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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金煤礦機電科機電運輸安全管理製度彙編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2-07-11 15:36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黔金煤礦機電科機電運輸安全管理製度彙編

  目 錄

  第一章 黔金煤礦機電設備管理製度- 4 -

  第一節 設備計劃與選型 - 4 -

  第二節 新設備入庫驗收 - 5 -

  第三節 修複設備入庫驗收 - 6 -

  第四節 回收設備入庫驗收 - 7 -

  第五節 機電設備出庫(領用)、移交 - 7 -

  第六節 機電設備的入井及運輸 - 10 -

  第七節 設備的安裝與驗收 - 10 -

  第八節 機電設備的使用與檢修 - 11 -

  第九節 設備回收 - 14 -

  第十節 機電設備修理 - 16 -

  第十一節 單體液壓支柱使用管理製度- 20 -

  第十二節 機電設備編號管理- 21 -

  第十三節 獎罰 - 23 -

  第二章 黔金煤礦供電管理製度- 28 -

  第一節 各單位供電管理範圍劃分 - 28 -

  第二節 礦井高壓供電係統運行方式規定 - 32 -

  第三節 高壓供電設備檢查及維護 - 32 -

  第四節 高壓供電係統預防性測試 - 33 -

  第五節 高壓供電係統02manbetx.com 處理 - 34 -

  第六節 礦井低壓供電係統管理 - 36 -

  第七節 供電係統負荷增減審批 - 38 -

  第八節 停送電管理 - 39 -

  第九節 特殊供電情況下應急方案及操作順序 - 42 -

  第十節 “三大”保護使用管理 - 42 -

  第十一節 電氣設備操作規定 - 46 -

  第十二節 外委用電管理 - 48 -

  第十三節 其他管理規定 - 49 -

  第十四節 節電管理 - 51 -

  第三章 黔金煤礦機電設備安全保護裝置試驗製度 57

  第一節 機電設備配備安全保護裝置試驗項目及要求 57

  第二節 機電設備安全保護裝置現場使用管理 59

  第三節 處罰 60

  第四章 黔金煤礦礦用設備產品安全標誌製度 62

  第一節 采購管理 62

  第二節 驗收管理 62

  第三節 安全標誌台帳 63

  第四節 現場使用管理 63

  第五章 黔金煤礦機電幹部上崗檢查製度 65

  第一節 機電幹部上崗查崗內容 65

  第二節 機電幹部上崗查崗要求 65

  第六章 黔金煤礦機電02manbetx.com 03manbetx 追查製度 68

  第一節 機電02manbetx.com 03manbetx 追查職責 68

  第二節 機電02manbetx.com 彙報及組織追查 68

  第三節 機電事故03manbetx 追查原則 69

  第四節 機電事故原因的追查03manbetx 內容 69

  第一章 黔金煤礦機電設備管理製度

  第一節 設備計劃與選型

  第一條 機電科根據生產計劃,組織編製全礦機電設備(包括自購設備)的年度、季度和月度計劃,報機電礦長、主管礦長批準。

  第二條 設備的選型由機電科組織。小型設備由機電技術人員負責設計計算,拿出多個方案,綜合比較(安全、技術、經濟等),提出選擇意見,報機電礦長(機電副總工程師)批準後實施。大型設備選型,由機電科,或機電科與生產廠家、設計單位共同製定方案,報機電部審批後實施。

  第三條 設備選型時,盡可能選用技術先進、性能可靠、結構合理、操作簡便、高效節能的設備。執行煤安標誌的礦用產品,必須取得煤礦礦用安全標誌,並經煤安網核實。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有礦用設備及藝。

  第四條 設備選型結果,必須有責任人、經辦人的簽字,並由機電科存檔保管。

  第五條 設備選型方案確定後,機電科聯係落實設備的購置、租賃、運輸、到貨等工作。

  第六條 生產單位需要使用設備時,應至少提前15日向機電科提交設備計劃,由機電科負責組織設備的修理、購置、租賃、到礦運輸等工作。

  第七條 所有新購置的設備,由機電科負責與簽訂技術協議。超過1萬元的,應經機電礦長或機電副總工程師審批;超過50萬元的,應報機電部審批。

  第二節 新設備入庫驗收

  第一條 機電設備入庫前必須檢查驗收。

  第二條 新設備驗收工作由機電科負責組織。供貨單位、企管科、供應科、施工單位及使用單位、行政辦安排人員參加。

  第三條 新設備到礦時,憑設備購置合同、技術協議、運貨單,由機電科驗收人員組織開箱檢查清點。開箱後,首先取出裝箱單,核對隨機帶的各種文件、說明、圖紙、工具附件等是否齊全相符,並做好登記。

  第四條 檢查人員應對照合同、技術協議、運貨單詳細檢查設備有無磕碰損傷、缺少部件、明顯變形、受潮、鏽蝕等情況,並做好記錄。電氣設備防爆性能由機電科防爆檢查員負責檢查。

  第五條 驗收完畢後,進入庫房的設備按分區擺放整齊,不能進入庫房的大型設備,應擺放整齊,上有蓋、下有墊,不準露天存放。否則每台罰責任人100元。

  第六條 設備隨機工具、附件及備件必須登記建賬,嚴禁擅自開箱,亂拿零件、工具等,否則對責任人罰款200元,追回物品。

  第七條 設備的技術資料由驗收員驗收後存檔。圖紙、說明書等技術資料礦檔案室應至少保存一份原件,機電科至少保存一份原件或複印件。合格證、防爆證、煤安證等由機電科保存。否則對驗收員每次罰款200元。

  第八條 機電科負責將技術資料分發給施工單位及使用單位,並做好登記。資料數量不夠的,可進行複印。

  第九條 驗收人員如實填寫“設備開箱檢查入庫驗收單”,做好詳細記錄,參加驗收人員應在驗收單簽名。設備管理員應登記建賬、編號、造卡、登記煤安證號及設備主要技術參數等,否則罰責任人200元。

  第十條 設備開箱驗收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向領導反映,並向設備供應單位和調撥單位提出谘詢,通知供應單位派人進行處理。對存在的問題不彙報、不處理的,對責任人各罰款100元,造成嚴重後果,由礦研究處理。

  第三節 修複設備入庫驗收

  第一條 修複設備入庫驗收由機電科組織,修理單位、使用單位參加。委外修理的,企管科、監察科也應參加。

  第二條 根據下達的修理任務單,修理項目逐項進行檢查、試驗,所修理的設備必須達到完好要求。電氣設備防爆性能由機電科防爆檢查員負責檢查。委外修理的,應按照修理合同及修理技術協議進行驗收。

  第三條 根據驗收結果,填寫驗收單,發放驗收合格證。參加驗收人員簽字認可。

  第四條 設備管理員辦理入庫手續:登記、建賬、造卡。

  第四節 回收設備入庫驗收

  第一條 由設備管理員按設備領用清單逐台(件)檢查清點數量,查看部件有無丟失、損壞。損壞或丟失的設備(包括配件和附件)應報告設備主管人員,並按規定對使用回收單位按原值進行罰款。

  第二條 設備管理員對入庫設備零部件等進行逐項登記。

  第三條 由回收單位辦理移交手續。

  第四條 設備管理員及時建賬、登記,並對設備分布圖紙進行修改。

  第五條 對損壞的設備應及時編寫計劃報科長、機電副礦長審批後安排修理。

  第六條 對安排檢修的設備由設備管理員組織檢修單位、回收使用單位進行拆檢,並辦理手續。

  第五節 機電設備出庫(領用)、移交

  第一條 機電科負責全礦機電設備的統一管理和調撥工作。

  第二條 區隊需要設備時,由區隊設備管理員在設備係統上申請,經機電科長審批後,庫管員方可發放。急用設備經值班科長簽字可先出庫,但第二天使用單位設備管理員必須補辦手續,否則每拖一天,對使用單位設備管理員罰款50元,隊長罰款100元。

  第三條 各單位用於更換的設備,應在設備係統上注明“更換”,經機電科長審批,並開出設備回收單後,到設備庫領取設備。回收的設備需在規定期限升井,送交指定地點。

  第四條 各單位需要新增的設備,必須提前7天向設備管理組報送計劃,先到機電科電管組辦理“采區供電負荷申請單”、“整定審批單”,憑審批單在設備係統上申請並注明“新增”,經機電科長審批後,到設備庫領取設備。無負荷審批手續的,設備組不予發放設備,影響生產由使用單位負責。

  第五條 設備領用人員與機電科設備防爆員負責對設備完好、防爆性能進行全麵檢查,並進行漏電、過流、短路試驗。設備一經出庫,出現的故障經機電科鑒定屬生產廠家或檢修單位的,由生產廠家或檢修單位負責,否則由領用單位負責。

  第六條 新安裝設備的領用,由安裝單位憑審批過的安裝計劃到設備管理組辦理領用手續,進行領取。

  第七條 安裝結束後,由安裝單位提前一天提出驗收申請,機電科組織安裝單位、接收單位、安檢科、調度室、企管科和人勞科共同對安裝的設備進行全麵檢查驗收,對查出的問題限期由安裝單位整改。整改完成後,由安裝單位提出交接申請,機電科組織交、接單位到現場驗收,驗收設備合格後,由交、接雙方設備管理員到機電科辦理移交手續。

  第八條 對正在運行的設備需要變更使用單位時,由設備交出單位提前一天提出交接申請,機電科組織交、接設備的單位進行現場交接,雙方設備管理員兩天內到機電科設備組辦理移交手續。交接中查出的問題由交方按規定期限進行處理整改。

