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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柳林王家溝煤業綜合管理製度彙編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2-07-12 16:50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第一部分 生產管理係統管理製度

  安全生產責任製度

  為了加強全礦的安全生產管理,深入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安全生產工作方針,牢固樹立“用心做事”核心理念和“從零開始,向零奮鬥”安全理念,落實和明確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保障員工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搞好安全生產,根據《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範、標準的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製度

  一、各單位負責人是本單位的安全第一責任人,按“誰主管,誰負責”、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對安全生產負全麵領導責任。負責組織製定本單位的安全目標及長遠發展規劃,定期召開安全生產辦公會議,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出現的問題、隱患等。

  各單位負責人是自己分管工作範圍內的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分管工作範圍內的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

  二、安全生產人人有責,按有崗必有責,有責必落實原則,各隊組、各科室,都應在各自不同的工作崗位上,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政策、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對安全工作密切配合,互相扶持。

  三、各級領導和員工有責任和義務參加各種安全管理(技術)的教育和培訓,不斷提高自身的安全生產意識和安全生產工作能力,從而有效地遏製02manbetx.com 的發生。

  四、安檢站、培訓中心負責管理者和員工的安全教育工作。

  五、安監站負責貫徹落實上級部門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礦各項安全管理規定;負責組織開展安全檢查;負責權限範圍內的各類安全02manbetx.com 的調查與處理;負責對本礦各級人員和各職能部門安全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監察。對安全職責履行好的應予以表彰和獎勵,對不負責任、失職造成02manbetx.com 的,應按本規定分清責任進行追究。

  六、保衛科是礦消防工作的業務主管部門,對易燃易爆的重點防火要害部門,必須建立健全各項管理製度,按規定配齊消防器材,並管理到位。

  七、各級領導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和管理權限內,負責組織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部門的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企業的規章製度。在計劃、布置 、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工作的同時,必須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八、各部門領導人員除應履行本製度中所列的安全職責外,還應及時完成上級或主管領導臨時交辦的安全工作任務,並對所屬部門人員履行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九、違犯上級及礦委有關規定的按上級及礦委有關規定執行。由於安全生產責任製不落實造成傷亡02manbetx.com 或重大經濟損失者,除對責任人追究行政處罰和經濟處罰外,並追究刑事責任。

  十、各單位按照本製度必須建立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安全辦公會議製度

  根據《煤礦安全01manbetx 》規定,為了能及時收集礦井安全信息,傳達上級安全決議,及時解決處理有關安全問題,組織有關部門抓好安全工作,把安全工作落實到實處,確保礦井安全,特製定本製度。

  一、安全辦公會是傳達貫徹上級安全生產指示精神,研究解決全礦全隱患的重要會議,安全辦公會隻準安排、研究與安全質量有關的事項或問題,與安全無關的事宜不得在安全辦公會上提出,對查出的一般安全質量問題,不在安全辦公會上通報,但必須嚴格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製度執行。

  二、安全辦公會由礦長主持,礦長有事外出,由全安副礦長主持,每周日的晚上19:00時準時召開,特殊情況另行通知。礦領導及各科室各隊組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必須參加會議。

  三、安全辦公會會議議程:

  1、安檢站通報上次周問題整改落實情況。

  2、各小組彙報周檢所查問題,按“三定”原則整改。

  3、研究其它重要安全問題,必須有議有決。

  4、公司領導作指示安排。

  四、安全辦公會會議具體要求:

  1、每周日參加安全辦公會議人員必須帶筆記本和筆,否則每人次罰款50元。

  2、對無故不參加安全辦公會議者每次罰款50元,並在安全辦公會議上通報,安檢站負責專人對每周安全辦公會議及時寫出會議紀要,並在星期一早上調度會上下發給礦領導及有關隊組。

  3、各隊組負責人必須陪同檢查,否則對各隊負責人罰款50元。質量標準化打分低於90分,每少一分對該隊罰款100元。

  4、因檢查人員工作不認真、檢查不到位,在本班檢查後8小時內出現事故,對檢查人員進行罰款。

  5、凡是安全辦公會上研究安排的工作,有異議和困難時,有關部門、隊組可以提出,經礦委領導研究決定的問題,由安檢站以指令書的形式下發到相關部門和各隊組必須按時完成,並由安檢站跟蹤監督落實,下次辦安全辦公公會由安檢站通報上次研究的問題落實情況。

  五、會議紀律:

  1、安全辦公會上首先由安檢站點名,科室、隊組第一責任者有事必須向礦長請假,且必須以書麵形式請假,礦長批假簽字後交安檢站備案,並安排副科長、副隊長參加,否則按曠會論處。會上對無故曠會者罰款30元,遲到、早退者罰款10元。

  2、安全辦公會上所通報情況由安檢站做詳細記錄,並負責形成安全辦公會議紀要,並下發給有關領導及相關科室及隊組。

  安全生產調度例會製度

  為了更好貫徹執行及安全工作意見和貫徹執行上級安全指令,有組織地參加安全生產調度例會,特製定本製度。

  1、安全生產調度會議為礦長每天早上8:00準時召開,由調度室負責組織通知,調度做好傳達工作。

  2、下列人員必須參加會議:礦領導、調度主任、安監站長、生產隊組領導及輔助隊組領導、通風科長、機電科長、技術科長、質標辦主任,等管理負責人員。

  3、各單位的負責人因事不能參加安全調度會議的,必須事先向礦長,並經批準後,方才有效,否則,按無故不參加會議處罰。

  4、各單位的負責人收聽安全生產調度會議後,必須及時把有關精神傳達到員工中去。

  5、凡是規定要求參加安全調度會議的人員不經批準擅自不參加的,每次罰款20元。

  安全指揮中心管理製度

  (一)安全指揮中心職責

  1、負責上級安全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指令的貫徹落實;

  2、負責本礦安全生產年度規劃、計劃及安全費用計劃的編製和落實;

  3、負責對本礦安全事項進行審核;

  4、負責礦井各類安全隱患的排查和信息處理;

  5、負責隱患處理的督查落實;

  6、在發現重大安全隱患危及礦工安全和財產安全時,有權責令其立即停工或停產,並按規定處置上報;

  7、負責對造成重大安全隱患或發生非死亡事故的事項,組織事故(事件)調查,做出最終處理決定,並督辦處理結果的落實;

  8、負責安全結構工資的考核和安全抵押基金的考核兌現。

  (二)安全指揮中心各科室職責

  1、安全監控中心職責

  充分利用監控信息平台,對井上(下)各係統及要害部位的安全運行狀態進行24小時不間斷監控,發現異常時,及時報告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同時報信息處理科,信息處理科根據領導批示或工作職責,責成相關班隊、科室處理。

  2、安全檢查科職責

  對礦井所有係統及施工現場進行全天候全麵檢查,並對重點事項進行重點檢查,發現問題現場提出處置指令,並提交信息科跟蹤處理。

  3、信息處理科職責

  對安全監控中心和安全檢查科上報的信息進行分類上報,並進行03manbetx ,提出處置指令,通知相關部門進行處置(指令要明確:處理部門、負責人、時限、標準等),同時提交督查落實科督辦落實。

  4、督查落實科職責

  (1)對信息處理科提交事項和監控中心安排事項完成情況進行督辦;

  (2)對未按時按標準完成指令的隊組進行責任追查和責任追究。

  (3)對造成重大安全隱患或發生非死亡事故的單位進行事件(事故)追究處理;

  (4)對礦井安全費用計劃的落實進行督辦,並對未安全按標準要求完成事項進行督查處理。

  (5)對全礦月度安全結構工資進行初步考核,對安全抵押基金運行情況進行考核,並依據有關規定擬定獎懲辦法。

  5、安全技術科職責

  (1)負責有關安全事項技術審查和審核;

  (2)對全礦井各隊組提供技術服務,解決安全技術方麵的問題;

  (3)參與事件(事故)的調查處理,對涉及安全技術問題提出終結意見。

  (三)安全指揮中心生產調度管理製度

  第一條 安全生產調度職責

  (一) 貫徹黨和國家的安全方針和政策,搞好安全,生產,調度指揮。

  (二) 在礦長、生產副礦長的領導下,根據年度作業計劃對各生產隊、組、提升運輸及直接輔助生產的崗位實行統一調度指揮,認真組織日常生產,完成和超額完成生產任務。

  (三) 組織召開安全生產調度會。

  (四) 當好領導參謀,及時抓好信息反饋,使領導心中有數,準確指揮生產。

  (五) 掌握生產任務完成情況和生產動態,認真03manbetx 生產中存在的問題,填寫原始記錄,並按時間向分管領導和礦長報告。

  (六) 掌握各隊組的工時利用,督促完成生產任務。

  (七) 掌握井上、下各生產環節情況,保證各環節有機聯係,相互銜接,正常運行。

  (八) 及時掌握井下各采掘工作麵的地質條件變化情況,嚴抓原煤質量管理的各道工序,保證煤炭質量。

  (九) 負責整理生產調度資料,妥善保存。

  (十) 按時參加生產例會。

  (十一) 完成礦領導交辦的臨時性任務。

  第二條 礦領導值班製度

  (一) 礦領導實行24小時值班製,每班有一名主要領導幹部值班、帶班,並配備一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作副值班。

  (二) 值班的礦領導是當日礦井生產和安全工作的全權指揮者和組織者,在生產行政管理上,有權指揮一切,各單位必須服從,否則影響生產要追查責任,其主要任務是:

  1. 全麵負責當天生產調度指揮,及時解決生產上存在的一切問題,保證正常生產,做到全麵,安全地完成當日生產任務。

  2. 掌握安全生產動態,發現問題及時指示值班調度員組織有關部門派人迅速處理,必要時親臨現場指揮,以保證正常生產。

  3. 綜合03manbetx 當日安全生產情況,總結經驗教訓,當日遺留問題認真向下班交待,遇到需要研究解決的問題,通知生產調度中心主任,提到生產碰頭會上解決,問題要條條落實,不準推諉不辦。

  4. 03manbetx 完不成任務的原因,追查處理互相扯皮影響生產的問題,對基層請示解決的問題,要及時處理。

  5. 對值班當日發生的事故,負責組織和指揮搶救,嚴格按照“四不放過”原則一追到底,找出事故責任,並作出處理意見。

  6. 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做好值班記錄。

  第三條 調度彙報製度

  1、調度彙報是煤礦生產調度指揮的必要手段,是上級單位了解下屬單位情況的有效途徑。

  2、各基層生產單位每班將生產情況向生產調度中心彙報三次。

  3、發生重大事故時,要將事故發生的有關情況及時向礦領導和上級主管部門進行彙報。

  4、調度彙報的原始材料要收集整理妥善保管。

  第四條 調度交接班製度

  (一) 生產調度中心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崗位責任製,堅守工作崗位,堅持八小時工作製。

  (二) 所有工作人員上班一律提前十分鍾報到,並做好以下幾點:

  1. 在交班前對當班生產情況進行認真的分析總結,填寫好調度日誌和交接班製度。

  2. 當班發生的問題要將處理結果作好記錄,正在解決和未解決的問題要進行詳細交班,具體做到“五交清”。

  交清當班任務完成情況,並說明產量超欠原因。

  交清完成情況和各類事故,重點工程和關鍵部位的變化情況。

  交清領導指示、上級通知、通報的貫徹執行情況。

  交清正處理和待處理的工作詳細內容。

  交清下一班生產任務和可能出現情況。

  3. 接班調度要認真聽取交班調度所交待的情況,仔細查看調度日誌和其它方麵的記錄,並在交接班薄上簽字。

  (三) 坐台調度員交接班要履行手續,填寫交接班日誌,內容包括計算機等的工作情況,機房衛生,接班人發現交班者留有問題未處理或隱瞞問題時有權拒絕接班並報值班主任。

  第五條 調度資料保管製度

  1. 班、日調度記錄要保持三年以上。

  2. 調度日報、旬報與文字分析保存一年以上。

  3. 上級調度通知、通報、傳真電文和本單位下達的調度通知、通報和傳真電文原稿要保存二年以上。

  4. 月度及月度以上的生產簡報,調度台帳和專題報告要保存5年以上。

  5. 死亡記錄,重大非傷亡事故專項記錄,非傷亡事故分析綜合統計以及年度生產簡報,作永久性保存資料。

  6. 生產調度中心要建立保密製度,各項生產、安全數據,經有關領導批準,方可按渠道對外公布。

  技術科內部管理製度

  (一) 技術礦長或技術科長按時組織對作業01manbetx 措施的編製內容進行複審。

  (二) 工作麵安裝、初次放頂、工作麵回撤、過斷層、過老硐等《作業01manbetx 》或技術措施,技術副礦長組織技術科和相關人員進行會審。

  第一條 采煤技術管理

  (一) 礦井必須開展正常礦壓觀測工作,新水平、新采區、新工藝必須組織礦壓觀測,並提交礦壓觀測報告,總結初次來壓的強度、步距等礦壓規律。

  (二) 礦井技術科必須備有采煤工作麵動態圖,每次收集工作麵資料須收尺並及時填圖,遇地質構造時必須及時填圖。

  (三) 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應用,由專業技術負責人組 織技術論證,按規定程序報批,總結應用效果,並存檔。

  (四) 在堅持“一工程一措施”的基礎上,凡掘進工作麵遇條件變化時(斷層、構造帶、過老硐、岩巷揭露煤層、改變支護形式等)必須編製安全技術措施,並報技術副礦長批準後,方可施工。

  (五) 凡新煤係、新水平、區域、采區設計、開拓延深工程以及《煤礦安全01manbetx 》規定須報公司批準的技術性文件,經技術副礦長簽字批準後,報公司審批。

  (六) 凡“三新”技術的推廣與應用,經技術副礦長審查批準後方可實施。

  第二條 圖紙、資料借閱和保管製度

  (一) 應設專職技術資料管理人員,借閱圖紙資料應履行借閱手續,閱後及時歸檔,不得損壞和丟失。

  (二) 重要圖紙和資料及計算機上的公用資料必須在礦檔案室要有備份。

  (三) 礦井技術資料要嚴格執行保密製度,資料確需外借、調閱,必須經技術副礦長批準。

  采掘工作麵作業規程編製內容與要求

  第一條 作業規程的編製依據:

  (一) 經過審批的礦井施工圖設計;

  (二) (經過審批的采麵)設計、工作麵設計;

  (三) 經過審批的采麵地質報告、工作麵地質說明書、相關地質預測預報和素描資料;

  (四) 工作麵煤質預測報告;

  (五) 工作麵技術裝備;

  (六) 《煤礦安全規程》、《01manbetx 》、《煤炭工業技術政策》、《公司生產技術管理若幹規定》、《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考核評級辦法實施細則彙編》、《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實施細則》及各工種勞動定額。

  (七) 相關管理製度,如工作麵交接班製度、機電設備維修保養製度、“一通三防”管理製度、運輸管理製度等。

  (八) 鄰近采區或相鄰礦井類比礦壓觀測資料。

  第二條 采掘工作麵都必須按照“正規循環作業”的要求,進行編製作業規程。

  第三條 采掘工作麵都必須按照作業規程編製方法進行編製,有瓦斯、湧水、火燒區、構造等地段必須編製專門的安全措施,以確保安全生產。

  第四條 臨時施工或巷道維修等工程,施工前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嚴禁在無安全技術措施的前提下進行施工作業。

  第五條 所有采掘工作麵在回采或掘進施工過程中,如遇地質變化時都必須製定安全措施或變更作業規程,由技術副礦長組織會審批準後,方可繼續施工。

  第六條 凡作業規程中所涉及的頂板支護方式、支護強度計算、設備選型計算、供電負荷計算、通防配風量計算、供排水計算、工藝參數計算、經濟技術指標統計核算等要按礦井(礦區)同期開采自然條件、生產裝備條件、管理水平等實際情況確定,並執行公司相關規定,不得采用不切合實際的計算方法。

  第七條 采掘工作麵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和新的管理技術。采用先進的勞動定額和合理的勞動組織,在技術經濟指標上,充分體現“高起點、高技術、高質量,高效率、高效益”的一流礦井生產管理水平。

  第八條 采掘工作麵作業規程按作業內容和生產工藝主要分為四類十種:

  (一) 回采工作麵作業規程

  1、 綜采工作麵作業規程

  2、 綜采放工作麵作業規程

  3、 高檔普采工作麵作業規程

  4、 炮采工作麵作業規程

  (二) 掘進工作麵作業規程

  1、 綜掘機掘進工作麵作業規程

  2、 炮掘工作麵作業規程

  (三)采煤工作麵設備安裝、回撤作業規程

  第九條 回采工作麵作業規程編寫內容

  (一) 工作麵概況

  1、 工作麵位置及井上下關係

  主要編寫內容:工作麵名稱、工作麵位置、相鄰關係、開采範圍、可采儲量及可采期,地麵相對位置;回采對地麵的影響,主要估計塌陷程度,以及對地麵建築物和其它設施的影響程度。

  2、 煤層賦存特性

  煤層賦存條件、煤層厚度,主要描述工作麵內最大、最小、平均厚度及變化情況;對煤種煤質、頂底板情況進行描述;工作麵瓦斯相對、絕對湧出量、煤塵爆炸指數等。

  3、 地質構造

  描述本工作麵內可能的構造產狀、在工作麵中的位置及其對回采的影響程度。

  4、 水文地質

  對含水層進行分析,主要對回采有影響的含水層厚度、湧水量、湧水形式、補給關係、其它水源分析,描述老空水、地表水、鑽孔和構造導水等情況、工作麵最大湧水量,正常湧水量及其對回采的影響。

  (二) 采煤方法

  1、 工作麵巷道布置

  主要編寫內容:工作麵巷道布置方式、切眼位置、停采線位置、風門位置及運輸巷、回風巷、聯巷的斷麵、支護方式用途,高瓦斯礦井采用排放瓦斯專用巷道、抽放瓦斯專用巷道的需要對排放瓦斯尾巷、抽放瓦斯專用巷道進行描述。

  附圖:按比例繪製工作麵巷道布置平麵圖,反映工作麵周邊巷道情況、工程情況。比例為1:2000或1:5000

  2、 采煤方法及回采工藝

  主要編寫內容:采煤方法概述;回采工藝介紹;工作麵設備性能介紹;循環作業方式。

  主要圖表:工作麵機電設備技術特征表;采煤機進刀方式及進刀順序圖(示意圖);循環作業圖表。

  3、 生產係統

  工作麵運輸係統、通風係統、供電係統(要有工作麵設備整定值)、排、供水及消防灑水係統;工作麵照明、通訊係統;工作麵安全監測監控係統;工作麵防滅火係統。高瓦斯礦井要有瓦斯排放係統。

  主要圖件:工作麵設備布置圖、運輸係統圖、通風係統圖、供電係統圖;工作麵供水、滅塵灑水係統圖;工作麵排水係統圖;工作麵通訊係統布置圖;工作麵安全監測監控係統布置圖(生產係統圖件可根據具體情況合並為一張圖紙)。

  (三) 頂板管理

  主要編寫內容:頂板支護設計驗算,支架支護阻力的確定依據和支架布置方式;上下端頭及安全出口支護(包括超前支護)布置及管理;初采初放管理;周期來壓管理;末采頂板管理。主要圖表:工作麵設備布置圖及順槽超前支護圖(示意圖)。

  (四) 勞動組織及工作麵主要經濟技術指標。

  主要編寫內容:勞動組織、主要經濟技術指標表。

  (五) 工作麵管理及煤質管理

  主要編寫內容:工作麵質量、機電設備管理、煤質指標及煤質保證措施。主要圖表:工作麵質量、機電設備管理、煤質指標控製表等。

  (六) 工作麵災害防治

  主要編寫內容:工作麵當前可能出現的水災、火災、瓦斯、煤塵、頂板事故等災害防治措施。主要圖件:各種災害避災線路圖、注氮、注漿係統圖。

  (七) 工作麵安全技術措施

  主要編寫日常生產中遇到的情況:各工種、工序操作(必須包括工作麵各工種、工序)、頂板管理及防片幫(包括上下出口)、處理大塊煤(矸)安全技術措施;機頭機尾拉底、飄溜、起橋安全技術措施;機電設備運輸管理、(大型設備的起吊、運輸安全技術措施,拉移變列車安全技術措施)、“一通三防”、火工品管理、防止液管傷人、防止液壓支架壓死、倒架、上下竄等安全技術措施。

  對工作麵遇到的非日常的情況,必須專門編製安全技術措施,如初采強放等,報礦各級部門審批,貫徹學習後方可執行。

  (八) 作業規程學習貫徹落實及職工考試記錄。

  第十條 掘進工作麵作業規程編寫內容

  (一) 工程概況

  主要編寫內容:巷道名稱及掘進工作麵位置、相鄰巷道的關係,巷道用途工程量及開竣工時間。

  附圖:按比例繪製的巷道布置平麵圖。

  (二) 地麵相對位置及地質情況

  1、 地麵相對位置及鄰近采區開采情況

  巷道相應的地麵位置、標高,區域內的水體和地物對工程的影響情況;分析老空水、火、瓦斯對工程的影響。

  2、 煤層賦存特征及地質構造

  敘述煤層產狀、厚度、結構及頂底板岩性特征分析,預測巷道瓦斯湧出量、煤層自然發火期、爆炸指數等。描述巷道預測的地質構造及對生產的影響。

  主要圖件:工作麵井上下對照圖;掘進工作麵地質預想剖麵圖;掘進工作麵地層綜合柱狀圖。

  3、 水文地質

  描述巷道區域的主要水源,有影響的含水層厚度、湧水形式、最大最小湧水量補給關係、影響程度;分析相鄰老巷、老空積水、鑽孔終孔位置、封孔質量、構造導水等對施工安全的影響程度。

  (三) 巷道布置及支護說明

  1、 巷道布置,主要描述層位、斷麵、開口的位置、方位角等。

  2、 支護設計,根據巷道圍岩性質,礦壓觀測資料,施工現場實際情況,選擇科學的支護設計,確定巷道的支護形式、參數等;巷道支護設計可采用解析法、工程類比法;複合頂板或特殊地段需要錨索支護時,可根據現場實際確定錨索長度及布置方式;受二次采動影響的巷道有底鼓的應明確防治辦法。

  附圖:按比例繪製的巷道支護平、斷麵圖(比例為1:2000或1:5000)。

  (四) 工程施工方法及工藝

  主要編寫內容:工程施工破、裝、運、支等環節工藝;工作麵設備配備及技術特征;循環作業圖表。主要圖表:設備進刀方式及進刀順序圖(或爆破炮眼布置圖);設備配備及技術特征表;掘進循環進度圖;工作麵支護布置圖;工作麵循環作業圖表;工作麵勞動組織表。

  (五) 工作麵生產係統

  主要編寫內容:主、輔運輸係統;通風係統(工作麵風量計算,局部通風機及風筒選型);供電係統;供水、防塵係統;排水係統;通訊係統;安全監測監控係統及其它生產係統。主要圖件:運輸係統圖;通風係統圖;供電係統圖;供水係統圖;排水係統圖、防塵灑水係統圖;通訊係統圖;工作麵安全監測係統布置圖 (生產係統圖紙可根據具體情況合並為一張圖紙)。

  (六) 工作麵工程質量及煤質管理

  主要編寫內容:工作麵工程質量、機電設備管理及文明衛生管理標準;煤質指標及煤質保證措施。主要圖表:工作麵工程質量、機電設備管理標準;煤質控製指標表。

  (七) 勞動組織及工作麵主要經濟技術指標

  主要編寫內容:勞動掘進作業方式、勞動組織、出勤率;編製主要經濟技術指標表。

  (八) 工作麵災害防治

  主要編寫內容:工作麵當前可能發生的水災、火災、瓦斯、煤塵、頂板事故等災害防治措施。主要圖件:各種災害避災路線圖。

  (九) 工作麵安全技術措施

  主要編寫內容:“一通三防“安全技術措施(局部通風機及風筒管理技術措施、綜合防塵安全技術措施、臨時停風安全技術措施、巷道貫通安全技術措施、通防安全監測監控係統正常運行安全技術措施);掘進安全技術措施;頂板管理及支護安全技術措施;過地質構造安全技術措施;機電運輸管理安全技術措施;火工品管理等安全技術措施。

  (十) 作業規程學習貫徹落實及職工考試記錄。

  (十一) 作業規程學習貫徹落實及職工考試記錄。

  第十一條 綜采工作麵設備安裝作業規程編寫依據

  (一) 本辦法第四條有關規定

  (二) 安裝工作麵設備布置圖

  (三) 安裝工作麵供電係統圖

  (四) 設備安裝圖

  (五) 設備安裝基礎圖

  第十二條 綜采工作麵設備安裝作業規程編寫內容

  (一) 安裝工作概述

  主要編寫內容:工作麵概況;設備概況;安裝工作概述,主要圖表:工作麵巷道布置圖(平、斷麵);工作麵設備布置圖;工作麵供電係統圖;工作麵安裝設備一覽表。

  (二) 工作麵安裝前的準備工作

  主要編寫內容:設備對礦務工程的具體要求;礦務工程驗收與整改;確定相關設備的安裝位置;架設臨時供液、供電係統;材料計劃等相關要求。主要圖表:礦務工程平斷麵圖;臨時供電係統圖;安裝所需的工器具、材料明細表。

  (三) 設備運輸

  主要編寫內容:運輸方式的選擇;運輸工具;裝卸方法;運輸線路等相關要求。主要圖表:運輸車輛性能特征表;運輸線路圖。

  (四) 設備安裝

  主要編寫內容:安裝順序;安裝方法;安裝工序;質量標準及要求。主要圖件:設備安裝基礎圖;設備安裝圖;安裝工程質量標準表。

  (五) 勞動組織及施工進度

  主要編寫內容:勞動組織;安裝作業方式;施工進度安排。主要圖表:安裝進度圖表;勞動組織圖表。

  (六) 單機試運轉及聯合試運轉

  主要編寫內容:運轉前的驗收檢查;單機試運轉的程序方法;聯合試運轉的程序方法;試運轉過程的檢查內容及注意事項,主要圖表:安裝工程質量驗收標準表。

  (七) 安全技術措施及管理製度

  主要編寫內容:各工種操作時的安全技術措施及其它安全技術措施和有關管理製度。

  (八) 工作麵災害防治

  主要編寫內容:工作麵可能發生的水災、火災、瓦斯、煤塵、頂板事故等災害防治措施。主要圖件:各種災害避災路線圖。

  (九) 作業規程學習貫徹落實及職工考試記錄。

  第十三條 綜采工作麵設備回撤作業規程編寫依據

  (一) 本辦法第四條有關規定

  (二) 工作麵回撤通道布置圖及支護設計

  (三) 工作麵設備布置圖

  (四) 《回采工作麵作業規程》

  (五) 回采工作麵末采技術措施

  (六) 回采工作麵回撤通道支護措施

  第十四條 綜采工作麵設備回撤作業規程編寫內容

  (一) 回撤工作麵概況

  主要編寫內容:工作麵概況;設備概況。主要圖表:工作麵回撤通道巷道布置平麵圖(包括措施巷);工作麵設備布置圖;工作麵回撤設備一覽表。

  (二) 工作麵回撤前的準備工作

  主要編寫內容:回撤方案概述;末采和停采期間的礦務工程具體要求;工作麵采通時的工序安排:出煤、推溜、移架、挑梁、聯網、清煤、調整支柱及采通質量要求和安全保證措施;回撤通道支護、路麵質量要求;施工設備安裝;架設臨時供液、供電係統;回撤工器具及材料準備等其它相關要求及保證措施。主要圖表:回撤通道斷麵圖;回撤通道支護圖;臨時供液係統圖;臨時供電係統圖;施工絞車布置圖;回撤所需器材明細表。

  (三) 設備運輸

  主要編寫內容:運輸方式的選擇;運輸工具;裝卸方法;運輸線路的和其它相關要求。主要圖表:運輸車輛性能特征表;運輸線路圖。

  (四) 設備回撤

  主要編寫內容:回撤順序;回撤方法;回撤工序;通防方式及管理;質量標準及要求。主要圖件:支架回撤示意圖、通風係統圖;回撤工程質量標準表。

  (五) 勞動組織及施工進度

  主要編寫內容:勞動組織;回撤作業方式;施工進度安排;各專業配合安排。主要圖表:回撤進度圖表;勞動組織圖表。

  (六) 安全技術措施及管理製度

  主要編寫內容:各工序操作時的安全技術措施;頂板管理及支護安全技術措施;通防安全技術措施;供電安全技術措施等其它安全技術措施和有關管理製度。

  (七) 工作麵災害防治

  主要編寫內容:工作麵可能發生的水災、火災、瓦斯、煤塵、頂板事故等災害防治措施。主要圖件:各種災害避災路線圖。

  (八) 作業規程學習貫徹落實及職工考試記錄。

  第十五條 作業規程的編製程序

  (一) 作業規程的編製由采、掘隊的采掘技術員具體負責編寫,其他相關人員配合提供必要的資料,編寫完畢後打印裝訂成冊。

  (二) 編製作業規程前,礦職能部門要向基層區隊提供技術資料。

  (三) 作業規程編製要在新工作麵投產(或開工)前的20日編寫完畢。

  第十六條 作業規程的審批程序

  (一) 作業規程審批實行會審製,禁止以傳閱方式審批作業規程。

  (二) 作業規程初稿編製後,由隊長審核後交技術科,由技術科報請技術副礦長組織有關部門會審。

  (三) 作業規程必須由技術副礦長、礦長簽字批準,各部門及施工單位留存。

  (四) 作業規程審批手續要求在新工作麵投產(或開工)前10天結束,由施工單位貫徹執行。

  第十七條 需要報請公司審批的作業規程及審批程序

  (一) 凡報請公司審批的作業規程,首先要經技術副礦長、礦長批準後,報送公司相關職能部門,由公司技術總監要求相關部門組織會審,最後由公司有關領導批準後實施。

  第十八條 作業規程貫徹執行程序

  (一) 作業規程必須按照學習、考試、補考、實施、複查、補充完善、再貫徹實施的程序貫徹執行,不得簡化或漏項。

  (二) 作業規程批準後,在施工前5天由采掘區隊技術負責人組織本區(隊)全體幹部及所在隊的全體工作人員學習、考試,考試不及格者不得下井作業。凡因輪休請假等原因沒有參加學習的工作人員,返礦後必須先補課,參加考試成績合格後再入井作業,新參加和中途參加工作人員都要按規定進行學習,考試合格後方可入井作業。

  (三) 凡進入作業場所的管理人員、作業人員,都要嚴格執行規程中的各項規定,嚴禁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

  (四) 作業規程貫徹學習以三個月為一個周期。每三個月區隊技術負責人要組織區隊全體幹部和工作人員對作業規程重新貫徹學習一次,並要重新進行考試簽字,考試成績不及格者不得入井作業。

  第十九條 作業規程的修改補充完善。

  (一) 作業規程一經審批執行後任何人未經以下程序不得改變規程。

  (二) 對作業規程的具體內容,在執行中發現有不適合現場具體情況的地方,可由執行人員向隊長或技術負責人提出意見,由隊長和技術人員研究後提出臨時執行意見,報技術副礦長批準後方能實施。

  (三) 因生產地質條件等發生變化,與作業規程不符時,區隊技術負責人必須及時修改作業規程或補充安全技術措施。

  (四) 作業規程執行中,生產工藝發生改變,區隊技術人員必須及時修改作業規程或補充安全技術措施。新修改的作業規程仍必須履行同原規程一樣的審批手續,並向區隊人員貫徹執行。補充規程要與原規程一並裝訂成冊。同時補充規程複印件必須分發到生產技術科、安監、通防科等部門。

  第二十條 采掘工作麵施工結束並通過主管部門驗收後,作業規程由技術科整理歸檔。新開工的采掘工作麵必須另行編製作業規程,嚴禁采用通用作業規程。

  第二十一條 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深入現場檢查時均有責任檢查作業規程貫徹執行情況,發現不符合規程規定的行為必須及時糾正。

  第二十二條 礦領導及機關管理人員、區隊管理人員要經常檢查作業規程的貫徹執行情況,發現不符合規程規定的行為必須及時糾正,對違章者要做出相應處理。

  第二十三條 礦安全監察科、生產調度中心要對作業規程履行程序和執行情況實行動態監督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整改。

  第二十四條 礦職能部門在每季度組織檢查時,要對作業規程執行情況進行檢查,針對查出的問題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條 礦技術科每年組織一次對作業規程的編製和管理檢查評比,評出當年度優秀作業規程和最差作業規程,在全礦給予通報。

  采掘現場技術管理製度

  第一條 主要硐室及開拓工程交叉點施工,其作業規程、措施必須由技術副礦長組織審批。

  第二條 開采三角煤、斷層帶、殘留煤柱或地質構造較為複雜的煤層,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上報公司。

  第三條 回采工作麵改變采煤方法或回采工藝時,必須重新編製回采作業規程或補充措施。

  第四條 采掘工作麵有下列情況的,必須編製專門安全技術措施,由技術副礦長組織審批。

  (一) 機采工作麵放炮時;

  (二) 工作麵遇到鬆軟或破碎頂、底板時;

  (三) 工作麵過煤柱時;

  (四) 工作麵過斷層、老空、老硐時;

  (五) 工作麵破頂和留頂煤回采時;

  (六) 工作麵刷麵安裝、初次放頂、收尾時;

  (七) 工作麵調麵、延長或縮短時;

  (八) 工作麵過破碎帶時;

  (九) 工作麵改變支護方式時;

  (十) 工作麵取消或減少特殊支護時;

  (十一) 工作麵老塘懸頂超過規定時;

  (十二) 工作麵兩道出口超前替棚時;

  (十三) 用刮扳機、皮帶機運送支架、物料時;

  (十四) 工作麵煤層變薄需要挑頂、臥底時;

  (十五) 在檢查煤倉、溜煤眼或處理堵塞時;

  (十六) 工作麵過冒頂區時。

  第五條 采掘工作麵有下列情況的,必須編製專門安全技術措施,於開工前15天上報公司。

  (一) 有煤與瓦斯突出、自然發火、衝擊地壓、水害威脅的采掘工作麵;

  (二) 工作麵過陷落柱時;

  (三) 工作麵過可能含水的勘探鑽孔時;

  (四) 放頂煤開采時;

  (五) 在建築物下、鐵路下和水體下開采煤層時。

  采掘工作麵進度及質量月驗收規定

  第一條 采掘工程質量的監督檢查驗收由安全監察部組織有關人員嚴格按《采掘工作麵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進行驗收。

  第二條 檢查人員要對檢查結果負責,每次檢查必須填寫驗收單,以備核查。

  第三條 為了便於檢查,各區隊要作好檢查準備工作:

  (一) 準備好檢查工具:線繩、尺子、檢測儀表等;

  (二) 有專人陪檢。

  單項工程竣工驗收製度

  第一條 掘進巷道或其它單位工程竣工後,施工單位要先進行自檢,認為符合竣工移交條件後,向技術科提出書麵竣工驗收申請,詳見《單位工程竣工驗收申請單》,由技術科平衡時間,組織相關部門驗收。

  第二條 礦組織竣工驗收時,要根據對口專業對驗收項目分工負責,技術科主要負責巷道工程質量和工程量,機電運輸部門主要負責軌道、運輸設備、安全防護設施以及運輸設備基礎的驗收,安全監察科負責安全設施、安全隱患的檢查。出現問題由施工單位進行整改,整改後由施工和使用單位進行交接。

  第三條 竣工驗收單由技術科負責完成,有關部門、單位各備存一份。

  第四條 對工程量較大的掘進工程或需移交其它單位施工的掘進工程,可根據需要組織中間驗收,中間驗收按竣工驗收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驗收標準:

  工作麵移交前必須形成通風、供電、運輸(主、輔)、排水、防塵等係統,並達到下列標準。

  1、 工程(斷麵、支護、軌道);按照技術科製定的《巷道移交標準》驗收。此項工作在巷道竣工時進行。

  2、 機電安裝標準。按照機電設備完好標準和設備安裝標準驗收,由機電科負責(驗收前,安裝單位要先提交自檢報告)。

  3、 通風防塵。風量滿足設計,要求防塵設施齊全完好。

  4、 排水能力。水倉、排水設施滿足設計要求。

  5、 文明生產。工作麵範圍內備用設備、材料碼放整齊,巷道無浮矸、積水、雜物等,管線吊掛齊整。

  第六條 處罰

  安裝單位在安裝結束自檢合格後,向調度室提交驗收申請(否則不予驗收)。由調度室組織有關人員對采麵全麵驗收,凡不提交驗收申請,按未按期完成處理,每拖延一天罰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50元。第一次驗收不合格罰安裝單位主要負責人50元,第二次驗收不合格罰安裝單位主要負責人200元,每拖延一天罰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100元,。

  回采工作麵頂板管理辦法

  第一條 一般規定

  (一) 礦必須成立礦壓觀測機構,負責編製礦壓觀測設計及日常礦壓觀測資料的收集和整理分析,及時為編製采區設計和工作麵作業規程提供礦壓觀測資料。

  (二) 作業規程的編製、審批和管理,必須符合上級有關文件和法規的規定。技術副礦長或礦分管副總工程師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對作業規程的複查,並附有複查意見。

  (三) 回采工作麵頂板管理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等有關規定。

  第二條 頂板分類

  根據原煤炭部關於試用《緩傾斜煤層工作麵頂板分類》方案,煤層頂板按老頂分為四級,即:Ⅰ級老頂來壓不明顯,Ⅱ級老頂來壓明顯,Ⅲ級老頂來壓強烈,Ⅳ級老頂來壓極強烈;直接頂分為四類,即:1類為不穩定頂板,2類為中等穩定頂板,3類為穩定頂板,4類為堅硬頂板。

  第三條 支護

  (一) 長壁單體液壓支柱工作麵的頂板管理可采用3-4檔、3-5檔或4-5檔控頂。其支護密度必須經過頂板控製計算,保證控製頂板需要的最大支護強度。

  (二) 傾斜和緩傾斜煤層長壁單體液壓支柱工作麵的支護方式應采用走向棚子,其中薄煤層的4類頂板可選用戴帽點柱。

  (三) 基本支柱的架設必須做到及時、牢固、迎山有勁,迎山角度3~5°,嚴禁退山,並支設在實底上,鬆軟底板支柱必須穿鐵鞋或其它材質的高強度鞋,其鑽底量不超過100mm。穿鞋後鑽底量仍超過,應加大柱鞋尺寸或采取其它措施。

  (四) 回采工作麵嚴禁空頂作業。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即視為空頂作業:

  1、 在無支護的情況下,從事與支護無關作業者;

  2、 不按作業規程、01manbetx 和技術措施規定的支護、回料程序及支護質量要求進行作業者;

  3、 在回采工作麵機道作業時無臨時支護者;

  4、 接頂不實或聯網不嚴者。

  (五) 傾角≥25°的工作麵,沿傾斜方向必須設擋網,防止煤(矸)竄出刮板輸送機傷人;煤壁機道上方每隔20m(綜采15架)必須設擋板或擋簾,並可靠生根;人行道每隔20m設擋板,檔板高度不得低於0.6m,且能便於行人通過;下出口在運輸順槽正對工作麵運輸機頭處必須設擋板或擋網,防止煤矸滾落傷人。

  在傾角≥25°且采高≥1.6m的單體液壓支柱工作麵,靠煤壁的兩排正規支柱都必須使用鋼性支柱聯柱器;其餘采高≥1.3m的單體液壓支柱工作麵,靠煤壁的兩排正規支柱必須有防倒柱措施。

  單體液壓支柱工作麵采高≥2.3m或傾角≥25°且采高≥1.6m時,在切頂線側架設一趟首尾相接的傾斜架棚,架棚梁使用木料時,圓木一麵剖成平麵,厚度≥160mm,使用其它材質的架棚梁須經技術副礦長批準,並報公司生產技術部備案。

  (六) 長壁工作麵放炮必須分段進行。分段距離依據頂板岩性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放炮崩倒棚柱必須及時處理,否則不準繼續放炮。

  回采工作麵出口必須有固定專業維護組超前維護。不論兩巷采用什麼支護方式,都必須從煤壁線往外至少40m,往裏至切頂線,采取加強支護措施。采用鉸接頂梁架棚支護時,靠近采煤工作麵一側的使用雙楔梁,鉸接頂梁圓銷大頭朝向巷道兩幫。若架棚梁和原梯形棚梁均為金屬材料時,必須有防滑措施。若兩巷采用拱形棚支護,必須進行超前替棚,其超前替棚距離距煤壁不得小於3m。所有超前支護單體液壓支柱初撐力不得小於50kN,並有防倒措施。出口高度和寬度必須符合《煤礦01manbetx 》的規定,其斷麵必須滿足通防的要求,出口內無雜物,並且留有不小於0.7m寬的人行道。

  回采工作麵兩道超前加強支護、替棚、回料方式都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其規定必須符合上級在關規定。

  (七) 使用鉸接頂梁支護的工作麵,圓銷小頭必須沿工作麵傾斜向上,鉸接頂梁大頭應在煤幫側;靠煤幫側一檔的頂梁上要打齊水平楔;工作麵掛梁時,必須使用水平楔;頂梁應鉸接使用,鉸接率必須大於90%,不得出現連續不鉸接頂梁(不包括工作麵調麵時的茬檔處和斷層麵處)。采用齊梁直線柱支架布置方式的工作麵,不準采用倒懸臂支護形式。

  (八) 頂板破碎的高檔普采工作麵鉸接頂梁梁端到煤壁的距離即端麵距不得大於300mm,否則必須采取支護措施,其支護方式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九) 薄煤層工作麵的3類(含3類)以下煤層頂板應使用鉸接頂梁或薄型頂梁配合單體液壓支柱支護,采用其它支護形式時,必須製定可靠措施。回采4類(含4類)頂板煤層時,可采用戴帽點柱支護,但支護密度必須保證滿足頂板壓力需要的最大支護強度,切頂線側必須補打密集支柱,且兩段密集支柱之間必須留有寬0.5m以上的出口,有條件的工作麵每隔6m應配備切頂液壓墩柱。煤壁區放炮後必須及時支設臨時柱,其間距在規程或措施中明確規定。

  (十) 回采期間,工作麵所有支柱都要實行全承載支護;全承載支柱的支設方法和要求,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十一) 長壁單體液壓支柱工作麵在回采期間,其上、下端頭使用四對八根長鋼梁或雙楔金屬鉸接頂梁支護,並覆蓋運輸機電機減速箱區域。對於上下端頭逐步延長或縮短工作麵、上下端頭過斷層等地質構造、工作麵輸送機尾處未安裝電機減速箱或使用滑行運輸的傾斜煤層工作麵、采高小於1.3m的薄煤層戴帽點柱工作麵,其端頭可不使用四對八根長鋼梁或雙楔金屬鉸接頂梁,但必須采取加強支護措施,報技術副礦長批準。

  使用長鋼梁支護時,必須保持一梁三柱、成對交替邁步使用,對棚淨間距不得小於0.2m,以防挪移時擠手,對與對之間淨間距不得小於0.5m,上端頭上方第一架棚及下端頭下方第一架棚與巷道支架的距離不得大於0.5m。若兩巷采用定型棚支護,上下出口各扶一對長鋼梁或一趟雙楔梁托住定型棚梁頭,使用方法同端頭長鋼梁。長鋼梁要有花邊,嚴禁側向使用,挪移長鋼梁要使用托梁器。

  使用雙楔梁支護時,楔的斜麵與弧形槽的斜麵相吻合,兩楔應對打,並打緊打實。

  覆蓋運輸機電機、減速箱區域的雙楔梁,梁上必須有雙楔。不得出現二根懸梁,懸梁間柱與柱間距不得超過2m。

  (十二) 工作麵使用木垛作為特殊支架時,其木垛料必須是方木、不變質、不損壞,木垛的規格尺寸、數量、支設、拆除方法及防倒措施等,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在下列情況下單體支柱工作麵必須架設木垛或液壓切頂墩柱:初放期間;中厚煤層斷層落差超過1m、薄煤層斷層落差超過煤厚1/2;過老硐;上下端頭懸頂麵積超過規定、頂板壓力異常區等。

  初放期間木垛(液壓切頂墩柱)間距不得大於15m,過斷層木垛(液壓切頂墩柱)應在上下盤支設;過老硐時木垛應支設在老硐口所處的切頂線側。

  (十三) 使用刮板輸送機的單體支柱工作麵,移輸送機必須依次逐段進行,推溜彎曲過渡段應及時補打加強支柱或替柱,並有防止頂倒支架的安全措施,移溜器嚴禁抵在基本支柱上。

  (十四) 分層開采工作麵必須合理確定分層高度,嚴禁超高回采。在回采上分層時,必須鋪網,如果確認冒落的頂板岩石能夠形成再生頂板時,應製訂防止下一分層回采時冒頂的安全措施,報公司批準後,可不鋪網。

  上、中分層工作麵,無論是否鋪網,都必須指定人員向采空區注水或注漿。注水或注漿的具體要求,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上、中分層工作麵必須把分層煤厚和鋪網情況及假頂上冒落大塊矸石(>2.0m3)記載在(1:500)圖上;分層采高按作業規程規定,不得超過。地質部門按規定探明剩餘煤厚,為下分層開采提供資料。

  (十五) 單體液壓支柱下井前必須逐根進行壓力試驗,合格後方可下井使用,試驗支柱和下井支柱必須建立台帳,在供應部門(或檢修廠)進行保存,以備查;新出廠支柱必須標注廠名和生產日期(永久標誌),否則不準下井,使用中發現有損壞、失效的支柱必須及時更換,同批量下井支柱在24小時內失效支柱占5%以上時,工區必須及時彙報,由安全監察科組織追查分析。

  (十六) 單體液壓支柱初撐力,柱徑為100mm的不得小於90kN,柱徑為90mm的不得小於75 kN,柱徑為80mm的不得小於60 kN,作為全承載支護、傾斜架棚支護的支柱初撐力不得低於50kN。對於軟岩條件下初撐力確實達不到要求的,在製定措施、滿足安全的條件下,必須報公司審批。工作麵單體液壓支柱初撐力達到規定要求的支柱比例不得小於70%,嚴禁出現連續三棵及以上單體液壓支柱初撐力低於規定值。單體液壓支柱工作阻力最低不得小於50kN,並有專職補液工二次補液,其泵站壓力不得小於18MPa。綜采工作麵泵壓不得小於30MPa,初撐力不小於規定值的80%。測壓時無壓力顯示的單體液壓支柱視為失效支柱,必須立即更換。

  (十七) 使用液壓支架、單體液壓支柱的工作麵,其采高都不準超過其允許的最大高度和低於允許的最小高度。

  (十八) 1、2類頂板應選用有伸縮前梁的液壓支架,采高超過3m或易片幫的綜采工作麵液壓支架必須有護幫裝置。

  綜采、綜放工作麵上下端頭必須安裝端頭支架或過渡支架。

  移設液壓支架必須做到少降、快拉和及時,對l、2類頂板應實行超前移架。

  (十九) 輸送機電機減速箱在煤壁側的回采工作麵,其上下端頭應做超前檔,超前檔的長度、寬度及工序安排應在作業規程或措施中具體規定。

  (二十) 放頂煤工作麵的放煤步距、放煤順序、采放平行關係及支架的工作阻力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二十一) 工作麵要有一定數量且合格的備用支護材料,其品種、規格、數量、存放地點及管理辦法,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二十二) 工作麵必須嚴格執行敲幫問頂製度,先檢查後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二十三) 嚴禁在控頂區域內提前摘柱,碰倒、損壞或失效的支柱,必須立即恢複或更換。在改換支柱時,必須嚴格按先支後回的順序進行。

  第四條 切眼支護與初次放頂

  (一) 工作麵切眼要有設計,施工前要編製作業規程或施工措施,回采工作麵安裝措施中對切眼的斷麵、支護方式、支護參數、切眼安裝程序及頂板監測方法等進行規定,機械化工作麵切眼煤幫側支護應使用玻璃鋼錨杆或木錨杆加強支護,減少試采刷幫難度。

  (二) 必須對切眼的頂板活動情況進行監測、分析,頂板活動異常的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後方可進行安裝、刷大或初放。

  (三) 高檔普采工作麵切眼采用架棚支護的,安裝切眼必須用單體液壓支柱和鉸接頂梁將原支護替掉,否則不得進行刷麵和初放。錨梁網支護的切眼刷麵支護形式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但不得出現新支設的鉸接頂梁與原切眼錨梁網支護範圍相脫節的現象,初放時,應將頂板錨杆螺母、錨索鎖具卸掉。

  (四) 架棚支護的切眼替料前或工作麵切眼刷大前要組織切眼掘進施工單位、替料安裝單位、刷麵單位和有關部門參加的現場會,在會審時,掘進施工單位要對切眼掘出時間、切眼內地質構造變化、頂板狀況、冒頂高度、範圍、冒頂區接頂狀況、有無煤層錯層等情況如實彙報,並移交掘進寫實記錄和切眼狀況圖,施工單位針對切眼實際情況編製和落實施工安裝措施。

  (五) 回采工作麵初次放頂要製定初放措施,並成立以生產副礦長為組長的初放領導小組。初次放頂前,初放領導小組要組織有關人員現場會審,在確認現場條件符合放頂要求時,方可按措施進行初次放頂。下分層工作麵、切眼曾大麵積冒頂的工作麵、切眼方出時間較長工作麵、大傾角等特殊條件工作麵初次放頂前要上報公司生產技術部和安全監察部備案。初放期間必須有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的人員分三班現場把關,並有初放記錄。初放結束要由初放領導小組現場認定,批準後方可結束初放工作。

  (六) 單體液壓支柱工作麵初放期間,從切眼刷麵起,必須做到新支設的支柱初撐力棵棵符合規定要求,必須按要求架設木垛或液壓切頂墩柱,中、厚煤層工作麵還必須架設傾斜架棚。初放工作麵的支護情況要在每天的調度會上通報。

  (七) 礦技術科的采煤技術負責人應至少在工作麵初次放頂前2天將初次放頂台帳報公司生產技術部。在初次放頂期間,礦生產技術科的采煤技術負責人和區隊的技術人員應及時掌握工作麵頂板變化,區隊技術員填寫初次放頂記錄,及時補充修改措施;礦生產調度中心對初次放頂要有專門記錄,每天必須向公司調度室彙報。

  (八) 當直接頂懸露跨度超過初次垮落步距時根據鄰近或相似工作麵的礦壓觀測資料確定,必須采取強製放頂措施或加強支護措施。采用垮落法控製頂板的堅硬頂板工作麵初放時,應采取強製放頂措施。

  第五條 回柱

  (一) 長壁單體液壓支柱工作麵,回采期間采空區懸頂麵積應小於(2×5)m2,超過規定必須采取加強支護或人工強製放頂措施。工作麵兩道采用錨杆支護的,切頂線處要采取卸錨措施,卸錨超前距離不得超過新切頂線。上下出口切頂線後懸頂麵積超過(3×5)m2時,需采取放頂或加強支護措施。

  (二) 回撤工作麵兩道、腰巷的棚柱和使用人工回柱的工作麵遇有頂板變化、離層、大麵積懸頂、高冒區等地點,必須使用機械回料。

  采高小於1.3m的薄煤層工作麵、采高≥2.3m或傾角≥25°的單體液壓支柱工作麵,都應使用長把工具回柱,勾料長把工具或係繩長度不得小於1.5m。

  (三) 實行人工分段回料的工作麵,其分段長度不得小於15m,分段接茬處應安排在無地質變化、無懸頂、無老硐等情況的頂板完整地段。遇有周期來壓,采空區懸頂、壓力集中和合攏門處,回料前必須清除障礙,找好退路,打好替棚或替柱後再進行。

  回柱工進入現場必須先檢查,對作業點的單體液壓支柱進行二次補液,確保工作阻力符合要求;整改不合格的支護;回柱工必須在有支護頂板下作業,回撤最後一根或一組支柱時,要支設好護身柱後再回撤。

  (四) 使用回柱絞車回料的工作麵。回柱絞車必須安裝牢固,安全設施齊全可靠,信號暢通清晰,回柱機不得反向使用,壓柱和戧柱必須牢固有力,繩路不裹柱,需改變繩路方向的,必須使用滑輪,掛滑輪支柱必須支設牢固,禁止滑輪直接掛在基本支柱上。

  (五) 回料地點上下15m,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先處理後回柱。

  1、 特殊支架不齊全或未移設到規定位置;

  2、 輸送機未移好;

  3、 後路不暢通,無關人員未撤離;

  4、 懸頂超過規定;

  5、 網下開采,網破未補好;

  6、 有缺棚、缺柱、失效支柱和空頂未接實;

  7、 回柱人員未進入安全地點;

  8、 擋矸簾沒掛好。

  (六) 正常回柱應執行由下而上,由采空側向煤壁側依次回撤的順序。

  (七) 嚴禁任何人進入采空區和無支護區作業。回柱放頂時,必須有人監視頂板動態,嚴禁單人作業,回柱地點上下15m範圍內,人數最多不得超過4人。

  采煤工作麵遇下列情況之一現場施工人員應先撤離,並向當班區、班長和生產調度中心彙報:工作麵控頂區內頂板發出響聲、掉碴、煤壁片幫增多、頂板出現裂縫、離層、漏頂、瓦斯湧出量增加、頂板淋水量明顯增加等異常情況。

  第六條 特殊條件下的管理

  (一) 當工作麵遇頂底板鬆軟或破碎,過老硐、老空、斷層、陷落柱、高冒區、含水鑽孔、原有煤柱、留頂煤或托偽頂開采、停產以及調麵時,都必須製定專門措施,報技術副礦長或分管副總工程師批準。區隊幹部應跟班把關,並組織有經驗的工人進行操作。

  (二) 綜采工作麵的液壓支架頂梁與頂板應平行支設,其最大仰俯角<7°,並接頂嚴實,在處理支架上方冒頂、倒架以及更換支架或拆修支架頂梁、立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時,都必須製訂專門措施,報礦分管副總工程師批準。

  (三) 采用放頂煤開采的工作麵,必須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充分論證,並結合礦井的實際情況,提出安全、技術經濟可行性報告,報公司審批;必須嚴格按照《煤礦01manbetx 》和相關法律、法規及關規定執行,並製定專門措施。

  第七條 安裝與拆除

  (一) 新工作麵開采前,生產副礦長必須組織有關單位人員對工作麵範圍內的巷道及生產係統進行檢查驗收,達不到質量標準和要求的不準移交生產。新工作麵掘進應給回采創造良好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得留下隱患。

  (二) 長壁工作麵的刷麵必須掛線,按線扶棚、打柱。單體液壓支柱工作麵走向正規棚柱不準少於2梁2柱,炮采刷麵進入煤壁的第一、二檔以手鎬為主或以輕炮助鎬。

  (三) 綜采工作麵安裝、拆除,切眼必須采用錨梁網和錨索支護形式。切眼斷麵、支護方式和支護材料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對於破碎頂板,應采取分段刷大切眼,分段安裝支架的方法,防止頂板冒落。井下組裝峒室的位置、斷麵、支護要按設計施工驗收。

  凡下井安裝的綜采設備必須達到完好。在井下換工作麵而不升井的設備,在進新工作麵安裝前,也必須逐台進行一般性能的動作試驗,不合格的不準安裝。下井前所有液壓件的液孔外露部分要用專用塑料蓋扣罩,不準用棉紗、布類堵塞。

  (四) 工作麵安裝支架時,必須定好第一架的位置。安裝的支架要符合質量標準規定,保證支架上、下成一條直線。當工作麵傾角大於10°時支架的安裝應從下往上依次進行。安裝和調架時要有一名有經驗的老工人負責觀察頂板變化,及時維護好頂板,要注意牽引鋼絲繩張緊時不能碰倒棚腿點柱,以免頂板掉落發生傷人事故。支架位置調好後,立即接通供液管路,及時支撐頂板,嚴禁液壓係統在敞口情況下供液。

  (五) 液壓支架安裝一般應自下而上,若由上向下安裝,在支架運輸調向、接液壓管路和升架過程中,必須有防倒措施,在安裝地點必要時可設雙趟架棚支護,人員應躲到安全地點。

  (六) 綜采(放)工作麵的安裝和拆除必須編製專項施工組織設計,報技術副礦長批準,並報公司生產技術部備案。

  (七) 綜采設備拆除前,礦領導小組要組織一次對工作麵質量和設備狀態的全麵檢查。停采時的煤壁必須平直,采高及寬度不準低於設計規定。工作麵推進離停采線10~20m前,支架頂梁上要鋪設單層或雙層金屬網,上鋼絲繩,鋼絲繩兩端要固定好,第一趟網在支架尾部矸石壓實後停采,擴大棚時根據頂板情況決定采取錨梁網、錨索或與大棚聯合支護方式,接實頂、背好幫。通道和架間浮煤及矸石等要清理幹淨,設備狀態要保持良好,數量核對清楚。

  在拆除支架過程中應隨時扶臨時棚或打好臨時點柱,也可用液壓支架作為掩護架進行拆除,以控製頂板,采用人工強製放頂的采煤工作麵,在撤架前應及時放好頂。降柱時,人員要撤到安全地點。拉架時,需要替換的支柱,應嚴格做到先補後回。並要指定有一名老工人觀察頂板變化,防止發生意外,拆除的支架要及時外運,不準堆積在切眼內。

  在拆除設備過程中要始終保持後路暢通,以保證在發生意外事故時人員能迅速撤離現場。

  傾角大於10°的工作麵拆除支架時,一般要自下向上拆除,工作麵內上運支架時,工作麵內人員要躲到安全地點,工作麵同一地點內拆、運支架不準同時作業。

  (八) 長壁工作麵選擇結束線應避開斷層、老硐、高冒區、頂板破碎帶和周期來壓。結束前必須保持所規定的最小控頂距,並經生產副礦長和有關部門檢查驗收、批準。

  第八條 支護質量及頂板動態監測

  (一) 各礦井必須建立由生產技術科、安全監察科、礦壓組、采煤區隊等組成的工作體係。生產技術、安全、礦壓部門負責該項工作的實施及監督檢查,采煤區隊負責對監測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

  (二) 每一工作麵必須班班進行支護質量及頂板監測,並負責收集基礎資料,監測單必須有監測人和當班班長簽字,礦壓組負責數據處理,打印結果交有關人員,並負責資料整理存檔。

  (三) 監測中,監測點一般沿工作麵傾斜方向,每10m布置1個監測點,遇斷層、老硐等地質變化帶要重點監測,監測內容一般應包括:支柱初撐力、支柱工作阻力、頂底板移近量、活柱下縮量、頂板來壓預報等項目,同時還要對煤壁片幫、采空區懸頂、支柱鑽底、支柱(立柱)漏液、安全閥開啟等支護質量狀況進行監測統計。

  (四) 礦、生產技術、安全監察科及工區有關領導和工程技術人員接到監測結果後,要進行認真分析、研究。對監測結果中反映出的一般問題,要提出處理意見和整改措施,責成工區實施。對監測結果中反映的重大問題,如老頂初次來壓、支護質量差等,生產副礦長或生產副總工程師要組織技術、安全等部門的有關人員製定整改方案和措施;對監測中發現的緊急情況,如大麵積支柱阻力上升較快,安全閥開啟卸載,頂底板移近量突然大麵積增加等,監測人員要立即通知當班區、班長采取措施並向生產調度中心彙報,必要時先將工作人員撤出危險區。

  (五) 每個工作麵結束後,礦壓組要提交礦壓報告,報礦技術、安全監察科。

  第九條 機械化工作麵頂板管理

  (一) 采煤機司機嚴禁一人操作,司機要隨時注意觀察頂板、煤壁及刮板輸送機運轉情況,發現意外時,應立即停機處理,停機時要使采煤機、刮板輸送機停電閉鎖。

  (二) 沒有特殊情況,必須做到煤壁直、底板平,不留傘簷,采高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三) 割煤時,煤機上下5米範圍內,不準行人或進行其它作業。斜切進刀要有足夠長度,以前滾筒為準不少於25m。工作麵運輸機運轉和采煤機割煤時,任何人嚴禁在煤壁側作業,如需作業時,必須停機閉鎖。

  (四) 工作麵遇斷層、變薄帶、夾矸、老硐構造時,必須有采煤機通過的補充措施。

  岩石厚度0.5m以上且岩石普氏硬度係數f=4以上時,嚴禁使用采煤機直接截割,必須采用爆破的方式破碎岩石。采用爆破作業時要補充加強頂板和設備管理的具體措施。

  (五) 工作麵發生冒頂,嚴重片幫事故,必須停止割煤,處理時,要使采煤機、刮板輸送機停電閉鎖。

  (六) 工作麵調斜時,應使支架側護板處於可伸縮狀態,並指定專人移架,及時調正支架。調斜時,移架、推溜工作應協調及時。拉架、推溜後,應達到“三直一平”。調斜端部的頂板應加強管理,要及時拉架,做好臨時支護工作。

  (七) 頂板較破碎、斷層處、老硐口、易片幫冒頂處必須超前移架。

  (八) 割煤後應盡快移架,及時維護新暴露出來的頂板,不論頂板好壞,禁止全工作麵割完後才拉架。

  (九) 采煤機割煤後,要追機移架,移架距離采煤機後滾筒4~6架,若移架速度趕不上采煤機運行時,可采取間隔移架,若頂板破碎,必須停機移架或拉超前架,以控製頂板。移架後護幫裝置及時支護,防止煤壁片幫。有伸縮梁的支架,要及時伸出伸縮梁,防止冒頂事故發生。

  高檔普采工作麵必須使用推溜千斤頂,推溜千斤頂禁止支設在基本支護的棚柱上。

  (十) 在已發生片幫的地段,要及時移超前架,若端麵距還大於規定值,要停止割煤,立即采取撅棚或扶棚等措施,加強端麵維護,防止因片幫增加端麵空頂麵積而發生冒頂。

  (十一) 已發生冒頂處接頂時,要首先處理鬆動矸石及不安全因素,打上臨時支護,然後再進行接頂工作。接頂過程中,班、區(隊)長要在現場組織指揮。

  (十二) 綜采麵本架操作時,移架工應站在架箱內,麵向煤壁操作,禁止腳蹬在底座前。移架時,架前方、下方,不得有任何人作業或停留。

  (十三) 支架鄰架操作尤其是下架操作時,作業人員必須注意頂板從架間掉矸傷人。

  (十四) 移架時,支架可下降150~200mm之間,以可移動支架為標準。在破碎頂板條件下,必須帶壓移架,移架過程中,應隨時調正支架。

  (十五) 升架時,要注意側護板伸出情況,防止升架損壞側護板或出現咬架、爬架現象,相鄰支架不得出現落差,但當煤層傾角大,支架迎山支護時,可以存在落差,但不得超過側護板高度的2/3。工作麵嚴禁超高,使支架不接頂或接頂不實而造成倒架或達不到規定初撐力。同時也要防止因采高過低而壓死支架和采煤機過不去。

  (十六) 移架過程中,如發生掉頂、抽頂、嚴重片幫時,必須及時接頂,加強超前臨時支護,在接頂、做臨時支護時,刮板輸送機、采煤機必須停電閉鎖,必須有專人監護。

  (十七) 升架時,應給支架以足夠的初撐力,與頂板嚴密接觸。移架全過程完成後,必須將操作手柄打到零位,任何人不得隨意亂動。

  (十八) 嚴格掌握工作麵刮板輸送機“平、直”,遵循順序推溜的原則,不準任意分段或由兩端向中間擠推,工作麵輸送機必須安設能發出停止或啟動信號裝置,間距不超過15m。

  (十九) 人工清理機道時,必須有專人監護,若頂板破碎,必須進行臨時支護。

  (二十) 移轉載機前,應檢查機頭處巷道兩幫及頂板情況,還要注意電機接線嘴和電纜距煤壁的距離,若有擦幫碰頂現象,必須提前處理,禁止硬移。

  (二十一) 綜采工作麵預防咬架、擠架、歪架、倒架等技術措施,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二十二) 扶架作業區內禁止行人與停留,無關人員應在離作業點5m以外的正常支架箱內,防止發生傷亡事故。

  (二十三) 扶架前,應清理扶架間底座上的障礙物。若頂板破碎時,應加強頂板的維護,安全可靠時方可扶架。

  (二十四) 處理倒架拉不動時, 不得強行操作,應查找原因及時處理,防止損壞設備,當采用單體液壓支柱輔助扶架時,應遠距離供液。

  (二十五) 處理壓架需放炮時,必須製定專門措施,經技術副礦長批準方可作業。

  (二十六) 遇頂板破碎,采用挑頂、臥底處理壓架時,首先應在支架兩側架設臨時走向棚,防止局部冒頂傷人。

  (二十七) 移動開關列車前,列車兩側及軌道上的雜物必須清淨,列車附近及列車前的巷道要夠寬夠高,不得有擦頂、碰幫現象,不得硬拉強過,否則必須進行處理。

  第十條 工作麵兩巷維護

  (一) 工作麵生產過程中,兩巷最小的淨斷麵尺寸,必須符合01manbetx 規定。

  (二) 兩巷的維修管理應有專職人員負責,其維修措施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三) 回收拱形支架和梯形支架要有專人指揮、專人監護。每回收一架後,要立即把頂接實,以防矸石掉落。

  (四) 回、替棚子應由裏向外,依次進行,在維修現場有空頂時,必須留有專人進行監護。

  (五) 對兩巷中使用的單體液壓支柱,要有防倒措施。

  掘進工作麵頂板管理辦法

  第一條 一般規定

  (一) 井巷的開鑿和支護必須按設計的支護形式、作業規程所規定的作業程序和01manbetx 所規定的操作方法進行。

  (二) 井巷開工前,由礦技術科下達開工通知單,礦分管領導或技術科負責人組織有關業務科室和施工單位進行現場會審,由施工單位製定並貫徹作業規程和施工技術安全措施。在開工前對架棚支護巷道、煤層Ⅲ~Ⅴ類圍岩巷道、複雜地質條件及特殊地點的巷道,必須先行加固開窩位置周圍的巷道支護,否則不準開工。

  (三) 凡掘進巷道遇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由分管副總工程師或副總以上負責生產技術領導組織召開現場會,研究掘進及支護方案,並形成紀要。

  1、 巷道過向、背斜軸部區域,且構造應力較大的。

  2、 巷道在30m範圍內連續遇2條及以上斷層的。

  3、 巷道沿大斷層掘進(H≥10m),且掘進巷道中又遇見斷層的。

  4、 巷道過陷落柱的。

  5、 巷道頂板離層超過規定或巷道頂板有明顯離層的。

  (四) 掘進工作麵嚴禁空頂作業。工作麵迎頭在落煤(岩)後必須設置臨時支護,其臨時支護方式、技術要求、操作程序應在作業規程、措施中明確規定,並經技術副礦長批準。

  (五) 在敲幫問頂、找掉危岩活矸時,班組長必須指定專人監護頂板。找頂工作應在有正規支護的條件下進行,找頂順序應由外向裏、由頂向幫使用長把工具進行。危岩活矸找掉後,應首先設置好臨時支護,然後方可進行其它工作。

  (六) 未進行敲幫問頂、找危岩活矸時;炮掘架棚支護巷道迎頭10m範圍內沒有設置整體加固時;掘進工作麵空頂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時;留有傘簷時,均不準打眼、裝藥、放炮。放炮結束且達到規定的躲炮時間後,班組長和放炮員應先行巡視放炮地點,檢查頂幫支護和爆破相關情況,如有安全隱患,必須立即處理。

  (七) 巷道掘進時,即將貫通的2個工作麵相距20m(綜合機械化掘進工作麵相距50m)前地測人員必須下達透窩通知單,給定透窩點位置。施工單位必須編製透窩措施,報技術副礦長或副總批準,方可施工透窩。

  (八) 臨時停頭時,永久支護必須緊跟迎頭。凡變更施工隊伍或停頭掘進7天以上而又複工的掘進工作麵,必須重新貫徹作業規程和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九) 巷道掘進時,作業規程中必須編製預防巷道冒頂堵人的安全技術措施。

  (十) 掘進巷道過地質構造帶、過老硐、岩巷揭露煤層區域都應製定針對性措施,及時加強支護,而且這些區域巷道及前後20m範圍內原則上不得施工硐室;確需施工硐室的,必須經技術副礦長批準。

  錨杆(噴)支護巷道遇獨立斷層(巷道走向30m範圍內僅有一條斷層),宜優先選用錨杆、錨索、錨噴等支護方式進行支護,並適當采取加強支護措施。錨杆支護巷道遇斷層帶(巷道走向30m範圍內2條及以上斷層);過向、背斜軸部區域;鑽錨杆、錨索鑽孔時孔底及錨固範圍出水的巷道區段必須采取錨杆(索)、架棚雙套支護或架棚支護方式進行支護,其加強支護應延伸到圍岩正常巷道的距離,且不得小於5m。

  (十一) 巷道沿下分層掘進時,原則上不得破壞再生頂板。

  (十二) 掘進臨時車場或電絞窩、硐室,必須有設計及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各礦井由技術副礦長負責嚴格控製硐室數量,巷道兩側安全間距符合《煤礦01manbetx 》要求的平巷,原則上不得設置保險硐、臨時水倉等硐室;確需設置的,必需經技術副礦長批準。斜巷保險硐按有關規定執行,但兩個保險硐間距原則上不得小於35m。

  (十三) 三、四角門處原則上不得再設置硐室;硐室離三、四角門最近一幫煤(岩)壁的最小距離原則上不得小於20m。三、四角門20m範圍內確需設置硐室的必須經技術副礦長批準。

  (十四) 為避免巷道頂、幫因重複修護造成局部應力集中,對圍岩變形量較大的巷道,可采用兩種斷麵規格檢查驗收,但巷道變形後的最小斷麵必須滿足設計和生產期間安全生產的需要,並製定專門措施。移交巷道時應滿足采煤工作麵安裝、通防、行人的設計斷麵要求。

  (十五) 掘進工作麵的循環進尺必須依據現場條件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地質條件發生明顯變化時,應及時補充措施並調整循環進尺,錨杆支護巷道永久支護到迎頭的距離不得超過1/2個錨杆排距,不得小於200mm。

  (十六) 錨杆支護巷道落煤(岩)後,迎頭達到可以進行頂板錨杆支護的高度時,必須立即進行頂板支護,巷道頂板錨杆支護必須緊跟迎頭施工,不得為了網的壓茬而使迎頭一排錨杆虛設。

  頂板錨杆必須按照逐排由外向迎頭順序施工,每排錨杆必須按照由中間向兩幫順序施工,必須采用快速安裝工藝鑽孔、攪拌、安裝,應盡可能減少頂板空錨時間,嚴禁采用一次性將所有鑽孔打好,再安裝錨杆的方法施工。

  嚴禁將回收、修複後的金屬錨杆,應用於巷道頂板主體支護。

  (十七) 錨杆孔施工規定:

  1、 頂板錨杆孔宜采用功率大、性能優越的錨杆鑽機或7655改進型、7665鑿岩機鑽孔,f≤7的巷道頂板(拱頂部分)錨杆孔必須采用錨杆鑽機鑽孔,煤、半煤巷幫錨杆宜采用功率大、性能優越的幫錨杆機或風煤鑽鑽孔。

  2、 鑽孔前,應根據設計要求確定孔位,做好標記。

  3、 錨杆間排距誤差不超過±50mm。施工時嚴格控製巷道高度和寬度,巷道超高、超寬達到1/2個錨杆間距以上時,應增加錨杆進行支護,具體要求必須在規程措施中明確規定。

  4、 錨杆角度誤差不超過設計的±5°。

  5、 錨杆孔深度誤差範圍為0~50mm。

  6、 施工錨杆孔所用的鑽杆長度不得大於所用錨杆的長度。錨杆必須推到孔底,螺母外錨杆絲扣長度應在10~40mm之間。安裝撅頂道的頂部錨杆螺母絲扣外露應在30~40mm,以便安裝撅頂道吊環。撅頂道吊環使用螺母厚度不得低於25mm,安裝時必須上滿絲。螺母不得加封板,且螺母必須穿透吊環,環狀鋼箍體要滿焊,確保焊接強度和質量。

  7、 錨杆孔內的煤岩粉必須吹幹淨,不得有積水。

  8、 由於幫錨杆孔含水或濕潤對樹脂錨杆的錨固效果有一定的影響,幫錨杆孔可采用幹打外噴方式施工,但必須確保外噴降塵效果。

  (十八) 安裝錨杆規定:

  1、 錨杆托板與螺母之間必須使用減摩墊圈。

  2、 頂板及Ⅲ~Ⅴ類圍岩巷道巷幫錨杆支護必須采用快速安裝工藝安裝錨杆。

  3、 螺母的擰緊必須采用錨杆鑽機、7655改進型鑿岩機、風煤鑽、氣動錨杆安裝機等機械設備進行,且必須對錨杆螺母進行二次緊固,以保證螺母扭矩符合規定要求。螺母扭矩按錨杆直徑分,Φ≤16mm,100N·m≤扭矩≤150N·m;Φ=18mm,120N·m≤扭矩≤150N·m;Φ≥20mm,150N·m≤扭矩≤200N·m。二次緊固必須符合以下要求:Φ16mm,150N·m≤扭矩≤200 N·m;Φ18mm,200N·m≤扭矩≤250 N·m;Φ20mm、Φ22mm,250N·m≤扭矩≤300N·m。其螺母扭矩大小、二次緊固時間應在作業規程、措施中明確規定。

  4、 托盤應緊貼鋼帶、網或巷道圍岩表麵,錨杆托板處及周圍50mm範圍內的浮煤矸必須找掉、找平、找實。

  5、 網的規格、聯網方式必須在規程措施中明確規定,采用壓茬聯接方式的壓茬寬度應保持在100~200mm範圍內,並用鐵絲雙排扣聯接,且將網拉緊壓實,緊貼巷道圍岩表麵。有條件用錨杆托盤壓網的必須采用錨杆托盤壓網;采用不壓茬聯接方式的,其網與網之間必須通過自身聯接或用鐵絲單排扣聯接形成整體。聯網材料應采用不低於14#的雙股鐵絲聯接,聯接點間距不大於200mm。

  (十九) 錨杆托盤、螺母等配件必須與錨杆強度匹配,Φ16mm的錨杆螺母外接圓直徑不得小於38mm;Φ18mm錨杆螺母外接圓直徑不得小於40mm;Φ20mm的錨杆螺母外接圓直徑不得小於42mm,Φ22mm的錨杆螺母外接圓直徑不得小於44mm,發現斷錨杆或托板穿孔等原因造成錨杆失效的必須及時補打,並分析原因,確定是否要改變支護錨杆規格以提高支護強度。

  (二十) 遇頂板淋水、幫部滲水的巷道實施錨杆支護時,應及時在該區域進行錨杆抗拔力試驗,以確定錨固劑對該區域的適應性,並根據試驗情況及時采取針對性措施。

  (二十一) 小孔徑預應力錨索施工應遵守的規定:

  1、 必須采用錨索鑽機或錨杆鑽機鑽孔。

  2、 錨索孔深度誤差-100~0mm。

  3、 錨索應垂直於頂板或巷道輪廓線布置,角度誤差不超過±5°

  4、 錨索間排距誤差不超過±150mm。

  5、 鋼絞線必須推到孔底,尾部露出鎖具不得小於150mm,不得大於250mm,距巷道底板小於1.8m時應加防護套。

  6、 錨固外端至鎖具的鋼絞線自由段長度不小於3m。

  7、 錨索施工後,必須適時對錨索進行檢查,發現預緊力不足應及時進行二次張拉。

  8、 采用樹脂錨固的錨索,其錨固位置不得選擇在含水層中。

  9、 錨索必須滯後迎頭4/5個排距布置,但距迎頭最大距離不得超過2個錨索的排距。

  (二十二) 錨索的設計錨固力不小於240kN。Φ15.24mm的小孔徑預應力錨索預緊力不得小於100kN,不大於120kN;Φ18.9mm的小孔徑預應力錨索預緊力不得小於120kN,不大於140kN,在特殊地質條件下施工的錨索預緊力應在作業規程、措施中明確規定。

  (二十三) 頂板錨杆抗拔力試驗一般不采用破壞性試驗,但不得小於錨杆理論極限載荷的50%(一般對左旋無縱筋螺紋鋼等強錨杆而言,Φ18mm錨杆試驗抗拔力不小於60kN,Φ20mm錨杆試驗抗拔力不小於80kN,Φ22mm錨杆試驗抗拔力不小於100kN)。

