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救器發放工崗位工作標準
自救器發放工崗位工作標準
一、一般規定
第1條 自救器工負責範圍為:自救器的收發、保管、檢查和維修。
二、自救器的收發與管理
第2條 收發自救器時,要輕拿輕放,嚴禁碰撞;收回的自救器要擦幹淨,並進行外觀檢查,放回原處。
第3條 自救器由礦集中管理,實行專人專用,對號發放。
第4條 對在用的自救器應逐台建帳、登卡、即記錄自救器的出廠日期、編號、檢查日期、檢查內容、檢查結果、使用者的姓名、開啟原因、使用效果等。
第5條 對使用過的自救器要及時注銷並補充。凡封條破壞或已開啟過的自救器,無論使用時間長短,都應報廢;未使用過的自救器,存放時間長達5年以上的,也應予以報廢。
第6條 自救器不得和易燃易爆品放置在同一庫房內。自救器庫房必須通風良好,整潔幹燥,不得有腐蝕性氣體或蒸氣。庫房中的自救器應避免放在日光直射或其它熱源直接輻射的地方。
第7條 交接班時,要把自救器使用情況,損壞程度交接清楚。分管的自救器帳、卡、物必須相符。
三、自救器的檢查與驗收
第8條 礦收到廠家發來的自救器後,必須在一個月內由自救器工配合供應部門對外觀(包括銘片、出廠日期和標重)、氣密性和稱重(僅指過濾式自救器)進行驗收,發現產品不符合標準時,應及時與廠家聯係退換。
第9條 過濾式自救器的稱重檢查應使用經過校正是誤差不超過11克的天平,增重超過10克的自救器應予以報廢。
第10條 使用ZJ型汽密檢查儀檢查過濾式自救器氣密性時,要求在15秒內壓力計水柱下降不得大於8毫米;用60—65攝氏度溫水檢查時,不得有冒泡漏氣現象。否則要更換膠圈或進行維修,以保證氣密合格。
第11條 在60—65攝氏度溫水中進行隔離式自救器氣密檢查時,自救器浸入水中出現連續冒泡,或浸入水中一分鍾內(10秒後開始記數)斷續冒泡超過8個的,要及時進行維修。1年內,經檢查低於8個泡的,可不進行氣密性維修;期滿1年時,都要及時維修。
第12條 用溫水檢查自救器後,必須把自救器擦拭幹淨。
四、使用ZJ型氣密儀檢查自救器的操作
第13條 使用的氣密儀必須經過調試、檢查、要求儀器係統本身是氣密的。
第14條 氣密儀的工作壓力範圍為(480—520)×9.81帕,檢查自救器時,可將壓力計水柱提高540毫米。封壓後10秒鍾,水柱保持不動時,則認為氣密儀調試合格。
第15條 將被試自救器放入氣密性的工作室中。如果檢查過濾式自救器,須預先在工作室裏放置隨機附帶的L型填塊。
第16條 蓋上氣密儀封蓋,扣上風壓鉤,同時按秒表計時,10秒鍾時,計下壓力計水柱高度;25秒時,再次計下壓力計水柱高度。對於過濾式自救器,如果在最後的15秒種內壓力計水柱下降不超過8毫米,則認為氣密合格;超過8毫米或壓力水柱高度未達到470毫米的,則認為氣密不合格。對於隔離式自救器,如果在最後的15秒鍾內壓力計水柱下降不超過30毫米,則認為氣密合格;超過30毫米或壓力計水柱未達450毫米,則認為氣密不合格。為提高檢查效率,封壓10秒鍾後,若壓力計水柱停留在480毫米以上某一高度不動,則認為自救器合格,不必再觀察後15秒鍾。
第17條 氣密合格的自救器可以繼續使用;氣密不合格的自救器必須進行處理。
五、檢查自救器時的注意事項
第18條 被檢查的自救器應處於氣密儀檢查場所2小時後,才能開始檢查,檢查時環境溫度的波動不應超過2攝氏度。
第19條 被檢查的自救器及氣密儀應避免日光直射或靠近暖氣熱源,檢查場所應盡可能避免有過堂風或受抽、排氣設備影響。
第20條 被檢自救器上的煤粉和髒物應擦掉,不允許髒物和煤粉等落到密封環和托盤上,以保證氣密儀係統的可靠密封。
第21條 若扣上風壓鉤後,壓力計水柱很快下降到400毫米以下,說明自救器大漏氣;如懷疑氣密儀係統本身的氣密性,可換用庫存不漏氣的自救器作對比試驗,不可冒然調整氣密儀。
第22條 使用氣密儀時,加壓(扣封壓鉤)、卸壓(鬆開封壓鉤)均應緩慢地進行,切不可猛扣、快放、以防止水濺到工作室裏,使機件受損。
第23條 檢查自救器時,如發現壓力計水柱有上升現象,說明橡膠密封環不好;如在後15秒鍾內壓力計水柱上升高度超過4毫米,則橡膠密封環應予更換。
第24條 壓力計刻度管理出現水泡時,表明壓力計缺水,應注水後再用。
第25條 自救器檢查完後,應立即取出,不可長時間放在氣密儀工作室裏加壓。
第26條 對氣密處於不合格邊緣的自救器,應進行複查。
第27條 對氣密不合格的過濾式自救器,應在經校正誤差不超過±1克的天平上稱重,增重不超過10克的,密封後可繼續使用。
第28條 為了尋找漏氣部位,可用直觀方法尋找,也可用毛筆沾濃度適當的肥皂水在自救器被加壓30—60秒後塗於可能漏氣的部位進行檢查,冒泡處即是漏氣處。此方法同樣適用於隔離式自救器。
第29條 使用氣密儀檢查隔離式自救器時,如果在後15秒鍾內壓力水柱高度下降15—30毫米,屬小漏氣、仍屬氣密合格,但應將漏氣處用錫焊封閉;如在最後15秒鍾內,壓力計水柱高度下降30—50毫米,屬中等漏氣,以試驗還未失效的,補漏維修後可繼續使用。
第30條 要詳細記錄修理過的自救器的損環與修理情況。
第31條 維修自救器的工作場所應清潔,以避免粉塵、油脂等進入自救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