  第九條 無故不參加設備交接,或不在交接單上簽字的,對單位主管隊長罰款300元,由機電科將設備劃轉給接收單位。

  第十條 驗收中存在問題,礦上安排由接收單位處理的,接受方處理費用由企管科、人勞科負責從移交單位費用中劃拔。

  第十一條 各單位領用的設備必須在設備係統上注明安裝使用地點,不準私自變更使用地點。生產急需變更地點的設備,使用單位2天內到設備組辦理轉賬手續。

  第十二條 凡出、入庫的機電設備必須做到出有憑、入有據,有設備編號、卡片、檢修(防爆)合格證。

  第十三條 各單位設備管理員應及時整理設備台賬、卡片和設備的布置圖。每月26日前,各單位應對其使用設備自查一次,並由設備管理員到機電科核對設備使用情況,不核對的罰設備管理員100元/次。

  第十四條 設備承修單位不得私自發放設備。因生產急需,須經機電科長簽字後方可發放,第二天領用單位和承修單位辦理有關手續。每推遲一天單位設備管理員罰款50元,隊長罰款100元。

  第十五條 采煤、掘進工作麵在結束前,必須提前三天通知機電科,由機電科現場清點設備後,方可移交或拆除。

  第六節 機電設備的入井及運輸

  第一條 設備裝車按照14.6項運輸車輛管理的標準執行,應選擇合適的車輛,輕裝輕放,嚴禁超長、超寬、超高、超重的車輛下井,嚴禁野蠻裝卸。對於設備超寬有可能碰撞的部位應提前拆卸並加以保護,設備裝車必須捆紮牢固可靠,經運輸隊、機電一隊驗收合格後才能提升運輸。

  第二條 入井設備必須有機電科發放的入井證,特殊情況可由調度室安排入井,事後該單位應補辦手續。沒有入井證的設備嚴禁入井。

  第七節 設備的安裝與驗收

  第一條 根據設備安裝質量標準,機電科向生產科或建築施工單位提出設備安裝地點的巷道、硐室,土建工程等技術要求。

  第二條 設備安裝前,安裝施工單位必須編製施工組織設計,製定設備安裝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經機電科、安檢科、調度室、生產科、總工程師審批,施工人員貫徹學習後才能開始施工。嚴禁無措施施工。

  第三條 設備安裝施工過程中,安裝施工單位必須接受機電科、安檢科、調度室、生產科的監督指導,必須嚴格執行礦安全管理規定,按設備安裝標準和說明書的要求進行施工。

  第四條 設備調試完成,試運轉合格後,安裝施工單位清理施工場地,向機電科提出驗收申請。機電科組織施工單位、接收單位、安檢科、調度室、企管科和人勞科共同進行檢查驗收。驗收合格後,交給使用單位投入運行。

  第五條 機電運輸安裝實行項目負責製,施工前應組織相關單位和人員召開施工準備會議,並形成會議紀要,報礦長審批。工程結束按會議紀要的要求進行考核。

  第六條 安裝驗收後,安裝施工單位將技術資料如設備資料、施工措施、安裝日誌、調試記錄、試運轉記錄、驗收記錄、隱蔽工程記錄等資料收集整理,形成竣工報告上交礦檔案室和機電科存檔。

  第八節 機電設備的使用與檢修

  第一條 機電設備的使用與檢修遵循“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設備管理原則,使用單位負責設備的使用維護、安全運轉,保持完好、高效運行。使用單位建立設備01manbetx 01manbetx 和崗位責任製,建立健全保障設備運行的規章製度。

  第二條 使用單位負責與培訓科聯係,培訓設備操作與維修人員。設備操作與維修人員應持證上崗。

  第三條 使用單位必須對機電設備進行預防性檢查和檢修,保證檢修的時間、項目和質量。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卸設備零部件。因生產急需拆卸設備部件時,使用單位打借條,由機電科科長簽字後方可拆卸。私自拆卸的,罰拆卸單位500元。拆卸設備的零部件,拆卸單位必須按期恢複原狀,每推遲一天,罰50元/件。

  第五條 井下設備台台上架、小型電器集中上板吊掛(單獨一個可以不上板,但必須吊掛整齊),一處不符合要求罰款50元。

  第六條 設備標誌牌、責任牌、完好牌、銘牌、電纜標誌牌等清晰齊全。丟失或損壞一個銘牌、安全標誌牌罰款500元,丟失能及時向機電科彙報的,按300元/個罰款;少一個標誌牌、責任牌、完好牌,或與實際不符、不清晰的,一處罰款100元;設備編號損壞、塗抹一處罰款50元;設備刷漆時要采取措施對銘牌、安全標誌、編號進行保護並不得改變原設備的顏色,否則罰款200元/台。確實需要改變設備顏色的必須報機電科審批。

  第七條 機電運輸管理的各種記錄應齊全、完整,認真填寫。不得出現漏填、撕頁、亂塗亂畫等現象的,否則罰款50元/處(張)。記錄告假的,加倍處罰。

  第八條 設備、所備配件以及設備周圍、機房內要清潔整齊,不得存放雜物,否則每處罰款50元;煤、矸或雜物埋壓設備的,設備上有噴漿料的,罰款200元/台;

  第九條 各工作地點無跑、冒、滴、漏現象,否則每處罰款50元。

  第十條 設備因管理、使用、維護不善造成損壞或丟失的,按下列標準處罰:

  1.燒毀電機:交流50元/kW,直流80元/kW,最少不低於100元;75kW以上電機按事故追查責任並進行處罰;電機斷軸、掃膛等參照燒毀電機執行。電機進水,絕緣值降低按每千瓦10元處罰。電機運行時間超過一年或局部匝間短路的,不罰使用單位。

  2.開關損壞:外殼變形罰款500元/台;開關手把斷或按鈕壞罰款100元/個;喇叭嘴損壞罰款200元/個;開關內變壓器燒毀罰款200元; 200A以下開關燒毀罰款500元/台,200A以上開關燒毀罰款1000元/台,並按事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3.減速機損壞,經檢查屬缺油或使用不當的對責任單位進行處罰,殼體斷裂每台罰款3500元,一軸損壞罰款210元,二軸損壞罰款220元(傘齒輪損壞罰款240元),三軸損壞罰款350元(斜齒輪損壞罰款350元),四軸損壞罰款550元(四軸齒輪損壞罰款750元)。功率75KW以上配套減速機損壞按事故追查處理。

  4.皮帶機各滾筒損壞,經檢查屬缺油的對責任單位進行處罰,Φ320mm及以上滾筒每個罰款500元,Φ500mm以上滾筒每個罰款1000元。新滾筒使用超過12個月、修複滾筒使用超過6個月非人為因素損壞的可不罰款。

  5.潛水泵因操作不當造成損壞的,每台按每千瓦罰款30元。潛水泵必須吊掛,底部距底板200mm以上,否則對機電隊長罰款100元。

  6.設備安裝後不能使用或在移交前損壞,該設備必須在48小時內升井檢查,屬運輸中碰傷,進水等原因造成損壞的由運輸單位負責,屬安裝造成的由安裝單位負責,並承擔罰款,非以上原因由機電科、調度室共同組織分析確定責任。不按時升井者,按安裝單位的責任處理。

  7.對野蠻裝卸造成設備損壞的,對責任單位按設備原值進行罰款,並由責任單位追查出責任人,對其按單位罰款20%進行處罰,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8.其它損壞的設備、部件按直接經濟損失處罰。

  9.丟失設備(包括電纜及配件)按原值進行罰款。

  第九節 設備回收

  第一條 機電科設備管理組應隨時掌握設備動態,閑置設備及時安排回收,嚴禁井下積壓設備。回收設備應保證零部件齊全完整,包括設備配套的部件和附件(如開關底座、水泵底盤等)。設備管理員檢查後,填寫設備回收單,設備損壞和配件丟失時由使用單位賠償。個別無法當時確定的設備,可暫打封條,並在5日內由承修單位拆開,現場分析,對責任單位進行處罰。

  第二條 設備使用單位(回收單位)必須及時把不用的機電設備或機電科下發回收單的設備回收到井上,由設備管理員驗收後辦理入庫及銷賬手續。否則,按丟失進行處罰。

  第三條 設備回收,原則上誰使用,誰回收。特殊情況,安排回收單位時,必須由機電科管理人員和原使用單位,回收單位到現場清點交接,並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條 設備使用單位(回收單位)應根據設備管理人員指定的地點和要求將回收設備擺放整齊、嚴禁亂堆亂放。未辦理銷賬手續的視為沒有交回。

  第五條 安裝的機電設備未移交之前,由安裝單位維護看管,如發生設備及零部件損壞、丟失,由安裝單位賠償;移交後,由使用單位賠償。

  第六條 回收設備必須保證完好,不完好的由使用單位(回收單位)按規定期限修好。否則,修複費用從使用單位(回收單位)費用中扣除。

  第七條 采煤工作麵使用的可收縮皮帶機,回撤下的H架、縱梁、上下托輥等要在皮帶巷合適位置擺放整齊,由使用單位負責,每50m進行一次回收,上井交到機電科。每月底到機電科設備組對賬一次,設備管理員根據當月生產進尺,計算應回收件數,數量不夠者按丟失處罰。皮帶縱杆、縱梁、托輥嚴禁改為它用,否則除按原值賠償外,每件罰款100元。

  第八條 膠帶應按整卷回收(一般為100m),如確有困難的,由機電科科長和機電副礦長簽字,機電科查驗後確定具體回收長度。隨意割斷皮帶的單位,每個頭罰款500元,截掉長度按皮帶原值給予罰款(以皮帶兩端是否有皮帶扣為準),並對該隊隊長、機電隊長各罰200元。