  (二十四) 錨杆抗拔力試驗,巷道每掘進30~50m,或錨杆在300根以下,取樣不少於1組;300根以上,每增加1~300根,相應多取樣1組;設計或材料變更,應另取1組,每組不少於3根。同時,抽查一組錨索,每組不少於2根。噴射混凝土強度試驗,一般巷道每30~50m,取樣不少於1組,試塊每組3塊,芯樣每組5塊,應在與井巷類似的條件下養護。材料或配合比變更時,應另行取樣。試塊或芯樣按2004年版《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試行)》標準要求進行做樣、製樣壓力試驗,並做好檢查和試驗記錄,其抗壓強度必須達到設計要求。

  (二十五) 施工單位必須加強隱蔽工程管理,做到每一項隱蔽工程都能隨時找到施工責任人。如建立錨杆、錨索施工台帳,做到每一排、每一根錨杆、錨索都能隨時找到施工責任人。

  (二十六) 對衝擊地壓煤層,應根據頂板岩性掘進寬巷或沿采空區邊緣掘進巷道;巷道支護嚴禁采用混凝土、金屬等剛性支架; 嚴重衝擊地壓厚煤層中的所有巷道應布置在應力集中圈外;雙巷掘進時,2條平行巷道之間的煤柱不得小於巷道寬度的6倍,聯絡巷道應與2條平行巷道垂直。

  (二十七) 開采衝擊地壓煤層時,在同一煤層的同一區段集中應力影響範圍內,2個工作麵相向掘進,在相距30m(綜合機械化掘進50m)時,必須停止其中一個掘進工作麵,以免引起嚴重衝擊危險。

  掘進工作麵頂板管理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等有關規定。

  第二條 岩巷錨噴支護

  (一) 岩巷錨噴支護必須采用先光爆初噴、後錨、複噴的施工工藝。其主要施工工序為:光爆——敲幫問頂、找掉——臨時支護——出矸——打護頂錨杆——初噴——打錨杆眼(掛網、鋼帶等)——安裝錨杆——錨杆螺母二次緊固——複噴——養護。

  (二) 錨杆布置方式,正頂布置一根錨杆,然後向兩側均勻布置,牆基錨杆距底板不大於300mm,並以一定向下傾角施工,其傾斜角度應在支護設計中作出規定。傾斜錨杆必須與異形托板配套使用,以提高錨固效果。

  (三) 凡采用錨噴支護的巷道,必須采用光麵爆破,爆破後的巷道要成形規整,輪廓尺寸基本符合設計要求。眼痕率應達到50%以上。

  (四) 錨杆必須采用左旋無縱筋螺紋鋼等強錨杆,其長度、杆徑符合規程、措施要求。金屬網宜采用電焊平網或菱形金屬網。

  (五) 深部軟岩巷道可采用錨注進行加強支護。

  (六) 錨噴支護的巷道,遇下列情況:易風化潮解剝落的鬆軟岩層;各類破碎岩層;斷層破碎帶;陷落柱;有草帽滑的頂板;迎頭圍岩有淋水、滴水,采取了封、堵、截、導等治水方法,仍無法繼續施工的;當巷道穿層距煤層法線距離小於等於5m時,應采取加強支護或改變支護形式的措施。

  (七) 其它有關要求:

  1、 初噴厚度30~50mm,應在噴層凝固後進行錨杆施工工序的操作。

  2、 複噴厚度20~40mm,複噴必須覆蓋網、鋼帶、錨杆托板。噴漿成巷後錨杆端部可以適當外露,但應噴一層砂漿封閉外露部分,以防生鏽。

  3、 噴漿總厚度以不超過100mm為宜。

  4、 加強對噴層進行灑水養護,對迎頭一定範圍內的巷道(相當於該頭月進尺)進行灑水養護,每班不少於2次,確保養護時間達到28d,以提高噴體強度。

  5、 迎頭至少15m不得複噴,以便於進行二次緊固螺母和質量檢測等工作,複噴距迎頭的最大距離不得超過30m。

  6、 複噴前必須適時對螺母進行二次緊固,並視錨索預緊情況,確定是否對錨索進行二次張拉,以確保螺母扭矩、錨索張拉力達到規定要求。

  7、 錨噴支護的巷道,必須在材料場備有不少於10架規格與巷道輪廓相配套的備用定型支架。

  第三條 煤巷錨杆支護

  (一) 頂板支護:頂板必須采用左旋無縱筋螺紋鋼等強錨杆進行支護。Ⅰ~Ⅱ類圍岩頂板宜采用端頭錨固,Ⅲ~Ⅴ類圍岩頂板宜采用加長錨固。靠巷道兩幫的頂錨杆宜向煤幫傾斜,其傾斜角度與錨杆長度應在作業規程或措施中明確規定,其它頂錨杆應盡可能與岩層層麵垂直,頂錨杆不得沿岩層層麵布置。

  巷幫支護:Ⅰ~Ⅴ類圍岩巷道巷幫必須支護。除工作麵切眼、服務期限小於2個月的煤層巷道、-800以上小湖係未采動側煤層巷道(另包括屯頭係煤層巷道)可使用木錨杆、玻璃鋼錨杆、圓鋼錨杆等臨時性護幫錨杆外,其餘煤層巷道巷幫必須使用左旋無縱筋螺紋鋼等強錨杆。木錨杆試驗抗拔力不小於10kN,玻璃鋼錨杆的試驗抗拔力不小於30kN,圓鋼錨杆的試驗抗拔力不小於40kN,左旋無縱筋螺紋鋼等強錨杆的試驗抗拔力不小於60kN。回采巷道靠工作麵一側巷幫宜優先采用可切割錨杆或易拆卸的錨杆。

  (二) 錨杆布置方式:頂部永久支護錨杆必須緊跟迎頭,且逐排向迎頭施工,距離迎頭的最大控頂距離不得超過1個循環進尺加300mm的距離。每個循環支護工作完成後,緊靠迎頭的一排頂部錨杆,距迎頭的最大控頂距離不得大於1/2個錨杆排距,不得小於200mm;巷道頂板最外側錨杆距幫不大於300mm,不得小於200mm;兩幫最上端錨杆距頂不大於300mm,不小於200mm;Ⅲ~Ⅴ類圍岩巷道兩幫牆基錨杆距底板不大於300mm,該錨杆宜向底板傾斜,其傾斜角度應在支護設計中作出規定,傾斜錨杆宜與異形托板配套使用,以提高錨固效果。

  (三) Ⅲ~Ⅴ類圍岩巷道在基本支護形式的基礎上,必須另加錨索支護,其支護形式、支護參數必須在作業規程、措施中明確規定。

  (四) 巷道掘進應嚴格按設計斷麵施工。技術科將確定的支護材料種類、規格、月用量明細清單提供給供應部門。技術人員在編製規程、措施時必須明確錨杆支護施工順序,操作要領、工程質量標準。

  (五) 若兩幫穩定、不片幫,幫錨杆施工可適當滯後一段距離,但滯後最大距離和最大空幫時間必須在作業規程、措施中明確規定。

  (六) 局部掉頂、片幫時,宜優先采用錨杆進行支護,並采用“掉到哪裏,錨到哪裏”的支護方法,不得瞞頂、瞞幫。

  (七) 采用錨杆支護的巷道,必須在材料場備有不少於10架規格與巷道輪廓相配套的備用定型支架。

  (八) 巷道頂板離層的監測:

  1、 煤巷錨杆支護巷道必須安裝頂板離層指示儀,定期觀測頂板穩定狀況。離層指示儀安裝地點、數量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2、 離層指示儀應安設在巷道中部。雙基點離層指示儀的深基點應固定在錨杆上方較穩定的岩層內,淺基點應固定在錨杆端部位置處。

  3、 離層臨界值因地質條件、采動影響、支護方式等因素不同而異。各礦應根據條件,經過試驗研究分析,確定不同條件下的離層臨界值,並在規程措施中明確規定。

  4、 發現頂板離層達到臨界值時,應立即向礦生產調度中心彙報,由礦有關領導召集相關人員分析頂板離層原因,並采取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四條 架棚巷道

  (一) 架棚巷道的抬棚必須要有專門設計、專門加工。施工前由工區技術員根據現場會審的要求,編製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畫好施工放大圖。扶抬棚前,必須扶架棚、打點柱,穿插梁應逐根進行,嚴禁大拉大換。抬棚竣工後,技術科、安全監察科門必須組織專人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方可正常進行掘進。技術科對扶設的抬棚要編號並建立台帳以備檢查。台帳內容包括:施工時間、地點、施工人員、班組驗收員及竣工驗收人員名單。選用礦用工字鋼的抬棚必須是對棚。

  (二) 凡架棚巷道必須使用金屬材料撅頂。其撅頂方式、規格尺寸、數量、排列方式必須在施工技術措施中明確規定。炮掘工作麵迎頭至少10m範圍內的支架必須進行整體加固,加固裝置必須是剛性材料,並能適應棚距的變化。放炮崩倒、崩壞的支架必須及時修複,修複合格後方可進入工作麵進行作業。修複支架時,必須先檢查頂、幫情況,並且由外向裏逐架進行。扶棚時,要有專人監護頂板。

  (三) 架棚巷道的金屬梯形支架,其構件必須齊全。棚腿必須有包殼,包殼統一用槽鋼加工,長度不小於110mm,包殼與棚腿接觸麵要滿焊,不準點焊。棚腿底端必須焊接金屬墊板,其幾何尺寸不得小於110mm×110 mm×8mm。

  (四) 掘進巷道腰幫接頂材料的數量、質量、排列、材料規格尺寸必須在作業規程或施工安全技術措施中明確規定。支架與頂幫之間的間隙,必須背實、楔緊。禁止空幫空頂和大笆瞞頂作業。

  (五) 架棚巷道支架間應設牢固的撐杆,10°以上的斜巷支架間要采用金屬拉杆,其撐、拉杆的規格、數量和設置位置要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巷道掘進時,發現有斷棚應及時修護。連續斷棚的,必須停頭維護,否則不準掘進。

  (六) 采用機械裝載的工作麵,其棚梁下與裝載設備工作時突出部分的距離不得小於200mm。

  (七) 設有永久水溝的巷道,掘砌水溝時,必須有防止棚腿失腳的措施。

  (八) 支架腿窩必須找到實底,遇到煤岩鬆軟時,必須穿鞋,鞋的材料規格必須在施工措施中明確規定。

  (九) 鋪設金屬網護幫頂或塑料網護幫頂時,所用金屬網、塑料網的質量、規格要求及壓茬寬度必須在作業規程和施工安全技術措施中明確規定。

  采用可縮性金屬支架支護時,支架連接件螺栓必須擰緊,其扭距不得小於150N·m,並經常檢查螺栓緊固情況,發現鬆動的要及時重新上緊。

  (十) 拱形支架整形修複必須用標準樣板量靠,應達到設計的弧形曲率和弦長,修複的支架必須保證質量合格,方可下井使用,否則追查有關部門的責任。

  第五條 特殊工程(包括硐室和交岔點)

  (一) 硐室分階段施工時,必須將第一階段永久支護完成後,才能進行第二階段施工。在施工中,每班應對第一階段的永久支護進行檢查,發現損壞,及時處理。

  (二) 巷道交岔點的位置應選擇在岩性好、地質條件穩定的地點。巷道交岔點要有專門設計,對支護方式、支護材料、巷道斷麵等進行規定。

  巷道交岔點施工前,要由技術科組織現場會審,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編製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繪製施工放大圖,並向職工傳達貫徹。施工結束後,技術科必須組織有關部門按設計要求進行峻工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正常掘進。

  (三) 交岔點施工中,應采取加強支護措施,並在作業規程或施工措施中明確規定。

  (四) 采用錨杆(錨索)對巷道交岔點支護時,要進行頂板離層監測,並在安全技術措施中對支護參數、監測點的布置及監測方法等進行規定。監測中發現支護問題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五) 架棚巷道交岔點采用抬棚支護時,要進行抬棚設計,根據設計對抬棚材料專門加工,抬棚梁和插梁要焊接牙殼,抬棚架設後巷道斷麵不得小於原巷道斷麵,並滿足運輸、行人、通防等要求。

  (六) 對礦井的巷道交岔點進行編號管理,建立台帳。台帳內容包括:交岔點位置、施工時間、施工人員、竣工驗收人員及驗收意見、巡查記錄等。

  (七) 在砌镟巷道中,要將镟砌至交岔點處並砌好牆跟後方能在交岔點處挑頂砌拱。

  (八) 錨噴支護的交岔點應做到隨掘隨錨噴。

  第六條 井巷修護與回收

  (一) 各生產礦(井)必須建立健全井巷管理組織,技術科必須明確一名科(副科)長具體負責井巷管理工作,配備相應的井巷管理人員。相關業務部門配合,成立礦(井)井巷管理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安排井巷的維護、維修和報廢工作。每月必須召開一次井巷專管例會,總結工作,製定計劃,布置巷道修護、回收任務。

  (二) 各生產礦(井)應建立專門的井巷修護施工隊伍,具體實施礦井井巷的維護、維修和報廢工作。

  (三) 生產礦(井)的井下巷道必須保持能夠滿足礦井通防要求的設計斷麵,保證通防、運輸暢通和行人安全;建立井巷巡查和檢查製度,其巡查、檢查的時間、地點、巷道狀況應有明確規定和記錄並存檔備案。

  對明確責任包幹巷道範圍內的局部巷道維修、維護工作,也應建立責任追究的維修、維護檔案,並應加強其施工質量和工作量的量化考核製度。

  主要行人巷道嚴禁有失修。

  (四) 修護巷道工程宜優先采用錨、網、噴、注聯合支護技術,其錨杆、錨索、配套材料、安設和檢驗等必須符合公司有關規定的標準要求。

  (五) 巷道修護、回收報廢必須製定具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做到一工程一措施,措施需報技術副礦長審批,無安全技術措施不得進行井巷修護和回收報廢施工工作。修護後的巷道工程質量,必須經過驗收符合規程措施要求及質量標準化考核標準,方可投入使用。

  (六) 回采工作麵結束後和確定不保留的巷道必須及時組織回收、報廢。需保留的巷道,應及時組織維護、維修,並應保證其維修質量。對報廢巷道內的支架、可回收利用的錨杆杆體、材料、管線和設備必須及時組織回收幹淨。

  (七) 所有巷道修護工程必須嚴格執行由外向裏逐棚、逐循環進尺的施工方法進行,嚴禁大拉大放和空頂、空幫作業。

  (八) 修護巷道施工時必須嚴格執行找掉和敲幫問頂製度,巷道出現噴體開裂時,必須將所有裂開和離層的漿塊全部撬掉找盡;確實難以找盡的,必須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維護可靠,其具體維護方式必須在安全技術措施中明確規定。凡失修麵積在1m2以上的,必須補打錨杆,掛金屬網複噴。

  (九) 錨噴(杆)巷道修護(包括挑頂、擴幫、臥底等)時,必須逐循環進行,嚴禁采取超過一個循環進尺以上的施工工序;且每一循環進尺不得超過2排錨杆排距,一個循環未支護完整不得進行下一循環施工。巷道臥底深度超過幫錨杆間距2/3以上時,必須及時加打錨杆。

  任何人員不得進入巷道失修區域內進行工作。

  (十) 巷道修護按錨噴支護工藝進行時,應符合錨噴支護有關質量標準要求。在巷道變形和破壞不嚴重時,其施工程序應為:找掉危岩活石,初噴填凹補平,掛網上梁打錨杆複噴。

  (十一) 岩巷中的錨噴修護工程,原則上可采用“掉到哪裏,錨到哪裏”的修護方法,一般不要求刻意去造型。對局部掉頂嚴重需進行修護的特殊地點,其總噴層厚度超過200mm時,噴層外表麵必須進行掛網打錨杆噴漿封閉支護,且最外層噴漿厚度必須在20~40mm之間。若總噴層厚度大於400mm時,每400mm的噴層間必須用錨杆進行支護,但一次噴漿的最大厚度不得超過200mm。重複噴漿修護的,每隔400mm的噴厚,必須進行一次打錨杆、鋪網支護;必要時可采用錨索進行加強支護。

  (十二) 若巷道變形量較大時,如需刷大斷麵,應按掘進光爆要求施工,對所重打的錨杆,必須按要求抽檢進行抗拔力試驗,並應達到規定設計要求標準。

  (十三) 擴修井巷撤換支架時,必須有保證冒頂堵塞巷道時人員撤退的安全出口。在撤換支架前,應先加固工作地點的支架,清理好後路及工作地點環境。架設或撤除支架時,在一架未完工前,不得終止工作,撤換支架的工作應連續進行。如不能連續施工,每次工作結束前,必須接頂、封幫,確保工作地點的安全。

  撤換支架時,必須嚴格執行扶一架新棚,再撤除一架老棚的施工方法,不得一次性連續撤除二架及以上的架棚支架。

  無論水平和傾斜巷道的修護,施工迎頭10m都必須使用金屬整體加固裝置。

  (十四) 失修的架棚巷道回收架棚前,必須先對回收巷道進行修護,修護架棚必須達到修護質量要求後,方可開始回收架棚。架棚巷道回收巷道架棚時,必須嚴格執行從裏向外逐架(棚)施工,不得同時拉掉2棚及以上架棚,除最裏麵要回收的1棚外,其向外5m範圍內每棚棚梁及兩幫棚腿都必須進行整體加固,且棚梁整體加固不得少於2趟(點柱加強支護不屬整體加固)。

  (十五) 改棚工作不得少於2人,施工時必須執行先檢查後工作的施工原則,嚴格檢查巷道頂板岩石破裂情況和支架損壞程度。巷道出現斷棚折柱時,必須先打好點柱或扶好臨時棚子。

  (十六) 修複巷道過老塘(硐)時,可以采用撞楔法和木垛接頂等方法進行施工。無論采用哪種方法施工時,都必須指定專人監護頂板並將頂接實,不得出現瞞頂和空頂現象。

  (十七) 修護小眼時,要自下而上進行,小眼上下口要設專人警戒,小眼周圍5m內要清理幹淨,並用板子蓋嚴,搭好兩道相錯的護身板,其間距不得大於2m,擋板麵積不小於小眼巷道麵積的2/3。每次拉盤不得超過1m,一般需用鋼絲繩吊住盤,防止井圈脫落,小眼上口的抬棚要打上過河撐柱或扶上架棚。

  (十八) 砌镟巷道的維修,必須在維修處外1m的區段采用扶架棚或碼垛的方法托實镟體,由外向裏逐段進行。斜巷修護時,必須搭設好防矸石滾落的護身板,其護身板的安設要求必須在規程措施中明確規定。

  (十九) 維修斷層、破碎帶等地質構造複雜地點的巷道時,必須在材料場備有不少於10架以上規格與其相配套的備用定型支架。

  (二十) 深部軟岩巷道宜采用錨注聯合修護的支護方式。

  (二十一) 所有巷道在擴大、修護、改棚完工後,都必須將遺煤、遺矸等雜物清理幹淨,保持巷道整潔、暢通。

  生產計劃、設計、圖表報送製度

  第一條 各生產管理部門必須按公司的有關規定按時彙報、上報各種生產技術報表。

  第二條 技術科、地測科負責上報生產計劃、采區設計、特殊條件下的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月末生產報表,地質、地測等方麵的資料;生產調度負責彙報生產、運營情況;安監站負責彙報安全生產情況;通風科每年報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期間如有修改應修改後重報,負責通防、礦井瓦斯、防滅火、礦井煤塵等月報表及通風係統圖、通防網絡圖及文字說明;機電科負責上報設備、材料及設備大、中修計劃。

  第三條 上報的技術資料要符合公司及專業標準的要求和規定。

  第四條 所有上報的計劃、設計、月報表等技術資料必須經部門領導、分管礦領導及礦長審核批準、簽字後方可上報。

  第五條 不按時上報、漏報、誤報現象,按煤礦有關的考核規定進行處罰處理。

  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製度

  為切實抓好本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明確責任,嚴格落實各項目標,確保實現動態達標,促進全礦安全生產,現結合實際製定本製度。

  安全質量標準化實行專業管理分工負責製,各隊隊長是質量標準化第一責任人,對本隊質量標準化工作全麵負責。各班(組)班(組)長是安全質量標準化直接責任人,對本班質量標準化工作負主要責任,每班對作業現場必須執行班評估、班驗收和安全質量標準化自檢製度。

  各隊專業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服從專業負責人安排,恪盡職守,根據上級要求和《王家溝煤礦2012年安全質量標準化實施方案》按時製定年度、季度專業達標規劃和月度達標工作實施計劃,堅持動態檢查、旬檢查、月驗收相結合,踏踏實實的做好分管範圍內的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工作。嚴格按照安全質量標準化的相關規定,對安全工程質量及文明施工進行綜合評定,並進行考核獎懲。

  綜采隊:

  1、綜采隊隊長全麵負責工程質量及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

  2、綜采隊生產副隊長、采煤技術員具體負責綜采工作麵采煤工程質量及采煤安全質量標準化的管理工作。

  3、綜采隊機電副隊長具體負責綜采工作麵設備檢修質量及機電安全質量標準化的管理工作。

  4、綜采隊安全副隊長具體負責綜采工作麵電氣相關工作的質量及安全質量標準化的管理工作。

  5、生產班長主要負責組織生產,對當班采煤工程質量負責;副班長主要負責本班安全質量標準化及排水工作;當班驗收員負責對采煤工程質量、安全質量標準化、設備運行情況、工作麵排水情況進行全過程監督驗收,保證動態達標。

  6、維護班班長主要負責組織設備檢修,對當班設備檢修質量負責;副班長主要負責安全質量標準化及排水工作。

  7、出現嚴重的工程質量及安全質量問題,班組長、驗收員負連帶責任,同現場操作的工人共同處罰。

  8、綜采工作麵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

  (1)嚴格工作麵工程質量、頂板管理《規程》落實及安全隱患的整改。

  (2)健全安全管理、文明生產管理措施和所有支護器材基礎台帳。

  (3)建立單體支柱觀測記錄。

  (4)綜采麵實行“兩道達標、三平直、三上線、四無、六淨”管理。

  兩道達標:牌板齊全、支護完整、無淤泥、無積水、無雜物、無浮煤、無積矸。

  三平直:煤壁、輸送機、支架架設平直。

  三上線:立柱、照明、編號牌成直線。

  四無:支架管路無漏液、液壓件無漏液、無竄液、無自動卸載。

  六淨、架間、架內、架前、工作麵兩端點、電纜槽浮煤清理幹淨、浮塵衝刷淨。

  掘進隊:

  一、掘進隊隊長全麵負責掘進工作麵工程質量及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

  二、掘進工程質量自檢:

  1、每一位員工在進行崗位操作時,必須嚴格按照煤礦掘進質量標準化標準操作。

  2、每一位員工進行完一道工序操作,均必須進行質量自檢工作。隻有在本道工序質量合格後,方可移交和操作下一道工序。

  三、掘進工程質量互檢:

  1、當班班長對當班工程質量負直接責任,檢查每位員工工序操作質量,協調解決施工中出現的工程質量問題。

  2、員工進行下一道工序操作前,必須對上一道工序工程質量進行互檢,上一道工序工程質量不合格,有權要求返工直至工程質量合格,上一道工序工程質量不合格不返工,有權拒絕進入下一道工序操作。

  四、掘進工程質量專檢:

  每個采掘工作麵必須配備專職工程質量驗收員,負責班之間工程質量驗收及采掘工作麵質量管理工作。

  1、工程質量驗收員在每班交接班時,必須對當班質量標準化工作進行驗收,並向下一班交接。

  驗收內容包括:

  (1)當班工程進度;

  (2)當班工程質量等級;

  (3)當班存在的安全質量問題及處理意見;

  (4)當班對上一班存在問題的處理情況。

  2、驗收員對每次交接班的驗收結果,均必須有詳細記錄(每個采掘工作麵均必須建立工程質量驗收記錄),作為礦檢查和上級檢查的基礎資料。

  五、掘進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標準:

  1、作業規程編製、審批、貫徹、簽字齊全有效。

  2、作業地點綜合防塵措施及個體防護有效。

  3、所有軌道敷設、運輸設備、機電設備和局部通風符合標準要求。

  4、爆破、頂板管理符合《規程》要求。

  5、巷道掘進嚴格按照設計或作業規程要求組織施工。

  6、砌镟巷道,錨網索噴聯合支護巷道的支護材料和工程質量符合設計和作業規程的要求。

  7、必須堅持使用前探梁等超前支護。

  8、進行“兩平、一直、一齊、六條線、一次成巷”管理。

  兩平:兩幫底跟平直、頂底板平直。

  一直:巷道不差線。

  一齊:料場整齊。

  六條線:錨杆、錨索、管路、風筒、電纜、皮帶機架上線。

  一次成巷:掘進巷道達標,各類車場、硐室按設計要求一次成巷。

  機電隊:

  1、機電隊隊長全麵負責機電安全及機電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

  2、機電隊每班組長主要負責本班供電安全,維護及當班機電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

  3、機電安全質量標準化要求:

  (1)機電設備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要求,無失爆且保護齊全、可靠、合格率達100%。

  (2)機電設備應合理選型及時安裝、正確使用、精心維護,按規定及時測定、檢驗。

  (3)建立健全各工種崗位責任製,職工持證上崗。

  (4)技術資料齊全。

  (5)主要巷道、硐室達到文明生產要求。

  運輸隊:

  1、運輸隊隊長全麵負責井下主要運輸線路運輸安全及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

  2、運輸隊各班班長保證本班輸送安全,運輸任務及運輸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

  3、運輸安全質量標準化要求:

  (1)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各工種01manbetx 、崗位責任製齊全完整。

  (2)提升安全保護及行車安全保護符合《規程》要求;設備、設施實行包機製。

  (3)主要運輸線路達到優良,運輸設備完好率達95%。

  (4)運輸技術資料齊全符合要求。

  通風隊:

  1、通風隊隊長全麵負責井下“一通三防”日常管理和設施維護及“一通三防”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

  2、通風隊各班班長主要負責當班通風管理及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

  3、通風安全質量標準化要求:

  (1)通風係統完整獨立,通風效果符合《規程》要求。

  (2)局部通風機安裝位置符合規定,無循環風,有計劃停風,無微風作業。

  (3)井下瓦斯檢查,爆破符合《規程》規定,無瓦斯超限作業。

  (4)安全監控設備性能完好符合《規程》要求。

  (5)消防器材齊全有效,通風設施、各種爆破設施符合《規程》規定。

  (6)各類儀表保證完好,技術資料齊全、完整符合要求。

  地測科:

  1、地測科科長全麵負責全礦測繪和礦井防治水工作,對地測防治水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負責。

  2、探水隊隊長主要負責礦井具體探放水工作及探放水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

  3、地測安全質量標準化要求:

  (1)嚴格按規定繪製圖紙。

  (2)及時繪定中腰線,大型貫通有設計,審批總結,各類通知符合《規程》規定。

  (3)按要求完成“三書”,地質預報和水情預報,預報有針對性,簽字齊全。

  (4)製定年度防治水工作計劃

  (5)健全各類台帳,防治水工程有方案設計。

  (6)各類防隔水煤柱的留設,探放水鑽孔的質量符合規定要求。

  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驗收製度

  1、安全質量標準化每次檢查由分管礦領導負責,標準化辦公室牽頭,組織各業務科室工程技術人員參加。

  2、全月分三次檢查驗收,每月5日、10日和25日對地麵生產單位及工業場所的安全設施、工程質量及文明生產、衛生大檢查,對井下采掘、機電、運輸、一通三防和防治水等專業及文明生產全麵檢查驗收。

  3、每次檢查前所有參加檢查人員必須到調度會議室集合、點名簽到,質量標準化辦公室負責分工,提出具體要求,統一時間入井,檢查組集體檢查驗收,任何部門和個人都不得單獨行動。否則,本專業按未檢查驗收對待,並對責任者按有關規定處罰。

  4、檢查驗收人員必須把驗收工具(尺子、線繩、檢查儀器、儀表、驗收表)帶齊,按照分工和要求,嚴格上尺、拉線、動儀器、儀表,並對照檢查驗收表逐項檢查,現場選點、現場評分定級。

  5、檢查人員要掌握標準,認真負責,不徇私情,做到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對查出的問題及隱患由各業務科室負責在次日調度會上進行通報,並及時落實整改和複查。由於檢查人員不負責任,對現場存在的問題及隱患未發現而造成事故的將對責任人嚴肅處理。

  6、各專業每次檢查驗收等級,得分和檢查驗收表升井後交標準化辦公室,由標準化辦公室負責彙總,並將檢查驗收結果報礦領導。

  安全質量標準化責任追究製度

  1、礦長是安全質量標準化第一責任者,對本礦安全質量標準化負全麵責任。礦長定期主持召開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會和組織安全質量標準化大檢查,對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做出決策。

  2、安全副礦長是安全質量標準化主要責任者,對全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負全麵責任。

  3、安全副礦長是安全質量標準化宣傳教育的第一責任者,對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宣傳教育工作全麵負責。

  4、總工程師是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技術管理的主要責任者,對安全質量標準化施工措施的審批負全麵責任。

  5、各分管副礦長對本分管專業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負責,定期組織專業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召開專題會議研究解決分管係統內安全質量標準化存在問題,製定整改措施。

  6、礦各專業副總對本專業的安全質量標準化技術管理負責,負責對本係統安全質量標準化技術措施的審批。

  7、各業務科室職能部門負責人對本專業本部門範圍內的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負責,負責貫徹執行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有關規定,掌握現場安全質量標準化進展情況,積極主動地解決安全質量標準化進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堅持深入井下,加強現場管理,及時檢查解決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中遇到的各種新問題。

  8、各隊隊長是本單位安全質量標準化第一責任者,對所管轄範圍內的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負全麵責任。

  9、班組長是本班安全質量標準化第一責任者,對本班所管轄範圍內的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負直接責任。

  10、工人對本崗位的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負責。

  11、凡出現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規劃未完成的,將按照各類人員所負的安全質量標準化責任嚴格追查、落實責任,對責任者按照《黃家溝煤業有限公司安全質量標準化實施方案》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安全質量標準化培訓製度

  1、每年要製定安全質量標準化培訓工作規劃,並列入年度職工培訓計劃,以礦行政文件形式下發各單位執行。

  2、安全質量培訓工作由培訓中心全麵負責,質標辦配合,分管副礦長進行監督檢查。

  3、強化對業務科室管理人員、隊長、班組長、安檢員、質量驗收員和特殊工種的培訓。

  4、新工人進礦必須經過安全質量標準化培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

  5、各基層單位每月組織四次質量標準化學習,全員參加,職工要有學習筆記、區隊要有記錄。

  6、礦每半年組織一次全員安全質量標準化培訓,培訓結束後必須參加考試,凡未參加考試或考試不及格的人員必須補考及格,否則,不得上崗作業。考試卷和成績單歸檔備查。

  7、安全質量標準化培訓資料統一由培訓中心負責歸檔保管,考試卷裝入職工本人安全培訓檔案。

  8、對不按規定組織安全質量標準化培訓的有關責任人和不按時參加培訓的人員按照礦規定進行處罰。

  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促使我礦建立起自我約束,持續改進的安全生產長效機製,實現本礦安全狀況的根本好轉,全麵提升本礦的整體素質,我礦必須持久、紮實地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為了進一步推動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的深入開展,特製定本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

  第一條 本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適用於本礦各科室、隊組。

  第二條 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分為二個等級,考核標準如下:

  一級:安全質量標準化各專業得分均在80分及以上,且通風、安全管理、企業管理形象、運輸、采煤、掘進、機電、地測防治水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驗收總分達135分及以上,采煤、掘進、機電、運輸、地測防治水、安全管理、企來管理形象各個專業中,達到90分的專業不低於六個,(含一通三防、安全管理、企來管理形象)。

  二級:安全質量標準化各專業得分均在70分及以上,且通風、安全管理、企業管理形象、采煤、掘進、機電、運輸、地測防治水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驗收總分達120分及以上,通風、安全管理、企業管理形象、采煤、掘進、機電、運輸、地測防治水各個專業中,達到80分的專業不低於六個,(含一通三防、安全管理、企業管理形象)。

  第三條 安全質量標準化公司參加評級的專業為八個,即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測防治水、安全管理、企業管理形象等各專業計分以100分為滿分。

  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的評級計分總分以150分為滿分。各專業的考核得分在計入礦井總分時,專業得分先乘以各自的係數後,相加之和為公司的總分。

  1、采煤100分 係數為0.15

  2、掘進100分 係數為0.15

  3、機電100分 係數為0.15

  4、運輸100分 係數為0.15

  5、通風100分 係數為0.35

  6、地測防治水100分 係數為0.15

  7、安全管理100分 係數為0.20

  8、企業管理形象100分 係數為0.20

  第四條 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評級得分計算辦法:

  本年度專業單項得分=本年度內各月專業實際得分之和/12(個月)

  本年度礦井得分=各專業實際得分乘以各專業係數的相加之和。

  第五條 各單位嚴格執行本公司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評比及獎罰懲製度。

  第六條 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考核辦法:

  1、礦內部每旬的5日、15日、25日為質量標準化考核評分日。

  2、公司安全質量標準化對各專業的檢查考核采取動態檢查,每次檢查的記錄存檔,作為每旬年終評級考核的依據。

  煤礦“崗位描述、手指口述”管理製度

  為了全麵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根據公司深入推進“崗位描述,手指口述”工作的指導思想,特製定此製度。

  1、根據各班組各崗位的實際情況編寫“崗位描述,手指口述”學習材料,要求細致、全麵、符合實際操作要求。

  2、詳細編製“兩述”推進工作計劃,並嚴格按計劃進行。

  3、各隊組織“兩述”競賽,促進員工對“兩述”工作法的理解和學習熱情。

  4、組織好每周“兩述”的培訓學習,負責人要維持好學習過程中的紀律,保證全員全過程參與,做好學習記錄。

  5、認真傳達、貫徹、執行、落實好上級下達的各種有關“兩述”的文件及會議精神。

  6、各組隊全部崗位都要進行“兩述”學習,領導要加強檢查考核工作,對學習優秀的員工給予一定的獎勵,不能按進度完成的員工要進行處罰,並督促學習。

  “手指口述”考核評分辦法

  1、各級領導和專業技術人員下井跟班過程中要檢查各隊(組)“崗位描述”和“手指口述”推進情況。

  2、各隊(組)未按《王家溝煤業有限公司“手指口述”安全確認法的實施方案》製定本隊(組)“手指口述”操作法和管理辦法,罰隊長200元。

  3、職工在工作中不按操作要領執行“手指口述”的,按“三違”論處,每次罰款50元。

  4、礦“手指口述”活動實施小組每月以隊(組)為單位進行三次抽查,根據抽查結果進行考核評分。

  5、“手指口述”操作法分三部分,按百分製考核。

  (1)第一部分為文明用語,占總分得20%。

  (2)第二部分為“崗位描述”,占總分得30%。

  (3)第三部分為“手指口述”安全確認法、占總分得50%。

  6、考核評分計算辦法:

  各隊(組)得分=文明用語實際得分+“崗位描述”實際得分+“手指口述”安全確認法實際得分。

  7、各隊(組)月度總分=三次檢查得分之和÷3。

  8、“手指口述”考核占工資的10%(基建、生產占50%、安全占20%、質量標準化占20%、手指口述占10%)。

  9、考核範圍為王家溝煤礦各單位、隊(組)。

  第二部分 安全管理製度

  安全目標管理製度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和《煤礦安全規程》等法律、法規,牢固樹立安全第一思想,狠抓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加強以“一通三防”為主的現場安全管理,進一步強化“雙基”建設,促進安全工作持續、穩定好轉,實現安全工作奮鬥目標,特製定本礦安全目標管理製度。

  一、安全工作奮鬥目標:

  1、杜絕瓦斯、煤塵、透水、自然發火、頂板、機電運輸等較大事故,杜絕一級非傷亡事故。

  2、消滅傷亡事故,安全零目標;重傷事故率下降50%。

  3、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達到省一級標準。

  4、地麵生產經營單位消滅重傷和二級非傷亡及以上事故。

  二、具體管理要求:

  (一)提高認識 落實責任 實施依法治安

  1、全礦各級領導幹部必須堅持“各級管理層對各自的安全直接負責”的理念,充分認識搞好煤礦安全工作的重要性、長期性和艱巨性,要以對黨的事業、對國家財產和人民群眾生命安全高度負責的態度,正確處理好安全與生產、效益、穩定之間的關係,堅持依法治安,努力構建高效務實、職責明確、規範有序、激勵與約束相互協調的安全管理長效機製。

  2、礦各部門要堅持齊抓共管,圍繞“安全生產零事故”這個願景目標,充分發揮各自優勢開展深入細致的安全思想教育活動,廣泛宣傳國務院446號令等安全生產方麵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理念,教育廣大幹部職工切實轉變觀念,牢固樹立“違章就是違法”、“隱患就是事故”的思想,在實際工作中自覺克服習慣性違章行為,努力營造遵紀守法、遵章操作的濃厚的安全文化氛圍。

  3、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製落實。各級領導幹部要站在講政治的高度,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按照“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和“誰分管誰負責”的原則,堅持幹部下井跟班帶班製度,將工作重心下移,把安全管理的內涵延伸到礦井各個管理層麵和角落,把安全工作的責任關口前移,層層分解,落實到每一個隊組、班組和職工。同時要加大考核處罰力度,對違章決策、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和工作失職、瀆職造成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及相關人員要嚴格按照《安全獎懲辦法》進行嚴肅處理。

  (二)強化安全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1、各級管理部門要堅持“員工必須接受嚴格的科學培訓”和“安全培訓是被聘用的條件”的理念,培訓中心要充分發揮“四級安全培訓基地”的優勢,指定專人負責,選聘優秀教師,以提高職工文化素質和崗位安全技能知識為重點,以采掘一線職工為主要對象,采用電視教學和人工授課相結合的方式,深入開展全方位、多層次的崗位培訓。同時要嚴把培訓質量關,凡經培訓中心培訓並發放合格證的員工,經抽查核實實際水平達不到培訓要求的,要追究培訓中心主任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2、各單位要嚴格落實“班前會30分鍾講安全”、“每周兩小時安全技術學習”製度,要建立詳實的學習記錄,每月組織一次考試,對考試不及格的人員,一律進行待崗培訓,複訓仍不及格者,一律清退。

  3、人力資源在招工前必須設定最低文化程度線,必須通過文化基礎知識考試,方可入礦參加崗前培訓。從招工源頭嚴把素質關。新工人必須與老師傅簽訂《師徒合同》,在老師傅帶領下實習四個月後,經考核合格,方可單獨上崗作業。

  4、特殊工種崗位人員必須經過三級培訓基地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上崗證後方後可上崗作業。

  (三)抓好“雙基”建設,加強基礎管理。

  雙基建設是指安全基礎工作和基層區隊班組建設。要在堅持“量化考核、定量跟蹤、獎罰到每個人,落實到每個現場”的理念,從以下四個方麵入手,紮實有效的開展工作,一是要把安全工作的重心下移到區隊,促進區隊安全管理自治;二是要把安全防線前移到班組,推進班組安全管理自主;三是要把安全培訓教育落實到個人,強化員工自主保安意識,提高職工安全技術技能,規範個人的安全行為,約束個人安全自律;四是要逐步建立礦井安全信息數字化管理係統,完善和規範區隊、班組安全管理製度。

  (四)強化現場管理和技術管理,杜絕重大事故發生

  1、把“一通三防”作為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緊抓好。

  一是要認真落實“先抽後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十二字方針。二是要對礦井通防係統進行優化,降低通防阻力,保證係統完善、可靠、穩定,杜絕無風、微風、循環風和不合理的串聯通防,消滅風速超標、瓦斯超限等一切形式的超通防能力冒險生產現象。三是要切實加強防塵、防火和安全監測監控管理,確保係統和設施穩定可靠,對破壞瓦斯監測係統或設備、私自調整探頭監測數值,要從重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2、進一步加強防治水工作。技術科、地測科要根據我礦實際,認真分析有可能對礦井安全生產產生威脅的水患地點等關鍵環節,提高地質預報的準確性和可靠性,施工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有掘必探,先探後掘,有采必探,先探後采”的探放水原則,確保礦井安全生產。

  3、加強機電運輸管理。機電科要嚴格落實責任製,加強對礦井主要提升、排水、供電、運輸、通防等大型設備的檢查維護,確保設備運轉正常,同時要加強對采掘工作麵機電設備防爆性能檢查和斜巷軌道及一坡三擋安全防護裝置的管理和檢查,堅決杜絕機電運輸事故發生。

  4、加強頂板管理。安全指揮中心和各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組織施工,重點抓好工作麵初采初放、過老巷、巷道貫通和巷修地點等關鍵環節的頂板管理。凡未經公司批準,放頂煤工作麵擅自采用采場頂煤爆破作業或違反《煤礦安全規程》采用強製落頂等爆破作業方式的,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五)強化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夯實安全基礎

  1、礦將從噸煤成本中提取1.5元作為年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程基金,用於對質量標準化工程項目的補助。

  2、為充分調動廣大幹部職工搞好安全和質量標準化工作的積極性,礦將從噸煤成本中分別提取不低於2.5元、1元作為年度安全獎勵基金和質量標準化基金,並嚴格考核獎優罰劣,推動煤礦安全生產和質量標準化工作邁上新台階。

  3、為了提高煤礦安全管理水平,礦對職工實行安全質量結構工資考核。

  (六)加大安全投入,提升礦井安全水平

  礦將按照公司規定從噸煤成本中提取15元作為安全費用,重點用於改造和完善不符合國務院446號令要求內容和《煤礦安全規程》以及國家專家組會診要求內容的係統工程、設備、工藝、儀器儀表等方麵。各專業口要按照“突出重點、分輕重緩急”原則,擬定施工和設備更新計劃,報公司批準後,由計劃科下達,各專業口負責組織實施,必須保質保量按期完成。

  (七)強化隱患排查,抓好隱患整改

  1、堅持每周一次的安全辦公會議和每周日文明衛生檢查製度。礦各部門原則上不得安排與安全辦公無關的工作,集中精力抓好安全工作。

  2、采、掘、機、運、通、地測、調度、後勤各專業由分管領導負責,每旬組織一次隱患排查活動,並對所查的安全隱患登記建檔,嚴格按照“三定”原則落實整改,對逾期未整改的隱患將按公司和礦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如因隱患整改不力而發生事故,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3、安全監察科要重點檢查領導幹部跟班情況、特殊工種特證上崗情況、重大隱患整改情況、各類專項措施執行情況和現場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情況。

  (八)堅持齊抓共管,狠反“三違”

  1、煤礦各級領導幹部要高度重視反“三違”工作,每月抓“三違”不得少於2人次,並按規定填寫抓“三違”工作票,工作票必須自查處之日起三日內交安全監察科,由安全監察科歸類建檔,否則視為無效。

  2、凡是因“三違”引發的事故,除追究“三違”人員的責任外,同時要追究負責安全教育幹部、聯保人員、班組長、在場黨員、網員、崗員的連帶責任。

  3、廣泛開展反“三違”活動,加大對“三違”人員的處罰力度,同時對特重、嚴重兩類違章人員必須實施過“四關”(區隊教育關、培訓中心培訓關、家屬協管會幫教關、安全監察科考核關),否則,不準上崗。

  安全辦公會議製度

  根據《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為了能及時收集礦井安全信息,傳達上級安全決議,及時解決處理有關安全問題,組織有關部門抓好安全工作,把安全工作落實到實處,確保礦井安全,特製定本製度。

  一、安全辦公會是傳達貫徹上級安全生產指示精神,研究解決全礦全隱患的重要會議,安全辦公會隻準安排、研究與安全質量有關的事項或問題,與安全無關的事宜不得在安全辦公會上提出,對查出的一般安全質量問題,不在安全辦公會上通報,但必須嚴格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製度執行。

  二、安全辦公會由礦長主持,礦長有事外出,由全安副礦長主持,每周日的晚上19:00時準時召開,特殊情況另行通知。礦領導及各科室各隊組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必須參加會議。

  三、安全辦公會會議議程:

  1、安檢站通報上次周問題整改落實情況。

  2、各小組彙報周檢所查問題,按“三定”原則整改。

  3、研究其它重要安全問題,必須有議有決。

  4、公司領導作指示安排。

  四、安全辦公會會議具體要求:

  1、每周日參加安全辦公會議人員必須帶筆記本和筆,否則每人次罰款50元。

  2、對無故不參加安全辦公會議者每次罰款50元,並在安全辦公會議上通報,安檢站負責專人對每周安全辦公會議及時寫出會議紀要,並在星期一早上調度會上下發給礦領導及有關隊組。

  3、各隊組負責人必須陪同檢查,否則對各隊負責人罰款50元。質量標準化打分低於90分,每少一分對該隊罰款100元。

  4、因檢查人員工作不認真、檢查不到位,在本班檢查後8小時內出現事故,對檢查人員進行罰款。

  5、凡是安全辦公會上研究安排的工作,有異議和困難時,有關部門、隊組可以提出,經礦委領導研究決定的問題,由安檢站以指令書的形式下發到相關部門和各隊組必須按時完成,並由安檢站跟蹤監督落實,下次辦安全辦公公會由安檢站通報上次研究的問題落實情況。

  五、會議紀律:

  1、安全辦公會上首先由安檢站點名,科室、隊組第一責任者有事必須向礦長請假,且必須以書麵形式請假,礦長批假簽字後交安檢站備案,並安排副科長、副隊長參加,否則按曠會論處。會上對無故曠會者罰款30元,遲到、早退者罰款10元。

  2、安全辦公會上所通報情況由安檢站做詳細記錄,並負責形成安全辦公會議紀要,並下發給有關領導及相關科室及隊組。

  安全生產大檢查製度

  根據《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和上級有關文件要求,為了排查礦井存在的不安全隱患,促進安全生產,特製定本製度。

  1、每月定期由礦長負責組織(礦長不在礦時,由代理行使礦長責權的副礦長組織)進行三次全礦性的安全大檢查。

  2、下列人員必須參加每月三次的安全大檢查:礦級領導、安監站長、技術科正副科長、機電科長,通風科長及各隊負責人。

  3、凡是規定要求參加安全大檢查的人員,不經批準無故不參加的每次罰款10元。

  4、因事參加不了安全大檢查的人員,必須經本單位主管領導同意,報請安全大檢查組織者批準後方能有效,否則,按不參加安全大檢查處理。

  5、各單位的負責人因事不能參加安全大檢查時,必須指人員參加,否則,對該單負責人每次罰款10元。

  6、對參加安全大檢查查出的安全隱患,各單位的負責人必須認真按質按量及時組織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對該單位的負責人按每條20至100元的標準進行罰款,由於不按時整改隱患而造成事故的,除按規定處罰外,還要追究事故單位有關人員的責任。確因按時整改難度大的項目,該單位必須書麵把情況彙報安監站,否則,按無故逾期不整改進行處罰。

  7、對整改不安全隱患所需的工具、材料,各負責人予以重視,有關職能部門必須及時供應,不能以任何借口來推諉,否則,對有關責任人進行批評直至處罰。

  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製度

  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全麵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及時消除礦井事故隱患,防止事故發生,礦井必須建立以下事故隱患排查製度。

  ⒈ 按照"礦井負責,國家監督"的原則,礦井組織多種形式的事故隱患排查製度。

  2、對各專業係統排查情況,要有總結報告,後麵要附排查出的隱患整改三定表,隱患單位接到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單後,要有負責人簽字,並寫明接受意見和接受時間,在規定時間內按照標準要求和整改措施按時完成,將完成情況及時反饋給安監站,由安站部或相關部門根據整改情況按標準進行複查,經複查驗收符合要求,此隱患銷號形成閉合。

  3、解決處理不了的事故隱患,要先停止生產,向主管領導彙報。主管領導要立即召集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工程技術人員召開專題會議,研究解決隱患專項措施。並負責協助隊組、部門搞好隱患處理時的現場指導,防止事故擴大。

  4、由於資金、技術、地質條件等因素,礦不能解決的事故隱患,必須先停止生產,報上級有關部門協助解決。否則,追究礦有關人員責任。

  5、重大事故隱患要建立管理台帳,對重大隱患實行跟蹤管理,隱患的內容要與排查記錄和現場實際相一致。

  6、安全站要對查出的事故隱患實行建檔管理,並按要求及時向上級部門彙報。

  7、事故隱患排查基於安全檢查之上,定期專業分析和係統梳理,防止隱患反複、隱患反彈和同類型問題出現。

  8、隱患排查整改,堅持誰分管,誰負責,隱患整改三定原則,隱患實行閉合。

  安全監督檢查製度

  為進一步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和《特別規定》等法規政策,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加大安全檢查、整改、複查的力度,建立日常安全檢查秩序,規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督促各級各類人員安全生產責任製的落實,及時發現和解決安全生產管理方麵存在的事故隱患和問題,逐步實現安全生產的本質安全,特製定本製度。

  1、組織機構

  安全檢查參加人員組成為:礦領導、各職能科室、各隊組負責人。

  礦井安全大檢查必須由礦長帶隊,各專業檢查必須由分管礦長帶隊,隊組安全檢查必須由區隊長帶隊。

  2、檢查時間

  礦井安全檢查每月不少於3次,各專業科室安全檢查每周不少於2次。

  3、職責

  (1)礦長對全礦重大安全隱患的處理進行全麵協調管理。

  (2)各分管副礦長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隱患按“三定”原則落實整改。

  (3)礦技術總工對全礦重大與較大安全隱患組織提供技術支持。

  (4)安全站對礦井安全隱患的整改進行監督。

  (5)各專業科室對所管範圍的安全隱患提供技術支持,對業務範圍內的安全隱患及時督促整改、複查,做好安全檢查記錄,有台帳,有落實,有複查。

  (6)技術科負責專項檢查的組織實施,頂板管理、防治水;機電運輸由機電科負責;“一通三防”由通風科負責,查出的類隱患必須按“三定”原則進行閉合。

  (7)安檢站對全礦範圍內的安全隱患進行收集整理、監督落實整改及複查工作。

  (8)安檢站負責日常檢查及安全大檢查的組織實施,其它科室、隊組要給予積極配合。

  (9)調度室負責緊急安全隱患的電話信息反饋與記錄,並向礦領導彙報或專業科室聯係;隱患處理時做好協調工作。

  四、檢查內容

  檢查內容分為:現場檢查和資料檢查。

  現場檢查內容主要有:

  1、礦井各係統的能力,可靠性、安全性;

  2、礦井五大災害及其它災害的防治措施;

  3、各類安全設施、設備、儀器儀表使用情況;

  4、執行作業規程、措施、操作規程情況;

  5、現場操作人員規範操作情況;

  6、特殊作業人員持證情況;

  7、現場安全隱患;

  資料檢查主要有:

  1、各級領導、各職能部室、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一通三防”責任製落實情況。

  2、《特別規定》、《安全生產基本條件》及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

  3、傳達的上級和公司安全生產會議精神落實情況;

  4、培訓與持證上崗情況;

  5、各種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操作規程等資料;

  五、整改落實原則

  1、按現場安全生產隱患處理決定書要求整改;

  2、按照“三定”原則的要求整改;

  3、對檢查的各類安全生產問題要及時、認真、全麵整改,重點做好落實工作,嚴禁各類事故隱患的重複發生;

  4、各單位負責人為整改落實責任人。

  六、處罰

  對現場檢查出現的安全隱患,按礦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七、要求

  1、各職能科室嚴格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原則進行業務指導,監督檢查,落實整改。

  2、各職能科室要用心做事、精心管理,及時清除各類事故隱患,確保礦安全形勢持續好轉。

  安全質量檢查及跟蹤處理製度

  一、安全管理組織

  1、安全生產管理係統:礦長為第一責任者,安全礦長為直接責任者,統管全礦安全生產;下設生產技術科、井、隊、班、組,實行分級負責,層次管理。形成安全生產管理網絡體係。

  2、安全生產監察係統:礦設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礦設安檢站、井口設安全小組,設安全員,形成安全生產監察網絡體係,對全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實行監察工作。

  3、安全生產監督係統:以礦委會為主體,礦設安全生產監督委員會,井口有監督員,形成安全生產監督網絡體係,對全礦安全生產實行監督,發動職工及家屬參加管理,參加監督。

  4、安檢站,是礦和“礦委會”的具體管理職能機構,負責全礦安全生產的監察指揮組織,指揮全體安監係統和檢查全礦安全生產管理係統,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5、井設安檢小組,抓本井的全麵安全工作,對本井安全生產負責,組織指揮所屬安全員做好安全工作。

  6、班組安全員負責本班組的安檢工作,監督執行《安全規程》,檢查不安全因素,組織全班人員及時妥善處理,防止事故發生。

  7、安全工作,要專人抓,要層層抓,全員都把關,全員都有責,全員都要抓,互相監督,共同抓好安全生產。

  二、安全管理基礎工作

  1、安全生產記錄。井隊班設安全生產記錄,記錄要記清,寫明執行規程情況,有無事故因素,險情和事故,采取哪些安全措施方案,和作業場所安全狀況等。

  2、安全檢查記錄。井和安檢科設安全檢查記錄,在日常檢查中,分別抽查和集中大檢查時,把檢查項目,發現的問題采取措施和處理意見等寫清。

  3、安全會議記錄。包括安全工作會,安全專題分析會和事故調查處理會等。寫明議題,意見和決議等內容。

  4、安全工作統計報表,安全工作情況,要按係統逐級統計上報。有日報表,月報表和統計圖表。報表由統計資料管理係統人員負責登記,填報;圖表設在井隊和安檢科,由井隊和安檢科統計、登記。各報表、圖表都要如實的按礦規定填報項目,日期和格式填報。

  5、事故處理檔案,輕傷填“輕傷登記表”表式寫明傷者情況,受傷部位,原因,責任和處理意見或結果等。重傷以上事故檔案,要有事故調查報告,診斷證明,事故處理報告和事故處理決定等。事故處理檔案由礦安檢科或礦組織的專職人員搞好,辦公室存檔管理。

  6、安全工作文書檔案。包括安全工作計劃、決定、通報、總結和報告等,礦內形成的材料都要立案管理。過程由安檢科管理,年末由辦公室統一整理立卷,存檔,上級有關文件,經由辦公室管理。

  7、事故發生要加強思想組織工作,及時組織恢複生產,保證生產正常進行,盡量減少影響。

  三、安全管理實際工作

  1、樹立“安全第一”思想,把安全工作列為頭等大事,抓部署工作,檢查工作,總結工作,都要把安全工作貫徹在一切工作之中,並堅持始終。

  2、貫徹安全法規,上好安全課,搞好安全教育,從懂得安全知識,個個都知道安全法規、製度、規程、條例,處處都做安全工作,尤其新工人不經安全教育不上崗。

  3、每月第一星期星期六召開安全生產專題會,專門檢查安全工作,講安全工作,研究安全工作,解決安全工作中的問題,改變安全工作中的不足。

  4、安全工作立足於防,工作做在形成過程前,問題解決在萌芽之中,必須加強日常的檢查,督促工作,工作要實,要求要嚴,發現隱患及時排除,不留隱患,不能拖延,處理不了的,立即報告,並負責催辦,解決為止。

  5、認真執行“法規”、“規程”、“製度”執行要嚴,懲罰嚴明,發現問題,追究責任,該罰的處罰,以嚴紀保安全。

  6、不斷完善安全製度,按“規程”、“製度”要嚴格執行。還要發現問題,分析情況,研究政策,結合需要,製定相應的製度,加以製約,予以防範,從而不斷建立健全安全製度,使其更完善、適用。

  7、安全工作要問責,問題發生在哪裏,就由哪裏負責,輕則批評教育,重則給予經濟處罰或下崗。故意造成損失的追其刑事責任。

  四、安全事故跟蹤處理

  1、發生事故,立即按係統登記,報告,各有關單位接到報告必須認真處理不得拖延。

  2、搞好搶救工作。發生事故首先要救人,必須及時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做好受傷人員的搶救,護理和治療,同時做好災區治理防範工作,把損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3、搞好事故調查,凡是發生事故,都要及時進行調查,必須把發生事故的情況,原因和責任查清。一定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準確、搞實、搞清,寫出調查報告。

  4、搞好事故分析,進行安全教育,本著“四不放過的原則”凡發生事故,查明情況後,都要在一定範圍內,搞事故分析,講明事故情況,原因,找出防範措施,使大家都能從中得到教育,責任人得到處理,從而引起重視。

  5、搞好事故現場處理,事故現場的恢複。按批準權限進行,一經批準立即組織恢複生產,製定安全措施,確保生產安全,及時恢複正常生產。無安全措施,不得生產。

  6、搞好事故責任人的處理。對發生事故的責任人,應區別不同情況,做出實事求是的結論。特別是對可預見事故 嚴懲責任人。

  7、事故處理,按輕重分級管理。輕傷由安檢站,同醫院處理。重傷及重傷以上事故 ,上報上級部門進行處理。

  事故隱患排查、整改與反饋製度

  (附:煤礦重大生產隱患認定辦法)

  第一條 安全隱患的排查

  (一) 礦安全領導小組必須每月堅持召開一次安全工作會議,根據生產計劃安排,排查生產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安全隱患,排查結果落實到責任單位,同生產計劃一同下達各單位執行。

  (二) 十項專業管理人員,每旬由專業組長負責召開一次隱患排查分析會,排查隱患、整改措施、整改時間和整改負責人報安全監察科,安全監察科負責對整改結果驗收。

  (三) 科隊、班組每天要對區域內的生產環節、設施等各個方麵進行全麵檢查分析,排查事故 隱患,落實整改措施,填寫班評估記錄。

  (四) 群監組織要積極參與安全管理,對各生產過程可能出現的安全隱患,要認真搜集,填寫隱患信息卡。工會要及時分類彙總,落實到責任單位。

  第二條 隱患的分類

  (一) 排查出的隱患要認真評估、疏理分類,按危害程度和解決難易分為A、B、C三級分別登記建檔。

  A級:危害和整改難度大,技術上、資金上礦解決不了的,需由公司解決的隱患;

  B級: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技術上、資金上科(隊、室)解決不了的,需由礦解決的隱患;

  C級:由科(隊、室)必須解決的隱患;

  (二) 事故隱患共分頂板、通防、瓦斯、煤塵、機電、運輸、放炮、火災、水害、其它等10類,地麵單位可根據行業不同按有關規定分類上報。

  (三) 對上級檢查過程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按照上級要求,由安全監察科下達隱患整改通知單,指令責任單位整改。

  (四) 采掘輔助單位當班發現的安全隱患,由跟班科隊長指令班組或個人處理。

  (五) 采掘、輔助單位接到安全、生產等職能部門下達的安全隱患整改指令後,要及時將整改內容,按指令時間,整改標準落實到班組、個人,並對整改結果負責。整改結束後,將整改結果報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提請複查。

  第三條 安全隱患的複查、反饋

  (一) 礦井接到上級檢查發現的安全隱患整改指令後,要組織安全、生產、技術、企管等職能部門對各責任單位整改情況進行複查,並將複查結果報上級檢查部門,提請複查。

  (二) 安全、生產職能管理科室,對各單位安全隱患整改情況要跟蹤落實複查,落實不力的,要給予罰款。

  (三) 重大安全隱患,安全監察科要建立檔案,跟蹤落實整改進度,重大隱患整改結束後,要提請上級有關部門複查驗收。

  附: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

  第一條 為了準確認定、及時消除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根據《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認定。

  第三條 "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礦井全年產量超過礦井核定生產能力的;

  (二)礦井月產量超過當月產量計劃10%的;

  (三)一個采區內同一煤層布置3個(含3個)以上回采工作麵或5個(含5個)以上掘進工作麵同時作業的;

  (四)未按規定製定主要采掘設備、提升運輸設備檢修計劃或者未按計劃檢修的;

  (五)煤礦企業未製定井下勞動定員或者實際入井人數超過規定人數的。

  第四條 "瓦斯超限作業",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檢查員配備數量不足的;

  (二)不按規定檢查瓦斯,存在漏檢、假檢的;

  (三)井下瓦斯超限後不采取措施繼續作業的。

  第五條"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機構並配備相應專業人員的;

  (二)未裝備礦井安全監控係統和抽放瓦斯係統,未設置采區專用回風巷的;

  (三)未進行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的;

  (四)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進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驗的;

  (六)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

  (七)未按規定配備防治突出裝備和儀器的。

  第六條 "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放係統和監控係統,或者瓦斯監控係統不能正常運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1個采煤工作麵的瓦斯湧出量大於5米3/分鍾或1個掘進工作麵瓦斯湧出量大於3米3/分鍾,用通防方法解決瓦斯問題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係統的;

  (二)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達到《煤礦安全規程》第145條第(二)項規定抽放瓦斯係統的;

  (三)未配備專職人員對礦井安全監控係統進行管理、使用和維護的;

  (四)傳感器設置數量不足、安設位置不當、調校不及時,瓦斯超限後不能斷電並發出聲光報警的。

  第七條 "通防係統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 礦井總風量不足的;

  (二) 主井、回風井同時出煤的;

  (三)沒有備用主要通防機或者兩台主要通防機能力不匹配的;

  (四) 違反規定串聯通防的;

  (五)沒有按正規設計形成通防係統的;

  (六)采掘工作麵等主要用風地點風量不足的;

  (七) 采區進(回)風巷未貫穿整個采區,或者雖貫穿整個采區但一段進風、一段回風的;

  (八)風門、風橋、密閉等通防設施構築質量不符合標準、設置不能滿足通防安全需要的;

  (九)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的掘進工作麵未裝備甲烷風電閉鎖裝置或者甲烷斷電儀和風電閉鎖裝置的。

  第八條 "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和采空區、相鄰礦井及廢棄老窯積水等情況而組織生產的;

  (二)礦井水文地質條件複雜沒有配備防治水機構或人員,未按規定設置防治水設施和配備有關技術裝備、儀器的;

  (三)在有突水威脅區域進行采掘作業未按規定進行探放水的;

  (四)擅自開采各種防隔水煤柱的;

  (五)有明顯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業人員的。

  第九條 "超層越界開采",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國土資源部門認定為超層越界的;

  (二)超出采礦許可證規定開采煤層層位進行開采的;

  (三)超出采礦許可證載明的坐標控製範圍開采的;

  (四)擅自開采保安煤柱的。

  第十條 "有衝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有衝擊地壓危險的礦井未配備專業人員並編製專門設計的;

  (二)未進行衝擊地壓預測預報、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第十一條 "自然發火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時,未編製防止自然發火設計或者未按設計組織生產的;

  (二)高瓦斯礦井采用放頂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後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層自然發火的;

  (三)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未選定自然發火觀測站或者觀測點位置並建立監測係統、未建立自然發火預測預報製度,未按規定采取預防性灌漿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氣體等措施的;

  (四)有自然發火征兆沒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並繼續生產的;

  (五)開采容易自燃煤層未設置采區專用回風巷的。

  第十二條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被列入國家應予淘汰的煤礦機電設備和工藝目錄的產品或工藝,超過規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二)突出礦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線式電機車或者在此之後仍繼續使用架線式電機車的;

  (三)礦井提升人員的絞車、鋼絲繩、提升容器、斜井人車等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未按規定進行定期檢驗的;

  (四)使用非阻燃皮帶、非阻燃電纜,采區內電氣設備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

  (五)未按礦井瓦斯等級選用相應的煤礦許用炸藥和雷管、未使用專用發爆器的;

  (六)采用不能保證2個暢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藝開采(三角煤、殘留煤柱按規定開采者除外)的;

  (七)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薄煤層除外)礦井采用前進式采煤方法的。

  第十三條 "年產6萬噸以上的煤礦沒有雙回路供電係統",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單回路供電的;

  (二)有兩個回路但取自一個區域變電所同一母線端的。

  第十四條 "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範圍和規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批準擅自組織施工的;

  (二)對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做出重大變更後未經再次審批並組織施工的;

  (三)改擴建礦井在改擴建區域生產的;

  (四)改擴建礦井在非改擴建區域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範圍和規模生產的;

  (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經竣工驗收並批準而擅自組織生產的。

  第十五條 "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後,未重新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的,以及煤礦將井下采掘工作麵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生產經營單位將煤礦(礦井)承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二)煤礦(礦井)實行承包(托管)但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載有雙方安全責任與權力內容的承包合同進行生產的;

  (三)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生產的;

  (四)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轉包的;

  (五)煤礦將井下采掘工作麵或者井巷維修作業對外承包的。

  第十六條 "煤礦改製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在完成改製後,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煤礦改製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進行生產的;

  (二)煤礦改製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其管理人員進行生產的;

  (三)完成改製後,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以及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進行生產的。

  第十七條 "有其他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根據實際情況認定的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安全技術培訓與教育製度

  第一條 安全技術培訓是實現煤礦安全生產的重要基礎工作,必須堅持 “統一標準、分級管理、強製培訓、考核發證和教考分離”的原則,對員工進行有計劃的培訓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二條 安全技術培訓工作由各級行政領導負責,並納入安全辦公會議的議事日程,行政一把手應組織安監、人力資源等部門編製企業中長期安全教育培訓計劃。

  第三條 安全培訓中心是安全培訓計劃的落實主體,組織好安全培訓計劃的實施,在保證從業人員全部持證上崗的基礎上,不斷提高員工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識,為安全生產服務,安全監察科對安全培訓教育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各單位都必須嚴格執行“安全工作資格證書”製度。煤礦員工隻有具備本工種或崗位的安全技術水平,有牢固的安全意識和法製觀念,經考核合格後才可以取得“安全資格證書”,並堅持持證上崗。

  第五條 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安全培訓機構,加強組織管理,強化安全技術培訓工作。

  第六條 培訓機構是對員工進行安全培訓的教育單位,其主要領導必須專職。培訓機構必須以安全培訓教育為主,按標準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和教師,師資隊伍應專職和兼職相結合。

  第七條 安全培訓中心的任務和培訓對象:

  (一) 負責一般工種及新入礦工人的安全技能和安全資格培訓;

  (二) 負責辦好安全教育展覽室,對事故案例、安全生產經驗和典型事跡進行宣傳教育;

  (三) 負責播放有關安全方麵的錄音、錄像、幻燈;

  (四) 講授安全技術知識,演示安全儀器、儀表的實際操作;

  (五) 經常組織開展群眾性的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第八條 安培中心的培訓計劃、教案、教員及教師資質等考核標準及資格認證由上級有關部門統一進行,負責對所培訓對象進行安全工作資格考核複審及換發證工作。

  第九條 安全培訓中心教學必須堅持理論聯係實際,突出安全意識、安全法規、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能教育,注重實際應用能力的培養,努力做到有針對性、靈活性和實用性。

  第十條 安全培訓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所規定的培訓時間和內容實施教學;要針對培訓對象編製有明確辦班目的教學計劃,合理安排學習內容;做到統一教學大綱、統一教材、統一考核標準。

  第十一條 安全培訓中心的專兼職教師必須具備:現場工作三年以上,中級及其以上技術職稱,政治思想覺悟高,熱愛安全技術培訓工作,身體健康等條件,經考核合格方可擔任。

  第十二條 安培中心的教學采取課堂講述、電化教育、實驗教學、實際操作相結合的方法,堅持課堂教學與現場教學相結合,努力提高教學質量和培訓效果。

  第十三條 從事煤礦井下生產建設的員工,都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並經考試和實踐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工作資格證書》,未經培訓的人員不許指揮生產,不準上崗操作。

  第十四條 《安全工作資格證書》有效期由上級有關部門統一規定,期滿後要重新考核換證。

  第十五條 《安全工作資格證書》經培訓單位考核合格,由上級安全監察部門審核後簽發。

  第十六條 對於重傷和發生一級生產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實踐證明其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術水平不能勝任其工作,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造成一定後果的,由簽發單位根據情況吊銷其《安全工作資格證書》。

  第十七條 建立安全培訓帳卡管理製度,對培訓人員要填好培訓卡片,建檔立案。

  第十八條 各單位都要加強對員工安全思想教育,以增強全員安全意識,變要我安全為我要安全,自覺地搞好安全生產。

  第十九條 安全教育在堅持黨、政、工、團齊抓共管的同時,要突出黨組織的核心作用,帶動群團組織共同搞好安全教育。

  第二十條 安全培訓中心每年要編製安全教育工作規劃,每月製定工作細則,做到安全教育工作經常化、製度化、規範化。

  第二十一條 安全教育要結合不同時期的安全工作情況,有針對性地開展,做到重點突出、方法靈活、形式多樣、注重理論聯係實際,富有實效性。

  第二十二條 安全監察科要對安全教育的計劃、時間、內容進行監督。

  安全獎懲製度(附:“三違”行為界定)

  第一條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保證《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安全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強化安全監察和安全管理,保證員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保證礦井生產建設的正常進行,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礦井的所有單位和職工。

  第三條 所有單位和員工必須認真執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法律、法規、安全指令、質量標準規章製度。嚴格按照“三大規程”進行操作,任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的行為都是違法行為,必須嚴格禁止。

  第四條 各單位要擺正安全與生產、安全與質量、安全與效益的關係,各項製度要健全,安全責任要分清,獎懲要嚴明並公正合理。

  第五條 實行安全獎懲以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不斷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達到安全、文明生產的目的。

  第六條 管理

  (一) 在日常生產工作中,凡違反《煤礦安全規程》或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嚴格按規定進行處罰。

  (二) 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通報批評、罰款100—300元的處理:

  1、 無規程、無措施施工或不執行措施的指揮者及施工現場負責人;

  2、 采掘工作麵空頂作業的直接責任者;

  3、 采掘工作麵進行明火放炮、放糊炮的指揮者及具體操作者;

  4、 不執行放炮有關規定,將人員放入警戒線以內的或不聽勸阻強行進入警戒線的責任者;

  5、 未安排設置警戒的班組長或警戒不到位放炮的放炮員;

  6、 不按規程規定處理瞎炮的人員;

  7、 因違章作業造成冒頂、供電、機械事故,影響采、掘生產達一個班次的責任者;

  8、 在斜巷運輸中,各類安全設施達不到靈敏可靠、起不到保護作用的,仍然使用造成非人身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9、 無證上崗或違章操作造成跑車事故的直接責任者;

  10、 井下帶電檢修、搬遷設備人員及指揮者;

  11、 違章扒蹬車輛,乘坐皮帶及刮板輸送機的人員。

  (三) 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給予通報批評、罰500元的處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1、 酒後入井或酒後上崗者;

  2、 發生重大非人身事故不及時彙報,不積極組織正確搶救的現場人員;

  3、 因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造成他人人身傷害事故或直接經濟損失超過5萬元的責任者;

  4、 在提升運輸過程中,因跑車導致人身傷害的責任者;

  5、 違章攜帶煙草或點火物入井及井下吸煙者;

  6、 瓦檢員空班漏檢或弄虛作假者;

  7、 違章造成采區停產4小時以上的直接責任人。

  (四) 因違章作業造成自身傷害的罰500—1000元。

  (五) 凡“三違”人員,按反“三違”製度相關規定處理。 “三違”的認定和具體按“三違”行為界定辦法執行。

  (六) 對管理人員及安全檢查人員現場發現的安全隱患,相關單位現場領導必須立即安排處理,不安排處理的根據安全隱患的危害程度,給予相關人員200—500元的罰款。

  (七) 凡發生傷及人身的所有安全事故,無論輕重必須立即上報安全監察科。隱瞞不報一次罰單位主要領導及當班帶班隊長各300元;安檢員必須當班及時報安全監察科長,隱瞞不報一次罰安檢員200元。

  (八)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事人停止工作,進“三違”學習班學習,並罰款500元,警告處分:

  1、 不聽從別人勸阻冒險蠻幹的;

  2、 對揭發“三違”人員打擊報複的;

  3、 謾罵、毆打安全管理人員、安全檢查人員及現場有關人員,阻止事故調查處理的。

  (九) 在正常生產過程中,由於在崗人員責任心不強,造成機電運輸事故,按直接責任人或間接責任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如下處罰:

  1、 由於責任心不強,主觀責任造成的機電運輸事故,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對事故責任人處罰如下:

  (1) 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元以下或停產2小時以下,罰責任人100元;

  (2) 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元—5000元或停產2—4小時,罰責任人200元;

  (3) 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0元—10000元或停產4—8小時,罰責任人300—1000元。

  2、 由於個人違章、違紀給生產工作帶來直接經濟損失的,按以下標準處罰:

  (1) 造成經濟損失10000元以下的,責任人賠償經濟損失的6%;

  (2) 造成經濟損失10000元—50000元,責任人賠償經濟損失的3—6%;

  (3) 造成經濟損失50000元以上,責任人賠償經濟損失的3%。

  3、 屬於間接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對間接責任人或單位進行處罰,標準如下:

  (1) 造成損失在5000元以下的,間接責任人或單位賠償經濟損失的5% ;

  (2) 造成損失在5000元以上的,間接責任人或單位賠償經濟損失的3% —5% ;

  (3) 損壞機械設備,按設備現行價值計算金額。影響生產時間換算成煤量或進尺,采煤麵按:噸煤平均售價×煤量;掘進麵按:進尺單價×進尺量,計算間接損失。

  (十) 無論直接責任或間接責任造成機電運輸事故影響生產的,一律按事故追查程序進行追查。

  (十一) 礦每月召開一次安全會議,不按時召開或不解決具體安全問題,每一次罰主管安全副礦長100元。

  (十二) 基層生產單位每月召開一次安全會議,並如實做好記錄。否則每次罰隊長100元;無記錄或記錄不全的,每次罰隊長50元。

  (十三) 基層生產單位必須堅持每周四的安全學習活動並做好記錄,會議時間不得少於1.5小時。否則,每次罰隊長50元、技術主管30元;無記錄或記錄不符合要求的,每次罰隊長30元。

  (十四) 斜巷小絞車司機無信號行車罰100元,造成事故的按有關條款執行。

  (十五) 安監員空班,罰當班安監員200元,罰安監科長50元。

  (十六) 凡發現違章指揮,對現場指揮人員罰款500元,造成事故,按有關條款執行。

  (十七) 作業規程學習考試不合格或未參加學習考試的人員嚴禁上崗作業。否則罰當事人50元,所在單位主管領導罰100元。

  (十八) 上崗不帶特殊工種資格證、崗位操作合格證的100元。

  (十九) 新開工的項目,無規程、無措施不得施工。否則罰單位安排施工領導300元,技術負責人100元。

  (二十) 礦值班人員要堅守崗位,脫崗者或睡崗者罰100元,如果當班發生事故按有關條款處理。

  (二十一) 貫徹學習規程、措施要登記參加學習人員的姓名、學習日期、考試成績及學習人簽字。否則,每人次罰單位主管技術人員30元。

  (二十二) 作業規程要適用於現場實際,並符合有關技術要求,更要便於操作,否則對編製人員罰200元;審批者把關不嚴,對審批簽字者罰100元。

  (二十三) 對下發的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單,要按要求及時進行整改,如有特殊原因在規定期解決不了的,可寫出書麵材料交主管安全副礦長,予以申明,並交安全監察科備案,同時要製定出相應的防範措施。否則,一處隱患罰所在單位主要領導100元。

  (二十四) 及時參加各種會議及下井檢查活動,凡規定參加人員必須按時參加。如有其他原因,確實不能參加者,可委派相關人員參加,但必須事先向組長請假,否則罰當事人100元。

  (二十五) 瓦檢人員每班應對井下各作業地點的安全隱患及有害氣體情況向作業地點的負責人予以通報,作業地點的負責人必須在瓦檢員的瓦檢手冊上簽字,如故意不簽或有意報複,對負責人罰款200元。

  (二十六) 需要現場交接班的工種和人員,必須堅持現場交接班製度。交班人提前下班的,罰交班人100元;接班人未按時接班的,罰接班人100元。交接班沒有把安全問題交清、交細而造成事故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二十七) 事故發生後,隱瞞事故,對肇事者姑息包庇,弄虛作假,甚至嫁禍於他人的,罰100—500元。性質惡劣的,從重處理。

  (二十八)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單位主要領導200—500元的罰款和警告處分:

  1、 不執行上級發布的指示命令、決定等,違反“三大規程”,強令工人冒險作業的;

  2、 由於規章製度、安全設施、規程、措施不健全,致使員工無章可循,放鬆對安全工作的領導,現場管理混亂的;

  3、 不按規定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持證上崗人員不會操作或不懂安全規程的;

  4、 由於設備超過檢修期運行,設備帶病運轉或作業環境不安全,不及時采取措施而造成非人身傷害事故的。

  (二十九) 新工人上崗前,必須簽定師徒合同,否則,罰單位主管領導50元/人,單位技術員100元/人。

  (三十) 對安全、生產技術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及要求,基層單位領導不予理睬及重視,對單位領導罰款100元;造成非人身事故的,對 單位領導增加罰200元。

