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潤煤業安全生產管理製度彙編
二0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目 錄
安全投入保障製度 11
安全教育與培訓製度 27
02manbetx.com 隱患排查與整改製度 34
安全監督檢查製度 37
安全技術審批製度 39
礦用設備器材使用管理製度 43
礦井主要災害預防製度 45
02manbetx.com 應急救援製度 48
安全獎罰製度55
入井人員管理製度58
安全舉報製度 59
煤礦領導下井帶班及安全監督檢查製度 61
領導下井帶班製度 68
安全操作管理製度71
安全責任追究製度 75
安全生產責任製度
一、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應負全麵責任;
二、依法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規章製度、01manbetx 01manbetx ;
四、持續具備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五、確保資金投入滿足安全生產條件需要;
六、依法組織從業人員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七、如實告知從業人員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防範措施和02manbetx.com 應急措施,教育職工自覺承擔安全生產義務。
八、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規則佩戴、使用;
九、對重大危險源實施有效檢測、監控;
十、預防和減少作業場所職業危害;
十一、安全設施、設備(包括特種設備)符合安全管理的有關要求,按規定定期進行技術檢測檢驗。
十二、依法製定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應急救援預案,落實操作崗位應急措施。
十三、及時發現、治理和消除本單位安全事故隱患;
十四、積極采用先進安全生產技術、設備和工藝,提高安全生產的科技保障水平;
十五、保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依法實行安全設施"三同時";
十六、統一協調管理承包、 承擔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十八、按要求上報生產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搶險救援善後處理對事故傷亡人員依法賠償等事故善後工作;
後附:《河南龍潤煤業有限公司安全生產責任製度彙編》
安全會議製度
一、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指令、條例和安全管理責任,及時總結經驗、吸取教訓,掌握安全生產的主動權,特製定本製度。
二、礦井每年初召開安全工作會議,對過去一年安全工作回顧總結,安排部署全年的安全工作,修改完善安全管理基本製度,明確主要安全工作思路和做法,並以1號文件明確礦井安全目標,組織全員學習安全工作會議精神,確保會議精神的貫徹落實,此項工作有安全科負責。
三、礦井每旬由礦長主持召開一次安全辦公會議,各分管領導、安全生產科室的主要負責人參加。貫徹落實上級安全會議、製度、文件等精神,結合本旬安全工作,03manbetx 研究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隱患問題和不規範作業行為,製定具體的整改措施,安排部署安全工作。會議內容要有記錄,此項工作由安檢科負責。
四、礦井每周由安檢科科長主持召開一次安全例會,分管領導、科、隊負責人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參加。對本周安全工作進行小結,對出現的各類安全隱患、突出問題及嚴重“三違”進行03manbetx 研究,製定整改措施,安排部署下周安全工作,此項工作由安檢科負責。
五、區域公司及上級單位安全檢查,要召開安全檢查專題會,對檢查情況進行剖析,查出的隱患進行落實並製定整改措施,此項工作由安檢科負責。
六、基層隊組由隊長主持每周一召開一次安全會議、每周三召開一次以安全知識為主的安全培訓會,全體人員參加。每周四由各職能部門負責人主持召開部門一次以安全工作為主的業務學習會議。
七、基層隊組每班班前必須召開班前會,對當班的安全工作進行全麵部署和安排。
八、每次安全會議,做到會前準備充分,會議組織嚴密,會議主題明確、內容具體、定時召開,並認真做好會議記錄,對重大事項要形成會議紀要,對會議議定事項要責成專人負責落實,在下次會議上進行通報,確保會議效果。
九、安檢科負責對每周一安全例會、周三業餘學習、周四業務學習進行監督檢查,牽頭部門要建立會議點名冊,對開會人員、會議組織情況、會議紀律嚴格考核,確保各項會議組織有序。
安全目標管理製度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特別規定》和《煤礦安全01manbetx 》等法律法規,牢固樹立安全第一思想,狠抓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加強以“一通三防”為主的現場安全管理,進一步強化“雙基”建設,促進安全工作穩步發展,實現安全工作奮鬥目標,特製定我礦安全目標管理製度。
一、安全工作奮鬥目標:
(一)杜絕瓦斯、煤塵、透水、自然發火、頂板、機電運輸等較大事故,杜絕一級非傷亡事故。
(二)杜絕傷亡事故,實現“安全生產零事故”的目標。
(三)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達到一級標準。
二、具體管理要求:
(一)提高認識 落實責任 實施依法治安
1.全礦各級領導幹部必須堅持“各級管理層對各自的安全直接負責”的理念,充分認識搞好煤礦安全工作的重要性、長期性和艱巨性,要以對黨的事業、對國家財產和人民群眾生命安全高度負責的態度,正確處理好安全與生產、效益、穩定之間的關係,堅持依法治安,努力構建高效務實、職責明確、規範有序、激勵與約束相互協調的安全管理長效機製。
2.各部門要堅持齊抓共管,圍繞“安全生產零事故”這個目標,充分發揮各自優勢開展深入細致的安全思想教育活動,廣泛宣傳國務院446號令等安全生產方麵的法律、法規和公司十六條安全理念,教育廣大幹部職工切實轉變觀念牢固樹立“違章就是違法”的思想,在實際工作中自覺克服習慣性違章行為,努力營造遵紀守法、按章操作的濃厚的安全文化氛圍。
3.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製落實。各級領導幹部要站在講政治的高度,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按照“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和“誰分管誰負責”的原則,堅持幹部下井跟班帶班製度,將工作重心下移,把安全管理的觸角延伸到礦井各個管理層麵和角落,把安全工作的壓力層層傳遞下去,落實到每一個區隊、班組和職工。同時要加大考核處罰力度,對違章決策、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和工作失職、瀆職造成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及相關人員要嚴格按照《安全質量獎懲辦法》和《安全質量行政處分辦法》進行嚴肅處理。
(二)強化安全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1.各級管理部門要堅持“員工必須接受嚴格的科學培訓”和“安全是被聘用的條件”的理念,充分發揮“四級安全培訓基地”的優勢,指定專人負責,選聘優秀教師,以提高職工文化素質和崗位安全技能知識為重點,以采掘一線職工為主要對象,采用電視教學和人工授課相結合的方式,深入開展全方位、多層次的崗位培訓。同時要嚴把培訓質量關,凡經培訓並發放合格證的員工,經抽查核實實際水平達不到培訓要求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2.各單位要嚴格落實“班前會30分鍾講安全”、“每周兩小時安全技術學習”製度,要建立詳實的學習記錄,每月組織一次考試,對考試不及格的人員,一律進行待崗培訓,複訓仍不及格者,一律清退。
3.企管工資科在招工前必須設定最低文化程度線,必須通過文化基礎知識考試,方可入礦參加崗前培訓。從招工源頭嚴把素質關。新工人必須與老師傅簽訂《師徒合同》,在老師傅帶領下實習一年後,方可單獨上崗作業。
4.特殊工種崗位人員必須經過三級培訓基地培訓,並取得上崗證後方後可上崗作業。
(三)抓好“雙基”建設,加強基礎管理。
雙基建設指的是安全基礎工作和基層區隊班組建設。我們要在堅持“量化考核、定量跟蹤、獎罰到每個人,落實到每個現場”的理念,從以下四個方麵入手,紮實有效的開展工作,一是要把安全工作的重心下移到區隊,促進區隊安全管理自治;二是要把安全防線前移到班組,推進班組安全管理自主;三是要把安全培訓教育落實到個人,強化員工自主保安意識,提高職工安全技術技能,規範個人的安全行為,約束個人安全自律;四是要逐步建立礦井安全信息數字化管理係統,完善和規範區隊、班組安全管理製度。
(四)強化現場管理和技術管理,杜絕重大事故發生
1.把“一通三防”作為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緊抓好。
一是要對礦井通風係統進行優化,降低通風阻力,保證係統完善、可靠、穩定,杜絕無風、微風、循環風和不合理的串聯通風,消滅風速超標、瓦斯超限等一切形式的超通風能力冒險生產現象。二是要切實加強防塵、防火和安全監測監控的管理,確保係統和設施穩定可靠,對破壞瓦斯監測係統或設備、私自調整探頭監測數值,要從重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2.進一步加強防治水工作。生產技術科要根據我礦實際認真03manbetx 有可能對礦井安全生產產生威脅的水患地點等關鍵環節,提高地質預報的準確性和可靠性,施工單位必須嚴格執行“預測預報、有掘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的探放水原則,確保礦井安全生產。
3.加強機電運輸管理。機電科要嚴格落實責任製,加強對礦井主要提升、排水、運輸、通風等大型設備的檢查維護,確保設備運轉正常,同時要加強對采掘工作麵機電設備防爆性能檢查,加強對斜坡軌道及一坡三擋安全防護裝置的管理和檢查,堅決杜絕機電運輸事故發生。
4.加強頂板管理。生產技術科和各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煤礦安全01manbetx 》組織施工,重點抓好工作麵初采初放、過老巷、巷道貫通和巷道維修地點等關鍵環節的頂板管理。凡未經公司批準,放頂煤工作麵擅自采用采場頂煤爆破作業或違反《煤礦安全01manbetx 》采用強製落頂等爆破作業方式的,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五)強化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夯實安全基礎
1.將從噸煤成本中提取1.5元作為年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程基金,用於對質量標準化工程項目的補助。
2.為充分調動廣大幹部職工搞好安全和質量標準化工作的積極性,將從噸煤成本中分別提取不低於2.5元、1元作為年度安全獎勵基金和質量標準化基金,並嚴格考核獎優罰劣,推動我礦安全生產和質量標準化工作邁上新台階。
3.為了提高區隊安全管理水平,對區隊安全質量結構工資繼續按30%進行考核,區隊對職工個人也必須實行安全質量結構工資考核。
(六)加大安全投入,提升礦井安全水平
我礦將按照公司規定從噸煤成本中提取15元作為安全費用,重點用於改造和完善不符合國務院446號令要求內容和《煤礦01manbetx 》以及國家專家組會診要求內容的係統工程、設備、工藝、儀器儀表等方麵。各專業口要按照“突出重點、分輕重緩急”原則,擬定施工和設備更新計劃,報公司批準後,由企管科下達,各專業口負責組織實施,必須保質保量按期完成。
(七)強化隱患排查,抓好隱患整改
1.堅持每周三現場安全辦公和每周五文明衛生檢查製度。各部門原則上不得安排與安全辦公無關的工作,集中精力搞好現場安全檢查。
2.采、掘、機、運、通、地測、調度、後勤各專業由分管領導負責,每旬組織一次隱患排查活動,並對所查的安全隱患登記建檔,嚴格按照“五定”原則落實整改,對逾期未整改的隱患將按公司和礦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如因隱患整改不力而發生事故,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3.安檢科要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小分隊,每月活動不得少於5次,安檢科專職小分隊要分三班進行活動,重點檢查領導幹部跟班情況、特殊工種特證上崗情況、重大隱患整改情況、各類專項措施執行情況和現場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情況。
安全投入保障製度
一、礦長對安全投入計劃管理負全麵責任,礦總工程師、生產副礦長對安全投入計劃編製負領導責任,礦總工程師對通防專業和防治水專業安全投入的完成負領導責任,生產副礦長對礦井維簡費用的完成負領導責任,各分管副礦長對分管專業的安全投入負領導責任。
二、安全費用的提取,嚴格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當上級有關規定調整時,礦按上級新規定及時調整。
