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金煤業質量標準化製度彙編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
目 錄
1、安全生產責任製--------------------------------3
2、礦領導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入井帶班製度----------5
3、02manbetx.com 隱患排查治理報告製度----------------------7
4、安全治理檢查及跟蹤處理製度--------------------18
5、安全監測監控聯合值守製度----------------------21
6、安全辦公會議製度------------------------------22
7、安全目標管理及獎懲製度------------------------24
8、安全技術審批製度------------------------------25
9、安全教育培訓製度------------------------------31
10、設備器材檢查維修管理製度---------------------34
11、爆破器材使用管理製度-------------------------41
12、入井檢身和出入井人員清點製度-----------------63
安全生產責任製度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深入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安全生產工作方針,牢固樹立“從零開始,向零奮鬥”安全理念,明確和落實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保障員工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範、標準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製度。
第一條 安全生產責任製規範了礦各單位、各級管理人員和每個各類員工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應承擔的安全生產責任,它是貫徹安全生產方針的重要保證,是落實“管生產必須首先管安全”、“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具體措施,是確保安全生產的重要組織保證,也是實現安全管理目標的有效手段。
第二條 安全生產管理采用分級負責製。各單位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建立本單位各類人員的安全生產製度。安檢科負責對各部門安全生產的製度、目標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考核。各分管領導、業務科室、區隊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執行、落實礦製定的安全生產製度,並監督、檢查、考核執行情況,形成層次分明、分級管理、監管有序的管理構架。
第三條 各級領導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和管理權限內,負責組織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部門的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規章製度,在生產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的同時,對安全工作進行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
第四條 各級領導、職能科室、基層區隊及員工要認真履行礦製定的安全生產責任製,做到分工明確,責任到人,落實到位,並實行一級對一級負責,真正把安全生產工作落到實處,實現全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第五條 礦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製,各級領導和員工有責任和義務參加各種安全管理(技術)的教育和培訓,不斷提高自身的安全生產意識和安全生產工作能力,遏製02manbetx.com 的發生。
第六條 因安全生產責任製不落實造成傷亡02manbetx.com 或重大經濟損失者,除需承擔經濟與行政責任外,觸犯刑法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 礦井安全生產的主要職責
(一)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應負總體責任;
(二)依法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規章製度、01manbetx 01manbetx ;
(四)持續具備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五)確保資金投入滿足安全生產條件需要;
(六)依法組織從業人員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七)如實告知從業人員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防範措施和02manbetx.com 應急措施,教育職工自覺承擔安全生產義務;
(八)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規則佩戴、使用;
(九)對重大危險源實施有效檢測、監控;
(十)預防和減少作業場所職業危害;
(十一)安全設施、設備(包括特種設備)符合安全管理的有關要求,按規定定期進行技術檢測檢驗;
(十二)依法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落實操作崗位應急措施;
(十三)及時發現、治理和消除本單位安全事故隱患;
(十四)積極采用先進安全生產技術、設備和工藝,提高安全生產的科技保障水平;
(十五)保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依法實行安全設施“三同時”;
(十六)統一協調管理外來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十八)按要求上報生產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搶險救援善後處理及對事故傷亡人員依法賠償等事故善後工作;
黔金煤業礦級領導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入井帶班製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3號令)的規定精神,以及集團公司和礦業公司有關領導幹部下井帶班的相關規定,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督促各級領導深入現場了解安全生產實際情況,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有效製止違章違紀現象,結合我礦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製度。
一、一般規定
1、帶班人員範圍:礦長、黨委書記、黨委副書記、生產礦長、安全礦長、總工程師、機電礦長,經營礦長(工會主席)、財務總監、掘進副總工程師、安全副總工程師、機電副總工程師、通風副總工程師、地質副總工程師。
二、下井帶班指標:
1、帶班次數:礦長、黨委書記每月下井不得少於10次,其中帶班下井不得少於5次,中、夜班不少於2次,分管生產的副礦級領導(班子成員)、副總工程師每月下井不得少於15次,其中帶班下井不得少於6次,中、夜班不少於3次。
2、紀委書記、工會主席、經營副礦長下井帶班時,必須選配一名生產業務科室管理人員一同帶班,且每月下井不少於8次,其中帶班不少於5次,中、夜班不少於2次。
3、帶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下井帶班工作計劃的安排,特殊情況不能帶班的,必須提前與其他帶班人員協商調換,確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領導帶班。
4、帶班人員帶班時間要求:當班帶班礦領導與當班員工同上同下。
5、帶班人員在井下進行交接班,並認真填寫帶班記錄和交接班記錄。
6、每月30日前由礦調度室對帶班人員的帶班日期、班次進行安排,並發給每一個帶班人員,以便帶班人員安排好日常工作。
三、帶班具體要求
1、礦領導帶班實行“三八製”,分早、中、夜三班,必須保證井下每班至少有一名礦領導帶班,
2、礦領導必須堅持輪流現場帶班,並做到與工人同上下井,帶班下井的工作時間,早班9:00-16:00,中班16:00-24:00,夜班24:00-9:00,保證井下24小時有礦領導帶班。
3、如帶班礦領導因有事需提前升井或需晚入井,必須向礦調度室彙報,由調度室負責協調通知其他礦領導進行井下延時帶班或是提前入井帶班。
4、礦領導帶班下井實行井下對口交接班,上一班的帶班礦領導必須在井下向接班的礦領導詳細說明井下安全狀況、存在的問題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項等。帶班期間必須至少電話向礦調度室彙報兩次。
5、礦領導帶班下井必須填寫《入井登記表》,升井後要填寫《帶班檔案》,並將下井的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問題及處理情況、意見等有關情況進行詳細登記,並由安檢科負責整理和存檔備查,領導帶班下井的相關記錄和煤礦井下人員定位係統存蓄信息保存期不少於一年。
四、帶班人員職責和任務
1、盯住安全生產重要工序,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全麵掌握當班井下安全生產狀況。
2、跟蹤重大隱患的整改進度,及時發現和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和險情,及時製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嚴禁超能力組織生產。
3、現場監督落實一般隱患的處理,查處並糾正幹部的不履職行為和員工的不安全行為。
4、遇到險情時,立即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組織涉險區域人員及時、有序的撤離到安全地點。
五、監督考核
1、礦長對落實領導帶班製度全麵負責,動態掌握帶班人員入井情況,確保井下班班有領導。同時組織開展檢查落實活動,保證帶班效果。
2、帶班人員當班未與員工同上下的,一律違章論處,並視其情節輕重,必要時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造成事故的,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3、帶班人員擅離職守,一次罰款500元,無故未完成帶班次數的,罰款200元/次。
4、未填寫帶班記錄、交接班記錄的,罰款100元/次。
5、本製度從下發之日起執行,修改解釋權屬黔金煤業。(原製度廢除)
6、設立舉報電話,接受群眾監督:
監督電話:安檢部: 7036
調度室: 7000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事故隱患的排查與治理,做到事故可防、隱患可控,實現礦井安全生產,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適用於黔金煤業所屬單位。
第二章 機構職責
第一節 機構組成
第三條 礦成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與整改領導小組,組長由礦長兼任,副組長由各分管副礦長兼任。
第四條 成員由各生產科室及相關單位負責人組成。
第五條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檢部,辦公室主任由安檢部部長兼任。
第二節 職責範圍
第六條 礦長對全礦範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與整改全麵協調管理。
第七條 各分管副礦長對分管範圍內的事故隱患進行排查並按“五定”原則落實整改。
第八條 礦總工程師對全礦事故隱患整改提供技術支持。
第九條 安全副礦長對全礦事故隱患的整改進行監督。
第十條 各業務科室對分管專業範圍內的事故隱患提供技術支持,對業務範圍內的事故隱患,協助分管礦領導及時督促整改、複查,做好業務保安工作。
第十一條 各業務科室負責專項檢查的組織實施(頂板管理、防治水由生產科負責;監測監控、“一通三防”和火工品管理由通風科負責;機電運輸由機電科負責;夏季“三防”由調度室負責;冬季“四防”由保衛科負責),安檢科配合,分專業查出的事故隱患,由各業務科室下發事故隱患整改通知單;隱患整改完成後,將整改情況反饋至安檢科。
第十二條 安檢科對全礦範圍內的事故隱患進行收集整理、監督落實及複查工作。
第十三條 安檢科做好日常檢查及定期安全大檢查工作,其他科室要給予積極配合。
第十四條 調度室負責緊急事故隱患的電話信息反饋與記錄,並向礦領導彙報或與業務科室聯係;事故隱患整改時做好協調工作。
第十五條 各單位對責任範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要及時與相關業務科室聯係。
第十六條 其它科室與輔助單位對事故隱患整改及時提供必要的運輸、電力、風、水、材料、設備、配件等支持。
第三章 類 別
第十七條 按危害程度分為:一般事故隱患、主要隱患、重大事故隱患。
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主要事故隱患:是指能夠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隱患,需要製定針對性措施進行處理。
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局部停產停業,並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易造成重大傷亡事故的隱患。
以《黔金煤業事故隱患分類標準》為依據
第十八條 按種類分為:頂板、通風、瓦斯、煤塵、機電、運輸、爆破、火災、水害和其它類。
第四章 排 查
第一節 礦井排查
第十九條 每月由礦長組織一次礦井綜合隱患排查治理,礦長不在時可委托安全副礦長組織。
第二十條 礦井綜合隱患排查治理,由礦總工程師和分管安全生產的領導及安檢科、生產科、機電科、人勞科、財務科、供應科等科室負責人和專業技術人員參加。
第二十一條 礦井綜合隱患排查主要依據《黔金煤業事故隱患分類標準》規定,查礦井是否存在重大隱患,以及生產安全係統、采掘接替、勞動組織、安全裝備、設備運行狀態、技術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麵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二條 排查出的隱患按照“五定”原則落實整改,同時,由安檢科建立重大事故隱患管理台賬,對重大隱患進行跟蹤管理。