  (三十一) 嚴格執行管理人員下井帶班製度。凡公司規定下井帶班人員當班不下井的罰100元,不進行一班三彙報的,缺一次罰20元,升井不做彙報記錄的罰50元/次。

  (三十二) 嚴格執行管理人員每月下井天數的考核規定,缺少一次罰款20元。

  (三十三) 嚴格執行出入井檢身製度。違反者按《出入井檢身製度》規定處罰。

  (三十四) 嚴格執行反“三違”規定。“三違”認定分類:按“三違”行為認定辦法執行。

  第七條 回采

  (一) 加強采麵煤質管理,做到開機開水、停機停水,其他注液設施完好,及時抽排積水,否則每次罰班長、驗收員各50元。

  (二) 不按要求聯網,造成撕網,漏矸影響煤質,罰當班驗收員和當事人各50元。

  (三) 綜采工作麵前走向空頂超過1米,不及時支護,每架對當班罰款50元。

  (四) 采煤機一個滾筒上少3個以上截齒,每少一個罰當班司機20元。

  (五) 乳化液濃度必須保持在3—5%,否則罰當班乳化泵司機50元。

  (六) 支架閥組、高壓管路接頭必須使用U型銷子,一處使用代用品,罰機電主管30元。

  (七) 支架及管路漏液一處,罰機電主管10元。

  (八) 上、下安全出口、超前支護按規程要求每少一根支柱,罰當班帶班隊長30元,不係防倒繩,罰當班帶班隊長30元。

  (九) 機組割煤後,按規程要求及時移架,移架時所移支架架前、架間不得有無關人員,否則罰移架工50元,多工序作業時,工序之間的錯距小於規程規定的,每發現一次罰責任人50元。

  (十) 處理冒頂事故,必須有安全措施,緊急情況下,可以口頭交代安全措施,無措施罰當班帶班隊長100元,有措施但不按措施施工罰責任人100元。

  (十一) 溜子機頭、機尾或皮帶機頭、機尾等被煤、矸等物堵住,不清理幹淨,繼續運轉的,罰責任人50元。

  (十二) 檢修采煤機必須切斷電源,摘掉離合器,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十三) 皮帶不準在摩擦狀態下運行,要及時更換轉動不靈敏或根本不轉的皮帶托輥,否則,發現一處,對當班維修人員罰款20元。

  第八條 掘進

  (一) 掘進頭架棚巷道不使用前探梁,罰責任人100元。

  (二) 迎頭支護空幫、空頂或不按規程要求架設,罰當班負責人100—300元,重新整改後,方可繼續作業。

  (三) 規定濕式打眼而幹打眼者,罰現場負責人50元。

  (四) 錨杆拉力達不到要求,錨固劑使用數量不足,對當班罰款100元。

  (五) 掘進機割煤時,內外噴霧裝置必須完好,否則罰鉗工負責人20元,有噴霧而不使用,罰司機20元,每少一個截齒,罰司機10元。

  (六) 綜掘機檢修及綜掘機前進行支護等有人作業時,必須切斷電源,摘掉離合器,否則罰責任者100元,當綜掘機鏟板前方有人時,嚴禁啟動綜掘機,否則,發現一次罰責任者500元。

  第九條 放炮

  (一) 炸藥庫管理人員必須堅守崗位,持證上崗,不準酒後上崗,不準出現空崗、離崗、睡崗,否則每次罰款50元。

  (二) 炸藥庫內物品要擺放整齊,保持庫容整潔衛生,炸藥、雷管分庫儲存,堵碼合理,其他雜物不得堆放在庫房內,否則對炸藥庫管理人員每次罰款50元。

  (三) 炸藥庫必須建立收、發、登記製度,對炸藥和雷管庫存數量、規格、品種要做到日清、旬結,帳、卡、物三相符,否則發現一次一項違反規定,對炸藥庫管理人員每次罰款50元。

  (四) 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庫區,嚴禁在庫區內吸煙和使用明火,停電時應使用應急燈或手電筒照明,否則對炸藥庫管理人員每次罰款100元

  (五) 對庫房的防火、防爆、防雷、防毒、防盜設施,不得蓄意破壞,否則對炸藥庫管理人員每次罰款200元。

  (六) 所有的雷管必須在專用的導通室內導通編號, 沒有導通編號的電雷管嚴禁發放,否則發現一次對炸藥庫管理人員罰款200元。

  (七) 嚴格執行對號發放製度,每個爆破工使用的雷管必須是專人專號,每錯發雷管一發,罰當班炸藥庫發放員50元;不得丟失雷管和炸藥,否則對炸藥庫發放員每次罰款1000元。

  (八) 炸藥庫發放員在發放炸藥、雷管時,必須是持證的爆破員才可以領用,不得擅自向無證人員發放炸藥和雷管,否則每次給予罰款100元。領用炸藥、雷管時,必須由爆破員開具《火工品領取審批單》,雙人來庫房領取,炸藥庫管理人員對單人領料、領料單不符合要求和不使用炸藥箱、雷管盒領取的一律不得發放,否則對炸藥庫發放員每次罰款200元。

  (九) 嚴格執行退庫手續,對退庫的炸藥、雷管要認真核對,並做好記錄,沒有記錄或記錄與實際不符,對炸藥庫管理人員每次罰款100元。

  (十) 爆破員領取炸藥、雷管時,必須保證炸藥包、雷管盒完好,嚴格按照規定分別放在炸藥包(或炸藥箱)、雷管盒內,並加鎖,嚴禁無包攜帶炸藥、雷管,炸藥、雷管必須由人工運送,嚴禁機械運輸,嚴禁炸藥、雷管混放在一起運送,否則每次對爆破員罰款200元;凡發現領取的炸藥、雷管沒有分別存放在專用炸藥箱及雷管盒內,沒有加鎖的,沒有實行雙人運送的,一律不得入井,否則每次對井口把勾工罰款100元。

  (十一) 炸藥、雷管在運送過程時,雷管必須由爆破員親自運送,炸藥應由爆破員或在爆破員監護下由生產班組,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爆破知識的人員運送,否則每次對爆破員罰款200元,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元。

  (十二) 凡掘進工作麵必須配備兩個炸藥箱、一個雷管盒並上鎖管理,配齊放炮警戒網、警戒牌、警戒口哨、三人聯鎖放炮牌,否則每缺一項,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罰款500元,對當班爆破員罰款100元。

  (十三) 井下放炮工作必須有經過專門培訓,並取得爆破合格證的專職爆破員擔任,嚴禁無爆破證的人員進行放炮, 每發現一次,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罰款500元,對無證爆破人員罰款300元。

  (十四) 井下炸藥箱、雷管盒要放置在頂板完好、幹燥處,要分開存放,並加鎖管理,嚴禁炸藥、雷管混放在一起,並且放在放炮警戒線以外,否則,每次對爆破員罰款100元。

  (十五) 爆破員在裝藥時未將雷管腳線末端扭結,沒有用炮泥封實炮眼,爆破時沒有使用水炮泥,每次給予爆破員罰款100元。

  (十六) 放炮母線嚴格按規定要求懸掛,不得有明接頭(或用非絕緣布包紮),嚴禁與電纜吊掛在一起,否則每次對爆破員罰款100元。

  (十七) 放炮前, 帶班班長沒有向所通往放炮地點的通道上和臨近透窩點指派專人設置放炮警戒,每次對帶班班長罰款200元,對爆破員及設警戒人員各罰款100元。

  (十八) 爆破作業時,必須使用警戒網、警戒牌、警戒口哨,每缺一項,對帶班班長和爆破員各罰款100元。

  (十九) 井下爆破時必須采用礦規定的放炮線進行放炮,放炮線長度必須符合作業規程要求,岩巷距離不得小於100米並有掩體,半煤岩巷距離不得小於75米並有掩體,如發現用電纜線或其他電線代替放炮母線進行放炮的、放炮母線長度不夠的,每次對帶班班長罰款100元,對爆破員罰款200元。

  (二十) 爆破作業時,嚴格執行“三人連鎖”放炮換牌製度,否則每次對跟班區長罰款200元,對帶班班長、爆破員、瓦斯員各罰款100元。

  (二十一) 爆破員在放炮作業時,必須使用符合規定的放炮器,放炮器的鑰匙必須由爆破員隨身攜帶,嚴禁和放炮器放在一起,放完炮後,必須立即將鑰匙拔出,隨身攜帶,摘下放炮母線,並扭結成短路,否則每次對爆破員罰款100元。

  (二十二) 當班發現的瞎跑嚴格按照規定進行處理,如果當班沒有處理好,並且沒有在現場向下班交接清楚,每次對爆破員罰款500元。

  (二十三) 當班的炸藥、雷管現場用量必須在下班之前, 經當班班長核實,在清退單上簽字後,爆破員親自帶上井退回炸藥庫,炸藥庫管理人員按清退單查收,若發現不按規定程序辦理,每次對帶班班長、當班爆破員各罰款100元,對炸藥庫管理人員罰款50元。

  (二十四) 井下拾到的雷管必須交給爆破員或現場的管理人員,對上交雷管個人給予一定現金獎勵,同時對丟失雷管的爆破員罰款500元。

  (二十五) 爆破員將當班用剩的炸藥、雷管必須帶上井及時退回炸藥庫,並辦理退庫手續,嚴禁轉借給下一班,嚴禁私藏在井下,否則每次對爆破員罰款500元。對不及時將炸藥、雷管退回倉庫,帶回地麵私藏起來,每次對爆破員罰款1000元,情節嚴重的將交當地公安機關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條 通防

  (一) 所有局部通防地點,施工單位或管理部門要嚴格按局部通防管理製度執行,井下嚴禁隨意停開局部通防機(停電或風機故障除外),否則罰操作人200元,並按事故追查。

  (二) 局扇停運後,工作麵必須立即撤人,並在巷道口距全風壓通防處3米設臨時警標,派專人在巷道口站崗,防止人員誤入。以上每一項做不到,罰當班帶班人員和班長各100元,其餘有關人員每人各罰50元。需恢複通防時,必須由瓦檢員按規程要求檢測瓦斯濃度,不超限方可啟動風機,如超限,必須立即報告技術副礦長按排瓦斯排放。

  (三) 瓦斯檢查員必須管好用好自己的瓦檢器,隨時檢測氣體變化情況,發現瓦斯含量異常,要及時彙報處理並做好記錄,否則,罰當班瓦檢員200元,如玩忽職守,造成儀器損壞者,要按價賠償。

  (四) 無故損壞或破壞通防設施、儀器、儀表,除按原價賠償外,另加罰100元。

  (五) 風筒出風口到掘進迎頭的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或隨意掐斷風筒,罰當班責任人員各100元。

  (六) 掘進電氣設備及局扇必須使用“三專兩閉鎖”,否則,罰單位負責人200元,並限期整改。

  (七) 風門損壞不及時修複、使風門失去擋風作用,隨意拆卸通防設施影響供風的,發現上述一處罰負責人100元,責任人100元。

  (八) 井下密閉或盲巷不及時設柵欄、警標,罰責任單位500元,責任人100元。

  (九) 安全檢測儀器、儀表數量要足,並保證完好、靈敏、準確、可靠,班班有發放記錄,否則,一次不合格,罰單位100元。

  (十) 排放瓦斯必須製定技術措施和計劃,無措施和計劃排放瓦斯,必須立刻停工,並對責任單位300—500元;有措施不執行,罰責任人100—200元。

  (十一) 井下調節風窗不得隨意推動,如調節風窗被堵塞或隨意推動,造成風量不符合規定或影響用風地點供風時,罰責任單位(責任人)100元。

  (十二) 非經瓦檢人員檢查氣體,作出明確許可通知而擅自進入盲巷者罰200元。

  (十三) 因通防管理不善,造成采掘工作麵或其它用風地點風量(或風速)不符合規定,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十四) 風筒漏風當班不處理或從發現漏風至一個圓班內沒處理時,罰風筒維修工50元/處。

  (十五) 由於瓦檢員責任心不強,出現一次三不對口,罰責任人100元。

  (十六) 管理人員及特殊工種人員下井,按要求應佩帶便攜式瓦斯檢測儀而未帶者罰20元。

  (十七) 凡井下監測探頭出現故障後,維修不及時,罰維修責任人50元,探頭布置不符合規程要求,罰責任者50元。

  (十八) 各單位必須按規定的巷道衝洗製度,定期對本單位負責的巷道進行衝刷、清掃,並做好記錄,一次不衝刷、清掃或效果差、無記錄,罰主管領導50元。

  (十九) 必須按規定要求設置防塵設施,並根據生產進度調整安設地點,一處不及時安設罰通風科長50元。

  (二十) 所有防塵設施必須正常使用。井下隔爆水袋缺水、淨化水幕噴嘴不出水或不霧化,罰該處管理人20元/個。

  (二十一) 灑水滅塵不得將瓦檢牌板記錄數據衝掉,否則,罰該處灑水滅塵人員30元/個。

  (二十二) 綜掘機、采煤機內外噴霧、轉載點噴霧,一處不能正常使用罰該處所在單位當班帶班人員50元。

  (二十三) 井下巷道不得有煤塵堆積。凡超過規定,發現一處罰區域負責單位的隊長50元。

  (二十四) 采麵隨意摘取臨時風障而不及時恢複,罰當班班長50元。

  第十一條 運輸

  (一) 礦車或平板車、花車之間必須使用規定的專用鏈條連接,否則罰責任人50元/處。

  (二) 嚴禁在翻罐籠前後10米處掛鏈,否則,發現一次罰責任人500元。

  (三) 井下所使用的各類絞車必須按規程、措施的要求打好壓柱、戧柱、地錨、留好尾繩。否則,罰絞車主管單位100元,絞車司機50元。

  (四) 采用絞車回棚或在無軌道的巷道內拖料時,繩道兩側不得有人,否則,罰責任人和絞車司機各50元。

  (五) 上下山提升運輸時,無安全措施禁止串車提放,否則,罰責任人50元。

  (六) 運送大型設備、封車不牢固、裝車超高超寬,造成散車或者碰撞其它部位的,罰用車單位300元。

  (七) 斜巷運輸行車信號不靈敏可靠,不得使用。否則罰單位100元,責任人50元。

  (八) 斜巷運輸絞車的鋼絲繩不合格、不使用保險繩,罰責任人100元。

  (九) 造成放飛車的罰200元,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十) 主、副斜井絞車道違反“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規定的,按“三違”處理。

  (十一) 小絞車鋼絲繩咬繩、壓扁不采取措施而仍提升者罰責任人100元。

  第十二條 機電

  (一) 抓好安全用電管理,堅持停送電工作票和持證掛牌製度。否則,每發現一次罰當班電工100元,責任單位200元。

  (二) 井下所有電器設備嚴禁失爆。發現一處失爆罰責任單位500元。

  (三) 井下嚴禁私自拆卸礦燈,否則每發現一次罰責任者100元,並按嚴重“三違”論處,。

  (四) 一切在用機電設備外露的傳動部分,必須裝設護罩或防護欄杆,否則,罰使用單位200元,使用者50元,並立即停止使用,整改後方可使用。

  (五) 由於責任心不強,放炮時崩壞電纜、設備,造成經濟損失,除按損失大小賠償外,罰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各100元。

  (六) 由於責任心不強,保護不力損壞監控電纜或監測探頭的罰300—500元;造成監控探頭報廢的罰1000元。

  (七) 井下設備、電纜接線盒,必須有合格的安全接地裝置,接地電阻值必須符合要求。否則,發現一處不合格罰責任單位100元、單位電工50元。

  (八) 操作高壓配電設備,值班人員必須穿戴絕緣防護用品按操作規程作業,否則對責任者罰款100元。

  (九) 對已有的綜合保護、過流保護裝置等安全設施不使用,對包機人一次罰款100元/處。

  (十) 檢修或搬遷電氣設備,必須切斷電源,將開關閉鎖,並懸掛“有人工作,不準送電”牌,並嚴格按停送電製度執行。違者罰款100元,並按“三違”論處。造成事故的追究責任。

  (十一) 無故損壞電纜導致失爆者罰200元,並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十二) 井下所有開關必須上架,一處不上架,罰所在單位100元。

  (十三) 嚴禁用水衝刷電氣設備,否則,對責任者罰款100元。

  (十四) 36V以上的和由於絕緣損壞可能帶有危險電壓的電氣設備(127V煤電鑽除外)的金屬外殼、構架等,都必須有保護接地,一處沒有接地或不合格罰100元。

  (十五) 井下備用配件必須放在幹燥寬敞處,小件放在備用箱裏,大件集中一處碼放管理。否則,對所在單位每處罰款100元。

  (十六) 硐室內的設備必須分別編號表明用途,並有停送電的標誌牌。否則,發現一次不全罰款50元。

  (十七) 井下所有電纜必須按標準懸掛,一處不合格罰50元。

  (十八) 皮帶輸送機不得有跑偏、托輥不轉、軸承損壞等現象,發現一處罰款50元。發生斷帶、撕帶等現象每次罰款500元。

  (十九) 起吊工作必須加固起吊設施,井下非特殊情況下不準掛在棚梁上起吊,不準掛在未加固的棚腿上回撤,否則,罰當事人100元。

  (二十) 35mm2以上電纜不得隨意割斷,確需時必須經機電主管審批方可。否則,視情節給於責任人200元以上罰款。

  (二十一) 所有對各單位罰款的,單位正職承擔15%,副職承擔10%。

  獎 勵

  第十三條 公司每年進行安全表彰獎勵活動,表彰為公司安全生產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一) 發現事故征兆,能立即向上級報告並積極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從而避免或減輕事故危害程度的一次獎勵500—3000元。

  (二) 敢於製止“三違”,而避免事故的獎勵500元。

  第十四條 在安全生產方麵,主動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經采納對安全有明顯效果的,獎勵200 —1000元。

  第十五條 被罰人員如有異議,可書麵說明情況由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後,交到礦,由礦領導進行研究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未涉及到的其它違章、違紀行為的,可根據情節,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如與上級有關規定相抵觸時,以上級規定為準。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附:“三違”行為界定

  (一)共性部分

  一:嚴重“三違”行為

  1、 無安全措施安排生產

  2、 安排未通過規程、措施學習考試的職工上崗生產

  3、 規程、措施的編製與現場不符或編製、審批程序違反規定

  4、 安全設施不齊全,強令工人作業

  5、 對抵製或舉報違章指揮,製止違章的人員進行打擊報複

  6、 現場存在事故隱患尚未處理,強令工人作業

  7、 特殊工種未經培訓安排上崗

  8、 不服從管理,毆打、謾罵正常行使職責的安全管理人員

  9、 破壞、偷盜安全生產設施、材料、設備

  10、 無《安全運行許可證》組織生產或運行

  11、 可引發造成人身或非傷亡事故的其他嚴重“三違”行為

  12、 喝酒後上崗

  二:一般“三違”行為

  1、 班中睡覺

  2、 班中打架

  3、 固定崗位脫崗,竄崗

  4、 不執行交接班製度

  5、 上下井不排隊候罐、候車,搶上搶下

  6、 允許閑雜人員進入要害場所

  7、 跨越輸送帶,不走專設過橋

  8、 不按規定發送信號

  9、 穿化纖衣服下井

  10、 井下不按規定佩帶自救器

  11、 乘平巷、斜巷人行車不掛(關)防護鏈(門)

  12、 在井口20米範圍內吸煙或有其他火源

  13、 一般工種未經培訓上崗或特殊工種未持證上崗

  14、 井口及井下人員不戴安全帽或在井下隨意脫掉安全帽

  15、 井下隨便拆卸礦燈

  16、 司機不按規定信號操作

  17、 不按規定佩帶儀器、儀表

  18、 私自攜帶煙火下井或在禁火區吸煙及使用火種

  (二)采煤專業

  一:嚴重“三違”行為

  1、 采煤工作麵空頂作業

  2、 違章進入采空區

  3、 爆破距離不夠或爆破與其他工序平行作業距離達不到要求

  4、 煤機、刮板輸送機等設備檢修時不停電閉鎖

  5、 初放工作麵特殊支護未按規定支設

  6、 初放工作麵未經會審擅自放頂

  7、 工作麵過斷層等地質構造帶未采取特殊支護措施或特殊支護不按規定支護

  8、 工作麵兩道使用支護錨杆起吊重物或使用不加固的棚梁起吊重物

  二:一般“三違”行為

  1、 打眼、裝藥時啟動刮板輸送機

  2、 爆破後不按規程要求及時掛梁支護或爆破倒棚後不處理繼續爆破

  3、 不執行先支後回操作順序

  4、 現場使用的回柱絞車安全設施不齊全或壓戧柱不全、倒拉

  5、 回出的支柱未按規定全承載

  6、 拆卸、安裝擋煤板時不停止輸送機運轉

  7、 用采煤機牽拉、頂推、托吊其他設備、物件

  8、 違章到采空區借柱

  9、 特殊支架不合格進行回柱放頂

  10、 工作麵泵站壓力達不到規定要求

  11、 工作麵空棚、空柱、缺料或連續兩棚空頂未接實

  12、 回柱時單人作業

  13、 無柱懸臂梁上再掛懸臂梁

  14、 工作麵兩端頭未按規定做超前檔

  15、 用刮板輸送機牽引設備或回料

  16、 煤機停機不閉鎖,維修時不打開離合器

  17、 煤機運轉時滾筒上下5米內有人工作或逗留

  (三)掘進專業

  一:嚴重“三違”行為

  1、 掘進、巷道修護時空頂作業

  2、 使用不符合作業規定支護材料

  3、 三、四角門無專門設計、無專門措施施工

  4、 套打殘炮眼

  二:一般“三違”行為

  1、 施工前不認真執行敲幫問頂製度,未及時用長把工具除去危岩、活石,除去時無專人觀察頂板

  2、 修護獨頭巷道不由外向裏逐段進行,有兩組或以上人員同時施工,人員進入獨頭修護點以裏

  3、 井筒作業沒有防止人員、物料附落措施

  4、 耙裝機封閉式金屬擋繩欄、防止耙鬥出槽的護欄、道卡子等安全設施不全或未正常使用

  5、 耙鬥運行範圍內有人員停留或工作

  6、 耙裝機回頭輪掛在棚梁腿、錨杆(索)或鋼帶上

  7、 用支護錨杆、錨索、鋼帶梁、棚架起吊或牽引物料

  8、 耙裝機鋼絲繩搭接使用,在一個撚距內斷絲超過25%,或出現“燙發頭”

  9、 掘進工作麵開、透窩未按規定執行

  10、 掘進使用的耙裝機距迎頭距離超過規定

  11、 兩幫空錨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繼續掘進

  12、 不按作業規程規定數量、規格、品種使用錨固劑、錨杆

  13、 未停機處理堵塞的噴射管路,處理堵塞的噴射管路時噴射口前方或附近有人

  14、 斜巷施工未按規定設置躲避硐室或安全設施不全

  15、 傾斜巷道修護時分段平行進行施工

  16、 斜巷挪移耙裝機時機器下方有人工作或停留

  17、 耙裝機作業時無照明

  18、 綜掘機開機前不發報警信號,未進行空載試運轉

  19、 綜掘機作業或檢修時,在截割臂和轉載橋前方或下方有人作業或停留

  20、 掘進機司機離開操作台時未斷開電源開關

  21、 斜巷施工耙裝機沒有防止下滑措施

  22、 錨杆未按規定安裝且未及時采取措施

  23、 螺母與托板之間未上減摩墊圈;對錨杆螺母未進行二次緊固

  (四)機電專業

  一:嚴重“三違”行為

  1、 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

  2、 將保護裝置甩掉不用

  3、 強行送電或未約時停送電

  4、 井下打開電氣設備前未檢查瓦斯濃度

  5、 開關打木楔或用銅、鋁、鐵絲鉤保險

  6、 不停機、停電處理故障或清理

  7、 手持式電氣設備不使用隔離變壓器

  8、 特種設備檢測、檢驗不合格,強令使用

  9、 未裝風電、瓦斯電閉鎖的

  二:一般“三違”行為

  1、 在檢修時不執行驗電、放電製度

  2、 擅自啟動機電設備

  3、 帶式輸送機檢修時未將啟動開關閉鎖

  4、 沒有避開輸送帶主副滾筒剁接頭

  5、 輸送帶運轉時更換托輥

  6、 操作高壓電氣時不使用絕緣工具

  7、 檢修機械時沒將啟動開關閉鎖或未掛停電牌

  8、 不執行“兩票三製”規定

  9、 供電係統施工時不按規定掛接地線

  10、 起吊重物時重物或吊臂下方,或重物運行前方有人

  11、 擅自調整電器設備保護整定值

  12、 檢修高壓開關或變壓器時,切斷斷路未拉開隔離插銷、隔離刀閘或拉開後不捆綁、不裝絕緣隔板、不閉鎖

  13、 在罐籠上工作時不設保護傘和欄杆;井筒或登高作業時工具不用繩拴牢

  14、 未按規定驗繩(包括檢驗)、驗罐、檢查井筒設施的或記錄不規範

  (五)運輸專業

  一:嚴重“三違”行為

  1、 爬輸送帶、爬車、跳車、蹬鉤頭(車梯)、騎刮板輸送機

  2、 絞車道運輸時走人

  3、 無措施用輸送帶或刮板輸送機運送物料

  4、 絞車司機違反“六不開”規定開車;掛鉤工違反“六不掛”規定掛鉤

  5、 斜巷運輸不按規定使用“一坡三擋”安全設施,或安全設施不齊全、不完好時運輸

  6、 斜巷運輸不按規定使用保險繩、馬蹬連接

  7、 在斜巷中摘掛鉤、裝卸料不使用耙繩或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8、 無措施運送“四超”車輛

  二:一般“三違”行為

  1、 接、掐運輸機鏈條不用緊鏈器

  2、 刮板輸送機頭、尾未打壓柱、地錨

  3、 斜巷電絞放飛車或無信號開車

  4、 電絞護身板打倒反向拉車

  5、 電絞司機一手開車,一手處理鋼絲繩

  6、 斜巷或耙裝機鋼絲繩斷絲超過規定仍然使用

  7、 斜巷鋼絲繩沒有定期驗繩或驗繩不作記錄

  8、 司機在操作期間離開操作台

  9、 電瓶車無照明開車或超速開車

  10、 在礦車運行過程中摘掛鉤

  11、 司機離開電車沒有取下操作手把、扳緊車閘

  12、 攜帶爆炸物品人員與其他人員同坐一趟人行車

  13、 人行車無跟車工

  14、 用車頂撞風門

  15、 電瓶車司機遇拐彎、行人不鳴笛不減速

  16、 運送“四超”車輛不用特製連接裝置

  17、 無信號開車、開機

  18、 斜巷人行車每班運行前未進行落閘、抱閘試驗或不記錄試驗結果;未試運行一次空車

  19、 副井上口把鉤工不執行檢身製度或對下井的設備把關不嚴,允許沒有入井許可證人員下井

  20、 人行車加掛其他車輛的

  21、 電絞反向操作或用電絞起吊物件

  22、 用電絞空鉤頭拖拉物料的;拉空鉤頭無人牽引

  23、 翻越輸送帶不走過橋;跨越運行中的鋼絲繩、礦車

  24、 在皮帶機運轉時檢修傳動部分的

  25、 帶式輸送機綜合保護及消防設施不全或失效仍開車

  (六)通防專業

  一:嚴重“三違”行為

  1、 作業地點風量不足強行生產、作業

  2、 礦井、采區(指采區內布置超過2個采煤麵,3個掘進麵)超通防能力生產

  3、 局部通防機一機多供的

  4、 破壞、盜竊、盜用通防設施

  5、 同時打開兩道風門造成風流短路

  6、 瓦斯檢查員脫崗、空 、漏檢、弄虛作假

  7、 在瓦斯、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氣體超限的地點及停風區域強行作業

  8、 人為造成局部通防機無計劃停風或任意開停局部通防機造成瓦斯超限

  9、 采掘工作麵幹打眼(煤層水分化驗取樣打眼除外)

  10、 無措施進入盲巷

  11、 瓦斯員發現瓦斯超限時,不責令停止作業並撤出人員彙報處理或拒不執行瓦斯員撤人命令強行作業

  12、 采煤工作麵回風隅角回料不及時造成瓦斯、有毒、有害氣體超限

  13、 井下打開電氣設備前未檢查瓦斯的

  14、 監測監控係統運行不正常強行生產

  15、 “通防”要害工種人員配備不員

  16、 排放瓦斯不執行“斷電、撤人、限量”三原則

  17、 救護隊員無措施出動或出動人數不夠

  18、 救護隊員攜帶的裝備不齊全

  19、 臨時停風區域不檢查瓦斯就送風

  二:一般“三違”行為

  1、 “通防”人員攜帶儀器、儀表不合格或不按操作規程操作

  2、 停風後人員不及時撤到安全地點

  3、 臨時停工地點不設置臨時柵欄

  4、 瓦斯員不在現場交接班

  5、 瓦斯員不在與檢查地點溫度相近的新鮮風流中校正儀器和攜帶儀器、儀表損壞後不及時彙報、更換仍然堅持工作

  5、 瓦斯員不及時認真填寫瓦斯記錄表、牌版和“一炮三檢”班組長、爆破員、瓦斯員不簽字的

  6、 爆破時掐風袋的

  7、 維修一道風門時另一道未掛警示牌或未設專人看管

  8、 水久風門不閉鎖

  9、 老硐、盲巷不按規定及時封閉

  10、 臨時板牆釘布簾且隻有一道

  11、 通防設施周圍5米範圍內存放雜物、電氣設備或作工具房

  12、 瓦斯員填寫牌板和手冊不一致;

  13、 瓦斯傳感器挪移不及時、誤差超過規定未及時彙報處理

  14、 高冒區沒有掛牌管理定期檢查

  15、 采煤工作麵回風隅角未掛瓦斯便攜儀

  16、 采煤工作麵回風隅角回料滯後切頂線或未拆除錨杆螺母並剪網

  17、 不正常使用轉載點防塵設施

  18、 采掘工作麵不執行綜合防塵措施施工

  19、 煤機、掘進機割煤時不開啟內、外噴霧強行生產

  火 工 品 專 業

  嚴重“三違”行為

  1、 爆破時不裝水炮泥或用煤粉、塊狀材料及可燃性材料作為炮眼封泥

  2、 放明炮、放糊炮

  3、 違章處理瞎炮

  4、 剩餘炸藥、雷管不及時交回炸藥庫或私藏炸藥、雷管

  5、 不執行“一炮三檢”或“三人連鎖放炮”製度

  6、 不使用礦用防爆型發爆器爆破

  7、 爆破前爆破工未發出警號;爆破後爆破工、班長、瓦斯員未巡視爆破地點

  8、 爆破母線未及時扭結成短路

  9、 在一個采煤工作麵使用2台發爆器同時進行爆破

  一般“三違”行為

  1、 庫房的發放硐室存放量,炸藥超過3箱、雷管超過300發

  2、 火工品管理賬、卡、物不相符

  3、 井筒運送爆破材料時,押運人員未事先通知絞車司機和井上下把勾工;罐籠運送速度超過規定

  4、 將爆炸材料堆放或停留在井上下口、井底車場或其他巷道內

  5、 雷管未按規定進行一次、二次導通或無導通記錄

  6、 裝配引藥時,未避開電氣設備;折斷或損壞腳線的,未用腳線將藥卷纏住並扭結成短路

  7、 裝藥後,雷管腳線未懸空;腳線與設備等導電體相接觸

  8、 炸藥、雷管未分開存放在專用材料箱內,專用材料箱放在不安全地點或警戒線以內

  9、 爆破工未隨身拾爆破鑰匙,或爆破後未立即將鑰匙拔出,摘掉母線並扭結成短路

  10、 每次爆破前,未進行電爆網路全電阻檢查

  11、 炮采工作麵未執行一組裝藥一次起爆

  12、 采煤工作麵規定爆破時留煤垛而沒留

  13、 爆破母線有明接頭或用非絕緣膠布包紮

  14、 爆破母線未懸掛的,或與電纜、信號線未保持0.3米以上距離

  15、 炮眼深度小於0.6米,無專門措施爆破或未封滿炮泥

  16、 用爆破方式處理溜煤眼、儲煤井時,未使用被筒炸藥或低於該安全等級的炸藥

  17、 爆破崩倒柱子不處理而繼續爆破

  18、 裝好未放的炮未在現場交接的

  19、 轉借炸藥、雷管的

  20、 爆破地點附近20米範圍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爆破

  21、 迎頭20米範圍內,積煤、矸或其他物體堵塞巷道斷麵1/3以上爆破

  礦領導下井帶班製度

  第一條 帶班人員範圍:礦長、生產副礦長、安全副礦長、技術副礦長(總工程師)、機電副礦長、通風副礦長、副總工程師

  第二條 帶班下井個數:

  礦長每月下井帶班不得少於5個;生產副礦長、機電副礦長、安全副礦長、技術副礦長、通防副礦長、礦總工程師每月下井帶班不得少於12個;副總工程師每月下井帶班不得少於15個。

  (一) 帶班人員必須嚴格按排定的《礦領導下井帶班、值班表》進行值、帶班,特殊情況不能帶班的,必須提前與其他人員協商調換或由礦長安排替班人員頂替帶班,確保每班至少有一名礦領導在井下帶班。

  (二) 帶班人員入井時間:早班7:50,中班15:50,夜班23:50,井下接班時間:夜、早班:8:00,早、中班:16:00,中、夜班:0:00。

  (三) 帶班人員嚴格堅持井下交接班製度,並認真填寫帶班記錄和交接班記錄。

  (四) 值、帶班表排好後無特殊情況不得隨意調整,如有調整,應在每月30日前發給每個值、帶班人員,以便值、帶班人員安排好日常工作。

  第三條 帶班人員的任務和職責:

  (一) 帶班人員必須掌握當班的安全生產情況、人員到崗情況、設備完好、運轉情況、生產任務(產量)完成情況等,對當班的安全生產負全麵領導責任。

  (二) 帶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及時發現和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和險情,及時製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和超能力生產。

  (三) 關口前移,重心下移。重點要加強對生產中各重點環節的檢查和巡視,必要時對重點工作、關鍵環節和重大隱患的處理必須蹲點把關,對當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原則上當班必須解決,確實當班不能解決或解決不了的問題要向下一班交接清楚,或在相關會議上安排整改。

  (四) 認真檢查各作業點的人員是否按操作規程執行,有無違章作業現象,協調所在區域的區隊之間,各環節之間的關係,維護安全生產秩序,保證安全生產正常進行。

  (五) 發生危險及重大安全隱患時,應迅速采取組織人員搶險救災、排除隱患等緊急處置措施,並及時向礦生產調度中心彙報,防止事故擴大。出現險情或遇到災害時帶班人員必須立即下令停產撤人,組織涉險人員及時、有序地撤離到安全地點。

  第四條 井下帶班領導的權力:

  (一) 有權調度、協調和解決當班安全生產過程中出現或存在的問題。

  (二) 有權製止“三違”行為,對“三違”人員有提出處理意見的權利。

  (三) 對現場發現的問題有權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四) 發現工程質量低劣,有權安排停產整改。發現隱患時,有權停產並組織處理,直至隱患消除。發現重大隱患危及人身安全時和出現災害時,有停產撤人的權利。

  第五條 相關規定及考核:

  (一) 認真做好交班記錄,將本班安全生產情況、存在的問題及處理情況,需要注意的事項,以及下一班的重點工作等,填寫在交接班記錄簿中,同時在帶班記錄上如實填寫本班的安全生產現場情況。交班人員要認真按要求填寫,接班人員要填寫接班意見並簽名。不按規定填寫交接班記錄的,罰責任人50元/次。

  (二) 礦領導下井帶班記錄必須由本人親自、及時填寫,不得他人代填和過時補填,填寫內容要規範,字跡要工整。對帶班人員不及時(下班後二小時)填寫記錄的,給予帶班人員每次50元的罰款。對於缺填、漏填的給予100元的罰款處理。

  (三) 堅持班中回報製度,帶班人員在下井後、上井前及班中不低於三次的回報,便於生產調度中心掌握帶班人員所到的頭麵、區域位置。

  (四) 正常情況下必須按時交接班,不得出現不交班或晚接班,一次不按規定時間交接班的,罰責任人50元/次,不執行交接班的(早上井或晚下井的),罰責任人100元/次。因帶班人員早上井或晚下井、擅離職守無人帶班造成事故的,一律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33號文,嚴肅處理。

  (五) 生產調度中心要如實記錄帶班領導的上下井時間和班中回報的時間及內容,任何人不弄虛作假,否則,發現一次罰生產調度中心主任及責任人50元。

  礦級領導下井帶班製度

  為了進一步加強煤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和責任追究,充分發揮煤礦企業礦級領導在安全生產中關鍵作用。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確保安全生產,有效遏製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結合我礦的實際情況,我們製定了礦級領導下井帶班製度。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麵:

  1、我們建立以礦長為首的入井跟班機構。下麵包括礦長、安全副礦長、生產副礦長、技術副礦長、機電副礦長、礦長助理為主要入井跟班領導組。

  2、要求入井跟班領導與工人同上同下,跟班領導在井下進行交接班,保證當班各工作麵安全工作。

  3、當班各工作麵發現隱患不能排除的,要與跟班領導進行聯係,不得盲目蠻幹。

  4、當班發生不安全事故,要追究跟班領導的責任,絕不遷就。

  5、跟班入井人員要嚴格按跟班表進行。如果因培訓或其它原因不能跟班的要和礦長請假,礦長要安排人員進行替班。請假結束後,要立即與礦長進行聯係,及時安排跟班。

  時間安排

  每天分三班,每班至少有兩名礦級領導管理人員,實行井下現場帶班(接班地點在副井底),確保生產期間井下24小時有主要管理人員跟班,礦長每月至少入井不小於12次。分管安全、生產 、技術、機電的副礦長每月帶班不小於18次。地測副總、機電副總、通風副總每月帶班不少於30次。嚴格執行井下交接班製度。

  帶班職責

  1、下井帶班人員要把保證當班安全生產作為第一位的責任,切實掌握當班井下的安全狀況,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及時發現和組織消除不安全隱患,及時製止違章作業行為,嚴禁違章指揮。

  2、下井帶班人員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隱患和嚴重問題時,必須立即組織采取停產、撤人、排除隱患等緊急處置措施,並及時向生產調度值班領導和礦長彙報。

  3、必須堅持在井下指定地點(特殊情況在現場)交接班,上一班帶班人要向接班人詳細說明井下的安全狀況、存在問題及原因、需要注意事項等,並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

  4、下井帶班人員升井後,要將下井的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問題及處理意見等有關情況進行詳細記錄,並交調度室存檔備查。

  帶班考核

  1、所有帶班人員必須按時下井跟班,有事提前和領導請假,以便安排他人下井跟班。無故不入井者每次罰款100 元。

  2、所有帶班人員必須在井下製定地點交接班,否則每次罰100元,

  3、帶班人員不履行自己的職責,發現問題不解決,發現隱患不徹底處理。每次罰200元。如當班發生不安全事故,要嚴格按本礦製度的工傷處理辦法進行嚴肅處理。情節嚴重者按《特別規定》追究。

  4、對積極排除重大隱患,避免人員傷亡事故發生的帶班人員給予一定的獎勵。(獎勵事宜由礦委會決定)

  礦級領導現場交接班製度

  一、跟班人員按跟班輪流表跟班,不能擅自缺勤或替班。如果確有需要必須由主要負責人批準後,方可換班或替班。

  二、跟班人員必須按規定的時間接班,未履行交接手續之前。交班人員不準離崗。

  三、禁止在事故處理時交接班,交接班期間如遇事故應停止交接班,由交班人負責處理,接班人在交接人員指揮下協助處理,事故在未處理完時不得進行交接班。

  四、交接時應口對口進行交接,交接班必須嚴肅認真,做到接的清楚,接的明白。

  五、交班人向接班人全麵交接清楚後,交班人方可離崗。

  六、交接班內容:

  1、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其它事項。

  2、領導指示、上級部門的工作安排。

  3、井下各工作麵生產係統運行情況。

  4、事故處理、設備檢修等情況。

  5、相關作業遺留情況,安全措施落實,布置情況。

  6、工作麵爆破情況及工作麵,巷道頂板管理情況。

  礦領導帶班職責和權限

  為保證安全生產,嚴格執行礦領導下井帶班製度,明確礦領導下井帶班的工作內容和職責、權限。特規定如下:

  一、礦領導下井帶班的職責

  1、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全麵掌握當班井下的安全生產狀況,對突出問題、隱患較多或可能存在重大隱患的地點進行現場盯崗。

  2、及時發現和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和險情,及時製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嚴禁超能力組織生產,對發現的各類問題按照“發現——整治——複查”及時進行處理。

  3、遇到險情時,立即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組織涉險區域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

  4、該班帶班領導並作為該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並對該班的安全、生產、整改負責任。上班的帶班領導應在井下向接班的領導詳細說明井下安全狀況,存在的問題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項,並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上一班問題未處理完的,上一班的帶班領導必須和接班領導共同處理,待問題處理告一段落無重大安全隱患後或處理完畢方可交班。升井後將帶班情況如實記錄在《礦級領導帶班記錄》上。

  5、井下發生事故,帶班領導是在現場組織自救、避災、救災的第一責任人。必須盡最大努力避免和減少大量傷亡,不得盲目冒險指揮。

  6、礦領導到達某個工作區域時應向調度室報告地點和去向。

  二、礦領導下井帶班的權限

  1、該班帶班領導並作為該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有權調動井上下所有職工安排臨時任務,有權調整臨時用工的工資標準,有權調整工作任務,調整工作任務的應通知調度室。

  2、有權對三違行為進行現場經濟處罰,並責令糾正,有權責令不服從管理的工人出井,接受停班處罰、教育。

  3、在出現重大險情時,有權立即停止生產,撤出人員到地麵。

  4、井下發生事故,帶班領導是井下現場組織搶險救災的第一責任人,有權調動礦井設備、人員、車輛等組織救災。

  礦領導帶班下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製度

  1、根據《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第33號令)和省廳《柳林縣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製度》的文件精神,特製定《礦領導帶班下井安全隱患排查

  治理製度》。

  2、對礦領導在現場帶班檢查發現的問題和隱患,現場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現場不能解決的,帶班領導升井後,立即將有關問題報調度室,當日值班人員(分管領導)及時安排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五落實”原則進行整改,安全監督員需做好跟蹤落實。

  3、礦領導帶班下井過程中發現重大安全隱患時,要立即停產、停建撤人,及時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報告和治理,並進行指揮督辦。在整改結束後,礦長要組織相關人員進行整改效果評價,確保整改到位。

  4、調度室檔案管理員要對礦領導下井記錄應分類分別管理,一般隱患和重大隱患造冊登記。

  礦領導帶班下井記錄檔案管理製度

  為認真落實《領導幹部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3號令)有關管理規定要求,結合我礦《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的規定,搞好領導幹部帶班下井記錄的管理,特製定本製度。

  1、礦領導帶班下井記錄的內容包括:下井時間、地點、經過線路、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意見等。

  2、礦領導帶班下井記錄必須由當班帶班人自行填寫,嚴禁他人代為填寫,以確保記錄的真實性。有代寫情況的,一經發現,處罰帶班人員和代寫人員各100元。

  3、對存在的隱患未能現場處理的,要及時下發整改表,按規定進行整改,未按期整改的,對相關單位處罰100元/條。

  4、每月礦領導下井帶班記錄檔案,由綜合調度室負責收集、保存,未及時收集、保存對調度室檔案管理員罰款50元、部門負責人100元。

  5、調度室負責將礦領導帶班下井詳細記錄在電子大屏公示,接受職工監督,不公示者,一次處罰檔案管理員50元,部門負責人100元。

  6、監控中心負責對人員定位係統的運行情況進行日常維護,確保正常運轉,係統主機嚴禁安裝與人員定位係統無關的其它應用程序,確保有足夠的存儲空間,人員下井記錄保存時間至少保證一年以上。

  7、調度室將每月礦領導下井帶班記錄檔案按月裝訂,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一年,一年內造成檔案丟失的,處罰檔案管理員50元,部門負責人100元。

  8、曆年紙質礦領導幹部下井帶班記錄檔案的銷毀,必須經分管礦領導批準,嚴格按照批準銷毀的時間段行進,上年度的記錄和檔案一律不得銷毀。電子文檔版在不影響存儲空間的情況下,一律不得銷毀。

  礦級領導下井帶班公示製度

  為了保證礦級領導下井帶班及時,不出現空班缺崗,並能接受職工的監督,我礦製定了下井帶班公示製度。

  1、每天早上開調度會議前,由調度人員按照規定的值班跟班表在調度室掛牌公示當天的值班、跟班人員姓名。如有調整必須在調度會議上明確安排當天的值班跟班人員。

  2、每班入井前由檢身房人員掛牌公示當班的跟班人員姓名、職務。接受工人監督,無跟班人員入井帶班,工人有權拒絕下井。

  3、每班下井後,當班帶班礦長必須公示當班井下主要安全隱患,提醒接班人員的注意事項。預防事故發生。

  4、每天由檢身房人員公示帶班人員出入井時間,並接受工人的監督。並在電子顯屏上顯現帶班人姓名。

  5、每月一號由調度室負責在井口信息欄公示上月各個礦長下井帶班總次數,並接受工人的的監督。

  科隊長帶班值班製度

  第一條 各采掘、輔助單位領導值班帶班必須建立井下現場交接班製度。每月下旬製定下月份的值班帶班計劃表並報安全監察科,以便監督執行。

  第二條 各單位要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在所管轄區域內選擇合適的地點(或硐室)作為井下現場交接班地點,交接班地點要安全可靠、清潔衛生,安裝專用材料箱並懸掛標誌。

  第三條 交接班地點放置交接班記錄簿和工程質量驗收記錄簿。交接班記錄簿的內容要有當班各工作頭麵、崗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和設備運轉情況,有無安全隱患及處理方案,當班所解決的問題及下班要注意的重點工作。交班人員要認真按要求填寫,接班人員要填寫接班意見並簽名。不按規定填寫的,罰責任人50元/次。

  第四條 帶班值班幹部對當班的安全生產和工程質量負全責,負責工程質量的檢查驗收,並如實填寫工程質量驗收記錄。必須掌握當班的安全生產情況、人員到崗情況、設備完好、運轉情況、生產任務(產量)完成情況等;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及時發現和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和險情,及時製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和超能力生產。對當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當班必須解決,確實不能解決的要向下一班交接清楚並向生產調度中心彙報。

  第五條 單位主要領導8小時井下帶班值班不少於15個,其中中夜班不少於10個。

  第六條 交接班地點放置的交接班記錄簿和工程質量驗收記錄簿要保存完好,不得損壞和丟失,記錄規範,字跡清晰工整。否則罰款100元/次。

  第七條 各基層單位的幹部值班帶班情況,由安全監察科負責檢查考核。檢查采取隨機抽查的方式進行。不符合要求的對主要領導罰款100元/次;

  第八條 值班帶班人員要按規定向生產調度中心彙報帶班情況,生產調度中心負責對各單位的值班帶班和中夜班情況進行考核統計,值班帶班不足8小時或不在井下現場交接班的罰款100元/次;中夜班數量不夠的每少一個罰款100元。

  事故分析處理及報告製度

  為加強全礦安全管理,一旦事故發生後,能按照有關規定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處理和上報,吸取教訓,防止事故重複發生,特製定如下製度:

  一、事故報告:

  1、事故發生後,(無論是人身傷亡事故或非人身傷亡事故。)負傷者或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彙報礦調度或礦領導。

  2、調度接到事故報告後,必須立即彙報礦長、各副礦長、安監站和相關隊組。

  3、礦長接到事故報告後,對於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以及重大非人身傷亡事故,必須立即彙報局調度、局領導和公司領導。

  4、對於輕傷事故,安監站必須在事故發生後24小時內彙報安監局。

  5、發生死亡,重大死亡或重大非人身傷亡事故後,礦長必須立即組織人員迅速采取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6、每月底(或次月初),安監站必須將當月發生的事故進行統計上報安監局。

  7、對於不負責任不按規定上報而造成事故的擴大,礦將給予處以2000元罰款。

  二、事故調查分析和處理:

  1、對於輕傷,重傷事故和非人身傷亡事故,由礦長或安監站組織生產、技術、安全、工會人員為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對於死亡、重大死亡和重大非人身傷亡事故,安監站要會同上級調查組進行調查。

  3、礦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部門、區隊了解有關情況和資料,任何部門、區隊或個人不得拒絕,不得阻礙、幹涉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4、事故調查結束後,由安監站召集礦領導、調查組人員、當事人及其部門負責人召開事故分析會。

  5、事故分析會議必須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對事故進行嚴肅處理,分析事故原因,落實事故責任,提出切實有效的防範措施,吸取教訓,防止事故重複發生。

  入井檢身製度和出入井人員清點製度

  1、為杜絕煙火物品入井和爆破物品出井,確保入井人員安全,嚴格管理,特執行本製度。

  2、井口檢查員必須佩戴檢查證、堅守崗位,嚴禁空班漏檢。

  3、檢查員檢身時要嚴肅認真,敢與違章違紀行為作堅決鬥爭。

  4、檢查員如不認真履行職責,出現漏檢的每發現一次,罰款20元,如造成煙火物品或爆破物品流失的另分析處理。

  5、每一入井出井人員要積極主動接受檢查,不得拒絕,否則每次罰款20元,攜帶煙火物品或爆破物品的另分析處理。

  6、檢查員要做好當班出入井人員的登記考勤,不得讓他人代考,不得漏考、多考,否則每發現一次罰款當班檢查員20元。

  入井安全管理製度

  1、每一入井人員必須戴安全帽,穿工作服,攜帶礦燈,嚴禁穿化纖衣服,攜帶自救器。

  2、入井前嚴禁喝酒。

  3、入井時,要憑入井證入井,臨時入井人員要有安監站證明,否則不準入井。

  4、入井、出井時應積極主動接受井口檢查員的檢查,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入井,嚴禁私自攜帶爆破物品出井。

  5、未經安全技術培訓人員嚴禁入井,否則每發現一次罰款500元。

  6、發現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入井的每次罰款500元。

  7、私自攜帶爆破物品出井的,每發現一次罰款500元。

  入井宣誓製度

  為進一步增強職工安全生產的感官認知,強化現場按章作業安全意識,提高職工整體素質,特製定《山西柳林聯盛王家煤礦溝入井宣誓管理規定》如下:

  1、礦級領導,各科、隊組嚴格執行《員工安全準軍事化管理行為規範》中有關入井前的有關規定。

  2、礦級領導,各科、隊長及班組長必須本著對職工安全負責任的態度,認真開好班前會,要及時謙虛聽取職工安全防範意見,集思廣益,共同研究解決問題,及時當班安排整改。

  3、第1、2項完成確認無誤後,由跟班礦長、跟班科、隊長與班組長帶領當班入井人員,排成整齊隊伍,集體在副井口安全宣誓欄統一宣誓。具體宣誓內容:“為了社會穩定發展、為了家庭幸福安康、我保證尊章守紀、規範作業絕不違章、高高興興上班安安全全回家”。

  4、宣誓完後,嚴格執行入井檢身製度,排隊入井。

  5、入井宣誓製度的執行,由安全礦長監督,安監站長負責安監員檢查、督導、考核,對不遵守本規定的各科、隊組,安監員要及時上報安監站長,進行批評教育與處罰,以便本規定班班堅持入井宣誓。

  入井人員管理製度

  為切實加強入井人員的安全管理,及時準確掌握入井及升井人員的情況,根據《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特製定入井人員管理製度。

  1、入井人員必須經過安全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入井證。

  2、入井人員必須接受入井檢身等安全確認方可入井。

  3、入井人員入井必須持考勤本到井口考勤室進行登記,升井後到考勤室報道。

  4、考勤室、檢身房必須認真進行考勤,入井號要做到人號相符,嚴禁捎帶入井號登記。

  5、考勤員每班要及時登記入井人數和升井人數,並將入井人數和升井人數報調度室。

  6、燈房必須每班將領取礦燈人數,報調度室。

  7、調度要將入井人數、考勤室及充燈房報的人數,及時核對並彙總,發現人數不符,要及時查明原因,並報安檢站。

  8、考勤室要把提前升井人員登記清楚、並記錄,報調度室。

  9、各隊組要隨時掌握本單位出勤情況,每班入井與升井人數要到考勤室、燈房、檢身房進行核對,做到出勤人數、考勤人數和領燈人數三對照。

  10、燈房發燈必須做到對號發放,嚴禁亂發亂用,無牌者領燈一定要登記清楚,升井交燈後,及時消除。

  11、各單位跟班安全副隊長升井後,將本班尚未升井人員向考勤室及燈房和調度說明情況。

  12、考勤室、燈房每班要把正點後兩小時未升井人數核對清楚,向調度室和安全監察部彙報,查明原因。

  13、考勤室負責核對考勤人數和領燈人數,並記錄在案,發現入井人數不符,必須查明原因,做到萬無一失。

  14、上級單位人員入井必須在井口考勤室登記;外單位參觀人員等入井必須進行安全教育,並在考勤室進行登記,升井後也要及時登記。

  15、考勤人員、燈房人員、井口井口檢身房工作人員必須嚴格按本製度執行,否則,根據情節輕重進行嚴肅處理。

  16、所有入井人員下班後,要盡快辦理消號、交燈手續。凡升井後兩小時不交燈者,按“三違”論處。

  安全舉報製度

  為了加強礦安全生產的群眾監督,鼓勵舉報重大事故隱患、違法和違紀行為,有利於及時發現並排除隱患,製止和懲處違法行為,確保安全生產,特製定本製度。

  1、任何隊組和個人有權對其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和有關安全生產的違法違規行為、“三違”等現象進行舉報。

  2、舉報人可以采取電話、當麵告訴等方式舉報。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3、受理的舉報經調查屬實的,由礦有關規定處理相關單位和責任人,安監站負責報有關領導批準後獎勵實名舉報的最先舉報人。獎勵金額依據舉報的重大事故隱患或安全生產違法違規及“三違”行為的嚴重程度給予50~1000元的獎勵。

  4、舉報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核查屬實的,給予舉報人獎勵:

  (1)舉報生產中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特別是違背國務院第446號令和《煤礦安全規程》重大事故隱患和行為;

  (2)舉報隱瞞各類生產安全傷亡和非傷亡事故的;

  (3)舉報各類嚴重“三違”行為的;

  (4)舉報安全管理人員利用工作之便卡、拿、要等現象的;

  (5)舉報其它事項,經礦認定為重大事故隱患或違法違規行為的。

  (6)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應當是上級、公司部室或區隊安全檢查未被發現,或者雖然發現但未製定整改方案或未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的。

  5、受理舉報單位必須做到有報必查。並嚴格保密製度,保障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6、對受理的舉報事件處理結果要及時公布,接受員工監督。

  主副井防滅火措施

  1、木料場距離主井或副進口不得小於80m。

  2、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20m內,不得有煙火或用火爐取暖。

  3、不得在主副井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須進行,每次必須製定安全措施,並報有關領導、部門批推後方可施工。

  4、井口附近20m範圍內的照明線路必須符合消防規定。

  5、在地麵距主副井口不超過50m範圍設置消防材料庫。

  6、如井口或附近發生火災,必須立即采取措施,並彙報有關領導和調度。防止煙火進入井下。

  礦井和重要設施保衛製度

  1、各重要庫房、機電峒室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嚴禁脫崗、離崗,非工作人員嚴禁入內。

  2、井口檢查員必須堅守崗位,員工必須持入井證或安監站證明方可入井。嚴禁外人入井,如必須入井必須征得安監站同意,方可入井。

  3、工業廣場看守員必須加強巡察。

  4、無專職值班員看守的重要設備設施,保衛科必須加強巡察。

  5、在值班和巡察中,如發現異常情況必須及時彙報保衛科或礦領導。

  6、值班人員和保衛人員必須高度負責,如因不負責任造成設備設施丟失或遭破壞,將追究其責任,嚴肅處理。

  02manbetx.com 應急救援製度

  第一條 根據年度的作業計劃及相關規定,每年製訂“礦井災害應急救援預案”,並及時做好季度補充計劃。

  第二條 在發生事故時,立即啟動《礦井災害應急救援預案》,安全指揮中心應按礦井重大事故彙報程序,立即彙報礦長、技術副礦長、礦總值班、有關礦領導、安全監察科等相關科室,並及時通知礦救護隊、醫院、發生事故單位、提升井口、井下運輸調度等單位立即做好準備,投入到搶險救災工作中去,並在規定的時間內(30分鍾)彙報公司調度室。彙報內容包括:事故的性質、時間、地點、災區人數、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現狀和趨勢、救援狀況等。

  第三條 應采取的應急救援措施:

  (一) 在接到事故彙報時,要問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災區人數、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現狀和趨勢。通知臨近災區人員由班組長帶領撤出。並把事故性質、嚴重程度,通知礦山救護隊、礦醫院派人趕赴現場搶救。

  (二) 按領導指示立即通知有關人員趕赴現場觀察災情,研究搶救措施,並通知有關科室維護好現場秩序和做好井口的保衛工作。

  (三) 迅速在距事故地點較近的地方架設臨時電話,並派設專人看守,以便同現場隨時取得聯係。

  (四) 通知受災的區隊查清當班出勤人數,現場災區人數和估計所在的地點。

  (五) 按礦長、技術副礦長指示和《礦井災害應急救援預案》,以最快速度調動人力、物力進行搶救工作。

  第四條 安全指揮中心要調度掌握事故搶救進展情況,並做好錄音和詳細的記錄。

  第五條 安全監察科接到事故彙報後應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救援,並采集第一手資料。

  第六條 對未按要求組織搶險、拖延或不按指揮部指令行動的人員和單位按嚴重“三違”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製度

  第一條 礦成立以礦長為組長、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礦長為副組長的主要災害預防領導小組,成員由安全生產部門負責人組成,積極開展災害預防的各項工作。

  第二條 主要災害預防領導小組要定期分析總結安全生產情況, 認真做好各專業隱患排查及超前防範工作,對各專業災害預防製度及措施的製定給予指導和把關,確保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條 主要災害預防領導小組要堅持深入現場排查重大隱患,並督促落實整改,抓好階段性重點工作,提高專業安全可靠性。

  第四條 現場發現有危及安全生產重大隱患時, 有權責令停止作業,采取針對性措施,對發現的“三違”人員,有權按規定處理。

  第五條 職能部門按照分管業務定期檢查礦井存在的專業問題,有權提出整改要求,對較大問題有權建議給予處罰,對本專業的重大安全隱患整改負責,對上級規定專業標準的貫徹落實負責。

  第六條 發生事故, 根據事故類別,專業人員必須會同有關領導及時趕赴現場,製訂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

  第七條 每年年底前,由各技術副礦長負責安排各專業人員,根據下一年礦井的生產接續對主要災害進行分析,明確可能導致重大事故的“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提升、運輸、供電、火工品管理、職業危害等危險源,並在年底前編製出《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上報公司審批。

  第八條 公司批複後的《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必須在全礦範圍內進行學習,分專業進行考試。

  第九條 定期召開災害預防會議,分析查找存在的安全問題,製定出預防事故發生的措施,及時修改完善《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指導下一步的災害預防工作。十害專業管理人員要定期召開專業會議,排查專業安全隱患,並製訂針對性的整改措施,完善相應的製度,礦安全監察科負責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的監督落實工作。

  第十條 結合礦井生產實際,每季度必須對《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進行修改完善,並形成書麵材料。

  安全操作管理製度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進一步規範職工的作業行為,按照國家及省市文件的要求,製定符合礦井實際的安全操作規程,使主要崗位工種能做到按章操作。

  第二條 安全操作規程的編製要涵蓋操作人員從進入操作現場、操作準備、正式操作到操作結束和離開操作現場全過程中的各個操作環節,明確各工種崗位對操作人員的基本要求、操作程序和標準;明確違反操作規程和標準可能導致的危險和危害,編製的操作規程要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條 各單位在編製中要按照一定的程序進行,編製審核後要按照專業、工種的要求下發至各崗位學習、考試,符合要求後執行操作。人員調動、轉崗必須重新學習相關的操作規程,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四條 礦井主要工種崗位的操作人員要固定,不得隨意調動而降低操作人員的熟練程度。各操作人員要刻苦鑽研業務技術,掌握技術要領和現場熟練操作,提高操作水平。

  第五條 礦井負責人及技術人員要根據現場實際操作存在的問題和具體操作的難易程度,不斷進行修改、完善操作規程,使操作規程對實際操作具有指導性。

  第六條 各崗位工種必須嚴格執行相應的操作規程,製定管理製度,來規範職工的操作行為,並製定相應的操作工考核管理辦法進行嚴格的考核,促進安全操作技能的提高,促進安全生產穩步發展。

  礦用設備器材使用管理製度

  第一條 礦井要成立設備器材使用管理領導小組,由專人負責礦井的設備器材與使用管理工作,明確相應的管理職責,不同設備及器材的使用和管理領導組成員的職責權限不同。

  第二條 礦井必須建立相應的設備與器材管理台帳,並做到帳、卡、物相符,有條件的礦井要推行微機管理,建立設備器材檔案。

  第三條 對井下電鉗工、各項設備司機、電氣焊工、設備管理等人員,按照不同的培訓等級進行必要的培訓,正確使用各類設備、排除機電故障。

  第四條 定期組織開展機電設備大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解決,不帶隱患使用,確保設備完好率符合要求。井下各場所電氣設備嚴禁失爆,一經查出,嚴格按照管理製度進行處理。

  第五條 所有入井設備器材必須經礦機電設備管理部門檢驗,符合入井條件的發放“入井合格證”後,方可入井,入井設備器材必須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和”安全標誌號”。無煤安標誌的設備器材,井口作業人員不得為其下井。

  第六條 設備器材的存放要有利於設備器材的保養和維護,一些設備器材要存放在庫房內,以防設備器材降低其性能,

  第七條 在用設備器材要正確使用,規範操作,按期維護和保養,杜絕“驢不死不下磨”現象;備用設備器材要放置在通防、支護等條件良好的地點,並定期對電氣設備進行檢查和維護,設備器材的安全保護必須安設齊全,做到靈敏可靠、堅持使用,並做好設備器材的衛生清理工作。井下使用和備用的設備,嚴禁擅自拆套,不得丟失、埋壓和私自調配,非專業人員不得打開各類電氣設備;專業人員維修設備時,必修履行相關程序,並嚴格執行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八條 設備器材管理人員要經常深入現場,檢查各類設備器材的使用和管理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落實整改。

  第九條 需要實驗的設備器材,要定期進行試驗,認真落實操作程序,並做好相關記錄。

  煤礦用火安全管理製度

  第一條 動用火申請(用火措施不合格嚴禁用火,私自用火按事故追查)

  (一) 凡在井口周圍50m範圍內及其井口、井筒、井底車場、主要進風巷等的井下全負壓通防地點施焊(火焊、電焊)作業,使用手槍電鑽、電烙鐵、噴燈、錄像、照相、煙霧試驗等工作,均為井下用火,必須辦理井下動用火申請手續。

  (二) 井下用火每一次必須由工程技術人員編製有針對性的用火安全措施。

  (三) 一個措施隻能在一個地點按照審批時間使用一次,嚴禁使用“通用”措施或同一地點多次使用一個措施。

  (四) 井下所有回風巷道均不準用火,煤層巷道(包括工作麵的進風巷)嚴禁用火。

  (五) 用火單位必須提前一天辦理審批手續,申請中必須標明用火時間、用火內容、具體用火部位、用火單位、並附有用火區域平麵圖。由用火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現場安全負責人簽字蓋章後方可報礦審批。

  第二條 審批程序

  (一) 用火措施必須有安全監察科、主管通防領導審批,最後經礦長批準後方可實施。

  (二) 地麵用火由保衛科審批,並按有關“消防條例”執行。

  (三) 用火申請一式四份,審批後報送礦調度、安全監察科、通防科。

  第三條 安全技術措施的執行

  (一) 井口周圍及井筒、選煤廠用火由救護隊負責監檢;井下用火由瓦檢員、安監人員在現場進行自始至終的檢查與監督。沒有監活火人員用火按事故追查,監火人員沒按時到現場罰監火人員100元。

  (二) 井下用火火種隻能使用火柴,不得使用打火機或其他火種,火柴必須由瓦檢員或專職監管人員攜帶和保管,入井和升井都必須向井口檢查人員彙報火柴根數。否則罰施工單位200元。

  (三) 用火措施審批後必須向全體與用火有關人員進行貫徹並嚴格按措施執行,達不到要求不得點火作業。否則按事故追查。

  (四) 用火必須在所批準的時間內進行。更改必須請示審批人員同意,並通知有關單位後方可進行。否則按私自用火處理。

  (五) 所有用火工具和易燃易爆物品必須在用火用火後及時升井。

  (六) 在上風流排瓦斯、主要通防機停運、倒換風機期間井下嚴禁用火。否則按事故追查。

  第四條 井下一般用火具備的條件及安全措施

  (一) 煤倉、箕鬥等用火前清淨內部浮貨,徹底洗塵,並嚴格檢查內部瓦斯,方可施工,上部有人監護,防止墜物傷人。

  (二) 井口房、煤倉口、斜巷用火時,必須在工作地點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設施接受火星。

  (三) 用火前,用火點20m範圍內必須清除煤塵、木屑、油類等易燃物品,並充分灑水濕潤。用火點備有2台滅火器及水桶、膠管(接到水管上),並指定專人使用。火點用石棉紙包圍,防止火星飛濺,邊焊邊滅餘火。

  (四) 焊點20m範圍內撤出無關人員,並用不燃物擋好電纜、膠管、皮帶及電氣設備,經礦電力調度同意後切斷20m範圍內無關電源。

  (五) 用火地點的風流中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隻有在檢查證明用火地點20米範圍內巷道頂部和支護背板後無瓦斯積存時方可用火,乙炔瓶、氧氣瓶分開5m放在上風流中,不得同放。

  (六) 用火期間,用火點上風流75內不得放炮、維修架棚作業,防止粉塵飛揚,微風或無風巷道不得用火。用火點20m範圍內不得有局部瓦斯積聚。

  第五條 井下特殊地點用火所具備的條件及安全措施

  (一) 用火前,清除用火周圍20m範圍內易燃物,將用火點5m 範圍內的浮貨清淨見底板岩石。並充分灑水濕潤。用火點用石棉紙包圍,防止火星飛濺。附近10m範圍內電纜、膠管、 皮帶等用石棉紙防護,防止引燃。

  (二) 用火點內應至少備有2台滅火器,火點上下3m處各備一水槍專人負責灑水,邊焊邊滅餘火。

  (三) 電焊機、乙炔、氧氣瓶至少分開5m放在火點上風流中,不得放在一起,並指定專人看守,防止意外。

  (四) 電焊把線必須接設牢固,絕緣良好,不得有裸露接頭,接地線必須直接接設在焊件上,不得搭在它處,防止打火。同一地點動用火、電焊不得同時進行。

  (五) 用火地點支護牢固並要妥善維護好幫、頂。斷層、冒頂、空頂區域內的20m 範圍嚴禁動用火。

  (六) 用火過程中,兩順、工作麵及回風撤出無關人員,切斷無關電源,並派專人對本區域風門進行看管,嚴禁同時打開。用火期間井下不得停水。

  (七) 現場負責人、監檢人員必須自始至終在現場把關,中途不能換人。

  (八)用火工作完畢後,用火地點應再次用水噴灑,並應有專人在用火地點檢查1小時,發現異常,立即處理。

  交 接 班 製 度

  1、安瓦員、水泵司機、井下電鉗工、配電工、主扇司機、井口檢查員等工種必須進行現場麵對麵交接班。

  2、采掘工在正常安全生產情況下,交接班時間不得超過一小時,如果工作麵存在沒有處理完的安全隱患,則該工作麵的采掘工必須進行井下現場麵對麵交接班。

  3、交班人員在交班時,必須把本班安全生產情況和存在問題及注意事項向下一班接班人員清楚明了交班,並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

  4、交班人員交班時,要把本班的工具設備、儀器等進行集中,與接班人員清點交班清楚,方可下班。

  5、接班人員上班前,必須認真聽取、詢問上一班的安全生產情況,明確自己的職責和任務,以便於順利開展本班工作。

  6、必須在班前召開班前會,班組長必須了解清楚上一班的安全生產情況、存在問題,明確本班的職責,任務及注意事項,在排班時間本班員工進行明確布置,提醒員工注意安全。

  7、礦由於臨時安排的工作或其他工程需要執行交接班的,由礦主管領導決定,布置後,遵照交接班製度執行。

  8、如不執行交接班的不召開班前會的每檢查發現一次,罰款100元/次,如因交接班原因造成安全生產情況不明而造成事故的,另進行分析處理。

  職工群眾安全監督製度

  1、礦支持、鼓勵每一職工群眾參與礦井安全監督工作,共同抓好礦井安全生產。

  2、對於生產中存在的安全隱患或者安全管理不到位問題,職工群眾應及時向礦領導幹部或管理人員反映,並有權進行追蹤監督整改落實。

  3、當職工工作環境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職工人身安全時,職工有權立即停止工作,撤到安全地點,當險情沒有得到處理不能保證人身安全時,職工有權拒絕違章指揮,拒絕作業。

  4、對於職工群眾反映存在的安全問題,領導幹部必須高度重視並及時落實措施整改,並接受他們的監督,不得置之不理,更不準阻撓。

  5、如職工群眾向領導幹部或管理人員反映存在安全問題後,因領導幹部和管理人員不予重視而造成事故的,將追究領導幹部和管理人員的責任。

  6、對於積極參與安全監督並有立功表現的職工群眾,礦給予50—500元獎勵。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和持證上崗製度

  1、從事特殊工種作業的人員,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後,經主管部門審核領證,方可持證上崗。

  2、每一特種作來人員,屬於哪一級培訓部門培訓的,所在部門或單位必須按規定進行送培。

  3、培訓部門因其它原因暫時不安排培訓的,可委托下一級培訓部門代培、培訓,考試合格後頒發臨時證可以上崗作業。但以後有培訓安排時必須及時送培。

  4、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一律進行全脫產培訓。

  5、特種作業人員經培訓後,剛上崗的一段時期內,不準單獨上崗作業,必須由有一定實踐經驗的該工種人員帶班,直到能熟練操作為止。

  6、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進行定期複訓,複訓合格辦證後方可繼續上崗。

  7、礦主管部門必須建立特種作業人員專項檔案,妥善保存。

  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製度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礦安全技術培訓工作,使培訓工作走向正常化、製度化,全麵提高員工素質,促進安全生產,經礦研究決定,現作如下規定:

  1、本製度規定必須培訓的人員:

  (1) 新招收進礦的新員工;

  (2) 從事特殊工種作業的人員;

  (3) 對技術更新涉及的有關人員及調換工種的人員;

  (4) 根據需要礦領導安排培訓的人員;

  (5) 下崗轉崗再就業人員;

  (6) 《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培訓的有關人員。

  2、每次培訓,各有關隊組、科室必須按通知規定的時間,將所培訓的名單報安監站以便安排培訓。

  3、凡礦舉辦的培訓班,有關的隊組、科室,如不按通知要求將培訓名單報送到安監站的,罰款該單位100元;開班培訓期間,培訓部門將嚴格按照報送的名單進行考勤,無故不參加培訓的,罰款個人每次10元,遲到、早退的罰款個人每次5元;該單位送培人員,每次上課缺席超過20%,罰款該單位50元。

  4、工種調換時,勞資科必須將名單報到安監站,接收單位安排上崗前必須先送培訓,合格後才可安排上崗作業。

  5、每期培訓,必須進行考試和考核,考試要有成績,考核要經主要授課人員簽署意見,培訓結果由安監站、培訓中心存檔備案,並通知培訓人員所在單位。

  第三部分 一通三防管理製度

  一通三防組織機構管理製度

  第一條 礦井一通三防組織機構,負責領導全礦井的一通三防工作。

  第二條 我礦一通三防領導組由礦長擔任組長,總工程師、通風、安全、生產、技術、機電副礦

長擔任副組長,通風礦長擔任辦公室主任,各職能科室隊長擔任成員。

 

  第三條 一通三防領導組在組長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各成員必須聽從組長的調度。

  第四條 各成員對自己所管轄範圍內的一通三防工作負責,保證安全生產。

  “一通三防”計劃、設計、措施審批製度

  第一條 “一通三防”技術措施和作業規程審批,由通風科技術員和科長共同參與研究,技術副礦長主持,主管礦長參加,召集有關業務人員研究簽署後上報。

  第二條 初采掘特殊作業規程必須在開工前,提前兩周報集團公司審批。

  第三條 如采、掘工作麵遇斷層、舊巷、瓦斯量增大,和遇有其他地質條件有特殊變化的情況,必須及時補充安全技術措施,報集團公司有關部門審批。

  第四條 改變通風係統(包括更換主扇、電機,改變礦井、一翼、水平和一個采區以上通風係統)時必須編製安全技術措施報公司審批,改變主扇轉速、葉片(或前導器)角度必須編製安全技術措施有編製人簽字,由通風科長、通風副礦長、技術副礦長審批。

  第五條 巷道貫通措施、盲巷探險及恢複通風(排放瓦斯)措施、工作麵拆除期間的防火專項措施等有編製人簽字,由通防科長、安全監察科長、通風副礦長、技術副礦長審批。

  第六條 需要備案的規程,必須經過集團公司總工辦、技術、安全等部門共同審閱後方可備案。

  礦井通風管理製度

  1、礦井必須有完整的獨立通風係統,礦井通風係統圖必須標明風流方向、風量和通風設施的安設地點。必須按季繪製礦井通風係統圖,按月補充修改,通風係統有較大變化(如係統調整、巷道貫通、啟封密閉、建造及拆除通風設施等)時必須及時補填礦井通風係統圖,通風科還應繪製通風係統立體示意圖和通風網絡圖。礦井通風係統圖每季報公司通風部一份。

  2、改變礦井采區以上通風係統(包括主通風機的改造)時,必須編製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報公司批準。礦井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的回風,在未構成通風係統前,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報技術負責人批準後,可以將此種回風引入生產水平的進風中,但此種回風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0.5%。調改采區以下(包括采區)的通風係統時,其安全技術措施由礦總工程師審批。

  3、礦井通風係統中,如果某一部分風路的風阻過大,主要通風機不能供給足夠風量時,經公司批準,可在井下安設輔助通風機,但必須供給輔助通風機新鮮風流。

  4、備用主要通風機因故在一周內無法正常運行時,必須製定專項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並報公司備案。

  5、機電科要加強對主通風機的維護,確保遇到緊急情況需反風時,備用主要通風機能在10分鍾內啟動。

  6、井下主要膠帶大巷、回風大巷、軌道大巷形成全壓、完善的通風係統後,方可開掘其它巷道,否則,通風科不能審批掘進作業規程,並向總工程師彙報。

  7、采掘工作麵應實行獨立通風,布置工作麵時,必須經礦通風科審核通風係統設計,不合理的通風係統不得使用。當布置獨立通風有困難時,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製定安全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後報通風科備案。

  8、礦井每年安排生產計劃前必須按《柳林縣煤礦通風瓦斯管理實施細則》進行礦井通風能力的核定工作,各生產工作麵分別進行通風能力核定,不能滿足生產需要時,必須“以風定產”,嚴禁超通風能力生產。

  9、礦井內各地點的風速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嚴禁無風、微風作業。一旦出現角聯通風巷道,必須采取防止瓦斯積聚的措施。

  10、通風科應每年組織一次礦井反風演習,每季度應至少檢查一次反風設施。新安裝的主要通風機(或主要通風機改造後)投放運行後以及通風係統有較大變化時,應及時進行一次礦井反風演習。礦井反風演習方案及時總結報公司相關部門備案。主要通風機反轉反風,要能在10分鍾內改變巷道中的風流方向;當風流方向改變後,主要通風機的供風量不應小於正常供風量的40%。

  11、在井下各巷道交岔口必須設置火災、水災事故避災路線標誌牌,並標明避災撤退的方向。

  12、采空區必須及時封閉。必須隨著采煤工作麵的推進逐個封閉通至采空區的連通巷道,工作麵開采結束30天內,必須在所有與已采工作麵相通的巷道中設置擋風牆,全部封閉已采工作麵。

  13、中央回風立井井口必須封閉嚴密,其外部漏風率不得超過5%。每6個月檢查維修一次出風井口的防爆門,至少每月檢查維修一次主要通風機及其電器設備。主要通風機倒換時,必須經總工程師、分管領導、機電科、通風科、調度室、安全監控中心批準後執行。

  14、新安裝、進行過技術改造和連續運轉3年的主要通風機,必須進行一次主要通風機性能測定。

  15、新井投產前必須進行1次礦井通風阻力測定,以後每3所至少進行1次。礦井轉入新水平或改變一翼通風係統後,必須重新進行礦井通風阻力測定。每次礦井通風阻力測定結果報公司通風部備案。

  16、通風巷道由巷修隊及時維修,回風巷失修率不得高於7%,嚴重失修率不得高於3%。

  17、主要通風機因檢修、停電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風機運轉時,必須製定停風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時,受停風影響的地點,必須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工作人員先撤到進風巷道中,由值班礦領導迅速決定工作人員是否全部撤出、礦井是否停止生產,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期間,保持防爆門和回風安全出口風門的敞開,利用自然風壓通風。

  18、製定完善礦井主要通風機無計劃停風應急預案,在一旦發生礦井主要通風機無計劃停風或報警的情況下,能夠按應急措施迅速處理。

  19、主要通風機必須在合理工況範圍內運行,即:主要通風機的實際功率必須在電機額定功率之內,運行效率在60%以上,主要通風機的風壓在最高風壓90%之內。改變主要通風機運行轉數、葉片角度等工況時,必須有礦總工程師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

  20、機電部門要從供電係統、機電設備、日常管理方麵加強管理,嚴禁主要通風機無計劃停電停風。主要通風機一旦出現無計劃停電停風,必須由分管安全的礦領導組織進行事故追查,通風科有記錄可查。

  通風係統管理製度

  1、礦井必須有完整的獨立通風係統,改變全礦或一個水平的通風係統時,必須報公司通風部批準,改變一個采區的通風係統時,必須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2、在構成通風係統前,禁止采用不合理的串聯通風保證通風係統的安全可靠。

  3、布置采區和工作麵時,必須經通風部門審核通風係統設計,不合理的通風係統不得采用。

  4、采掘工作麵都要采用獨立通風係統,嚴禁采用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串聯通風和擴散通風等。

  5、通風銜接工作要及時,通風設施不虧欠,合理調節風量,保證礦井有效風量率不低於85%.