三、生產技術科、機電科、調度室、通防科等有關部門負責分管專業安全投入計劃的編製、施工管理和竣工驗收等工作,財務部門負責落實安全投入所需資金,物資供應部門負責安全投入所需設備、儀器、儀表、材料等供應,安檢科負責監督檢查。
四、每年11月上旬,按照上級文件要求和下發的具體實施意見,由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生產技術科、機電科、通防科、調度室、安檢科等有關部門,結合礦井實際編製下年度的安全投入建議計劃。
五、各專業於11月底將本專業安全投入申報計劃報到生產技術科,由生產技術科進行彙總,報礦領導審批。12月上旬報區域公司進行審查,各科室根據區域公司的審批意見對計劃進行重新修改。
六、每年元月初區域公司安全投入費用計劃正式下發後,我礦將製定實施計劃,落實分管領導、實施單位、項目負責人,以確保安全投入費用的順利完成。
七、安全投入重點工程在開工前必須進行技術論證,提出設計方案和有關設計內容,主管部門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批。
八、安全投入必須按設計要求組織施工,並編製安全技術措施,建立工程質量監督機製和責任追究製度,明確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和進度。
九、工程項目竣工後,由分管科室提出申請,報分管礦領導組織驗收,並填寫竣工驗收報告。
十、生產技術、機電、通防、調度、財務、安檢、企管、辦公室等部門,必須設專人負責安全投入的管理,並於每月25日前將安全投入材料、設備的到貨情況通知各專業分管人員。
十一、每月25日前,各專業負責人將所負責項目的完成情況、完成資金數量及下月計劃完成情況,報送生產技術科。要求報送內容齊全,數字準確。
十二、各專業負責人每月根據現場情況結合本專業安全費用、材料到貨情況,研究解決安全投入進展過程中出現的各類問題。要求各專業每月月底前將當月安全投入總結報送生產技術科。
十三、每月由成本核算人員根據當月產量從成本中提取安全投入資金,主要用於安全維護和維持生產。
十四、安全投入工程所需資金,必須列入礦財務年度計劃,要按工程進度及時撥款,做到專款專用。
十五、礦財務部門要根據安全投入計劃提取安全投入工程資金。首先要保證“一通三防”專項資金的使用,用於通風、瓦斯監測、防滅火、防塵等係統的完善和改造。
十六、安全投入計劃材料的領取必須有單位蓋章,並經總工程師、礦長審查簽字後,按分類管理權限進行審批。
十七、安全投入工程項目實行責任製管理,各分管領導、副總和各專業分管人員為項目的負責人,負責項目的落實。安全投入工程的完成以投入使用為依據。
十八、每季度最後一個月20日前,礦財務部門必須計算出本季度安全技措資金完成情況,並分別發送分管礦領導、安檢科等備查。
十九、安全投入工程重點項目不得隨意調整,必須按期完成。
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製度
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是保證煤礦安全生產的基礎工程,是實現改善礦井安全生產條件、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製的根本途徑。為全麵提升我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整體水平,實現礦井安全生產奮鬥目標,特製定河南龍潤煤業有限公司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製度。
一、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的目標
(一)保證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力爭跨入行業先進水平。
(二)采、掘、機、運、通、地測各專業全部達到一級質量標準化標準;調度專業達 到省局一級質量標準化標準;後勤專業達到公司一級標準。
二、加強達標領導,強化達標責任
礦成立以礦長為首的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檢科,安全礦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按照“管業務必須管安全”和“誰分管誰負責”的原則,我礦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實行礦長領導下的分工負責製。礦長是全礦安全質量標準化第一責任者;各專業分管領導是本專業安全質量標準化第一責任者;各業務科室科長是本專業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負責人,具體負責達標規劃製定和組織實施;區隊長是本單位安全質量標準化第一責任者,負責按質量標準化標準組織施工,確保達標規劃的實現。安檢科負責對各專業之間的工作進行協調和督促。
三、提高認識 明確主題 強化培訓
(一)我礦的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是與先進單位相比,仍有比較大的差距,全礦各級領導幹部要正視現實,充分認識我礦質量標準化工作的薄弱環節和繼續深入開展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的重要性,進一步強化安全質量標準化意識,牢固樹立“幹一輩子煤礦,搞一輩子質量標準化”的觀念,提升“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是保證煤礦安全生產的基礎工程,是實現改善礦井安全生產條件、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製的根本途徑”的達標理念;進一步明確“以人為本、以質量標準化保證礦井安全生產、以安全生產促進經濟效益提高”的工作主題。要以嚴格落實國務院《特別規定》和《煤礦01manbetx 》為主線, 正確處理安全質量標準化與生產、效益、穩定之間的關係,把安全生產和質量標準化責任落實到各個管理層麵、各個工作現場和各個工作崗位。
(二)要充分發揮礦四級安全培訓基地的作用,加大質量標準化培訓力度,本著“急用先學,長期堅持,務求實效”的原則,製定具體的質量標準化培訓計劃,要指定專人負責,選聘專門教師,采用脫產培訓與業餘培訓相結合、集中培訓與分散培訓相結合、課堂講解與現場指導相結合的方式,努力提高員工隊伍整體素質。同時要嚴把培訓質量關,凡經教育科培訓並發放合格證的員工,經抽查核實實際水平達不到培訓要求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三)由安檢科負責,每半年對科室和區隊管理幹部進行一次質量標準化知識考試;各區隊由隊長和技術員負責每月組織一次質量標準化知識考試。考試成績將納入科室安全百分考核以及區隊安全質量結構工資考核之中。
(四)礦級領導和業務科室科長要自覺學習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掌握要點。
(五)各專業分管領導和科室負責人每月必須對區隊管理人員、班組長和工人的培訓情況進行1-2次抽查,指導區隊切實搞好培訓工作。
(六)安檢科將不定期對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培訓情況進行抽查,對培訓組織工作不力、安排病號或出勤不正常人員代替他人參加培訓走過場的單位給予1000~10000元罰款,對組織、培訓成績較好的單位給予適當獎勵。
四、抓好質量標準化動態管理,實現“四個轉變”
我礦目前質量標準化工作的薄弱之處就是靜態效果好、動態質量差,達標成果難以保持下去。而動態達標是做好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的核心,也是我們工作的重點。因此,根據目前全國煤礦安全形勢和我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實際情況,要進一步提高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水平,就必須做到“四個轉變”。
(一)工作重心向“雙基”(基層和基礎管理)轉變。
基層區隊既是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的重心所在,也是各項基礎管理工作得以實施的主體。因此,我們必須把工作重心轉到基層和基礎管理工作上來。
1.各專業在製定達標規劃時,必須充分考慮現場實際,把主要精力放在采掘工作麵、放在製約安全生產的“瓶頸”工程、放在安全生產的薄弱環節,從人、財、物各方麵給予優先權,為基層區隊搞好標準化工作創造有利條件。
2.各級業務管理部門要把工作重點向協助區隊抓好基礎工作方麵轉移,不斷強化現場管理。
3.各區隊要從規範職工的言談舉止和提高按章操作意識方麵入手,嚴格按質量標準化標準組織生產,抓好生產過程中的每一項基礎工作,實現安全生產的長治久安。
(二)從被動執行向自覺行動轉變。
1、各部門要結合煤炭行業當前所麵臨的嚴峻的安全形勢積極采取多種形式,向職工講煤礦行業情礦、礦井目前情礦,提高廣大員工對搞好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2、各單位要切實抓好“互保聯保製度”的落實,讓每位職工時刻都能夠感受到來自工友間的關懷和無形壓力,變“別人要我幹”為“我自己要幹”,把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從被動執行轉變為每個員工的自覺行動,形成“人人、事事講求質量標準”的良好風氣,促進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水平的進一步提高。
(三)從粗放型管理向精細化管理轉變。
1.全礦各級領導幹部要自覺學習現代管理知識,更新管理理念,向管理要標準化,向管理要安全,向管理要效益。實現從粗放型管理方式向精細化管理方式的轉變。
2.各業務部門在保障安全投入的基礎上,要樹立創新意識,積極推廣新技術、新工藝,不斷改革支護方式,增強巷道抗壓能力,確保巷道斷麵符合標準要求。
3.施工單位要牢固樹立精品意識,力求在工作開始前把每一項準備工作考慮的細之又細,在施工過程中對每一道工序都做到管理規範化,在工程結束時把每一項工程都做成精品工程。
4.嚴格工程質量動態驗收,嚴格考核獎罰(具體管理辦法見附件一)。
(四)從“形象工程”向“民心工程”轉變。
“嚴格按規程組織生產,消除大隱患、預防大事故,確保職工生命安全”是廣大礦工和家屬的迫切願望。因此我們要把堅持“以人為本”,改善職工工作環境、降低職工勞動強度,提高工作效率作為重要的民心工程抓緊抓實,使全體職工切實感受到幹好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給自身帶來的好處,增強職工搞好安全質量標準化的自覺性。
1.複雜的通風係統和運輸係統是製約我礦標準化工作的“瓶徑”,也是重大安全隱患滋生的溫床。有關領導和科室要結合礦井實際,對通風、運輸係統進行優化,降低通風阻力,減少運輸中間環節,消除事故隱患。
2、巷道失修嚴重,是當前主要隱患之一。如:五2軌道下山、皮帶下山、五2—101機巷等。我們要增加巷道維修力度,盡快改變巷道麵貌,為職工創造安全的工作環境。
五、加大標準化資金投入,提高質量標準化工作水平
(一)為進一步提升礦井質量標準化水平,解決製約標準化工作的主要問題,我礦繼續按1.5元/噸煤提取安全質量標準化工程專項基金。用於改造和完善不符合國務院446號令要求內容和《煤礦01manbetx 》以及國家專家組會診要求內容的係統工程、設備、工藝、儀器儀表等。
我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程的重點是對複雜的通風係統和運輸係統進行改造和完善.主要解決巷道失修嚴重通風阻力大和運輸環境複雜,整體麵貌差的問題。各專業口分管領導要從全礦大局出發,在抓好本專業標準化工程的基礎上,積極配合相互協作,生產口要結合礦井生產布局,積極組織落實巷道維修施工隊伍;通風口要根據生產需要,合理調整通風係統,確保係統穩定;機電運輸口要做好各條軌道和皮帶線達標升級工作,同時要確保供電安全,滿足運輸需要。
對公司下達的安全質量標準化重點工程項目,由各專業分管領導負責組織業務科室人員製定具體的施工方案和質量驗收標準,並提前將每月工程進度計劃報送企管科,由企管科負責將達標工程進度計劃編入礦井當月生產經營計劃中同時下達。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礦井下達的生產經營計劃,保質保量按期完成所承擔的達標工程任務,堅決杜絕前幹後整,疲於應付的現象;在施工過程中,由安檢科組織進行質量驗收,今後,凡未按標準施工的項目,除責令停產、停運外,每次罰款500-1000元;對如期完工的項目,由主管科室負責組織峻工驗收和相關資料的整理、上報;對逾期未能完工的項目,將給予施工單位和責任人經濟處罰,對相互推諉扯皮,影響全礦達標整體工作的責任者,將給予處分。(具體管理辦法見附件二)
(二)為進一步調動廣大職工搞好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的積極性,鼓勵先進,鞭策後進,決定從噸煤工資中提取不低於1元,作為安全質量標準化專項獎勵基金,用於獎勵在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及個人。同時將安全質量標準化質量風險抵押範圍擴大到每個員工。
(三)為推動礦井質量標準化工作向更深層次發展,各專業口要下大力氣抓好質量標準化工作,要采用“走出去、請進來”等方式,對標準化工作進行再學習、再提高。
附件一:質量標準化檢查驗收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推進我礦質量標準化工作,使其走向規範化,製度化,現根據公司文件精神,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辦法。
一、達標規劃的製定和上報:
(一)質量標準化工作實行季度申報,按月考核的方法。
