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溝臥龍煤礦一通三防管理製度彙編
二0一二年五月
目錄
目錄 - 2 -
第一章 礦井通風管理- 3 -
第一節 通風係統 - 3 -
第二節 局部通風 - 7 -
第三節 巷道貫通管理- 10 -
第四節 礦井風量管理及通風能力核定 - 11 -
第五節 通風設施管理 - 11 -
第六節 礦井反風演習 - 15 -
第二章 礦井瓦斯防治 - 16 -
第一節 一般規定 - 16 -
第二節 瓦斯檢查管理 - 17 -
第三節 瓦斯排放管理 - 21 -
第四節 瓦斯等級鑒定 - 23 -
第三章 粉塵防治 - 25 -
第一節 綜合防塵 - 25 -
第二節 隔絕煤塵爆炸措施- 26 -
第四章 礦井防滅火 - 27 -
第一節 外因火災防治 - 27 -
第二節 內因火災防治 - 29 -
第三節 井下火區管理 - 30 -
第五章 井下爆破管理 - 32 -
第一節 爆炸材料 - 32 -
第二節 爆破作業 - 32 -
第六章 通風安全儀器儀表管理 - 35 -
第一節 儀器儀表的使用、管理和檢查 - 35 -
附 則 - 35 -
第一章 礦井通風管理
第一節 通風係統
第一條 礦井必須有完整、獨立、合理、可靠的通風係統。礦井、采區及采掘工作麵設計時,首先應考慮建立完善、合理的通風係統,設計審查必須有通風部門參加。
礦井、采掘工作麵、硐室和其他用風地點風量滿足礦井設計、采區設計和作業01manbetx 的要求;風速滿足《01manbetx 》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礦井的有效風量率達到85%以上;等級孔不能小於1.3m2,並逐步實現礦井等級孔大於2m2。簡化礦井通風網絡,消除不合理的角鏈,並采取保證通風風流穩定的措施。
(一)礦井有效風量及有效風量率計算
1、礦井有效風量是指風流通過井下各工作地點(包括獨立通風采煤工作麵、掘進工作麵、硐室和其他用風地點)實際風量總和。一般用符號Qe表示。
2、礦井有效風量率是礦井有效風量與各台主要通風機風量總和之比。
Pe=Qe/∑Qfi ×100%
式中:Pe——礦井有效風量率, %
Qe——礦井有效風量, m3/min
Qfi— 第i台主要通風機的實測風量換算成標準狀態的風量, m3/min
(二)礦井通風等積孔計算
A=1.19×Qfi /hRm1/2 或 A=0.38×Qfi /HRm1/2
式中:A——礦井通風等級孔,m2
Qfi——主要通風機的實測風量, m3/min
hRm——礦井通風總阻力, Pa
HRm——礦井通風總阻力, mmH2O
第二條 礦井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的回風,必須引入總回風巷或主要回風巷。在未構成通風係統前,可將回風引入生產水平的進風中,但此回風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0.5%,其它有害氣體濃度必須符合《01manbetx 》第一百條的規定,並製訂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並報公司安全監察局備案。
第三條 生產水平和采區必須實行分區通風。
準備采區,必須在采區構成通風係統後,方可開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麵必須在采區構成完整的通風係統後,方可回采。
采區進、回風必須貫穿整個采區,嚴禁一段為進風巷、一段為回風巷。
通風係統沒有不符合《01manbetx 》規定的串聯通風、擴散通風、采空區通風。
采掘工作麵的進風和回風不得經過采空區或冒頂區。
第四條 采區開采結束回撤設備時,必須編製專門措施,加強通風、瓦斯和防火管理。
第五條 采空區必須及時封閉。必須隨著采煤工作麵的推進逐個封閉通至采空區的連通巷道。采區開采結束後45天內,必須在所有與采空區相連通的巷道中設置防火牆,全部封閉采區。
第六條 控製風流的通風設施必須合理、可靠,應盡可能減少風門、風橋、密閉等通風設施漏風,在礦井各主扇承擔供風的最大阻力路線不得設置控風設施。
第七條 改變全礦井、一翼或水平的通風係統時,必須由技術科師組織編製改變通風係統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報總工程師批準。改變一個采區通風係統時,必須製訂安全技術措施經礦總工程師審批。
第八條 新井投產前必須進行1次礦井通風阻力測定,以後每3年測定1次。礦井轉入新水平生產或改變一翼通風係統後,必須重新進行礦井通風阻力測定,每次阻力測定後應根據測定結果進行係統優化。
第九條 每個生產礦井必須采用正規機械通風。主要通風機的安裝和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主要通風機必須安裝在地麵,嚴禁采用局部通風機或風機群作為主要通風機使用。
(二)裝有主要通風機的井口必須封閉嚴密,其外部漏風率在無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5%,有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15%。
1、礦井外部漏風計算
礦井外部漏風量是指直接由主要通風機裝置及其風井附近地表漏失的風量總和。
QL=∑Qfi-∑Qti
式中:QL——礦井外部漏風量, m3/min
Qfi——主要通風機的實測風量, m3/min
Qti——礦井總回風量, m3/min
2、礦井外部漏風率計算
PL=QL/Qfi ×100%
式中:PL——礦井外部漏風率, %
QL——礦井外部漏風量, m3/min
Qfi——主要通風機的實測風量, m3/min
3、礦井內部漏風計算
礦井內部漏風是指發生在井下通風構築物、采空區及破裂的煤柱等地點的漏風。
QLi=Qti-Qe
式中:QLi——礦井內部漏風量, m3/min
Qti——礦井總回風量, m3/min
Qe——礦井有效風量, m3/min
4、礦井內部漏風率計算
PLi=QLi/Qfi ×100%
式中:PLi——礦井內部漏風率, %
QLi——礦井內部漏風量, m3/min
Qfi——主要通風機的實測風量, m3/min
5、主要通風機風量Qfi、礦井內部漏風量QLi、礦井有效風量Qe、礦井總回風量 Qti、礦井外部漏風量QL之間的關係
Qfi=QLi+Qe+QL Qti=QLi+Qe
(三)必須安裝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風機裝置,其中1套做備用,備用通風機必須能在10分鍾內啟動。建井期間可安裝1套通風機和1部備用電動機。
(四)新安裝的主要通風機投入使用前,必須進行1次通風機性能測定和試運轉工作,以後每5年至少進行1次性能測定。
(五)改變主要通風機運行參數時(轉速或葉片角度),必須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六)主要通風機及其附屬裝置每月至少全麵檢查1次,防爆門每6個月至少檢查維修1次,均應留有記錄。
(七)礦井必須有保證主要通風機連續運轉的措施,因檢修、停電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風機運轉時,必須製定停風措施。但停風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時,受停風影響的地點必須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工作人員先撤到進風巷道中,由值班礦長決定全礦井是否停止生產、工作人員是否全部撤出。
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期間,對由1台主要通風機擔負全礦通風的礦井,必須打開井口防爆門和有關風門,利用自然風壓通風;對由多台主要通風機聯合通風的礦井,必須正確控製風流,防止風流紊亂。
(八)嚴禁主要通風機房兼做它用。主要通風機房內必須安裝水柱計、電流表、電壓表、軸承溫度計等儀表,還必須有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並有反風操作係統圖、司機崗位責任製和01manbetx 。主要通風機的運轉應由專職司機負責,司機應每小時將通風機運轉情況記入運轉記錄薄內;發現異常,立即報告。
(九)生產礦井主要通風機必須裝有反風設施,並能在10min內改變巷道中的風流方向,當風流方向改變後,主要通風機的供給風量不應小於正常供風量的40%;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反風設施,並有檢查記錄。每年應進行1次反風演習;礦井通風係統有較大變化時應進行1次反風演習。
第十條 礦井的進風井口應安設足夠能力的暖風設施,保證井口以下空氣溫度必須在2℃以上。
第十一條 主要通風機應有兩回路直接由變(配)電所饋出的供電線路,線路上都不應分接任何負荷。