第二十三條 礦井綜合隱患排查要有記錄、會議紀要和參加人員簽名,具體工作由安檢科負責。
第二節 係統排查
第二十四條 每月由分管礦領導組織2次礦井係統隱患排查。
第二十五條 礦井係統隱患排查由專業科室和生產單位有關人員參加。
第二十六條 礦井係統隱患排查,主要是著眼於大係統的安全隱患,對所分管的係統進行隱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七條 礦井係統隱患排查主要有“一通三防”、爆破、采煤掘進、機電、運輸、地測防治水等專業。其中“一通三防”、爆破、采煤掘進、地測防治水專業隱患排查由生產科負責,機電、運輸專業隱患排查由機電科負責。
第二十八條 礦井係統隱患排查要有記錄、會議紀要和參加人員的簽名,具體工作由分管業務科室負責。
第二十九條 排查出的隱患按照“五定”原則落實整改,同時,由業務科室建立重大事故隱患管理台賬,對重大隱患進行跟蹤管理。
第三十條 對本係統無法治理整改的隱患,由分管礦領導牽頭,業務科室整理後(報送安檢科)提交礦井綜合隱患排查治理會議。本礦不能治理的隱患,由業務科室上報公司有關部室。
第三十一條 各業務科室要將每次的係統隱患排查及整改情況及時報送安檢科。
第三節 區隊排查
第三十二條 區隊每周由隊長或值班隊長進行一次隱患排查工作。
第三十三條 區隊隱患排查內容包括:科室及上級各類檢查所發現的隱患整改情況;班組所排查隱患的整改落實情況;區隊在安全管理、技術管理、勞動組織等方麵存在的問題。
第三十四條 區隊對排查出的各類隱患要按照“五定”原則及時整改。
第三十五條 區隊要將上級檢查、科室檢查、本單位排查的各類隱患建立台賬。
第三十六條 區隊要製定《安全自查自糾製度》,將隱患排查治理納入(對班組或個人)考核。
第四節班組排查
第三十七條 跟班隊長和班組長進入工作地點後,必須組織人員進行隱患排查工作,否則不得進行作業,並將排查出來的隱患記錄到交接班記錄本上。
第三十八條 排查出的隱患跟班隊長和班組長必須立即組織人員進行整改,否則,不得進行作業,並將整改結果記錄到本班交接班記錄本上。
第三十九條 對當班未能夠及時整改的隱患,必須在當班記錄本上記錄清楚,由跟班隊長和班組長向下班跟班隊長或班組長交待清楚,並在下一個班進班之前向值班隊長彙報,值班隊長接到彙報以後,必須在班前會上安排下班進行整改。
第四十條 當班作業結束後,跟班隊長和班組長必須會同下班跟班隊長和班組長進行隱患排查,並將排查出來的隱患記錄到交接班記錄本上,同時雙方要在交接班記錄本上簽字確認。
第四十一條 區隊必須將班組隱患排查治理結果納入對跟班隊長、班組長和班組的考核。
第五節 崗位排查
第四十二條 崗位工進入崗位後,必須首先進行隱患排查工作(具體排查內容由各單位製定),否則不得進行作業。
第四十三條 崗位隱患排查由交接班的崗位工共同進行。
第四十四條 崗位隱患排查出來的隱患必須填寫在交接班記錄本上,雙方簽字認可。
第四十五條 崗位工必須及時將崗位隱患排查出來的隱患報告班組長,在班組長的安排下進行整改。
第四十六條 對當班沒有整改結束的隱患,崗位工必須在交接班記錄本上注明,並且彙報班組長,由班組長彙報區隊安排治理。
第四十七條 班組必須將崗位隱患排查治理結果納入對崗位工的考核。
第五章 檢 查
第四十八條 安檢科在安排安檢員履行日常安全檢查時,必須做到每班均能夠覆蓋井下所有的作業場所。
第四十九條 “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機電、提升運輸、火工品管理等專業檢查每周1次;生產科、機電科、監測監控中心日常安全檢查每3天要覆蓋井下所有分管業務範圍。
第五十條 工會組織群監員、團委組織青年崗員按崗位做好日常的崗位安全隱患檢查。
第五十一條 礦長(或者委托分管礦領導)每月至少組織一次覆蓋井下所有區域的安全大檢查。
第五十二條 分管礦領導(或者委托業務科室)每周至少組織1次專業安全檢查。
第六章 整改流程
第一節 信息卡的填寫
第五十三條 機關科室所有人員、礦所有中層幹部以上管理人員升井後30分鍾內必須填寫安全信息卡。
(一)安全信息卡隻能一人填寫一個,不準多人合填寫一個安全信息卡(向區隊下發隱患整改通知單時,同科室所查同一個區隊的隱患可合並填寫一個整改通知單一並下發)。
(二)所有需要下隱患整改單的問題必須填寫在安全信息卡上(一張不夠可寫兩張),並在後邊注明“已下單”字樣。
(三)不填寫安全信息卡的當班不計入井次數。
(四)沒有查出問題的當班不計入井次數。
(五)安全信息卡內容填寫不齊全的不計入井次數。
(六)凡所下隱患整改通知單內容沒有在安全信息卡上填寫的或者沒有標注“已下單”字樣的罰款50元/單。
第五十四條 礦領導可在小澡堂填寫安全信息卡,其餘人員必須在井口信息站填寫;安全信息卡必須詳細填寫入井時間、升井時間、行走路線、信息來源、信息內容。
第二節 信息的處理
第五十五條 礦領導及上級檢查部門
(一)礦領導及上級檢查部門在填寫完安全信息卡30分鍾內,小澡堂管理員負責打電話通知安檢科,安檢科在接到通知後負責將安全信息卡取回(礦領導也可直接下隱患整改通知單)。
(二)安檢科根據安全信息內容,1小時內向區隊下發隱患整改通知單,並錄入係統;安檢科無法確定如何整改的隱患(需製定整改技術措施的隱患),1小時內提交業務科室,由業務科室1小時內向區隊下發隱患整改通知單,交安檢科下發區隊並錄入係統。
(三)業務科室仍無法確定如何整改的隱患,必須在1小時內請示科室主要領導或分管礦領導做出決定後,30分鍾內向區隊下發隱患整改通知單,交安檢科下發區隊並錄入係統。
第五十六條 業務科室(生產科、機電科、監測監控中心)
(一)業務科室人員所查隱患是其分管範圍內的,副科級以上人員升井後直接填寫隱患整改通知單,1小時內交安檢科下發區隊並錄入係統。
(二)一般人員所查隱患,由副科級以上人員決定是否下發隱患整改通知單,並在隱患整改通知單上簽字後1小時內交安檢科下發區隊並錄入係統。
(三)業務科室人員無法確定如何整改的隱患,必須在1小時內請示科室主要領導或經分管礦領導做出決定後,30分鍾內向區隊下發隱患整改通知單, 交安檢科下發區隊並錄入係統。
(四)所查隱患不在其業務範圍內的,升井後30分鍾內在井口信息站填寫安全信息卡;對確定要下發隱患整改通知單的隱患,在安全信息卡上注明“已下發”字樣;業務科室每次向區隊下發的隱患整改通知單(A單),必須同時報送安檢科,由安檢科下發區隊並錄入係統。
第五十七條 安檢科日常檢查及其他
(一)安檢科副科級以上人員所查隱患,升井後直接填寫隱患整改通知單,1小時內下發到區隊,並錄入係統;無法確定如何整改的隱患,1小時內提交業務科室,由業務科室1小時內向區隊下發隱患整改通知單, 交安檢科下發區隊並錄入係統。
(二)安檢科安檢員及其他人員升井後30分鍾內在井口信息站填寫安全信息卡。
(三)礦其他人員(包括區隊中層人員、群監、青年崗人員和其他科室人員)升井後30分鍾內填寫安全信息卡。
(四)安檢科信息員每2小時收集一次安全信息卡交安檢科副科級以上人員審核處理。
(五)隱患整改通知單(A單)為三聯單,安檢科、業務科室、區隊各留存一份。隱患整改通知單內容必須填寫齊全,每條隱患注明整改期限、由科室負責人簽字。
第三節 整改及反饋
第五十八條 區隊接到隱患整改通知單後,必須立即安排人員在整改時間內進行整改。
第五十九條 區隊隱患整改結束後,填寫隱患整改反饋單(B單),並按要求分別反饋到安檢科及業務科室,同時,將隱患整改情況錄入係統。隱患整改反饋單為三聯單,安檢科、業務科室、區隊各留存一份。
第六十條 安檢科、業務科室接到區隊隱患整改反饋單後24小時內必須對區隊進行複查。安檢科對所有隱患都要進行複查,並將複查結果錄入係統,沒有按時整改的由安檢科重新下發隱患整改通知單。業務科室複查後填入反饋單,但不錄入係統。
第六十一條 業務科室對區隊報送的隱患整改反饋單複查結束後,24小時內將複查結果報送安檢科。
第六十二條 安檢科、業務科室、區隊對所有隱患按“五定”表格分類、整理建檔。
(見隱患整改流程圖)
第四節 整改時限
第六十三條 一般事故隱患責任單位按規定期限整改。
第六十四條 重大事故隱患由礦長(或分管副礦長)組織製定並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治理的目標和任務;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經費和物資的落實;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治理的時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七章 專項資金的使用
第一節 使用原則及責任劃分
第六十五條 使用原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資金使用堅持按需投入原則。
第六十六條 礦長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資金使用負總責。
第六十七條 安全礦長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資金使用負分管責任,包括費用使用計劃、控製、審核及綜合協調等。
第六十八條 經營礦長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資金使用、財務建帳、物資供應、結算管理負責。
第六十九條 總工程師對一通三防、防治水、巷道維修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負責。
第七十條 機電礦長對礦井機電設備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礦井供配電係統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電費、礦井運輸(提升)係統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負責。
第七十一條 其它分管礦長對分管業務範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負責。
第七十二條 安檢科對全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資金的計劃、使用管理、總體協調負牽頭責任。
第七十三條 財務科負責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資金負財務管理責任。
第七十四條 企管科負責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資金的計劃彙總、上報,月度結算、統計報表等工作。
第七十五條 生產科負責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資金中一通三防、防治水、巷道維修等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六條 機電科負責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資金中礦井機電設備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礦井供配電係統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礦井運輸(提升)係統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電費核算等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七條 監測監控中心負責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資金中瓦斯監測係統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十八條 供應科負責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資金中物資的計劃、采購、儲備、供應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十九條 培訓科負責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資金中安全培訓投入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十條 人勞科負責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資金中人工費投入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十一條 其它相關單位對分管業務範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資金的日常管理負責。
第二節 使用範圍
第八十二條 特別規定所列十五條重大隱患的整改投入。
第八十三條 各級隱患排查中所查隱患治理的投入。
第三節 管理和使用
第八十四條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資金統一列支進入安全費用第十項其它費用中。
第八十五條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資金由業務科室按照整改項目進行計劃,計劃分月度、季度,經分管領導審核後報企管科,安檢科監督。
第八十六條 在生產過程中,凡計劃內項目,由礦安檢科負責逐月監督落實實施;計劃外需要投入的,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請,由生產、機電相關部門審核,分管礦領導批準後報送企管科。
第八十七條 隱患治理結束後由業務主管科室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進行單項費用結算,將結算數額納入安全費用第十項中。
第八章 獎 罰
第一節 罰則
第八十八條 一般隱患:按“雙基”規定進行考核。
第八十九條 重大隱患:按“雙基”規定進行考核,並進行責任追究,由所在單位按《黔金煤業安全生產事故及隱患責任追究製度》落實責任人。
第九十條 對隱患不能按時整改的,進行“雙基”考核,對因重大隱患被停產的,按三級事故對責任單位進行考核,並按影響生產對責任人進行處罰。因事故隱患不能及時整改而發生事故的,按《黔金煤業安全生產事故及隱患責任追究製度》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責任事故追究,並對責任單位進行事故考核。
第二節 報告與舉報獎勵
第九十一條 每位員工都有責任和權力對生產過程中出現的事故隱患及時報告,報告可根據事故隱患的級別,分別報告本單位或礦有關部門。
第九十二條 各單位接到員工事故隱患報告後,要根據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有關規定及時安排處理,並登記建檔。
第九十三條 每一位員工(或單位)都有責任和義務對所分管範圍內的事故隱患按照規定進行整改治理,並將整改情況及時上報礦有關部門。
第九十四條 各單位對所收到的事故隱患報告,涉及到個人或部門利益,舉報人要求隱瞞其姓名的,受理舉報單位要為舉報人員保密,否則,對泄密人員按相應事故隱患級別給予處罰。
第九十五條 對積極發現、排除和舉報事故隱患的人員,經有關部門查實後,給予一定的獎勵。
獎勵標準如下:重大事故隱患獎勵500元;對及時發現、排除和舉報重大事故隱患,防止了事故發生的有功人員,根據情況可給予3000元的獎勵。