(二)采、掘、機、運、通、地、調、後勤各專業,由分管領導負責在每季度最後一個月的20號前,製定出下一季度本專業達標規劃,並分別報送公司對口部室和礦質量辦。
(三)各專業每季度的達標規劃應包含以下內容:達標項目名稱,施工地點,施工單位,施工負責人,計劃達到的分數和等級,以及具體的達標措施。
(四)各專業達標規劃必須有業務科室科長和分管礦領導簽字認同。
(五)全礦整體達標規劃,由安檢科負責彙總上報區域公司安監科。
二、各專業標準化自檢:
(一)各專業由分管領導負責,在每月下旬組織一次質量標準化自檢。分管領導、業務科室科長、分管副科長(工程師)、區隊幹部必須參加現場驗收,對照標準逐條打分定級,凡參加驗收者,必須現場簽字,否則罰款20元。
(二)各專業每月自檢的原始記錄,由分管副科長(工程師)負責保存備查,凡在公司驗收時無有原始自檢記錄,對責任者罰款50元,若因此而影響本專業或礦井達標分數,對專業口罰款1000元。
(三)各專業月度標準化自檢報表,由分管副科長(工程師)負責按原始驗收記錄重新做表,於月底前報公司對口部室一份,交安檢科兩份,報表要經分管礦領導簽字認可,否則無效。每推遲一天罰款20元。
(四)對自檢中查出的問題,由各專業按“四定”原則落實整改單位、整改負責人,業務科室分管副科長(工程師)負責督促有關區隊按期整改,對逾期未整改的,將對責任單位主要領導及業務科室責任人進行處罰。
(五)各專業組織自檢時,應通知安檢科派人參加。對自檢工作組織不力,檢查不認真,填寫虛假報表者,將給予100-1000元罰款。
三、安檢科驗收:
(一)安檢科每月對各專業工程質量進行1-3次現場現收,驗收采用不定單位,不定時間,不提前通知的方式進行。
(二)安檢科驗收時,被驗收單位的幹部和驗收員必須參加,並在驗收表上簽字。區隊無人參加驗收,每次罰隊長200元,並從單位當月質量標準化驗收總分中扣3分。
(三)各區隊當月(季度)質量標準化驗收綜評得分計算方法:
當月(季度)驗收得分= 當月(季度)各次驗收得分之和÷當月(季度)驗收次數
(四)各專業當月(季度)質量標準化驗收綜評得分計算方法:
當月(季度)驗收得分=本專業各單項工程當月(季度)得分之和÷本專業當月(季度)被驗收工程個數。
(五)凡當月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在月底標準化綜評時降1分,然後再計入專業口總分。
1.同一地點因工程質量低劣,季度內被上級或礦責令停產整頓兩次;
2.采掘工作麵順槽出現高度低於1.4米或斷麵積小於設計值的70%;
3.掘進巷道出現嚴重空邦空頂或空頂作業現象;
4.在瓦斯超限情況下強行作業。
5.井下發生火災或一氧化碳中毒事故;
6.井下發生放炮崩人事故;
7.井下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或突水事故;
8.出現機電設備失爆事故1次及以上;
9.斜坡軌道發生跑車事故;
10.采區斜坡軌道防跑車裝置不起作用1次以上;
11.發生重傷及二級以上非傷亡事故不及時彙報;
12.發生一級非傷亡事故;
13.誤透老空、老巷,誤揭煤;
14.同班組現場提問有兩人次不懂崗標。
附件二:安全質量標準化工程基金使用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提高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水平,根據公司文件精神,礦決定從噸煤成本中提取1.5元,作為安全質量標準化工程基金,用建設大係統、消除大隱患和井下民心工程及安全質量標準化重點項目的補助,為規範管理使其充分發揮作用,特製定安全質量標準化工程基金使用管理辦法如下:
一、基金使用範圍
(一)各專業嚴重影響安全質量標準化形象的單項工程;
(二)各專業存在的違反《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要求內容和國家專家組會診要求內容的係統工程以及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和急需用於安全質量標準化方麵的儀器儀表。
二、申報程序
(一)各專業由分管領導負責,認真篩選嚴重影響安全質量標準化的單項工程,巷道維修工程、防治水工程和技術改造項目由生產技術科負責申報,“一通三防”工程由通防科負責申報,機電運輸工程和設備更新改造項目由機運科負責申報。
(二)各專業對違反國務院446號令要求內容和國家專家組會診要求內容的係統工程,以及國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和急需用於安全質量標準化方麵的儀器儀表等,要逐項列出其工程量、單價和費用預算,一式四份,經礦分管領導簽字加蓋公章後,報公司分管業務部室一份,送交安檢科兩份,企管科一份。
(三)安檢科負責將各專業申報計劃進行彙總,經安全礦長和主管礦長審核簽字後,報區域公司安監科。
三、項目的實施
(一)公司安全質量標準化工程基金項目下達後,企管科要將公司下達的每個安全質量標準化工程基金項目納入礦井年、季、月生產經營計劃中。
(二)各專業分管領導對本專業申報項目的實施負責。各業務科室要要按“五定”(定負責人、定施工力量、定標準、定完成日期、定資金)原則組織實施,並將項目設計、施工進度計劃報公司相關業務部室和企管科、安檢科。
(三)需要招投標的項目和購買的設備、零配件、儀器、儀表,由科室提出計劃上報公司,由公司按規定采購。
四、項目驗收
(一)各專業每月下旬必須對所承擔的安全質量標準化工程基金項目進行一次工程進度和工程質量自檢驗收。自檢驗收時必須通知安檢科派人參加,自檢後由業務科室科長或分管副職負責填寫驗收報表(一式四份)經分管領導簽字後,於次月2日前報公司分管業務部室一份,送交安檢科兩份,每遲報一天對責任科室科長或分管副職罰款100元;安檢科負責將各專業當月工程完成情況彙總上報區域公司安監科。
(二)各業務科室科長負責安排專人對分管業務範圍內各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督促落實,每季度首月3日前,將上季度各項目完成情況彙總後報安檢科,遲報一天對責任科室科長或分管副職罰款200元。
(三)每個項目施工結束後,由主管業務科室負責組織安檢科、企管等科室共同進行竣工驗收,並出具《竣工驗收報告》,經有關領導和科室簽字後,將《竣工驗收報告》報送公司業務部室一份,送交企管科一份、安檢科兩份,安檢科負責上報區域公司安監科。
五、項目結算
竣工項目經公司驗收合格後,由專業口分管領導負責組織人員出具結算報告,經企管科審定,業務科室科長、分管礦領導、安全礦長、主管礦長簽字後,上報區域公司。對沒有按計劃完成的項目,將按計劃資金的兩倍進行處罰。
六、項目考核
安檢科負責將各專業安全質量標準化工程基金項目完成情況納入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考核之中,每有一個項目逾期未完成,從責任專業當季安全質量標準化總分中扣0.5-1分,並對分管領導罰款1000元,對主管業務科室科長罰款500元,對施工單位隊長罰款2000元,對完成較好的單位和有關人員給予適當獎勵。
安全教育與培訓製度
一、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礦井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工作,提高職工安全素質,提升企業安全管理水平,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防護能力,減少傷亡事故的發生,特製訂本製度。
二、全礦職工必須定期接受安全教育與培訓,堅持“先培訓、後上崗”的製度。
三、本製度適用於河南龍潤煤業有限公司各科室、基層單位及所有幹部職工。
四、各單位必須深入開展安全教育,紮實推進安全培訓工作,普及安全知識,倡導安全文化,使這項工作製度化、經常化、科學化。
五、 安檢科負責編製安全宣傳教育計劃,統籌安排基層單位安全活動,組織職能部門對基層單位的安全活動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進行材料彙總,考核基層單位落實情況並負責定期通報。
六、各機關部室負責對基層單位的安全活動情況進行檢查、指導、督促,同時對基層單位的活動情況如實以書麵形式在規定時間內送交安檢科。
七、基層單位負責對本單位職工的安全教育組織實施,有針對性開展好職工喜聞樂見的安全活動,同時按要求做好相關記錄,內容詳實、規範。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檢查、考核工作。
八、班前三十分鍾安全教育由本單位幹部及班組長組織實施,並由當班班組長認真填寫班組安全活動記錄,做好保管、存檔。
九、安檢科負責製訂幹部安全教育與培訓規劃和年度計劃,學員的抽調、培訓、複訓合格的辦證、發放、建檔管理。
十、四級安培中心負責題庫編寫、對培訓教學計劃的審定,根據教學計劃製卷、出卷,負責要害工種、特種作業人員的儲備,填寫《考試處罰通知書單》。
十一、四級安培中心負責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以外的一般工種的教學組織和管理工作,製定教學計劃組織考試、學員成績登記、學員考勤、檔案管理。
十二、職工每年必須接受一次專門的安全培訓。
(一)礦長、礦主管安全生產的副礦長和副總工程師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30學時;
(二)礦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除按照有關要求,取得崗位合格證書並持證上崗外,每年還必須接受安全專業技術業務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0學時。
(三)礦其他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四)特種作業人員在通過專業技術培訓並取得崗位操作證後,每年仍須接受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五)礦其他職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15學時。
(六)礦待崗、轉崗、換崗的職工,在重新上崗前,必須接受一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十三、新進礦的工人,必須接受礦、區隊、班組的三級安全教育與培訓,經礦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後方能上崗。
(一)礦安全教育與培訓的主要內容是:國家、省及有關部門製訂的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標準、規範、規程和企業的安全規章製度等。教育與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15學時。
(二)區隊安全教育與培訓的主要內容是:煤礦技術作業規程、01manbetx 、施工現場環境、工種特點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教育與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15學時。
(三)班組安全教育與培訓的主要內容是:本工種的安全01manbetx 、事故案例剖析、勞動紀律和崗位講評等。教育與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十四、安全教育以職工周五安全活動、班前十分鍾教育和上級部署的以及針對礦井工作實際開展的各類安全活動為主要載體,宣傳貫徹上級安全指令、精神,突出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問題
十五、每周五為職工安全教育的時間,分上、下午兩次或者分早、中、夜班三次進行。
十六、 安全活動必須由行政主管主持,無特殊情況不得由其他人員代替主持。
十七、 安全教育主持人必須提前備課,有活動課案和授課計劃,課案字跡工整。
十八、安全教育活動的時間一般為40分鍾,出勤率要達到95%以上,補課率達到100%。
十九、安全活動實行實名考勤,對於因假、因休班未參加安全活動的,必須在下周安全活動日之前或上崗前進行補課,並做好相關記錄,同時參加補課的人員要簽名備案。
二十、 安全活動必須要有“四問法”的內容,針對本單位或其它單位發生的人身、機械等事故進行係統追問,指定職工發言,並做好相關記錄。
二十一、 凡涉及基層單位安全教育的各項計劃、總結等材料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報送,嚴禁敷衍了事。職能部門對此項工作要進行定期通報,嚴格考核。
二十二、 機關包保人員對基層單位的安全活動要適時予以督促、指導和幫助,加強對包保單位的考核力度,實事求是,嚴禁弄虛作假打人情分。
二十三、“雙向”考核表在每周六上午8:00前以書麵的形式報送政工部,需要彙報的內容包括:安全活動時間、主講人、出勤補課情況、“四問法”的主要內容等。
二十四、安全教育實行三項製度:即周五“雙向”考核製、三井互(抽)查製和周一早調度會、黨支部書記例會通報製。“雙向”考核由機關部室與基層單位結對子包保;互(抽)查分為三井包保人員互(抽)查和閉卷考試,以查看安全教育效果為主;將互(抽)查情況和每周五的包保情況在下周一進行通報。
二十五、 安全教育與培訓實行登記製度。礦必須建立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檔案,沒有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定期參加安全教育與培訓的職工,不得在工作現場從事作業或者管理活動,否則按“三違”論處。
二十六、基層各單位應根據礦的統一安排和培訓計劃,製訂本單位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規劃和年度計劃,並在每年10月底向企管科上報下年度需培訓工種、人員計劃並備案。
