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鶴煤集團煤礦生產管理人員防突知識複習題題庫帶答案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2-07-11 16:15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鶴煤集團煤礦生產管理人員防突知識複習題題庫帶答案

  一、填空

  國發26號文

  2、防治煤瓦斯突出區域綜合防突措施有:區突出危險性預測、區域防宏亮措施、區域措施效果檢驗、區域驗證。

  3、防治煤瓦斯突出局部綜合防突措施有:工作麵突出危險性預測、工作麵防突措施、工作麵措施效果檢驗、安全防護措施。

  4、瓦斯綜合治理體係包括: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

  5、區域瓦斯治理目標:一年消突;二年治超;三年實現采、掘、抽平衡。

  6、突出礦井管理的關鍵環節有:通風係統穩定、抗災性強;瓦斯治理措施得當,效果達標;關鍵環節管理必須到位;安全防護措施必須到位。

  7、地質勘探單位應當查明礦床瓦斯地質情況。

  8、井田地質報告應當提供煤層突出危險性的基礎資料。

  9、新建礦井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對礦井內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層進行突出危險性評估。

  10、評估結果作為礦井立項、初步設計和指導建井期間揭煤作業的依據。

  11、經評估認為有突出危險的新建礦井,建井期間應當對開采煤層及其他可能對采掘活動造成威脅的煤層進行突出危險性鑒定。

  12、為了加強煤與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預防煤礦突出02manbetx.com ,保障煤礦職工生命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的特別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製定本規定。

  13、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及突出礦井的礦長是本單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14、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突出礦井應當設置防突機構,建立健全防突管理製度和各級崗位責任製。

  15、 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突出礦井應當根據突出礦井的實際狀況和條件,製定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16、區域防突工作應當做到多措並舉、可保必保、應抽盡抽、效果達標。

  17、突出礦井發生突出的必須立即停產,並立即03manbetx 、查找突出原因;在強化實施綜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隱患後,方可恢複生產。

  18、突出煤層和突出礦井的鑒定由煤礦企業委托具有突出危險性鑒定資質的單位進行。

  19、煤礦企業應當將鑒定結果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20、煤礦發生瓦斯動力現象造成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經02manbetx.com 調查認定為突出事故的,該煤層即為突出煤層,該礦井即為突出礦井。

  21、突出煤層鑒定應當首先根據實際發生的瓦斯動力現象進行。

  22、當動力現象特征不明顯或者沒有動力現象時,應當根據實際測定的煤層最大瓦斯壓力P、軟分層煤的破壞類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Δp和煤的堅固性係數f等指標進行鑒定。

  23、有突出危險的新建礦井及突出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必須編製防突專項設計

  24、防突專項設計應當包括開拓方式、煤層開采順序、采區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風係統、防突設施(設備)、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等內容。

  25、突出礦井新水平、新采區移交生產前,必須經當地人民政府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按管理權限組織防突專項驗收;未通過驗收的不得移交生產。

  26、突出礦井必須建立滿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麵永久瓦斯抽采係統。

  27、突出礦井應當做好防突工程的計劃和實施,將防突的預抽煤層瓦斯、保護層開采等工程與礦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統一安排,使礦井的開拓區、抽采區、保護層開采區和突出煤層(或被保護層)開采區按比例協調配置,確保在突出煤層采掘前實施區域防突措施。

  28、地質測量部門與防突機構、通風部門共同編製礦井瓦斯地質圖,圖中標明采掘進度、被保護範圍、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突出點的位置、突出強度、瓦斯基本參數及絕對瓦斯湧出量和相對瓦斯湧出量等資料,作為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和製定防突措施的依據;

  29、地質測量部門在采掘工作麵距離未保護區邊緣50m前,編製臨近未保護區通知單,並報礦技術負責人審批後交有關采掘區

  30、突出煤層頂、底板岩巷掘進時,地質測量部門提前進行地質預測,掌握施工動態和圍岩變化情況,及時驗證提供的地質資料,並定期通報給煤礦防突機構和采掘區(隊);遇有較大變化時,隨時通報。

  31、突出礦井開采的非突出煤層和高瓦斯礦井的開采煤層,在延深達到或超過50m或開拓新采區時,必須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量及其他與突出危險性相關的參數。

  32、高瓦斯礦井各煤層和突出礦井的非突出煤層在新水平開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進過程中,應當密切觀察突出預兆,並在開拓工程首次揭穿這些煤層時執行石門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麵的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33、突出煤層的采掘作業規定;嚴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階采煤法及其他非正規采煤法.

  34、突出煤層的采掘作業規定;急傾斜煤層適合采用偽傾斜正台階、掩護支架采煤法.

  35、突出煤層的采掘作業規定;急傾斜煤層掘進上山時,采用雙上山或偽傾斜上山等掘進方式,並加強支護.

  36、突出煤層的任何區域的任何工作麵進行揭煤和采掘作業前,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37、突出礦井的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隔離式自救器。

  38、所有突出煤層外的掘進巷道(包括鑽場等)距離突出煤層的最小法向距離小於10m時(在地質構造破壞帶為小於20m時),必須邊探邊掘,確保最小法向距離不小於5m。

  39、在同一突出煤層正在采掘的工作麵應力集中範圍內,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麵進行回采或者掘進。具體範圍由礦技術負責人確定,但不得小於30m。

  40、突出煤層的掘進工作麵應當避開鄰近煤層采煤工作麵的應力集中範圍。

  41、在突出煤層的煤巷中安裝、更換、維修或回收支架時,必須采取預防煤體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

  42、突出礦井、有突出煤層的采區、突出煤層工作麵都有獨立的回風係統。采區回風巷是專用回風巷.

  43、在突出煤層中,嚴禁任何兩個采掘工作麵之間串聯通風.

  44、煤(岩)與瓦斯突出煤層采區回風巷及總回風巷安設高低濃度甲烷傳感器.

  45、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回風側不得設置調節風量的設施。

  46、易自燃煤層的回采工作麵確需設置調節設施的,須經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

  47、 煤(岩)與瓦斯突出礦井嚴禁使用架線式電機車。

  48、煤(岩)與瓦斯突出礦井井下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時,必須停止突出煤層的掘進、回采、鑽孔、支護以及其他所有擾動突出煤層的作業。

  49、清理突出的煤炭時,應當製定防煤塵、防片幫、防冒頂、防瓦斯超限、防火源的安全技術措施。

  50、突出孔洞應當及時充填、封閉嚴實或者進行支護;當恢複采掘作業時,應當在其附近30m範圍內加強支護。

  51、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突出礦井礦長應當分別每季度、每月進行防突專題研究,檢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證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決防突所需的人力、財力、物力;確保抽、掘、采平衡;確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實。

  52、煤礦企業、礦井的技術負責人對防突工作負技術責任,組織編製、審批、檢查防突工作規劃、計劃和措施;煤礦企業、礦井的分管負責人負責落實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53、煤礦企業、礦井的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對本職範圍內的防突工作負責;區(隊)、班組長對管轄範圍內防突工作負直接責任;防突人員對所在崗位的防突工作負責。

  54、煤礦企業、礦井的安全監察部門負責對防突工作的監督檢查。

  55、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突出礦井應當設置滿足防突工作需要的專業防突隊伍。

  56、突出礦井應當編製突出事故應急預案

  57、施工防突措施的區(隊)在施工前,負責向本區(隊)職工貫徹並嚴格組織實施防突措施.

  58、采掘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防突措施的規定並有詳細準確的記錄。

  59、煤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應當每季度至少一次到現場檢查各項防突措施的落實情況。礦長和礦井技術負責人應當每月至少一次到現場檢查各項防突措施的落實情況。

  60、煤礦企業、礦井進行安全檢查時,必須檢查綜合防突措施的編製、審批和貫徹執行情況。

  61、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每班必須設專職瓦斯檢查工並隨時檢查瓦斯;發現有突出預兆時,瓦斯檢查工有權停止作業,協助班組長立即組織人員按避災路線撤出,並報告礦調度室。

  62、在突出煤層中,專職爆破工必須固定在同一工作麵工作。

  63、每次發生突出後,礦井防突機構指定專人進行現場調查,認真填寫突出記錄卡片,提交專題調查報告,03manbetx 突出發生的原因,總結經驗教訓,提出對策措施。

  64、突出礦井的管理人員和井下工作人員必須接受防突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準上崗作業。

  65、突出礦井的井下工作人員的培訓包括防突基本知識和規章製度等內容。

  66、突出礦井的區(隊)長、班組長和有關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的培訓包括突出的危害及發生的規律、區域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防突的規章製度等內容。

  67、突出礦井的防突員,屬於特種作業人員,每年必須接受一次煤礦三級及以上安全培訓機構組織的防突知識、操作技能的專項培訓。專項培訓包括防突的理論知識、突出發生的規律、區域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以及有關防突的規章製度等內容。

  68、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和突出礦井的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應當接受煤礦二級及以上安全培訓機構組織的防突專項培訓。專項培訓包括防突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知識、突出發生的規律、區域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以及防突的規章製度等內容。

  69、突出礦井應當對突出煤層進行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經區域預測後,突出煤層劃分為突出危險區和無突出危險區。

  70、未進行區域預測的區域視為突出危險區。

  71、區域預測分為新水平、新采區開拓前的區域預測和新采區開拓完成後的區域預測。

  72、突出煤層區域預測的範圍由煤礦企業根據突出礦井的開拓方式、巷道布置等情況劃定。

  73、新水平、新采區開拓前,當預測區域的煤層缺少或者沒有井下實測瓦斯參數時,可以主要依據地質勘探資料、上水平及鄰近區域的實測和生產資料等進行開拓前區域預測。

  74、開拓前區域預測結果僅用於指導新水平、新采區的設計和新水平、新采區開拓工程的揭煤作業。

  75、開拓後區域預測應當主要依據預測區域煤層瓦斯的井下實測資料,並結合地質勘探資料、上水平及鄰近區域的實測和生產資料等進行。

  76、對已確切掌握煤層突出危險區域的分布規律,並有可靠的預測資料的,區域預測工作可由礦技術負責人組織實施;否則,應當委托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鑒定資質的單位進行區域預測。

  77、經評估為有突出危險煤層的新建礦井建井期間,以及突出煤層經開拓前區域預測為突出危險區的新水平、新采區開拓過程中的所有揭煤作業,必須采取區域綜合防突措施並達到要求指標。

  78、經開拓前區域預測為無突出危險區的煤層進行新水平、新采區開拓、準備過程中的所有揭煤作業應當采取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79、區域防突措施應當優先采用開采保護層。

  80、突出礦井首次開采某個保護層時,應當對被保護層進行區域措施效果檢驗及保護範圍的實際考察。

  81、 突出危險區的煤層不具備開采保護層條件的,必須采用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並進行區域措施效果檢驗。

  82、預抽煤層瓦斯區域措施效果檢驗結果應當經礦技術負責人批準。

  83、區域預測一般根據煤層瓦斯參數結合瓦斯地質03manbetx 的方法進行,也可以采用其他經試驗證實有效的方法。

  84、根據煤層瓦斯壓力或者瓦斯含量進行區域預測的臨界值應當由具有突出危險性鑒定資質的單位進行試驗考察。在試驗前和應用前應當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