第十二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必須有獨立的通風係統,回風風流必須直接引入礦井的總回風或主要回風巷中。新建礦井采用對角式通風係統時,投產初期可利用岩石上山或不燃性材料支護和不燃性背板背嚴的煤層上山作為爆炸材料庫的回風巷。必須保證爆炸材料庫每小時能有其容積4倍的風量。
第十三條 井下充電硐室必須由獨立的通風係統(主要包括5t及其以下,電池數量超過3組;5t以上,電池數量超過1組),回風風流應引入回風巷。必須按照瓦斯檢查規定進行氫氣濃度檢查,其風流中以及局部積聚的氫氣濃度不得超過0.5%。
第十四條 井下機電設備硐室應設在進風流中。如果硐室深度不超過6m、入口寬度不小於1.5m而無瓦斯湧出,可采用擴散通風。
井下個別機電硐室可設在回風流中,但此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並必須安裝甲烷斷電裝置。
采區變電所必須有獨立的通風係統。
第十五條 生產礦井每年編製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時,應根據災害可能發生的地點,多進風井和多回風井的礦井應根據各台主扇的服務範圍和風網結構特點,對采用的反風方式(全礦性反風、區域性反風、局部反風)、方法(主扇反轉反風、專用反風道反風、短路反風等)及人員避災路線作出明確規定。
第十六條 礦井必須繪製通風係統圖、通風網絡圖和防塵係統圖,圖紙圖簽標準,圖例規範。通風係統圖必須按季繪製,按月修改,當通風係統發生改變或工作麵地點發生變化時,應及時修改。通風係統圖應標明巷道名稱、長度、斷麵、風量、節點、風阻(有條件的礦井),主要通風機位置、型號、功率,風流方向、風量、風速,通風設施位置,局部通風機位置、型號、功率以及風筒的位置。
通風網絡圖要求用8開紙繪製。圖中應繪製出:進風井筒、運輸大巷、采區石門、各主要采掘工作麵、回風石門、回風大巷、回風井、各巷道節點編號(應與通風係統圖上節點編號一致)、風機位置(包括型號、負壓、風量及電動機功率)。在圖中應標明:主要通風設施的位置、風流方向、各支路的風量、風阻(有條件的礦井)及火區位置等。
礦井防塵係統圖:防塵係統圖要求以通風係統圖或通風係統立體示意圖為底圖繪製。應標明所有防塵管路係統三通、閥門、管路長度、管徑,防塵水池標高、容量,所有淨化水幕和降塵噴霧設施及隔爆設施的安裝位置,打鑽注水工作麵位置。
第二節 局部通風
第十七條 礦井開拓或準備采區時,采區設計中必須根據該處全風壓供風量和瓦斯湧出量編製通風設計。掘進巷道的通風方式、局部通風機、風筒的安裝和使用等局部通風設計,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十八條 掘進巷道必須采用礦井全風壓通風或局部通風機通風。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的掘進通風方式應采用壓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如果采用混合式通風時,必須製訂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十九條 局部通風機、風筒的安裝和使用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局部通風機必須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保證正常運轉。嚴禁其他任何人隨意停開,並實行掛牌管理,管理牌板規格為600mm×400mm。(格式及內容見下表)
(二)壓入式局部通風機和啟動裝置,必須安裝在進風巷道中,距掘進巷道回風口不得小於10m;全風壓供給該處的風量必須大於局部通風機的吸入風量,安設局部通風機的巷道中的風量,除了滿足局部通風機的吸風量外,還應保證局部通風機吸入口至掘進工作麵回風流之間的風速,岩巷不小於0.15m/s、煤巷和半煤巷不小於0.25m/s。
(三)嚴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風機同時向1個掘進工作麵供風,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風機同時向兩個作業的掘進工作麵供風。
使用2台局部通風機供風的掘進工作麵,2台局部通風機都必須同時實現風電閉鎖。
(四)高瓦斯礦井和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區域的局部通風必須實現“三專兩閉鎖”(專用開關、專用線路、專用變壓器,風電閉鎖和瓦斯電閉鎖)和“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備用風機必須滿足供風要求,每10天切換試驗不少於1次,並做好相關記錄;嚴禁將對旋風機的兩級作為雙風機使用,長度不超過50m的短距離掘進工作麵(如聯絡巷、水倉、硐室等)可不設“雙風機、雙電源”,但必須設有跟班瓦斯檢查員。
(五)低瓦斯礦井的局部通風機,必須設有風電閉鎖和瓦斯電閉鎖裝置且靈敏可靠。局部通風機供電電源應直接引自變壓器,局部通風機的供電線路設專用饋電開關,該供電線路不得分接任何負荷,以保證局部通風機的供電質量,推廣使用“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的掘進供風方式,減少無計劃停風次數。。
(六)風電閉鎖、瓦斯電閉鎖範圍為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
(七)因需要在回風水平的主要回風大巷、采區回風石門、采掘回風道內安設局部通風機時,必須執行以下規定:
1、局部通風機不得直接安裝在位於上述巷道小眼內,以免局部通風機停電、停風時造成小眼內的瓦斯積聚。
2、如必須在上述巷道小眼安裝局部通風機,要用磚木或鐵製的三通,並設置活動風窗聯接,在局部通風機停電、停風時由人工打開活動風窗構成全負壓通風。
3、恢複局部通風機通風,必須在活動風窗前檢查瓦斯,濃度符合《規程》規定時,關閉活動風窗後方可啟動局部通風機,並要實現瓦斯、風、電閉鎖。
(八)局部通風機的選型應根據掘進工作麵所需風量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局部通風機選型方法如下:
1.局部通風機工作風量:
Q局=ψ×Q麵 m3/s;
式中:Q麵 ——掘進工作麵實際需要風量,m3/s;
ψ——風筒漏風備用係數,
ψ=1/(1-nLi)
n——風筒接頭數,按通風最長距離;
Li——1個接頭的漏風率,插接時取0.01~0.02,羅圈反邊連接時取0.005;
2.局部通風機工作風壓:
h局=hv0+R×Q局× Q麵 Pa;
式中:R——風筒的總風阻,N·s/m5 ;
hv0——風筒出口動壓損失,pa;
根據Q局和h局選擇合適的局部通風機及配套風筒。風筒的選型必須遵循下述原則:必須采用抗靜電、阻燃風筒;高瓦斯礦井的所有掘進工作麵(長度小於50m的掘進工作麵除外)至少選用∮800mm風筒供風;低瓦斯礦井局部通風機功率為11kw×2及其以上,供風距離超過500m的掘進工作麵選用∮800mm風筒供風。
第三十五條 風筒出風口距掘進工作麵迎頭的距離在保證此段瓦斯不超限且風速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可按下式計算:
Lp ≤(4—5)S1/2,m;
式中 Lp——風筒到掘進工作麵的距離,m;
S——掘進工作麵斷麵積,m2。
第三十六條 局部通風機的設備應齊全,吸風口有風罩和整流器,高壓部位(包括電纜接線盒)有襯墊(嚴密不漏風);局部通風機應吊掛或墊高,離地高度大於0.3m。5.5KW以上(高效節能風機除外)的局部通風機應安裝消音器。
第二十條 風筒吊掛應靠幫、靠頂、平直,逢環必掛;風筒接口嚴密(手距接頭0.1m處感覺不到漏風)無破口(末端20m除外)無反接頭,軟質風筒接頭需反壓邊,硬質風筒接頭應加墊上緊螺釘。
第二十一條 風筒拐彎處應設彎頭或緩慢拐彎,不得拐死彎,異徑風筒連接應使用過渡節先大後小,不準花接。
第二十二條 臨時停工的地點不得停風。因檢修或其它原因造成局部通風機停運時,瓦斯檢查員或生產隊組負責人應立即將人員撤至全風壓新鮮風流中,切斷電源,在巷口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人員入內,並向礦調度室和通風部門彙報。
第二十三條 由於高低壓供電係統突然停電或局部通風機本身電氣02manbetx.com 以及機械02manbetx.com 而引起停風的,不論時間長短都屬於無計劃停風,均應登記。
第二十四條 嚴格掘進工作麵局部通風供電管理,對有計劃的停風必須製訂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停風前必須撤出人員,切斷電源,並設置柵欄、警標。
第二十五條 掘進工作麵隨巷道掘進移設局部通風機時,應先將備用風機安設到位,然後停止原局部通風機,將供電和風筒切換至備用風機。局部通風機移設時間不應超過1小時。
第二十六條 局部通風管理實行無計劃停風追查製度,停風時間小於1小時的由礦安全科組織追查,超過1小時的必須及時彙報公司安全監察局,由安全監察局組織追查。