二十七、企管科根據各單位需求和上級有關規定,組織培訓班。有關專業工種的培訓信息,應提前通知教學單位。
二十八、四級安培中心根據文件要求,按照上級規定的教學大綱、安全培訓教材,製定教學計劃,配備師資。並將相關情況在開學前製表,一式兩份分別送到安檢科和企管科。
二十九、學員報到後,四級安培中心負責將學員自然情況錄入微機,並校對無誤,發給礦安檢科、企管科。
三十 、安檢科對教學計劃審核後簽署意見返回。
三十一、培訓班結束,四級安培中心提供參加考試學員名單,安排考場,提交《缺額學員通知單》。
三十二、 四級安培中心、安檢科、企管科等部門分別提交培訓工作小結,安檢科負責彙總後,報相關單位和分管領導。
三十三、 參加教學計劃編製、審定、試卷命題、監考、巡考、閱卷等相關人員,應在附表涉及的欄目內簽名存檔,發現問題追究有關責任者的責任。
三十四、 安全活動時間不夠或周五安全活動每少一次罰單位黨政主管和包保單位部室負責人各30元。如無特殊情況行政主管不主持會議的,每次罰款50元。
三十五、補課率達不到要求者,每次給予黨政主管和包保部室負責人各罰款100元;沒有備課材料或備課不認真的罰黨政主管100元
三十六、機關部室包保人員弄虛作假,每發現一次給予責任人罰款200元;凡遲交或不交報表的每次罰部室責任人30元。
三十七、凡在區域公司等上級部門組織的安全檢查中,被通報扣分的,給予責任單位罰款2000元,並對機關包保部室罰款200元
三十八、連續兩次(含兩次)以上以相同的原因和問題被礦通報的,罰責任單位200元。
三十九、對於各項安全教育的材料報送不及時或不報送被全礦通報的,一次罰款200元。
四十、每月初礦將按照“雙向”考核的要求對上月安全活動情況進行綜合考核,對排名前三名的基層單位和包保部室各獎勵1000元,對安全包保先進個人各獎勵100元。礦年底對安全教育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四十一、 在礦、區域公司舉辦的各專業工種安全技術培訓、複訓學習班中,各單位必須按照下達的指標安排參訓人員,選派合格的學員參加培訓,發現一名學習“專業戶”,對學員單位處罰2000元;每缺一人次,不經請假的,對單位罰款500元,履行請假手續的,對單位罰款100元,由四級安培中心、安檢科簽署罰款單送交企管科辦理。請假以書麵形式,並經礦分管安全培訓的領導簽字後有效。
四十二、 對考試不及格人員由安檢科通知企管科,由企管科、四級安培中心安排一次補考,個人負擔補考費30元。
四十三、 對巡考、監考失職者,給予一次罰款200元,並取消其參加巡考、監考的資格。
四十四、 泄漏試卷、試題秘密者,給予責任者罰款500元,並不準其從事與此相關的工作。
四十五、在抽查考試中對成績不及格的職工進行補考,每人每次交補考費30元,補考仍不及格者進行脫產培訓。培訓期間工資待遇按最低生活費標準支付。
事故隱患排查與整改製度
一、礦長對全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全麵負責,分管副礦長、總工程師對礦長負責,負責組織本職範圍內的安全隱患排查與治理。安檢科負責安全隱患的管理、監督和統計上報工作。
二、安全隱患是指礦井生產現場、技術管理、裝備設施等所有環節和礦井周圍附近地區所存在的危及礦井安全的一些不良因素。
(一)按事故隱患的嚴重程度、解決難易分為三級:
A級:危害嚴重或者治理難度大,需由上級部門協調解決的隱患。
B級:危害比較嚴重或者有一定的工程量,需由礦限期解決的隱患。
C級:對礦井安全生產有一定影響,由工區、業務部門解決的隱患。
(二)按事故隱患的種類分為:通風、瓦斯、煤塵、火災、水災、提升運輸、機電、放炮、頂板和其它等。
三、安全隱患的確認
每月二十四日,由礦長負責召集分管領導、各專業、各工區負責人以及有關技術人員對下月礦井安全隱患排查一次,並形成例會製度。根據安全隱患分級、分類標準,對本礦B、C級安全隱患直接確認,A級隱患提出確認意見,報區域公司確認。
四、安全隱患的治理
安全隱患的整改治理必須堅持貫徹行業管理與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對排查出的隱患,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編製治理措施,礦長組織整改落實。隱患涉及相鄰其它礦井的,報區域公司、所在地的縣級及以上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協調、監控治理。隱患整改資金從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中列支,不足部分從維簡費用中列支。隱患整改做到七落實,即項目、措施、資金、時間、進度、人員以及責任落實。
五、安全隱患治理實行跟蹤管理。
(一)安全隱患及治理情況要逐級彙總上報,每月5日前,將礦上月隱患治理情況和下月隱患排查情況報送區域公司,安全隱患在未整改完前,必須每次都報。其他有關隱患管理的上報按照上級要求根據不同時期,不同活動的具體要求進行及時上報。
(二)開展礦、科室、區隊、班組、現場崗位工五級排查機製,要求礦每月組織一次隱患排查,科室每周組織一次隱患排查、區隊每旬組織一次隱患排查、每班下井的各級管理人員配合班組進行隱患排查、現場跟班安檢員與崗位工時時進行隱患排查。
(三)礦每周組織一次安全隱患及治理情況調度審查和排查,各有關單位必須彙報上周隱患治理以及下周本單位、本專業隱患排查情況,並將該周隱患治理反饋表在每周二17:00前報安檢科。安檢科負責統計,並在周三17:00前將統計信息製作文檔發往區域公司郵箱;每班下井的各級管理人員對所檢查區域查出的問題必須填寫班隱患台帳並限期整改,由當班所屬區域跟班管理人員簽字落實整改,跟班安檢員負責複查銷號。
(四)各有關科室、區隊的周、旬隱患報表必須字跡清晰,參加排查人員和整改責任人簽字,單位蓋章;現場班隱患台帳必須填寫認真、字跡清晰,不得塗改。
(五)堅持不安全不生產的原則,凡是存在安全隱患的地點,必須製定可靠的防範措施,無措施不準生產。安全隱患治理完畢後,須由確認單位組織驗收,驗收結果及時上報銷號。
(六)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不力或安全隱患整改措施不落實,導致發生事故的,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七)加強對安全隱患的管理,把安全隱患的排查治理工作納入安全辦公會議、安全檢查和安全考核的重要內容,研究、協調並督促安全隱患的整改,嚴防事故的發生。
六、建立重大隱患應急預案。
安全監督檢查製度
一、為了保障煤礦安全,保護煤礦職工的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煤礦01manbetx 》、《煤礦工人技術01manbetx 》、《煤礦作業規程》、區域公司的規章製度等要求,安全監察局對全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實行監督檢查。
二、安全監督檢查應當以預防為主,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有效糾正影響煤礦安全的“三違”行為,監督檢查實行“安全監督與促進安全管理相結合,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三、安全監督檢查實行生產環節全過程管理,安檢員是現場工作的監督檢查者;機關業務科室管理人員日常入井,對生產環節的各個點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出的問題落實區隊處理並跟蹤複查。
四、監督檢查的範圍為全公司井下所有生產環節和與生產有關的地麵機房等,檢查時按采、掘、機、運、通分專業進行檢查。
五、安全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有:規程、措施在現場的執行情況,規章製度的落實情況,特殊工種的持證上崗情況,工作現場的安全狀況,安全隱患的整改情況,基層單位領導跟班指揮生產及安檢員的上崗情況,在崗員工的應知應會情況等。
六、安全監督檢查的人員有:公司領導、生產業務科室技術員以上的幹部、采、掘、機、運、通單位的隊長、技術隊長及技術員。
七、安全監督檢查出的問題每天按問題反饋單下發各有關單位,各單位按“五定”原則落實整改。
八、安全監督檢查由安檢科負責組織,安檢科負責安全問題、隱患的整理下發,業務科室人員負責問題整改情況的複查。
九、安全監督檢查的組織、考核工作由安檢科按有關文件負責考核。
安全技術審批製度
為了提高《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寫質量,使其具備科學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特製定本製度。
一、編製規定
(一)作業規程在編製前一個月,業務科室(動力科、生產技術科),必須向施工單位提供詳細的采區設計、地質情況等資料,並下發規程編製通知書,施工單位在接到通知書後,由該單位的主管技術員負責編製規程。
(二)施工單位的技術員接到規程編製通知單後,按規程編製的要求必須在10日內將規程編撰完畢,並送交給生產技術科的主管技術員。
(三)生產技術科主管技術員接到規程後,在三天之內必須審查完畢將規程送交給主管科長,主管科長接到規程後必須在7日內組織會審。
(四)采區設計必須報區域公司審批後方可實施。
二、會審規定
(一)規程會審必須在總工程師的主持下進行。參加會審的人員有總工程師、主管副總、安檢科科長、生產技術科科長、主管副科長、主管技術員、調度室主任、通防科科長、施工單位的隊長、技術隊長、技術員。
(二)規程會審由生產技術科組織,在規程審議前一天由生產科主管技術員負責通知規程會審時間。
(三)規程會審完畢後,規程編製人必須在三日內將規程修改完畢,送交有關人員簽發。
(四)總工程師簽發完畢後,規程編製人必須在10日內將規程、措施複印完畢並送到有關部門。
三、 審批標準
(一)規程、措施製定的工程技術標準必須符合設計文件要求;
(二) 規程、措施製定的工程質量標準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和有關規定;
(三) 規程、措施製定的施工工藝和施工方法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工人技術操作規程》和有關行業法規、行業標準的規定。
四、規程(措施)貫徹學習規定
(一)規程在總工程師簽發後,施工單位必須在開工前一周由編製人向所有參加施工與管理的人員貫徹,並進行考試,考試合格者方可上崗,不合格者不予上崗。
(二)在施工過程中,規程貫徹每月不少於1次,開工前對規程貫徹學習並進行全員考試,考試率100%。
(三) 貫徹學習規程要有詳細記錄,所有人員(包括所有管理人員)均要簽名。
五、規程(措施)現場落實
(一)施工單位的幹部和工人都必須按照規程要求進行指揮和操作,認真落實規程規定,嚴禁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
(二)所有管理人員都是現場落實規程(措施)的責任者,隊長和技術副隊長對規程(措施)落實負主要責任,技術人員對規程落實負技術管理責任,生產副隊長和班組長對規程落實負現場管理責任。
(三)施工單位技術人員每旬要組織一次本單位規程檢查活動,嚴格考核,獎罰兌現。
(四)生產技術科、主管副總、礦總工程師要把規程的貫徹執行情況做為技術管理的重要內容,每月利用本質安全檢查活動,對規程進行檢查,提出規程落實整改意見,對規程措施落實情況由生產技術科負責考核,重大問題由公司平衡解決。
(五)在現場檢查中,發現規程措施與現場不符時,必須及時03manbetx 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如果原定施工方法與現場條件不符,必須及時補充製定與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如果屬於違章操作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采取措施加以控製。
(六)規程(措施)執行完畢後,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應對規程執行情況進行係統的總結,查找不足,吸取教訓。
(七)安檢科對規程的落實負監督檢查管理責任
六、規程(措施)的完善
(一)規程(措施)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現地質條件變化,施工單位主管技術人員要及時彙報公司主管部門並補充相關措施,審批生效後執行。
(二)有關業務部門要定期監督檢查規程執行情況,及時向施工單位提出修改補充意見,確保規程措施具有科學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公司安排每月10日前由各采掘隊將現用的規程(措施)送生產科、主管副總、公司總工程師複審,並簽署複審意見;編製人員要根據複審意見對規程(措施)及時進行修改補充,並按會審程序進行審批。
(三)規程編製人員要依據複審意見對本隊和發放的規程進行換頁修改。
礦用設備器材使用管理製度
為了加強機電設備管理,確保各設備正常運轉,防止各種設備事故的發生,做到有保管,有檢查,有維護,有保養,特製定以下管理製度:
一、全礦機電設備管理由機電副礦長負責,具體由相關特種作業人員進行日常事務管理。
二、提升運輸係統設備管理。
(一)絞車操作工,必須經安全技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並按規定做到“三好”“四會”,嚴格交接班製度,發現問題及時彙報處理,嚴禁帶病運行,並做好原始記錄。
(二)機械和供電部分,每年必須進行停產大修一次,檢修前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每月組織一次檢查,牽引部分每班進行檢查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三、供電係統設備管理製度