  第九條 應回收的設備未按規定期限回收入庫(包括放到庫房外不交)者,遲交電氣設備一天對責任單位罰款100元,其它設備罰款200元,租賃設備按《機電設備租賃管理標準》每日租賃費十倍收取計劃外租賃費,直到交回為止。如因私自放到庫外沒有及時交庫而丟失的,回收單位按設備原值賠償。

  第十節 機電設備修理

  第一條 機電科負責編製設備修理計劃。

  第二條 應優先安排礦內單位修理。根據設備使用情況,機電科向礦內承修單位下達月設備修理計劃,承修單位應按修理計劃要求按期完成修理任務,保證安全生產。礦內單位修理按下列程序進行拆檢、修理、驗收和入庫:

  1.各區隊升井設備由機電科組織原使用單位、承修單位共同拆檢試驗,拆檢後三方填寫設備拆檢記錄並簽字。設備維修費用、零部件損壞、丟失的由原使用單位自出配件費用補齊。

  2.機電科根據拆檢記錄,向承修單位下達設備委托修理單。修理單應注明設備修理項目及內容、質量標準、技術要求、修理工期等內容,由承修單位、委托單位雙方簽字。

  3.承修單位檢修的機電設備檢修完工後,組織內部檢查、驗收,並如實填寫機電設備檢修驗收記錄。記錄內容包括:檢修內容、材料配件消耗情況、檢修負責人,檢修人員、檢修人自檢情況、班組質檢情況、廠部質檢情況、主要參數測定及試運轉情況等。

  4.承修單位持自檢驗收記錄到機電科申請驗收,機電科組織有關人員對修理設備進行竣工驗收,並填寫設備修理竣工驗收單,驗收單應注明檢修內容、驗收情況、材料配件費用、驗收結果等。驗收後有關人員簽字。

  5.承修單位持竣工驗收單到機電科辦理設備入庫手續,承修單位憑竣工驗收單和設備入庫手續辦理結賬手續,否則不予結算。

  6.使用單位升井的設備應及時通知機電科,並由機電科指定交往地點,不得私自交往機修廠等修理部門。否則,發現一次罰款100元。

  7.機電科分管工作人員應經常深入現場,檢查督促承修單位修理設備,嚴格按製度對承修單位進行考核,不得弄虛作假,造假報表。否則,發現一次罰款100元,情節嚴重者應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條 承修單位職責

  1.承修單位必須建立質量保證體係,完善質量檢修標準,無檢修標準的設備不準檢修。機修廠班組應配備兼職驗收人員,負責本組修理設備的拆檢、驗收和有關記錄工作。

  2.承修單位嚴格按拆檢記錄、委托修理單的內容進行設備修理,據實填寫設備檢修記錄,不準弄虛作假,以次充好,機電科不定期對承修單位進行檢查核實,發現與實際不符的,按零部件原值的二倍進行罰款,並扣除該台設備50%的修理費用,同時罰承修班組負責人及質量檢查員各50元。

  3.承修單位修複的設備必須達到設備完好標準,設備應進行防腐刷漆,防爆設備達到防爆標準要求,並進行試運轉。電氣部分進行檢測,並記錄有關數據。修理設備必須經機電科驗收合格後方可入庫。

  4.承修單位對修理的設備實行保修製。采掘設備(各種低爆開關、耙矸機、噴漿機、內齒輪絞車、回柱絞車、雙速絞車、乳化液泵,各種皮帶機、刮板機,各種減速機,75kW以下電機,30kW以下水泵,各種滾筒等)保修期為2個月,大型設備(75kW以上電機,30kW以上水泵,高爆開關,變壓器,移動變電站等)保修期6個月。

  保修期內設備出現問題,承修單位應派人現場處理,同時由機電科、安檢科、使用單位、承修單位共同鑒定。

  因檢修質量原因而損壞的,由承修單位免費修理,影響生產時間計入承修單位,並對承修單位罰款500元/台,連責承修班組負責人和承修單位負責人各100元;因使用單位使用不當造成設備損壞的,由使用單位承擔所有修理責任,並連責使用單位機電隊長和責任人各100元。

  5.承修單位必須按機電科修理計劃修理設備。特殊情況下安排檢修的設備必須按要求完成檢修任務。對機電科安排的檢修任務推諉不執行的,一次罰款100元。影響生產的,追究領導責任。

  6.承修單位不經機電科同意,沒有辦理手續,不得擅自發放設備。特殊情況下,需經調度室同意,但第二天必須到機電科辦理手續,否則,其修理費用自行承擔。

  7.承修單位必須保證設備正常檢修,保證一定備用數量,設備待修率不得超過5%,每超1%,罰款100元。

  8.承修單位對日常檢修設備的易損壞件應有10%的庫存,根據消耗情況、拆檢情況及時向供應科報計劃補充,並積極督促供應科進貨。因無計劃,或計劃不全、錯誤,造成配件沒有及時進貨,影響修理設備不能按工期完成的,由承修單位負責,影響生產追究承修單位責任人責任。

  9.承修單位檢修設備時,不得使用不合格材料配件。對不合格的材料配件應及時向有關領導、部門反映,並到進貨部門退換。

  10.承修單位沒有按設備修理程序修理設備,無委托修理單,無自檢驗收單、無竣工驗收單的,其修理的設備不予結算,一切費用由承修單位自己承擔。

  11.承修單位領用材料配件時,按設備拆檢記錄缺、損件數量領用,且必須交舊,其費用計入原使用單位。拆檢記錄以外的材料配件(磨損超限零部件除外)費用由承修單位支付。

  第四條 礦無修理能力或急用待修設備,經分管礦領導同意後,可外委修理。

  1.外委修理設備,機電科負責申請、推薦修理單位、拆檢、詢價、簽訂修理技術協議、組織驗收等。企管科負責組織招議標、簽訂合同等。

  2.外委修理設備出礦前,應由機電科組織相關單位拆檢後,由設備管理人員辦理拆檢單,然後到機電科長處辦理出門證。

  3.設備修理完畢返礦時,由機電科設備管理人員、庫房管理員、企管科等有關人員對照拆檢單、修理合同、修理技術協議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辦理入庫手續、驗收證明。

  4.承修單位到礦財務科結算時,必須附有設備入庫單、驗收證明,否則,不予結算。

  第十一節 單體液壓支柱使用管理製度

  第一條 機電科應建立健全全礦單體支柱管理製度,建立全礦各地點單體台賬,做到數量清、狀態明,管理規範。

  第二條 使用單位應建立本單位單體支柱管理製度,建立單體台賬,管理規範。

  第三條 井下備用單體支柱按類擺放整齊、三用閥安裝孔應封堵防塵,否則罰款50元/根。

  第四條 升井單體支柱三用閥必須在井下拆除, 安裝孔應封堵防塵,嚴禁帶閥升井,否則罰款50元/根。

  第五條 各使用單位應在每月26日前將單體月報表及單體台賬報機電科核對。否則每次對使用單位主管罰款100元。

  第六條 對丟失單體和不按01manbetx 操作或破壞性使用者,整根按1000元/根進行處罰,配件按損壞或丟失部分原值進行處罰(詳見《單體液壓支柱配件參考價格表》)。

  第七條 備用單體入庫要按區域擺放整齊,定期維護保養,保持其性能的完好。嚴禁露天存放,保管員要嚴格執行各項規章製度,並做到賬、物對照。否則每次對分管科長罰款100元。

  第八條 單體達到報廢期後,由機電科會同企管科、財務科、供應科、監察科進行鑒定,並按公司有關規定辦理報廢手續。

  第十二節 機電設備編號管理

  第三條 設備編號由6位數字組成,其中低壓隔爆開關由7位數字組成。表示意義如下:

  1. 第一位:表示設備所屬單位代碼,黔金煤礦購置的設備統一代碼為6。

  2.第二三位:表示設備類別代碼。

  3. 最後三位:表示設備序列號,若設備總數量超過三位,則用四位表示。

  4. 低壓隔爆開關,第二三四位表示設備類別代碼,即增加一位,原代碼為21,現改為用代碼211-217組成:211表示饋電,212表示風機專用雙回路啟動器,213表示啟動器,214表示可逆啟動器, 215表示照明綜保、煤電鑽綜保,216表示電度表箱、電源箱,217表示變頻調速、功率補償裝置、軟啟動裝置。

  舉例說明:

  “617002”表示黔金煤礦的第2台絞車。

  “6211025”表示黔金煤礦的第25台低壓饋電開關。

  附錄A為黔金煤礦設備編號舉例。

  第二條 設備台帳及有關報表執行6位報表,其中低壓隔爆開關執行7位報表。設備管理實行帳、物、卡管理三統一的原則,設備台帳上要登記設備的各項技術參數、生產廠家、出廠日期、出廠編號等。煤安產品及防爆設備,要登記煤安證號和防爆合格證號。

  第三條 編號統一規定為鋼製金屬號碼,用點焊的方式焊接在規定的部位上。個別不便焊接的設備,可以製作成牌號,用鋼製鉚釘鉚裝在統一的部位上。

  第四條 設備分類及類別代碼表,按照集團公司統一管理分類標準。我礦常用機電設備及其代碼見附錄B《設備分類及類別代碼表》。

  第十三節 獎罰

  第一條 機電科每月組織設備大檢查兩次,按照《礦井機電安全質量標準化》對各單位設備管理狀況進行檢查評比考核,獎優罰劣。機電科現場管理人員日常應進行不定期檢查,對查出的問題以隱患通知單形式下發責任單位,限期進行整改,到期落實整改情況。