第九十六條 對重大事故隱患的獎勵由安檢科造表,經礦長審批後交人勞科執行。
第九章 附 則
第九十七條 本《製度》解釋權歸黔金煤業。
第九十八條 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
安 全 質 量 檢查及跟蹤處理製 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安全質量標準化是煤礦安全生產的基礎,是加強安全生產“雙基”建設、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製的重要內容和根本途徑。為保證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的順利開展,促進安全質量管理水平不斷提高,確保礦井安全生產狀況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特製定本管理製度。
第二條 安檢部是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的綜合管理部門,具體負責通知下發、檢查人員組織、檢查情況通報以及表彰獎勵等。
第二章 考核標準
第三條 前提條件:
1.杜絕死亡和重大非人身事故。
2.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達到一級。
3.礦井采掘關係正常,回采率達到規定要求。
4.製定並嚴格執行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評比及獎懲製度。
第四條 考核標準:
1.《貴州省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試行)》(貴州省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黔金煤業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辦法》
第三章 檢查驗收與獎懲
第五條 根據誰分管誰負責的責任分工,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防、防治水、職業病防害、安全管理等13個專業負責科室進行自查、評定,檢查人員主要由各分管礦領導及生產部、機電科、通風科、安檢部以及財務部等部(科)室的領導和專業人員組成。
第六條 各專業質量標準化每旬檢查一次,並將考核結果報質量標準化辦公室進行彙總,檢查記錄應記錄存檔,作為公司季度以及年度評級、考核的依據。
第七條 每月檢查結果根據黔金煤業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辦法進行獎罰。
第八條 安全質量標準化先進單位獎,用於獎勵在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工作中做出貢獻的有關人員,礦應嚴格兌現。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條 各單位要高度重視新形勢下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認真貫徹執行上級關於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的有關指示精神,積極組織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競賽活動,不斷夯實礦井安全生產的基礎。要成立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從礦領導、機關科室到區隊班組,要有專(兼)職人員負責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形成職責明確、層層負責的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網絡,實現全員、全方位、全過程安全質量管理。
第十一條 礦井要結合生產實際製定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目標和措施,提出年度達標計劃和中長期達標規劃,並有計劃、有步驟的組織實施。嚴格執行安全質量標準化的旬檢查、月彙總、季考核、半年總結、全年評比的管理製度,促進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水平不斷提高。
第十二條 堅持“管理、裝備、培訓並重”的原則,充分保證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必需的各種投入。要把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與各單位職工的收入分配、政績考核等相互掛鉤,不斷加大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獎懲力度,嚴格檢查驗收,嚴格獎懲兌現。積極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職工技術培訓,不斷提高幹部職工安全質量意識和技術技能。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製度與上級規定相抵觸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製度解釋權屬黔金煤業有限責任公司。
第十五條 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安全辦公會議製度
為了更好地學習、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上級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會議精神,牢固樹立“從零開始、向零奮鬥”的安全理念,營造企業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圍,提高安全生產的能力,有效預防企業安全事故的發生,有針對性的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不斷改進和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根據黔金煤業實際情況,製定以下安全會議製度。
第一條 安全辦公及“雙基”建設會議
(一)會議時限:每月組織召開一次。
(二)組織單位:安檢部
(三)參加人員:由礦長或受其委托的安全礦長主持,各分管副礦長、總工程師、礦長助理、副總工程師、紀委副書記、各科(部)室主管、各區隊主管和安檢部有關人員參加。
(四)會議內容:學習貫徹安全生產方針及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上級及公司有關安全生產政策、規定、指示;研究03manbetx 當前存在的安全問題和安全隱患,提出解決的措施辦法,並落實到相關單位及人員;研究部署“雙基”建設工作及質量標準化達標工作;聽取有關單位安全工作彙報和建議,總結本月安全工作,布置下月安全工作等。
(五)、會議發言順序及有關要求:
1、各區隊彙報當月的工作上存在的亮點(簡要說明)、隱患、管理缺陷,下一步安全管理的重點及對薄弱環節的改進措施
2、安檢部負責對當月事故、重大隱患、“三違”、雙基考核結果進行通報,傳達貫徹上級部門相關安全文件精神及指示。
3、各分管科室分係統、分專業彙報目前存在的問題及下一步工作的打算和安排。
4、各分管礦領導對分管係統及專業存在問題進行總結,並對下一步工作進行安排。
5、安全礦長對當月的安全管理工作進行全麵總結,並對存在問題製定防範措施。
6、礦長進行總結發言,並對各係統、各專業安全生產工作進行安排布置。
第二條 工程質量會議
(一)會議時限:每月組織召開一次。
(二)組織單位:采掘工程質量、地測防治水工程質量會議由生產科組織召開;一通三防工程質量由通風科組織召開;機電運輸工程質量會議由機電科組織召開。
(三)參加人員:由各分管礦領導或副總主持,各係統業務科室相關人員及區隊有關人員參加。
(四)會議內容:根據當月工程質量情況,研究03manbetx 當前存在的采掘、一通三防、地測防治水、機電運輸工程質量和存在安全隱患,提出解決的措施辦法,並落實到有關單位和人員。
第三條 隱患排查會議
(一)會議時限:每月組織召開一次。
(二)組織單位:礦井綜合隱患排查由安檢科負責召集組織開展;采掘、一通三防、地測防治水、機電運輸等各係統隱患排查由生產科、通風科、機電科分別負責召集組織;
(三)參加人員:礦井綜合隱患排查由礦長主持或委托副礦長主持,分管礦領導、副總、各係統業務科室相關人員及區隊有關人員參加;采掘、一通三防、地測防治水、運輸等隱患排查由各係統分管礦領導主持,副總、各係統業務科室相關人員及區隊有關人員參加。
(四)會議內容:對礦全方位隱患進行排查,對各係統內的隱患進行排查,03manbetx 所存在的安全隱患的原因,並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與措施,落實到有關單位和人員。
第四條 會議管理
(一)每次會議應填寫會議簽到表。
(二)按時參加會議,遵守會議紀律,會議期間手機要關機或打到震動狀態。
(三)不得無故缺席會議,遇有緊急情況不能參加會議或需中途處理的,必須得到主持人的同意。
(四)會議記錄由召集單位負責,按照管理體係規定要求進行保存、傳達和落實整改。
(五)其他需要召開的緊急會議或臨時會議根據情況另行通知。
安全目標管理及獎懲製度
第一條 為強化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製,有效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實現安全目標,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規定,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安全目標必須根據上級下達的安全指標和企業安全生產發展水平,結合企業生產經營計劃製定,充分體現先進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三條 公司於每年年底前組織製定下一年度安全目標。由安檢部征求有關部門、領導意見,提出安全目標建議,提交公司安全辦公會討論確定。
第四條 安全目標分為考核目標和奮鬥目標。考核目標是指根據企業生產經營計劃和上級下達的安全指標必須完成的目標;奮鬥目標是指高於考核目標、通過努力有可能達到的目標。
安全目標主要包括以下指標:
1、原煤生產百萬噸死亡率為零:
2、杜絕輕傷及三級以上非人身傷亡事故;
3、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達到公司要求;
4、職業安全衛生狀況達國家標準;
第五條 安全目標的分解:公司安全目標分解到各單位,形成層層分解、逐級保證的安全目標管理體係。
第六條 保證措施:
1.結合實際研究製定年度安全工作規劃、季度安全工作意見和月度安全工作計劃,認真總結經驗教訓,確定安全工作目標、思路和工作重點,指導安全生產。
2.根據季節和節假日等階段性工作特點,積極開展百日安全競賽、安全生產月、黃金周等安全活動和冬、夏季“三防”工作,增強安全工作的針對性和時效性。
3.加強安全生產“雙基”建設,健全安全生產機構,完善安全生產製度,積極開展自主保安和業務保安,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一崗雙責”抓安全工作的原則,逐級落實各級領導幹部、業務部門、群監組織和各個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製。
4.保證安全投入,堅持“裝備、管理、培訓並重”原則,積極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競賽等活動,不斷改善職業安全衛生條件,提高安全生產保障水平。
5.嚴格隱患排查治理製度和重大危險源監控製度,建立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重點演練,堅決遏製重大事故,努力控製一般事故,並最大限度減少事故損失和影響。
第七條 監督檢查與目標考核:
礦每月通過星級考核對各區隊安全目標完成情況進行檢查,依據星級區隊考核辦法兌現獎罰並公布考核結果。同時安檢部門對各單位安全目標完成及考核兌現情況進行監督。
第八條 本製度與上級規定相抵觸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本製度解釋權黔金煤業有限責任公司。
第十條 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煤 礦 安 全 技 術 審 批 製 度
第一條 為明確和規範公司煤礦安全技術事項的審批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煤礦01manbetx 01manbetx 》等行業法規,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下列情況之一,由公司總工程師組織編製,按程序報上級審批:
1.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的鑒定總結報告(《01manbetx 》第133條)。
2.已留設的礦井邊界防水煤柱需變動時,必須重新編製設計(《01manbetx 》第259條)。
3.井下電氣設備不符合《煤礦01manbetx 》表10要求的,必須製定安全措施(《規程》第444條)。
第三條 下列情況之一,經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報集團公司備案:
1.改變全礦井通風係統時,必須編製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規程》第107條)。
2.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的鑒定總結報告(《規程》第133條)。
3.煤塵爆炸性鑒定結果(《規程》第151條)。
4.煤層的自燃傾向性的鑒定結果(《規程》第228條)。
第四條 下列情況之一,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編製安全技術措施,報公司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礦長審批:
1.試驗涉及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前,必須經過論證、安全性能檢驗和鑒定,並製定安全措施(《規程》第7條)。
2.必須編製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規程》第9條)。
3.采區設計方案(《規程》第48條)。
4. 改變全礦井通風係統時,必須編製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規程》第107條)。
5.礦井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的回風,在未構成通風係統前,可將此種回風引入生產水平的進風,並製定安全措施(《規程》第112條)。