(一)電工全麵管理配電房,做到半年定期檢查一次,設備移動時必須檢查一次,對漏電保護裝置,每月檢查一次,每年進行調整,檢驗一次,確保各保護裝置的靈敏度和完好性。
(二)井下各配電點,由井下電工負責管理。在停電檢查和安裝時,必須掛上有人作業,禁止送電的警示牌。
(三)井下使用的電器設備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嚴禁已失爆和不防爆電機下井,每周定期對井下設備進行防失爆檢查,發現損壞的和失爆的,應立即整改和更換,嚴格按規程進行操作檢查,嚴禁無證人員作業。
四、排水係統設備管理製度
確保井下各地點的排水設備完好,做到每天有鉗工巡回檢查,水泵工每班檢查試驗,掌握備用水泵排水情況,做到交接班記錄和調度彙報製度,發現的問題隨時派鉗工進行處理,嚴禁水泵帶病運行,抽水時須班班抽空。
每年初要成立防排水領導小組,負責檢查督促各水泵排水能力,落實各項措施,確保20小時排完礦井24小時的湧水量。汛前各地點水泵必須全麵大修一次,更換老化的設備,每月領導小組組織進行檢查二次,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必須確保足夠的資金維護排水係統設備。
五、通風係統設備管理製度
礦井通風係統按規程規定,必須有主扇和備用主扇,主扇的維護和檢查,由測風員負責,每周進行檢查,檢出的問題及時上報礦,並及時進行處理,確保井下風量供用。
礦井主要災害預防製度
一、為認真貫徹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指令、文件要求和“三條生命線”等相關規定,防止各類事故發生,保證礦井安全生產,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特製定礦井災害預防管理製度。
二、安全工作的指導思想是:把認真落實國務院《特別規定》和“三條生命線”作為貫徹黨的安全生產方針的重要措施;關口前移,超前防範;以人為本,明確責任,精細管理;推廣先進技術,狠抓質量標準化建設,構建高效的安全事故防範體係,杜絕重大事故源,努力打造本質安全型礦井。
三、安全工作的奮鬥目標是:杜絕瓦斯、煤塵、水、火、頂板、機電運輸等重大惡性事故的發生,消滅死亡事故和二級以上非傷亡事故,杜絕重傷以上事故發生,實現安全生產。
四、嚴禁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
五、認真組織職工學習煤礦安全生產知識,掌握安全生產基本技能,提高安全意識,增強責任心,做到不違章指揮,不違章作業,不違犯勞動局紀律。
六、按規定提取煤礦生產安全費用,專項用於“五大災害”、的預防治理和安全設備器材投入使用。
七、積極預防和處理礦井瓦斯、煤塵、水災、火災和頂板災害;一旦事故發生時,保證井下安全迅速脫險,積極處理事故防止災害擴大。
八、認真貫徹《特別規定》,明確責任主體和主要責任,嚴格落實各級責任製。
九、積極推廣並采用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不斷提高礦井抗災能力。
十、安排好本年度全礦職工的內培和外培工作。不斷提高全礦職工的安全技術素質及自主保安的能力。特殊工種必須經過煤礦主管部門技術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
十一、嚴格執行煤礦法律法規,以國務院《特別規定》、預防“十五種重大隱患”和“三條生命線”等相關規定,防止重特大事故的發生,確保礦井的安全生產。
十二、每月由主管礦長至少組織一次“一通三防”隱患排查例會,會議研究部署、落實隱患排查,製定措施,責任到人,並按“五定原則”。限期進行處理。
十三、強化現場管理,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嚴格執行三大規程,堅決製止“三違”,堅持 “三不生產”的原則,堅持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狠抓現場管理,提高職工安全意識,強化安全責任。
十四、救災指揮部按編製的各類災害應急預案,組織調度人員認真學習,一旦發生事故,應立即啟用“災害應急預案”,迅速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把事故降低到最低限度。
十五、根據我礦實際情況五2煤層防瓦斯、防頂板、防治水、作為重點,七5煤層防治水、提升運輸等作為重點,並按具體措施要求,嚴格管理,嚴防事故發生。
十六、礦井每年進行一次反風演習和救災演習,讓職工熟悉避災自救和撤人路線,並對救災演習進行總結,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十七、根據礦井安全生產情況及時對本製度進行修改、補充。
事故應急救援製度
一、礦井建立應急救援製度,按年編製《礦井災害預防處理計劃及應急救援預案》(以下簡稱《預案》),並根據具體情況及時修改。
二、《預案》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通風、采掘、機電、地質、技術等單位有關人員參加,並邀請專業救護隊進行指導。
三、《預案》在每年開始前一個月,上報區域公司進行會審。
四、在每季開始前15天,由總工程師根據礦井自然條件和采掘工程的變動情況,組織有關部門進行修改和補充。
五、《預案》的貫徹和執行:
(一)已批準的《預案》由礦長和礦總工程師負責貫徹執行。
(二)已批準的《預案》應立即向全體職工貫徹,組織學習,並熟悉避災路線。各專業隊應負責組織本單位職工學習,並進行考試。沒有學習或考試不及格,不熟悉避災路線和《預案》相關內容的人員,不準下井工作,亦不準從事井口檢身、調度、充電等工作。《預案》如有修改和補充,還應組織職工重新學習。
(三)已批準的《預案》應報送簽約服務的專業救護隊。
(四)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救災演習。對演習中發現的問題,必須采取措施,立即糾正。
(五)已批準的《預案》連同所附工程圖和表冊,應分別送交礦長、副礦長、安檢科、生產技術科、調度室各一份。上述單位和負責人應經常或定期檢查《預案》的貫徹執行情況。
(六)發生重大事故後必須立即召集的單位和人員名單。
1.本礦礦長和礦總經理(法人、投資人)
2.井下值班礦長和各副礦長
3.本礦充電工、主扇工等相關人員
4.安監局局長
5.安監局礦山科負責人
6.救護隊聯係人
7.定點醫院聯係人
8.其他聯係人
(七)上報時限:發生死亡事故,10分鍾內報至礦長,1小時內報至主管部門並報安監、公安、保險、工會等部門;發生輕、重傷事故,10分鍾內報至礦長,24小時內由礦長報至縣安監局和保險公司,一次重傷3人以上的,同死亡事故報告程序。
(八)上報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死亡人數、受傷人數。
2.未從井下撤離的人數和位置。
3.生命安全受到威脅的人數和位置。
4.事故性質的初步判定。
(九)應采取的緊急措施:
1.在井下發生火災時:
(1)迅速查明並組織撤出災區和受威脅區域的人員,積極組織礦山救護隊搶救遇難人員。同時探明火區地點、範圍和發火原因,並采取措施,防止火災瓦斯向有人員的巷道工蔓延。
(2)切斷火區電源。
(3)根據已探明的火區地點和範圍,確定井下通風製度。
(4)無論是正常通風或增減風量、反風、風流短路、隔絕風流及停止主要扇風機運轉等都必須:
①不致造成沼氣積聚、煤塵飛揚;
②不致危及井下人員的安全;
③不使超限的沼氣通過火源或不使火源蔓延到沼氣積聚的巷道內;
④有助於阻止火區擴大,抑製火勢,創造接近火源的條件;
⑤在火災初期,火區範圍不大時,應積極組織人力物力控製火勢,直接滅火。直接滅火無效時,應采取隔絕滅火法封閉火區,並規定為隔離火區而建築的密閉牆的位置和建築順序。封閉火區時,采取措施防止沼氣爆炸;
⑥必要時應將排水管和壓風管路臨時改為消防管路。
2.在礦井發生瓦斯爆炸、煤塵爆炸事故時:
(1)迅速組織撤退災區和受威脅區域的人員,全力以赴搶救遇難人員,組織礦山救護隊探明事故地點和範圍。為了防止二次爆炸,發現火源立即撲滅,並切斷災區電源。
(2)迅速恢複被破壞的巷道和通風設施,以恢複正常通風,並規定為處理事故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的儲存數量和存放地點。
3.發生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時:
(1)迅速撤退災區人員和搶救遇難人員;
(2)切斷通向災區電源;
(3)對充滿沼氣(二氧化碳)的主要巷道應加強通風,並迅速將高濃度沼氣(二氧化碳)直接引入回風巷道中排出礦井;
(4)迅速恢複正常通風和清理突出的煤(岩),並規定為處理事故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的儲存數量和存放地點;
(5)排入高濃度沼氣的井口附近,必須嚴格清除煙火和切斷電源,禁止人員通行。
4.在發生透水、崩漿或跑砂事故時:
(1)撤出災區人員,及時關閉水閘門,並規定關閉順序;
(2)在現有排水設備能力不足時,應增設水泵和管路(包括利用其它管路作臨時排水管);
(3)針對具體情況進行阻水;
(4)在有流砂湧出時,應建築濾水牆,並規定濾水牆的建築位置和順序;
(5)必須保護排水設備不被淹沒,其中,當水和泥砂威脅到泵房安全時,在下部水平的人員撤出後,應將水和泥砂引入下部巷道;
(6)在有瓦斯從水淹區域湧出的危險時,應規定排除瓦斯的措施;
(7)防止二次透水的措施。
5.在發生冒頂事故時:
(1)探明冒頂區範圍和被埋壓、堵截的人數和位置;
(2)積極恢複冒頂區的正常通風。如一時不能恢複時,可利用水管、壓風管等對被埋壓、堵截的人員輸送新鮮空氣;
(3)在處理中,必須始終堅持由外向裏,加強支護防止二次冒頂。必要時,可開掘通向遇難人員的專用巷道;
(4)遇有大塊岩石威脅遇難人員時,可使用千斤頂等工具移動石塊,但應盡量避免破壞冒落岩石的堆積狀態;
(5)在提升設備發生事故時,應規定利用急救絞車和其它設備的程序和操作負責人。
(十)各單位各部門有關人員在預防災害和處理事故過程中的任務和職責:
1.《預案》應根據各級幹部和工人崗位責任製以及職能部門業務安全責任製的規定,明確各單位,各部門和有關人員在預防災害事故中的任務和職責,使預防事故的各項措施都能落實到每個人身上。
2.發生重大事故後,礦長是負責處理事故的全權指揮者。在礦長未到前,由值班礦長負責指揮。
3.處理事故過程中,各有關人員的職責:
礦長:是處理災害事故的全權指揮者。在有關人員和礦山救護隊隊長協助下,製定營救遇難人員和處理事故的作戰計劃,簽發搶救事故專用的入井特別許可證。
礦總工程師:負責技術工作和負責指揮某一方麵的救災工作。
有關副礦長:根據營救遇難人員和處理事故作戰計劃,負責組織召集為處理事故所必需的待命工人,保證調集救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和嚴格控製入井人員。
礦山救護隊隊長:領導礦山救護隊和輔助救護隊,根據營救遇難人員和處理事故作戰計劃所規定的任務,完成對災區遇難人員的援救和事故處理;
有關采區的區、隊、班長:負責查明留在本采區或工作麵內的人數,並采取措施將他們有組織地撤退到安全地點或直至地麵;將在現場所見到事故性質、範圍和發生原因等情況詳細報告礦井調度室,並隨時接受礦長的命令,完成有關搶救任務;
礦值班調度員:立即控製井口,防止盲目施救擴大事故;負責立即將事故情況報告礦山救護隊,和其他有關領導,及時向下傳達作戰指揮的命令;通知值班電話召集有關人員到調度室待命;隨時統計和掌握出入人數和留在井下各地區的人數;
礦燈房負責人:根據燈牌號碼查清在井下的人數及其姓名,並迅速報告礦調度室外,對沒持有經礦長簽發的特別許可證的所有人員,立即停止發給礦燈;
材料供應負責人:及時準備必要的搶救器材,並根據礦長命令,迅速發運救災地點;
機電科長:根據礦長的命令,負責改變礦井主要扇風機工作製度,並掌握礦井的停送電工作和完成其它有關任務;
運輸隊長:負責將遇難人員及時運往井上,保證救災的人員和器材能及時運到事故地點,滿足救災需要;
值班電話接線員:接到礦調度室的事故通知後,立即切斷與事故沒有直接關係的一切通話,開放事故信號,並按照《預案》中所規定的《發生事故後必須立即召集的單位和人員名單》及時按順序通知所列各單位的人員到調度室報到待命。
安全獎罰製度
一、為進一步落實黨的“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生產方針,落實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搞好安全生產,杜絕傷亡事故,努力實現本礦的安全目標。結合我礦實際,特製訂本製度。
二、以我礦的安全目標和下達到各單位的安全指標為考核依據,礦內部安全合同,按合同條款年底考核兌現,礦安全風險抵押按風險抵押辦法考核兌現。
三、為進一步促進安全工作的進展,除平時獎勵外,年終召開安全生產獎懲大會,表彰獎勵先進,處罰事故單位及個人。
四、財務科建立安全基金專用賬戶,以安全管理方麵的各項罰款和噸煤提取的安全獎勵基金為獎勵基金來源,做到專款專用。
五、成立由礦長、安全礦長、總工程師、各業務科室科長組成的安全獎懲領導小組,負責日常、季度、年度的安全獎懲工作。
六、對事故責任單位及“三違”人員的罰款從單位包幹工資總額中扣除。
七、對實現安全生產的單位和對安全工作做出貢獻的個人,安檢科確認屬實,由有關單位提供材料,月末報安全獎懲領導小組,進行考核兌現獎勵。
八、季度內全礦實現安全生產,單位實現考核指標,個人無違章違紀現象,均按安全風險抵押考核規定予以兌現獎勵,否則予以取消或減發。
九、全年礦井實現安全生產、單位實現考核指標、個人無違章違紀現象,均按礦內部安全合同考核規定予以兌現獎勵,否則予以取消或減發。
十、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單位和個人評先資格,不予獎勵:
(一)年度內發生重傷以上人身事故和二級以上非傷亡事故單位。
(二)事故隱患嚴重又整改不及時,導致發生事故或影響正常生產的單位。
(三)計劃外瓦斯超限事故責任單位和個人。
(四)安全狀況不好,受到批評警告的單位。
(五)年度內查出電氣失爆的單位及火工品管理不善的單位。
