裝;
⑧炮眼內煤、岩粉未清除幹淨,沒有足夠的炮泥時不裝;
⑨回采工作麵有傘簷、炮道寬度不夠時不裝;
⑩采掘工作麵無水炮泥和無灑水設施時不裝。
4、裝炮時,應依次裝填座底泥、炸藥、水炮泥和封泥。為防止炮眼空餘部分積聚瓦斯,炮眼剩餘部分應用炮泥全部封滿。封泥應為機製粘土炮泥,禁止使用塊狀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做封泥。
5、裝炮時,必須清除炮眼內煤(岩)粉,必須使各藥卷彼此密接,不得衝撞或搗實,不得損傷雷管腳線。
6、裝炮時,底眼應裝抗水雷管和阻燃彩帶。
7、裝炮後,必須把雷管腳線扭結懸空,嚴禁雷管腳線與爆破母線、運輸設備、電氣設備以及采掘機械等導電體相接觸。
第四條、聯線與警戒
1、要按照作業規程規定的爆破順序和聯線方法聯線。腳線與腳線連接和腳線與母線連接必須由爆破工親自操作,其他人不得參與連線工作。嚴禁一次聯線掐段爆破。
2、工作麵的炮聯好後,最後剩餘的兩條腳線在未和母線聯結前,必須扭結成短路,爆破前,爆破母線必須扭結成短路。
3、爆破工,在工作麵人員全部撤離後,才可將母線與腳線聯結,並沿線檢查母線,最後離開爆破地點。
4、爆破前,采掘班(隊)長應在能夠通往爆破地點的所有通道安設警戒人,並嚴格執行”三人聯鎖換牌製”,警戒人必須穿反光警戒服(反光警戒背心)在警戒柵欄或警戒網以外執行警戒,警戒人的安設和撤除必須由采掘班(隊)長親自安排,其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撤除警戒,也不得隨意更換警戒人。
5、爆破過程中,因其他原因中止爆破,二次爆破前采掘班(隊)長應對爆破區域內的所有作業人員進行清理,並撤至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重新執行”三人聯鎖換牌製”。
第五條、爆破距離與爆破
1、爆破作業時,起爆地點到爆破地點的距離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①薄煤層或傾角30度以上的采煤工作麵爆破安全距離不小於25米。
②傾角30度以下的中、厚煤層采煤工作麵爆破安全距離不小於30米。
③工作麵有夾矸或開采天然焦在上、下部都有自由麵的煤垛,應根據夾矸出現長度,影響範圍,其爆破安全距離在作業規程中另行規定,並經總工程師批準,但最小爆破距離不得小於50米。
④采用其他方法采煤,工作麵需要爆破時,應製定安全措施,其安全距離的確定由礦總工程師批準,但最小爆破距離不小於30米。
⑤直峒煤巷爆破安全距離和警戒距離為100米。直峒岩巷、半煤岩巷和天然焦爆破安全距離和警戒距離為120米。
⑥90度彎峒煤巷安全距離70米。在接近轉彎和轉彎後不到10米時,轉彎以外再延長10米。警戒距離為90米。90度彎峒岩巷、半煤岩巷和天然焦安全距離為90米,在接近轉彎後不到10米時,轉彎以外再延長10米,警戒距離為100米。
⑦其他地點的爆破安全距離和警戒距離,在作業規程中應具體規定,由總工程師批準。
2、爆破作業時,要嚴格執行”十不放”的管理規定,其具體內容為:
①爆破地點2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不放。
②爆破母線長度不夠時不放。
③支架未支護好,物體堵塞巷道斷麵三分之一以上時不放。
④炮泥充填不滿時不放。
⑤三警戒缺一不放。
⑥不發出爆破信號或爆破時無掩體不放。
⑦有害氣體超限時不放。
⑧停電、停車、停風時不放。
⑨人員、材料未撤到安全地點,電纜及其他物體不掩蓋好不放。
⑩明炮、糊炮、違章指揮不放。
3、爆破作業時,爆破員、瓦檢員、班隊長必須嚴格執行”三人連鎖爆破製”及”一炮三檢製”等爆破管理製度。”三人連鎖爆破製”的具體內容為:爆破前,爆破員將警戒牌交給班隊長,由班隊長派人警戒,並檢查頂板與支架情況,將自己攜帶的爆破命令牌交給瓦斯檢員,瓦檢員檢查瓦斯煤塵合格後,將自己攜帶的爆破牌交給爆破員,爆破員發出爆破警號至少再等5秒鍾,方可進行爆破,爆破後,三牌各歸原主。
4、在有瓦斯或有煤塵爆炸危險的采掘工作麵,應采用毫秒爆破。在掘進工作麵應全斷麵一次起爆,不能全斷麵一次起爆的,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麵,可分組裝藥,但一組裝藥必須一次起爆。嚴禁在一個采煤工作麵使用2台及以上發爆器同時進行爆破。
5、爆破工必須隨身攜帶發爆器的把手、鑰匙,嚴禁轉交他人。不到爆破通電時,不得將把手或鑰匙插入發爆器。爆破後,必須立即將把手或鑰匙拔出,摘掉母線並扭結成短路。
6、處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時,可采用空氣炮;無其他辦法時,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可爆破處理,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①必須采用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用於溜煤(矸)眼爆破的煤礦許用剛性被筒炸藥或不低於該安全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②每次爆破前隻準使用1個煤礦許用電雷管,最大裝藥量不得超過450g 。
③爆破前必須檢查溜煤(矸)眼內堵塞部位的上、下部空間的瓦斯;必須灑水降塵。
④威脅安全的地點必須斷電、撤人。
7、在有瓦斯或煤塵危險的礦井中,放頂煤工作麵嚴禁挑頂煤爆破作業。
8、石門揭穿突出煤層采用震動爆破,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①揭穿煤層的掘進工作麵必須有獨立的回風係統,在其進風側的巷道中,應設置兩道堅固的反向風門,在其回風係統中必須保證風流暢通,並嚴禁人員通行或作業,與該回風係統相關的風門、密閉、風橋等通風設施必須堅固可靠,防止突出後的瓦斯湧入其它區域。
②必須有專門設計,專門設計中應規定爆破參數,起爆地點反向風門的位置、避災線路以及停電、撤人距離和警戒範圍等;
③震動爆破前,對所有鑽孔和在煤體中形成的空洞,都應嚴密閉封孔口,孔內注滿水,或以黃土充實(或充嚴)。
