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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馬堡煤業安全質量標準化組織機構、獎懲製度及管理辦法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2-07-12 14:12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山西馬堡煤業安全質量標準化組織機構、獎懲製度管理辦法

  2011年1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杜絕違章行為,防止各類02manbetx.com 的發生,保護廣大職工的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確保安全生產,根據煤礦安全01manbetx 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我礦安全生產規章製度,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檢查考核獎懲工作堅持以預防為主,及時發現和消除02manbetx.com 隱患,及時糾正影響煤礦安全生產的違法行為為目的。堅持安全監察與促進安全管理相結合、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采取日常檢查考核與集中檢查考核相結合、領導檢查考核與逐級檢查考核相結合、礦安監部門專業人員檢查考核與廣大幹部職工監督舉報考核相結合的方式。

  第三條 礦安全部門專業人員對檢查考核負主要責任,要按照本辦法規定行使獎懲職權,並及時向安全生產委員會、礦領導、安全生產會議彙報檢查考核獎懲情況。

  第四條管理、生產各部門和各區隊、組一方麵必須自覺接受並配合安全檢查工作,對查出問題的處理意見不得拒絕、阻撓。另一方麵又要一級查一級,自己查自己,對自己查出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實現安全生產的群查、群防、群治。

  第五條 每一個職工對02manbetx.com 隱患或者影響煤礦安全的違法行為有權向礦安監部門報告或者直接向礦領導舉報,對報告或舉報有功人員將給予獎勵。

  第六條 安全部門按照本辦法嚴格履行職責,不得徇私舞弊。任何部門和個人對安監部門及人員的違紀行為有權向上級領導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七條 礦成立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考核領導組(礦安全生產委員會),全麵負責檢查考核的領導工作。成員如下:

  主 任:礦長

  常務副主任:安全副礦長 工會主席

  副主任:總工程師各副礦長

  組 員:管理、生產各部門、各區隊負責人 安全質量標準化組人員

  第八條 領導組主要職責:

  1.組織製定和修訂檢查考核辦法,經領導組討論通過後公布實施。

  2.由礦長帶隊,每月組織二次集中的檢查考核工作。

  3.每月末召開一次檢查考評會,總結當月檢查考核工作,安排部署下月工作,討論決定獎罰並公布執行。

  4.檢查和評價安全質量標準化人員的工作。

  第三章 日常管理機構

  第九條 日常檢查考核工作的管理由安全副礦長負責,安全科具體管理。主要職責是:

  1.根據上級要求和生產實際製定每月檢查工作重點。

  2.具體組織每月二次的安全責任製和安全質量標準化大檢查。

  3.組織專職安監人員下井開展不間斷的安全監督檢查。

  4.接待和處理職工的安全問題舉報。

  5.負責檢查考核工作的信息處理,彙總、上報、保管檢查考核的各類信息,月工作總結報安全副礦長、礦長。

  6.具體組織每月領導組檢查考評會,將考評總結、下月工作安排及獎罰結果行文公布。

  第四章 安全特殊貢獻獎

  第十條 為加大確保安全的激勵機製,我礦實行安全特殊貢獻獎,獎勵對安全生產有突出貢獻的員工。

  第十一條 安全特殊貢獻獎的獲獎條件、金額如下:

  1.為安全生產和安全質量標準化提合理化建議,經實施後收到明顯效果的,獎勵500-5000元。

  2.采取果斷措施及時消除02manbetx.com 隱患,避免了事故的發生,或在搶救事故中有功者,獎勵2000-10000元。

  3.檢舉揭發他人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避免可能發生的事故的,獎勵200-500元。

  4.安全管理工作突出,年度內未發生任何事故的單位,年終給予1000-3000元的獎勵。

  5.領導組認為其他需要獎勵的工作和行為。

  第十二條 安全特殊貢獻獎由管理、生產各部門、各區隊根據本辦法提出申請報分管副礦長(總工程師)簽署意見,經檢查考核領導組(礦安全生產委員會)討論通過後由礦長頒發獎勵命令。

