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星煤礦防突管理方案設計說明書
根據煤炭科學總院沈陽分院對我礦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鑒定結果,我礦沒有突出危險性。為加強礦井安全生產管理,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規定,編製我礦預防煤與瓦斯突出管理方案。具體如下;
一、防突組織機構
礦成立防治煤與瓦斯突出領導小組
組 長:礦長
機電礦長
成 員:通風副總、采煤副總、掘進副總、機電副總、安全副總、機電科、地測科、安監處、調度室等部門正、副職負責人;抽放區、掘進區、采煤區、防突科、通風區、運輸區區長、書記、副區長、技術主任、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技術人員
二、各級領導和部門防突管理的責任
1、礦長的責任
礦長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對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的管理工作全麵負責。每季度、每月進行防突專題研究,檢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證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決防突所需的人力、財力、物力;確保抽、掘、采平衡;確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實.
2、總工程師的責任
(1)全麵負責煤與瓦斯突出技術業務管理。
(2)負責組織編製、審批、實施防突工作規劃、計劃和措施,並檢查其執行情況。
(3)組織編製石門揭煤等關於煤與瓦斯突出的專項設計,以及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
(4)組織對防突技術難題的攻關和礦井瓦斯地質參數的考察。
(5)定期對防突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督促有關業務部門認真執行防突責任製。
3、副礦長的責任
(1)通風副礦長負責全礦防突措施的實施,保證防突措施的順利落實; 參與防突專項設計、防突措施的審查,負責組織突出02manbetx.com 的搶險救災。
(2)其他副礦長對分管範圍的防突工作負責。
4、抽放區和防突科的責任
(1)編製防治突出年、季、月度計劃並報批。編寫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的技術措施,檢查防突工作執行情況。
(2)嚴格執行“四位一體”的防突措施。負責采掘工作麵突出危險性預測和措施效果檢驗的數據測定,填寫效果檢驗報告單,報總工程師審批後,分發給相應的部門。
(3)深入現場調查了解瓦斯地質參數、掌握突出動態,對重點防治的煤與瓦斯突出采掘工作麵瓦斯異常時,應及時向總工程師彙報,並指派防突專業技術人員現場跟班進行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防突措施在現場的貫徹落實情況。
(4)每旬向礦長、總工程師彙報一次防突工作,每月向公司書麵彙報本月防治突出工作的執行情況。
(5)定期召開防突03manbetx 會,對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工作進行綜合03manbetx ,找出我礦井防突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安排布置下一步的防突工作。
(6)負責防突儀器儀表的使用、維護、檢修和校檢。
(7)並負責建立煤與瓦斯突出檔案,掌握煤與瓦斯突出規律。發生突出後,負責現場調查,作好詳細記錄,填寫突出卡片,03manbetx 突出原因,積累資料,逐步摸索礦井突出規律;每次清理完突出物後,在一周內填好突出卡片,並與突出03manbetx 資料一並報送總工程師和公司。突出記錄應符合下列要求:
①每次發生突出後,礦井防突隊必須指定專人進行現場調查,作好詳細記錄,收集資料,並填寫突出記錄卡片。記錄卡片數據應準確,附圖應清晰,並注明主要尺寸;
②每次發生突出後,分析突出原因,明確責任,並形成調查報告,總結經驗教訓,提出防範措施。
③強度大於100噸的突出,必須附有專題調查報告,分析突出發生的原因,總結經驗教訓。
(8)負責突出02manbetx.com 原因分析,總結經驗教訓,製定防範措施。
(9)負責對煤與瓦斯突出技術資料、台帳等的管理。負責建立突出煤層基本參數考察台帳、防突設備及儀表使用完好台帳等。
(10)參與編製礦井瓦斯地質圖。
(11)突出煤層的掘進必須按照防突管理有關規定、防治突出措施及措施效果檢驗報告單的要求組織生產,並協調好生產與實施防治突出措施的關係,做到安全生產。
(12)負責聯係突出危險性預測預報和防突措施施工時間,並組織人員按照防治突出措施的要求施工。
(13)負責提供實施防治突出措施所需的時間、空間、人員及材料設備等。
(14)負責對所管轄區域內的人員貫徹防突管理規定、措施等,加強防突基本知識教育,熟悉突出預兆。施工中認真觀察突出預兆,發現異常情況要及時向礦調度室彙報。突出工作麵的值班人員、班長必須每班向調度室彙報工作麵煤層厚度、軟分層、地質構造、瓦斯湧出等變化情況。
(15)負責對所管轄區域內的防突儀器、儀表、工具、材料等物品的現場保管工作。
(16)負責收集突出工作麵現場作業情況,煤(岩)賦存狀況等資料,並應針對現場的具體情況製定相應防治突出的安全措施。
(17)跟班值班段長、段長或技術人員負責觀察施工中工作麵的瓦斯湧出、斷層(煤層)傾角、煤層厚度及軟分層厚度變化、礦壓變化及其它突出預兆,每班必須向調度室彙報並交班。發現異常應停止工作,撤出人員並及時向礦調度室彙報。