  6、礦井通風能力要滿足生產需要,采掘工作麵和硐室的配風量要符合《柳林縣煤礦通風瓦斯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

  7、井下各地點的風速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在各巷道交叉口要懸掛瓦斯煤塵事故和火災的避災路線標誌牌,標明避災撤退的方向和到安全出口的距離。

  8、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線一個聯絡巷中,必須及時建造永久通風設施,防止風流短路。

  9、采煤工作麵結束後至多不超過一個月,必須在所有同已采工作麵相連通的巷道中設置密閉,全部封閉已采工作麵。與采空區聯通的巷道必須及時永久密閉。

  10、回采工作麵嚴禁采用局部通風機通風,必須在構成全風壓通風係統後,方可進行回采。

  12、通風科必須每季度繪製一次通風係統圖,每月進行一次補充修改,每季度報通風處一份,還應繪製通風係統立體示意圖和礦井通風網絡圖。

  13、主要通風機至少每月由礦機電部門檢查 一次,改變通風機狀態時,必須由通風部門進行風量和通風阻力的計算,報礦總工程師批準。新安裝的主要通風機投產前必須進行通風機性能的測定和試運轉工作,以後每五年至少進行一次性能測定。

  14、通風部門必須建立穩定可靠的通風係統。每季度要對通風係統進行一次全麵的分析,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和《柳林縣煤礦通風瓦斯管理實施細則》結合實際情況製定礦井分配方案。

  15、凡影響礦井通風係統的作業,必須由施工單位編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經總工程師批準後,否則不得開工作業。

  通風設施管理製度

  通風隊負責密閉、風門、調節風窗、風橋、柵欄等設施的設置。規格質量和管理製度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密閉

  密閉時隔斷風流嚴禁行人的通風設施,分為永久密閉和臨時密閉兩種。

  (一)永久密閉

  1、規格質量

  (1)用不燃性材料建築,牆厚根據用途和自然條件的不同而確定,要求頂部厚度不小於1m。井筒和巷道高度超過3m的地點不小於1.5m。

  (2)密閉上下要砌在頂底堅實的岩石上,有偽頂或軟底時,要挑頂或起底。煤幫密閉兩幫見實煤後,掏槽深度不小於30cm×30cm,岩巷要見實幫。

  (3)密閉兩麵用紅磚、料石、荒料石等不燃性材料砌牆,牆厚不小於50cm,牆中間用黃土層層夯實。

  (4)密閉內有積水時,前後牆要有一定高度的水泥抹麵,牆內底部要先用紅粘土摻白灰搗實後,再填黃土或用混凝土砌築牆體,並在密閉底部設翻水池或翻水管,孔口要封堵嚴實。

  (5)牆麵要平整(1m2內凹凸不大於10mm,料石勾縫除外),無裂縫、無重縫、無空縫、無漏風(手觸無感覺,耳聽無聲音)。

  2、管理要求

  (1)密閉前5m內支架完好,無片幫冒頂。

  (2)密閉前無瓦斯積聚。

  (3)密閉前設置柵欄、警標、檢查牌。

  (4)密閉前5m內無雜物、積水和淤泥。

  (5)已采區密閉設置距通風巷道不得超過6m,否則補打永久密閉。

  (二)臨時密閉

  1、臨時性的改風或封閉盲巷時可以用臨時密閉。

  2、用紅磚或不風化岩石砌築,厚度不小於24cm,並用黃土摻水泥抹麵。

  3、密閉設在頂幫良好處,四周掏槽見硬底硬幫,要與煤岩接實。

  4、密閉前5m內支護完好,無片幫、冒頂。

  5、密閉前設柵欄、警標、檢查牌。

  6、因處理事故或臨時改風,使用時間不超過7天的地點,可用木板臨時密閉,用魚鱗式搭接,並用泥抹麵。

  二、風門

  風門是既隔絕風流又能行車或行人的通風設施,用於進回風巷的聯絡巷,根據用途不同,風門可分為永久性和臨時性風門。

  (一)永久風門

  1、風門應在同一地點安裝兩道且互相閉鎖。主要進回風巷之間應同時安裝兩道反向風門。自動平衡風門可設兩道風門且互相閉鎖。

  2、兩道風門的距離,應能保證行車或行人時不同時打開,一般情況下行人與人工推車不小於5m,電機車運輸不小於一列車長度,無極繩運輸不小於10m。

  3、風門垛的規格標準同永久密閉。

  4、通車風門要設專人負責開關,行人風門能自動關閉,專用行人的風門可縮小到0.6m×0.8m,也可在大門上安裝一個小風門,用以調節風壓。

  5、風門門扇要用不小於4cm厚的木板或角鋼鋼板焊接而成,木風門木板接茬的位置要采用錯口接法,並穿帶。如果雙層木板,中間要夾隔風防水材料,其總厚度不應小於4cm,門扇與門框接觸的位置要保持嚴密以減少漏風,鐵風門焊接必須牢固,不得有漏風。

  6、門框要包邊,沿口有襯墊,四周接觸嚴密,門框的傾角必須保證風門能自動關閉,門扇與門框不得歪扭,鐵風門門扇與門框之間必須有絕緣襯墊。

  7、風門底部的水溝要設反水池或擋風簾,過電纜孔應堵嚴。

  8、風門前後5m內巷道支護良好,無淤泥、積水和雜物。

  9、不使用的風門必須摘下,存放在適當位置。

  10、當風門所處的巷道長度大於15m時,必須留有一定麵積的通風窗口。

  11、必須預留過線管。

  (二)臨時風門

  1、風門門垛寬度不小於50cm,其它部分和永久風門相同。

  2、井下巷道不得使用風筒布控製風流(不包括巷道頂幫處理積聚瓦斯)。

  (三)調節風窗

  調節風窗是在風門(閉牆)上部或其它部位設置專用四邊形或圓的可調節斷麵大小的風簾,用以增減巷道風阻、調節風量的通風設施。其質量標準可根據時間長短,分別與永久風門和臨時風門相同。

  調節風窗斷麵的大小應根據配風計劃或生產所需要的風量來確定。每組風窗必須設置兩道,保證堅固牢靠。

  三、 風橋

  風橋是用於隔開進、回風的通風設施。

  (一)永久風橋

  1、永久性風橋設置在主要進、回風巷道交叉口。

  2、風橋質量標準:

  (1)風橋上、下巷均應使用不燃性材料支護或砌镟。橋麵-平整不漏風(手觸感覺不到漏風為準)。

  (2)支護或砌镟後,橋麵要用黃土夯實。黃土厚度不小於0.5m。充填黃土的長度,每端都要超出交叉口4m以上。

  (3)風橋上巷的斷麵不小於原巷斷麵的五分之四,坡度要小於30°,橋麵要成流線型。

  (4)風橋兩幫接口嚴實,四周見實幫、實底並要充填搗實。

  (5)風橋前後5m內巷道支護良好。

  (6)風橋的上下巷均不得設置風門或調節風窗。

  (二)臨時風橋

  1、臨時改風、硐室通風或做工程需要分區通風時可以使用鐵質風筒代替風橋。

  2、鐵質風筒風橋內風速不得超過15m/s,支護鐵質風筒要采用不燃性材料,風筒不得承受巷道壓力。

  四、柵欄

  1、設置柵欄的地點包括:瓦斯超限區、無人工作巷道、回采工作麵專用排瓦斯巷、放炮貫通的巷道、兩巷間貫眼超過6m的盲巷等處。

  2、柵欄規格應根據設置地點巷道的寬度首先打起堅固的立柱,木支柱巷道不少於兩根,其它巷道不少於四根,柱距不超過0.8m。

  3、在立柱上使用寬度不小於4cm,厚度不小於2cm的木板條,木板條橫豎間距不超過20cm,要全巷道斷麵設置,但可以留有隻供通風人員進出的並用鐵絲捆綁的小柵欄門,或用金屬網固定在立柱上製成柵欄。

  4、柵欄上部應當掛有白底紅字,上寫“嚴禁入內”的危險警戒牌板,未經通風科(隊)長同意,任何人不得拆除柵欄。

  五、測風站

  1、測風站長度不小於4m,牆麵平整,斷麵規整。

  2、測風站前後10m內無風流分支、彙合點,巷道無拐彎、無障礙,斷麵無變形。

  3、測風站有明顯的標誌,站內無雜物,積水、淤泥。

  4、測風站要有記錄牌板,記錄牌板要填寫及時、清楚、內容齊全。內容包括地點、斷麵、平均風速、計劃風量、實測風量、CH4濃度、CO2濃度、溫度、測定人、日期。

  5、每10天進行一次礦井全麵測風,通風科人員負責填寫牌板。

  六、通風設施工程驗收

  1、密閉、風門、調節風窗、風橋竣工後,由技術副礦長組織有關人員,按質量標準化標準每月進行一次全麵驗收,對不合格的工程要返工處理。

  2、工程驗收完畢後,要填寫通風工程驗收記錄,進行統一編號並注明設施的地點、位置、竣工日期、施工負責人、規格質量、驗收人、驗收日期等,由通風科建檔保管。

  主扇的管理製度

  1、必須裝置兩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風機和與其配套的電動機,完全能夠滿足安全生產的要求。並能在10分鍾內完全啟動。

  2、每月必須進行一次交替運行,並檢修一次。檢修完畢後,裝配齊全,接好電源待用,保證能夠正常運行,不得帶病運行。

  3、裝有主風機的井口,對防爆蓋,風門必須每月檢修1次,保證封閉嚴密,漏風率不得超過5%。對防爆蓋封閉的水位經常性的檢查,及時不足。

  4、新安裝或跟換風機時,必須進行一次通風機性能測定和試運行工作,以後每五年測定一次。需要改變葉片角度調整和跟換風機時,必須由通風部門申請報告、技術礦長審批製定合理的技術措施,報公司通風部門批準後,由機電科和通風部門配合實施。

  5、風機房必須懸掛反風操作規程和反風示意圖,並能按操作程序及時運轉,每季度對反風設施進行檢查一次,每年進行演習一次,能夠在10分鍾之內完全改變巷道重點反風流方向,其風量不得小於原正常供風的40%。做好反風檢查和演習的各項記錄,以備查用。

  6、必須裝設水柱計、電流表、電壓表、軸承溫度計等儀表,安裝通往值班調度的電話。備有消防器材(滅火器、沙、鐵鍬等),不得使用明火取暖。

  7、配備專責的主扇司機,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並精通業務能熟練按操作規程操作。堅持每小時對風機的運行情況做好詳細的記錄。必須記錄清停電和送電時間。發現異常、立即通知礦調度室,機電科進行及時的處理。

  8、對有無計劃的停電時,必須履行彙報製度和審批製度,報有關領導製定安全措施,並嚴格執行。恢複送電,運行風機時,必須聽從有關部門或調度室的命令,否則造成不良後果,追究其責任。

  9、主扇一旦通風,在10分鍾內不能啟動時,迅速打開井口的防爆蓋,立即切斷井下一切電源,通知各部門領導,報技術副礦長,製度臨時的安全措施,組織人員撤到安全地帶。

  10、在恢複送電時,通風部門對井下的有害氣體變化,必須全麵測定掌握,根據實際情況製定恢複通風的安全措施,嚴格執行瓦斯排放製度,及時的恢複。

  11、值班主扇司機必須堅守工作崗位,發現風機運行情況做好記錄,發現風機運行和儀表出現異常情況,立即彙報調度室和有關部門做好記錄,及時維修以免造成長時間停風停電的不良後果,影響安全生產。

  測風管理製度

  1、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和“一通三防”的有關規定、指令、政策等。

  2、測風員負責全礦井的測風工作。每10天對礦井、采區的進、回風量,采掘麵以及其它用風地點的風量進行一次全麵的測定。因井下風量調整或主要通風機工況變化等原因,使井下風量發生較大的變化時,由通風科領導安排測風員及時進行全麵測風。

  3、采煤工作麵測定進、回風巷道的風量,掘進工作麵測定局部通風機的全壓供風量、出口風量、入口風量及全壓總回風量。

  4、安裝局部通風機前測定局部通風機前的全壓供風量;更換局部通風機後及時測定局部通風機的全壓供風量、出口風量、入口風量及全壓總回風量。

  5、主要通風機的外部漏風量至少每半年測定一次,對於非掘進工作麵的局部通風地點的風量每月進行一次測定。

  6、瓦斯湧出異常的采、掘麵以及通風巷道的風量,礦通風科根據實際需要增加測風次數。

  7、所有測風結果要及時填寫到測風地點的記錄牌板上和台帳上,數據要求真實可靠,嚴禁弄虛作假。測風員在測風過程中如發現通風係統有問題,要立即查明原因並向通風部門彙報,待通風係統穩定後重新測定風量。

  8、軌道大巷、皮帶大巷、回風大巷必須建築標準化測風站,采掘工作麵及其它巷道的測風點建立臨時的測風站,測風站必須掛測風牌。對正規測風站的斷麵每季度進行一次校正,對臨時測風站的斷麵每月進行一次校正。測風時將巷道風量、風速、斷麵、溫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測定時間、測風員姓名填寫到測風牌和測同記錄本上,數字齊全清楚。

  9、風量測定結果每旬報礦總工程師審閱簽字後,送礦長、通風隊各一份,每月以報表形式報公司通風部門,當礦井通風發生較大變化時,應及時向公司通風部門彙報。

  主扇(局扇)有無計劃停風

  停電的管理製度

  一、主扇因檢修、長時間停電、或其它原因造成的有計劃長時間停運,必須由有關部門通知礦調度室,報技術副礦長審批,編製有計劃停風停電的安全技術措施,組織通知通風、安監、安全、生產等部門做好準備,嚴格按停風停電的措施執行,並立即打開防爆蓋和地麵的風門進行自燃通風,必須切斷井下一切電源,撤出井下所有人員,由通風隊配專人在回風井中監測瓦斯的變化情況。

  二、因主扇故障、線路中斷臨時停電或其它原因造成的無計劃停風停電,超過10分鍾或長時間運轉時,主扇司機,必須立即彙報礦調度室,報技術副礦長和值班領導,並通知機電科立即組織人員查明原因,立即決定安全指令,通知通風、安全、生產等部門迅速按指令執行。隨及打開地麵防爆蓋和風門進行自燃通風。

  三、主扇能恢複運行送風時,機電科提出申請,由通風隊負責檢查,總回風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在0.7%以下時,全風壓供風的巷道有害氣體濃度不超限時,彙報調度室和有關領導審批後,通知變電站送電,風機房啟動風機送風,機電科必須派專人監護風機運行情況,通風隊派專人在出風中檢查瓦斯濃度變化情況,濃度在2%以下時,主扇繼續運行,進行全風壓排放瓦斯,否則必須打開防爆門短路風路進行排放,待瓦斯濃度持續穩定在2%以下時,方可將短路的風門逐步關閉排放。

  四、主扇啟用排放瓦斯時,瓦斯變化可能出現駝峰狀態,由低到高然後逐漸下降。隻有通風係統正常後,出風口瓦斯濃度降到0.7%以下時,且持續穩定在1小時以上時,主扇排放瓦斯方可結束。

  五、主扇恢複運行後井下的送電持續:

  1、主扇恢複運行後出風口的瓦斯濃度降到1%以下時,由通風隊組織瓦斯員方可入井檢查。降到0.7%以下時,其它人員方可入井。

  2、當總回風的瓦斯濃度降至0.7%以下,中央變電所在0.5%以下時,方可由瓦斯員通知調度室,下令地麵變電站送電。否則不得送電、繼續排放。

  3、當采區和全風壓供風的巷道濃度降到1%以下時,由瓦斯員通知井下變電所向各采區送電,並彙報礦調度室和通風隊。

  六、局扇的停電停風管理製度:

  1、因檢修或機電部門跟換線路及其它原因需要切斷電源時,停風時必須由機電科申請通知通風部門,報技術副礦長批準,生產和其它部門配合,立即撤出人員,由通風隊設置柵欄,警示警標,掛牌檢查管理,嚴禁一切人員入內。

  2、因風機出現故障或其它原因,無計劃停電停風時,瓦斯員必須組織撤出工作麵所有人員,打好柵欄,警示警標,嚴禁人員進入,立即彙報調度室、通風隊、報技術副礦長和值班領導,製定緊急指令,由通風部門立即按指令執行,機電科負責立即查明原因,進行處理及時恢複送電。

  3、當處理完畢恢複送電時,瓦斯員必須由外向裏,逐步進行檢查,當工作麵瓦斯濃度在1%以下時,通知電工立即送電,進行排放瓦斯或供養送風。當工作麵和回風巷瓦斯濃度持續穩定在1%以下時間達30分鍾以上時,方可其它人員入工作麵作業,並彙報調度室和通風科。否則按瓦斯排放製度,進行處理。

  4、因有計劃和無計劃停止局扇進行至恢複送電送風後,瓦斯員必須做好詳細的有關記錄,彙報通風隊,報有關領導分析處理。

  七、安監部門必須對無計劃停電停風的事故,做分析和調查,必須查明原因,把隱患當作事故進行處理,對人為形成的停電原因,必須嚴肅處理,將處理結果和防範措施報安全、技術副礦長審查。

  八、安全副礦長和技術副礦長,必須對停風停電高度負責,進行專題分析,並定期召集有關人員,召開專題的安全例會,製定停風停電的整改措施和防範措施。

  通風儀器、儀表管理製度

  1、使用保養製度

  (1.1)礦井通風儀器、儀表按崗位實行專人專用,建立通風儀器、儀表配備台帳。

  (1.2)儀器發放室應保持整潔衛生,收回儀器時將儀器擦拭幹淨,擺放整齊,實行憑牌發放,按號領用,不得轉借他人或亂用。

  (1.3)、完好的儀器放置在使用架上,待修的儀器放置在維修架上。發放的儀器必須完好合格,不合格的儀器不得發放使用。

  (1.4)收發人員收發儀器時按操作要求做相關檢查,使用人員領到儀器時也要按使用要求檢查儀器是否符合作業要求,不完好的儀器不得領用。當班領用的儀器必須當班交回,對超過24小時不交儀器、儀表者通風科必須追查處理。

  2、維修、校正製度

  (1)、通風儀器儀表維修、校正人員要經專門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2)、光學瓦檢儀每日檢查,有問題隨時維修,每半月換藥校正一次,便攜式瓦檢儀每日檢查及時放電,有問題隨時維修,每周至少用標準氣樣校正一次;瓦斯傳感器每日用便攜式瓦檢儀或光學瓦檢儀對照標校一閃,每十天用標準氣樣校正一次。

  (3)、凡要求每周校正一次的儀器儀表,每台儀器校正的間隔時間不能超過10天。

  3、周期檢定製度

  (1)、通風科負責編製通風儀器、儀表的周期檢定計劃。

  (2)、風表、測塵采樣器每半年鑒定一次,每台儀器的檢定間隔時間限定為6個月。

  (3)、光學瓦檢儀、便攜式瓦檢儀,瓦斯傳感器每半年檢定一次,每台儀器的檢定間隔時間限定為6個月。

  (4)、光學瓦檢儀、便攜式瓦檢儀檢查校正裝置每半年檢定一次,每台儀器的檢定間隔時間限定為6個月。

  (5)、凡使用的通風儀器儀表,必須有檢定單位頒發的合格證書,並在合格證書規定的有效時間內使用。

  主扇互換運行管理製度

  一、礦井必須裝置兩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風機和與其配套的電動機,完全滿足安全生產的需要,並能在10分鍾內完全啟動。

  二、每月必須進行一次交替運出,並檢修一次。

  三、交替運行操作必須在10分鍾內完成。

  四、每次交替運行必須按規定的時間內進行交替,並做好記錄。

  五、交替後使用的風機必須每隔15分鍾記錄各項參數的運行情況,發現異常,立即彙報機電、通風部門負責人進行處理。

  六、每次交替運行工作由總工組織機電、通風部門密切配合。

  七、井下所有區域瓦斯員在交替風機前,必須認真檢查瓦斯濃度,發現異常。立即電話通知礦調度室,采區相應的措施。

  八、如果10分鍾內不能完成交替風機,必須立切斷電源,組織人員迅速離開工作麵,撤到安全地帶等候命令。

  定期檢查通風係統製度

  根據礦委會要求,以及“一通三防”工作的實際需要,必須定期對礦井通風係統通風設施進行檢查,確保通風設施的完好性,通風係統的可靠性、合理性,保證礦井安全生產,特製定以下製度,具體如下:

  1、每月上旬進行科隊自查,發現問題立即處理。

  2、每月下旬由安監站、質標辦組織一次安全大檢查,發現問題以書麵形式通知各隊,限期整改。

  3、每月問題按質量標準化打分進行存檔。

  4、發現的問題限期整改,由各科室組織複查驗收。

  5、各隊負責在接到三定表時,必須在限期內整改完畢,如完不成任務,將按照“一通三防”處罰條例處分。

  6、質量標準化打分表、三定表由通風科存檔。

  7、複查的情況必須在三定表的檢查結論內填寫,並注明複查人員。

  8、嚴格執行通風管理製度。

  9、附各月檢查三定表及複查結論。

  通風設施工程驗收製度

  一、凡是井下根據整改設計要求,需要新開掘的巷道工程,必須按技術設計要求,工程隊負責施工。在施工過程中,必須由技術副礦長指導、技術科負責監護質量,值班領導和安監部門督促。工程施工後,由技術副礦長組織技術科、通風隊、安全部門領導按質量標準化進行一次全麵驗收,對不合格的地段立即返工處理後再進行複驗。必須能夠滿足通風的要求。

  二、通風設施的施工,由通風隊下令,通風組組長負責組織人員,按設計要求進行施工,嚴格按操作規程程序操作,通風技術員現場監護。

  三、施工完畢後,彙報通風隊,由通風隊長現場根據質量標準化標準進行驗收,有不合格的立即由通風組返工處理後再複驗。再由通風隊報專管的安全副礦長,以及技術副礦長進行全麵驗收。有不符合要求的立即整改。

  四、完全驗收合格後交付使用。由通風隊填寫通風設施驗收表,統一編號,掛牌管理,注明設施名稱、地點、位置、施工日期、驗收日期、施工負責人、驗收人、複查人、管理人、等,由通風隊進行統一台賬保管。

  五、需要拆除的通風設施,由通風隊安排,通風組負責實施。實施完畢後按安排要求,必須清理好現場,報通風隊現場驗收,在台賬中標明注銷。

  六、大型的通風設施建築;通風組不能完成時(如風橋),由技術副礦長製定工程隊進行施工,竣工後由技術副礦長組織有關人員現場驗收,有不合格的必須立即整改。交付使用後,由通風隊統一建檔管理。

  七、所有井下通風設施的維修由通風隊安排,通風組施工完成。根據安排時間,通風隊負責按時驗收,並做好記錄。

  八、通風隊必須製定每月不少於三次的通風設施大排查製度,並有記錄,發現損毀現象,立即安排維修,並及時驗收。

  九、對於施工難度造成的不合格工程,由礦方配合繼續整改。對於不負責任造成的不合格工程,由施工單位負責整改。對於情節嚴重的,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臨時調風管理製度

  礦井通風係統的設計是礦井設計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通風是安全生產的前提,“已風定產”是保證安全生產的重中之重,通風設施合理、可靠,風量合理分配、調整是礦井生產的最大效益。為滿足生產需要,合理使用有效風量,因各作業點的變化,需進行定期測定,進行分析研究,合理調整分配。為更好的做好風量調整工作,特製定下列風量調查管理製度。

  一、礦井的風量測定及調整工作,必須由專人負責,定期測定,建立測風製度和風量調整管理製度。

  二、隨著生產的需要和係統的改變,隨時進行測定。按計劃合理調整。

  三、通風設施布局合理可靠。通風設施定期檢查,由測風員專人負責調整,其它人員不允許改變設施的原狀。更不準隨意改變風流的大小。

  四、需要臨時調整風量時,必須按計劃進行,隨測隨調,直到滿足計劃要求。

  五、每次調風必須由通風部門同意,申報分管領導審批後方可實施。

  六、每次調風時,必須做好相關的記錄。說清調風的原因,地點。調節前後的風量參數,本係統調節前後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在調節時發現的異常情況等都必須記錄在冊。班後把詳細情況彙報於通風部門。

  七、在調整風流的過程中,發現有害氣體變化異常或風量調節不順,風量不穩定不可靠等現象時,立即彙報通風部門,現場查明原因,臨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八、在臨時調整風流以後,在相關的調風設施上做好記錄,以防他人亂動,引起風流不穩定,造成某區域無風微風的隱患,誘發事故。以便查巡。

  九、風流調整完畢後,將風量參數填入本係統的測風牌上,班後填好測風記錄,送礦領導審閱。

  十、采區改變通風係統調整風量時,必須履行報批手續,與調風記錄一並存檔保存。

  十一、測風員專職負責調節設施的檢查和風量的調整工作,認真學習本製度,且嚴格執行。

  十二、實事求是,提供真實可靠的數據,以便分析研究搞好通風工作。對各項參數和實際配風量負主要責任,為安全生產盡職盡責。

  局部通風機管理製度

  一、掘進隊負責局扇的安裝、供電、移設。局扇安裝在距回風口不小於10m的進風巷內。通風部門選擇合適的位置安設局部通風機,安裝平穩,離地高度不小於30cm。每次倒移後,由通風科組織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生產。局扇采用三專(專用開關、專用線路、專用變壓器)供電,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兩台局部通風機必須為同等能力。每天由掘進對負責檢查一次,並要有記錄可查。保證局扇的運行可靠。

  二、監控巡檢員負責安設局扇三閉鎖(故障閉鎖、風電閉鎖、瓦斯電閉鎖)及饋電、開停、風筒傳感器、甲烷傳感器。掘進工作麵由電氣設備時,必須實現兩閉鎖。(風電閉鎖、瓦斯電閉鎖)。每天進行一次局扇自動切換試驗,每10天至少進行一次故障閉鎖、風電閉鎖、瓦斯電閉鎖試驗,試驗期間不得影響正常通風,試驗記錄要存檔備查。

  三、通風隊負責風筒的安設及局扇的管理。

  1、風筒的安設、管理、維護由通風隊瓦斯員負責。做到風筒吊掛平直,拐彎小於或等於90度的要設彎接頭。風筒無破口,接頭嚴密不漏風,逢環必掛,風筒口徑要一致,異徑風筒要用過渡節,先大後小,不能花接。風筒距工作麵5m—10m。

  2、局部通風機實行掛牌管理,局部通風機管理牌板應寫明供風

  地點、風機功率、負責管理人姓名、檢查時間、風機入口風量、瓦斯濃度。每五天由瓦檢員更新一次。通風科負責提供風量數據。

  3、局部通風機必須由瓦檢員負責管理,在無人工作的由局部通風機供風的巷道口應設柵欄,以防風機意外停止運轉時,人員誤入。

  4、因檢修或其它原因造成局部通風機停用轉時,瓦斯員或班組長應立即將人員撤到全風壓新鮮風流中,在盲巷口設置柵欄,不準人員入內。

  5、局部通風機負責人要按規定對局部通風機實行管理,其它人員不得停開局部通風機。

  四、處罰製度

  1、局部通風機不能實現三專兩閉鎖(三專指專用開關、專用線路、專用變壓器;兩閉鎖指風電閉鎖、瓦斯電閉鎖),工作麵不得進行生產作業。否則,對掘進隊組和監控中心各罰款300元/次;

  2、局部通風機不能實現“雙風機、雙電源”並能自動切換的,不得正常投入運行。否則,對掘進隊組罰款300元/次;

  3、局扇吸風口距回風口小於10米,對掘進隊組罰款100元/次;

  4、未經技術礦長、通風科隊長批準,隨意啟動或關閉局扇者,對責任人罰款100元/次;

  5、甩掉“風電閉鎖”或“瓦斯電閉鎖”裝置的,一經查出,給予掘進隊組罰款300元/次;

  6、由於監控部門不負責任而造成的掘進工作麵“風電閉鎖”或

  “瓦斯電閉鎖”裝置不起作用,一經查明原因,給予責任隊組或責任人200元/次的罰款;

  7、風筒有破口、接頭不嚴密,手距接頭或破口0.1米處感到漏風的,發現一處對瓦斯員罰款10元/處;

  8、風筒出風口到工作麵的距離超過規定,罰瓦斯員50元/次;

  9、不按時認真填寫局扇管理牌板的,對責任人罰款50元/次;

  10、掘進工作麵局扇停風停電時,掘進隊班組長要及時在巷道口搭設柵欄和掛設警戒線。否則,對班組長罰款100元/次;

  11、掘進隊組需要倒換局部通風機主機或備機時,必須通知通風部門領導。同時,由通風部門領導通知監控室,重新進行閉鎖設置。否則,一經發現不按程序進行倒換局部通風機的,給予掘進隊組100元/次的罰款;

  12、掘進巷道每一次貫通後,掘進隊組必須向調度室彙報,由調度室通知部門領導(技術礦長、通風科長、瓦斯組長)。同時,由通風部門領導決定是否停止局部通風機運行或通知監控中心解除閉鎖裝置。否則,不按程序進行的,給予掘進隊組或責任人100元/次的罰款。

  掘進工作麵停風停電撤人製度

  為保證安全生產,掘進工作麵必須嚴格執行下列停風、停電撤人製度:

  一、掘進工作麵必須保證24小時連續不間斷供電,保證工作麵的風量及風速滿足正常生產的需要。

  二、局部通風機如有檢修、跟換需要停風時,必須與區域瓦斯員聯係,且彙報通風部門,製定停風措施,由瓦斯員組織撤出停風區域的所有人員,停止工作麵的供電,回風口設置柵欄,揭示警標,嚴禁人員入內。

  三、如果發生緊急停電(無計劃停電),時間超過10分鍾未恢複送電時,由本區域瓦斯員組織,立即撤出停風區域的人員,揭示警標,嚴禁人員入內。

  四、因其它原因停風時,都必須按照上述製度,撤出人員。

  五、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後,恢複通風時,必須由瓦斯員檢查了解停風區的有害氣體變化情況,且彙報調度室及通風部門,按《排放瓦斯製度》進行排放瓦斯。

  六、經瓦斯排放後,檢查有害氣體,無異常變化,供風穩定30分鍾後,方可供電,開工作業。

  七、各作業人員必須聽從瓦斯員的組織安排,積極配合停風停電撤人製度,不得違章無風作業。

  八、跟班領導、安檢員必須現場監督,嚴格執行,否則追究其責任。

  九、班前會議有關各隊組必須認真學習,貫徹落實,人人嚴格遵守本製度。

  密閉前的瓦斯檢查製度

  一、在施工完畢的密閉前,從施工完工即日起布置測點,掛牌管理,列入瓦斯檢查範圍內。

  二、根據《煤礦安全規程》149條規定,密閉前由專人每周進行一次瓦斯檢查,並及時彙報通風隊檢查情況。

  三、每周檢查一次的記錄全部存檔保存。

  四、檢查瓦斯的同時,檢查設施的質量,如有漏風或柵欄損壞及其它情況時,及時彙報通風隊,安排專人進行處理。

  五、如發現密閉前與巷道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一致時,及時彙報通風科,安排專人現場檢查,查明原因,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處理。

  六、如果發現異常變化較大時,彙報調度室協助查明原因進行解決處理。

  七、發現異常現象的密閉前,從發生日開始每天檢查一次,必要時,每班檢查一次,觀察變化情況。

  八、發生異常的地點,恢複正常連續達一個月以上穩定後,方可每周檢查一次。

  九、通風科派專人檢查,並嚴格執行本製度,發現有違章操作者,嚴格按本礦管理製度嚴肅處理。

  瓦斯管理製度

  1、按礦井生產需要必須配備足夠的瓦斯檢查人員,瓦斯檢查人員必須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從事井下兩年以上經過專門的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者發給合格證方可上崗工作,並規定每年對瓦斯檢查人員作一次全麵培訓。

  2、嚴格執行瓦斯檢查製度,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麵,煤倉及有人工作地點的甲烷、二氧化碳每班檢查三次,不得出現空班漏檢,做到無瓦斯超限作業,無瓦斯積聚現象。

  3、瓦斯檢查人員對每次檢查結果必須記入瓦斯檢查班報手冊和瓦斯記錄牌,並通知現場作業人員,瓦斯記錄牌距采掘工作麵均不得超過50m,做到井下記錄牌、瓦斯班報手冊和瓦斯檢查班報三報對口。

  4、充分發揮調度作用,調度員必須審閱瓦斯彙報,掌握井下瓦斯變化情況。聽取瓦斯彙報,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對井下重大瓦斯問題及時上報總工,進行處理。每日必須做瓦斯日報,並送礦長、總工程師審閱。

  5、嚴格交接班製度,瓦斯檢查員交接班工作必須在井下規定交接地點進行,並要填寫好交接班記錄,違章按脫崗處理。

  6、井下所有放炮作業點,必須執行“一炮三檢”製度,如放炮無瓦斯檢查員檢查瓦斯,不得進行放炮作業,違者按違章論處,要求放炮檢查結果均應記錄並彙報調度。

  7、加強局扇管理,對局扇要設專人負責看管,任何人不得隨便停開風機。若需停電、停風時,必須提出申請經有關部門批準。

  8、井下任何地點禁止進行電焊,氧焊作業。如必須在主要進風巷道進行電焊氧焊作業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經有關部門及領導批準,通風隊安排一名專職瓦斯檢查員,負責工作地點四周的瓦斯檢查工作。

  9、采掘工作麵如瓦斯超出《規程》有關規定時,瓦斯檢查員有權責令現場人員停止工作,並撤至安全地點,在場人員如不聽瓦斯檢查員責令,按違章追究責任。

  10、井下臨時停工地點不是停風,瓦斯檢查員應進行正常巡回檢查,否則必須切斷電源,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人員進入,並向礦調度室、安全指揮中心報告。停工區內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達到3%或其它有害氣體濃度超過《規程》第一百條的規定不能立即處理時,必須在24小時內封閉完畢。長期停工地點應在24小時內封閉。

  11、貫通巷道和恢複封閉的停工區,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及瓦斯排放措施,經總工程師批準後進行,但必須有幹部現場進行指揮,否則不得進行作業。

  瓦斯檢查製度

  1、井下所有采、掘、安裝、回撤工作麵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每班至少檢查三次,永久密閉,臨時密閉前瓦斯和二氧化碳每七天至少檢查一次,對於沒有進行生產的采掘和安裝工作麵以及其它規定地點瓦斯和二氧化碳每班至少檢查兩次。臨近火區進行采掘、安裝或回撤作業的工作麵,在進行瓦斯檢查的同時,還必須同步進行一氧化碳情況檢查。

  2、所有瓦斯檢查員必須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從事井下工作兩年以上,經過通風安全專業技術培訓,考試合格發給合格證,方可持證上崗工作。

  3、采、掘、安裝、回撤工作麵由安全瓦斯員負責瓦斯檢查工作,其它地點由巡回瓦斯檢查員負責 。

  4、安全瓦斯員由礦通風處負責管理,巡回瓦斯檢查員由通風隊管理,業務技術統一由通風科管理。通風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5、通風科每月在工作現場抽查2-3名瓦斯員, 對其進行全麵考核,並要記錄在案,對抽查不合格者,要求下崗培訓,對連續兩次抽查不合格者,調離本工作崗位。下崗培訓期間不得記工。

  6、通風部門每月都要按檢查區域製定、審查瓦斯巡回檢查圖表。明確每個瓦斯檢查員的檢查路線、地點時間及次數。

  7、巡回瓦斯檢查員必須按巡回檢查圖表及檢查路線,按規定的時間檢查,時間誤差不得超過20分鍾。否則按假報瓦斯處理。采掘麵安全瓦斯員按作業規程規定檢查瓦斯。

  8、采煤工作麵要檢查工作麵風流、上隅角、工作麵回風流,排放瓦斯巷等處瓦斯濃度。工作麵風流檢查地點為距機尾10m內,回風流檢查地點為回風巷道內距機尾不超過10m內,瓦斯牌吊掛距機尾不超過50m.瓦斯檢查地點在巷道口以裏10-15m處,瓦斯牌吊掛在距巷道口5m處。掘進工作麵風流檢查地點為距掘進頭不超過8m,工作麵回風流檢查瓦斯在距回風口10-15m處,瓦斯牌吊掛在回風口10-15m,其它地方在規定的測點檢查。安裝工作麵瓦斯檢查地點為:工作麵風流、上隅角及工作麵回風流;回撤工作麵瓦斯檢查點為:回撤麵風流(距工作麵10m內範圍)、回撤支架附近、上隅角及工作麵回風流。安裝及回撤工作麵瓦斯牌吊掛要求與回采麵相同。

  9、下井前瓦斯檢查員必須檢查自己所使用的儀器是否完好,不完好的儀器嚴禁使用。發現攜帶不完好儀器下井者,按失職行為論處。

  10、零點班瓦斯檢查員負責擦牌和移牌,將所檢查地點的瓦斯牌上填寫的數據擦掉,移至規定地點。瓦斯員每次檢查結果,都必須記錄在瓦斯檢查班報手冊和記錄牌上,並通知現場工作人員,瓦斯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時瓦斯員有權責令現場人員停止工作,並撤至

  安全地點及時彙報。瓦斯員檢查一遍瓦斯,必須向調度進行班中彙報。巡回員上井後及時將圖表交通風值班室彙報。填寫瓦斯台帳、彙報情況做到三對口。監控中心四點班要及時將當日瓦斯情況報送調度室。

  11、對瓦斯及二氧化碳湧出異常地點,必須隨時向調度室、安全指揮中心、通風科彙報,並根據調度指示進行檢查處理。

  12、瓦檢員交接班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安全員在工作現場交接,巡回員在規定地點交接,交班人與接班人要依次通過電話向調度彙報,並填寫記錄。

  13、綜采麵專職瓦檢員,重點檢查回風隅角瓦斯。調度室要及時將每班瓦斯檢查情況記入台帳。每日按時做出瓦斯日報,報送礦長,礦總工程師審閱簽字,同時報有關部門領導。

  瓦斯員交接班製度

  1、巡回瓦檢員及安全員必須在指定地點按規定的時間進行接班。

  2、采掘工作麵安瓦檢員必須在工作現場,即工作麵瓦斯牌懸掛處交接班,巡回瓦檢員必須按巡回圖表規定地點交接班。

  3、交接班時要將當班工作區域內的通風、瓦斯、生產情況及存在的問題交接清楚,做好“手對手、口對口”。並要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交接記錄要字跡清晰,交接時間、地點、交接人、存在問題等寫清楚,本人簽字。

  4、交接班雙方在指定地點交接完畢後,就近用電話向通風隊彙報,值班員做好記錄,同時打電話確定瓦檢員是否在規定地點。

  瓦斯報表審批製度

  1、調度室值班員每班必須在下午調度會議前將前一天的通風瓦斯日報表做好,報送礦長、總工程師、安全礦長、調度室、安全指揮中心、通風科及有關領導。

  2、安全監測係統值班員,每天下午調度會前向總工程師、通風科長和監測係統負責人報送前一天的瓦斯監測日報。

  3、調度值班員安全信息中心值班員必須審閱瓦斯班報表,掌握井下瓦斯變化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每班必須向礦調度主任彙報。對重大 通風、瓦斯問題必須向礦總工程師彙報,並製定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

  4、礦長、總工程師每天必須審閱通風科瓦斯日報表,並簽字,對通風瓦斯方麵存在的問題、隱患進行批示。

  5、調度室每天把礦長、總工程師簽字的通風瓦斯日報,整理好送通風科存檔。

  6、通風科必須將通風瓦斯日報表至少保存一年以上。

  瓦斯排放管理製度

  1、啟封密閉,恢複因停電停風瓦斯超限的停工區域,必須製定專門的瓦斯排放措施經技術礦長批準,通風部門負責執行。

  2、瓦斯排放實行分級管理 ,當停風區瓦斯濃度達到1-3%時,由技術礦長組織有關部門製定排放措施通風隊具體實施。當停風區瓦斯濃度超過3%時,由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製定排放措施,由通風科長在現場指揮排放並報公司備案。打開永久密閉、特殊區域時,排放措施要報公司審批。

  3、排放瓦斯時,通風科要有幹部在現場指揮,排放人員要與瓦斯檢查員密切配合,嚴格控製風量,使排出的風流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超過1.5%.回風係統必須撤出所有人員,切斷全部電源,並在進入回風係統巷口設崗及警標,排放時任何人不得進入。

  4、排放瓦斯時必須采取控製風量的措施,嚴禁一風吹。

  5、排放瓦斯工人要由外向裏依次進行,1個采區內嚴禁2個瓦斯超限地點同時排放瓦斯。排放串聯通風區域的瓦斯時,必須嚴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從進風方向第一台局部通風機上開始排放,隻有第1台局部通風機送風的巷道內排放瓦斯結束後,且串聯風流的瓦斯濃度降到0.5%以下時,下一台局部通風機方可送電排放其送風巷道的瓦斯。

  6、排放時,排放段內瓦斯濃度下降到1%以下和二氧化碳濃度上降到1.5%以下時,方可進行下段排放工作。

  7、恢複正常通風後,所有受停風影響的地點,都必須經過瓦斯檢查員檢查,證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後,方可恢複工作。所有安裝電氣設備的地點附近20m巷道內都必須檢查瓦斯,證實瓦斯濃度不超過1%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時,方可工人恢複送電。

  8、每次排放瓦斯,通風科要進行總結整理數據,做好排放記錄備案保存。

  瓦斯檢查員管理製度

  1、礦井必須配備足夠數量的合格瓦斯檢查員,瓦斯檢查員必須具有初中文化程度,從事井下工作兩年以上,身體好,堅持原則並必須經礦組織相關知識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持證上崗,並定期培訓核發證件。

  2、瓦檢員負責采掘工作麵瓦斯檢查工作,巡回瓦斯檢查員負責所管轄範圍內的瓦斯濃度、溫度及“一通三防”設施的運行情況。

  3、嚴格執行交接製度,必須在工作麵現場交接班,巡回時必須在規定的地點交接班,交班人與接班人要依次通過電話向信息中心彙報,並有完整記錄可查,記錄內容為:本班需注意問題、接班人核實簽字。

  4、檢查采掘工作麵的瓦斯間隔時間要均勻,在正常情況下,每班檢查3次,其相隔時間不允許過大或過小。巡回瓦斯檢查員各地點每班檢查3次,要嚴格按照瓦斯巡回圖表、沿檢查路線、按規定的時間進行。

  5、每次檢查瓦斯後,必須及時填寫記錄牌板、瓦檢員檢查手冊、瓦斯台帳三對口。認真填寫瓦斯檢查記錄牌板、字跡工整、清楚,瓦斯檢查記錄牌板應隨著檢查點位置的變化而及時移動。

  6、負責采掘工作麵放炮時的“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製度的執行。並要有記錄可查。

  7、檢查過程中發生礦井主要通風機、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風時,瓦斯檢查員嚴格按《主扇無計劃停風應急預案》和《局扇無計劃停風處理應急預案》的規定進行處理。

  8、瓦斯檢查過程中發現瓦斯超限時,檢查員必須立即停止瓦斯超限區域的作業,撤出人員,並按規定切斷電源,向信息中心和通風科彙報。

  9、攜帶的瓦斯檢定器要妥善保護好,不準碰撞損壞、丟失及轉借他人,出現故障不準擅自修理,應在升井後交檢修人員並指出存在的問題。

  10、排放局部積聚的瓦斯之前,應按有關規定將本區域回風係統中的人員全部撤入進風巷道中,切斷電源。

  “一炮三檢”、“三人連鎖”

  放炮製度

  一、“一炮三檢”製度:

  每次爆破時瓦斯員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製度,即瓦斯員在裝藥前、放炮前、放炮後,對回風和工作麵的瓦斯認真檢查。

  1、裝藥前、放炮前在爆破地點20米範圍內的瓦斯濃度達到1%時,不準裝藥放炮,當工作麵及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超過1%時,嚴禁打眼裝藥爆破,同時撤出人員,並立即彙報有關領導,查明原因,及時處理。直到瓦斯濃度降到1%以下,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穩定後,方可進行打眼裝藥爆破。

  2、放炮後,必須待15分鍾後方可進入工作麵,檢查爆破後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1%,若大於1%時必須采取有效措施,直到瓦斯濃度降到1%以下,並且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穩定後,方可進入工作麵工作。

  3、每次爆破的檢查結果必須及時填好有關記錄。

  二、“三人連鎖:放炮製度:

  每次爆破都必須嚴格執行“三人連鎖”放炮製度,即瓦斯員持放炮牌、帶班長持放炮令牌、放炮員持警戒牌。進行換牌放炮製度。

  在爆破工作麵爆破時,瓦斯員、放炮員、帶班長都必須在場,放炮員將放炮工作準備完畢後,將警戒牌交給帶班長,帶班長安排設好警戒,檢查爆破工作麵無誤後,將命令牌交給瓦斯員,瓦斯員對放炮區域瓦斯檢查確定濃度不超過1%,如果超過1%時不準放炮,必須采取有效措施,直到瓦斯濃度降到1%以下,且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穩定後,瓦斯員方可將放炮牌交給爆破員放炮,放炮員接到放炮牌後,發出放炮信號至少再等5分鍾後放炮,放炮完畢,等炮煙吹散15分鍾後,三人同時進入工作麵分工檢查,檢查確認無異常情況後三牌各歸原主。

  井下爆破的管理製度

  一、爆破工的要求和職責

  1、井下爆破工工作必須由專職的爆破工擔任。必須經專門有資質的部門培訓,並經考試合格後,方可持證上崗作業。

  2、選拔爆破工必須有2年以上采掘工作經驗的人擔任。

  3、遵章守紀,嚴格按照《三大規程》的有關規定進行操作,並能熟練掌握操作技術。必須按照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製”。

  4、嚴格遵守爆破材料的領退、運送、保管等製度,嚴禁材料的丟失,保證運送和使用的安全。

  二、爆破材料的使用製度

  1、材料的領用必須是由有證件資格的人員進行領用,剩餘材料及時交回,不得丟失和損壞。並進行編號管理。

  2、炸藥和雷管必須分裝分運,使用專用的材料箱、並上鎖。嚴禁在人員集中的路線上和時間內運送入井。

  3、入井後嚴禁存放於電纜下側和電器設備附近。裝配引藥時,特別注意腳線的扭結,避開電纜下側和電器設備,選擇支架完整、頂板完好的地點進行。防止雜散電流的幹擾事故。

  4、必須使用有煤安標誌的煤礦許用炸藥和雷管。

  5、放炮器鑰匙、母線必須由放炮員一人保管和使用,不得轉借。

  三、爆破時的有關規定

  1、井下爆破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製度”和“三人連鎖放炮”製。任何爆破地點附近20米範圍內的風流瓦斯濃度超過1%時,嚴禁裝藥放炮。爆破時,必須由瓦斯員、帶班長、爆破員三人互相檢查,換牌後,放炮員發出發炮口哨後再等5秒以後方可放炮。

  2、放炮15分鍾後由帶班長、瓦斯員、爆破員同時進入工作麵檢查無異常情況後,其它作業人員方可恢複生產。

  3、堅持使用濕式打眼,堅持使用水泡泥和黃土充填炮眼,嚴禁和杜絕煤粉充填。封泥長度不得小於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以上。放炮前後對工作麵堅持灑水製度,正常使用噴霧設施。

  4、使用專用放炮線,嚴禁使用其它電纜線代替,同一工作麵嚴禁使用兩台發爆器同時起爆。嚴禁放糊炮,嚴禁炮眼深度小於0.6米時,無措施進行爆破。最小抵抗線必須在0.5米以上。

  5、放炮直線距離,回采不得小於30米,煤巷掘進不得小於75米,掘進巷道內距工作麵75米內有拐彎時,人員撤進拐彎內10米以上,但總距離不得小於50米。間距小於等於20米的平行作業點,一點放炮時另一點必須撤至距放炮點75米以外的安全地點。

  6、其它有關操作,必須嚴格按照《作業規程》的規定操作。

  通風瓦斯監測監控係統管理製度

  一、明確監測、監控管理員的職責:

  1、瓦斯監測監控係統的日常管理工作,由通風科負責,監控值班室必須全天24小時有2人值班,並隨時觀察瓦斯變化情況,發現問題,立即彙報並及時處理,不得隨意關停監控係統的電源。

  2、井下分站由瓦斯監測維護工負責安裝、維修,未經許可任何人不得隨意拆除設備,出現故障,由監測工立即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3、責任區的瓦斯員每班至少檢查三次傳感器的運行和完好情況,並及時填在巡回檢查圖表上。

  4、隨著工作麵的推進,傳感器的延伸與回收由監測維護工負責。

  二、傳感器的安設種類、數量、位置和動力開關的安設地點,控製電纜和電源線的敷設,控製區域,應明確規定:

  1、凡應安設監測設備的地點,必須在開工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中對傳感器的安設種類、數量、位置和動力開關的安設地點,控製電纜和電源線的敷設,控製區域進行規劃,建立維護使用人員崗位責任製,報總工批準,方可實施。

  2、應安設裝置的采掘工作麵及其它作業地點,開工前必須由使用單位根據已批準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提出《安裝申請單》分送通風科,通風科接到《安裝申請單》後,負責監測設備的安裝、調試和使用等維護工作。

  三、明確監測裝置檢修、調試、校正有有關規定:

  1、監測裝置在井下連續運行六個月,應按計劃分批運到井上進行全麵檢修、調試、校正。

  2、因故障檢修監測設備和監測開聯的電器設備,需要停止設備運行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批準。

  3、設備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入井前,經過48小時通電運行,調試合格後方可下井安裝。

  4、井下設備要定期清掃、調試,調試不合格的必須立即更換或上井檢修。

  四、係統的管理:

  1、中心站必須雙機熱備,並且配備不少於2小時的不間斷電源和防雷裝置。

  2、中心站雙機熱備保持24小時連續運行,且上傳正常。否則,及時維修恢複正常。

  3、發生故障和報警現象時及時彙報,及時組織有關人員處理,並將原因和處理結果報上級主管部門。

  4、每班井下必須有一名維護工進行巡回檢查,對運行異常的及時修複或更換。對不上傳故障的查明原因,當班內必須恢複正常。否則,聯係廠家24小時內必須恢複正常,同時上報主管部門。

  5、各種記錄必須齊全及時填寫,以查備用。

  瓦斯監控設施設備管理製度

  1、安全監控設備之間必須使用專用阻燃電纜連接,電纜每隔100m作一黃色標誌,標誌長度為100mm,並貼標簽。嚴禁與調度電話線和動力電纜等共用。

  2、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宜為井下安全監控設備提供專用供電電源。

  3、隔爆兼本質安全型防爆電源宜設置在采區變電所,嚴禁設置在下列區域:

  (1)斷電範圍內。

  (2)低瓦斯和高瓦斯礦井的采煤工作麵和回風巷內。

  (3)掘進工作麵內。

  (4)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采煤工作麵、進風巷和回風巷。

  (5)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掘進巷道內。

  井下分站應設置在便於人員觀察、調試、檢驗及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硐室中,安設時應設支架,或吊掛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於300mm。

  (6)為保證安全監控係統的斷電和故障閉鎖功能,安裝斷電控製時,必須根據斷電範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並接通井下電源及控製線。斷電控製器與被控開關之間必須正確接線。具體方法由技術副礦長審定。與安全監控儀器關聯的電器設備,電源線和控製線在拆除或改線時,必須與安全監控機構共同處理。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器設備,需要安全監控儀器停止運行時,須經技術副礦長同意,並製定安全措施後方可進行。

  4、甲烷傳感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甲烷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頂梁、屋頂)不得大於300mm,距巷道側壁(牆壁)不得小於200mm,並應安裝維修方便,不影響行人和行車。

  (2)甲烷傳感器的報警濃度、斷電濃度、複電濃度和斷電範圍及便攜式甲烷監測報警儀的報警濃度必須符合規程規定

  監控係統值班製度

  一、值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部門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

  二、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嚴禁脫崗。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交接班時要對設備進行檢查和交接,並履行簽字手續。

  三、值班人員必須禁止非機房人員進入機房,對於前來參觀的人員,要經上級領導批準後,方可進入,並實行登記製度。

  四、值班人員不得隨意更改設置和屬性,操作過程中禁止添加、拷貝、刪除和卸載任何文件。

  五、值班人員不準隨意使用回收站回收程序,以防有用文件被回收。

  六、嚴禁值班人員攜帶光盤和軟盤上機運行操作。

  七、嚴禁值班人員在主機上進行遊戲娛樂操作,確保係統軟件不遭破壞。

  八、值班人員有權阻止任何人進入機房和主機上操作,並保持機房設備的整潔,衛生。

  九、值班人員必須認真填寫監測日報表,並上報通風隊及有關領導審閱。

  十、監控中心站必須保持24小時連續運轉,認真填寫各種記錄、異常情況,及時打印監測報表,並送通風科、總工、礦長審閱。

  十一、監控中心值班人員要認真監視終端機屏顯示的各種信息,詳細記錄係統各部分的運行情況,遇到報警情況後值班員應立即通知通風調度、礦調度及時上報有關部門。

  十二、監測中心所獲取的各種技術資料均需保存2年,對井下事故的記錄長期保存。

  瓦斯監控係統技術資料管理製度

  一、監控值班室的各種記錄、報表,必須送有關領導審閱簽字,不得代簽和漏簽。

  二、建立設備台賬、維修記錄、標校記錄、出入井記錄,按月裝訂,歸檔保存。

  三、係統內的資料不得自行刪除。當內存滿以後,進行拷盤備份保存。

  四、發生故障、異常、報警的有關資料,必須記錄完整,歸檔保存。

  五、設備更改和位移時,及時更改所屬圖紙。將舊圖紙歸檔保存。

  六、維護工對維修的設備運行正常後,出井填好有關記錄,送通風科保存,以備報廢查用。

  七、各類圖紙按月進行及時修改,按季度複製一份,且歸檔保存。

  監控係統巡檢及閉鎖功能

  定期測試製度

  一、監控係統必須嚴格執行巡回檢查製度:

  1、中心站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工作崗位,對係統運行情況進行巡查,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彙報,並填寫有關記錄。

  2、井下維護工每班必須對所有設備、電纜進行一次巡查,且底電話巡查值班係統運行情況,如有故障或異常情況及時到該區域進行處理,巡查時必須使用便攜式,光學瓦檢儀、傳感器顯示三者進行對照,誤差較大時,必須在8小時內調校完畢,並報監控值班員做好記錄。

  二、閉鎖功能測試製度:

  1、故障閉鎖、瓦斯電閉鎖、風電閉鎖每十天測試一次。

  2、當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切斷被控製區域的設備電源,當故障處理完畢正常運行後,係統能夠自動解鎖,恢複供電。

  3、當係統控製區域的傳感器發生報警超限時,能夠切斷控製區域的設備電源,當傳感器顯示低於複電濃度時,能夠自動解鎖,恢複供電。

  4、當局扇停風、停電時,能夠切斷被控製區域的設備電源,供風後自動解鎖。

  三、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AQ6201-2006》、《柳林縣煤礦通風瓦斯管理實施細則》規定按時測試,並做好記錄,通風科每月檢查一次,否則追究其責任。

  瓦斯監控係統網絡運行管理製度

  1、 值班員堅守工作崗位,不得串崗離崗。

  2、注意觀察網絡運行情況,每小時對井下信號和上傳信號巡查一次,以防中斷上傳現象

  3、發現網絡不上傳時,及時彙報通風部門,並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巡查情況,及時處理完畢,保證在8小時內上傳正常。

  4、當上級部門發現上傳中斷反饋信息時,必須追究值班人員的責任,嚴肅處理。

  監測監控檢修製度

  一、 維修人員對瓦斯監測監控的運行全麵負責,完成係統、分站、傳感器的安裝,更換拆除工作。

  二、 負責正常的設備維護,維修及故障處理,完成傳感器的校驗工作。

  三、 維護人員要保證監控設備的正常運行,當班出現的故障要及時下井處理。8小時內必須處理完畢,否則立即更換設備,嚴禁甩開斷電裝置進行檢修。

  四、 任何人不得破壞監控設備,如發現嚴肅處理,進行設備安裝時,必須編寫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五、 維護人員在檢修各種設備完畢後,必須做好相應的各種記錄工作。

  六、 維護人員必須對工作認真負責,不得擅自脫崗、離崗。

  七、 每天對中心站進行一次巡查設備及係統運行情況。每月與維護方聯係,對係統及設備檢查一次。

  八、 井下設備、電纜每班巡查一次。傳感器10天出井更換一次,並進行一次校驗。分站連續運行6個月出井維修一次。

  九、 每十天進行一次瓦斯閉鎖功能測試。每月對設備進行調校,校正一次,並有記錄。

  安全監測設備校驗室管理製度

  13、 校驗員必須經過安全監測和通風、機電專業技術培訓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進行操作。

  14、 校驗員必須本著嚴謹認真的態度,做到校對準確、及時、可靠。

  15、 校驗員要按時上下班,保證工作時間,不得脫崗、漏崗。

  16、 校驗室配備專業技術員對傳感器進行校驗修理。

  17、 定期對井下設備進行輪回調試、校驗,各項技術指標符合規定,做好調試、校驗記錄,10天一周期。

  18、 安全設備入井前,必須按新產品說明書的要求,進行使用。

  19、 對不合格儀器及需報廢的設備作出鑒定,並列出清單,報領導批準報廢。

  20、 校驗室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否則需經領導批準。

  關於監控係統出現故障的處理

  措施及彙報製度

  為了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充分發揮監控係統對通風安全的作用。針對監控係統經常出現各種故障情況,特製定以下故障處理措施:

  一、當監控值班人員發現中斷、無信號時,立即向通風科和調度室進行彙報,彙報時說明故障的地點、時間及情況,同時彙報上級主管部門。

  二、通風科接到彙報後立即用電話聯係井下該區域跟班巡檢員。詳細了解該區域瓦斯濃度情況,先由瓦斯員就地代替傳感器進行監測。

  三、跟班巡檢員得知故障情況後,立即對該區域監控設備進行處理,首先分析原因是路線故障還是分站故障、傳感器損壞、人為把傳感器甩開等原因並立即進行處理。

  四、巡檢員根據可能出現的問題酌一排除,若因分站不通導致故障,在8小時內必須更換完畢。

  五、對線路故障,維護人員負責檢查並及時進行處理。

  六、對於傳感器的損壞,若不能現場恢複的,必須在8小時內更換。在此期間,區域瓦斯員進行人工代替監控檢查。安監站派安檢員現場進行安全監督。

  七、在處理故障時,必須由監測維護人員現場處理。

  八、井下處理監測故障時,嚴禁擅自甩掉裝置不用。如果確認需暫時停用時,必須經礦總工批準,方可執行。

  九、監控室值班人員在監控係統故障期間密切注視顯示情況,若監控係統恢複正常後及時彙報通風部門。

  十、跟班巡檢員對故障情況處理完畢後,及時向通風部門彙報故障的原因,係統運行正常後值班人員做好記錄,以備查用。將結果彙報上級主管部門。

  監控報表製度

  一、維護人員更換設備、調校設備、故障維護等工作情況,每天必須向通風科以報表形式彙報工作。

  機房值班人員必須認真填寫各種報表、記錄,打印監控日報表,送有關領導審閱。

  二、維護員回收和安裝檢測設備時,要填寫設備登記表並上報通風科。

  三、監控中心值班人員對屏幕所顯示的各種信息,要詳細記錄,每隔一小時對各類傳感器數據以報表的形式填寫,每天報通風科一次。

  四、其他有關記錄,送值班領導審閱簽字。

  監控係統瓦斯超限報警的處理程序及

  彙報製度

  為了進一步的提高監控係統人員的技術水平,防止有瓦斯超限現象。萬一有瓦斯超限報警時能夠及時處理,避免發生瓦斯事故,特製定瓦斯超限報警的處理程序如下,所有涉及部門必須嚴格遵守。

  一、監控室值班人員由聲光報警接受到某一地點瓦斯濃度超限報警後,必須首先用電話彙報調度室及彙報通風部門,最後彙報上一級監控中心。彙報內容必須詳細說明報警地點、該地點瓦斯濃度。如果報警地點是掘進,則必須彙報局扇開停傳感器顯示情況。

  二、通風科接收到彙報後,立即用電話聯係井下該區域瓦斯員和區域安全巡檢員,詳細了解該區域通風狀態機瓦斯濃度情況,根據監控室彙報瓦斯的濃度查明原因,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三、通風科查明原因後立即彙報調度室進一步落實處理措施和執行情況。

  四、調度室接到監控室的彙報後必須通知通風科長到辦公室著手處理瓦斯超限的問題,同時通知安檢員到達現場進行該區域地區的安全監督。

  五、通風科根據瓦斯員及監控曲線與該地區通風風量等,製定相應的處理措施。如果瓦斯員直接可以處理的,由該區域瓦斯員按口頭執行措施,立即著手處理;如果是難以處理的,由通風科立即下井依照方案進行處理。

  六、瓦斯超限問題處理完畢後,由瓦斯員或通風科人員彙報監控室和通風科長,彙報內容包括該區域瓦斯濃度、瓦斯超限的原因、瓦斯超限處理的措施及情況。

  七、監控值班人員在瓦斯超限期間,密切注視瓦斯濃度變化規律,瓦斯濃度下降至安全濃度之下後,彙報通風部門。

  八、通風科接到監控室和井下處理人員彙報後,確定其瓦斯濃度不超限後彙報調度室,由調度室下令恢複生產、開始正常生產。

  九、由於傳感器或分站故障致使瓦斯報警,瓦斯員、安檢員電話執行通通風口口頭措施,現場監督瓦濃度和不安全隱患,現場由巡檢員處理,如果處理不了,必須8小時內更換該區域監控設施。

  十、不論何種瓦斯報警情況,監控值班員必須彙報上級監控中心,彙報內容必須說明瓦斯超限原因所采取的措施。

  十一、在瓦斯報警期間所有涉及單位,必須做好彙報和被彙報的各種記錄和采取的措施記錄,以備錄用。

  檢測監控係統異常上報製度

  一、監控係統當井下發生異常情況時,巡檢員必須及時彙報值班員,講清具體原因及處理情況。

  二、值班員收到信息後,及時彙報礦調度室,值班領導,通風值班室,並同時上報上一級主管部門。

  三、值班室發現異常情況時,彙報礦調度室,值班領導,通風值班室,及時通知井下巡檢員,到指定地點進行處理,將處理結果彙報值班員。

  四、值班員巡查和收到異常信息時,應將情況及處理結果彙報上一級主管部門。

  束管監測機房管理製度

  為進一步加強束管監測機房的管理,充分發揮該係統在我公司火區治理及井下異常的監測、預報作用,為我礦安全生產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依據,特製定本製度。

  1、機房內存放有震源、強大磁場、電場、腐蝕性物質的設備和物品,以免影響係統正常運行。

  2、室內溫度應保持在10----35度範圍內,相對濕度在30%以下,以保證各設備正常工作。

  3、保持室內清潔,使室內空氣含塵量盡可能低,減少塵埃落入儀器內部,以免影響儀器性能。

  4、室內嚴禁吸煙,嚴禁大聲喧嘩,且應配備相應的滅火器具及滅火設施,並按期更換。

  5、要妥善放置和保管各種氣瓶和配件,嚴禁靠近煙火,嚴禁陽光直射或風雨直入,以防爆炸或其他事故的發生。

  6、高壓鋼瓶要有檢驗合格證才能使用,而且至少每三年進行一次定期檢驗。高壓鋼瓶上要有代表所貯氣體的標記顏色和字樣。

  7、室內氣瓶應豎立放置,立地可靠;使用前認真檢查閥門接頭和減壓閥是否牢靠好用,時間、使用過程中嚴禁敲打或調整堅固件,用後應及時關閉閥門。

  8、為了減少幹擾,儀器接地線必須導電性能好,切忌用自來水管或零線接地線。

  9、各種人員要愛護各種設施,嚴格按操作規程執行,對各種設施非經許可不能進行實驗性操作。

  10、未經許可不得接受外來氣樣的檢驗。

  11、各種人員必須嚴格履行崗位職責,嚴禁脫崗,並注意防火和失盜事件的發生。

  人員定位係統管理製度

  1、礦井必須按規定建立一套完善的人員定位係統,同時,按規定配備人員定位係統管理人員。

  2、人員定位係統管理人員必須經有資質的部門培訓,並持證上崗。

  3、人員定位係統所涉及的各種儀器儀表必須定期校正,定期檢修。

  4、井下要按規定設置分站和識別器,並能如實向中心站終端傳輸真實信息。

  5、地麵中心站值班人員要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必須全天24h進行監視。

  6、人員定位係統要按規定建立各種管理台賬,以及各種記錄。

  7、對出現的各種故障必須在8小時之內處理完畢,處理不了的,必須及時向上級領導反饋。

  8、地麵中心站設值班技術員,值班技術員必須對當日獲得的信息進行分析處理,將主要情況問題及處理意見寫在日報上,報送礦長和礦總工程師審閱。

  9、礦長、總工程師、通風科長應經常通過終端了解井下人員動態變化,隨時掌握控製井下人員的工作情況。

  產量監控係統管理製度

  1、礦井必須按有關規定建立一套完美的常量監控監測係統,同時必須配備一定數量的產量監控係統管理人員。

  2、產量監控係統管理人員,必須經上級有關專職部門培訓,並經考試合格後,取得有關證件後方可持證上崗。

  3、產量監控係統所配備的各種設備、管路、儀表、儀器必須定期校驗檢修一次。

  4、產量監控係統保證能夠把每天的產量數據通過監控分站,監控值班室真實、準確、按時傳輸到縣地三級網站。確保誤差不能超過±10%。

  5、地麵監控值班室必須全天24小時有人值班,並且建立嚴格的交接班製度。

  6、產量監控係統按規定必須建立管理台賬,並做好各種記錄。

  7、產量監控係統出現的各種故障,必須在24h內處理完畢,解決不了的問題,必須馬上向上級主管部門以書麵形式反映。

  8、必須建立各種故障發生的原因,處理措施以及處理結果,記錄台賬,以便後查。

  9、產量監控係統必須配備專門的檢修、維護人員,地麵中心站應設立值班技術員,值班技術員必須對當日獲得的信息進行分析處理,將各種數據、問題、處理意見如實的寫在日報上,並報送礦長和礦總工程師審閱。

  10、如果發現誤填誤報各種數據的必須嚴格處理。

  11、礦長、礦總工程應經常通過終端了解,當日的產量,隨時掌握了解井下各生產工作程序的情況以便統一指揮。

  礦井防滅火管理製度

  1、為加強礦井防滅火管理,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結合我礦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管理製度。

  2、外、內因火災的防治

  (1)、礦井地麵消防水池必須經常保持不少於200m3的水量。井下消防管路係統應每隔100m設置一個三通閥門,在膠帶輸送機的巷道中每隔50m設置一個三通閥門。

  (2)、各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20m內,不得有煙火或用火爐取暖。

  (3)、井下機電峒室、主要巷道內的膠帶輸送機和機頭前後兩端各20m範圍內,都必須用不燃性材料支護。在井下和井口房,嚴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設臨時操作休息間。

  (4)、井下嚴禁使用燈炮取暖和使用電爐。

  (4.1)、井下和井口機房內不得從事電焊、氧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巷道和井口機房內進行電焊、氧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時,每次都必須現場檢查和監督,同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4.2)、電焊、氧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前後兩端各10m 的井巷範圍內,必須是不燃性支護,並設有供水管路的分支,專人負責噴水,上述工作地點至少應備有兩個滅火器。

  (4.3)、必須在焊接作業地點的下麵用不燃性材料設施接受火星。

  (4.4)、焊接作業點的風流中,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

  (4.5)、焊接工作完畢後,工作地點應再次用水噴灑,並有專人在作業地點檢查1小時,發現異狀,立即處理。

  (5)、井下各硐室內不準存放汽油、棉紗、煤油和變壓器油,井下使用的潤滑油、棉花紗、布頭和紙,也必須放在蓋嚴的鐵桶內,並由專人定期送地麵處理,不準亂放亂扔。嚴禁將剩油、廢油隨意潑灑在井巷和硐室內。

  (6)、在井下檢修采煤機、掘進機等用油的機電設備時,應製定專門的防火措施,在井下清洗風動工具,必須在專用硐室內進行,並必須用不燃性和無毒性洗滌劑。

  (7)、井下膠帶運輸機必須使用阻燃皮帶,並設防跑偏、防打滑、防堆煤、防滿倉等保護裝置,運輸機司機要持證上崗,不得脫崗。

  (8)、井下的電氣設備,必須使用分相屏蔽不燃性橡膠電纜,電纜與電纜的連接,電纜與機電設備的連接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中有的規定,高壓主電纜接線盒處要設接地保護裝置。

  (9)、井下電器設備在下井前必須檢查其防爆性能,經檢查合格取得檢查合格證後方可下井使用,運行中的電器設備要據有關規定進行日常性的防爆檢查,發現防爆性能受到破壞的電氣設備,要立即更換處理,嚴禁帶電檢修和帶電搬運電氣設備,嚴禁明火操作。

  (10)、液壓連軸器必須使用不燃液,須有易熔合金塞及防爆裝置保護,嚴禁用其它物品代替易熔金塞。

  (11)、消防材料庫儲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種和數量由礦長確定,並備有明細賬,指定專人定期檢查和更換。

  (12)、井下火藥庫、機電硐室、檢修硐室、材料庫、膠帶運送機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麵附近的巷道中,都應備有滅火器材,其數量、規格和存放地點,應在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中確定。

  (13)、所有井下工作人員都必須熟悉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並熟悉本隊工作區域內滅火器材的存放地點。

  (14)、任何人發現井下火災時,應視火災性質,災區通風和瓦斯情況,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辦法直接滅火,控製火勢,並迅速報告礦調度,在現場的科、隊、班組長應依照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的規定,將所有可能受火災威脅地區的人員撤離危險區域,並組織人員利用現場的一切工具和器材進行直接滅火。

  (15)、礦調度室、安全指揮中心在接到井下火災報告後,立即按照《礦井災害預防處理計劃》通知有關人員,礦值班領導在礦長或技術礦長未到達之前,應立即開會通知通風、機電等單位領導根據具體情況,組織搶救災區人員和滅火工作。

  (16)、每季度由礦長組織機電、運輸、通風、生產和有關部門對各井口、井口房、通風機房、消防器材庫、井下消防管路係統、消防器材的設置情況進行一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17)、回采麵采完後必須及時撤出所有設備,通風科要在一個月內將其密閉,生產科在確定回采工作麵停采線時,要留有足夠需要的煤柱,保證通風設施的工程質量不受影響。

  (18)、堅持執行“一炮三檢”、“三人連鎖放炮”製度,堅持使用水炮泥,嚴禁放明炮、明火放炮。

  綜合防塵管理製度

  1、為了給井下職工創造良好的作業環境,保證其在作業過程中的安全,防止礦井煤塵事故的發生,特製定礦井綜合防塵管理辦法如下:

  2、綜合防塵領導機構

  (1)、礦綜合防塵領導組

  (2)礦防塵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負責綜合防塵的日常檢查、評比、獎罰。辦公室設在通風科,由通風科長負責具體工作。

  3、防塵責任及管轄範圍劃分:

  (1)、按照“責任法人”製要求,各單位行政職為防塵第一責任者,技術員是直接責任者。

  (2)、每月召開一次防塵工作例會,技術礦長對礦井粉塵防治工作全麵負責。采掘隊、機運隊、通風科等井下各部門要設專人分管防塵工作。

  (3)、采、掘、機、運隊要明確指定一名副隊長分管防塵工作,班組要設防塵管理員,建立工種崗位防塵責任製。

  (4)、通風區負責的防塵工作:

  (4.1)、負責全礦的防塵業務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各單位防塵工作。

  (4.2)、負責全礦隔爆設施的安裝和工作麵隔爆設施的移挪工作。

  (4.3)、礦井總回風巷的煤塵衝洗工作每月一次,刷白工作每年一次。

  (4.4)、負責大巷、回風巷、通風聯絡巷各處的噴霧、淨化水幕的安裝和管理工作。

  (4.5)、負責井下粉塵測定工作,測點布置按《柳林縣煤礦通風瓦斯管理實施細則》的要求執行。對井下每個測點的粉塵濃度每月測定二次,間隔時間為12-18天,粉塵分散度每季測定一次間隔時間為2-4個月。

  (4.6)、負責井下防塵設備的製作,采煤工作麵機巷風巷防塵噴霧的製作安裝工作。

  (4.7)、負責推廣使用防塵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研製改進防塵裝備。

  (5)、采煤隊負責的防塵工作:

  (5.1)管轄範圍內及采煤工作麵進風巷、回風巷內每周至少清掃或衝洗巷道周邊的煤塵。

  (5.2)、負責工作麵進風巷、回巷下煤口噴霧裝置維護和正常使用。

  (5.3)、負責每班采煤工作麵的防塵注水工作。

  (5.4)、使用並管理好所管轄範圍巷道內的水幕,噴霧、隔爆水袋。

  (6)、掘進區負責的防塵工作:

  (6.1)、負責管轄掘進工作麵內防塵管路、噴霧裝置的製作安裝和維護工作。

  (6.2)、放炮使用水炮泥,現場有裝水炮泥的設施和水炮泥袋,放炮前後要對距工作麵30米範圍內巷道周邊衝洗一次。

  (6.3)、對管轄範圍內所掘進巷道每周至少清掃或衝洗一次煤塵。

  (6.4)、使用並管理好所掘巷道內的水幕,噴霧、隔爆水袋。

  (6.5)、防塵管路接至工作麵,每隔50米設一個三通閘閥,軟管長度不得超過30米。

  (7)、施工隊負責的防塵工作:

  (7.1)、負責管轄工作麵內防塵管路、噴霧裝置的製作安裝和維護工作。

  (7.2)、放炮前後對距工作麵30米範圍內巷道周邊進行衝洗。

  (7.3)、管轄範圍內所掘進巷道每月衝洗一次粉塵。扒裝灑水,在扒裝過程中邊扒裝邊灑水,裝岩機要安裝噴霧裝置。

  (8)、機運區防塵工作

  (8.1)、負責對集中運輸大巷、采麵機巷溜子道、地麵車場、選矸係統的防塵設施的維護管理和使用工作。

  (8.2)、負責對集中運輸大巷、地麵車場、選矸係統每月清掃或衝洗一次煤塵,每年刷白一次。

  (9)、財務、供應、機電等科室要確保防塵工作所需資金、設備、配件的計劃供應。

  (10)、通風科、生產科要加強防塵日常工作的監督檢查。

  (11)、通風科和培訓中心要互相配合,利用板報、廣播等多種形式大力宣傳煤塵的危害性和防塵的重要性。

  4、綜合防塵質量標準

  (4.1)、綜合防塵質量標準按部頒《煤礦安全規程》、和《柳林縣煤礦通風瓦斯管理實施細則》執行。

  (5)、綜合防塵獎懲製度

  (5.1)、檢查考核:

  (5.1.1)、礦防塵領導組負責組織每月對全礦井進行一次綜合防塵大檢查,對查出的問題進行落實責任人限定時間整改完成。

  (5.1.2)、各科室(隊)專、兼職防塵人員要負責本單位防塵設施的檢查、監督、維護,發現問題及時解決處理。

  (5.1.3)、通風科瓦檢員要對生產隊組當班防塵設施使用情況進行動態檢查,對不合格的有權令其停產整改。

  (5.1.4)、新工作麵投產前,防塵設施和管路必須齊全,不符合標準的對責任者或單位進行處罰。

  (5.2)、綜合防塵獎罰製度

  (5.2.1)、井下作業地點無防塵供水管路,罰責任者200-500元,檢查時工作麵防塵管無水,罰責任者或單位50-100元。

  (5.2.2)、防塵設施少設一個噴頭罰責任者或隊組50-100元;少設一個三通閥門罰責任者或隊組50-100元;有一處跑水罰50-200元;管路不符合規定標準的罰責任者200元。

  (5.2.3)、各主要通風巷道、運輸巷道、開掘巷道、回采工作麵沒有定期衝洗、刷白、清理積塵,對責任者或責任單位給予50-300元罰款。

  (5.2.4)、井下每發現一處厚度2mm、長度5米以上積塵,對責任者或責任單位罰款30-200元。

  (5.2.5)、放炮前後不灑水、不衝刷煤幫、不使用淨化水幕,對跟班隊長或班長罰款50元;沒有安設淨化水幕罰責任單位200元。

  (5.2.6)、防塵設施不就位,不正常使用的罰責任者或責任單位50-200元,噴嘴堵塞每發現一個罰款5-20元。

  (5.2.7)、淨化水幕或轉載點噴霧沒有安設或不接水源,罰款300元;不就位或不正常使用罰款50-200元。

  (5.2.8)、每發現丟失或損壞一個隔爆袋罰款20-50元。

  (5.2.9)、各類防塵設施均有手輪,每少一個扣30元,

  (5.2.10)、故意破壞或盜竊防塵設施,罰款200-500 元。

  6、每旬進行一次防塵檢查,每月進行打分定級,存在的問題進行限期整改,並按有關規定進行獎罰。

  粉塵測定製度

  1、通風科負責全礦粉塵測定工作,使通風部門能夠隨時掌握各作業點粉塵情況,並采取有效的防塵措施,改善作業環境。

  2、測定粉塵時要同時測定全塵和呼吸性粉塵。

  3、井下每個測點每半月測定一次粉塵濃度,井上每個測點每月測定一次粉塵濃度、粉塵分散度,遊離二氧化矽每半年測定一次。

  4、測塵員必須是經國家授權有資質部門或上級部門組織培訓持有測塵員資格證的方能對井上下產塵點進行測塵工作。

  5、測塵員必須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操作,並在防塵設施正常使用的情況下進行采樣,以反映粉塵實際情況。

  6、要求報表及時準確,字跡工整,原始記錄齊全完整,保存期一年。

  7、井下作業場所按以下測點進行采樣:

  A、采煤工作麵:

  ①采煤工作麵回風側10—15m。

  ②采煤工作麵工作地點。

  ③風巷超前支架工作地點。

  ④帶式輸送及溜子道轉載點回風側5—10m處。

  ⑤工作麵回風巷距工作麵20m處。

  B、掘進工作麵:

  ①風鑽、煤電鑽打眼作業地點4—5m處的巷道中部。

  ②刷幫距作業地點回風側4—5m處。

  ③作業地點回風側4—5m處。

  ④工作麵回風側4—5m處。

  ⑤工作麵放炮後工人已進入工作麵開始作業前,在工人作業的地點。

  ⑥抽出式通風在除塵風機出風口後的回風側4—5m處。

  ⑦裝卸料工人作業地點回風側5—10m處。

  C、轉載機

  ①刮板輸送機作業距兩台輸送機轉載點回風側5—10m處。

  ②帶式輸送機作業距兩台輸送機轉載點回風側5—10m處。

  ③裝煤岩點及翻罐籠塵源回風側5—10m處。

  ④翻罐籠司機和放煤工工作地點。

  D、井下其它場所

  ①維修巷道作業人員回風側3—5m處。

  ②材料庫、配電室、水泵房、機修硐室等處。

  巷道衝洗、刷白製度

  1、軌道大巷、皮帶巷每年刷白一次,每旬衝洗一次。

  2、總回風巷每旬衝洗一次。

  3、采區回風巷每10天衝洗一次,有回采麵所在區域的回風巷道根據煤塵情況及時衝洗確保煤塵堆積。

  4、采區進風巷每10天衝洗一次,出煤量較大或風速煤塵較大的地點,根據不同情況適當增加衝洗次數,以無煤塵堆積為標準。

  5、回采工作麵進、回風巷距工作麵50m和工作麵內每班衝洗一次,50—100m每天衝洗一次,其它地點每周衝洗一次。

  6、掘進工作麵每班對距工作麵50m範圍內的巷道衝洗一次,50—100m每天衝洗一次;每周對整個工作麵掘進巷道衝洗一次,但煤塵較大時可適當增加衝洗次數,確保無煤塵堆積。

  7、井底車場及其附近根據冬、夏濕度情況不同、衝洗時間及次數也不同,夏季每周衝洗一次,冬天根據幹燥程度每班或每天衝洗一次,確保在行人過程中不會造成煤塵飛揚。、

  8、采區內不直接受粉塵汙染的其它巷道每月衝洗一次。

  9、各運輸機前後20m,錨噴巷道攪拌地點回風側50m每班衝洗,根據出煤量大小及煤塵情況和拌料次數確定衝洗次數,但要確保巷道無煤塵堆積和向其它地點擴散。

  10、各單位衝洗巷道情況,要按規定的衝洗時間衝洗,並做好衝洗記錄。

  11、各單位巷道衝洗記錄每旬一小結,於每月月底彙總,將彙總記錄以書麵形式報到通風科。

  地麵防滅火製度

  一、地麵堆放的木料、矸石、爐灰、油類等易燃物品,必須距進風井口不小於80米,木料場距矸石不得小於50米。

  二、井口房、風機房、回風井口、炸藥庫附近內,嚴禁煙火。不得有吸煙、電氧焊、火爐取暖等明火現象。

  三、檢身房、風機房、主絞車房內不得使用明火取暖。必須使用防爆燈進行照明。

  四、井口附近不得不使用電氧焊時,必須有專人監護、備有消防設施並用水噴灑工作地點,完工後繼續檢查1小時以上。確認無高溫源存在後方可離開。

  五、在井口房、炸藥庫20米範圍內,設置警戒、揭示“嚴禁煙火”警標。嚴禁將明火帶入井口附近。杜絕一切火源。

  六、檢身人員,嚴格把關,嚴禁將煙火和易燃物品帶入井下。

  七、風機房、主絞車房、炸藥庫必須配備足夠的消防設施。沙箱、鐵鍬、滅火器、水桶、水源必須具全,滅火器不小於2台、沙布小於1立方以上,並保證正常使用。滅火器必須保持在有效期內。

  八、各值班人員負責好本區域的防火工作,嚴禁閑人出入,嚴禁攜帶明火。

  九、各值班領導必須執行循回檢查製度,發現違章人員或明火現象立即製止和處理。

  井下滅火救災製度

  一、必須編製《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並組織全礦職工認真貫徹學習,熟知遭受火災事故時如何搶險的基本知識,深入領會,並警鍾長鳴。

  二、井下任何人發現有火災的預兆時,必須立即彙報礦調度室,礦長、總工迅速組織人員,查明原因進行搶救。

  三、任何人發現明火時,根據火災情況,采取有效的措施進行直接滅火。並立即彙報值班領導,現場組織人員依照《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的規定迅速進行搶險。

  四、發生電氣火災時,必須立即切斷電源,進行直接滅火。在未切斷電源線之前嚴禁使用水直接滅火,以防觸電事故。切斷電源使用水直接滅火時,先從外圍後至火源。根據火源位置適當處理,以防發生水蒸氣爆炸。

  五、發生其他外因火災時,必須先采取直接滅火法滅火,控製火源蔓延後,再立即彙報礦調度室和有關領導,組織人員徹底處理火源。

  六、當發現火災現場直接滅火無法處理時,必須立即成立搶險指揮部,由礦長擔任搶險總指揮,救護對現場執行任務,確定火區範圍,組織實施滅火。

  七、當火災直接滅火後,立即清除根源。無法直接滅火時,必須立即進行嚴密封閉,以“先進風側後回風側”的原則密封火源,控製蔓延。

  八、當發生煤層自燃火災時,立即配備專職氣體檢測員現場監測。從火源的進風側到火源的回風側由外向裏,由近到遠逐步檢測。發現有害氣體超限,停止前進,設置警戒,嚴禁誤入氣體超限區。在實施封閉時,必須認真檢測閉牆內外的有害氣體、溫度等變化情況。間隔10min檢查一次,並記錄在冊。根據瓦斯和一氧化碳的變化情況決定風流控製風量和封閉程序,先封進風側、後封回風側、先封閉大斷麵、後封閉小斷麵,封閉完畢後立即撤至安全地帶,以防火風壓衝垮閉牆傷人,等火區穩定後再加固密封,以防漏風和湧出有害氣體濃度。

  九、當井下發生火災時,立即彙報調度室和跟班領導,並迅速發出火警信號。把受威脅的所有人員撤到安全地帶。根據地麵的救災指令立即進行滅火。當撤退路線必須經過煙氣侵入的巷道時,應組織人員佩戴好自救器撤出險區。

  十、立即控製風流以防火災的蔓延和事故的擴大,引發其他事故的發生。根據火災的情況及時進行調整風量、減小風量、停風或短路,反風的方法,控製風流。

  ①、當發生在進風流中時,應立即進行反風,以防侵害其他巷道。

  ②、當發生在總回風流時,應維持原風流方向,短路和減少風量。

  ③、當發生在各硐室時,應迅速關閉防火門,並臨時密閉,進行隔絕滅火。

  ④、當發生在采區內或工作麵巷道時,應在總進風側短路風流,減小風量。

  ⑤、當因火風壓作用而產生風流運轉時,應立即封閉火源的進風側,減弱風速和火風壓的作用。

  ⑥、在調整風流時,必須現場觀察和實施,嚴格控製火區的蔓延現象。

  十一、組織全礦職工,認真學習有關防滅火的製度和災害預防自救的有關安全知識

  十二、必須使井下職工,熟悉掌握自救器的佩戴方法,正確使用、操作熟練。學會正確遇火災的避難方法(佩戴自救器,按避災路線繞道撤出、必經火源時,用水灑濕衣服,濕布掩蓋外露手、足、麵部等)。

  測塵員管理製度

  一、嚴格按照《規程》規定經培訓合格取得資格證書後,持證上崗。

  二、堅持每月2次的總粉塵測定和一月一次的定點呼吸性粉塵測定。堅持6個月送檢一次分散度和遊離SiO2樣品,在變更工作麵時,必須采集合格樣品送檢一次。

  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在各選點采集有效樣品,並保證質量合格。

  四、深入井下,深鑽細研,提高測塵技術,實際掌握各作業地點的粉塵濃度。

  五、在采樣過程中,必須選擇具有準確性和代表性的地點采集,不的弄虛作假。

  六、樣品、編號、記錄,必須相符一致,準確無誤。

  七、采樣、稱量、運送物品的過程中,必須專心細致,保證樣品合格率在95%以上。

  八、測塵結果記錄與測塵報告單必須一致,否則按弄虛作假處理。

  九、按時檢測,及時送礦級有關領導審核。

  十、愛護采樣器保持清潔,不受汙染,輕拿輕放,並按時校驗(每年校驗一次)。

  十一、嚴格按照本礦的規章製度,按時參加各類安全會議和培訓會議,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

  煤體注水管理製度

  一、煤體注水鑽孔要由專人設計,綜采工作麵沒有煤體注水的嚴禁開采,並由通風科組織驗收。

  二、工作麵短孔注水,鑽孔和注水深度必須超過1天的割煤進度,嚴禁割幹煤。

  三、工作麵短孔注水鑽孔布置在煤層的中部,機頭機尾10米不施工鑽孔,剩下的每3米打一個鑽孔,注水量達到煤壁掛汗、臨孔出水時方可停止注水。

  四、工作麵順槽深孔靜壓注水,在供水管路上接好控製閥門、流量表、壓力表、打開閥門開始注水,並記錄好流量、壓力讀數,注水量達到煤壁掛汗,鄰孔出水時方可停止注水。

  五、動壓注水,先將手動閥定在卸載位置,待泵升壓後再關閉托運卸載閥,同時打開高壓閥門向注水槍送水,注水時禁止割煤和行車。

  六、在地麵將所有的打鑽和注水設備檢查合格後方可運輸入井,不經檢查的電氣設備不得入井。

  七、要時刻檢查作業地點頂幫是否完好,支架是否完好,支護是否可靠,不安全地區應采取有效措施後方可施工。

  八、在工作中突然遇到地質構造,瓦斯湧出異常情況,必須將人撤到安全地帶,彙報請求調度值班員。

  九、要設置鑽孔和注水記錄和台賬,在井下將鑽孔進尺、注水量作業狀況認真記錄,上井後填好台賬。

  十、注水泵出現無壓力時要停止注水,進行檢修和換泵。

  井下火區管理製度

  一、必須繪製火區位置關係圖,標明發火時間,直接滅火後的時間和詳細地址。並按由外向裏的順利進行逐一編號。

  二、整理好原始資料,根據編號順序,建立火區管理卡片。每一火區卡片必須載明編號、發火時間、直接滅火時間及處理情況,封閉前後的有害氣體變化情況、溫度、密閉位置、質量、材料、方法等跟蹤觀測記錄,實施灌漿的起始時間、氣溫、水溫、牆溫、氣體變化情況等有關情況,按先後時間,整理成冊,存檔保存。

  三、在防火閉牆處,標有顯明的編號和警示警標,並懸掛檢測記錄牌定期測定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牆溫、氣溫、水溫等變化情況,並送礦長、總工審閱,進行分析研究。

  四、在滅火的過程中,必須配專職的火區檢查員跟蹤檢測,滅火完畢後至少每班檢查三次,無異常變化持續在一個月以上堅持每天檢查一次,確認火已熄滅後,無異常變化持續在兩個月以上時,堅持每周檢查一次,並有記錄備查,存檔保存。

  五、在礦井做大的風流調整時,必須堅持每天對火區閉牆周圍檢查一次,牆溫、氣溫、水溫和有害氣體的變化情況,和是否有漏風情況。

  六、當發現火區及其它地點溫度,有害氣體發生異常變化和有一氧化碳顯示時,立即回報通風隊、通知礦總工組織撤出下風測人員,並及時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七、確認火已熄滅,必須進行火區啟封時,必須經公司和縣局有關機構批準的專項措施和救護隊的監護下逐段進行。發現複燃征兆時,立即停止,並重新封閉,不得二次啟封,進行永久封閉加以管理。

  八、啟封火區工作完畢後3天內,每班必須由礦山救護隊負責監護檢測,測定溫度和氣體變化情況,持續穩定確認完全熄滅後,通風情況良好,有害氣體無異常變化方可進行作業,並由本礦檢查員每班不少於三次的監護檢查。

  九、不得在火區的同一煤層的周圍進行采掘工作。

  十、發現有下列征兆時、必須發出自燃發火預報信號、立即撤出下風側人員、查明原因、組織自理。

  1、巷道中出現霧氣或巷道避有出汗現象。

  2、在自燃過程中氧化產物中有各種碳氫化合物,所以可能有煤油、氣油、焦油、燒焦等味道。

  3、巷道、巷壁溫度聚增,高於風流溫度,出水溫度高於25℃。身體感覺到不適、有預感。

  4、發覺頭痛、悶熱、憋氣、四肢無力和精神疲乏,有不適感。

  5、甲烷、二氧化碳濃度增加,(高於正常檢查時的濃度限),有一氧化碳顯示或超限(0.0024%以上)。

  十一、火區封閉以後具備下列條件時,方可認可火已熄滅。

  1、火區出水溫度低於25℃,或與發火前平常的溫度相同。

  2、牆溫、風流氣溫、恢複正常,與臨近風流風流溫度相同。

  3、甲烷二氧化碳濃度明顯下降,並持續穩定、與發火前該處的濃度相同。

  4、該處和回風流的一氧化碳濃度無顯示想象。

  5、上述指標持續穩定在1-2個月以上時。

  十二、在火區閉牆處或周圍的下風側,發現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濃度有增加跡象時,說明火區有漏風現象和複燃預兆,必須立即回報礦調度室或通風隊、通知礦領導,組織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十三、井下有過一次自燃發火曆史的區域,必須進行嚴密封閉,並按火區加以管理定期檢查。

  十四、必須配備一名專職的火區監測員、負責火區的檢測和防滅火工作。

  巷道貫通管理製度

  1、巷道貫通涉及通風係統管理和瓦斯管理的許多方麵,加強巷道貫通時的通風瓦斯管理防止因巷道貫通引起風流混亂,造成重大瓦斯煤塵事故的發生。

  2、技術科

  (1)、貫通井巷時,必須有準確的測量圖,每班上填寫明時間。

  (2)、一般巷道在貫通前,炮掘相距20米,綜掘掘進巷道相距50米時,必須向技術副礦長報告,並把通知書下發到通風、采掘等有關科室和隊組。

  (3)、通知書應包括貫通點的地質條件,岩性地質構造,頂板穩定性以及水文地質等情況

  (4)、一般巷道貫通,炮掘相距20米,綜掘掘進相距50米時,隻準從一個工作麵向前貫通,對方工作麵必須保證正常通風,停止工作,切斷電源。

  (5)、掘進工作麵每次放炮前,當班帶班長必須派專人陪同瓦檢員共同到對方工作麵檢查瓦斯及二氧化碳濃度。如有超限時,立即停止掘進工作麵作業並進行處理。隻有在兩個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均在1%以下時,方可進行掘進工作和裝藥放炮。

  (6)、每次放炮時在兩個工作麵都必須設置柵欄和專人警戒。

  (7)、每次放炮後,放炮員、通風員和掘進工作麵的班組長必須檢查放炮地點的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護和瞎炮等情況。如果發現異常情況,人員退出警戒區域後,才允許進行下一次放炮工作。

  (8)、間距小於20米的平行巷道,其中一個巷道進行放炮時,兩個工作麵的人員都必須撤至安全地點。

  (9)、每次放炮都必須堅持“一炮三檢製”和“三人連鎖放炮製”,貫通前必須堅持長探短掘,先探後掘的原則。

  (10)、在地質構造複雜地區進行貫通工作,還應按照處理破碎頂板、防止高冒的安全技術措施執行。

  (11)、上山掘進工作麵同上部平巷貫通時前,上部平巷必須超過貫通位置,其超前距離不小於5米。貫通前放炮時,必須通知上部平巷撤人。

  3、通風科

  (1)、通風科(區)接到生產科下達的貫通通知後,應立即製定巷道貫通的通風安全措施,並具體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1.1)、貫通前期,要繼續搞好通風工作,確保兩端巷道內不積存瓦斯,局扇、風筒以及其它通風設施能夠 正常的發揮作用。

  (1.2)、繪製貫通通風係統意圖,圖上標明風流方向、風量,並將圖紙報有關領導審批。

  (1.3)、通風維修隊要在井下現場做好貫通後係統調整的準備工作,做到貫通後係統能夠迅速達到穩定。

  (1.4)、貫通時,通風科必須有科隊領導現場指揮。

  (1.5)、貫通後,通風科要及時調整通風係統,待通風係統穩定後,方可恢複生產。

  (2)、貫通後通風係統受影響的區域,必須設置專人檢查瓦斯,停電撤人,設置警戒,同時要進行風量測定。

  (3)、與盲巷貫通時,應先對該巷進行瓦斯排放。排放完畢,恢複正常通風後,方可貫通。

  (4)、未經技術礦長批準,嚴禁任何巷道與采空區、老窯及情況不明的巷道貫通,一旦打透按事故追查處理。

  4、礦調度接到技術科下達的巷道貫通通知後,每班都要向有關領導、生產部門和通風部門通報貫通距離。

  盲巷管理製度

  1、井下所有不通風或風速低於規定的巷道,均應按盲巷處理。

  2、盲巷管理是通風、瓦斯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為了加強盲巷管理,防止重大通風瓦斯事故發生,特製定盲巷管理製度。

  3、方法和措施

  (1)、生產、技術科在設計采掘工作麵要盡量考慮全麵,防止盲巷的產生。

  (2)、生產隊組在施工過程中,必須按設計施工,嚴禁井下亂開口。

  (3)、井下巷道需要新開口時,必須先由技術科下達巷道開口通知書,發到生產、通風科,以便加強通風、瓦斯管理,生產單位在接到巷道開口通知書後才允許開新口,否則嚴禁開口。

  (4)、如果生產單位無故形成盲巷,通風科要勒令其停止施工,並進行追查處理。

  (5)、如果因探巷等施工形成盲巷,施工完畢後生產單位要立即通知通風科對盲巷進行密閉處理。

  (6)、對形成的盲巷,通風科要及時封閉,並實行掛牌管理。

  (7)、采煤工作麵回采結束後,要立即進行封閉。

  (8)、臨時停工的采掘地點不得停風,否則必須切斷電源,設置柵欄、警示牌,禁止人員入內。停風超過24小時,必須及時封閉。

  (9)、嚴禁在停風區域內進行機電、回收等作業。

  (10)、恢複已封閉的停工區域的通風時,必須事先排除封閉區內積聚的瓦斯,排除瓦斯的工作按《瓦斯排放製度》執行。

  (11)、所有井下密閉,應構築在距巷道口不超過5m的位置。密閉牆距巷口超過5m的 ,應在巷口設完整的柵欄並提示警標,嚴禁用臨時密閉代替永久密閉,用柵欄代替臨時密閉。

  (12)、所有密閉前5m內不得安設施工設施,支護應完好,無淤泥、積水、雜物等。軌道、管線等導體不得通往封閉區內。各類密閉的施工應按《柳林縣煤礦通風瓦斯管理實現細則》執行。

  (13)、一般盲巷的啟封措施,報技術礦長批準。特殊盲巷的啟封措施(如通火區、老空區等),報公司通風部批準。

  (14)、對井下所有盲巷,通風科要建立台帳,至少每旬進行一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通風隱患排查製度

  在生產過程中有時受到瓦斯、煤塵、水、火和頂板等自然災害的威脅,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及時消除事故隱患,防止事故發生、災情擴大,確保安全生產活動的正常進行,特製定重大隱患排查製度。

  1、成立以礦長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的重大隱患排查領導小組。

  組 長:礦 長

  副組長:生產礦長 安全礦長 技術總工

  機電礦長 礦長助理

  成員:安檢站長 調度主任 機電科長 技術科長

  采煤隊長 掘進隊長 通風隊長 機電隊長

  通風科全體成員

  2、礦長對礦井通風隱患排查全麵負責,各分管副礦長負責組織分管範圍的通風隱患排查,各業務部門負責實施本職範圍內的通風隱患排查。

  3、每年由礦技術負責人(總工)組織編製礦井通風隱患排查和處理計劃,在每季度末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修改製定補充措施,由礦長負責貫徹實施。

  4、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礦井救災演習和礦井反風試驗。

  5、必須有反映當前實際情況的下列圖紙

  ①地麵、井下對照圖;

  ②采掘工程平麵圖;

  ③通風係統圖;

  ④排水、防塵、壓風係統圖;

  ⑤井下避災路線圖;

  ⑥巷道布置圖;

  ⑦安全監測裝備布置圖;

  ⑧井下通信係統圖;

  ⑨井上、下配電係統圖和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

  6、組織全體職工貫徹學習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並進行考試,不合格者,不準入井。

  7、每一入井人員都要愛護通風設施,任何人不得破壞通風設施,否則將嚴懲不殆。

  8、井口檢身工必須認真檢查入井人員,防止把失爆礦燈、點火物品等帶入井下,並登記好下井人員,以便發生災害時及時清查井下人員。

  9、對全礦全體員工要按規定進行安全技術培訓,並進行考試,不合格者不準上崗,必須持證上崗。

  10、重大隱患排查次數:每月組織進行一次,通風科室每十天進行一次,檢查結果應按三定表的形式彙報領導組。

  11、檢查時,嚴格按照“三大規程”和質量標準化等規定進行檢查做到“三不漏”(即不漏隊別、不漏工作地點、不漏死角),堅持“三不原則”(即不安全不生產、隱患不排除不生產、安全措施不落實不生產)。

  12、對查出來的隱患,當時能解決的立即解決,對當時不能解決的按“三定”(定負責人、定期限、定措施)的辦法解決。

  13、對檢查中出現重大不安全通風隱患和嚴重違章作業的,令其立即停止生產進行整頓。

  14、當發生事故時,救災入井人員必須憑礦長簽發的入井證,領礦燈入井。

  15、對那些隱患較大但暫時不會發生事故的,而且又不能立即解決的,以三定表形式令其限期整頓。

  16、事故隱患整改堅持“分級負責,責任落實”的原則,並做到“五落實”(項目落實、措施落實、資金落實、時間落實、責任落實)。

  17、安全監察員必須嚴格按照《違章罰款條例》狠抓“三違”。

  18、發生災害變化事故時,在場人員一定要沉著冷靜,必須在隊、班(組)長或老工人的帶領下,組成臨時搶救災害小組,應在判明事故性質、發生的地點、可能波及範圍等的基礎上,迅速果斷地進行搶救救災工作,並及時向礦調度室彙報災情和撤離無關人員。如果災變事故已無法立即處理或控製時,搶險救災人員應根據當時、當地實際情況,選擇安全線路迅速撤離災區到達安全地點。

  19、發生重大事故時,組長、副組長率領小組成員必須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搶救,由組長負責指揮處理事故,並及時向上級領導及部門彙報情況。

  一通三防安全例會製度

  為了適應越來越嚴峻的安全形勢,在礦委會的領導下, 我礦的一通三防安全例會工作遵照上級的指示精神,堅持“以人為本”的安全發展觀,本著“瓦斯為天”的治理方案,結合我礦實際情況,重新製定了新的通風安全例會製度,經過例會的討論研究,真正加強我礦通風職工的自我保護意識,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業務素質和技術操作水平,保證通風係統的可靠性、穩定性,為礦井安全生產做好堅實的基礎。為了使通風工作能更好地服務礦井安全生產,特製定了以下製度:

  1、每月召開二次通風工作例會,分別為每月15號和30號。

  2、每次通風例會由通風科長負責組織,由礦長、安全礦長、技術礦長、安監站長、通風隊長、瓦斯組長、機電科、監控中心主任、機電隊、調度室各派人參加。

  3、地點在通風科辦公室。

  4、通風科所有人員必須全部參加。

  5嚴格執行請假製度。

  6、每次召開例會前,通風科必須把前半月的通風檢查三定表、通風隱患進行歸類整理,提交例會進行討論,並製定相應的措施。

  7、通風科負責例會記錄,並存檔。

  8、例會製定的各項措施必須明確到人,責任到頭,嚴格執行,並由通風科監督執行,各種措施必須存檔。

  9、例會實行評比打分,對於工作到位責任心強的隊伍進行獎勵,對於玩物職守的要給予重罰,嚴格按照“一通三防”處罰條例執行。

  10、所有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以上製度。

  11、對於突發狀況,要立即組織人員進行研究討論,製度措施。

  主扇司機管理製度

  一、在通風隊的統一領導下,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對主扇進行運行操作。

  二、負責主扇停運後的啟動操作,按時記錄,主扇運行時的各種記錄,必須準確無誤。

  三、填寫好交接班記錄和停送電記錄,風機停止運轉在10分鍾以上時,及時彙報通風部門,對井下受影響區域的人員進行撤離。

  四、嚴禁非工作人員進入值班室,嚴禁非值班人員操作主扇運行。

  五、學會反風演習時的操作,能夠敘說清楚反風時的操作步驟。

  六、認真觀察電流、電壓、負壓的變化情況,超時規定範圍時,應立即彙報通風部門,查處維修。

  七、保證室內,防爆蓋、主扇區的環境衛生,每天必須清理一次。

  八、保證24小時在崗,不得串崗脫崗,發現違章現象,必須服從本隊的嚴肅處理。

  九、服從本隊的統一領導,按時參加安全培訓和通風例會。

  通風隊目標考核製度

  為了貫徹落實當前的安全形勢,進一步搞好質量標準化,保障我隊的工作順利進行和更上一個新台階,特製定本製度。

  製定本製度的目的是為了進一步的搞好我礦的通風工作,保障生產安全,使全隊職工提高安全意識和素質水平,養成一種凡事有責任的工作習慣,凡事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風和凡事力求創新的工作態度,希望全隊職工自覺遵守執行。

  一、全體職工實行點名、簽到製度,召開班前會議,早:7:10,中:15:10,零:23:10遲到一次罰款5元。(井下人員換衣後點名)

  二、礦工一次罰款10元。(一班不得有二人同時請假)

  三、本工作崗位有閑人進入、串崗,幹預工作無關的事,未完成本職工作,查處一次罰款地麵5元;井下10元。

  四、睡覺一次,扣除本班工資數。

  五、現場交接班製度,遲到或早退一次罰款10元。(井下不交接班者:以早7時,中15時,晚23時為界,查各種記錄)

  六、上班不及時進入工作崗位者,查處一次罰款10元。

  七、井下變電站內停留者,查處一次罰款10元。

  八、各級檢查、查處違章工作者,罰款20元。三定表記錄一次,罰款20元。

  九、凡是職責範圍內查處的問題按情節嚴重處罰30—50元。

  通風安全管理獎懲製度

  (共217條,其中處罰211條,獎勵製6條)

  (一)主要通風機

  第1條 主要通風機的主機與備機每月必須進行一次倒換使用。否則,對負責人罰款200元/次;

  第2條 主扇出現故障或停止運行後,值班人員必須立即向礦調度室彙報,否則對值班人員罰款100元/次;

  第3條 主扇出現無計劃停風停電,必須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並對責任人罰款300元/次;

  第4條 主扇司機不持證上崗,罰款50元/次;

  第5條 主扇司機不熟練,《風機操作規程》,罰款50元/次;

  第6條 不認真填寫主扇運行記錄或記錄不真實,對責任人罰款30元/次。

  第7條 風機房值班人員脫崗、漏崗,罰款50元/次;

  第8條 重新倒換或啟動風機,不能在10分鍾內完全啟動的(除客觀原因外),對責任人罰款100元/次;

  第9條 風機房環境太差,對責任人罰款50元/次;

  第10條 風機房20米範圍內發現有火源存在,對責任人罰款50元;

  第11條 風機房值班人員上崗睡覺,罰款50元/次;

  第12條 風機房值班人員操作高壓時不帶絕緣手套、不穿絕緣鞋,罰款100元/次;

  第13條 風機房不張貼“反風操作係統圖、司機崗位責任製和操作規程”,對風機房負責人罰款50元/次;

  第14條 主要通風機的出風井口應安裝防爆門,且防爆門每6個月檢查維修一次,並要有記錄可查,否則對負責人罰款100元/次;

  第15條 每季度不進行檢查一次反風設施,對責任人罰款50元/次;

  第16條 主扇必須每半年檢修1次,不得帶病運轉,並要有記錄可查。否則,對主扇負責人罰款200元/次;

  第17條 風機房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不能使用的,對負責人罰款30元/次;

  第18條 風機房場地周圍環境衛生差,對責任人罰款50元/次;

  (二)局部通風管理

  第19條 局部通風機不能實現三專兩閉鎖(三專指專用變壓器、專用開關、專用線路;兩閉鎖指風電閉鎖、瓦斯電閉鎖),工作麵不得進行生產作業。否則,對掘進隊組和監控中心各罰款500元/次;

  第20條 局部通風機不能實現“雙風機、雙電源”並能自動切換的,不得正常投入運行。否則,對掘進隊組罰款500元/次;

  第21條 局扇吸風口距回風口小於10米,對掘進隊組罰款200元/次;

  第22條 未經技術礦長、通風科長或通風隊長批準,隨意啟動或關閉局扇者,對責任人罰款200元/次;

  第23條 局扇發生循環風,瓦斯員不知道,對瓦斯員罰款200元/次;

  第24條 采掘工作麵處於微風或無風作業而瓦斯員未製止的罰瓦斯員100元/次,瓦斯員製止過帶班長不聽製止繼續生產的,罰帶班長200元/次;

  第25條 甩掉“風電閉鎖”或“瓦斯電閉鎖”裝置的,一經查出,給予掘進隊組或采煤隊組300元/次的罰款;

  第26條 由於監控部門不負責任而造成的掘進工作麵“風電閉鎖”或“瓦斯電閉鎖”裝置不起作用,一經查明原因,給予責任隊組或責任人200元/次的罰款;

  第27條 局扇離底板高度不夠30CM,對掘進隊組罰款200元/次;

  第28條 風筒有破口、接頭不嚴密,手距接頭或破口0.1M處感到漏風的,發現一處對瓦斯員罰款10元/處;

  第29條 局扇無專人管理(掘進工作麵由瓦斯員管理),對責任隊組罰款100元/次;

  第30條 風筒出風口到工作麵的距離超過規定,罰瓦斯員50元/次;

  第31條 備用風筒(或回收舊風筒),不在指定位置存放到處亂扔,罰瓦斯員50元/次;

  第32條 故意損壞井下吊掛風筒,如割、撕、扯或用風筒搭建休息間,對破壞者罰款200元/次;

  第33條 不按時認真填寫局扇管理牌板者,對責任人罰款50元/次;

  第34條 風筒接設必須正反邊對接、吊掛平直且逢環掛、拐彎處設彎頭,異徑風筒要上過渡節。其中一項不合格,對責任人罰款50元/次;

  第35條 掘進工作麵局扇停風停電時,掘進隊班組長要及時在巷道口搭設柵欄和掛設警戒線。否則,對班組長罰款100元/次;

  第36條 掘進工作麵局扇停風停電時,班組長要及時將巷道內的電源全部切斷,並將人員全部撤出來。否則,對班組長罰款200元/次,並連帶跟班隊長100元/次;

  第37條 局部通風機風機接口處漏風的,對責任人罰款50元/次;

  第38條 對旋局部通風機啟用雙台或單台,必須由技術礦長、通風科長或瓦斯隊長決定。否則,發現私自啟用雙台或單台, 給予掘進隊組200元/次的罰款;

  第39條 掘進隊組需要倒換局部通風機主機和備機時,必須通知通風部門領導(技術礦長、通風 科長)。同時,由通風部門領導通知監控室,重新進行閉鎖設置。否則,一經發現不按程序進行倒換局部通風機的,則給予掘進隊組200元/次的罰款。

  第40條 掘進巷道每一次貫通後,掘進隊組必須向調度室彙報,由調度室通知部門領導( 技術礦長、通風 科長、瓦斯組長)。同時,由通風部門領導決定是否停止局部通風機運行或通知監控解除閉鎖裝置。否則,不按程序進行的,則給予掘進隊組或責任人200元/次的罰款。

  第41條 掘進工作麵局部通風機因故停風後,瓦斯員必須配合帶班長將工作麵的人員全部轍出來。同時,立即向調度室彙報,否則,對瓦斯員罰款100元/次。

  第42條 對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風停電時的,要查明原因,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同時給予責任人200元/次罰款。

  第43條 局部通風機主機和備機由掘進隊組負責每天切換試驗一次,並要有記錄可查。否則,一經查出,給予掘進隊組100元/次的罰款。

  第44條 局部通風機送風前,瓦斯員必須檢查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保證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否則,未檢查瓦斯就啟動局部通風機,給予責任人200元/次的罰款。

  第45條 局部通風機主機或備機,如有一台損壞時,必須立即回到機修車間進行修複,且5天之內必須予以恢複正常使用。否則,5天之內恢複不了,則給予掘進隊組200元/次的罰款;

  第46條 局部通風機帶病運行,一經查出,給予掘進隊組200元/次的罰款;

  第47條 局部通風機不得出現無計劃停風停電,否則,一經查出發生無計劃停風停電,給予責任人200元/次的罰款;

  第48條 局部通風機每半年檢修一次。否則,一經查出不按規定檢修的,給予掘進隊組200元/次的罰款;

  第49條 局部通風機一旦停風停電,瓦斯員必須及時向調度室彙報。否則,對瓦斯員罰款50元/次;

  第50條 掘進工作麵風機停風停電或風筒斷開,而瓦斯員不知道,則對瓦斯員罰款100元/次;

  (三)通風設施管理

  第51條 風窗斷麵確定後任何人不經通風科同意,不得隨意調節。否則,一經發現有人隨意調節風窗斷麵並查明原因後,給予責任人200元/次的罰款;

  第52條 進入臨時停工已設置柵欄警標的巷道內,發現一次,給予當事人500元罰款;

  第53條 同時打開兩道風門造成風流短路的,發現一次,給予責任人300元罰款;

  第54條 屆於通風設施工程質量問題,而造成風門、密閉等倒塌現象的,則給予通風隊300元的罰款;

  第55條 未經審批,無審批手續,私自拆除閉牆的,對責任人或責任隊組處以300元/次的罰款;

  第56條 密閉漏風、變形、脫皮,一經查出,發現一處給予通風隊50元罰款;

  第57條 密閉前後5米範圍內有雜物、淤泥、積水的,一經查出,發現一處給予分管區域隊組100元罰款;

  第58條 控製風流的通風設施(風門、風牆、風窗、風門聯鎖線等)一處不合格者,對通風隊罰款50元/處;

  第59條 風門不上連鎖、連鎖不起作用、不能夠自動關閉、無包邊、無襯墊者,一處不合格,對通風隊罰款50元/處;

  第60條 在第二回風巷作業時,有關施工負責人、監督人員沒有到位者,則罰責任人100元/次;

  第61條 密閉前柵欄有一處設置不符合通風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的,給予通風隊50元/次罰款;

  第62條 密閉前柵欄上未及時吊掛警戒牌和密閉管理牌的,發現一處給予瓦斯隊20元/處罰款;

  第63條 井下巷道物料堆放、設備存放影響通風斷麵的,一經查出給予責任組100元/次罰款;

  第64條 井下巷道隨便搭建休息點,而影響通風斷麵。一經查出給予責任人或責任隊組100元/次的罰款;

  第65條 密閉內有水的必須設反水池或反水管。否則,一經查出有一處未設反水池或反水管,罰通風隊50元/次;

  第66條 臨時閉牆厚度不得小於0.5米,否則,發現有一處不合格,罰通風隊50元;

  第67條 永久閉牆厚度不得小於1.2m(中間填土不小於50cm)。否則,發現有一處不合格,罰通風隊50元;

  第68條 閉牆掏槽深度不達30x30cm,發現有一處不合格給予通風隊50元罰款;

  第69條 行車風門或行人風門開閉不靈活。一經查出,對通風隊罰款50元/處;

  第70條 風橋上巷的斷麵不小於原巷斷麵的五分之四,坡度要小於30℃要,橋麵上成流線型。否則,第發現一處不合格,給予施工隊組200元罰款;

  第71條 閉牆裏巷道口距離超過50cm時,必須在閉牆前設置柵欄。否則,有一處不設柵欄,對通風隊罰款50元;

  第72條 人為破壞通風設施,被別人舉報者,對當事人罰款200元/次;

  第73條 調節風窗必須設在風門(閉牆)的上部(除客觀條件外),否則發現一處不合格,給予通風隊50元的罰款;

  第74條 私自拆除柵欄或損壞柵欄的一經發現,給予責任人100元/次罰款;

  第75條 撞壞風門、風機、風筒、管路的,對當事人罰款200元/次;

  第76條 過風門後不關風門者,給予責任人100元/次罰款;

  第77條 通風設施施工後,不及時清理剩餘物料,不清理現場環境衛生者,給予通風隊100元/次罰款;

  第78條 井下各地點的牌板由分管區域隊組負責管理,否則一經發現損壞的,隊組要按原價賠償;

  第79條 專用排瓦斯巷的柵欄上必須上鎖,否則,一經查出不上鎖的,罰責任隊組50-100元;

  第80條 密閉未進行“四斷”(斷道軌、斷電纜、斷水管、斷鋼帶網則),一經查出一處不合格,給予通風隊100元/處罰款;

  第81條 測風站前後10m範圍內不得堆放雜物、設備。否則,一經查出,給予區域分管隊組100元/次的罰款;

  第82條 柵欄搭設不符合《柳林縣通風設施細則》第31條規定,一經查出給予通風隊50元/處罰款;

  (四)瓦斯檢查管理

  第83條 瓦斯員空班、漏檢、假檢,發現一次罰款200元;

  第84條 瓦斯員脫崗、漏崗、早退,罰款200元/次;

  第85條 瓦斯員對自己所管轄檢查區域內的瓦斯積聚或瓦斯超限,以及共他有害氣體超過規定濃度時,瓦斯員不能及時發現,對瓦斯員罰款300元/次;

  第86條 當采掘工作麵風流中的瓦斯濃度超過1%時繼續作業,而瓦斯員未製止的罰瓦斯員200元/次,瓦斯員製止而帶班長不執行的罰帶班長200元/次,同時連帶跟班隊長100元/次;

  第87條 瓦斯員不按每月瓦斯巡回檢查圖表規定的地點、時間、內容進行檢查瓦斯的,則給予瓦斯員100元/次罰款;

  第88條 發現瓦斯員瓦斯檢查牌板、檢查手冊、循環圖標“三不對口”,罰款100元/次;

  第89條 瓦斯員不在指定地點交接班,罰款100元/次;

  第90條 瓦斯員酒後上崗,發現一次,對瓦斯員罰款100元。對檢身人員罰款100元。連帶瓦斯隊長50元。

  第91條 瓦斯員在變電硐室睡覺,發現一次罰款300元;

  第92條 瓦斯報表瓦斯員交接班雙方不簽字,一經發現,罰交接班瓦斯員各50元/次;

  第93條 瓦斯報表帶班長不簽字,一經發現,罰瓦斯員帶班長各50元/次;

  第94條 瓦斯員對所循環檢查區域內存在的通風設施重大隱患,如密閉倒塌、風門損壞、閉牆變形、漏風嚴重、風筒破壞等,不及時向通風部門或調度室彙報的,發現一次罰款50元;

  第95條 炮掘工作麵,瓦斯員不執行“一炮三檢”製度,罰款100元/次;

  第96條 炮掘工作麵瓦斯員、放炮員、帶班長不嚴格執行“三人聯鎖”製度,則分別對瓦斯員、放炮員、帶班長罰款100元/次。同時,連帶跟班安監員100元/次;

  第97條 瓦斯員在互相交接班時,上一班遺留下來的問題向下一班交代不清,則對交接班瓦斯員分別罰款50元/次。如交班瓦斯員將本班存在的問題向接班瓦斯員交待清楚,而接班瓦斯員不著手處理,則對接班瓦斯員罰款50元/次;

  第98條 瓦斯彙總表填寫錯誤,對填表人罰款30元/次;

  第99條 當日瓦斯報表、監控班報表不交回調度室會審,罰瓦斯組、監控中心各30元/次;

  第100條 瓦斯組長和監控中心主任每天必須認真審閱瓦斯報表和監控班報表(除特殊情況外),否則,罰款50元/次;

  第102條 瓦斯員對自己所管轄區域內的瓦斯牌板、甲烷傳感器牌板不在指定地點正確吊掛,一經查出,罰瓦斯員20元/處;

  第103條 瓦斯員所帶的瓦斯檢定器帶病運行的,比如儀器跑負、漏氣、黑基線不清等,一 經查出,對瓦斯員罰款100元/次;

  第104條接班瓦斯員開完班前會後,一路上互相逗留、拖拖拉拉,不按時進行交接班,一經查出,對接班瓦斯員罰款50元/次;

  第105條 瓦斯員不會檢查CO2濃度的,一經查出,罰款50元/次;

  第106條 瓦斯巡回檢查圖表填寫不規範的,則對瓦斯員罰款30元/次;

  第107條 瓦斯組長不認真給瓦斯員開班前會,一經查出,罰款50元/次;

  第108條 對剛恢複通風的掘進工作麵,瓦斯員未檢查瓦斯而私自組織生產作業的,則對掘進隊組罰款200元/次;

  第109條 瓦斯檢定器損壞或丟失,要按原價的80%進行賠償;

  第110條 便攜式瓦斯報警儀丟失或損失,按原價的80%進行賠償;

  第111條 瓦斯員在工作麵睡覺,一經查出,罰款100元/次;

  第112條 科隊長以上管理人員、安檢員、班組長、爆破工、電鉗工、安全檢測工等人員下井不帶攜式瓦檢儀,一經查出,則罰款30元/次;

  第113條 故意損壞或塗改井上下各種路標、牌板和探頭者,罰款300元/次;

  第114條 不按時填寫密閉瓦斯檢查牌,一經查出, 對瓦斯員罰款100元/次;

  第115條 因特殊情況,比如:有積水等原因,而不能正常巡回檢查瓦斯的,瓦斯員必須當班及時向通風隊彙報,否則一經查出,罰款100元/次;

  第116條 瓦斯員下井不帶瓦斯檢查棍和膠管,一經發現,罰款50元/次。

  第117條 瓦斯員回答不上來“一炮三檢”、“三人聯鎖放炮製”以及“瓦斯爆炸的三個條件”,一經發現,罰款50元/次;

  第118條 瓦斯員下井不帶上崗證和“特殊工種證件”複印件的,一經發現,罰款50元/次。

  第119條 檢查人員到了采掘工作麵,而不見瓦斯員在現場(除正常瓦斯巡回檢查外),一經查出,罰款50元/次。

  第120條 回采工作麵靠皮帶順槽一側,隅角懸頂麵積大、垮落不及時造成風流短路的,則對責任隊組罰款100元/次。

  第121條 瓦斯檢查牌、監控管理牌等填寫不認真、數據模糊不清的或數字填寫錯誤的,每發現一處罰瓦斯員或巡檢員20元/次。

  第122條 水泵、開關、絞車等機電設備附近,沒有及時吊掛瓦斯牌板,每發現一處,對瓦斯組長罰款30元。

  (五)瓦斯排放和巷道貫通管理

  第123條 排放瓦斯時“一風吹”者,一經查出,罰相關責任人200元/次;

  第124條 瓦斯排放回風流流經路線不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排放瓦斯的對相關責任人罰款200元/次;

  第125條 當巷道風流中瓦斯濃度未降到1%時進行送電,一經查出,對責任人罰款300元/次;

  第126條 不嚴格按貫通措施進行貫通的,一經查出,給予責任人或掘進隊組200元/次罰款;

  第127條 出現盲巷未及時設置柵欄或警標,一經查出,對相關責任隊組罰款100元/次;

  第128條 排放瓦斯不嚴格按規定,不執行措施者,對責任人罰款100元/次;

  第129條 排放瓦斯時,瓦斯員不隨時檢查回風流與全風壓風流彙合處的瓦斯濃度,對瓦斯員罰款100元/次;

  第130條 排放瓦斯時排放人員不聽從現場領導指揮的,對當事人罰款200元/次;

  第131條 貫通措施不到位或無貫通措施就進行貫通的,一經查出,給予掘進隊組100元/次罰款;

  第132條 兩個串聯工作麵排放瓦斯時,必須嚴格遵守排放順序,嚴禁同時排放。首先應從進風方向第一台局部通風機開始排放,隻有第一台局部通風機供風巷道排放瓦斯結束後,後一台局部通風機方可供電,依此類推。否則不按順序進行,一經發現給予責任隊組和責任人200元/次罰款。

  第133條 排放瓦斯後,由瓦斯員核實整個獨頭巷道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超過1%、氧氣濃度不低於20%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且穩定30min後瓦斯濃度沒有變化時,才可以恢複局部通風機的正常供風。否則,一經發現未按程序進行的,則給予相關責任人100元/次罰款。

  (六) 監測監控係統

  第134條 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甲烷檢測報警礦燈,每隔7天必須使用標校氣體和空氣樣,按產品使用說明書要求調

  校一次。否則,一經查出不按規定進行調校,對責任人罰款200元/次;

  第135條 每隔10天必須由機電科牽頭,監控中心、生產隊組配合對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和甲烷風電閉鎖功能進行測試一次。同時,在測試的前一天,必須通知調度室,並將測試記錄進行備案。測試完畢後,進行分析總結。對“風電閉鎖”或“瓦斯電閉鎖”裝置不起作用,要查明原因,並給予責任隊組300元/次的罰款;

  第136條 甲烷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頂梁、屋頂)不得大於30cm,距巷道側壁(牆壁)不得小於200mm,並應安裝維護方便,不影響行人和行車。否則,一經查出有一處不符合標準,給予責任人100元/處罰款 ;

  第137條 甲烷傳感器的報警濃度、斷電濃度、複電濃度和斷電範圍必須符合AQ1029-2007安全監控係統管理規範。否則,一經查出設置不符合AQ1029-2007管理規範,對監控中心主任罰款100元/次;

  第138條 采煤機、掘進機上的機載斷電儀,必須由使用隊組每10天送校驗中心進行標校一次。否則,一經查出不按規定時間標校的,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元/次;

  第139條 安全監測工、標校員、值班人員、巡檢員必須經過資質的部門培訓合格,並持證上崗。否則,未經過培訓就上崗,一經查出,給予負責人100元/次罰款;

  第140條 監控中心值班人員不認真填寫記錄或記錄填寫不實,一經查出,則給予值班人員30元/次罰款;

  第141條 掘進工作麵甲烷傳感器風筒傳感器移設不及時、不到位,由於探頭線接不及時造成的,則對監控中心罰款100元/次,如探頭線夠而瓦斯員不及時移設的,則對瓦斯員罰款50元/次;

  第142條 監控中心環境衛生差,一經查出,對值班人員罰款50元/次;

  第143條 調試不合格的儀器入井帶病使用,罰相關責任人50元/次;

  第144條 監控中心站值班人員脫崗、串崗,罰款50元/次;

  第145條 未經有關領導批準,讓閑雜人員進入監控中心的,一經查出,對值班人員罰款30元/次;

  第146條 井下監測設備出現故障,監測維護工必須及時處理,如有延誤時間造成不良後果的,則對當班監測維護工罰款100元/次;

  第147條 井下更換傳感器,監測工必須提前通知調度室、監控室及相關隊組。同時,傳感器更換好後,再次通知調度室。否則,不按程序進行,對監測工罰款100元/次;

  第148條 發現值班人員在主機上玩遊戲的,罰值班人員20元/次;

  第149條 因玩遊戲使係統軟件遭到損壞的,罰值班人員100元/次;

  第150條 當機房設備出現問題,不及時彙報通風科、礦調度、礦值班領導,導致處理不及時,罰責任人50元/次;

  第151條 因人為因素,造成監控設備損壞的,對相關責任人罰款200元/次;

  第152條 由於衝冼巷道造成甲烷傳感器故障、報警等罰責任人200元/次;

  第153條 監控係統發出報警、斷電、饋電異常信息時,中心站值班人員必須立即通知礦井調度部門,查明原因並按規定程序及時報上一級網絡中心。否則,不按規定程序進行,造成不良後果的,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並給予100元/次罰款;

  第154條 監控設備故障當班不能處理的,監測維護工必須向分管領導彙報。否則,一經查出未彙報,給予責任人100元/次罰款;

  第155條 監控係統出現故障,比如傳感器無信號、報警,分站不通等,而監控中心站值班人員不知道,則一經查出,給予值班人員100元/次罰款;

  第156條 井下甲烷傳感器出現報警或無信號,而區域瓦斯員不知道或3分鍾內不及時向調度室和瓦斯隊或通風科彙報的,則給予瓦斯員100元/次罰款;

  第157條 在處理監控設備故障時,監控維護工必須提前通知調度室和受影響的隊組。否則,一經查出不按程序進行,給予監控維護工100元/次的罰款;

  (七)綜合防塵管理

  第158條 衝洗巷道時噴頭對著電氣設備者,對責任人罰款200元/次;

  第159條 井下打眼必須采用濕式打眼,否則,一經發現幹式打眼的,給予相關責任人100元/次罰款;

  第160條 采掘工作麵無水不得進行生產作業,否則,罰責任隊組200元/次;

  第161條 采煤工作麵不開噴霧一錄不得進行生產,否則,一經查出,對采煤隊組帶班長罰款100元/次;

  第162條 不按規定設置防塵設施,灑水係統不完善,對相關隊組罰款100元/次;

  第163條 在防塵灑水管路上,缺少一個閘閥或一個閘閥不能正常使用、不靈活,罰相關隊組30元;

  第164條 工作麵無灑水管路,轉載點及機頭無噴霧,有噴霧而不使用,罰相關隊組或責任人100元/次;

  第165條 對分管區域內的巷道不定期衝洗,造成煤塵堆積的,一經查出,每發現一處給予分管隊組100元/處罰款;

  第166條 防塵管路安設不平直,吊掛不牢固,罰相關責任人50元/次;

  第167條 衝洗巷道時,衝洗瓦斯牌板或測風牌板等,造成牌板數據模糊不清的,對責任人罰款100元/次;

  第168條 人為損壞隔爆水袋,則對責任人罰款200元/次;

  第169條 煤塵衝洗不按周期進行的,則對責任隊組罰款100元/次;

  第170條 除塵風機不使用或使用不正常的,對責任隊組罰款50元/次;

  第171條 采掘工作麵割煤機內外噴霧不能正常使用或霧化不好。則一經查出,對責任隊組罰款100元/次;

  第172條 采煤工作麵的支架未安裝架間噴霧的,每架罰30元;架間噴霧開關不靈敏的每架罰10元;有噴咀而未接液管的每架罰20元;架間噴霧不良好,每架罰20元;

  第173條 井下各地點全斷麵水幕必須能夠正常使用且霧化效果好,每發現有一個噴咀堵塞或不霧化罰款10元;

  第174條 全斷麵水幕距工作麵距離、距回風口距離超過規定者,對責任人罰款50元/次;

  第175條 淨化水幕必須逆風流設置,並封閉全斷麵。否則,每發現一處水幕角度不對或不能夠封閉全斷麵,則給予責任隊組100元/處的罰款;

  第176條 各轉載點的噴霧必須用夾鐵或鋼筋條進行固定,否則,一經發現有一處不合標準,則給予責任隊組50元/處罰款;

  第177條 放炮前後工作麵30m範圍內不進行灑塵降塵,一經查出,給予班組長50元/次;

  第178條 放炮前後,不打開放炮噴霧或全斷麵水幕的,發現一次,給予班組長50元/次罰款;

  第179條 采煤工作麵進風順槽距工作麵50m範圍內必須設置一道全斷麵水幕;回風順槽距工作麵50m範圍內必須至少設置2道全斷麵水幕。否則,一經查出不按此規定設置的,則給予采煤隊組100元/次罰款;

  第180條 各順槽的淨化水幕、各轉載點噴霧設施的操作閥必須設置或用高壓膠管引接到人行道側。否則,發現一處不合格,對責任人罰款50元;

  第181條 掘進工作麵距工作麵50m範圍內必須安裝一道水幕,距工作麵回風口20-30m範圍安裝一道水幕;炮掘工作麵10-15m處必須設置一道放炮噴霧裝置。放炮時先打開噴霧裝置,噴霧時間不小於10min,炮前炮後煤(岩)頭必須灑水。否則,每發現一處不符此規定,對責任隊組罰款100元;

  第182條 主運輸大巷中,各轉載點、煤倉前5-10m範圍,必須安裝噴霧設施。否則,每發現一處不符此規定,給予相關責任隊組50元/處罰款;

  第183條 隔爆水袋的安裝與吊掛不符合《柳林縣通風設施細則》第147條規定的,則發現一處給予責任隊組50元罰款;

  (八)防滅火管理

  第184條 若發現在井下或井口房內從事電焊和噴燈焊接,無措施,沒有專人現場檢查和監督,私自作業罰責任隊組200元/次。同時,連帶井口檢身人員100元/次;

  第185條 在井下私自拆卸礦燈、自救器者,一經查出,對當事人罰款200元/次;

  第186條 井下炸藥、雷管必須分開存放在專用箱內並加鎖,爆破時放在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否則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元/次。

  第187條 井下所有工作人員必須熟悉井下避災路線,必須熟悉滅火器及自救器的使用方法,並熟悉自己工作區域內各種器械存放的地點,否則對當事人罰款50元/次;

  第188條 井下使用過的潤滑油棉紗、布頭和紙等,沒有放在有蓋的鐵桶內,或將剩餘或廢油灑在巷道和硐室內,一經查出,對相關責任人處以罰款50元/次;

  第189條 井上下所設置的所有滅火器要按規定定時進行檢查,失效的及時更換。否則,一經查出有失效過期的,給予責任隊組100元/次罰款;

  第190條 在井口房附近20米範圍內,若發現用煙火或火爐取暖,罰相關責任人50元/次;

  第191條 井下所有皮帶機頭、變電硐室、等地點,不按規定設置消防器材,一經查出,對責任隊組罰款100元/次;

  第192條 井下人員不帶自救器、安全帽、礦燈者,一經查出,給予當事人和檢身員各100元,送培訓中心進行學習。

  第193條 隔爆設施不按規定進行設置,則每發現一處,對通風隊罰款100元;

  第194條 隔爆水袋維護不及時,脫鉤、水量不足、煤塵大,罰有關責任人100元/次;

  第195條 入井工人穿化纖服裝者,發現一次,對當事人罰款20元/次;

  第196條 井口、硐室焊接不按專項措施執行者,罰相關責任人100元/次;

  (九)通風儀器儀表檢修標校管理

  第197條 瓦斯員使用瓦檢儀必須上班使用,下班交回。否則,一經查出連班使用的,給予瓦斯員50元/次罰款;

  第198條 井下故意損壞、私自拆開修理的罰當事人100元;

  第199條 儀器故障時,必須停止使用,帶病使用的,罰當事人100元/次;

  第200條 損壞嚴重或丟失儀器的按儀器價格的原價賠償;

  第201條 儀器儀表不按規定進行定時校正、檢修的,罰相關責任人 50元/次;

  第202條 測風儀表嚴禁劇烈撞擊和震動,否則罰責任人50元/次;

  第203條 標校人員做到校驗準確,誤差不超過規定範圍,否則,對標校人員罰款50元/次;

  第204條 標校人員不按時上下班,發現遲到、早退、脫崗、串崗,罰50元/次;

  第205條 確需報廢的裝置,未經領導批準,私自報廢的罰責任人100元/次;

  第206條 發現有私自進入標校室的無關人員,罰標校人員30元/次;

  第207條 標校值班人員不按規定填寫標校記錄,出現弄虛作假的,罰50元/次;

  第208條 發現在校驗室內吸煙的,做與標校無關的其它作業的,則對標校人員罰款50元/次;

  第209條 人為造成人員標識卡外表損壞的,按原價進行賠償;

  第210條 礦燈標校不及時、不合格者,對相關負責人罰款50元/次;

  第211條 入井不帶人員標識卡者,對當事人罰款30元/次;

  三、獎勵條例

  第1條 局部通風機管理到位,連續1個月內沒有出現一次無計劃停風停電,則月底由通風科負責考核,給予掘進隊組200元的獎勵,此獎勵月底兌現;

  第2條 發現瓦斯超限、瓦斯燃燒、火災等重大隱患,並能及時彙報及現場積極處理者,則給予當事人100元獎勵,此獎勵月底兌現;

  第3條 瓦斯員能夠盡責盡職,嚴格執行瓦斯檢查製度和各項規章製度,一年內沒有出現一次違章。剛年底由通風科負責考核,給予相關瓦斯員500元的獎勵。

  第4條 掘進工作麵“三專兩閉鎖”和“故障閉鎖”使用正常,且連續1個月內沒有出現任何問題的,則月底由通風科負責考核,分別給予掘進隊組和監控中心300元的獎勵,此獎勵每月月底進行兌現;

  第5條 各隊組分管區域內的煤塵、環境衛生清理到位,且連續1個月內沒有檢查提出任何問題的,則月底由通風科負責考核,給予相關隊組200元的獎勵;

  第6條 每月由通風科負責對瓦斯員進行全麵考核,並對三班瓦斯員進行評比打分,對每班得分最高者,則給予100元的獎勵,此獎勵在每月通風安全例會上兌現。

  瓦斯抽放管理製度

  瓦斯抽放司機檢查製度

  第一條 瓦斯抽放設備檢查時,必須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煤礦瓦斯抽放規範》、《本安體係數檢查標準》有關規定執行檢查。

  第二條 瓦抽隊負責所有抽放設備的檢修、維護和日常管理工作,並按要求建立相應的瓦斯抽放設備檢查台賬。

  第三條 瓦抽隊必須安排專人每旬對抽放設備進行一次檢查、維護,並按要求填寫設備檢查台賬,確保設備正常運轉。

  第四條 瓦抽隊黨政技領導和技術員必須每半月對瓦斯抽放設備進行一次全麵巡視檢查,並建立相應的瓦斯抽放設備檢查台賬,在檢查完畢後按要求填寫檢查記錄。

  第五條 泵站司機每班三次必須對所有泵站抽放設備進行巡視檢查,並做好相應的檢查記錄。

  第六條 泵站司機必須每小時對抽放負壓、瓦斯濃度、流量、溫度等進行檢查,並做好相應的巡視檢查記錄。

  第七條 安監科、通風科、機電科每月必須組織對抽放設備進行一次專項檢查、檢驗,以確保設備可靠運行。

  第八條 瓦斯抽放泵每運轉15天必須按要求進行倒機,確保備用機正常使用。

  第九條 瓦抽隊在開啟抽放泵時,必須對抽放泵及電器設備進行檢修,在檢查合格後方可開啟抽放泵。在抽放泵開啟時泵站司機必須隨時觀察泵的運轉情況,發現異常情況要立即將抽放泵倒到備用泵上,並向隊值班領導、礦調度和通風調度彙報。

  第十條 瓦斯抽放泵在停用後,必須按要求對抽放設備進行檢修、維護,確保設備正常運轉。

  第十一條 瓦抽隊使用鑽機前,必須按要求對鑽機設備進行檢修、維護,確保鑽機使用正常。

  第十二條 通風科必須按要求每周對瓦斯監測設備進行檢驗及調試,並建立相應的瓦斯調校記錄。在按要求調試完畢後按要求填寫調校記錄。

  第十三條 新投入的抽放設備在投入使用前,必須由機電科牽頭組織使用單位及相關科室組織驗收,驗收前必須對抽放設備進行試運轉,試運轉正常後按規定辦理交接班手續,在交接班手續辦理完畢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條 瓦斯抽放設備檢驗、檢修和運行必須按機電設備有關管理製度執行。

  第十五條 瓦抽隊必須按要求建立瓦斯抽放設備檢查、檢驗、檢修製度,在設備運轉時必須按要求進行檢查。通風科和機電科在檢查過程中如果發現瓦抽隊沒有按要求對抽放設備進行巡回檢查和填寫記錄的,對相關責任人及黨政技、各罰款500元。

  第十六條 瓦斯抽放設備在使用及運轉過程中,如果沒有按要求進行檢修,導致抽放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對瓦抽隊罰款2000元。

  第十七條 瓦斯抽放設備運轉及使用過程中,如果發現抽放設備出現異常,沒有及時彙報,導致抽放設備停運轉的,對瓦抽隊罰款2000元

  抽放設備停、運行聯係製度

  第一條 抽放設備停、運行前,瓦抽隊必須按要求上報抽放設備停、運單和抽放設備停運安全技術措施。經通風科、機電科、安管科、調度室、物業公司、炭黑廠、通風副總審核簽字,總工程師同意後方可停泵。

  第二條 抽放設備停用期間,必須按抽放設備停、運單和安全技術措施執行。在抽放設備停運期間,如果影響民用,必須通過媒體和通知向居民通知。在恢複供氣前,必須再次通過媒體和通知向居民再次發出通知,方可供氣。

  第三條 抽放設備運轉過程中,如果突然停泵,泵站司機要立即啟動備用抽放泵,並及時向隊值班領導、礦調度室和通風調度彙報,由隊值班領導聯係維修工、調度室聯係機電科,在最短的時間內同時到達抽放泵站,查明原因並處理。調度室在接到泵站司機電話後,如果影響民用和工業用氣,要立即聯係物業公司、炭黑廠和宣傳科,由物業公司和宣傳科通過媒體和通知向廣大居民通知,做好停運氣期間的防範工作。

  第四條 抽放設備開啟前,瓦抽隊必須按要求對抽放設備進行檢修、維護,並按要求填寫設備開啟通知單,開啟通知單在各單位同意簽字,經礦總工程師同意後,方可按要求開啟抽放泵。在開啟抽放泵前必須編寫安全技術措施,在經礦總工程師同意後, 方可按措施要求進行聯係和操作。

  第五條 抽放設備開、停運前,瓦抽隊現場負責人必須用電話通知礦調度室和通風調度,由調度室通知相關單位。相關單位在接到電話後確保本單位無任何問題後,彙報給調度室,再由調度室通知瓦抽隊,瓦抽隊在接到開、停用泵命令後,方可開、停用泵。

  第六條 瓦斯抽放設備停運期間,瓦抽隊必須按要求編寫《安全技術措施》和《抽放設備 開停泵聯係單》。在抽放設備停運期間,如果沒有按要求操作的,對黨政技各罰款500元。

  第七條 瓦斯抽放設備停運期間,瓦抽隊必須按《抽放設備聯係單》和《安全技術措施》執行,在抽放設備停運期間,如果沒有按規定的時間進行,擅自推遲和延長時間的,對瓦抽隊黨政技各罰款500元,對其相關責任人罰款500元。

  第八條 瓦斯抽放設備停用聯係期間必須按《抽放設備停、用聯係製度》執行,如果不按其執行的,對其責任人罰款1000元。

  抽放工程質量驗收製度

  第一條 抽放工程質量驗收必須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瓦斯抽放管理規範》、《神華寧煤集團瓦斯治理暫行規定》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條 瓦斯抽放工程設計必須依照《神華寧煤集團瓦斯治理暫行規定》要求,設計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後,瓦抽隊嚴格按設計要求組織施工,並按要求編製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條 抽放管路敷設時,瓦抽隊必須嚴格按設計要求和質量標準敷設,敷設完畢後由瓦抽隊通知通風科、機電科、安監科、生產科、調度室、瓦抽隊等相關單位進行驗收,驗收時按照抽放設計和質量標準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由瓦抽隊上報驗收單,經相關科室及礦總工程師簽字同意後,方可投入使用。對不符合設計標準的應重新鋪設直到合格為止。

  第四條 瓦斯抽放鑽場施工時,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抽放鑽場設計和質量標準要求施工。施工完畢後,由生產科牽頭,組織通風科、安監科、調度室、瓦抽隊相關單位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條 瓦斯抽放鑽孔施工中,交接班時必須按要求填寫現場交接班記錄,並將當班詳細情況向下班彙報。在施工中當班負責人必須每班三次向通風科進行彙報,彙報當班鑽孔施工情況及鑽孔進尺情況,並按要求填寫鑽孔施工原始記錄。如果不按要求進行彙報和填寫施工原始記錄的,對現場負責人罰款500元。

  第六條 瓦抽隊在每班交接班時,必須按要求填寫現場施工牌板,牌板必須按要求填寫清楚。瓦抽隊管理人員和通風科要進行監督檢查,在檢查中如發現,現場交接班施工牌板沒有按要求填寫的,對現場負人罰款300元;填寫不清楚的對現場負責人罰款100元。

  第七條 瓦斯抽放鑽孔必須嚴格按設計要求施工,施工中不得隨意更改設計。施工中,若遇地質條件變化或出現其它特殊情況,需要對鑽孔設計位置、數量、深度或角度進行調整時,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必須與通風科聯係。經通風科、地測科現場確認,確實需要調整和改變鑽孔參數時,由通風科對設計參數進行變更,施工單位按設計變更後的參數進行施工。在施工中如果私自調整鑽孔參數或不按設計要求施工的,此鑽孔數不予以驗收,並對當班負責人罰款1000元。

  第八條 瓦斯抽放鑽孔施工中,如果出現抱鑽、塌孔等現象,無法繼續鑽進,瓦抽隊現場負責人必須通知通風科、地測科,由通風科和地測科現場確認。確認後如果確實無法繼續鑽進的,驗收時對鑽孔進尺小於設計進尺1/3的,不計入驗收考核進尺,並要求重新補打,補打完畢後按要求進行驗收。

  第九條 瓦斯抽放鑽孔驗收時,必須對其封孔長度進行驗收。驗收時封孔長度應不小於設計封孔長度,且鑽孔周圍嚴密不漏氣。驗收時如果發現沒有按設計要求進行封孔,且封孔長度達不到設計要求的,對瓦抽隊現場負責人罰款500元,對技術副隊長和技術員罰款200元。

  第十條 瓦斯抽采鑽孔驗收時必須由安監科、通風科、瓦抽隊現場驗收,驗收時以實際退出的鑽杆數為準,驗收後必須現場簽字。驗收時如果鑽孔對達不到設計要求的,不予以驗收,並要求瓦抽隊重新補打。

  第十一條 瓦斯抽放鑽孔驗收,其鑽孔傾角充許範圍為±1,當鑽孔進尺小於實際進尺1/3,鑽孔傾角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驗收。

  第十二條 瓦斯抽放鑽孔驗收中,驗收人員要認真填寫驗收記錄,在檢查中如、發現驗收員,弄虛作假,不認真填寫的,對當事人罰款500元。

  第十三條 瓦斯抽放鑽孔驗收時,驗收單必須一式二份,瓦抽隊一份、通風科一份。驗收完畢後,瓦抽隊技術副隊長要認真審核鑽孔驗收情況,並將鑽孔施工台賬,施工原始記錄和驗收單按要求裝釘在一起,每月21日將鑽孔實際完成情況報到通風科,通風科按原始驗收單進行審核,審核中如果發現鑽孔與現場驗收單存在誤差,對瓦抽隊技術員罰款200元,對技術副隊長罰款300元。

  第十四條 瓦斯抽采鑽孔驗收時,如果沒有按要求設置測流孔,或沒有按要求填寫技術牌板,對瓦抽隊黨政技各罰款500元,並對測流人員和技術員各罰款200元。

  第十五條 瓦抽隊鑽孔施工時,必須按要求填寫鑽孔原始記錄,並做好相應的鑽孔施工台賬,每月由瓦抽隊技術副隊長進行審核,審核完畢後於22日將鑽孔原始記錄、鑽孔施工台賬和鑽孔驗收單報到通風科,由通風科進行審核,審核中如發現驗收單與現場施工記錄、台賬不符的對瓦抽隊技術員罰款200元,技術副隊長罰款300元。

  第十六條 瓦斯抽放其它工程質量驗收,必須嚴格按設計要求和質量標準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按要求填寫驗收單,對於不符合設計標準的,不計入抽放工程完成任務工程量。

  第十七條 瓦斯抽放量和抽放鑽孔檢查製度

  ㈠檢查考核標準

  1.每年按要求編製年度實施計劃,並按要求編製年度抽放鑽孔量和抽放鑽孔進尺。

  2.每月根據集團公司下發的年度計劃和采掘接續安排,合理編製下月的抽放量和抽放鑽孔進尺計劃。

  3.每月抽放量和抽放鑽孔進尺根據當月的抽放量和抽放進尺計劃進行考核。

  ㈡檢查考核製度

  1.通風科每月根據年度抽放鑽孔進尺計劃和采掘接續安排,合理下達當月抽放鑽孔進尺和抽放量,並上報企管科,企管科按考核要求對當月實際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2.當月抽放鑽孔進尺按現場實際驗收單累計為準,並嚴格按驗收管理製度進行考核驗收。

  3.當月如不能按要求完成鑽孔進尺和抽放量的,如有特殊情況時,瓦抽隊必須未按要求完成原因,並經通風科和總工程批準後,可不進行考核。如果因隊和個人原因造成抽放量和抽放鑽孔進尺完不成的,除按績效考核外,並按集團公司下發的獎罰辦法進行處罰。

  4.每月由瓦抽隊上報實際鑽孔進尺數和抽放時,由通風科按實際驗收單和抽放監測日報進行驗證,如發現上報的鑽孔進尺數、抽放量與實際數據不符,對黨政技各罰款500元。

  5.瓦抽隊每月要定期組織召開瓦斯抽放分析會,分析當月鑽孔施工情況、預抽情況、瓦斯抽放量完成情況,並安排下月施工任務。通風科每季要組織召開抽放分析會。

  6.瓦抽隊必須建立完善瓦斯抽放係統檢查考核製度,確保抽放係統正常運行,保證按計劃要求完成鑽孔工程量和抽放量。

  抽放瓦斯基礎參數定期檢測、檢驗製度

  第一條 鑽孔瓦斯抽放基礎參數測定包括鑽孔負壓、流量、濃度。並按要求配備專職的測流人員。測流人員測試前,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操作。

  第二條 測流工每天測流前,在地麵必須對檢測的儀器、儀表(壓差器、壓力表、取樣器、瓦檢儀、多功能參數測定儀)進行檢驗、檢查,確保儀器、儀表使用正常。

  第三條 測流工下井測流前,首先檢查鑽場周邊環境和係統運行情況,在確認鑽場無安全隱患和係統正常運行的情況下, 方可嚴格按照測流程序進行測定。

  第四條 測流工測流時要求每旬對鑽孔參數進行測定,測流時必須按要求攜帶儀器、儀表和記錄筆,要求每測完一個孔,記錄一個數據,並按要求填寫測定記錄和技術牌板。

  第五條 為了合理確定鑽孔抽放效果,要求每施工完一個鑽孔,及時測定鑽孔參數,以檢驗鑽孔抽放效果。

  第六條 每次測完鑽孔參數後,要將測定的參數記錄本交與隊技術員或技術副隊長,由技術員進行審核、檢驗、分析,發現鑽孔參數變化較大時,要重新安排測流工重新測定。

  第七條 測流工測定參數時,如發現鑽孔(鑽場)負壓、流量、濃度變化較大時,要及時彙報給隊值班領導和通風調度,隊值班領導要及時安排人員下井察明原因。

  第八條 測流工測流時要嚴格按照操作程序操作,並按要求及時認真填寫測流手冊和技術牌板的。

  第九條 測流工必須按要求填寫測流記錄和測流牌板,通風科要定期對測定參數進行檢查、檢驗,若發現一處測流數據與實際測定數據不符,對測流工和技術副隊長、技術員各罰款200元。在檢查中如發現沒有按要求設置測流孔或閥門關閉停抽,測流人員仍然記錄,對測流人員給予300元的罰款,對技術員和技術副隊長各罰款200元。

  第十條 測定完鑽孔參數後,瓦抽隊技術員每月要對鑽孔抽放效果進行分析,分析鑽孔施工後對此區域的抽放效果,並有每月抽放效果分析總結,分析完後由技術副隊長進行審核。審核完畢後必須在每月的26日時報到通風科,由通風科抽放技術員和主管副科長進行審核分析,以便為今後鑽孔施工提供合理的依據。

  第十一條 為了保證抽放監測、監控係統監測數據的準確性,要求泵站司機每1小時對抽放負壓、濃度、流量進行檢查,檢查中如發現濃度、負壓、流量變化較大時,要及時彙報隊值班領導和通風調度。

  第十二條 為了保證抽放監測係統正常運行,通風科監測隊每周(7天)測定一次,並做好調校記錄。檢查中如果沒有按要求調校,或調校沒有按要求記錄的,對主要負責人罰款300元。

  第十三條 為了保證監測監控係統監測數據計量的準確性,要求瓦抽隊領導和技術員每天對監測日報進行分析審核。審核中如果負壓、濃度、流量突然升高或降低,在報表內要及時進行分析,並按要求對抽放量進行核減。審核完畢後第二天17:00之前送到通風科調度室,由通風科審核,審核中如發現一次錯誤,對瓦抽隊審核簽字人給予500元的罰款,並按要求重新上報。在上報監測日報時,如果不能按規定時間內上報,對瓦抽隊黨政技和泵站司機各罰款300元。

  第十四條 每一個采麵回采前,必須對其抽放基礎參數進行檢測和檢驗,為工作麵回采時瓦斯治理提供合理的依據。

  第十五條 抽放瓦斯基礎參數測定要符合《煤礦瓦斯抽放管理規範》、《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要求,並按規定對參數進行檢驗。

  抽放瓦斯效果檢驗製度

  第一條 瓦斯抽放效果檢驗嚴格按照《煤礦瓦斯抽放管理規範》、《瓦斯抽采基本指標》、《神華寧煤集團瓦斯治理暫行規定》檢驗。

  第二條 采用穿層鑽孔、順層鑽孔預抽煤層瓦斯時鑽孔濃度、負壓、鑽孔量必須符合《神華寧煤集團瓦斯治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和《煤礦瓦斯抽放管理規範》第八條規定。