  第二條 每年底機電科根據全年檢查情況和設備管理情況進行總結評比,對評選出的設備管理先進單位、先進個人給予適當獎勵。

  第三條 鼓勵全礦所屬單位和個人針對設備管理的薄弱環節提出合理化建議,機電科組織進行改進或攻關。對於設備管理方麵的合理化建議和科技成果,促進礦井安全生產取得明顯效果的,經有關單位鑒定後對相關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條 設備組管理員私自發放設備,罰設備管理員50元/次。設備承修單位私自發放設備罰款100元/台。因生產急需,經有關部門同意發放,領用單位和承修單位第二天未到設備組辦理手續的,每遲辦一天罰雙方設備管理員各50元。

  第五條 設備沒有入井證入井的,對機電一隊給予50元/台次的罰款。

  第六條 新安裝的設備,安裝結束後如驗收不合格,對安裝單位安裝費用按80%進行結算。對驗收查出的隱患,設備交接時沒整改的每項罰款100元,發現的新問題每條罰款50元。查出的所有問題由接收單位負責整改,根據工作量大小,安裝單位按每條問題100元支付接收單位有償服務費,所需的材料、配件費由安裝單位支付,機電科負責具體辦理。接收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整改完畢的,按每條100元進行處罰,第二次檢查驗收仍沒處理的,不支付有償服務費並按服務費的數額進行對等處罰,連責隊長、機電隊長各100元。

  第七條 不聽從機電科設備調撥安排的,一次罰款200元。對偷取其它單位生產設備的,一經查實對偷取單位罰款1000元/台,並對責任人罰款300元。

  第八條 對於更換後的壞設備、壞配件應及時升井進行檢修。發現工作現場存放有未及時升井的壞設備或配件,罰使用單位100元/次;發現備用設備丟失,使用單位按原價進行賠償。

  第九條 推到大巷口車場,寫有單位和升井時間的回收設備,在大巷口或大巷中存放超過3天,對運輸隊罰款100元/台·天,累計到升井為止。

  第十條 皮帶機托輥損耗率按固定皮帶托輥0.7%,舊托輥及修複托輥1.2%;刮板輸送機刮板損耗率為1%,連接環損耗率為1%(使用期半年),使用半年以上刮板損耗率為2%,連接環損耗率為2%。

  第十一條 機電設備及附件、配件丟失按原價賠償,損壞的零部件必須由使用單位配齊。否則,按損壞件的價值給予處罰。

  第十二條 設備使用單位在設備使用期限內領取開關、電機、減速器、皮帶滾筒、耙矸機、水泵等設備,損壞的除罰款外,由該單位支付修理費用(新設備及檢修過的設備為8個月、舊設備為6個月)。

  第十三條 機電科及礦其他職能部門在安全檢查中檢查發現設備發放、領取、運輸、安裝、使用、檢修、維護、回收等方麵存在問題的,應以隱患通知單形式下發責任單位,限期進行整改,實行閉環管理。責任單位必須按規定的整改期限向檢查部門反饋整改結果,不按期反饋的對責任單位隊長一次罰款100元。

  第十四條 職能部門現場落實沒整改的,按有關規定進行隱患升級,並連責隊長、機電隊長每條100元。第二次落實仍沒整改的,對責任人加倍處罰,並連責隊長、機電隊長每條200元。

  第十五條 違犯機電運輸的有關規定,應予處罰而未明確處罰標準的,按每次(處、台)100元罰款執行。

  第十六條 罰款要落實到責任人,不能落實責任人的由責任單位隊長承擔。

  第十七條 設備回收丟失部分的罰款5%連責責任單位隊長。

  第二章 黔金煤礦供電管理製度

  第一節 各單位供電管理範圍劃分

  第一條 機電一隊管理範圍

  1.110kV變電站出口至礦井井下中央變電所,中央變電所到采區變電所、集中變配電點供電係統的維護和檢修,其中包括高壓供電電纜、變壓器、開關等設備。110kV變電站出口到地麵變電所和各高壓機房供電係統正常的維護和檢修。

  2.負責變電所內的高、低壓電纜接火和各開拓、掘進工作麵高壓電纜接入工作。

  3.負責地麵、井下高低壓變電所(硐室)的值班、電氣設備檢修維護。

  4.負責所管轄變電所電度計量數據統計,每月按規定時間報機電科(大月23日前,小月22日前)。

  5.具體管理區域範圍劃分

  (1)負責主井提升機房、副井提升機房、壓風機房、主扇風機房、東、西區變電所內高、低壓電氣設備的維護、管理工作,確保其安全可靠運行。

  (2)負責井下中央變電所、其它采區變電所內的高、低壓供電開關、電纜、變壓器及所有相關的供電設施的維護、值班運行、標準化管理及故障處理等工作,並確保其安全可靠運行。

  (3)負責中央變電所至副井底操車係統、副井底清理斜巷的供電電纜、主井裝載係統的供電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

  (4)井下中央變電所或采區變電所至移動變電站低壓側總饋間的電纜、設備(包括總饋)的維護、管理工作(綜采隊工作麵設備列車除外)。

  (5)東區變電所至礦燈房的低壓供電電纜及礦燈房內的所有供電設施等。

  第二條 機電二隊管理範圍

  1.負責井下變電所、配電點至所管轄區域內膠帶機的高、低壓供電電纜維護、檢查、懸掛整理及標準化管理工作。

  2.負責管轄範圍內膠帶機高、低壓供電開關、“三大保護”等供電係統設施的維護、檢查、整理及標準化管理工作。

  3.所管轄區域內膠帶機的信號和保護係統及區域內照明、通訊等。

  第三條 服務公司管理範圍

  1.負責地麵東、西區變電站至所管轄區域內的380V及以下的低壓供電電纜及所管轄區域內的所有供電設施。

  2.負責管轄範圍內電能計量設備的安裝、維護和管理工作,在每月24日下班前將電度計量數字抄報機電科計量管理人員處,並做好節能降耗工作。

  3.負責地麵西區變電所至鍋爐房、水源井、日用消防泵房、汙水處理站、北門崗,東區變電所至單身樓、辦公樓、區隊樓、東門崗、大食堂、聯建、貴賓食堂、車隊、礦醫院及工廣照明的低壓供電電纜及區域內的所有低壓供電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

  第四條 運輸隊管理範圍

  1.負責地麵從變電所開關櫃饋出的380V以下至所管轄區域內的供電設施的維護、管理。

  2.負責井下軌道運輸大巷所有電機車架空線及相關的供電設施的維護管理;井下軌道大巷照明的維護管理,負責管轄區域內的通訊,井下主要軌道運輸巷的照明、信號、安全保護裝置、充電硐室的供電。

  3.具體管理範圍

  (1)地麵變電所至矸石山絞車房的低壓供電電纜和矸石山所有的低壓供電設施。

  (2)地麵變電所至窄軌及窄軌照明配電室的低壓供電電纜、沿線窄軌照明的供電電纜及窄軌照明燈的正常維護和檢修。

  (3)地麵變電所至地麵攪拌站的供電電纜及地麵攪拌站的所有低壓供電設施。

  (4)地麵變電所至地麵電機車修理間的供電電纜及電機車修理間所有低壓供電設施。

  (5)井底車場電機車架空線、北翼電機車架空線及變電所整流硐室內的變壓器及整流櫃至架空線的饋出電纜,中央變電所至充電設備及清撒煤設備,北二采區變電所至北二液壓絞車電源,所有大巷的照明及火藥庫的照明設施。

  第五條 機修廠管理範圍

  負責地麵東區變電所至所管轄區域內380V電壓等級以下的所有低壓供電設施及供電電纜的維護管理。負責機電科設備庫房的供電係統維修。

  第六條 其它用電單位管理範圍

  1.負責移動變電站(變壓器)低壓總饋以後設備的檢查、維護(包括電纜懸掛)、電纜敷設整理、日常管理工作,出現高壓供電係統故障後全力協助機電一隊進行處理和搶修(綜采隊工作麵設備列車除外)。

  2.負責變電所、配電點至所管轄區域的低壓供電電纜及相關的所有低壓供電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

  3.火藥庫的照明設施由供應科負責日常維護管理,由運輸隊負責檢修工作。

  4.根據區域範圍劃分,各相關區隊要保證本區域的安全用電,在遇到緊急故障情況時,要聽從調度室或機電科的統一調度、協調指揮,有義務協助其它區隊做好應急搶險工作。

  5.凡是新增加的供電負荷和供電設施,按照誰使用誰管理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二節 礦井高壓供電係統運行方式規定

  各主要機房、變電所均為雙回路供電,正常情況下,必須采用兩個回路分列方式運行(單母線分段方式運行),確需並聯運行的必須由供電單位申請,機電科、機電礦長審批,並編製相應措施後方可運行。否則,每發現一次不分列運行罰責任單位隊長300元、分管隊長500元、班長200元、值班人員200元。

  第三節 高壓供電設備檢查及維護

  第六條 各單位供電負責人至少每季度對所管轄高壓供電設備、線路進行一次全麵檢查,重點為接線螺栓緊固、除塵,及時處理所檢查出的問題,做好記錄,並將檢查處理結果上報機電科。

  第七條 對地麵開關櫃每月清掃、檢查一次(重點檢查隔離觸頭工作情況),每季度檢查一次斷路器觸頭的同期接觸情況,並進行一次電動或手動跳閘試驗,做好記錄,對達不到要求的應及時處理。

  第八條 開關內應放置幹燥劑,並保持有效。

  第九條 檢修高壓電氣設備,必須編製檢修措施,並報有關單位審批。

  第十條 變電所及配電點檢修時,檢修單位必須提前一天到機電科辦理停(送)電申請單。停(送)電申請單一式四份,機電科、被通知單位簽字,經調度室批準,安排停(送)電時間。審批後,檢修單位將停(送)電申請單交調度室、變電所值班員、機電科各一份。變電所值班員必須按停(送)電申請內容填寫操作票,由檢修人員監督操作。嚴格執行停電、檢查瓦斯、驗電、放電、打接地短路線等操作程序。機電科對停(送)電地點的停(送)電安全技術負責。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不得無計劃停電,緊急情況下需停電的,停電後必須立即向調度室、機電科彙報說明原因,對無計劃停電的單位落實查證後對責任人罰款500 元,影響生產的按照《生產調度管理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 不執行上述規定的,除有專門規定外,每次罰責任單位隊長、機電隊長及其它責任人各200元。