(18)負責對所有井下工作人員進行防治突出知識的培訓,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防治突出的基本知識(突出預兆、防治突出措施和安全防護措施等)、避災原則、線路,以及相關的自救知識、有關防突的規章製度等。培訓時間、計劃由礦製定,但每年不少於一次,並經考試合格後,方準上崗。新工人下井前要先培訓並經考試合格後方能上崗。
5、安監處的責任
按規定行使全麵監督權,參與防治突出專門設計及其措施的審查;監督防治突出設計和措施的實施;監督防治突出措施費用的使用;製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並行使違章罰款或提出其它處理意見;對防治突出工作中存在的隱患,要限期整改;對威脅安全生產可能造成突出02manbetx.com 的作業場所,令其停止作業,撤出人員。
三、防突管理辦法
(一)建立完善的防突檢查製度
1、區(隊)長、瓦安員、防突專業人員跟班製度
(1)掘進工作麵突出危險性預測預報的所有參數測定必須由防突機構的專業人員測定和填寫;各類防突措施的實施必須有防突專業人員在現場跟班進行技術指導,並監督檢查措施的落實。
(2)礦井瓦斯檢查員跟班檢查掘進工作麵瓦斯、觀測煤與瓦斯突出的預兆,監督檢查掘進工作麵的防突措施落實情況;防突專業人員在掘進工作麵所測定突出危險性參數記錄由瓦斯檢查員簽字後生效;
(3)跟班區(隊)長嚴格執行跟班製度,與工人同進同出,執行現場交接班;並必須按批準的防突措施組織生產。
(4)嚴重突出危險工作麵應由防突專業技術人員跟班進行技術指導,監督檢查防突措施在現場的落實到位。
2、安全副礦長負責組織防突監查工作。主要進行通風係統、通風設施、瓦斯抽采、防突技術措施、安全防護設施、生產環節、機電設備完好和防爆檢查。
3、定期(每月)召開安全現場檢查辦公例會,並將防突管理作為重要內容進行檢查,凡按防突管理的掘進工作麵及回風係統必須進行全麵檢查;對防突措施執行情況進行不定期地抽查,新開工的掘進工作麵或中途改為防突管理的工作麵必須進行防突驗收,合格後才許開工;突出後和突出孔洞清理後必須進行防突檢查驗收。
4、檢查方式及資料整理。各專業按各自的業務職責分別檢查,將檢查結果形成文字資料報礦安檢處彙總,安檢處按工程名稱及施工單位分類整理並建立防突檢查台帳,並明確專人負責防突檢查資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工作。
5、檢查的主要內容及要求
(1)防突技術措施:重點檢查鑽孔預測、檢驗、瓦斯排放孔、循環進度、裝藥量、防突牌板等執行情況。
(2)通風係統及通風設施:重點檢查掘進工作麵的回風道、采區回風道、總回風道的巷道斷麵、支護狀況、通風係統的合理、可靠性;反向風門的強度、道數、位置;局部通風機的安裝、風筒敷設、掘進頭的有效風量等。
(3)電氣設備:除每周定期檢查外,對防突區域內的電氣設備每周至少進行一次完好性和防失爆檢查,獨頭內的電氣設備安裝是否符合“三專兩閉鎖”要求;瓦斯監測及斷電裝置是否靈敏可靠,若出現故障必須及時處理。
(4)瓦斯抽采:重點檢查抽采鑽孔施工質量、數量、封孔質量、新增鑽孔投入抽采情況;抽采負壓、流量、濃度以及掘進工作麵的抽采量和預抽率;其次檢查管網係統的完好、放水、排渣等管理情況。
(5)掘進施工:重點檢查掘進工作麵的斷麵、支護、頂板管理、“三人放炮製”、警戒設崗、斷電撤人、放炮距離及啟爆點的安全防護設施、填報防突卡製度執行情況、正向爆破和水炮泥使用情況等。
(6)瓦斯監測監控:重點檢查礦井安全監控係統的運轉、瓦斯傳感器安裝、顯示及“三專兩閉鎖”的安裝使用、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佩帶、瓦斯檢查員上崗及“一炮三檢製”執行情況;突出預兆觀察等。
(7)壓風自救係統:檢查壓風自救係統的安裝使用、隔離式自救器的佩帶、通訊電話安裝位置、通暢,避災線路及抽查工人對避災線路的熟悉程度。
(8)防止災害擴大措施:檢查應急救援預案的編製、貫徹,隔抑爆裝置的安裝使用等。
(二)技術管理
1、抓好瓦斯地質工作。突出礦井必須加強瓦斯地質工作,認真收集瓦斯地質資料,編製瓦斯地質圖,為新工作麵設計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提供科學的依據。
2、抓好突出煤層的開采設計。新工作麵的設計,必須編製“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的專項設計。其內容包括開拓方式、開采順序、采煤方法、巷道布置、支護形式;突出危險性預測、防治突出的措施、保護層選擇、瓦斯抽采方式選擇等。
3、區域性預測和突出危險性劃分。通過區域性預測將煤層劃分為: 突出煤層、非突出煤層或突出危險區域、突出威脅區域。執行“突出分類、分區選層、區別對待”的防治方針。
4、掘進工作麵預測預報及措施效果檢驗。建立和篩選適合我礦的煤與瓦斯突出指標體係,確定我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的臨界值。收集整理地質構造、地形地貌、煤體結構、瓦斯湧出量等,結合預測指標進行綜合分析、評判煤與瓦斯突出的危險性;掘進工作麵在實施防突措施後,必須對所采取措施的效果進行檢驗,如果各項指標都降到臨界值以下時,在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後組織生產。預測預報及措施效果檢驗結果,必須經總工程師簽字生效。否則不允許送發到施工單位和有關部門。
5、突出原因分析及防範措施。每次發生突出後,都必須組織相關的專業技術人員和防突科進行必要的突出原因調查分析,總結經驗教訓,提出調查報告和防範措施。如突出發生了人身傷亡02manbetx.com ,按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進行追查處理。