  第三條 采用高位抽放巷、地表鑽孔抽放、引排風機抽放、尾排抽放等多種抽放方法時,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瓦斯抽放管理規範》規定,天天要對其抽放濃度、負壓、流量進行測量,以檢驗其抽放效果。

  第四條 采煤工作麵回采前,抽采率、噸煤鑽孔量必須按照《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規定進行檢驗,在檢驗抽采指標達標的情況下方可進行回采。

  鑽孔、鑽場檢查管理製度

  第一條 鑽場的布置應免受采動影響,避開地質構造帶,便於維護。鑽場施工時嚴格按《神華寧煤集團瓦斯治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八條布置,施工時嚴格按標準施工,驗收時必須按工程施工質量標準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條 放水工每班、放水前必須首先檢查鑽場,檢查鑽場周邊頂板支護情況、鑽孔閥門開閉情況、抽放膠管堵塞和漏氣情況。在檢查無誤後,方可按操作規程要求操作放水。

  第三條 測流工每班測流前,必須首先檢查鑽孔抽放情況、鑽孔閥門開啟情況、鑽孔周邊密封情況,鑽孔周邊和連接處是否存在漏氣。在檢查完畢確定無誤後,方可按測流程序操作測流。

  第四條 瓦抽隊黨政技和技術員必須定期對抽放鑽場、鑽孔進行檢查。檢查鑽場文明衛生、抽放管路、鑽場牌板、鑽場放水情況、鑽場閥門開啟情況,鑽場負壓、鑽孔連接密封情況。並按要求建立相應的瓦斯抽放設備檢查記錄,記錄包括鑽場、鑽孔、抽放管路和井下抽放係統運行情況。

  第五條 通風科要定期組織對抽放係統進行全麵檢查,檢查抽放管路、抽放鑽場、抽放鑽孔。

  第六條 檢查中如果發現鑽場放水不及時,對放水工罰款100元,對瓦抽隊主要負責人罰款200元。

  第七條 檢查中如果發現測流牌板數據一處填寫錯誤,對測流工罰款100元,對技術員罰款100元,對主要負責人罰款200元。

  第八條 檢查中如果發現閥門私自關閉或將閥門人為調小,降低負壓的,對放水工罰款300元,對瓦抽隊罰款1000元。

  第九條 檢查中如果發現放水閥門打開,常流水的,沒有按要求操作的,查出一次對放水工罰款300元,對主要負責人罰款500元。

  第十條 檢查中,鑽場文明衛生差、鑽場設備和材料碼放零亂、擺放不整齊的對當班主要負責人和隊主要領導各罰款200元。

  第十一條 檢查中,鑽場集氣管、放水器各鑽孔連接處沒有按要求設置的,對瓦抽隊罰款500元。

  第十二條 在檢查中如果發現鑽孔施工時沒有按要求填寫交接班記錄和鑽孔、鑽場施工管理牌板的對當班現場負責人罰款300元。

  第十三條 檢查中如果發現鑽孔周圍一處漏氣的對瓦抽隊主要領導人罰款200元。

  第十四條 檢查中如果發現鑽孔連接處一處漏氣或沒有按標準進行捆綁和綁紮的對瓦抽隊主要負責人罰款200元。

  第十五條 檢查中如果發現鑽孔沒有按要求封孔的,封孔質量差,沒有按要求設置閥門和測流孔的,對瓦抽隊罰款1000元。

  第十六條 檢查中如果發現鑽孔連接時沒有按標準進行連接(如膠管變形、聯接處打死彎、有積水等),對瓦抽隊罰款1000元。

  第十七條 檢查中如果發現放水孔螺絲不能按要求開啟,放水工放水沒有填寫記錄的對放水工罰款300元,如果放水有記錄並向隊領導反映,沒有處理的對隊領導各罰款500元。

  第十八條 檢查中如果發現測流孔閥門不能按要求開啟,測流孔螺絲鏽死的,測流工手冊還有測定數據的,對測流工罰款300元,對技術員罰款300元,對技術副隊長罰款500元。

  第十九條 檢查中如果發現放水閥門和各連接管閥門不能按要求開啟的,對瓦抽隊主要負責人罰款200元。

  第四部分 機電設備管理製度

  機電設備管理製度

  1、新到設備必須經機電科指定人員嚴格驗收後方可入庫,技術資料由機電科統一保管。設備、電纜、工具、鋼管,由機電科實行卡、牌板、圖板、編號、檔案管理,未經機電科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其他單位和個人無權使用、調拔和外借。否則按有關規定罰款。

  2、各使用單位要有專人負責,建立設備保管手冊,使用單位對本單位所有設備的安裝運轉、維護、中修、小修、完好負直接責任;使用單位對設備實行包機責任製全麵負責,並掛牌注明包機人。在用設備與備用設備均按完好標準管理,閑置設備由本隊設備管理人員填寫出井登記表後,由運輸隊運出,交機修車間回收,不得在井下放置長時間無人管理,否則嚴加處罰。

  3、設備下井使用時,使用單位要到機電科辦理審批手續,否則不準下井。機電設備、材料、工具等的領用統一由機電科審核,分管領導審批。

  4、設備驗收合格後,貼上“防爆合格證”方可下井。各種設備均分類編號、上帳,注明其規格性能、驗收日期等有關資料並在設備上掛責任牌。

  5、需要在井上拆卸、下井再組裝的設備,隊組安裝完畢後,未經機電科驗收,不準投入運行。凡出庫後投入使用的設備,都由使用單位負責管理,機電科負責監督。

  6、更換的設備需交舊領新,更換設備時要隨時在本隊的“設備管理手冊”上和機電科共同的雙方帳上進行互相簽字。閑置設備要在五天內交回回收庫(指大件)並由科內分管人員開“驗收證”,回收設備由接收單位出示回收票,交機電科。然後辦理銷帳手續,否則按有關規定給予罰款。

  7、設備在交回時不準缺少零部件,若有缺件,按該件進價進行處罰。

  8、各使用單位要搞好設備的平時維護保養,認真執行定期檢查計劃,及時按照檢修周期對設備進行更換、檢修、保養。機電設備的小修由使用單位負責,中修、大修由機修車間負責。

  9、設備需要調配或移交它隊使用、隊組之間的設備調動,有關單位必須要及時在機電科辦理調拔移交手續,在台帳上注銷。

  10、各使用單位的設備必須保持完好狀態,放置在安全或無積水地點,擺放要整齊。

  11、設備由於使用不當、維護不好或其它原因造成損壞,使用單位要填寫事故報告單報機電科,由機電科組織事故單位,查清事故原因,根據情節輕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12、各使用單位的設備實行包機製,並掛牌注明包機人。

  13、每月22日,由機電科召開一次全礦安全工作例會,機電隊負責人和機電工、維護工均應按時參加,不得缺席(否則缺一次罰款50元,機電隊長缺一次罰款100元)各隊機電隊長在會上彙報機電工作情況與設備運行情況。

  14、新舊工作麵接替生產時,設備要做到清舊帳,建新帳。

  15、全礦機電設備每月變動情況、存在問題,機電科每月要以書麵形式向主管領導彙報。

  16、刮板輸送機、皮帶嚴禁運輸煤炭以外的東西,特殊情況必須通過主管領導和機電科的審批。否則按規定給予罰款,造成人員及設備事故都由其單位負責。

  17、刮板輸送機、皮帶司機未接到機電科通知,有權對運輸煤炭以外的物件進行停機。否則按規定給予罰款,罰款由違章單位付給。

  電纜管理製度

  1、全礦電纜由機電科電纜組統一管理,負責對電纜的出庫、回收、修補、調配、建帳和掛牌及編號等工作。

  2、領取電纜時機電科要按電纜選擇計算方法進行承載能力驗算,不驗算不準下井。各條電纜兩頭包紮標誌牌,並說明規格、型號、長度,無標誌牌不準入井。

  3、電纜入井必須持機電科的“電纜入井證”。否則不準入井。

  4、電纜懸掛,要根據巷道、硐室、井筒支護和傾斜度,按《電纜敷設標準》施工作業。

  5、新安裝采區工作麵時電纜要作計劃,根據電氣設備布置的規格數量發放,經機電礦長、機電科長簽字後方可領用。拆除不用的閑餘電纜及時回收銷帳,更換電纜一律執行交舊領新製度。

  6、因工作麵采完回收的電纜及時交回回收庫,經電纜組檢查核對。若有電纜丟失、損壞對責任單位進行處罰。

  7、庫內電纜的保存,要按類型排放整齊。

  8、電纜一般不準外借,特殊情況需經主管領導和機電科長簽字,方準借出。

  9、井下嚴禁用鋁芯和可燃性電纜。

  配件管理製度

  1、配件管理必須做到:科學管理,合理使用,質量可靠,渠道正規,計劃購置,信息靈敏,庫內無積壓,帳物相平衡。

  2、機電科負責全礦機電設備配件的采購計劃的編製、配件的驗收工作。

  3、配件合同必須由主管和分管科長簽字,負責年計劃的編製,正常生產需用配件的購置和專項工程的配件購置。

  4、配件管理員要熟悉全礦機電設備的結構性能,經常深入實際,了解職工意見,保證配件的進貨質量。新到配件的組織驗收,掌握庫存情況。

  5、煤炭生產專業設備配件,必須從專業廠家和省煤炭廳定點廠家進貨,特別是防爆配件嚴禁從無防爆合格證廠家購進。

  6、嚴把配件質量關,如發生因配件質量低劣,造成機電事故和人員傷亡事故,嚴重影響生產,要對配件保管及配件驗收人員按情節輕重給予罰款或行政處分。

  7、機電科要掌握全礦機電設備配件消耗情況,考核和製訂配件消耗定額。

  8、提取配件時必須執行交舊領新製度,不交舊不發新。

  9、配件一般不外借。特殊情況一般配件借出由科長簽字;主要配件借出由主管礦長簽字,無領導簽字,任何人不準借出。出庫後未使用完的配件及時辦理退庫手續。

  10、配件的報廢由配件管理員提出報告,機電科組織鑒定、領導審批。

  11、分管配件管理員要做好圖紙資料的收集、整理、保存工作。

  防爆檢查管理製度

  1、防爆電氣設備的檢查,必須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和省廳《關於防爆電氣設備檢查的補充規定》及我礦製訂的《機電設備管理考核評比細則》進行。

  2、防爆員對井下供電係統、防爆設備、三大保護、電纜、局扇、風電閉鎖、瓦斯電閉鎖等實行監督檢查,查出的問題以三定表的形式通知有關單位限期整改。

  3、防爆電氣設備無論在礦井任何地方安裝使用,均按防爆設備檢查和維護。

  電氣試驗製度

  1、礦井或采區應有專人負責低壓電氣設備和高壓配電裝置過電流保護裝置的整定和管理工作,機電科要加強對此項工作的檢查和指導,要作好對機電維修工和負責整定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

  2、新投產的采區,在做采區供電設計時,應對保護裝置的整定值進行計算、校驗,機電安裝工按設計要求進行安裝、整定、調整。當電氣設備涉及的電網及負荷狀況發生變化時,專管人員應及時進行計算,經電氣技術人員審批後,由專職的電氣維修工調整。

  3、運行中的電氣設備的保護裝置,由電氣維修工負責定期檢查,如發現有誤動作或整定值選擇有差錯時,應及時查明原因,由電氣技術員或礦井主管電氣的負責人根據實際情況作必要的改動,其它人員不得任意變更。

  4、機電科應具備有實際的供電係統圖板(或計算機輔助管理係統),其上注明電氣設備的型號、容量、電纜線路規格、長度、短路電流整定值和保護裝置的整定值。此圖板由機電科負責管理並隨時修改補充。各運行維護單位也必須建立相應的供電係統圖板。

  5、為了便於檢查,設備應掛標誌牌,牌上注明設備的編號、型號、整定值、兩相短路電流值、整定日期、用途、使用單位及維護人。

  6、高、低壓開關在機電修理車間檢修完後,必須對其保護裝置進行校驗,使之符合要求,以便在井下使用時,可以根據其刻度正確地調整。

  7、各類開關設備及單獨保護器,在入井前應由專職的、經縣有關部門考試合格的電氣設備防爆檢查員檢查其電氣保護及防爆安全性能,取得合格證後方可入井。

  8、開關在井下使用超過6個月時,應對其過流保護裝置進行一次檢驗和調整。

  9、使用中的防爆電氣設備的防爆性能檢查,由機電科組織每月檢查一次。配電係統繼電保護裝置檢查整定,每半年進行一次(8月、2月),負荷變化時及時整定。

  10、主要電氣設備的絕緣電阻檢查,由使用單位每半年檢查一次(8月、2月)並作記錄,交機電科。固定敷設電纜的絕緣和外部檢查,由使用單位每季一次。移動式電氣設備的橡套電纜絕緣檢查,由使用單位每月檢查一次。

  11、接地網接地電阻測定,由機電隊每季測定一次。新安裝的電氣設備絕緣電阻和接地電阻測定,投入使用前,由安裝單位負責測定。

  12、入井電纜每年進行一次測定試驗和進行一次直流耐壓試驗,如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機電幹部上崗製度

  1、幹部上崗製是實行領導和技術人員、工人共同管理好機電設備的重要措施,有關人員要嚴格執行。

  2、幹部上崗要仔細檢查司機是否執行各項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落實安全措施。

  3、對設備運行和各項記錄要勤過問,並聽取當班工作人員關於設備運行和檢修情況的彙報。

  4、抓好現場薄弱環節的關鍵工作,檢查崗位人員的出勤狀況,勞動紀律,環境衛生等。

  5、對於違反規程和脫崗人員應及時做出處理,不得包庇遷就。

  設備的潤滑管理製度

  1、全礦機械設備潤滑統一由使用單位管理,油脂管理員負責製定潤滑周期、選擇潤滑材料、保管、領用、發放、節約和再生等管理工作。機電科專人負責監督。

  2、各使用單位,嚴格按照各機械設備的維護、保養,製定潤滑周期表。

  3、嚴格按機械設備的說明書提供的油脂類別,定購、領用、加注、存放、回收,進行合理潤滑。

  4、嚴格按照機械設備的說明書提供的注油部位、注油方法,規定操作規程,並負責貫徹執行。

  5、定期換油時將廢油及時交回庫房,經技術鑒定是否有再生利用價值,潤滑油的存放、加注、操作不當,對責任單位進行處罰。

  6、庫房的油脂及下井備用的油脂,要按類型編號、排放整齊。

  7、機械設備的潤滑管理,使用單位必須做到五定“定點、定油、定量、定時、定人”原則。

  機電隊考核製度

  1、按礦上統一安排,嚴格執行上下班製度,堅決杜絕遲到早退。

  2、嚴格執行請銷假製度,無故不到一天,扣兩天工資。

  3、嚴格履行崗位職責,對職責範圍內要做到胸有成竹,若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將調離崗位。

  4、具體工作中按照機電管理製度行使權利,杜絕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章操作。

  5、防爆檢查方麵,必須按原則把關,不徇私情,否則對檢查人員進行處罰。

  6、對領導臨時指派的任務,迅速按要求完成,不得無故推諉。

  7、對修理車間,必須保證檢修質量,對不合格產品實行責任追究製。

  機修車間管理製度

  1、請銷假製度

  ⑴職工有事必須提前寫請假條,一天以上由機電科長和分管領導審批,一天以內車間主任批準。

  ⑵假期期滿必須銷假上班,否則視為曠工,曠工一天扣一天的工資。

  ⑶每人每月出勤不得少於27天,不達27天者按工資的80%計發。

  2、車間設備的管理製度

  ⑴車間內的固定設備,實行專人包機負責製,非包機人不得操作設備。

  ⑵包機人員必須對自己所包範圍內的設備做到合理使用,勤保養,定期更換潤滑油,保證設備正常運轉。

  ⑶經常保持設備衛生清潔及周圍衛生的整潔。

  ⑷堅決杜絕因人為因素損壞車間內的任何一台設備否則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3、車間工作製度

  ⑴在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下,根據機電科安排的任務加工單,安排每天(或每旬)的生產任務。

  ⑵每天8:00——8:20根據任務單安排各工種的工作量。

  ⑶各工種根據任務單領取所需的材料、配件。

  ⑷每天下班後,必須把每項任務完成情況向機電科彙報,為將來工資分配提供依據。

  ⑸各工種成員每天清理好自己工作周圍的環境衛生,對待修設備要分類存放,修複設備要堆放整齊,從新刷漆,創造一個良好、舒適的工作環境。

  4、設備檢修製度

  ⑴對於出井的每台設備的修理,都必須按《煤礦機電設備完好標準》進行檢查修理。

  ⑵各工種對自己檢修、加工的設備,必須嚴把檢修質量關,實行檢修質量跟蹤負責製,誰檢修誰負責的原則。

  ⑶對出井檢修設備,要會同使用單位、機電科、檢修人員進行鑒定分析,找出損壞部件,製定修理方案。

  ⑷從材料的質量把關,杜絕不合格品領用,同時在檢修過程中,從每道工序入手,做到精而細致、忙而不亂,確保每台檢修設備合格完好。

  ⑸車間檢修完好的每台設備,加工的每一個部件,由主任牽頭會同組長、檢修人員進行試驗、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自檢合格後,再會同使用單位、機電科等有關人員檢查方可入井,防爆設備必須由防爆員簽發防爆合格證。

  ⑹因檢修質量問題,影響正常生產,除扣除質量工資外,罰款50—100元。

  ⑺積極開展修舊利廢,充分利用現有資源。

  5、材料管理領用製度

  ⑴材料領用采用專人負責領取、監督使用製度,確保材料不外流、不浪費。

  ⑵根據工作任務單,提前審批領用材料單,材料員方可領取,非特殊情況,一律不準先領後批,修理人員在使用過程中,必須管好,用好材料。

  ⑶檢修所剩備件,及時交回車間庫房以備再用。

  ⑷材料必須每旬小彙總,每月總彙總,並向有關領導彙報。

  ⑸所有更換下的廢舊件交回回收庫。

  機電設備出入井製度

  1、入井的機電設備必須是經過檢查合格後的設備,每發現一次不合格設備入井,罰機修車間主任50元。

  2、機電設備入井需機電科長審批,若沒有審批而入井者,罰機修車間主任50元。

  3、機電設備出入井運輸均用專用設備車,每發現一次不用者,罰運輸單位50元;運輸途中設備損壞者,由運輸單位負責賠償。

  4、井下閑置或損壞的機電設備必須2天內出井,出井後交機修車間,由車間主任出示回收票,若不及時出井或出井後到處亂放,罰使用單位或負責運輸的單位50元。

  5、出井的機電設備車間主任負責驗收,如有短缺作出如下處理:

  ⑴電機:缺風罩罰50元,缺風葉罰款10元,缺喇叭嘴罰20元/個,缺螺絲等小件罰款10元/件。

  ⑵開關:缺喇叭嘴罰20元/個,缺保護插件罰200元/件,缺接觸器罰100元,缺控製變壓器罰100元,缺開關內部零件罰20元/件,缺螺絲等小件罰10元/件。

  ⑶減速器:缺一個堵絲罰10元,缺一軸總成罰200元/套,缺端蓋20元/塊。

  ⑷調度絞車:缺刹車、離合器罰50元/件,缺電機風葉罩罰50元,缺風葉罰10元,缺手把、叉頭、調節螺杆罰10元/件,缺擋繩板罰20元/塊。

  ⑸潛水泵:無引線罰50元。

  ⑹滾筒:缺軸罰700/根,缺軸承罰100元/盤,缺端蓋罰50元/塊,缺軸承座罰50元/個。

  ⑺支柱:缺三用閥罰50元/個,缺頂盤罰20元/個,缺底蓋罰20元/塊。

  ⑻乳化泵:缺鋼套罰 200元/件,缺卸載閥罰1000元/件。

  ⑼托輥:缺軸罰20元/根。

  ⑽液力偶合器:缺堵頭罰20元/個。

  ⑾綜保:缺本體罰200元。

  ⑿其它未點到的機電設備每缺一件罰20元。

  6、出井電纜交回收庫,由機修車間電修組長驗收,檢驗電纜的絕緣電阻值(相間、對地),對不合格的電纜另行保管,由電纜管理員負責處理。

  7、井下發生電纜丟失現象,一律按原價賠償(根據電纜台帳)。

  停送電製度

  1、變電所值班員在進行停送電、倒閘前,高壓10KV停送電應接到調度主任命令後,方可操作。660V及以下供電回路執行誰停電誰送電的原則。無人值班處停電時,應派人看守,嚴禁違章作業,否則罰責任人50元。

  2、接到命令後,變電所值班員,應填寫值班記錄,否則一次罰20元。

  3、操作時,值班員應首先穿戴等電位的絕緣用具(品),然後按照兩票及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4、變電所停電後,並開關櫃的上刀閘加絕緣隔板,下刀閘掛地線,並應懸掛“線路有人操作,禁止合閘”標誌牌。

  5、送電前,值班人員應先在隔板拆除遮欄和停電標誌牌,拆地線,填寫記錄,方可送電,否則罰值班員50元。

  6、用電場所需停電安裝設備、線路或檢修設備線路,應最少提前一天向調度室提出停電申請,否則不予辦理。特殊情況(如事故停電)例外。停電時,應采取驗電,放電,掛地線,懸掛停電牌,設遮欄等措施,方可進行作業。

  7、因速斷漏電跳閘造成停電,試送一次,因過流跳閘造成跳閘,可以試送二次,每超一次罰值班員50元。

  8、主風機停電後,馬上彙報調度室,查明原因,進行處理,否則罰50元。

  9、有權下達電氣調度的機電調度人員為:值班領導和調度主任、副主任。

  10、若發生高壓跳閘事故或正常高壓倒閘操作,機電隊應報機電科備案。

  礦燈管理製度

  1、礦燈製度實行分片包幹,分工到人,各負其責,礦燈、充電架、電瓶推車均落實到個人。

  2、充燈人員責任:⑴負責自己所管礦燈的維修、補液、管理及充電架、電瓶推車的維修。⑵負責本組礦燈的收發,正常充電,本班收回紅燈的所需要的處理。

  3、收發礦燈必須到窗口,發燈時詳細記錄清楚,收燈時必須檢查並作出收回礦燈記號,杜絕以往用燈人員不管收燈人員在不在場,放下礦燈就走的毛病。

  4、隨時檢查所管礦燈是否有紅燈,並找出紅燈原因,及時處理。

  5、發燈前提前半小時把所發礦燈檢查好,置於各自窗口,杜絕發燈時才更換燈泡等。

  6、認真執行交接班製度。做到你不來我不走的原則,若在礦燈收發時發生糾紛,以交接班為界,如果你沒有詳細檢查接下班出現問題由你負責。

  7、任何人不得私自外借礦燈。

  8、負責所管燈架、礦燈、電瓶推車的衛生清理,上班後除發礦燈外,首先清理室內外衛生。

  9、隨時檢查本組礦燈的充電情況,杜絕不充或假充的現象。

  10、不準洗衣服、打毛衣等。

  11、定期補加蒸餾水(7天一次)。

  12、若有丟礦燈者,收發人員自行處理。追查責任人,可以直接停班,查清後照價賠償。

  13、收回礦燈若有損壞現象,當即必須與同組人員交待清楚,停發損壞礦燈者的礦燈,折價賠償。

  14、礦燈管理引入竟爭機製,打破原來幹好幹壞一個樣的局麵。具體辦法:每月機電隊長組織對燈房進行三次大檢查(每月2號、12號、22號)查出的問題,以三定表的形式,在礦燈房張貼,限期整改,並作為月終工資結算的依據。

  機電事故責任追究製度

  為了進一步加強機電設備的日常維修及保養,更好地使用設備,結全公司正在實施的機電會戰,並針對在使用及維護設備中存在的問題,特製定如下規定:

  1、下列情況之一者責任人降一級處分

  (1)、擅自甩掉保護不用或保護損壞不及時更換及隨意調大過流整定值。

  (2)、設備搬運或使用中違章損壞設備殼休、關鍵部件,造成設備報廢者。

  (3)、設備機械部分因緊固件鬆動或缺潤滑油脂等原因造成設備部件損壞達3萬元以上者。

  (4)、皮帶輸送機低速、煤位兩種保護隨意甩掉或損壞不及時修複等人為因素,造成事故者。

  (5)、對擅自甩掉檢漏裝置送電或有漏電強行送電者。

  (6)、對於虛報漏電試驗記錄及遠方人工漏電跳閘試驗記錄者。

  2、下列情況之一者對責任人按機電設備管理辦法加倍處罰。

  (1)、違章使用設備責任者降一級處分單位的領導。

  (2)、設備搬運或使用中造成設備部件丟失、損壞未能回收者。

  (3)、電纜、皮帶使用或運輸中,隨意損壞事項丟失者。

  (4)、采煤機、掘進機發現缺3個以上截齒,不更換繼續使用者。

  (5)、用銅、鋁、鐵等材料人工替保險絲者。

  (6)、不按操作規程使用設備者。

  機電設備防爆製度

  1、井下所有設備的安裝都應符合《煤礦機電安裝質量標準》。

  2、機電設備完好率90%,大型在用固定設備台台完好。防爆設備及小型電器防爆率100%,小型電器合格率95%,礦燈完好率95%,井下在用礦燈無紅滅,電纜吊掛合格率95%,設備待修率5%,機電事故率1%,設備使用率80%。

  3、各采區、工作麵應有合格的供電係統設計及保護整定核驗。

  4、井下使用的防爆電氣設備不得有失爆現象,並有“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和“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

  5、高壓隔爆開關應有:①欠壓保護;②短路保護;③過負荷保護;④選擇性漏電保護;⑤有過壓保護。

  6、低壓電機應裝設JDB保護、整定要合格。

  7、所有饋電開關、磁力起動器應真空化。

  8、煤電鑽、信號照明係統應使用綜合保護裝置。

  9、所有低壓饋電開關、磁力起動器均應裝設接地和漏電或選漏保護。

  10、礦井大型設備定期進行技術測定和探傷,定期進行遠方漏電試驗,接地電阻測試,在井下進行各種電氣測試或電氣設備開蓋前,應先測瓦斯。

  11、礦燈應裝有短路保護裝置。

  電鉗工工作製度

  (一)、上崗條件:電鉗工必須經過培訓,並取得有合格證,持證上崗,嚴格執行煤礦三大規程。

  (二)、工作標準:

  1、加強業務學習,熟悉所使用的電氣設備性能及供電係統,提高維護與技術水平。

  2、每班應對工作麵有電氣設備及線路進行檢查,要特別注意經常移動的設備和線路,做好預防檢修,使電氣設備處於完好狀態,做到安全運行。

  3、檢修時必須停電,掛牌定期檢查設備防爆性能,絕緣性能,繼電保護裝置及儀表電氣設備中各種保護均要保持良好的工作狀態,不準甩掉不用。

  4、隨時整理懸掛墜落的電纜及小型電氣裝置,保持好環境衛生。

  5、負責處理本職範圍內的一切電氣設備事故,並向有關領導及時詳細彙報情況。

  6、移動電氣設備時,必須停電掛牌,做好人力,物力的組織,安全措施等準備工作方可進行。

  機電設備管理製度

  1、為了加強井口地麵各組隊的管理。隊組必須配備(兼)職的設備管理,負責本單位的設備領用、修理、回收及五小電器、電纜、鋼絲繩使用管理工作。

  2、各組隊必須執行礦上及井口的各項管理製度。

  3、各隊所需設備及電纜、鋼絲繩、自製配件、加工任務於每月25日前交計劃報回機電區設備組,以便統一安排。

  4、更換的設備三天內必須及時出井修理,設備損壞及另部件丟失按規定進行處罰。

  5、組隊必須建立設備、五小電器、電纜、鋼絲繩、專用工具管理對帳,加強管理。

  6、實行設備包機到人製度,提高設備完好率,保證設備正常運行。

  7、所有設備及電纜、鋼絲繩、專用工具屬於井口機電統一管理,無有關領導批準,任何人不得私自外借,一經查獲按規定處理。

  機電檢查處罰製度

  1、每查出一台失爆,罰隊長20元,機電副隊長30元。

  2、每查出兩台失爆,除按上述規定處理外,另罰所屬集體50--100元。

  3、按規定應裝設的局部接地極裝設齊全,如缺一處罰負責單位30元,每增多一處罰負責單位30元,再增多一處加罰10元。

  4、保護接地每缺一處或一處不合格者,罰負責單位30元,每增多一次加罰10元。

  5、過流裝置(包括短路整定和保險絲選擇),每查一次罰集體20元,包機責任者10元,發現多台不合格時,乘以台數累計。

  6、對用銅、鋁代替熔絲的,罰責任者50元,罰集體100元。

  7、漏電保護應裝而未裝或裝了又甩掉不用的罰集體100元,罰指揮者300元,並撤職。

  8、未按規定裝設風電閉鎖的罰安裝單位100元。

  9、擅自甩掉風電閉鎖的罰責任者50元,風電閉鎖失靈罰責任者30元。

  10、煤電鑽鑽綜保失去保護作用的罰集體100元,罰責任者30元。

  11、煤電鑽綜保不加裝輔助接地極、主接地極不合格者罰集體50元,機電負責人20元。

  12、電纜不按規定懸掛整齊,發現10米以內電纜拖地扣罰集體。

  13、電纜有一處不合格接頭或破口,罰集體50--100元,罰責任者20元,每多一處加罰集體50元,責任者10元。

  14、損壞25平方以上電纜按一處,罰單位50--300元,每多一處加罰50元。25平方以下電纜(包括信號線),損壞一處罰單位30元,每多一處加罰款10元。

  15、發現一台電動機無風葉運行,或一台電動機通風不夠(被煤堵住)罰集體30元,機電負責人10元。

  16、燒壞一台10KW 以上電機按每KW罰集體20元,10---30KW每KW集體15元,30KW以上電機每KW罰集體10元。

  17、設備損壞價值500元以上的,由損壞組隊負責賠10%,損壞價值500--1000元以下的,賠償20%,5000元以上的為30%。

  18、應該注油部位不注油者,發現一處罰集體20元,采煤機牽引部及風機油箱加油不用專用油桶者,每次罰集體50元。

  19、液壓聯軸器不使用易熔塞(防爆片),發現一次罰集體30元,機電 負責人20元。

  20、電機風葉、對輪等轉動部分缺防護罩運行,發現一次罰集體50元。

  21、設備按規定試驗而不試驗的(按記錄考核)每發現一次罰負責人20元。

  22、安裝過濾器的設備還需清洗過濾器(使用中應5天一次)查看記錄及現場檢查,罰集體30元,要按要求空負荷啟動及停止的機電設備,不按要求操作,發現一次罰20元。

  礦井負荷審批及電氣安全管理製度

  1、礦井新安裝電氣設備,及電纜必須按圖紙進行。

  2、供電係統的變動,如拆、接、移動的電氣設備,增減負荷,包括電纜、必須問機電主任辦理審批手續和開電氣工作票,否則不得施工。

  3、安裝好的設備及線路必須經過嚴禁驗收手續,方可交給使用單位。

  4、電纜線路嚴格按安全規程嚴格管理,吊掛,運行過程中不得拖地,泡水。

  5、三大保護必須齊全,動作可靠、靈敏,嚴禁甩掉不用。

  6、各類電氣開關必須進行整定填寫卡片,卡片必須與實際相符並隨設備填寫整定卡片。

  7、嚴格執行漏電管理細則,有問題及時處理,不得停用,否則按在違論處。

  8、電氣設備必須符合防爆及完好要求 ,否則不得入井使用。

  地麵停送電管理製度

  為了確保全礦生產、生活安全用電,杜絕電傷人身事故發生,特製定本製度;

  1、各單位因檢修、試驗、倒回路需停10KV係統高壓電時,報知調度室批準,認真填寫停電工作票,經機電主任簽字後憑票到所在變電所停電。停電票一式兩份,變電所和施工人各持一分。

  2、變電所值班人員根據工作票停電,並掛警示牌,將開關閉鎖。施工單位隻有見到送票人返回,確認停電後方可開始工作。

  3、施工前必須進行停電、驗電、放電、可靠接地和貫徹安全措施後方可開始工作,嚴禁有意帶電作業或查找故障。

  4、工作完畢後,施工負責人在工作票上簽字,標明可送電時間,然後持工作票到變電所送電,變電所保存簽字後的工作票作為送電依據。

  5、低壓供電係統停電要報知調度室批準,本隊隊長同意後方可停電,停電後要掛警示牌,將開關閉鎖,注明停電人和大約停電時間,非停電人一律不得摘牌送電。嚴禁約時,口頭聯係送電。

  6、停電操作人必須對線路開關係統熟悉,確保停電位置準確無誤。

  7、事故性停電,值班人員可先停電後立即彙報調度室和本隊隊長,講明事故原因,現象,同時提供處理意見。處理事故人員工作前亦應進行停電規定步驟。

  8、嚴禁帶電檢修,移動設備,井下作業時必須使用設備達到防爆性能時方可送電試驗。

  9、有局扇要停送電時,要有安全措施,現場必須有瓦斯員監控。

  檢漏裝置管理製度

  為了保證礦井和人員安全,正確使用檢漏裝置特製定本製度:

  一、安裝:

  1、井下供移動變電站的高壓饋電線上必須裝有動作於跳閘的單相接地保護裝置。

  2、井下低壓饋電線上,應裝設帶有漏電閉鎖的檢漏保護裝置或有選擇性的檢漏保護裝置。

  3、煤電鑽必須設有檢漏、短路、過負荷、遠距離啟動和停止煤電鑽的綜合保護裝置。

  4、井下所有使用的檢漏裝置都由井下機電隊領取安裝和維修,下井安裝前詳細檢查試驗,防爆及電氣性能必須達到要求。

  二、試驗:

  1、井下低壓檢漏裝置每日應有一次運行情況檢查和跳閘試驗,試驗人應將防爆性能,絕緣指示和動作情況如實填寫在記錄本上,月終將記錄上報機電科技術組。

  2、井下電氣檢漏裝置,采掘隊使用的移變,各隊使用的照明綜保和煤電鑽綜保由全部指定專人負責試驗。

  3、在瓦斯檢查員的配合下,每月至少應對每台檢漏裝置進行一次遠方人工漏電試驗,並填寫試驗記錄。

  三、維修:

  1、660V係統網絡絕緣低於22千歐或由於發生接地故障引起檢漏動作時,應立即停電查找處理故障,變電所至各隊控製開關由井下機電隊負責,控製開關負荷側以外由所在隊處理。檢漏器故障由專人負責處理,綜保事故由組隊處理。

  2、接地故障未處理前,不得強行送電,更不準關閉檢漏繼電器送電工作。

  3、檢漏器應每年上井檢修一次,除對隔爆外殼修理外,其它項目應按照下井前有關檢漏規定進行檢查和試驗,更換不合零件,對絕緣體電阻較低、而壓試驗不合格的須進行幹燥處理。

  4、非井下機電隊維修人員一律不準進行檢漏裝置拆裝,檢修或現場處理故障。

  四、獎勵與處罰:

  1、對於堅持使用檢漏裝置,及時彙報故障。敢於同違犯規定作鬥爭的好人好事要給予表揚和獎勵。

  2、對於關閉檢漏送電,有漏電強行送電,漏電不填記錄或填寫假記錄,有意破壞盜竊檢漏元件的壞人壞事要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和經濟罰款,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過流保護工作細則

  1、機電負責人直接負責本範圍的過流保護工作。

  2、井上下供電係統應有與實際相符的供電係統圖,控製開關應根據負荷合理整定。

  3、單台設備的控製開關,必須按所帶負荷整定,過流機構靈敏可靠,保險絲應合適。

  4、高低壓係統必須有合格的短路保護,即線路末端兩相短路電流值應大於或等於上一 級控製開關整定值的1.5倍。

  5、檢修高、低壓礦井開關應做負載試驗,確保整定機構靈敏可靠,指示數值應與動作數值相符。對新開關和保護配件在使用前也應進行此項試驗。

  6、開關使用超過六個月時,應對其過流保護裝置進行一次檢驗和調整。

  7、每台開關應有標誌牌,牌中除開關編號、型號、電壓外,還應注明短路電流、整定值、整定日期和整定人。

  8、控製開關的整定值應由專管電氣的工程技術人員經計算確定,單台設備的開關整定維護人可根據機電科發送的整定計算表進行整定。

  9、供電線路實際電流不應超過該線的允許載流量,相間對地的絕緣電阻應符合要求。

  10、隨意更改整定、故意甩掉過流保護者屬違章行為,一經查出按三違論處。

  漏電保護工作細則

  1、礦井低壓饋電線上,應裝設帶有漏電閉鎖檢漏保護裝置。

  2、檢漏保護裝置必須由專人每日試驗一次,並認真做好記錄。

  3、煤電鑽必須設有檢漏、短路、過負荷遠距離和停止煤電鑽的綜合保護裝置。漏電保護在每班使用前必須進行一次跳閘試驗。

  4、發現檢漏裝置故障或網絡絕緣降低時,應立即停電處理,修複後方可送電。檢漏裝置應經常保護靈敏可靠,嚴禁甩掉不用。

  5、在符合防爆條件下,每月全部檢漏裝置進行一次遠方跳閘試驗,並做好記錄。

  6、對檢漏裝置不按規定試驗,不作記錄者屬違章行為,私自關閉或甩掉檢漏裝置者屬嚴重違章行為,責任者應按有關規定處罰。

  接地保護工作細則

  1、凡礦井需要安裝接地保護裝置的電氣設備,必須按《礦井保護接地裝置的安裝、檢查、測定工作細則》和《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裝設。

  2、機電負責人負責本範圍內的井上下各變電所及高壓電纜和低壓電纜、變電所至工作麵饋電開關包括移動變電站和各工作麵的接地工作。

  3、電氣設備在每次的安裝檢修或移動後,應詳細檢查接地保護的完善情況,接地保護未修複前禁止受電。

  4、井下接地網接地電阻的測定要有專人負責,每季度至少一次,並將測定數據做記錄。

  5、在有瓦斯、煤塵爆炸危險的礦井內進行接地電阻測定時,應采用安全火花型測量儀表。

  6、對不按要求安裝或不安裝,私自拆除接地的按有關規定處罰。

  7、被測定接地電阻值必須符合要求,不合格的,查出原因立即處理,每次測試後作記錄並交回機電科做存檔資料。

  8、安裝接地保護必須符合標準化要求,要規範、整齊。

  9、接地保護不按規定安裝、試驗、測定的,對責任者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水泵管理製度

  1、井下水泵由機電設備組統一計劃,統一管理。

  2、水泵的領用、移交、回收按機電設備管理辦法執行

  3、固定排水使用水泵時,由使用單位到設備管理組領用,並辦理領用戶手續。

  4、臨時排水點使用水泵時,由使用單位向設備組辦領用手續,並注明型號、地點及使用時間,方可使用。

  5、由使用單位領用的水泵,使用周期為半年,每超用一台按水泵功率每KW罰20元。

  6、潛水泵使用單位周期為2個月,每超用一台,罰使用單位200元。

  7、借用的水泵,必須按期交回,每超一天,罰20元,若有損壞,按本規定5、6條處罰。生產上需繼續使用,可打報告,機電科批準方可使用。

  8、如有檢修質量問題,則上報機電科、處罰檢修人。本製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外轉供電管理製度

  1、凡屬我礦轉供電單位,一律裝表計量,電表的安裝、移動、更換,拆除,加封均由電管組派專人辦理。

  2、凡私自損壞電表及附件,繞表偷電,損壞及啟封電表,或用其它辦法使計數不準者,按實際用電量加倍處罰。

  3、各單位工程用電,每月月底由各單位機電負責人配合抄表、計量、如不配合,立即停止供電。

  4、對各單位工程用電,隻能在工區範圍內合理使用,不得私自轉供其它單位或個人,違反者一經查出,每次對轉供單位罰款100元,電費加倍收取。

  5、各單位工程用電,不得私自隨意增加負荷,需增10KW以上負荷時,必須寫出書麵申請,報機電主管審批後,方可投入使用,否則一經發現,每千瓦罰款500元。

  6、各單位用電的線路設備均由自己負責維護,但必須達到安全技術標準,否則停止供電。

  7、各單位無論10000V係統及660V係統因工作需要停電檢修者,必須到機電主管處辦理停電工作票後,方可到指定變電所停電。

  設備回收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設備回收,確保正常更替,特製訂本規定:

  1、各單位停止使用或損壞替換下來的設備,3日內必須回收出井,並交回機電設備組。

  2、超期回收時,加收設備回收滯納費,月底從總工資中扣除。

  3、收費標準:小型設備、配件每天每件30元;大型設備、配件每天每件50元。

  4、對各單位負責人及機電負責人按滯納費總額的5%進行處罰。

  皮帶機保護管理使用檢查製度

  為了管好、用好皮帶機保護,保證皮帶機的安全運行,特製定本製度:

  1、井下各使用皮帶機單位,必須安裝皮帶機保護裝置。

  2、皮帶運輸機保護器使用組隊安裝、維護、處理一般故障,機電設備組負責檢查、建帳、管理。

  3、按現狀,運輸機保護必須保證所有保護裝置齊全、靈敏可靠,否則,每查住一次罰單位負責人及機電負責人各30元。

  4、皮帶運輸機保護裝置要妥善保管,防止損壞,丟失,否則按原價加倍處罰所屬單位。

  5、如回收、移交皮帶機時,使用單位要到設備組辦理回收、移交皮帶保護手續,否則,罰單位負責人及機電負責人各100元。

  6、機電設備組是皮帶機保護使用的管理和督查機構以及購置保管的管理單位,若礦上查出各單位皮帶機保護出現問題,且設備組不知情時,每次罰設備組50元。

  要害場所管理製度

  1、機電要害場所有:交接室、付井車房、壓風機房、主扇機房、井下主泵房、井上、下變電所及設備、配件庫房等。

  2、要害場所工作人員必須經公安科、機電科審批後才準進入室內工作。

  3、要害場所工作人員要堅守工作崗位,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4、要害場所嚴禁非工作人員入內。

  5、 工作時間不會私客,嚴格執行來往人員登記製度。

  6、工作人 員嚴守國家機密。

  7、要害場所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防火、防盜、防洪、防雷電管理製度

  1、機電要害場必須有人管理。

  2、機電要害場所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

  3、要害地方嚴禁吸煙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電氣設備的操作必須是懂得操作規程的崗位工作人員來進行操作。

  5、要害場所進行明火、高溫作業時必須有請示報告。

  6、要害場所要按規定備有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及消防設施。

  7、無人看管的要害場所要加鎖、防止盜竊、如有丟失及時向公安科報案。

  8、每年5月份要檢查要害場所周圍的防洪工程,如有問題及時處理。

  9、下暴雨時要有專人對機電要害場所進行檢查。

  10、庫內要備有水泵兩台,膠水管200米,電纜100米,隨時準備防洪使用。

  11、中央水倉每個5月清理一次。

  12、避雷裝置每年4月份全部進行一次試驗,並5月1號全部安裝到位。

  13、每年4月份機電礦長組織人員檢查一次全礦區的避雷設施,有問題及時處理。

  14、地麵高壓線路應每月進行一次巡回檢查。

  主提升鋼絲繩驗繩製度

  1、提升鋼絲繩在驗繩時,必須每日以0.8米/秒以下速度進行詳細檢查一次。

  2、提升鋼絲繩必須每天檢查一次,對易損壞和斷絲或鏽蝕較多的一段,應停車詳細檢查,斷絲突出部分應在檢查時剪下,檢查結果記入鋼絲繩檢查記錄簿內。

  3、提升鋼絲繩在運行中遭受到猛烈卡車,突然拉力時,必須立即停車檢查,發現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須將受力段剝掉或更換全繩。

  (1)鋼絲繩產生嚴重扭曲或變形。

  (2)鋼絲繩鋼絲斷麵積同鋼絲總斷麵積之比達到5%時,必須更換。

  (3)鋼絲繩直徑減小值達到10%時,必須更換。

  (4)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其長度伸長0.5%以上。

  4、提升鋼絲繩使用後期,斷絲數或伸長發展突然加快,必須立即更換。

  5、提升鋼絲繩有變黑、鏽皮、點蝕麻坑損傷,不得作升降人員。

  6、提升鋼絲繩鏽蝕嚴重,點蝕麻坑形成溝統紋,外層鋼絲鬆動時,不論斷絲數或繩徑變細多少,都必須立即更換。

  7、提升鋼絲繩絕不準使用接頭鋼絲繩。

  8、提升裝置必須有試驗合格的備用鋼絲繩。

  主要提升設備的鋼絲繩定期試驗製度

  1、鋼絲繩到貨後必須按本製度第4條規定的內容進行驗收試驗合格後妥善保管備用,防止損壞或鏽蝕。

  2、每卷鋼絲繩都必須有完整的原始資料(包括出廠廠家合格證、驗收證書等)。

  3、保管超過一年的鋼絲繩,在懸掛前必須再進行一次試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4、鋼絲繩懸掛前,每根鋼絲繩必須作拉斷、彎曲和扭轉試驗,這三項指標按公稱直徑計算,不合格鋼絲繩斷麵和鋼絲總麵積達到6%不得用作升降人員,達到10%不得用作升物物件。

  5、使用鋼絲繩的定期試驗,隻作每根鋼絲繩的拉斷和彎曲試驗。這項指標按公稱直徑計算,當不合格鋼絲繩斷麵和新繩鋼絲總麵積之比達到25%時,必須更換。

  6、提升鋼絲繩的定期試驗,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每隔6個月試驗一次。

  7、使用中的鋼絲繩作定期試驗時,其安全係數小於下列數字必須更換。

  (1)專為升降人員時小於7。

  (2)專為升降物料小於6。

  8、鋼絲繩作重複試驗時,應在容器連接裝置繩以上。

  運行中電氣設備絕緣油的定期化驗製度

  1、電氣設備使用的絕緣油的物理、化學性能和電氣耐壓試驗,每年應進行一次,但對其中操作頻繁的電氣設備使用的絕緣油,每半年進行一次電氣耐壓試驗。

  2、油斷路器經三次切斷短路故障後,其絕緣油應加試一次電氣試驗,並檢查有無遊離炭。

  3、有不合格的絕緣油,必須及時處理和更換,油浸電氣設備的絕緣油定期檢查,並保持規定油量。

  4、向電氣設備內補充的絕緣油,應同原運行中的絕緣油有相符的物理、化學性能和電氣耐壓強度。

  5、本礦有設備和技術力量的測驗絕緣油的項目可在本礦進行,其它項目可取樣到南關電廠或有技術能力的單位化驗測試,不得以本礦不能測試而減少測試項目。

  6、礦用電設備絕緣油的更換和試驗,應有專用的記錄簿,並應保存在機電科。

  井上下接地電阻定期測試製度

  1、測試前應嚴格檢查接地導線連接是否緊固可靠,不合格應做到測前處理。

  2、測試工作必須由專人負責,每個接地極的測試每次不得少於三個測點,測試工作必須按要求進行。

  3、被測接地網電阻值不得大於定值,不合格檢查出原因立即處理。

  4、接地極必須定期測試,測試周期為一季度,測試結果要達到標準要求。

  5、每次測試完畢必須留有詳細記錄,交技術部門存檔。

  采掘工作麵雜散電流的定期測試製度

  1、雜散電流的測試工作由機電科指定專人負責。

  2、在采掘開工作麵測試時,必須 在瓦斯檢查員的配合下進行。

  3、要選擇適合井下工作條件的測量儀表。

  4、每月或每季度進行一次測試,測試周期的長短由雜散電流的大小來確定。

  5、每次測試以後要把測試記錄入檔。

  絞車保護試驗製度

  1、鋼絲繩試驗製度:

  (1)所有鋼絲繩要有出廠合格證和合乎要求的試驗證明書。

  (2)每天必須有專人檢查一次鋼絲繩。

  (3)保管超過一年的鋼絲繩懸掛前作一次試驗,合格後才能使用,以後每六個月作一次拉斷、彎曲試驗、要求不合格的鋼絲繩斷麵積和鋼絲繩總斷麵積之比不能達到6%,否則不能使用、使用中舊繩鋼絲繩麵積與新繩綱絲麵積之比不能達到25%,否則應更換,韌性大於或等於特號繩的標準要求,安全係數要求大於等於9,小於7更換。鋼絲繩直徑小於10%更換,鋼絲繩有死曲,受猛烈拉力更換。鋼線變化、鏽皮、點蝕麻坑嚴重時換。

  2、過流、無壓、欠壓釋放繼電器試驗製度:

  (1)完整、靈敏、動作可靠。

  (2)整定值應在規定範圍內。

  (3)每一年進行一次校驗,並作好記錄及資料存檔工作。

  (4)由工程技術人員參加鑒定。

  3、過卷開關動作整定值製度:

  (1)過卷開關動作靈敏、可靠。

  (2)安裝位置符合規定要求,保證在超過0.5米時自動斷電,並能使保險閘發生作用。

  4、過卷裝置試驗製:

  (1)保證該裝置動作靈活、可靠。

  (2)保證最大速度超過15%時,自動斷電,並能使保險閘發生作用。

  (3)每一年進行一次校驗,並作好記錄資料存檔工作。

  (4)由工程技術人員參加鑒定。

  5、限速凸輪板測定試驗製:

  (1)應合乎設計要求,動作準確、可靠。

  (2)旋轉角度不應小於270度,達到終端位置時速度不超過2米/秒。

  (3)每一年進行一次校驗測定,並作好記錄及資料存檔工作。

  (4)由工程技術人員參加鑒定。

  6、閘瓦過磨損保護試驗製:

  (1)動作靈敏,可靠、安裝要適當。

  (2)超限時能自動報警或自動斷電。

  (3)保證間隙在2--3毫米之間。

  (4)每日進行一次試驗,每半年進行一次校驗,並做好記錄及資料存檔工作。

  (5)由工程技術人員參加鑒定。

  7、各類繼電試驗製:

  (1)動作準確、可靠、不發生誤動作。

  (2)當鋼絲繩鬆弛時能報警或自動斷電。

  (3)每日進行一次校驗,並作好記錄及資料存檔工作。

  8、深度指示器減速運行行程開關過渡警鈴和自動斷電保護試驗製:

  (1)保護裝置齊全、完整、動作靈敏、可靠。

  (2)保證報警、斷電準確不誤。

  (3)調節整定要合乎要求。

  (4)每日進行一次試驗,並做記錄及資料存檔工作。

  (5)由工程技術人員參加鑒定。

  9、各種儀表試驗製:

  (1)各種儀表齊全、完整、無損。

  (2)動作靈敏、可靠、指示準確。

  (3)每年進行一次校驗,並作好記錄及資料存檔工作。

  (4)校驗必須由認證單位進行校驗。

  (5)保持儀表的清潔衛生。

  10、信號係統、聲光信號試驗製:

  (1)係統要完善聲光信號試驗製。

  (2)信號要與控製電路閉鎖。

  (3)每半年進行一次校驗,並作好記錄及存檔工作。

  (4)由工程技術人員參加鑒定。

  11、踏腳動力製動動作整定試驗製:

  (1)機構完整、動作可靠。

  (2)每日進行一次試驗,並做好記錄及存檔工作。

  (3)由工程技術人員參加鑒定。

  12、主要部件探傷製:

  主要部件每年必須進行一次控傷試驗,做記錄及資料存檔工作。

  13、各種保護嚴禁亂調及甩掉不用。

  風機保護裝置試驗製度

  1、反風試驗製:

  (1)反風裝置要齊全、完整、無損。

  (2)機構要靈活、動作可靠。

  (3)保證十分鍾完成反風任務。

  (4)每年必須進行一次反風試驗,並作好記錄及 資料存檔工作。

  (5)必須有主管負責人及工程技術人員參加方能生效。

  2、防爆部分檢驗製:

  (1)防爆門裝置齊全、完整、無損。

  (2)防爆門應嚴密、重錘懸掛得當。

  (3)保證開啟,關閉靈活、可靠。

  (4)每月檢查一次,並作好記錄及資料存檔工作。

  3、各儀表試驗製:(水柱計、電流表、電壓表、電度表、溫度計)

  (1)各種儀表齊全、完整、無損。

  (2)動作靈敏、可靠、指示準確。

  (3)每年進行一次校驗、整定、並作好記錄及資料存檔工作。

  (4)校驗必須由認證單位進行校驗。

  (5)經常保持儀表的清潔衛生。

  4、過流、無壓及欠壓保護試驗製:

  (1)要完整、齊全、無損。

  (2)動作靈敏、可靠、準確。

  (3)保證整定值在規定數值範圍內。

  (4)每一年試驗一次,並要有記錄及資料存檔工作。

  (5)由主管技術的工程技術人員參加鑒定。

  5、主要零部件探傷製:

  主要零部每年必須進行一次探傷,並做好記錄及資料存檔工作。

  6、各種保護嚴禁甩掉不用。

  大型設備技術測定製度

  1、由機電礦長(或機電副總)和技術人員組成測定小組定期對礦井提升絞車、主扇風機、主排水泵、空氣壓縮機進行

  技術測定以及主要

  部件探傷試驗。

  2、參加技術測定的人員必須掌握所用儀器,儀表的性能和工作原理,使用方法,並且懂得各設備的結構,工作原理及技術參數間的聯係。

  3、必須進行測定的內容:

  (1)主付井提升絞車各運行階段的時間,速度或加減速度,提升速度、力圖電動機電阻,控製係統控製繼電器、動力製動電源,製動裝製的測定以及主軸和深度指示器傳動軸等的探傷試驗和提升機機械部件的檢測(包括:主軸的水平度,軸間隙,減速器軸、軸承和齒輪狀況、聯軸狀況、主電動機的軸承間隙以及定子和轉子間隙等)。

  (2)主扇風機的轉速、風壓、風量、軸功率及效率。

  (3)主排水泵的流量,揚程(包括吸程)功率效率以及管路特性曲線。

  (4)空氣壓縮機的排氣量,空氣被壓縮前後的壓力溫度、轉速、濾清器及吸氣管的阻力冷卻水進出溫度、管網的漏損排氣量、驅動電動機的技術特性以及壓縮機油的閃點試驗。

  4、依據標準化規定,付井提升絞車每半年測試一次,對主排水泵,主扇風機於每一年測試一次。

  5、根據本礦的實際情況確定切實可行的測定 方案,選 用精確儀器和儀表在確定的時間內對各大型設備進行一次全麵的嚴格認真的技術測定。

  6、對每一部位的各項技術參數必須同時測定,認真記錄,並將記錄整理成表冊。

  7、機電科組織工程技術人員,根據測定資料和原始資料進行分析,各設備是否 性能良好,安全合理運行(如:主、付提升絞車是否合理運行不大馬拉小車,主扇運行功率、空壓機比功率和氣缸排氣溫度、壓縮機油閃點、水泵噸水百米電耗等是否符合標準),對存在的缺陷和隱患做出相應的解決措施,本礦解決不了的問題向上級反映,及時處理。

  8、將每次的測定資料的分析意見,解決措施,落實結果設立檔案,由機電區專人負責統一保管。

  安全活動製度

  一、機電管理考核評比辦法

  (一)、機電現場管理(50分)

  1、據機電考核評比所評出的結果,每10元罰款扣1分。

  2、分電、瓦斯閉鎖有一處不起作用扣10分。

  3、煤電鑽綜合保護不起作用每台扣1分。

  4、用其他物品代替保險絲每台扣1分。

  (二)、機電管理執行情況(20)分

  1、未按機電隊的安排而亂動設備者,發現一次扣2分。

  2、對機電隊業務安排不執行者每次扣5分。

  (三)、機電事故(20)分

  1、機電事故定義:機電設備損壞價值500元以上或影響產量100噸以上者,我們定義為機電事故。

  2、開關本體損壞無修複價值者扣5分。

  3、導致35KV站速斷跳閘1次扣1分,導致35KV站過流跳閘超過幾次者開始扣分,每超一次扣1分。

  4、出現機電事故而隱瞞不報者,每次扣5分。

  5、其它機電事故視情節輕重酌情考慮。

  (四)、設備使用(10分)

  1、每發現一次設備不合理使用扣1分。

  2、每發現一台設備帶病運轉扣1分。

  3、備用中機電設備置於淋水扣1分。

  4、閑置機電設備不及時回收超過4天者扣1分。

  機電幹部上崗查崗製度

  1、機電管理幹部,均要根據自己的職責,深入現場,了解情況,檢查工作並留有記錄。

  2、幹部上崗,檢查內容如下:

  (1)崗位人員上崗情況。

  (2)崗位人員有無三違現象。

  (3)崗位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4)崗位人員的精神狀態。

  (5)設備的完好狀況。

  (6)設備保護係統是否可靠。

  (7)設備有無重大隱患並提出處理意見。

  (8)工業衛生狀況。

  3、科室幹部每月至少一次,隊組幹部每月不少於十次。

  巡回檢查製度

  1、為確保井下安全供電,包機維修人員和值班工必須遵守本製度。

  2、檢查內容:

  (1)使用中的防爆電氣設備的防爆性能是否良好,有無失爆現象。

  (2)設備外觀是否完好,螺絲、墊圈是否完整、齊全、堅固,進線口密封是否良好。

  (3)帶油設備有無漏油,滲 油現象,油位是否正常。

  (4)有無不正常響聲,溫度是否異常。

  (5)閉鎖、連鎖、信號裝置等是否正常。

  (6)儀表指示器,操作機構是否正常。

  (7)漏電保護和接電裝置是否完整、齊全、靈敏可靠,符合規定。

  (8)標誌牌、係統圖,配電點電纜外部及吊掛情況。

  3、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處理,無法處理的應及時彙報領導或專職人

  員處理。

  4、檢查和處理結果應詳細記入專用記錄本內。

  包機製度

  1、包機人員必須熟悉設備性能,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2、包機人員對機房峒室內所有設備包使用、包維修、包完好,防爆性能、包材料消耗、包衛生。

  3、包機人員隨時到現場了解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4、設備所屬單位必須把設備、電線、環境衛生分到每一個人,做到掛牌,寫清設備型號、用途、容量、責任人。

  5、包機組長要熟悉設備及人員情況,加強責任,經常組織全體人員學習技術、總結經驗,布置好任務,做到有安排、有檢查、有落實,爭取每台設備達到質量標準化要求。

  電氣設備定期試驗切換製度

  1、電氣運行設備應在一定周期進行切換或輪換定期試驗。

  2、設備定期切換項目。

  (1)主變壓器每月二十六號要進行切換運行;變電所(站)長在場 。

  (2)每星期早班前時對備用的電氣設備進行檢查,試驗組長(第一主值班人)負責進行。

  (3)定期試驗及切換,要記入專項的記錄本內,以便及時分析設備技術問題和檢查本製度執行情況。

  設備缺陷管理製度

  1、在巡回檢查中,發現設備有缺陷,應先分析缺陷而後作出決定。

  2、對不停電(或停運設備)運行人員能處理的缺陷馬上處理。

  3、設備雖有缺陷,但還能運行一段時間,對此值班人員應加強巡視,立即彙報,以便作好停電檢修計劃。

  4、對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缺陷 ,值班人員應采取果斷措施,避免事故發生之後即彙報有關領導。

  設備檢修製度

  1、大型設備每班班前由值班工巡回檢查每個係統,每個零部件是否完好,如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值班工本身處理不了的交值班包機人員協助處理。

  2、主要機電設備除每年節假日停產檢查檢修外,還要製定主要設備的定期檢修周期圖表,分開小、中、大修,檢修完後填寫檢修卡片。

  3、為了保證機電設備很好地為生產服務,每日必須保證檢修到位,兩班生產一班檢修組隊,或三班生產組隊,每日必須在16--18時停機檢修。並和有關隊組聯係。

  阻燃皮帶管理製度

  1、全礦所有皮帶由機電科負責計劃,供應部負責采購,機電科集中管理。

  2、各單位領用皮帶時,必須到機電科辦理領用手續,無領用手續一律不發給。

  3、機電科對皮帶實行建帳管理,並建立皮帶動態帳,隊組領用帳,及動態月報表。

  4、皮帶回收率為95%,如有丟失,按價扣罰使用單位。

  5、嚴禁隨意割斷皮帶使用,每發現一次,對機電隊組負責人罰款200元。

  6、使用單位要正確使用皮帶,如因使用不當,造成皮帶的損壞,對責任者從重處罰。

  7、井下不用的皮帶,三日內必須回收出井,並交回機電科,否則,每遲一日,罰組隊機電負責人30元。

  8、根據阻燃皮帶的相關數進行驗收。

  9、驗收時做好記錄,驗收合格後發放準用合格證。

  油脂管理製度

  1、潤滑油脂必須專用,不得混用,亂用。

  2、潤滑油脂井上存放時,必須分類放置。桶上須有明顯標記,注明油脂的品種牌號,生產廠家和進貨日期,必須注明油脂貯存有效期限,超過有效期限不得使用。井下存放時,容器必須清潔密封,隨用隨時蓋嚴,不得敞口,並掛牌。

  3、各隊組必須配備熟悉油脂的工人,負責本隊采煤機,溜子等其它設備的注油,換油。

  4、各隊組的設備注油、換油、要做好記錄,定期注、換油。

  5、各隊組在給設備加油時,必須使用專用加油工具,加油前必須將油湧口和盛放油的容器清洗幹淨,方可加油,否則發現一次給當事人罰款50元。

  6、各隊組在要保證液壓係統,潤滑係統清潔,使之無油泥、水分、鐵鏽、金屬屑及纖維等雜質。換油時,要徹底清洗係統,加入的新油必須過濾 。

  7、各隊組使用設備因未加潤滑油脂或缺少潤滑油脂,損壞設備,根據損壞程度確定罰款100---500元,並酌情處罰責任者。

  8、回采隊組的油泵和液箱應每旬清洗 一次,做好記錄,清洗時,將液箱周圍及底部徹底清洗幹淨,如發現液箱上有髒物沉積或粘浮器壁,罰責任人50元。

  9、回采隊組乳化泵,液箱必須保持清潔衛生,過慮器嚴禁甩掉不用。液泵和液箱上的蓋子必須配備齊全,並正確使用。否則,罰責任人50元。

  小型電器管理製度

  五小電器包括(防爆燈、三通、四通、按扭、打點器)

  1、全礦所有小型電器由機電科負責計劃,供應部負責采購,機電科集中管理。

  2、各單位領用小型電器時,必須到機電科辦理領用手續,無領用手續一律不發給。

  3、機電科對小型電器實行建帳管理,建立小型電器動態帳,隊組領用帳,及動態月報表。

  4、小型電器回收率為100%,如有丟失,按原價處罰使用單位。

  5、各隊領用的小型電器,由各隊配專人負責管理,機電科負責查處。

  6、小型電器在運輸過程中要輕拿輕放,以防損壞,如故意損壞,對責任者按原價加倍處罰。

  7、井下不用的小型電器,三日內必須回收出去,交回機電科,否則每遲1日,罰隊組機電負責人5元。

  防爆設備入井安裝驗收製度

  1、井下使用的防爆電氣設備在入井時,必須經過防爆專責檢查員的檢查。

  2、防爆電氣設備入井前,應檢查“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及安全性能,檢查合格並簽發合格證後,方準入井。

  3、出井大修、中修和小修後的防爆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

  4、檢修後的防爆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的產家出廠標準方可使用,並經專責防爆檢查員張貼防爆合格證方可下井。

  5、防爆電氣設備在安裝完畢後,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全麵檢查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設備運行維護保養製度

  1、根據設備的工作原理,特性和技術參數製定運行維護保養製度。

  2、維護保養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3、維護保養人員必須責任到人,合理使用材料和配件進行工作。

  4、保養人員應責任心強,熟悉業務,提前維護,防止事故的發生。

  5、每月維護保養後應詳細記入專用記錄本。

  機電事故分析追查製度

  1、機電事故分析追查必須由機電工程師,機電事故檢查組相關人員參加。

  2、依據《煤礦安全規程》相關部分進行追查。

  3、依據機電事故有關法規,標準進行分析追查。

  4、機電事故應依據機電設備的工作原理、特征和技術參數進行分析。

  5、根據機電事故應分析事故的原因,找出責任者,並進行處罰,防止類似的機電事故再發生。

  電纜檢驗製度

  1、礦用電纜的驗收必須由專職電纜管理員會同工程技術人員一起參加驗收。

  2、必須選用經檢驗合格的並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阻燃電纜。

  3、做阻燃電纜試驗時,應按下述方法執行。

  (1)用電工刀在預測電纜的一端切下長200毫米,寬約10毫米,厚為2毫米的試樣,用電工鉗子夾住一端呈水平狀態,窄邊向下。

  (2)用火焰高度不小於50毫米的酒精燈或充氣式酒精噴燈灼燒試樣的端,持續20秒,然後移去火焰。

  (3)試樣在移動火焰後1分鍾內熄滅者為合格,否則,應進一步按GB2952規定的DZ----1方法進行試驗,用其試驗結果判斷橡套軟電纜的橡套不延燃性能是否合格。

  4、試驗合格的阻燃電纜做好記錄編號存檔。

  配件管理製度

  (一)配件管理

  1、為提高設備完好率,保證機電設備安全運轉,降低消耗,適應煤礦標準化,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特製定此製度。

  2、凡屬煤礦專用、工礦、綜機維修所需要的配件,均按本製度執行。

  3、全礦所需配件由礦機電科統一管理。

  4、配件管理部門,要加強配件生產和技術管理,逐步建立設備機型資料和完善圖紙,實行標準化,係統列化、通用化、積極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不斷提高設備配件質量,降低配件成本,延長配件使用壽命。

  5、建立健全合理規章製度,采用經濟手段進行配件管理,防止配件丟失,降低配件消耗。

  (二)管理機構

  6、為加強配件管理,不斷提高配件管理 水平,全礦配件統一由機電科管理,具體工作由機電科配件組負責 。

  7、各有條件的隊組要設立兼職的配件管理員,其它隊組由記錄員負責配件的資金、領用,管理和發放工作。配件管理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

  8、配件管理人員應努力學習業務技術,提高業務能力,加強職業道德,做好本職工作。

  (三)配件供應渠道

  9、凡屬標準配件由機電科配件組提出申請計劃,由供應部門訂貨。

  10、非標準配件,凡礦機修車間能加工配件,一般應由礦機修車間供應。

  11、非金屬工礦配件、鑄件、液壓件應盡量向主機生產廠訂貨。

  (四)配件計劃和訂貨

  12、各隊組每月應將所需配件品種,數量按自製和統管分類編製月度配件計劃,每月25日前交機電科配件組。

  13、機電科配件組應根據生產任務、設備檢修計劃使用台數和技術狀態,結合配件庫存消耗情況,編製全礦月度配件計劃,經主管科長審核,報機電礦長,礦長審批。

  14、直接影響生產和安全的急需配件,應由各組隊配件管理人員及時編製緊急計劃,經各級領導批後,由機電科配件組及時組織供應。

  15、所需非標準和礦機修車間不能加工的配件,應由機電科配件組提出外委申請計劃,經礦長批準後方可訂貨。

  16、外委配件應簽訂配件定貨合同,合同由機電科配件人員簽訂,經主管科長審查,報機電科長,機電礦長,礦長批準,財務科審核後蓋合同章後,才能生效。

  17、簽訂合同時,必須按有關規定,字跡清楚,不得塗改,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二份,乙方兩份,一份存檔。

  18、需外委訂貨的配件,必須本著質量好、價格低,交貨及時的前提擇優選擇定貨單位。

  (五)配件驗收入庫

  19、到貨配件必須經驗收合格方可入庫。

  20、驗收前檢查配件包裝數量與貨票是否相符,包裝是否完好,開箱時,按隨貨同行單所列名稱、規格、數量、質量進行清點檢查驗收。

  21、驗收後要認真填寫驗收單,蓋章後轉配件管理,憑符合規定的有關票據辦理入庫、上帳、上卡手續。

  22、發現配件名稱、規格、型號、數量有差錯或質量不合格,應及時填寫差錯報告,報配件主管人員以便妥善解決。

  23、未經驗收的配件,如生產急需,必須經主管部門及主管配件人員批準後方可發放並做好記錄。

  (六)配件倉庫管理

  24、配件保管員對配件要精心保養,防鏽塗油,上蓋下墊,防止配件損壞。

  25、倉庫要保持清潔整齊。要堅持擺放整齊,定量包裝,標簽要齊全,懸掛整齊,做到帳卡物資全部對口,機型保管要係列化。

  26、嚴格執行配件發放製度,按領料憑證發放,並認真核對發料憑證各項填寫內容,對不合手續的有權拒發,配件帳目要清潔,技術數據要填寫齊全準確。每月留存票據訂成冊,妥善保管。認真及時準確填寫各處日報、月報、年報。

  27、倉庫要加強安全管理,作好防火防盜防洪工作,按要求配備各種消防器材,庫房內嚴禁吸煙,生火、各種照明器具要符合要求,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避免各種事故發生。

  28、裝卸搬運清點配件時要注意安全,防止人身事故及配件損壞,如有特殊,必須及時彙報配件管理人員,以便及時處理。

  (七) 配件發放

  29、要有計劃地做好配件的供應和使用工作,礦屬各隊組領配件時,要按各隊組申請的批準計劃領用,嚴格控製配件消耗。

  30、發放配件必須按機電科配件主管部門審批領料單所列的規程品種數量進行發放,並認真堅持五不發放的原則(機型規格不符、塗改料單,字跡不清、審批不完善、不交舊不予發放。)

  31、配件發放後要及時下帳下卡,做到一查庫存,二動標簽,三點交,五下帳。

  (八) 配件報廢

  32、機型淘汰,長期積壓多次調不出去的配件可以申請報廢,每年申請申請報廢一次。

  33、凡申請報廢的配件要履行報廢手續,必須由主管配件專業人員、工程技術人員鑒定,發機電科、機修車間、財務科、機電礦長、礦長逐級審批。

  34、報廢配件不得私自處理,處理必須報公司,有關領導批準後方可執行。

  (九)配件回收和修複

  35、要加強對配件回收複用工作的組織領導,發動群眾做好回收複用工作,嚴格執行配件回收製度。各組隊必須回收的配件在更換新配件後回收。

  36、認真做好舊件修複工作,積極開展噴、鍍、焊、鑲、補、脹、縮、改、粘、接、配的十二字修舊利廢方法,節約配件資金,努力降低配件消耗。

  (十)配件統計

  37、機電科應做好配件資料的統計和分析工作,建立配件統計檔案,積累曆史資料,並按上級要求做好各種統計報表及時上報。

  38、做好回收複用配件統計工作,修複的舊件重量按原重量計算,價格按原價格的50%計算,修複的舊件要單獨建帳,不計入庫存和消耗資金數內。

  機電設備更新改造製度

  一、根據《煤炭企業設備管理規程》及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特製定本製度。

  二、更新改造資金來源:

  1、礦自提設備更新費用。

  2、礦自提安全技措工程費用。

  三、各科室隊組提出年度計劃,向公司彙報采購。

  四、礦井改擴建工程內的設備更新改造內容,由公司基建係統掌握,不占用本礦安措資金。

  五、更新資金,按公司有關文件規定提出。

  六、礦井移動設備以更新為主,固定設備以技術改造為主,移動設備應根據采掘部署的要求及設備的使用情況,折舊提取情況決定。凡設備使用期限達到規定年限,設備折舊按規定提取的設備可列入更新計劃,否則不得隨意報廢更新。固定設備特別是提升、通風、篩選設備應以技術改造來提設備運行的經濟技術性能,達到有關規定的效率及安全可靠性要求。

  七、在用設備係統性能落後,高耗能或國家有關部門命令淘汰的機型,應堅決更新,設備大修理費用如超過設備重置費用80%時,亦應更新。

  八、礦井設備技術改造與在修理結合進行,其費用可用大修理費用,由基本折舊費用解決。其中使用基本折舊費時辦理改造設備增值手續。

  九、設備技術改造應進行詳細的技術經濟效益分析。盡量采用最先進技術,力求改造的設備能達到安全高效的標準。同時,也可在改造時增加適當的監測、控製裝置,提高裝備水平。

  十、設備技術改造應充分考慮節電、降噪,減少環境汙染等綜合效益。

  十一、重要設備的更新,改造應由機電副總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慎密的技術經濟論證,並有礦審批手續,由機電科設備組織保存備查。工程完工驗收後將所有技術資料整理彙總、分存檔案科和設備組。

  機電設備封存、報廢製度

  一、設備回收使用單位,回收單位及設備管理組依據設備對口手冊,辦理手續,按有關規定,逐件清點核查,零部件齊全如有損壞,按其程度不同,追查原因,按設備事故報告程序辦理,審批扣罰手續。

  二、對設備經回收出井的,由回收部門與使用單位與設備組分別查出檢驗,辦理交接驗收手續,對設備的零部件、附屬設備必須陪同主機出井,如交接手續不清則由回收單位或設備組承擔責任。

  三、設備回收後由設備組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鑒定,根據使用磨損程序,確定修理等級,分送修理單位,對精度高,修複困難本礦無法承擔的設備,報請礦領導批準外委修理。

  四、損壞嚴重的小型設備,低值易耗設備,無修複價值者,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到年底列入報廢。

  五、設備修複由設備組進行驗收合格後可入庫封存,並有技術鑒定書,封存報告書等文件。

  六、封存設備時期必須保證其性能,禁止亂拆亂卸。

  七、封存與啟用必須辦理完備的手續,最短封存期六個月,封存批準之間起,停止提取折舊,啟用批準之日起計提折舊。

  八、設備長期使用,達到規定使用期限,無法修複或修複費用及不合格,遭受意外損壞,一次修複費用超過重置費用80%以上者,可列為報廢設備。

  九、國家公布高耗能、低效率設備,無法施行節能改造的設備可列入報廢。

  十、由於技術造成設備的技術經濟性能落後,精度嚴重降低,又不能加以現代化改裝的設備,且使用期限接近規定年限的設備可列入報廢。

  十一、設備報廢,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設備組審查,如符合報廢規定,可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後辦理報廢申請手續,有關領導簽字後報公司,公司批複後通知財務科及辦理其它手續。

  十二、報廢設備殘體的處理由礦上統一管理,設備零部件能複用,應拆卸作為備件,妥善保管備用。

  機電設備選購置製度

  一、凡構成本礦固定資產的機電設備專用儀器,儀表,起重運輸車輛,醫療生活設備均由機電科設備組歸口管理。設備的購置事宜由本礦領導負責。

  二、調入設備,租賃設備由本礦編製計劃申請調入或租入設備,並根據有關規定計提折舊及交納費用。

  三、礦每年根據公司核定的設備更新資金,編製設備更新計劃報公司,由公司統一購置。如有特殊情況需在更新計劃之外,增進某型設備時須報公司有關部門批準,並在調整計劃中明確列出。

  四、礦設備更新計劃,由各使用 單位根據生產需要列出補步計劃報設備組。設備組根據同類設備的裝備、使用情況及國家有關政策考慮其經濟、技術效益,排出全礦更新計劃,經生產技術,機電設備,計劃服務,基建後勤各有關單位負責人及工程技術人員進行技術經濟可行性分析後,報礦辦公會研究通過。

  五、設備更新計劃編排序列:

  1、井下生產設備。

  2、地麵大型設備、篩選設備。

  3、水暖供熱設備、基建設備。

  4、超重運輸設備。

  5、生活後勤環保設備。

  6、新技術推廣應用項目所需設備。

  六、設備選型。特別是耗能量大,容量大的設備、要害設備,必須由機電專業人員,設備管理人員進行可行性分析,然後提出規格型號,詳細說明其技術,經濟性能,編寫設備選型說明書報機電副總,審批後交由設備組辦理。

  七、基本建設或改擴建工程設備選型由公司及設計部門根據工程概算及工程設計提出,由公司組織供貨,其它任何部門都不得擅自修改,不得低於原定技術經濟性能的設備代替。若修改必須上報有關部門批準後方可變更。

  八、設備選型應根據國家及主管部門規定的精神,選用其技術性能先進的優質高效設備,凡屬國家規定的淘汰產品,一律不得選用。

  機電設備安裝驗收製度

  一、本礦裝機容量在50千瓦以上的地麵固定機電設備的安裝驗收,由礦機電礦長或機電副總組織設計、設備安裝及使用等有關單位的領導及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現場驗收、采暖設備驗收按勞動部門規定執行。

  二、井下 工作麵安裝工程,完工後由礦調度室,峒室主要巷道機電安裝工程完工後由機電科,組織有第一條所述人員參加驗收,對機械、電氣設備、電纜管線等進行全麵的驗收,嚴格按標準化要求,不合格者必須返工處理。

  三、驗收依據原始資料:

  1、工程設計說明書、設計圖、安裝規程。

  2、安裝記錄(記錄必須完整、齊全,數據清楚、)