第三節 巷道貫通管理
第二十七條 掘進巷道同其它巷道貫通前,必須編製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經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審批後實施。瓦斯異常區域貫通必須報公司審批。
第二十八條 炮掘巷道距貫通點20m、煤巷綜掘巷道距貫通點50m前,地測部門必須向礦總工程師彙報,並下達貫通通知單,通知施工單位、調度、通風、機電和安監等部門,同時必須停止一個工作麵作業。
第二十九條 貫通前,通風部門必須事先組織做好通風係統調整準備工作,03manbetx 貫通前後的通風網絡變化,對貫通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無風、微風巷道提前做好預處理措施。
第三十條 貫通時,必須有通風主管人員現場指揮,停掘工作麵必須保持正常通風,設置柵欄和警標,經常檢查風筒的完好狀況和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立即處理。掘進工作麵每次掘進前,必須檢查停掘工作麵及其回風流的瓦斯濃度,隻有2個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在1%以下時方可掘進。
第三十一條 貫通後,立即調整通風係統,並檢查風速和瓦斯濃度,符合《規程》有關規定後,方可恢複作業。
第三十二條 巷道貫通調整通風係統措施主要內容包括:
(一)貫通時及貫通後通風係統調整的組織機構及人員分工;
(二)對影響區域的風量、瓦斯檢查安排;
(三)貫通前的準備工作;
(四)調整通風係統的具體步驟;
(五)貫通時的安全技術措施;
(六)貫通前後的通風係統圖。
第四節 礦井風量管理及通風能力核定
第三十三條 礦井必須建立測風製度。每10天進行一次全麵測風,同時測量瓦斯、二氧化碳濃度。礦井外部漏風每季度測定一次。對采掘工作麵或其它用風地點,應根據實際需要隨時測風,並應根據測風結果采取措施進行風量調節,礦井內風速應符合《規程》一百零一條規定。每次測風結果應記錄並填寫在測風地點的記錄牌上,並填寫測風旬報表,月底前形成通風月報表,於次月5日前報公司安全監察局。
第三十四條 測風點的設置應齊全,所布置的測點應能夠準確反映出所測區域所有用風點及進回風分支的實際風量。井下測風地點應包括:礦井總進風、總回風、主要大巷,采區進、回風巷,采掘工作麵進、回風巷以及其它通風巷道、機電硐室,爆炸材料庫、局部通風機吸風口等。
第三十五條 在主要風巷和采區進回風巷中應建立固定的測風站,測風站應設在平直的巷道中,前後10m內無風流分支,彙合點。巷道無拐彎、無障礙,斷麵無變化。
第三十六條 測風站應有明顯標誌,5m範圍內應抹麵刷白,兩端有紅色標誌線。
第三十七條 測風站應設置測風記錄牌板,牌板上應標明測風站的斷麵積、平均風速、風量、空氣溫度、大氣壓力、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測風日期、測定人等。
第五節 通風設施管理
第三十八條 礦井通風設施主要包括密閉(擋風牆)、風門、調節風窗、風橋等,各類通風設施必須要掛牌管理。
第三十九條 礦井必須建立、健全通風設施質量驗收責任製和驗收製度,並嚴格貫徹執行。
第四十條 礦井永久性通風設施必須有施工設計,其主要內容包括:設施位置、設計施工圖紙、施工順序、輔助性設施和裝置等。
第四十一條 通風設施的拆除必須辦理申請單,經通風部門及礦總工程師同意方可拆除。通風部門指派專人組織驗收,出具驗收書。井下通風設施的增設、拆減應及時反映在通風係統圖上。
第四十二條 礦井進、回風井之間,主要進、回風巷之間和采區進、回風巷之間不使用的聯絡巷必須砌築2道厚度不低於0.37m的永久性風牆;使用的聯絡巷,必須安設2道正向聯鎖風門和2道反向風門。采空區密閉必須砌築永久防火密閉。
第四十三條 進、回風之間的聯絡巷內設有機電設備或長度大於6米時,均應設置規範的調節風窗。
第四十四條 嚴禁同時打開兩道風門,主要風門應閉鎖或設專人看管。
第四十五條 密閉施工標準
密閉可分為永久密閉和臨時密閉。
(一)永久密閉
1.對已回采完畢的采煤工作麵、采區及長期不使用的盲巷,必須砌築永久密閉加以封閉。
2.規格質量
(1)密閉位置應選擇在頂幫堅硬、未遭破壞的煤岩巷道內,盡量避免設在動壓區。
(2)用不燃性材料(包括砼、磚、料石等)砌築。
(3)牆厚根據用途和自然條件確定:
①防火密閉
適用範圍:綜放工作麵回采結束的采區及長期不使用的盲巷封閉
施工標準:斷麵小於20m2,磚牆厚度不小於0.75m,料石牆厚度不小於0.5m;巷道斷麵大於20m2應適當加厚。砌築2道同規格的牆,中間間隔2m,先充填黃土,待黃土夯實並下沉穩定至3/4時,再將剩餘的1/4用高分子材料羅克休充填密實。
②抗衝擊密閉
適用範圍:采空區及礦井與小窯貫通地點封閉。
施工標準:砌築2道1m厚的牆體,其中靠采空區側的一道為磚牆,另一道為巷道四周打錨杆鋼筋砼牆,中間間隔3m,先充填黃土,待黃土夯實並下沉穩定至3/4時,再將剩餘的1/4用高分子材料羅克休充填密實。
③一般永久密閉
適用範圍:礦井進、回風井之間,主要進、回風巷之間和采區進、回風巷之間不使用的聯絡巷的封閉。
施工標準: 1道厚度不小於0.37m厚的磚牆,牆體距巷道距離不得超過6m;
(4)永久密閉應設在距巷道口5~6m處。密閉周邊應掏槽(砌镟巷道應破镟後掏槽),見硬底硬幫與煤岩接實。掏槽隻能用大錘、釺子、手鎬或機械施工,嚴禁采用放炮方法。掏槽深度:根據頂板壓力大小,與煤幫聯接,見實煤後幫槽0.2~0.3m,底槽0.2~0.3m,頂槽0.1m;與岩石聯接,見實岩後幫槽0.2m,底槽0.2m,頂槽刨出麻麵。
(5)用磚、料石砌築時,豎縫應錯開,橫縫應水平,排列應整齊,砂漿應飽滿;灰縫應均勻一致;幹磚應浸濕;牆心逐層用砂漿填實。
(6)密閉內有水的應設反水池或反水管;采空區密閉(至少在進回風側各1道密閉上)應設觀測孔、措施孔,孔口應封堵嚴密。
(7)牆麵必須平整,並抹有不少於0.2m的裙邊。磚牆應抹麵(每平方米凸凹不超過10mm),打光壓實;料石牆應勾縫,無裂縫(雷管腳線不能插入)重縫和空縫,保證嚴密不漏風(手觸無感覺、耳聽無聲音)。
(8)永久密閉牆應刷白。
3.管理要求
(1)永久密閉前5m內支護完好,無片幫、冒頂,無雜物、積水和淤泥等現象。
(2)永久密閉前無瓦斯積聚。
(3)永久密閉前應設置柵欄、警標、說明牌和檢查箱(入、排風之間的擋風牆除外)。說明牌應注明:地點、砌築日期、材料、砌築厚度、麵積等;檢查箱內應有每周檢查記錄,記錄紙上數據應填寫齊全,包括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瓦斯、氧氣濃度,日期、檢查人等。
(二)臨時密閉(包括風牆)
1.適用範圍及施工標準
適用範圍:臨時性的調風、封閉暫時停工的盲巷或雙巷掘進工作麵聯巷之間,可用臨時密閉(擋風牆)。
施工標準: 1道厚度不小於0.37m擋風牆;掏槽深度及牆麵質量與永久密閉相同。
2.規格質量
(1)密閉應設在頂幫良好處,見硬底硬幫與煤岩接實。
(2)密閉四周接觸嚴密。采用木板時,木板應魚鱗搭接,表麵應用灰、泥滿抹。用磚、料石砌築時,豎縫應錯開,橫縫應水平,排列應整齊,砂漿應飽滿;灰縫應均勻一致。
3.管理要求
(1)臨時密閉前5m內支護完好,無片幫冒頂,無雜物、積水和淤泥。
(2)臨時密閉前無瓦斯積聚。
(3)臨時密閉前應設置柵欄、警標和檢查牌。
(4)風牆兩側可不設置柵欄、警標和檢查牌板,但必須經常進行有害氣體的檢查,保證氧氣和有害氣體濃度符合《規程》規定。
第四十六條 風門施工標準
風門根據用途不同可分為永久性風門和臨時性風門兩種。
(一)永久風門
1.每組風門不少於兩道,行人風門間距不小於5m,通車風門間距不小於1列礦車長度。
2.風門位置應設在頂幫良好的平巷處,見硬底硬幫與煤岩接實。
3.風門牆垛用不燃性材料砌築,厚度不小於0.5m。
4.牆垛周邊應掏槽,見硬底硬幫與煤岩接實,掏槽要求同永久密閉相同。
5.風門水溝處應設反水池或擋風板,管線必須設套管,管線孔要封堵嚴實。
6.風門牆垛砌好後,牆兩邊均應用細灰砂漿勾縫或滿抹,保證牆麵平整(每平方米凸凹不超過10mm,料石勾縫除外),無裂縫(雷管腳線不能插入)、重縫和空縫,並抹有不少於0.1m的裙邊,嚴密不漏風(手觸無感覺、耳聽無聲音)。
7.門框應包邊沿口,有襯墊,四周接觸嚴密,門扇平整不漏風,門框與門扇不歪扭,風門安裝要有一定的角度,保證能自動關閉。
8.風門前5m內巷道支護完好,無片幫、冒頂等現象,無雜物、積水和淤泥。
9.不使用的風門必須摘掉,不再使用的牆垛也應拆除。
(二)臨時風門
1.每組風門不少於兩道,行人風門間距不小於5m,通車風門間距不小於1列車長度。
2.風門設在頂幫良好處,見硬底硬幫與煤岩接實。
3.風門牆垛四周與圍岩接觸嚴密。采用木板時,木板應魚鱗搭接,表麵應用灰、泥抹滿。用磚、料石砌築時,豎縫應錯開,橫縫應水平,排列應整齊,砂漿應飽滿;灰縫應均勻一致。
4.門框應包邊沿口有襯墊,門扇平整不漏風,與門框接觸嚴密。
5.風門前後各5m內巷道支護良好,無片幫、冒頂等現象,無雜物、積水和淤泥。
6.井下巷道不得使用風簾布等作為通風設施代替臨時風門控製風流。
第四十七條 調節風窗施工標準