6、煤與瓦斯突出資料的歸檔管理。礦井必須將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的所有資料進行歸檔管理:
(1)煤與瓦斯突出的專項設計、防治突出的技術措施
(2)礦井瓦斯管理所測定的瓦斯含量、瓦斯湧出量、瓦斯梯度、瓦斯壓力、煤層透氣性係數、瓦斯抽采半徑、排放半徑等各類基礎技術參數;
(3)各掘進工作麵的瓦斯地質資料,抽采資料、預測預報資料、鑽孔資料、以及有關圖紙等;
(4)煤與瓦斯突出綜合分析、年度總結分析、突出卡片;
(5)煤與瓦斯突出事故調查報告。
(三)防突現場管理
1、防突措施管理
(1)防突人員在工作麵實施措施前,必須測量工作麵煤層傾角,收集工作麵不同破壞類型的煤岩體結構資料等。
(2)實施防突預測前,必須先施工探測孔,掌握前方煤層厚度及煤層賦存狀況,使防突預測和技術措施更具有針對性。
(3)測試前,必須檢查儀表、封孔器材的完好狀況,發現問題必須立即處理或更換。
(4)措施孔必須先確定方位、傾角,然後施工,施工完畢,必須重新校核方位、傾角,將其實測數據填入記錄手冊。
(5)施工過程中,注意觀察噴孔、卡鑽、響煤炮等異常現象。
(6)防突措施必須按規定施工,當條件發生變化(地質構造變化、煤層賦存變化等),應根據實際情況作相應的調整。凡對措施進行了調整,必須及時向防突部門彙報,以便進行防突綜合分析。
(7)測定數據時,測試人員必須嚴格按操作規範進行操作,保證質量和精度。
(8)測試人員升井後,及時整理測試資料,技術人員分析研究測試資料後再填寫《措施效果檢驗報告單》。
2、生產現場管理
(1)實施防突措施前,采區必須加強工作麵支護、杜絕空頂作業;並將掘進工作麵10m範圍內煤矸清運幹淨,掘下山或下坡巷道時,必須將積水排淨。
(2)實施防突措施時,抽放區值班人員必須安排專人與防突人員一塊收尺,填寫記錄,準確掌握工作麵的實際進尺。
(3)抽放區接到《措施效果檢驗報告單》後,必須按報告單規定的點開始記尺,並嚴格按《措施效果檢驗報告單》的有關規定組織生產;礦井調度室應對防突工作麵每班循環個數、每個掘進循環的實際進度作專門記錄,嚴禁超過規定組織每班循環個數和循環進度。
(4)值班人員必須將總工程師批簽的允許進度、班循環進尺、剩餘進尺等及時、認真地填入防突管理牌板,實際掘進進尺不得超過《措施效果檢驗報告單》的允許進尺。
防突部門在每次實施預測預報或措施時,必須複核總工程師簽發的允許掘進進尺,現場發現超進情況,防突人員必須立即與抽放區值班幹部共同進行進一步核定,並及時向防突部門及礦井調度室彙報。
(5)在突出威脅或突出危險區掘進施工中,對工作麵地質情況、煤層情況、瓦斯湧出、礦壓等,當班的段、班長,必須每班向調度室彙報。若出現響煤炮、煤壁外臌、礦壓顯現明顯加劇等突出預兆,必須立即撤出人員,布好崗哨並及時向礦調度室彙報,隻有經采取有效措施後方可恢複作業。
(6)每次放炮前,值班人員和瓦斯檢查員必須按防突放炮允許卡要求的內容向礦調度室彙報,礦調度室同意後方可放炮。
(7)有突出危險的掘進工作麵嚴禁使用風鎬作業。
(8)有突出危險的采煤工作麵回風巷嚴禁設置調風設施,掘進工作麵進入總回風巷的入口必須設置柵欄,防止人員誤入。
(9)防突人員在施工防突鑽孔過程中如遇嚴重噴孔時必須立即停止打鑽,且不得取出鑽杆;卡鑽杆嚴重時,取鑽杆人員嚴禁正對鑽杆,防止鑽杆射出傷人。
(10)遇厚煤區或複合層時必須沿頂板掘進,嚴禁留設頂煤,防止因頂煤垮冒而誘發煤與瓦斯突出。
(11)防突人員在遇地質構造(煤厚大於2.5m或小於0.5m、軟分層厚度達到0.20m、斷層落差超過1.0m)或其它原因造成鑽孔無法施工或孔深不夠時,必須立即向總工程師彙報,由總工程師確定采取的補充措施,並決定預掘距離,遇地質構造施工防突鑽孔或施工措施孔時,防突人員及安檢人員必須現場跟班。
(12)防突人員必須嚴格按措施規定施工防突鑽孔,按01manbetx 01manbetx 認真進行指標測定,指標接近或超過臨界值時必須按措施施工措施孔,對所有問題必須及時向總工程師和防突辦公室彙報。
(13)防突人員經常對掘進巷道進行檢查和資料收集,對該工作麵的通風設施、監測設備、隔爆水袋、壓風自救袋、防塵設施、通訊設備的完好情況進行檢查,並對損壞的設施、設備及時進行維修和補充,發現異常情況及時進行處理。
(四)防突儀器儀表配置管理
1、我礦井按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管理,必須配備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預測預報的儀器儀表、煤層瓦斯含量測定、煤層硬度測定、瓦斯放散初速度測定儀器設備和相應的工器具。
2、防突儀器、儀表的管理
(1)由通風區防突辦的資料員負責儀器儀表保管,由技術人員負責維護和校核工作。
(2)所有儀器儀表均應編號並建立台帳。其內容為:儀器編號、入井時間、儀表誤差及攜帶儀表入井者的姓名。
(3)儀表在井下受到劇烈震動或損壞,不得繼續使用,必須及時維修或更換新表。
(4)校核前,將要校核儀表的編號、允許誤差值、校核日期、校核人姓名等逐一登記,校核誤差大於允許誤差即為不合格,並將不合格儀器作好記錄。
四、防突措施實施管理製度
為了保證防突措施現場落實可靠,特殊情況處理及時得當、防突程序規範合理,防突效果不斷提高,特製定本製度。
(一)防突措施的掌握
礦各級領導,技術人員、專業防突人員、安監員都必須全麵掌握所采用防突措施的內容,技術參數,施工關鍵,容易出現的問題等,通風區防突辦、抽放區、機電科及各井區區段幹部和相關人員必須了解和掌握本隊、本工種與防突相關的內容。
(二)防突工作的安排與開工管理驗收
各專業領導必須按防突措施的要求,不折不扣地安排防突工作。開工前由總工程師組織通風、生產、機運、安全專業的科隊領導到現場對防突和“一通三防”工作進行開工前驗收,凡是未得到全麵落實的不準進行防突工程施工。
(三)現場控製