  3、現場實測數據。

  參加驗收各方應依據《安裝質量標準》,逐項測試、檢驗。對照標準要求,嚴格檢查驗收。

  四、驗收完畢,將全部圖紙、資料整理好並編號驗收報告或驗收單,各方簽字後方可驗收完畢,不合格部份經處理後仍需報告有關人員驗收後方可進行試運轉,驗收資料分別由檔案科及機電區設備組整理歸檔。

  五、煤礦專用設備按《煤炭工業機電設備安裝質量標準》進行驗收。通用工業設備按照有關相應標準進行。電纜管路可 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六、新型設備的安裝,必須由安裝單位技術人員認真研究設備說明書及圖紙後,編製設備安裝規程,製定符合有關標準的質量技術要求,經審批後方可開工安裝,施工過程中確有必須要進行修改原設計時,必須報有關部門及礦機電副總批準,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

  七、外委安裝工程,必須由持有專項安裝合格證的施工單位承攬,並辦理安裝合同手續,經批準後方可開工,對開證安裝,質量低劣造成經濟損失者,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不履行合同義務者,由責任者承擔全部經濟責任。

  八、安裝工程驗收後,必須有一段時間的考核運行時間,此間發生的一切問題,由安裝單位進行處理。使用單位為其提供便利條件。

  機電設備移交驗收管理辦法

  (一)、設備驗收移交範圍:

  1、將安裝準備完畢,將交付使用的采掘工作麵設備進行竣工驗收移交。

  2、對已停用的采掘工作麵設備驗收移交。

  3、生產過程中,對更替或減縮下來的設備進行井前後的驗收移交。

  4、對機電設備修複後與交舊領新時的驗收移交。

  5、對各單位在用、在冊保管設備的移交。

  (二)、設備移交驗收辦法:

  1、在新工作麵設備安裝準備後應服從調度室負責組織的現場移交驗收。

  2、采後工作麵的設備,由調度室組織機構,使用單位和接收單位,進行現場清點驗收移交。

  3、在生產過程中,更替或減縮下來的設備由機電科、使用單位,回收出井單位進行地麵驗收移交。

  4、機電設備修複後,由修複單位與委托單位進行實物驗收移交。機電科設備管理人員及機電專業技術人員參與。

  5、新領設備時,由領用單位進行實物驗收移交,並辦理相應手續。

  6、各單位在用與在冊保管設備由機電科歸口單位與使用包管單位進行帳目實物移交。

  7、設備在驗收移交時,要詳細核實檢查,並留有記錄,首先移交數量,對質量問題,項目欠缺問題要當時查對,由負責單位限期處理或記載,必要時可由礦組織專題會議裁定。

  8、設備驗收移交時,必須按標準要求嚴格進行檢驗,各有關部門要進行驗收前的嚴格檢查,對設備質量,防爆完好質量。是否按技術要求安裝等問題實行逐台逐項的檢驗,如存在上述問題,責任單位負責處理解決放將具體考核情況經給予罰款和質量工資分解。

  9、驗收移交時,機電科有關隊組應和各單位進行對帳落實,以機電部門掌握的實際數目為準。

  10、在設備驗收移交後,填寫“設備驗收移交單”一式三份,由參加驗收移交的主要負責人簽字,移交單位,使用接收單位,設備管理部門各保存一份,填寫驗收移交單時,要台台件件分類填寫。

  (三)、設備驗收移交管理辦法:

  1、在設備驗收移交後,設備使用單位由於生產需要,進行設備更替或裁減時,必須把更替或裁減下來的設備配件等及時出井交有關部門,以便注銷在冊,否則,發生丟失,損壞設備,均按有關文件執行處罰。

  2、在設備驗收移交後,設備使用單位必須立即著手安排設備的包機工作,定人、定點、定期責五天內把包機合同交設備組。各有關部門同時要立即開展正常的考核與檢查。

  3、在設備停用階段,閑置、損壞待修期間而未出井移交有關部門的,原使用單位負責維護看管,其設備同屬檢查考核範圍。

  4、凡屬批量領用設備或整體領用安裝設備時,領用單位和安裝單位,必須提前根據圖紙製定設備領用計劃,交設備管理部門審核批準,並辦理臨時移交手續,作為領用單位或安裝單位以後移交時的核對依據,在此期間,發生丟失,損壞按有關文件執行,安裝單位領用,沒移交前由安裝單位負責,移交後由接管單位負責。

  5、設備主管部門,要把所有的設備,包括五小電氣和電纜應統一編號,同證井設備無編號者一律不準下井,現井下設備應把編號逐步補齊,做到帳,卡、物、圖、牌板對口,並作日常的動態跟蹤檢查。

  標校室值班製度

  1、值班人員必須是經過培訓取得上崗證,能獨立操作,方可上崗值班。

  2、值班人員班前不準喝酒、帶病工作。

  3、在班上不準做與工作無關的事,精神集中,嚴格儀器的信用製度,每一台儀器要精心維護,登記好每一台儀器及其領用人員。

  4、對當班交回的儀器要登記準確,並進行檢驗,不合格的要及時修好並校驗準確,並彙報有關領導。

  5、嚴格執行人交人、手交手,你不來我不走的交接班製度。

  6、提高防盜防火意識,積極學習各種防火防盜知識,保護人身安全及礦財產安全。

  設備維修保養製度

  1、要有維修、保養計劃。

  2、主要設備除每班及節假日停產檢修外,還要製度設備的檢修周期圖表,分開小、中、大修,檢修完要記錄在案。

  3、保證機電設備安全正常運轉,每日必須保證檢修到位,個別問題可在停產班時檢修。

  4、保證質量,填寫好檢修內容責任人。

  5、檢修時必須執行有關規程,須停電時必須有規程、安全措施並和安全、調度、通風部門協商好,百分之百安全完成任務。

  交接班製度

  1、交接班必須按時在崗位現場上進行。

  2、交接班要按照巡回檢查製度規定的項目認真進行檢查。

  3、交接班必須嚴格執行“七交”與“七不接”:

  (1)、交清當班運行情況,交待不清不接;

  (2)、交清設備故障和隱患,交待不清不接;

  (3)、交清應處理而未處理的 原因,交待不清不接;

  (4)、交清工具和 材料配件的情況,數量不符時不接;

  (5)、交清設備和 室內衛生打掃情況,不清潔不接;

  (6)、交清各種記錄填寫情況,發現填寫不完整或未填寫時不接;

  (7)、交班不交給無合格證者或喝酒和精神不正常的人,非當班人。

  變電所停送電製度

  1、檢查電器設備前必須切斷電源,懸掛停電正在檢修的標誌牌,並由專人看守。

  2、嚴格執行停送電製度。即誰停電誰送電,嚴禁其他人代送。

  3、搬遷電器設備前,必須切斷電源,懸掛停電搬遷牌。

  4、在任何情況下,因故障停電的電氣設備,停電開關應將閉鎖關上,必須由停電人親自送電,嚴禁其他人員代送電或傳口信送電。

  5、不論什麼原因造成停電,需送電時,隻有執行本次停電的人員才有權送電。

  6、在電氣設備停電檢修時,停電後必須驗電、放電並掛接地線。

  7、在執行各種停送電時,必須由兩人操作。

  8、在執行各種停送電時,除操作人任何人員不得擅自操作,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責任事故。

  雜散電流管理製度

  一、改變兩個電阻值:

  1、減少軌道接頭電阻值,加強軌道接頭的維護,保持良好的電氣連接,確保接頭電阻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焊接長軌,是減少軌道接頭電阻極為有效措施。

  2、增大軌道與大地的接觸電阻,保持軌道清潔,幹燥是增大接觸電阻的主要措施,對沿線管路和金屬鎧裝電纜鋪設支點施加絕緣,也是增加雜散電流過渡電阻,減少雜散電流的重要措施。

  二、縮短供電半徑,增設變流所

  當供電半徑縮短以後,牽引網絡上的電壓降隨之降低,軌道上的電壓降也就同時降低,因此雜散電流減少。

  三、設置軌道絕緣點:

  設置絕緣點的目的,是把掘進頭的軌道、采區中的軌道與架線電機車的軌道隔開。這樣可以避免雜散電流流到掘進頭或采區中,這種辦法效果好。

  四、減少軌道上的負荷電流。

  敷設回流線法,當軌道內通過的電流很大,壓降很大的情況下,可以在軌道適當的地點接上回流線,回流線可用舊的電纜接成,截麵按負荷大小來計算,電纜應與大地絕緣,這樣軌道內的一部分電流通過回流線流回牽引變流所負極,通過軌道內的電流相應減少,因而雜散電流也會相應減少。

  第五部分 地測防治水工作製度

  礦井地質工作管理製度

  第一條 礦井地質工作是煤礦生產建設的一項重要技術基礎工作,礦井的一切采掘工作必須以可靠的地質資料為依據,它從礦井基本建設開始直到礦井開采結束。為加強礦井地質工作,更好的研究與解決煤礦生產中的各種地質問題,以適應煤礦生產建設的需要。為此,特製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地質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上級部門頒布的有關地質、資源管理、地質災害防治和礦井防治水的法律、法規、技術政策,執行行業和企業製定的技術規定和實施細則等。

  第三條 地質工程技術人員必須為礦井工程設計提供可靠的地質資料。地質人員接到委托書後,一年內提供準確的礦井開拓延深地質報告;三個月內提供采區地質說明書;7—15天內提供掘進工作麵地質說明書和回采工作麵說明書。其它井巷工程、防治水和防治瓦斯工程所需的地質資料,應根據要求及時提供。

  第四條 堅持“預測預報,有掘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的探放水原則。對掘進前方老窖、采空區、積水區及石門揭煤時,地質人員必須提交鑽探設計,報告技術副礦長批準後方可交給施工單位編製打鑽及安全措施。

  第五條 在施工單位打鑽前,地測人員必須標出打鑽方位及傾角,開鑽後進行跟班並複查其鑽孔方位及傾角是否正確。在跟班過程中嚴格記錄煤岩層及瓦斯、水等的變化情況,鑽探結束後及時分析有關資料,提出施工意見,並在圖上及現場標定控製距離。

  第六條 采掘巷修工作麵突然遇層位變化或構造突水時,施工單位應及時通知地測人員,地測人員接到通知後必須立即派人下井,觀測收集、分析資料、編製圖件,提出處理意見,向技術副礦長彙報研究處理。

  第七條 必須根據掘進度和設計工作麵範圍,研究分析地質資料,現場編錄緊跟迎頭,提供的地質資料必須滿足采掘設計的需要,若因地質資料不可用,造成工程返工或浪費的須認真分析總結原因,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八條 負責查明礦井各種充水因素和周邊小煤窖情況,為製定防治水措施及合理布置采麵提供依據。防止淹井事故。

  第九條 負責向礦領導或有關部門提供危及人身和礦井安全生產的自然或人為災害(如滑坡、泥石流等)等有關信息,以采取防範措施,避免惡性事故的發生。

  測量工作製度

  煤礦測量是開發礦山過程中不可缺少的一項重要基礎技術工作,在設計、建設、生產各個階段直到礦井報廢,都要進行礦山測量工作。為了加強本礦測量工作,確保巷道給向準確,中腰線標定附合設計要求,巷道開門及貫通不出現誤差,進一步為煤礦安全生產服務,現製定測量工作製度。

  一、建立專門的測繪機構(地測科),配備專業隊伍,負責對本礦井上下進行測量和圖紙填繪。

  二、配備專門的能滿足煤礦測量工作的測繪儀器,主要包括全站儀、經緯儀、水平儀、鋼尺、皮尺、塔尺、羅盤及繪圖工具。

  三、利用國家三角測量標準控製點成果,建立本礦區內地麵及井下測量控製係統。在井下主要巷道內建立閉(附)合導線,基本控製導線測量精度為正負15秒,一般邊長為30-90米。

  四、井下重要的掘進巷道開口時,要首先在巷道布置圖上設計開口位置及坐標,從上級導線控製點進行測量,開工前要向施工單位下達通知單。

  五、掘進巷道中腰線標定要及時、準確,定期對中腰線方向進行儀器測量校對,做到無責任工程事故。

  六、貫通測量要有設計、審批、總結、測量精度附合規定,貫通前岩巷20-30米,煤巷30-40米要向施工單位下達貫通通知單,並報有關科室、領導。

  七、對井田內的基本控製導線測點要建立檔案,測量成果要詳細記錄在案。

  八、測量觀察記錄原始資料要妥善保管,附必要的草圖,寫明測量地點、測量日期、觀測者、記錄者、複合者姓名、使用儀器等,對可能影響觀測資料精度、質量的各種因素和主要原因要備注說明清楚,供分析資料時參考。

  九、原始資料的計算,必須由兩人對算、複核,發現問題及時核實或補測。

  十、填寫各類台帳和成果表時,必須使用鋼筆或碳素筆,要求字跡工整,圖文清晰,數據準確,影響觀測資料精度和因素的也應同時填寫在備注欄內。

  十一、各種技術測量報告完成後需經礦技術負責人簽字。

  煤礦井下測量管理製度

  第一條 為礦井的安全生產、建設、搶險救災提供準確可靠技術基礎資料,確保井巷的準確透窩、貫通,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地質測量人員負責全礦井下的測量工作。

  第三條 對於外委工程礦地測部門按建井測量管理製度執行。

  第四條 礦技術部門進行重要井巷和貫通距離3000m以上的貫通測量工作前,要選擇合理的測量方案,編製貫通測量設計書並報公司審批。

  第五條 重要貫通測量工程以及其它重要測量工程作業前,需對測量儀器、設備按《煤礦測量規程》要求進行檢校。

  第六條 在接到設計圖後,須對設計圖紙進行有關測量數據的閉合驗算,對檢查出的問題及時向有關領導、部門反應,以便得到及時的解決。

  第七條 井下導線測量、計算必須進行複測、複算。

  第八條 采區控製導線的複測必須及時,複測點距迎頭初測點點數不得超過兩個。基本控製導線複測必須在兩周內完成。

  第九條 采區控製導線延長,隨巷道掘進每30m-100m延長一次,基本控製導線每300m-500m延長一次。延長導線前必須對上次最後一個水平角、距離按相應的精度進行檢查測量。

  第十條 在井巷開工前,必須做好標定台帳,計算開窩位置參數,在標定工作結束後,做好標定後的計算台帳。

  第十一條 在井巷中、腰線現場標定後,現場交代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上井後及時以書麵形式,下發施工測量聯係單給施工單位。

  第十二條 當天測量資料當天計算、上圖。

  第十三條 及時發放安全通知單。岩巷透距剩下20米、煤巷透距剩下30米、綜掘透距50米發放透窩通知單,停止一頭掘進。

  第十四條 巷道貫通、透窩後實地測量中腰線差,在一周內進行聯測,重要貫通測量須進行精度評定。

  第十五條 技術部門每周五下午要進行周安全隱患排查,重點排查本周的測量貫通完成情況以及予計下周的主要測量工作和可能要透窩的地點、所剩距離等,重大問題上報公司有關部門。

  第十六條 技術部門每月5日之前將交換圖、掘進進尺統計表上報公司。

  生產礦井地質資料、台賬、卡片、圖件要求與管理製度

  十、 各礦井必須建立健全地質資料、地質台賬、地質觀測卡片、地質圖紙等有關資料,並按質量標準化要求定期檢查驗收。

  十一、 地質資料

  (一) 煤田地質勘探精查報告;

  (二) 補充勘探地質報告;

  (三) 水平延伸地質資料(地質說明書);

  (四) 采區地質資料(說明書);

  (五) 回采工作麵地質書說明書;

  (六) 掘進工作麵地質說明書;

  (七) 回采工作麵采後總結;

  (八) 采區采後總結;

  (九) 水平采後地質總結;

  (十) 礦井報廢地質資料。

  第三條 地質圖紙

  (一) 礦井地形地質圖,1:2000~1:5000;

  (二) 綜合柱狀圖,1:500~1:1000;

  (三) 勘探線剖麵圖,1:1000~1:2000;

  (四) 鑽孔和煤岩層對比圖,1:5000~1:1000;

  (五) 煤層底板等高線圖,1:2000~1:5000;

  (六) 采區地質圖,1:1000;

  (七) 鑽孔柱狀圖,1:200~1:500;

  (八) 井巷地質剖麵圖,1:200~1:500;

  (九) 水平切麵圖,1:2000~1:5000;

  (十) 急傾斜煤層立麵投影圖,比例尺同平麵圖。

  第四條 地質構造觀測卡片

  (一) 煤層小柱狀素描卡片,1:50~1:200;

  (二) 斷層素描卡片,1:50~1:200;

  (三) 褶曲素描卡片,1:200~1:500;

  第五條 地質台賬;

  (一) 儲量台賬;

  (二) 三下壓煤台帳

  (三) 鑽孔台賬;

  (四) 水文地質台賬;

  (五) 封閉不良鑽孔台賬。

  回采工作麵地質說明書編製要求

  第一條 地測人員編製的回采工作麵地質說明書必須經技術副礦長審批,並按時提交有關人員。

  第二條 回采工作麵地質說明書編寫要求如下:

  (一) 編製回采地質說明書圖件;

  (二) 回采巷道實測剖麵圖(1:200)即回采工作麵運輸巷、回風巷、開切眼實測剖麵圖;

  (三) 煤層結構及頂底板岩性柱狀圖(1:200)包括煤層結構情況、偽頂、直接頂、老頂及底板的岩性物理性質等指標,該圖根據四周巷道揭露和鄰近鑽孔資料編製。

  (四) 回采工作麵煤層底板等高線圖(1:500~1:2000)內容要求有代表性的產狀和煤層底板標高,影響回采的褶曲、斷層和陷落柱等資料,把影響回采的各種地質因素盡可能的反映在圖上。

  (五) 計算回采工作麵儲量:首先依據設計部門的規定,確定上下山保護煤柱界線,並把它繪製在煤層底板等高線圖上,然後計算由工作麵運輸巷、回風巷、開切眼及采區上(下)山煤柱所圈定的儲量。

  (六) 編製回采地質說明書文字說明

  1、 工作麵概況(工作麵位置及井上下對照關係);

  2、 煤層及頂底板情況(煤層厚度及變化規律、頂底板岩性、厚度、裂隙發育程度;對頂板管理的意見;煤層底板的岩性及膨脹性等);

  3、 地質構造情況及處理意見;

  4、 水文地質及防排水措施;

  5、 陷落柱及其他地質情況;

  6、 煤塵、瓦斯及煤的自燃情況;

  7、 工作麵儲量;

  8、 存在問題,注意事項及建議。

  掘進工作麵地質說明書要求

  第一條 地測人員編製的掘進工作麵地質說明書必須經技術副礦長審批,並按時提交有關人員。

  第二條 掘進地質說明書編製要求如下:

  掘進地質說明書的格式可以用文字文字說明及圖紙兩部分組成,也可以用圖表形式。

  (一) 文字部分

  1、 掘進區的位置、範圍、與相鄰巷道、工作麵、采區、鑽孔等的關係,以及地麵的情況等;

  2、 影響巷道設計要求及與掘進有關的地質問題,如岩層層位、岩性、厚度、產狀等變化,斷層、褶曲構造等方麵的現有及預測的資料;

  3、 掘進區的水文地質條件,有無突水的危險性,對探放水措施提出具體建議,並預計最大湧水量,主要含水層和主要導水構造與掘進區的關係等;

  4、 影響采區巷道布置和回采工作麵劃分有關的,需要說明的地質問題和對掘進施工的具體建議。

  (二) 圖紙部分

  1、 綜合柱狀圖(可能揭露岩層的上下各20米,1:200~1:500);

  2、 設計掘進巷道工程地質平麵圖(1:1000);

  3、 掘進巷道預想剖麵圖(縱比例1:500橫比例1:1000);

  4、 掘進巷道水平切麵圖(要求傾斜煤層編製1:1000);

  防治水預案及事故分析製度

  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煤礦企業應查明礦區和礦井的水文地質條件,編製中長期防治水規劃的年度防治水計劃,並組織實施。因此我礦特製定防治水預案及事故分析製度。

  一、 成立專門的防治水領導組:

  組長由礦長擔任;

  副組長由礦總工程師、安全副礦長擔任;

  成員由各科室科長、主任及安監、質檢現場跟班人員擔任,井下防治水由安監站站長帶領探放水人員組成;地麵防治水由企管科科長帶領後勤人員組成。

  組長負責防治水方麵的全麵領導工作,副組長負責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及鑽探工具的準備工作,並要組織調查摸清本礦水文地質資料,掌握礦區內水患情況,全體成員要認真負責監督執行並積極協助配合,地測科負責整理、編輯、下發水情水害資料及預報內容,安監科要重點檢查,技術科負責防治方法的指導及詳細安排,防治水人員要依照安全措施要求,嚴格進行防治水工作。

  二、雨季前要由地麵防治水組對我礦采空區的地表裂縫情況進行調查,挖排洪溝並清理原有的防洪設施,備好充足的防洪物資,防止地表水灌入坑下。

  三、由井下防治組在雨季對井下有水患威脅的地點加強水文觀察,疏通排水溝,加強排水設備、管路的檢查,要始終保持完好。

  四、生產調度室在指揮安全生產時,要認真堅持“有掘必探、先探後掘”的原則,必須保證不少於200米的探水距離。立足先安全後生產,對采完上分層的工作麵,采下分層時都要在作業規程中寫出水文地質情況,並提出防範措施意見。經審查批準後,方可進行掘進、回采工作,對於回采工作麵,在回采前必須清楚工作麵的斷層、陷落柱、左鄰右舍、上分層下分層、老空等情況,並寫出水文地質情況報有關部門後執行。

  五、探放水與采掘發生矛盾時,必須先探放水,消除水患後再生產,在探放水地區,必須明確定出探水警戒線,並準確繪製在采掘工程平麵圖上,探放水過程中,嚴格掌握鑽孔超前距離,進鑽時發現煤質鬆軟,片邦、鑽孔中水位、水量突然增大等異常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鑽探,不準拔出鑽杆,立即向礦調度室值班人員彙報並采取有效的防透水措施,如發現情況危急時,立即撤出受水災威脅地區人員,然後采取措施處理。

  六、加強地麵地質勘探工作,采用地麵充填裂縫、塌陷、查堵老小窯口的常規辦法,對已采區的裂縫、老小窯的深度、廣度進行調查,並在雨季前充填處理完畢,預防大氣降水危害礦井。

  七、在礦井的邊界開采時,必須留設距礦界邊至少20米的保護煤柱,確保礦與礦之間40米隔水保護煤柱。

  八、相鄰采區之間至少保證留設20米的保安煤柱。

  九、機電科保證井底主水倉水泵經常保持完好,水泵工24小時值班,發現問題及時彙報,進行處理,保證主、付水泵能夠同時正常運行,兩趟管路完好無損。對水倉淤泥的清理工作要定期進行,保護水倉正常容積。

  十、在發生水害後要立即對水害發生的地點及原因進行認真分析,找出原因製定搶險救災方案。

  1、成立由礦長領導、安全副礦長和總工程師等組成的事故分析領導組,對水害進行分析。

  2、由井下防治水組迅速找到水源,撤出受水害威脅的地區的工作人員。

  3、根據不同地點,不同水源由技術製定安全措施及排水方案。

  4、由井下、井上防治水小組及時實施,防止水患事故擴大。

  5、水患治理後,要立即寫出書麵總結,指導礦井的安全生產。

  煤礦地質及儲量管理工作製度

  為了加強煤礦地質變化及合理開采有限資源,特製定煤礦地質及儲量管理工作製度:

  1、技術科要根據地測科提供的地質水文情況,及時掌握和了解本礦井采掘範圍內地質、水文變化情況,並根據不同的地質條件,製定安全技術措施,指導安全生產。

  2、每個工作麵在開采前要製定作業規程,明確本工作麵的地質情況,編製本工作麵地質說明書。並由礦安委會進行審批。

  3、每年年初,要對本礦本年度采掘工作麵進行整體計劃,並做出本年度開采設計,報縣國土資源局審批。

  4、每個工作麵在開采前要做出開采設計,明確本工作麵的工作麵走向、采高、采掘長度、開采範圍、回采率等內容,並要由礦總工審批,報上級資源管理部門批準。

  5、每個工作麵結束後,要及時做出總結,與設計不相符合時,要分析原因,報礦總工進行備案。

  水文地質工作製度

  為了查明並完善本礦水文地質資料,了解礦井井田內及周邊礦井水文情況,掌握本礦井下湧水情況,進一步為煤礦安全生產服務,現製定水文地質工作製度。

  一、委托有資質單位對本礦及周邊礦井水文地質情況進行實地調查,編製水文地質圖,對本井田範圍內的地形地貌、地層構造、水文地質條件進行詳細說明,為防治水工程提供依據。

  二、加強本礦水文地質資料的收集,定期請資質部門對本礦水文地質圖及相關資料進行實地考察、編製、能夠指導安全生產。

  三、了解並掌握礦井井田範圍內地麵河流、水庫、水池、水井、機井、泉點等水體分布情況,及時測繪填寫水文地質圖,為井下采掘布置提供第一手可靠資料。

  四、掌握本礦井田周邊煤礦開采情況,了解其采空區情況,對周邊關閉廢棄煤窯進行調查,對其開采範圍、開采深度、積水積氣情況進行詳細掌握。

  五、定期對本礦采空區地麵裂縫進行觀察,對裂縫位置、走向、範圍、周邊水體、是否容易充水等等情況要詳細記錄。

  六、定期對井下進行水文觀察,特別是雨季來臨前後,要加強對井下出水地點:如井筒、本礦及相臨煤礦采空區、可疑地點等的出水口進行詳細觀察,對湧水量進行定期測定並詳細記錄在案。

  七、定期對受水害危脅工作麵進行探測,做好水情水害預報,製定加強防治水的安全措施。

  八、對水文地質觀察情況進行專門記錄,附必要的草圖,寫明觀測地點、日期、觀測者姓名、使用儀器等,對可能影響觀測資料精度、質量的各種因素和主要原因要備注說明清楚,供分析資料時參考。

  九、原始資料記錄要妥善保存,要經技術負責人審核。

  井田內及周邊煤礦監測監控管理製度

  為了加強煤礦防治水管理,編製礦井中長期防治水規劃和年度防治水計劃,因此必須定期收集、調查和核查相鄰煤礦和廢棄的老窯情況。特製定周邊煤礦監控監管製度。

  1、煤礦成立專職防治水工作管理隊伍,由礦總工程師領導,具體工作由防治水專業組組長安排。

  2、針對主要含水層建立地下水動態觀測係統,進行地下水動態觀測、水害預報。

  3、對含水層、以及在接近礦區邊界的開采中要加強探水工作,堅持“有掘必探、先探後掘”的方針。

  4、定期與周邊煤礦交換圖紙,了解雙方開采情況,以及相鄰煤礦水文變化情況。

  5、特殊情況下的開采,以及重大水患要與周邊煤礦建立情報暢通通道。及時製定措施防止水患。

  6、加強對礦界防水煤柱尺寸的監管,根據相鄰礦井的地質構造、水文地質條件、煤層賦存條件、圍岩性質、開采方法以及岩層移動規律等因素,留設防水煤柱。

  7、及時整理周邊煤礦的監測數據,並在井上下對照圖和采掘工程平麵圖上明確標出其井田位置、開采範圍、開采年限、積水情況。

  8、每年在雨季前必須對防治水工作進行全麵檢查,組織搶險隊伍,儲備足夠的防洪搶險物資。

  防治水監控防範措施

  為突出煤礦安全生產,促進防治水工作,防止煤礦重大水害事故的發生,保障礦井和職工人身安全,特製定此防治水監控防範措施:

  一、煤礦必須有負責防治水工作的管理機構,明確責任,並製定應急處置預案。主要負責人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責任者,負責解決防治水所需的人、財、物等;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負責防治水工作的技術管理。

  二、煤礦必須配齊滿足防治水工作需要的專業技術人員。水文地質類型簡單礦井配備不少於1名,中等及以上礦井不少於2名。所配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具備一定的專業素質。

  三、煤礦必須加強礦井防治水基礎工作。各種原始記錄、台帳、卡片等齊全、準確;圖紙資料完善可靠、填繪及時;做好礦井水情水害的分析和預報,及時提供各種水文地質資料,滿足礦井生產安全需要。

  四、煤礦必須抓好水患的排查與治理工作。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水患排查,對排查出的水患必須製定防治措施,做到項目、資金、措施、時間、人員、責任六落實。

  五、礦井必須具備完善的排水係統,排水能力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有突水危險的礦井和區域必須按規定設置防水閘門等防水隔離設施,實現分區隔離。隔離設施必須安排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防水閘門每年必須由分管負責人組織兩次關閉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六、煤礦必須加強對古空、老空、采空區積水情況的探查和管理,加強對鄰礦古空、老空及廢棄老窯情況的調查分析;礦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每年必須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一次複查核實,按規定及時準確地填繪在采掘工程平麵圖上;加強與鄰礦之間的關係協調,按安全互保協議要求搞好圖紙交換,建立完善的檔案資料。嚴格執行“有掘必探、先探後掘、先探後采”的製度。

  七、煤礦必須嚴格執行防治水審批管理製度。受上覆岩層水或地表水威脅的礦井,必須按照礦井設計和礦井地質報告的規定留設防隔水煤(岩)柱,未經省煤炭管理部門批準,嚴禁擅自提高開采上限。受承壓水威脅的礦井,開采前必須查清水文地質條件,編製治理方案和防範措施,按管理權限報批後組織實施。

  八、煤礦必須按有關規定留足礦井邊界隔離煤柱,不得擅自采動破壞;變更邊界煤柱,必須編製專門設計報省煤炭管理部門批準。嚴禁危及相鄰礦井安全的泄水、貫通巷道等行為。

  九、煤礦每年雨季前必須對本單位的“雨季三防”工作進行全麵分析排查,對主要排水係統進行聯合試運轉。受雨季降水影響或威脅的礦井,必須製定專門的防治措施。井口和工業廣場場地高程低於當地曆年最高洪水位的,必須有防、堵、疏、排措施。

  十、煤礦企業必須加大對防治水工程的資金投入。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必須每年組織有關人員編製防治水工程計劃,經主要負責人批準後列入安全技措工程計劃,並組織實施。

  地測防治水工作製度

  為了查明並完善本礦水文地質資料,了解礦井井田內及周邊礦井水文情況,掌握本礦井下湧水情況,進一步為煤礦安全生產服務,現製定水文地質工作製度。

  一、委托有資質單位對本礦及周邊礦井水文地質情況進行實地調查,編製水文地質圖,對本井田範圍內的地形地貌、地層構造、水文地質條件進行詳細說明,為防治水工程提供依據。

  二、加強本礦水文地質資料的收集,定期請資質部門對本礦水文地質圖及相關資料進行實地考察、編製、能夠指導安全生產。

  三、了解並掌握礦井井田範圍內地麵河流、水庫、水池、水井、機井、泉點等水體分布情況,及時測繪填寫水文地質圖,為井下采掘布置提供第一手可靠資料。

  四、掌握本礦井田周邊煤礦開采情況,了解其采空區情況,對周邊關閉廢棄煤窯進行調查,對其開采範圍、開采深度、積水積氣情況進行詳細掌握。

  五、定期對本礦采空區地麵裂縫進行觀察,對裂縫位置、走向、範圍、周邊水體、是否容易充水等情況要詳細記錄。

  六、定期對井下進行水文觀察,特別是雨季來臨前後,要加強對井下出水地點:如井筒、本礦及相臨煤礦采空區、可疑地點等的出水口進行詳細觀察,對湧水量進行定期測定並詳細記錄地案。

  七、定期對受水害危脅工作麵進行探測,做好水情水害預報,製定加強防治水的安全措施。

  八、對水文地質觀察情況進行專門記錄,附必要的草圖,寫明觀測地點、日期、觀測者姓名、使用儀器等,對可能影響觀測資料精度、質量的各種因素和主要原因要備注說明清楚,供分析資料時參考。

  九、原始資料記錄要妥善保存,要經技術負責人審核。

  煤礦防治水管理規定

  第一條 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條例》、《關於加強國有重點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及本礦水害的具體情況製定本管理製度。

  第二條 礦井防治水害是安全生產一項極為重要的工作,在礦長領導下,由技術副礦長負責防治水管理,地測科負責具體技術工作。有關部門配合時,要從人力、物力、資金上給予保證。

  第三條 煤礦是防治水、防洪、探放水、防排水的主體,礦長為第一責任者,技術副礦長主管並負責各項責任措施的落實。

  第四條 必須成立三防(防洪、防排水、防雷電)領導小組。根據實際情況及防治水中長期規劃,每年安排一定的防治水工程維修費,以保證現有的防治水工程正常發揮作用,並新建急需的防治水工程。

  第五條 水害是煤礦五大自然災害之一,首先要進行礦區水文地質條件分類,運用各種手段查明老空區、采空區、小窯分布情況,計算導水裂隙帶發育高度,確定煤層的采空區與地麵關係,計算礦井可采煤層與奧灰水之間突水係數。此外,要經常調查礦井充水條件的變化情況並掌握水文動態,解決出現的問題。

  第六條 對直接威脅礦井安全生產的水患,必須采取防治措施。地測科負責設計,技術副礦長審查,礦長批準;報公司審批後組織實施。

  第七條 地表防治水

  (一) 每年春季融雪、夏季降雨發洪期到來之前,由技術、安全副礦長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防治水檢查。對河床、排洪渠、防洪設施、地表防治水工程進行全麵的檢查,重點是各截流明渠、暗硐是否暢通,截流排水設備是否完好等,發現問題立即研究解決。

  (二) 地測科負責防治水工作的人員,要經常巡視塌陷區、河床、渠道、排水溝,了解這些地方的積水和暢通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向礦領導彙報,由礦領導責成有關單位處理。

  (三) 地測人員必須經常搜集、調查、核對井田內正在生產的小煤窯和廢棄老窯情況,並在礦圖上標出井口位置、開采範圍、開采深度、開采方法、開采年限、積水情況等,發現威脅安全生產的水患情況,立即報告技術副礦長或生產調度中心,以便采取預防措施。

  (四) 禁止在山洪、河流可能衝刷到的地方堆放矸石、爐渣、垃圾等雜物,以免洪水堵塞河道、水渠,造成水害。

  (五) 礦方負責已有防治水工程及排水係統的保護、維修、清淤疏通工作。

  (六) 通風隊在地表打鑽灌漿滅火時,一定要保證供水管道不漏水、不跑水,以免流水進入附近塌陷坑形成水患,對孔位、注入的漿量、水量,必須做詳細記錄並上圖。可能形成透水潰漿威脅時,立即報告技術副礦長和生產調度中心。

  (七) 生產生活抽水、打鑽用水和灌漿用水均應安裝水表以計算水量。要做圖分析供水和用水量的平衡,檢測意外跑水及其去向。

  第八條 井下水防治

  (一) 地測人員要經常深入井下,了解礦井水文地質情況,掌握湧水動態,查清可能存有積水的老空區、廢巷的分布情況,結合采掘工作麵的接續安排,製定出當年井下防治水工作計劃,指導全年的防治水工作。

  (二) 受水威脅的地段,必須堅持“預測預報、有掘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的原則。巷道掘進前,必須查清水文地質條件、綜合水文地質資料,全麵分析水害因素,寫出水文地質情況分析報告,並提出防範措施,經技術副礦長組織審查並報公司技術總監審批後,方可進行掘進工作。

  (三) 對小窯、老空區、充水導水斷層、陷落柱水、強含水層、積存大量的水或稀泥的灌漿區必須確定積水線、警戒線、探水線,並準確地測繪到采掘工程平麵圖上,開拓掘進工程到達警戒線時,必須超前探水。探放水由技術副礦長組織技術科等有關人員編製設計。設計中要規定探水起點至積水區實際邊界的距離、鑽孔的數量、方向、角度、深度、孔徑及施工中的安全措施,並經技術副礦長審查,礦長批準後執行。

  (四) 在安裝探水鑽機前,必須做好下列工作:

  1、 加強鑽孔附近的巷道支護,背好幫頂,在工作麵迎頭打好堅固的立柱和檔板

  2、 清理巷道浮煤,挖出排水溝。

  3、 在打鑽地點或附近安設電話。

  4、 由地測人員與探放水負責人及施工人員共同定孔位、角度。

  5、 在打鑽過程中發現煤岩鬆軟、片幫、來壓或鑽眼中水壓水量突然增大、頂鑽等異常時,必須立即停止打鑽,但不得撥出鑽杆,要立即報告技術副礦長和生產調度中心,並派人監測水情。如果發現情況危急時,必須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脅的人員,然後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五) 礦井井下排水設施和主要排水設備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水泵:必須有工作、備用、檢修三套水泵。水泵的能力應在20小時內排出礦井24小時的正常湧水量。工作和備用水泵的總能力,應能在20小時內排出礦井24小時內最大湧水量。

  2、 水管:必須有工作和備用兩套水管,其能力應與水泵排水能力相一致。

  3、 配電設備:應同工作、備用和檢修水泵相適應,並能同時開動工作和備用水泵。

  4、 主要泵房至少有兩個出口,一個通井筒,一個通井底車場。

  5、 主要水倉必須有主倉和副倉,當一個水倉清理時,另一個水倉能正常使用。

  6、 各礦井主要水倉有效容量,一般按能容納8小時的正常湧水量設計。經過截流的礦井,其正常湧水量是井下排水量與截流工程排水量之和。

  第九條 特殊情況下的防治水

  (一) 春季融雪和夏季發生較大的降雨時,礦三防(防洪、防雷電、防排水)領導小組要24小時不間斷值班,並委派專人在河道、渠溝、工業廣場及其他可能發生水害的場所巡視,隨時向防洪值班室報告水情和汛情。一旦發生險情應立即組織抗洪搶險,保證礦井的安全。

  (二) 各礦在汛期到來之前,必須儲備一定數量的抗洪物資,如麻袋、沙土、工具等。

  (三) 有積水的老空區、井田邊界、河床兩側,必須按規範要求留設防水煤柱。礦方負責保護各類防水煤柱不遭破壞。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河床煤柱上挖土取石、 掘洞者按國家有關法規嚴肅處理。

  探放水管理製度

  為更好地防止礦井生產建設中水災事故的發生,對礦井水患進行科學管理,建立健全我礦礦井防治水有關製度,保證我礦安全生產健康發展,掌握礦井水害規律,研究解決礦井生產建設中防治水害的方法,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礦井水文地質規程》等有關規定,製定本管理製度。

  一、每一受水害威脅的地點都要製定相應的“探、放、堵、截、排”綜合防水措施。堅持“有掘必探、先探後掘”的原則。

  二、受水害威脅的礦井必須配備有效的探放水設備。培訓探放水設備操作人員。

  三、本轄區內有水災威脅地點,要合理設計各類防水煤柱。

  四、礦井每年雨季前要組織一次防治水全麵檢查工作。

  五、礦井必須配足排水管路、排水設備、防洪搶險物資。

  六、礦井必須收集礦井水文地質資料建立相關檔案。

  七、礦井應組織水文地質調查工作。查明礦區內報廢小井充水情況與礦區開采關係,查明地表水體、含水層與隔水層、小井老窖、各類導水構造等對礦井影響情況,並製定措施。

  八、礦井應進行水文地質觀測工作,建立觀測台帳。

  九、水文地質條件複雜的礦井、水文情況不清的礦井,要進行補充水文地質勘探工作,並按地質規程要求報批工程設計。

  十、采掘工作麵探放水包括,防頂板突水、防底板突水、老空水、斷層水、衝積層水、鑽孔水等,每一礦井必須根據該礦井實際情況,製定相應的探、放水措施,報有關部門批準。

  十一、凡在煤層露頭風化帶,含水、導水、與富水層相接觸的斷層,礦井水淹區,受保護的地表水體、井田技術邊界等地段必須留設防水煤柱,各類防水煤柱必須經有資質單位進行設計、計算,確定尺寸大小和留設方法。報有關部門批準。

  十二、礦井要建立水害預報上報製度。

  十三、如本製度與上級規定相抵觸,按上級規定執行。

  水害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一、當井下發生水害事故後,現場人員除了立即報告礦調度室外,若情況危急,水勢很猛,要采取以下應急措施:

  1、現場人員要盡量了解或判斷事故地點和災害程度,在保證人員安全的情況下,迅速組強現場搶救。

  2、盡可能就地取材,設法堵住出水點,防止事故擴大。

  3、無法搶救時,盡快沿避災路線撤離險區,到湧地點的上山巷道,不能進入出水點附近的獨頭巷道。

  4、若獨頭下山的唯一出口淹沒時,則可在獨頭巷道躲避。

  5、被堵在巷道內來不及撤離的人員,要保持鎮靜,避免體力過度消耗,靜等救援。

  6、撤離到安全地點的人員要迅速通知並撤出災區和水害可能危及地區其它人員。

  二、調度室接到水災報告後,要迅速通知有關領導,立即成立搶救指揮部,采取以下應急措施。

  1、了解突水地點、估計突水量及影響範圍,分析事故發生前人員分布情況,礦井中有生存條件的地點及進入該地點的通道,以便迅速組織搶救。

  2、關閉受水害危及的有關采區和峒室的防水閘門明確專人負責。

  3、開足井底主水倉水泵排水,井下水倉水泵要全部保持完好,對低於采區水倉的工作麵透水時,應盡快增設水泵和排水管路,必須保證排水設施不被水淹。

  4、針對水災情況進行地麵及井下堵水。

  5、加強排水與搶救時的通風工作,切斷災區電源,防止瓦斯及有害氣體積聚和湧出。對水淹區域,堵塞通風巷道時,應采取局部通風措施。

  6、排水後偵察、搶救中,要防止冒頂和二次透水事故。

  7、搬運遇險者,要防止突然改其已適應的環境,造成不應有的傷亡。

  三、被淹井巷的恢複

  1、井下局部被淹,水量不大時,可用水泵直接排幹。

  2、對於水量較大,有補給水時,應先堵後排。

  3、恢複井巷時,要注意頂板變化,加強支護,加強對有害氣體的檢查。

  4、井筒和井口附近嚴禁不明火,防止瓦斯突然大量湧出。

  5、安裝水泵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帶和自救器。

  地測工作聯係製度

  第一條 為加強和其它部門的聯係、溝通,為礦井的安全生產提供保障,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凡井巷貫通和掘進巷道透峒室,老巷、老塘或向水、火、瓦斯等危險邊界掘進時,必須在岩巷剩下20-30米時,煤巷剩下30-40米時,綜掘剩下50米時,測量人員必須向施工單位及有關部門發出貫通通知單(附平麵,剖麵圖尺寸),並在現場標出透點,以便采取安全措施。

  第三條 當采、掘工作麵經過其它巷道或危險區的上下方,其間距四個巷道高(寬)時,測量部門應向有關單位發出交叉(平行)間距通知單(附平麵,剖麵圖尺寸)。

  第四條 測量標定中、腰線後,現場須交代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上井後及時發放測量工作聯係單。

  第五條 地質、水文人員經常深入現場,及時掌握地質構造、水情水害情況,及時發放地質預報以及水情水害通知單,並製定探放水措施。

  第六條 在回采過程中,及時掌握工作麵地質變化情況以及采煤隊回采情況,對於采煤隊未按要求回采,發現不合理回采,造成資源浪費,應以書麵形式通知采煤隊和相關部門、領導。

  第七條 及時按旬、月收尺並及時填報上圖,定期交換。

  地測工作質量事故分析製度

  1. 地測部門裝備地測部門常規的設備品種及數量且滿足工作需要。

  2. 中線標定及時、準確,無責任工程事故。

  3. 大型貫通測量應有設計、審批、總結,貫通測量精度符合規程規定或工程要求。

  4. 堅持對巷道開口、貫通、停頭、複工、停采及工程進度實行通知單製度。

  5. 及時填繪各種礦圖,要求數據準確,圖紙規範。

  6. 對大型貫通、停頭、停采要進行統計,對貫通質量要進行文字敘述,停頭、停采要記錄相應的數據。

  資料定期分析、保管、提供製度

  1. 資料要定期分析,對測定成果精度進行審定,以便為我礦采掘提供正確的資料。

  2. 按規定定期裝訂成冊,裝入櫃子,相對集中,符合防火、防潮要求。

  3. 帳、卡相符,文字部分與基礎數據一致。

  4. 上級下達及本部門回複、上報的各種函件、審批文件報表等專用櫃子和管理手段,信息傳遞和反饋及時。

  5. 資料儀器專人負責管理。儀器使用後及時擦拭,放儀器室集中保管。

  6. 大型貫通、探放水、排放瓦斯要提供相應的資料,提供應保證煤礦正常、安全生產。

  地質資料技術報告整理、審批製度

  1. 使用專用的記錄本填寫水文地質觀測實驗記錄,並分頁編碼,附必要的草圖,寫明觀測地點、日期、觀測者姓名、使用儀器及編號。

  2. 同時記錄影響觀測資料精度、質量的各種因素和主要原因,供分析資料時參考。

  3. 每次測試所用記錄本要按時間順序進行編號,注明目錄索引後,存檔保存。

  4. 原始資料的計算,必須由兩人對算、複核,發現問題及時核實或補測。記總表要經技術負責人審核。

  5. 填寫各類台帳和成果表時,必須使用鋼筆或碳素筆,要求字跡工整,圖文清晰,數據準確,影響觀測資料精度和因素的也應同時填寫在各注欄內。

  6. 礦井水文地質測試台帳應按標準化規定的內容填寫。

  7. 每一種成果表或台帳填寫後必須進行校對,並需經技術負責人簽字。

  8. 每種技術報告完成後需經礦技術負責人簽字。

  煤礦地質及儲量管理製度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煤礦地質變化及合理開采資源,特製定煤礦地質及儲量管理工作製度。

  第二條 地測人員要及時掌握和了解本礦井範圍內地質、水文變化情況,做好地質預報工作,指導安全生產。

  第三條 工作麵生產過程中,要及時跟蹤、檢查,回采率與設計不相符合時,要分析原因,報礦技術副礦長進行處理。

  第四條 地測人員是儲量管理和業務監督具體負責人。負責儲量動態,開采損失統計,回采率測算,按期向上級報送儲量報表,並為數據的可靠性負責。

  第五條 技術科儲量管理人員每半年核實一次現有生產水平儲量,掌握儲量動態,查清可采儲量的數量、分布範圍及薄、中、厚煤層儲量的比例,修改儲量報表,為生產安排和工作麵接續提供可靠的資料。

  第六條 礦製定年度回采率計劃時,要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 對沒有揭露全厚的煤層,技術科儲量管理人員應當向技術副礦長提出探煤厚要求,以提高儲量準確性。

  第八條 根據國家《生產礦井地質規程》的規定,整理儲量轉出、轉入、注銷及地質損失的技術資料,參加儲量報損的審報工作。

  第九條 儲量管理人員對違反開采順序或技術規定濫采亂掘的行為,有權提出意見並向上級反映。在參加采掘設計審查時,對因設計不合理引起的丟煤現象提出合理建議。

  第十條 “三量”是衡量采掘關係的重要指標,管理人員要隨時掌握“三量”動態,按月填報報表。

  與周邊礦井水文地質資料和圖紙交換製度

  為切實加強煤礦水害防治工作力度,構建礦井水害防治工作體係,提升礦井水害防治水平,防止各類水害事故發生,保證我礦安全生產,特製度本製度:

  一、圖紙比例統一為二千分之一以下。水文地質資料和圖紙交換時都必須加蓋公章。

  二、交換水文地質資料和圖紙一式六份,周邊礦一礦一份,我礦存檔一份。

  三、圖紙必須保證每十天進行一次填繪,交換圖紙必須與本礦實際情況相符。

  四、水文地質資料必須定期更新,保證與本礦實際相符。

  五、建立定期交換製度,每年至少交換一次相關資料和圖紙。

  六、設立專門檔案,存放周邊礦井水文地質資料和圖紙,相關資料和圖紙必須保存一年以上。

  雨季防汛防洪隱患排查製度

  為確保汛期來臨期間我礦的安全生產,也為了切實做好我礦的防

  汛工作,防範暴雨洪水引發02manbetx.com ,確保安全度汛,現就製定防訊防洪製度如下:

  一、進一步健全防洪抗災製度,全麵落實責任製

  我礦必須按照上級領導部門統一部署,全麵做好防汛工作,要進一步健全防範暴雨引發事故災難的組織機構和機製,成立以企業主要負責人為組長的雨季“三防”(防洪、防水、防雷電)領導小組,加強對防汛工作的領導,編製雨季“三防”工作方案,明確“三防” 工作的重點、難點、責任人和防控措施,及時召開會議,研究、檢查防汛工作落實情況。

  二、製定汛期礦井防治水措施,加大巡視檢查力度 製定完善礦井水患防治措施,堅持“先探後掘,有掘必探”的原則,明確專人負責對井上、下水文變化情況跟蹤調查分析,督促檢查探放水措施的落實情況。要及時掌握本礦及相鄰礦井的開采情況,特別是對鄰近關閉 煤礦的采空區及積水情況進行詳細摸查,要製定切實可行的防範和

  治理措施,及時排除隱患,堅決防止透水事故的發生。

  加強防汛物資和防洪設施管理,做好應急搶險準備工作 。

  三、定期對井上下供電設備、礦井排水設備、防雷電裝置進行維護檢修,加強對矸石山、煤倉排水設施的檢查、維修,確保礦井供電和排水設備、設施完好。要及時疏通防洪溝渠,修築防洪堤壩,河溝沿岸及地勢低窪地區不得存煤,更不能建辦公和職工宿舍等建築。每次降大到暴雨前後,必須派專人檢查礦區及其附近地麵有無裂縫、老窯陷落和岩溶塌陷等情況,山區及易發生泥石流地區,雨天要密切監測山體滑坡、泥石流、洪水等可能發生的災害情況,防止發生傷亡事故。要備足防汛物資,一旦災害事故發生,確保物資和人員能及時調動和到位。

  四、建立重大水害隱患及時撤人製度

  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發淹井等事故災害緊急情況下及時撤出井下人員的製度。發現暴雨洪水災害嚴重、可能引發淹井時,必須立即撤人停產,在確認隱患已徹底消除後方可恢複生產。煤礦企業沒有製定防範暴雨洪水引發事故災難治理計劃和防範措施的,雨季不得進行井下生產作業。

  五、加強對已關閉煤礦水文地質資料的收集整理

  要加強對本地區已關閉煤礦和廢棄老窯水文地質資料的收集整理,並在井上、下對照圖上標出其井口位置、井田開采範圍、開采年限和地表水情況,準確掌握礦井受水患危險情況,並歸檔備查。

  六、加強汛期安全調度和值班工作

  煤礦各科室、各單位要實行汛期24小時值班製度,應有1名主要領導帶班,保證通訊、調度係統暢通,及時掌握本地區、本單位煤礦企業的防汛情況。出現重大險情要及時采取措施,並按有關要求立即上報。

  防汛物資儲備製度

  1、嚴格貫徹“安全第一,常備不懈,講究實效,定額儲備”的原則,對防汛物資進行管理。

  2、了解防汛物資性能,注意防汛物資的日常化維護與保養,保證防汛物資完好無損。

  3、掌握消防知識,注意防火、防盜,確保防汛物資安全管理。

  4、防汛物資存放應分區分類、整齊劃一、合理堆放,確保調用方便。

  5、建立防汛物資盤點製度,對防汛物資進行定期盤點,做到心中有數。

  6、規範防汛物資出入庫登記手續,健全防汛物資台帳和管理檔案,做到“實物、台帳”相符。

  7、防汛儲備物資屬專項儲備物資,必須“專物專用”,未經領導批準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

  周邊煤礦及廢棄老空積水防治措施

  為了加強煤礦防治水管理,編製礦井中長期防治水規劃和年度防治水計劃,因此必須定期收集、調查和核查相鄰煤礦和廢棄的老窯情況。特製定周邊煤礦及廢棄老空積水防治措施。

  1、煤礦成立專職防治水工作管理隊伍,由礦總工程師領導,具體工作由防治水專業組組長安排。

  2、針對主要含水層建立地下水動態觀測係統,進行地下水動態觀測、水害預報。

  3、對含水層、以及在接近礦區邊界的開采中要加探水工作,堅持“有掘必探、先探後倔”的方針。

  4、定期與周邊煤礦交換圖紙,了解雙方開采情況,以及相鄰煤礦水文變化情況。

  5、特殊情況下的開采,以及重大水患要與周邊煤礦建立情報暢通通道。及時製定措施防止水患。

  6、特別要加強對井下各采掘地點的湧水量觀察,要及時了解我礦每天的礦井湧水量。作為我礦防水患依據。

  7、加強對礦界防水煤柱尺寸的監管,根據相鄰礦井的地質構造、水文地質條件、煤層賦存條件、圍岩性質、開采方法以及岩層移動規律等因素,留設防水煤柱。

  8、及時對周邊煤礦的監測數據整理,並在井上下對照圖和采掘工程平麵圖上明確標出井田位置、開采範圍、開采年限、積水情況。

  9、每年在雨季前必須對防治水工作進行全麵檢查,組織搶險隊伍,儲備足夠的防洪搶險物資。

  防治老窯積水的措施

  1、克服麻痹僥幸心理,避免疏忽大意。由於老窯積水的分布規律不易掌握,有帶有災害的特點,一旦警惕不高,很簡單的問題也會釀成慘痛的水害事故。因此,必須采取嚴肅慎重和一絲不苟的工作態度,堅持“全麵分析、逐頭逐麵排查,多找疑點,有掘必探”的基本原則。

  2、認真分析老窯積水的調查資料,由於缺乏準確的測繪資料,是老窯積水防治難且易於發生水害的主要原因。因此對老窯積水調查資料的係統分析和正確使用,是防治這類水害事故的一個關鍵環節。對老窯積水資料的調查,一定要嚴肅認真、深入細致、確切的加以記錄,並且要反複分析核實,判斷可靠程度,指出疑點和問題。

  3、製定合理有效的防止對策。分管安全的領導和技術負責人要千方百計的了解掌握本礦井周圍的老窯積水分布情況,各片積水與本礦井各采區之間的隔離情況,要組織有關人員編製有關圖件,全盤安排開拓部署和采掘工程。

  4、嚴密組織探水掘進。老窯積水有分散、孤立和隱蔽的特點,水提的空間分布幾何形態非常複雜,往往很不確切。防治他們的唯一有效手段就是探水掘進。在有足夠的幫距、超前距和控製密度的鑽孔掩護下,掘進巷道逐步接近它,最後達到發現它的目的。

  5、特別注意近探近放和貫通積水巷道或積水區。

  6、重視自采自掘采空廢巷積水的探放,對原不積水的區域要分析重新積水的條件和可能,經常圈定積水區;分析測繪精度和誤差,注意可能少填、漏填的巷道等;不能過分自信,盲目近探近放。

  7、加大“有掘必探、先探後倔”管理力度,現場和管理緊密結合,慎重對待。

  地表水監控防範措施

  根據我礦井上下對照圖和相關圖紙資料表明,我礦暫不存在承壓水開采。為了確保今後安全生產工作的順利進行,在今後的開采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以下措施執行

  1、加強采掘管理,對井上下開采位置經常性進行對照分析,一旦發現存在地表水下開采,必須立即上報礦安委會,聘請有關方麵專家進行分析研究。

  2、做好井口防水工作,特別是雨季時的三防工作,嚴防井口灌水。

  3、防止地麵滲水,對井田範圍內的河流、溝渠等水體開采前盡可能的改道或移出礦區外。

  4、如不能改道或移出礦區之外的,應修築河堤壩,加固河床,以防井下漏水或汛期喝水出潮對礦井造成危害。

  5、加強地麵防治水工程檢查。雨季到來前,應對整個地麵防治水工程進行全麵、係統的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六部分 人力資源與行政後勤

  管理製度

  人力資源管理製度

  為有效地管理礦內部勞動力資源配置,充分挖掘內部勞動力資源潛力,促進內部勞動力合理、科學、規範地流動,使勞動力使用按照合理規範、競爭有序、注重品質、注重能力的原則,最終達到煤礦價值和員工價值的共同提升與發展,增強煤礦活力與員工競爭力。使礦勞動力管理更加規範化、正常化,達到最佳勞動力組合,增強煤礦活力,保證礦井安全生產,確保礦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的完成,提高煤礦綜合管理水平。

  勞動用工製度

  第一條 本礦係統內所有職工分為二類:正式職工和短期聘用合同職工。

  正式職工享受礦製度中所規定的各種福利待遇;短期聘用職工是具有明確聘用期的臨時工、返聘的離退休工人以及少數特聘人員,其待遇由勞動合同規定。

  第二條 職位變動

  1、職位變動分為升職、調職、降職和調動。礦根據員工的工作表現、業務能力、績效考核等多方麵綜合體現,決定升職、調職、降職和調動。根據工作需要,可直接對員工的工作崗位和工作地點進行適當的調整。

  2 、礦在決定員工的職位變動時將遵循以下原則:

  (1)既滿足礦業務發展的需要又能有效地發揮員工能力。

  (2)為員工提供滿意和有挑戰性的工作機會。

  (3)通過多崗位的變動,發掘員工各方麵的能力,培養員工今後承擔更大的責任。

  (4)為員工提供職業發展機會。

  (5)給業務能力較弱的員工以培訓和重新配置的機會。

  3、任何職位變動均須嚴格遵循人事變動原則和流程,同時薪資也可按調動後的情況作出調整。

  4、升職

  (1)晉升依據業績突出,並具有進一步發展潛力及獻身精神。

  (2)程序

  a)由用人部門或單位負責人提名報人力資源與行政科;

  b)礦管理層研究審核,礦長批準;

  c)人力資源與行政科行文發各單位(部門)。

  (3)各部門(單位)中層管理人員(部門正職和副總以上)提拔任用須按照《授權書》規定,上報公司人力資源與行政部備案。

  5、調職

  (1)員工申請調職程序:

  a)員工填寫《員工內部調動申請》;

  b) 部門經理審批;

  c)人力資源與行政科報礦長批準。

  (2)單位因工作需要調整員工職務,由人力資源與行政科報礦長批準後直接辦理並通知相關員工。

  6、降職

  (1)連續兩年年度績效考核成績位列末等者;

  (2)發生重大的工作失誤,給公司或礦造成重大損失;

  (3)被確認不能勝任工作;

  7、調動

  (1)按照公司企業內部人力資源調配與管理工作的意見執行;

  (2)公司內部需調動的人員,必須經公司人力資源與行政部辦理正規調動手續,否則,視為嚴重違紀予以解除勞動合同,造成的一切後果自負;

  (3)礦因工作需要調整員工在本企業內工作單位、工作地點和工作崗位,由人力資源與行政科報礦長批準後,直接辦理並通知相關員工;

  8、員工接到職位變動通知後,應在規定時間內辦妥移交手續,前往新任職崗位報到。

  第三條 根據礦井安全生產的實際需要,用工單位可提交用工申請,經分管副礦長審核,報礦長批準後由人力資源與行政科統一進行對外招用合同製工、農民協議工、合同工,從事井下采掘工作或其他輔助工作;沒有經過此程序的一切用工礦不給予承認,一切責任由當事人和責任人負責,礦擁有追究其責任的權力;幹部及管理人員、技術人員、超出定員編製的調動、跨線調動、一次超出10人以上的整體調動原則上由分管礦領導同意,經礦長批準才可進行人員調配;安全生產口內部員工的個別調配,由生產礦長征求基層意見和相關領導後報人力資源與行政科備案執行;其它單位員工在其單位內部調動,由單位提出申請經分管副礦長同意,報人力資源與行政科備案。

  礦麵向社會公開招收,以全麵考核、擇優錄用為招工原則,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並保證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權的前提下,自主決定招工時間、條件、方式、數量等。

  第四條 符合礦招工條件的,可在礦規定時間內按照招工簡章的要求攜帶資料到礦指定單位報名應招。

  第五條 礦方招工基本程序:

  1、報名結束後,人力資源與行政科初審報名人員資格,定應試人員名單;

  2、應試人員按時帶有效證件到應聘處應試;

  3、應試內容包括:體格檢查、麵試、書麵考試、特殊技術人員現場演練等;

  4、礦領導初步研究決定錄用人員;

  5、對初步錄用人員進行培訓,經考試合格的正式錄用;

  6、鑒定勞動合同、簽訂師徒合同。

  第六條 招工期限屆滿後,經體格檢查、文化考核合格的,在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與礦方簽訂勞動合同。

  合同期限及新工人試用期由雙方協商或由礦方根據礦井的安全生產情況確定(新工人試用期一般不低於三個月)。

  第七條 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招者應提供本人與任何其他用人

  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或憑證。

  第八條 在冊職工合同期滿,礦方可根據安全生產情況決定職工合同的續簽與否;對於嚴重違返法律法規、礦紀礦規的以及礦根據生產經營不需要的職工,不再續訂合同。

  職工本人要求繼續在礦工作的,應在合同期限屆滿前30日內書麵申請,經礦領導研究後作出決定。

  第九條 礦各單位由於勞動者違反勞動紀律或受刑事處分被開除礦籍、解除勞動關係或由職工個人原因辭職、自動離職造成缺員的,由單位提出申請,經礦研究統一調配或重新招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招工或冒名頂替,對於未正式程序辦理手續並與礦簽定勞動合同的職工,一切責任由本人和當事人負責,礦不負責一切責任。

  第十條 部門領導及礦其他幹部不得隱瞞礦方擅自安排礦外人員入礦工作;應將本單位辭職職工或人員變動情況及時報到人力資源與行政科,經礦研究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一條 礦方實行勞動用工舉報製度。

  各單位職工對本單位違反勞動用工規定的,有權向礦方和人力資源與行政科舉報,經礦有關部門及人力資源與行政科查證屬實後,對舉報者給予一定精神或物質獎勵並替舉報者保密,按礦相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礦在職職工轉為合同製工或擬招職工為合同製工的要報請公司人力資源與行政部批準,方可執行。

  員工培訓管理製度

  被招用者必須先培訓後上崗。

  第一條 被招勞動者由礦培訓部門,根據工種製定相應的培訓計劃及教學大綱,報分管副礦長或礦長審批後,交人力資源與行政科備案方可施教;如有特殊工種需外出培訓的,由礦培訓部門提出書麵申請,經分管副礦長或礦長審批後,由礦統一安排或組織勞動者外出培訓。

  第二條 被招勞動者分配到礦屬單位後,應由所在單位領導選擇思想覺悟高、有一定技術水平和教學能力的在職職工擔任所分勞動者的師傅。

  師傅應集中對新職工進行勞動態度、安全操作等方麵的教育。所在單位安排由師傅帶領新工人上崗,並與之簽訂師徒合同,分別交人力資源與行政科、安監部門備案。學習期滿或見習期後,待熟悉工作環境,方可上崗獨立作業。

  第三條 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或者現從事技術工種勞動者轉崗、轉業的,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從事特殊工種作業的職工必須經過培訓並取得特殊作業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四條 礦在職職工改變工種,調換新的工作崗位或操作新的先進設備時,應經過技術業務培訓,考核取得合格證後,方能上崗.

  特殊工種離開生產工作崗位1年以上,又重新回到原工作崗位的,所在單位應給該職工一定的熟悉期,期滿經技術、業務考核合格後,方能上崗作業。

  第五條 經礦出資培訓的特殊工種或技術人員,上崗後應當為礦方服務3至5年的時間;無正當理由自動退出該特殊工作崗位或無故要求調離特殊工作崗位的,應退還礦因培訓而支付的各項費用,並賠償礦方因特殊工種缺員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六條 各單位嚴禁擅自調動要害工種和特殊工種,若確因工作需要調動的,應書麵申請,由礦統一安排;沒接到通知或其他職工未到崗前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安排該崗職工離崗;否則,一切後果由單位主要負責人承擔。

  第七條 礦培訓部門應製定班長以上幹部、技術人員及特殊要害工種的常年培訓計劃,根據工種安排應接受培訓的課時,定期組織培訓;各單位要積極配合礦培訓部門搞好職工培訓工作。

  各單位要定期對職工進行勞動紀律教育,經常組織職工對礦相關文件製度和安全規程等學習培訓。

  第八條 礦鼓勵職工利用業餘時間進行自學、函授等形式的學習,對所學專業經礦方批準的,礦方按照規定給予獎勵。學習結束、取得一定技術資格、專業技能的職工給予報銷相應費用(具體參照公司有關文件執行),並為礦服務3至5年的時間,否則,退還礦報費用。

  特殊原因經礦方同意調出或轉崗的除外。

  員工檔案管理製度

  第一條 礦方對其所有勞動者進行建檔管理。職工檔案的管理由人力資源與行政科統一管理,個人不得保存檔案的原件。

  職工調動到非本礦以外的單位或部門,應及時將本人檔案轉入其調入單位。

  第二條 因工作變化等原因需轉遞職工檔案的,在轉遞過程中要遵循保密原則,一般通過機要通道轉遞,不能交由本人自帶。

  第三條 查閱職工人事檔案時,應由申請查閱者出示書麵查閱報告,寫明查閱對象、理由、目的、查閱人的概況等情況,經檔案管理部門審查,報分管副礦長或礦長同意後,如理由充分、手續齊全,則給予查閱。

  第四條 借閱職工人事檔案時,必須由借檔單位或部門寫出借檔報告,加蓋借檔單位或部門公章,負責人簽字,按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程序操作。

  借檔單位或部門應在24小時之內歸還職工檔案,如確須續借,經分管副礦長或礦長同意後,辦理續借手續。

  嚴禁個人借閱職工人事檔案。

  員工考勤管理製度

  一 出勤考勤原則

  第一條 各單位報勤人員必須在每天下午5:00之前,將本單位職工當天出勤、曠工、病事假等情況如實報人力資源與行政科,月底彙總連同各種假條上交礦人力資源與行政科;次月5日人力資源與行政科將對各單位出勤、欠勤情況統計、上報分管副礦長和礦長。

  若報勤人員休班、出差或休假不在礦的,單位應另外派人員報勤。

  第二條 礦屬各單位必須保證在本單位工作正常開展的情況下,安排休班、休假人員,該單位休班情況於月初報人力資源與行政科。

  職工必須按照所在單位排班休息;特殊情況,可與單位內部協調解決,並報礦人力資源與行政科備查。

  第三條 全礦人員均不得占用工作時間進行離礦學習,在休假期間外出學習的,不算出差;經常性外出學習時,應書麵申請,報分管副礦長審批後,按休假處理。

  礦方派出學習的,由礦統一研究決定。

  第四條 各單位人員的業務學習、崗位培訓或外出開會須提前書麵申請,由礦統一組織或安排;特殊原因不能提前申請的,須事後補條。

  第六條 全礦在職職工的休班條(出差條、請假條)由礦統一印製,所有職工都必須規範使用,任何單位和職工不得使用自製休班條(出差條、請假條)。

  第七條 在職職工休班(出差、請假)必須填寫休班條(出差條、請假條);礦各單位副職以上管理幹部休班(出差或休假)時,須經分管副礦長或礦長審批後,將該條交礦人力資源與行政科備案,方可休息(出差、休假)。

  第八條 為避免因考勤符號引出的不便,礦方將規範使用統一符號如下:出勤√ 出差☆ 休班X 事假S 病假△ 曠工○ 婚假+ 喪假± 產假、護理假、探親假□ 學習(學) 其他◇若考勤出現上述以外的符號,均按曠工處理並追究報勤人員責任。

  二 假期審批規定程序

  第一條 職工請假須依規定提供證明文件,職工請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礙工作的情況,其單位主管可酌情不予準假或縮短假期或延期給假。

  第二條 職工休假必須服從單位安排,並按規定逐級審批。職工請假由本人申請,單位簽署基本意見後報批;請假條交所在單位,由所在單位於月末交礦人力資源與行政科。

  職工未填寫請假條,不得擅自休假;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親自辦理的,應委托他人代請或電話告假。

  第三條 假期審批時,應由請假人填寫請假條,單位簽字。部門副職以下員工的假期由該職工所在單位主管審批,部門副職及以上人員的假期由由礦分管副礦長或礦長審批。審批結果報人力資源與行政科備案。

  第四條 職工應休假天數及審批假期的手續如下:

  1、病假: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請假治療的,由鎮級醫院出據病情證明,建議休假天數,對於門診的患者,每次給假不得超過3天,對同一病例連續給假不得超過15天。

  2、傷假:職工因工受傷,由所在單位出具工傷報告,安監部門簽署意見後,經醫生診斷,提出建議休假天數,按本規定第十條的審批程序審批,請假條由報勤人員交人力資源與行政科定勤。

  3、事假:職工確因有事需請假者,一律由本人申明理由(因故不在礦的,應函電或捎書信),按本規定第十一條的審批程序批假後由報勤人員交人力資源與行政科定勤。事假必須先請後休,不得事後補假,否則按曠工處理。

  4、婚假:職工男25周歲、女23周歲結婚請假者,由本人申請,所在單位簽字,經計劃生育辦公室審查核實後,人力資源與行政科批準,給予婚假15天。手續不全者,一律不作婚假處理。

  5、喪假:職工的父母、公婆、嶽父母去世後,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簽字,由人力資源與行政科審批給予喪假。職工的父母去世,給予喪假7天;職工公婆、嶽父母去世,給予喪假5天。因特殊情況,應書麵申請,由分管副礦長批準。

  6、流產假:女工懷孕三個月內流產的,經醫院出具證明,所在單位簽字,計生辦簽署意見後,由人力資源與行政科批準,給予30天流產假;懷孕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流產的,給予流產假42天;懷孕七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流產假90天,未經批準,均不作流產假處理。

  7、產假:女職工正常生育,本人申請,按前項規定程序批準,給予產假90天(包括產前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增加一個嬰兒增產假15天。

  除上述產假外,符合晚育年齡生育的給予晚育假30天;生育後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給予獎勵假30天,審批獨生子女獎勵假時,需交驗獨生子女證。

  8、護理假:女職工符合晚育年齡生育需護理時,經男方本人申請,所在單位簽字,計生管理單位核準簽署意見後,人力資源與行政科批準給予護理假7天。

  9、計劃生育假:實行節育時,依照前項審批程序可休計劃生育假。上環休假2天,取環休假1天;男方結紮休假7天,女方結紮休假21天;人工流產同時結紮休假30天,中期終止妊娠休假30天,產後結紮按產假另加7天。

  以上假期包括住院和手術時間。

  10、探親假:職工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團聚的,經職工本人申請,所在單位簽字,人力資源與行政科審核,由礦長或分管勞資領導批準後,可休探親假。未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休假12天;兩年一次,休假24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四年一次,休假12天;已婚職工探望配偶,一年一次,休假15天。

  見習生、試用期間不享受探親假。

  10、年休假:凡職工連續在本礦工作滿12月以上的,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其規定:

  (1) 休假天數:①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且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②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0年且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③職工累計工作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2) 職工已經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的,年度內又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年度的年休假:①職工請事假超過應休天數的;②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③.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④工作滿20年以上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3) 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探親假、婚喪假、產假、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4) 職工請病、事假可以使用年休假。

  (5) 科室地麵人員實行每月分攤休假。

  (6) 一二線單位實行分段休假製(5天/段):礦在年底集中休假一次,休假5天的職工可以安排在年底休假;休假10天的職工除安排年底休班外,另外再安排一次休假;休假15天職工除安排年底休班外,另外再安排二次進行休假;年底不能集中休假的安排在其它月份中休假。

  (7) 人力資源與行政科每年12月底將各單位職工的工作年限和休假的天數公布到各單位。

  (8) 各單位根據人力資源與行政科公布職工年休假的情況,製定好不能影響本單位生產的職工全年年休假表。報人力資源與行政科審批,人力資源與行政科審批後,回執到各單位經職工確認簽字後,一份單位留存,一份上交人力資源與行政科備案。

  (9) 各單位根據人力資源與行政科審核批準後經職工確認的年休假表,安排職工當年休完年休假,如有特殊情況可以跨年度休假,但必須經礦同意後方可休假。職工不願休假的必須寫出書麵請求由單位確認,交人力資源與行政科備案,單位隻需支付當天工資;凡是單位不能安排職工休假的必要在當月工資中支付其加班工資;

  (10)職工進行休假必須寫出休假條,經單位確認批準後報人力資源與行政科審批備案;有調整休假時間或使用年休假的,也必須經單位批準,報人力資源與行政科審批備案,凡是沒有休假手續的,礦不再支付年休假工資。

  (11)年休假待遇:按720元/月計算,年休假工資為35元/天,加班工資支付為當天實際工資加上40-100元加班費,如調整須經礦長辦公會研究,報公司人力資源與行政部審批備案。

  (12)礦支付年休假工資:人力資源與行政科每月根據職工休假情況,按年休假工資35元/天對各單位年休假工資進行核算彙總,由企審科納入各單位月度工資總額中。

  (13)實行計件工資的單位其年休假工資計入其工資總額中,各單位在工資二次分配時納入個人工資。

  (14)凡是實行崗位工資人員,按原工資標準發放。

  (15)職工年休假流程:人力資源與行政科確定員工休假天數→各單位安排職工休假時間→人力資源與行政科審批→各單位職工確認簽字→交人力資源與行政科備案→職工休假(有審批的休假條)。

  第五條 因工作需要通知請假、放長假、長期病休職工返礦的,必須即時返回。

  規定時間內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到的,將按曠工處理,直止解除勞動合同。確有特殊原因不能準時返礦,要及時與礦有關部門聯係說明情況。

  第六條 依據第一條、第二條規定休假的職工,必須於每月5號到礦指定的醫院進行體格檢查,不按規定體檢的,作曠工處理。

  工傷、病假人員來礦及時把檢查的傷、病情報告,分別交礦人力資源與行政科、分管勞資領導或礦長。若工傷,病假人員對傷、病情出具虛假報告,隱瞞該傷、病情況欺騙礦方的,將按照礦方相關的文件、規定進行處罰。

  勞動紀律規範

  第一條 職工應當遵守礦及所在單位的各項規章製度,遵守勞動紀律,執行安全作業規程,嚴格遵守崗位責任製,確保本崗位不失控。

  礦所有工作人員必須保持所轄衛生區清潔、物品擺放整齊。

  要害工種必須持證上崗,做好記錄,嚴守崗位交接製度,要害、特殊工種嚴禁打連勤。

  第二條 礦各單位工作人員不得遲到、早退,嚴禁點名不上班或上班不點名。

  第三條 井下生產人員嚴禁晚下井、早上井,嚴禁違規入井。中層幹部值班必須到調度室考勤並下井,做好值班及交接記錄,保證礦井上下24小時不失控。

  第四條 機關科室、地麵固定崗位工作人員不得混崗、睡崗、脫崗、替崗;上崗期間嚴禁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其他事情。

  第五條 礦屬各單位應妥當處理與本單位相關的事務。遇到關係礦方利益的重大事件或緊急情況要及時上報,由礦研究、統一作出布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作主張進行處理。

  第六條 職工要保守礦客戶信息及企業秘密,發現泄漏企業重要信息,要敢於製止、揭發。

  第七條 礦成立待崗服務中心,機構設在人力資源與行政科。

  進入待崗服務中心的勞動者,仍屬於原單位編製,工資由所在單位發放。待崗職工必須每天上午7:30、下午3:30到人力資源與行政科點名。

  勞保用品發放製度

  第一條 發放原則

  1、為了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衛生和健康,礦發放勞動保護用品。

  2、根據勞動條件,本著最低的需要和節約使用的原則,根據不同的工種崗位,不同的工作環境,發放相應的勞保用品。

  3、凡從事多工種生產作業的職工,按其擔負的主要工種的標準發給。

  4、標準規定的雖有,但根據實際情況不需要者不發。

  第二條 發放和管理

  1、各科室單位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認真實施勞動保護法律、法規,維護職工勞動保護的合法權益,做好勞動保護工作。

  2、各部門單位必須嚴格執行礦勞保用品領用製度,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勞動紀律和安全衛生的規章製度,必須正確使用安全衛生設施和勞動防護用品。

  3、人力資源與行政科負責全礦的勞保用品管理工作,製定修改本單位勞保實施細則,並會同相關部門檢查勞動保護政策、法律、規定與標準的執行情況,及時研究采用能增強防護能力的,物美價廉、新穎耐用的新產品。

  4、勞保用品使用期滿,需經礦領導、以及安全科鑒定核實後方可換發,個人使用的物品由個人保管。

  5、職工因各種原因脫離生產崗位,個人勞保用品應根據實際停發,有的則相應延長使用期,調做管理工作的人員應按管理人員標準發給。

  6、參加各類政治、業務、技術、文化、離職學習培訓(三個月以上)的職工,可按其時間長短,分別實行停發、減發或延長使用期的辦法。

  7、參加生產勞動或短期下班組勞動的管理人員,可發給必需的勞保用品;長期參加班、組勞動的管理人員,應按其所在班、組工種的標準發給。

  8、代培、代訓、送外或實習人員的勞保用品,由礦負責發放或借給,用後收回或抵消外發數。

  9、職工在礦範圍內調動,個人使用的物品可帶至新的單位繼續使用,次月起按照新標準由新單位辦理領用手續。職工變更工種時,按新工種標準發放。

  10、勞保用品屬日常生產所需,非生產需要不得擅自挪用,必須嚴格執行標準,違者要追究責任。職工要自覺愛護、保管、使用好勞保用品,不得任意丟失、損壞或挪作它用,如有損壞或遺失影響使用應及時向安全部門申請辦理購買補領手續。