(一)用磚、料石、片石等不燃性材料砌築。
(二)風窗前後各5m內支護良好,無雜物、積水和淤泥。
(三)設調節風窗的牆體應掏槽,周邊見煤岩硬體;設在風門上的調節風窗其風門不漏風。
第四十八條 風橋
風橋可分為永久性風橋和臨時性風橋。
(一)永久風橋
1.風橋上下巷均應使用不燃性材料砌築。
2.牆麵平整不漏風(手觸感覺不到漏風為準)。
3.風橋通風斷麵不小於原巷道斷麵的五分之四,成流線型,坡度不大於30°。
4.風橋兩端接口應嚴密,四周見實底實幫,應填實接實。
5.風橋前後5m內,巷道支護良好,無雜物、積水和淤泥。
6.風橋上下不得設風門。
7.若用立體交叉繞道代替風橋時,上下兩巷之間的距離應不小於3m。
(二)臨時風橋
可用鐵風筒做風橋,鐵風筒所用鐵板厚度不小於0.3mm,直徑根據配風量大小確定。
第六節 礦井反風演習
第四十九條 礦井每年應進行1次反風演習;礦井通風係統有較大變化時,應進行1次反風演習。
第五十條 礦井反風演習前,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編製反風演習方案及安全技術措施,報公司安全監察局及總工程師審批。反風演習方案及安全技術措施內容包括:
(一)按照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的要求規定火災發生的假設地點、參加反風演習的主要通風機台數;
(二)確定反風演習的起、止時間;
(三)明確反風設備的操作順序;
(四)確定反風演習的觀測項目及其方法;
(五)製定反風演習的安全技術措施;
(六)明確恢複正常通風的操作順序和製定排除瓦斯的安全技術措施;
(七)明確反風期間井下反風人員的行走路線。
(八)規定參加反風演習的人員分工和培訓。
第五十一條 礦井反風演習後,應在1周內完成反風演習報告的編製,並報公司安全監察局備案。反風演習報告內容應包括:
(一)礦井通風情況;
(二)反風演習前後主要通風機及礦井有關參數對照表;
(三)井巷中風量和瓦斯濃度;
(四)礦井反風風量與礦井反風前風量的比;
(五)反風時間;
(六)反風演習時空氣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達到2%的井巷;
(七)反風操作時間和恢複正常通風的操作時間;
(八)反風前後礦井通風係統圖;
(九)反風演習參加人數;
(十)經驗與教訓;
(十一)存在問題及改進措施。
第二章 礦井瓦斯防治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五十二條 礦井總回風巷或一翼回風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0.75%時,必須立即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第五十三條 采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麵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五十四條 采掘工作麵及其它作業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必須停止用電鑽打眼;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嚴禁爆破。
采掘工作麵及其它作業地點風流中、電動機或其開關安設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采掘工作麵及其他巷道內,體積大於0.5m3的空間內積聚的瓦斯濃度達到2.0%時,附近20m內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對因瓦斯濃度超過規定被切斷電源的電氣設備,必須在瓦斯濃度降到1.0%以下時方可通電開動。
第五十五條 采掘工作麵風流中二氧化碳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查明原因,製定措施,進行處理。
第五十六條 礦井必須從采掘生產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積聚;當發生瓦斯積聚時,必須及時處理。
礦井必須有因停電和檢修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或通風係統遭到破壞以後恢複通風、排放瓦斯和送電的安全技術措施。恢複正常通風後,所有受到停風影響的地點,都必須經過通風、瓦斯檢查人員檢查,當瓦斯和其它有毒有害氣體不超限時,方可恢複工作。所有安裝電動機及其開關的地點附近20m的巷道內,都必須檢查瓦斯,隻有瓦斯濃度符合《規程》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時方可開啟。
臨時停工的地點不得停風;否則必須切斷電源,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人員進入,並向調度室彙報。停工區內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達到3.0%或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規程》第一百條的規定不能立即處理時,必須在24小時內封閉完畢。
恢複已封閉的停工區或采掘工作接近這些地點時,必須事先排放其中積聚的瓦斯。排放瓦斯工作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嚴禁在停風或瓦斯超限的區域內作業。
第二節 瓦斯檢查管理
第五十七條 礦井必須建立瓦斯和有毒有害氣體檢查製度。
第五十八條 礦長、礦技術負責人、爆破工、采掘隊長、通風科(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以及獨立的排水工、電焊工、安監員、通風工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瓦斯檢查員必須攜帶光學瓦斯檢測儀。
第五十九條 所有采掘工作麵、硐室、使用中的機電設備的設置地點,有人員作業的地點都應納入檢查範圍。通風部門應根據本礦的具體情況,對各工作地點及巷道、硐室的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檢查次數、時間和瓦斯檢查員責任區域的劃分、巡回檢查的形式以及瓦斯檢查員的設置等提出計劃,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後執行,並根據采掘情況及時調整。
第六十條 采煤工作麵需測定瓦斯和二氧化碳的地點有:
(一)工作麵進風流(指進風順槽至工作麵煤壁線以外的風流);
(二)工作麵風流(指距煤壁、頂、底板各20cm和以采空區切頂線為界空間風流);
(三)上隅角(指壁式回采工作麵回風側頂板未冒落時切頂線以內範圍);
(四)工作麵回風流(指距采煤工作麵10m以外的回風順槽內不與其它風流彙合的一段風流);
(五)專用排瓦斯巷(指采煤工作麵專用於排瓦斯的巷道內不與其它風流彙合的一段風流);
(六)電動機及其集中放置開關附近20m以內風流(指電動機及其開關地點沿工作麵風流方向的上風流和下風流兩端各20m範圍內的風流)。
第六十一條 掘進工作麵需測定瓦斯和二氧化碳的地點有:
(一)掘進工作麵風流(指風筒出口或入口前方到掘進工作麵的一段風流);
(二)掘進工作麵回風流(指風筒出口或入口後方到全風壓供風巷口處之間的巷道風流);
(三)局部通風機前後各10m範圍內的風流;
(四)局部高冒區;
(五)電動機及其集中放置開關附近20m以內風流(指電動機及其開關地點的上風流和下風流兩端各20m範圍內的風流);
(六)放炮地點20m以內風流(放炮的掘進工作麵向外20m範圍內的巷道風流,並包括本範圍內盲巷的局部瓦斯積聚)。
第六十二條 測定瓦斯濃度應在巷道風流的上部,測定二氧化碳濃度應在巷道風流的下部。巷道風流劃定為:有支架的巷道,距支架和巷底各為50mm的巷道空間內的風流;無支架或用錨噴、錨杆、錨索、砌镟支護的巷道,距巷道頂、幫、底各為200mm 的巷道空間風流。
在巷道風流中測定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時應取最大值為測定結果和處理標準。
煤倉內的瓦斯檢查及煤倉堵塞後的瓦斯檢查與處理應按礦總工程師組織編製的措施執行。
第六十三條 瓦斯檢查員檢查次數應符合《規程》和有關規定,無空班漏檢、假檢現象,不得虛報瓦斯。
第六十四條 瓦斯檢查員必須執行瓦斯巡回檢查製度和請示報告製度,並認真填寫瓦斯檢查班報。每次檢查結果必須記入瓦斯檢查班報手冊和檢查地點的記錄牌上,並通知現場工作人員。瓦斯濃度超過《規程》有關條文的規定時,瓦斯檢查員必須責令現場人員停止作業,撤到安全地點,並彙報礦調度室,按規定程序進行處理。
第六十五條 瓦斯檢查應做到井下記錄牌、檢查手冊、瓦斯台帳三對口,通風(瓦斯)調度日報表(其內容反映當日瓦斯情況、隱患情況、重大問題、處理意見、“一通三防”重點調度等)每日必須送礦長、總工程師審閱。