  第四節 高壓供電係統預防性測試

  第一條 對高壓供電設備、電纜絕緣程度由維護管理單位每季度全麵檢查測試一次,將測試結果在每季度最末一個月26日前報機電科供電管理人員處;上報數據與上季度結果進行比較分析。

  第二條 每年四月份進行一次全礦高壓供電設備繼電保護整定試驗,要求各高壓用電單位在3月25日前統計一次用電負荷,作為機電科計算整定值的依據。各單位要配合機電科進行繼電保護整定。

  第三條 變配電場所、線路及電機用避雷器,每年4月底前全部測試一次,由機電科負責組織。測試結束後,維護單位在5月上旬前將存在的問題整改完畢。

  第四條 對井上、下各變配電場所和配電點的絕緣用具(包括高壓驗電筆、放電棒),使用單位要在4月底及10月底送機電科,統一進行耐壓試驗。對試驗不合格的絕緣用具不再退回。缺少的絕緣用具由使用單位提出增補申請,經機電科審批簽字後,交供應科辦理。

  第五條 對上述工作沒有近期完成的,每推遲一天對責任單位負責人及機電負責人各罰款200元。

  第五節 高壓供電係統事故處理

  第一條 因使用單位原因導致變電所高壓開關跳閘時,變電所值班人員應立即向調度室彙報,並查找跳閘原因。原因沒查清前經調度室(或機電科)同意可試送一次(如顯示瓦斯、短路故障時不得試送),否則嚴禁試送。發現違章操作一次罰責任人500元。

  第二條 在確定跳閘原因後,可把無故障開關櫃送上,把跳閘的開關櫃停掉,掛上事故警示牌,並向調度室彙報事故原因,按照責任劃分各責任單位組織力量進行搶修。若出現誤操作故障開關再次引起跳電,每跳1次罰責任人1000元。

  第三條 待故障處理好後,故障處理人員必須在變電所開關饋出處對供電係統電氣技術性能測試,符合送電條件辦理送電手續後,值班員方可進行送電操作。否則,嚴禁送電操作,每發現一次罰值班員200元。

  第四條 各變電所總電源跳閘時(或頂跳 110kV 變電站時),變電所值班人員應立即向調度室彙報,並迅速把跳閘回路總開關所帶負荷全部操作到分閘位置;然後向上級供電變電所詢問跳電故障顯示類別,結合自己供電負荷運行情況,查找跳電故障原因,查清引起跳電的故障回路。當確認屬於上級供電係統出現故障後,迅速合上高壓聯絡開關,恢複跳電回路所停的全部負荷(進線開關除外,防止反送電)。在送電操作中要逐台試送。當確認屬於下級供電係統出現故障又辨別不清具體回路時,為迅速查找故障回路,縮小停電麵積,變電所值班人員不應操作聯絡開關,應等待上級變電所來電後逐台試送,確定具體跳閘開關後,將故障回路退出運行,恢複其他供電回路正常運行。隨後立即安排人員進行搶修處理。凡是不按照上述操作,引起全礦井或變電所雙回路全部跳電者,每發生一次罰責任人1000元,事故恢複指揮人員(機電負責人)800元。

  第五條 因漏電導致連續二次不能正常送電的不準繼續送電(30分鍾之內同一回路跳電兩次),變電所值班人員要及時彙報調度室,由調度室通知有關單位查找漏電原因,排除後方可送電。值班人員私自送電,一次罰款100元,罰責任單位1000元。

  第六條 變電所高壓供電回路跳閘,無論何種原因均由機電一隊負責處理事故,機電一隊應在事故當天安排人員處理,確保正常供電。24小時之內不能送電影響生產的對機電一隊罰款1000元,供電管理負責人罰款500元,隊長300元。對雙回路供電的變電所,其中一回路出現故障時,24小時之內必須恢複雙回路供電,如不及時處理,另一回路又出現事故,造成采區供電係統中斷,對機電一隊罰款5000元,供電管理負責人罰款1000元,隊長800元。

  第七條 因變電所高壓開關自身原因跳閘,另一回路在10分鍾內送不上電,對機電一隊罰款500元,機電隊長200元,隊長100元。

  第八條 全礦井高壓供電係統出現單相接地,影響高壓供電係統安全運行的,但短時間內故障線路或設備不能查明的,必須及時彙報調度室和機電相關領導,並且與黔金110kV變電站聯係,積極查找故障點所處的範圍。機電管理部門在接到黔金110kV變電站的調度聯係電話後,應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在處理高壓供電係統單相接地過程中采取的措施必須做到縮小故障點的範圍或者采取拉負荷線路的方法。因處理不當造成其他故障擴大的,對機電一隊罰款1000~5000元,相關責任人罰款100~1000元。

  第六節 礦井低壓供電係統管理

  第一條 各單位都要明確一名分管機電的負責人、負責本單位的供電管理工作。

  第二條 每個采區、采掘工作麵要有完整、正規的采區供電設計

  第三條 供電係統必須嚴格按照采區供電設計安裝、運行。現場條件變化,應及時聯係機電科供電管理人員修改供電設計,對負荷重新整定計算。嚴禁擅自更改設計,不按設計安裝、整定。各變電所(配電點)應懸掛與實際相符的供電係統圖。否則,每次對責任單位罰款200元。

  第四條 采區供電係統必須實現采、掘供電分開,低壓供電係統選擇性漏電保護靈敏可靠。

  第五條 局部通風機和掘進工作麵的電氣設備必須裝有風電、瓦斯電閉鎖裝置。當局部通風機停運時,應立即自動切斷局部通風機供風巷道內一切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電源;當瓦斯超限時應立即自動切斷除局部通風機電源以外供風巷道內的一切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電源。不按照要求裝設風電、瓦斯電閉鎖裝置的施工地點、試驗不起作用或斷電範圍不符合要求的,罰責任單位 2000 元,罰機電隊長 500 元,並勒令停工,直至風電、瓦斯電閉鎖恢複投用後方可開工。

  第六條 凡需安裝瓦斯自動報警斷電裝置、激光測量儀、監測控製等裝置的采掘工作麵、采區巷道或變電硐室,必須由安裝單位按用電審批規定辦理用電審批手續,並納入機電設備防爆性能的檢查範圍。

  第七條 凡是沒有辦理用電審批手續,私自接電的,罰接電單位1000元,機電負責人500元;提供電源單位要承擔同等責任。

  第七節 供電係統負荷增減審批

  第一條 機電科供電設計人員要掌握全礦井供電係統的負荷增減情況,依據生產計劃對新增采、掘工作麵(或地麵新增供電負荷)供電係統進行設計計算,經機電科長審批後,將設計圖紙交於安裝施工單位按照設計進行施工。

  第二條 安裝單位提前3天持機電科設計的供電係統圖到機電科辦理負荷審批手續。機電科供電管理人員下達負荷審批單,審批單應注明接電開關(母線盒)的地點、規格、型號、整定值、敷設電纜的截麵、長度等內容。

  第三條 采、掘工作麵增減負荷(或地麵生產、生活用電)時,由使用單位機電負責人提前3天向機電科報送負荷增減申請單,申請內容包含:生產區域、裝機容量、用電負荷、申請單位等內容。機電科供電管理人員根據申請情況,落實該生產區域的供電情況,核實後下達負荷審批單。

  第四條 用電單位(負荷增減單位)憑審批單,分別到電纜管理人員、設備管理人員處辦理手續領取電纜和設備。

  第五條 安裝單位現場安裝完畢後要申請機電科現場進行驗收,機電科按審批的供電係統圖,依據機電設備安裝驗收標準和“五不送電”原則(電氣設備有失爆不送電,機電設備不完好不送電,保護及安全設施不齊全不送電,電纜懸掛不整齊不送電,管理職責不清不送電)到施工單位現場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辦理接電通知單,內容包括:接火時間、設備編號、型號、保護整定值及接電安全技術措施等相關內容。

  第六條 負荷接火在申請接電單位管轄範圍內的,由本單位負責接頭。當接電地點的開關(母線盒)不隸屬申請接電單位管轄時,用電單位持接火通知單由供電單位實施接電;但申請用電單位必須把電纜放到指定位置,並懸掛整齊,同時安排專職電工到現場協助工作。相關單位不能按要求時間接火影響生產的,對其罰款 200 元。

  第七條 實施接電的單位對接電安全負責,出現不完好等情況均屬實施接電單位責任;施工中發現有不合適的,需要變更設計的,必須向機電科提出變更設計,經批準後,方可變更。並且工作完畢,及時將供電係統圖作相應修改,保證供電係統圖和實際相對應。機電科對係統圖應及時進行修改。

  第八條 因搶險救災急需接電,申請接電單位根據應急救援指揮部命令進行接電作業,但事後(第二天)必須到機電科補辦相關手續。否則,每推遲一天罰責任單位100元,機電負責人50元。

  第八節 停送電管理

  第一條 各用電單位有計劃停(送)電作業,需要到變電所停電或停送電影響其它單位作業的,必須提前一班寫出停(送)電聯係票,內容包括:申請單位、申請時間、停(送)電原因、停電範圍、影響區域和單位等,報請機電科供電管理人員審批後,經影響單位同意、調度室批準後方可進行停(送)電作業。否則,發現一次罰責任單位500元,機電負責人100元,影響生產按《生產調度管理標準》執行。

