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炮員崗位工作標準
放炮員崗位工作標準
一、一般規定
第1條 采煤工作麵放炮員必須由責任心強,具有二年以上采煤經驗,熟悉通風、瓦斯和爆破材料管理及放炮技術,經過培訓、考試合格,持有放炮員合格證的專職人員擔任。
第2條 嚴格遵守《煤礦安全01manbetx
》有關通風、瓦斯、火藥管理等規定,切實執行工作麵作業01manbetx
及其爆破說明書和本01manbe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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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條 嚴格執行“一炮三檢查”製度。工作麵放炮前,放炮員、班組長、瓦斯檢查員和兼職安監員都應在現場。
第4條 在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煤層中放炮時,必須采用正向爆破,嚴禁反向爆破。
第5條 嚴禁采用糊炮、明火、普通導爆索或非電導爆管放炮。
第6條 放炮與回采其它工序平行作業時,必須按照放炮的安全距離規定執行,否則應停止放炮。
第7條 在地質變化地帶、冒頂區、安全出口等處的頂板破碎、煤層鬆軟、容易冒頂片幫的地段,要少裝藥放小炮或不放炮。
第8條 放炮員要和打眼工密切配合,保證爆破時不崩倒棚子、不丟頂煤和底煤、不將煤塊大量崩濺空巷,保證煤壁平直,符合開幫進度要求。
第9條 運送爆破材料和封泥裝藥可由兼職的放炮員助手進行,放炮員助手必須經過培訓並考試合格,取得合格證後,方可操作。
1、在井下火藥庫領取火藥和雷管時,要根據本班生產情況領取火藥、雷管當麵點清數量,認真檢查火藥雷管質量品種,然後蓋章。
2、領取的火藥、雷管分別放入不同的箱中並加鎖。
3、放炮員本身如拿不完所領取的全部火藥雷管,應由當班班長指派專人幫助運送,但雷管必須由放炮員本人攜帶,中途行走時前後兩個要錯開一定距離,嚴重禁止並排行走,中途休息要選擇安全地點、背送火藥雷管時不準乘坐車輛和皮帶。
4、火藥雷管運送到工作地點後,必須放在支架完好,避開機械電器設備的安全地點。
第10條 放炮員的工作順序:
準備(領取工具和爆破材料→運送爆破材料→存放爆破材料→裝配引藥)→檢查處理→放炮操作(裝藥→高警戒→聯線→放炮→炮後檢查→撤警戒)→收尾工作。
第11條 裝藥前,放炮員要與班組長及瓦斯檢查員對工作麵及炮眼進行全麵檢查,對所檢查出的問題,應及時處理。在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準進行裝藥。
1、裝藥地點2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
2、工作麵風量不足或風向不穩定。
3、裝藥地點20米以內煤塵堆集飛揚。
4、裝藥地點有片幫冒頂的危險。
5、有傘簷、炮道不符合規定,煤壁局部突出0.3米以上。
6、炮眼內有異狀,有壓力水、瓦斯突增、炮眼塌陷出現裂縫,溫度驟高驟低等。
7、有眼深小於0.6米的炮眼或不符合01manbetx
規定的眼深,位置、方向等。
8、炮眼內煤粉未清除幹淨。
9、基本內煤粉未清除幹淨。
10、發現瞎炮未處理。
二、放炮操作
第12條 裝藥
1、從成束的雷管中抽取單個雷管時,不得用手拉腳線硬拽雷管體,也不得用手拉管體硬拽腳線,應將成整的雷管腳線順好,拉住前端腳線管體抽出。
2、裝配引藥時,必須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裝配引藥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器設備和導體的放炮地點附近進行,禁止做在火藥箱上裝配引藥。裝配引藥的數量,以當時當地需要的數量為限。
電雷管隻許由藥卷的頂部裝入,不得用電雷代替竹、木棍紮眼。電雷管必須全部插入藥卷內。禁止將電雷管斜插在藥卷的中部或捆在藥卷上、電雷管插入藥卷後,應用腳線將藥卷纏住,以便把電雷管固定在藥卷內,還必須將電雷管腳線手端扭結。
在裝配引藥地點隻允許放炮員一個人在此操作,非裝配引藥人員不得靠近。裝配好的炮頭要整齊的放在藥箱內,並且點清數目,不得丟失。