第六十六條 瓦斯檢查員必須在井下指定地點交接班,交班時應向接班人員就本班的工作內容、瓦斯檢查情況和重點問題以及下一班注意的事項逐一交待清楚,並在交接班手冊上簽字,做到有記錄可查。
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瓦斯檢查員必須在現場交接清楚:
(一)發現瓦斯超限和積聚未處理完的;
(二)排放瓦斯工作未結束的;
(三)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未查明原因和未進行處理的;
(四)發現工作地點風流不正常未查明原因進行處理的;
(五)發現可能危及安全生產的隱患02manbetx.com 未安排處理的。
第六十八條 礦井必須按《規程》規定和實際工作需要配齊瓦斯檢查員。瓦斯檢查員應從事井下采掘工作不少於1年,必須取得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六十九條 采掘工作麵及其他地點瓦斯檢查牌板設置位置:
(一)綜采工作麵進風流牌板設在工作麵向外15~25m的安全地點;回風端頭牌板設在距工作麵煤壁10~15m的安全地點;回風巷牌板設在距回風口10~15m的安全地點;上隅角牌板設在距上隅角1~3m處。長壁式開采工作麵必須在工作麵設置瓦斯檢查牌板。
(二)掘進工作麵牌板設在距工作麵迎頭20~30m的巷幫上,回風巷牌板設在工作麵回風流中距全風壓回風口10~20m的巷幫上。
(三)串聯通風工作麵設在被串聯掘進工作麵風機前或被串聯回采工作麵進風流距入口3~5m的巷幫上。
(四)其它瓦斯檢查地點設在被檢查地點附近5m範圍內的適當位置。
(五)瓦斯檢查牌板規格如下:(格式及內容見附表)
1.礦井瓦斯牌板規格為:550mm×460 mm。
2.瓦斯牌板的材質為鋁塑板,背部貼三合板並用田字木框固定,周邊用30mm×30 mm的鋁角包邊。
第三節 瓦斯排放管理
第七十條 礦井因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或采掘工作麵及其他地點因故造成瓦斯積聚的,必須製定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嚴格按措施進行排放。
第七十一條 局部通風機因故停止運轉,在恢複通風前,必須首先檢查瓦斯,隻有停風區中最高瓦斯濃度不超過1.0%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且符合《規程》第一百二十九條開啟局部通風機的條件時,方可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恢複正常通風。
停風區中瓦斯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最高瓦斯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3.0%時,由通風部門采取安全措施後負責就地排放,不得由采掘隊進行排放。
停風區中瓦斯濃度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0%時,必須製訂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並由礦總工程師組織排放。
隻有恢複通風的巷道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1.0%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時,方可人工恢複局部通風機供風巷道內電氣設備的供電和采區回風係統內的供電。
第七十二條 排放瓦斯措施由通風部門負責編製,應有編製人、審批人的簽字或蓋章。措施應經通風、生產、安監、機電、調度以及救護等部門會審,由礦總工程師批準後方可執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措施應報公司總工程師審批後實施:
(一)因主要通風機停轉造成一個采區或全礦井瓦斯積聚;
(二)因主要回風巷積水、冒頂等,造成無風,導致一個采區或一翼瓦斯積聚;
(三)貫通已封閉的采空區、老窯及其它情況不明區域需進行排放瓦斯的。
第七十三條 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主要包括瓦斯積聚地點、原因、時間、積存量、排放時間、排放方法、排除瓦斯控製濃度的要求、排放瓦斯流經的路線、風流控製設施的位置、瓦斯傳感器設置、停電撤人範圍和詳細地點、設置柵欄和警標、組織機構和人員分工等(具體要求如下)。
(一)排放瓦斯區域範圍、濃度及排放開始時間,結束時間。
(二)排放瓦斯的組織機構包括總指揮、現場指揮、所有參加部門負責人、操作人員名單。要明確每個人承擔責任和工作程序,措施貫徹後有關人員必須簽字。
(三)確定排放瓦斯的流經方向和線路、風流控製措施、各種電器設備、通訊電話、檢查瓦斯的具體位置。
(四)明確停電撤人範圍,凡是受排放影響的硐室、巷道和采掘工作麵必須撤人。停電停止工作要指定警戒人員到位,禁止其他人員入內。
(五)製定控製風流中瓦斯濃度安全技術措施。根據排放瓦斯量、供風量和排放瓦斯時間,製定控製排放瓦斯的方法。其控製處設專人管理,嚴禁“一風吹”,確保排放瓦斯風流在與全負壓風流彙合處的瓦斯濃度不超過1%,在此處必須安設便攜式瓦斯報警儀,同時指定瓦斯檢查員檢查此處的瓦斯,定時向現場指揮彙報。
(六)對排放線路中的所有電器設備,機電科必須指定專人在采區變電所和配電點同時切斷電源,並設警示牌。瓦斯排放後由通風科(隊)指定專人檢查瓦斯,在瓦斯濃度不超過1%時,方可指定專人恢複供電。
(七)在排放瓦斯措施中,必須繪有包括瓦斯排放區和影響範圍的詳細巷道布置平麵圖。圖中必須詳細注明:排放瓦斯流經線路、方向;停電撤人範圍;所有電器設備和通風設施的位置;所有警戒、檢查人員位置及現場指揮基地位置。
(八)在排放措施中,應明確製定紀律要求。所有參與人員必須堅守崗位,聽從指揮,嚴格把關。
(九)排放瓦斯必須正確選擇局部通風機安裝位置,不能出現循環風。
第七十四條 凡獨頭巷道,無通風係統的硐室、未掘通的小眼及通向采空區的巷道,其長度自全負壓風流巷道與該巷道交叉入口處算起,超過6米未安裝局部通風機的均視為盲巷,如需進入盲巷或停風區內檢查瓦斯,必須由救護隊員進行檢查,其他人員禁止入內。
第七十五條 瓦斯排放主要參數的估算:
(一)瓦斯排放量的估算:Q排=S×L×C
式中: Q排——瓦斯排放量,m3/min;
S——巷道斷麵積,m2,
L——超限巷道長度,m,
C——巷道平均瓦斯濃度,%。
巷道平均瓦斯濃度的測定均由救護隊員進入盲巷或停風區分段測定,計算巷道瓦斯濃度平均值。
(二)風量的估算
采用三通短路風流法排放瓦斯時,供風量可用下式估算:
Q3≤Q1(1.5%-C1)/(C3-C1),m3/min
式中: Q1——局部通風機風量,m3/min;
C1——局部通風機附近瓦斯濃度,%;
C3——排放巷瓦斯濃度,%;
Q3——局部通風機向排放巷供風量,m3/min。
(三)排放時間的估算
排放時間X為總瓦斯量除以每分鍾允許排放瓦斯絕對量,即
T=Q總/Q排
式中: T——排放時間, min
Q總——總排放瓦斯量, m3
Q排——每分鍾允許排放量, m3/min
第七十六條 排放瓦斯工作必須在確認回風係統的人員及車輛已撤退完畢,電源已全部切斷(由指定人員負責),並已設置警戒柵欄、警標和停電牌等,方可在現場負責人的統一指揮下排放瓦斯。
第七十七條 排放瓦斯結束後,送電前必須將高濃度瓦斯(指瓦斯濃度在3%以上)淹沒區域的電器設備開關蓋打開,排除內部積聚的瓦斯後,方可人工複電。
第七十八條 每次排放瓦斯都應做好記錄,建冊登記。
第四節 瓦斯等級鑒定
第七十九條 每年必須開展礦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湧出量的鑒定工作,由安全監察局審核,並經公司總工程師審定後,由各礦將公司審批文件彙同礦井瓦斯和二氧化碳等級鑒定報告書一並上報新疆煤碳工業管理局審批。
第八十條 瓦斯等級鑒定的時間由各礦根據礦井生產和氣候的變化規律,選擇在瓦斯湧出最大的月份,一般在每年3—5月份或9—11月份進行。
第八十一條 瓦斯等級鑒定工作應在礦井生產正常的條件下進行。按每一礦井、煤層、一翼、水平和采區分別測定計算月平均日產煤1t的瓦斯湧出量即相對湧出量(m3/t)和絕對瓦斯湧出量(m3/min)。被鑒定的礦井、煤層、一翼、水平和采區的采煤量不應低於該區域總產量的60%。
第八十二條 瓦斯等級鑒定應在所鑒定月的上、中、下旬各取1d(間隔10d)分三班(或四班)進行。測定地點應在測風站,如果附近無測風站,可選取斷麵規整、無雜物堆積的一段平直巷道內進行測定。
第八十三條 測定用的儀表必須校正,測定方法和測定次數應符合01manbetx 的要求。抽放瓦斯的礦井在鑒定日內還須按照包括抽放量在內的相對瓦斯湧出量和絕對瓦斯湧出量來確定。
第八十四條 礦井、煤層、一翼、水平或采區的測定基礎數據表按附表填寫計算,計算時均應扣除相應進風流中的瓦斯量和二氧化碳量。
每個工作班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湧出量應按下式計算:
湧出量=風量×濃度, m3/min
即在表5中按欄計算為:
第一工作班 (3)=(1)×(2)/100, m3/min
第二工作班 (6)=(4)×(5)/100, m3/min
第三工作班 (9)=(7)×(8)/100, m3/min
三班平均湧出量 (10)=[(3)+(6)+(9)]/3, m3/min
第八十五條 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的鑒定結果報告按附表填寫計算。在鑒定月的上、中、下三旬進行測定的3d中,以最大一天的湧出量來計算相對湧出量和絕對湧出量。礦井按附表中的相對瓦斯湧出量(7)和絕對瓦斯湧出量(3)確定礦井瓦斯等級。在低瓦斯礦井中用采區的相對瓦斯湧出量(7)劃分高瓦斯區。
相對瓦斯湧出量(7) =1440×(3)/(6),m3/t
相對二氧化碳湧出量(7) =1440×(1)/(6),m3/t
第八十六條 礦井根據鑒定結果,並結合產量水平、采掘比重和地質構造等因素,提出確定礦井瓦斯等級的意見。瓦斯等級鑒定資料包括:
(一)瓦斯和二氧化碳等級鑒定基礎數據表;
(二)瓦斯和二氧化碳等級鑒定結果報告表;
(三)礦井通風係統圖,並標明鑒定工作的測定地點;
(四)開采煤層的最短發火期和自然傾向性,煤層爆炸性鑒定結果;
(五)上年度礦井內、外因火災記錄表;
(六)有關說明——鑒定月生產是否正常和瓦斯來源03manbetx 等;
(七)鑒定月中,地麵和井下的氣溫、氣壓和空氣濕度等氣象條件也應觀測記錄,以備參考。
第八十七條 礦井應在瓦斯和二氧化碳等級鑒定工作完畢後15日內將鑒定結果報送米東區煤炭工業管理局。
第三章 粉塵防治
第一節 綜合防塵
第八十八條 礦井必須建立完善的防塵供水係統(防塵管路可與消防管路共用)。沒有防塵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麵不得生產,且各類防塵設施必須要掛牌管理。
(一)礦井主要進、回風大巷,礦井主要運輸巷、帶式運輸機斜井與平巷、采區進、回風巷,采掘工作麵所屬各巷道、煤倉與溜煤眼放煤口、轉載點等產生粉塵和有可能粉塵堆積的地點必須敷設防塵供水管路,並按規定安設支管與閥門(膠帶運輸係統每50m設一個三通,其它巷道每100m設一個三通)。
(二)礦井防塵供水管路應根據供水距離、水量、水壓等因素合理選擇管路直徑。當供水壓力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加壓泵。
(三)防塵供水係統中,應安裝過濾裝置,保證水質清潔,水中懸浮物含量不得超過150mg/L,粒徑不大於0.3mm,水的PH值應在6~9的範圍內。
(四)各礦應分別建立綜合防塵管理台帳。
第八十九條 井下主要進、回風巷、采煤工作麵進、回風巷及進風斜井和掘進工作麵必須設置淨化水幕;采煤工作麵距上、下出口不超過30m,掘進工作麵距迎頭不超過50m。采煤工作麵進、回風巷、掘進工作麵每100m設一道淨化水幕。水幕應封閉全斷麵,靈活可靠,霧化效果好,使用正常。
井下所有運煤轉載點必須有完善的噴霧裝置。
第九十條 井下所有煤倉和溜煤眼都應保持一定量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湧水的煤倉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後放煤口閘板必須關閉,並設置引水管)。溜煤眼不得兼作風眼使用。井下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輸送機轉載點和卸煤點、都必須安設噴霧裝置或除塵器,作業時進行噴霧降塵或使用除塵器除塵。
第九十一條 采煤工作麵可不采取煤層注水防塵措施,但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炮采工作麵應采取濕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後應衝洗煤壁,爆破時應噴霧降塵,出煤時灑水。
(二)破碎機處必須進行封閉、安設水幕。
(三)進、回風順槽應定期清掃或衝洗煤塵,並清除堆積的浮煤。
第九十二條 掘進工作麵綜合防塵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掘進井巷和硐室時,必須采用濕式鑽眼、衝刷井壁巷幫、水炮泥、放炮噴霧、裝岩(煤)灑水和淨化風流等綜合防塵措施。
(二)掘進工作麵采用爆破落煤時,爆破前後附近20m的巷道內,必須灑水降塵。
第九十三條 礦井必須建立防塵隊伍,定期衝刷積塵,形成灑水消塵流程體係管理。對於主要進、回風巷至少每月衝刷1次積塵,采區巷道內衝刷積塵周期由礦總工程師決定,並要有衝刷巷道製度,衝刷積塵應有記錄可查。每條巷道都應有備用防塵膠管或消防水帶(含接口)。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過2mm、連續長度超過5m的煤塵堆積(用手捏成團經振動不飛揚,不在此限)。
第九十四條 礦井應加強粉塵作業場所員工的個體防護。凡是進入粉塵作業場所的工作人員都應佩帶個體防護用品。
第九十五條 各礦井和地麵產塵的輔助生產單位必須建立粉塵測定製度,按國家規定對生產性粉塵進行監測:
(一)總粉塵
1.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井下每月測定2次,地麵及露天煤礦每月測定1次;
2.粉塵分散度,每6個月測定1次。
(二)呼吸性粉塵
1.工班個體呼吸性粉塵監測,采、掘工作麵每3個月測定1次,其它作業場所每6個月測定1次;
2.定點呼吸性粉塵監測每月測定1次。
(三)粉塵中遊離SiO2含量每6個月測定1次,在變更工作麵時也必須測定1次。
第二節 隔絕煤塵爆炸措施
第九十六條 隔爆棚設置的地點、數量、水量(岩粉量)、質量應符合相關規定。
(一)主要隔爆棚應設置在下列地點:
1.礦井兩翼與井筒相連通的主要運輸大巷和回風大巷。
2.相鄰采區之間的集中運輸巷道和回風巷道。
3.相鄰煤層之間的運輸石門和回風石門。
(二)輔助隔爆棚應設置在下列地點:
1.采煤工作麵進風巷和回風巷;
2.煤層掘進巷道;
3.采用獨立通風的其他巷道。
(三)主要隔爆水棚的水袋儲水體積應大於40L。
(四)集中式水棚的安設要求
1.用水量按巷道斷麵積計算,不得小於下列值:主要隔爆棚400L/m2,輔助隔爆棚200L/m2。
2.水棚的排間距應為1.2m~3m;集中式布置的的水棚區長度不得小於下列值:主要隔爆棚30m,輔助隔爆棚20m。
3.水棚應安裝在巷道的直線段內,水棚與巷道的交叉口、轉彎處、變坡處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50米。首列(排)水棚距工作麵60~200m。
(五)隔爆設施應實行掛牌管理,每周應至少檢查1次。
第四章 礦井防滅火
第一節 外因火災防治
第九十七條 礦井必須製定井上、下防火措施。礦井的所有地麵建築物、煤堆、矸石山、木材廠等處的防火措施和製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防火的規定。
礦井必須設地麵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係統。地麵消防水池必須經常保持不少於200m3的水量。井下消防管路係統應每隔100m設置支管和閥門,但在帶式輸送機巷道中應每隔50m設置支管和閥門。
第九十八條 井上、下必須設置消防材料庫,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井上消防材料庫應設在井口附近,並有軌道直達井口,但不得設在井口房內。
(二)井下消防材料庫應設在每個生產水平的井底車場或主要運輸大巷中。
(三)井上、下消防材料庫應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井上下消防材料台帳和牌板,消防材料的數量和種類由各礦總工程師確定。並定期檢查和更換,材料、工具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十九條 進風井口必須有防止煙火進入礦井的安全技術措施。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20m,不得有煙火或用火爐取暖。通風機房位於工業廣場以外時,可采用隔焰式火爐或防爆式電暖器取暖。
第一百條 井上、下必須裝設防雷電裝置。由地麵架空線路引入井下的供電線路,必須在入井處裝設防雷電裝置;由地麵直接入井的露天架空引入(處)的管路,必須在井口附近將金屬體進行不少於2處的良好接地;通信線路必須在入井處裝設熔斷器和防雷電裝置。
第一百零一條 入井人員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嚴禁穿化纖衣服。井下嚴禁使用電爐和用燈泡取暖。
第一百零二條 井下和井口房內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經礦長批準,嚴格執行“一焊一審批”製度。並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指定專人在現場檢查和監督。