  第二條 停(送)電申請審批,機電科負責停(送)電安全技術責任和影響範圍的確定,調度室根據停電申請及具體生產情況安排具體作業時間。審批後的停(送)電聯係票一式四份,交機電科、調度室、變電所(或最上一級停電設備管轄單位)各一份,申請單位保留一份。

  第三條 各用電單位在井下臨時決定需要到變電所內停、送電時,必須到變電所填寫停送電聯係票,詳細寫出停(送)電原因、影響範圍等;否則,變電所值班員有權拒絕停(送)電,並向調度室彙報,說明情況。

  第四條 變電所值班員根據停(送)電申請內容,嚴格按照01manbetx 01manbetx 填寫操作票,填寫完畢後並采用電話方式向隊長或值班隊長口述操作票相關內容,待隊長確認無誤下達操作許可命令後,方可進行相關操作。

  第五條 執行停電作業的配電工或電工,嚴格按照01manbetx 01manbetx 、崗位責任製進行操作,並在確認無電後向檢修人員指明停電部位、帶電部位,帶電部位應用柵欄或警示牌標識,然後協助停電申請單位完成檢修或安裝任務。

  第六條 在無人值守的變配電點進行停電作業時,停電時應安排專人在現場看護,不準離開現場。停電後將開關進行機械閉鎖並掛上“有人工作,禁止送電”的警示牌,隻有執行這項工作的人員才能取下此牌並送電。

  第七條 停送電工作必須嚴格遵守專人專職聯係停送電,誰停電、誰送電的原則進行,嚴禁預約停送電或電話聯係停送電。

  第八條 配電工或電工在停送電操作時必須做到:安全技術措施不完善不停送電,作業情況不明不送電,存在安全隱患不送電,不是專人專職聯係不送電。凡是不按照上述停送電要求操作的,每發現一次對責任人罰款1000元,停工學習15天,造成事故的按照《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管理標準》進行處理。

  第九條 配電工每次執行停送電操作時,必須認真填寫停送電聯係記錄,內容包括:時間、原因、停送電範圍、聯係人、作業情況等內容。在交接班期間發生停送電操作時,必須由交班人辦理相關手續並進行操作,接班人監護。停送電操作完畢後,經檢查無誤後,方可進行交接班工作。不按照上述規定執行,每發現一次罰交班人500元,接班人300元。造成事故的按照《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管理標準》進行處理。

  第十條 緊急情況或事故處理:出現停電事故時,調度員應及時通知機電科值班人員和機電一隊值班人員到調度室,落實清楚情況;由機電科或機電一隊值班人員負責指揮停、送電工作。各變電所值班人員要按下達的停送電命令進行操作。特殊情況時,經礦領導批準啟動停送電緊急措施(即應急預案)。

  第十一條 出現瓦斯超限報警或斷電,按照“一通三防”的相關管理製度執行。

  第九節 特殊供電情況下應急方案及操作順序

  第一條 在特殊情況下,根據上級要求,需要調峰或拉閘限電時,要優先保證主要救急設備和安全設施等重要負荷的供電。如主通風機、主排水、重要的局部通風機和排水點、副井提升係統等。在消減生產用電時,優先消減具備抗災能力的供電用戶負荷,如皮帶運輸係統、部分采煤工作麵等;其次再考慮局扇通風的開拓掘進工作麵的生產用電,考慮不影響通風和排水。

  第二條 由於其它原因造成全礦突然停電時,在110kV變電站恢複供電後,由調度室按附錄D恢複各單位供電。

  第十節 “三大”保護使用管理

  第一條 機電科負責全礦“三大”保護日常管理工作,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加強“三大”保護使用狀況的指導和檢查。

  第二條 各使用單位應按規程規定的檢查、試驗周期對漏電保護、過流保護、接地保護進行檢查和試驗,檢查結果報機電科供電管理人員處。對存在的問題和隱患要製定整改措施進行整改,機電科複查,對不上報結果的每項罰款200元。

  第三條 新增的電氣設備,應按照規程規定裝設完善“三大”保護,整定值隨安裝供電係統圖或施工圖紙一同下發,並由主管供電技術工程師、機電科長、機電礦長審核簽字,各項安全保護裝置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運行。

  第四條 過流保護使用管理

  1.井下低壓電網中過電流繼電器的整定和熔斷器熔體的選擇應按 《 煤礦低壓電網短路保護裝置整定細則 》進行。

  2.各單位管理的開關要按機電科下達的接電通知單進行整定,不得隨意調整整定值。

  3.甩掉或短接過流繼電保護的一處罰款500 元;對於因甩掉或短接保護造成設備損壞的按設備原值處罰,並對機電隊長罰款500元,區隊負責人罰款200元。

  4.發現用不合格熔體的,用鐵絲、銅絲代替保險絲的,以及將不同額定電流和熔體並聯使用的,每處罰責任單位 500 元,包機責任人300元,機電隊長200 元。

  5.入井使用的饋電開關必須做過流試驗,合格後方可入井使用,供配電係統繼電保護裝置整定值每半年檢查一次。

  6.運行中的電氣設備的保護裝置由負責維護的機電維護工定期檢查,發現動作有誤或整定值有差錯時,及時向機電科電氣管理人員彙報,由機電科電氣管理人員根據實際情況作必要的改動,私自改動的罰責任人100元/台.次。

  第五條 接地保護使用管理

  1.機電科在每季度最末一個月 20 日前,指導各隊將礦井所有保護接地裝置電阻值測試一遍(各隊把測試結果上報機電科),並進行部分抽查,對不合格的接地裝置下發整改通知單限期整改,不按期上報測試結果和整改的每處罰款 100元。

  2.各單位保護接地裝置必須嚴格按照 《煤礦安全規程》 第 482~487 條及《保護接地細則》相關要求進行安裝、運行、檢查。一處不合格罰責任單位 500元,責任人100元。

  3.下列地點應裝設局部接地極:

  (1)裝有電氣設備的硐室;

  (2)單獨裝設的高壓電氣設備(包括高壓接線盒);

  (3)低壓配電點;

  (4)低壓電氣設備;

  (5)200A及以上的低壓接線盒;

  (6)固定在一起的三件及以上的小型電器。

  不按規定裝設接地裝置的電氣設備不得投入使用,否則,對責任人罰款 300 元,並連責機電隊長 100元。接地極鏽蝕或接地螺栓鏽蝕每處罰款100元。

  4.有值班人員和專職司機的機電硐室,保護接地每班必須進行一次表麵檢查(交接班時);其它地方的電氣設備保護接地,由維修人員進行表麵檢查,每月不少於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做好記錄。不檢查或不記錄每次罰款100元。

  第六條 漏電保護使用管理

  1.凡是在采區(變電所)的幹式變壓器(油變)低壓饋出總開關處都必須安裝使用靈敏可靠的檢漏繼電器或選漏開關,嚴禁甩掉檢漏繼電器或選漏開關,否則對責任者罰款 1000元,停工學習15天或調離工作崗位。

  2.各變電所低壓供電係統、采掘移動變電站低壓總饋每天必須由專職電工對漏電保護裝置進行一次跳閘試驗;各單位的煤電鑽綜合保護裝置每班必須由專職電工對其保護性能進行一次跳閘試驗,不試驗或無記錄的,每次罰款200元。

  3.各單位必須將試驗情況填寫在機電科下發的“電氣保護試驗記錄本”上,每月26日之前,將試驗記錄本交機電科審核。對逾期不交的單位,每推遲一天罰機電負責人50元。

  4.檢漏繼電器和選漏開關試驗不合格,必須立即處理,處理不好不準使用。

  5.工作地點因漏電導致檢漏繼電器跳閘,準許試送一次,如送不上由變電所值班人員查找漏電原因後,將漏電回路停掉,並向調度室彙報,由調度室安排漏電單位處理好漏電後方可送電。

  6.任何人不得在明知有漏電情況下,強行指揮、操作送電或甩掉檢漏繼電器供電,否則按嚴重“三違”論處。

  7.由機電科牽頭組織,各使用單位具體負責對檢漏繼電器每月進行一次遠方漏電試驗,每月30日前將試驗記錄交機電科供電管理人員處,遲交一天對機電負責人罰款50元。

  第十一節 電氣設備操作規定

  第一條 電氣設備的檢查、維護和整定值調整必須有專職維修電工操作,維修電工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持證進行電氣作業。

  第二條 非專職人員或非值班電氣人員不得擅自操作電氣設備,否則罰款100 元。

  第三條 井下不得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電纜。低壓電氣設備檢修或故障查找時確需帶電作業時必須編製安全技術措施,經相關領導審批後方可執行;同時必須堅持操作監護製度,即一人操作,一人監護;監護人員一般有具備較高電氣維護水平的電工承擔,在施工中要時刻提醒作業者帶電部位和注意事項。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責任人200元。高壓電氣設備嚴禁帶電檢修。

  第四條 檢修電氣設備時必須遵守停電、懸掛“有人工作,不準送電”字樣的警示牌、檢查瓦斯、驗電、放電、打短路接地線等程序,並由專人看守。工作完畢後,隻有執行掛牌的人員才有權取下此牌送電。嚴禁預約送電或電話聯係送電。否則,發現一次不按規定程序操作的,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第五條 兩人以上工作同時停一個開關,應各自掛自己的停電標誌牌,一旦工作完畢,見有他人停電標誌牌未拆除時,嚴禁此開關送電。否則發現一次罰責任人500元。