(六)質量標準化不能達標的單位。
(七)瓦斯超限強行作業,無風或微風強行作業的單位。
(八)對安檢科下發的整改通知書不積極整改的單位。
(九)年度內發生二人次輕傷或“三違”率超過5%的單位。
(十)“三違”人員及事故責任者。
十一、凡發生重傷或二級以上非傷亡事故的單位,對單位負責人每人罰款1000元,對單位罰款3000元。
十二、單位在“一通三防”、機電管理、提升運輸等方麵存在重大隱患的,對單位罰款1000-3000元。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加倍罰款。
十三、凡“三違“人員按礦條例規定進行處罰。
入井人員管理製度
一、煤礦是高危行業入井前要吃好、睡好、休息好。
二、凡入井人員必須排隊,並自覺接受井口把鉤工的驗身,嚴禁擁擠乘車。
三、嚴禁攜帶煙草及火柴、打火機等點火物品入井。
四、井口把鉤工必須嚴格執行驗身製度,凡發現攜帶點火物品者,立即予以製止。
五、每位入井者,入井前和上井後必須親自到井口考勤刷卡,防止刷卡不下井或下井不刷卡。
六、井口考勤負責對每班入井人數和升井人數進行統計,發現意外情況要立即向礦調度室彙報。
七、嚴禁酒後人員入井,嚴禁穿化纖衣服入井。
八、入井人員必須正確佩戴安全帽、攜帶礦燈和自救器,發現不符合要求者,井口把鉤人員要立即予以製止。
九、入井人員工作服必須穿戴整齊,圍好毛巾。
十、井口把鉤人員必須認真負責,仔細觀察檢驗入井人員,發現異常立即製止。
安全舉報製度
根據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煤礦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行為時,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舉報,結合實際,製定河南龍潤煤業有限公司安全生產舉報製度。
一、存在以下問題時,職工有權向上級管理部門舉報:
(一)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的。
(二)瓦斯超限作業的。
(三)未建立監控係統,或者瓦斯監控係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四)通風係統不完善、不可靠的。
(五)超層越界開采的。
(六)自然發火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使用明令禁止或者使用淘汰的設備、工藝的。
(八)無《規程》《措施》擅自開工作業的。
(九)作業範圍內存在重大安全隱患還強製職工作業的。
(十)幹部違章指揮的。
(十一)隱瞞事故的。
(十二)未遂事故發生後未及時彙報、追查和統計的;
(十三)不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而違章生產的;
(十四)員工有“三違”行為的;
(十五)由於設備存在重大缺陷或工作場所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有效治理繼續生產的;
(十六)未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就安排上崗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無《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而上崗作業的;
(十七)對舉報人員打擊報複的;
(十八)其它需要舉報的內容。
二、受理舉報的部門或者機構對舉報內容經調查屬實的,給予舉報人100-1000元的獎勵,並為舉報人保密。
三、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因為職工行使檢舉權而對職工進行打擊報複,對存在打擊報複單位和部門的領導經調查屬實,將給予嚴肅的行政處分。
煤礦領導下井帶班及安全監督檢查製度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已經2010年8月30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
局長 駱琳
二0一0年九月七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煤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分別簡稱為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以及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其實施監督檢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是落實煤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的主管部門,負責督促煤礦抓好有關製度的建設和落實。
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對煤礦領導帶班下井進行日常性的監督檢查,對煤礦違反帶班下井製度的行為依法作出現場處理或者實施行政處罰。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實施國家監察,對煤礦違反帶班下井製度的行為依法作出現場處理或者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的煤礦,是指煤礦生產礦井和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等建設礦井。
本規定所稱煤礦領導,是指煤礦的主要負責人、領導班子成員和副總工程師。
建設礦井的領導,是指從事煤礦建設的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領導班子成員和副總工程師。
第五條 煤礦、施工單位(以下統稱煤礦,下同)是落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的責任主體,每班必須有礦領導帶班下井,並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
煤礦的主要負責人對落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全麵負責。
煤礦集團公司應當加強對所屬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煤礦領導未按照規定帶班下井或者弄虛作假的,均有權向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舉報和報告。
第二章 帶班下井
第七條 煤礦應當建立健全領導帶班下井製度,並嚴格考核。帶班下井製度應當明確帶班下井人員、每月帶班下井的個數、在井下工作時間、帶班下井的任務、職責權限、群眾監督和考核獎懲等內容。
煤礦的主要負責人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於5個。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時,其領導姓名應當在井口明顯位置公示。煤礦領導每月帶班下井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應當在煤礦公示欄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第八條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應當按照煤礦的隸屬關係報所在地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備案,同時抄送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第九條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時,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全麵掌握當班井下的安全生產狀況;
(二)及時發現和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和險情,及時製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嚴禁超能力組織生產;
(三)遇到險情時,立即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組織涉險區域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
第十條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實行井下交接班製度。
上一班的帶班領導應當在井下向接班的領導詳細說明井下安全狀況、存在的問題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項等,並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簿。
第十一條 煤礦應當建立領導帶班下井檔案管理製度。
煤礦領導升井後,應當及時將下井的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意見等有關情況進行登記,並由專人負責整理和存檔備查。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的相關記錄和煤礦井下人員定位係統存儲信息保存期不少於一年。
第十二條 煤礦沒有領導帶班下井的,煤礦從業人員有權拒絕下井作業。煤礦不得因此降低從業人員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檢查。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將煤礦建立並執行領導帶班下井製度作為日常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每季度至少對所轄區域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執行情況進行一次監督檢查。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執行情況應當在當地主要媒體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將煤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執行情況納入年度監察執法計劃,每年至少進行兩次專項監察或者重點監察。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的專項監察或者重點監察的情況應當報告上一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並通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五條 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領導帶班下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現場隨機詢問煤礦從業人員、查閱井下交接班及下井檔案記錄、聽取煤礦從業人員反映、調閱煤礦井下人員定位係統監控記錄等方式。
第十六條 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領導帶班下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重點檢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煤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包括井下交接班製度和帶班下井檔案管理製度;
(二)煤礦領導特別是煤礦主要負責人帶班下井情況;
(三)是否製訂煤礦領導每月輪流帶班下井工作計劃以及工作計劃執行、公示、考核和獎懲等情況;
(四)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在井下履行職責情況,特別是重大事故隱患和險情的處置情況;
(五)煤礦領導井下交接班記錄、帶班下井檔案等情況;
(六)群眾舉報有關問題的查處情況。
第十七條 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建立舉報製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舉報;對於受理的舉報,應當認真調查核實;經查證屬實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煤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罰款;對煤礦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煤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或者未按規定報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備案和抄送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
(二)未建立煤礦領導井下交接班製度的;
(三)未建立煤礦領導帶班下井檔案管理製度的;
