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不具備安全條件班組長有權拒絕開工
作者:新華社
2012-07-11 22:43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消息 (陳煒偉 朱立毅)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和中華全國總工會日前聯合製定印發了《煤礦班組安全建設規定(試行)》。規定明確,班組長有權檢查現場安全生產環境和職工安全作業情況,製止和處理職工違章作業,抵製違章指揮,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且自身無力解決時有權拒絕開工、停止作業。
規定還明確了班組長的其他權利,包括遇到險情時有在第一時間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的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並組織班組人員安全有序撤離;煤礦企業不得因此降低從業人員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規定指出,煤礦企業應當製定班組作業現場應急處置方案,明確班組長應急處置指揮權和職工緊急避險逃生權。煤礦企業應當加強班組應急救援知識培訓和模擬演練,班組成員應當牢固掌握防災、避災路線,增強自救互救和現場處置能力。煤礦企業每年必須對班組長及班組成員進行專題安全培訓,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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