  第六條 所有設備暫時停用時,必須將其控製開關手把打到停電位置並閉鎖,懸掛停用牌。否則罰包機人100元/台.次。

  第七條 操作高壓電氣設備時,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穿電工絕緣膠靴或站在絕緣台上進行操作。手持式電氣設備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須接觸的部分必須有良好的絕緣。否則,每發現一次罰包機人、操作者、機電負責人各100元。

  第八條 對於雙回路供電的變電所或配電點,在送電運行前,必須對雙回路電源進行相序校核,並編製相序校核報告上報機電科供電管理人員處備案,許可後方可雙回路並聯運行。任何一個供電電源回路電纜或進線開關發生故障,重新接線後必須重新校核相序,校核準確後方可送電運行。對於特殊情況來不及校核相序時,事故處理負責人或施工負責人必須向值班人員或維護電工交待清楚,並在交接班記錄上填寫清楚“相序未核,嚴禁並聯運行”。否則,罰責任人1000元。

  第九條 維護電工或變電所值班員在操作電氣設備時,必須采用與操作開關相匹配的工器具進行操作,嚴禁使用手錘、石塊等具有破壞力的工器具毀壞性作業,嚴禁采用非專用工具拆卸專用零部件,以防損壞或損傷其專用零部件。每發現一次罰操作者200元,造成設備損壞的按照設備原值進行處罰。

  第十二節 外委用電管理

  第一條 外委用電是指:凡是不屬於黔金煤礦管理的施工單位或個人來礦區管理範圍內進行工程施工與礦方發生供用電關係。

  第二條 外委用電施工單位要服從黔金煤礦的管理,外委工程牽頭組織單位負責總體協調,企管科負責用電合同(協議)的簽訂和電費的提取,機電科負責供電管理、監督檢查,有權對違章行為或供電不安全行為進行製止,在施工過程中發現有供用電安全隱患時,有權下令停止供電,勒令其整改,並有權進行處罰。

  第三條 外委工程用電戶用電前必須以書麵形式提出用電申請,經施工項目負責科室、礦領導審批後,提前3天把用電合同、用電申請交機電科。用電申請主要內容應包含:用戶名稱、用電地址、用電用途、申請最大負荷、聯係人姓名、聯係電話等,加蓋單位公章,另附供電係統簡圖。否則,不予辦理接電手續。

  第四條 機電科根據負荷情況指定接電地點,用電單位自配經過正規計量單位校驗的計量電表,由服務公司負責接電,並負責抄記電量計數。服務公司負責電氣接火安全,外來施工單位負責供用電設備、設施使用安全。

  第五條 外委供電電價按照礦內生產峰穀電價的平均電價進行收取電費(一般情況按1元/kWh),機電科、服務公司雙方派人聯合抄表,機電科對電量進行計算,為企管科提供該月的平均電價,由企管科計算電費後,在工程款結算時扣除。

  第六條 外委用電使用單位必須嚴格按照《供電管理標準》進行管理,由經過培訓合格的專職維護電工進行供用電設施的維護,各級保護合格齊全。由於操作不當或保護不起作用造成越級跳電或其他事故的,每次罰外委施工單位5000元。由於違章作業造成其自己操作人員人身傷害的,礦方不承擔任何責任;造成礦方人員傷害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理賠,並追究相關管理人員責任。

  第十三節 其他管理規定

  第一條 移動變電站、開關的安裝地點無淋水,保持通風良好,且應水平放置。否則,罰責任單位500元。

  第二條 使用單位每月應將移動變電站的高、低壓頭打開檢查一次觸頭接觸情況,瓷瓶絕緣情況,並對連接螺栓緊固、除塵,檢查處理結果應填寫記錄,每漏檢或不填寫記錄一次,罰責任人100元。

  第三條 井下機電硐室入口處必須懸掛“非工作人員禁止人內”牌,硐室內有高壓電氣設備時,入口處或硐室內必須在明顯地點加掛“高壓危險”牌,缺一塊牌罰款50元。

  第四條 變電所要配備高、低壓供電係統圖,並與實際相符,按質量標準化要求配齊製度,否則,缺一項罰款100元。01manbetx 要針對本場所的設備類型一次主接線運行方式進行編製,並符合本場所正常倒閘及事故處理的操作。各種記錄應按要求進行填寫,不許漏填、提前填寫或撕記錄,發現一次不符合要求罰款100元。無人值班的硐室必須關門加鎖,但每天必須有巡回檢查人員檢查一次,並填寫記錄,否則,每少檢查一次罰包機人 100 元。

  第五條 每年雨季前由機電科組織機電一隊變電所配電工對井下采區變電所進行一次模擬總停電和主要常見事故應急恢複送電的培訓,其內容包括:事故判斷與有關方麵聯係、彙報、操作、填寫記錄等,保證在事故狀態下正確判斷,快速恢複供電。

  第六條 私自拆卸電氣設備零部件的罰款 100元。

  第七條 變電所內高壓開關櫃(高爆開關)除總電源開關、聯絡開關外,欠壓保護必須靈敏可靠,一台不起作用,罰包機人100元,檢修負責人100元

  第八條 各配變電所必須配足配齊合格的絕緣用具、安全防護用具、滅火器材等。否則,每缺少一種(或數量不足)罰款100 元。

  第十四節 節電管理

  第一條 機電科作為全礦電力供應的主管部門,負責全礦電力供應、電量考核,負責製定節電措施、電力消耗定額、檢查各用電單位節約用電情況。

  第二條 電力供應分為三部分管理:生產用電、生活用電、外委工程用電。

  1.生產用電包括井下全部供電負荷、地麵機修廠、機電隊地麵機房、運輸隊地麵機房、矸石山、架空線、照明、機電科庫房、供應科木工房、庫房、服務公司清水泵房、水源井、鍋爐房、注漿站等。

  2.生活用電包括食堂、澡堂、辦公樓、宿舍樓、醫院、地麵照明等。

  3.外委工程用電包括礦內土建施工及安裝工程的施工隊、鐵運處車站等外單位用電。

  第三條 礦對機電科實行電量總承包,節獎超罰,生產用電由機電科對各用電單位考核,生活用電及外委工程用電由機電科對服務公司考核,服務公司對生活用電及外委工程用電戶進行考核。

  第四條 礦對各生產單位用電實行裝表計量,機電科製定電力消耗定額,根據當月生產計劃,在每月28日前把各用電單位下月計劃電力消耗指標報企管科。每月23日(小月為22日)集中抄表,計算出各用電單位實際用電量,結合當月驗收產量(進尺),確定超節電量數額、電費數額,報企管科進行考核,電費節超納入內部市場考核。

  第五條 各用電單位不經機電科許可,私自把負荷接給外單位或不接入電度表對其罰款1000元,並責令改正。月底計算電費時,由機電科估算上報,電費超支自負。

  第六條 現場檢查發現用電單位私調電度表,對其罰款1000元,月底計算電費時,機電科估算上報,電費超支自負。

  第七條 工作麵結束時要提前一天通知機電科,由機電科電管組抄表,以確定用電量。

  第八條 工作麵移交時,機電科組織設備移交的同時,進行抄表,以當時電度表讀數為準,以前用電量為交方,以後用電量為接方。

  第九條 工作麵新增設備時,在辦理負荷審批的同時,確定用電定額,納入計劃指標內進行考核。

  第十條 工作麵或施工地點條件發生變化(如湧水量增加、外單位負荷接入等)單項施工導致電量增加時,各用電單位要在月底前將經過審批的資料報機電科,延期報送的不予調整。

  第十一條 製不許大馬拉小車和設備長時間空運轉現象,發現設備空運轉(15min以上)一次罰單位200元,罰司機50元。

  第十二條 調度室值班人員要經常查詢各采煤隊、掘進隊生產情況,當不出煤時,要及時通知皮帶隊停止皮帶運行。

  第十三條 井下供風、排水管路要禁止跑、冒、漏,否則,發現一次罰責任單位50元。

  第十四條 使用的刮板機、皮帶機單位,要鋪設平直,托輥轉動靈活,無積煤,違者按《機電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標準》處罰。

  第十五條 副井提升係統嚴格執行礦《副井提升管理標準》,否則,按相應規定處罰;電量由機電一隊承包,節獎納入內部市場核算考核。

  第十六條 主井箕鬥裝載量應達到額定要求,特殊情況下,機電一隊需書麵報告申請調整,不得單鬥提升。否則,發現一次罰隊長200元、技術隊長300元、其他副隊長各100元。

  第十七條 主通風機葉片及風道灰塵一季度至少清掃一次;通風隊做好井下風量控製,維護好通風設施,減少漏風,發現嚴重漏風一處對通風隊罰款100元。主通風機電量由機電一隊和通風隊承包,各占50%,節獎超罰,納入內部市場化考核。

  第十八條 主排水泵應按下列要求使用維護:

  1.門排水,發現一次對水泵司機罰款100元;

  2.強對水泵的檢查維護、維修,水泵盤根處漏水嚴重一次對水泵司機罰款50元。

  3.常情況下,以高效泵運行為主。

  4.副水倉在雨季前及時清倉。逐步建立不間斷循環清倉製度。

  5.半年對水泵流量進行一次檢測,效率低、流量較小的水泵停止使用,升井大修。

  6.保證低水位情況下,湧水量正常時,嚴格執行按峰穀值時段停、開水泵的規定。

  第十九條 壓風機吸、排氣閥要經常清洗檢查,減少漏風,濾風器每季度必須清洗一次。否則對維修工罰款200元。

  第二十條 地麵生活用電由服務公司承包,根據每月考核結果,納入內部市場化考核。

  1.地麵辦公樓、宿舍樓、維修工房,禁止使用大功率白熾燈泡(超過100W),發現一次除沒收燈泡外罰款50元/盞。

  2.季早5:30—19:30、其它季節早7:00—17:00,出現長明燈的罰款50元/盞。

  3.禁私自使用電爐、電暖器,發現一次罰款500元/台(件)。

  4.溫度不超過26℃時禁止使用空調;室內無人禁止開空調;冬季室內供暖均用暖氣,嚴禁使用空調。否則,發現一次罰款200元/台。

  5.服務公司製定地麵生活用電具體檢查考核辦法負責具體管理。

  第二十一條 應合理,發現大馬拉小車,一次對通風隊罰款200元。工作麵貫通時局扇仍空轉,發現一次對通風隊罰款1000元。

  第二十二條 機電科要做好節電新技術推廣使用工作。

  第二十三條 機電科負責電量考核人員應根據當月生產情況,電量消耗情況,每月做一次全礦用電分析,與上月、本月計劃、去年同期相比較,查找電費節超原因,提出下月節電管理意見。