④震動爆破由礦總工程師統一指揮,並有礦山救護隊在指定地點值班。爆破後至少經0.5h,由礦山救護隊進入工作麵檢查。
⑤震動爆破的第一次爆破,未崩開石門全斷麵的岩柱和煤層,第二次爆破仍須按照震動爆破有關規定執行,並須加強支護,設專人檢測瓦斯和觀察突出預兆,作業中發現突出預兆,工作人員立即撤到安全地點。
⑥可采用擋欄防護,降低震動爆破時發生突出的強度。
⑦石門揭穿煤層的全過程必須特別加強支護,並應有發生突出時,保證人員安全的措施。
⑧采用金屬骨架措施揭穿煤層後,嚴禁拆除或回收骨架。
9、爆破工在進行爆破作業時,裝藥的炮眼應當班爆破完畢,當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裝藥炮眼時,當班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第六條、驗炮
1、爆破結束後,須待工作麵的炮煙吹散,爆破工、瓦斯工和班組長必須首先巡視爆破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拒爆、殘爆等情況,如有危險情況,必須立即處理。
2、通電後拒爆時,爆破工必須先取下把手或鑰匙,並將爆破母線從電源上摘下,扭結成短路,再等一定時間(使用瞬發雷管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電雷管至少等15min),才可沿線路檢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3、爆破時,發現拒爆、殘爆時,必須執行下列規定:
①必須在班隊長指導下進行,並應在當班處理完畢。如果當班未能處理完畢,當班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②必須先將拒爆雷管的兩腳線末端扭結短路,並以明顯標誌保護,
③由於連線不良造成拒爆,可重新連線起爆。
④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與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起爆。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藥卷或從起爆藥卷中拉出電雷管,嚴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壓風吹拒爆炮眼。
⑤處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後,爆破工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⑥在處理拒爆完畢之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與處理拒爆無關的工作。
4、爆破後要嚴格執行清底驗炮製度,驗炮工作結束後,確認無誤,當班班(隊)長應在《爆破工手冊》完成任務欄上簽字。
5、井筒、掘進工作麵大斷麵施工的驗炮程序和方法,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七條、爆破與瓦斯管理
1、爆破工必須攜帶便攜式瓦斯報警儀,並認真執行”一炮三檢製”,采煤工作麵可分組裝藥,但一組裝藥必須一次起爆。每組爆破或單發爆破都應執行”一炮三檢”製,當爆破地點附近2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嚴禁爆破。
2、采煤工作麵上、下隅角和冒高處瓦斯濃度大於1.0%時,附近20米範圍內停止爆破作業。裝過炮的區域嚴禁進入人員作業。
3、掘進工作麵認真執行”一炮三檢”製,對工作麵片幫,冒高處瓦斯濃度大於1.0%時,附近20米範圍內停止爆破,必須經處理後瓦斯濃度降至1.0%以下,方可爆破。
4、對兩巷貫通掘進爆破的瓦斯管理應嚴格執行《煤礦01manbetx 》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並製定專門貫通措施對爆破作業進行具體規定,措施須經總工程師批準。
5、石門揭穿(開)突出煤層,可用遠距離爆破或震動爆破揭穿(開)煤層,但必須製定專門爆破措施,並經礦總工程師批準。
十、爆破器材倉庫安全措施
1、爆破器材庫所有建築、防護、設施等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條例》規定的相關內容和規定要求。
2、看護管理人員,必須是經當地公安局考試合格,持《爆破作業員證》或《爆破作業安全員證》的專業人員擔任。並熟悉爆破器材性能和安全01manbetx 。
3、建立、健全出入庫檢查、登記製度。收存和發放爆破器材時必須手續健全,做到帳目清楚,帳物相符。庫內存放整潔、規範。
4、庫房內儲存的爆破器材數量不得超過設計容量。性質相抵觸的爆破器材,必須分庫儲存。庫房內嚴禁存放其它物品。
5、嚴格庫區看守和巡邏製度。看守巡邏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加強值班和交接班製度。經常檢查維護庫區的安全防護設施。
6、建立庫區消防製度和配足夠的消防器材、消防設施,看管人員應負責所有消防器材、設施的管理和維護,使其經常處於良好狀態。庫區內嚴禁吸煙和用火。嚴禁將危險物品,易燃物品等帶入庫區。
7、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區。有關人員進入庫區前應收繳火具(如打火機、火柴等)和關閉無線電通訊工具(如手機、無線電對講機等)後方可進入。
8、建立爆破器材發放使用去向登記製度。對領取手續不健全,非專業爆破人員或運輸工具不符合安全規定的,庫管人員有權拒絕發給任何爆破器材,並向安全部門報告。
9、庫區照明應符合危險區域照明安全規定。庫區應經常保持整潔衛生。
10、應經常保持爆破器材庫與有關部門的通訊聯絡暢通。
11、發現爆破器材丟失、被盜或有他人危機庫區安全等行為時,必須及時報告所在地公安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