1、幹部到現場檢查:各級領導和專業管理人員要時常到現場對照措施的規定督促落實,指導施工,發現問題,糾正錯誤,組織處理隱患,幫、教違章行為。
2、防突工施工前檢查:防突人員到現場後首先對照措施的內容進行施工前檢查,查出的問題必須及時向調度彙報,對直接采取消突措施的防突工作麵,無論是否查出問題,都必須向調度室進行檢查情況彙報,調度室根據彙報的情況進行相應的處理。
3、日常檢查:抽放區及通風區防突辦每班都要進行相關“一通三防”特別是防突工作檢查,尤其是防突允許采、掘距離,支護質量,瓦斯探頭的位置,準確性和避災線路的暢通情況的檢查;機電科必須設專人每旬對“三專兩閉鎖”和電器設備的隔爆性能進行一次檢查。查出的問題必須及時彙報和處理。
4、嚴重突出頭麵的控製:具有嚴重突出危險的工作麵,通風區防突辦必須向調度室出據調度提綱,調度室列為重點;在防突施工過程中,必須有抽放區領導現場跟班指導施工,督促落實,解決問題,發現和組織處理安全隱患。總工程師要掌握了解現場情況,製定措施解決問題。
5、異常情況的處理:防突鑽孔施工過程中,如果出現鑽孔的深度、方向、直徑、數量達不到措施的規定,預測或檢驗指標超限、噴孔、卡、頂鑽、瓦斯濃度超限,片幫、冒頂和突出預兆等異常情況時,防突人員必須向總工程師彙報,總工程師要作出具有針對性的處理決定,有關單位和人員必須按此決定執行,並反饋信息。
6、安監員:安檢處要設置防突安檢員監督防突措施的執行。
(四)竣工彙報與處理
防突鑽孔施工完後,施工負責人必須在現場進行防突的情況彙報。若無異常情況,則向所在的科(區)隊值班領導彙報,若出現異常情況之一必須向總工程師彙報。科(區)隊領導或總工程師針對彙報的情況作出允許采、掘距離和其它決定。防突人員按決定填寫防突允許掘進距離控製牌和設置防突允許掘進距離控製點,之後才能按措施要求進行掘進作業。防突人員與相關領導的通話,調度室要作好記錄,並把允許掘進距離及其它決定告訴相關單位,相關單位必須按此執行。
(五)防突報告單
1、必須使用礦統一的防突報告單;
2、防突人員升井後立即填寫防突措施報告單,並送防突辦領導審核和總工程師審批。
3、防突報告單的審批權僅限於總工程師。
4、防突報告單必須及時送達總工程師,通風副總、通風科、安檢處和施工單位。
五、防治瓦斯突出措施
(一)、區域防突措施
1、根據《規定》第六條要求,防突工作堅持區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補充的原則。突出礦井采掘工作堅持做到不掘突出頭,不采突出麵。
2、對突出煤層進行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經區域預測後,突出煤層劃分為突出危險區和無突出危險區。未進行區域預測的區域視為突出危險區。
3、開拓前區域預測結果僅用於指導新水平、新采區的設計和新水平、新采區的開拓工程的揭煤作業。
4、開拓後區域預測結果用於指導工作麵的設計和采掘生產作業。
5、經開拓前區域預測為無突出危險區的煤層進行新水平、新采區開拓、準備過程中的所有揭煤作業采取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6、經開拓後區域預測為突出危險區的煤層,必須采取區域防突措施並進行區域效果檢驗。如仍為有突出危險的,必須繼續進行或者補充實施區域防突措施。
7、經開拓後區域預測或者經區域措施效果檢驗後為無突出危險區的煤層進行揭煤和采掘作業時。必須采用工作麵預測方法進行區域驗證。所有區域防突措施均由分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8、保護層的選擇
(1)開采保護層時,選擇在有效保護垂距內存在厚度≥0.5m無突出危險煤層。
(2)選擇突出危險程度較小的保護層,先行開采,采前必須進行預抽並進行效果檢驗。
(3)優先選擇上保護層。在選擇下保護層時,不得破壞被保護層的開采條件。
10、開采保護層
我礦現為煤層群分層開采,現已完成開采保護層工作。
11、預抽煤層瓦斯
(1)預抽鑽孔(穿層、順層)控製回采巷道外側範圍:傾斜、急傾斜煤層巷道上幫輪廓線外至少20米,下幫10米,兩側輪廓線外側至少15米。
(2)順層孔或穿層鑽孔抽采回采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鑽孔,應當控製整個開采塊段的煤層。
(3) 穿層鑽孔預抽石門(上、下山)揭煤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應當距煤層最小法線距離7米以前實施(構造破壞帶應適當加大距離)。鑽孔的最小控製範圍應是:石門(上、下山)揭煤處巷道輪廓線外12米(急傾斜煤層底部或下幫6米)。鑽孔未能一次穿過煤層全厚時,應當保持煤孔最小超前距15米。
(4) 順層鑽孔預抽煤巷條帶瓦斯區域,鑽孔控製的條帶長度不小於60米。巷道兩側的控製範圍,巷道上幫輪廓線外至少20m,下幫10m,其它為巷道兩側輪廓線外至少各15m。
(5)掘進和回采工作麵在預抽效果有效的區域內作業時,工作麵未預抽或預抽防突措施無效範圍的前邊邊界不得少於20m。
(6) 預抽煤層瓦斯鑽孔在整個區域內均勻布置,鑽孔間距根據煤層抽放有效半徑確定,
(7)預抽瓦斯鑽孔,封孔必須嚴密,必須采用封孔泵水泥封孔,岩石鑽孔的封孔長度不少於10m, 煤層鑽孔的封孔長度不得少於15m。
區域措施效果檢驗
1. 選用開采保護層的保護效果檢驗,采取殘餘瓦斯壓力,殘餘瓦斯含量的指標和方法,采用此方法根據實測的最大殘餘瓦斯壓力或最大殘餘瓦斯含量(瓦斯壓力p(mpa)<0. 6,瓦斯含量W(m3/t)< 6)
2. 采用預抽煤層瓦斯措施,以預抽區域殘餘瓦斯壓力,殘餘瓦斯含量為主要指標進行效果檢驗。
3. 順層為預抽煤巷條帶,岩層孔預抽揭煤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檢驗時,必須依據實際的直接測定值,其他方式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可采用直接測定值或根據預抽前的瓦斯含量的抽,排瓦斯量,參數間接計算殘餘,瓦斯含量值。
