寬塘煤礦職業危害告知製度
寬塘煤礦職業危害告知製度
為了有效預防、控製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切實保護 職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製定本製度。
1、各單位應當為員工創造副惡化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2、經營管理部工資與在冊、新進礦的職工簽訂職業病危害勞動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職工,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未與在崗員工簽訂職業病危害勞動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的,應按國家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 相關規定與員工進行補簽。
職工在已簽訂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簽訂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勞動工資科應向員工如實告知所從事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所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並簽訂職業危害因素勞動變更職業危害因素告知補充合同。
4、對生產職業危害因素的地點,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製度、01manbe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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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救援和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5、安監處、礦工會應定期或不定期的對職業危害告知製度的實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知道,確保告知製度的落實。
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每年對員工進行職業危害預防控製的培訓、 考核,使每位員工掌握職業危害因素的預防和控製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