6.礦井反風演習計劃(《規程》第122條)。
7.采煤工作麵不采取煤層注水措施的報告(《規程》第154條)。
8.瓦斯濃度超過3%,排放瓦斯路線長,影響範圍大,排放瓦斯風流切斷采掘工作麵的安全出口時,必須製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技術措施(《規程》第140、141條)。
9.應查明礦區和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在編製中長期生產規劃和年度計劃時,應編製相應的防治水規劃和年度防治水計劃(《規程》第251條)。
10.水淹區積水無法排除,在積水麵以下的采掘設計(《規程》第262條)。
11.在有水、有淤泥的廢棄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設計(《規程》第263條)。
12.水淹區域下廢棄的防水煤柱開采安全措施(《規程》第264條)。
13.采區水文地質探查(物探、鑽探、化探和水文地質實驗)設計(《規程》第267條)。
14.承壓含水層與開采煤層之間的隔水層能承受的水頭值小於實際水頭值時的開采安全措施或防水措施(《規程》第270條)。
15.銷毀爆炸材料,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規程》第309條)。
16.礦井生產係統重大技術改造項目的改造方案。
17.井筒治理方案設計。
18.新安裝的礦井主要提升裝置必須經公司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礦長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規程》第435條)。
19.礦井主要提升鋼絲繩延期使用報告。
20.礦井停產檢修計劃。
21.礦井第一次施工或工藝有較大變化的重大機電安裝工程的施工組織措施及安全技術措施。
第五條 下列情況之一,由礦有關單位(部門)編製安全技術措施,報礦審批:
1.單項工程、單位工程開工前必須編製施工組織設計和作業規程,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礦長審批((《規程》第15條)。
2.采區結束回撤設備時,必須編製專門措施,加強通風、瓦斯、防火管理,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礦長審批(《規程》第24條)。
3.在堅硬和穩定的煤、岩層中,確定巷道不設支護時,必須編製安全技術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礦長審批(規程第41條)。
4.掘進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須製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礦長審批(《規程》第45條)。
5.采煤工作麵回采前必須編製作業規程。情況發生變化時,必須及時修改作業規程或補充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礦長審批(《規程》第49條)。
6.同一采煤工作麵中,不得使用不同類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質條件複雜的采煤工作麵中必須使用不同類型的支柱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53條)。
7.采煤工作麵遇頂底板鬆軟、過斷層、過老空、過煤柱或冒頂區以及托偽頂開采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礦長審批(《規程》第54條)。
8.采煤工作麵初次放頂及收尾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礦長審批(《規程》第57條)。
9.工作麵設計,報礦總工程師審批,上報公司備案(《規程》第67、68條)。
10. 在無衝擊地壓煤層中的三麵或四麵被采空區包圍的地區、構造應力區、集中應力區開采和回收煤柱時,必須製定防治衝擊地壓的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90條)。
11.維修傾斜井巷,需要通車作業時,必須製定行車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92條)。
12.從報廢的井巷內回收支架和裝備時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礦長審批(《規程》第96條)。
13.巷道貫通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108條)。
14.改變通風機轉數或葉片角度時,報礦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121條)。
15.因檢修、停電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風機運轉時必須製定停風措施 ,報礦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124條)。
16.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的掘進通風方式應采用壓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規程》第127條)。
17.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的鑒定工作方案,必須由礦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133條)。
18.采掘工作麵風流中CO2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查明原因,製定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礦長審批後,進行處理(《規程》第139條)。
19.礦井必須有因停電和檢修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或通風係統遭到破壞以後恢複通風、排除瓦斯和送電的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礦長審批(《規程》第140條)。
恢複已封閉的停工區或采掘工作接近這些地點時,必須事先排除積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礦長審批(需報公司審批的除外)。
20.停風區中瓦斯濃度或CO2濃度超過3.0%時,必須製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礦長審批(《規程》第141條)。
21.生產和在建礦井必須製定井上、下防火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215條)。
22.封閉火區滅火時,必須采取防止瓦斯、煤塵爆炸和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245條)。
23.啟封已熄滅的火區前,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249條)。
24.井田內有與河流、溶洞、含水層等有水力聯係的導水斷層、裂隙(帶)、陷落柱時,必須查出其確切位置,並按規定留設防水煤(岩)柱。探查前必須編製探查設計、安全技術措施和確定防水煤柱尺寸,報礦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265條)。
25.工作麵水文地質探查(物探、鑽探、化探和水文地質實驗)設計,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礦長審批(《規程》第267條)。
26.煤層頂板有含水層和水體存在時,應當觀測“三帶”發育高度。當導水裂隙帶範圍內的含水層或老空積水影響安全開采時,必須編製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268條)。
27.井巷揭穿含水層、地質構造帶前,必須編製探放水和注漿堵水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礦長審批(《規程》第276條)。
28.在新掘進巷道內建築的防水閘門,必須進行注水耐壓試驗,試壓應有專門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礦長審批(《規程》第273條)。
29.探水或接近積水地區掘進前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積水前,必須編製排放水設計,並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危害等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礦長審批(《規程》第285條)。
30.采掘工作麵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確定探水線,編製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礦長審批(《規程》第286條)。
① 接近淹沒或可能積水的井巷、老空或相臨煤礦時;
② 接近含水層、導水斷層、溶洞和導水陷落柱時;
③ 打開隔離煤柱放水時;
④ 接近可能與河流、湖泊、水庫、蓄水池、水井等水體相通的斷層破碎帶時;
⑤ 接近有出水可能原有的鑽孔時;
⑥ 接近有水的灌漿區時;
⑦ 接近其他可能出水地區時。
31.煤係底部有強承壓含水層並有突水危險的工作麵,在開采前,必須編製探放水設計,明確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287條)。
32.排水過程中,如有被水封住的有害氣體突然湧出的可能,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294條)。
33.建井期間的臨時爆炸材料發放硐室必須製定預防爆炸材料爆炸的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307條)。
34.掘進工作麵不能一次起爆需要分次起爆的,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321條)。
35.在黔金煤礦不得采用反向起爆。
36.在特殊條件下,如挖底、刷幫、挑頂確需淺眼爆破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329條)。
37.處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時,采用爆破處理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礦長審批(《規程》第330條)。
38.斜井提升係統,每次更換鋼絲繩時,必須對連接裝置的主要受力部件進行探傷檢驗,檢驗結果經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礦長認定合格後,方可繼續使用(《規程》第412條)。
39.重大機電安裝工程的施工組織措施及技術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礦長審批。
第六條 本製度與上級規定相抵觸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七條 本製度解釋權黔金煤業有限責任公司。
第八條 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安 全 教 育 與 培 訓 製 度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安全教育培訓工作,認真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依據《安全生產法》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適用於公司所屬各單位。人員包括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新招收錄用人員、轉崗人員等。
第三條 安全教育培訓應遵循“統一規劃,分類指導,分級實施,教考分離”的原則。
第四條 安全教育培訓經費確保足額提取, 並嚴格管理,專款專用。
第五條 公司各單位必須對新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未經培訓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
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安全生產技術培訓,持證上崗。
第六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作業知識。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第七條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安全教育培訓第一責任者,並明確一名分管領導負責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主要部門職責如下:
1.培訓辦是安全教育培訓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培訓計劃製定、組織實施、考核和資格認證等日常管理工作,並建立安全教育培訓檔案。
2. 勞資科是安全教育培訓的協管部門,根據培訓計劃提供需要安全培訓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及其他工種和人員數量(名單)。
3.安檢部負責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 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計劃報送國家安全監察機構後,根據其下達的培訓計劃按時派送或組織培訓。其他工種的安全培訓按照本單位職工教育培訓計劃組織實施。
第九條 安全教育培訓的學時和內容應符合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工作的意見》的規定。
第十條 日常安全教育培訓應結合單位工作性質、特點和不同時期安全工作要求,可通過安全活動學習日、班前班後會、現場模擬演練、典型事故案例03manbetx 、安全宣傳等形式進行,突出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十一條 安全培訓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並經省級及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認定。