  85、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量等參數的測試點在不同地質單元內根據其範圍、地質複雜程度等實際情況和條件分別布置;同一地質單元內沿煤層走向布置測試點不少於2個,沿傾向不少於3個,並有測試點位於埋深最大的開拓工程部位。

  86、在突出礦井開采煤層群時,如在有效保護垂距內存在厚度0.5m及以上的無突出危險煤層,除因突出煤層距離太近而威脅保護層工作麵安全或可能破壞突出煤層開采條件的情況外,首先開采保護層。有條件的礦井,也可以將軟岩層作為保護層開采。

  87、當礦井中所有煤層都有突出危險時,選擇突出危險程度較小的煤層作保護層先行開采,但采掘前必須按規定要求采取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並進行效果檢驗。

  88、開采保護層時,同時抽采被保護層的瓦斯;

  89、開采近距離保護層時,必須采取措施防止被保護層初期卸壓瓦斯突然湧入保護層采掘工作麵或誤穿突出煤層。

  90、正在開采的保護層工作麵超前於被保護層的掘進工作麵,其超前距離不得小於保護層與被保護層層間垂距的3倍,並不得小於100m。

  91、開采保護層時,采空區內不得留有煤(岩)柱。特殊情況需留煤(岩)柱時,經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並作好記錄,將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準確的標在采掘工程平麵圖上。

  92、當保護層留有不規則煤柱時,按照其最外緣的輪廊劃出平直輪廓線,並根據保護層與被保護層之間的層間距變化,確定煤柱影響範圍。在被保護層進行采掘工作時,還應當根據采掘瓦斯動態及時修改。

  93、穿層鑽孔或順層鑽孔預抽區段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鑽孔應當控製區段內的整個開采塊段、兩側回采巷道及其外側一定範圍內的煤層。

  94、順層鑽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鑽孔應控製的條帶長度不小於60m。

  95、當煤巷掘進和回采工作麵在預抽防突效果有效的區域內作業時,工作麵距未預抽或者預抽防突效果無效範圍的前方邊界不得小於20m。

  96、厚煤層分層開采時,預抽鑽孔應當控製開采的分層及其上部至少20m、下部至少10m(均為法向距離,且僅限於煤層部分)。

  97、 預抽煤層瓦斯鑽孔應當在整個預抽區域內均勻布置,鑽孔間距應當根據實際考察的煤層有效抽放半徑確定。

  98、鑽孔孔口抽采負壓不得小於13kPa。預抽瓦斯濃度低於30%時,應當采取改進封孔的措施,以提高封孔質量。

  99、開采保護層的保護效果檢驗主要采用殘餘瓦斯壓力、殘餘瓦斯含量、頂底板位移量及其他經試驗證實有效的指標和方法,也可以結合煤層的透氣性係數變化率等輔助指標。

  100、采用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時,應當以預抽區域的煤層殘餘瓦斯壓力或者殘餘瓦斯含量為主要指標或其他經試驗證實有效的指標和方法進行措施效果檢驗。

  101、對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進行檢驗時,應當根據經試驗考察確定的臨界值進行評判。

  102、對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進行檢驗時,若檢驗期間在煤層中進行鑽孔等作業時發現了噴孔、頂鑽及其他明顯突出預兆時,發生明顯突出預兆的位置周圍半徑100m內的預抽區域判定為措施無效,所在區域煤層仍屬突出危險區。

  103、對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進行檢驗時,均應當首先03manbetx 、檢查預抽區域內鑽孔的分布等是否符合設計要求,不符合設計要求的,不予檢驗。

  104、對穿層鑽孔或順層鑽孔預抽區段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進行檢驗時若區段寬度未超過120m,以及對預抽回采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進行檢驗時若回采工作麵長度未超過120m,則沿回采工作麵推進方向每間隔30~50m至少布置1個檢驗測試點。

  105、若預抽區段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區段寬度或預抽回采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回采工作麵長度大於120m時,則在回采工作麵推進方向每間隔30~50m,至少沿工作麵方向布置2個檢驗測試點。

  106、當預抽區段煤層瓦斯的鑽孔在回采區域和煤巷條帶的布置方式或參數不同時,按照預抽回采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和穿層鑽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檢驗要求分別進行檢驗。

  107、對穿層鑽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進行檢驗時,在煤巷條帶每間隔30~50m至少布置1個檢驗測試點。

  108、對穿層鑽孔預抽石門(含立、斜井等)揭煤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進行檢驗時,至少布置4個檢驗測試點,分別位於要求預抽區域內的上部、中部和兩側,並且至少有1個檢驗測試點位於要求預抽區域內距邊緣不大於2m的範圍。

  109、各檢驗測試點應布置於所在部位鑽孔密度較小、孔間距較大、預抽時間較短的位置,並盡可能遠離測試點周圍的各預抽鑽孔或盡可能與周圍預抽鑽孔保持等距離,且避開采掘巷道的排放範圍和工作麵的預抽超前距。在地質構造複雜區域適當增加檢驗測試點。

  110、采用間接計算的殘餘瓦斯含量進行預抽煤層瓦斯區域措施效果檢驗時,當預抽區域內鑽孔的間距和預抽時間差別較大時,根據孔間距和預抽時間劃分評價單元分別計算檢驗指標。

  111、工作麵每推進10~50m(在地質構造複雜區域或采取了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以及其他必要情況時宜取小值)至少進行兩次區域驗證。

  112、在煤巷掘進工作麵還應當至少打1個超前距不小於10m的超前鑽孔或者采取超前物探措施,探測地質構造和觀察突出預兆。

  113、當區域驗證為無突出危險時,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後進行采掘作業。但若為采掘工作麵在該區域進行的首次區域驗證時,采掘前還應保留足夠的突出預測超前距。

  114、隻要有一次區域驗證為有突出危險或超前鑽孔等發現了突出預兆,則該區域以後的采掘作業均應當執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115、采掘工作麵經工作麵預測後劃分為突出危險工作麵和無突出危險工作麵。

  116、未進行工作麵預測的采掘工作麵,應當視為突出危險工作麵。

  117、突出危險工作麵必須采取工作麵防突措施,並進行措施效果檢驗。經檢驗證實措施有效後,即判定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麵;當措施無效時,仍為突出危險工作麵,必須采取補充防突措施,並再次進行措施效果檢驗,直到措施有效。

  118、無突出危險工作麵必須在采取安全防護措施並保留足夠的突出預測超前距或防突措施超前距的條件下進行采掘作業。

  119、煤巷掘進和回采工作麵應保留的最小預測超前距均為2m。

  120、工作麵應保留的最小防突措施超前距為:煤巷掘進工作麵5m,回采工作麵3m;在地質構造破壞嚴重地帶應適當增加超前距,但煤巷掘進工作麵不小於7m,回采工作麵不小於5m。

  121、每次工作麵防突措施施工完成後,應當繪製工作麵防突措施竣工圖。

  122、 石門和立井、斜井揭穿突出煤層前,必須準確控製煤層層位,掌握煤層的賦存位置、形態。

  123、在揭煤工作麵掘進至距煤層最小法向距離10m之前,應當至少打兩個穿透煤層全厚且進入頂(底)板不小於0.5m的前探取芯鑽孔,並詳細記錄岩芯資料。

  124、當需要測定瓦斯壓力時,前探鑽孔可用作測定鑽孔;若二者不能共用時,則測定鑽孔應布置在該區域各鑽孔見煤點間距最大的位置。

  125、在地質構造複雜、岩石破碎的區域,揭煤工作麵掘進至距煤層最小法向距離20m之前必須布置一定數量的前探鑽孔,以保證能確切掌握煤層厚度、傾角變化、地質構造和瓦斯情況。

  126、石門和立井、斜井工作麵從距突出煤層底(頂)板的最小法向距離5m開始到穿過煤層進入頂(底)板2m(最小法向距離)的過程均屬於揭煤作業。揭煤作業前應編製揭煤的專項防突設計,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

  127、采取安全防護措施並用遠距離爆破揭開或穿過煤層.

  128、石門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麵的突出危險性預測必須在距突出煤層最小法向距離5 m(地質構造複雜、岩石破碎的區域,應適當加大法向距離)前進行。

  129、在經工作麵預測或措施效果檢驗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麵時,可掘進至遠距離爆破揭穿煤層前的工作麵位置,再采用工作麵預測的方法進行最後驗證。

  130、當工作麵預測或措施效果檢驗為突出危險工作麵時,必須采取或補充工作麵防突措施,直到經措施效果檢驗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麵。

  131、 石門和立井、斜井工作麵從掘進至距突出煤層的最小法向距離5m開始,必須采用物探或鑽探手段邊探邊掘,保證工作麵到煤層的最小法向距離不小於遠距離爆破揭開突出煤層前要求的最小距離。

  132、采用遠距離爆破揭開突出煤層時,要求石門、斜井揭煤工作麵與煤層間的最小法向距離是:急傾斜煤層2m,其他煤層1.5m。要求立井揭煤工作麵與煤層間的最小法向距離是:急傾斜煤層1.5m,其他煤層2m。如果岩石鬆軟、破碎,還應適當增加法向距離。

  133、在揭煤工作麵用遠距離爆破揭開突出煤層後,若未能一次揭穿至煤層頂(底)板,則仍應當按照遠距離爆破的要求執行,直至完成揭煤作業全過程。

  134、 當石門或立井、斜井揭穿厚度小於0.3m的突出煤層時,可直接用遠距離爆破方式揭穿煤層。

  135、突出煤層的每個煤巷掘進工作麵和采煤工作麵都應當編製工作麵專項防突設計,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實施過程中當煤層賦存條件變化較大或巷道設計發生變化時,還應當作出補充或修改設計。

  136、應針對各煤層發生煤與瓦斯突出的特點和條件試驗確定工作麵預測的敏感指標和臨界值,並作為判定工作麵突出危險性的主要依據。

  137、在主要采用敏感指標進行工作麵預測的同時,可以根據實際條件測定一些輔助指標,采用物探、鑽探等手段探測前方地質構造,觀察分析工作麵揭露的地質構造、采掘作業及鑽孔等發生的各種現象,實現工作麵突出危險性的多元信息綜合預測和判斷。

  138、石門揭煤工作麵的突出危險性預測應當選用綜合指標法、鑽屑瓦斯解吸指標法或其他經試驗證實有效的方法進行。

  139、采用綜合指標法預測石門揭煤工作麵突出危險性時,應當由工作麵向煤層的適當位置至少打3個鑽孔測定煤層瓦斯壓力P。近距離煤層群的層間距小於5m或層間岩石破碎時,應當測定各煤層的綜合瓦斯壓力。

  140、采用鑽屑指標法預測煤巷掘進工作麵突出危險性時,在近水平、緩傾斜煤層工作麵應向前方煤體至少施工3個、在傾斜或急傾斜煤層至少施工2個直徑42mm、孔深8~10m的鑽孔,測定鑽屑瓦斯解吸指標和鑽屑量。

  141、鑽孔應盡可能布置在軟分層中,一個鑽孔位於掘進巷道斷麵中部,並平行於掘進方向,其他鑽孔的終孔點應位於巷道斷麵兩側輪廓線外2~4m處。

  142、鑽孔應當盡量布置在軟分層中,一個鑽孔位於掘進巷道斷麵中部,並平行於掘進方向,其他鑽孔開孔口靠近巷道兩幫0.5m處,終孔點應位於巷道斷麵兩側輪廓線外2~4m處。