(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前後兩端各10m的井巷範圍內,應是不燃性材料支護,並應有供水管路,有專人負責噴水。上述工作地點應至少備有2個滅火器,且在前後10m範圍之內懸掛便攜式報警儀。
(三)在井口房、井筒和傾斜巷道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時,必須在工作地點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設施接受火星。
(四)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風流中,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隻有在檢查證明作業地點附近20m範圍內巷道頂部和支護背板後無瓦斯積存時,方可進行作業。
(五)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完畢後,工作地點應再次用水噴灑,並應有專人在工作地點檢查1h,發現異狀,立即處理。
(六)電焊、氣焊和噴燈焊設備使用完畢後,應及時運至地麵,不得在井下存放。
第一百零三條 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兼作進風井時,井筒內必須裝設自動報警滅火裝置和敷設消防管路。
第一百零四條 永久性井下中央變電所和主要機電設備硐室應砌镟或不燃性材料支護。采區變電所應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第一百零五條 硐室必須裝設向外開的防火鐵門,鐵門上應裝設便於關嚴的通風孔,門內可裝設向外開的鐵柵欄門,但不得妨礙鐵門的開啟。硐室內必須設置足夠數量的撲滅電器火災的滅火器材。
第一百零六條 新建礦井或改擴建礦井設計時,在總回風或專用回風巷中不得敷設電纜。在總回風或專用回風巷中敷設電纜的生產礦井,必須製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第一百零七條 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變壓器油的運輸,井下使用的潤滑油、棉紗、布頭和紙(包括用過的棉紗、布頭和紙)等的存放,都必須裝在蓋嚴的鐵桶內。使用後剩餘的汽油、煤油和變壓器油必須運回地麵,嚴禁在井下存放。
第一百零八條 井下工作人員必須熟悉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並熟悉本職工作區域內滅火器材的存放地點。
礦井每季度應對井上下消防管路係統、防火門、消防材料庫和消防器材的設置情況進行1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二節 內因火災防治
第一百零九條 礦井和新水平設計,必須根據開拓方式、巷道布置、開采方法、回采工藝、通風方式和通風係統等編製相應的預防煤層自然發火的專項措施,並根據礦井開拓、開采變化定期修改、補充、完善。采掘工作麵作業規程中必須有防治煤層自然發火的專項措施,並嚴格執行。
第一百一十條 凡開采自燃煤層,均要開展火災的預測預報工作。每周至少預測預報一次。觀測地點:采區防火牆、廢棄巷道、采煤工作麵上隅角、回風巷以及其它可能發熱地點。觀測內容:氣體成分、密閉內外壓差、氣溫、水溫以及漏風情況等,並建立火災預測預報管理台賬。
第一百一十一條 工作麵回采過程中,應采用在進風隅角設置擋風簾,減少向采空區漏風;向采空區或回風隅角噴灑阻化劑等方法,防止煤炭自燃。
第一百一十二條 采掘工作麵及其它巷道的浮煤要及時清理幹淨。采煤工作麵在回采結束後,必須在45天內進行永久性封閉。
第一百一十三條 已經報廢或無用的井巷均應用不燃性材料及時充填或封閉,以防止煤層自燃、簡化通風係統和保持通風係統風流的穩定性。
第一百一十四條 礦井對采空區地表塌陷應及時填堵。回采工作麵結束後必須在10日內對地表裂隙進行全部填堵,填堵後出現裂隙的應進行再次回填,並做好記錄。
第一百一十五條 礦井應建立采空區技術管理檔案,檔案應記錄密閉施工地點、施工時間、施工負責人、密閉的規格等內容,並附采空區封閉(包括與其相通的巷道)位置關係示意圖。
第一百一十六條 所有煤層在回采設計的同時,都必須編製防滅火設計。防滅火設計的內容包括:
(一)本煤層設計回采麵上部及鄰近煤層的發火情況;
(二)準備采取的防滅火技術措施;
(三)防滅火係統(氮氣防滅火管路和黃泥灌漿防滅火管路,在回采工作麵巷道中經裝設三通和控製閥門後可共用一趟管路,但其流量必須滿足設計要求);
(四)走向隔離防火煤柱的位置;
(五)隔離煤柱尺寸,密閉位置及規格質量要求;
(六)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防滅火設計必須經礦總工程師審批後實施。
第一百一十七條 在作業規程或防滅火設計中,在工作麵進、回風巷保護煤柱段提前砌築好防火門,並在附近備足所有封閉材料。
第三節 井下火區管理
第一百一十八條 任何人發現井下火災時,應視火區性質、災區通風和瓦斯情況,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滅火,並迅速報告礦調度室。調度室應根據《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的規定通知有關人員組織搶救災區人員和實施滅火工作,並通知在現場的區、隊、班組長將所有可能受火災威脅地區中的人員撤離。
第一百一十九條 電氣設備著火時,應首先切斷其電源;在切斷電源前,隻準使用不導電的滅火器材進行滅火。
第一百二十條 搶救人員、滅火和封閉火區過程中,必須指定專人(救護隊員)檢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塵、其他有毒有害氣體和風向、風量的變化,還必須采取防止瓦斯、煤塵爆炸和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封閉火區應盡量縮小封閉範圍。
第一百二十一條 火區管理措施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後方可實施。
第一百二十二條 礦井必須建立火區技術管理檔案,技術檔案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通風係統圖上應標明火區位置(包括所有火區和曾經發火的地點)。
(二)建立火區管理卡片(內容包括:火區編號、發火日期、發火原因、火區位置及範圍、火區密閉厚度、滅火過程等)。
(三)每個火區密閉附近必須設置柵欄,揭示警標,並懸掛牌板,注明密閉外的氣體成分、溫度、測定日期和測定人員姓名等。
(四)火區密閉外的空氣溫度、瓦斯濃度、火區密閉內外空氣壓差以及密閉牆體應每天檢查一次,發現異常采取措施,及時處理。礦井做大的風量調整時,應測定火區密閉內的氣體成分和空氣溫度。
第一百二十三條 封閉的火區,隻有經取樣化驗證實火已熄滅後,方可啟封或注銷。
火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時方可認為火已熄滅:
(一)火區的空氣溫度下降到30℃以下,或與火災發生前該區的日常空氣溫度相同;
(二)火區內空氣中的氧氣濃度降到5%以下;
(三)火區內空氣中不含有乙烯、乙炔,一氧化碳濃度在封閉期間內逐漸下降,並穩定在0.001%以下;
(四)火區的出水溫度低於25℃,或與火災發生前該區的日常溫度相同;
(五)上述4項指標持續穩定的時間在1個月以上。
第一百二十四條 啟封已熄滅的火區前,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
啟封火區時,應逐段恢複通風,同時測定回風流中有無一氧化碳。發現複燃征兆時,必須立即停止向火區供風,並重新封閉火區。
啟封火區和恢複火區初期的通風等工作,必須由礦山救護隊負責進行,火區回風流所經過巷道中的人員必須全部撤出。
在啟封火區工作完畢後的3天內,每班必須由礦山救護隊檢查通風工作,並測定水溫、空氣溫度和空氣成分。隻有在確認火區完全熄滅、通風等情況良好後,方可進行生產工作。
第一百二十五條 火區啟封、壓縮嚴格執行“五不批、三不準”。
五不批
(一)火區資料不全,不批;
(二)啟封、壓縮火區條件不符合《規程》規定,不批;
(三)措施不完善,不批;
(四)力量不足,不批;
(五)組織準備不足,不批。
三不準
(一)不準以生產壓安全;
(二)不準以壓縮代啟封;
(三)不準間斷作業。
第一百二十六條 對於無法熄滅,不再啟封的火區必須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編寫“火區凍結報告”。具體內容如下:
(一)基本情況;
(二)火區損失;
(三)對鄰近區域的影響及預防措施;
(四)附圖紙。
第一百二十七條 關於打鑽灌漿的技術要求:
(一)在井上、下對照圖上詳細標明:打鑽日期、地點、鑽孔相互間的位置、鑽孔深度、鑽孔直徑、灌漿量;