第十二條 公司所屬安全教育培訓部門應建立教師備課、教學、考勤、考試、取證、考核評估獎懲管理製度,並嚴格執行。
第十三條 按照教、考分離的要求,安全教育培訓的考試由安檢部負責監督或者派出安全監察人員監考,監考人員應嚴格考試紀律,不得徇私舞弊、弄虛作假,否則給予嚴厲處分。
第十四條 安檢部負責對培訓效果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不合格的人員要求再培訓或調離崗位,並追究負責培訓的單位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五條 各單位要建立安全教育培訓考核獎懲製度,並嚴格考核,對在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工作中做出貢獻的單位、部門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六條 本製度與上級規定相抵觸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製度解釋權屬黔金煤業有限責任公司。
第十八條 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礦用設備、器材檢查維修管理製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規範公司礦用設備、器材的使用和管理,建立和完善各級設備管理網絡體係,根據《煤礦01manbetx 》和《煤炭工業企業設備管理規程》,結合公司實際,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公司各級設備管理部門在選購礦用設備、器材時,必須符合《煤礦01manbetx 》、國家相關規定和標準以及公司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 本製度中器材是指與設備配套的鋼絲繩、膠帶和電纜。
第二章 設備購置
第四條 礦用設備的選型應當遵循技術先進、生產適用、經濟合理、維修方便的原則,選購的設備應是經過鑒定、有生產許可證、有利於環境保護和非淘汰型產品。
第五條 井下使用的防爆電氣設備應具備《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和《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
第六條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及附件的購置應選用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的、具有《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和《產品質量合格證》生產廠家的合格產品。
第七條 逐級製定年度設備購置計劃。礦用設備購置計劃先報送公司機電科,由公司分管設備的副礦長主持審查核定後,方可列入年度計劃。
第八條 各級設備管理部門職責:
(一)礦井設備主管部門:
1.單台價值10萬元以下的設備(不含特種設備),報單位機電礦長審批。
2.單台價值10萬元以上的設備和特種設備,填報“設備購置選型技術經濟論證申報表”,報公司審批。
(二)機電科負責:
1.單台價值10萬元以上設備和特種設備的論證,報公司分管領導審批。
2.礦井主要生產係統(四大運轉係統、供電係統、井下主煤流係統、洗選係統、儲裝運係統等)裝備的技術論證,報公司分管領導審批。
3.其他需論證並向公司分管領導報批的設備和項目。
第九條 單台設備價值在10萬元、成套設備價值在100萬元及以上的,必須采取技術洽談的方式選購。技術洽談會由機電科安排,公司分管設備的領導主持,公司相關部門參加。
第十條 物資供應部門遵照審批後的設備選型論證報告進行商務談判和合同簽訂。
第十一條 各礦要建立健全設備台帳。做到設備數量清、狀態明、屬性準、帳卡物一致。設備台帳每月核對一次。設備台帳與財務部門的固定資產台帳每年核對一次。
第三章 設備使用、維修
第十二條 設備投入使用前,各單位應根據設備隨機資料編寫相應的01manbetx 以及維護保養、定期檢修等管理製度,經單位分管領導批準後執行。
第十三條 各礦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煤炭工業企業設備管理規程》、《煤礦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煤礦機電設備質量標準》、《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適時對設備進行維護保養,使其保持完好狀態。設備安全保護裝置齊全,動作靈敏可靠,防爆設備無失爆,定期對設備進行檢查、試驗,做好記錄,不完好的設備不得使用。
第十四條 井下防爆電氣設備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表10的要求,否則必須製定安全措施,由機電科報集團公司審批。
第十五條 井下防爆電氣設備(含小型電器)入井前必須經礦井專職防爆檢查員檢查,防爆性能確認合格,簽發“防爆合格證”後方可下井使用。
第十六條 推廣應用“三新技術”,推行設備故障診斷和狀態檢測技術。
第十七條 特種設備的維修單位應當具有相應資質,持有《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和《特種設備維護保養安全認可證》。
第十八條 各礦要按照生產的需要,組織實施設備大修理計劃。凡本單位有修理能力的不得外委,確需外委的修理項目,應優先選用公司內部具有修理資質的專業廠點。
第十九條 設備外委大修理應填寫“外委機電設備大修理申請表”報公司機電科審批(外委大修理是指委托本單位以外的有修理資質的單位對設備進行大修理)。
第二十條 設備大修後的質量驗收,由各單位設備管理部門組織有關人員共同參加。驗收後要寫出評定意見,參加人員要分別簽名。
第二十一條 單台修理費用在10萬元及以上的設備,公司審負責審查技術方案並參與驗收。
公司參與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大修理的驗收。
第四章 設備檢查、測試
第二十二條 合理安排礦井生產係統裝備的檢查和測試,保證礦井生產係統機電設備安全、可靠、經濟運行。
第二十三條 各礦生產係統機電設備停產檢修的天數每年不得少於12天;礦井生產係統裝備日檢修時間每天不得少於2小時。如有變更,必須填報由機電礦長簽名的《停產檢修時間變更申請表》,提前7天報公司批準後執行。
第二十四條 各礦月度機電設備停產檢修計劃,由礦領導組織審查批準後,提前6天上報公司審批,第一次施工或工藝有變化的重大工程要有施工組織措施及技術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條 每次計劃安排的檢修工作時間不得少於下列規定:一次檢修一天的為16小時;一次檢修兩天的為40小時。
第二十六條 公司組織有關部門對生產礦井月度停產檢修時間超過24小時或有重要檢修項目的檢修計劃進行審查。
第二十七條 已審定的檢修項目在執行中不得隨意變更,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時,應經礦分管領導批準,重點項目變更應向公司彙報。
第二十八條 每次檢修後,機電科(機電管理部門)要進行檢修總結,在檢修後的5個工作日內,將《停產檢修總結》報送公司機電部。
第二十九條 礦井電氣設備的檢查、調整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表11的規定進行。
第三十條 礦井固定設備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要求,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定期測試和試驗。
第三十一條 新購置的礦井固定設備需進行技術測試,合格後方可投入運行。
第三十二條 提升機係統、通風機性能、空壓機性能每年測試一次;通風機通風網絡測試每三年測試一次;排水泵性能每年及大修前後均需進行測試。
第三十三條 特種設備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有關要求,定期進行檢測、檢驗。
第五章 設備調劑
第三十四條 為了優化設備資源配置,盤活存量資產,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公司對閑置設備實行調劑管理。
第三十五條 以下設備列入閑置設備:
1.連續停用一年以上或新購進設備兩年以上,本單位不能投入使用或設計變更不能使用的設備。
2.由於產業結構調整,本單位不再使用的設備。
3.列入固定資產的配件、備件、輔機和附件等,因固定資產閑置而需進行調劑的。
第三十六條 對需調劑的閑置設備,由各礦填寫《固定資產價讓報批單》,報公司審批。
第六章 設備更新報廢
第三十七條 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設備應及時更新或報廢:
1.由於技術狀態落後、耗能高、效率低或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的老、舊、雜設備。
2.嚴重汙染環境,危害人身安全、健康,進行改造不經濟的設備。
3.一次修理費用超過重置價值80%的設備。
4.遭受意外災害,損壞嚴重,無法修複的設備。
5.國家或有關部門規定淘汰的設備。
第三十八條 設備報廢程序:
1.單台淨值10萬元以下的設備,由各單位自行審批,報廢設備明細表報公司備案。
2.淨值10萬元以上的單台設備或成套設備,各單位填寫設備資產報廢申請書及報廢設備明細表,報公司機電科。
3.公司分管領導組織機電科、財務部組成設備資產報廢鑒定小組,對申請報廢設備進行鑒定後辦理相應手續。
第七章 鋼絲繩使用管理
第三十九條 鋼絲繩的選用必須符合國家規定及相關標準,新購置的鋼絲繩在使用前必須做拉斷、彎曲和扭轉試驗。
第四十條 提升鋼絲繩檢驗周期應符合下列要求:
1.升降人員或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每隔6個月檢驗1次;懸掛吊盤的鋼絲繩,每隔12個月檢驗1次。
2.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每隔12個月時進行第一次檢驗,以後每隔6個月檢驗1次。
第四十一條 摩擦輪式提升鋼絲繩的使用期限應不超過2年,平衡鋼絲繩的使用期限應不超過4年。如果鋼絲繩的斷絲、直徑縮小和鏽蝕程度不超過《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可以申請繼續使用,但不得超過1年。
第四十二條 申請繼續使用的在用鋼絲繩,必須同時具備下列相應的條件:
一、鋼絲繩在一個撚距內斷絲斷麵積,同鋼絲總斷麵積之比必須小於下列數值:
1.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為5%;
2.專為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平衡鋼絲繩為10%。
二、提升機鋼絲繩直徑減小的數值小於10%;
三、鋼絲繩在運行期間未出現受到卡罐、突然停車等猛烈拉力所造成的損傷。
四、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未達到Ⅱ級鏽蝕;
五、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未達到Ⅲ級鏽蝕;
六、鋼絲繩經探傷監測,無異常現象。
對同時具備以上條件的在用鋼絲繩,有關礦應提前十個工作日向公司呈報繼續使用的書麵請示,並附上由機電礦長組織檢查的鑒定意見和鋼絲繩運行現狀檢查記錄以及對鋼絲繩繼續使用期間進行維護監測的專項措施。
第四十三條 公司機電礦長組織有關部門對鋼絲繩進行現場檢查,會審後提出是否繼續使用及確定繼續使用期限的具體意見,由機電科行文報公司機電礦長審核後批複。
第四十四條 各礦對繼續使用的鋼絲繩必須製定專項措施,並實行專人專職檢查製度。檢查時間間隔符合下列規定:
使用單位負責人或技術主管每五天一次;機電科科長或主管領導每十天一次;機電礦長每月組織機電等部門對鋼絲繩進行一次全麵檢查,並將檢查結果與處理意見書麵報公司機電科。發現異常現象,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並及時上報公司。
第四十五條 各種用途的鋼絲繩懸掛時的安全係數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表7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 凡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四百零一條、第四百零二條、第四百零五條、第四百零六條、第四百零七條和第四百零八條有關規定的鋼絲繩,必須立即更換。
第八章 膠帶和電纜使用管理
第四十七條 入井阻燃膠帶和阻燃電纜必須由公司物資供應部門按有關規定和程序統一采購,嚴禁使用單位以任何形式從任何渠道自行進貨。沒有國家級檢測機構檢驗合格證的產品,不得采購;廠家資料不全以及阻燃性能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不得接收,更不得發放入井。
第四十八條 入井阻燃膠帶和阻燃電纜的采購、檢驗與使用應分別符合下列相應的標準:
1.MT914 — 2002 煤礦用織物整芯阻燃輸送帶。
2.MT450 — 1995 煤礦用鋼絲繩芯輸送帶阻燃抗靜電性試驗方法和判定規則。
3.MT668 — 1997 煤礦用阻燃鋼絲繩芯輸送帶技術條件。
4.MT386 — 1995 煤礦用阻燃電纜阻燃性的試驗方法和判定規則。
5.MT449 — 1995 煤礦用鋼絲繩牽引輸送帶阻燃抗靜電性試驗方法和判定規則。
6.MT669 — 1997 煤礦用阻燃鋼絲繩牽引輸送帶技術條件。
因生產需要,從國外進口的膠帶和電纜,則按技術協議、訂貨合同的規定執行相關標準。
第四十九條 阻燃膠帶和阻燃電纜到貨後,由公司物資供應部門按每一合同的每一品種規格截取試樣,送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阻燃性能檢驗,檢驗合格並取得檢驗報告後方可發放。
第五十條 公司物資供應部門發放膠帶或電纜時,必須同時移交相關廠家資料和阻燃性能檢驗報告。
第五十一條 沒有廠家資料、或者檢驗不合格或沒有阻燃性能檢驗報告的阻燃膠帶和阻燃電纜,使用單位不得領取,更不得入井使用。
第五十二條 電纜的檢查、調整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表11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製度與上級規定相抵觸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製度解釋權屬黔金煤業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十五條 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黔金煤礦爆破器材使用管理製度
一、為加強火工品及井下爆破管理,成立黔金煤礦火工品及井下爆破器材管理領導小組
組 長:袁天華