  第二十四條 礦每月根據成本費用管理辦法對機電科進行考核獎罰,機電科每月對各使用單位的用電考核納入內部市場核算管理。技術中心每季度對全礦各用電單位用電情況進行一次總評,節電管理較好的單位和個人進行適當獎勵。

  第二十五條 用電定額納入《黔金煤礦內部市場分項定額》統一管理,按定額管理辦法進行統計、分析、修改補充完善。

  第三章 黔金煤礦機電設備安全保護裝置試驗製度

  第一節 機電設備配備安全保護裝置試驗項目及要求

  第二節 機電設備安全保護裝置現場使用管理

  第一條 各單位機電設備安全保護裝置必須堅持正常使用,確保靈敏可靠。

  第二條 機電設備安全保護裝置的試驗必須按照規定進行,認真做好試驗記錄,記錄中要將試驗時間、試驗數據和試驗人員等填寫清楚。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經允許不得私自拆除安全保護裝置,不得甩掉和短接安全保護裝置,否則按嚴重三違處理並將追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條 拆除或短接安全保護裝置必須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拆除大型固定設備(主、副井絞車、壓風機、通風機、強力皮帶機、鍋爐等)安全保護裝置,必須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寫明原因,報機電部批準後方可進行。

  2.電氣設備的接地、過負荷等保護影響設備運轉需拆除時,必須經區隊跟班隊長和值班隊長同意後方可進行,但事故處理結束後必須馬上恢複。

  第五條 發生漏電事故而引起漏電保護裝置動作時,在漏電故障沒有處理好之前任何人不得甩掉保護而送電。

  第六條 移動式設備,保護損壞時,必須立即修複,否則設備不得使用。

  第七條 特殊情況下保護不能使用時,必須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寫清原因並製定防範措施,經機電副礦長批準,到機電科辦理手續後方可拆除。

  第三節 處罰

  第一條 破壞安全保護裝置的,罰款1000元。

  第二條 擅自甩掉或短接安全保護裝置的,罰款1000元。

  第三條 保護裝置不按規定進行試驗的,一次罰款100元。

  第四條 保護裝置不起作用的,一次罰責任單位500元,罰責任人200元。保護裝置試驗記錄填寫不認真的(記錄內容不全、字跡潦草模糊),一次罰款50元。

  第四章 黔金煤礦礦用設備產品安全標誌製度

  第一節 采購管理

  第一條 公司采購的設備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條 經公司批準由礦上自購的設備、材料,在采購招標中要檢查投標單位相關產品的煤礦安全標誌證書及編號。另外在采購合同中要注明產品必須有煤礦安全標誌的條款,不得采購無安全標誌證書或安全標誌過期廠家的設備。

  第二節 驗收管理

  第一條 對來自租賃站的設備,要檢查是否有煤安標誌,煤安標誌是否在有效期內,並登記入帳。

  第二條 無煤礦礦用安全標誌的產品嚴禁入庫。

  第三條 對由公司采購的設備入庫驗收時,要檢查是否有煤安證書,設備上煤安證號是否與證書一致,煤安標誌是否在有效期內,並登記入帳。

  第四條 設備管理員要做好驗收記錄,登記清楚,確保煤安標誌物、證一致。

  第五條 對礦自主購進的設備,要檢查是否有煤安證書,煤安證號是否在有效期內,並登記入帳。

  第六條 對煤安標誌及設備使用說明書等相關資料,作為驗收的一個主要方麵,設備管理員對相關資料登記造冊後交科檔案員統一歸檔管理。

  第三節 安全標誌台帳

  第一條 設備管理員應根據入庫設備登記驗收記錄,定期將煤礦安全標誌情況移交給檔案管理員,由其統一編製安全標誌台帳。

  第二條 安全標誌台帳要說明設備的名稱、型號、數量、入庫時間、使用地點等。

  第三條 供應科負責小型材料(如電鈴、接線盒、信號、電話等)煤安標誌台帳,生產科負責通風儀器煤安台帳。

  第四節 現場使用管理

  第一條 對機電設備編號管理,每台設備打字焊號,並對此台設備的有關資料進行登記,方便查找該設備的生產廠家、煤安證號等詳細資料。

  第二條 各使用單位,在設備領用、裝車、運輸、卸車及使用中,要注意保護好設備的銘牌,不要隨意敲打損壞設備銘牌。因使用管理不當,造成煤安標誌牌損壞或丟失的, 對使用單位罰款500元/台;

  第三條 煤安標誌牌損壞或丟失後,由機電科聯係廠家補發標誌牌。

  第四條 設備的“MA”標誌及煤安證號作為機電設備檢查中的重要內容,對沒有“MA”標誌的設備要責令使用單位立即升井停止使用。

  第五條 各使用單位要對所使用設備建帳管理,並指定專人負責,機電科會同有關部門每月對區隊按照礦煤安標誌管理標準進行檢查落實,及時提出整改意見或建議。

  第六條 機電科每月組織一次全礦井範圍內煤礦安全標誌的使用情況,包括機電設備、需要執行煤礦安全標誌的物資、配件、材料等的供應情況及煤安台賬的建立情況。

  第五章 黔金煤礦機電幹部上崗檢查製度

  第一節 機電幹部上崗查崗內容

  第一條 檢查各項規章製度張貼和執行情況。

  第二條 檢查操作人員持證上崗、按章操作情況,崗位工的應知應會情況。

  第三條 檢查安全保護裝置使用及試驗情況,查看保護是否靈敏、可靠。

  第四條 檢查設備完好情況,對事故隱患提出處理意見。

  第五條 檢查設備及機房硐室安全狀況和衛生狀況。

  第六條 檢查各種記錄填寫情況、上次檢查問題落實及處理情況。

  第七條 機電幹部上崗查崗檢查周期見附錄H。

  第二節 機電幹部上崗查崗要求

  第一條 機電幹部要按照上崗查崗周期規定,進行上崗檢查。

  第二條 上崗查崗時,要按照上崗查崗內容進行認真檢查,並按照要求填寫幹部上崗記錄,並對查出的隱患拿出處理意見。

  第三條 上一級的機電幹部要對下一級機電幹部上崗情況進行督察,對上崗次數不夠的機電幹部批評教育。

  第四條 對於機電幹部上崗查崗發現的問題,責任單位要積極認真整改,在規定期限內不能處理的,對責任人每條罰款50元。

  第五條 凡上崗次數不夠者,按50元/次進行處罰。

  第六章 黔金煤礦機電事故分析追查製度

  第一節 機電事故的分析追查職責

  第一條 發生二級以上重大機電責任事故時,由機電副礦長、安全副礦長組織,機電科、安檢科、調度室及機電事故責任單位共同派人到事故現場查看事故情況,並及時召開事故追查分析會,對事故進行認真追查。

  第二條 發生一般機電責任事故,由機電科科長組織機電科、安檢科、調度室及事故責任單位組織有關人員召開事故分析追查會,對事故進行追查處理。

  第二節 機電事故彙報及組織追查

  第一條 彙報程序:發生機電重傷及機電二級以上事故時,責任單位向調度室、機電科、安檢科及有關礦領導彙報;發生一般機電責任事故時,向安檢科、機電科、調度室彙報。

  第二條 發生事故的責任單位,要及時彙報,對不及時彙報的罰責任單位500元,聯責隊長200元;對隱瞞事故不報的單位,罰責任單位1000元,聯責隊長500元。

  第三條 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照有關科室的要求按時參加事故分析會,對不按時參加的罰隊長200元,每缺席1人罰100元,並對責任單位及有關責任人加重處罰。

  第四條 機電科對於損壞設備價值在5000元以上的機電事故、燒毀電機30kw以上的事故均要進行事故追查分析,並做出處理意見。

  第五條 機電科對輔助隊影響生產4小時以上的機電事故、采掘隊影響8小時以上的機電事故均要進行事故分析,並做出處理意見。

  第三節 機電事故分析追查原則

  第一條 分析事故要按照“四不放過”(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分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範措施不放過)原則進行。

  第二條 對事故追查後,負責組織追查的科室要及時將追查結果和處理意見在調度會上通報,並有完整的資料存檔。

  第三條 事故單位和事故責任人必須嚴格按照事故追查結果執行。

  第四節 機電事故原因的追查分析內容

  第一條 機電製度是否健全。

  第二條 規章製度執行情況。

  第三條 安全設施是否齊全、動作是否靈敏可靠。

  第四條 是否存在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

  第五條 司機是否持證上崗、違反操作規程。

  第六條 日常檢查維護是否到位及嚴格落實檢修檢查製度等。

  第七條 發生機電事故(含用壞機電設備)區隊要進行事故追查,大事故不隔天,小事故不隔班(礦上進行組織的除外),並將事故報告材料報送機電科,不及時報送的罰隊長300元,凡隱瞞不報送的罰隊長500元,並承擔事故責任及相應的處罰(按照《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管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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