  143、鑽孔應當盡可能布置在軟分層中,一個鑽孔位於掘進巷道斷麵中部,並平行於掘進方向,其他鑽孔的終孔點應位於巷道斷麵兩側輪廓線外2~4m處。

  144、有突出危險的煤巷掘進工作麵應當優先選用超前鑽孔(包括超前預抽瓦斯鑽孔、超前排放鑽孔)防突措施。如果采用鬆動爆破、水力衝孔、水力疏鬆或其他工作麵防突措施時,必須經試驗考察確認防突效果有效後方可使用。前探支架措施應當配合其他措施一起使用。

  145、 煤巷掘進工作麵在地質構造破壞帶或煤層賦存條件急劇變化處不能按原措施設計要求實施時,必須打鑽孔查明煤層賦存條件,然後采用直徑為42~75mm的鑽孔排放瓦斯。

  146、在厚度不超過4m的突出煤層,按扇形布置至少5個孔,在地質構造破壞帶或煤層較厚時,適當增加孔數。

  147、避難所設置向外開啟的隔離門,隔離門設置標準按照反向風門標準安設。室內淨高不得低於2m,深度滿足擴散通風的要求,長度和寬度應根據可能同時避難的人數確定,但至少能滿足15人避難,且每人使用麵積不得少於0.5m2。避難所內支護保持良好,並設有與礦(井)調度室直通的電話。

  148、避難所內放置足量的飲用水、安設供給空氣的設施,每人供風量不得少於0.3m3/min。如果用壓縮空氣供風時,設有減壓裝置和帶有閥門控製的呼吸嘴。

  149、 在突出煤層的石門揭煤和煤巷掘進工作麵進風側,必須設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風門。風門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4m。

  155、在實施揭穿突出煤層的遠距離爆破時,立井口附近地麵20m範圍內或斜井口前方50m、兩側20m範圍內嚴禁有任何火源。

  158、煤巷掘進工作麵采用遠距離爆破時,放炮地點必須設在進風側反向風門之外的全風壓通風的新鮮風流中或避難所內,放炮地點距工作麵的距離由礦技術負責人根據曾經發生的最大突出強度等具體情況確定,但不得小於300m。

  159、采煤工作麵放炮地點到工作麵的距離由礦技術負責人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但不得小於100m。

  160、遠距離爆破時,回風係統必須停電、撤人。放炮後進入工作麵檢查的時間由礦技術負責人根據情況確定,但不得少於30min。

  161、 在礦井範圍內發生過突出的岩層即為岩石與二氧化碳突出岩層。

  162、在突出岩層內掘進巷道或揭穿該岩層時,必須采取工作麵突出危險性預測、工作麵防治岩石突出措施、工作麵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安全防護措施的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163、 采用岩芯法預測工作麵岩石與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危險性時,在工作麵前方岩體內打直徑50~70mm、長度不小於10m的鑽孔,取出全部岩芯,並從孔深2m處起記錄岩芯中的圓片數。

  164、當取出的岩芯中大部分長度在150mm以上,且有裂縫圍繞,個別為小圓柱體或圓片時,預測為一般突出危險地帶。

  165、取出的lm長的岩芯內,部分岩芯出現20~30個圓片,其餘岩芯為長50~100mm的圓柱體並有環狀裂隙時,預測為中等突出危險地帶。

  166、當lm長的岩芯內具有20~40個凸凹狀圓片時,預測為嚴重突出危險地帶。

  167、岩芯中沒有圓片和岩芯表麵上沒有環狀裂縫時,預測為無突出危險地帶。

  168、在岩石與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危險的岩層中掘進巷道時,可以采取鑽眼爆破工程參數優化、超前鑽孔、鬆動爆破、開卸壓槽及在工作麵附近設置擋欄等防治岩石與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

  169、在一般或中等程度突出危險地帶,可以采用淺孔爆破措施或遠距離多段放炮法,以減少對岩體的震動強度、降低突出頻率和強度。

  170、遠距離多段放炮法的作法是,先在工作麵打6個掏槽眼、6個輔助眼,呈橢圓形布置,使爆破後形成橢圓形超前孔洞,然後爆破周邊炮眼,其炮眼距超前孔洞周邊應大於0.6m,孔洞超前距不小於2m;

  171、在嚴重突出危險地帶,可以采用超前鑽孔和鬆動爆破措施。

  172、超前鑽孔直徑不小於75mm,孔數根據巷道斷麵大小、突出危險岩層賦存及單個排放鑽孔有效作用半徑考察確定,但不得少於3個,孔深應大於40m,鑽孔超前工作麵的安全距離不得小於5m。

  173、深孔鬆動爆破孔徑一般60~75mm,孔長15~25m,封孔深度不小於5m,孔數4~5個,其中爆破孔1~2個,其他孔不裝藥,以提高鬆動效果。

  174、要推進企業按國辦發26號文件要求,加大瓦斯防治的投入,加快推廣應用瓦斯防治先進適用技術和裝備,建立健全礦井瓦斯防治技術集成體係。要引導支持煤礦企業以產學研相結合的方式,解決製約瓦斯防治的關鍵技術難題,防治瓦斯等重大隱患。

  175、強化瓦斯防治的執法檢查。要建立健全並認真落實瓦斯防治重大隱患逐級掛牌督辦、公告製度,對檢查發現的通風係統不可靠、瓦斯抽采不達標、綜合防突措施不到位、監測監控係統不完好、現場管理不嚴格等突出問題,要實施掛牌督辦,推進整改。

  176、國辦發26號文件要求嚴肅查處礦井瓦斯超限事故,直至依法關閉礦井;要按照“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和“四不放過”的原則嚴肅查處瓦斯事故,加大用事故教訓推動工作的力度。

  177、要監督煤礦企業進一步建立健全和認真落實瓦斯防治責任製,健全瓦斯防治機構,加強瓦斯防治隊伍建設,保障安全投入,強化現場管理,全麵落實瓦斯防治有關要求,進一步強化技術措施和管理措施,切實落實主體責任。

  178、瓦斯監測斷電控製範圍不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規定以及不能實現斷電功能或係統運行中斷的,必須現場停止作業。

  179、四位一體是指:突出危險性預測、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的效果檢驗和安全防護措施。

  183、采用突出預兆法預測工作麵岩石與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危險性時,岩石呈薄片狀或鬆軟碎屑狀的,確定為岩石與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危險工作麵。

  184、采用突出預兆法預測工作麵岩石與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危險性時,工作麵爆破後,進尺超過炮眼深度的,確定為岩石與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危險工作麵。

  185、采用突出預兆法預測工作麵岩石與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危險性時,有明顯的火成岩侵入或工作麵二氧化碳(瓦斯)湧出量明顯增大的,確定為岩石與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危險工作麵。

  186、突出煤層的采掘工作麵應設置工作麵避難所或壓風自救係統。

  187、應根據具體情況設置其中之一或混合設置,但掘進距離超過500m的巷道內必須設置工作麵避難所。

  188、工作麵避難所應當設在采掘工作麵附近和爆破工操縱放炮的地點。

  189、根據具體條件確定避難所的數量及其距采掘工作麵的距離。工作麵避難所應當能夠滿足工作麵最多作業人數時的避難要求,其他要求與采區避難所相同。

  190、在以下每個地點都應至少設置一組壓風自救裝置:距采掘工作麵25~40m的巷道內、放炮地點、撤離人員與警戒人員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風道有人作業處等。

  191、每組壓風自救裝置應可供5~8個人使用,平均每人的壓縮空氣供給量不得少於0.1m3/min。

  192、壓風自救裝置安裝在掘進工作麵巷道和回采工作麵巷道內的壓縮空氣管道上。

  193、石門揭煤采用遠距離爆破時,必須製定包括放炮地點、避災路線及停電、撤人和警戒範圍等的專項措施。

  194、在礦井尚未構成全風壓通風的建井初期,在石門揭穿有突出危險煤層的全部作業過程中,與此石門有關的其他工作麵必須停止工作。

  195、井下全部人員必須撤至地麵,井下必須全部斷電。

  196、做好國辦發26號文件的宣傳貫徹工作,要進一步提高對國辦發26號文件重要意義的認識、加大學習宣傳力度、加大責任落實力度、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197、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麵的突出危險性預測按照石門揭煤工作麵的各項要求和方法執行。

  198、各煤層石門揭煤工作麵鑽屑瓦斯解吸指標的臨界值應根據試驗考察確定。

  199、鑽孔應當盡可能布置在軟分層中,一個鑽孔位於掘進巷道斷麵中部,並平行於掘進方向,其他鑽孔的終孔點應位於巷道斷麵兩側輪廓線外2~4m處。

  200、立井揭煤工作麵鑽孔控製範圍是:近水平、緩傾斜、傾斜煤層為井筒四周輪廓線外至少5m;急傾斜煤層沿走向兩側及沿傾斜上部輪廓線外至少5m,下部輪廓線外至少3m。鑽孔的孔底間距應根據實際考察情況確定

  二、選擇題

  1、新建礦井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對礦井內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 B )M以上的煤層進行突出危險性評估。

  A.0.2m B.0.3m C.0.5m

  2、礦井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立即進行突出煤層鑒定;鑒定未完成前,應當按照突出煤層管理:

  (一)煤層有瓦斯動力現象的;

  (二)相鄰礦井開采的同一煤層發生突出的;

  (三)煤層瓦斯壓力達到或者超過( B )MPa的。

  A.0.64 B.0.74 C.0.84

  3、地質測量部門在采掘工作麵距離未保護區邊緣( C )m前,編製臨近未保護區通知單,並報礦技術負責人審批後交有關采掘區(隊)。

  A.30 B.40 C.50

  4、 突出礦井開采的非突出煤層和高瓦斯礦井的開采煤層,在延深達到或超過( C )m或開拓新采區時,必須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量及其他與突出危險性相關的參數。

  A.30 B.40 C.50

  5、掘進工作麵與煤層巷道交叉貫通前,被貫通的煤層巷道必須超過貫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於( A )m,並且貫通點周圍10m內的巷道應加強支護。

  A.5 B.10 C.15

  6、在掘進工作麵與被貫通巷道距離小於( C )m的作業期間,被貫通巷道內不得安排作業,並保持正常通風,且在放炮時不得有人。

  A.50 B.60 C.100

  7、煤、半煤岩炮掘和炮采工作麵,使用安全等級不低於( B )級的煤礦許用含水炸藥(二氧化碳突出煤層除外)。

  A.二 B.三 C.四

  8、突出煤層的任何區域的任何工作麵進行揭煤和作業前,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突出礦井的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 A )。

  A. 隔離式自救器 B.氧氣呼吸器 C.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9、所有突出煤層外的掘進巷道(包括鑽場等)距離突出煤層的最小法向距離小於10m時(在地質構造破壞帶為小於20m時),必須邊探邊掘,確保最小法向距離不小於( C )m。

  A.2 B.3 C.5

  10、在同一突出煤層正在采掘的工作麵應力集中範圍內,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麵進行回采或者掘進。具體範圍由礦技術負責人確定,但不得小於( B )m。

  A.20 B.30 C.40

  11、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回風側不得設置調節風量的設施。易自燃煤層的回采工作麵確需設置調節設施的,須經煤礦企業( C )批準。