副組長:張建強 王俊 劉興武 吳安林
成 員:王勇 劉廷選 付俊 張玉治 晉孝榮 孫海林
毛紹金 王六妞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通風科,付俊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在領導小組的安排下,組織相關部門人員對井下爆破管理及火工品的儲存、領取、運輸、使用、回收及銷毀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各部門及相關人員在火工品管理和爆破工作中的職責
供應科:負責選購符合礦井瓦斯等級使用的炸藥和雷管,負責電雷管導通試驗以及雷管腳線的扭結工作,並按照當地公安部門對火工品管理的規定,負責做好火工品的發放、回收、銷毀工作。
保衛科:依據國家法律規定,對爆炸物品的運輸、儲存、裝卸、消防、防雷設施等依法進行監督和管理;負責組織井上火工品丟失或被盜事件追查;對涉爆案件進行查處,對違反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治安處罰。
通風部門:負責爆破安全技術措施的製定、會審、審批、監督措施的貫徹落實;負責組織井下爆破事故追查,並參與火工品丟失事件的追查。
安檢部門:負責組織井下火工品丟失或被盜事件追查。負責爆破器材運輸、儲存、現場使用情況的安全監督和檢查,參與爆破事故、井上火工品丟失事件的調查與處理。
生產部門:主要負責采掘工作麵作業規程中爆破技術參數的確定和各采掘工作麵現場條件變化時火工品消耗的測算。
勞資部門:負責采掘工作麵火工品消耗定額管理、組織爆破工的培訓和上崗證件的辦理。
後勤部門:配合火工品的監督檢查工作。
財務部門:負責火工品及井下爆破管理工作中單位及個人的獎金與罰款的兌現。
采掘(班)隊長: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和《采掘作業規程》中爆破方麵的相關規定,熟悉火工品的性能,在井下爆破管理工作中明確斷電、灑水、警戒、運藥的人員,現場跟班班(隊)長協助爆破工處理爆破故障,配合爆破工搞好爆破作業的安全工作。
爆破工:嚴格執行安全規程和采掘作業規程中的爆破規定,嚴格執行“一炮三檢”、“三人連鎖爆破製”及“五不裝藥、五不爆破”規定,堅持不安全不作業。
火工品保管員:做好火工品的發放、退庫工作,做到帳、卡、物相符,雷管必須逐個導通、測阻,並認真做好記錄,不導通、腳線沒有扭結的雷管不得發放。
領導小組每季度負責召開一次爆破及火工品管理的專題會議,由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組織,各職能部門負責彙報各自分管範圍內的工作進展情況和不足之處,共同研究、解決爆破及火工品管理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三、火工品管理實施細則
1、采購
⑴ 供應部門采購的炸藥必須是安全等級不低於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⑵ 在采掘工作麵,必須使用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且最後一段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ms,相鄰兩段時間間隔不得超過50ms。
2、發放
⑴ 變質硬化炸藥及不合格的雷管不得出庫使用。不同廠家生產的或不同品種的電雷管,不得摻混使用。
⑵ 電雷管在發給爆破工前,炸藥庫保管員必須用電雷管檢測儀逐個做全電阻檢查及導通試驗,並將電雷管腳線盤好扭結成短路,專人專號,不得轉借。
⑶ 同一工作麵不得使用2種不同品種的炸藥。火工品新產品,必須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後,方可在井下試用。
3、領取
⑴ 采煤隊每班班前會前兩小時、掘進隊每班班前會前半小時負責開好火工品領料單(簡稱領料單),並安排領藥工把領料單送給通風隊爆破工,並共同去炸藥庫領取炸藥、雷管。
⑵ 領料單必須書寫規範、清晰、無塗改,蓋使用單位公章,領料單必須由相關責任人本人簽字,不得由其它人員代簽,否則,火工品保管員可不予發放。
⑶ 爆破工負責從炸藥庫領取炸藥、雷管並辦理三聯單手續。
⑷ 爆破工領取電雷管和炸藥時的注意事項:
① 當麵點清雷管數量,檢查雷管號碼,無號雷管嚴禁領取。
② 領取的電雷管必須裝在雷管箱內並加鎖,由爆破工自己親自攜帶。
③ 領取炸藥的數量由爆破工當麵按卷點清,交給領藥工,裝入藥包中,並在自己的監護下運送到需要爆破地點。
4、運送
⑴ 雷管必須裝在雷管箱內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在爆破工的監護下由領藥工負責運送。火工品運送期間,領藥工在前,爆破工在後,且兩人相距最短距離為10米,最長距離以相互可以看清楚彼此行為為準。
⑵ 攜帶火工品人員必須及時入井,直接運送到工作地點,嚴禁中途逗留;嚴禁扒車或坐皮帶。
⑶ 在人員升井、入井高峰期嚴禁運送火工品。
5、井下臨時存放
⑴ 雷管和炸藥嚴禁裝在同一容器內,必須分箱存放。
⑵ 工作地點使用的炸藥、雷管應分別放在專用火工品箱內並加鎖,嚴禁亂扔亂放或將雷管藏在身上。
⑶ 火工品箱應放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器設備及導電體的爆破作業地點附近。
⑷ 工作地點不得存放炸藥、雷管。當班領用的炸藥和雷管當班用不完時必須當班及時退庫。
6、井下使用
⑴ 嚴禁人為刮除雷管編號,刮除雷管編號者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⑵ 施工單位每班由班長領取炮頭,班長在領取炮頭時應在炮頭領取單上簽字後,爆破工方可將做好的炮頭發放給他,其他人員領取時爆破工有權拒絕發放。
⑶ 裝好藥後,由瓦檢員、爆破工及班長三人到工作麵確認已裝炮眼數量,班長領取的炮頭數與已裝炮眼數量相符後,爆破工、瓦檢員方可在領取單上簽字,進行爆破工作。若班長領取的炮頭數與已裝炮眼數量不相符,必須立即查明原因,找到炮頭後,爆破工、瓦檢員方可在領取單上簽字,進行爆破工作。
⑷ 起爆後,瓦檢員、爆破工及班長均應到工作麵檢查,是否有殘炮。同時,爆破工、班長必須認真檢查崩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當班爆破工作結束後,爆破工、班長及瓦檢員當場核對剩餘火工品數量及使用火工品數量與領料單上火工品數量是否相符,並在領料單上簽字,如發現數量不符必須查有原因並及時上報礦調度室及火工品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
7、退庫
⑴ 采掘工作麵爆破工作結束後,爆破工、領藥工憑班長、爆破工及瓦檢員簽字後的領料單清退剩餘的火工品。領藥工負責將當班剩餘的炸藥退回炸藥庫,爆破工負責將剩餘電雷管退回炸藥庫,經庫管員蓋章銷帳,嚴禁他人代交。領料單有塗改現象的或數量與實物不符的,炸藥庫保管員必須及時向調度室及火工品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彙報,以便及時查明原因,做到領取、消耗、退回“三對口”。
⑵ 上一班領用的炸藥未用或上一班用剩的炸藥沒有退庫,視為嚴重違章,對當班班(組)長、領藥工進行處罰。
⑶ 井下不得使用過期或變質的火工品。不能使用的火工品必須交回炸藥庫,炸藥庫要做好報廢火工品的登記處理工作。
⑷ 供應部門應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及公安消防部門對火工品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符合我礦實際情況的火工品領退製度。
8、銷毀
⑴ 經火工品管理領導小組核查封存的火工品,都列入銷毀報廢範圍。由供應部門和火工品保管員登記造冊,經安檢、通風、保衛等部門鑒定確認後,準予銷毀。
⑵ 需要銷毀火工品前,供應部門應按照報廢銷毀申請單填寫申請報告,申請銷毀的品種、數量、原因、時間、地點,由保衛部門製訂安全措施,確定銷毀的方法、操作人及負責人等。
⑶ 供應部門提出火工品銷毀申請經安檢、通風、保衛等部門再次審查核實,保衛部門負責製訂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並經有關科室審查後,報安全礦長、總工程師審批。
⑷ 安全礦長、總工程師簽字同意後,由保衛科與當地政府的公安機關聯係,要求銷毀報廢的火工品。當地政府公安機關同意後方可實施火工品銷毀工作。
⑸ 銷毀火工品時,每次銷毀炸藥量不得超過50kg,雷管不得超過500發。
⑹ 銷毀火工品前,由保衛科負責貫徹火工品銷毀安全措施,參與火工品銷毀工作的所有人員(現場監護人、警戒人、負責人、爆破工等)必須在貫徹措施記錄本上簽字備查。
⑺ 銷毀火工品由爆破工負責,爆破工必須按火工品銷毀安全措施相關要求實施銷毀工作。
9、其它
⑴ 保管員對火工品必須做到當班計劃、實領、實耗、退庫 “四對口”,帳、物相符,達到日清、月結,如檢查發現帳、物不符,必須查明原因,對責任人員予以處罰,情節嚴重者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⑵ 井下拾到火工品的必須首先彙報調度室和所屬單位,由所屬單位到調度室開具出井證明後方可帶出井並立即交到炸藥庫,除爆破工及領藥工外任何人員不得私自將火工品帶出井口,如有違反,視為偷盜;在地麵風選皮帶、煤場等地點,拾到火工品必須及時彙報礦調度室,並上繳到炸藥庫,由炸藥庫保管員開具收條。任何人不得將火工品私自帶離火工品運輸線路以外的其它地點,否則,也視為偷盜,礦將解除責任人勞動合同並移送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⑶ 安檢部根據炸藥庫開具的收條對相關人員進行獎勵,同時根據雷管編號及炸藥拾到地點,落實相關人員責任或單位責任,對相關責任人及單位進行處罰。
⑷ 班長、爆破工及瓦檢員必須如實填寫火工品消耗情況,出現差錯視情節輕重,給予罰款直至解除勞動合同或移送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⑸ 每旬由爆破及火工品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組織,領導小組成員參加對全礦火工品使用情況進行核查,核查後,對收交的廢管進行封存,封條上加蓋保衛科公章。若發現有窩藏火工品者解除勞動合同並移送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⑹ 礦任何職工,凡發現有偷盜、窩藏火工品行為的人要積極舉報,礦方對舉報人員保密並保護,礦保衛科必須立即組織核實,一經核實屬實的,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⑺ 凡泄露舉報人情況或打擊舉報人的一經核實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處罰,並視情節予以解除勞動合同或移送當地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四、井下爆破管理實施細則
㈠ 爆破工管理
1、井下采掘麵的爆破工作應按專人專麵配備爆破工。
2、爆破工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培訓合格,並取得爆破工操作資格證後方可由勞資部門分到通風隊上崗作業。
3、爆破工必須穿棉布或抗靜電衣服,嚴禁穿化纖衣服。
4、爆破工必須掌握火工品性能及管理細則、《煤礦安全規程》對井下爆破有關規定和《采掘工作麵作業規程》爆破說明書進行爆破作業。
5、通風隊應製訂嚴格的爆破工管理製度及考核辦法,並指定一名隊幹分管爆破工及采掘工作麵爆破現場管理。
㈡ 爆破說明書的內容
生產部在編製《采掘作業規程》時,必須編製爆破作業說明書,並根據巷道岩性、煤厚變化等及時修改補充采掘作業規程。說明書必須包含下列內容:
1、炮眼布置圖。炮眼布置圖應標明采煤工作麵的高度和打眼範圍或掘進工作麵的巷道斷麵尺寸,炮眼的位置、個數、深度、角度及炮眼編號,並用正麵圖、平麵圖和剖麵圖表示。
2、炮眼說明書。炮眼說明書必須說明炮眼的名稱、深度、角度,使用炸藥、雷管的品種(段數),裝藥量封泥長度,聯線方法和起爆順序。
㈢ 發爆器管理及使用規定
1、井下爆破必須使用礦用防爆型(礦用增安型除外)發爆器。爆破工應提前領取並檢查發爆器是否完好,不完好的發爆器爆破工拒絕領取。
2、發爆器由通風隊儀修房統一管理、發放。儀修房必須定期校驗發爆器的各項性能參數,並進行防爆性能檢查,不符合規定的嚴禁使用。
3、發爆器及鑰匙必須由爆破工隨身攜帶,嚴禁轉交他人或任意亂扔亂放。不到爆破通電時,不得將鑰匙插入發爆器接線盒內。
4、每次爆破作業前,爆破工必須做電爆網路全電阻檢查。嚴禁用發爆器打火放電檢測電爆網路是否導通。爆破後,必須立即將鑰匙拔出,摘掉母線並扭結成短路。
5、采掘工作麵嚴禁使用兩台發爆器同時爆破。
6、爆破工作結束升井後,爆破工必須將發爆器交回儀修房,並要向通風調度彙報當班工作情況,通風調度要做好相應記錄。
㈣ 爆破專用線管理
1、爆破母線采用銅芯絕緣雙線,必須專用,嚴禁使用裸線和鋁芯線。
2、爆破母線的敷設標準
⑴ 爆破母線和聯接線、聯接線和腳線、腳線和腳線之間的接頭必須互相扭結並懸掛,不得同軌道、金屬管路、金屬網、鋼絲繩、刮板輸送機等導電體接觸。
⑵ 掘進工作麵爆破母線的吊掛應沿風筒的外側布置,嚴禁緊貼煤壁。
⑶ 爆破母線與電纜、電話線、信號線應分別掛在巷道的兩側。若條件不具備時需掛同側,爆破母線必須掛在電纜的下方,並保持0.3米以上的距離。
⑷ 采用絕緣母線單回路爆破,嚴禁用軌道、金屬網、水或大地等當作回路。
⑸ 不進行爆破工作,爆破母線必須扭結成短路,並用絕緣膠布包裹,嚴禁出現破口或明接頭。
3、爆破工到達工作麵要首先檢查爆破母線的長度,接頭是否符合要求,並把檢查結果彙報礦調度和通風調度;若在班中出現的明接頭、炮線不夠長(爆破作業時崩壞除外)由施工隊負責落實到責任人員。
㈤ 裝配引藥相關規定
1、裝配引藥由爆破工親自操作,不得由其他人代替。
2、從成束的電雷管中抽取單個電雷管時,不得用手抽腳線硬拽管體,也不得手拉管體硬拽腳線,應將成束的電雷管順好,拉住前端腳線將電雷管抽出;抽出單個電雷管後,必須將其腳線扭結成短路。
3、裝配引藥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氣設備和導電體的爆破工作地點附近進行;嚴禁坐在火工品箱上裝配引藥,裝配引藥的數量,以當時當地需要的數量為限。
4、裝配引藥必須防止電雷管受振動、衝擊,折斷腳線和損壞腳線絕緣層。
5、電雷管必須由藥卷的頂部裝入,嚴禁用電雷管代替竹、木棍紮眼。電雷管必須全部插入藥卷內;嚴禁將電雷管插在藥卷的中部或捆在藥卷上。
6、電雷管插入藥卷後,必須用腳線將藥卷纏住,並將電雷管腳線扭結短路。
7、每個藥卷內隻準插入一發電雷管。
8、裝好的引藥要整齊的擺放在安全地點(頂板衛生良好、避開電器設備),點清數量並由區隊當班班(組)長在炮頭領用單上簽字後,交給區隊當班班(組)長,不準隨地亂放。
㈥ 裝藥工序要求
1、裝藥前檢查工作
裝藥前,班長、爆破工、瓦檢員要分別對工作麵及炮眼進行全麵檢查,查出問題應及時處理。有下列情況之一,嚴禁裝藥:
⑴ 采掘工作麵的空頂距離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或者支架有損壞,或者傘簷超過規定。
⑵ 爆破地點2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0.8%。
⑶ 在爆破地點20米以內,礦車、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體堵塞巷道斷麵1/3以上。