4. 岩層鑽孔預抽石門揭煤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也可以采用鑽屑瓦斯解析指標進行檢驗。
5. 檢驗期間還應當觀察,記錄,在煤層中進行鑽孔作業時發生噴孔,頂鑽等突出預兆。
6. 預抽煤層區域防突措施進行檢驗時,采用殘餘瓦斯壓力,殘餘瓦斯含量指標,如瓦斯壓力大於0. 6mpa或參與瓦斯含量大於 6m3/t則預抽效果無效,為突出危險區。
7. 檢驗期間在煤層中進行鑽孔作業時如發現噴孔,頂鑽或其他明顯突出預兆時,發生明顯突出預兆的位置周圍半徑100m內的預抽區域為措施無效,所在區域煤層的屬突出危險區。
8. 采用殘餘瓦斯壓力,殘餘瓦斯含量直接測定值進行檢驗時,任何一個檢測點的指標超過由突出危險地臨近值定為預抽防突效果無效,此檢驗測試點周圍半徑100m內為預抽措施效果無效,即為突出區。
9. 采用直接測定煤層殘餘瓦斯壓力或殘餘瓦斯含量進行預抽煤層瓦斯區域措施效果檢驗時,采用直接測定煤層殘餘瓦斯壓力或殘餘瓦斯含量等參數進行預抽煤層瓦斯區域措施效果檢驗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若預抽區段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區段寬度或預抽回采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采煤工作麵長度大於120m時,則在采煤工作麵推進方向每間隔30~50m,至少沿工作麵方向布置2個檢驗測試點。當預抽區段煤層瓦斯的鑽孔在回采區域和煤巷條帶的布置方式或參數不同時,按照預抽回采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和穿層鑽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檢驗要求分別進行檢驗;
(2)對穿層鑽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進行檢驗時,在煤巷條帶每間隔30~50m至少布置1個檢驗測試點;
(3)對穿層鑽孔預抽石門揭煤區域煤層區域防突措施進行檢驗時,至少布置4個檢驗測試點,分別位於要求預抽區域內的上部、中部和兩側,並且至少有一個檢驗測試點位於要求的預抽區域內距邊緣不大於2m的範圍;
(4)對順層鑽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進行檢驗時,應在煤巷條帶每間隔20~30m至少布置一個檢驗測試點,且每個檢驗區域不得少於3個檢驗測試點;
(5)各檢驗測試點應布置於所在部位鑽孔密度較小、孔間距較大、預抽時間較短的位置,並盡可能遠離測試點周圍的各預抽鑽孔或盡可能與周圍預抽鑽孔保持等距離,且避開采掘巷道的排放範圍和工作麵的預抽超前距。在地質構造複雜區域適 當增加檢驗測試點。
采用間接計算的殘餘瓦斯含量進行預抽煤層瓦斯區域措施效果檢驗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當預抽區域內鑽孔的間距和預抽時間差別較大時,根據孔間距和預抽時間劃分評價單元分別計算檢驗指標;
(2)若預抽鑽孔控製邊緣外側為未采動煤體,在計算檢驗指標時根據不同煤層的透氣性及鑽孔在不同預抽時間的影響範圍等情況,在鑽孔控製範圍邊緣外適當擴大評價計算區域的煤層範圍。但檢驗結果僅適用於預抽鑽孔控製範圍。
區域驗證
1. 石門揭煤工作麵對無突出危險區進行的區域驗證,采用綜合指標法,鑽屑瓦斯解析指標法。
2. 煤巷掘進工作麵和回采工作麵分別《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八條,無突出危險區進行驗證時,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在石門揭煤工作麵對無突出危險區進行的區域驗證,應當采用本規定第七十一條所列的石門揭煤工作麵突出危險性預測方法進行。 在煤巷掘進工作麵和采煤工作麵分別采用本規定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八條所列的工作麵預測方法對無突出危險區進行區域驗證時,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
(1)在工作麵進入該區域時,立即連續進行至少2次區域驗證;
(2)工作麵每推進10~50m(在地質構造複雜區域或采取了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以及其他必要情況時宜取小值)至少進行兩次區域驗證;
(3)在構造破壞帶連續進行區域驗證;
(4)在煤巷掘進工作麵還應當至少打1個超前距不小於10m的超前鑽孔或者采取超前物探措施,探測地質構造和觀察突出預兆。
(5)七采區下山區及八采區開拓巷,在掘進拉門前首先施工前探眼,探眼長度不小於100米,數量為6個,控製範圍距巷道頂板5米,底板3米,左右巷幫各15米。然後每隔50米施工一個鑽場,在鑽場中施工至少6個鑽孔,長度不小於100米,控製範圍距巷道頂板5米,底板3米,左右巷幫各15米。巷道施工時,必須保證留有不小於30米的安全距離。
3. 區域驗證無突出危險時,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後進行采掘作業,采掘工作麵在該區域進行的首次驗證時,采掘前應當保留足夠的突出預測超前距。
4. 區域驗證為有突出危險或鑽孔等如果發生突出預兆,該區以後的采掘作業均應當執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1、石門揭穿突出煤層必須製定專項防突設計,設計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石門揭煤區域,煤層、瓦斯、地質構造及巷道布置的基本情況。