  A.礦長 B.安全礦長 C. 技術負責人

  12、突出煤層掘進工作麵的通風方式采用( A )。

  A. 壓入式 B.抽出式 C、壓抽混合式

  13、突出孔洞應當及時充填、封閉嚴實或者進行支護;當恢複采掘作業時,應當在其附近( A )m範圍內加強支護。

  A.30 B.40 C.50

  14、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 B )進行防突專題研究,檢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證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決防突所需的人力、財力、物力;確保抽、掘、采平衡;確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實。

  A.每旬 B. 每季度 C.每半年

  15、有突出礦井礦長、( B )進行防突專題研究,檢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證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決防突所需的人力、財力、物力;確保抽、掘、采平衡;確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實。

  A. 每旬 B.每月 C. 每季度

  16、煤礦企業、礦井的分管( A )負責落實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A、負責人 B、安全礦長 C.通防科長

  17、( A )對管轄範圍內防突工作負直接責任;防突人員對所在崗位的防突工作負責。

  A. 區(隊)、班組長 B. 區(隊)長 C.班組長

  18、防突措施計劃及人力、物力、財力保障安排由技術負責人組織編製,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突出礦井( B )審批,分管負責人、分管副礦長組織實施。

  A.總工程師B. 礦長 C。安全礦長

  19、煤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應當每季度至少( A )次到現場檢查各項防突措施的落實情況。

  A. 一 B.兩 C。三

  20.礦長和礦井技術負責人應當( B )至少一次到現場檢查各項防突措施的落實情況;

  A.每旬 B. 每月 C.每季度

  21.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發現有突出預兆時,( A )有權停止作業,協助班組長立即組織人員按避災路線撤出,並報告礦調度室。

  A. 瓦斯檢查工  B.安全檢查員   C.跟班隊長

  22、突出礦井的井下工作人員的培訓包括( B )等內容。

  A.突出的危害及發生的規律、區域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B.防突基本知識和規章製度 C. 防突的理論知識、突出發生的規律、區域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23、突出礦井的防突員,屬於特種作業人員,每( B )年必須接受一次煤礦三級及以上安全培訓機構組織的防突知識、操作技能的專項培訓。專項培訓包括防突的理論知識、突出發生的規律、區域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以及有關防突的規章製度等內容;

  A.半 B. 一 C.兩

  24、未進行區域預測的區域視為( A )。

  A.突出危險區 B.非突出危險區  C.無法確定

  25、區域預測結果應當由煤礦( B )批準確認。

  A.礦長 B. 企業技術負責人 C.安全礦長

  26、經評估為有突出危險煤層的新建礦井建井期間,以及突出煤層經開拓前區域預測為突出危險區的新水平、新采區開拓過程中的所有揭煤作業,必須采取( A )措施並達到要求指標。

  A.區域綜合防突  B.局部綜合防突  C.根據情況而定

  27.經開拓前區域預測為無突出危險區的煤層進行新水平、新采區開拓、準備過程中的所有揭煤作業應當采取( B )措施。

  A.區域綜合防突  B.局部綜合防突  C.根據情況而定

  28.所有區域防突措施均由煤礦( A )負責人批準。

  A.企業技術  B.礦長  C.安全礦長

  29.正在開采的保護層工作麵超前於被保護層的掘進工作麵,其超前距離不得小於保護層與被保護層層間垂距的3倍,並不得小於( B )m;

  A.50   B.100   C.150

  30.保護層和被保護層開采設計依據的保護層有效保護範圍等有關參數應當根據試驗考察確定,並報煤礦企業( C )批準後執行。

  A.礦長   B.安全礦長  C.技術負責人

  31.穿層鑽孔或順層鑽孔預抽區段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鑽孔應當控製區段內的整個開采塊段、兩側回采巷道及其外側一定範圍內的煤層。要求鑽孔控製回采巷道外側的範圍是:傾斜、急傾斜煤層巷道上幫輪廓線外至少( B )m,下幫至少10m;其他為巷道兩側輪廓線外至少各15m。

  A.10  B.20  C.30

  32.區域防突措施應當在揭煤工作麵距煤層的最小法向距離( B )m以前實施(在構造破壞帶應適當加大距離)。

  A.5  B.7  C.8

  33.鑽孔的最小控製範圍是:石門和立井、斜井揭煤處巷道輪廓線外( A )m(急傾斜煤層底部或下幫6m),同時還應當保證控製範圍的外邊緣到巷道輪廓線(包括預計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輪廓線)的最小距離不小於5m,且當鑽孔不能一次穿透煤層全厚時,應當保持煤孔最小超前距15m;

  A.12  B.13  C.14

  34.鑽孔的最小控製範圍是:石門和立井、斜井揭煤處巷道輪廓線外12m(急傾斜煤層底部或下幫6m),同時還應當保證控製範圍的外邊緣到巷道輪廓線(包括預計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輪廓線)的最小距離不小於( C )m,且當鑽孔不能一次穿透煤層全厚時,應當保持煤孔最小超前距15m;

  A.2   B.3  C.5

  35.鑽孔的最小控製範圍是:石門和立井、斜井揭煤處巷道輪廓線外12m(急傾斜煤層底部或下幫6m),同時還應當保證控製範圍的外邊緣到巷道輪廓線(包括預計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輪廓線)的最小距離不小於5m,且當鑽孔不能一次穿透煤層全厚時,應當保持煤孔最小超前距( B )m;

  A.10  B.15  C.20

  36.層鑽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鑽孔應控製的條帶長度不小於( C)兩側的控製範圍與本條第(一)項中回采巷道外側的要求相同;

  A.30  B.40  C.60

  37.預抽防突效果有效的區域內作業時,工作麵距未預抽或者預抽防突效果無效範圍的前方邊界不得小於( C)。

  A.5 B.15 C.20

  38、分層開采時,預抽鑽孔應當控製開采的分層及其上部至少( C)少10m(均為法向距離,且僅限於煤層部分)。

  A.5 B.15 C.20

  39、分層開采時,預抽鑽孔應當控製開采的分層及其上部至少20m、下部至少( A )向距離,且僅限於煤層部分)。

  A.10 B.15 C.20

  40、分層瓦斯鑽孔應當在整個預抽區域內均勻布置,鑽孔間距應當根據實際考察的煤層有效抽放( A )而定

  A.半徑 B.直徑 C.根據情況而定

  41、鑽孔 必須嚴密。穿層鑽孔的封孔段長度不得小於( C )的封孔段長度不得小於8m。

  A.3 B.4 C.5

  42、鑽孔封堵必須嚴密。穿層鑽孔的封孔段長度不得小於5m,順層鑽孔的封孔段長度不得小於( B )m.

  A.7 B.8 C.9

  43、每個鑽孔施工參數的記錄及抽采參數的測定。鑽孔孔口抽采負壓不得小於( C)。

  A.10 B.12 C.13

  44、每個鑽孔施工參數的記錄及抽采參數的測定。鑽孔孔口抽采負壓不得小於13kPa。預抽瓦斯濃度低於( B)采取改進封孔的措施,以提高封孔質量。

  A.20 B.30 C.40

  45、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進行檢驗時,在煤巷條帶每間隔( C )檢驗測試點。

  A.10~20 B.20~30 C.30~50

  46、預抽石門(含立、斜井等)揭煤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進行檢驗時,至少布置( C)個點, 位於預抽區域內的上部、中部和兩側。

  A.1 B.2 C.4

  47、掘進工作麵還應當至少打1個超前距不小於(B)鑽孔或者采取超前物探措施,探測地質構造和觀察突出預兆。

  A.5m  B.10m  C.15m

  48.瓦斯礦井、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礦井的每個采區和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采區,必須設置至少( A )條專用回風巷。

  A.1 B.2 C.3

  49.三人聯鎖放炮製”中的三人是指( C )

  A.瓦檢員,放炮員,跟班幹部 B.瓦檢員,安全員,放炮員 C.瓦檢員,放炮員,班組長

  50 開采有瓦斯噴出或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煤層時,嚴禁任何( A )個工作麵之間串聯通風

  A.2 B.3 C.4

  51對因瓦斯超限被切斷電源的電器設備,必須在瓦斯濃度降至( B )以下時,方可通電開啟。

  A.0.5% B.1.0% C.1.5%

  6.發現某采掘工作麵瓦斯嚴重超限時,瓦斯檢查員應( B )

  A.先彙報 後撤人 B.先撤人 後彙報 C.先通風 後撤人52采掘工作麵回風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分別超過( C )時,必須停止作業,撤出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A.1.0% 1.0% B.1.5% 1.5% C.1.0% 1.5%

  53 突出礦井采掘工作麵距保護區邊緣( B )m以前,礦井地測部門必須向有關采掘區提交采掘工作麵臨近未保護區通知單     A.5 B.30 C.35

  54突出礦井掘進工作麵進風側的反向風門,在放炮時應

  A.打開 B.關閉

  1、新建礦井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對礦井內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 B )M以上的煤層進行突出危險性評估。

  A.0.2m B.0.3m C.0.5m

  2、礦井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立即進行突出煤層鑒定;鑒定未完成前,應當按照突出煤層管理:

  (一)煤層有瓦斯動力現象的;

  (二)相鄰礦井開采的同一煤層發生突出的;

  (三)煤層瓦斯壓力達到或者超過( B )MPa的。

  A.0.64 B.0.74 C.0.84

  3、地質測量部門在采掘工作麵距離未保護區邊緣( C )m前,編製臨近未保護區通知單,並報礦技術負責人審批後交有關采掘區(隊)。

  A.30 B.40 C.50

  4、 突出礦井開采的非突出煤層和高瓦斯礦井的開采煤層,在延深達到或超過( C )m或開拓新采區時,必須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量及其他與突出危險性相關的參數。

  A.30 B.40 C.50

  5、掘進工作麵與煤層巷道交叉貫通前,被貫通的煤層巷道必須超過貫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於( A )m,並且貫通點周圍10m內的巷道應加強支護。

  A.5 B.10 C.15

  6、在掘進工作麵與被貫通巷道距離小於( C )m的作業期間,被貫通巷道內不得安排作業,並保持正常通風,且在放炮時不得有人。

  A.50 B.60 C.100

  7、煤、半煤岩炮掘和炮采工作麵,使用安全等級不低於( B )級的煤礦許用含水炸藥(二氧化碳突出煤層除外)。

  A.二 B.三 C.四

  8、突出煤層的任何區域的任何工作麵進行揭煤和作業前,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突出礦井的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 A )。

  A. 隔離式自救器 B.氧氣呼吸器 C.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9、所有突出煤層外的掘進巷道(包括鑽場等)距離突出煤層的最小法向距離小於10m時(在地質構造破壞帶為小於20m時),必須邊探邊掘,確保最小法向距離不小於( C )m。

  A.2 B.3 C.5

  10、在同一突出煤層正在采掘的工作麵應力集中範圍內,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麵進行回采或者掘進。具體範圍由礦技術負責人確定,但不得小於( B )m。

  A.20 B.30 C.40

  11、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回風側不得設置調節風量的設施。易自燃煤層的回采工作麵確需設置調節設施的,須經煤礦企業( C )批準。