⑷ 炮眼內發現異狀、溫度忽高忽低、有顯著瓦斯湧出、煤岩鬆散、透老空等情況。
⑸ 采掘工作麵風量不足。
⑹ 炮眼內煤(岩)粉未清理幹淨。
⑺ 炮眼深度、角度、距離和位置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⑻ 裝藥地點20米以內煤塵堆積、飛揚。
⑼ 裝藥地點有片幫、冒頂。
⑽ 發現拒爆、殘炮未處理的。
另外,施工區隊接班後應準備好足夠使用的符合要求的炮泥、水炮泥。
2、裝藥時相關規定
⑴ 采掘工作麵必須正向裝藥,若須反向裝藥,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
⑵ 裝藥工作由爆破工親自操作,也可由施工區隊班(組)長協助爆破工裝藥,但在裝藥期間,爆破工必須在現場。
⑶ 裝藥時,裝藥人員應用炮棍或掏勺將炮眼內的煤岩粉清理幹淨,裝藥地點20米範圍內必須切斷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
⑷ 裝藥人員必須按照爆破說明書進行裝藥。各炮眼內的雷管段號要與規定的起爆順序符合,嚴禁錯裝、亂裝。
⑸ 裝藥順序依次為座地泥、火工品、水炮泥和封泥。為防止炮眼空餘部分積聚瓦斯,炮眼剩餘部分應用炮泥全部封滿。打眼後又不需裝藥的炮眼必須用炮泥封實。
⑹ 裝藥時要一手拉腳線,一手拿炮棍將藥卷輕輕的推入,不得衝撞,用力要均勻,炮眼內的各藥卷必須彼此密接。
⑺ 裝藥後,必須把電雷管腳線懸空並扭結短路,嚴禁將雷管腳線與運輸設備、電器設備以及采掘機械等導電體相接觸。
⑻ 裝藥結構必須采用正向起爆方式,嚴禁反向裝藥、裝墊藥裝蓋藥。
⑼ 封泥應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餘部分應使用粘土炮泥或不燃性的、可塑性的鬆散材料製成的炮泥封實,嚴禁使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可燃性材料做炮泥。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的炮眼嚴禁爆破。
⑽ 封水炮泥時,應一手拉腳線,一手用炮棍輕輕推填水炮泥並搗實,防止將水炮泥搗爛,嚴禁使用滴水的水炮泥。
⑾ 炮眼的封泥量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相關規定:
① 炮眼深度小於0.6m時,不得裝藥、爆破;在特殊條件下,如挖底、刷幫、挑頂確需淺眼爆破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於0.6m,但必須封滿炮泥。
② 炮眼深度為0.6m~1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炮眼深度的1/2。
③ 炮眼深度超過1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0.5m。
④ 炮眼深度超過2.5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1m。
⑤ 光麵爆破時,周邊光爆炮眼應用炮泥封實,且封泥長度不得小於0.3m。
⑥ 工作麵有2個或2個以上自由麵時,在煤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於0.5m,在岩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於0.3m,淺眼裝藥爆破大岩塊時,最小低抗線和封泥長度都不得小於0.3m。
⑿ 裝藥完畢,班長安排人工斷電、灑水降塵、回撤瓦斯探頭、布置警戒。裝好藥後若不爆破而幹其它工作,按嚴重違章論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㈦ 聯線前警戒、人工斷電、灑水降塵、回撤瓦斯傳感器工作相關要求
1、警戒工作規定
⑴ 爆破前,班(組)長必須親自安排專人進行斷電、灑水及警戒工作。可能進入爆破地點的通路上都必須設置警戒,警戒點應布置雙崗,並懸掛警戒牌、拉好警戒繩。
⑵ 掘進工作麵進行爆破工作時,警戒人員應在反向風門5米外進風流的壓風自救裝置處警戒;若需警戒的位置無反向風門時,警戒人員應在距回風巷口平距不少於20米的壓風自救裝置處警戒。
⑶ 采煤工作麵進行爆破工作時,回風巷警戒人員應在采煤工作麵回風聯巷反向風門5米外的壓風自救裝置處警戒;進風巷警戒人員距工作麵下安全出口應不少於100米的壓風自救裝置處。
⑷ 采掘工作麵嚴禁采用電話聯絡布置(撤除)警戒,其中一個警戒撤除後,其他警戒也必須同時撤除。
⑸ 當兩工作麵相距20米貫通爆破時,警戒要求按貫通措施執行。
⑹ 警戒人員必須認真履行職責,警戒必須由班長親自撤除。未接到班長親自通知撤除警戒,不得私自撤除警戒或將人員放入警戒區域內。否則,按嚴重違章論處,追究責任人員責任。
2、人工斷電工作規定
⑴ 人工斷電工作由施工區隊當班班(組)長安排電工負責,嚴禁除電工以外的其他人員執行人工斷電工作。
⑵ 人工斷電要求:將啟動開關打到“零”位並機械閉鎖。
⑶ 人工斷電範圍:
掘進工作麵:掘進工作麵及其回風係統內所有非本質安全型的所有電氣設備。
采煤工作麵:工作麵進風巷、工作麵及其回風係統內所有非本質安全型的所有電氣設備。
3、灑水降塵工作規定
⑴ 采掘工作麵必須有防塵灑水設施,爆破地點前後20米範圍內在爆破前後施工區隊必須灑水降塵。
⑵ 爆破地點前後20米範圍內未灑水降塵或工作麵無防塵水時,爆破工有權拒絕聯線、爆破。爆破後不灑水降塵,煤塵飛揚,通風部門應對區隊當班班長及跟隊長予以處罰。
4、回撤瓦斯傳感器規定
⑴ 瓦斯傳感器由施工區隊班(組)長負責親自回撤,不得安排其他人員代替回撤。
⑵ 掘進工作麵瓦斯傳感器回撤至距迎頭30~50米的頂板完好、支架完整、無淋水的巷道內,吊掛位置距頂不大於300mm,距幫不小於200mm。否則,按嚴重違章論處。
⑶ 采煤工作麵機頭上20米或機尾下20米範圍內需爆破時,進風流瓦斯傳感器回撤至距工作麵下安全出口外30~50米的進風巷道內,上隅角及工作麵瓦斯傳感器回撤至距工作麵上安全出口外30~50米的回風巷道內。回撤的瓦斯傳感器吊掛位置按掘進工作麵爆破時回撤工作麵瓦斯傳器吊掛位置的規定執行。
⑷ 回撤瓦斯傳感器期間出現斷線、誤報警、數值傳輸失真等異常現象,施工單位及時組織處理並追究施工區隊班(組)長責任。
⑸ 采掘工作麵爆破不按規定回撤瓦斯傳感器,按嚴重違章論處並追究施工區隊班(組)長責任。
㈧ 聯線方式及要求
1、各炮眼雷管腳線之間的聯接方式應按作業規程的要求聯接,若作業規程未明確,可按串聯方式聯線。
2、腳線與腳線、腳線與母線之間的聯接必須由爆破工親自操作,其他人不得參與也不得由其他人代替聯線。嚴禁一次聯線掐段爆破或一次裝藥分次起爆。掘進工作麵應全斷麵一次起爆,不能全斷麵一次起爆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並嚴格執行。
3、在聯線和爆破前,爆破工、班長、瓦檢員必須第二次檢查爆破地點,若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準聯線爆破。
⑴ 第⑺款中,第1項⑴—⑵條和⑻—⑼條問題重新出現時。
⑵ 未按照第⑻款中第1項⑴—⑷條規定設置好警戒;未按照第⑻款中第2項⑵條規定灑水降塵;未執行“三人連鎖爆破製”的。
⑶ 爆破母線長度不符合規定,警戒距離不符合規定的。
⑷ 應保護的設備、設施,未進行妥善保護的。
⑸ 分組響炮時,崩倒的支架未扶好的。
㈨ 起爆工作規定
1、在掘進工作麵必須全斷麵一次起爆。
2、采煤工作麵可以一次裝藥分組起爆,但應遵循下列要求:
⑴ 工作麵一次性打完炮眼後,間隔一定的距離進行分組一次裝藥,分組起爆。
⑵ 分組的間隔距離不小於2米,該間隔區間內的炮眼嚴禁裝藥,放炮前應在炮眼內插入炮棍,防止炮眼變形裝不進藥。
⑶ 由瓦檢員、爆破員及班長根據工作麵煤層厚度、煤層鬆軟程度、煤層瓦斯含量、瓦斯濃度、頂板完好情況、支護質量和地質變化等決定工作麵裝藥的分組長度,但分組的長度不得超過工作麵作業規程規定的一次起爆的長度。
⑷ 工作麵分組裝藥結束並嚴格執行“三人連鎖”爆破換牌製度後,爆破員自上而下依次分組起爆,嚴禁跳組起爆。
⑸ 爆破第一分組後,在爆破第二分組時應將第一分組與第二分組間隔區間內的炮眼裝藥聯線後與第二分組一同起爆,以後以此類推。但是,一次起爆總長度不得超過工作麵作業規程規定。
⑹ 工作麵爆破的分組未能一次完全爆破時,必須按處理殘炮或拒爆措施進行二次爆破成功後,方可起爆下一分組。
⑺ 分組起爆後若工作麵、回風流或上隅角瓦斯明顯偏高或超限,必須延長兩個分組起爆的間隔時間。
3、母線與腳線聯接後,爆破工吹第一次口哨大聲叫喊“要爆破了”並最後離開爆破地點。
4、爆破工沿路線檢查時,第二次吹口哨並大聲喊“爆破了”。
5、采掘工作麵警戒齊全到位、灑水降塵、人工切斷規定範圍內的電源、瓦斯傳感器回撤到位後,班長再次清點人數且所有人員均撤出至警戒線外,在“三人連鎖”爆破記錄本上簽字後,可以向爆破工下達起爆指令。
6、爆破工接到班長起爆指令並到達起爆地點後,將母線聯接在發爆器的接線端擰緊,在第三次吹口哨並大聲喊“響炮了”。等待5秒後確認警戒範圍內無人,用鑰匙將開關轉到充電位置,待氖燈閃光穩定,將開關鑰匙轉到放電位置,將電雷管引爆。
7、爆破後,首先取下發爆器鑰匙,然後將母線從發爆器上摘下並扭結成短路。
㈩ 拒爆、殘爆處理工序
1、通電後若未起爆,至少等15分鍾後,方準沿線路查找拒爆原因。
2、處理拒爆,必須在班長指導下進行,並在當班處理完畢。如果當班未能處理完畢,當班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處理拒爆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⑴ 由於聯線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聯線起爆。
⑵ 在距拒爆眼0.3米外另打與拒爆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爆破。
⑶ 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藥或從引藥中拉出電雷管。不論有無殘餘火工品,嚴禁將炮眼殘底繼續加深。嚴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壓風吹拒爆炮眼。
⑷ 處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後,班長、爆破工必須詳細檢查被炸落的煤、矸石,收集未爆破的電雷管和藥卷。
⑸ 在拒爆處理完畢之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與處理拒爆無關的工作。
(十一)驗炮管理規定
1、采煤工作麵爆破後炮煙排淨、掘進工作麵爆破30分鍾後,爆破工、安檢員、班長和瓦檢員同時進入工作麵檢查安全工作,其他人員嚴禁進入。班長許可、默認其他人員一起進入工作麵,按重大違章論處,追究責任人及班長責任。
2、爆破工、安檢員、班長和瓦檢員同時進入工作麵檢查無安全隱患後,班長方可親自撤除警戒,通知電工人工複電,開動電氣設備。同時,其他人員方可進入工作麵。
3、未得到班長指令,私自人工恢複工作麵電氣設備電源者,按重大違章論處,追究其責任。情節嚴重者解除勞動合同直至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十二)特殊爆破的規定
1、采掘工作麵需要實施深孔預裂控製爆破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2、地質變化帶、冒頂區、安全出口以及頂板破碎、煤層鬆軟、容易冒頂片幫地段、瓦斯異常區域、臥底、刷幫、挑頂、老空區附近、積水區附近、處理回采工作麵夾矸等特殊爆破由生產部負責編製專項爆破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後執行。
3、處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時,如果確無爆破以外的辦法,可爆破處理,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⑴ 必須采用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用於溜煤(矸)眼的煤礦許用剛性被筒炸藥或不低於該安全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⑵ 每次爆破隻準使用1個煤礦許用電雷管,最大裝藥量不得超過450g。
⑶ 爆破前必須檢查溜煤(矸)眼內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間的瓦斯。
⑷ 爆破前必須灑水。
4、兩巷貫通、采煤工作麵初采期間爆破必須嚴格遵守作業規程的規定。
(十三)其他規定
1、裝藥的炮眼必須當班爆破完畢,如遇到特殊情況無法當班起爆完畢,必須在現場向下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2、采掘工作麵爆破,瓦檢員必須將每次瓦斯檢查結果填寫在“一炮三檢”記錄手冊上,工作麵爆破工作結束或每循環爆破工作結束後必須及時填寫牌板並將三次瓦斯檢查數據與爆破情況向通風調度彙報。
3、采煤工作麵裝藥與回柱、裝藥與爆破、回柱與爆破;掘進工作麵打眼與裝藥、裝藥與機械出煤等嚴禁平行作業。
4、爆破過程中,因其它原因終止響炮,再次響炮前,采掘班長應對爆破區域的人員進行清點並撤離至警戒線以外安全地點,還需再次執行“三人連鎖”爆破規定。
5、采煤工作麵分組爆破時,每組爆破或單發爆破,以及掘進工作麵每次爆破瓦檢員都必須執行“一炮三檢”,並認真填好記錄。
6、采掘工作麵嚴禁放糊炮、明炮或裸露爆破。
7、爆破工作結束後,爆破工將發爆器、母線、炮棍等爆破工具收拾整理好。
8、爆破工作結束後,經班長在工作完成欄簽字後,爆破工方可離開工作地點。若本班爆破任務確已結束,班長故意不予爆破工簽字,爆破工應向礦調度舉報,同時記錄好耽擱時間,按嚴重違章論處,追究責任人責任。
9、其他未盡事項按《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采掘工作麵作業規程》相關規定執行。若有與本細則相後抵觸的按《煤礦安全規程》執行。
五、火工品及井下爆破管理獎罰細則
㈠ 爆破工管理獎罰細則
1、人為刮除雷管編號者,一經發現一律解除勞動合同。
2、不隨身攜帶發爆器及發爆器鑰匙,對爆破工罰款100元/次。
3、當班爆破工作未完成,未向下班爆破工交待清楚的,罰當班爆破工50元。
4、無證爆破工上崗,罰通風隊長200元/名。
5、采掘工作麵爆破任務未完成,爆破工私自升井,罰爆破工200元/次。
㈡ 發爆器管理獎罰細則
1、采掘工作麵使用兩台發爆器同時爆破者,罰通風隊10000元,爆破工1000元,通風隊長2000元。
2、使用失爆的發爆器爆破,罰爆破工100元,罰儀修工200元。
3、發爆器電壓不足,導致爆破故障,罰儀修工100元/台,罰通風隊500元/台。
㈢ 爆破專用線管理獎罰細則
1、不使用銅芯爆破母線或爆破母線不專用,罰爆破工50元,責任單位500元。
2、爆破母線長度不符合規定而放了炮的,罰爆破工200元。
3、爆破母線吊掛不符合規定的,罰爆破工50元。
4、爆破前、後爆破母線不短接或有明接頭,罰爆破工100元/處。
5、在班中發現爆破母線被人為剪斷、短路、長度不足,罰責任單位班長500元/次。若班後爆破母線被剪斷、短路、長度不足,罰責任單位2000元/次。
㈣ 火工品管理獎罰細則
1、采購
⑴ 所進火工品與礦井瓦斯等級不相符,對供應部門責任人罰款2000元。