(2)具有安全可靠的獨立通風係統及加強控製通風、風流設施的措施。
(3)掌握控製突出煤層位置,準確確定岩柱厚度。測壓鑽孔的布置實施方案。
(4)揭煤工作麵突出危險性預測及防突措施效果檢驗的方法、指標、預測及檢驗鑽孔布置等。
(5)工作麵防突措施。
(6)安全防護措施及組織管理措施。
(7)加強過煤層段巷道的支護及其它措施。
石門揭煤工作麵的防突措施包括預抽瓦斯、排放鑽孔、水力衝孔、金屬骨架、煤體固化。
(1)揭煤工作麵的防突措施應當參與揭煤措施。
(2)根據工作麵岩層情況,實施工作麵防突措施時要求揭煤工作麵與突出煤層間的最小法向距離。預抽瓦斯、排放鑽孔及水力衝孔均為5米。金屬骨架、煤體固化措施為2米。如井巷斷麵較大,岩石破碎程度高,還應適當加大距離。
3、石門揭煤工作麵采用預抽瓦斯、排放鑽孔防突措施時,鑽孔直徑75-120mm,石門揭煤工作麵鑽孔控製範圍是:石門的兩側和上部輪廓線外至少5米,下部至少3米。
4、揭煤工作麵施工的鑽孔應當盡力穿透煤層全厚,當不能一次打穿煤層全厚時,可分段施工。但第一次實施的鑽孔穿煤長度不得小於15米。且進入煤層掘進時必須留有至少5米的超前距離。
5、預抽瓦斯、排放鑽孔在揭穿煤層之前應當保持抽采狀態。
6、水力衝孔措施一般適用於打鑽時具有自噴(噴煤、噴瓦斯)現象的煤層。
7、石門揭煤工作麵金屬骨架措施一般在石門上部和兩側0.5-1.0米範圍內布置骨架孔,骨架鑽孔應穿過煤層並進入煤層深度不應小於15米,鑽孔間距一般不大於0.3米。對於鬆軟煤層要架兩排金屬骨架,鑽孔間距應小於0.2米。
8、揭開煤層後嚴禁拆除金屬骨架。
9、有突出危險的煤巷掘進工作麵應當優先選用超前鑽孔。
10、煤巷掘進工作麵在地質構造破壞帶或煤層賦予條件急劇變化處不能按原措施設計要求實施時,必須打鑽查明煤層賦予條件然後采用直徑42-75mm的鑽孔排放瓦斯。
11、若突出煤層煤層掘進工作麵前方遇到落差超過煤層厚度的斷層,應按石門揭煤措施實行。
12、 煤層掘進工作麵采用超前鑽孔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1)巷道兩側輪廓線外鑽孔的最小控製範圍:近水平、緩傾斜煤層5m(廢止細則中的2~4m),傾斜、急傾斜煤層上幫7m、下幫3m。當煤層厚度大於巷道高度時,在垂直煤層方向上的巷道上部煤層控製範圍不小於7m,巷道下部煤層控製範圍不小於3m;
(2)鑽孔在控製範圍內應當均勻布置,在煤層的軟分層中可適當增加鑽孔數。預抽鑽孔或超前排放鑽孔的孔數、孔底間距等應當根據鑽孔的有效抽放或排放半徑確定;
(3)鑽孔直徑應當根據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和瓦斯情況確定,一般為75~120mm,地質條件變化劇烈地帶也可采用直徑42~75mm的鑽孔。若鑽孔直徑超過120mm時,必須采用專門的鑽進設備和製定專門的施工安全措施;
(4)煤層賦存狀態發生變化時,及時探明情況,再重新確定超前鑽孔的參數;
(5)鑽孔施工前,加強工作麵支護,打好迎麵支架,刹好工作麵煤壁。
13、鬆動爆破措施,按下列要求
(1)鬆動爆破鑽孔的孔徑一般為42mm,孔深不得小於8m。鬆動爆破應至少控製到巷道輪廓線外3m的範圍。孔數根據鬆動爆破的有效影響半徑確定。鬆動爆破的有效影響半徑通過實測確定;
(2)鬆動爆破孔的裝藥長度為孔長減去5.5~6m;
(3)鬆動爆破按遠距離爆破的要求執行。
14、前探支架可用於鬆軟煤層的平巷工作麵。
15、采煤工作麵采用超前排放鑽孔和預抽瓦斯措施時,鑽孔直徑為75—120mm空底間距,鑽孔孔數,根據有效排放,抽放半徑確定。
16、采煤工作麵,采用鬆動爆破措施適用於煤質軟硬,圍岩穩定,較好的煤層孔間距一般2—3m,孔深不小於5m,炮泥封孔長度不得小於1m,應適當控製裝藥量,以免孔口煤壁垮塌。
17、鬆動爆破時,應當按遠距離爆破要求執行。
18、采煤工作麵采用淺孔注水濕潤煤體措施,適用於煤質較硬的突出煤層,注水孔間距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孔深不小於4m,向煤體注水壓力不得低於8mpa,發現水由煤壁或相鄰注水孔流出時,即可停止注水。
工作麵防突措施效果檢驗
1. 實施鑽孔法防突措施效果檢驗時,檢驗孔的布置根據現場情況確定。
2. 檢查所實施的工作麵防突措施是否達到要求和滿足有關的規章標準,工作麵的實施相關情況,突出預兆(噴孔,夾鑽等)。
3. 石門和其他揭煤工作麵進行檢驗時,選用綜合指標法,鑽屑瓦斯解析方法,檢驗孔數均不小於5個,應在石門的上部,中部,下部和兩側。
4. 檢驗的結果,各項指標都在突出危險臨界值以下,未有異常情況,則措施有效,反之,措施無效。
5. 檢驗結果措施有效,檢驗孔與措施孔向巷道掘進方向投影長度相等,則可留足防突措施超前距並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條件下掘進。
6. 采煤工作麵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參照采煤工作麵突出危險性方法和指標實施,采煤工作麵每隔10—15mm布置一個檢驗鑽孔,深度應當大於或等於防突措施鑽孔,如采煤工作麵檢驗指標均小於臨界值,未發現異常情況則措施有效,否則措施無效。
安全防護措施
1、在突出煤層的石門揭煤和煤巷掘進工作麵進風側,必須設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風門。風門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4m。反向風門距工作麵的距離和反向風門的組數,應當根據掘進工作麵的通風係統和預計的突出強度確定,但反向風門距工作麵回風巷不得小於10m,與工作麵的最近距離一般不得小於70m,如小於70m時應設置至少三道反向風門。反向風門牆垛可用磚、料石或混凝土砌築,嵌入巷道周邊岩石的深度可根據岩石的性質確定,但不得小於0.2m;牆垛厚度不得小於0.8m。在煤巷構築反向風門時,風門牆體四周必須掏槽,掏槽深度見硬幫硬底後再進入實體煤不小於0.5m。通過反向風門牆垛的風筒、水溝、刮板輸送機道等,必須設有逆向隔斷裝置。人員進入工作麵時必須把反向風門打開、頂牢。工作麵放炮和無人時,反向風門必須關閉。