(二)要有灌漿後的排水措施;
(三)要有灌漿量的測定;
(四)泥漿的水土比要符合規定的比例;
(五)必須製定防潰漿安全技術措施。
第一百二十八條 加強礦井防滅火管理。防滅火設備必須專用。
第一百二十九條 不得在火區的同一煤層的周圍進行采掘工作。
第五章 井下爆破管理
第一節 爆炸材料
第一百三十條 爆炸材料的儲存和運輸必須符合《規程》第295條到第314條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三十一條 礦井必須建立爆炸材料領退製度,電雷管編號製度和爆炸材料丟失處理辦法。
電雷管在發放之前必須逐個進行全電阻檢查和編號,並將腳線擰成短路,嚴禁發放電阻不合格及沒有編號的雷管。
當班剩餘的爆炸材料必須由當班班(組)長簽字後退回爆炸材料庫,嚴禁交給下班使用和亂丟亂放,做到領取、消耗、退回三對口,防止爆炸材料丟失。
第一百三十二條 運送炸藥、裝藥人員可由經過專門訓練的專人護送,運藥應用專車運送,嚴禁其他人員乘坐。運送和交回爆破器材工作由爆破工負責,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攜帶,運藥工隻能在爆破工監護下運送炸藥,所有爆破材料必須裝在專用爆炸材料箱才能運送,嚴禁采用其它包裝形式運送。
第二節 爆破作業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井下爆破作業必須由爆破工擔任。爆破工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培訓合格取得爆破作業資格證書。
第一百三十四條 爆破作業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製度。
第一百三十五條 爆破作業必須編製爆破作業說明書,其內容必須符合《規程》第三百一十七條的要求。爆破工必須依照說明書進行爆破作業。
第一百三十六條 瓦斯礦井進行爆破作業時,必須使用與其瓦斯等級相適應的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電雷管。有水的炮眼應使用抗水型炸藥。
第一百三十七條 爆破工必須把炸藥、電雷管分開存放在專用的爆炸材料箱,並加鎖,且鑰匙必須由爆破工保管。爆炸材料箱必須放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機械、電氣設備的地點,嚴禁亂放亂扔。爆破時必須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第一百三十八條 炮眼封泥應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餘的炮眼部分應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鬆散材料製成的炮泥封實。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的炮眼嚴禁爆破。
第一百三十九條 炮眼深度、裝藥量、炮眼內封泥長度和封泥質量、最小抵抗線等都必須符合爆破說明書的要求。
第一百四十條 爆破必須使用專用爆破母線,嚴禁使用裸線和鋁芯線。爆破母線的破口和接頭必須用絕緣膠布包好。爆破母線和連接線應符合《規程》第三百三十四條的要求。嚴禁爆破母線、連接線和電雷管腳線與運輸設備、電氣設備以及采掘機械等導體相接觸。
第一百四十一條 井下爆破必須使用性能符合要求的發爆器,嚴禁明火爆破。發爆器的把手、鑰匙或電力起爆接線盒的鑰匙,必須由爆破工隨身攜帶,嚴禁轉交他人。不到爆破通電時,不得將把手或鑰匙插入發爆器或電力起爆接線盒內。爆破後,必須立即將把手或鑰匙拔出,摘掉母線並扭結成短路。
第一百四十二條 裝藥和爆破前凡是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三百三十一條所列之一的,嚴禁裝藥、爆破。
爆破前,腳線的連接工作可由經過專門訓練的班組長協助爆破工進行。裝配引藥以及爆破母線連接腳線、檢查路線和通電工作,隻準爆破工一人操作,電雷管腳線末端必須扭結。
裝藥時必須首先清除炮眼內的煤(岩)粉,裝藥後必須把電雷管腳線懸空。
第一百四十三條 在有瓦斯和煤塵爆炸危險的煤層中,所有采掘工作麵爆破前後,附近20m的巷道內必須灑水降塵。爆破前還必須對機電設備、電纜、設施等加以可靠的保護。
第一百四十四條 爆破必須嚴格執行撤人警戒製度。爆破前,人員全部撤到警戒線以外,班組長必須親自布置專人在警戒線和可能進入爆破地點的所有通道上擔任警戒。警戒線外必須設置警戒牌、欄杆或拉繩等標誌。爆破工必須最後離開爆破地點。爆破前,班組長必須清點人數,確認無誤後,方可下達起爆命令。
第一百四十五條 爆破後,待炮煙吹散,爆破工、瓦斯檢查工和班組長必須首先巡視爆破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瞎炮、殘爆等情況,如有危險情況,必須立即處理。處理完畢後,方可解除警戒,警戒人員由布置警戒的班組長親自撤回後,方可恢複工作麵生產。
第一百四十六條 通電以後拒爆時,爆破工必須先取下發爆器把手或鑰匙,並將爆破母線從電源上摘下,扭結成短路。使用瞬發電雷管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電雷管至少等15min,才可沿線路檢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第一百四十七條 處理拒爆、殘爆時,必須在班組長指導下進行,並應在當班處理完畢。如果當班未能處理完畢,當班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處理拒爆時,必須遵守《規程》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
第一百四十八條 裝藥的炮眼必須當班放炮完畢。在特殊情況下,當班班組長和爆破工必須向下一班班長和爆破工在現場交接班。
第一百四十九條 掘進工作麵應全斷麵一次起爆。不能全斷麵一次起爆的,必須采取安全技術措施,嚴禁一次裝藥分次引爆。瓦斯湧出量大的掘進工作麵應嚴格控製一次爆破的裝藥量,防止爆破後瓦斯大量湧出,造成瓦斯超限。
使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時,最後一段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ms。
掘進工作麵嚴禁邊打眼邊裝藥和裝藥後再打眼。
第一百五十條 炮采工作麵采用平行作業時,裝藥距打鑽的距離不得小於5m,工作麵放頂期間不得裝藥。
回采工作麵可分組裝藥,但一組裝藥,必須一次起爆。
一個回采工作麵隻準使用1台發爆器爆破。
第一百五十一條 間距小於20m的兩個煤(岩)巷道掘進工作麵嚴禁同時裝藥爆破。其中一個工作麵爆破時,另一個工作麵的人員必須撤到安全地點。
第一百五十二條 處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時,如果確無爆破以外的辦法,可爆破處理,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由總工程師組織人員製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二)必須采用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用於溜煤(矸)眼的煤礦許用剛性被筒炸藥或不低於該安全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三)每次爆破隻準使用1發煤礦許用電雷管,最大裝藥量不得超過450g。
(四)爆破前必須檢查煤(矸)眼內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間瓦斯。
(五)爆破前必須灑水。
第一百五十三條 嚴禁用爆破的方法處理老塘堵塞的大塊煤矸。
第一百五十四條 開鑿或延深立井井筒的爆破工作應根據《規程》的規定,編製專門的爆破說明書和製定完善的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後執行。
第六章 通風安全儀器儀表管理
第一節 儀器儀表的使用、管理和檢查
第一百五十五條 礦井必須建立健全通風安全儀器儀表管理製度。
第一百五十六條 礦井應對本單位的通風安全儀器儀表進行登記造冊。對儀器儀表的名稱、規格型號、編號、數量、性能、生產廠家、出廠時間、檢定日期等作詳細記錄。在儀器儀表使用期限內對說明書、合格證等隨機資料應妥善保存。
第一百五十七條 礦井應指定人員負責通風安全儀器儀表日常管理、維護工作,對損壞的儀器、儀表應及時修理或更換。
第一百五十八條 礦井每季度應對通風安全儀器儀表統計。
附 則
第一百五十九條 本細則未涉及內容,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一百六十條 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