  A.礦長 B.安全礦長 C. 技術負責人

  12、突出煤層掘進工作麵的通風方式采用( A )。

  A. 壓入式 B.抽出式 C、壓抽混合式

  13、突出孔洞應當及時充填、封閉嚴實或者進行支護;當恢複采掘作業時,應當在其附近( A )m範圍內加強支護。

  A.30 B.40 C.50

  14、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 B )進行防突專題研究,檢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證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決防突所需的人力、財力、物力;確保抽、掘、采平衡;確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實。

  A.每旬 B. 每季度 C.每半年

  15、有突出礦井礦長、( B )進行防突專題研究,檢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證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決防突所需的人力、財力、物力;確保抽、掘、采平衡;確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實。

  A. 每旬 B.每月 C. 每季度

  16、煤礦企業、礦井的分管( A )負責落實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A、負責人 B、安全礦長 C.通防科長

  17、( A )對管轄範圍內防突工作負直接責任;防突人員對所在崗位的防突工作負責。

  A. 區(隊)、班組長 B. 區(隊)長 C.班組長

  18、防突措施計劃及人力、物力、財力保障安排由技術負責人組織編製,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突出礦井( B )審批,分管負責人、分管副礦長組織實施。

  A.總工程師B. 礦長 C。安全礦長

  19、煤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應當每季度至少( A )次到現場檢查各項防突措施的落實情況。

  A. 一 B.兩 C。三

  20.礦長和礦井技術負責人應當( B )至少一次到現場檢查各項防突措施的落實情況;

  A.每旬 B. 每月 C.每季度

  21.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發現有突出預兆時,( A )有權停止作業,協助班組長立即組織人員按避災路線撤出,並報告礦調度室。

  A. 瓦斯檢查工  B.安全檢查員   C.跟班隊長

  22、突出礦井的井下工作人員的培訓包括( B )等內容。

  A.突出的危害及發生的規律、區域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B.防突基本知識和規章製度 C. 防突的理論知識、突出發生的規律、區域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23、突出礦井的防突員,屬於特種作業人員,每( B )年必須接受一次煤礦三級及以上安全培訓機構組織的防突知識、操作技能的專項培訓。專項培訓包括防突的理論知識、突出發生的規律、區域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以及有關防突的規章製度等內容;

  A.半 B. 一 C.兩

  24、未進行區域預測的區域視為( A )。

  A.突出危險區 B.非突出危險區  C.無法確定

  25、區域預測結果應當由煤礦( B )批準確認。

  A.礦長 B. 企業技術負責人 C.安全礦長

  26、經評估為有突出危險煤層的新建礦井建井期間,以及突出煤層經開拓前區域預測為突出危險區的新水平、新采區開拓過程中的所有揭煤作業,必須采取( A )措施並達到要求指標。

  A.區域綜合防突  B.局部綜合防突  C.根據情況而定

  27.經開拓前區域預測為無突出危險區的煤層進行新水平、新采區開拓、準備過程中的所有揭煤作業應當采取( B )措施。

  A.區域綜合防突  B.局部綜合防突  C.根據情況而定

  28.所有區域防突措施均由煤礦( A )負責人批準。

  A.企業技術  B.礦長  C.安全礦長

  29.正在開采的保護層工作麵超前於被保護層的掘進工作麵,其超前距離不得小於保護層與被保護層層間垂距的3倍,並不得小於( B )m;

  A.50   B.100   C.150

  30.保護層和被保護層開采設計依據的保護層有效保護範圍等有關參數應當根據試驗考察確定,並報煤礦企業( C )批準後執行。

  A.礦長   B.安全礦長  C.技術負責人

  31.穿層鑽孔或順層鑽孔預抽區段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鑽孔應當控製區段內的整個開采塊段、兩側回采巷道及其外側一定範圍內的煤層。要求鑽孔控製回采巷道外側的範圍是:傾斜、急傾斜煤層巷道上幫輪廓線外至少( B )m,下幫至少10m;其他為巷道兩側輪廓線外至少各15m。

  A.10  B.20  C.30

  32.區域防突措施應當在揭煤工作麵距煤層的最小法向距離( B )m以前實施(在構造破壞帶應適當加大距離)。

  A.5  B.7  C.8

  33.鑽孔的最小控製範圍是:石門和立井、斜井揭煤處巷道輪廓線外( A )m(急傾斜煤層底部或下幫6m),同時還應當保證控製範圍的外邊緣到巷道輪廓線(包括預計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輪廓線)的最小距離不小於5m,且當鑽孔不能一次穿透煤層全厚時,應當保持煤孔最小超前距15m;

  A.12  B.13  C.14

  34.鑽孔的最小控製範圍是:石門和立井、斜井揭煤處巷道輪廓線外12m(急傾斜煤層底部或下幫6m),同時還應當保證控製範圍的外邊緣到巷道輪廓線(包括預計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輪廓線)的最小距離不小於( C )m,且當鑽孔不能一次穿透煤層全厚時,應當保持煤孔最小超前距15m;

  A.2   B.3  C.5

  35.鑽孔的最小控製範圍是:石門和立井、斜井揭煤處巷道輪廓線外12m(急傾斜煤層底部或下幫6m),同時還應當保證控製範圍的外邊緣到巷道輪廓線(包括預計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輪廓線)的最小距離不小於5m,且當鑽孔不能一次穿透煤層全厚時,應當保持煤孔最小超前距( B )m;

  A.10  B.15  C.20

  36.層鑽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鑽孔應控製的條帶長度不小於( C)兩側的控製範圍與本條第(一)項中回采巷道外側的要求相同;

  A.30  B.40  C.60

  37.預抽防突效果有效的區域內作業時,工作麵距未預抽或者預抽防突效果無效範圍的前方邊界不得小於( C)。

  A.5 B.15 C.20

  38、分層開采時,預抽鑽孔應當控製開采的分層及其上部至少( C)少10m(均為法向距離,且僅限於煤層部分)。

  A.5 B.15 C.20

  39、分層開采時,預抽鑽孔應當控製開采的分層及其上部至少20m、下部至少( A )向距離,且僅限於煤層部分)。

  A.10 B.15 C.20

  40、分層瓦斯鑽孔應當在整個預抽區域內均勻布置,鑽孔間距應當根據實際考察的煤層有效抽放( A )而定

  A.半徑 B.直徑 C.根據情況而定

  41、鑽孔 必須嚴密。穿層鑽孔的封孔段長度不得小於( C )的封孔段長度不得小於8m。

  A.3 B.4 C.5

  42、鑽孔封堵必須嚴密。穿層鑽孔的封孔段長度不得小於5m,順層鑽孔的封孔段長度不得小於( B )m.

  A.7 B.8 C.9

  43、每個鑽孔施工參數的記錄及抽采參數的測定。鑽孔孔口抽采負壓不得小於( C)。

  A.10 B.12 C.13

  44、每個鑽孔施工參數的記錄及抽采參數的測定。鑽孔孔口抽采負壓不得小於13kPa。預抽瓦斯濃度低於( B)采取改進封孔的措施,以提高封孔質量。

  A.20 B.30 C.40

  45、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進行檢驗時,在煤巷條帶每間隔( C )檢驗測試點。

  A.10~20 B.20~30 C.30~50

  46、預抽石門(含立、斜井等)揭煤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進行檢驗時,至少布置( C)個點, 位於預抽區域內的上部、中部和兩側。

  A.1 B.2 C.4

  47、掘進工作麵還應當至少打1個超前距不小於(B)鑽孔或者采取超前物探措施,探測地質構造和觀察突出預兆。

  A.5m  B.10m  C.15m

  48.瓦斯礦井、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礦井的每個采區和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采區,必須設置至少( A )條專用回風巷。

  A.1 B.2 C.3

  49.三人聯鎖放炮製”中的三人是指( C )

  A.瓦檢員,放炮員,跟班幹部 B.瓦檢員,安全員,放炮員 C.瓦檢員,放炮員,班組長

  50 開采有瓦斯噴出或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煤層時,嚴禁任何( A )個工作麵之間串聯通風

  A.2 B.3 C.4

  51對因瓦斯超限被切斷電源的電器設備,必須在瓦斯濃度降至( B )以下時,方可通電開啟。 A.0.5% B.1.0% C.1.5%6.發現某采掘工作麵瓦斯嚴重超限時,瓦斯檢查員應( B )

  A.先彙報 後撤人 B.先撤人 後彙報 C.先通風 後撤人52采掘工作麵回風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分別超過( C )時,必須停止作業,撤出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A.1.0% 1.0% B.1.5% 1.5% C.1.0% 1.5%

  53 突出礦井采掘工作麵距保護區邊緣( B )m以前,礦井地測部門必須向有關采掘區提交采掘工作麵臨近未保護區通知單    A.5 B.30 C.35

  54突出礦井掘進工作麵進風側的反向風門,在放炮時應

  A.打開 B.關閉

  三、判斷題

  《防突規定》

  1應當做好每個鑽孔施工參數的記錄及抽采參數的測定。(√)

  2鑽孔孔口抽采負壓不得小於13mpa(√)

  3《防突規定》中的“明顯突出預兆一般是指噴孔。(√)

  4發生煤與瓦斯突出時能逃生的就跑掉了,沒必要設置采區避難所。(×)

  5石門揭煤是一項危險性極高的工作,隻要把煤層揭開就安全了。(×)

  6工作麵應保留的最小防突參數超前距離采煤工作麵3m。(√)

  答案:對

  7煤礦要努力要構建 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 的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係。 (√)

  8避難所內應根據設計最多的避難人數配備足夠數量的隔離式自救器。(√)

  9檢驗孔應不少於3個,深度應當小於或等於防突措施鑽孔。(√)

  10突出煤層,是指在礦井井田範圍內發生過突出的煤層或者經鑒定有突出危險的煤層。(√)

  11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可以使用架線式電機車。(×)

  12石門揭煤:石門自底(頂)板岩柱穿過煤層進入頂(底)板的全部作業過程。(√)

  13在突出煤層的煤巷中安裝、更換、維修或回收支架時,必須采取預防煤體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

  14避難所內放置足量的飲用水、安設供給空氣的設施,每人供風量不得少於0.3m3/min。(√)

  15煤與瓦斯突出:在地應力和瓦斯的共同作用下,破碎的煤、岩和瓦斯由煤體或岩體內突然向采掘空間拋出的異常動力現象。(√)

  16每組壓風自救裝置應可供5~8個人使用,平均每人的壓縮空氣供給量不少於0.3m3/min。(×)

  17《防突規定》中的揭煤作業是指石門、立井、斜井工作麵從距突出煤層底(頂)板最小法向距離5m開始到穿過煤層進入頂(底)板2m(最小法向距離)的過程。(√)

  18如果避災地點沒有新鮮空氣,或者有害氣體大量湧出,必須立即佩帶自救器。(√)

  19鑽孔間距應當根據實際考察的煤層有效抽放直徑。(×)

  20有突出煤層的采區必須設置采區避難所。(√)

  21采取安全防護措施並用遠距離爆破揭開或穿過煤層。(√)

  22有突出危險采掘麵的回風嚴禁直接經過其它采掘麵唯一的安全出口。(√)

  23人員進入工作麵時必須把反向風門打開、頂牢。(√)

  24為了降低爆破誘發突出的強度,可根據在炮掘工作麵不安設擋欄。(×)

  25工作麵應保留的最小防突參數超前距離煤巷掘進工作麵3m。 (×)