  第五章 安全獎

  第十三條 礦實行安全績效工資,其中包含安全獎。獎金額度根據每個崗位安全責任大小確定(噸煤費用包幹中包含安全獎),通過安全生產責任製、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考核掛鉤發放。

  第十四條 安全獎的考核發放規定如下:

  1.全月未發生各類事故,在各級安全生產責任製、安全質量標準化監察、檢查中嚴格執行規章製度,沒有發現任何違章違紀的安全問題,全額發放安全獎。

  2.發生責任死亡事故,全礦免發當月安全獎,責任領導和管理、生產各部門、各區隊免發三個月安全獎。責任人除名,涉及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問題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3.發生責任重傷事故,責任領導和管理、生產各部門、各區隊及責任人分別免發當月安全獎的20%、30%、50%、100%。

  4.發生一級非傷亡事故,全礦免發當月50%安全獎,責任領導和管理、生產各部門、各區隊免發當月安全獎。責任人除名,涉及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問題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5.發生二級非傷亡事故,全礦免發當月20%安全獎,責任領導、管理、生產各部門、各區隊免發當月50%安全獎,責任人免發二個月安全獎。

  6.發生三級非傷亡事故,全礦免發當月10%安全獎,責任領導、管理、生產各部門、各區隊免發當月30%安全獎,責任人免發當月安全獎。

  7.全礦全年杜絕上述任何事故,年底每名員工加發一個月安全獎,專職安全監察人員加發二個月安全獎。(上述事故等級評定依照國家規定執行。)

  8.在各級安全生產責任製、安全質量標準化監察、檢查中發現問題的實行經濟處罰,處罰方式是扣減當月安全績效工資。

  第六章 檢查與處罰管理

  第十五條 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安全生產質量標準化工作的檢查執行《安全生產檢查辦法》等礦發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各級領導、專職安監人員在各種形式的檢查中發現本辦法的規定的處罰行為和現象,必須對責任人和責任部門、區隊進行經濟處罰。處罰要堅持公正、公平、客觀的原則,維護執法的嚴肅性。處罰的方式是填發《安全檢查問題通知書》。樣式和填寫說明見附件一。

  第十七條 對查出的問題需要整改的責任部門、區隊要立即按照通知書的要求組織整改,排除安全隱患。簽發人要對整改情況進行複查並做好記錄,凡未按規定時間進行整改的,視問題性質按本辦法處以2-3倍的加重處罰。

  第十八條 管理、生產各部門、各區隊通過自查發現的問題也要逐級統計上報到安全科,礦對自查的問題不予經濟處罰。

  第十九條 所有員工都要監督執法的嚴肅性和公正性,對徇私舞弊、不負責任、消極怠工和不按規定處罰的檢查人員有權舉報,經調查核實的視情節輕重按礦規礦法處理。

  第二十條 安全科每月對處罰情況進行統計彙總,報當月檢查考核領導組例會(安委會)討論決定後由安全科行文公布。

  第二十一條 對責任人直接給與經濟處罰的,財務部門可據此扣發安全績效工資。處罰管理、生產各部門、各區隊等責任單位的,要由責任單位落實到責任人頭上,名單報財務部門扣發安全績效工資。未落實到責任人頭上的,一律扣發單位負責人的安全效益工資。

  第七章 一般罰則

  第二十二條 管理、生產各部門、各區隊檢查發現下列問題的處罰標準如下:

  1.未完成上級布置的安全工作,處罰責任人50-100元,單位負責人20-80元。

  2.安全責任製落實有明顯差距,處罰責任人50-100元,單位負責人20-80元。

  3.不按規定填寫各種規定的安全記錄,每發現一次,處罰責任人20元,單位負責人10元。

  4.未按要求及時傳達學習上級安全文件,處罰單位負責人20元。

  5.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蠻幹,處罰責任人50-200元。

  6.當班脫崗、當班飲酒、擅自離崗或做與工作無關事情,處罰責任人100-200元,單位負責人50-100元。

  7.未按規定佩戴防護用品和著裝下井,處罰責任人50元,單位負責人20元。

  8.安全生產工作信息不暢、反饋不及時,處罰責任人50元,單位負責人20元。

  9.發現設備隱患隱瞞不報,處罰責任人100-200元,單位負責人50-100元。

  10.發生打架或黃賭毒問題,不管誰的責任,每人處罰100-200元,單位負責人100元。

  11.發現應持證上崗未持證的,處罰責任人100元,單位負責人30元。

  12.井下發現煙、火攜帶者以及酒後下井者,處罰責任人500元,單位負責人200元。

  13.井下安全員發現問題必須協助采掘(采煤)隊當班處理,當班處理不了的,出井向調度室彙報,如不彙報,處罰安全員100元。

  14.井下各工種人員(包括安全員、瓦斯員)要嚴格執行手拉手交接班製度,提前出井者處罰100元,單位負責人50元。

  15.井下發現嚴格禁止下井人員下井或嚴格禁止下井物品等下井,每發現一處(人、次)處罰當班驗身員200元,單位負責人100元。

  16.班前會議必須每班召開,並做好記錄。如發現一次未開處罰跟班隊長100元,無記錄處罰50元;當班瓦斯員、安監員未參加處罰50元。

  17.發現井下不戴安全帽或隨意在井下躺臥睡覺者,處罰責任人50-100元,單位負責人20-50元。

  18.發現井下吸煙者,處罰1000元,並開除出礦。

  19.發現炸藥.雷管丟失,處罰當班1000-2000元,處罰區、隊負責人200-500元;責任人處罰1000元並開除出礦,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20.發現電纜及電氣設備丟失,處罰當班500-1000元,處罰區、隊負責人100-200元;責任人處罰500元並開除出礦,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21.發現鏈環、插銷、刮煤棒及設備配件丟失,處罰當班200-500元,處罰區、隊負責人100-200元;責任人處罰200-500元,數量巨大者加倍處罰並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22.發現礦井設備、設施被破壞,處罰當班500-2000元,處罰區、隊負責人100-500元;責任人處罰500-2000元,情節嚴重者開除出礦,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23. 發現井下私自打開礦燈閉鎖裝置的,損壞礦燈閉鎖,處罰50-100元。

  24.不履行交接班手續,提前出班或推後接班者,處罰50-100元,處罰單位負責人30-50元。

  25.下井未佩帶自救器者,處罰責任人100元,處罰單位負責人30-50元。

  第八章 專業罰則

  第二十三條 采掘各區隊檢查發現下列問題的處罰標準如下:

  1.各施工點無施工措施、無作業01manbetx 、未經批準私掘亂采處罰1000元至10000元。處罰礦主管人員100-500元。

  2.主運輸大巷和回風大巷必須按中線開掘進,要求中線偏差正負10cm,腰線偏差不超過正負30cm,如巷道不夠規格或超寬、超高都要扣減進尺,並處罰采掘(采煤)隊1000-2000元。處罰礦主管人員100-200元。

  3.放炮工作麵沒有設專人放警戒,沒有另外加放炮指示標誌,處罰采掘(采煤)隊200-500元。

  4.煤裏發現夾雜2個以上雷管,處罰各采掘(采煤)隊每個300元。

  5.發現放炮裝藥時未充填炮泥,處罰采掘(采煤)隊200元。

  6.巷道支護要按作業01manbetx 要求支護,最大控頂距不得超過3m,主運輸大巷lm一架有腿棚,回風巷每1.5m一架無腿棚,當班必須支好,發現每缺一架棚處罰采掘(采煤)隊200元。處罰礦主管人員20元。