  11、對防護物品,如安全帽、安全網(帶)、絕緣用品等,須定時檢驗按期報廢,使用前必須嚴格檢查,發現破損、失效、影響安全時,應及時上報安全部門及時修理或停止使用。

  獎懲措施和方法

  (一)獎勵

  第一條 礦方實行獎懲製度。

  獎罰時應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經濟手段結合起來,在獎勵上堅持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對違反紀律的職工堅持以思想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第二條 礦將組織相關部門對勞動者進行階段性的評比,評出的先進個人,將授予“先進工作者”“安全標兵”“優秀青年”“管理能手”等榮譽稱號,並給予一定物質獎勵。

  第三條 在上級機關、兄弟單位間舉行的技能比武、知識等活動中,取得較好成績為礦爭得榮譽的,礦可對組織者及參加者進行物質或精神獎勵。

  第四條 對有下列表現之一的職工,礦可給予一定獎勵:

  (1)在超計劃完成生產任務或工作任務,節約原材料、資金,做出顯著成績的;

  (2)在安全生產設施,改善勞動條件等方麵有發明、技術革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重大成果或顯著成績的;

  (3)在引進、消化、推廣應用先進科學技術,攻克技術難題方麵,取得突出成績的;

  (4)同壞人、壞事作鬥爭,對維持正常生產秩序、維持礦容礦貌,有顯著成績的;

  (5)一貫忠於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舍己為人,事跡突出的;

  (6)經礦研究同意受此項獎勵的其他情形。

  (二)處罰

  第一條 職工違反法令、礦紀礦規時,礦方將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辭退、開除礦籍直至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0元/天/次的罰款:

  (1)上班遲到、早退的;

  (2)出差、休班、請假無條的;

  (3)要害工種不持證上崗的;

  (4)要害、特殊工種打連勤的;

  (5)在礦組織靜、動態檢查中,有睡崗、脫崗、串崗、替崗、幹私活等現象之一的;

  (6)以其他形式違反勞動紀律的。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按曠工處理外,並罰當事人50元/天/次:

  (1)多休班或錯休班的;

  (2)無正當理由點名不到崗或上崗不點名的;

  (3)工作條件差或遇其他困難,無正當理由故意逃避的;

  (4)要害崗位失控,對安全生產、職工生活沒造成影響的;

  (5)單位報勤人員徇私舞弊虛報、瞞報考勤的;

  (6)經礦方研究決定,受此項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停班處理,進入待崗服務中心,罰當事人100元/人/次;若給礦方及他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加倍賠償:

  (1)違規次數達三次及三次以上或三違情節嚴重的;

  (2)不配合所在單位領導工作、胡攪蠻纏,經單位集體研究的;

  (3)經常性酗酒,並因喝酒影響正常工作,經單位集體研究的;

  (4)煽動工人鬧事,未造成後果並認錯態度較好的;

  (5)違反勞動紀律,月累計遲到、早退、曠工5次、消極怠工、未完成生產任務或工作任務的;

  (6)在工資分配方麵弄虛作假、損公肥私的;

  (7)要害工種、特殊工種在礦方的考核或考試中兩次及兩以上不合格的;

  (8)不遵守礦及所在單位的規章製度,屢教不改的;

  (9)違反法律法令、礦規章製度,礦認為應當受此項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作停班處理並罰責任人200~2000元/人/次;造成經濟損失的,根據情節按損失額的5-10倍進行賠償;情節特別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開除礦籍並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打架鬥毆,造成重傷及以上人身傷亡事故的或影響特別惡劣的;

  (2)聚眾賭博,因賭資發生口角、互毆或造成極壞影響的;

  (3)礦中層以上幹部參與打架鬥毆、聚眾賭博,造成嚴重後果的;

  (4)故意壞破礦安全生產、生活設施的;

  (5)勾結礦外人員入礦鬧事的;

  (6)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調動、指揮或無理取鬧,聚眾鬧事,影響生產、生活及工作秩序的;

  (7)玩忽職守、不負責任、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安全規程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礦財產遭受損失的、人員受到重傷的;出現傷亡事故的單位負責人及當班領導免職。

  (8)工作不負責任,損壞安全生產設施、設備,浪費原材料,造成經濟損失較大的(超過1萬元);

  (9)礦屬單位出具虛假證明、材料或文書的;

  (10)以其他形式違反法律法令、礦紀礦規應受此項處罰的。

  工傷待遇和賠償製度

  第一條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休息治療的,由礦指定的醫院根據患者病情或傷情,提出休假天數,依礦請假製度規定審批權限分別由工區、人力資源與行政科、分管副礦長或礦長簽批後方可休假。

  第二條 職工在生產、工作中出現輕傷,由礦指定的醫院出具傷情報告,由所在單位審核,交安監部門備案。

  工傷除公司統籌負責醫療費用外,其它醫療、招待等費用均由責任單位承擔。

  第三條 職工因工負輕傷的醫療期為三個月,傷假期限超過三個月的,應認定為重傷。由所在單位申請交人力資源與行政科待崗服務中心管理,工資待遇由礦支付,經礦指定的醫院鑒定傷愈的,返回原單位或礦另行安排工作。

  第四條 職工因工負重傷的,由礦指定的醫院出具傷情證明,由所在單位上報礦安全監部門備案,安監部門出具重傷事故報告交人力資源與行政科,人力資源與行政科依據有關規定報礦長審批、發放工資。

  若職工重傷超過六個月仍不能上班者,由所在單位出具書麵報告,申請交人力資源與行政科待崗服務中心管理,工資由礦負擔;若傷愈安排上班不到者,礦方停發工資。

  第五條 工作期間因職工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等自身原因致使本人受到傷害的,礦對其進行經濟處罰後,按照國家、上級相關文件及礦安全管理文件規定執行。

  第六條 職工工傷期間享有同本礦現有在職職工同等的勞保福利待遇。

  第七條 工傷其他待遇按國家相關文件或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解除製度

  第一條 勞動合同既可由單方依法解除,也可經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解除隻對尚未履行的部分發生效力,不得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第二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勞動者可與礦方經過協商,就解除勞動合同事宜達成一致意見,方可解除。

  合同期間,勞動者單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30日以書麵形式通知礦方;不依規定行事的,按自動離職處理。

  第三條 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逮捕後,礦與其自動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暫停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礦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

  第四條 勞動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保密事項,對礦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動者可隨時通知礦方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礦有關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製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礦未按規程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或不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礦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礦招工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

  (3)嚴重擾亂社會治安,造成生活、生產秩序混亂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礦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5)待崗後重新工作,仍不思悔改的;

  (6)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礦另外安排的工作的;

  (7)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8)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又不能就合同變更達成協議的;

  (9)偷盜礦內物資或為他人提供盜竊便利條件的;

  (10)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30天的;

  (11)礦管理部門認為應當礦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在本條第(6)(7)(8)項解除勞動合同時,礦方將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

  第七條 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在離礦前應當辦理以下事務:

  (1)礦人力資源與行政科辦理勞動合同解除相關手續,憑勞動合同解除證明,辦理(2)~(5)項手續;

  (2)所在單位出具工作崗位、勞動工具交接清單及帳務清晰證明;

  (3)礦財務科出具結帳證明;

  (4)人力資源與行政科出具勞動保護用品歸還清單及更衣櫃、房屋交接證明;

  (5)礦人力資源與行政科、保衛科負責處理其它方麵事務;

  以上手續全部清晰後,方可離礦;若因職工離礦交接清單填寫不清,導致礦方物品流失或造成經濟損失的,由其責任單位和該職工擔保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八條 勞動者拒絕接受正確處理,擾亂礦生產、工作的正常開展,毆打他人,損壞礦財物,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用寫恐嚇信的方法威脅礦職工安全以及幹擾礦職工正常生活的,礦方將予以解除勞動合同並移交給公安機關處理。

  第九條 被礦辭退的職工無理取鬧地糾纏礦有關領導,或影響正常生產、工作及生活秩序的,礦將通知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工資管理製度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調動廣大幹部職工的積極性,體現工作技能、工作能力、工作績效、工作責任、工作利益相統一,同時體現出按勞分配、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分配原則,特製定本工資管理辦法:

  第二條 勞動工資計資標準的原則:(五原則)

  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傾斜一、二線苦髒累險的原則、傾斜創造效益的人員的原則、按勞分配效率優先的原則,按上級整體給定指標分配原則。

  第三條 工資計資方式:1、礦級領導的工資標準和考核按公司相關文件執行;2、礦一、二線基層單位實行計件工資;其它單位實行定額工資製度;安全生產技術管理人員實行整體績效考核製度;全礦所有單位及人員均按礦各項管理製度進行考核和獎罰,計資辦法報公司人力資源與行政部備案,並接受監督。

  第四條 工資計資依據:以公司核定的礦年度總體噸煤單價為基礎,按不低於年度噸煤工資標準的85%作為礦內部工資細化分解,餘下部份作為月度或季度獎金。

  關於噸煤工資中安全風險工資比例參照公司安全部門有關文件執行。

  第五條 工資分配方式:礦對各單位均實行整體考核計算工資,整體支付給各單位,各單位在體現按勞動計資標準原則前提下,進行公平公開二次分配的權力,但分配方案要報礦人力資源與行政科備案。

  第六條 工資計資考核機構

  1、 安全生產類工資考核機構:

  組長:生產副礦長

  成員:技術副礦長、機電副礦長、安全副礦長、通風副礦長、人力資源與行政科、企管科、生產調度中心、技術科、安全監察科等部門相關人員。

  2、 地麵輔助單位工資考核機構:

  組長:礦長

  副組長: 企管科長

  成員: 財務科、人力資源與行政科相關人員

  企管科負責日常業務

  第七條 工資構成

  個人工資總額構成=基本工資+崗位績效工資+各項補貼+其它

  其中:基本工資可參照行業規定的基本工資標準。崗位績效考核工資根據崗位工作的實際考核結果計算得出,各項補貼包含下井費,中夜班補助、工齡補貼等,相應比例和標準由礦長辦公會研究確定。

  第八條 工資結算辦法及發放流程

  1、結算辦法:

  (1)、采、掘單位:月度總工資 = 本月完成基礎生產任務數(進尺或產量)×基礎單價+超額部分生產任務數(進尺或產量)×超產單價+雜活擴工單費用+各項獎勵—標準化考核罰款—生產調度罰款—安全罰款—其它罰款(注:任何獎罰不重複,各項獎罰必須有文件或書麵獎罰辦法,經安全生產口討論並經生產礦長簽字)。

  (2)、機電、運輸、通風輔助單位:月度總工資 = 月度計資產量×噸煤單價+各項獎勵—標準化考核罰款—生產調度罰款—安全罰款—其它罰款(注:任何獎罰不重複,各項獎罰必須有文件或書麵獎罰辦法,經安全生產口討論並經生產礦長簽字)。

  (3)、安全生產管理幹部:工資實行績效考核,由安全生產線礦領導共同研究考核(具體考核辦法礦根據業務特點另行製定)並簽字後報礦長。

  (4)、地麵科室:均采用定額工資,通過考核小組進行考核後整體付給各單位,由各單位按本單位報批後的分配方案進行分配。

  2、結算標準

  (1)、一、二線單位正職:按不高於本單位平均工資的2倍計算,然後按績效考核進行確定其工資。由礦安全生產口副礦級領導研究考核簽字報礦長批準。一、二線單位副職:實行跟班計資,按不高於本班職工平均工資的1.6倍,由單位考核其質量、安全、任務、材料等確定其工資。

  (2)、地麵單位各單位正職的工資最高不得超本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的2倍,副職的工資最高不得超過該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的1.6倍。且要保證總體工資不得超過該單位總工資額。

  (3)、二線輔助及地麵單位因崗位(人員)增減,其工資作相應調整,由人力資源與行政部進行核算,報礦長辦公會批準後執行。

  (4)、當月產量未完成月度計劃時,地麵單位固定工資下浮20%以內。

  3、結算流程

  工資計資考核機構計算各單位工資總額(7日前)——人力資源與行政部彙總,會同企管科召開各單位工資核算人員會議,核算公布工資總額及考核明細(9日前)——各單位根據討論備案的分配方案進行工資分配並做帳(13日前)——人力資源與行政科審核(分配是否公平、工資總額不得超過)(15日前)——企管科審核簽字(16日前)——分管工資的礦長審批(17日)——各單位張貼上牆公示(19日前)——無異時彙總單交礦長簽字(20日前)——財務發放結束(25日前)。

  第九條 相關規定

  1、每月1日前由技術部門將各生產工區的進尺和施工巷道的岩性進行現場統計礦總工簽字後,報生產礦長、礦長簽批,作為計算工資的基礎數據。由企管牽頭組織生產調度中心、銷售科、財務科進行煤場盤噸並和銷售數據比較,確定當月實際產量、煤質情況,作為計資依據。以上均要實行所有人員簽字。

  2、每月3日前各考核組提前收集考核資料並彙總,對各單位的考核資料必須有書麵材料和真實可查的資料並簽字,嚴禁采用聽彙報的方式考核。

  3、工資的結算依據

  (1)日常雜活由生產部門組織技術科共同擴工,生產部門擴定工程量和工期、技術部門把握技術標準,由生產部門負責開具擴工單交生產礦長簽字實施,施工結束後由施工單位提交驗收申請,由技術部門牽頭生產部門、施工單位、安監部門到現場驗收,合格後參加驗收人員簽字交企管科,對不合格的或沒有完全簽字擴工單,礦不給予計資;對於現場存在的需緊急處理8小時內解決的問題安監部門、生產部門均有權給予擴工安排,現場處理完畢驗收合格後,將擴工記錄於第二天填好報企管科。

  (2)資料提供:計算工資的資料總體由企管科提前收集整理,具體資料提供來源如下(提供者簽字為準):原煤產量、日常生產獎罰由生產部門提供;煤質情況由銷售科提供(按結算單加權平均);進尺及半煤岩由技術部門提供;驗收合格的工程擴工單完成情況統計由企管科提供;工程質量、安全考核、安全獎罰由安監部門提供;各專業負責人向安監部門提交相關專業標準化考核資料,由安監部門彙總提供;用電考核指標和材料考核分別由歸口單位提供;日常礦紀、礦規管理獎罰和科室考核由企管科提供。以上資料要經分管副礦長簽字有效,未簽字又不符合上述提供要求的,如不實將由提供部門負責人付責。

  4、人力資源與行政科對全礦考勤嚴格把關,對當天出現病、事假的一律無工資,婚假、喪假、產假、年休假、探親假等,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待遇(工資按照規定的基本工資標準發給),出現曠工的除當天無工資以外另每天加罰50元,特殊情況按礦相關具體文件執行。

  5、工資結算會議後,由企管科負責整理,提交分管副礦長和礦長審核,審核後按審核意見由企管彙總交人力資源與行政科執行,由企管和人力資源與行政科召開勞資會議說明情況,並向各單位提供考核明細,各單位根據礦上的考核及數額按本單位製度召開班子會議實行工資二次分配(總額不得超過礦考核數據),工資二次分配後(工資單)報人力資源與行政科審定簽字後公示,確認無異議後由財務發放。各單位張貼上牆的工資單每張都有審核小組印章或簽字才視為有效,否則如有差錯將視為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經辦人員違紀,承擔一切責任和後果。

  6、工資發放時嚴禁任何人以任何名義從做好的工資單上員工的工資中扣除、截流或索要任何資金或串通騙取企業資金,違者視情節輕重給予退回資金、批評改正、降職、撤職、解除勞動合同等處分。

  7、各單位要製訂二次分配考核規定,製定後報人力資源與行政部審核並備案,作為工資糾紛處理的依據之一。

  8、月度獎金發放根據月度產量和進尺任務完成情況,由礦領導班子研究確定具體發放比例和範圍,並受公司相關部門監督。

  9、其它未盡事宜由礦領導班子會議研究解決 。

  上述各項獎金或罰款經分管副礦長和礦長審批後,由人力資源與行政科直接從當月工資中扣除。

  煤礦行政管理製度

  印章使用管理

  第一條 印章是憑信,是本礦對內外行使權力的標誌,印章的管理應做到分散管理,相互製約,為明確使用人和管理人的職權,特製定如下管理製度。

  第二條 本礦行政印章必須由人力資源與綜合辦指定專人管理。

  第三條 凡需使用印章的,均需經主要領導或已授權的分管領導批準,方可到人力資源與行政科蓋章 。

  第四條 人力資源與行政科應對所蓋印章的文書內容進行審查,對有疑問的應進行落實後再進行用印。

  第五條 對於本礦所下發的文件,要經主要領導或人力資源與行政科主任批準。

  第六條 所蓋印章必須進行登記,登記項目包括時間、用印單位、事項、經辦人姓名、批準人姓名等。

  第七條 其他單位的職能印章,主要是用於各單位的內部使用,已經刻製的職能單位章,需由單位主管負責人進行保管並嚴格該章的使用辦法。

  第八條 廢止或繳銷的印章應由保管人員填寫《廢止印章申請單》,並呈人力資源與行政科核準後交礦由公司統一廢止或繳銷。

  第九條 遺失單位印章時,應由印章保管人員填寫《廢止印章申請單》,並呈人力資源與行政科和分管礦長核準,待簽批遺失處理及處罰意見後,交由公司處理。

  文件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文件、簽報管理程序,較好發揮指導實際工作的功能,及時傳達和了解上級相關指示精神,特製定文件、簽報管理規定。

  第二條 發文單位文件起草後,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由人力資源與行政科負責審核、編號、印發、校對,並建立發文登記本,按照文件規定上報或下發到相關單位。

  第三條 人力資源與行政科收到上級各類文件後,由文件專管人員進行分類登記,人力資源與行政科負責人根據文件內容,提出擬辦意見,及時送達主要領導進行閱批。

  第四條 需要傳閱的文件,要按照文件傳閱的程序進行傳閱,先送達主要領導閱批,然後根據主要領導批示範圍進行傳閱。不得漏傳或自行擴大傳閱範圍。在文件傳閱過程中,需要反饋結果的文件,要及時催辦和反饋,並在文件上注明。

  第五條 文件專管人員要及時掌握傳閱文件的走向,嚴禁文件在傳閱過程中失控,文件收回後應立即清點,保持傳閱卷的整潔衛生,並注意保密。

  第六條 屬於簽報類的文件,由簽報的發起單位負責起草,按照規定統一的編號、格式,由人力資源與行政科打印、校對,按照規定的簽報流程上報。上級簽批後的簽報文件,簽報起草單位負責跟蹤落實。

  第七條 簽報文件的起草單位要嚴格按照上級的要求起草並對簽報的真實性負責,不得違反上級有關規定,對隨意起草或重複亂打簽報文件的單位將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八條 文件處理執行完畢後,應分類存檔,以備查閱歸檔和回收,各單位需要借閱的業務類文件,按照檔案文件的管理規定辦理借閱手續後,方可借閱或複印。

  公務接待管理規定

  第一條 礦所有公務接待業務由人力資源與行政科負責,業務對口單位來人的公務接待由礦領導研究安排對口單位領導負責接待。

  第二條 對上級有關來人的接待礦上要專門作出安排,必要時召開專業會議,製定接待工作計劃和行程路線安排,來人接待時礦領導要主動出門迎接,做到主動熱情;需要彙報工作時要提前準備好彙報材料。

  第三條 公務接待室或會議室要提前布置好,如擺放水果、幹果、紙巾、瓶裝水等,必要時要擺放鮮花、席卡等。公務活動過程中對需要進行全程攝像、照像的,要安排專人做好相關事務工作。

  第四條 接待過程中要有專門服務人員負責接待場所的茶水供應工作,當來人離開時,接待服務員要及時將接待室內的招待用品(具)及時回收,並關閉接待室內的空調、門窗等,發現來人遺留物品時要及時提醒。

  第五條 上級公務來人需要安排休息的,礦應另行作出安排,做到房間內要確保整潔和衛生,並提前安排整理和打掃,房間無人住宿時每星期打掃2次,有人住宿的每天打掃1次,對住處內的床單、被罩等用品要及時清洗,確保幹淨整潔,確保隨時可以使用。

  第六條 礦公務用的接待室、會議室和礦領導辦公室內的衛生要始終保持清潔衛生。其中礦領導辦公室、礦會議室、接待室等衛生打掃、整理工作堅持每天打掃2次,並保持室內地麵、窗台、辦公桌椅、沙發、茶幾、書櫥、飲水機等無汙垢、灰塵,不及時打掃的每次罰款20元。

  第七條 礦領導辦公室、會議室、接待室內的物品要妥善保管,室內的茶水每天供應一次,如發現沒有及時更換的每次罰款20元。

  第八條 嚴禁外來人員隨便進入礦領導辦公室和接待室。當礦領導不在礦時,,必須由人力資源與行政科人員在現場監護,方可進入礦領導辦公室。

  第九條 加強公務接待場所房間鑰匙和公物的管理,礦領導辦公室、會議室、休息室、接待室的鑰匙有專人負責保管,嚴禁隨意放置或私自配製。由於個人的工作失職而造成一定影響或物品丟失的,由個人承擔相關責任。

  第十條 礦在公務活動中所涉及的相關人員要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個人素質修養,嚴禁翻閱領導的文件以及查看領導的物品,並遵守保密製度,不得泄露談話內容和會議記錄。

  第十一條 協助做好礦大型活動和文藝演出的宣傳、組織和事務性安排等工作,公務活動過程中的相關資料要隨時積累和存檔保管。

  員工出差管理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礦員工出差管理工作,強化成本管理意識,合理控製差旅費開支,並結合礦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礦內采取流程審批與預算控製相結合的辦法進行管理。各項開支應堅持勤儉節約,避免浪費。

  第三條 審批程序和權限

  (一) 礦內員工出差,應填寫《出差審批單》,並按以下權限審批:

  1、礦副總、各部門負責人出差,報請礦長審批。

  2、副礦長出差,報請礦長審批。

  3、礦內其他人員出差,報請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審批。煤礦其他人員出差,由礦長批準。

  4、員工出差時限由派遣領導予以核定。部門人員協同出差的,由主辦業務部門或人員填寫。因公務緊急,未能履行出差審批手續的,出差前可以通訊方式請示,出差後補辦審批手續。

  (二) 已簽批的《出差審批單》須抄送人力資源與行政科,作為出差費用結算以及員工考勤的依據。無《出差審批單》的,人力資源與行政科不得為其預訂機票或火車票,亦不得為其支付和報銷機票或火車票票款。

  (三) 因特殊情況暫時不能履行出差審批程序的,必須口頭獲得部門負責人或分管領導的批準,並於事後補充履行審批程序。

  (四) 員工出差返回後須提交出差報告或填寫《出差報告單》。 《出差報告單》抄送人力資源與行政科。

  第四條 出差費用標準

  (一) 出差費用包括以下內容:

  1、交通費(公路、鐵路、船舶、飛機等,包括抵達目的地後因無公司車輛接送產生的公交車費、出租車費等)

  2、食宿費(住宿、用餐)

  3、公雜費(電話、傳真、複印、郵政、彙款等雜用)

  類別出差地點住宿標準用餐補貼標準

  A類地區北京、上海等300元/日/間100元/天

  B類地區其它直轄市、各大省會城市260元/日/間80元/天

  C類地區太原220元/日/間60元/天

  D類地區 其他城市150元/日/間 50元/天

  (二) 礦員工出差按以下標準報銷酒店住宿費及餐費:

  1、礦級人員出差費用據實報銷。

  2、各部門負責人及其他員工統一按照以下標準憑票報銷費用,超出標準部分由員工個人支付(有招待任務者除外)。

  注:各部門正職管理人員允許入住單人間。

  (三) 礦員工出差按以下標準乘坐交通工具:

  1、礦長、副礦長乘坐軟臥、動車一等座,路途較遠的,經批準後可乘坐飛機經濟艙;

  2、其他員工可乘汽車或者火車硬座;

  3、隨同高職級員工出行的低職人員,食宿隨高職級員工;

  (四) 因陪同公司客戶外出或其他特殊情況下差旅費用超支或超 規格乘坐交通工具,須事先征得分管領導同意,並需在《出差審批單》上列明原因。

  第五條 出差報批管理:

  (一) 副總與部門負責人出差報礦長批準;

  (二) 其他人員出差報副礦長批準。礦長簽批。

  (三) 出差三天以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報礦長批準;

  (四) 出差三天以上的,報礦長批準。

  第六條 備用金借支審批管理:

  (一) 員工出差借支備用金應填寫《借款申請單》,經財務主辦人員按規定審核,按下列權限予以審批:

  每筆支金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報礦長簽批。

  (二) 員工因工作需要出差任務頻繁的可申請借支定額備用金。借款人借支定額備用金時,應提出書麵申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再根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權限予以審批。礦對員工定額備用金借款申請和額度實行嚴格控製。

  員工借支定額備用金後,出差報銷費用時可在核定金額內暫時不衝銷備用金,但需要再借備用金的,需將前次所借的定額備用金結清後方可辦理再借手續。員工借支的定額備用金須在當年末(12月20日之前)將所欠備用金餘額一次交清。次年如需繼續借支定額備用金,再行辦理借支手續。

  (三) 員工借支備用金,其部門負責人應對該員工出差地點、往返路線和往返天數等的真實性負責。

  (四) 借支備用金額度由財務主辦人員核準,其核發標準:

  1、員工往返交通旅費,按實核發;

  2、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等,按出差、學習的標準核發;

  3、會務費,若主持召開的會議單位明確了會務標準的,按實核發;沒有明確會務費標準的,按260元每天的標準核發。

  第七條 出差費用報銷:

  (一) 員工出差憑飛機票、火車票、客車票等票據報銷差旅費,憑住宿費收據在規定的限額標準內按實際住宿天數報銷住宿費。夥食補助費按出差的自然天數計發。

  (二) 出差人憑《借款申請單》辦理借款手續,出差返回後應於一周內到財務部辦理報銷手續。報銷差旅費用需填寫《差旅費報銷單》。

  (三)出差過程中發生的招待費用,按照礦相關規定辦理。

  (四)發生費用由人力資源與行政科進行稽核。

  第八條 其他事項

  (一) 員工省外出差,原則上不允許單人自駕車,若有司機駕車隨同出差,可隨出差人員食宿。

  (二) 參加本地區培訓或會議,除會務特殊要求外, 原則上不在酒店或賓館住宿。員工出差到家庭所在地的,原則上不報銷住宿費。

  (三) 礦內員工出差要自覺遵守本製度,對故意拖欠差旅費借款,逾期不辦理報銷手續的,除從本人工資中扣除外,取消其借支差旅費的資格。

  (四) 出差人員要實事求是,如發現弄虛作假現象一律按礦有關規章製度嚴肅處理。

  檔案管理製度

  為規範本礦檔案管理工作並保證檔案的完整性及保密性,理順工作程序,明確工作職責,杜絕資料流失,特製定本製度。

  第一條 歸檔的文件材料必須按年度立卷,本單位內部活動中形成的各種有保存價值的文件材料,接收上級來文來函,都要按照本製度的規定,分別立卷歸檔。

  第二條 應重視本單位文件資料的管理和文書立卷工作,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此項工作。

  第三條 凡是反映本單位工作活動、具有查考利用價值的文件材料(公文、電報、傳真、圖表、電子版資料、書信、報刊、錄音、錄像等)均屬歸檔範圍。本單位的設立、變更的申請、審批、登記以及終止、解散後清算等方麵的文件材料。本單位製度體係、會議紀要、內部發文(包含主要領導批示後的各項工作流程、決定等)。

  第四條 歸檔的文件材料種類、份數以及每份文件的頁數均應齊全完整。在歸檔的文件材料中,應將每份文件的正件與附件、印件與定稿、請示與批複、轉發文件與原件、多種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立在一起,不得分開。

  第五條 卷內文件材料應區別不同情況進行排列,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應依序排列在一起,即批複在前,請示在後;正件在前,附件在後;印件在前,定稿在後。

  第六條 卷內文件材料應按排列順序依次編寫頁號或件號。裝訂的案卷,應統一在有文字的每頁材料正麵的右上角、背麵的左上角填寫頁號;不裝訂的案卷,應在卷內每份文件材料的右上方編號,圖表和聲像材料等也應在圖表上或聲像材料的背麵編號。

  第七條 按各類檔案資料的保密級別、保存期限,案卷必須以規定的格式逐件填寫卷內文件目錄,對文件材料的題名不要隨意更改和簡化;沒有題名應擬寫題名,有的雖有題名無實質內容的也應重新擬寫:年、月、日的文件材料要考證清楚,填入有關項內;卷內文件目錄放在卷目。聲像材料應用文字標出攝像或錄音的對象、時間、地點、中心內容。

  第八條 文書檔案的保管期限定為永久、長期和短期三種。長期為十六至五十年左右,短期為十五年以下,三年以上。

  第九條 凡是反映本單位主要職能活動和曆史的,對本單位有長遠利用價值的檔案,列為永久保管。凡是反映本單位一般活動,在較長期時間內對本單位工作有利用價值的文件材料,列為長期保管。凡是在較短時間內對本礦有參考價值的文件材料,列為短期保管。

  第十條 檔案分一般檔案和有密級檔案兩類。檔案密級分為絕密、機密二級。檔案的密級由檔案提交人提議, 主要領導核定密級。有密級檔案隻許在檔案室翻閱,不許帶離本室;密級檔案複製時,需經辦公室主任及副總以上領導批準。有密級檔案隻限歸檔人使用,其他人員使用需經辦公室主任及副總以上級領導批準。

  第十一條 對已到保密期限的檔案要請相關部門領導和辦公室主任鑒定解密,對解密檔案作一般檔案管理,及時提供利用。

  第十二條 各單位因工作需要,借閱本單位的業務檔案需經本單位領導批準,然後到檔案管理員處填寫檔案調閱登記簿,方可借閱。

  第十三條 各單位借閱非本單位的業務檔案須經檔案所屬單位同意或分管負責人批準。

  第十四條 借閱檔案必須嚴格履行登記手續,歸還的檔案要進行檢查、清點,並在登記薄上注銷。

  第十七條 借閱檔案的人員,不得泄密、塗改、折散、轉借複印和攜帶檔案外出,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轉借或攜帶檔案外出時,須經單位主要領導批準,方可借出。

  第十八條 所有員工使用的公用電腦,要做好各自電腦的保密工作;需使用的移動硬盤和U盤要妥善保管,防止丟失或借與無關人員使用。

  第十七條 檔案存檔負責部門要定期對所保存的檔案進行鑒定,對於保存期限已滿的檔案材料,按規定進行銷毀。檔案鑒定工作由單位負責人主持,有關單位參加,組成檔案鑒定小組,對被鑒定的檔案進行逐件審查,提出存毀意見。 檔案材料鑒定小組審定,並經上級部門批準後,方可銷毀。銷毀檔案材料,要由二人以上並在指定地點進行監銷,監銷人要在銷毀冊上簽字。

  第十八條 凡違反檔案管理製度,無故延期或不交應歸檔的備份文件材料的,一經發現,限期上交,經催交仍拖延不交的,除責令其文件交回,並對相關責任人和單位領導各罰款100元~500元。

  第十九條 泄露本單位檔案秘密的,塗改、拆散或未經單位領導批準轉借、複印或攜帶檔案外出的,視具體情況,對其單位領導和當事人各罰款500元~1000元,並予以通報批評;如造成惡劣後果者,視情況嚴重程度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檔案管理者丟失或擅自提供泄漏檔案機密,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及相應罰款,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檔案保密製度

  第一條 檔案是國家的寶貴財富,企業各門類檔案本身具有機要性質,因此,檔案管理部門和檔案專職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檔案保密製度,履行保密手續,嚴格遵守保密十條原則,確保檔案資料的安全。

  第二條 檔案資料有人力資源與行政科設專人保管,凡借用檔案,必須經檔案專管人員提供,任何人不得直接動用。

  第三條 借閱檔案必須嚴格按照檔案借閱製度辦理手續,限期使用,按期返還,歸還檔案時檔案專管人員要認真檢查核對,發現問題及時彙報。

  第四條 外單位查閱檔案,需持介紹信經公司領導和主管部門批準,複製檔案或外供圖紙和技術文件,嚴格按照相關審批手續提供,任何單位或個人一律無權外借,對於擅自向外轉借,提供圖紙資料和技術文件等檔案資料者,必須追查責任,對於嚴重損壞企業利益者,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五條 停產或已施工完畢的圖紙和技術文件材料,以及其他經鑒定擬銷毀的檔案資料,集中彙報總公司審批,方可統一集中銷毀,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一律無權處理或銷毀。

  第六條 如檔案管理人員發現有檔案泄密事宜,應及時報告,立即組織追查處理。

  第七條 檔案管理人員不得摘抄、複印或攜帶機密文件、參觀、探親、訪友、更不允許將檔案材料私自帶回家中。

  會議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本礦會議管理,提高會議質量,降低會議成本,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接到上級部門的會議通知,由礦人力資源與行政科負責,及時做好記錄,認真填寫會議記錄單,然後交由參加會議的領導進行審閱。

  第三條 本礦每月的大型調度會,每天下午的生產例會,無須提擬和審批。

  第四條 本礦臨時行政會議由主要領導直接提擬或由主辦單位負責人提擬,一般由人力資源與行政科負責通知與會人員參加。

  第五條 單位會議由各單位自行安排,但會議時間 、參加人等,不得與本礦會議衝突。

  第六條 會議安排的原則為:小會服從大會,局部服從整體,臨時會議服從例會,各類會議的優先順序為政府、公司、本礦例會、臨時行政會議、單位會議,因處置突發事件而召集的緊急會議,不受此限。

  第七條 會議主辦單位提前做好會務準備工作,如落實會場,布置會場,備好座位、會議器材、茶具茶水等會議所需的各種設施、用品等。

  第八條 會議組織遵照“誰提擬,誰組織”的原則。

  第九條 會議主持人應不遲於會前5分鍾到達會場,檢查會務落實情況,做好會前準備。主持人一般應於會議開始後,進行點名,或將手機調為振動或關機狀態。然後將會議的議題、議程、須解決問題及達成目標、議程推進中應注意的問題等,進行必要的說明。

  第十條 以專用會議記錄本做好會議的原始記錄及會議考勤記錄,根據需要,會議主辦部門指定專人整理會議紀要;會議記錄應盡量采用實錄風格,確保記錄的原始性。

  第十一條 所有參加會議的人員在會議規定召開時間後5分鍾內未到的,計為遲到。凡參加會議人員,如未經主持人同意在會議召開結束前5分鍾提前離開會場的,計為早退。凡必須參加會議人員未經請假擅自不參加會議或請假未批準而不參加會議的,計為缺席。

  第十二條 凡無正當理由遲到、早退、缺席的每次處50元的罰款。凡因通知原因造成應參加會議人員遲到或缺席的,以上處罰由傳達人承擔。

  煤礦後勤管理製度

  車輛管理製度

  第一條 為了統一管理礦內的所有車輛,有效使用各種車輛,確保行車安全,提高辦事效率,減少經費支出,特製訂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所說礦內車輛是指礦內的客用、貨用以及公務用車輛。所有車輛由企管科統一負責管理。

  第三條 車輛的保險、驗車、停車等手續,由企管科管理人員辦理,所需費用按實際報銷。

  第四條 礦內人員因公用車須事先向企管科申請調派,在車輛緊張時,車管專人依重要性順序派車。不按規定申請辦理,不得派車。

  第五條 每車應設置車輛行駛記錄表,使用前應核對車輛裏程表記錄與前一次用車記錄是否相符,使用後應記載行駛裏程、時間、地點、用途等。

  第六條 企管科管理人員每月不定期抽查,如發現記載不清、不全或者漏記載的情況,應通報司機並對責任人提出批評,不聽勸告、屢教屢犯者應給與處分。並報礦。

  第七條車輛原則上實行定人、定車、專職司機駕駛。未經企管科負責任人許可,司機不得將車輛交他人駕駛。

  第八條 礦級領導因公外出不得駕車,如發現給予嚴肅處理。

  第九條 企管科按有關規定定期組織駕駛人員學習,加強安全教育,強化安全意識。

  第十條 企管科建立車輛檔案,實行一車一帳戶管理,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或處理。

  第十一條 司機駕車要嚴格遵守交通法規,確保公司人員和財產的安全。

  第十二條 車輛使用範圍

  (1) 企管科要確保礦領導用車,原則上礦領導優先使用車輛。

  (2) 所有員工因公到市外用車時須由主管副礦長批準。

  (3) 來訪的賓客的用車,由負責接待的部門提出申請,企管科視車輛情況盡量安排;如需到外地辦事用車,須經礦長批準。

  (4) 外單位借車,需經礦長批準。

  (5) 所有車輛未經批準,嚴禁出車。

  第十三條 車輛使用程序

  (1)車輛使用按照派車製度執行。

  (2) 司機按派車單到達的目的地行車。行車前須選擇好最佳路線。

  (3)用車完畢,司機填寫用車實際情況記錄。

  第十四條 對同一方向、同一時間段的派車要求盡量合用,減少派車次數和車輛使用成本。

  第十五條 駕駛人員在出車前,應對車輛做基本的檢查(如水箱、油量、機油、刹車油、電瓶液、輪胎、外觀等)。如發現故障、配件失竊等現象,應立即報告企管科,隱瞞不報而由此引發的後果由駕駛人員負責。

  第十六條 駕駛員不得擅自將公用車開回家,或做私用,違者受罰,但經礦特別批準的除外。

  第十七條 車輛應停放於指定位置、停車場或者適當的合法位置。任意放置車輛造成違犯交規、損毀、失竊,由駕駛人員賠償損失,並予以處分。

  第十八條 駕駛人員應愛護車輛,保證機件、外觀良好,使用後應將車輛清洗幹淨。

  第十九條 礦內車輛的維修保養,原則上按照車輛技術手冊執行各種維修保養,並須按照預算執行。

  第二十條 車輛維修保養程序

  (1)申請

  司機發現車輛故障或者需要保養時,應先填寫車輛維修保養清單,經人力資源與行政科同意。

  (2)故障分析、審核預算維修費用

  企管科接到車輛維修保養單後,通知司機對車輛進行故障分析,確定是否需要維修以及需要維修哪些項目,並確定維修。

  (3)確定維修廠家

  由企管科根據車型、維修項目確定維修廠家。

  (4)審批

  確定維修廠家後,應呈交企管科在送修單上簽字。

  (5)送修

  送修車輛返回礦後,送修人應將車輛維修保養清單及時交到企管科。

  (6)鑒定

  維修結束後,送修人應對維修車輛進行技術鑒定,檢驗合格,收回更換的舊部件,並核定維修費用的合理、準確性後,方可在維修廠家的單據上簽字。送修人對費用的真實性負責。

  (7)維修項目更改

  車輛在維修過程中,若發現由於其他問題需要增加維修項目,需及時請示企管科。

  第二十一條 車輛的維修保養應在指定廠家完成,否則維修保養費用一律由送修人承擔。

  第二十二條 可自行維修者應自行維修,可報銷購買材料和零件的費用。

  第二十三條 車輛於行駛過程中發生故障急需修理時,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理,但非迫切需要或者維修費用超過500元時,應與礦相關領導聯係請求批示。

  第二十四條 由於司機使用不當或者疏於保養造成車輛損壞或機件故障,所需費用視情節輕重,由公司和司機按照比例共同負擔。

  第二十五條 企管科對車輛進行不定期的檢查,內容包括:本製度執行情況、車內外衛生、一般保養狀況等。違者,對司機或相關責任人處50~200元不同程度的罰款,情節嚴重者取消駕駛員駕駛資格。

  第二十六條 礦通過對比,並結合公司要求,確定承保保險公司。

  第二十七條 公司車輛投保險種以及標準按照相關規定執行,不得私自增加或減少投保險種,也不得私自提高和降低額度。

  第二十八條 一旦出現車輛保險索賠事件,企管科應在第一時間與保險公司取得聯係,並保存好索賠資料。事故處理完畢後,辦理索賠手續。

  第二十九條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違犯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由駕駛人承擔,並予以記過或免職處分。

  (1)無照駕駛。

  (2)未經許可將車借給他人使用。

  第三十條 違反交通規則,其罰款由司機承擔。

  第三十一條 各種車輛在運行過程中遇到不可抗拒的因素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向附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案,並主動與礦取得聯係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自行處理後向礦報告。

  第三十二條 私自出車或因公出車發生交通事故者,均應寫出書麵檢查,礦視情節將給予警告、罰款或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三條 因公出車,發生交通事故,應及時報告交通管理部門處理。待損失估價後,按事故處理結果,凡我方承擔主要責任(60%以上),根據我方賠償金額,司機按以下比例承擔賠償:

  d 代表我方承擔金額P代表個人承擔賠償金額(元)

  d£1千元P=d´20%

  1千元< d £5千元P=200+(d-1,000)´7.5%

  5千元< d £1萬元P=500+(d-5,000)´20%

  1萬元< d £5萬元P=1,500+(d-10,000)´5%

  5萬元< d £10萬元P=3,500+(d-50,000)´5%

  d>10萬元 P=6,000+(d-100,000)´10%

  第三十四條 未經領導允許私自出車造成責任事故者,全部經濟損失由個人承擔。

  第三十五條 私車公用

  (1)礦原則上不支持私車公用,在外出辦公時,盡量乘坐礦內車輛。在礦內車輛調配不能滿足時,可乘坐出租車至目的地,並索要車票,礦將全額報銷乘車費用。

  (2)如礦內公車調配不開,且在去往遠郊區縣等不方便乘坐出租車返回礦的情況下,可根據部門的實際情況駕駛私家車出行辦事。

  (3)私車公用產生的費用按照車輛的排量、百公裏油耗、行駛裏程、行駛路線等因素全額報銷燃油費用,其間產生的過路費、過橋費、停車費用憑實證報銷。其間,相關人員須交納此行的加油發票,發票的額度須和實際行程產生的費用大致一致,否則將不予認可。

  第三十六條 安全行車標準

  (1)車況完好,無磕碰掛擦和丟損;

  (2)遵紀守法,無違章記錄和違法違紀現象;

  (3)服從調度,無誤時誤事現象;

  (4)文明服務,無用車投訴;

  (5)服從管理,無私自出車或擅自改變行車路線;

  (6)安全服務,無大小責任事故。

  第三十七條 具體獎懲措施

  (1)每月根據油耗、裏程數及安全行車標準兌現月度安全行車獎,裏程補助0.2元/公裏。如當月有違反第三十六條安全行車標準的情況,取消當月安全行車獎評比資格。

  (2)年度安全獎根據同車型、同裏程,比油耗、比維修費,並結合以上評比條件,具體獎勵均由企管科按時組織評比,報礦長審批後實施獎勵。

  第三十八條 車輛使用完畢後,應停放在礦指定的場所,並將車門鎖妥。

  第三十九條 本製度由礦企管科起草並負責解釋。

  職工住宿管理

  第一條 為規範職工住宿管理,切實作好職工住宿服務保障工作,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職工住房主要解決離家較遠職工住宿。

  第三條 職工住房的使用標準:每房間四人,單人單床。

  第四條 職工住房由人力資源與行政科統一負責,實行集中高效管理模式,提供住宿服務。

  第五條 職工住房不解決外地工人帶家屬入住,否則按每月 元標準收費。

  第六條 職工住房人員要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範,養成不隨地吐痰,不亂扔煙頭、果皮、紙屑,不亂潑汙水的良好習慣,要文明住寓,和睦相處,不做影響他人休息的事。

  第七條 嚴禁在職工住房內酗酒,打架鬥毆,吵架等不良行為,否則房管人員有權予以清除。

  第八條 離開房間,應切斷電源,隨手關上門鎖。

  第九條 倡導人人管衛生,人人愛公寓的良好習慣,確保公寓樓窗明地淨,擺放井然。

  第十條 本規定由煤礦人力資源與行政科負責解釋。

  員工浴室管理

  第一條 為加強員工浴室的管理,保持浴室良好清潔衛生,以及設備設施的完好,讓員工有一個清潔舒適的沐浴場所,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更衣櫃內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現金和貴重物品,離開更衣櫃要隨時落鎖,防止丟失被盜,否則責任自負。

  第三條 員工在就浴時應注意安全,防止滑倒和摔傷。

  第四條 員工上井後應先淋後浴,池內嚴禁打肥皂,否則發現一次罰當事人20元。浴室管理員發現不製止的同等處罰。

  第五條 凡患有傳染病、皮膚病者禁止入池就浴。

  第六條 每位員工應有較好的環保意識和節約意識,沐浴時必須節約用水,嚴禁在浴室大聲喧嘩,使用水嬉戲打鬧,以及打架鬥毆等。

  第七條 嚴禁在浴池內洗滌衣物、刷膠靴,違者罰款50—100元。

  第八條 自覺愛護室內衛生,不準在室內亂寫亂畫,亂丟垃圾和衣物,

  第九條 員工浴室嚴禁堆放其他物品和作為它用。

  第十條 每位員工都要自覺愛護浴室的設備設施,不準擅自改變搬動和破壞、拆移淋浴設施,以及野蠻使用。否則按性質及價值進行罰款和賠償。

  來賓浴室管理

  第一條 來賓浴室僅限礦領導、辦公室及來礦檢查人員就浴,禁止其他人員就浴。

  第二條 管理人員要檢查淋浴器、水閥等設施是否完好,如有問題及時彙報及時解決,隨時掌握水的溫度,保持適中(35℃-40℃)。

  第三條 管理人員要做好浴室衛生工作,更衣櫃、座椅等要保持清潔衛生,及時清理汙水和贓物,各種設施要清潔無汙垢,四壁保持不粘不滑;換下的工作服、膠靴、安全帽等及時清洗幹淨,疊放整齊。

  第四條 管理人員做好浴室保溫通風工作,經常不斷地檢查室內溫度和空氣情況,適時進行通風換氣,人為造成室內通風不暢、憋氣、悶氣以及釀成事故者由管理員負責。

  第五條 管理人員要保證檢查人員財物的安全。

  第六條 管理人員應及時關水、關燈、鎖閉浴室門關好窗戶,確保浴室設施的安全。

  第七條 以上規定如有違反,視其情節輕重給與50-200元罰款,因不負責任造成檢查人員的財物丟失,按同等價值賠償,並給與經濟處罰。

  洗衣房管理製度

  第一條 洗衣房屬煤礦後勤科領導,工作人員服從後勤科的工作安排。

  第二條 洗衣房隻許工作人員出入,非正式工作人員一律禁止入內。

  第三條 洗衣房工作人員洗滌時嚴禁洗衣房內打鬧,切實注意安全,防觸電,防意外事故,發現不安全因素妥善處理,及時上報。

  第四條 洗衣房對煤礦員工衣物按人數循環洗滌一次,洗滌範圍:床單、被罩、衣物等。

  第五條 洗衣房工作人員工作前先清點物品,如實做好記錄,並參照收衣物登記表進行對照。

  第六條 洗衣房的工作人員按規定的時間,及時收衣物,準確做好記錄。員工取衣物時要憑牌登記號進行簽字後方可領取。

  第七條 在洗滌期間,如有物品或洗滌衣物丟失,由工作人員負責賠償。

  餐廳管理規定

  來賓就餐安排

  第一條 來賓在食堂就餐的,由礦分管領導通知人力資源與行政科分管人員安排,食堂憑通知單安排準備飯菜。

  第二條 在食堂就餐,桌菜(10人/桌)一般按300元/桌的標準安排,陪同人員一般不超過3人;來客少於6人,按20元/人標準安排;10人以上的按400元一桌的標準安排。接待者到人力資源與行政科領取聯係單,食堂憑聯係單與礦結賬,不得先就餐,後開單。

  第三條 根據來賓情況,人力資源與行政科分管人員可報請礦長,適當調整就餐地點和標準。

  第四條 食堂酒水的種類及價格要經人力資源與行政科審核同意。

  服務員管理製度

  第五條 服務員需及時了解餐桌預定情況及餐廳服務任務單,並安排好餐桌。

  第六條 負責來餐廳用餐的客人迎送接待工作。

  第七條 儀容整潔,不得擅自離崗。

  第八條 解答客人提出的有關飲食等各方麵問題。按照標準規格,布置餐廳和餐桌,做好開餐前的準備工作。

  第九條 確保所用餐具,玻璃器具等清潔,衛生,明亮,無缺口,桌布餐巾幹淨。無破損,無汙跡。

  第十條 按程序提供各種服務及時收撤餐具,勤換煙盅,勤加水。

  第十一條 了解結賬方式,妥善保管,以便複核。

  第十二條 做好餐後收尾工作。

  食堂管理員管理製度

  第十三條 嚴格執行礦各項規章製度,遵章守紀,服從領導,聽從指揮。

  第十四條 當好科長助手,協調好處理好保管員、采購員、廚師班長之間的關係。

  第十五條 協助班長抓好飯菜供用工作,確保員工24小時有熱飯菜吃。

  第十六條 加強成本核算,嚴格票據管理,盈虧不得超過規定標準。

  第十七條 嚴格執行食品衛生管理規定,杜絕食物中毒事故發生。

  第十八條 配合科長抓好職工學習培訓工作。

  辦公用品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使辦公文具用品管理合理化,滿足工作需求又節省費用,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將辦公文具分為消耗品、管製消耗品及管製品三類,分列如下:

  消耗品:鉛筆、刀片、膠水、膠帶、大頭針、回形針、橡皮筋、橡皮擦、筆記本、複寫紙、複印紙、便條紙、信紙、夾子、印油、圓珠筆、釘書針、水筆芯、報銷單、出差申請單等表格。

  管製消耗品:簽字筆、白板筆、熒光筆、塗改液、墨盒、文件夾、檔案袋。

  管製品:辦公桌椅、材料(檔案)櫃、剪刀、美工刀、釘書機、削筆刀、鋼筆、水筆殼、計算器、米尺、印泥、印台、文件框、筆筒、移動存儲硬盤、軟盤。

  第三條 文具用品分為個人領用與部門領用兩種。“個人領用”係應由個人使用保管的用品,如鉛筆、膠水、橡皮、米尺等。“部門領用”係本單位共同使用的用品,如釘書機、計算器等。

  第四條 消耗品可依據年領用量,經驗估算等設定領用限製基數,並可隨單位或人員工作性質的改變適時調整。

  第五條 管製消耗品應限定人員使用,自第二次發放起,必須以舊換新。

  第六條 管製品應由各使用單位造冊登記,建立保管人和移交手續,如有損壞,可以舊品換新品,如遺失應由責任人或單位自購賠償。

  第七條 每月20——25日由各單位提出“辦公用品申購單”標明用途、使用時間,交企管科或礦長審批後,由供應科統一采購。如遇緊急情況或臨時性采購物品數額、金額大,可由各部門直接呈現報礦長審批。

  第八條 由總務科為每單位設立“辦公用品領用表”,統一裝訂成冊,於領用時分別登記,以控製辦公用品消耗。

  第九條 辦公用品係為公務活動提供,嚴禁帶回家私用。

  第十條 辦公用品由供應科采購。有采購不易或耗用量大者,可酌予庫存。特殊用具經企管科或礦長同意,可由使用部門自行采購。

  第十一條 新進人員到職時由各部門向企管科提出辦公用品申請表申領,並簽名。人員離職時,應將辦公用具上繳總務科,如有丟失照價賠償。

  第十二條 總務科對決定報廢的辦公用品,要作好登記,在報廢處理冊上寫清用品名稱、價格、數量及報廢處理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三條 所有入庫辦公用品,都必須一一填寫入庫清單。

  第十四條 必須清楚地掌握辦公用品庫存情況,經常整理與清掃,必要時要實行防蟲等保全措施。

  第十五條 辦公用品倉庫應定期清點。清點工作由行政人員負責。清點要求做到賬物一致,如果不一致必須查找原因,然後調整清單,使兩者一致。

  第十六條 印刷品由應用單位領用後,其保管均由應用單位承擔。

  第十七條 所有物品均由企管科或礦長簽字後方可領用,任何其他部門領導不得越權簽領。

  第十八條 本管理規定解釋權歸企管科。

  文印室管理製度

  第一條 文印室文印員在人力資源與行政科科長的領導下,負責本礦的複印、打印等工作,未經批準不得利用任何辦公用品及設施進行私人資料的打印和複印。

  第二條 文件打印、複印執行審批製度。嚴格控製文印用品的數量,最大限度的節約使用文印用品。對所打印、複印的文件、圖紙、資料盡量正反麵全部使用。

  第三條 認真維護和保養文印設施的辦公用品,發現故障及時報告,立即處理。下班時做到人走機關,電源斷開。嚴禁在無人看護的情況下,使設備處於待機狀態。

  第四條 文印設施實行專人操作,不得將其交與他人操作、挪用或轉借。

  第五條 工作中做到熱情服務,禮貌待人,文明用語,嚴格遵守保密製度,嚴禁將商業機密或煤礦(單位)必須保密的事項透露給他人,不得截留任何文件資料。

  第六條 保持良好的工作環境,隨時搞好室內衛生,遵守煤礦的規章製度。嚴於律己,團結互助,配合人力資源與行政科做好各項事務和領導安排的任務。

  保衛管理製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升煤礦治安保衛和消防安全工作管理水平,維護企業生產、生活和工作的正常進行,保護企業人身和財產安全,在依照執行公司保衛管理製度前提下,特製定本製度,如有抵觸依公司製度為準。

  第二條 煤礦治安保衛工作由人力資源與行政科負責,由礦長分管。保衛人員應公司核定的定崗定員定薪的範圍內由煤礦自行選擇保安公司和保衛人員,簽訂聘用合同,並負責保衛人員的管理和考核。

  第三條 治安保安工作管理範圍:負責礦內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維護交通秩序及車輛停放秩序;做好外來施工單位人員登記,辦證和管理工作,對出入礦區的物資進行檢查和登記;監督、檢查、協調礦煤炭裝卸、運輸等環節正常進行。

  一、門衛管理製度

  (一)保衛人員擔負著辦公區域內的安全保衛任務。因此,保衛人員要樹立對企業高度責任的精神,認真做好人員及車輛的出入登記和管理工作。做到公正無私,禮貌待人;

  (二)當班隊員不得遲到早退,認真辦理交接班手續,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報告;

  (三)嚴格執行各項規章製度,服從安排,聽從指揮,積極協助各部門做好聯絡工作;

  (四)值班期間要統一製服,保持整潔,儀表端正,禮姿規範;

  (五)對值班區域內的衛生要保持清潔,宿舍物品要擺放有序,被褥要整潔,地麵清潔,每周檢查一次;

  (六)值班隊員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填寫值班記錄,並由當班保衛簽字備查;

  (七)遵守公司各項規章製度,上班時不得打瞌睡、閑談、看書報、下棋、打撲克、看電視、聽音樂,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項;

  (八)查看辦公區域門、燈是否關閉,如發現沒有關閉,應報告有關人員並做好記錄。發現有水籠頭未關要及時處理,公共場所燈未關的要及時關閉;

  (九)巡邏時必須做到認真仔細,對每個角落都應查看,發現問題要及時進行處理,處理不了的應及時彙報。

  二、人員出入管理規定

  (一)礦上工作人員憑工作證出入。

  (二)對來礦上聯係業務的人員,應先聯係被訪人,征得被訪人同意,並填寫《會客登記》後進入,會見結束時,應收回經由被訪人簽字的《會客登記》;

  (三)對來賓應做到禮貌周到,謙虛謹慎 ,熱情接待,並及時與有關部門和個人取得聯係;

  (四)遇有到本礦區尋事滋事的人員,應采取果斷措施,及時勸其離開。

  三、 車輛出入管理規定

  (一)外來車輛進入,必須檢查有關證明單據,並填寫《會客登記》,押證件(登記車牌號)指定位置停放。認真檢查,並禁止易燃、易爆危險品攜帶入內。離開時經檢查無誤後放行,並退還證件。對攜帶物品出門的車輛,要認真查驗,並做好登記;

  (二)對進出礦區的自行車和摩托車,要按指定位置停放,自行保管,出租車不得進入院內。

  四、 物品出入管理規定

  外來人員須攜帶物品出入時,在入內時由保衛進行登記,出院時複對無誤後放行,若攜帶本公司物品外出時,必須在《會客登記》備注欄中注明,檢驗無誤後放行。

  五、 監控室保衛管理規定

  (一)監控設備由專人管理和維護,建立檔案,記錄運行情況;

  (二)除特殊情況外,非工作人員不得進入監控室內;

  (三)遵守礦規章製度,上班時不得打瞌睡、閑談、看書報、更不得利用電腦打遊戲或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四)做好監控係統的日常維護和保養工作,使機器能穩定、正常、可靠地運作;

  (五)機器設備出現異常情況,應報管理人員排除,若不能排除的應及時報告,請專業技術人員檢修;

  (六)注意安全,做好防雷、防火、防盜工作;

  (七)不帶任何無關人員進入工作室,做好保密工作,不向無關人員泄漏自己的工作任務和監控設施;

  (八)監視所有攝像位置的圖像,注意異常現象,發現情況即時通知隊長,出現報警信號,立即核查信號真偽情況;

  (九)當監視範圍出現異常,如出現可疑人員等,應立即通知保衛人員到現場查看,爭取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

  (十)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保衛人員應會熟練操作消防滅火器材;

  (十一)保持室內整潔幹淨,嚴禁在機房吸煙;

  (十二)每日定時對重點部位進行定時巡查錄相;

  (十三)對突發事件和可疑的人或事及時錄相,並記錄數碼;

  (十四)資料每日進行審查,對重大事件案例的錄相資料保留一個月或直至事件處理完為止,正常保留15天。

  六、保衛隊出操管理規定

  (一)每周出操時間不少於三次(一、三、五、早上);

  (二)出操人員:全體保衛人員(值班人員除外);

  (三)出操時必須著裝規範,佩戴整齊,按照著裝規定的要求保持隊容嚴整;

  (四)出操必須提前10分鍾到達指定地點,由隊長(或由指定人員)負責點名,並計入考勤,考勤情況納入考核;執行出操紀律,全隊人員必須準時參加。對遲到,無故不出操的予以批評,並酌情予以處罰;

  (五)確因身體等原因不能參加出操者,須事前向隊長請假,經同意後方可;

  (六)出操時全體參訓人員須遵守隊列紀律,服從命令、聽從指揮,注重出操效果;

  (七)遇有惡劣天氣不宜出操時,應以通知為準。

  七、 保衛人員紀律

  (一)嚴格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企業的各項規章製度;

  (二)服從領導、聽從指揮、團結同誌、友愛互助;

  (三)堅守崗位、恪盡職守、高度警惕、維護企業利益;

  (四)著裝整齊、舉止端正、文明執勤、禮貌待人;

  (五)如遇難以處理的問題,應及時報告直接領導;

  (六)秉公執法、不得借工作之便謀取私利;

  (七)愛崗敬業、不準賭博和酒後上崗、不得動用客戶財物。

  八、安全保衛管理規定

  (一)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和企業安全保衛工作管理規定,認真做好企業治安保衛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經常開展治安保衛和消防安全教育,認真落實有關管理製度和規定,經常進行治安保衛和消防安全的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堵塞漏洞,消除隱患,維護良好的內部秩序;

  (三)定期對礦區的消防器材查驗,並做好記錄;

  (四)加強與所在地的公安、消防機關的聯係,接受公安、消防部門的檢查指導和監督;

  (五)按規定落實值班崗位職責,值班時不得擅離職守,因失職造成後果,應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夜班要加強對要害場所的巡查,以確保區域的安全;

  (六)財務和有關部門應加強對現金、票證、有價證券的保管,嚴格執行銀行和公安部門的管理規定;

  (七)下班前要做到電器斷電,閉燈、關窗、鎖門,切實做好防火防盜工作;

  (八)如發現可疑情況或被盜案件時,要做好現場的保護工作,並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和領導。

  九、 外來人員管理規定

  (一)加強外來人員管理,做好身份的查驗、登記和辦證工作;

  (二)外包單位人員,應由發包部門和發包單位負責;

  (三)外來人員必須遵守礦區的各項管理製度,如有違反責任自負;

  (四)外來人員應接受本礦保衛人員的管理,如生意外應積極處置,並接受保衛人員的指導;

  (五)外包隊伍物資出入必須造冊登記,接受保衛人員的檢查審核。

  (六)重點加強對流動人員的管理。

  十、 室內衛生管理規定

  (一)保衛人員的值班室、宿舍,其桌、椅均按要求擺放整齊;做到愛護公物,不得惡意損壞;

  (二)宿舍桌麵隻準放置洗涮用具和水杯,並按順序擺放整齊。不得有其他雜物,每個人的床底隻準整齊擺放鞋子和一個儲物箱;

  (三)自覺養成良好的社會公德和良好的衛生習慣,宿舍內外保持幹淨、整潔,被子按軍事化要求疊放整齊;

  (四)衛生定期打掃,大家共同維持宿舍內的整潔,宿舍應由住宿人員輪流進行衛生值日,保持室內衛生清潔,注意通風。應做到:地麵整潔、無汙物、無汙漬、室內無異味、桌麵表麵無灰塵;

  (五)嚴禁隨地吐痰,亂丟果皮、紙屑、煙頭等垃圾;

  (六)自覺遵守各項消防安全製度,不得私自亂拉亂接電線、插座,宿舍內不得使用電熱炊具、電熨鬥等高負荷電器用具;

  (七)嚴禁在宿舍內賭博,禁止留宿他人;

  (八)團結一致,互諒互讓,互勉互助,取長補短,不得吵架、打架、鬥毆。

  十一、巡邏製度

  第一條 巡邏隊員在值勤期間必須穿製服,並保持整潔,舉止要文明,否則罰款20元。

  第二條 巡邏隊員必須嚴格遵守各項法律、法規及礦(科)裏的各項規章製度,做一名合格的保衛人員。

  第三條 堅持交接班製度,把當班情況及存在的事情交接清楚;每天早上八點、下午四點、夜裏十二點點名,遲到或早退,每次罰款10元,下班前由隊長填寫好當班的工作日誌,其他人員逐一簽名,不得代簽,否則一次罰款10元。

  第四條 班前、班中禁止飲酒,否則罰款50元,因飲酒過量不能正常上班的除罰款50元外取消當天工資。連續出現三次的調離本礦。因飲酒出現事故的責任自負,構成違法的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條 巡邏期間要堅守崗位,認真履職,私家車、自行車、摩托車、外來車輛亂停亂放要及時糾正,不能放任自由;發現的治安隱患要及時通知相關人員或相關單位進行整改,做好各項防範,出現案件及時向領導彙報。

  第六條 在巡邏期間睡崗或幹與工作無關事情的,一經查出罰款50元,礦查勤小組查出的加倍處罰;因不負責任,造成財產損失或出現案件不能及時處理的,一次給予每人罰款50元,並賠償損失,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條 必須服從巡邏隊長和科裏的統一指揮,科裏不定時進行調度,在接到指令後,十分鍾內必須到達指定地點,否則罰款20元。

  第八條 必須保持通訊暢通,保證24小時開機。

  第九條 要愛護公物,不得損壞,若人為損壞,要按價賠償。

  第十條 徇私舞弊,接受賄賂、吃請、監守自盜、內外勾結一經發現要求保安公司嚴肅處理並調離本礦。

  第十一條 嚴格保密製度,給違法犯罪人員通風報信,向有關知情人泄密者,罰款200元,情節嚴重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衛生區域因打掃不徹底或未打掃罰款20元。礦衛生檢查小組查出問題的加倍處罰。

  第十三條 隊長要嚴格對巡邏隊員進行考核,切實履行職責,大膽管理,不得欺上瞞下、弄虛作假,否則從重處理。

  十二、門衛管理製度

  第一條 值班期間要統一製服,保持整潔,不得奇裝異服,否則一次罰款20元。

  第二條 門衛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各項法律、法規及礦(科)裏的各項規章製度,做一名合格的保衛人員。

  第三條 要堅守崗位,不得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否則罰款20元。

  第四條 嚴格交接班製度,要按時交接班,不按時交接班的每次給予罰款20元,中途離崗的罰款50元。

  第五條 嚴禁值班期間睡崗,一經查出罰款50元,礦查勤小組查出的加倍處罰。

  第六條 對出入人員、車輛要嚴格登記、嚴格檢查,一次不登記、不檢查的罰款20元。因工作不負責任,造成財產損失的,一次給予每人罰款50元,並賠償損失,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條 對來礦上訪人員要主動引導他們到信訪辦,通過正常途徑解決問題,對上訪人員私自進礦的每次罰款20元。

  第八條 對外來人員和接聽電話時要態度和謁,使用文明用語,在值班期間要舉止文明,外來車輛先敬禮,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

  第九條 出礦車輛嚴格檢查,出礦物資必須手續齊全方可放行,發現出礦物資與出門手續不相符的門衛有權拒絕出門。

  第十條 對沒有任何手續或手續不齊全放行物資出礦,經發現或舉報查實後給予不低於2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對值班室內和所轄區域的衛生在交接班進打掃幹淨,並保持整潔,否則一次罰款20元。

  第十二條 要愛護公物,造成人為損壞要按價賠償,並給予罰款20元。

  第十三條 辦公區院內禁止停放摩托車,宣傳排版下麵禁止停放車輛,發現一次罰科長50元;摩托車一律停放車棚,出入下車推行,發現及時糾正。

  十三、保衛考核辦法

  第一條 每月煤礦人力資源與行政科將考核情況形成書麵材料,填寫考核表,合計扣分數,報礦長審核,並簽署意見後報公司人力資源與行政部;

  第二條 公司人力資源與行政部將綜合各礦的考核情況,報公司分管副總經理審批,作為年度考核的依據。

  第三條 保衛人員著裝規定

  (一)保衛人員統一著保衛製式服裝,隊員在執勤、待命時必須統一著裝,嚴格按季節換裝,不準混穿。

  (二)保衛人員著裝時,必須佩帶帽徽、肩章,執勤時外紮武裝帶、持警械。

  (三)帶大沿帽時,以正中麵線為準,帽沿距眉距離為二手指,不準斜歪戴帽,紮武裝帶以上衣扣線為準,緊度能插入四指為宜;紮入上衣第三、第四衣扣之間,不得斜紮或鬆吊在上衣上,小背帶左肩右跨。

  (四)著裝時不準批衣、敞懷、挽袖、卷庫。內衣下擺必須紮入庫內,不得在製服外再罩便服,不準圍圍巾。著西服式服裝時打領帶,著中山式服裝時扣嚴風紀扣。

  (五)著裝外出工作、執勤和出入公共場所時,不準袖手或將手插入衣兜。不準搭肩、挽臂、邊走邊吸煙、吃東西、嬉笑打鬧。不準隨地吐痰、亂扔廢棄物。

  (六)配備製式服裝,保安人員必須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借用他人、拆改或轉讓。

  十四、治安管理處罰

  第一節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企業治安秩序,保障礦區安全,保護員工、法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和保障企業保衛組織及執法人員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企事業單位保衛工作條例》,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治安保衛工作是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由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自主實施,采取因地治宜、自主管理、積極預防、保障安全的方針。

  第三條 企業治安保衛工作由法定代表人負責,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其他負責人具體分管治安保衛工作。

  第四條 企業治安保衛工作的任務是建立健全保衛工作製度,落實治安防範措施,預防和減少犯罪,消除治安災害隱患,保護國有、集體財產和員工人身安全,維護企業生產經營秩序。

  第五條 擾亂企業秩序,危害企業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企業管理,具有企業危害性,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企業保衛部門依照本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條 在煤礦範圍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適用本規定。

  第七條 礦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必須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企業危害程度相當。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公平,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八條 違反礦治安管理的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人或其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 對於民事糾紛、家庭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壞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保衛部門可以調解處理,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理,調解不成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保衛部門應依照本規定,報請當地公安機關處置。

  第二節 處罰的種類和使用

  第十條 對違反礦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分為下列三種:

  (一)警告;(二)罰款;(三)移交公安機關。

  第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和查獲的違禁品,依照規定退還回原主或者沒收。

  第十二條 違反治安管理規定造成的損失或有輕微傷害的,由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賠償損失或者承擔醫療費用;如果違反治安管理者無行為能力或者限製行為能力,本人無力賠償或負擔的,由其監護人負責賠償或承擔。

  第十三條 醉酒的人違反礦治安管理規定,應當給予處罰。

  醉酒的者在醉酒狀態下,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構成威脅的,應當對其采取保護性措施約束其至酒醒。

  第十四條 有兩種以上違反礦治安管理行為的人,分別裁決,合並執行。

  第十五條 共同違反礦治安管理規定者,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的作用,分別處罰,合並執行。

  第十六條 礦各部門違反礦治安管理規定的,處罰直接責任人,若受部門主管指使的,同時處罰該主管。

  第十七條 違反礦治安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不予處罰:

  1、情節特別輕微的;

  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3、由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4、主動投案,向保衛部門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第十八條 違反礦治安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有較嚴重後果的;

  (二)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礦治安管理的;

  (三)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複的;

  (四)屢犯不改的,六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五)本礦幹部、員工串通社會人員來礦尋釁滋事、威脅員工人身安全的。員工違反此項規定的除罰款外,立即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幹部違反此項規定的除罰款外,先對其免職,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六)私自攜帶、窩藏,爆炸物品、火工品、各類槍支器具、管製刀具的;

  (七)工作期間打架鬥毆、影響工作秩序及安全生產的;

  (八)威脅、辱罵、毆打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保衛人員的;

  (九)保衛人員,執法犯法的。

  有上述行為之一,從重處罰,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保衛部門沒有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持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三節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二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礦井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經營、醫療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結夥鬥毆、尋釁滋事、酗酒鬧事、辱罵他人、侮辱婦女或其他行為的;

  (三)捏造或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動、擾亂礦井秩序的;

  (四)強行衝闖保衛人員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拒絕、阻礙保衛人員執行公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情節較輕的,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災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礦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爆炸物、毒害性、放射性或病原體等危害物擾亂礦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品擾亂礦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的。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情節較輕的,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報請當地公安:

  (一)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活動或者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礦區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氣功名義進行擾亂礦區秩序,損害他人身體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妨礙公共安全行為之一的,情節較輕,未造成後果的,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丟失、被盜、被搶、未按規定報告,故意隱瞞不報或者非法使用的;

  (二)非法攜帶槍支、彈藥、駑、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製器具,帶入礦區或攜帶、使用其他危險物品的;

  (三)非法製造、販賣、攜帶匕首、三棱刀、彈簧刀或者其他管製刀具的;

  (四)破壞、損壞礦區內各類設施、設備、儀表、線路、或者安全標誌的。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限製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二)寫恐嚇信或者以其它方式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四)捏造事實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處罰的;

  (五)對證人及其親屬進行威嚇、侮辱、毆打、打擊報複的;

  (六)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七)偷窺、偷拍、偷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第二十六條 毆打他人的、造成輕微傷害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刑事案件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

  (三)恐嚇、威脅、辱罵、毆打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保衛人員,以及其親屬、子女、家庭成員的;

  (四)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第二十七條 冒領、隱匿、毀棄、私自開拆或者非法檢查他人信件的,處五百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侵犯公私財物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並給予受損財物的三倍至五倍的罰款:

  (一)偷盜、騙取、敲詐少量公私財物的;

  (二)哄搶集體、個人財物的;

  (三)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

  (四)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的。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處罰:

  (一)拒不執行礦行政在緊急情況下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

  (二)阻礙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

  (三)故意損壞、移動礦區宣傳牌、警示牌、路燈或者其他設施的;

  (四)損壞花卉、草坪、樹木及綠化的;

  (五)在礦內書寫、張貼不健康的大小字報,標語的;

  (六)集體宿舍內,男女混居,留宿外來人員居住的;

  (七)集體宿舍內,嚴禁存留生產工具,一經查獲,按偷盜處理;

  (八)凡外委修理的生產設備等物資,出礦時,應主動到門崗登記並出示有效證明,否則,一經查獲,即視為盜竊。

  第三十條 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不聽勸阻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違反消防管理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在有易燃物品的地方,違反禁令,吸煙或者使用明火的;

  (二)集體宿舍內,有使用或存放電爐、電磁爐、電炒鍋、電暖器等大功率電器行為的,處二百元罰款;

  (三)違反用電規定,造成輕微災害的;

  (四)過失引起火災,尚未造成後果的;

  (五)拒不執行火場指揮員的命令,影響滅火救災的。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損毀執法機關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財物的;

  (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的證言,慌報案情,影響依法辦案的;

  (三)明知是贓物而窩藏、轉移或銷售的。

  第三十三條 賣淫、嫖娼,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發生不正當男女關係,即成事實,造成影響的,視情節輕重,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凡黨員、幹部違反此項規定的,除給予上述罰款外,並視情節,給予降職、免職、記過等處分。

  第三十五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複製、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製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網絡、電話以及其它通訊工具傳播淫穢的信息的,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或者參與賭博的,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保衛部門對報案、控告、舉報、主動報案的應當及時受理,並進行登記。

  第三十九條 保衛部門受理案件後,認為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立即進行調查,認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

  第四十條 保衛人員對案件的調查應依法進行,嚴禁刑訊逼供或者采用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

  第四十一條 保衛部門在辦理案件時,對企業機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予以保密。

  第四十二條 保衛部門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應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的,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第四十三條 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蓋章。詢問人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第四十四條 保衛部門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可以進行檢查,檢查的保衛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第四十五條 對於案件有關的重要物品,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可以扣押;對扣押的物品查點清楚、列出清單妥善保管,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十六條 保衛部門查處案件時,對沒有本人陳述,但其他證據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可以作出處罰決定。但隻有本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不能作出處罰決定。

  第四十七條 保衛部門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處罰事實、理由、依據及依法享受的權利。

  第四十八條 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後,保衛部門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1、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

  2、違反治安管理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的決定;

  3、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

  4、建議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理。

  第四十九條 保衛部門作出處罰決定的,應當製作處罰決定書,決定書應當查明下列內容:

  1、被處罰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的號碼、住址;

  2、違反治安管理的事實和證據;

  3、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4、處罰的執行方式和期限;

  5、作出處罰決定的保衛部門的名稱和日期,決定書應當加蓋保衛部門的印章。

  第五十條 受到罰款處罰的人員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罰款送交保衛部門,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交的,可以按日增加5%的滯納金,拒絕不交的,可以從本人工資中扣除。

  第五十一條 被處罰人員所在單位的相關負責人員及財務管理工資發放人員,應當全力配合保衛部門偵辦案件。對有敷衍、拒絕配合保衛部門辦理案件的,依本規定第二十條第四項之規定,以阻礙保衛人員執行公務論處。

  第五十二條 被裁決賠償損失或者負擔醫療費用的,應當在五日內將費用交保衛部門代轉,數額較大的可以分期交納,拒不交納的,可以從本人工資中扣除或者扣押財物抵押。

  第五十三條 受處罰人員不服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五節 執法監督

  第五十四條 保衛人員應當依規,公正、嚴格、高效辦理案件,文明執法,不得徇私舞弊。

  第五十五條 保衛人員在辦理案件時,禁止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打罵、虐待或者侮辱、自覺接受全礦幹部員工的監督。

  第五十六條 保衛人員在辦理案件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一)刑訊逼供、體罰、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過查詢、查證的時間限製人身自由的;

  (三)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損毀收繳、扣押的財物的;

  (四)違反規定使用或者不及時返還被侵害人財物的;

  (五)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六)罰款不出具罰款收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數額的;

  (七)接到報警後不及時出警的;

  (八)在查處案件活動時,為行為人通風報信的;

  (九)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依規定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十)不按規定要求,私自辦案的。

  第五十七條 保衛部門違規行使職權,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賠禮道歉,造成損害的,應當依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 本規定所指“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

  職業危害防治製度

  1、為了給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特製定本製度。

  2、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治責任製,加強對職業危害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危害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危害承擔責任。

  3、為勞動者提高有效的職業病防治措施和個人使用的符合要求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4、保證工作場所有與職業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5、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建設項目在立項前、施工中、投產前采取預防、控製措施。

  6、設備、工具、用具、設施等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在作業崗位和設備上設置警示標識和說明。

  7、采取有效措施控製塵、毒危害,對作業場所的總粉塵濃度,井下每月測定2次,地麵每月測定1次,對生產性毒、害物理因素等進行定期監測。

  8、定期對職工做健康檢查,對作業人員進行職業衛生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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