(四)煤礦領導每月帶班下井情況未按照規定公示的;
(五)未按規定填寫煤礦領導下井交接班記錄簿、帶班下井記錄或者保存帶班下井相關記錄檔案的。
第十九條 煤礦領導未按規定帶班下井,或者帶班下井檔案虛假的,責令改正,並對該煤礦處15萬元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的煤礦領導按照擅離職守處理,對煤礦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條 對發生事故而沒有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的煤礦,依法責令停產整頓,暫扣或者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並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有關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一)發生一般事故,處20萬元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處50萬元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處200萬元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處500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對發生事故而沒有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的煤礦,對其主要負責人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安全資格證和礦長資格證,並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煤礦,其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任何煤礦的礦長。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各自的法定職權決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會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可以依照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備案。
第二十四條 中央企業所屬煤礦按照分級屬地管理原則,由省(市、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監督監察。
第二十五條 露天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
領導下井帶班製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3號令)的規定精神,以及省煤層氣公司和郟禹分公司有關領導幹部下井帶班的相關規定,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督促各級領導深入現場了解安全生產實際情況,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有效製止違章違紀現象,結合我公司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製度。
一、一般規定
(一)帶班人員範圍:礦長、生產礦長、安全礦長、總工程師、機電礦長,安全副總工程師、通風副總工程師、生產副總工程師、技術副總工程師、機電副總工程師。
(二)帶班次數:礦長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於5次,其餘副礦級領導(班子成員)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於6次,副總工程師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於10次。
(三)帶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下井帶班工作計劃的安排,特殊情況不能帶班的,必須提前與其他帶班人員協商調換,確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領導帶班。
(四)帶班人員入井時間:早班8:00、中班16:00、夜班0:00,分別在井口人車場乘車,與當班員工一同入井。
(五)帶班人員在井下進行交接班,並認真填寫帶班記錄和交接班記錄,記錄本在井下交接填寫,上班發現隱患及時處理,處理不了交給下班,接班跟蹤檢查整改落實。
(六)帶班領導如實填寫行走路線,不留死角進行普遍檢查,把隱患消滅在當班。
(七)每月30日前由礦安檢科對帶班人員的帶班日期、班次進行安排,並發給每一個帶班人員,以便帶班人員安排好日常工作。
二、帶班人員職責
(一)帶班人員必須掌握當班的安全生產狀況。即人員到崗情況、設備情況、生產(作業環境)安全情況、生產任務(產量)完成情況等,對當班的安全生產負領導責任。
(二)帶班人員必須做到“兩同時、三不放過”。“兩同時”即與工人同下同上;“三不放過”即隱患和不安全行為不放過、對安全隱患找不出原因不放過、安全隱患得不到處理不放過。
(三)帶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及時發現並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和險情,及時製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嚴禁超能力組織生產。
(四)關口前移,重點加大對生產中各重點環節的檢查和巡視,必要時,重點工作、關鍵環節及重大隱患的處理必須蹲點把關,杜絕現場安全管理的失控。
(五)認真檢查各作業點的工作人員是否按操作規程執行,有無違章作業現象,協調所在區域的區隊之間、各環節的關係,維護安全生產秩序。
(六)發生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隱患和嚴重問題時,帶班人員必須立即組織采取停產、撤人、排除隱患等緊急處置措施,並及時向礦調度室彙報。
(七)認真做好交接班記錄,將本班安全生產情況、存在的問題及處理情況、需要注意的事項以及對下一班的建議等,填記在交接班記錄簿中,同時在帶班記錄上如實填寫本班的安全生產現場情況。
三、考核及相關規定
(一)由礦企管科會同安監科對帶班人員進行考核,報礦長審定後執行。
(二)帶班人員擅離職守,一次罰款100元,無故未完成帶班次數的,罰款200元/次。
(三)帶班人員未當班與員工同進同出的,一律違章論處,並視其情節輕重,必要時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造成事故的,按《行政責任追究》的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四)未填寫帶班記錄、交接班記錄的,罰款50元/次。
安全操作管理製度
一、為了進一步規範安全操作規程的管理,充實發揮操作規程在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作用,突顯操作規程在安全生產中“法”的地位,提高職工規範操作能力,依據現行的國家、行業安全技術標準和規範、安全規程,特製定本製度。
二、編製依據
(一)現行的國家、行業安全技術標準和規範,安全規程及煤業公司管理相關規定。
(二)各類作業規程、工藝技術設計、工程設計、工藝紀律設計及標準等技術文件和設備的使用說明書、工作原理資料,以及設計、製造資料。
(三)曾經出現過的危險、事故案例及與本項操縱有關的其它不安全因素。
(四)作業環境條件、工作製度、安全生產責任製等。
(五)使用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在新的環境下作業、特殊作業時,必讀由相關領導及專業技術人員以實物或模擬進行作業全過程推演,在次基礎上完成操作規程的編製。
三、編製內容
(一)明確使用範圍;
(二)行業和工種要求的一般規定;
(三)該工種的安全規定;
(四)操作前的準備,包括:操作前做哪些檢查,機器設備和環境應該處於什麼狀態,應該做哪些調整,準備哪些工具等;
(五)勞動防護用品的穿戴要求,應該和禁止穿戴的防護用品種類,以及如何穿戴等;
(六)操作的先後順序、方式;
(七)正常的操作程序;
(八)操作過程中機器設備的狀態;
(九)操作過程需要進行那些測試和調整,如何調整;
(十)才做人員所處的位置和操作時的規範姿勢;
(十一)操作工程中必須禁止的行為;
(十二)特殊過程中必須禁止的行為;
(十三)異常情況處理要求;
(十四)收尾工作;
(十五)其他要求,
四、培訓及學習
(一)操作規程實行審批和發布製度,操作規程編製完成後,由相關技術部門(生產技術、機電運輸、通風、調度等)組織會審,分管領導批準後發布。
(二)操作規程發布後,由相關隊組主要領導,聘請專業工程技術員、經驗豐富的隊幹、操作熟練工和專家進行講課,對操作規程進行培訓學習,培訓學習結束經考試合格後,相關人員方可上崗作業,考試資料封存在礦培訓部門,保存限期為三年。
(三)各係統必須對照行業、工種作業標準,建立健全各工種、各崗位人員操作規程和各工序操作標準。
五、檢查及考試
(一)加大對安全操作管理的監督考核力度。對不熟悉操作標準上崗人員,要立即進行停工培訓,並按照《安全獎罰條例》規定進行處罰。
(二)特種工種及崗位從業人員必須做到持證上崗,並且熟知本崗位操作標準。對現場抽查應知應會差或違反操作標準作業者,要責令其下崗培訓,並按規定予以處罰,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三)強化對各崗位、各工種人員操作行為的監督考核,形成閉環式的管理機製,落實各級各類人員監督考核責任製,加大監督考核力度,確保職工規範操作。
六、安全操作規程執行情況的檢查內容
(一)檢查違章行為
安全管理人員在檢查中根據安全操作規程和常見違反安全操作規程行為範例,對重點設備、重點崗位、重點人員安全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盡心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違章行為。同時,將違章人員納入到安全獎懲考核範圍,對嚴重違章行為進行處罰。
(二)檢查勞動防護用品和防護設備使用情況
不適用或不正確穿戴防護用品是一種常見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行為。檢查是否使用本工種規定的防護用品,穿戴是否是正確,安全防護設施是否被拆除,或是否被錯誤使用。
(三)檢查特殊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1.對特殊工種作業人員檢查的重點是特殊作業人員的身體條件是否符合要求、特種作業人員教育培訓及複審教育是否按規定進行、是否有非特種作業人員進行特種作業、特種作業人員作業時是否有違章行為等。
2.檢查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率。對特種作業人員的操作證進行嚴格檢查,查證件有效期、真實性等。
(四)檢查員工掌握安全操作規程及應知應會基礎情況。
七、檢查方法
檢查采用現場檢查和筆答考試兩種方法。
現場檢查的方法是:讓員工從開始操作,直到這項工作結束為止,檢查人員利用事先製定好的檢查表,逐項進行打分,對不符合要求的操作,檢查結束後在現場予以糾正。
安全責任追究製度
為了有效地防範安全責任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責任事故的責任者,保障職工生命和企業財產安全,特製定本製度。
一、事故分類
(一)傷亡事故
指企業員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等突然使人體組織受到損傷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機能,致使人體立即中斷工作,甚至終止生命的一切事故。
1.輕傷:指負傷後,需休息一個工作日及以上,但未達到重傷程度。
2.重傷:指負傷後,根據國家規定經醫生診斷為重傷的(本製度指一般重傷)。
3.嚴重重傷:凡發生下列工傷之一者,定為嚴重重傷。
(1)頭部受傷顱骨骨折,需要開顱手術和嚴重腦震蕩的;
(2)耳部受傷需要切除手術(含單耳)並喪失聽覺功能的;
(3)眼部受傷造成單眼失明的;
(4)鼻部受傷需要進行切除手術並喪失功能的;
(5)人體的灼、燙傷占全身麵積三分之一以上的(包括二度以上);
(6)內髒受傷:肝、脾、肺、腎、胃等需要進行較大胸腹腔手術或切除其中部分之一的;
(7)主動脈血管斷裂造成嚴重失血的;
(8)四肢受傷需要進行截肢的;
(9)手足受傷:截掉手指或腳趾二個以上的(其中有一個拇指或食指的);
(10)其它部位受傷導致中樞神經損傷或肌腱損失致殘的;
(11)有害氣體中毒致殘的。
4.死亡。
(二)非傷亡事故
指企業在生產活動中,由於生產技術管理不善、個別員工誤操作、設備缺陷等原因,造成的中斷生產、設備損壞等事故。
1.一般非傷亡事故:指煤礦三級事故、一般電氣事故或障礙、鐵路行車一般事故或險性事故、一般火災事故,或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非傷亡事故。
2.重大非傷亡事故:指煤礦二級事故、重大電氣事故、鐵路行車大事故、重大火災事故,或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及以上100萬元以下的非傷亡事故。
3.特大非傷亡事故:指煤礦一級事故、特大電氣事故、鐵路行車重大事故,特大火災事故,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及以上500萬元以下非傷亡事故。