  7.掘進巷道的密閉工程必須及時,在前一個聯絡眼打通後,後一個聯絡眼必須密閉(用磚砌牆,黃土,水泥抹麵)回采永久密閉要求在45天完成,要求兩道“三七”牆體,間隔50cm,中間夾50cm厚的黃土,在巷道兩幫、頂、底必須開30cm深的槽體,保證密閉牆不漏風。采掘工作麵的臨時密閉必須用磚砌“二四”牆,黃土,水泥抹麵。發現密閉不及時或不按規格密閉處罰采掘(采煤)隊1000-2000元。處罰礦主管人員50-100元。

  8.發現未按規定掘進到位後就回采,處罰采掘(采煤)隊1000-2000元。處罰礦主管人員100-200元。

  9.發現回采工作麵的浮煤超過5%,,處罰采掘(采煤)隊500元。處罰礦主管人員50-100元。

  10.煤場發現有40公斤以上的大塊石頭,每個采掘(采煤)隊處罰200元。

  11.發現主井筒、運輸大巷煤塵大,煤壁、電纜、設備粉塵大,處罰采掘(采煤)隊500-1000元。處罰礦主管人員100-200元。

  12.發現各硐室、各皮帶頭未按規定設置配備消防器材、工具就開工作業,處罰采掘(采煤)隊200-500元。處罰礦主管人員20-50元。

  13.發現井下各采掘(采煤)隊未按規定配備三盞備用礦燈,缺一盞處罰采掘(采煤)隊200元。

  14.支護不符合作業01manbetx 要求,支護數量不足,質量差,每處處罰采掘(采煤)隊200-300元。處罰礦主管人員20-50元。

  15.回采工作麵兩個安全出口不暢通,無支護,處罰采掘(采煤)隊100-300元。處罰礦主管人員20-50元。

  16.不按作業規程施工,巷道工程質量差,處罰采掘(采煤)隊500-2000元。處罰礦主管人員50-100元。

  17.回采工作麵超前切眼貫通後,沒有在24小時內及時密閉,處罰采掘(采煤)隊100-300元。處罰礦主管人員50-100元。

  18.巷道掘進沒有按作業規程規定的距離開掘聯絡貫眼,處罰采掘(采煤)隊100-300元。處罰礦主管人員50-100元。

  19.發現倒車硐的距離小於50m,深度大於6m, 處罰采掘(采煤)隊200元。處罰礦主管人員20元。

  20.掘進巷道聯絡貫眼貫通後,上一貫眼沒有在24小時內及時密閉,處罰采掘(采煤)隊100-300元。處罰礦主管人員50-100元。

  21.掘進工作麵沒有按規定進行探放水,探放水記錄不完善,處罰采掘(采煤)隊100-300元。處罰礦主管人員50-100元。

  22.回采工作麵每一刀采完後,頂煤沒有回收幹淨,處罰采掘(采煤)隊200-1000元。處罰礦主管人員50-100元。

  第二十四條 檢查發現通風、瓦斯、粉塵防治工作存在下述問題的,處罰標準如下:

  1.無故停止主扇運轉,處罰責任人500-2000元,單位負責人100-200元。

  2.主扇機房衛生差,消防器材不齊全,處罰責任人50-100元,單位負責人20-50元。

  3.主扇機房各種圖紙、製度、記錄不完善,每缺一項處罰責任人50元,單位負責人30元。

  4.各用主扇(電機)損壞不及時修理,處罰責任人100-200元,單位負責人50-100元。

  5.礦井的有效風量率低於85%,處罰責任人500-1000元,單位負責人200-500元。

  6.沒有按規定按時測風,沒有填報測風牌板和測風報表,每缺一項處罰責任人200-500元,單位負責人100-200元。

  7.沒有及時調風、配風,造成工作麵出現微風、無風現象,處罰責任人500-1000元,單位負責人200-500元。

  8.局扇位置不合理或出現循環風,處罰責任人500-1000元,單位負責人200-500元。

  9.局扇未實行“風電閉鎖”, 處罰責任人100-200元,單位負責人50-100元。

  10.必須使用阻燃風筒,使用非阻燃風筒者每一米處罰責任單位50元。

  11.局扇時開時停,處罰責任人100-200元,單位負責人50-100元。

  12.風筒末端到工作麵的距離大於作業規程規定,每缺1米,處罰責任人50元,單位負責人50元。

  13.風筒末端20米以外有破口,每有一處罰責任人50-100元,單位負責人50-100元。

  14.風筒接頭不嚴密或吊掛不符合規定或拐死彎,每有一處,處罰責任人50元,單位負責人50元。

  15.通風設施工程沒有按時完成,處罰責任單位500元。

  16.通風設施質量差(如漏風、密閉不掏槽、牆麵有裂縫、構築材料不符合要求等),每有一項,處罰責任單位200-500元。

  17.通風瓦斯檢測儀器沒有定期檢修和校正而繼續使用,每發現一台,處罰責任人200元,單位負責人100元。

  18. 如發現隨意亂拆牆、風橋者一次處罰200-500元。

  19.各工作麵風袋必須吊掛整齊,風袋口距工作麵小於5米,風袋質量要求為600mm橡膠風袋,如不合格處罰責任單位300元。

  20.采掘工作麵和其它作業地點出現空班、漏檢、瓦斯超限作業、瓦斯積聚(沼氣濃度達到2%以上,體積達以0. 5立方米,八小時未處理)現象,每發現一項,處罰作業隊組、有關部門及瓦斯員各200-2000元,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21.沒有按規定進行瓦斯巡回檢查,每缺一次,處罰瓦斯員100元。

  22.不執行”一炮三檢”製度,無”一炮三檢”記錄,處罰瓦斯員100元。

  23.瓦斯檢查沒有做到”三對口”(即井下瓦斯牌板、檢查員記錄手冊、瓦斯班報三者一致)或沒有填寫牌板、記錄、報表、沒有交接班簽字,每有一項處罰瓦斯員100元。

  24.沒有定期灑水,井筒、大巷幹燥,煤塵大,處罰責任單位200元。

  25.主要運輸大巷沒有定期(一年)衝刷粉塵,處罰責任單位500-1000元。處罰礦主管人員100元。

  26.燈房各種製度,記錄不完善,每缺一項處罰有關部門及責任人各50元。

  27.燈房衛生差、消防器材不齊全,每有一條不符合規定處罰有關部門及責任人各50元。

  28.變電室衛生差、設備有灰塵、油垢或漏油、消防器材不齊全,每有一條不符合要求,處罰有關部門及責任人各50元。

  29.變電室內各種保護裝置不完善,每缺一項,處罰有關部門及責任人各50元。

  30.變電室各種圖紙、製度、記錄不完善,每缺一項,處罰有關部門及責任人各50元。

  31.井上下通訊不暢通,處罰有關部門及責任人各100兀。

  32.不遵守01manbetx ,井下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電纜和電線,處罰操作人員50元。

  33.非專職人員或非值班電氣人員擅自操作電氣設備,處罰50元。

  34. 要求各采掘工作麵的機電設備必須安裝整齊,開關,風機要上架,電纜電線要吊掛整齊,高度不低於1.8m,每3m吊掛一個電纜鉤。如電器設備缺一個擋板,彈簧墊、密封圈、壓線板等視為失爆,每一處處罰責任部門500元。

  35.開關、風機如發現一台不上架處罰責任部門100元。

  36.電纜線有”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每有一處,處罰有關部門及責任人各100元。