2、為降低放炮誘發突出的強度,可根據情況在炮掘工作麵安設擋欄。擋欄可以用金屬、矸石或木垛等構成。金屬擋欄一般是由槽鋼排列成的方格框架,框架中槽鋼的間隔為0.4m,槽鋼彼此用卡環固定,使用時在迎工作麵的框架上再鋪上金屬網,然後用木支柱將框架撐成45°的斜麵。 一組擋攔通常由兩架組成,間距為6~8m。可根據預計的突出強度在設計中確定擋欄距工作麵的距離。
3、揭穿突出煤層和突出煤層的炮掘工作麵必須采取遠距離爆破安全防護措施。 石門揭煤采用遠距離爆破時,必須製定包括放炮地點、避災路線及停電、撤人和警戒範圍等的專項措施。在礦井尚未構成全風壓通風的建井初期,在石門揭穿有突出危險煤層的全部作業過程中,與此石門有關的其他工作麵必須停止工作。在實施揭穿突出煤層的遠距離爆破時,井下全部人員必須撤至地麵,井下必須全部斷電,井口前方50m、兩側20m範圍內嚴禁有任何火源。煤巷掘進工作麵采用遠距離爆破時,放炮地點必須設在進風側反向風門之外的全風壓通風的新鮮風流中或避難所內,放炮地點距工作麵的距離由礦技術負責人根據曾經發生的最大突出強度等具體情況確定,但不得小於300m;采煤工作麵放炮地點到工作麵的距離由礦技術負責人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但不得小於100m。遠距離爆破時,回風係統必須停電、撤人。放炮後進入工作麵檢查的時間由礦技術負責人根據情況確定,但不得少於30min。
4、突出煤層的采掘工作麵應設置工作麵避難所或壓風自救係統。應根據具體情況設置其中之一或混合設置,但掘進距離超過500m的巷道內必須設置工作麵避難所。
工作麵避難所應當設在采掘工作麵附近和爆破工操縱爆破的地點。根據具體條件確定避難所的數量及其距采掘工作麵的距離。工作麵避難所應當能夠滿足工作麵最多作業人數時的避難要求,其他要求與采區避難所相同。
5、 在礦井範圍內發生過突出的岩層即為岩石與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岩層(以下簡稱突出岩層)。 在開拓、生產範圍內有突出岩層的礦井即為岩石與二氧化碳(瓦斯)突出礦井(以下簡稱岩石突出礦井)。煤礦企業應當對岩石突出礦井、突出岩層分別參照本規定對於突出礦井、突出煤層管理的各項要求,專門製定滿足安全生產需要的管理措施,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審批,並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6、在突出岩層內掘進巷道或揭穿該岩層時,必須采取工作麵突出危險性預測、工作麵防治岩石突出措施、工作麵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安全防護措施的局部綜合防突措施。當預測有突出危險時,必須采取防治岩石突出措施。隻有經措施效果檢驗證實措施有效後,方可在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進行掘進作業
對礦井巷道布置的要求
突出礦井的巷道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則:
1、運輸和軌道大巷、主要風巷、采區上山和下山(盤區大巷)等主要巷道布置在岩層或非突出煤層中;
2、減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層的次數;
3、井巷揭穿突出煤層的地點應當合理避開地質構造破壞帶;
4、突出煤層的巷道應優先布置在被保護區域或其他卸壓區域。
對礦井地質測量工作的要求
1、地質測量部門與防突機構、通風部門共同編製礦井瓦斯地質圖,圖中標明采掘進度、被保護範圍、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突出點的位置、突出強度、瓦斯基本參數及絕對瓦斯湧出量和相對瓦斯湧出量等資料,作為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和製定防突措施的依據;
2、地質測量部門應當在采掘工作麵距離未保護區邊緣50m前,編製臨近未保護區通知單,並報礦技術負責人審批後交有關采掘區(隊);
3、突出煤層頂、底板岩巷掘進時,地質測量部門提前進行地質預測,掌握施工動態和圍岩變化情況,及時驗證提供的地質資料,並定期通報給煤礦防突機構和采掘區(隊);遇有較大變化時,隨時通報。
對突出煤層采掘作業的要求
1)嚴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階采煤法及其它非正規采煤法;
2)急傾斜煤層適合采用偽傾斜正台階、掩護支架采煤法;
3)急傾斜煤層掘進上山時,采用雙上山或偽傾斜上山等掘進方式,並加強支護;
4)掘進工作麵與煤層巷道交叉貫通前,被貫通的煤層巷道必須超過貫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於5m,並且貫通點周圍10m內的巷道應加強支護。在掘進工作麵與被貫通巷道距離小於60m的作業期間,被貫通巷道內不得安排作業,並保持正常通風,且在放炮時不得有人;
5)采煤工作麵應盡可能采用刨煤機或淺截深采煤機采煤;