  26自救器隻有出事故才能用上,平時戴不戴無所謂 。(×)

  27預抽煤層瓦斯鑽孔應當在整個預抽區域內不規則布置以便於抽放,鑽孔間距應當根據實際考察的煤層有效抽放半徑確定。 (×)

  28突出礦井應當對突出煤層進行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以下簡稱區域預測)。經區域預測後,突出煤層劃分為突出危險區和無突出危險區。 (√)

  29未進行區域預測的區域視為非突出危險區。 (×)

  30新水平、新采區開拓前,當預測區域的煤層缺少或者沒有井下實測瓦斯參數時,可以主要依據地質勘探資料、上水平及鄰近區域的實測和生產資料等進行開拓前區域預測。 (√)

  31經開拓後區域預測為突出危險區的煤層,必須采取局部防突措施並進行局部措施效果檢驗。經效果檢驗仍為突出危險區的,必須繼續進行或者補充實施局部防突措施。 (×)

  32局部通風機必須由指定人員負責管理,保證正常運轉。 (√)

  33突出礦井發生突出的可以繼續生產,邊生產邊分析、查找突出原因。 (×)

  34突出煤層的采掘作業可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階采煤法及其他采煤法。 (×)

  35急傾斜煤層適合采用偽傾斜正台階、掩護支架采煤法。 (√)

  36急傾斜煤層掘進上山時,采用雙上山或偽傾斜上山等掘進方式,並加強支護 (√)

  37在突出煤層中,兩個采掘工作麵之間可以串聯通風,以便取得良好的通風。 (×)

  38突出礦井中煤(岩)與瓦斯突出煤層采區回風巷及總回風巷隻需安設高或者低濃度甲烷濃度傳感器。 (×)

  39突出礦井可以在井下安設輔助通風機進行通風。 (×)

  40采區進、回風巷必須貫穿整個采區,嚴禁一段為進風巷、一段為回風巷。 (√)

  41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采煤工作麵不得采用下行通風。(√)

  42采掘工作麵的進風和回風可以經過采空區或冒頂區。 (×)

  43采區開采結束後45天內,必須在所有與已采區相連通的巷道中設置防火牆,全部封閉采區。 (√)

  44開采突出煤層時,工作麵回風側必須設置風窗。 (×)

  45突出礦井的管理人員和井下工作人員必須接受防突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準上崗作業。 (√)

  46井下臨時抽放瓦斯泵站應安設在抽放瓦斯地點附近的新鮮風流中。 (√)

  47礦長、礦技術負責人、爆破工、采掘區隊長、通風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 (√)

  48突出煤層的掘進工作麵的通風方式采用壓入式。(√)

  49《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業部發布的《煤與瓦斯突出細則》同時廢止。(√)

  50突出煤層的巷道優先布置在被保護區域或其它泄壓區域。(√)

  51按突出強度分類,突出煤岩數量小於100噸的叫大型突出。(×)

  52煤礦企業每年對全年的防突技術資料進行係統分析總結,提出整改措施。(√)

  53突出礦井的防突人員,專項培訓的內容有:防突的理論知識、突出發生的規律、區域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以及有關防突的規章製度等。(√)

  54必須建立瓦斯抽放係統的礦井是低瓦斯礦。(×)

  55在目前礦井瓦斯抽放技術下,抽放效果最好的是采空區與瓦斯抽放。(×)

  56遠距離爆破安全防護措施的目的是在爆破作業時,工作人員遠離爆破作業地點,但不小於300m。(√)

  57綜合防突是指突出危險性預測、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檢驗以及安全防護措施四個方麵,簡稱為“四位一體”防突措施。(√)

  58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和突出礦井的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應當接受煤礦二)級以上安全培訓機構組織的防突專項培訓。(√)

  59煤與瓦斯突出多發生在采煤工作麵。(×)

  60突出煤層鑒定應當首先根據實際發生的瓦斯動力現象進行。(√)

  61突出礦井應當做好防突工程的計劃和實施,將防突的預抽煤層瓦斯,保護層開采等工程與礦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統一安排。(√)

  62區域防突措施必須優先采用開采保護層。(×)

  63煤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應當每季度至少一次到現場檢查各項防突措施的落實情況。(√)

  64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內容:工作麵突出危險性預測、工作麵防突措施、工作麵效果檢驗和防突培訓。(×)

  65突出煤層企業預測的範圍由煤礦企業根據突出礦井的通風方式、巷道布置等情況劃定。(×)

  66煤巷掘進和采煤工作麵應保留的最小預測超前距離均為2m 。(√)

  67煤礦發生瓦斯動力現象造成安全事故,經事故調查認定為突出事故的,該煤層即為突出礦井。(√)

  68高瓦斯區域、煤與瓦斯突出危險區域煤巷掘進工作麵嚴禁使用鋼絲繩牽引的耙裝機。(√)

  69所有區域防突措施均有煤礦企業礦長批準。(×)

  70突出礦井的防突員,屬於一般作業人員。(×)

  71煤與瓦斯突出的動力現象,是由地應力、瓦斯壓力和煤岩性質綜合作用的結果。(√)

  72突出礦井發生突出的不必停產,並立即分析查找出突出原因。(×)

  73在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礦井中,下井人員配帶的自救器的類型是壓縮空氣式。(×)

  74煤(岩)與瓦斯突出礦井嚴禁使用架線式電機車。(√)

  75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及突出礦井的礦長是本單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76對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時,煤層殘餘瓦斯含量大於8m3/t時,預抽區為無突出危險區。(×)

  77區域性防突措施主要有開采保護層和預抽煤層瓦斯兩種。(√)

  78突出礦井必須建立滿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麵永久瓦斯排放係統。(√)突出79區域預測結果應當由煤礦企業施工單位負責人批準確認。(×)

  80 佩戴自救器撤離危險區域時,如果感到吸氣幹熱且不舒服,可以脫掉口具吸氣或摘掉鼻夾吸氣。(×)

  81國發【2011】26號要求“十二五”期間,可以核準新建30萬噸/年以下的高瓦斯礦井、45萬噸/年以下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項目。(×)

  82各煤礦企業要健全以總工程師為首的瓦斯治理防止技術管理體係,配齊通風、抽采、防突、地質測量等專業機構和人員。(√)

  83實行瓦斯防止目標管理,重點產煤地區各級政府及企業要通過簽訂煤礦瓦斯防治目標責任書等有效方式,嚴格瓦斯防治和抽采利用技校考核,並加強相關統計工作。(√)

  84國家支持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大型煤礦企業以資產為紐帶,兼並重組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的小煤礦(√)

  85煤礦企業應編製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區域性防突治理技術方案,並報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備案後實施。(√)

  86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可以根據情況降低瓦斯等級。(×)

  87凡未經批準擅自揭露突出煤層,或誤揭露突出煤層的,要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

  88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監測監控,不需要與煤炭行業管理部分或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聯網。(×)

  89煤礦企業要嚴格按照國家關於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政策規定和煤礦災害治理的實際需求,科學合理的確定生產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報當地有關部門備案。(√)

  90專業服務機構為煤礦企業進行技術谘詢、安全評價等活動時,不對其提供的相關評價鑒定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91各地區應建立瓦斯事故隱患舉報獎勵製度,公布舉報電話,對舉報人給予獎勵,並依法保護舉報人權益。(√)

  92地方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把礦井抽采達標和防突能力作為約束性指標,嚴格按照標準組織核定礦井生產能力。(√)

  93煤礦發生瓦斯超限,要立即停產撤人,並比照事故處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實防範措施。(√)

  94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個月內發生2次瓦斯超限的礦井可以組織生產。(×)

  95凡一個月內發生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追查處理,或因瓦斯超限被責令停產整頓期間仍組織生產的礦井,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應提請地方政府予以關閉。(√)

  96發生造成人員死亡瓦斯事故的礦井必須停產整頓,停產整頓時限由礦井自己確定。(×)

  97凡發生較大以上瓦斯事故,且地質條件複雜、安全生產係統存在重大隱患、不能有效防範瓦斯事故的礦井,地方政府應依法予以關閉。(√)

  98在建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揭露煤層前,應建地麵抽采係統的高瓦斯礦井進入采區施工前,要建成地麵瓦斯采抽放係統並投入使用。(√)

  99所開采煤層瓦斯壓力超過規定限製、相鄰礦井同一煤層發生突出事故或鑒定為突出煤層,以及發生瓦斯動力現象等情況的礦井,都要及時進行瓦斯等級鑒定,鑒定完成前,可以按低瓦斯礦井進行管理。(×)

  100煤礦企業要健全瓦斯防治技術集成體係,加大安全科技投入,研究解決生產過程中的突出問題。(√)

  四、簡答題

  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

  1、什麼是突出煤層?

  答:突出煤層,是指在礦井井田範圍內發生過突出的煤層或者經鑒定有突出危險的煤層。

  2、什麼是突出礦井?

  答:突出礦井,是指在礦井的開拓、生產範圍內有突出煤層的礦井。

  3、區域綜合防突措施有哪些內容?

  答:(一)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

  (二)區域防突措施;

  (三)區域措施效果檢驗;

  (四)區域驗證。

  4、局部綜合防突措施有哪些內容?

  (一)工作麵突出危險性預測;

  (二)工作麵防突措施;

  (三)工作麵措施效果檢驗;

  (四)安全防護措施。

  5、井田地質報告應當提供煤層突出危險性的基礎資料內容是什麼?

  答:(一)煤層賦存條件及其穩定性;

  (二)煤的結構類型及工業分析;

  (三)煤的堅固性係數、煤層圍岩性質及厚度;

  (四)煤層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標;

  (五)標有瓦斯含量等值線的瓦斯地質圖;

  (六)地質構造類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態及其分布、水文地質情況;

  6、礦井有哪些情況應當立即進行突出煤層鑒定?

  答:(一)煤層有瓦斯動力現象的;

  (二)相鄰礦井開采的同一煤層發生突出的;

  (三)煤層瓦斯壓力達到或者超過0.74MPa的。

  7、突出礦井的巷道布置應當符合什麼要求和原則?

  答:(一)運輸和軌道大巷、主要風巷、采區上山和下山(盤區大巷)等主要巷道布置在岩層或非突出煤層中;

  (二)減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層的次數;

  (三)井巷揭穿突出煤層的地點應當合理避開地質構造破壞帶;

  (四)突出煤層的巷道優先布置在被保護區域或其他卸壓區域。

  8、突出礦井地質測量工作必須遵守哪些規定?

  答:(一)地質測量部門與防突機構、通風部門共同編製礦井瓦斯地質圖,圖中標明采掘進度、被保護範圍、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突出點的位置、突出強度、瓦斯基本參數及絕對瓦斯湧出量和相對瓦斯湧出量等資料,作為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和製定防突措施的依據;

  (二)地質測量部門在采掘工作麵距離未保護區邊緣50m前,編製臨近未保護區通知單,並報礦技術負責人審批後交有關采掘區(隊);

  (三)突出煤層頂、底板岩巷掘進時,地質測量部門提前進行地質預測,掌握施工動態和圍岩變化情況,及時驗證提供的地質資料,並定期通報給煤礦防突機構和采掘區(隊);遇有較大變化時,隨時通報。

  9、突出煤層的采掘作業應當符合哪些規定?