3、裝藥時,首先用炮棍將炮眼內的煤粉或岩粉清除幹淨,用炮棍探明角度和深度後,再用跑棍將炮頭和隨裝藥輕輕地分次推入炮眼內。各藥卷必須彼此密接,推進火藥時,不得猛力衝撞。
4、潮濕或有水的炮眼,應用抗水炸藥或防水套。
5、正向爆破的引藥最後裝,裝引藥時其聚能穴朝向眼底。
6、炮眼封泥應采用水炮泥。裝填水炮泥時應先緊靠藥卷填上0.03—0.04米的炮泥,然後裝水炮泥,外端再填以炮泥。注意不要用力過猛和壓的太緊,以防搗破水炮泥,不得使用漏水的水炮泥。
7、封泥應用不燃性的砂、粘土、禁止使用塊狀材料或可燃性材料。
8、對有水的俯角炮眼裝藥,應采用串聯的方法把一定數量的藥卷裝入防水套裏係好口,一次送入炮眼內。
9、裝完藥後,應先將跑炮泥先裝入而後裝水炮泥,最後用炮泥封嚴。裝炮泥時要一節一節裝,第一二節要慢用力、輕搗動,以後炮泥可依次一一用力搗。
10、搗炮泥時須有手拉住雷管角線,要拉直,但不要拉緊,腳線緊貼在炮眼下壁,或側壁,防止搗壞。
11、封完炮泥後,要將角線聯結、懸掛起來,以防與軌道、金屬管子、鋼絲繩,刮板輸送機等導電體接觸,發生誤爆現象。
第13條 炮眼深度和封泥量的規定:
1、炮眼深度小0.6米時,不準裝藥放炮;
2、炮眼深度為0.6米至1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
3、炮眼長度超過1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0.5米。
第14條 設警戒
1、聯線前,班組長必須親自布置專人在警戒線和可能進入放炮地點的所有通路上擔任警戒,放炮員必須為警戒人員之一;
2、警戒線必須設在頂板、支架完好的地點,並要設置警戒牌、欄杆或拉繩等標誌;
3、放炮時,所有人員都應在警戒線之處;
4、工作麵若與其它采掘麵貫通,在相距15米時,必須在要貫通處設警戒,直至貫通。貫通處兩頭都要在放炮前檢查瓦斯。
5、警戒的安全距離應符合局、礦的規定。
第15條 檢查及處理
在聯線和放炮前,放炮員要和班組長、瓦斯檢查員對放炮的地點進行第二次檢查,對查出的問題應及時處理。
第16條 聯線
1、要按照作業規程規定的放炮順序和聯線方法聯線放炮;
2、嚴格執行誰聯線誰放炮,即放炮母線聯電雷管腳線及檢查線路和通電都必須由放炮員本人操作;
3、工作麵布置的單排眼、雙排眼、三花眼或五星眼的聯線都采用大串聯法,最後剩下的兩條腳線在未和線線聯結前要扭結成短路;母線未和腳線聯結前,兩端必須扭結成短路;
4、母線與腳線聯結後,再沿路檢查母線,放炮員應最後退出放炮地點。
第17條 放炮
1、母線與電雷管腳線聯結後,放炮員即吹第一次口哨並大聲喊“要放炮啦”;
2、放炮員沿路檢查路線,第二次口哨並大聲喊:“快放炮啦”;
3、到達放炮的警戒地點後,將母線聯接在放炮器的接線端異並擰緊,這時第三次吹口哨並大聲喊:“放炮啦”等待30秒後,用鑰匙將開關轉到充電位置,待指示燈閃亮穩定,將開關鑰匙轉到原來放電位置起氖燈閃亮穩定,將開關鑰匙轉到原來放電位置起爆。
4、炮響後,首先取下放炮器鑰匙,然後將母線從放炮器上摘下並打結短路。
第18條 處理瞎炮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在距瞎炮至少0.3米處另打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放炮;
2、嚴禁用鎬刨或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藥或從引藥中拉出雷管;嚴禁將炮眼殘底(無論有無引餘炸藥)繼續加深;嚴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壓風吹這些炮眼;
3、處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後,放炮員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4、在瞎炮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同處理瞎炮無關的工作。
第19條 裝藥的炮眼必須當班放炮完畢。若遇特殊情況無法當班放完時,必須在現場向下班放炮員交清情況。
第20條 在本班放完炮、吹散炮煙並經班組長同意後,放光員須吹長哨並大聲喊“放完炮啦”,方可撤警戒和讓其它人員進入工作麵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