4.特別重大非傷亡事故:指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及以上的非傷亡事故。
(三)僥幸事故
指未造成人身傷亡和重大損失,但性質嚴重、影響較大的事故。可分為一般僥幸事故和重大僥幸事故:
1.一般僥幸事故是指有可能造成人身傷害或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僥幸事故。
2.重大僥幸事故是指有可能造成群死群傷、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或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僥幸事故。
二、責任追究依據
(一)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二)國務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三)煤礦安全行政法規;
(四)上級有關規定、指示。
三、責任的劃分
(一)領導和管理責任
1.單位主要領導,礦井管理製度不健全,對管理製度及上級的有關安全指示指令沒有傳達貫徹,沒有記錄;
2.技術人員編製規程措施內容不齊全,工藝不合理,不符合現場實際,沒有審批或沒有傳達貫徹,不符合規定要求;
3.值班領導班前安全內容布置不詳細,沒有記錄;
4.跟班領導現場安全工作安排不全麵、跟班不到位;
5.工長(區隊長)不認真履行安全職責,安全措施落實不及時、不得力。
6、帶班班組長違章指揮,現場安排工作沒有先安排安全,不細致全麵。
(二)相關和連帶責任
1.相關的資料、圖紙提供不及時或內容有錯誤;
2.規程、措施審查不細,審批有漏洞或有彈性條文;
3.專、兼職安監人員和礦組織的安全檢查人員,對本職檢查的範圍和內容應檢查到而沒有檢查到。
(三)直接責任
1.由於自主保安能力不強,沒有做好自保、互保、聯保工作而造成事故的責任者;
2.違章指揮、違章作業;不對現場安全隱患進行檢查處理,就開始工作;違反工作程序而造成事故的責任者。
四、責任追究的程序
按照“四不放過”、公正、公開和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堅持一事故一分析一處理,對事故責任者,按責任大小聯責處分。
(一)對人身責任事故的追究
1.凡發生輕傷1人事故的,由礦根據事故原因和分析結果,對事故礦井六長中的礦長和分管副職各罰款1萬元,對礦井六長中的其他副職罰款6000元。對事故單位黨政技正職和當日值班領導分別罰款1000元;對現場跟班管理人員或負有責任的分管副職、工長(區隊長)分別罰款1600元。
對負有相關和連帶責任的人員分別罰款1000元。
對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罰款5000元;對次要責任者罰款2000元。
2.凡發生一次輕傷2人事故的,由礦根據事故原因和分析結果,對事故礦井六長中的礦長和分管副職各罰款2萬元,對礦井六長中的其他副職罰款1萬元。對事故單位黨政技正職和當日值班領導分別罰款2000元;對現場跟班管理人員或負有責任的分管副職、工長(區隊長)分別罰款3000元。
對負有相關和連帶責任的人員分別罰款2000元。
對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罰款8000元;對次要責任者罰款3000元。
3.發生重傷及以上事故的地麵單位,按照本製度“四、責任追究的程序”中(一)款4、5、6.7項規定執行。
4.凡發生一次1人重傷(或一次3人輕傷)事故的,由礦根據事故原因和分析結果,對事故礦井六長中的礦長和分管副職各罰款3萬元,對礦井六長中的其他副職罰款1.5萬元。對事故單位黨政技正職、當日值班領導分別罰款4000元;對現場跟班管理人員或負有責任的分管副職、工長各罰款5000元。
對負有相關和連帶責任的人員分別罰款3000元。
對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罰款1萬元;對次要責任者罰款6000元。
5.凡發生一次重傷2人事故的,由礦根據事故原因和分析結果, 對事故礦井六長中的礦長和分管副職各罰款4萬元,對礦井六長中的其他副職罰款2萬元。對事故單位黨政技正職、當日值班領導分別罰款4000元;對現場跟班管理人員或負有責任的分管副職、工長給予撤職處分,並罰款4000元。
對相關和連帶責任的人員分別罰款4000元。
對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給予開除礦籍,並罰款2000元;對次要責任者罰款1萬元。
6.凡發生一次1人嚴重重傷事故的,由礦根據事故原因和責任分析結果,對事故礦井六長中的礦長和事故分管副職各罰款2萬元,對礦井六長中的其他副職罰款1萬元。對事故單位黨政技正職、當日值班領導分別罰款1萬元;對現場跟班管理人員或負有責任的分管副職、工長給予撤職處分,並罰款4000元。
對相關和連帶責任的人員分別罰款4000元。
對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給予開除礦籍,並罰款1萬元;對次要責任者罰款6000元。
7.凡發生累計重傷3人事故的,對事故礦井罰款100萬元,對事故礦井六長中的礦長和分管副職各罰款10萬元,對礦井六長中的其他副職罰款5萬元元。
對於相關人員,追究相關和連帶責任,分別罰款1萬元。
對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給予開除礦籍,並罰款2萬元;對次要責任者罰款1萬元。
觸犯法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凡發生死亡事故的,按照豫政【2011】42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二)對非傷亡責任事故的追究
1.三級非傷亡責任事故(一般非傷亡責任事故)
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三級非傷亡責任事故,由礦根據事故原因和分析結果,對事故單位黨政技正職、當日值班領導、負有責任的分管副職、現場跟班管理人員、工長(區隊長)分別罰款500元;有失誤者,罰款1000元;對於負有相關和連帶責任的人員分別罰款500元;對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罰款1000元,對次要責任者罰款800元。
(1)凡所發生的事故使礦井停工1小時至4小時或使采掘工作麵、生產係統停工4小時至16小時;
(2)通風不良或局扇無計劃停電,使風流中局部瓦斯積聚,瓦斯濃度超過3%;
(3)局部瓦斯超限作業或防塵設施不完善造成粉塵濃度超標作業,不采取措施處理的;
(4)按高瓦斯區域管理的地點通風機無計劃停風10分鍾以內的;
(5)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噸以下;
(6)因水災使一個采掘麵停止生產;
(7)直接經濟損失在2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
(8)提升設備的斷股、卡罐;起吊設備斷繩;主井、副井、混合井提升絞車全速過卷0.5米以內;
(9)小型物件墜入井筒;
(10)電機車(機動車輛)碰頭、追尾、撞車、翻車;
(11)鍋爐缺水;壓風機風缸搗毀;壓力容器安全閥失效;
(12)溜子拉翻機頭或機尾;拉翻絞車;
(13)井下透水,影響正常作業的;
(14)采煤工作麵冒頂長度超過3米(含3米)、冒頂高度在1米以上的;掘進巷道冒頂長度3米以下、冒頂高度在1米以上的;巷道冒頂長度5米以下、冒頂高度在1米以上;
(15)猴車卡座造成鋼絲繩斷股或停運時間6小時以上的;
(16)基建施工中大型物件墜落的;基坑開挖塌方5立方米以上的;
(17)地麵發生火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10000元的。
(18)其他認定為性質達到三級非傷亡事故的。
2.二級非傷亡責任事故(重大非傷亡責任事故)
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二級非傷亡責任事故,由礦根據事故原因和責任分析結果,對事故單位黨政技正職、當日值班領導、負有責任的分管副職、現場跟班管理人員、工長(含隊長)分別罰款1000元,有失誤者,罰款1500元;對負有相關和連帶責任的人員分別罰款1000元;對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罰款1600元;對次要責任者罰款1200元。
(1)發生的事故使礦井停工4小時以上但不足16小時或使采掘工作麵、生產係統停工16小時以上,但不足三晝夜;
(2)井下發火封閉采掘工作麵;
(3)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過10噸(含10噸);
(4)按高瓦斯區域管理的地點通風機無計劃停風10~60分鍾(含10分鍾)的;
(5)無風巷道未及時打柵欄或沒有警示牌的;
(6)不按規定時間撤除采煤工作麵設備的;
(7)因水災使采區停產;
(8)采掘工作麵通風不良,風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
(9)采煤工作麵冒頂長度超過5米(含5米)、冒頂高度在1米以上的;
掘進工作麵冒頂長度超過3米(含3米)、冒頂高度在1米以上的;巷道冒頂長度超過5米(含5米)、冒頂高度1米以上;
(10)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至50萬元(包括50萬元)的;
(11)提升設備斷繩、蹲罐、墜罐;主井、副井、混合井提升絞車全速過卷超過0.5米以上的;
(12)大型物件墜入井筒;
(13)小型壓力容器、壓風機風缸、風包及風管爆炸;
(14)有毒、有害氣體容器及管路泄露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
(15)井下皮帶電纜或電氣設備著火;
(16)35KV以上供電係統誤停、誤送電的;
(17)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進水或淹泵的;
(18)地麵發生火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10萬元(含10萬元)的;
(19)其他認定性質達到二級非傷亡責任事故的。
3.一級非傷亡責任事故(特大非傷亡責任事故)
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級非傷亡責任事故,由礦根據事故原因和責任分析結果,對礦分管行政和技術副職分別罰款1200元;對事故單位黨政技正職、當日值班領導、負有責任的分管副職、現場跟班管理人員、工長(含隊長)分別罰款2000元;有失誤者,分別罰款3000元,對於相關和連帶責任的人員,分別罰款2000元;對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罰款3000元;對次要責任者罰款2400元。
(1)發生的事故使礦井停工16小時以上或采掘工作麵及生產係統停工3晝夜以上;
(2)瓦斯煤塵燃燒、爆炸;
(3)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過50噸(含50噸);
(4)井下發火封閉采區或影響安全生產;
(5)水災使礦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產;
(6)采區通風不良,風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
(7)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風60分鍾及以上的;
(8)應密閉巷道24小時內未封閉且沒有采取可靠措施的;
(9)直接經濟損失在50~100萬元(含100萬元)的;
(10)地麵發生火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0~50萬元(含10萬元)的;
(11)采煤工作麵冒頂長度超過10米(含10米)、冒頂高度1米以上;掘進工作麵冒頂長度超過5米(含5米)、冒頂高度1
米以上;巷道冒頂長度超過10米(含10米)、冒頂高度1米以上;
(12)其它認定為性質惡劣的,情節特別嚴重的非傷亡責任事故。
(三)對僥幸事故的追究
1.凡發生一般僥幸事故的,按照發生1人輕傷事故處理條款予以追究責任。
2.凡發生重大僥幸事故的,按照發生1人重傷事故處理條款予以追究責任。
(四)其它未盡事宜,根據事故分析結果,按照上級及集團公司有關事故責任追究規定執行。
五、其它規定
1.各礦井要按照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堅持以人為本,采取有效措施,對本單位實施安全檢查和管理,保障安全生產。一旦發生事故,要按各礦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製度規定,迅速彙報並妥善處理。
2.各單位要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搞好安全事故的預防、救援等各項工作。各級管理人員在布置工作和安排工人工作前必須首先安排安全措施,以避免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
3.對安全生產事項負責審批和監督檢查的單位及生產職能科室,對安全事故的防範和發生負有監督檢查責任。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條件的,不得批準,並嚴格把關,嚴格監督檢查。
4.本製度未作規定的,參照集團公司有關規定處理,本製度與上級規定有抵觸的,按上級規定執行。