6)煤、半煤岩炮掘和炮采工作麵,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於三級的煤礦許用含水炸藥(二氧化碳突出煤層除外)。突出煤層的任何區域的任何工作麵進行揭煤和采掘作業前,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突出礦井的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隔離式自救器。
7)所有突出煤層外的掘進巷道(包括鑽場等)距突出煤層的最小法向距離小於10m時(在地質構造破壞帶小於20m時),必須邊探邊掘,確保最小法向距離不小於5m。在同一突出煤層正在采掘的工作麵應力集中範圍內,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麵回采或者掘進。具體範圍由礦技術負責人確定,但不得小於30m。
突出煤層的掘進工作麵應當避開鄰近煤層采煤工作麵的應力集中範圍。在突出煤層的煤巷中安裝、更換、維修或回收支架時,必須采取預防煤體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
對礦井的通風係統要求
突出礦井的通風係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井巷揭穿突出煤層前,具有獨立的、可靠的通風係統;
2) 突出礦井、有突出煤層的采區、突出煤層工作麵都有獨立的回風係統,采區回風巷是專用回風巷。
3) 在突出煤層中,嚴禁任何兩個采掘工作麵之間串聯通風;
4) 煤(岩)與瓦斯突出煤層采區回風巷及總回風巷安設高低濃度甲烷傳感器;
5) 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回風側嚴禁設置調節風量的設施。易自燃煤層的采煤工作麵確需設置調節設施的,須經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
6) 嚴禁在井下安設輔助通風機;
7) 突出煤層掘進工作麵的通風方式必須采用壓入式。
五、各項防突措施按照以下要求貫徹實施:
(一)施工防突措施的區(隊)施工前,負責向本區(隊)職工貫徹並嚴格組織實施防突措施;
(二)采掘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防突措施的規定並有詳細準確的記錄。由於地質條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執行所規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區(隊)必須立即停止作業並報告礦調度室,經礦井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到現場調查後,由原措施編製部門提出修改或補充措施,並按原措施的審批程序重新審批後方可繼續施工;其他部門或者個人不得改變已批準的防突措施;
(三)礦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應當每季度至少一次到現場檢查各項防突措施的落實情況。礦長和技術負責人應當每月至少一次到現場檢查各項防突措施的落實情況;
(四)礦的防突機構隨時檢查綜合防突措施的實施情況,並及時將檢查結果分別向礦長、礦井技術負責人彙報,有關負責人應當對發現的問題立即組織解決;
(五)礦進行安全檢查時,必須檢查綜合防突措施的編製、審批和貫徹執行情況。
4、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每班必須設專職瓦安員並隨時檢查瓦斯;發現有突出預兆時,瓦安員有權停止作業,協助班組長立即組織人員按避災路線撤出,並報告礦調度室。
5、防突技術資料的管理工作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次發生突出後,礦井防突機構必須指定專人進行現場調查,認真填寫突出記錄卡片;提交專題調查報告,分析突出發生的原因,總結經驗教訓,提出對策措施;
(二)每年第一季度將上年度發生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基本情況調查表、煤與瓦斯突出記錄卡片、礦井煤與瓦斯突出彙總表連同總結資料報上級主管部門;
(三)所有有關防突工作的資料均存檔;
(四)每年對全年的防突技術資料進行係統分析總結,提出整改措施。
6、管理人員和井下工作人員必須接受防突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準上崗作業。
各類人員的培訓達到下列要求:
(一)井下工作人員的培訓包括防突基本知識和規章製度等內容;
(二)區(隊)長、班組長和有關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的培訓包括突出的危害及發生的規律、區域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防突的規章製度等內容;
(三)防突人員,屬於特殊作業人員,每年必須接受一次煤礦三級及以上安全培訓機構組織的防突知識、操作技能的專項培訓;專項培訓包括防突的理論知識、突出發生的規律、區域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以及有關防突的規章製度等內容;
(四)礦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應當接受煤礦二級及以上培訓機構組織的防突專項培訓。專項培訓包括防突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知識、突出發生的規律、區域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以及防突的規章製度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