  答:(一)嚴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階采煤法及其他非正規采煤法;

  (二)急傾斜煤層適合采用偽傾斜正台階、掩護支架采煤法;

  (三)急傾斜煤層掘進上山時,采用雙上山或偽傾斜上山等掘進方式,並加強支護;

  (四)掘進工作麵與煤層巷道交叉貫通前,被貫通的煤層巷道必須超過貫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於5m,並且貫通點周圍10m內的巷道應加強支護。在掘進工作麵與被貫通巷道距離小於60m的作業期間,被貫通巷道內不得安排作業,並保持正常通風,且在放炮時不得有人;

  (五)采煤工作麵盡可能采用刨煤機或淺截深采煤機采煤;

  (六)煤、半煤岩炮掘和炮采工作麵,使用安全等級不低於三級的煤礦許用含水炸藥(二氧化碳突出煤層除外)。

  10、突出礦井的通風係統應當符合什麼要求?

  答:(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層前,具有獨立的、可靠的通風係統;

  (二)突出礦井、有突出煤層的采區、突出煤層工作麵都有獨立的回風係統。采區回風巷是專用回風巷;

  (三)在突出煤層中,嚴禁任何兩個采掘工作麵之間串聯通風;

  (四)煤(岩)與瓦斯突出煤層采區回風巷及總回風巷安設高低濃度甲烷傳感器;

  (五)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回風側不得設置調節風量的設施。易自燃煤層的回采工作麵確需設置調節設施的,須經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

  (六)嚴禁在井下安設輔助通風機;

  (七)突出煤層掘進工作麵的通風方式采用壓入式。

  11、各項防突措施按照什麼要求貫徹實施?

  答:(一)施工防突措施的區(隊)在施工前,負責向本區(隊)職工貫徹並嚴格組織實施防突措施;

  (二)采掘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防突措施的規定並有詳細準確的記錄。由於地質條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執行所規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區(隊)必須立即停止作業並報告礦調度室,經礦井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到現場調查後,由原措施編製部門提出修改或補充措施,並按原措施的審批程序重新審批後方可繼續施工;其他部門或者個人不得改變已批準的防突措施;

  (三)煤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應當每季度至少一次到現場檢查各項防突措施的落實情況。礦長和礦井技術負責人應當每月至少一次到現場檢查各項防突措施的落實情況;

  (四)煤礦企業、礦井的防突機構應當隨時檢查綜合防突措施的實施情況,並及時將檢查結果分別向煤礦企業負責人、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和礦長、礦井技術負責人彙報,有關負責人應當對發現的問題立即組織解決;

  (五)煤礦企業、礦井進行安全檢查時,必須檢查綜合防突措施的編製、審批和貫徹執行情況。

  12、防突技術資料的管理工作應當符合哪些要求?

  答:(一)每次發生突出後,礦井防突機構指定專人進行現場調查,認真填寫突出記錄卡片,提交專題調查報告,分析突出發生的原因,總結經驗教訓,提出對策措施;

  (二)每年第一季度將上年度發生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基本情況調查表(見附錄A)、煤與瓦斯突出記錄卡片(見附錄B)、礦井煤與瓦斯突出彙總表(見附錄C)連同總結資料報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三)所有有關防突工作的資料均存檔;

  (四)煤礦企業每年對全年的防突技術資料進行係統分析總結,提出整改措施。

  13、各類人員的培訓達到什麼要求方準上崗作業?

  答:(一)突出礦井的井下工作人員的培訓包括防突基本知識和規章製度等內容;

  (二)突出礦井的區(隊)長、班組長和有關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的培訓包括突出的危害及發生的規律、區域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防突的規章製度等內容;

  (三)突出礦井的防突員,屬於特種作業人員,每年必須接受一次煤礦三級及以上安全培訓機構組織的防突知識、操作技能的專項培訓。專項培訓包括防突的理論知識、突出發生的規律、區域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以及有關防突的規章製度等內容;

  (四)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和突出礦井的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應當接受煤礦二級及以上安全培訓機構組織的防突專項培訓。專項培訓包括防突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知識、突出發生的規律、區域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以及防突的規章製度等內容。

  14、根據煤層瓦斯參數結合瓦斯地質分析的區域預測方法應當按照哪些要求進行?

  答:(一)煤層瓦斯風化帶為無突出危險區域;

  (二)根據已開采區域確切掌握的煤層賦存特征、地質構造條件、突出分布的規律和對預測區域煤層地質構造的探測、預測結果,采用瓦斯地質分析的方法劃分出突出危險區域。

  (三)在上述(一)、(二)項劃分出的無突出危險區和突出危險區以外的區域,應當根據煤層瓦斯壓力P進行預測。如果沒有或者缺少煤層瓦斯壓力資料,也可根據煤層瓦斯含量W進行預測。

  15、采用本規定第四十三條進行開拓後區域預測時,還應當符合哪些要求?

  答:(一)預測所主要依據的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量等參數應為井下實測數據;

  (二)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量等參數的測試點在不同地質單元內根據其範圍、地質複雜程度等實際情況和條件分別布置;同一地質單元內沿煤層走向布置測試點不少於2個,沿傾向不少於3個,並有測試點位於埋深最大的開拓工程部位。

  16、預抽煤層瓦斯可采用的方式有哪些?

  答:地麵井預抽煤層瓦斯以及井下穿層鑽孔或順層鑽孔預抽區段煤層瓦斯、穿層鑽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順層鑽孔或穿層鑽孔預抽回采區域煤層瓦斯、穿層鑽孔預抽石門(含立、斜井等)揭煤區域煤層瓦斯、順層鑽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等。

  17、選擇保護層必須遵守哪些規定?

  答:(一)在突出礦井開采煤層群時,如在有效保護垂距內存在厚度0.5m及以上的無突出危險煤層,除因突出煤層距離太近而威脅保護層工作麵安全或可能破壞突出煤層開采條件的情況外,首先開采保護層。有條件的礦井,也可以將軟岩層作為保護層開采;

  (二)當煤層群中有幾個煤層都可作為保護層時,綜合比較分析,擇優開采保護效果最好的煤層;

  (三)當礦井中所有煤層都有突出危險時,選擇突出危險程度較小的煤層作保護層先行開采,但采掘前必須按本規定的要求采取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並進行效果檢驗;

  18、開采保護層區域防突措施應當符合哪些要求?

  答:(一)開采保護層時,同時抽采被保護層的瓦斯;

  (二)開采近距離保護層時,采取措施防止被保護層初期卸壓瓦斯突然湧入保護層采掘工作麵或誤穿突出煤層;

  (三)正在開采的保護層工作麵超前於被保護層的掘進工作麵,其超前距離不得小於保護層與被保護層層間垂距的3倍,並不得小於100m;

  (四)開采保護層時,采空區內不得留有煤(岩)柱。特殊情況需留煤(岩)柱時,經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並作好記錄,將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準確地標在采掘工程平麵圖上。每個被保護層的瓦斯地質圖應當標出煤(岩)柱的影響範圍,在這個範圍內進行采掘工作前,首先采取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

  20、采取各種方式的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時,應當符合什麼要求?

  答:(一)穿層鑽孔或順層鑽孔預抽區段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鑽孔應當控製區段內的整個開采塊段、兩側回采巷道及其外側一定範圍內的煤層。要求鑽孔控製回采巷道外側的範圍是:傾斜、急傾斜煤層巷道上幫輪廓線外至少20m,下幫至少10m;其他為巷道兩側輪廓線外至少各15m。以上所述的鑽孔控製範圍均為沿層麵的距離,以下同;

  (二)穿層鑽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鑽孔應當控製整條煤層巷道及其兩側一定範圍內的煤層。該範圍與本條第(一)項中回采巷道外側的要求相同;

  (三)順層鑽孔或穿層鑽孔預抽回采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鑽孔應當控製整個開采塊段的煤層;

  (四)穿層鑽孔預抽石門(含立、斜井等)揭煤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應當在揭煤工作麵距煤層的最小法向距離7m以前實施(在構造破壞帶應適當加大距離)。鑽孔的最小控製範圍是:石門和立井、斜井揭煤處巷道輪廓線外12m(急傾斜煤層底部或下幫6m),同時還應當保證控製範圍的外邊緣到巷道輪廓線(包括預計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輪廓線)的最小距離不小於5m,且當鑽孔不能一次穿透煤層全厚時,應當保持煤孔最小超前距15m;

  (五)順層鑽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鑽孔應控製的條帶長度不小於60m,巷道兩側的控製範圍與本條第(一)項中回采巷道外側的要求相同;

  (六)當煤巷掘進和回采工作麵在預抽防突效果有效的區域內作業時,工作麵距未預抽或者預抽防突效果無效範圍的前方邊界不得小於20m;

  (七)厚煤層分層開采時,預抽鑽孔應當控製開采的分層及其上部至少20m、下部至少10m(均為法向距離,且僅限於煤層部分)。

  第五十條 預抽煤層瓦斯鑽孔應當在整個預抽區域內均勻布置,鑽孔間距應當根據實際考察的煤層有效抽放半徑確定。

  21、采用直接測定煤層殘餘瓦斯壓力或殘餘瓦斯含量等參數進行預抽煤層瓦斯區域措施效果檢驗時,應當符合哪些要求?

  答:(一)對穿層鑽孔或順層鑽孔預抽區段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進行檢驗時若區段寬度(兩側回采巷道間距加回采巷道外側控製範圍)未超過120m,以及對預抽回采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進行檢驗時若回采工作麵長度未超過120m,則沿回采工作麵推進方向每間隔30~50m至少布置1個檢驗測試點;若預抽區段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區段寬度或預抽回采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回采工作麵長度大於120m時,則在回采工作麵推進方向每間隔30~50m,至少沿工作麵方向布置2個檢驗測試點。

  當預抽區段煤層瓦斯的鑽孔在回采區域和煤巷條帶的布置方式或參數不同時,按照預抽回采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和穿層鑽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檢驗要求分別進行檢驗;

  (二)對穿層鑽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進行檢驗時,在煤巷條帶每間隔30~50m至少布置1個檢驗測試點;

  (三)對穿層鑽孔預抽石門(含立、斜井等)揭煤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進行檢驗時,至少布置4個檢驗測試點,分別位於要求預抽區域內的上部、中部和兩側,並且至少有1個檢驗測試點位於要求預抽區域內距邊緣不大於2m的範圍;

  (四)對順層鑽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進行檢驗時,在煤巷條帶每間隔20~30m至少布置1個檢驗測試點,且每個檢驗區域不得少於3個檢驗測試點;

  (五)各檢驗測試點應布置於所在部位鑽孔密度較小、孔間距較大、預抽時間較短的位置,並盡可能遠離測試點周圍的各預抽鑽孔或盡可能與周圍預抽鑽孔保持等距離,且避開采掘巷道的排放範圍和工作麵的預抽超前距。在地質構造複雜區域適當增加檢驗測試點。

  22、采用間接計算的殘餘瓦斯含量進行預抽煤層瓦斯區域措施效果檢驗時,應當符合哪些要求?