  37.開關無閉鎖(或失效)、防爆麵未塗凡士林、接線工藝差,每有一項,處罰有關部門及責任人各50元。

  38.各種聲、光聯絡信號不完善、不靈敏,處罰有關部門及責任人各50元。

  39.各類電機沒有風葉、風罩,處罰有關部門及責任人各50元。

  40.機電設備如有損壞必須在24小時內修複,否則處罰責任部門300元。如人為損壞丟失設備,兩倍賠償。

  第二十五條 檢查發現提升、運輸工作存在下述問題的,處罰標準如下:

  1.主提升機房及人車房衛生差,消防器材不齊全,處罰有關部門及責任人各50元。

  2.主提升機房及人車房各種圖紙、製度、記錄不完善,每缺一項,處罰有關部門及責任人各50元。

  3.提升鋼絲繩沒有按規定定期檢查、更換,處罰有關部門及責任人各200-500元。

  4.提升絞車製動係統不完善,每缺一項,處罰有關部門及責任人各200元。

  5.提升信號不齊全,不靈敏,每缺一項,處罰有關部門及責任人各100元。

  6.提升安全保護裝置(過卷、過速、限速等)不完善,每缺一項,處罰有關部門及責任人各200元。

  7.絞車司機工作粗心,不負責任,造成事故,處罰500-1000元,情節嚴重者,開除出礦,並追究刑事責任。

  8.提升串車未掛保險繩,處罰有關部門及責任人各100元。

  9.運輸小絞車戧壓杠不全,處罰有關部門及責任人各50元。

  10.運輸小絞車附近衛生差,處罰司機30元。

  11.不用聯絡信號聯絡運輸,處罰當事人50元。

  12.主井提升時,嚴禁蹬鉤、蹬皮帶、行人注意安全,否則處罰200元。

  13.在大巷蹬皮帶者,處罰50元。

  14.摘掛鉤人員不檢查礦車連接情況、鋼絲繩磨損情況而造成事故,處罰200-500元,造成人身事故的加重處理。

  第二十六條 檢查發現爆破材料及爆破作業工作存在下述問題的,處罰標準如下:

  1.爆破材料庫保管員及看守員脫崗一次,處罰100元。

  2.雷管未編號,處罰保管員100元。

  3.沒有履行火工品審批手續,擅自發放,處罰部門單位負責人和保管員各200-1000元,情節嚴重者追究刑事責任。

  4.雷管、炸藥沒有分開運送,處罰運送員100元。

  5.運送雷管沒有用絕緣袋裝,裸露運送,處罰運送員100-200元.

  6.運送人員對所領的火工品沒有及時入井,無故在途中逗留,處罰200元。

  7.運送人員擅自超量領取火工品又未及時清退,並在箱外存入,處罰200元。

  8.工作麵雷管、炸藥亂扔、亂入、混放,發現一次罰爆破工100-200元。

  9.雷管、炸藥箱破爛沒有及時更換,處罰作業隊組及責任人各100元。

  10.雷管、炸藥箱沒有按規定分開一定距離存放;沒有放在頂板完好、避開機械、電氣設備的地點或爆破警戒線以外的地點,每有一項不合格,處罰作業隊組及責任人各100元。

  11.放炮器缺壓線螺母、接小線處罰200元。

  12.放炮器缺螺絲或隨意在井下更換電池處罰100元。

  13.不使用放炮器放炮,處罰爆破員500元。

  14.放炮不使用炮土或水泥泥,處罰爆破員300元。

  15.放炮不設置警戒,不發出信號,處罰爆破員及隊長各300元。

  16.起爆點到爆破點的距離小於作業規程規定,處罰爆破員100元。

  17.放炮母線與電纜.電線.信號線混掛在一起,處罰爆破員100元。

  18.爆破工不隨身攜帶放炮器手把,處罰100元。

  19.井下不處理”瞎炮”, 處罰爆破工200元。

  20.爆破員不按照01manbetx 和作業規程執行,違章操作,每發現一項,處罰100-200元。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未作明確規定或規定有明顯問題的在實際執行中不斷補充和修訂完善。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經礦安全生產委員會討論通過後正式頒布實施。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歸礦安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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