⑵ 所進火工品質量不合格導致爆破故障,對供應部門責任人罰款1000元。
2、領取、發放
⑴ 火工品由爆破工持“火工品領用單”(簡稱領料單)領取,發現其他人員代領了,對保管員罰款200元/次。
⑵ 領料單書寫規範、清晰、無塗改,蓋使用單位公章,並由使用單位當班值班領導簽字後方可發放,違者對保管員罰款500元/次。
⑶ 領料單必須由相關責任人本人簽字,不得由其它人員代簽,如發現有代簽現象,罰代簽人及相關責任人各500元。
⑷ 不按規定時間送達領料單或派送領藥工,影響時間超過1小時者,對施工單位每次罰款300元。
⑸ 爆破工接到領料單不及時與運藥人領取火工品的每次罰爆破工200元。
⑹ 領用火工品時,炸藥和雷管沒有分裝、分運、分存,對爆破工、領藥工各罰款100元。
⑺ 雷管未按規定導通、測電阻或者沒有相應記錄的,對保管員罰款5元/發。
⑻ 當班火工品沒有做到計劃、實領、實耗、退庫 “四對口”,發現帳、物不符,並視情節罰當班保管員500~2000元,或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⑼ 出現火工品登記帳、卡、物不符的,對保管員處以500—1000元的罰款。
⑽ 混號存放或發放雷管,罰保管員100元/發。
⑾ 火工品發放、收交不清,保管不善,對保管員罰款300元/次。
⑿ 發放差號、無號、錯號的雷管,對保管員罰款200元/發。
⒀ 爆破工無單位審批蓋章的領料單或無《爆破員作業證》,保管員發放了火工品,罰保管員200元/次。
3、運送
⑴ 爆破工與領藥工運送火工品時,前後間距在10米內、前後間距不能相互看清彼此行為、中途休息或逗留者,罰爆破工、領藥工各罰款100元/次。
⑵ 在人員升井、入井高峰期運送火工品的,罰爆破工、領藥工各100元。
⑶ 運用皮帶、礦車提升、溜子運送火工品者,礦方解除勞動合同,並對責任單位處以10000元以上的罰款。
4、井下臨時存放
⑴ 工作麵無炸藥箱的,罰班長100元,責任區隊500元。將雷管放在人身上未入雷管箱的,對爆破工罰款300元/發。
⑵ 炸藥箱不上鎖(班長負責),且裏麵存有炸藥的,對責任人處以200元、對單位處以500-1000元罰款;雷管箱不上鎖,對爆破工罰款200元。
⑶ 炸藥箱、雷管箱放置在支護不完好、有電器設備、有淋水的地點或爆破警戒線內,罰責任人100元。
⑷ 亂丟、亂放炸藥、雷管者,炸藥按100元/節對領藥工進行處罰,雷管按300元/發對爆破工進行處罰。
5、裝配引藥、裝藥、聯線、警戒、人工斷電、爆破工序
(1)裝配引藥、裝填炮泥、腳線聯接等不符合規定的,對責任人每次罰款200元。
(2)裝配引藥時,腳線不扭結,對爆破工罰款20元/發。
(3)不按本管理製度或作業規程規定進行裝藥、聯線、起爆的對爆破工處以200元、班長處以500元的罰款。
(4)裝配好的引藥在工作麵造成丟失的對爆破工處以100元、班長處以500元、施工隊處以1000元的罰款。
(5)違反“十不準”裝藥條件裝藥,對爆破工罰款50元、班長罰款100元、施工單位罰款1000元。
(6)若無安全措施反向裝藥,罰班長100元/眼、爆破工50元/眼,協助裝藥人員100元/眼。
(7)粘土炮泥和水炮泥不符合規定的,每次對施工單位罰款500元。
(8)掘進工作麵無安全措施全斷麵分次起爆,對爆破工罰款500~1000元/次。
(9)采煤工作麵未按措施執行一次裝藥分組起爆,罰施工單位2000元,對爆破工及協助裝藥人員各罰款100/次。
(10)施工單位班長必須在爆破前按規定布置好警戒、安排電工切斷規定範圍內電氣設備的電源,每違反一項對班長處以300元/次的罰款。
(11)人為造成瓦斯傳感器斷線、誤報警及吊掛位置不符合規定,對施工區隊當班班長罰款200元,施工區隊罰款1000元。爆破前回撤瓦斯傳感器時,將瓦斯傳感器放在底板上、風筒內、硐室內或其它不能正常反映瓦斯湧出情況的地點致使監控數據失真,罰施工區隊當班班長200元,施工單位1000元。
(12)不執行或不嚴格執行“一炮三檢”的,罰瓦檢員100元。兩巷貫通爆破時,未檢查被貫通巷道通風及瓦斯湧出情況,對瓦檢員罰款100元/次。
(13)不執行“三人連鎖爆破”製度的,罰班長、瓦檢員、爆破工各300元/次。
(14)不按規定使用水炮泥、粘土炮泥或炮泥質量不符合要求的,每個眼罰班長50元。
(15)裝好藥後不及時爆破留下安全隱患,而又無專人看管的,罰施工單位2000元、罰班長200元,罰施工單位跟班隊長500元,罰爆破工100元。
(16)不按規定處理殘爆、拒爆的,罰班長1000元,爆破工200元。
(17)放明破、糊炮的,每次罰爆破工1000元。
(18)裝藥時,雷管腳線不扭接短路或搭在金屬物上的,罰爆破工50元/次,協助裝藥工100元/次。
(19)爆破聯線方式未執行串聯聯接的,罰爆破工200元。
(20)未執行一次裝藥一次起爆的,罰爆破工500元。
(21)炮眼不裝水炮泥、每次充填水炮泥長度不符合規程規定、充填可燃物的,每眼罰爆破工20元、協助裝藥人員100元。
(22)裝藥不用木質或塑質炮棍的,罰責任人50元。
(23)爆破崩倒柱子、棚子導致瓦斯事故,每次罰班長200元。
(24)處理堵塞煤倉或溜煤眼,不使用被筒炸藥,對主要負責人罰款200元。
(25)支護質量不符合安全要求而進行爆破者,罰爆破工100元。
(26)爆破警戒人員不履行職責、擅自撤除警戒或有人員進入警戒區域內的,罰責任者2000元,罰班長1000元。造成嚴重後果的,礦方與責任人解除勞動合同並移交到司法機關處理。
(27)電話聯絡、違反作業規程或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布置警戒,對班長罰款3000元,造成嚴重後果的,礦方與責任人解除勞動合同並移交到司法機關處理。若其中一處警戒撤除後,其它地點警戒未撤除,罰班長100元/處。
(28)裝藥地點20米範圍未切斷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罰班長200元/次。
(39)爆破前未執行人工斷電製度、斷電範圍不符合規定、未將啟動開關打到“零位”並機械閉鎖,罰電工2000元/次。爆破後,工作麵存在安全隱患未處理完畢送動力電源者,對當班班長罰款500元/次,當班電工罰款200元/次。
(30)爆破前後,爆破地點前、後20米範圍內未灑水除塵,對施工區隊當班跟班班長罰款200元/次。
(31)發生拒爆故障後不足15分鍾,爆破工就沿線路查找拒爆原因,對爆破工罰款500元/次。
(32)拒爆故障當班未能處理完畢,當班爆破工未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對當班爆破工罰款200元/次。裝藥的炮眼當班沒有未爆破完畢,當班爆破工未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的,對當班爆破工罰款200元/次。
(33)未在規定時間內進入工作麵驗炮,對當班班長罰款1000元/次,瓦檢員罰款300元/次。
(34)除爆破工、安檢員、班長和瓦檢員外,在驗炮期間其他人員進入警戒區域,對當班班長罰款1000元/次,責任人員罰款100元/次。
(35)采煤工作麵裝藥與回柱、裝藥與爆破、回柱與爆破;掘進工作麵打眼與裝藥、裝藥與機械出煤等嚴禁平行作業,對當班班長、爆破工各罰款300元/次。
6、清退
⑴ 當班爆破工作結束後,爆破工、班長及瓦檢員未核對剩餘火工品數量及使用火工品數量與領料單上火工品數量是否相符,就在領料單上簽字,對爆破工、班長及瓦檢員各罰款200元/次。
⑵ 核對剩餘火工品數量及使用火工品數量與領料單上火工品數量不相符時,未及時查有原因或沒有及時上報礦調度室及礦領導,對爆破工、班長及瓦檢員各罰款500元。
⑶ 班長、瓦檢員及爆破工未按規定清查核實剩餘雷管、炸藥,各罰款100元;弄虛作假或代簽字者一次罰200元。
⑷ 清退火工品時,班長、爆破工及瓦檢員沒有如實填寫領料單、弄虛作假或代簽字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任者處以300元以上罰款直至解除勞動合同處分或移送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⑸ 清退火工品時,領料單有塗改現象或數量與實物不符的,對責任人員處以300元以上罰款,情節嚴重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並移送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⑹ 清退火工品時,領料單有塗改現象,保管員未及時向礦調度室彙報,每發現一張有塗改現象的領料單罰當班保管員300元。
⑺ 工作麵爆破工作結束後,當班未將剩餘炸藥升井入庫,對班長罰款1000元/次,領藥工300元/次。
⑻ 上一班領用的炸藥未用或上一班用剩的炸藥沒有退庫,對當班班(組)長罰款500元/次,領藥工罰款200元/次。
⑼ 工作麵爆破任務結束後,班長故意拖延時間不予爆破工簽字核對火工品,導致火工品不能及時入庫,每次罰班長500元。
⑽ 當班剩餘雷管不交回炸藥庫,對爆破工罰款300元/發。
⑾ 領料單由爆破工親自交回炸藥庫,不得找人代交。若有違者,對責任人罰款300元/次。
7、丟失、拾取、被盜、銷毀
⑴ 井下拾到火工品未向調度室或所屬單位彙報就直接帶出井視為偷盜,對相關人員處以2000元罰款、解除勞動合同並移送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⑵ 拾到一發無號管者,獎勵拾取人50元,拾到一發有號管者,獎勵拾取人300元,同時對雷管流失負有責任的爆破員、班組長、瓦檢員分別罰款150元、100元、50元。
⑶ 在采掘巷道內拾到炸藥每節獎勵拾取人50元,對丟失炸藥的責任單位罰款500元/節,責任人罰款100元/次,其它地點拾到炸藥不能確定責任單位的,每節獎勵20元。
⑷ 每月月底由火工品及爆破檢查領導小組月底統計丟失的雷管數量,按每發100元對通風隊進行處罰,如丟失雷管數量不超過5發,獎勵通風隊3000元。
⑸ 窩藏火工品者罰款2000元、解除勞動合同並移送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⑹ 舉報偷盜、窩藏火工品者,經保衛科核實,對舉報人獎勵500至5000元。
⑺ 泄露舉報人情況或打擊舉報人的一經核實對相關責任人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並視情節予以解除勞動合同或移送當地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⑻ 銷毀報廢炸藥、雷管未經安全礦長、總工程師、安檢部、保衛科、通風科等有關單位批準同意,對責任單位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處以責任者5000元以上罰款,情節嚴重者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8、其它方麵
⑴ 攜帶礦燈、手機、打火機等進入炸藥庫者,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⑵ 其它違反火工品管理情況,視情節或後果嚴重性,礦將給予行政處分,或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⑶ 對於發現爆破事故隱患,立即采取措施而避免事故的發生,以及在火工品管理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礦將給予一定的獎勵。
⑷ 月底,安檢部統計好火工品獎罰情況,報勞資科。勞資科負責在工資表中實施獎罰。
⑸ 本細則未涉及的獎罰內容,遵照有關規定執行。
六、貫徹執行要求
1、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若有與我礦相關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製度為準執行。望各單位組織職工認真學習,並簽字備查。
2、其它未盡事項,在執行過程中由通風科不斷完善、補充,若有與《煤礦安全規程》相抵觸的按《煤礦安全規程》執行。
入井檢身和出入井人員清點製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礦井上下井人員的安全管理,保障礦井安全生產,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等行業法規要求,結合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二章 入井檢身製度
第二條 礦井必須在有人上下的井口配備負責入井檢身工作的人員,裝備測酒器等必要的安全檢查儀器,對入井人員逐個檢身。
第三條 井口檢身人員必須穿戴整齊的工作製服,佩帶標誌,正確使用完好的檢查儀器。
第四條 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自救器和礦燈、佩帶安全帽,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嚴禁穿化纖衣服,入井前嚴禁喝酒,並服從入井檢身管理,自覺接受檢身人員的檢查。因工作需要攜帶特殊物品入井的,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及有關安全管理規定。
第五條 井口檢身人員必須堅持原則,認真負責,堅守崗位,嚴把入井安全關。對違反規定的入井人員,井口檢身人員有權不準其入井,並可依照情節給予處罰。
第六條 負責井口檢身工作的單位要加強檢身工作管理,安監部門對製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章 出入井人員清點製度
第七條 礦井燈房工作人員負責出入井人員清點工作,做好上下井人員清點、人數記錄,在規定時間將上下井人員清點記錄彙報本單位值班室,由值班人員將上下井人數彙入“台帳”並報調度室。所有人員執行一人一牌製度,每次入井必須在燈房掛牌(與燈牌號相同),升井後到燈房交燈,同時去牌。無燈牌的管理人員、礦領導及外來人員入井,在燈房領燈後必須在信息站填寫入井登記,升井後在入井登記本上銷號,由信息站值班人員進行監督、統計此類人員的入井情況,並彙報安檢科辦公室。各區隊必須向機電隊提供準確的在冊人員名單,如有人員變動須及時在辦理調動手續前,向機電隊交回燈牌,重新辦理新燈牌,機電隊要不斷完善燈牌管理製度,確保單位、名單、照片三對照。
第八條 每一入井人員必須服從井口把鉤人員的安排,按順序依次上下井,嚴禁擁擠,並嚴禁攜帶違禁物品上下井。
第九條 各單位隨時掌握本單位職工上下井情況,按規定時間向調度室彙報上下井人員班次、人數。因工作需要,有不能按正常作業時間上下井職工,所在單位要及時彙報調度室,做好記錄。
第十條 礦井要製定外來人員上下井管理製度,由接待單位安排專人向調度室彙報上下井情況並在信息站做好出入井登記。
第十一條 礦燈、自救器管理單位要分別製定領交清點製度。礦燈、自救器管理工作人員要對領交情況進行巡回檢查,發現使用者超過下班時間2小時不交礦燈、自救器時,應做好記錄,並向本單位值班人員和礦調度室彙報,由調度室通知責任單位立即查明原因,及時采取措施。
第十二條 安檢部對上下井人員的清點工作進行監督,凡違反上述規定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造成嚴重後果者,追究相關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製度與上級規定相抵觸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製度解釋權屬黔金煤業有限責任公司。
第十五條 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