  答:(一)當預抽區域內鑽孔的間距和預抽時間差別較大時,根據孔間距和預抽時間劃分評價單元分別計算檢驗指標;

  (二)若預抽鑽孔控製邊緣外側為未采動煤體,在計算檢驗指標時根據不同煤層的透氣性及鑽孔在不同預抽時間的影響範圍等情況,在鑽孔控製範圍邊緣外適當擴大評價計算區域的煤層範圍。但檢驗結果僅適用於預抽鑽孔控製範圍。

  23、在煤巷掘進工作麵和回采工作麵分別采用本規定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八條所列的工作麵預測方法對無突出危險區進行區域驗證時,應當按照什麼要求進行?

  答:(一)在工作麵進入該區域時,立即連續進行至少兩次區域驗證;

  (二)工作麵每推進10~50m(在地質構造複雜區域或采取了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以及其他必要情況時宜取小值)至少進行兩次區域驗證;

  (三)在構造破壞帶連續進行區域驗證;

  (四)在煤巷掘進工作麵還應當至少打1個超前距不小於10m的超前鑽孔或者采取超前物探措施,探測地質構造和觀察突出預兆。

  24、揭煤作業應當具有相應技術能力的專業隊伍施工,並按照什麼作業程序進行?

  答:(一)探明揭煤工作麵和煤層的相對位置;

  (二)在與煤層保持適當距離的位置進行工作麵預測(或區域驗證);

  (三)工作麵預測(或區域驗證)有突出危險時,采取工作麵防突措施;

  (四)實施工作麵措施效果檢驗;

  (五)掘進至遠距離爆破揭穿煤層前的工作麵位置,采用工作麵預測或措施效果檢驗的方法進行最後驗證;

  (六)采取安全防護措施並用遠距離爆破揭開或穿過煤層;

  (七)在岩石巷道與煤層連接處加強支護。

  25、工作麵地質構造、采掘作業及鑽孔等發生的各種現象主要有哪些方麵?

  答:(一)煤層的構造破壞帶,包括斷層、劇烈褶曲、火成岩侵入等;

  (二)煤層賦存條件急劇變化;

  (三)采掘應力疊加;

  (四)工作麵出現噴孔、頂鑽等動力現象;

  (五)工作麵出現明顯的突出預兆。

  26、可采用什麼方法預測煤巷掘進工作麵的突出危險性?

  答:(一)鑽屑指標法;

  (二)複合指標法;

  (三)R值指標法;

  (四)其他經試驗證實有效的方法。

  27、石門和立井、斜井揭穿突出煤層的專項防突設計至少應當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答:(一)石門和立井、斜井揭煤區域煤層、瓦斯、地質構造及巷道布置的基本情況;

  (二)建立安全可靠的獨立通風係統及加強控製通風風流設施的措施;

  (三)控製突出煤層層位、準確確定安全岩柱厚度的措施,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的鑽孔等工程布置、實施方案;

  (四)揭煤工作麵突出危險性預測及防突措施效果檢驗的方法、指標,預測及檢驗鑽孔布置等;

  (五)工作麵防突措施;

  (六)安全防護措施及組織管理措施;

  (七)加強過煤層段巷道的支護及其他措施。

  28、煤巷掘進和采煤工作麵的專項防突設計應當至少包括什麼內容?

  答:(一)煤層、瓦斯、地質構造及鄰近區域巷道布置的基本情況;

  (二)建立安全可靠的獨立通風係統及加強控製通風風流設施的措施;

  (三)工作麵突出危險性預測及防突措施效果檢驗的方法、指標以及預測、效果檢驗鑽孔布置等;

  (四)防突措施的選取及施工設計;

  (五)安全防護措施;

  (六)組織管理措施。

  29、 煤巷掘進工作麵采用超前鑽孔作為工作麵防突措施時,應當符合哪些要求?

  答:(一)巷道兩側輪廓線外鑽孔的最小控製範圍:近水平、緩傾斜煤層5m,傾斜、急傾斜煤層上幫7m、下幫3m。當煤層厚度大於巷道高度時,在垂直煤層方向上的巷道上部煤層控製範圍不小於7m,巷道下部煤層控製範圍不小於3m;

  (二)鑽孔在控製範圍內應當均勻布置,在煤層的軟分層中可適當增加鑽孔數。預抽鑽孔或超前排放鑽孔的孔數、孔底間距等應當根據鑽孔的有效抽放或排放半徑確定;

  (三)鑽孔直徑應當根據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和瓦斯情況確定,一般為75~120mm,地質條件變化劇烈地帶也可采用直徑42~75mm的鑽孔。若鑽孔直徑超過120mm時,必須采用專門的鑽進設備和製定專門的施工安全措施;

  (四)煤層賦存狀態發生變化時,及時探明情況,再重新確定超前鑽孔的參數;

  (五)鑽孔施工前,加強工作麵支護,打好迎麵支架,背好工作麵煤壁。

  30、煤巷掘進工作麵采用鬆動爆破防突措施時,應當符合什麼要求?

  答:(一)鬆動爆破鑽孔的孔徑一般為42mm,孔深不得小於8m。鬆動爆破應至少控製到巷道輪廓線外3m的範圍。孔數根據鬆動爆破的有效影響半徑確定。鬆動爆破的有效影響半徑通過實測確定;

  (二)鬆動爆破孔的裝藥長度為孔長減去5.5~6m;

  (三)鬆動爆破按遠距離爆破的要求執行。

  31、煤巷掘進工作麵水力衝孔措施應當符合什麼要求?

  答:(一)在厚度不超過4m的突出煤層,按扇形布置至少5個孔,在地質構造破壞帶或煤層較厚時,適當增加孔數。孔底間距控製在3m左右,孔深通常為20~25m,衝孔鑽孔超前掘進工作麵的距離不得小於5m。衝孔孔道沿軟分層前進;

  (二)衝孔前,掘進工作麵必須架設迎麵支架,並用木板和立柱背緊背牢,對衝孔地點的巷道支架必須檢查和加固。衝孔後或暫停衝孔時,退出鑽杆,並將導管內的煤衝洗出來,以防止煤、水、瓦斯突然噴出傷人。

  32、煤巷掘進工作麵水力疏鬆措施應當符合什麼要求?

  答:(一)沿工作麵間隔一定距離打淺孔,鑽孔與工作麵推進方向一致,然後利用封孔器封孔,向鑽孔內注入高壓水。注水參數應根據煤層性質合理選擇。如未實測確定,可參考如下參數:鑽孔間距4.0m,孔徑42~50mm,孔長6.0~10m,封孔2~4m,注水壓力13~15MPa,注水時以煤壁已出水或注水壓力下降30%後方可停止注水;

  (二)水力疏鬆後的允許推進度,一般不宜超過封孔深度,其孔間距不超過注水有效半徑的兩倍;

  (三)單孔注水時間不低於9min。若提前漏水,則在鄰近鑽孔2.0m左右處補打注水鑽孔。

  33、工作麵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必須包括哪兩部分內容?

  答:(一)檢查所實施的工作麵防突措施是否達到了設計要求和滿足有關的規章、標準等,並了解、收集工作麵及實施措施的相關情況、突出預兆等(包括噴孔、卡鑽等),作為措施效果檢驗報告的內容之一,用於綜合分析、判斷;

  (二)各檢驗指標的測定情況及主要數據。

  34、壓風自救係統應當達到什麼要求?

  答:(一)壓風自救裝置安裝在掘進工作麵巷道和回采工作麵巷道內的壓縮空氣管道上;

  (二)在以下每個地點都應至少設置一組壓風自救裝置:距采掘工作麵25~40m的巷道內、放炮地點、撤離人員與警戒人員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風道有人作業處等。在長距離的掘進巷道中,應根據實際情況增加設置;

  (三)每組壓風自救裝置應可供5~8個人使用,平均每人的壓縮空氣供給量不得少於0.1m3/min。

  35、工作麵突出危險性的判定方法有哪些?

  答:(一)當取出的岩芯中大部分長度在150mm以上,且有裂縫圍繞,個別為小圓柱體或圓片時,預測為一般突出危險地帶;

  (二)取出的lm長的岩芯內,部分岩芯出現20~30個圓片,其餘岩芯為長50~100mm的圓柱體並有環狀裂隙時,預測為中等突出危險地帶;

  (三)當lm長的岩芯內具有20~40個凸凹狀圓片時,預測為嚴重突出危險地帶;

  (四)岩芯中沒有圓片和岩芯表麵上沒有環狀裂縫時,預測為無突出危險地帶。

  36、采用突出預兆法預測工作麵岩石與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危險性時,具有什麼情況之一的,確定為岩石與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危險工作麵?

  答:(一)岩石呈薄片狀或鬆軟碎屑狀的;

  (二)工作麵爆破後,進尺超過炮眼深度的;

  (三)有明顯的火成岩侵入或工作麵二氧化碳(瓦斯)湧出量明顯增大的。

  37、在岩石與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危險的岩層中掘進巷道時,可以采取什麼措施?

  答:在岩石與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危險的岩層中掘進巷道時,可以采取鑽眼爆破工程參數優化、超前鑽孔、鬆動爆破、開卸壓槽及在工作麵附近設置擋欄等防治岩石與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

  38、在突出岩層內掘進巷道或揭穿該岩層時,必須采取什麼措施?

  答:在突出岩層內掘進巷道或揭穿該岩層時,必須采取工作麵突出危險性預測、工作麵防治岩石突出措施、工作麵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安全防護措施的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39、石門揭煤采用遠距離爆破時,必須製定哪些專項措施?

  答:石門揭煤采用遠距離爆破時,必須製定包括放炮地點、避災路線及停電、撤人和警戒範圍等的專項措施。

  40、煤巷掘進工作麵采用遠距離爆破時有什麼要求?

  答:煤巷掘進工作麵采用遠距離爆破時,放炮地點必須設在進風側反向風門之外的全風壓通風的新鮮風流中或避難所內,放炮地點距工作麵的距離由礦技術負責人根據曾經發生的最大突出強度等具體情況確定,但不得小於300m;采煤工作麵放炮地點到工作麵的距離由礦技術負責人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但不得小於100m。

  41、避難所應當符合什麼要求?

  答:(一)避難所設置向外開啟的隔離門,隔離門設置標準按照反向風門標準安設。室內淨高不得低於2m,深度滿足擴散通風的要求,長度和寬度應根據可能同時避難的人數確定,但至少能滿足15人避難,且每人使用麵積不得少於0.5m2。避難所內支護保持良好,並設有與礦(井)調度室直通的電話;

  (二)避難所內放置足量的飲用水、安設供給空氣的設施,每人供風量不得少於0.3m3/min。如果用壓縮空氣供風時,設有減壓裝置和帶有閥門控製的呼吸嘴;

  (三)避難所內應根據設計的最多避難人數配備足夠數量的隔離式自救器。

  42、對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進行檢驗時,應當根據經試驗考察確定的臨界值進行評判。在確定前可以按照什麼指標進行評判?

  答:可采用殘餘瓦斯壓力指標進行檢驗,如果沒有或者缺少殘餘瓦斯壓力資料,也可根據殘餘瓦斯含量進行檢驗,並且煤層殘餘瓦斯壓力小於0.74MPa或殘餘瓦斯含量小於8m3/t的預抽區域為無突出危險區,否則,即為突出危險區,預抽防突效果無效;也可以采用鑽屑瓦斯解吸指標對穿層鑽孔預抽石門(含立、斜井等)揭煤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進行檢驗,如果所有實測的指標值均小於表4的臨界值則為無突出危險區,否則,即為突出危險區,預抽防突效果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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